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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資銀行論文范文1
一、外資銀行在我國金融市場的現狀
近年來,我國改革開放主要是商品市場的開放。與中國民族工業發展水平相比較,中國民族金融業與西方先進國家的差距較大。金融市場開放的時間短,范圍較窄,而且外資金融機構是無形的,國際資金的調動、金融資產的轉移、日常金融服務的提供都在看不見、摸不著的情況下進行。從外資銀行那里得到的主要是短期資金的融通和國際結算等服務,獲得的管理經驗并不多。
上世紀80年代初,外資銀行進入臺灣,雖然受每年只能開一家分行的限制,但是它們一邊建設分支行,一邊開展并購擴展市場份額,取得長足發展。以花旗銀行為例,到90年代末,成為臺灣最賺錢的銀行,在2003年以前,是臺灣發卡量最大的銀行。
1979年,第一家外資銀行——日本輸出入銀行經批準設立北京代表處。1982年,我國開始引進外資金融營業性機構的試點,香港南洋商業銀行被批準在深圳設立分行。2001年12月11日,我國加入世貿組織的同時,取消了外資金融機構外匯業務服務對象的限制,允許在上海、深圳、天津、大連4個城市設立外資金融機構并正式經營人民幣業務。2004年深圳成功引進美國新橋投資集團,成為國內首家外資第一大股東的中資銀行。2005年12月1日,銀監會宣布對外資銀行開放本地企業的人民幣業務。至2006年末,22個國家和地區的74家外資銀行在中國25個城市設立了200家分行和79家支行;42個國家和地區的186家外資銀行在中國24個城市設立了242家代表處。在中國加入WTO的過渡期內,外資銀行主要經營指標的增速快于中資銀行。在我國經濟金融發達地區的銀行業中已占有重要地位,已經成為中國外匯市場上最積極、最活躍的參與者。
在經歷了WTO規則對銀行業五年的保護期后,《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及其《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已于2006年12月11日起正式施行,規定只有外資法人銀行,才可以不受限制,在中國全面經營人民幣業務。但如果是外資銀行分行,則在人民幣業務方面對普通居民還設有其吸收的人民幣定期存款不少于100萬元的門檻。2007年3月20日,匯豐銀行、渣打銀行、東亞銀行和花旗銀行獲得中國銀監會批準在中國從事全面外匯和人民幣業務,29日他們獲得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頒發的法人銀行營業執照,已于4月2日開業。9月21日,中國銀行業協會外資銀行工作委員會在北京正式成立。匯豐銀行、東亞銀行、星展銀行、渣打銀行、三菱東京日聯銀行、瑞穗實業銀行、華一銀行、恒生銀行、廈門國際銀行9家在華外資銀行法人機構成為中國銀行業協會正式成員。這表明外資銀行從此可以享受和中資銀行同等的國民待遇。目前已有16家外資銀行獲得銀監會批準,將其國內分行改制為外資法人銀行并開展相關業務。
二、外資銀行在我國金融業競爭中的優劣分析
(一)外資銀行在我國的競爭優勢
1.外資銀行具有雄厚的資金實力。這是參與我國市場競爭的根本保證。
2.外資銀行具有良好的國際信譽和完善的服務方式。外資銀行對各種服務做得較好,十分人性化,而中資銀行的服務就相對滯后,軟件和硬件都有待提高。
3.外資銀行具有靈活的經營機制。中資銀行是告訴你能做什么,其他都不能做;而外資銀行則是告訴你不能做什么,其他的可以自由發揮。
4.外資銀行在高端個人客戶市場上的競爭優勢明顯。外資銀行在進入中國的幾年間,除了外籍客戶群之外,積累了一部分高端客戶群,通過開設支行和各種理財中心進軍個人高端客戶市場,為富??蛻籼峁┝可矶ㄖ剖降耐顿Y理財服務。為了獲得更好的產品和服務,在2006年12月11日之后,高端客戶很可能向外資銀行分流,他們愿意支付相對高昂的費用來換取更好的產品和服務。
5.外資銀行產品品種多。國外幾乎每個貸款人都能選擇到有針對性的個貸產品,而且外資銀行在為客戶定制貸款品種時,將按揭貸款與理財等服務結合起來,而國內銀行這些業務卻很少。
(二)外資銀行在我國遇到的問題
1.中國的利率非市場化。在國外,銀行可以通過市場化的利率對不同客戶區別對待,特別是可以對優質客戶提供更大的優惠空間;而目前在國內并沒有實現利率市場化,各家銀行的利率水平相差無幾。如果與中資銀行采取相同的利率政策,勢必讓外資銀行失去一大競爭武器,抹殺了外資銀行的部分優勢。
2.網點布局滯后。零售業務網點是其形成規模的重點,目前外資銀行僅在國內大型發達城市設有分行或辦事處,網點布局在短期內無法達到中資銀行的狀態。隨著入世過渡期的結束,外資銀行正加速其在中國的業務網點布局,表現出了強烈的搶占市場意識。而中資銀行機構網點、自助設備眾多,高效便捷。
3.中資銀行原有業務關系深厚。中資銀行本土經營歷史悠久,地緣優勢明顯,客戶群體廣泛,民眾基礎雄厚。房貸業務特別是按揭業務需要很豐富的業緣關系,在與開發商、二手房中介機構的合作關系上,初來乍到的外資銀行無疑有著天然的劣勢,雖然有一些高端項目已經請外資銀行介入,但從覆蓋面上也是遠遠不夠的。
4.中資銀行與政府關系密切。中資銀行有政府信譽作后盾,可信度高,且長期為國內提供服務,具有品牌優勢和競爭優勢。外資銀行多是股份制銀行,沒有國家財政作為堅強后盾。已經習慣于把中資銀行與政府掛鉤的中國百姓,總覺得還是中資銀行可靠。風險性也是中國百姓選擇金融產品的重要原因。
5.服務費用高。外資銀行原有的客戶大多是外籍客戶和中國部分高端客戶。伴隨著高品質服務產品的就是高額的服務費用,相對于中資銀行的低費用,外資銀行讓不少中國消費者望而卻步。
6.國內法規的制約。根據《條例》的要求,法人外資銀行初次獲得人民幣業務許可仍需要滿足“開業三年,連續兩年盈利”的條件,外資銀行真正全面大規模進入人民幣業務市場還需要一段時間。
⒎中資銀行綜合能力的提高。股改上市后,中資銀行積極探索,加強向外資銀行學習綜合經營的經驗,資本資產的規模和質量、內部治理機制健全完善、經營管理和風險控制水平等方面都有了顯著的提升,競爭實力壯大。
三、外資銀行向中資銀行帶來的挑戰
《條例》正式實施后,法人外資銀行可以與中資銀行一樣全面從事人民幣業務,外資銀行分行也可在許可范圍內從事人民幣業務,外資銀行將憑借其綜合競爭優勢,給中資銀行帶來巨大的沖擊:
(一)金融人才的挑戰。外資銀行首先引進的是金融人才。進入我國的外資銀行都是在國際上有競爭力的大型銀行,他們為了在中國市場競爭中取得優勢,一方面會把國外優秀金融人才引入到中國;另一方面會采取掠取中資銀行人才的措施,以高薪、出國培訓及優越的環境來吸引中資銀行高素質人才加盟,使原本就稀缺的中資銀行優秀金融人才流失,削弱中資銀行的競爭力。外資銀行要想真正進入我國市場,其自身必須本土化,除了部分高級管理人員外,絕大多數員工都應該來自國內,中資銀行中的人民幣業務人才將成為其“獵取”的重要目標。主要的對象:有業務經驗、客戶關系和社會關系的銀行業務骨干;銀行外派的歸國人員;受良好教育的大學畢業生、研究生;學成歸國的中國留學生。
(二)市場份額的挑戰。外資銀行不但在外匯存貸款業務的市場競爭中處于有利的地位,也將在人民幣存貸款業務的市場競爭中極大地擠占中資銀行的市場份額,大幅降低向中資銀行的貸款以解決人民幣資金來源的依賴程度,使中資銀行人民幣存貸款業務受到極大沖擊。資本市場、貨幣市場、資金市場、外匯市場、電子商貿市場、沿海市場是外資銀行力爭占領的市場。他們無需擁有龐大的員工隊伍和廣布的網絡系統,就可以爭取較大的市場份額。
(三)客戶的挑戰。外資銀行利用其綜合優勢,與中資銀行展開激烈的客戶資源爭奪戰,從而分流中資銀行的資金來源。外資銀行爭取的客戶主要有:1.公司客戶:重要行業的大企業、跨國公司、有規模的民營企業;2.機構客戶:銀行、保險、證券、投資基金等;3.個人客戶:我國10%的人占有約66%的儲蓄額,所以外資銀行開拓業務時,會將主要精力放在爭取發達地區的重點客戶。2007年3月28日,中國銀行設在京、滬的私人銀行專屬網點正式對外營業,標志著中資銀行首次涉足私人銀行業務,是銀行業全面開放后,中行競爭高端客戶戰略的一部分。與外資銀行一樣,100萬美元是客戶走進私人銀行專區的金融資產“門檻”。
(四)競爭手段的挑戰。在與中資銀行處于同一起跑線后,外資銀行強大的金融創新能力、豐富實用的理財產品、發達的科技網絡、高超的風險掌控水平、成熟的服務管理規范等多項具有優勢的競爭手段給中資銀行帶來極大的挑戰。
(五)經營方式的挑戰。中資銀行是分業經營,外資銀行是混業經營。外資銀行將憑借其多年的業務經驗根據實際需要開展混業經營,對分業經營的中資銀行產生了巨大的競爭壓力。
(六)中間業務的挑戰。國際發達銀行開展中間業務歷史時間長、成熟經驗多,中間業務收入占到營業收入的40%以上。外資銀行憑借其操作規范、管理先進以及與跨國公司的長期合作關系,不僅與中資銀行搶奪零售業務,而且會向批發業務以及風險小、成本低、利潤高的國際結算等中間業務進軍。中資銀行雖然自2001年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起就加大了發展中間業務力度,但與外資銀行相比,無論是在理念還是在實際運作中差距都很大。
外資銀行論文范文2
市場準入問題是世貿組織法律體制最為關注的問題之一,尤其是在金融服務領域,有關外國金融機構準入法制沖突上的協調是金融服務協議的基本內容,這在各國加入世貿組織承諾中得到了充分體現。我國已經加入世貿組織,涉及外資銀行的法律在外資銀行市場準入問題上,結合加入世貿組織承諾做了修改。我國外資銀行市場準入制度沒有在《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中得到體現,而是由國務院通過并的《外資金融機構條例》(簡稱《條例》)以及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來規定。我國加入世貿組織后按照加入世貿組織承諾開始重構既有的市場準入制度,2002年2月1日新的《條例》實施,標志著外資銀行市場準入制度開始逐漸走向進一步的規范化、透明化、國際化。在《條例》實施后不久,中國人民銀行于2002年6月27日頒發了《外資金融機構駐華代表機構管理辦法》,取代了過去的《外國金融機構駐華代表機構管理辦法》,并于2002年7月18日起實施。新近出臺的法律文件中有關外資銀行市場準入的規則有了較大的變化,但仍有諸多需要進一步完善之處。
市場準入法制的完善應該遵循國民待遇原則
在法制創制的價值取向上,應該堅持遵循世貿組織的法律原則和我國加入世貿組織承諾的原則,避免對于外資銀行市場準入上給予歧視,也不應該給予特別的保護。
具體而言,應該協調中資與外資準入的具體規則。在完善現有《商業銀行法》中有關市場準入制度的規則上,首先應該考慮對準入的程序性規則進行詳細規定,尤其是在審查與批準的具體程序規則上應該補充,諸如審查與批準的時間、許可的拒絕、許可的公告、許可機構的記錄、許可的撤銷等都亟待完善;其次,對于一些新型的準入問題等。只有完善了這些制度,才能協調好合理區別對待中資和外資進入中國銀行市場的具體待遇問題。
外資銀行市場準入制度應該確保內部體系的協調
在外資銀行市場準入制度的立法體例上,應該構建合理和協調的體例。結合我國的立法現狀,筆者認為可以從如下兩種體例來選擇其一:一是將外資銀行市場準入基本制度進行系統化后,直接納入《商業銀行法》中;二是將外資銀行市場準入制度系統地規定在有外資銀行或者外資金融機構的專門性法律文件中。
及時克服準入制度中實體規則與程序規則存在的局限
我國外資銀行市場準入的實體規則,仍然存在諸多缺陷,程序規則則是該領域制度建設中的相對薄弱的環節。
第一,對外資銀行開業條件規則進行完善。在申請人的條件上,建議在《條例》或細則中進行如下補充規定:其一,明確何謂“金融機構”。其二,申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代表機構的要求需要進一步明晰。
第二,規范對外資銀行業務范圍的限制問題。從《條例》的規定來看,應該注意補充如下內容:其一,應該明確禁止從事非銀行業務。其二,在具體業務范圍的列舉上應該考慮與國內商業銀行法的協調,不應出現合資或外資銀行比中資商業銀行不僅沒有更多的限制,反而有更多的優惠。
第三,健全許可費制度。針對現有的法制沒有許可費方面的規則,《條例》或者實施細則應該補充如下內容:其一,許可費的征收機構;其二,許可費征收的數額要求;其三,許可費與注冊登記費的區別;其四,繳納許可費的具體程序。
第四,完善外資銀行再投資與通過收購本地銀行股份的規范。鑒于我國銀行、保險、證券實行分業體制,監管法規尤其應注意限制外資銀行機構通過子公司或者關聯公司進入非銀行機構中的投資。
第五,補充外資通過并購獲得準資格入的規則。我國目前沒有專門針對銀行并購問題的法律文件,因此應該通過外資銀行市場準入有關制度的完善來補救。該問題上的規則應該包括如下幾方面的內容:其一,允許外國金融機構通過收購中資銀行股份的途徑進入中國銀行市場。其二,外國金融機構收購股份應該經過中國人民銀行的審查與批準。其三,可以收購中資銀行股份的外國金融機構應該具備哪些條件。其四,收購中資銀行的股份應該不存在以下問題:妨礙或者損害中國金融市場的正常競爭秩序;應該堅持股權平等和自愿的原則;不得損害債權人或者公眾利益等。其五,收購股權的持股比例的具體限制。從各國立法慣例來看,通常應該給與適當的比例限制,因為收購的進入與新設的進入畢竟有實質性區別。在條件成熟時,最好制定專門性的銀行并購法。
外資銀行準入的有關程序規則存在的局限較多,今后的完善應做好如下工作:
第一,關于申請人應提供的資料。法律文件應該限定第11條的提供者為外國金融機構。
外資銀行論文范文3
關鍵詞:風險性監管外資銀行
風險性監管(Risk-basedSupervision)是西方發達國家自70年代以來普遍運用的用以管理銀行金融風險的科學而系統的管理方法。美國著名學者威廉姆斯(C.ArthurWilliamsJr)和漢斯(RichartclM.Heins)在《風險監管與保險》一書中對風險性監管作了如下定義:風險監管是通過對風險的識別、衡量與控制,以最少的成本將風險導致的各種不利后果減少到最低限度的科學管理方法。其主要通過風險識別(riskidentification)、風險衡量(riskevaluation)、風險控制(riskcontrol)和風險決策(riskdecision)四個階段來達到“以盡量小的機會成本保證處于足夠安全的狀態”的目標。
一、巴塞爾協議體系對銀行風險監管的基本規定
專門針對跨國銀行監管問題而成立的巴塞爾委員會,于1988年7月頒布的《關于統一國際銀行資本衡量和資本標準的協議》(即通常所說的“巴塞爾協議”)和于1997年9月頒布的《有效銀行監管的核心原則》共同構成對外資銀行風險性監管的基本規定。
《有效銀行監管的核心原則》①指出銀行業的風險包括信用風險、國家和轉移風險、市場風險、利率風險、流動性風險、操作風險、法律風險、聲譽風險等。針對銀行業的這些風險,監管者應當制定和利用審慎性法規的要求來控制風險,其中包括資本充足率、貸款損失準備金、資產集中、流動性、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等。
(一)資本充足率
資本充足率是指資本對加權風險資產的比例,是評價銀行自擔風險和自我發展能力的一個重要標志?!逗诵脑瓌t》第6條指出,“監管者要規定能反映所有銀行風險程度的適當的審慎最低資本充足率要求。此類要求應反映出銀行所承擔的風險,并必須根據它們承受損失的能力確定資本的構成。至少對于活躍的國際性銀行而言,上述標準不應低于巴塞爾資本協議的規定及其補充規定”。根據1988年的“資本協議”,銀行的資本應分為核心資本和附屬資本,核心資本應不低于總資本的50%,附屬資本不能超過核心資本。此外,通過設定風險權數來測定銀行資本和表外業務的信用風險以評估銀行資本所應具有的適當規模,即將資本與資產負債表上的不同種類的資產以及表外項目所產生的風險掛鉤,依其風險大小劃分為0%,10%,20%,50%和100%五個風險權數,對于活躍的國際性銀行規定了4%的一級資本和8%的總資本的最低資本比率要求。
(二)信貸風險管理
對于銀行的信貸業務風險,《核心原則》做出了五個方面的規定:第一,信用審批標準和信用監測程序?!蔼毩⒃u估銀行貸款發放、投資以及貸款和投資組合持續管理的政策和程序是監管制度的一個必要組成部分。”②第二,對資產質量和貸款損失準備金充足性的評估?!般y行監管者應確保銀行建立評估銀行資產質量和貸款損失儲備及貸款損失準備充足性的政策、做法和程序?!雹鄣谌?,風險集中和大額暴露。“銀行監管者應確保銀行的管理信息系統能使管理者有能力識別其資產的風險集中程度;銀行監管者必須制定審慎限額以限制銀行對單一借款人或相關借款人群體的風險暴露。”④第四,關聯貸款?!盀榉乐龟P聯貸款帶來的問題,銀行監管者應確保銀行僅在商業基礎上向相關企業和個人提供貸款,并且發放的這部分信貸必須得到有效的監測,必須采取合適的步驟控制或化解這種風險?!雹莸谖澹瑖绎L險或轉移風險?!般y行監管者應確保銀行制定出各項完善的政策與程序,以便在國際信貸和投資活動中識別、監測和控制國家風險及轉移風險并保持適當的風險準備?!雹?/p>
(三)市場風險管理
《核心原則》第12條規定,“銀行監管者必須要求銀行建立準確計量并充分控制市場風險的體系;監管者有權在必要時針對市場風險暴露制定出具體的限額和具體的資本金要求。”市場風險管理的主要手段有:要求對產生于交易業務活動的價格風險提供明確的資本金準備、對與市場風險有關的風險管理程序設置系統的定量和定性標準、保證銀行管理層實施了充分的內部控制等。
(四)其他風險管理
其他風險管理包括利率風險管理、流動性管理以及操作風險管理等。根據《核心原則》第13項的要求,銀行監管者必須要求銀行建立全面的風險管理程序(包括董事和高級管理層的適當監督)以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各項重大的風險并在適當時為此設立資本金。
(五)內部控制
內部控制包括:組織結構(職責的界定、貸款審批的權限分離和決策程序)、會計規則(對帳、控制單、定期試算等)、“雙人原則”(不同職責的分離、交叉核對、資產雙重控制和雙人簽字等)、對資產和投資的實際控制。內部控制的目的是確保銀行業務能根據銀行董事會制定的政策以謹慎的方式經營。而“銀行監管者必須確定銀行是否具備與其業務性質及規模相適應的完善的內部控制制度”。
二、英美國家在外資銀行風險管理方面的相關經驗
(一)英國的“比率風險監管體系(theRATEframework)”⑦
1997年,英國銀行在1987年的《銀行法案》授權下制定出“比率和比例風險監管體系(RATEandSCALEframeworks)”,所謂的RATE風險監管體系是風險測評(RiskAssessment)、監管措施(ToolsofSupervision)、價值評估(Evaluation)的縮寫,它是由英國金融服務權力機構(FinancialServicesAuthority簡稱FSA)對銀行業務、風險紀錄、宏觀經濟環境做出綜合性評估,以制定有效的監管計劃和使用恰當的監管措施。
第一,風險測評。風險測評的目的在于系統地識別銀行業務的固有風險,評估其風險控制的充足性和有效性,明確其組織結構與管理體制,初步建立對這些銀行的監管體系。風險測評分為八個步驟:1.確認風險評估的重點方向,2.取得事前信息(包括與跨國銀行的母國監管者聯絡),3.做出初步的風險測評,4.現場檢查,5.做出最終的風險測評,6.建立初步監管體系,7.保持監管的一致性(包括建立RATE專題小組和質量保證會),8.向銀行反饋信息。其初步風險測評主要參照九個方面的因素:CAMELB指標(主要用于分析商業風險)和COM指標(主要用于分析控制風險)。CAMELB指標包括資本(Capital)、資產(Assets)、市場風險(Marketrisks)、盈利(Earnings)、債務(Liabilities)、業務(Business)六個方面;COM指標包括控制(Control)、組織(Organization)、管理(Management)三個方面。通過對銀行商業風險和控制風險的評估,將銀行分為四個等級(QuadrantABCD),對A、B等級的銀行只需要對其風險控制做出適當的監測,對C、D等級的銀行則需要采取監管措施。
第二,監管措施。FSA可以對C、D等級的銀行采取如下監管措施:1.要求銀行提供全面的會計師報告(ReportingAccountantsReport),2.FSA的專家小組對銀行財政領域進行檢查(TradedMarketsTeamVisit),3.FSA的專家小組對銀行信用領域進行檢查(CreditReviewVisit),4.向跨國銀行的母國監管者收集相關信息(Liaisonwithoverseasregulators),5.與銀行高級管理層進行審慎性會晤(Prudentialmeetings),6.特別性會議討論銀行未來發展計劃(Adhocmeetings)。
第三,價值評估。在下一次風險測評之前,FSA每年會對風險測評、監管體系、監管措施的使用做一次價值評估,以保證銀行已完成必要的整改工作、FSA已完成監管體系中所預定的工作和監管措施被正確的執行。此外,FSA還對其監管階段工作的有效性做出評估和復查所有銀行是否仍然符合立法的最低標準。
(二)美國在外資銀行風險管理方面的先進經驗
作為擁有悠久管理外資銀行歷史和豐富經驗的大國,美國在外資銀行風險管理體制上有其獨特之處,其中包括“ROCA”等級評估制和VAR風險測定方法。
第一,雙重評估體系。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在對外資銀行的評估體系上多半采用單一制,即外資銀行與國內銀行適用同一種評估體系,例如英國國內銀行和外資銀行都適用CAMELB&COM指標。而美國對其國內銀行適用的是國際通行的“駱駝評級體系(CAMEL)”,即對銀行的資本充足率(capitaladequacy)、資產質量(assetquality)、管理水平(managementability)、盈利狀況(earningperformance)和流動性(liquidity)五個方面進行評估。對外資銀行,則考慮到外資銀行的分行和行不是獨立的法人,許多因素(如資本調控或資產流通等)都受制于總行,采取的是“ROCA”等級評估制,即對外資銀行的風險管理(riskmanagement)、作業調控(operationalcontrols)、遵守法規(compliance)、資產質量(assetquality)四個方面進行評估,將重點放在風險評估、風險跟蹤、風險控制上。
第二,VAR風險測定方法。80年代末90年代初,美國銀行業遭受到重大的商業風險,壞帳逐年增加,許多銀行認為,單純運用巴塞爾協議的公式會扭曲貸款和投資決策,因而1995年12月美國金融機構正式將JP摩根公司發明的VAR風險測定方法作為銀行風險測定和管理的工具使用。VAR(ValueatRisk,風險值)是指在某一特定的時期內,在一定的置信度下,給定的資產組合可能遭受的最大損失值。與巴塞爾協議資本充足率的計算方法相比,VAR方法主要用以測定市場風險,其步驟為:首先,選定一組影響交易組合價值的市場因素變量,比如利率、匯率,以及商品價格等;其次,假定這些變量所遵循的取值分布或隨機過程,比如正態過程;然后,將交易組合的市場價值表示成上述市場因素變量及其相關系數的函數;最后,選擇某種方法來預測市場因素的變化,從而得到交易組合市場價值的改變量,這就是風險值(VAR)。
三、對我國外資銀行風險監管的思考
2002年以前我國對外資銀行的監管還停留在是否合規性的事后檢查階段,缺乏以預防為主的風險性監管。2002年2月1日新出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初步確立了我國外資銀行風險監管的指標體系,如要求外國銀行分行、中外合資銀行或合資財務公司,外國出資者須達到資本充足率8%的標準;外資金融機構人民幣業務適用資本充足率的要求,即外資金融機構資本或營運資金加準備金等之和中的人民幣份額與其風險資產中的人民幣份額的比例不得低于8%;明確“流動性資產余額與流動性負債余額的比例不得低于25%”的流動性比例要求等⑧。然而,與風險監管發達的美、英、日、法等國相比,我國的風險監管體制還顯得極不健全,有待進一步完善。
第一,制定風險監管方面的規范性文件和建立風險監管的專門機構。由于我國在外資銀行監管方面的立法層次比較低,在風險監管方面并沒有出臺相關的專門性規范,只在修改后的《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中略有涉及。而美國除了在1978年的《國際銀行法》中對外資銀行的風險性監管做出總體性規定,還有1978聯邦儲備局制定的《統一鑒別法》中的“風險評估法”以及1991年的《外資銀行監督改善法》等法規加以補充。法國則在法蘭西銀行之外,另設有銀行法規委員會(TheCommitteeonBankRegulation),專門負責制定監管法規和風險性量化指標。而英國不僅設有專門的監管機構——FSA(金融服務權力機構),還在風險性監管方面出臺專門性法規——“比率和比例風險監管體系(RATEandSCALEframeworks)”。由于我國外資銀行的數量隨著我國加入WTO而將迅猛增長,我國應制定出風險監管的總體政策和量化指標,設立專門的類似于英國FSA一樣的監管機構來執行這些法規。
第二,建立外資銀行風險評估體系。除了可以參照國際上通行的“駱駝評級體系(CAMEL)”外,考慮到目前在中國境內的外資銀行三種形式(外國獨資銀行、外國銀行分行、中外合資銀行)中,占主導地位的是外國銀行分行,可以參照美國的做法,與國內銀行的“CAMEL”評價體系相區分,采用“ROCA”等級評估制⑨,將重點放在風險管理(riskmanagement)、作業調控(operationalcontrols)、遵守法規(compliance)、資產質量(assetquality)上,以加強風險控制。
外資銀行論文范文4
一、外債管理
我國長期以來對外債實行登記制度,即從國外及境內外資銀行籌措并以外國貨幣承擔的具有契約性償還義務的全部債務都在登記范圍之內。境內非金融機構對外資銀行的負債屬于直接外債登記范圍,且須實行逐筆登記,領取逐筆登記的外債登記證,并開立貸款專用帳戶與還本付息帳戶。
但隨著《境內外資銀行外債管理辦法》在今年6月26日起的實施,終結了此項制度,以境內外資銀行為債權人之外匯貸款合同,債務人不再需要到國家外匯管理局分支局辦理外債登記手續。從今年6月26日起,境內外資銀行對境內機構之外匯貸款業務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2002年12月6日的《關于實施國內外匯貸款外匯管理方式改革的通知》和有關文件辦理對境內機構之外匯貸款業務。境內外資銀行向境內機構發放外匯貸款按國內外匯貸款及方式管理。因此,外資銀行的國民待遇又向前邁了一步,其業務開展更加得心應手,這樣避免了過去在某些地方的外匯管理部門實行的不透明政策,借款人往往在辦理外債登記時跑上無數趟,以至耗時幾個月,甚至最后沒有了下文。
盡管,外資銀行有了更充分依法發放貸款的權利,但是也相應有了較多的義務與要求。外匯管理部門的監管方式更加靈活,監管內容更加原則?!毒硟韧赓Y銀行外債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外匯局對境內外資銀行借用外債情況和發放外匯貸款情況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現場和非現場檢查”。因此,外資銀行發放貸款時就應更加嚴格地依法辦理,改變過去的一些觀念。比如:“有關部門早已規定外商投資企業舉借的中長期外債累計發生額和短期外債余額之和應當控制在審批部門批準的項目總投資和注冊資本之間的差額以內。在差額范圍內,外商投資企業可自行舉借外債。超出差額的,須經原審批部門重新核定項目總投資”。但是,在執行中,外匯管理部門給出的口頭答復卻是,只對其中的中長期外債累計發生額控制在審批部門批準的項目總投資和注冊資本之間之差額以內,短期外債不適用此條。在當時的實踐中,就是以外管部門核發的外債登記證為準,該證就是一個權威的外債管理許可證?,F在,有關部門再次重申了該條規定,很顯然,不可能再以外管部門的口頭答復來作為其執行的依據了。畢竟,當時還有外管局核發的外債登記證為有效依據。將來,外資銀行在貫徹執行有關規定時必須以書面文件為依據,否則,可能構成違規。
二、貸款協議中應注意的條款
外資銀行的貸款協議除了一般商業銀行貸款協議應具備的內容外,還要具備因其外資銀行遵循國際慣例而形成的特殊條款。我認為,在設計外資銀行貸款協議時應注意如下幾條:
第一,為保障外資銀行利益,恰當的設計貸款的先決條件。一般而言,協議簽訂后,借款人享有選擇提款的權利,而貸款人卻負有協議簽訂后隨時提供協議下承諾貸出款項的義務。因此,設計貸款的先決條件,目的在于實現法律上的平衡,對貸款人給予必要的補救措施。只有在借款人滿足先決條件之后,才有提取貸款的權利。先決條件大體分為兩部分,第一部分涉及貸款協議中全部義務的先決條件。如:董事會決議、提供貸款卡、公司成立文件等;第二部分是借款人提取除第一次提款之外的其余貸款金額時所應滿足的條件,如:陳述和保證內容依然正確,沒有發生違約事件等。另外在貸款協議中一般會約定先決條件的實施一定要取得貸款人的審查、認可。
第二,陳述與保證條款。即借款人對與借貸有關的事實,包括法律、財務和商務等狀況所作出的說明,并對該說明的真實性作出保證,或對自己承擔的其他義務作出保證。該類條款大致分為兩部分,其一為有關借款人法律地位以及關于合同有效性的說明與保證,其二是借款人為保證切實履行貸款協議而對其經營和財務狀況所作之說明與保證。通常情況下,借款人通過陳述與保證條款向貸款人證實其真實法律地位、簽約能力、合同有效性、履約能力、財務狀況等,因此陳述與保證條款的內容是貸款協議賴以成立的基礎。顯然,違反陳述與保證條款將構成典型的違約事件,因為,借款人對有關貸款事實所作的陳述,以及對陳述的真實性所承擔的保證,是貸款協議賴以成立、生效和履行的基礎。如果借款人的陳述與保證隱瞞事實、不真實、虛假,勢必增加貸款人回收本金、獲取利息的風險。因此,一般應認為借款人違反陳述與保證構成重要之違約事項。但是,由于陳述與保證的內容往往過于寬泛,很容易導致借款人違反。因此,貸款協議應規定,只有在嚴重違反陳述與保證時或該違反導致借款人履行貸款協議下之還款義務產生重大不利影響時,借款人才構成違約事件。這樣的規定是顯然有益的,既維護了借款人的利益,又能保障貸款人正確行使權利。
第三,違約事件條款是貸款協議的基礎組成部分之一,一般違約事件條款規定在借款人的行為構成違約時,貸款人有權宣布解除合同并對貸款人業已發放的款項宣布立即到期,因而,無論對于借款人還是貸款人而言,違約事件的具體條款對于雙方權益都非常重要。但是貸款人一般在談判中占有相對優越的談判地位,其條款通常要求盡可能詳盡,篇幅較大,規定也非常細致。這無疑對保障貸款人權益有積極意義。
三、律師在外資銀行貸款中之作用
由于外資銀行進駐中國對中國法律了解較少,多依賴于國際慣例和境外經驗。外資銀行在貸款操作中的通常做法:貸款協議所必備的法律文件、資料,由律師樓的專業律師審核、起草貸款協議并出具法律意見書,以保障銀行貸款的合法性、有效性。因此,律師在外資銀行貸款中可以以其專業知識發揮以下作用:
第一,草擬、審查、修改貸款協議、擔保協議、董事會決議和相關的其他協議及法律文書。在貸款協議中,就主體來說,外資銀行一般是沒什么問題的,因此主要是對借款人、擔保人主體的審查;就內容來說,應明確、具體,并注意條款的完備性,權利義務的完善以及違約救濟的可行性,以保障貸款協議之順利履行。
外資銀行論文范文5
〔關鍵詞〕外資銀行;宏觀監管,微觀監管
一、導論
“外資銀行”有狹義和廣義之分。狹義的“外資銀行”是指在某一國家或地區設立的具有法人資格的外國資本的銀行,我國則把總行設在我國境內的外國資本的銀行簡稱為外資銀行〔1〕。廣義的“外資銀行”則是從東道國的角度,對“外國銀行”〔2〕設立在東道國境內的從事銀行業務的各種組織形式的通稱,包括(但不限于)狹義的外資銀行、外國銀行分行、合資銀行等(本文以下除特別說明外,則指廣義的外資銀行)。
在世界金融自由化和國際化浪潮的推動下,適應我國對外開放的需要,外資銀行在我國發展迅速。據統計,自1979年我國批準了第一家外國銀行日本東京銀行在北京開辦代表處到1982年南洋商業銀行率先獲準在深圳設立分行以來,截止1997年底共批準了710家外資金融機構進入中國,其中外國獨資銀行有5家,外國銀行分行有142家,合資銀行有7家〔3〕,作為利用外資的一種重要方式,外資銀行在中國的發展既滿足了大量來華投資的跨國公司對國際銀行業務的巨大需求,又帶來了大量新型金融工具和金融服務技能,擴大了中國金融市場的交易規模,豐富了交易品種,有助于中國金融業的現代化、國際化。
但由于外資銀行資金實力雄厚,資產負債比例合理,擁有先進的管理經驗和金融技術,其融資網絡也遍布世界各地,在與國內銀行業的競爭中明顯處于優勢地位,如果不加強對外資銀行的監督管理,勢必給正在轉變機制中的中國商業銀行帶來巨大的壓力。正鑒于此,結合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金融業對外開放的經驗與教訓,我國先后頒布了一些法規以加強對外資銀行的監管,目前生效的有1994年國務院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下稱《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和1996年12月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上海浦東外資金融機構經營人民幣業務試點暫行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本文通過比較各國不同立法,從宏觀和微觀兩個層面分析我國目前對外資銀行的監管現狀,討論其存在的問題,并對完善我國的監管體系提出初步建議。
二、對外資銀行的宏觀監管
宏觀監管主要涉及國家對設立外資銀行采取的政策原則和對外資銀行市場準入的法律管制兩個問題。
(一)對外資銀行采取的政策原則
各國鑒于自身的經濟發展水平、金融市場發達程度以及經濟發展戰略,對引進外資銀行采取不同的政策原則??v觀各國對外資銀行的監管政策,大致可以分為保護主義政策、對等互惠政策和國民待遇政策。保護主義政策意在保護本國的金融業免受外來競爭和控制,最極端的做法是完全禁止外資銀行進入,如伊拉克、利比亞、坦桑尼亞等國〔4〕。互惠對等原則表現在依據外國對待本國銀行的態度有限制地引進外資銀行,對其進入形式和業務范圍實施某些限制。由于金融業處于國民經濟體系的核心地位,對一國的社會、經濟影響極大,目前幾乎沒有一個國家對金融業實行國民待遇,連美英這樣的發達國家對外資銀行也只采取有限度的國民待遇原則。大多數國家和地區引進外資銀行都經歷了一個從嚴格限制到放寬限制的過程,以便使外資銀行在本國金融國際化過程中發揮不同的作用。如韓國在1967年~1980年為了引進外資,大規模引入外資銀行,在利用的同時加以限制,在嚴格管制的同時又采取優惠措施,如設立外幣置換安排以方便外資銀行和減少其匯率風險,同時又限制其額度,并限制外資銀行的業務范圍。1984年~1990年鑒于國際收支的盈余,資本輸出的增加,韓國逐步取消了一些優惠政策并降低一些政策的優惠程度,在市場準入方面強調互惠對等,在業務經營方面向國民待遇過渡。1990年以后,隨著韓國金融業向國際化的邁進,對外資銀行除在市場準入方面仍考慮互惠原則外,基本上實現了國民待遇原則,全面開放了本國金融市場〔5〕。發達國家的日本和我國臺灣省對外資銀行的政策變化也大致如此。相反,墨西哥由于脫離本國國情,過早地撤銷了外資銀行準入法令,允許外國銀行完全自由地到國內開業,使之成為1994年墨西哥金融危機的重要原因之一。
從我國目前的立法、政策及實踐情況看,外資銀行業屬限制類外商投資產業,其業務活動范圍受到比較嚴格的限制。這種政策原則是適合我國國情的。因為一方面我國對外開放進程發展很快,跨國公司大量來華投資,它們對中長期資金需求越來越大,讓跨國銀行進入中國有利于滿足跨國公司的國際銀行業務需要,為跨國公司進入我國創造更好的投資環境,外資銀行與中國商業銀行開展競爭有利于中國商業銀行增強競爭意識,促進中國金融產業國際競爭力的提高。另一方面我國商業銀行目前仍未完全商業化,原國有四大商業銀行仍承擔某些政策性信貸和對國有企業的呆賬壞賬,同時它們的服務水平與外資銀行相差甚遠,很難在平等的基礎上同外資銀行競爭。所以我國才采取此種折衷的政策原則。鑒于我國商業銀行的發展現狀,在目前及今后較長的時期內我國都會一直采取這種既開放又限制的政策。
(二)外資銀行的市場準入
外資銀行的市場準入涉及外國投資者資格、投資總額、注冊資本、股權比例、數量限制、投資地區及企業形式等有關設立和登記的問題。
1.對外國投資者資格、注冊資本、投資總額的要求。這包括對申請銀行本身和其母行在注冊資本、經營狀況、資本充足率、資產總額等方面的要求。為了有效地引進外國金融資本,避免金融風險,許多國家對申請銀行及其母行都規定了各種標準。如加拿大將最近5年內經營狀況良好、收益較佳作為準入條件之一。韓國政府對外資銀行注冊資本的要求是甲類基金(銀行實收資本)金額不得少于30億韓元,乙類基金(本幣)不得超過甲類基金、銀行儲蓄和利潤留存總額的6倍〔6〕。我國《管理條例》規定外資銀行及合資銀行的最低注冊資本為3億元人民幣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外國銀行分行應當由其總行無償撥給不少于1億元人民幣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的營運資金。對申請者的資格要求是:設立外資銀行的,申請者為金融機構,在中國境內已經成立代表機構2年以上,申請前一年年末總資產不少于100億美元;設立外國銀行分行,申請者在中國境內已設代表機構2年以上,申請前一年年末總資產不少于200億美元;設立合資銀行的,申請者為金融機構,其在中國境內已設代表機構,申請前一年年末總資產不少于100億美元。設立這三種銀行都要求申請者所在國家或地區有完善的金融監管制度?!豆芾項l例》還要求申請者提交申請書、可行性研究報告、銀行章程、所在國頒發的營業執照副本、最近3年年報以及其它資料。
2.企業形式和股權比例,我國目前允許設立外國獨資子銀行、合資銀行、外國銀行分行和外國銀行代表處,且對合資銀行中外國投資者股份限額未作規定,顯然外國銀行可占多數股權。但新加坡一般只允許設立外國銀行分行和代表處,不允許設立子銀行和合資銀行。另有些國家對合資銀行的外國銀行股份規定最高限額,如澳大利亞和加拿大為10%,丹麥為30%,芬蘭為20%,日本為5%,冰島為49%,荷蘭和愛爾蘭也不允許外國銀行占多數股權(即50%以上)〔7〕。
與其他國家比較而言,目前我國有關外資銀行市場準入的法律規定不夠完善。首先,現行法規對外國投資者的國別、投資地區、設立銀行數量等問題未作任何規定。美國在引進外資銀行時,美聯儲在審批前均與申請機構所在國金融監管當局取得聯系,要求對方明確評估申請機構的整體財務狀況和管理水平等,以加強與國外金融監管當局的合作。美聯儲還考慮在美國設立分支機構注冊資本的數量與質量、外資銀行對本國金融資源、經濟貿易發展以及對本國銀行業競爭的影響,本國或當地對外資銀行提供金融服務的需求程度,美國與申請設立分支機構的外資銀行所屬國之間的貿易和金融合作情況等〔8〕,從而控制外資銀行的來源國別、設立數量和設立地區,達到充分為美國對外金融、對外貿易聯系服務的目的。截止1997年底,在我國投資的142家外資銀行分行在上海有39家,深圳23家,廣州和北京17家,天津13家,大連10家、廈門10家,其他11個城市才19家〔9〕,從地區分布看大都集中在沿海開放地區,地區分布極不均衡?,F行立法也沒有像美國那樣考慮國家現實需要與經濟發展戰略。其次,我國未規定外國銀行在國內合資的股權限額,這對我國金融業是一個潛在的威脅,一旦我國加入世貿組織,銀行業將進一步對外開放,銀行同業之間的兼并和收購也會介入中國金融業,由于現在國有商業銀行的呆賬壞賬太多,資本充足率實際不到8%,又未完全實行資本經營,經營效率很低,外資銀行可能或多或少地控制我國的金融產業。因此我國必須完善現行法律,加強引進外資銀行與我國經濟和金融發展水平和戰略的協調,具體說就是要在立法和實踐中考慮我國對跨國銀行提供金融服務的需要程度,對方國家是否對我國銀行提供互惠待遇,其所在國與我國貿易、投資、金融關系的密切程度,某一中心城市外資銀行的數量是否太多,中西部大開發需要引進大量外資的現實,外資銀行的股權比例現狀以及對我國金融產業的影響等因素,避免對某一國家跨國銀行的過分依賴,以降低其所在國的經濟發展狀況及對華關系對我國金融業的影響;也要避免某一城市外資銀行的過多發展和外國資本占多數股權以減少對國內商業銀行的太大沖擊,滿足中西部地區大開發對外資銀行的現實需求,從而搞好長期規劃,提高利用外資銀行的效率。
三、對外資銀行的微觀監管
微觀監管問題主要涉及外資銀行的業務活動和風險控制等問題,各國通過這兩方面的法律規定調整外資銀行的具體活動,并防止其經營風險,保護本國客戶的權益和維護本國金融體系的安全。
(一)業務活動范圍問題
對外資銀行業務活動的限制是各國金融當局對外資銀行監管的重點。各國基于保持和鞏固本國銀行競爭地位、穩定國內金融秩序的考慮,均對外資銀行業務活動實行不同形式和程度的限制,以達到既能利用外國金融資本,又能防止外資銀行損害本國金融體系的目的。如韓國在1967年~1983年間引進外資銀行重在利用外資,發展本國的金融業,所以不允許外資銀行在韓國吸收本幣存款開展韓元業務,外資銀行從事韓元貸款活動,只能通過“外幣置換安排”,即外資銀行從其母行借入外幣資金,出售給韓國銀行換取當地貨幣資金,再轉借給韓國企業或在韓經營的外國企業,由韓國銀行對外資銀行帶入的外幣資金承擔匯率風險,保證一定的利潤,并規定了外幣置換安排的額度。1984年以后,韓國對外資銀行的業務活動限制才逐步放松〔10〕。日本最初只允許外國銀行分行經營貸款業務和外匯業務,其中銀行貸款業務是外資銀行的主要業務,貸款資金在外資銀行總資產中的比重,在70年代末達到60%~70%。外資銀行經營的日元貸款則以短期為主,并且其貸款要受日本銀行“窗口指導”的限制.即貸款增加額的限制。1978年4月以后,外資銀行才得到允許可以從一般企業和個人吸收外匯存款。70年代以前,外資銀行在資本市場上被禁止參加短期資金市場的交易活動。由于實施上述管理和監管措施,日本在經濟高速增長時期得以利用大量外匯貸款支持本國重化工業和鋼鐵工業等基礎產業發展,外資銀行貸款的客戶80%以上是日本企業,同時也有效地防止了外資銀行在日元貸款和短期資本市場上與本國銀行的過度競爭〔11〕。
按我國《管理條例》的規定,目前在我國的外資銀行可部分或全部經營的業務有:外匯存放款,外匯票據貼現,經批準的外匯投資,外匯匯款和擔保,進出口的結算,自營和代客買賣外匯,外幣及外匯票據兌換,外幣信用卡付款,保管及保管箱業務,資信調查和咨詢及其他經批準的本幣業務和其他外匯業務。直到1996年12月,中國人民銀行才允許美國花旗銀行、香港匯豐銀行、日本東京三菱銀行及興業銀行等9家外資銀行在上海浦東地區經營人民幣業務即人民幣存款,包括三資企業存款、外國人存款及對非外資企業人民幣貸款的轉存款,經批準外資銀行還可以進入融資中心二級網進行人民幣拆借業務〔12〕?!豆芾項l例》還規定外資銀行從中國境內吸收的存款不得超過其總資產的40%。可見外資銀行主要從事外匯存款和與國際貿易有關的國際結算業務,人民幣業務受到嚴格限制,貨幣市場對外資銀行的開放程度極為有限。這是因為我國目前發展外資銀行主要目的是引進外資,滿足跨國公司來華投資的需要。由于我國商業銀行經營機制尚未完成轉變,經營效率較低,而外資銀行一般有大跨國銀行作背景,其金融服務水平相對較高,若放開人民幣業務,勢必進一步減少國內銀行的客戶和業務數量,不利于國內銀行業的健康發展。在證券市場即資本市場上,到1995年底上海證交所已有30多家海外銀行和證券公司獲得上交所B股席位,可直接從事B股交易,美國花旗銀行和紐約銀行已幫助二紡機、氯堿、輪胎B股利用ADR方式在美國上市交易,中國證券市場的核心即A股市場,外資銀行尚未進入。在外匯交易市場上,到1995年5月5日為止,中國外匯交易中心的350家會員銀行中,外資銀行占28%〔13〕,由于未對外資銀行開放人民幣業務,它們在外匯市場中的地位和作用還比較有限。
我國對外資銀行業務活動的限制基本符合我國金融業發展和對外開放的現實。但是考慮到全球金融業國際化、自由化的趨勢和中國加入世貿組織導致金融服務業的全面開放,這種限制只能是暫時的。如果要加大中國金融業的對外開放程度,促使國內商業銀行徹底轉制,必須考慮逐步開放貨幣市場,給予外資銀行以人民幣經營權。在條件成熟時可放寬對外資銀行進入資本市場的限制,除允許外資銀行進入中國證券市場進行B股發行分銷外,還可以試行組建中外合資基金,讓其逐步進入A股市場,并參與到企業產權交易中去,為國有企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提供幫助?,F行外匯市場上以銀行間同業拆放為主體的外匯交易只部分地反映了外匯供求變動情況,我國應考慮改進現行結售匯制,在允許企業保留一定經常項目外匯的前提下,逐步建立企業間用售匯交易的二級外匯市場,以加大市場機制對人民幣匯率形成的作用,從而增強人民幣匯率在資金跨國流動下的穩定性。
(二)對外資銀行的風險監管為了防范各類金融風險,引導外資銀行健康經營,保護儲戶的合法權益和國內金融體系的安全,各國在引進外資銀行的同時,都注意通過法規建立風險防范機制,如美國根據《巴塞爾協議》規定,資本充足率、流動性比率以及外資銀行對某一客戶的信用貸款不得超過其自有資本和盈余總額的15%,還要求在聯邦級注冊的外國銀行分行存入當地某一家聯儲會員銀行相當于該分行全部負債5%的一筆保證金(即“資本等值存款制度”)。對于經營風險問題,美聯儲提出三項建議:改進信息公開的標準,銀行必須徹底公開投資風險,使股東、債權人、董事、監事充分了解投資后果;保證銀行有獨立的高水準風險評估能力、風險分析的專業人員及風險評估系統,建立一套嚴格的內部控制制度;從事衍生交易較多的銀行,應及時充實自有資本,以增強承受其風險的能力〔14〕。韓國《銀行法》也規定,外資銀行存款準備金比率為5%以下,對當地同一存戶存款總額不得超過存款總額的25%,對一家企業信用貸款總額不得超過資本總額的20%,對一家企業提供的擔??傤~不得超過其自有資金的40%〔15〕。英國要求外國銀行如接受英磅存款,應向英格蘭銀行繳納0.5%的準備金,德國對居民和非居民的本幣和外幣4年期以下的存款分別要求9.2%和15%的準備金。另外許多國家還對外資銀行外匯缺口頭寸、利潤匯出、追加稅收及聘用當地職員有特別規定。
根據《管理條例》,我國對外資銀行風險管理的規定有:外國銀行分行30%的營運資金,應當以中國人民銀行指定的生息資產形式存在;外資銀行和合資銀行對一個企業及關聯企業貸款除經央行特許外,一般不超過實收資本加儲備金之和的30%;外資銀行、合資銀行固定資產不得超過其實收資本和儲備金之和的40%;外資銀行、合資銀行實收資本低于注冊資本的,必須每年從稅后利潤提取25%予以補充,直至實收資本加儲備金之和等于注冊資本;外資銀行也必須提取呆賬(壞賬)準備金。外資銀行還應聘用至少一名中國公民為高層管理人員。同時由中國人民銀行規定外資銀行的存放款利率及各種手續費,其經營存款業務應向所在地區的央行分支機構繳存存款準備金,并不計付利息;外資銀行應向中國人民銀行及有關分支機構報送財務報表和有關資料,中國人民及有關分支機構有權檢查、稽核外資銀行的經營管理和財務狀況。
我國對外資銀行風險監管與金融監管比較完善的國家相比仍有相當差距,如我國未規定外資銀行資產流動性比率,未規定外匯擔保限額,對外資銀行負責人的任職資格也沒有詳細規定。外資銀行的風險狀況是同其總行聯系在一起的,因此,對外資銀行風險的監管離不開國際合作,對此巴塞爾委員會于1992年7月了《國際銀行集團及其跨境機構監管的最低標準》,規定所有國際銀行集團都應由有能力實施監管并表監管的母國當局監管,東道國當局以有關銀行或銀行集團處于實際擁有監管能力并表監管的母國的有效監管之下為允許它們在其境內設立和維護銀行機構的先決條件;跨境設立銀行機構應取得東道國監管當局及銀行母國監管當局的事先同意,從而確立了以母國為主,母國與東道國合作監管跨國銀行的原則〔16〕。而我國《管理條例》根本沒有涉及這些內容。為此,我國應當修訂現行的《管理條例》,具體規定外資銀行的資本負債率、資產流動性比率及擔保限額等重要的信貸風險考核指標,也應當加強對外資銀行高層管理人員的人事背景和管理業績的審查,以確保高層管理人員在經營管理過程中誠實可靠地履行職責。此外還應加強與外資銀行母行所在國監管當局的合作,根據巴塞爾協議與其母國當局合理地分配對外資銀行投資者的監管權限,如美國1991年《加強外國銀行監管法》,就規定除非外國銀行在其所在國(母國)受到全面的監管,且承諾依美國金融管理機構要求提供有關資料和信息,否則該銀行不得在美國境內營業,外國銀行在美國的分支機構與美國銀行一樣適用美國銀行法規〔17〕。我國完全應當采納這一做法,以提高對外資銀行的監管效果。
四、結論
從現行調整外資銀行的法規看,我國已初步形成了對外資銀行監管的法律體系。但這一體系與金融業發達國家的監管體制相比還顯得單薄,因此我國必須充分借鑒外國經驗,及時改進法律規定,對外資銀行實施有效的監管,促使外資銀行穩健發展。另外一個重要的問題是,我國除完善國家對外資銀行的監管制度外,還應注意建立行業自律組織和社會監督機制,如建立外資銀行行業公會或協會,建立各種規章制度來履行本行業自律管理的職責,從而形成國家監管、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機制相配合的外資銀行監管體制。
注釋:
〔1〕參見1994年1月25日國務院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第二條第一款。
〔2〕“外國銀行”在美國1978年的《國際銀行法》里是指任何在外國法律框架下建立的從事銀行業務的公司。而加拿大1980年的銀行法則對“外國銀行”定義得較為寬泛。
〔3〕轉引自楊子健《金融開放的助推器》,載《國際貿易》,1998(10)。
〔4〕〔13〕趙京霞、俞雄飛:《外資銀行的進入與中國金融業的對外開放》,載《管理世界》,1996(5)。
〔5〕(韓)徐憲濟:《國際去來法》,426~429頁,法文社,1997。
〔6〕〔7〕〔10〕〔15〕(韓)金汝善:《國際經濟法》,315~320、98、365、398頁,法文社,1998。
〔8〕〔14〕〔17〕SeeHal.S.ScottPhilip.A.Wellons,InternationalFinance:Transactions,PolicyandRegulation2nded.(TheFoundationPress,1955)P429~435、131~137、141.
外資銀行論文范文6
關鍵詞:國有商業銀行;外資銀行;人民幣
一、國有商業銀行與外資銀行競爭的劣勢
(一)國有商業銀行在內部控制及管理方面的劣勢
1.國有商業銀行體制靈活性較差。目前,我國國有商業銀行還未成為真正的商業銀行。雖然四大國有商業銀行已經有三家進行了改革,變成股份制商業銀行,但仍然是由國有公司控股,所以,在經營過程中常常會遇到來自許多方面的干擾,還必須兼顧銀行的商業利益和國家的政策,在業務上常常被要求更多的為國家政策服務。其靈活程度與外資銀行相比有很大差距。外資銀行都是股份制商業銀行,運作基本上不受政府的干預,完全以利潤為中心,十分適應靈活多變的市場經濟。在我國注冊的外資銀行大都是一些國際性的大型跨國銀行,管理相當規范,完全按照國際商業慣例運作,非常有效率。
2.國有商業銀行的管理模式及經營方式存在局限性。國有商業銀行采取分業經營方式,一直局限在存、貸、匯傳統業務上。在全球銀行業已形成統一的綜合化、全能化趨勢的背景下,面臨國際全能銀行的挑戰,國有商業銀行分業經營條件下所能提供的產品和服務的種類、水平與外資銀行相距太遠,根本無法與外資銀行競爭。外資銀行的管理模式通常采用金融集團的形式,經營方式則多數采取混業之中的分業經營,經營范圍不僅涵蓋傳統的商業銀行業務,而且還從事信托業務、投資銀行業務、共同基金業務和保險業務,既可以從事貨幣市場業務,也可以從事商業票據貼現和資本市場業務。經營業務非常廣泛。
3.我國國有商業銀行分支機構、員工數龐大(每家銀行最少15萬人,最多60萬人)。成本支出龐大,效率低,人均創造價值少,常常人浮于事。外資銀行有很完善的激勵措施及管理措施。所以,相比而言外資銀行人均貢獻值很高。與中國銀行資產規模相當的匯豐銀行只有3萬多人,花旗銀行、德意志銀行等金融機構的人均創造利潤為5萬多美元。
4.我國國有商業銀行的服務手段相對落后,科技化程度較低,各種軟硬件設施配備不夠,自動化水平較低,柜面壓力依然較大,銀行卡、電話銀行、網上銀行的功能比較單一,創收能力不足,深層次的服務項目遠遠沒有得到有效開發。外資銀行的服務手段電子化水平較高,軟硬件設備、支付應用系統及管理信息系統先進,網絡技術在金融系統得到廣泛運用,大大地降低了經營成本。
5.從資本充足率來看,截至2005年12月31日,建設銀行資本充足率達到13.57%,較上年提高2.28個百分點,工商銀行、中國銀行也都超過8%。資本充足率的高低代表著商業銀行應付金融風險能力的高低。資本金的多少,決定了銀行的實力和支付、清償能力,它不僅可以保證銀行經營活動的正常運行,而且可以應付偶發性的資金短缺,從而維護存款人的正當利益和公眾對銀行的信任。由于《巴塞爾協議》明確規定了資本充足率要達到8%。所以,近年來國家加大了對國有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的補充,使國有商行的資本充足率不斷提高,逐漸接近外資銀行的水平。外資銀行的資本充足率較國有商業銀行偏高,花旗、匯豐控股等都超過11.5%。在國際上資本充足率對一家銀行的國際活動、國際地位有很大影響,國際評級機構也把資本充足率作為銀行評級的重要尺度,所以,單從這方面來說外資銀行的國際競爭力要高于我國國有商業銀行。
(二)國有商業銀行在經營能力及投資收益方面的劣勢
1.在不良資產方面,我國的國有商業銀行不良資產比率遠遠高于外資銀行。雖然近幾年國家一直在幫助四大國有商業銀行剝離不良資產,但至今還有1.17萬億的不良資產,不良資產率仍為7.6%,還是高于國際不良資產率。巨額的不良資產使得國有商業銀行經營步履艱難,阻礙了銀行的正常發展,阻礙了參與國際競爭。如果不及時處理好國有商業銀行的不良資產問題,國有商業銀行便會面臨嚴重困難。隨著市場經濟的發育和客戶風險意識的加強,客戶將會越來越關注銀行的資產狀況。因此,不良資產狀況對商業銀行競爭力有很大的影響。外資銀行由于是完全以利潤為中心,受政府干涉少,長期以來形成了非常先進的風險管理系統,有著良好的風險控制能力,不良資產率很低。很低的不良資產率使其可以在越來越激烈的中外銀行競爭中輕裝上陣,大大提高了競爭力。
2.從銀行的規模實力和經營業務來看,我國國有商業銀行與外資銀行的差距明顯。單純的規模并不能構成優勢,只有建立在創新能力、管理能力和靈活經營機制基礎上的規模才構成優勢。目前,國有商業銀行的業務仍以存貸款等傳統業務為主,存貸款差是其主要來源,中間業務大多處于探索和起步階段。我國商業銀行業務品種相對較少,即使在有限的范圍內,對產品的管理也不夠精細,不注重效益功能,主要是從事一些操作簡單、技術含量低的業務,如以工資為主的代收代付業務不僅占據了大量的柜面資源、技術資源和人力資源,且效益很低,而一些技術含量高、投資回報高的投資業務、資金交易業務、資產證券化、投資銀行業務及理財業務等則沒有得到相應發展。外資銀行不但資產規模大,而且規模經濟效應、安全性、流動性也相應較高。外資銀行依靠雄厚的資金實力、先進的管理水平,使其具有很強的國際籌資能力,籌資成本較低。近年來,風險小、成本低、利潤高的中間業務已成為外資銀行利潤的主要來源。外資銀行以其強大的創新能力開發出一系列的金融產品。僅中間業務品種目前外資銀行就達到1000余種,大約是我國國有商業銀行現有中間業務品種的3~4倍。與之相比,在我國加入WTO前,由于金融監管的限制,外資銀行對中間業務這一市場只能觀望;加入WTO以后,根據市場準入原則,外資銀行憑借其操作規范、管理先進的優勢,加緊參與對中間業務的競爭。這方面,國有商業銀行的競爭能力明顯落后,據統計,外資銀行辦理的出口結算業務已占我國市場份額的40%左右。我國雖有像中國銀行這樣資產規模較大的銀行,但并未體現出規模經濟效率,與其他跨國外資銀行相比處于劣勢。我國國有商業銀行與進入我國的大型國際性商業銀行之間存在著巨大的實力差距。
3.從投資收益來看,我國國有商業銀行的大部分收入依然來源于風險性很高的存貸業務,而風險少、收益高的中間業務所占比例很小,投資收益率很低。四大國有商業銀行的資產收益率只有3%左右。外資銀行大約有70%以上收入來源于中間業務,其存貸業務所占比例越來越小。外資銀行的投資收益率遠大于國有商業銀行?;ㄆ煦y行的凈資產收益率為20%左右,渣打銀行為14%左右。
二、國有商業銀行與外資銀行競爭的優勢
雖然國有商業銀行在內部控制及管理、經營能力和投資收益等方面存在著一定的劣勢,但是,國有商業銀行在資產比率、市場占有率及客戶群等方面卻具備外資銀行所沒有的良好基礎。
1.國有商業銀行資產比率遠遠高于外資銀行。從2005年銀行業金融機構資產分布來看,四大國有商業銀行仍然占較大比例,資產比率達到55%,而外資銀行僅為2%。國有商業銀行雄厚的資金是外資行不能比擬的。
2.國有商業銀行市場占有率具有相當優勢。從市場占有率來看,國有商業銀行經過幾十年的發展,形成了星羅棋布、覆蓋全國的機構網點,有巨大的市場占有率,可以說有了自己的品牌。在內地的各級銀行,共有77500家分支機構,是外資銀行網點的152倍。僅中國工商銀行在全國范圍內的分支機構就超過了18000家,從數字顯示,國有商業銀行仍然是市場領導者。入世以來,外資銀行只在我國開設了511家分支機構,摩根大通的報告列出外資銀行的市場占有率只有1.7%,四大國有商業銀行的市場占有率為53.5%。兩者相距甚遠。
3.國有商業銀行有龐大穩定的客戶群。從客戶基礎來看,國有商業銀行擁有廣泛的客戶群。我國國有商業銀行根植國內,經過長期的發展,國有商業銀行已基本上形成了自己固定的客戶,特別是一些大型、特大型的客戶,在長期合作中,已形成了互相依賴、互相支持、密切聯系的關系,這種的關系,不可能在短期內被外資銀行割斷。再加上國家在信譽、資金上的支持,使得國有商行在人們心中擁有很高的信用度。而且國有商行的網點普及率非常高,分布非常廣泛,在全國各地擁有77500家分支機構。如此眾多的網點使國有商業銀行具有很強的異地通匯能力,吸引了眾多的客戶,僅中國工商銀行就擁有1.5億的個人客戶。外資銀行進入我國時間較短,人們對外資銀行的了解較少。外資銀行在信譽度上就遠比不上有國家支持的國有商業銀行。而且由于資金、時間等方面的限制,外資銀行短期內不可能在全國范圍內廣泛鋪設經營網點,只會更多地開展網上銀行業務,這就大大限制了客戶范圍。
三、國有商業銀行與外資銀行的競爭對策
1.在體制方面,改革落后的銀行體制與制度,改變觀念,大膽創新,推動國有商業銀行產權制度改革,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和現代商業銀行運行機制。當前,國有商業銀行建立全面的現代企業制度關鍵是加快進行股份制改造的步伐,隨著工、中、建的成功改制,我國銀行業對外資銀行的全面開放,農行的改革刻不容緩。通過進行股份制改造,完善國有商業銀行的產權制度和法人治理結構,盡快建立符合市場經濟要求的經營管理機制。積極學習外資銀行的先進管理方法使國有商業銀行實現產權關系明晰,以真正獨立的法人身份進入市場,煥發應有的生機與活力。
2.在分支行的設置方面,由按照行政單位設置分支行改為按經濟區設置分支行,這也是銀行發展的趨勢。第一,有利于銀行支持當地經濟的發展,緩解區域發展的不平衡。改革開放以來,伴隨著整體經濟的高速增長,地區間的經濟差距有增大的趨勢,而增大的區域不平衡又成為制約整體經濟發展的瓶頸。一般來說,一定的經濟水平要求一定的金融水平與之相適應,并要求一定的金融政策與之相匹配,按經濟區劃設置分支機構可以根據本地經濟發展的實際情況制定針對性的措施,以更好地促進當地經濟的發展,縮小地區間的差距,為我國經濟的持續發展創造條件。第二,有利于國有商業銀行的減員增效。目前,國有商業銀行龐大的職員隊伍不但增加了成本支出,而且降低了勞動生產率,并容易產生各種攀比、扯皮現象。國有商業銀行的減員增效勢在必行,但按行政區劃設置分支機構使各國有商業銀行的分支機構遍及全國,在保持如此眾多分支機構的情況下的大量減員是很難實現的。一條重要的渠道就是精簡分支機構,對業務量達不到一定要求的分支機構進行撤并,機構的撤并必然伴隨著人員的精簡。第三,有利于國有商業銀行經營效益的提高。按經濟區劃設置分支機構可以使各經濟區劃行制定適合本地區經濟發展的政策措施,尋找并發展本地區的效益增長點。另外,對歸入撤并行列的二級分行,其撤并所導致的收益的減少一般小于成本的減少,這將直接提高國有商業銀行的經營效率。第四,有利于國有商業銀行加強對信貸風險的防范。不同的經濟發展水平需要不同的金融政策,不同的金融政策具有不同的金融風險,需要不同的防范風險的措施,按經濟區劃設置分支機構可以使經濟區劃行采取適合本行業務特點的防范風險措施,以最大限度地防范風險。第五,有利于國有商業銀行商業化改革的推進。按經濟區劃設置分支機構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地方政府對銀行的干涉,有利于國有商業銀行按自主經營的經濟主體地位進行改革。
3.在營銷策略方面。首先,以“精致”營銷取代“粗放”營銷。所謂“精致”營銷,包括兩層含義,即把握市場定位并樹立營銷特色。第一,發展模式特色化,選擇與其他商業銀行不同的發展模式。在海外實施進攻性戰略,通過市場滲透、市場開發、產品開發、服務多樣化、增設分支機構、拓展營銷網絡、收購或兼并當地機構等措施,提高國有商業銀行的國際競爭力。國有商業銀行要敢于走出國門,經營包括對進出口商品的貿易融資、外匯買賣、國際債務的承銷等。在國內實施合理化戰略,通過調整分支機構、營業機構布局,按經濟區劃設置分行,收縮甚至撤銷業務量小、經營虧損、無發展前景的分支機構;擴充業務量大、經營效益好、有發展前景的分支機構;壓縮管理費用,以成本優勢來保持國有商業銀行在市場上的地位與形象。第二,發展重點特色化,市場競爭目標由總體市場占有率轉變為細分市場的市場占有率。國有商業銀行應從各個角度對市場進行細分,根據經濟發展、客戶需求、自身實力等因素進行相應的金融產品創新,要提高服務水平,按照市場需求調整貸款和其他服務結構來搶占市場份額。第三,拓展業務范圍,開發中間業務品種。因為中間業務較少動用自己的資金,風險較低,收益率高。中間業務的比例增大會降低整體風險,提高投資收益率。目前,我國國有商業銀行的業務仍以存貸款等傳統業務為主,中間業務收入很少,而國外銀行業的中間業務收入則一般要占50%以上,較高的可以達到70%。第四,加緊開拓個人消費信貸市場。我國個人消費信貸市場潛力巨大,而國有商業銀行在這一方面提供的服務遠遠不足,如果再不加緊行動,這一利潤豐厚的市場遲早會被外資銀行所占領。其次,以“動態”營銷取代“靜態”營銷。銀行的營銷以金融市場為導向,而金融市場并非靜止不變,因而必須拋棄傳統的以靜制動、以不變應萬變的營銷思想,做到立足現在、放眼未來。隨著外資銀行的全面進入,作為市場份額的守護者,國有商行更要有一份危機感和緊迫感。再次,以市場開發取代市場占有。在中國,各銀行的“存款大戰”盡人皆知,盡管這中間所造成的資源浪費不言而喻,但為爭奪資金來源,各銀行似乎一貫“義無反顧”。這體現了我國銀行業一種狹隘的營銷觀念,即盯著已成熟的市場,以贏得現有市場份額。國有商業銀行要打破舊框框,采取創造市場的策略,推出新舉措,創造新思想。面對競爭日益激烈的金融環境,只有最具創造性的銀行,才能最終贏得目標市場。最后,以關系建立取代產品推廣。銀行進行產品推廣的目的是為了爭取廣大客戶的購買,而客戶對金融產品的購買決策是建立在信息、信任、關系和他人贊揚的基礎上的,正是銀行和客戶的緊密聯系才是金融產品推廣的“生力軍”,這也是外資銀行重視客戶情感經營管理的原因所在。我國國有商業銀行應充分利用公共關系資源,加強銀行與客戶、銀行與市場的交流與聯系,在這一過程中轉變、修改、完善乃至創新金融產品和服務,在互動中穩固客戶關系,在關系網中樹立形象,在形象先導下順利實現營銷目標,從而建立起以客戶為“軸心”,環境、關系、質量和服務為“滾珠”的營銷機制,以良好的內外部環境迎接外資銀行的全面挑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