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法規論文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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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法規論文

高等教育法規論文范文1

論文摘要:在分析了當前企業參與人才培養的模式,政策上存在的困境以及國外相關的政策法規后。提出關于我國企業參與人才培養的政策法規制定的建議。

高等職業教育培養的是面向生產第一線的高技能應用性人才.企業參與人才培養對高等職業教育的發展具有重要意義。要激勵企業參與人才培養。完善企業參與高等職業教育的政策法規尤其重要。目前在企業參與人才培養方面的文章主要涉及合作機制、問題對策、國際比較、高等職業教育法律政策分析等方面,對企業參與人才培養的政策還沒有進行系統分析。

一、當前企業參與人才培養的國家政策法規

雖然校企合作、工學結合的人才培養模式得到了政府的認可,企業參與人才培養的形式也有多種,但到目前為止。我國還沒有關于企業如何參與高等職業教育人才培養的明確的政策法規出臺,現存的政策法規更多的是提出一些指導性原則。

1.政策以鼓勵為主。缺少制約性

1991年國發第55號《國務院關于大力發展職業技術教育的決定》提出:要在各級政府的統籌下,發展行業、企事業單位辦學和各方面聯合辦學,要充分發揮企業在培養技術工人方面的優勢和力量。199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提出:企業應當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有計劃地對本單位的職工和準備錄用的人員實施職業教育。企業可以單獨舉辦或者聯合舉辦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也可以委托學校、職業培訓機構對本單位的職工和準備錄用的人員實施職業教育。199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提出:國家鼓勵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組織和公民等社會力量依法舉辦高等學校。參與和支持高等教育事業的改革和發展。

2.政策有具體化趨勢

2002年國發l6號《國務院關于大力推進職業教育改革與發展的決定》指出:企業要和職業學校加強合作,實行多種形式聯合辦學,開展“訂單”培訓,并積極為職業學校提供兼職教師、實習場所和設備,也可在職業學校建立研究開發機構和實驗中心。學投要有計劃地安排教師到企事業單位進行專業實踐和考察,提高教師的專業水平。廣泛吸引和鼓勵企事業單位工程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有特殊技能的人員到職業學校擔任專、兼職教師。提高具有相關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教師的比例。2005年國發35號《國務院關于大力發展職業教育的決定》提出:依靠行業企業發展職業教育。推動職業院校與企業的密切結合。企業可以聯合舉辦職業院校,也可以與職業院校合作辦學。2006年教高16號《關于全面提高高等職業教育教學質量的若干意見》提出:引導建立企業接收高等職業院校學生實習的制度,加強學生的生產實習和社會實踐。

3.稅收、教育經費問題在近些年的政策中凸顯

2005年國發35號《國務院關于大力發展職業教育的決定》提出:企業有責任接受職業院校學生實習和教師實踐。對支付實習學生報酬的企業。給予相應稅收優惠。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20061107號《關于企業支付學生實習報酬有關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指出:凡與中等職業學校和高等院校簽訂三年以上合作協議的企業,支付學生實習期報酬,準予在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200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指出: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職工教育經費,對勞動者進行職業技能培訓和繼續教育培訓。企業因接受學生實習而從國家或學校取得的補貼收入,應并人企業的應稅收入,繳納企業所得稅。國稅發[2007]42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支付實習生報酬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通知:各地稅務機關應加強實習生報酬稅前扣除的監督管理,對企業故意弄虛作假騙取實習生報酬稅前扣除的,稅務機關除責令其糾正外,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二、國內企業參與高職人才培養政策法規存在的問題

從我國歷年來企業參與人才培養的政策分析來看,這些政策中還存在很多問題;同時,我國的政策體系還不完善,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1.政策性文件較多

目前。企業參與高職人才培養方面大多是政策性文件,法律法規性文件較少,而且政策多出自教育管理部門,由企業管理部門出臺的較少。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企業享有更充分的自主權,沒有強有力的政府支持。這些政策很多只是流于形式。

2.缺乏可操作性法規

我國企業參與高等職業教育的立法起步較晚。政府相關文件中倡導性政策和宏觀指導性意見較多,具體責任義務和措施較少,企業是以獲得最大利益為目的,如果沒有明確的措施,很多企業就可以鉆空子。雖然我國現在高度重視企業參與人才的培養工作,開展了較大規模的試點、試驗,但還沒有建立權威、完整的指導準則和手冊。

3.缺少對企業的激勵機制

對于企業參與高等職業教育人才培養,國家尚未形成對企業有效的激勵機制。對企業的利益考慮不足,保護不夠。特別是在稅收問題上,還沒有形成一個合理的機制,不能使企業獲得利益,參與人才培養被看作是一種義務,就會使企業缺乏積極性,最終影響人才培養的質量。

4.缺乏監督政策落實的機構

當前關于企業參與人才培養的政策不少,但國家沒有建立專門的協調機構來負責設計、監督、考核和推行這項工作。很多項目難于獲得有關主管部門的充分協調。微觀的運行制度不夠成熟和完善,在與現行制度發生矛盾時,顯得無能為力。因此,這些政策還需要進一步完善,協調各方利益,使企業參與人才培養處于良性發展狀態。

三、國外相關情況

在技術革命的浪潮下,歐美國家對企業參與人才培養的工作非常重視,政府制定了關于高等職業教育的一系列的法律法規,企業參與人才培養比較規范,這對我國企業參與人才培養具有重要的借鑒意義。

戰后,美國提高了對企業參與職業技術教育的重視程度,頒布了一系列關于企業參與職業教育的法律。其中有《高等教育法》(1965)和《高等教育法修正案)(1968)對學校和企業的合作教育立法,加強對校企合作的職業教育的資助;1990年《伯金斯職業教育法案》鼓勵工商企業和教育機構間建立密切合作關系,共同擬訂培訓項目和課程表。1994年《從學校到工作機會法》規定企業負責延伸的學習活動,如提供合作學習課程,向高中學生提供實習職位,提供實地工作指導,學校和企業必須一同工作以創造合作關系,建立就業和學校之間的溝通。2006年《卡爾·伯金斯生涯與技術改進法》把職業教育延伸到了工作階段.支持在學校、學位授予機構、勞動力市場和企業之間建立伙伴關系.為個人的發展提供接受再教育的機會,使其在一生中獲得保持美國競爭力所必需的知識和機會。

德國的“雙元制”人才培養模式在世界上已經得到認可,其中的“一元”就是企業,企業參與人才培養的政策法規,在德國非常規范。德國的職業教育就是通過立法確定下來的,其職業教育最根本的特點就是擁有堅實的法律保障。國家從法律、法規、執法監督等方面,確立了有關各方的行為,形成了一個各級政府、部門依法各司其職、緊密合作的管理和監督體制。德國除了《職業教育法》外,還有《青年勞動保護法》和《職業教育促進法》等一系列的相關法律以及370多種國家承認的培訓職業的培訓條例。這對規范企業參與人才培養具有重要的作用。

在高技能人才的培養過程中,德國和美國都非常重視高等職業教育的立法工作,用法律來保護和規范高等職業教育的健康穩步發展。為企業參與人才培養奠定了法制基礎。下面是德國和美國在促進和規范企業參與人才培養方面的特點:

1.相關的法律相互配套,形成了規范技能人才培養的法律體系

比如,美國《高等教育法)(1965)和《高等教育法修正案》(1968)對學校和企業的合作教育立法。加強對校企合作的職業教育的資助;1990年《伯金斯職業教育法案》鼓勵工商企業和教育機構間建立密切合作關系,共同擬訂培訓項目和課程表。美國頒布的關于高職教育人才培養的法規和法案超過了150個。德國除了《職業教育法》外,還有《青年勞動保護法》和《職業教育促進法》等一系列的相關法律以及370多種國家承認的培訓職業的培訓條例。

2.法律規范既有原則性的規定。也有操作性很強的細化的規定.便于貫徹執行

比如,德國的《職業教育法》中就有培訓合同不能有哪些內容。學徒的津貼以什么形式支付等細節的規定。確保企業參與人才培養得到保障。

3.不斷根據新的情況。對已有的法律進行修訂或制定作為補充的法律

比如,美國1963年通過了《職業教育法》,而后又制定了(1968年職業教育法修正案》、(1976年職業教育法修正案》等。

4.嚴格對職業教育法的監督管理

德國的《職業訓練條例》和《職業培訓規章》都明文規定違反職業培訓條例就是違法.可“判處關押”或“處以不超過一萬馬克的罰金”。

四、結合我國的情況,構建激勵企業參與人才培養的政策環境

企業作為獨立經濟組織。其根本目的是實現經濟利益的最大化,培養人才只是企業實現利益的手段,而企業參與人才培養需要有一定的人財物力的投入,這會增加企業負擔和成本,極大地影響企業參與的積極性。因此,構建有利于企業參與人才培養的政策環境非常重要。通過對美國、德國相關政策法規的分析,結合我國的現實情況,在制定政策法規時,應該從以下四個方面來促進企業參與人才的培養。

1.要制定具體適用的法律法規

從立法層面,建議完善《職業教育法》,或者制定關于企業參與職業教育的新的法律。指導職業學校與企業的合作,進一步明確和規范政府、學校、企業在合作教育中的責任和義務。其中要對企業在參與人才培養中的地位和性質做出明確規定,使之細化、具體化,加強執法監督力度,建立企業參與職業教育問責制度。把是否參與職業教育納人企業領導考核內容。對拒不履行職業教育責任的企業,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2.政府、企業加大對職業教育的投入

財政管理方面。政府有關部門要制定相關的政策,建立職業教育的長效投資機制,積極組織行業、企業、社會等各方面建立專項基金制度,制定合理的資金管理和使用政策,按照教育機構參加工學結合人數增加政府補貼標準,出臺有利于企業參與職業教育人才培養的稅收減免、財政資助等政策,加大培訓經費提取的力度,讓企業積極地深度參與高等職業教育教學過程。使“學校教育”和“企業教育”真正糅合起來。

3.完善職業資格制度和就業準入制度

職業資格是從事某種職業所應具有最低程度的知識、技能和相關素質的要求。以職業資格制度為基礎,可以促進企業與高職院校的緊密結合。因為企業、行業是制定職業資格標準的主體。行業的用人標準直接可以通過資格標準向職業院校傳達。

4.制定相關人事法規。完善職業教育管理

高等教育法規論文范文2

[論文關鍵詞]大學生權利 司法保護

近幾年來。高校侵犯學生權益現象屢見報端,學生狀告母校的訴案也頻頻發生。究其原因,與高校管理理念陳舊,對學生權利保護重視不夠,以及整個教育法治化進程落后不無關系。大學生是高校的重要主體.其權利保護是實現依法治校,構建和諧校園的重要前提。司法機關應當用法治的理念和法律思維的理性,依照法律法規的要求,通過建立和完善必要的制度和程序,切實保障和維護大學生這一特殊群體的各種正當權益。

一、大學生權利解析

(一)大學生權利的主要內容。本文探討的大學生權利,是指取得高等學校學籍的在校學生能夠按照自己的意志以作為或不作為的方式,以及要求他人相應不作出或作出一定行為的方式實現一定利益的許可和保障。我國憲法和教育法律對大學生享有的權利作出了規定。憲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我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有在品德、智力、體質等各方面獲得全面發展的權利。我國《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在授予高等學校管理權力的同時也規定了大學生的權利。

《教育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權利:(一)參加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種活動,使用教育教學設施、設備、圖書資料;(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獲得獎學金、貸學金、助學金:(三)在學業成績和品行上獲得公正評價,完成規定的學業后獲得相應的學業證書、學位證書;(四)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師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薄陡叩冉逃ā芬幎烁叩葘W校的學生享有的其他一些權利.第五十三條明確規定:“高等學校學生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原國家教委的規章《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具體規定了高等學校的學生有轉學、轉系、停學和退學的權利,有參加社團、創辦校內刊物的權利。有按照法律規定程序舉行游行、示威活動的權利等權利;第三十五條規定:“具有學籍的學生,德、智、體合格,學完或提前學完教學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考核及格或修滿規定的學分。準予畢業,發給畢業證書。本科生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規定的條件授予學士學位”;第五十一條和第六十四條規定:“學生對學校給予的處分允許本人申訴、申辯和保留不同意見的權利”:“學生對有切身利益的問題,有通過正常渠道積極向學校和當地政府反映的權利”等。這些規定,正是大學生權利的法律依據。

(二)侵害大學生權利行為的種類。大學生權利受侵害突出表現在高校管理中對學生的侵權,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侵犯學生的受教育權?!八^受教育權是指受教育主體公平、公正地普遍享有各種類型和各種形式教育的權利?!蔽覈竦氖芙逃龣嗍軕椃ê头杀Wo,《憲法》第四十六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教育法》第九條規定:“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機會?!钡诂F實中,全國統一高考,不統一的錄取分數線,造成不同地區考生入學的不平等。

二是侵犯學生名譽權。學生名譽權是學生依法享有的名譽不受侵害的權利.學生名譽關系到其在學校的地位、人格尊嚴以及老師和同學對他的信賴程度。法律保護學生的名譽權。但是,高校在管理工作中,將學生考試成績公之于眾.將對學生的處分決定公開張貼,這些都可能構成了對學生名譽權的侵犯,因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指出:“對未經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隱私材料或以書面、口頭形式宣揚他人的隱私、致使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譽權處理?!?/p>

三是侵犯學生財產權。與其他公民一樣。學生依法享有財產權,但一些高校以各種借口侵犯學生財產權。如有些學校以學生自己保管財物不安全為由.在未經學生同意的情況下代其保管:有些學校甚至為了謀取利益擅自動用學生財產如獎學金、助學金等:還有些學校沒有經過權威部門的同意而向學生“亂收費”或提高為學生提供的生活用品的價格。

四是侵犯學生公正評價權。學生在教育教學過程中,享有要求教師、學校對自己的學業成績和品行進行公正評價并客觀真實地記錄在成績檔案中,在完成相應的學業后獲得相應的學業證書、學位證書的權利。

二、保護大學生權利的法理基礎

根據“有權利必救濟”的法律理念,對于受侵害的大學生權利理應受到司法保護,司法是實現社會正義的最后屏障。而實施司法救濟的前提是必須首先厘清高校與學生之間法律關系的性質。

(一)特別權力關系。對我國高校與學生之間的法律關系的性質,學界大都認為應屬于公法人內部的“特別權力關系”。秦惠民教授以“特別權力關系”理論為基礎,認為“高校與學生之間是一種復雜結構的法律關系,其中既包括隸屬型法律關系,又包括平權型法律關系。但隸屬型法律關系,即法律關系主體雙方的法律地位不平等是其主要特點。在這種法律關系中,主體雙方的權利義務不完全對等?!蔽覈?/p>

(二)外部行政法律關系。有學者認為,高校代表國家為社會提供公共教育,其對學生的管理是為了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而并非為了高校自身的利益,其所行使的管理權具有公法性質。同時,高校與學生法律地位具有明顯的不平等性。因此,普通高校與學生之間的關系為外部行政法律關系。而公法性質的關系是要有法律的監督,須接受司法審查。我國高校作為法律法規授權的行政主體,與學生之間的行政法律關系在客觀上有其特殊性。我國的行政法沿襲特別權力關系理論,根據本國實際情況創設了“內部行政法律關系”這一概念,內部行政法律關系實際上就是將高校與學生的關系定位為“權力與服從”,使得高校成為法律不能觸及的“國中之國”。不利于維護學生的合法權利。外部行政法律關系的觀點便于司法審查高校的管理行為.但是不利于保護高校教育必需的自主性管理權。

(三)民事法律關系。普通高校和學生首先分別作為法人和公民而存在,他們作為平等的民事主體享有財產權、人身權、債權、知識產權等民事權利。并承擔相應的義務。這種法律關系.在法理上雙方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屬于私法性質。主要屬于民法的調整范圍。根據我國民法通則規定,民事主體的法律地位平等,從民事法律關系講。雙方必須平等履行各自義務。但是在我國普通高校特殊的環境下,民事關系的雙方,實際地位并不對等,高校與學生之間的服務合同,明顯屬于“格式合同”的性質,學生處于被動接受學校規定的狀態,這使得高校民事法律關系行政化、權力化成為一個比較突出的問題。民事法律關系從表面上強調了高校與學生的平等關系,推崇意思自治、契約自由。但是從實際情況來看,這實際上是以一種理論上的平等掩蓋了實際上的不平等,就是將一種行政管理關系說成民事關系。單純地把高校與學生的法律關系認定是民事法律關系。還是不利于保護學生合法權利。

(四)教育契約關系。高校與學生的法律關系能否用教育契約的觀念來認識,尚存爭議。有學者提出,應當用教育契約的理論重新構建公立學校與學生之間的法律關系。認為高校是從事公共服務事業的法人,高校與學生是建立在平等、自愿基礎上的提供服務和接受服務的法律關系,二者之間是一種對等的權利義務關系。在教育契約關系中,強調高校與學生的法律地位平等,把高校和學生作為兩個平等獨立的主體,而不是一方服從另一方權力約束的關系。

綜上學術爭鳴.筆者概括為兩種不同的觀點:一是將高校與學生的法律關系視為支配與隸屬的關系,維護學校管理的權威性,但也有條件地承認法律對學校權力的制約,即當學校的行為對學生的前途產生重大影響時,學生可以就受到侵害了的權利訴諸法律。二是將高校與學生的法律關系視為平等的關系,重視對學生人權的尊重與保護,將學校的管理行為納入司法審查的范圍之內,充分保障學校管理行為的合法性??梢哉f,兩者理論各有利弊,但有一點是共同的,就是都承認學生享有司法救濟的權利。

三、大學生權利司法救濟的途徑

對大學生權利的司法救濟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對不同類型的侵害行為采取相應的救濟手段予以救濟。救濟手段主要有行政救濟、民事救濟和憲法救濟。行政訴訟救濟主要針對處于特別權力關系中受到侵害的大學生權利;民事訴訟適用于平權性關系中受到侵害的大學生權利;憲法訴訟救濟作為一種特殊的救濟形式,是以上兩種救濟手段的有益補充,主要針對那些通過一般法律和手段無法得到救濟的遭到侵害的受教育權利施以特殊的法律援助。以下就具體的救濟方式予以一一闡述:

(一)大學生權利的行政訴訟救濟。行政訴訟是行政管理相對人.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作為行政主體的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所實施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人民法院對被訴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并依法作出裁決的活動。大學生權利能否通過行政訴訟取決于被告主體是否適格。在訴訟主體適格方面阻礙最大的當屬公立高校能否成為行政訴訟的被告。受傳統特別權力關系理論影響.學校和學生之間的特別行政關系不能尋求司法救濟.最多只能尋求內部申訴渠道予以解決。但隨著特別關系理論的發展以及實行特別關系理論國家司法實踐中成功嘗試的影響。我國理論界和實務界的觀點和做法也逐步趨同.公立高等院校作為公務法人的一種已經被公認為行政訴訟的適格被告,特別是2001年3月8日若干問題的解釋>第l條明確將行政訴訟法被告從行政機關擴大到“具有行政職權的機關和組織”。使學校等具有行政管理職權的法律法規授權組織被確定為法定行政訴訟的適當被告。

高等教育法規論文范文3

內容摘要:在有關法律法規中,大學生的權利有一些原則性的表述,但是在大學生級費上學的情況下,學校與學生的關來、教師與學生的關系如何則是新問題。在這種法律關來之下,大學生又有哪些權利,是筆者在本文中探討的主要問題。

長期以來,中國的高等教育是以公辦為主,具有福利性質的教育。大學生接受高等教育基本上不交費或只交一部分費用。在這種情況下,相當長的一個時期,高等教育管理部門(包括高校的管理部司)都比較漠視大學生的權利,大學生個體本身也容易忽視自身的權利。從中國的教育立法過程中,有關學生的權利間題逐漸被引起重視,并先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規中體現出來。但總的來說,學生(即受教育者)的權利在法律法規中的表述是比較原則性的,特別是有關大學生的權利間題,在實踐中不易實現。一些高校的教育管理者對大學生權利的內容認識不深,實現大學生權利的程序不明,渠道不暢,加之大學生對自身權利的保護不足,這些都容易使大學生在高等教育系中成為實現權利的弱勢群體。研究分析大學生的權利,有利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高等教育體制的不斷完善,有利于保障和實現大學生的各項權利。

法學理論認為,權利是國家通過法律規定,對法律關系主體做出或不做出某種行為或要求他人做出或不做出某種行為的許可和保障。從最直接的意義上說,這種保障首先表現為當人們的權利受到侵犯時,國家有義務出面干涉,以排除人們享受權利的障礙。這是國家保障權利實現的一種公開的形式。其次,當人們做國家所許可的行為沒有受到妨害時,國家對權利的保障作用就沒有必要采取公開干涉的形式,只需采取潛在的形式,即以具體的法律規定告誡人們:不得非法干涉他人對權利的享有,否則國家將予以制裁。再次,國家對權利的保障作用還表現為對權利的實現提供必要的物質條件上。

我們所探討學生的權利,一般由兩個部分組成,一是學生作為公民所享有的權利,這一點在《憲法》中規定了公民享有政抬權利、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勞動權、休息權、受教育的權利和知識產權等權利;二是受教育者作為學生所享有的權利,《教育法》中規定了受教育者作為學生區別于其他公民所應該享有的具體權利。《教育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權利:(1)參加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種活動,使用教學設備、設施、圖書資料;(2)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獲得獎學金、貸學金、助學金;(3)在學業成績和品行上獲得公正的評價,完成規定的學業后獲得相應的學業證書、學位證書;(4)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師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教育法)還對特殊學生群體予以充分的保護。如對女子受教育權利的保護,對貧困學生受教育權利的保護,對殘疾人受教育權利的保護都有明確的規定。

除上述基本權利以外,《高等教育法》還規定:“高等學校的學生,可以在校內組織學生團體?!边@是高等學校的學生享有的另一項權利。但高等學校學生組織的學生團體必須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內活動,并且服從學校的領導和管理。

從以上有關法律規定來看,大學生的基本權利應該說是有保障的。但是,長期以來,由于高等教育實行的是免費教育,高等教育的管理者普遍認為受教育者接受高等教育是一種福利待遇,因而在實踐中大學生的基本權利很多時候不能得到有效保護。自1997年以后,所有的高等學校實行統一收費制度,高等學校學生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學費。繳費后,高等學校與學生的關系與過去相比較,發生了很大的變化。這種繳費制度下的高等學校的學生應該享受更廣泛、更充分的權利。

教育法律學基本原理認為,高等學校與學生的關系既是教育與被教育的關系,又是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既然存在管理,就必然涉及管理者與被管理者權利與義務的設定,必然會構成學校與學生之間的法律關系。一般認為,這種法律關系包含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以權力服從為基本原則,以行政管理為主要內容的教育行政關系;另一種是以平等有償為基本原則,以財產所有和財產流轉為主要內容的教育民事關系。

高校實行收費后,學校與學生的法律關系從根本上沒有超出上述范疇,但在校內對學生實行教育和管理的過程中,這兩種關系所占比重和份額與過去相比,發生了轉變。由于高等學校提供的是教育服務,它的產品是教育產品。收費后,學校與學生之間的教育民事法律關系的比重上升、學校與學生之間的教育行政關系的比重逐步下降。但師生之間的關系不會發生重大變化。上海市教科所孫崇文認為,高等教育實行收費后,教師和學生的關系不能簡單地看做服務和被服務的關系,因為教師除了授課外,還傾注了感情。而且教學服務是個性化的內容,不可以單純地通過商業行為中的固定規則來限定,而且收費只能彌補支出的一小部分。因此,雙方既是服務與被服務的關系,但又不能簡單地看做是商業性的關系。

高等學校既要保證學生各項權利的實現.又要正確行使高校的權利.是當前巫須解決的問題。而要保證學生的權利,就要充分了解大學生的權利。

1.學生學習和發展的權利不可剝奪。有的學校對學生參加外語考級進行限制,有的限制學生選修雙學位或跨學科選課,有的限制學生報考研究生等,這些作法實際上是剝奪了學生學習和發展的權利。有人認為,多選課分散了學生的精力,會影響自己專業的學習。這是一種錯誤的思想.實際上反映了學校在教學管理中存在不足,或者是目前高校對學生的評價體系的不完善,才使學生做出一些令自己也痛苦的選擇。

2、學校負有保證學生身心健康和人身安全的責任;禁止體罰,摧殘學生和侮辱學生人格;防止意外事故的發生。大學生在接受學校良好教育的同時,其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身體自由權和內心自由權應該受到保護。如有的教師對學生進行體罰或變相體罰,學校校舍倒塌對學生造成傷害,校外人員進入學校對學生造成傷害,教師禁止學生上學,進教室,罰站,教師要求學生接受自己的思想觀點等。另外由于學校使用的教育、教學和生活設施、設備不符合國家有關部門的安全標準的;學校的場地、房屋和設備維護管理不當的;學校組織的教育教學活動,未按規定進行安全教育的;學校向學生提供的食品、飲用水或其他物品不符合國家及有關部門的衛生、安全標準的。由于上述原因造成意外事故而侵犯學生的權益時,要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

3.學生有獨立的肖像權、名譽權、隱私權、榮譽權、著作權及其他知識產權。學校在使用或對外提供有關學生學習,生活的照片作為贏利性目的使用時,要征得學生本人同意特別是在進行有關違反校規校紀的宣傳中,最好不出現學生的真實照片。學生的私人通信、日記或其他不宜公開的情況都可以成為個人隱私而受法律的保護。學生在校期間獲得的各項榮譽,學校不得阻礙其獲得該榮譽,也不得隨意給于撤銷或剝奪學生在校期間的著作權、科技發明權、專利權等都應受到法律保護。

4.學生有獨立的財產權,有財產受到妥善管理和保護權。學生對其財產享有獨立的所有權,只要不違法,學校無權沒收其財產,也不能以學校的名義對學生處以財產處罰。學生在校學習期間,其財產應該得到學校的管理和保護。當學校沒有盡到保護職責致使其財產受到侵害時,學校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如學生公寓被盜,如果不是個人的原因,公寓管理部門應承擔賠償責任。學生在校期間,有拒絕亂收費的權利。如有的學校以訂閱參考書為由,亂發一些無用的書籍,實際上損害了學生的財產權。

5、學生有獲得良好校園環境權,有參加校內各項活動權,使用各種教學設施、設備權。拒絕不合理勞動權,拒絕不合理校內外活動權,有休息娛樂權。

學校要努力創造良好的校園環境,滿足學生審美的需求。任何教學場地,設施都不應將學生排除在外。學生可以拒絕參加為學校贏利性的勞動或過重的體力勞動。另外,學生犯了錯誤后罰其勞動,也屬于不合理勞動,學生有權拒絕。有的學校為地方政府或企業的慶典活動進行演出或從事其他服務性活動,屬于不合理校內外活動,學生有權拒絕。

6.學生有自愿參加校內合法社團的權利,有對教學工作和學校管理工作提出建議和意見的權利,有對所受處分的申訴權。

高等學校的學生可以參加任何校內合法社團,充分完善、發展自己的個性,并在社團內自由活動,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橫加干涉。學生可以就學校的各項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學校應予以明確答復,不得以任何方式或任何理由對學生進行打擊或報復。對學校給予的處分可以申訴。

7.有根據法定標準獲得相應的學業證書的權利。只要是按法定標準完成了學業,學生就應獲得相應的學業證書。學校在評定學位,審核畢業資格時,要程序公開,評審公正合理,以形式審查和實質審查相結合,保證學生獲得相應學業證書的權利。

高等教育法規論文范文4

    論文摘要:大學生既享有憲法賦予公民的基本權利,又享有作為受教育者特殊的法定權利。學生在維權的過程中,不可避免地將與高校內部管理發生一系列沖突。怎樣引導和教育學生依法正當維護自己的權利,讓學生走出維權過程中的困境,打破管教沖突的迷思,是高校實現學生現實權、保障學生合法權益、維持正常教學秩序的需要,更是順應依法治校大路向的必然選擇。

    近些年來,隨著國家法制建設的不斷完善和教育改革的深人,大學生維權意識日益增強,層出不窮的大學生狀告學校事件引起了人們對高校管理絕對權威的質疑,高校也開始審視自己內部規定的合法性、懲戒程序的正當性等間題,依法治校已成為高校管理轉型中一種自覺的選擇。至此,高校學生管理工作應當用法治的理念和法律思維的理性,依照法律法規的要求,通過建立和完善必要的制度和程序,確立權利本位的意識,提升學生的權利主體地位,營造將學生法定權利轉化為現實權利的氛圍。同時又要引導、教育、監督學生依法履行自身的法定義務。這些是高校維持正常教學秩序的需要,更是高校工作法治化和促進學生全面發展的基本要求。

    一、設定大學生權利義務應當均衡和審慎

    高校作為非政府的公共教育機構,其內部管理涉及的基本主體包括學校、學生,高校與學生之間具有雙重法律關系。首先,從教育與管理的角度看,二者是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其次,學生被某一高校錄取,雙方又成為平等的民事關系。無論是什么法律關系,都要遵循“沒有無義務的權利,也沒有無權利的義務”這一法律準則。權利人享受權利依賴于義務人承擔義務,大學生在接受高等教育的特定時期,他既是一個“社會人”,又是一個“學校人”,換言之,他們是國家公民,又正在學校接受教育。因此,大學生既享有憲法和其他法律賦予公民的權利,又享有《高等教育法》等作為受教育者應享有的特殊的法定權利。對權利的確認和保護,是法律調整社會關系的根本宗旨。我國《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對于學校和學生在教育活動中的權利義務都分別作出了規定,剛出臺的新《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增加了“學生權利與義務”一章,更加明確了學生的具體權益,為高校和大學生享有其法定權利、履行法定義務提供了依據?!兑幎ā分赋?學生在校期間依法享有下列權利: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參加社會服務、勤工助學,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團體及文娛體育等活動;申請獎學金、助學金與助學貸款;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完成學校規定學業后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對學校給予處分或者處理有異議,向學?;蛘呓逃姓块T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職員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另一方面,作為國家授予特定職責和管理自主權的高等院校,承擔著為國家培養人才的重任,為實現教育培養目標,必然制定相應的規則和條例,以確保為社會輸送合格人才。大學生在校期間是學校受教育的對象,必須要履行相應的責任和義務:遵守憲法、法律、法規;遵守學校管理制度;努力學習,完成規定學業;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貸學金及助學金的相應義務;遵守學生行為規范,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新的學生管理規定取消了一些涉及學生婚戀的強制性規定,最顯著的是撤銷了原規定中“在校學習期間擅自結婚而未辦理退學手續的學生,作退學處理”的條文,對學生能否結婚不再作特殊規定,體現了不提倡也不禁止的態度。因為結婚是《婚姻法》和《婚姻登記條例》規定的成年人的一種基本權利和自由,教育部門或者學校不能過多干預、限制、制止學生結婚。但是從大學生本身來講,他們在大學期間還沒有一個婚姻的基礎,也沒有經濟的基礎,不提倡結婚是教育者對學生的一種勸導,提醒大學生要以學習為重,不提倡濫用這種權利。如果女生懷孕的話,沒有像過去說的懷孕必須退學,但是規定身體不適合在校學習的可休學。學校是學習的場所,學生要進行集中管理,學校的教育資源理應優先保障教育目的所需。所以,大學生完成婚姻以及實現家庭的一些設施(如夫妻房)純粹是民事范圍的權利,只能在自己民事權利范圍之內實現,學校作為一個公共的教育機構,目前還不具有為學生提供結婚或者組織家庭的設施的條件,法律沒有這樣的規定,學校也沒有義務提供。

    新《規定》最大的特點是既保障學校自主處分權的行使,又最大限度地保障學生依法申訴的權利。實際上是把學校與學生的關系調整為特定的法律關系,雙方均承擔各自的權利,履行各自的義務。學?!疤幏肿灾鳈唷迸c學生“申訴豁免權”并舉,從內部機制上體現并健全了學校管理應“以學生為本”的核合思想,可以減少很多因為制度缺失造成的無謂訴訟,對于營造高校和諧的校園環境是非常有益的。不少大學正在探索和嘗試契約化的管理方式:新生人學后,學校可讓學生及家長了解學校的管理規定和“學校、學生、家長三方管理協議”的內容后,在學生及家長自愿的前提下,簽定三方當事人的協議,明確三方的權利和義務以及毀約后應承擔的違約責任,以培養學生的責任意識和自我管理能力。

    二、切實保障大學生正當權利的依法維護

    大學生維權意識的增強,對高校學生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戰。原有的管理思想、管理模式、管理方法已不適應形勢發展變化的需要。在依法治校的要求下,無論怎樣強調高校學生的主體地位,學生總處于弱勢,學校管理者容易以管理主體自居,在管理實踐中自覺不自覺地將學生客體化,漠視學生權利。在“從嚴治?!崩砟畹囊龑?高校管理者制定的校規與相關法律法規相比,對學生的要求往往標準更高、管理更嚴、處分更重;義務性規范和禁止性規范過多,很少甚至沒有對學生的授權性規范,從而與法律法規抵觸。目前,高等院校在管理權上的隨意與國家教育法律法規的沖撞,以及對學生權利的忽視和侵犯,是學生維權主要的困境所在。例如,“禁止在校學生校內牽手、擁抱、接吻等行為,否則將以扣分形式對違例學生進行處罰,凡扣滿30分者將被勒令退學?!庇秩?“凡是考試作弊者,一律按開除處理”,一律這種規定明顯重于法律法規的規定。學校管理權的隨意與國家教育法律法規的沖撞以及對學生權利的忽視和侵犯,是導致學校管理和學生維權沖突的主要誘因。同樣,大學生能不能結婚是《婚姻法》的問題,不是學校的問題。高校應當推進主體性教育,鼓勵學生實現“自我管理”,“自我約束”,不做出有損大學生形象、有損社會公德的事情。再如,一些高校禁止大學生在宿舍燒電爐、點蠟燭,禁止他們集體旅游,不許談戀愛,讓大學生使用過期甚至是盜版教材等等。之所以出現這些高校侵犯學生名譽權、財產權、公正評價權、救濟權等方面權利的現象,主要有三個方面的原因:

    一是教育管理者法律意識淡薄,誤以為依法治校就是學校用法規治學生,習慣于簡單粗暴的“管、卡、壓”。

    二是學校管理程序的缺陷。如學校在行使處分權過程中,特別是在做出涉及學生身份變更的處理決定(勒令退學、開除學籍)時,程序不規范,導致學生應該享有的程序性權禾蟲如被告知權、申訴權受到忽視甚至侵犯,學生沒有辯護的機會。

    三是下位法與上位法之間的矛盾和沖突,特別是學校內的自治性規范性文件中的有關規定與法律法規或規章相抵觸。雖然新《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體現了依法擴大高校自主權,并取消了國家對具體校務管理要求的部分規定,但對學生具體權利的保護卻更加科學化和人性化。如規定學校調整專業須“經學生同意”;開除學籍“不發學歷證明”改為“發給學習證明”等。因此各高校制定學生管理規章制度,應在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前提下,以實現培養人才的教育目的為中心進行規范,尊重學生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其中包括批評學校的權利;當學校依法做出一些對學生權益產生不利影響的重大決定時,必須給予學生陳述和申辯的機會以及聽證和申訴的權利。

    學校為維護教學秩序和教育環境,有權對違反校規的受教育者予以處分。但在實施處分失實或失當的情況下,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就會受到侵害。學校自主管理權的行使必須遵循法治原則,而法治的理念要求教育法規和學校規定必須本身是“良法”。高校在制定一系列的規章時,盡可能地征求學生的意見,必要時也可組織學生對某一問題進行表決。高校不能僅憑自己制定的內部違紀處理條例就剝奪學生的法定權利。分析近幾年來學生投訴高校侵權的案例,究其原因不是學校的規定與國家的法規相抵觸,就是學校在作出不利于學生權利的處理決定時,程序不規范。田永訴北科大一案勝訴的原因之一即在于北京科技大學的《關于嚴格考試管理的緊急通知》規定超過了《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所規定的情形。作弊本應嚴懲,但學校濫用自由裁量權,最終就會侵害學生的權利又如,福州大學學生穆某在考試中找人替考被學校勒令退學,她將母校告上法庭,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撤銷福州大學對穆某所作的處分”的終審判決。學校的內部規定有它的合理性,但是權力要有邊界,必須保證高校校規的合法性、科學性,不能在法律規定之外任意擴大,自我授權。  

高等教育法規論文范文5

論文關鍵詞:高校處分權;現實評價;學生權利;救濟制度

一、問題的緣起

在我國,近年來頻繁不斷的有關“受教育權”的訴訟案,引起社會廣泛關注和激烈討論。有資料統計顯示目前高等學校被訴主要案例按訴由不同可分為八類①:一是考試作弊被取消學位的;二是考試不及格被取消學位的;三是英語未過四級被取消兩證的;四是學校侵權未盡義務的;五是學生在校期間被無故侵害的;六是學生因違反校紀校規被退學的;七是學生非法定原因未被學校錄取的;八是學校亂收費的。上述八類糾紛涉及到了高等學校行政管理的各個方面,其中又以高等學校對學生的處分權爭議為主要表現。我們發現,在各種教育行政訴訟案件中,認為“學校侵犯學生的受教育權”幾乎是所有原告的共同理由,而以訟爭案件不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受案范圍”,則是人民法院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或裁定駁回起訴的基本理由。這說明,日益增多的教育糾紛迫切需要可以憑借的糾紛解決機制予以處理和疏通。雖然二十世紀八十年代《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和九十年代《行政復議法》的頒布,以及《教育法》、《義務教育法》、《教師法》和《高等教育法》中有關教育權利救濟制度的規定,為教育法律糾紛解決的制度安排提供了多種備選方案和渠道,確定了制度選擇的范圍和空間。但這個貌似宏大的體系卻忽視了高校學生不服學校行政處分的救濟。學生在遭受學校開除、退學等處分時,不能提起行政訴訟尋求司法救濟。由于教育行政救濟制度的建設因為一些理論和實踐問題的激烈爭論而一再遲延。由于欠缺救濟的制度保障,學生在受教育的過程中幾乎無權利可言。這是令人遺憾的。

教育部在2005年頒發了新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對學生與學校之間的權利義務作了一定的規定,但是,作為一部行政規章,它在解決涉及學校的辦學自主權和學生受教育權法律糾紛中的作用是有限的。限于篇幅,本文在各類教育糾紛中選擇高等學校行使行政處分權而產生的糾紛作為研究對象,以期對建立學生權益救濟制度提供一些思路。

二、高等學校對學生的處分權解析

高等學校對學生的教育管理權是高等學校自主權的組成部分,按其內容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對學生的學籍管理權;另一是對學生的處分權。這種處分權是指高等學校依據法律、法規或其內部管理制度對違犯國家法律、法規和學校紀律的學生實施懲戒的權力,即通過法定事由和法定程序損害受教育權或者使學生喪失受教育權的一種權力。處分權與學生受教育權之間的關系是一個長期困擾大家的問題。目前,學界普遍接受的受教育權的概念是從公民與國家權利義務關系出發,強調受教育權概念中的國家積極作為的義務因素,把受教育權視為社會權。正如勞凱聲教授所言:“在法學理論中,盡管對權利的分類和表述存在不同看法和做法,但受教育權都屬于公民的基本人權這一范疇,是公民為自身利益,要求國家一定行為的權利,是公民從國家那里獲得均等的受教育條件和機會的權利?!币虼?,可以說“現代社會的受教育權,是指公民作為權利主體,依照法律規定,為接受教育而要求國家依法作出一定行為或履行一定義務的權利”對此,日本學者也有類似的看法,他們認為,受教育權是要求國家對教育的條件設施及對教育機會給予積極的關照,從而使之充分實現的權利。它與生存權一樣,具有要求國家給付的社會權的特點。因此,筆者認為高等學校對學生的這種處分權并不導致學生受教育權的徹底喪失,它只是對一個學生在一個特定教育機構接受教育的過程的終止。學生以侵犯受教育權為由對學校的處分提出起訴,理由并不充分。

一般認為,高校處分權的法律依據源于《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的授權?!督逃ā返?8條規定,學校享有對受教育者進行學籍管理、實施獎勵或處分的權力。《高等教育法》第4l條進一步明確高等學校的校長有權“對學生進行學籍管理并實施獎勵或者處分”。教育部《規定》第52條也秉承法律的規定,明確要求高等學校對有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的學生,學校應當給予批評教育或者紀律處分。從上述法律和規章規定來看,高等學校的處分權是有明確的法律依據的。從司法實踐來看目前法院受理的主要是要求學校頒發兩證即畢業證和學位證的案件,對于學生不服學校處分而狀告學校的案件,法院一般不予受理,受理之后大多也駁回起訴。法院認為,學校根據《教育法》和《規定》,行使獨立的處分權,對犯錯誤的學生進行處分,屬于行使學校辦學自主權的內部管理行為,不屬于行政行為,自然也就不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受案范圍,學生只能按照《規定》進行申訴。因此從理論和實務來看,似乎存在這樣一種邏輯關系:如果高校處分權屬于行政權,那么就要接受司法審查,如果高校處分權屬于高校的內部管理權,那么就被排除在司法審查之外,因而高校處分權的性質究竟如何呢?筆者認為關于高校處分權的認識從以上兩個方面來理解都是可以的,把處分權認為是一種行政權的理論依據在于這種權力來源于《教育法》和《規定》的授權,既然處分權來源于法律與規章的授權,該行為就屬于行政行為,那么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若干解釋》)中第一條所規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具有國家行政職權的機關和組織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不服,依法提起訴訟的,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倍烟幏謾嗾J為是內部管理權,理由則在于對《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規定的大學校長根據章程所獲得的學校管理權不同于行政管理權的認識,和法律對大學辦學自主權的認可和保護,因此要求司法機關尊重和保護法律賦予高等學校的辦學自主權,對不服行政處分的案件不予受理。

筆者之所以認為兩種認識都可以理解,是因為教育糾紛表現出明顯的特殊性:既不是一般的民事糾紛,也不是一般的行政糾紛,既有涉及到“基本關系”的糾紛,又有涉及到“工作關系”的糾紛。因此教育糾紛是一種特殊類型的糾紛,既有行政法律關系的糾紛又有行政管理關系的糾紛。因此將所有發生在教育領域的糾紛都納入司法救濟范圍是很不現實的。因為學校的行政管理關系畢竟有其特殊的目的和功能,應該允許學校作為享有辦學自主權的權利主體具有一定的不受司法干預的自治權限,但這種自治權限又必須受到合理的限制。學校自主權的行使應適用“法律保留”原則,其對權利的限制應遵循正當性、不貶損性和最低性原則,而不應實質性地損害或剝奪權利本身。公民的受教育權應由司法救濟作為最終保障,而不能僅由學校自行裁決。進一步研討,筆者還認為,高校處分權的不可訴性的直接原因不在于學校處分權本身的性質,而是在于對處分權行使沒有統一的評判標準。法治的原則要求,不管處分權的性質如何,只要是權力就應當接受監督,而且必須是該權力體系以外的監督。有關高校處分權法律救濟的問題長期得不到解決,一個重要的原因即在于對“有權利就有救濟”這一法律原則的漠視,還在于將高等學校的辦學自主權與尊重和保護學生的基本權利相對立。我們也欣喜的發現,透過法院對田永訴北京科技大學拒絕頒發畢業證、學位證案以及其他案件的司法活動,校紀處分不可訴的壁壘正在被打破。

三、高等學校處分權與學生權利救濟的現實狀況評價

2003年7月,教育部《關于加強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見》,2005年3月新的《規定》,應該說在依法治校的背景下,上述文件對現行高校紀律處分制度、學生權利救濟制度起到重要的規范作用。但是,筆者認為有必要在對高校處分與學生救濟的現實狀況加以認識的基礎上,對現行制度進行客觀評價。

高等學校對學生處分的直接依據是自身制定的校規,而間接依據就是《規定》第五十二條“對有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的學生,學校應當給予批評教育或者紀律處分?!奔o律處分的種類分為: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具體處以什么樣的處分是由學校根據學生違紀的具體情況按照校規來處理的,具體到各個學校都有差別,按照《規定》中“學校給予學生的紀律處分,應當與學生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的性質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相適應”來看,這幾種處分是按照由低到高的懲罰程度遞增的,其中《規定》第五十四條單獨列舉了學??梢蚤_除學生學籍的幾種情形,包括:違反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破壞安定團結、擾亂社會秩序的;觸犯國家法律構成刑事犯罪的;違反治安管理規定受到處罰,性質惡劣的;由他人代替考試、替他人參加考試、組織作弊、使用通訊設備作弊及其他作弊行為嚴重的;剽竊、抄襲他人研究成果,情節嚴重的;違反學校規定,嚴重影響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場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個人、組織合法權益,造成嚴重后果的;屢次違反學校規定受到紀律處分,經教育不改的。

考察我國《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的內容,對學生的處分決定程序以及學生不服處分的申訴程序的規范十分原則。教育部新《規定》學校對學生的處分決定程序作了重要的改進,《規定》要求,對學生的處分做到程序正當、證據充分、依據明確、定性準確、處分適當。并在具體條文中要求學校在對學生做出處分決定之前,應當聽取學生或者其人的陳述和申辯,最后在結合學生管理部門(一般為學校學生處或者學生工作辦公室)和學生申辯的基礎上由學生管理部門給予學生除開除學籍以外的一般處分,而開除學籍處分決定,由校長會議集體研究決定。按照《規定》要求,各高校若要對學生做出處分,需要出具處分決定書,并送交給被處分的學生。開除學籍的處分決定書同時要報學校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處分決定書的內容應當包括處分和處分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學生可以提出申訴及申訴的期限。各個高校還應當成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受理學生對取消入學資格、退學處理或者違規、違紀處分的申訴。在組成方面,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由學校負責人、職能部門負責人、教師代表、學生代表組成。按照《規定》要求,被處分學生如果對處分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學校處分決定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對學生提出的申訴進行復查,并在接到書面申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做出復查結論并告知申訴人,需要改變原處分決定的,由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交學校重新研究決定。學生對復查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校復查決定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可以向學校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省級教育行政管理部門一般就是省的教育廳或者教育管理委員會等屬于政府序列的行政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訴,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在接到學生書面申訴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應當對申訴人的問題給予處理并答復。但是如果從處分決定或者復查決定送交之日起,學生在申訴期內未提出申訴,學?;蛘呤〖壗逃姓块T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訴。

以上是我國教育主管機關對高等學校處分學生和學生權利救濟的運行過程。教育部的《規定》表明教育行政管理機關規范高等學校處分權的態度,通過細分違紀行為的類型,嚴格處分的條件,規定明確的處分程序和學生校內申訴程序及向教育行政機關提起申訴的程序,對保障學生的權利和維護學校的教育教學活動都具有重要意義。但是,由于國家關于教育行政糾紛的救濟制度本身的不完備,新《規定》的努力與要求全面解決教育行政糾紛的呼聲相比,仍然是不充分的。

無論是開除學籍的處分或者是警告處分,學生不服處分除了能夠提出申訴以外,別無它法。已經在其他管理領域廣泛適用的行政復議制度、仲裁制度、調解制度等多元、復合的救濟方式并沒有在教育糾紛解決中被采用,反映出法律救濟體系的嚴重缺陷?,F行制度為學生不服處分僅僅提供了一種救濟途徑,暴露出高等院校學生處分權的立法存在缺陷。

四、建立多元化學生權益救濟機制的構想

如前述,學校對學生的處分,并不是對學生憲法上的受教育權的剝奪,而僅僅是對該學生在一個特定教育機構接受教育的過程的終止,并不涉及學生憲法權利的保障問題,因此,在構建不服處分的救濟制度上,不必要考慮憲法上的救濟即憲法訴訟或其他違憲審查方式,同時,考慮到行政處分并不是高校可以任意行使的權力,法律、法規、規章對高校行政處分權的行使規定嚴格的條件,行政處分的法定性(與法的不抵觸性)的特征,具有對行政處分實施普通法律上的救濟的條件。訴訟救濟、非訴訟救濟是普通法律救濟的兩個主要方式。就高等學校行政處分糾紛案件而言,訴訟的方式專指行政訴訟,非訴訟的方式則包括教育行政復議、學生申訴制度、教育仲裁制度、調解制度等非訴訟機制。

1.將高等學校對學生的行政處分糾紛納入行政訴訟受案范圍

行政訴訟是司法介入高等學校行政處分糾紛的具體手段,也是解決行政糾紛最重要、最具權威的最后一環,最能實現社會正義。然而,我國教育法律規范沒有規定學校對學生管理行為的司法救濟途徑。行政訴訟法也只明確規定人身權、財產權的司法救濟,同時還明確排除行政處分的司法審查??梢?,在現階段司法介入高等學校行政處分案件存在著法律依據嚴重不足的問題。因此,修改現行相關的法律法規勢在必行。修改的途徑包括直接修改《行政訴訟法》,或者通過對《教育法》相關條文的修改中作出明確規定“可以提起行政訴訟”,從而屬于《行政訴訟法》第十一條最后一款規定的“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的情形。對學籍管理規定進行細分也是必要的工作。學籍管理,簡言之,就是對學生身份、資格的管理。學籍管理的事項主要包括:入學注冊;成績考核與記載辦法、升級與留、降級;轉系(專業)與轉學、休學停學與復學、退學以及畢業等。學校有對違反校規、校紀以及違法犯罪的學生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勒令退學和開除學籍等處分的權力。借鑒其他國家和我國臺灣地區的有益經驗,將改變學生身份的處分如取消學籍或入學資格、退學、勒令退學、開除學籍的處分列為對學生身份權的處分,被處分的學生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給予最終的司法救濟;對其他不涉及改變學生身份的處分,如降級、警告、記過、留校查看等,只能尋求非訴訟方式解決,不能提起行政訴訟。

2.將高等學校對學生的行政處分糾紛納入行政復議范圍

教育行政復議,是指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教師或學生認為具有國家職權的機關、組織及其工作人員作出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作出該行為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規定的機關提出復議申請,并由后者依法進行審查并作出復議決定的法律制度。我國《行政復議法》將教育行政行為納入行政復議的受案范圍并將保護公民的受教育權與人身權、財產權并列規定為行政機關的法定職責,這是我國法律上第一次以成文法的形式將受教育權的法律救濟納入法治化的軌道。但是,與現行行政訴訟制度一樣,行政復議機關卻不受理就行政處分提起的復議申請,這種狀況需要改變,建議將教育行政復議作為行政系統內部的監督和糾錯機制,將不服行政處分納入行政復議范疇,成為學生權益的一條重要法律救濟途徑。

高等教育法規論文范文6

論文摘要:隨著我國高等教育財政的改革,公平已經成為改革的主要目標。然而,當前我國在高等教育財政資源配置方面存在的不公平現象十分突出,已經影響到我國高等教育的可持續發展。高等教育財政如何體現公平,它涉及高等教育資源的分配,教育法規的完善等一系列問題。促進公平就要求政府對高等教育財政資源進行有效配置和適時調整。

近年來,我國普通高等教育在公共資源配置過程中出現的不公平問題愈益引發人們的關注。目前,我國教育投人的總量不足和教育資源配置上的不公平,是兩個同時并存的制度性問題。那么,如何解決?也成為了擺在人們面前的一道難題。在此,筆者從公平的角度對高等教育財政資源配置問題進行簡要的闡述。

一、高等教育財政資源配置的問題

1.高等教育財政投人嚴重不足。自1999年以來,我國普通高等教育連續6年以年均27.22%的增長率迅速發展,特別是1999年和2000年,招生年增長率分別是46.17%和38.15%。同時,普通高等教育在校生規模迅速膨脹,連續6年以年均25.59%的增長率迅速擴大,2008年在校生規模達到2021.02萬人,是1949年的174倍??梢?,普通高等教育的擴招是超常的,而同時國家對普通高等教育的投入卻沒有保持同步增長。

從1993一2002年的10年間,各級政府預算內教育財政撥款只有S年高于財政經常性收人的增長,其他5年都低于財政經常性收人的增長。與此同時,普通高等教育預算內生均教育經費跨越式下降,2000年增長率是0.66% , 2001, 2002 , 2003 , 20(”年是負增長,分別為-7.83%,-8.47%,-5.87%,-2.7%0

2.高等教育財政資源配置不公平現象十分突出。在高等教育公共財政投人不足的同時,更為嚴重的是,在公共財政投人上不公平現象也十分突出。主要表現就是少數重點高校專項撥款數額巨大,國家重點學校政策存在嚴重公平隱憂。從“十五”開始,國家開始對少數985工程學校投人大量資金,以北大、清華、復旦、交大為代表的一些院校在三年時間內就獲取了18億元巨額資金,而對其他絕大部分學校的投人卻在銳減。

我國有限的公共高等教育資源集中在少數學校,使高等學校之間難以平等競爭。從統計數據來看,2001年中央部門高校生均教育經費支出為23500.23元,地方高校生均教育經費支出為12743.42元,中央部門普通高校生均教育經費支出是地方高校的1.84倍;占全國普通高等學校數92%、學生人數85%的地方高校獲得的教育經費僅占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經費收入的57% o很多地方高等學??蒲薪涃M極少,而地方高等學校生均教育經費支出和生均預算內教育經費支出分別僅為中央部屬高等學校的49%和43%。地方高等學校經費的地區差異更大。部分地區普通高等學校生均經費太低,難以保證基本的教育質量與正常的教學秩序。全國重點學科、重點實驗室、省部級以上的科研經費、科研成果基本上被“211工程”學校包攬。

不僅如此,同級財政下的高等學校獲得公共高等教育投資資源配置也普遍存在著不公平現象。實際上,不但不同財政下的公共高等教育經費投人差別很大,即同級財政體制下,不同學校獲得的公共高等教育經費也存在著嚴重的不公平現象。同級財政往往只對其中1一2所學校進行巨額投人,校際之間的差別也十分嚴重,這嚴重違背了公共財政的公平性。

3.高校債務負擔過重。目前,我國高校貸款負債運行的情況十分嚴重。據中國社會科學院的(((2006年:中國社會形勢分析與預測》顯示,2005年以前,我國公辦高校向銀行貸款總額達1500億一2000億元。九三學社中央副主席邵鴻認為,高校債務實際上遠遠不止這個數目。邵鴻說,除去銀行貸款,許多債務是通過工程建設方墊資和一些單位的投資,保守估計高校債務4000億元。

高校負債運行的狀況其根本緣由在于國家財政的投人不足??梢哉f,高校的貸款沖動是在1999年大學擴招開始的,自1999年,我國高校開始大幅擴招,雖然按照教育法的規定,中央和地方政府有責任保證公辦高校教育經費的穩定來源,但是國家財政并沒有為高校的擴招新投人相應的經費。擴招之后面臨的新建校舍、新增設備等問題,很多高校在國家投人嚴重不足的情況下,只能被迫負債經營。

二、促進高等教育財政資源配置公平性的思考

1.制定和完善高等教育財政法規。教育財政的法制化建設至關重要,是教育財政改革措施和政策得以實行的法律保障。一方面,我們要完善《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以及有關行政規章制度。另一方面,目前教育財政預算被隨意更改的現象非常普遍,往往是某個首長的一句話就可以使某個項目上馬或者下馬,預算不僅沒有約束力甚至還隨著領導的意志而更改,預算實際上形同虛設。這種狀況被稱為“軟預算約束現象”,該現象顯然不符合公共財政的要求,更不符合市場經濟的要求。要改進《教育預算執行條例》,提升高等教育預算和決算的層級,并對教育經費撥款方式和績效評價體系等進行適時補充與完善。

2.科學界定中央和地方的投人責任。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的高等教育事權范圍需要重新認定。高等教育具有很強的地方性事務的特征,它的受益范圍也主要在特定區域范圍,在此前提下,地方政府負責本地區高校的財政責任具有相對合理性。需要指出的是,盡管高等教育主要是地方性事務,但某些事務卻又超出了地方性事務的范圍,如地區差異的協調、教育公平保障等,應視為“全國性事務”由中央政府承擔。即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投入責任不應當根據學校行政隸屬關系來劃分,而應當根據高等教育事務的具體特征來劃分,屬于地方性事務的由地方財政承擔,屬于全國性事務或地方不便履行的事務由中央財政承擔??梢灶A計,未來高等教育財政投人責任分擔將出現重心下移,地方政府將負擔起高等教育財政投人的主要任務。為此,建立科學合理的轉移支付,是中央財政不可推卸的職責。通過轉移支付彌補地方財力薄弱地區高等教育對公共資源的需求,是扶持經濟不發達地區高等教育發展的重要措施,也是平衡公共教育資源分布的重要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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