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新聞論文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網精心挑選了法治新聞論文范文供你參考和學習,希望我們的參考范文能激發你的文章創作靈感,歡迎閱讀。

法治新聞論文

法治新聞論文范文1

關鍵詞:信用/信用權/信用法律體系/失信懲罰

眾所周知,一個運行良好的市場秩序一定存在著某種道德支撐,法學界乃至經濟學界不約而同地認為,信譽或者信用,是市場經濟最重要的道德基礎。問題在于,法學界的使命絕不僅僅在于將法學或法律的作為委諸于一個倫理道德的范疇并且一推了事,民眾對法律這個“社會關系調整器”的巨大期待更逼迫著“行之有效的法律手段”的施展。何謂信用?信用權是否為法定權利?征信是否為社會所必需?信用體系建設與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保護如何協調?失信行為應當產生何種法律上之效果(比如懲戒)?諸如此類的困惑在倫理道德等方面固然有其產生的根源性和研究的現實性,但法律制度層面的廓清和構建顯然也是當務之急。

一、信用的法律學定義

在本體論的意義上,信任就是一種“存在性焦慮或憂慮”的心態[1]。當然,立足于實體法的民法來看,這樣的定義未免凌空蹈虛。信用最基本含義,無非是一種人與人之間的信任關系,之所以在人與人之間產生這種關系,是因為他們存在著交易行為以及由此帶來的交易風險,信用的底蘊即是在心理上對這種風險的忽視和坦然相對。關于信用或信任的基礎,社會學家看到的是家庭和血緣關系[2];文化和人類學家認為是長期的文化積淀即歷史遺產;而經濟學家則提出了重復博弈導致信任的基本假說[3]。那么,法學家的觀察在哪里呢?

我國民法學界迄今為止對信用的詮釋多達數種。[4]仔細辨析,不難發現其中的共識至少存在以下兩點:第一,學者皆肯認信用是一種社會評價;其二,進一步來說,信用可被限定為是一種與經濟活動有關的社會評價。至于上述諸家學說的分歧,則在于對構成評價的基本內容認識不一,且界定都較為模糊,以致于閱讀者很難從中準確捕捉到信用評價的基礎性因素,即作為被評價的客體的具體內容或構成要素。除此之外,信用甚至還被分門別類予以專業化的定義。比如有所謂法律信用的概念,指的是“法律嚴格遵守其所明示的、確定的規則和內容,以它對公平和正義的理性追求和堅定實踐所贏得的社會主體對它的信任?!薄笆欠勺鳛橹贫纫幏墩w所具有的信用,具體包括法律創制信用、法律運行信用、法律監督信用等”。諸如立法滯后、執法不嚴、司法腐敗和法律監督失效等社會現象,均被認定為“當前法律信用缺失的主要表現”[5]。

考察世界各國信用立法的產生不難發現“,信用”在法律世界中的出現實則與社會信用體系的形成亦步亦趨,是因應社會信用體系的需要而產生,進而構成完整的社會信用體系中不可或缺之一環。甚至可以說,法律上的“信用”是對社會信用體系這一社會現實的理論回應,社會信用體系構成了法律上“信用”得以有效探討的基本語境。就我國當前實踐中所謂的“信用”活動而言,基本上體現為兩類情形:一類是關于主體客觀性的履約能力的評價,即反映主體客觀上是否具有履約所必需的物質基礎。就企業看主要體現為基礎信息或身份信息,是對企業現狀的分析,其核心是注冊資本和企業財務;從個人看則體現為個人基礎信息,集中表現為工資狀況和職業選擇,這些情況可以概括為信用產生的基礎性或前提性要素。另一類是關于主體主觀性的履約品質的評價,即反映主體主觀上是否具有信守合約、如期履行的品質的描述。這種品質評定主要借助該主體過去發生的行為來判斷。從企業看包括良好信息、提示信息、警示信息;從個人看包括商業信用記錄,履約記錄、社會公共記錄和特別記錄等。[6]如此歸納,構成信用的兩大要素就是客觀性的履約能力的評價以及主觀性的履約品質的評價。二者系同時構成信用的不可分割的要素,就兩者關系而言,客觀履約能力僅僅是信用產生的條件而非信用本身,真正的信用,專指主觀履約能力。也就是說,信用是建立在主體客觀的履約能力基礎上的關于主觀的履約品質的評價。

當然,信用體系下所強調的信用雖然主要是指主觀的履約品質,但客觀的履約能力仍應歸入信用范疇之中。因為:第一,沒有客觀的履約能力就根本無信用可言,一個企業或個人,即使主觀上的履約品質再好,如果缺乏客觀的履約能力,則不免“巧婦亦難為無米之炊”。即使是商業賒欠行為,其設定和發生除了良好的履約品質外,同樣要以現在或將來的客觀履約能力的獲得為基礎。第二,在某些特殊情形下,沒有主觀履約品質的證明也能產生信用。生活中常見的信用卡申請就是典型的例子??梢?客觀的履約能力和主觀的履約品質構成信用的兩大要素。信用作為一種社會評價,無非就是關于民商事法律關系主體上述兩大要素的評價。客觀的履約能力是信用得以產生的基礎和前提,主觀的履約品質是信用發揮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等功能的核心和關鍵。

二、信用權的認定與界定

隨著加強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命題的被強調,“信用權”及其制度作為信用體系架構中的一個重要內容逐漸凸現,其概念、性質、內容和保護等一系列基本問題受到學界的關注和爭鳴。在主流的觀點看來,信用作為對主體的一種社會評價,關乎主體的生存、發展,日益成為民事主體不可或缺的一種人格利益,應當在未來的民法典中確立其為獨立人格權類型[7]。這種觀點已為兩部民法典草案建議稿所采納[8]。理論之價值在于化解不同問題之間的沖突并尋求一種體系內的和諧,以達成對現實的最大限度的整體解釋。以此觀之,力主信用權概念的學說,也同樣需要回答現實與理論的雙重追問:“信用權”之創設是否是對信用體系的妥適的法律理論上的因應?此項創設是否遵循了民法理論的基本體系邏輯?

可能的疑惑,首先來自民事權利屬性的追究。按照對民事權利下定義的一般方法,可以嘗試將信用權定義為民事主體所享有的其信用利益不受侵犯的權利。這種權利如果是人格權,按照人格權的本質要求,應是一種專屬于民事主體的、與其生俱來的、不受他人侵犯的絕對權利。這樣的定義帶來兩個問題:其一,信用權的專屬性如何表現。以信用報告為載體的個人信用、企業信用已經作為交易的標的,這已不是理論的假設,而是交易的現實展示,是市場經濟發展的實然結果。退一步說,如果個人、企業享有專屬性的信用權,那么,在征信業的運行中,征信機構對信用產品的開發和使用就必須以民事主體的授權為前提,這不但大大增加了信用產品的機會成本,而且可能使其失去效力支撐,使作為征信業支撐的信用中介機構失去存活的根本。所以,專屬性的確認有違征信業運行的一般規律,與一國信用體系建設的宗旨不相適應。其次,作為一種絕對權、支配權、對世權,信用權所具有的對信用利益的保有、控制和不受侵犯的需求,與信用的生成邏輯、信用本身也必須表現為可公開的信息之間的沖突如何協調?遵循一般的認知邏輯,信用的形成是事實判斷和價值判斷的結合。所謂事實判斷即是對于民事主體償債能力的判斷,該償債能力是建立在事實基礎上的,主要包括民事主體品德、能力和資本三方面的內容,具有客觀性。具體來看,品德從其歷史記錄中判斷,而歷史記錄是已經發生并且不可更改的;能力則主要從其年齡、商業經驗、教育程度等判斷,這些內容同樣具有客觀性;資本不言而喻更是具有客觀性,資本信用就是資本帶來信賴。正是基于事實判斷的客觀性,民事主體對于錯誤信息才具有異議權和要求修改的權利。價值判斷則是第三方或社會對民事主體償債能力的評價與信賴,這種判斷則主要為主觀判斷,第三方或者社會在民事主體以償債能力為主旨的一系列信息的基礎上做出評價,決定對其信賴程度,從而決定對其是否授信、授信的額度多大,如前所述,此項判斷才恰恰是信用的價值所在。無論從傳統倫理文化而言,還是從當今市場經濟而論,人性之美,莫過于誠實守信,一個人失去信用,就無人與之交往;一個企業失去信用,便無法在市場中生存;一個國家失去信用,則會擾亂經濟秩序,甚至影響社會穩定和政治安定?!罢\”為一切善法之源,人性之貴;“信”乃人生立世之本;“用”則是履行誠信的結果。因此,在事實和價值二分的基礎上形成的對民事主體信用狀況的評價,構成民事主體的信用利益,事關民事主體在交易中的資格、地位和利益空間,“信而有征”的結果為有信用,授信方可以決定是否授信;違諾不踐的終局是失去信用。失卻信用或信用狀況低下,就可能喪失市場主體資格或者減少進入市場的機會。只有在信用信息充足且真實的前提下,這樣的結果才可能出現。另外,信用既然是一種社會評價,它就應當具有公示性,能為其他人所知曉。不能獲取的信息(個人隱私、商業秘密)或虛假的信息不是真正的信用,所以,信用的公示性要求信用自身也必須表現為信息。所有這些都與絕對權的權利本質不相容。因為,人格權的權利特征決定了權利主體以外的任何人不能隨便支配和利用其信用利益,這與市場條件下信用必須可以成為交易的重要資源、信用產品的合理開發和利用是征信機構的正當權利之間存在不能協調的障礙。

與已有的人格權客體的明確界分,是信用權獲得法學上定義的另一個前提。信用是一種社會評價,既如此,其與名譽、商譽就有天然的同質性,在法學的視域內,信用的形成主要源于民事主體的履約能力和意愿。債務人的資金實力、兌付能力、商業信譽等特殊經濟能力是產生信用的客觀基礎,但僅有履約的能力而無履約的意愿,不能說明債務人有信用。在信用交易的過程中,交易達成時買受人雖然表面上支付的是信用,金融機構售出的也是信用,但信用本身卻無論如何不是交易的標的,充其量,信用不過是交易標的物的擔保而已。所以,正如自然人的肖像權許可他人使用、法人的名稱權可以轉讓帶來財產性收益一樣,民事主體可以通過其自身信用的表彰作用,為自己帶來財產性收益,但無法改變信用的人格利益屬性。

當然,對民事主體信用的評價是社會公眾的評價,不是當事人的自我經濟評價,這種評價可能但不一定是肯定性的社會評價。換言之,信用包含有褒義的信譽(良好信用),也包括一般意義的信用。良好信用包含明顯的財產利益因素,該種財產利益并非為直接的財產利益,而是含于其信用利益之中,在具體的經濟活動中,能夠轉化為財產利益;損害信用利益,也會造成嚴重的財產利益損失。但是,考量在信用被故意侵犯的情形,一般而言,實施信用侵權行為的目的一般是妨害對方當事人的信用,造成其生計或前途等方面的不利益,并非是破壞對方競爭實力而謀取不正當利益。如果對上述觀察不能提出有力的辯駁,那么關于信用權的主張就很難解釋為何對民事主體信用的侵害和保護,并不超越既有人格權對名譽、商譽的保護空間。

事實上,一個無法回避的現象是,信用作為經濟品質方面的評價,雖然是一種主觀的社會評價,但其評價依據主要是過去交易行為的客觀記錄,其評價基礎具有客觀性和“量化”的特征,不直接或很少能關涉被評價人人格的評價。因此信用評價對于被評價人而言主要的是財產利益部分?,F代信用社會所關注的,乃是信用給被評價人帶來的財產來利益部分,客觀的履約能力和主觀的履約品質方面的評價都能給被評價人帶來財產利益,如創造更多的交易機會、減少交易成本、節省談判時間等。

最后,遵循有權利必有救濟的邏輯,信用權應當與其他民事權利一樣有相對明確的侵權責任構成。但是,對信用權的侵權救濟是否客觀且獨立地存在,亦不無可探詢之處。就國外情形看,在一些大陸法系歐洲國家,民法典規定了專門條款保護自然人和法人的信用(如《奧地利民法典》第1330條II、《德國民法典》第824條、《希臘民法典》第920條和《葡萄牙民法典》第484條,西班牙《個人名譽保護法》已經擴展到對信用即“商業上的名譽”的保護等),沒有專門規定的則適用民法典一般條款加以保護(如意大利,法院往往在一般條款之下塑造和論證信用權)。在比利時和法國,對個人或企業信用的危害,不過是一般條款所調整的內容,并沒有被特別強調。必須特別注意的是,在大多數國家,信用基本上不同于名譽,法律保護自然人或法人的信用,其目的是保護主體的經濟利益而不是人格尊嚴和情感利益;無論大陸法系還是英美法系國家,其對信用的保護與一般的隱私侵權、侵犯商業秘密、侵害商譽、不正當競爭、純粹經濟利益的損失等等往往要么統一,要么存在交叉,文獻的檢索不能證明在上述國家或地區已經形成了對所謂信用權的明確和完整保護?;蛘?至多只是對于信用被侵犯的救濟按照名譽侵權、侵犯商譽、純粹經濟利益損失等標準加以確定而已。

如果立足于民事責任構成意義上的信用權侵害,那么至少需要解決以下疑問:其一,侵權人主觀過錯的程度是否應當考慮?輕微過失是否追究責任?如果考慮信用的特征、考慮公眾知情權和社會公共利益、考慮社會信用體系的有序運行,信用權侵權的主觀過錯認定就應當不同國情不同考慮,同樣國情不同發展階段不同考慮,沒有統一的標準可供參考;即使一定國家一定發展階段有相對確定的標準,也會因法官自由裁量空間的大小而各異其趣。其二,賠償責任的認定標準是什么?當然,如果信用侵權系征信過程中相關機構錯誤地記載或傳播當事人的信用信息,甚至是故意制造或散布當事人的虛假信用信息,造成當事人損失的,相關機構自然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對此,各國立法均有明確規定,如《美國公平信用報告法》第616、617條、《德國聯邦個人資料保護法》第8條、《奧地利資料保護法》第28條、我國臺灣地區《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7、28條,等等。就各國立法例看,相關機構提供、記載、傳播了當事人的錯誤信用信息,并因此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并不必然地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而是貫徹“合理程序原則”解決。例如在美國,法院判斷個人信用報告是否符合準確性的要求,主要看個人信用報告機構是否采取了合理的程序以確保信用信息的真實性,如果信用報告機構已經盡到了這樣的注意義務,則即便存在信用報告不準確的情況,也不會被追究責任。[9]《德國聯邦個人資料保護法》第8條規定“,非公務機關依本法或其他資料保護法,因錯誤或未經同意處理當事人個人資料,當事人得請求損害賠償?!钡?該法第9條又規定,“處理或受托處理個人資料之公務及非公務機關,應采取必要之技術及組織措施,以符合本法規定,以及本法附則所列要求。但要求為必要措施之耗費,應僅限于其保護目的所要求之程度,有合理之相當性?!币来藯l款,相關機構對于確保個人信用信息的準確性所負擔的責任不是無限制的,其只要盡到了“必要之技術及組織措施”,即使仍造成當事人損失,也可免除責任。但是“,合理程序原則”又是一個抽象和模糊兼具的認定規則。所以,信用體系運行規律和信用自身的特點就決定了,即使在以信用權被侵犯而判決的案例中,侵權人的賠償責任也并不能如一般的人格權侵權、財產權侵權一樣加以認定,或者說,判決在更多的情形下掛的是“信用權”之名,行的是名譽、商譽保護之實。其實,梳理國內外就信用利益保護的態度和做法可以發現,這樣的路徑選擇足可敷用:如果信用的評價存在問題,即低信用高評價或者高信用低評價,民法既有的誠實信用原則以及名譽權、商譽權的設置、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可以提供保護;如果信用征信中相關機構侵犯了個人的隱私信息,屬隱私權保護的作用空間,侵犯了企業的商業秘密,屬商業秘密保護的作用空間。

應當說,在民法中民事主體的權利體系框架內,將信用權確定為一種具體的人格權,以表明信用及信用權在民商事活動中的重要性,與民法的價值追求以及主體權利發展的邏輯并無違拗之處。但是,正如法律思維本身所要求的,事實的合法性優于客觀性,妥當性替代真假性,多元性勝過一元性,所以,在信用體系構建的過程中,并不意味著信用權的確立是必須和唯一的進路,如果我們衡量信用信息的準確內涵,尊重民事權利的生成邏輯,從“評價”作為法律客體所具有的獨特的外在性出發,將原本是名譽組成部分的信用評價與被評價人的人格關聯部分交還給名譽權來調整,那么,可能剩下的與被評價人財產利益的關聯,才是信用權的本質所在。三、信用的民法上的保護和救濟

信用是社會的基礎,作為客觀規律,其存在甚至超越人為的設計,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10]從這個意義上說,法律制度不過是各種能夠促進和保障信用的方式中的一種,而且可能未必是最經濟但無疑是最有效的方式。信用的產生來源于交易的需求,而交易又隨社會變化而變化,因而社會的變化帶來了信用的變遷。就我國社會而言,經歷了一個由鄉土社會到現代社會的演進過程,信用關系也因此經歷了學者所謂的由身份信用到契約信用的發展歷程。身份信用的約束力量來源于道德準則,而契約信用乃為商業交易而設,其約束力量則必須來源于法律的強制。促進信用的法律制度是多方面的,甚至可能在看起來毫不相干的地方,比如《物權法》[11]。

應當指出的是,世界上所有的法律都鼓勵誠實信用,懲戒虛假詐欺。雖然法律上不可避免的漏洞會給奸蠡玩法以可乘之機,使得法律對道德和信用問題的產生具有表面上的“聯系”;但是如果一定要將信用問題歸結為法律問題,以為社會誠信創建主要依賴于“完備的”法律制度建設,多少還是有點“忽悠”。信用體系本質上是一種事前的防范和作用機制,信用的塑造目的在于通過對主體行為的合理預期,實現信用交易的正常進行[12]。而法律,可能更多的是一種事后的作用。所謂信用或信任的危機,無非就是社會成員相互交往過程中由于缺失有效性承諾而導致的缺乏基本信賴之不確定乃至不安全關系狀況;對癥下藥的理解,法律制度的功用,應當也主要在于此項信賴的維護和救濟。

法治新聞論文范文2

在此期間,中國的信息公開也經歷了一系列過程。信息化從形成到現在已經發展了約100年,中國社會的信息公開同樣也經歷了一系列的發展變化過程,隨著全球經濟的發展,信息化逐步席卷全球,帶領著人們進入到信息化時代,信息化時代下,人們越發的重視信息和知識的重要性所在,在信息社會中,信息和社會就像樹木和土壤的關系,相輔相成不可或缺,信息只有在社會發展中才能起到積極的作用,只有在經濟社會中才能體會到他的價值所在,只有將信息公開,才能最大限度的發揮其作用,政府信息公開作為信息公開的一種,同樣也起到這樣的作用。

政府信息公開制度是一項利國、利民的優秀制度。當前,我國的政府信息公開制度已經形成。各個地方政府也紛紛制定各種規章和法規以保證信息的及時有效公開。國務院不失時機地出臺了《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該條例已于2008年5月1日起開始實施。這部條例是既總結了國內的經驗,也融合先進國家的經驗。該條例的實施,已經為我國制定全國性的政府信息公開法提供借鑒和寶貴的經驗。迄今為止的憲法修正案除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之外, 并沒有涉及到包括知情權在內的、具體的公民基本權利。

然而,隨著公民權利意識的不斷覺醒, 我國的法律需要做出及時的反饋和響應。個人尋求獲得政府信息是基于以下三個目的, 第一是監督政府的活動, 第二是為了商業的用途, 第三為了訴訟的目的。如反腐敗成為這幾年社會民眾關注的熱點, 這正是公民知情權要求的具體表征。將公民知情權列入憲法確認的基本權利, 可以為政府信息公開立法提供憲法上的正當性。政府信息有效公開有利于推動民主法治建設、依法行政,有利于形成政府與民眾的互動。通過不斷地尊重并維護社會公眾的社會知情權和社會參與權、意志表達權以及民主監督權,在民主充分發揚的前提下,調動各階層的積極因素。

實現政府信息公開,將政府的辦事制度和程序告知民眾,使政府行為處于廣大群眾的監督之下,能夠強力促使政府機關及工作人員增強法制觀念,依法辦事,不斷提高行政管理水平。政府信息公開,使民眾、一般社會團體能夠獲得與自身利益有關的信息,在體現了公開原則的同時,也能夠使廣大民眾和各種社會組織參與到政府決策過程中去,實現更好的互動。

法治新聞論文范文3

本文主要是向大家介紹了信號發生器論文參考文獻的寫作標準規范格式和文獻范例的撰寫,關注學術參考網可以查看更多優秀的論文參考文獻。希望小編整理的信號發生器論文參考文獻能給大家在寫作當中帶來幫助。

信號發生器論文參考文獻:

[1]陳益飛、單片機原理及應用技術、國防工業出版社。

[2]鄒虹、單片機波形發生器的設計、重慶郵電學院學報。

[3]毅剛,彭喜元、單片機原理與應用設計、電子工業出版社。

[5]張毅剛、彭喜元單片機原理及應用(第2版)、高等教育出版社

[5]譚浩強.C程序設計(第4版)[M].北京:清華大學出版社2010.

[6]陳明義.電子技術教程設計實用教程(第3版)[M].長沙:中南大學,2009.

[7]馬曉.函數信號發生器的設計[D].河南2012.

[8]李華.MCS-51系列單片機實用接口技術[M].

[9]何立民.單片機應用技術選編[M].

信號發生器論文參考文獻:

[1]康華光.電子技術基礎--模擬部分第五版.高等教育出版社1998

[2]謝自美.電子線路設計.實驗.測試(第二版).華中科技大學出版社2000[1]電子電路大全(合定本).中國計量出版社1991

[3]童詩白華成英主編《電子技術基礎-模擬電子技術》P402-461頁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2004年7月出版(非正弦信號產生電路)

[4]陳曉文主編《電子線路課程設計》P129-P133頁(函數發生器的設計)電子工業出版社出版2004年8月出版

[5]張憲、何宇斌主編《電子電路制作指導》P151-161化學工業出版社出版2006年1月第一版(振蕩電路)

信號發生器論文參考文獻:

[1]《電子技術基礎-模擬電子技術》P234-P240頁主編:郝波、李川西安電子科技大學出版社出版2004年7月出版(非正弦信號產生電路)

[2]《電子線路課程設計》P129-P133頁(函數發生器的設計)主編:陳曉文電子工業出版社出版2004年8月出版

[3]《電子電路制作指導》P151-161主編:張憲、何宇斌化學工業出版社出版2006年1月第一版(振蕩電路)

法治新聞論文范文4

「關鍵詞國際支付,信用證,權利義務

國際信用證業務的法律依據是國際商會制定的《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世界各國銀行開出的信用證均須注明依此統一慣例開立,在發生糾紛時有關法院依此慣例裁決。我國法律也明示承認國際慣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42條第3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參加國際條約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國際慣例。”我國其他涉外法律中也都作了關于適用國際慣例的規定。這些規定為中國金融機構從事涉外貿易、金融活動與國際慣例接軌創造了條件,也為中國司法機關和仲裁機構審理涉外經濟糾紛提供了依據。

一、國際信用證業務的法律性質

依據《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500號文本第一部分“總則與定義”,筆者將國際信用證業務的法律性質歸納為如下四點:

1、是一種銀行信用

信用證是銀行有條件的付款承諾。信用證是一種銀行信用,是開證銀行用自己的信用為進口商的商業信用作擔保,但開證銀行的這種付款信用保證是有條件的,即受益人(出口商)必須完全遵守信用證條款規定,提交符合要求的單據。信用證開出后,開證銀行負第一性的付款責任,是主債務人,即只要受益人(出口商)通過有關銀行交來單據符合信用證條款,開證行不管進口商能否付款給它,都必須對受益人或指定銀行付款。這不同于一般擔保業務中銀行只負第二性的責任,即是在被擔保人不付款情況下銀行才代為付款,更不同于托收業務中的委托關系,即能否收款銀行不負任何責任,只是代為辦理。

信用證是以銀行信用為基礎的“有條件的銀行付款保證”。這種支付既可以由開證行直接辦理,也可以指定另一銀行付出,或授權另一銀行議付。開證銀行或其人在信用證項下的付款保證,要求以提供“在表面上完全符合信用證條款的單據為唯一的條件”。

在信用證業務中,一家銀行在不同國家設立的分支機構都被視為另一家銀行。《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確立上述準則是因為一家銀行及其在不同國家設立的分支機構,往往是同一法人,在處理債權、債務上相互有關。因此,同一法人條件下的經濟訴訟,有時將在跨國間出現糾紛。這種糾紛如被介入信用業務,則對順利進行結算非常有害。國際商會為排除上述糾紛的干擾而確立這一準則。

在信用證業務中是否執行《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條款,由有關當事人共同確定。這一信用證業務的特殊性質表明,只要各當事人一致同意,則允許在信用證中列入特別條款,亦即不受慣例約束的條款。但是,如果在信用證上已標明“本證按照國際商會《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500號文本辦理”,在這樣的條件下,則“除非另有約定,本慣例條款對當事人都具有約束力?!?/p>

2、是一項獨立文件

信用證是一項獨立文件,不依附于貿易合同。一般來說,進口商向銀行申請對外開立信用證,首先必須是它已調查對方資信并通過洽談訂立合同,在合同中規定使用信用證方式進行結算,并在規定期內要求銀行開出信用證。但是,以合同為依據而開立、內容也應該與合同一致的信用證,一旦開出,就是一項獨立文件,不依附于合同,有關當事人(開證銀行、議付銀行、買方、賣方)只受該信用證條款的約束,不受合同的約束。在出口業務中,出口公司在收到對方開來的信用證后,一定要立即對信用證內容進行仔細審核,如發現信用證條款與合同不符或難以接受的,應立即聯系對方開證銀行和進口商進行必要的修改,否則到時無法提供符合信用證要求的某項單據,即使貨物出口保質保量保時、完全符合合同要求,對方也會拒絕付款,因為在采用信用證方式下發生糾紛,唯一的依據是信用證條款,而非合同。

信用證項下的有關當事人不得利用有關的其他合約,對信用證的業務運作進行違約抗辯。信用證作為一種合約必然會與其他合約有聯系,如信用證與貿易合同,信用證與銀行間的業務合約等。但是,信用證項下的各當事人不能引用有聯系合約的規定,作為地信用證條款違約抗辯的依據,《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第3條6款規定:“受益人在任何情況下,不得利用銀行之間或申請人與開證行之間的契約關系?!边@些規定,是為了保障銀行結算業務的順利開展,避免對信用證業務造成干擾或破壞。

3、是一種單據業務

信用證業務是純粹的單據業務。信用證項下的單據,不論它是“金融單據”即匯票、期票、支票、付款收據等,或“商業單據”即發票、提單、保險單、檢驗證收、產地證明等,雖然這些單據確實具有履約證明或代表貨物的作用,但是,在信用證業務運作中,有關銀行只能憑單據辦理結算業務,而根本不會去考慮單據背后所反映的事實狀況。

信用證業務中一切以單據為準,不以貨物為準。在信用證業務中,銀行處理的是單據,而不是貨物,對貨物的真假好壞,貨物途中損失,是否達到目的地概不負責。只要客戶交來的單據符合信用證條款,銀行就必須付款。辦理信用證業務的有關銀行既無必要亦沒有可能監督實際貨物的交易或實際勞務的供應等行為。銀行辦理信用證業務的目的在于促進國際貿易往來的發展,并發揮其融通資金的作用。

4、是一種書面憑證

從信用證本身內容的規定來看,它必須有助于結算的順利進行。信用證的內容應該完整、明確。必要的項目缺一不可,描述信用證內容的詞語不得摸棱兩可或含糊不清。信用證上的每一條款均應反映“單據化”的要求,即必須以“提供單據的辦法”來體現條款的要求。信用證的內容必須簡潔,避免繁瑣。在信用證的內容中不應列入過多的細節?!陡鷨涡庞米C統一慣例》第13條規定:“銀行將不審核信用證沒有規定的單據”,“如信用證含有某些條件而未列明需提交與之相符的單據,銀行將認為未列明此條件,且對此不予理會”。

法治新聞論文范文5

關鍵詞:情志相勝法心理障礙疏導啟示

一、情志相勝法的概述

人的心理活動,中醫學將其統稱為情志,它是人在接觸和認識客觀事物時,人體本能的綜合反映。中醫運用五行學說,采用取類比象的方法,將人體歸屬于心肝脾肺腎五大體系,根據喜怒優思悲恐驚的不同特點,而將其具體歸納為某一臟的生理功能,即五臟生五志,其中喜為心之志,怒為肝之志,思為脾之志,悲(優)為肺之志,恐驚為腎之志;臟腑發生病變,可以引起情志的變化,當發生突發、強烈或持久的情志失調情況時,便也首先損傷有關的臟腑,可使臟腑功能失調、氣血紊亂而發生病變。即喜傷心、怒傷肝、思傷脾、悲(憂)傷肺、恐(驚)傷腎。反之調理情志也能達到調理臟腑氣血、治療疾病的目的。情志調節不僅可用于治療情志疾病,對于其他臟腑疾病也能起到治療或輔助治療的作用。

情志相勝療法,創自于《黃帝內經》,是中醫獨特的一種心理治療方法,有系統的理論依據和臨床積累。情志相勝法的治療原理,就是巧妙地運用五行的生克制化關系,用一種情志去糾正所克的情志,達到調節由這種不良情志所引起的疾病的方法。形成悲勝怒,怒勝思,思勝恐,恐勝喜,喜勝悲的情志相勝心理療法,亦稱為以情勝情療法、五志相勝、情志移遣療法等。金元時期的(丹溪心法要訣》中則進一步發展了此法:“悲可以治怒,以側槍苦楚之言感之。喜可以治悲,以歡樂戲謔之言娛之。恐可以治喜,以禍起倉卒之言怖之。思可以治恐,以慮此忘彼之言奪之。怒可以治思,以污辱斯周之言觸之?!?/p>

歷史上七情互治的案例頗多。如《后漢書·方術傳)記載,華佗曾寫信怒罵一位因思慮過度而患病的郡守,使其大怒嘔出“惡血”而愈,據《冷廬醫話》所載,清代名醫徐徊溪曾以死訊恐詐狀元:江南一考生因得中狀元過喜而狂,徐假告以逾十天將亡,書生因受恐嚇而病愈,通曉醫學的書法家傅青主,曾教一位妻子優郁煩悶而病倒的青年,用文火加水垠軟石頭做藥引,青年燒火幾天幾晚而無倦意,妻子見狀深受感動,最后化恨為愛而疾愈。

二、當代大學生中常見的心理健康問題

心理健康亦稱精神健康,是指人具有良好的心理狀態和較強的社會適應能力,同時在工作生活中能夠充分發揮自身的潛能和價值。

當前隨著經濟的飛速發展,社會與家庭對大學生們寄予的希望越來越高不僅要求他們要有較高的知識水平、專業技能和良好的身體素質,而且要求他們具有健康的心理和人格;不僅要能面對現實,自知自制,適應環境,情緒穩定,而且要求他們樂于學習,善于交往,有較高的耐挫力和較強的競爭合作意識。然而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特別是涉及大學生切身利益的各項改革措施的實行,大學生面臨的社會環境、家庭環境和學校環境日益紛繁復雜,他們面臨的學習、就業、經濟和情感等方面的壓力越來越大,不可避免地會形成各種各樣的心理問題,急需疏導和調節。

2.1自卑、抑郁

有部分學生往往對自己持完全否定的態度,缺乏生活的積極性和主動性。目前大學生群體中最突出的心理問題就在于此,由于自卑而導致自輕、自賤、自我封閉。形成的原因是由于經濟生活和人際交往上的困難,使他們感到自己無能為力,從而喪失挑戰困難的勇氣和信心,在心理上采取了逃避、退縮的應對方式,不與同學交流不參加集體活動,消極地看待生活中的一切,使整個人生帶有濃重悲觀消極的色彩。

2.2憂郁、沮喪

有這種心理的學生多來自于貧困家庭。他們的個性特點是內向、敏感。平時情緒抑郁消沉,神情恍惚,多愁善感,失眠厭食,精神不振,學習動力不足。他們要靠家長或自己借債來支付高額的學習費用,而這些將來要靠他們自己來償還。面對嚴峻的就業形勢,心中常對自己的未來產生極多的優慮,害怕畢業后還不起債、生活不幸福、事業不順利,對未來沒有信心。這些同學言談舉止時而冷漠時而激動。冷漠時對什么都不感興趣,不參加社交活動,沒有集體榮譽感,甚至對于同學的關心幫助也無動于衷;個別貧困生甚至認為社會對自己太不公平,活著太累、負擔太重、人生沒有意義而產生退學、輕生等念頭和行為。這在大學校園屢見不鮮。

2.3嫉妒、憤世

他們總希望自己處處比別人強,比別人好,但現實情況卻恰恰相反。這種矛盾致使他們的情感、認知心理出現障礙。有些學生看不得其他同學在某些方面強于自己,某些相貌平平的女生嫉妒身邊貌美的女同學;一些同學嫉妒周圍表現出色的學生,而自己卻不努力學習改進;貧困生對自己窘迫的經濟狀況缺乏正確的認識和理解,對一些有優越經濟條件的同學產生了極強的嫉妒心理。這些表現都是對他人嫉妒,他們不從自身找原因,卻一味埋怨,從怨恨父母、怨恨家庭,發展到怨恨他人,怨恨社會,甚至敵視和仇視他人和社會。

2.4虛偽、虛榮

這類學生大多性格外向、好強、愛面子、圖虛榮、好攀比、追求享樂與高消費,待人不真誠、虛偽、虛榮。往往有些同學受社會不良風氣的影響,自認為自己很成熟,說話、辦事一副老練的樣子,為人處事不能以誠相待,欺詐同學、偽裝自己等等;另外有些貧困生,由于圖虛榮、愛面子,往往打腫臉充胖子擠人闊人之列,讓大家刮目相看。如個別大學生為了證明自己有錢,可以慷慨拿出一個月生活費的大半宴請同學、朋友,然后再避開同學的面長時間啃干饅頭;這些虛偽的思想危害的是這些同學內心的凈土。

三、如何運用情志相勝法進行疏導

當代大學生常見的心理健康問題主要表現為自卑、優郁、沮喪、妒忌、嫉妒、憤世、虛偽、狡詐、品行不端……這其中的大部分都與人的情志相關。情志相勝法作為傳統養神法中的一種獨特療法,對情志方面產生的疾病有很好的治療效果。

3.1對自卑、憂郁、沮喪、抑郁的疏導

傳統養生學認為,優為肺之志,優,即優愁,也就是頹喪懊惱,沉悶不樂的表現。人當優愁不解引起情志郁悶,精神不振,必然導致肺氣不利而發生病變一般來說,優作為一種情志活動,是人體對外界事物的一種正常應答反應,不會對身體構成危害。相反,暫時而輕度的優傷,有助于對所遭挫折的重新認識,有助于人們在思想上獲得正確的認識,對身心健康有一定益處。但是,當一個人的優愁悲傷太過,或者持續時間過長,超過了人體自身所能調節的限度和承受的負荷,而在思想認識上,又不能主動或被動地轉移這種不良情緒,優就成為一種致病因素,嚴重者可因憂慮過度而喪命。善優多愁還可以傷脾,脾志傷則煩悶,四肢無力,不思飲食,或二便不暢等。由于優則氣郁,故以喜治優。

以喜勝優是中醫情志相勝的治療方法之一如果學生一直是郁郁寡歡、悲悲切切,可以多給予他們支持和安慰;如果學生表現為不善交際,與老師和同學關系相處不好,孤僻、退縮和與社會隔離,可以采用社交技巧訓練、人際關系指導,幫助其學會如何與人交談和交往;如果學生因為感情矛盾、家庭破裂等出現的抑郁、悲觀和絕望,可以考慮采取感情指導、家庭關系咨詢協調以及心理治療,從而緩解抑郁癥狀。當他們感到優郁,沮喪時,不妨去想一點令自己快樂幸福的事情。如回想一下和同學或好友一起共度的美好時光,或者做一些愉快的活動,如唱歌跳舞、看電影戲劇,和自己喜歡的同學一起去逛街、旅游等,以達排憂消愁的目的。

3.2對思慮的疏導

思為脾之志,思是精神高度集中地思考、謀慮的一種情志思作為人體的一種情志活動,是正常的而且也是必需的。但是,當人們面對某一問題思慮過度,或者思慮時間過長,百思不解仍思不休止,超過了人體自身所能調節承受的限度,而在思想認識上,又不能主動或被動地轉移這種不良情緒狀態時,思就成為一種致病因素,對機體構成危害,從而造成各種疾病。中醫認為,思為脾志,故過思最易傷脾,而致脾的升降功能失常,脾氣郁結,運化失健,發生胃院痞悶,飲食不香,消化不良,腹脹便塘等不適,所謂“思傷脾”;“思則氣結”(《素問·舉痛論))就是此意。思則氣結,故以怒勝思。

以怒勝思是中醫情志相勝的治療方法之一中醫認為,思為脾志,怒為肝志,因木能克土,而脾屬土,肝屬木,所以可用肝之志—“怒”來治療各種由脾之志—“思”引起的疾患。即用激怒的方法,使優思之情感得到緩解?!豆沤襻t案》記載一病案:一女出嫁后,其夫外出經商多年未歸,思夫心切而致不思飲食,困臥不動,如癡如呆,服藥無效。朱丹溪診后告訴其父,此為久思氣結,單純藥物難以治愈,需情志療法。囑其父打了該女幾個耳光,并大聲責罵,該女被打后十分生氣,嚎哭叫嚷,朱丹溪又給了她一些藥物調理,即能進食,又囑其父說丈夫來信,不久可歸,未再復發。

在大學生活中,我們亦可借鑒此事,在優思難解、不能自拔,如失戀、單相思等時,不妨想點對方引你憤怒的行為和事情,說不定有助早日擺脫痛苦,閑暇時可以欣賞音樂,調音樂可以疏通肝氣,肝氣疏達,則脾復健運,可解除脾郁思積。角音為春之聲,像春天新生的植物一樣破土而出,朝氣蓬勃,蒸蒸日上。角調音樂對思慮不解,優郁抑郁而引起的消化道疾病、頭痛、心血管疾病等具有康復作用。如《甜蜜蜜》《快樂老家》等。

3.3對憤世、嫉妒的疏導

怒為肝之志。凡遇事憤愈,或事不遂意而產生一時的激怒,一般不會致病。倘因事非或某些病理性易怒過盛,則可引起怒發沖冠,慎目毗裂,在這種盛怒而又持續的情況下,則可導致肝氣上逆、橫逆等病變。如“怒傷肝”(《素問·陰陽應象大論》);“怒則氣上”(《素問·舉痛論》),都是這個意思。另外,忿怒之情郁積日久,不能發泄,更易導致肝的更多病變。怒則氣逆,故以悲勝怒。

(儒門事親》中載:張子和治一婦人病,問病人曰:“心欲常痛哭為快否?”婦曰:“欲如此,余亦不知所謂。張又曰:少陽相火,凌灼肺金,金受屈制,無所投告。肺主悲,但欲痛哭而為訣也?!庇谑牵瑥堊雍凸膭畈∪吮M量痛哭,其病得以康復。此病例為木火傷肺金,肝肺氣郁,故以哭出為快。使其痛哭以宣泄之,使其調達而收效。在日常的生活和學習中我們常常會遇到許多不如意的事情而我們許多人又常常會為這些事情同別人大動肝火,這時候我們就要學會調節我們的情緒,可以聽一些節律低沉,凄切悲涼之曲,如蔡文姬的漢未古曲《小胡茄》、賀祿汀的《天涯歌女》、《四季歌》、黎錦光的(葬花》等,使我們在悲哀的樂曲聲中消除怒氣,調節情緒。

3.4對自負心理的疏導

喜為心之志。喜悅本來能使人氣血調和,精神振奮,對人有益但暴喜,即突如其來的驚喜或過分的大喜,也是一種強刺激。大腦受到這種刺激后,交感神經興奮,釋放大量腎上腺素,心率加快,血壓升高,呼吸加促,體溫上升,如果超過了人的適應能力,就會造成體內紊亂。嚴重者可能會造成血管破裂甚至心臟驟停而死亡,也可能造成思維紊亂,乃至精神失常?!度辶滞馐贰分兄哆M,因過喜而精神失常所以,在日常生活中要避免過分激動,不但要防“氣死人”,還要防’‘樂死人”?!端貑枴づe痛論》也說:“喜則氣緩”。傷心、氣緩,都是說明心跳神蕩,精神渙散,思想不能集中的表現;甚至還可能出現哭笑無常,或精神失常,發狂妄語等。喜則氣緩,故以恐勝喜在日常生活中當大喜臨門時,要注意控制自己的感情,不要過分激動,不要放聲大笑,還可以從相反的角度想想,“可能搞錯了吧”、“沒有什么了不起”,以此來緩沖自己因驚喜而產生的急劇的情緒變喜為心之志。

3.5對驚恐情緒的疏導

恐為腎之志,恐,是一種膽怯,懼怕的心理作用。長期恐懼或突然意外驚恐,皆能導致腎氣受損,所謂“恐傷腎”就是指的這個腎主藏精,為生氣之源過于恐怖,則腎氣不固,氣陷于下,可出現二便失禁,精遺骨痰,肢冷等癥;故《素問·舉痛論》說:“恐則氣下”??志銈I,精氣不能上奉,則心肺失其濡養,水火升降不交,可見胸滿腹脹,心神不安,夜不能寐等疾??謩t氣下,故以思勝恐,以思勝恐,主要是通過“思則氣結”,以收斂渙散的神氣,使病人主動地排解不良情緒,以達到康復之目的。在日常生活中我們感到驚恐不安時不妨多想一些其他的事情以分散自已的注意力,達到消除驚恐情緒的效果。

3.6運用情志相勝法時應注意的問題

第一,情志之病,當以人事制之,對同一病癥要分析其不同的情況,使用不同的情志影響,才能達到治愈目的。在使用情志相勝法時,一定要注意取得病人家屬的配合,并掌握施行情志治療的時間,要在病人有所預感時,再進行正式的情志治療,不要采取在病人毫無思想準備之時,突然地進行。而且還要掌握病人對情志刺激的敏感程度,以便選擇適當方法,避免太過或不及。

第二,在運用“情志相勝”療法治療情志因素所導致的病變時,要注意刺激的強度,即治療用的情志刺激,要超過、壓倒致病的情志因素,或是采用突然的強大刺激,或是采用持續不斷強化刺激??傊笳咭^前者,否則就達不到以情勝情的治療目的。

法治新聞論文范文6

1.1通過價格機制促進郵電通信經濟發展

1.1.1價格機制的概念。價格機制的概念是,市場上的某一類商品在市場競爭中,其市場價格和商品供求變化形成的一種有機聯系。價格機制通過市場價格來映射出供求關系,并根據價格變化對生產、流通作出合理、及時的調整,從而實現優化資源配置的目的。在市場機制中,價格機制是其中最為有效和敏感的調節機制,價格的變化往往會影響到整個社會的生產生活以及經濟活動。因此價格機制在郵電通信經濟市場中具有導向作用,通過供求和市場價格之間的制約關系,可以有效調節郵電通信經濟的杠桿。

1.1.2具體實踐策略

1.1.2.1通過價格機制提升質量、控制成本。對于郵電通信的經營者、生產者來說,價格機制可以作為一種市場競爭的有效工具。為了占據更高的市場經濟份額,郵電通信經營者和生產者應以廉價作為自身優勢,盡可能控制成本,為價格調節提供出足夠的波動空間,從而實現利潤的最大化。但是應當注意的是,經營者和生產者在盡最大努力壓低生產成本的同時,還應當保證郵電通信服務的質量,這樣才有利于郵電通信的長久發展。

1.1.2.2通過價格機制調整郵電通信生產結構。海面上細小波紋往往暗示著水下的巨大漩渦,在市場經濟中也是如此。價格上的微小波動看似平常,但是經營者和生產者不能對其掉以輕心,因為價格上的變化可以映射出整個行業的更深層次的生產結構變化趨勢。對于郵電通信經營者、生產者來說,價格波動是調整生產方式、改變生產結構和生產規模的信號,與此同時,它也是一種衡量郵政業務或通信產品是否符合消費者需求的最佳參照。如果某種郵電通信產品不被受眾所認可,經營者和生產者首先能夠從價格變化情況中得到反饋信息,從而對郵電通信生產結構做出及時調整。

1.1.2.3通過價格機制反映郵電通信市場變化趨勢。當一種郵電通信產品或業務逐漸被受眾淘汰,其市場價格也會受到影響,因而不同的郵電通信產品或業務的市場價格變化可以反映出郵電通信市場的發展趨勢,這也為經營者和生產者開發產品和服務類型提供了有利參考。例如,過去幾年固定電話市場的繁榮與當前固定電話市場的衰敗就是很好的例子,郵電通信業開始把更多的注意力放到手機通信中,這體現了價格機制的作用。

1.2通過競爭機制促進郵電通信經濟發展

1.2.1競爭機制的概念。競爭機制的概念是,各個經濟主體在市場競爭中,以自身經濟利益為基本目標展開激烈競爭,并因此形成了經濟市場的優勝劣汰。這種市場機制使市場具有一定的自凈功能,從而能夠保持市場良性發展。

1.2.2具體實踐策略。郵電通信經濟市場的競爭機制是其內在矛盾作用的必然結果,經營者和生產者與其消極等待或隨波逐流,不如加強自身競爭意識,牢牢把握住時代脈搏,在競爭中尋求新的發展機遇,及時對自身的生產經營活動作出調整,適應市場規律。

1.3通過供求機制促進郵電通信經濟發展

1.3.1供求機制的概念。供求機制的概念是商品供求受到其他因素的影響和制約而發揮作用的現象。供求關系是市場內部矛盾的核心,會受到競爭和價格這兩方面的影響,相應地,也對競爭和價格造成影響。供求關系與市場中各個環節都有著緊密的聯系,能夠最直觀地反映出消費者和生產者之間的聯系。

1.3.2具體實踐策略。郵電通信領域的經營者和生產者應充分利用供求機制來合理調節生產、經營策略,抓住機遇,改變營銷手段,推廣新型產品和業務。沒有供求關系就無法產生市場,在郵電通信經濟中,當通信能力超過市場的需求,即供過于求,其市場價格就會降低,并且延緩郵電通信的發展,在這種情況下,應突出自身產品特色,在競爭中占據優勢;如果通信能力滯后于市場需求,即供小于求,其市場價格就會提高,在這種情況下,應控制成本,通過價格優勢在市場競爭中立于不敗之地。郵電通信行業的經營者和生產者不能把市場供求機制簡單地、人為地固定化,一定要結合所處地區實際的通信發展水平、消費水平等制定自身發展戰略。

2結束語

亚洲精品一二三区-久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