解除處分申請書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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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處分申請書

解除處分申請書范文1

【關鍵詞】微創介入顱內血腫清除技術;神經內科;臨床應用

就目前水平而言,臨床上針對顱內血腫患者的治療以內科保守治療為主,這種治療方法雖然風險較低,但治療效果欠理想[1]。隨著科學的進步與醫療水平的發展,臨床上逐漸采用手術方法來治療顱內血腫,其中以微創介入顱內血腫清除術的療效最為突出。為了進一步了解微創介入顱內血腫清除技術的臨床應用效果,文章選取了我院神經內科收治的80例顱內血腫患者并對其展開研究,詳細情況如下文所述。

1. 資料與方法

1.1 臨床資料

從2011年11月~2012年10月這一時期內因顱內出血而被收入我院神經內科接受治療的患者中抽取80例作為本次研究的觀察對象,所選取的患者的年齡均在46~84歲的范圍之內,平均年齡66.7±3.4歲,其中,男性患者48例,女性患者32例?;A疾?。焊哐獕?2例,糖尿病22例,冠狀動脈性心臟病16例。CT檢查結果:硬膜下血腫14例,硬膜外血腫10例,腦出血56例。術前意識障礙分級結果:輕度24例,中度38例,重度18例。選取標準:(1)所選取的患者的一般資料無明顯差異,具有可比性;(2)所有患者均未患有影響本次研究的其他疾??;(3)所有觀察對象及其家屬均接受本研究的治療方案,并已經簽署知情協議書。

1.2 方法

(1)術前準備:對患者進行備皮處理,剃光手術部位頭發;按照CT結果對手術部位進行定位,運用立體定位向技術以患者顱內血腫中心為靶點,以此確定穿刺部位,穿刺部位應當選在血腫距離頭皮最近且無大血管以及重要功能區的位置。

(2)進行手術:以手術穿刺部位作為中心進行消毒,鋪手術巾并實施局部麻醉后選擇適合長度的YL-1型一次性的顱內血腫穿刺針,使用電鉆驅動將針鉆一體將頭皮、硬腦膜以及顱骨;退出鉆芯,使用鈍圓型塑料針芯慢慢的往血腫部位推進,當針芯的深度達到血腫邊緣時,使用側孔接引流管抽吸,每當推進0.5cm時就抽吸一次,直到到達血腫中心;當術中出現新鮮出血的情況,可使用稀釋的腎上腺素對血腫進行反復的沖洗,直到引流液恢復清亮為止;將穿刺針對頂在患者的顱骨上,并安置引流管。

(3)術后觀察:在對患者開展手術后要嚴密觀察患者的生命體征以及引流液情況,記錄患者引流液的顏色、性質和量,并維持引流管通暢。同時,給予患者降顱內壓、抗感染、止血、保持水電解質平衡等綜合治療[2]。

1.3 療效判定

選擇患者顱內CT檢查報告、精神意識好轉程度以及自覺癥狀恢復情況作為判定依據,依次分為顯效、一般有效、死亡三個等級,具體劃分標準如下所述:顯效 患者CT提示顱內血腫完全清除,且患者精神意識恢復正常,自覺癥狀消失;一般有效 患者CT提示顱內血腫部分清除,且患者精神意識明顯恢復,自覺癥狀有所好轉;死亡 患者血腫清除失敗或繼發感染而死亡。

2. 結果

80例患者的治療效果如表1中所示。

采用微創介入顱內血腫清除技術的患者總存活率高達90%,且手術成功患者的顱內血腫清除率的范圍在36%~85%之間,平均清除成功率53.4%±2.1%,該方法安全有效。

3. 討論

顱內血腫是由于患者顱內出血并堆積而呈現出的一種狀態,患者出現顱內血腫的原因主要是由于各種誘發因素導致的顱腔內血管破裂,使得顱腔內的神經受到血液的壓迫從而引起被壓迫的部位發生相應功能障礙,是一類對人類健康和生命影響重大的病癥。出血顱內血腫的患者大多都患有心血管類基礎疾病,且在50歲以上的人群中發病率較高,男性患者比女性患者略多[3]。

微創介入顱內血腫清除技術的優點主要可以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首先,該手術中使用的穿刺針較為細小,外徑僅為2mm,對顱腦損傷?。坏诙?,該手術方法的麻醉方式為局部麻醉,在CT的引導下進行定位,操作簡便、定位準確;第三,該手術方法的穿刺針運用了自鎖固定通道技術,能夠長久固定在顱腦血腫中心立體空間的靶點,直到血腫清除,不會損害患者的神經,且密閉性好、不易出血、感染率低;第四,該手術方法對腦組織的損傷較小,且能夠將患者顱骨板障保存完整,減輕患者的痛苦,降低相應的并發癥。最后,該方法能明顯縮短患者康復期,降低死亡率。

綜上所述,微創顱內血腫清除技術應用于神經內科患者中取得了較好的效果,且安全性較高,值得進一步在臨床上推廣。

【參考文獻】

[1] 劉振川,徐立明,趙仕欣,王文英,張健,程宗平,盧立志,張繼振,孫成表,孫玲. 微創介入顱內出血(血腫)清除技術在神經內科的應用研究[J]. 腦與神經疾病雜志. 2010(08):109

解除處分申請書范文2

第二條、中國公民在中國境內收養子女或者協議解除收養關系的,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登記。

辦理收養登記的機關是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

第三條、收養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和孤兒的,在社會福利機構所在地的收養登記機關辦理登記。

收養非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的,在棄嬰和兒童發現地的收養登記機關辦理登記。

收養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或者由監護人監護的孤兒的,在被收養人生父母或者監護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組織作監護人的,在該組織所在地)的收養登記機關辦理登記。

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以及繼父或者繼母收養繼子女的,在被收養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收養登記機關辦理登記。

第四條、收養關系當事人應當親自到收養登記機關辦理成立收養關系的登記手續。

夫妻共同收養子女的,應當共同到收養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一方因故不能親自前往的,應當書面委托另一方辦理登記手續,委托書應當經過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證明或者經過公證。

第五條、收養人應當向收養登記機關提交收養申請書和下列證件、證明材料:

(一)收養人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二)由收養人所在單位或者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本人婚姻狀況、有無子女和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等情況的證明;

(三)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的身體健康檢查證明。

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的,并應當提交收養人經常居住地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收養人生育情況證明;其中收養非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的,收養人還應當提交下列證明材料:

(一)收養人經常居住地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收養人無子女的證明;

(二)公安機關出具的撿拾棄嬰、兒童報案的證明。

收養繼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和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生父或者生母結婚的證明。

第六條、送養人應當向收養登記機關提交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送養人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組織作監護人的,提交其負責人的身份證件);

(二)收養法規定送養時應當征得其他有撫養義務的人同意的,并提交其他有撫養義務的人同意送養的書面意見。

社會福利機構為送養人的,并應當提交棄嬰、兒童進入社會福利機構的原始記錄,公安機關出具的撿拾棄嬰、兒童報案的證明,或者孤兒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證明。

監護人為送養人的,并應當提交實際承擔監護責任的證明,孤兒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證明,或者被收養人生父母無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并對被收養人有嚴重危害的證明。

生父母為送養人的,并應當提交與當地計劃生育部門簽訂的不違反計劃生育規定的協議;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還應當提交其所在單位或者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送養人有特殊困難的證明。其中,因喪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單方送養的,還應當提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證明;子女由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收養的,還應當提交公安機關出具的或者經過公證的與收養人有親屬關系的證明。

被收養人是殘疾兒童的,并應當提交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該兒童的殘疾證明。

第七條、收養登記機關收到收養登記申請書及有關材料后,應當自次日起30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收養法規定條件的,為當事人辦理收養登記,發給收養登記證,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對不符合收養法規定條件的,不予登記,并對當事人說明理由。

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的,收養登記機關應當在登記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滿60日,棄嬰、兒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未認領的,視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公告期間不計算在登記辦理期限內。

第八條、收養關系成立后,需要為被收養人辦理戶口登記或者遷移手續的,由收養人持收養登記證到戶口登記機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收養關系當事人協議解除收養關系的,應當持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收養登記證和解除收養關系的書面協議,共同到被收養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收養登記機關辦理解除收養關系登記。

第十條、收養登記機關收到解除收養關系登記申請書及有關材料后,應當自次日起30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收養法規定的,為當事人辦理解除收養關系的登記,收回收養登記證,發給解除收養關系證明。

第十一條、為收養關系當事人出具證明材料的組織,應當如實出具有關證明材料。出具虛假證明材料的,由收養登記機關沒收虛假證明材料,并建議有關組織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批評教育,或者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紀律處分。

第十二條、收養關系當事人弄虛作假騙取收養登記的,收養關系無效,由收養登記機關撤銷登記,收繳收養登記證。

第十三條、本辦法規定的收養登記證、解除收養關系證明的式樣,由國務院民政部門制訂。

解除處分申請書范文3

    第一條  為深化本市住房制度改革,支持和鼓勵干部、職工購房,改善居住條件,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廣州市住房公積金條例》以及《關于廣州市直屬機關事業單位住房貨幣分配的實施方案(試行)》,結合本市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委托人是指廣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受托人是指受委托人委托辦理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抵押貸款業務的商業銀行;借款人是指具備本辦法所規定的條件向委托人提出借款申請的自然人。

第三條  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抵押貸款,是指按規定實行了住房公積金制度或住房貨幣分配制度的職工,以在本市購買的自住普通住房作抵押所申請的住房公積金低息貸款。

第四條  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抵押貸款實行向中低收入職工家庭傾斜的政策和繳存住房公積金義務與權利對等的原則。

第五條  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抵押貸款業務由受托人根據委托人確定的貸款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利率等內容具體辦理;并委托人履行本辦法規定的有關權利與義務。年度貸款計劃由廣州市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確定。

第二章  貸款對象和貸款條件

    第六條  貸款對象,是指按規定實行了住房公積金制度或住房貨幣分配制度的職工。

第七條  貸款條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者,可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抵押貸款:

(一)具有城鎮常住戶口或有效居留證件;

(二)具有按規定繳存住房公積金或參加住房貨幣分配的證明;

(三)銀行存款達到所購住房總價款的20%以上(含20%);

(四)具有穩定的職業和穩定的收入來源,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五)簽訂了購買住房的合同或協議;

(六)符合委托人和受托人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每個符合貸款條件的借款人只能享受一次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抵押貸款。

第三章  貸款的額度、期限和利率

    第九條  貸款額度。辦理貸款,每筆貸款額度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按借款人在離、退休年齡內所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或所獲得的住房貸幣分配補貼總額計算;其配偶、同戶成員或非同戶的直系血親,經本人同意,也可以計算其份內額度;

(二)經不高于所購住房評估價值的80%計算;

(三)最高貸款額暫定為16萬元,今后,根據住房公積金的歸集情況和社會經濟發展水平進行調整。

住房公積金貸款額不足時,借款人可向受托人申請商業性購房抵押貸款,并另行簽訂合同。

第十條  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20年。

第十一條  貸款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利率執行。

第四章  貸款程序

    第十二條  職工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抵押貸款,應到受托處填寫借款申請書,并連同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有關證明文件,交受托人審查。

第十三條  受托人審查同意后,將借款申請書連同有關資料送委托人審批。

第十四條  委托人審查批準后,借款人按規定辦理房屋抵押及保險等有關手續,并與受托人簽訂借款合同。

第五章  貸款抵押、償還

    第十五條  借款人必須將所購住房用于貸款抵押,以預售房產(期貨)作抵押,應將預售房屋合同和市國土房管局出具的抵押登記備案證明交受托人保管,預售房單位在辦好《房地產證》和《他項權證》并交受托人保管之前,如借款人違約,預售房單位承擔連帶按期償還貸款本息責任。

第十六條  抵押房產的價值以具有資格的廣州市房地產估價機構評估的價格為準;未經受托人同意,借款人已抵押的房產不得再作其他抵押或出租、轉讓、變賣、贈予。

第十七條  借款人在辦理房公積個人住房抵押貸款的同時,又申請了商業性購房抵押貸款的,對所購房產進行處分時,所得款項須按比例償還。

第十八條  借款人應按照借款合同償還到期的貸款本息,超過銀行寬限期仍不償還的,受托人應按規定加收滯納金。

第十九條  貸款采取按月償還方式。如借款人連續6個月沒有按借貸合同約定償還貸款本息,受托人有權通知預售房單位內代為償還。

第二十條  借款人還清全部貸款本息后,受托人應在三十日內將抵押房地產權證及其他權益文件退回借款人,并到市國土房管局辦理抵押登記注銷手續。

第二十一條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委托人、受托人可依法對抵押物進行處分:

(一)借款人違反本辦法規定之條款;

(二)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規定的條款嘗還本息;

(三)借款人在還款期限內死亡、宣告死亡、失蹤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后無繼續人、受遺贈人、監護人、或其繼續人、受遺贈人、監護人,或其繼續人、受遺贈人、監護人拒絕履行措款合同之條款。

第二十二條  借款人不履行借款合同時,經協商采取作價轉讓或拍賣方式處分抵押物的,所得價款應按下列順序分配:

(一)支付處分抵押物的費用;

(二)扣除與處分抵押物有關的稅款;

(三)償還抵押人所欠貸款本息及違約金、賠償金;

(四)剩余部分退還抵押人。

處分抵押物所得金額不足以支付貸款本息和違約金、賠償金時,委托人、受托人有權向貸款人追索不足部分。

第六章  抵押物及貸款保險

    第二十三條  借款人在抵押合同簽訂前,必須到受托人認可的保險公司辦理指定險種的抵押物及貸款保險,保險金額不得少于借款額;并將受托人列為保險合同的第一受益人。

第二十四條  抵押物及貸款保險期限應與抵押期限一致。在抵押期間,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解除保險合同,否則,受托人有權代為保險,一切費用由借款人承擔,在保險期間,抵押物如發生保險責任范圍以外、因借款過錯而造成的損毀,由借款人負全部責任。

第七章  貸款監督

    第二十五條  借款人應保證貸款專款專用,否則受托人有權提收回貸款。

第二十六條  借款事同當事人的任何一方,要求解除或變更原合同內容,應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在未達成協議前,原合同繼續有效。

第二十七條  借貸方之間發生糾紛時,應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當事人可依法申請仲裁或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八條  借款人不符合貸款條件而獲得貸款的,一經發現,即取消其貸款資格,由受托人追回已發放的貸款,并由委托人根據中國人民銀行《貸款通則》的有關規定追究處理。

第二十九條  因受托人或委托人的工作人員不負責任。玩忽職守,而導致住房公積金貸款出現損失的,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追究其領導和工作人員的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市行政區域范圍內的各縣級市可參照辦法執行。

解除處分申請書范文4

第一條為了規范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出讓行為,建立公開、公正、公平的土地市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本市(含市轄各縣<市、區>)范圍內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出讓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招標,是指為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按本辦法規定,由投標人競投土地使用權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拍賣,是指為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按本辦法規定,以公開競價的方式,將土地使用權出讓給最高競價者的行為。

第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使用權必須采取招標、拍賣方式出讓:

(一)城鎮(包括城市、建制鎮、集鎮、工礦區、獨立居民點)規劃范圍內新增的經營性房地產項目(包括商品住宅、寫字樓、商鋪、賓館、度假及各種娛樂設施)用地;

(二)改變原土地用途,將以行政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轉為經營性用地的。

有下列情形經審查批準,可以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

(一)高新技術項目用地;

(二)非國家限制的工業用地;

(三)市、縣(市、區)政府投資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

(四)市、縣(市、區)政府投資的文化、教育、衛生、體育、科研等經營性用地;

(五)市、縣(市、區)政府批準的重大招商引資公益性事業項目用地;

(六)法律、法規規定可以采取協議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其他用地。

協議出讓地價不得低于基準地價或經依法評估確認的價格。

第五條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活動應遵循合法、公開、公平的原則進行,并按接受社會監督。

第六條市、縣(市)土地管理部門依法負責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招標、拍賣工作。市、縣(市)土地開發儲備交易中心(以下簡稱土地交易中心)是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活動的具體承辦機構,為合法的招標、拍賣人。

第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合法人、其他組織和個人,均可依法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招標、拍賣公告及招標邀請書有限制性規定的除外。

第八條擬以招標、拍賣方式出讓的土地,應依法報批。涉及征地及農用地轉用的,應當依法先行辦理征地及農地轉用審批手續。企事業單位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后將土地用途改變為經營性項目用地,應統一由市、縣(市)土地交易中心組織招標、拍賣。

第二章責任規定

第九條市、縣(市)應成立土地招標、拍賣小組。招標、拍賣小組由土地部門會同有關職能部門組成。

土地招標、拍賣小組的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編制招標、拍賣文件;

(二)提出招標、拍賣底價;

(三)訂立定標條件或拍賣規則;

(四)審查競標(買)人資格;

(五)指定拍賣主持人;

(六)監督開標、評標和定標活動。

第十條市、縣(市)土地管理部門應會同城建、規劃等有關部門,對擬招標、拍賣地塊確定規則設計條件、編制有關宗地圖及其他有關文件,以保證土地招標、拍賣工作有組織、有計劃實施。

第十一條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的底價和拍賣保留價,應當經國有土地評估資格的機構按照規范程序評估,經市、縣(市)土地管理部門和招標、拍賣小組審核確認后,報同級人民政府審定。

第十二條競標(買)人應當充分了解招標或拍賣地塊的有關資料,遵守規則,依法參與競投或競買,不得弄虛作假或串通壓價。

第十三條競投(買)人對招標、拍賣的地塊人應實地勘察,對土地現狀有異議的,應在投標或申請競買前提出。標書一經投入標箱或競買參加拍賣應價的,視為無異議。市、縣(市)土地管理部門應當依照與中標者所簽訂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時間和要求,及時向中標者交付土地。

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投標人的標書或競買人的申請無效:

(一)在截止時間后收到的標書或競買申請書的;

(二)標書或競買申請書及附件不齊全或不符合規定的;

(三)標書或競買申請書及附件字跡不清、無法辨認的;

(四)投標或競買人不得具備資格的;

(五)委托他人、委托文件不齊全或不符合規定的;

(六)重復投標的。

第十五條本辦法所稱履約、競買保證金,是指依照招標、拍賣公告的規定,能在招標、拍賣人指定的銀行即時兌現的有效的銀行支票。

中標人、競得人交納的保證金抵扣地價款。沒有中標或競得土地使用權的,其保證金于招標、拍賣活動結束后五日內不計利息予以退還。

第十六條中標人、競得人應按簽訂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所規定的付款方式和時間及時繳清地價款。

第三章招標、投標

第十七條招標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

公開招標、是指招標人以招標公告的方式邀請不特定的法人、其他組織和個人投標。

邀請招標,是指招標人以招標邀請書的方式邀請特定的法人、其他組織或個人投標。

第十八條對不具備拍賣條件、屬下列情形之一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必須公開招標出讓:

(一)除獲得最高土地出讓金外,還具有其他綜合目標或特定的社會、公益建設條件;

(二)土地用途受嚴格限制,僅少數單位或個人可能受讓意向的。

對土地使用者有資格限制或特別要求的,可對2個以上具有開發能力、資信良好的用地申請者進行邀請招標。

第十九條招標人可按照有利于公開競爭、有利于土地合理利用和管理的原則,選擇下列一項條件確定中標人;

(一)能夠最大限度地滿足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各項綜合評價指標;

(二)能夠滿足招標文件中的實質性要求,在競投期內出價最高。

按本條(一)定標必須在規定投標的最后期限起三日內完成,符合本條(二)即當場定標。

第二十條土地使用權招標的程序:

(一)招標人于截標之日起三十日內在當地主要報紙或其他新聞媒介公告或向特定投標人發出招標邀請書;

(二)投標人報名并索取有關招標文件;

(三)投標人提交標書;

(四)按預定并公告的定標條件及程序確定中標人;

(五)招標人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并將中標結果通知未中標的投標人;

(六)中標人須在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五日內與市、縣(市)土地管理部門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七)中標人付清地價款后,依法辦理土地登記、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書;

第二十一條招標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招標地塊的位置、現狀、面積、使用年限、用途規劃設計要求(包括建筑容積率、建筑密度和綠地率等);

(二)投標人的范圍及資格;

(三)投標人索取招標文件時間、地點及標書工本費;

(四)投票時間和截止日期;

(五)支付中標價款(以人民幣為計算單位)的方式和數額;

(六)評標方法;

(七)開標地點、時間;

(八)招標人認為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投標人投標時應當填寫標書,并由法定代表人簽名和加蓋公章后密封。投標人為個人的,由投標人簽名后密封。

投標人應當在投標截止日期前將標書投入標箱。

投標人的標書應當包括下列附件和履約保證金;

(一)營業執照副本、法人代表證明書、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競買人為個人的提供本人身份證復印件);

(二)不低于公告數額的履約保證金。

第二十三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標人在開標前終止招標:

(一)標底泄露的;

(二)招標人、投標人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利益或他人合法權益的;

(三)招標小組私下接觸投標人,造成影響招標公正或接受賄賂的。

終止招標應當公告或通知投標人。

第二十四條全部投標低于底價時,招標人應當宣布本投標無效。宣布投標無效的,招標人應當確定再次招標的日期與時間。

第四章拍賣

第二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必須采取拍賣方式出讓:

(一)以獲取最高出讓地價為主要目的,以出價最高為條件確定受讓人的;

(二)對土地使用權受讓人資格沒有特別限制的,一般單位或個人均可能有受讓意向的;

(三)土地用途沒有特別限制和要求的。

第二十六條土地使用權拍賣的程序:

(一)拍賣人應于公開拍賣前三十日內在當地主要報紙或其他新聞媒介拍賣公告;

(二)競價人報名參加競買并索取有關文件;

(三)在公告的時間、地點并按下列程序公開拍賣;

1、主持人簡介拍賣地塊位置、面積、用途、規劃要求及其他有關事項;

2、公布拍賣起價(以人民幣為單位);

3、競買人按規定的方式競相應價或加價,其最后應出最高價(或加價)者即為競得人;

4、拍賣小組與競得人當場簽訂《拍賣成交確認書》。

(四)競得人應在拍賣成交后五日內與所在地的市、縣(市)土地管理部門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五)競得人在規定時間內付清地價款后,依法辦理土地登記、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書。

第二十七條拍賣公告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擬拍賣地塊的位置、現狀、面積、使用年限、用途、規劃設計要求;

(二)競買人的范圍及資格;

(三)拍賣的時間和地點;

(四)支付成交價款(以人民幣為單位)的方式和數額;

(五)競買人索取競買申請書的時間、地點及工本費;

(六)參加競買的申請方法和申請的截止日期;

(七)查詢競買資格的時間和地點;

(八)拍賣人認為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八條競買人提出競買申請時,應提交下列文件和履約保證金:

(一)競買申請書;

(二)營業執照副本、法人代表說明書、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競買人為個人的提交本人身份證復印件);

(三)不低于公告數額的履約保證金。

第二十九條所有競買人報出的最高地價均低于出讓保留價的,拍賣主持人應當宣布停止該幅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拍賣,并明確宣布該幅國有土地使用權拍賣中止。

第五章罰則

第三十條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成交后,中標人或競得人反悔,不按規定時間與招標、拍賣所在地的土地部門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其履約保證金不予退還。

第三十一條中標人、競得人未按《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期限付清地價款的,招標或拍賣所在地的土地管理部門有權解除合同,并報市、縣(市)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履約保證金不予退還,已交付的土地出讓金予以退還。土地管理部門可以按照《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的約定請求違約金賠償。

中標人或競得人已付清地價款,招標、拍賣所在地的土地管理部門未按《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期限提供土地的,中標人或競得人有權解除合同,并可以按照《國有土地使用合權出讓合同》中的約定請求違約賠償。

第三十二條在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活動中,以弄虛作假、行賄等非法手段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市、縣(市)人民政府宣布招標、拍賣結果無效,并無償收回其國有土地使用權。投標人、競買人所交的費用不予退還。對主管人員及直接責任人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國家工作人員在土地使用招標、拍賣活動中接受賄賂、泄露秘密、,的,按國家監察部、國土資源部*0年9號令的規定,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吉安市土地交易市場管理規定》中的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適用本辦法。

解除處分申請書范文5

(一)查封。查封是指在保全的財產上貼上人民法院的封條,就地封存,不準任何人移動和處分。查封的對象可以是動產,也可以是不動產。采取查封措施的作用是防止當事人或利害關系人轉移、隱匿、變賣、毀損所保全的財產。

(二)扣押??垩阂话闶前驯H呢斘镞\到其他可以便于保存的場所,加以扣留,從而使被申請人不能占有、使用和處分。但也有原地進行的,如扣押船舶、航空器等。人民法院對扣押的財產可以自行保管,也可以委托其他單位或個人保管,對扣押的財產,保管人不得使用。扣押的對象只能是動產。采取扣押財產措施可能會造成被申請人一定的經濟損失,為了保證財產保全措施的適用,同時又不至于使被申請人遭受不必要的經濟損失,《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第101條規定:人民法院對不動產和特定的動產(如車輛、船舶等)進行財產保全,可以采用扣押有關財產權證照并通知有關產權登記部門不予辦理該項財產的轉移手續的財產保全措施。如果在采取上述方法還不能達到保全目的情況下,必要時也可以直接查封或扣押該項財產。對于人民法院已經采取了查封措施的財產,其他人民法院和任何機關均不得對同一標的物重復查封。但為了防止被申請人在保全措施解除后轉移財產以致造成其他法院無法對該標的物的查封,最高人民法院于2004年作出司法解釋《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該規定創設了一個輪候保全的辦法,即對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其他人民法院可以進行輪候查封、扣押、凍結。先前的查封、扣押、凍結解除的,登記在先的輪候查封、扣押、凍結即自動生效。其他人民法院對已登記的財產進行輪候查封、扣押、凍結的,應當通知有關登記機關協助進行輪候登記,實施查封、扣押、凍結的人民法院應當允許其他人民法院查閱有關文書和記錄。其他人民法院對沒有登記的財產進行輪候查封、扣押、凍結的,應當制作筆錄,并經實施查封、扣押、凍結的人民法院執行人員及被執行人簽字,或者書面通知實施查封、扣押、凍結的人民法院。

(三)凍結。凍結是指人民法院向銀行、信用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發出協助執行通知,不準被申請人支取或使用有關存款。

(四)法律規定的其他財產保全措施?!兑庖姟返?9條、第104條、第105條規定:人民法院還可以采取以下財產保全措施:1.對季節性鮮活、易腐爛變質以及其他不宜長期保存的物品,可以責令當事人及時處理,由人民法院保存價款;必要時,人民法院可以變賣后保存價款。2.對債務人到期應得的收益,可以采取限制其支取的辦法,并通知有關單位協助執行。3.債務人的財產不能滿足保全請求,但對第三人有到期債權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債權人的申請,裁定第三人不得對本債務人清償,如果該第三人要求償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財物或者價款。

二、司法實踐中的誤區

(一)查封等于活封。

在長期的司法實踐中,法院在采取查封措施時,為了最大限度減少被申請人的經濟損失和因采取保全措施對被申請人造成的不便,而采取靈活變通的辦法。比如在查封房屋時將房屋交被申請人保管且可以使用,還有在查封某工廠時將廠房、機器設備等交由被申請人保管且允許繼續生產經營。這種做法還常稱之為“活封”,其社會效果曾得到普遍認可并推廣應用。漸漸地,有人就將查封等同于活封,當申請人申請查封時習慣做法是裁定“查封登記在某某名下的房屋或車輛”,并通知有關產權登記部門不予辦理該項財產的轉移手續,既不扣押有關財產權證照又不在房屋及車輛上貼封條。其實,這種做法既不是法律意義上的“查封”,又不屬于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規定的“扣押有關財產權證照并通知有關產權登記部門不予辦理該項財產的轉移手續的財產保全措施”。因此,這種做法下的“查封”的財產一旦出現毀損,法院則難以撇清干系。筆者認為,當事人申請查封房屋或者車輛的,應向當事人釋明并詢問其真實意思是申請查封還是申請禁止財產轉移,并讓其在申請書上明確請求;然后法院應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作出裁定,如申請禁止財產轉移的裁定書應表述為“登記在某某名下的房屋(或車輛)不得轉移產權”。

(二)查封與扣押的法律效果截然不同。

解除處分申請書范文6

關鍵詞:公立醫院 人事爭議 解決途徑

中圖分類號:F24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4914(2013)03-244-02

隨著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和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的不斷深入,使得以往相對簡單的人事關系變得錯綜復雜,公立醫院人事爭議大量出現。妥善解決這些人事爭議,對當前構建和諧醫院具有重要意義。本文對公立醫院人事爭議的現狀進行了研究,力圖通過對人事爭議解決的主要途徑進行探析,并在此基礎上提出相應的合理化建議。

一、人事爭議概述

1.人事爭議的概念。人事爭議,廣義上是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與所在單位因錄用聘用、職務任免、福利待遇、工資調整、獎勵處分、辭退辭職等人事管理事項所引發,或者人事管理行為侵害相對人(工作人員)權益所引起的爭議和糾紛??梢?,人事爭議在廣義上的主體和爭議事項是相當寬泛的。但是在實際處理糾紛的過程中,多從狹義的上來界定人事爭議,人事爭議是指事業單位與其工作人員之間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法釋[2003]13號文件第三條)。

2.人事爭議的主體及受理范圍。根據《人事爭議處理規定》(國人部發[2007]109號令)的有關規定,人事爭議的受理范圍為:實施公務員法的機關與聘任制公務員之間、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與聘任工作人員之間因履行聘任合同發生的爭議;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之間因除名、辭退、辭職、離職等解除人事關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社會團體與工作人員之間因除名、辭退、辭職、離職等解除人事關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軍隊文職人員聘用單位與文職人員之間因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等。現階段,公立醫院人事爭議的主體及爭議焦點主要是編制內職工因除名、辭退、辭職、離職而發生的爭議。

二、公立醫院人事爭議產生的原因

當前,隨著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的不斷深入、國家人事政策及相關法律法規的逐漸完善以及醫院工作人員維權意識的不斷增強,公立醫院勞動人事爭議案件呈現出上升趨勢,處理難度也逐漸加大。導致這種情況發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現階段,正在不斷深入的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和衛生體制改革不可避免地帶來人才流動,由此會產生各種矛盾與問題。由于人事制度改革過程中相關的法律法規政策還不盡完善,導致公立醫院人事管理工作中的長期不規范。現實中,一些突出問題還存在相關法律法規缺失,醫院工作人員與醫院發生人事爭議后長期無法有效解決,導致矛盾越發激化,難以處理。

2.醫院和員工維護雙方合法權益的意識增強,出現人事爭議是社會進步的必然。公立醫院人事管理工作涉及每個員工的切身利益,許多方面都容易產生糾紛,在過去計劃經濟年代,一些矛盾、糾紛被掩蓋著。而在依法治國、依法治事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時代,在管理、執法、維護雙方合法權益過程中,不可避免地出現人事爭議,這是時代進步的必然反映。

此外,隨著勞動者維權意識的不斷提高,以及訴訟成本的降低,越來越多的勞動者選擇使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利益?!秳趧雍贤ā?、《人事爭議處理規定》以及《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的相繼出臺,擴大了勞動者權利的保護范圍;《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出臺,降低了訴訟成本。

3.公立醫院在自身人事管理上的不夠規范,也是造成人事爭議產生的主要原因。聘用合同不規范、辭退辭職手續不完善、歷史遺留問題未解決是公立醫院人事爭議產生的主要問題。同時,由于醫療機構工作和人員構成的特殊性,勞動者工作時間的界定、專業技術職務的評定等都容易發生爭議。

三、當前公立醫院人事爭議的主要類型

在國家改革開放日益深化,社會、經濟蓬勃發展的大背景下,公立醫院內部的人事制度改革也在向縱深發展,隨之不可避免地產生了各種各樣的人事爭議?,F階段,我們可以對公立醫院人事爭議按照不同的角度分類。

1.按照人事爭議涉及的職工人數,可以分為個人爭議和集體爭議。個人爭議是指單個職工與單位之間的爭議,集體爭議是指多個職工就同一類行為或基于共同的理由與醫院發生的爭議。

2.按照人事爭議的性質,可以分為權利爭議和利益爭議。權利爭議是指因國家規定或聘用合同規定的權利義務發生的爭議;利益爭議是指對沒有規定、約定的權利義務雙方存在不同的要求發生的爭議。

3.按照人事爭議的內容,當前公立醫院人事爭議可分為以下類型:因職工流動產生的爭議,包括醫院職工辭職以及醫院后勤部門因職能合并或社會化改革、外包等導致人員分流而產生爭議等;因履行聘用合同產生的爭議,包括執行聘用合同條款的爭議,聘用合同變更、終止、續訂的爭議,解聘、辭聘的爭議,違約責任的爭議;國內外培訓、深造產生的爭議; 因人事管理發生的爭議,包括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按崗申報推薦、評審產生的爭議,評優評獎產生的爭議,兌現工資福利產生爭議以及在公立醫院人事管理中發生的其他爭議。

四、公立醫院人事爭議的解決途徑

現行人事爭議解決機制是在事業單位體制改革和人事制度改革中誕生的一項人事管理創新制度。目前,已形成了人事爭議協商、人事爭議調解、人事爭議仲裁、人事爭議訴訟相互配合的制度體制,即人事爭議發生后,當事人未達成和解,或不愿申請基層調解組織調解,或基層調解組織調解不成,需經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才能向人民法院提訟;仲裁無需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申請即可啟動仲裁程序,另一方則被動強制地參加仲裁。此即事業單位人事爭議“一調一裁兩審”體制。

1.人事爭議協商?!度耸聽幾h處理規定》第三條規定:“人事爭議發生后,當事人可以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協商不成的,可以向主管部門申請調解?!毕鄬τ谄渌幚砣耸聽幾h的幾種制度,人事爭議協商有較多自身的特點和優勢主要有:(1)自愿性。當事人雙方自愿是人事爭議協商的基礎和前提,是協商得以啟動的必要條件,自愿性也是協商制度的性質所決定的。(2)靈活性與快捷性。人事爭議的協商最能體現雙方當事人的自由意志。與調解、仲裁、訴訟相比,協商具有自主、方便、靈活、快捷的特點,沒有很多機構、規則、程序的約束。(3)非終局性。如果當事人雙方選擇了協商,但無法達成協議,那么當事人可以選擇其他爭議解決方式。

公立醫院應積極建立和完善人事爭議的協商機制,通過協商及時將人事爭議化解在醫院內部,盡可能減少對醫院正常工作的影響。在人事爭議的協商中,積極引入并發揮工會的建設職能和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職能。

2.人事爭議調解。人事爭議調解,是指人事爭議調解組織,根據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對申請仲裁的人事爭議案件,在查明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促使雙方當事人互識互諒,達成協議,從而有效解決爭議的活動。加強公立醫院人事爭議調解是規范人事管理,維護公立醫院與工作人員合法權益的重要環節。

按照《關于加強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工作的意見》(人社部發[2009]124號)中有關“事業單位要積極建立由人事部門代表、職工代表、工會代表、法律專家等組成的人事爭議調解組織”的要求,公立醫院要相應建立人事爭議調解委員會。為保證調節的公正性,調解委員會可設在工會,由工會代表、職工代表、醫院代表以及相關方面的專家組成。在調解的過程中,調解委員會應當尊重當事人的處分權,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于當事人。調解有利于消除雙方的分歧和隔閡,維護穩定的合作關系,盡可能使人事爭議由公立醫院內部調解解決。如公立醫院人事爭議調解委員會未能成功調解,也可在上級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和幫助下,進行人事爭議調解。

3.人事爭議仲裁。人事爭議仲裁是指人事爭議仲裁機構按照規定程序居中對當事人之間的人事爭議進行審理,在查清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進行調解,或者按照適用法律、法規、規章、政策進行裁決的活動。人事爭議仲裁是人事爭議解決的必經途徑,人事爭議協商與調解只是雙方當事人可供自愿選擇的方式。凡是未經人事爭議仲裁機構裁決的,當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訟,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公立醫院人事爭議發生后,當事人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60日內,以書面形式向具有管轄權(以級別管轄為主,以屬地管轄為輔)的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在申請仲裁時,應提交仲裁申請書,并按被申請人人數遞交副本。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自收到申請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將受理通知書送達申請人,將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應當在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提交答辯書。被申請人沒有按時提交或者不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仲裁的進行。仲裁庭處理人事爭議案件,一般應當在受理案件之日起90日內結案。需要延期的,經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批準,可以適當延期,但是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30日。

4.人事爭議訴訟。人事爭議訴訟是人事爭議當事人不服仲裁裁決而尋求司法救助,從而保護其合法權益的法律行為。具體講,就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對人事爭議案件進行審理和判決的司法活動,包括人事爭議案件的、受理、調查取證、審判和執行等一系列訴訟程序。

目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事業單位人事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03]13號)、《關于事業單位人事爭議適用法律等問題的答復》(法函[2004]30號)是人事爭議訴訟的直接依據。人民法院審理事業單位人事爭議案件的程序運用《勞動法》的相關規定,實體處理應當適用人事方面的法律法規的規定,但涉及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勞動權利的內容在人事法律中沒有規定的,適用《勞動法》的有關規定。

五、妥善處理公立醫院人事爭議的幾點建議

對于公立醫院人事管理工作中出現的爭議,如處理得當,則推動醫院改革深入、促進管理上水平出效益;如處理不當,不僅對公立醫院本身的發展造成影響,社會輿論也會對其發展產生不良影響,這從戰略上對公立醫院的長遠發展也是十分不利的。因此,對公立醫院人事爭議應引起高度重視,努力減少和妥善處理人事爭議。對此,提出以下建議:

第一,必須依法實施人事管理。公立醫院人事管理不僅是公立醫院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而且是醫院實現管理目標的重要保證。新時期公立醫院人事管理工作要求遵循法制化、民主化、規范化原則以及公開、公平的競爭原則,以人為本,依法治事,依照政府的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實現科學的人事管理。

第二,加強人事爭議調解。公立醫院應將調解作為處理人事爭議的基本原則和重要程序,建立和完善內部調解組織,強化調解在爭議處理過程中的地位和作用。更多地采用調解方法,把矛盾化解在公立醫院內部,解決在萌芽狀態,盡可能降低人事爭議對醫院日常工作及發展、建設的影響。

第三,提高人事管理工作人員素質。公立醫院管理人員特別是人事管理干部,是醫院與員工的橋梁,其自身素質事關重大。管理人員應提高自身的思想道德素質和工作能力,創新管理工作的思想觀念,探索更加靈活、新穎的工作思路,更好地執行國家的勞動人事法規、政策和規章,開拓性地做好管理工作。

第四,及時、積極應對人事爭議。公立醫院出現人事爭議后,不要產生畏懼情緒,更不要出現“等”、“拖”、“靠”的心理,應做到充分重視、積極應對。盡早啟動公立醫院人事爭議解決機制,積極通過醫院內部的協商、調解機制解決人事爭議,減少對醫院正常秩序的影響。

參考文獻:

1.黎建飛.勞動與社會保障法教程.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8

2.陸敬波.紛爭與和諧——勞動爭議預防與處理實務精要.北京:中國勞動社會保障出版社,2009

3.徐頌濤,孫建立.中國人事制度改革.北京:中國人事出版社,2008

4.張勇敏.人事爭議處理機制法律問題研究.浙江:浙江大學出版社,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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