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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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范文1

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房地產開發經營行為,加強對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促進和保障房地產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房地產開發經營,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進行基礎設施建設、房屋建設,并轉讓房地產開發項目或者銷售、出租商品房的行為。

第三條 房地產開發經營應當按照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環境效益相統一的原則,實行全面規劃、合理布局、綜合開發、配套建設。

第四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h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負責與房地產開發經營有關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 房地產開發企業

第五條 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除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企業設立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 有100萬元以上的注冊資本;

(二) 有4名以上持有資格證書的房地產專業、建筑工程專業的專職技術人員,2名以上持有資格證書的專職會計人員。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方的實際情況,對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的注冊資本和專業技術人員的條件作出高于前款的規定。

第六條 外商投資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的,除應當符合本條例第五條的規定外,還應當依照外商投資企業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有關審批手續。

第七條 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符合本條例第五條規定條件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予以登記;對不符合條件不予登記的,應當說明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對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登記進行審查時,應當聽取同級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八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持下列文件到登記機關所在地的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備案:

(一) 營業執照復印件;

(二) 企業章程;

(三) 驗資證明;

(四) 企業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

(五) 專業技術人員的資格證書和聘用合同。

第九條 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資產、專業技術人員和開發經營業績等,對備案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核定資質等級。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核定的資質等級,承擔相應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三章 房地產開發建設

第十條 確定房地產開發項目,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年度建設用地計劃和城市規劃、房地產開發年度計劃的要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經計劃主管部門批準的,還應當報計劃主管部門批準,并納入年度固定資產投資計劃。

第十一條 確定房地產開發項目,應當堅持舊區改建和新區建設相結合的原則,注重開發基礎設施薄弱、交通擁擠、環境污染嚴重以及危舊房屋集中的區域,保護和改善城市生態環境,保護歷史文化遺產。

第十二條 房地產開發用地應當以出讓方式取得;但是,法律和國務院規定可以采用劃撥方式的除外。

土地使用權出讓或者劃撥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應當對下列事項提出書面意見,作為土地使用權出讓或者劃撥的依據之一:

(一) 房地產開發項目的性質、規模和開發期限;

(二) 城市規劃設計條件;

(三) 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的建設要求;

(四) 基礎設施建成后的產權界定;

(五) 項目拆遷補償、安置要求。

第十三條 房地產開發項目應當建立資本金制度,資本金占項目總投資的比例不得低于20%。

第十四條 房地產開發項目的開發建設應當統籌安排配套基礎設施,并根據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則實施。

第十五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動工開發期限進行項目開發建設。出讓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期限滿1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征收相當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20%以下的土地閑置費;滿2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或者動工開發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動工遲延的除外。

第十六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建設的房地產項目,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建筑工程質量、安全標準、建筑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的技術規范以及合同的約定。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對其開發建設的房地產開發項目的質量承擔責任。

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十七條 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后,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向項目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提出竣工驗收申請。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竣工驗收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涉及公共安全的內容,組織工程質量監督、規劃、消防、人防等有關部門或者單位進行驗收。

第十八條 住宅小區等群體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應當依照本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和下列要求進行綜合驗收:

(一) 城市規劃設計條件的落實情況;

(二) 城市規劃要求配套的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的建設情況;

(三) 單項工程的工程質量驗收情況;

(四) 拆遷安置方案的落實情況。

(五) 物業管理的落實情況。住宅小區等群體房地產開發項目實行分期開發的,可以分期驗收。

第十九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將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設過程中的主要事項記錄在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中,并定期送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章 房地產經營

第二十條 轉讓房地產開發項目,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條件。

第二十一條 轉讓房地產開發項目,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自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辦理完畢之日起30日內,持房地產開發項目轉讓合同到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二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轉讓房地產開發項目時,尚未完成拆遷補償安置的,原拆遷補償安置合同中有關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給受讓人。項目轉讓人應當書面通知被拆遷人。

第二十三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預售商品房,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 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二) 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三) 按提供的預售商品房計算,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25%以上,并已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 已辦理預售登記,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第二十四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辦理商品房預售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 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證明材料;

(二) 營業執照和資質等級證書;

(三) 工程施工合同;

(四) 預售商品房分層平面圖;

(五) 商品房預售方案。

第二十五條 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商品房預售申請之日起10日內,作出同意預售或者不同意預售的答復。同意預售的,應當核發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不同意預售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二十六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進行虛假廣告宣傳,商品房預售廣告中應當載明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文號。

第二十七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預售商品房時,應當向預購人出示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自商品房預售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到商品房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和負責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門備案。

第二十八條 商品房銷售,當事人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合同應當載明商品房的建筑面積和使用面積、價格、交付日期、質量要求、物業管理方式以及雙方的違約責任。

第二十九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委托中介機構銷售商品房的,應當向中介機構出具委托書。中介機構銷售商品房時,應當向商品房購買人出示商品房的有關證明文件和商品房銷售委托書。

第三十條 房地產開發項目轉讓和商品房銷售價格,由當事人協商協定;但是,享受國家優惠政策的居民住宅價格,應當實行政府指導價或者政府定價。

第三十一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時,向購買人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

住宅質量保證書應當列明工程質量監督單位核驗的質量等級、保修范圍、保修期和保修單位等內容。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住宅質量保證書的約定,承擔商品房保修責任。

保修期內,因房地產開發企業對商品房進行維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響,給購買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二條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購買人認為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質量監督單位申請重新核驗。經核驗,確屬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購買人有權退房;給購買人造成損失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三條 預售商品房的購買人應當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內,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現售商品房的購買人應當自銷售合同簽訂之日起90日內,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協助商品房購買人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并提供必要的證明文件。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營業執照,擅自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資質等級證書或者超越資質等級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將未經驗收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補辦驗收手續;逾期不補辦驗收手續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進行驗收,并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經驗收不合格的,依照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將驗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返修,并處交付使用的房屋總造價2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給購買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造成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轉讓房地產開發項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預售商品房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已收取的預付款1%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房地產開發經營監督管理工作中、、,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在城市規劃區外國有土地上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實施房地產開發經營監督管理,參照本條例執行。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范文2

第一條為了規范房地產開發經營行為,加強對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促進和保障房地產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房地產開發經營,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進行基礎設施建設、房屋建設,并轉讓房地產開發項目或者銷售、出租商品房的行為。

第三條房地產開發經營應當按照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環境效益相統一的原則,實行全面規劃、合理布局、綜合開發、配套建設。

第四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負責與房地產開發經營有關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房地產開發企業

第五條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除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企業設立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100萬元以上的注冊資本;

(二)有4名以上持有資格證書的房地產專業、建筑工程專業的專職技術人員,2名以上持有資格證書的專職會計人員。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方的實際情況,對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的注冊資本和專業技術人員的條件作出高于前款的規定。

第六條外商投資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的,除應當符合本條例第五條的規定外,還應當依照外商投資企業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有關審批手續。

第七條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符合本條例第五條規定條件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予以登記;對不符合條件不予登記的,應當說明理由。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對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登記進行審查時,應當聽取同級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八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持下列文件到登記機關所在地的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備案:

(一)營業執照復印件;

(二)企業章程;

(三)驗資證明;

(四)企業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

(五)專業技術人員的資格證書和聘用合同。

第九條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資產、專業技術人員和開發經營業績等,對備案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核定資質等級。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核定的資質等級,承擔相應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三章房地產開發建設

第十條確定房地產開發項目,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年度建設用地計劃和城市規劃、房地產開發年度計劃的要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經計劃主管部門批準的,還應當報計劃主管部門批準,并納入年度固定資產投資計劃。

第十一條確定房地產開發項目,應當堅持舊區改建和新區建設相結合的原則,注重開發基礎設施薄弱、交通擁擠、環境污染嚴重以及危舊房屋集中的區域,保護和改善城市生態環境,保護歷史文化遺產。

第十二條房地產開發用地應當以出讓方式取得;但是,法律和國務院規定可以采用劃撥方式的除外。

土地使用權出讓或者劃撥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應當對下列事項提出書面意見,作為土地使用權出讓或者劃撥的依據之一

(一)房地產開發項目的性質、規模和開發期限;

(二)城市規劃設計條件;

(三)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的建設要求;

(四)基礎設施建成后的產權界定;

(五)項目拆遷補償、安置要求。

第十三條房地產開發項目應當建立資本金制度,資本金占項目總投資的比例不得低于20%。

第十四條房地產開發項目的開發建設應當統籌安排配套基礎設施,并根據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則實施。

第十五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動工開發期限進行項目開發建設。出讓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期限滿1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征收相當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20%以下的土地閑置費;滿2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無償收回上地使用權。但是,因不可杭力或者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或者動工開發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動工遲延的除外。

第十六條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建設的房地產項目,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建筑工程質量、安全標準、建筑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的技術規范以及合同的約定。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對其開發建設的房地產開發項目的質量承擔責任。

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十七條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后,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向項目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提出竣工驗收申請。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竣工驗收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涉及公共安全的內容,組織工程質量監督、規劃、消防、人防等有關部門或者單位進行驗收。

第十八條住宅小區等群體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應當依照本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和下列要求進行綜合驗收:

(一)城市規劃設計條件的落實情況;

(二)城市規劃要求配套的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的建設情況;

(三)單項工程的工程質量驗收情況;

(四)拆遷安置方案的落實情況;

(五)物業管理的落實情況。

住宅小區等群體房地產開發項目實行分期開發的,可以分期驗收。

第十九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將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設過程中的主要事項記錄在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中,并定期送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章房地產經營

第二十條轉讓房地產開發項目,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條件。

第二十一條轉讓房地產開發項目,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自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辦理完畢之日起30日內,持房地產開發項目轉讓合同到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二條房地產開發企業轉讓房地產開發項目時,尚未完成拆遷補償安置的,原拆遷補償安置合同中有關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給受讓人。項目轉讓人應當書面通知被拆遷人。

第二十三條房地產開發企業預售商品房,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二)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三)按提供的預售商品房計算,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25%以上,并已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已辦理預售登記,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第二十四條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辦理商品房預售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證明材料;

(二)營業執照和資質等級證書;

(三)工程施工合同;

(四)預售商品房分層平面圖;

(五)商品房預售方案。

第二十五條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商品房預售申請之日起10日內,作出同意預售或者不同意預售的答復。同意預售的,應當核發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不同意預售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二十六條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進行虛假廣告宣傳,商品房預售廣告中應當載明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文號。

第二十七條房地產開發企業預售商品房時,應當向預購人出示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自商品房預售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到商品房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和負責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門備案。

第二十八條商品房銷售,當事人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合同應當載明商品房的建筑面積和使用面積、價格、交付日期、質量要求、物業管理方式以及雙方的違約責任。

第二十九條房地產開發企業委托中介機構銷售商品房的,應當向中介機構出具委托書。中介機構銷售商品房時,應當向商品房購買入出示商品房的有關證明文件和商品房銷售委托書。

第三十條房地產開發項目轉讓和商品房銷售價格,由當事人協商議定;但是,享受國家優惠政策的居民住宅價格,應當實行政府指導價或者政府定價。

第三十一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時,向購買入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

住宅質量保證書應當列明工程質量監督部門核驗的質量等級、保修范圍、保修期和保修單位等內容。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住宅質量保證書的約定,承擔商品房保修責任。

保修期內,因房地產開發企業對商品房進行維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響,給購買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二條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購買人認為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質量監督單位申情重新核驗。經核驗,確屬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購買人有權退房;給購買人造成損失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三條預售商品房的購買人應當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內,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現售商品房的購買人應當自銷售合同簽訂之日起90日內,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協助商品房購買人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并提供必要的證明文件。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營業執照,擅自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資質等級證書或者超越資質等級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將未經驗收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補辦驗收手續;逾期不補辦驗收手續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進行驗收,并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經驗收不合格的,依照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將驗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返修,并處交付使用的房屋總造價2%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給購買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造成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轉讓房地產開發項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范文3

現將《大連市城市房地產開發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大連市城市房地產開發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房地產開發管理,規范城市房地產開發行為,促進和保障房地產市場的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國務院《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結合大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大連市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上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和進行房地產開發管理,均適用于本辦法。

第三條  大連市房地產開發管理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是負責全市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的監督、協調、管理工作的領導機構。

大連市房地產開發管理辦公室具體負責市內中山區、西崗區、沙河口區、甘井子區國有土地上房地產開發的日常協調管理工作。其他縣(市)、區以及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園區、金石灘國家旅游度假區、保稅區的房地產開發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地產開發管理工作。

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房地產開發管理工作。

第二章  房地產開發項目

第四條  市及縣(市)、區計劃部門、規劃土地部門應根據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建設總體規劃,編制年度房地產開發項目計劃和用地規劃,經同級人民政府審定后下達執行。其中,縣(市)、區年度房地產開發項目計劃和用地規劃經審定后,還須報市領導小組同意。

市房地產開發管理部門根據批準下達的年度房地產開發項目計劃和用地規劃,會同有關部門確定開發項目建設用地的處置方式。

第五條  列入計劃的房地產開發項目的審批和管理,按下列規定分工:

(一)市內中山區、西崗區、沙河口區、甘井子區內的房地產開發項目,由市房地產開發管理部門負責;

(二)金州區、旅順口區及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園區、金石灘國家旅游度假區、保稅區內的住宅、商服、寫字樓等房地產開發項目,由市房地產開發管理部門負責,其他項目由所在地房地產開發管理部門負責。

(三)瓦房店市、普蘭店市、莊河市、長海縣內的住宅、商服、寫字樓等房地產開發項目,由市房地產開發管理部門與所在地房地產開發管理部門共同負責;其他項目由所在地房地產開發管理部門負責。

第六條  房地產開發項目審批前,房地產開發管理部門應會同計劃、建設、規劃土地、房地產等相關部門就項目的性質、規模和開發期限、城市規劃設計條件、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的建設要求、基礎設施建成后的產權界定、項目拆遷補償、安置要求等,制定《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設條件意見書》,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七條  依法取得房地產開發項目的單位,在與房地產開發管理部門簽訂《大連市房地產綜合開發項目及建設用地履約保證書》(以下簡稱《履約保證書》)后,由房地產開發管理部門發給《大連市房地產綜合開發項目及建設用地中標通知書》(以下簡稱《中標通知書》)或《建設項目通知書》。其中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單位,應在取得《中標通知書》之前,繳納20%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房地產開發項目單位應在取得《中標通知書》或《建設項目通知書》后,到市計劃、建設、規劃土地、房地產等部門辦理有關手續。

第八條  取得房地產開發項目的單位,應自接到《中標通知書》或《建設項目通知書》之日起,一般項目6個月內、大型公建項目8個月內辦完用地手續,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逾期不辦的,《中標通知書》或《建設項目通知書》即行失效,先期繳納的有關費用和出讓金不再退回。

第九條  取得房地產開發項目的單位,如果改變土地使用用途,擴大用地面積,增加建筑面積,必須經房地產開發管理部門審核,報領導小組批準后,調整用地規劃和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重新或補充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第十條  取得房地產開發項目的單位,在交清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依法取得《建設用地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固定資產投資許可證》后,方可申請《施工許可證》開工。

第十一條  涉及房屋拆遷的房地產開發項目的單位,應按《大連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規定,制定拆遷補償安置方案,報經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實施。

第十二條  房地產開發、建設企業在辦理專業配套使用手續前,須向市房地產開發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取得《準予配套通知單》。對無《準予配套通知單》的,各專業配套部門不予辦理配套使用手續。

第十三條  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房地產開發項目的單位,應按照《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履約保證書》的約定,按期投入資金開發建設。未按期動工或雖動工但未按期竣工的,按《大連市房地產開發停緩建項目處理暫行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四條  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后,取得房地產開發項目的單位,應當向房地產開發管理部門提出竣工驗收申請,房地產開發管理部門自收到竣工驗收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開發項目進行驗收。對其中竣工的住宅小區,還應由市建委組織有關部門進行綜合驗收。未經竣工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三章  房地產開發企業與經營

第十五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設立,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原有房地產開發企業未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應當按照國務院的有關規定逐步改制為規范化的公司。

第十六條  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應具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企業設立條件,其注冊資本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大連市的企業、經濟組織和個人在市內四區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注冊資本不得低于500萬元人民幣;

(二)外省市的企業、經濟組織和個人在市內四區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注冊資本不得低于1000萬元人民幣;

(三)單位和個人在市內四區設立外商投資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注冊資本不得低于500萬美元。

(四)單位和個人在縣(市)和旅順口區、金州區以及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金石灘國家旅游度假區、保稅區、高新技術產業園區設立內資房地產開發企業,注冊資本不得低于300萬元人民幣;設立外商投資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注冊資本不得低于300萬美元。

第十七條  設立內資房地產開發企業,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設立外商投資房地產開發企業,應到外商投資企業審批部門辦理審批手續。有關部門在辦理申請登記、審批手續時,應聽取同級房地產開發管理部門的意見。

第十八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持下列文件到登記機關所在地的房地產開發管理部門備案:

(一)營業執照復印件;

(二)企業章程;

(三)驗資證明;

(四)企業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

(五)專業技術人員的資格證書和聘用合同。

第十九條  房地產開發管理部門按國家有關規定對房地產開發企業實行資質管理。房地產開發企業應按其資質等級承擔相應的開發項目。

第二十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建設房地產項目,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規定和建筑工程質量、安全標準以及建筑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的技術規范。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對其開發建設的房地產開發項目的質量承擔經濟責任。

第二十一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將房地產開發、建設過程中的主要事項記錄在《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中,并定期送房地產開發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二條  房地產開發項目的轉讓,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執行。房地產開發項目的受讓人必須具備從事房地產開發的資格。

第二十三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商品房,須報經房地產開發管理部門審核批準后,到市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銷售登記和領取《商品房銷售(預售)許可證》。簽訂商品房銷售合同,必須使用市工商局、房地產開發管理辦公室、房地產局共同認定的合同文本。

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商品房,必須按《大連市商品房價格管理辦法》辦理商品房基準價格報批手續,并嚴格執行有關價格管理規定。

第二十四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委托中介機構銷售商品房的,應當向中介機構出具委托書。中介機構銷售商品房時,應當向商品房購買人出示《商品房銷售(預售)許可證》和商品房銷售委托書。中介機構不得為無《商品房銷售(預售)許可證》的企業銷售商品房。

第二十五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進行虛假廣告宣傳,商品房銷售廣告中應當載明商品房銷售許可證明的文號。

第二十六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預收的房屋預售款,應存入項目所在地銀行,專項用于項目建設。在支付和清償該預售房屋的全部建設費用之前,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七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時,向購買人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

住宅質量保證書應當列明工程質量監督單位核驗的質量等級、保修范圍、保修期和保修單位等內容。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住宅質量保證書的約定,承擔商品房保修責任。房地產開發企業在保修期內對商品房進行維修而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響,給購買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章  罰則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改變土地使用性質、擴大用地建筑面積,但不影響城市規劃的,由房地產開發管理部門責令限期補辦手續,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土地使用費;影響城市規劃的,由規劃土地部門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將未經驗收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房地產開發管理部門責令限期補辦驗收手續;逾期不補辦驗收手續的,并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經驗收不合格的,依照本辦法第三十條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將驗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房地產開發管理部門責令限期返修,并處交付使用的房屋總價2%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給購買人造成損失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造成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取得資質等級證書或者超越資質等級從事房地產開發的,由房地產開發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第三十二條  違反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規定,不辦理備案的,由房地產開發管理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銷(預)售商品房的,由房地產開發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已收取的預付款1%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涉及計劃、建設、房地產、物價等部門管理權限的,由上述部門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五條  房地產開發管理部門以及其他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章  附則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范文4

近日,一則《溫州一批20年產權住宅土地使用權到期,續期須按房產價格三分之一繳費》的新聞引發輿論關注。據溫州媒體報道稱:當地一部分市民正常買賣二手房后卻無法完成交易,原因是土地到期了。如果要續期,必須繳納占房價總額約三分之一的土地出讓金,也就是說,100多萬元的房產,續期就要再繳納30多萬元。溫州這一土地使用權續期事件隨即引發全國廣泛的關注。其實,溫州土地使用權續期事件在國內并非首例,除溫州外,至少在青島、深圳還有五個土地使用權到期續期案例。

對于土地使用權的到期,《物權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但《物權法》只規定了“自動續期”,對于該如何續期、需不需要交納土地出讓金以及交納標準都沒有明確。截至目前,國家層面尚未出臺關于出讓土地續期的實施細則,更沒有對出讓土地使用權續期出讓金收取標準作出規定。

一、土地使用權到期問題的解決

房屋所有權屬于個人產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私人對其合法的收入、房屋不動產享有所有權。其年限是永久的。但是,同年8月修訂通過的《城市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二條又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雖申請續期但依照前款規定未獲批準的,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續期的,應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雖然城市土地管理法修訂時間更新,但考慮到物權法屬于高位法,因此對于土地使用權應主要參照物權法的規定。所以,房產土地使用權到期以后,如果居民不繳納土地出讓金就不再擁有出讓性質的土地使用權,但法律規定可以土地使用權“自動續期”,政府不能無償、強制收回這塊土地。如果僅僅是居住需求,居民可以不用繳納土地出讓金而繼續住在房子里。但是,不再擁有出讓性質的土地使用權會限制房產所有人在房地產轉讓、抵押等方面的權利,需要補繳土地出讓金等才可重新擁有這些權利。

如果按照溫州現在的做法,續費額度相當于房價的三分之一,這在高房價的背景下,無疑會給購房者帶來沉重負擔。在無章可循的情況下,專家針對該事件的意見也不統一,可行的解決路徑主要有兩種:第一,大幅度降低“續期”的土地出讓金;第二,以每年征收的房產稅代替一次性征收的土地出讓金,在房產稅全面開征以后,對“續期”的土地使用權不再征收出讓金。城市住宅建設用地的升值與房屋不可避免的會折舊,房屋產權的永久性和土地使用的期限性,是我國房地產中的尖銳矛盾,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制定卻存在模糊空間,不對其加以完善無疑將影響房地產市場的健康發展。

二、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完善

1、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后的處理規則

如前所述,《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2條第2款規定與《物權法》第149條的相關規定相沖突,應予修改。此外,《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對續期時土地使用費的繳納應當作出明確規定?!段餀喾ā穼ζ陂g屆滿后是否支付土地使用費的問題未作規定,其立法原意是;“如何科學地規定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屆時應當承擔的義務,目前還缺少科學依據,應當慎重研究,物權法以不作規定為宜。而且物權法不作規定,也不影響國務院根據實際情況做出相關的規定①。”但是,事實上地上物的歸屬問題不宜由行政法規規定,因為國務院是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它有權制定行政法規來決定期間屆滿后另一方當事人能否獲得地上物的所有權,難以保障公平。因此《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在進行相關規則設計時,應保護所有人的利益,盡量由建筑物所有人使用房屋,適度進行國家干預,以保護利用土地的弱勢群體。

2、完善房地產征收規則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范文5

一、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開發商應當取得預售房許可證(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制度)。

商品房預售實行許可證制度,即開發經營企業進行商品房預售,應當向縣級以上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預售登記,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不得進行商品房預售。商品房預售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將正在建設中的房屋預先出售給承購人,由承購人支付定金或房價款的行為。我國《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第10條明確規定:商品房預售、開發經營企業應當與承購人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本文所稱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是指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與承購人就轉移在約定時間內建成的商品房所有權及商品房暫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支付商品房價金等事宜所達成的書面協議。

我國對商品房的預售采取許可證制度。采取商品預售許可證制度,有利于保障商品房預售秩序,保護消費者利益,維護當事人雙方的合法權益?!冻鞘蟹康禺a管理法》對商品房的預售作了明確的規定,按照《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預售商品,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取得合法的土地使用權是出售商品房的基礎,土地使用權證書是合法擁有土地使用權的標志。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只有在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的情況下才可以從事房地產開發和房地產交易,所以,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是基礎,是第一要件。

(2)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是商品房開工建設的前提,商品房建設一定要符合城市規劃。根據《城市規劃法》的規定,在城市規劃區內新建、擴建和改建建筑物、構筑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設施、必須持有關批準文件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規劃提出的規劃設計要求,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件。這是因為有的開發商如果尚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就開始出售商品房,就不排除會有商品房建筑工程能否開工的風險,從而有可能發生損害預購人利益的現象。

(3)按提供預售的商品房計算、投入開發的資金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25%以上,并已經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這一規定的目的在于防止“炒賣地皮”,有效地保護商品房預購人的合法權益,同時也便于房地產主管部門進行監督。

(4)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辦理預售登記、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只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商品房開發經營企業才能與承購人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同時商品房預售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預售合同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登記備案。

二、商品房預售合同是否有效的確認

按照我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開發商預售商品房應當申請取得預售許可,否則其與購房人簽訂的商品房預售合同無效,不受法律保護。筆者認為,不具備《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前三個條件的開發商所簽訂的預售商品房合同、應確認其無效,有利于保護承購人的合法權益,以促使開發商規范開發、依法預售,維護整個房地產業的長期利益是有益的。但是對那些已具備《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前三個條件,只是未向房產管理部門申請辦理預售房許可證的房屋開發經營企業所簽訂的合同,應如何確認其效力呢?筆者認為這種情況下的預售房合同應當屬于效力待定的合同的一種,這種合同如果當事人發生糾紛以后,但在前預售房開發商能及時向房地產管理部門申請補辦并取得預售商品房許可證。也應當確認合同的效力,這樣有利于保護當事人雙方的合法權益,有利于社會穩定。在商品房買賣中有些開發商與承購人,由于對預售商品房要領的不理解,將已建成的成品商品在簽訂合同時承購人不能一次支付金額價金而簽訂“預售房合同”,在這種情況下,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審查開發商是否具備“五證”即《固定資產投資許可證》、《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商品房銷售許可證》。如果具備“五證”應確認商品房買賣合同有效。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范文6

引起筆者思考的是這樣一個案例:原告某公司作為預購人與被告某房地產開發公司,于1999年簽訂一份《房屋預售合同》,并到該市的房地產交易管理所辦理了預售登記。后因該項工程長期停建,由該市政府有關部門按停緩建工程代為處置并拍賣給第三人。第三人投資續建竣工,但該市房產管理部門以原有預售登記為由拒辦房產登記。原告被告要求交付房屋,認為該預售合同已辦理了預售登記,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第三人抗辯認為,該項登記違反法律規定,不能對抗政府的處置拍賣行為,并以政府房產管理部門違法不作為為由,提起行政訴訟。兩案的爭議焦點集中在《房屋預售合同》的預售登記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上政府代為處置行為效力暫不論。

筆者認為,不論是民事行為還是行政行為,其行為效力都要依法認定。尤其是在事實清楚的情況下,正確理解和解釋法律就成為正確適用法律的關鍵。

首先,國家立法規范商品房預售行為的本意,在于在建商品房的預售不同于商品房現房銷售。無疑,這種售房方式對于搞活經營、廣籌資金,活躍房地產市場,促進商品房消費和促進房地產業健康發展等具有積極的意義。但是,如果管理不善,極易導致“炒地皮”、“炒樓花”等投機行為發生,導致蓄意詐財或中途倒閉、偷工減料、延遲交房等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現象的發生。因此,法律對預售商品房應當具備的條件和監督管理措施都作了明確規定,以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保障房地產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了商品房預售的法定條件,第二款和第三款規定的是對預售合同的監督管理措施,共同構成了商品房預售行為的依法登記和依法監管制度。

其次,國家對商品房預售行為實行依法登記和監管制度,主要體現在該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辦理預售登記,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和第二款“將預售合同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登記備案”。辦理預售登記是法定條件,申報登記備案是監管措施要求,都是依法登記制度的規定,均不得違反。

第三,該項依法登記制度,實行的是部門法定原則、職權法定原則和登記程序法定原則。非法定部門不得受理登記,無法律授權不得辦理登記,非依法定程序登記無效??h級以上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通過對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發放管理和對預售合同的登記備案管理,達到監督檢查、宏觀調控的目的,有利于這兩個法定管理部門對不符合條件的預售行為予以糾正和查處,有利于掌握預售情況和商品房建成后產權轉移登記發證工作,以切實保障房地產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第四,《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對受理預售合同申報登記備案的法定部門,明確規定為房產管理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并且必須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這兩個部門。除此之外的其他部門無權受理申報和登記備案。

第五,地方各級房地產交易管理所不是法律授權的受理預售合同申報登記備案的法定部門。其辦理預售合同登記備案是違反法律規定的,當然不具有合法登記備案所預期的法律效力。除非其具備《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六條第二款規定的授權,即“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產管理、土地管理部門的機構設置及其職權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任何違反該規定的私下授權都是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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