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鎮衛生院醫生事跡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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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衛生院醫生事跡

鄉鎮衛生院醫生事跡范文1

鄉鎮衛生院院長先進事跡(“以院為家”20多年的堅守)

我先來向大家匯報一組一家鄉鎮衛生院的數字:凈資產總額1200萬元,年業務收入900萬元,門診量3萬人次,住院病人人次。這組數字乍一聽也許您并不在意,但當告訴您這組數字的出處時,或許您會生出“不簡單、不容易”的感嘆。

數字出自鎮衛生院。鎮是全市最偏遠、只有3萬人口并不富裕的鄉鎮。在這樣的條件下,衛生院創造的這些數字您說簡單、您說容易嗎?

熟悉情況的人并不感到奇怪,因為他們知道,這里有個“以院為家、把醫院的事當成自家事”的院長。在他的影響和帶動下,衛生院多年來一直是全市鄉鎮衛生院中的佼佼者。院長名叫,1987年擔任衛生院院長?!霸洪L真正把醫院當成家,職工才會熱愛這個大家庭;職工熱愛大家庭,也才能安心工作、更好地為患者提供服務”。這樣理解“家”的含義。20多年來,他用自己的實際行動堅守和經營著自己的“家園”。

1987年,接手的是個真正“窮到家”的窮家:房屋破爛、設備陳舊、技術落后,入不敷出?!案F歸窮,畢竟是個家;只要心里有個家,‘窮家’定會變‘富家’”。懷著這樣的心態,曾經當過兵、做過鄉分工干部的帶領職工艱苦創業,實施了一系列的“治窮”攻堅戰。為改變“窮相”,拆危房、修舊房、建新房;為留住醫療骨干,他耐心做工作,創辦了以眼科為主的特色???;為保證職工福利,他以個人名義借錢,兌現對職工的承諾。在的努力下,“家境”開始慢慢改變。1994年后,衛生院走出低谷,并逐漸在全市鄉鎮衛生院中脫穎而出。目前,全院擁有達5000平方的門診、住院和醫技樓,添置了大型光、彩超、c臂機、腹腔鏡等一大批先進醫療設備,一些在大醫院才能開展的診療項目,在這里也出現了。

心中有家愛自生。對衛生院這個大家庭不僅包含著濃烈的愛心,還有著一段深深的情結。1996年,因患腦膜瘤,在揚州做顱腦手術。他人在病床上,心里卻時時牽掛著衛生院這個家,因擔心會影響衛生院工作,他反復勸說職工不要探望,但出于對“家長”由衷的敬愛,當時全院的50多名職工還是自發地安排好各自工作,先后趕到醫院探望他。倍受感動,由然產生一種情感:我要用全部精力回報衛生院這個大家庭,回報家庭的每一個成員。他關心職工生活,在全市率先為全院職工辦理了養老保險。建起了職工宿舍樓,解決了職工后顧之憂。他關心職工家庭,對有就業需求的職工家屬子女,總是想方設法幫助解決。當職工家庭遇到困難時,總是第一個會想到他,都是以家長的身份提供力所能及的幫助。他關心職工成長,每年都選派2至3名職工前往上級醫院進修深造。就是對偶爾犯過錯誤的職工,也以包容之心予以關愛。他還保存著十幾年前一位職工的檢討書,這事以前從沒向外透露過,只是想在退休后悄悄撕掉。

有家的感覺心境是平靜、安詳的。在的辦公室里,“先做人、后做事,誠信為本”的座右銘特別醒目。時下,一些醫院常與醫療設備回扣、藥品提成、紅包等字眼相聯。但在衛生院,這些問題從不存在,“自家買東西、做事情你會要好處嗎?”他總是這樣告誡自己和身邊的人。在衛生院采購藥品器械時,始終堅持不吃商家一根煙、不喝廠家一杯酒和不拿經銷商一份禮品的“三不原則”,為的是砍價時“手硬嘴不短”。一位常年從事醫療器材的經理說,我做了多年生意,沒見過像你這樣的院長。是的,在心里,始終裝的是衛生院這個“大家”而不是自己的“小家”,在第一輪“兩權分離”改革結束后,他將自己應得的大部分獎金用于衛生院的發展和職工的福利。

雖然衛生院家產殷實了,作為當家人,勤儉持家的本色沒有改變。他常說,“我們衛生院這個家是屬雞的,扒一下,啄一口,不扒就沒食吃;積累家產不容易,稍不節儉就會敗家?!睂ο氲结t院蹭吃蹭喝揩油的對象,一律高掛“擋箭牌”,他也因此落下“鐵公雞”的外號。去年新投入使用的1800平方米的住院大樓,全部裝潢按一般預算要80多萬元,而他只用了30多萬元,就連審計人員也不大相信。但“鐵公雞”硬是一筆筆地摳省出50萬元。

20多年來,之所以能夠一直“以院為家”,是因為身后有一個始終支持他的小家。他的妻子攬下了全部家務,為的是不讓分心。1996年手術后,落下了繼發性癲癇、左側肢體功能乏力等后遺癥。最初的兩年多,的妻子每天如影相隨地陪他上班,料理他的生活,這段情景至今不能忘懷。他愛人沒有工作,也沒有養老保險,經常半是埋怨半是擔憂地說,我家老徐這個人,職工的家屬他能安排,就是自己家屬他不安排,我老了不曉得怎么辦?回答說,在家洗衣做飯,跟在我后面永遠不會下崗,這是最好的工作安排。話雖回得巧妙,但心里有個小九九沒說出:如果安排了你,就會少安排一個職工家屬。

鄉鎮衛生院醫生事跡范文2

(一)加強學科帶頭人建設,促進醫療技術邁上新臺階

一是完善名醫培養機制。繼續實施縣名醫工程,加大科研經費投入,健全醫院對學科建設的投入機制,進一步激發臨床醫務人員醫療技術創新的積極性,逐步形成衛生系統更加注重醫療技術創新、提高醫療水平的良性發展機制。

二是加強學術交流活動。加大醫務人員進修、到大醫院實習力度,積極開展縣內學術交流活動,使中青年醫生技術水平迅速提高,優質學科更加凸現。

三是完善醫務人員工作激勵機制。進一步完善醫務人員收入分配機制,建立健全崗位績效工資制度,逐步提高醫務人員技術勞務收入,保證工作積極性和服務效率。

(二)健全公共衛生體系,提升公共衛生保障水平

一是強化農村公共衛生服務。進一步強化縣公共衛生委員會和辦公室的領導與協調作用,增強縣疾控、衛監、婦保機構的公共衛生服務能力和對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的業務指導能力;規范鄉鎮(街道)公共衛生管理員和村(社區)公共衛生聯絡員制度,著力提高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的免疫規劃、傳染病防控、婦幼保健、衛生監督協查和慢性病健康促進與管理等公共衛生服務水平,不斷完善三級公共衛生管理與服務體系。

二是健全公共衛生應急體系。在原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的基礎上,加強子預案制定,建立科學、規范、有序的運行機制。針對我縣常發的疫情和其他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加強衛生應急物資和設備儲備,開展衛生應急管理培訓和實戰演練,著力增強衛生應急的綜合性、戰備性和實戰性。制定實施全縣院前急救規劃,切實加大財政投入,力爭院前急救機構和網絡布點、設備配置和人員編制達到國家規定標準,確保全縣院前急救任務順利完成。

三是扎實做好各項公共衛生工作。根據國家艾滋病綜合防治示范區要求,加大對重點場所和高暴露人群的艾滋病預防干預力度,盡力遏制艾滋病疫情較快上升勢頭;繼續做好血吸蟲病、肺結核病和以霍亂為主的腸道傳染病的防控工作;全面落實國家擴大免疫規劃,加強兒童預防接種工作。全面加強食品衛生監督工作,繼續推進餐飲業量化分級和“五常法”管理;加強醫療機構質量和安全的依法監管;重點做好職業衛生技術服務工作。進一步加強婦幼保健工作,繼續深入實施“母嬰健康工程”和“婦女健康促進工程”,確保孕產婦死亡率和嬰兒死亡率控制在較低水平。繼續深入地開展愛國衛生運動,積極推進衛生鄉鎮、衛生村和衛生單位創建工作,不斷深化健康促進行動。

(三)完善醫療爭議處置機制,建設和諧就醫環境

一是健全醫療糾紛第三方介入的協作機制。加強與縣醫療糾紛理賠處理中心和醫療糾紛調解委員會的溝通與協作,將重大醫療糾紛移至院外,公開、公正、公平地處理好醫療糾紛,使醫院有更多的精力加強醫療質量管理。

二是加強醫療質量控制。加強醫療安全教育,堅持依法行醫。強化“三基”、“三嚴”(即臨床醫學的基本理論、基本知識、基本技能和嚴密組織、嚴謹態度、嚴格要求)培訓與考核,提高醫務人員的整體素質和醫療服務水平。推行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管理責任制,實行院控、科控和自控三級質量安全控制。

三是實施醫療過失行為責任追究。認真實施市醫療質量提升工程,依托醫療糾紛處置新機制,建立健全醫療過失行為責任追究制度并督促落實,切實保障患者安全。

(四)加快實事工程建設,提供優質的醫療衛生服務環境。

一是加快在建重點工程建設。加強與鎮鄉、街道和公建中心等有關部門的聯系,確保婦保院、西店衛生院遷建工程建設按時動工建設。

二是持續開展鄉鎮衛生院第二輪標準化建設。根據市衛生局給予南三縣的優惠政策,加快前童、岔路等鄉鎮衛生院的基礎設施改造,努力使我縣鄉鎮衛生院的硬件設施邁上新臺階。

(五)深化社區衛生服務內涵,增強“六位一體”服務功能

一是提升社區衛生服務機構能力。加快推進鄉鎮衛生院基礎設施建設,積極開展規范化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創建;加強社區衛生服務站建設,大力推行一體化管理并積極爭創“星級站”。

二是強化績效考核。根據上二年的工作情況,深化社區責任醫生服務項目考核評估機制,將服務到位情況和農民滿意程度作為考核評價的主要依據,不斷提升社區衛生服務效能。

三是抓好社區衛生人才隊伍建設。圍繞“引進、培養、使用與穩定”環節,根據社區衛生服務機構需求,招聘大中專畢業生到基層工作,完善招聘人員上崗前到縣級醫療衛生單位輪訓制度;繼續實施縣屬醫療衛生單位支援鄉鎮衛生院活動。

(六)打造過硬的服務隊伍,不斷改善行業作風

一是全面推進衛生文化建設。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緊密結合衛生中心工作,全面加強黨的組織建設。深入挖掘和廣泛宣傳先進人物和事跡,凝聚全系統團結、和諧、向上的精神力量和工作動力。

二是加強懲防體系建設。以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為抓手,加大權力運行和經費撥付的監督力度,深入開展反腐糾風工作,以黨風和反腐糾風建設的成果促進衛生事業又好又快發展。

三是開展行風評議回頭看活動。鞏固*年衛生行風評議成果,扎實落實各項整改措施,組織開展“行風評議回頭看”活動。繼續加強職業道德教育、紀律法紀教育和廉潔從業教育,嚴格實施醫德醫風考評制度,建立行風工作長效機制。

鄉鎮衛生院醫生事跡范文3

同志們:

大家早上好!

為深入開展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大力弘揚廣大醫務工作者立足崗位、開拓創新、無私奉獻的白衣天使形象,按照固原市衛生局黨委《關于印發市衛生局開展“三個一”活動實施方案的通知》要求,今天將在我縣舉辦固原市“最美醫生”先進事跡巡回報告會。出席今天報告會的領導有固原市衛生局 ,市人民醫院骨二科主任、副主任醫師陳志軍主任,市中醫院針灸康復科主任、副主任醫師閆固林主任,市婦幼保健院婦產科住院部主任、副主任醫師牛紅玲主任,縣中醫醫院副院長、副主任醫師馬立貴,縣人民醫院神經脊柱外科主任、副主任醫師宋讓,參加今天報告會的還有縣直醫療衛生單位和部分鄉鎮衛生院、社區等100多名職工參加本次報告會。

下面,首先請陳志軍主任做報告,請大家歡迎;

請閆固林主任做報告,請大家歡迎;

請牛紅玲主任做報告,請大家歡迎;

請馬立貴副院長做報告,請大家歡迎;

請宋讓主任做報告,請大家歡迎。

以上五位“最美醫生”從醫多年,他們在工作上始終兢兢業業堅守在醫療一線。在好多同仁外出淘金時,他們依然堅守在這片熱土上,用飽滿的熱情和擁有的醫術拯救家鄉的諸多病患,挽救許多將要亡失的生命,為廣大各族人民群眾的身心健康事業獻藝盡瘁,他們的事跡,感人肺腑,也代表了醫院的一面旗幟,值得我們為之喝彩,更值得我們以他們為榜樣。

鄉鎮衛生院醫生事跡范文4

我局在縣委、縣政府的堅強領導下,在上級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具體指導下,按照縣委、縣政府“四大奮斗目標”和“五氣”新要求,樹立干部新形象,不斷改善人民群眾就醫環境,提高醫療服務質量,重點解決“看病貴”問題,不斷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醫療保健需求,全縣衛生工作呈現了新的局面。現將工作總結報告如下:

一、半年工作總結

(一)農村衛生工作

1、根據省衛生廳、省財政廳實施第二輪招聘執業醫師到鄉鎮衛生院工作的要求,我縣新招聘了6名執業醫師到鄉鎮衛生院工作。

2、今年爭取到第一批擴大內需鄉鎮衛生院污水處理及輔助設施建設項目2個,總投資100萬元,三匯鎮、涌興鎮中心衛生院各50萬元。

3、對白兔,鶴林,靜邊鎮,清溪場鎮,三板,土溪鎮,巖峰鎮等七個衛生院擴大內需建設,總投資633萬元,預計八月底主體工程竣工。

(二)城市衛生工作

1、縣醫院外科大樓改建,系香港政府災后援建項目,待香港政府提交立法會通過后實施。

2、城市社區衛生服務不斷完善。**江鎮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按照四川省城市社區公共衛生服務基本項目開展工作,在基線調查、慢病管理、疾病控制等方面均按規定的方案進行,先后派出15名醫護人員到省市培訓全科醫師、全科護士。

(三)公共衛生

1、加強了疾控中心和縣醫院傳染科的設備裝備,加快了縣婦幼保健院門診住院綜合樓建設。

2、進一步落實了突發性公共衛生應急預案工作制度和工作職責。先后印發了《**縣衛生系統突發性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縣衛生系統衛生應急工作制度和崗位職責》、《**縣衛生應急物資儲備方案》、《**縣衛生應急工作培訓工作計劃》、《**縣甲型h1n1流感防控應對和疫情處置預案》、《**縣甲型h1n1流感醫療救治工作方案》、《甲型h1n1流感預檢分診會診轉診制度》、《**縣應對流感大流行準備計劃與應急預案》;修訂了《**縣食物中毒事件應急預案》,真正做到了有備無患,防患于未然。

3、加強了衛生應急隊伍建設,建立了醫療救護、救災防病處置等組236個,落實縣、鎮、鄉應急人員共340人,同時組建了衛生應急專家組數據庫共49人。對機關工作人員、縣屬醫療機構分管領導和應急辦主任以及各鄉鎮(中心)衛生院負責人或公衛科長共100余人,進行了突發性公共衛生應急工作培訓和考試。

(四)新農合醫療制度穩步完善

1、參合資金籌集。今年全縣參合110.97萬人,參合率為97.3%,籌集資金7609.88萬元。其中:農民個人繳納221.94萬元,縣財政補助440萬元,中央補助3597萬元,省財政補助3350.94萬元全部到位。

2、參合農民補償。今年1-5月累計受益人數325225人次,補償金額4468.4萬元。其中:門診288029人次,補償金額485.37萬元;特殊門診4661人次,補助金額98.42萬元,縣內住院補償27796人次,補償金額3043.46萬元,縣外住院4749人次,補償金額841.15萬元。

3、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認真解決“看病貴”問題,制定了《關(!)于進一步規范全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機構管理的暫行規定》和《關于2009年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補償工作的通知》,切實解決人民群眾“看病貴”問題,收到較好效果。

(五)公共衛生和重大疾病防治措施有力

1、圓滿完成了與我省甲型h1n1流感確診病例,有密切接觸的,我縣公民閆勇和與其接觸的有關人員的醫學隔離觀察和居家觀察任務,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取得了階段性成效,受到縣委、縣政府的好評。

2、加強了狂犬病防制。今年初,全縣有犬46484只;1至4月底共滅犬10467只(其中限養區犬只503只,傷人畜犬88只);現有犬只35726只(其中新增犬692只,觀賞犬164只,警衛守護犬72只)。在現有犬只中,免疫犬25584只,免疫率72%;辦證犬19491只;栓養犬20931只。犬傷暴露857人次,犬傷暴露后規范處置857人次,規范處置率100%;發生犬傷牲畜1例。處理違反《四川省預防控制狂犬病條例》行為13起,實施行政處罰13人次,處罰款850元。

3、對結核病、艾滋病、霍亂等重點傳染病加強了宣傳、督導、檢查,進一步加強了管理,落實了責任。

(六)婦幼衛生工作成績顯著。

1、4月21日,在達州市婦幼衛生及社區工作會議上,我縣榮獲全市2008年度婦幼衛生信息統計工作及新生兒疾病篩查工作兩個一等獎。

2、新生兒疾病篩查2300例,篩查率達到42.15%;對縣屬醫療衛生單位婦幼醫生68人進行了婦幼衛生報表網絡直報培訓。

3、努力降低

孕產婦、嬰兒死亡率。今年1—5月,住院分娩率為80.13%,高危孕產婦住院分娩率為99.86%;高危孕產婦按規定程序轉診率達98.5%;高危孕產婦管理695人,管理率達99.86%;產前檢查率92.88%,產后訪視率92.47%;系統管理建卡率92.38%,卡冊回收率99%;孕產婦系統管理率達91.75%;新法接生5078例,新法接生率99.98%,新生兒破傷風發生率0‰;孕產婦死亡1例,死亡率20/10萬;嬰兒死亡52例,死亡率10.4‰;新生兒建卡5010例,建卡率達98.64%;3歲以下兒童系統管理率90.01%,生長發育監測率99%。

(七)醫療服務水平不斷提高

1、為提高鄉村醫生醫療技術水平和整體素質,今年對鄉村醫生業務知識進行了集中培訓、考試、考核,為全國首次鄉村醫生換證、注冊奠定了基礎。

2、加強醫院制度化建設,不斷提升醫院管理水平,提高醫療服務質量。公開服務承諾,公示收費標準及藥品價格,加強醫患溝通與交流,盡可能地讓病人來則安心,走則高興。

3、抓繼續醫學教育。今年上半年已發放好醫生網卡563張。對鄉村醫生遠程教育學員進行了模擬考試,為畢業考試打下基礎。其他進修培訓工作正常進行。

(八)無償獻血工作有序開展

今年1—5月,全縣共計無償獻血892人次,獻血量達29.59萬毫升,滿足了臨床用血需求。

(九)衛生執法力度加大

1、對醫療市場進行了集中清理整治。成立了兩個清理整治組,分別由楊汝奇副局長和瞿海林副局長帶隊,對全縣醫療市場、娛樂場所進行了拉網式清理整治,目前已取得階段性成效。

2、加大衛生執法力度。在元旦、春節、清明、“五一”節假日期間出動衛生監督員210人次、車輛50臺次,按照《食品衛生法》、《公共場所管理條例》的要求,檢查餐飲業285家、超市4家、農家樂13家、酒店5家、娛樂場所10家、旅游景點2個,對存在的問題,責令單位及時整改,消除了安全隱患,確保了節假日居民食品衛生安全。

3、認真開展打擊餐飲消費環節違法添加非食用物質和濫用食品添加劑專項整治行動,出動衛生監督員138人次,監督檢查785家,監督乳制品49個樣、火鍋底料12個樣,樣品合格率100%.

4、對全縣123所學校的食品衛生、生活飲用水、傳染病防治進行了監督檢查,通過檢查學校食品衛生、生活飲用水衛生、傳染病防治工作,衛生許可證持證率100%,持有效健康合格證明上崗率達到97.7%,對個別學校存在的問題,提出了整改意見,把整改落到實處。

5、加強了醫療機構、血液制品監督管理。出動衛生監督員319人次,車輛41臺次,檢查醫療機構216家,取締非法行醫4家,責令停業3家,警告12家,限期整改15家,沒收藥品73個品種,沒收器械20件,罰款5.34萬元。

(十)中醫工作不斷加強

1、開展**縣基層常見病、多發病中醫適宜技術推廣項目培訓,培訓師資60名,分批對全縣60個鄉、鎮(中心)衛生院及社區衛生服務中心、457所村衛生站確定的師資力量進行培訓,目前,全縣各級醫療衛生單位正按照局安排推廣中醫適宜技術。

2、為全縣中醫藥在崗臨床人員100余名(50歲以下)溫習中醫四部經典著作培訓報名。

(十一)醫療行風明顯好轉

1、積極探索和建立健全黨風廉政建設的長效機制,印發了《2009年全縣衛生系統紀檢監察暨糾風工作要點》,與各單位主要負責人簽訂了《黨風廉政建設責任書》。

2、按照縣紀委要求,結合深入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活動,扎實開展“學習王瑛同志先進事跡活動”和“衛生系統商業賄賂案例分析及警示教育活動”,筑牢黨員干部拒腐防變的思想防線。

3、加強了對各醫療衛生單位醫療收費項目、標準、藥品價格公開情況的監督檢查,不斷提高收費透明度。嚴格執行《達州市醫療服務價格》規定。

4、實行首診責任制,醫務人員做到熱情接待,仔細診斷治療。醫生對不屬于責任范圍內的,引導病人到相關科室進行診治,無推諉患者現象發生。

5、醫務人員對病人實行因病施治,合理檢查,合理用藥,減少了大處方,濫檢查的做法。

(十二)城鄉環境綜合治理工作扎實開展

1、我局組織縣級醫療衛生單位正副職領導多次學習《**縣人民政府關于深入開展城鄉環境綜合治理工程的管理辦法(試行)》,《**縣城鄉環境綜合治理過錯責任追究辦(!)法(試行)》、圍繞“開展城鄉環境綜合治理工程,我該怎么辦?”開展了深入學習討論,明確了責任及過錯責任追究,每個職工自覺把責任落到實處,主動把責任區清掃得干干凈凈,辦公室設備存放得整整齊齊,窗明幾凈。

2、堅持每周五對責任片區進行集中清掃和日常衛生監督,保證了責任片區整潔、有序。在日常衛生監督時,我們把城鄉環境綜合治理目的、意義向廣大居民宣傳,提高廣大市民的文明意識、衛生意識、功德意識,引導廣大居民共同參與城鄉環境綜合治理工程。

(十三)深入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活動成效顯著

3月27日,衛生局召開了縣級醫療衛生單位深入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動員大會,傳達貫徹了縣委、縣政府關于深入貫徹學習實踐科學發觀動員大會精神,同時結合衛生工作實際,印發了《**縣衛生局深入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活動實施方案》和《學習調研階段日程安排》,明確了工作目標、步驟、方法、要求。做到按規定動作進行。在開展學習實踐活動中,領導撰寫調研報告15篇,黨員干部寫學習心得300余篇,辦學習專欄8期,信息簡報36期,宣傳標語8條。全體干部職工理論水平有了新的提高。

二、存在的主要問題

1、全縣農村衛生基礎差,底子薄,診療水平普遍較低,衛生服務能力依然不能滿足人民群眾的需求,亟待提高。

2、醫技人員短缺、基層人才引進難和流失嚴重,衛生資源總量不足,招聘困難。

3、地方財政對衛生事業的投入不足,鄉鎮(中心)衛生院設備缺乏,不能適應突發性公共衛生事件的需求。

三、下半年工作安排

1、繼續深入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落實縣委、縣政府“五氣”新要求,樹立干部新形象。

2、堅持不懈地按要求搞好城鄉環境綜合治理工作及2009年愛國衛生專項行動。

3、接待處理。全面完成積案化解年任務;完成縣人大、縣政協的提案、議案。

4、全面啟動農村孕產婦住院分娩補助項目工程。各醫療單位要按照5月26日《全縣婦幼衛生暨社區衛生工作會》上的要求,將婦幼衛生工作抓緊、抓好,落到實處。

5、抓好中央擴大內需建設項目工程的質量、安全、資料積累,做好審計準備,按時搞好竣工驗收。

6、提高突發性公共衛生處置能力。進一步完善各項制度、預案,落實應急設備設施,開展應急演練,提高應急處置能力。

7、有效控制傳染病。進一步做好各類重點傳染病疫情的防治工作,預防和控制傳染病暴發流行。要求做到法定傳染病疫情報告率達100%,計劃免疫“五苗”全程接種率達98%。

8、婦幼衛生工作。進一步培訓婦保人員,孕產婦死亡率和新生兒死亡率分別降至55/10萬和13‰,新生兒疾病篩查率達50%以上。

9、深入開展醫院管理年活動。按照第一年方案實施第二周期醫院管理活動,落實醫院評審、評價制度,制定惠民醫療措施、開展惠民醫療;構建和諧醫患關系,做好預防和處置醫療糾紛;嚴格醫師、護士的準入管理和考試考核工作;按期校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10、努力推進中醫事業發展。做好鞏固四川省農村中醫工作先進縣成果,力爭中醫門急診量達到縣、鄉、村門急診總量的40%;積極建設中醫特設專病、???,走特色效益之路;積極推廣中醫適宜技術和新成果的運用。

11、不斷加強衛生法制建設。廣泛宣傳衛生法律、法規,提高衛生法規的社會普及度、認可度和接受度;落實衛生執法監督“網絡化”管理;進一步加強衛生執法檢查,打擊非法行醫,保護群眾健康權益。

12、加強衛生人才隊伍建設。選撥培養優秀衛生管理人才和學科帶頭人,促進衛生事業更好發展;加快衛生人才培養,妥善解決農村和城市人才問題,探索吸引高素質衛生人才的有效辦法,為衛生事業發展提供保障。

鄉鎮衛生院醫生事跡范文5

綿薄之力,堅韌之心 卻使一座倒閉破產的“四無”醫院重展雄風?!痢拎l衛生院由于種種客觀和主觀因素,在十幾年前就已破產,房舍、設備、醫療器械被賣一空,醫護人員各奔東西,連醫院地皮也被私人占有,導致一個三萬余人的大鄉卻沒一個像樣的醫療機構,農民群眾“看病難”一直困擾全鄉。這一切讓土生土長的××村農家女××看在眼里,痛在心上,如何在衛生醫療上解于鄉困,救 人于難,利民于病,防病于未然,她在沒有政策允許,政府扶植的情況下,盡自己綿薄之力,發揮自己的一技之長,首先在××古城建起家庭式的“婦幼保健計生服務站”,以此來緩解××群眾就醫之急之難,她憑借赤誠熱心,精湛醫術,至誠醫德,周到服務,一干就是十余年,很快贏得了××各村民眾的認可和贊譽得到了××鄉黨委政府的肯定,引起了縣衛生部門的重視,經過縣衛生部門和當地政府考查認定,決定任××為××鄉衛生院院長,一紙任命、一幅重擔、一份責任沉甸甸地壓在了她的肩上,她沒有畏縮,沒有推卸,沒有怨言,而義不容辭地接過了任命,擔起了道義,履行起職責,她一方面去縣城、上市里、找部門尋找政策扶植和政府支持,一方面訪親求友借債貸款,幾經努力,籌集資金四十多萬元,在××沿街租賃了三畝地基,30余間房屋,購買了一輛急救車,又購買并安裝了x光機,b超機,心電圖等重要醫療設備,設立了內科、外科、牙科、婦產科、骨科、功能科、五官科等,聘任了十余名醫護人員,形成了比較完善的醫療體系,基本達到了查字典鄉級衛生院的條件和要求,幾年來,她一貫堅持了凡來住院就醫的重病號,一律免費專車接送和體檢,在收費上就低不就高,對特別困難的患者,做到少收費或不收費,對個別行走不便的患者送醫藥上門,同時,她還很好地完成了全鄉衛生防疫、婦幼保健、防病治病等工作,使全鄉“就醫難”的問題基本得到了解決。

精湛醫術,圣潔醫德 促使××鄉農民群眾新農合“參合‘率在全縣名列全茅?!痢镣緭卧洪L以來,扎實工作,認真辦事,在××鄉產生了很大的影響。她積極響應大力宣傳新農合政策,不辭辛苦,走街串戶,使創辦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好處家喻戶曉,人人皆知,農民群眾的思想認識提高了,積極“參合”的自覺性增強了,使××鄉群眾“參合率”連續兩年超過了90%,超額完成了上級下達的“參合”任務,有效地解決了全鄉部分群眾看不起病,住不起院和因病返貧等問題,使廣大農民群眾在實踐中感受到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優越性。

大膽探索,精心組織 使vct工作在鄉鎮衛生院喜結碩果。受到了省項目部、國家項目部的多次表彰,國家項目部官員楊憑給予了她高度評價,認為××在工作中認真總結經驗,腳踏實地,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取得了非常顯著的成績,特別是她提出的“多米勒骨牌效應”(凡是遇到一個高危人群都要進行追根刨底,以發現一群高危人群,這樣才能減少并預防艾滋病)應向全國推廣。

關愛婦幼,救死扶傷 使心與心的溝通融洽,溫暖和惠及著一方百姓?!痢镣静粌H是一名院長,還是一名婦產科主治醫生,她從事婦產工作30余年,親手接生的嬰兒就過萬余名,做計生手術的婦女檢查不計其數,在三代人的家庭就有兩代都是××親手接生的,她的婦產科醫術十里八鄉無人不夸她人緣好,德性高,醫術精。工作嚴肅認真,一絲不茍,從不盲目地為某個產婦下定論,從不為其院經濟效益而忽視婦幼安全,她在剖宮產與自然分娩上嚴格區分和對待,一直 努力提倡和實施著自然分娩。世界衛生組織規定,剖宮產率須控制在15%以下,而××衛生院自20xx年至20xx年平均剖宮產是3%,處于世界領先地位。盡管在經濟上使××鄉衛生院年均少收入幾十萬元,但在珍愛生命,關愛婦幼的道義上卻收獲頗豐,人氣指數不斷攀升。例如有一孕婦因第一胎是剖宮產,很多醫院讓她在第二胎照樣做剖宮產,否則母嬰均有生命危險,但病人到××鄉衛生院后,××對其認真檢查和積極治療后使其正常自然分娩,母子平安,既免除了產婦的痛苦,也消除了其后顧之憂,還減少了其較大的住院費用,真可謂一舉三得。本鄉其里村一名產婦由于急產,還沒來得及進產房就把孩子生在了茅坑內,××見此情景,不顧一切地爬到茅坑邊用手將嬰兒從糞便中撈出,當時嬰兒頻臨窒息,她立刻擦去身上的屎尿,口對口地進行了人工呼吸,心臟按摩,拍打腳心,終于從死亡線上救治了這個小生命,此情此景,不管是醫院的患者,還是嬰兒的家人都對此感動備至,豎起大拇指夸贊××是“大醫精誠”,“當代的白求恩大夫”。20xx年11月10日晚上,××正在產房接生,她年過九旬的奶奶撒手人寰,全家悲痛萬分,她卻不能離開產房,守護在親人身邊,零晨四點走出產房時,又從辛曹轉來了一位危急產婦,她又投入到緊張的接生工作中,直到上午九時嬰兒順利生下,她才帶著疲備的身體離開手術室,她就是這樣不知熬過了多少個日日夜夜精心呵護著每一位產婦和每一個小生命,以寬厚善良的愛,精湛的醫術和熱情周到的服務,贏得了群眾、產婦和患者的信任和愛戴。

濟貧扶困善待老人體現了××的善良美德,用醫療技術鑄就社會和諧。司馬村一位80多歲孤寡老人來她醫院就診取藥,臘菊得知老人情況后二話沒說,就從藥房取來藥免費送給老人,并挑起了義務照顧這位老人的擔子,經常為老人送醫送藥、送油送面、細致無微地照顧老人的生活起居……直到老人病逝。

鄉鎮衛生院醫生事跡范文6

村衛生室管理辦法(試行) 1

第一章  總則 1

第二章  功能任務 2

第三章  機構設置與審批 3

第四章  人員配備與管理 5

第五章  業務管理 6

第六章  財務管理 9

第七章  保障措施 9

第八章  附則 11

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 12

第一章 總則 12

第二章 考試和注冊 13

第三章 執業規則 16

第四章 考核和培訓 18

第五章 法律責任 20

第六章 附則 22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 24

第一章 總則 24

第二章 規劃布局和設置審批 24

第三章 登 記 26

第四章 執業 28

第五章 監督管理 30

第六章 罰則 31

第七章 附 則 32

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 33

第一章 總則 33

第二章 執業注冊 34

第三章 職業規則 38

第四章 培訓與考核 39

第五章 法律責任 41

第六章 附則 43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條例 44

第一章 總 則 44

第二章 中醫醫療機構與從業人員 45

第三章 中醫藥教育與科研 46

第四章 保障措施 49

第五章 法律責任 50

第六章 附 則 52

村衛生室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村衛生室管理,明確村衛生室功能定位和服務范圍,保障農村居民獲得公共衛生和基本醫療服務,根據《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中醫藥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經縣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設置審批和執業登記,依法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并在行政村設置的衛生室(所、站)。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村衛生室人員,包括在村衛生室執業的執業醫師、執業助理醫師(含鄉鎮執業助理醫師)、鄉村醫生和護士等人員。

第四條  村衛生室是農村公共服務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農村醫療衛生服務體系的基礎。各地要采取公建民營、政府補助等方式,支持村衛生室房屋建設、設備購置和正常運轉。

第五條  國家衛生計生委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指導各地制訂村衛生室的設置規劃,并負責全國村衛生室的監督管理等工作。

省、市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會同同級發展改革、財政等部門制訂本行政區域內村衛生室的設置規劃,并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村衛生室的監督管理等工作。

縣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合理規劃村衛生室設置,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村衛生室的設置審批、執業登記、監督管理等工作。

第六條  穩妥推進鄉村衛生服務一體化管理,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在機構設置規劃與建設、人員準入與執業管理、業務、藥械和績效考核等方面加強對村衛生室的規范管理。

第二章  功能任務

第七條  村衛生室承擔與其功能相適應的公共衛生服務、基本醫療服務和上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八條  村衛生室承擔行政村的健康教育、預防保健等公共衛生服務,主要包括:

(一)承擔、參與或協助開展基本公共衛生服務;

(二)參與或協助專業公共衛生機構落實重大公共衛生服務;

(三)縣級以上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布置的其他公共衛生任務。

第九條  村衛生室提供的基本醫療服務主要包括:

(一)疾病的初步診查和常見病、多發病的基本診療以及康復指導、護理服務;

(二)危急重癥病人的初步現場急救和轉診服務;

(三)傳染病和疑似傳染病人的轉診;

(四)縣級以上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基本醫療服務。

除為挽救患者生命而實施的急救性外科止血、小傷口處置外,村衛生室原則上不得提供以下服務:

(一)手術、住院和分娩服務;

(二)與其功能不相適應的醫療服務;

(三)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明確規定不得從事的其他醫療服務。

第十條  村衛生室承擔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交辦的衛生計生政策和知識宣傳,信息收集上報,協助開展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政策宣傳和籌資等工作。

第十一條  村衛生室應當提供與其功能相適應的中醫藥(民族醫藥)服務及計生藥具藥品服務。

第三章  機構設置與審批

第十二條  村衛生室設置應當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一)符合當地區域衛生規劃、醫療機構設置規劃和新農村建設規劃;

(二)統籌考慮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農村居民衛生服務需求、服務人口、地理交通條件等因素,方便群眾就醫;

(三)綜合利用農村衛生資源,優化衛生資源配置;

(四)符合《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及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達到《醫療機構基本標準》要求。

第十三條  原則上一個行政村設置一所村衛生室,人口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行政村可酌情增設;人口較少或面積較小的行政村,可與相鄰行政村聯合設置村衛生室。鄉鎮衛生院所在地的行政村原則上可不設村衛生室。

第十四條  縣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辦理村衛生室的設置審批和執業登記等有關事項。

第十五條  村衛生室登記的診療科目為預防保健科、全科醫療科和中醫科(民族醫學科)。村衛生室原則上不得登記其他診療科目。

第十六條  村衛生室的命名原則是:鄉鎮名+行政村名+衛生室(所、站)。如一個行政村設立多個村衛生室,可在村衛生室前增加識別名。村衛生室不得使用或加掛其他類別醫療機構的名稱。

第十七條  村衛生室房屋建設規模不低于60平方米,服務人口多的應當適當調增建筑面積。村衛生室至少設有診室、治療室、公共衛生室和藥房。經縣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核準,開展靜脈給藥服務項目的增設觀察室,根據需要設立值班室,鼓勵有條件的設立康復室。

村衛生室不得設置手術室、制劑室、產房和住院病床。

第十八條  村衛生室設備配置要按照滿足農村居民基本醫療衛生服務需求的原則,根據省級以上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有關規定予以配備。

第十九條  村衛生室應當按照醫療機構校驗管理的相關規定定期向登記機關申請校驗。

第四章  人員配備與管理

第二十條  根據轄區服務人口、農村居民醫療衛生服務現狀和預期需求以及地理條件等因素,原則上按照每千服務人口不低于1名的比例配備村衛生室人員。具體標準由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制訂。

第二十一條  在村衛生室從事預防、保健和醫療服務的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執業資格。

第二十二條  政府舉辦的村衛生室要按照公開、公平、擇優的原則,聘用職業道德好和業務能力強的人員到村衛生室執業。鼓勵有條件的地方由鄉鎮衛生院派駐醫師到村衛生室執業。

第二十三條  建立村衛生室人員培訓制度。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組織制訂村衛生室人員培訓規劃??h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采取臨床進修、集中培訓、遠程教育、對口幫扶等多種方式,保證村衛生室人員每年至少接受兩次免費崗位技能培訓,累計培訓時間不低于兩周,培訓內容應當與村衛生室日常工作相適應。

第二十四條  鼓勵在崗村衛生室人員接受醫學學歷繼續教育,促進鄉村醫生向執業(助理)醫師轉化。有條件的地方要制訂優惠政策,吸引執業(助理)醫師和取得相應執業資格的醫學類專業畢業生到村衛生室工作,并對其進行業務培訓。

第二十五條  探索鄉村醫生后備人才培養模式。地方衛生計生、教育行政部門要結合實際,從本地選拔綜合素質好、具有培養潛質的青年后備人員到醫學院校定向培養,也可選拔、招聘符合條件的醫學類專業畢業生直接接受畢業后培訓,取得相應執業資格后到村衛生室執業。

第二十六條  村衛生室人員要加強醫德醫風建設,嚴格遵守醫務人員醫德規范和醫療機構從業人員行為規范。

第二十七條  村衛生室要有明顯禁煙標識,室內禁止吸煙。服務標識規范、醒目,就醫環境美化、綠化、整潔、溫馨。村衛生室人員著裝規范,主動、熱情、周到、文明服務。

第二十八條  縣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組織或委托鄉鎮衛生院對村衛生室實行定期績效考核??己私Y果作為相應的財政補助資金發放、人員獎懲和村衛生室人員執業再注冊的依據。

第二十九條  結合養老保險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村衛生室人員考核工作的開展,地方衛生計生行政部門逐步建立村衛生室人員的到齡退出和考核不合格退出機制。

第五章  業務管理

第三十條  村衛生室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嚴格執行診療規范、操作規程等技術規范,加強醫療質量與安全管理。

第三十一條  縣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建立健全村衛生室的醫療質量管理、醫療安全、人員崗位責任、定期在崗培訓、門診登記、法定傳染病疫情報告、食源性疾病或疑似病例信息報告、醫療廢物管理、醫源性感染管理、免疫規劃工作管理、嚴重精神障礙患者服務管理、婦幼保健工作管理以及財務、藥品、檔案、信息管理等有關規章制度。

第三十二條  村衛生室在許可的執業范圍內,使用適宜技術、適宜設備和按規定配備使用的基本藥物為農村居民提供基本醫療衛生服務,不得超范圍執業。鼓勵村衛生室人員學習中醫藥知識,運用中醫藥技術和方法防治疾病。

第三十三條  納入基本藥物制度實施范圍內的村衛生室按照規定配備和使用基本藥物,實施基本藥物集中采購和零差率銷售。村衛生室建立真實完整的藥品購銷、驗收記錄。

第三十四條  村衛生室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并經縣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核準后方可提供靜脈給藥服務:

(一)具備獨立的靜脈給藥觀察室及觀察床;

(二)配備常用的搶救藥品、設備及供氧設施;

(三)具備靜脈藥品配置的條件;

(四)開展靜脈給藥服務的村衛生室人員應當具備預防和處理輸液反應的救護措施和急救能力;

(五)開展抗菌藥物靜脈給藥業務的,應當符合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相關規定。

第三十五條  按照預防接種工作規范和國家有關規定,由縣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指定為預防接種單位的村衛生室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村衛生室人員經過縣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組織的預防接種專業培訓并考核合格;

(二)具有符合疫苗儲存、運輸管理規范的冷藏設施、設備和冷藏保管制度;

(三)自覺接受所在地縣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技術指導,所在地鄉鎮衛生院的督導、人員培訓和對冷鏈設備使用管理的指導。

第三十六條  建立健全例會制度,鄉鎮衛生院每月至少組織轄區內村衛生室人員召開一次例會,包括以下內容:

(一)村衛生室人員匯報本村衛生室上月基本醫療和公共衛生工作情況,報送相關信息報表,提出工作中遇到的問題和合理化建議;

(二)鄉鎮衛生院匯總各村衛生室工作情況,對村衛生室人員反映的問題予以協調解決,必要時向縣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報告;

(三)鄉鎮衛生院對村衛生室人員開展業務和衛生政策等方面的培訓;

(四)鄉鎮衛生院傳達有關衛生政策,并部署當月工作。

第三十七條  村衛生室醫療廢物、污水處理設施應當符合《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

第三十八條  加強村衛生室信息化建設,支持村衛生室以信息化技術管理農村居民健康檔案、接受遠程醫學教育、開展遠程醫療咨詢、進行醫院感染暴發信息報告、開展新型農村合作醫療醫藥費用即時結報、實行鄉鎮衛生院和村衛生室統一的電子票據和處方箋等工作。

第三十九條  村衛生室與村計生專干、鄉鎮衛生院、鄉鎮計生辦之間要及時通報人口出生、妊娠、避孕等個案信息。

第六章  財務管理

第四十條  在鄉鎮衛生院指導下,村衛生室應當做好醫療業務收支記錄以及資產登記等工作。

第四十一條  在不增加農村居民個人負擔的基礎上,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要會同財政、物價等部門,合理制訂村衛生室的一般診療費標準以及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支付標準和管理辦法。

第四十二條  村衛生室要主動公開醫療服務和藥品收費項目及價格,并將藥品品種和購銷價格在村衛生室醒目位置進行公示,做到收費有單據、賬目有記錄、支出有憑證。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三條  不得擠占、截留或挪用村衛生室補償經費和建設資金,確保??顚S?。嚴禁任何部門以任何名義向村衛生室收取、攤派國家規定之外的費用。

第四十四條  建立健全村衛生室補償機制和績效考核制度,保證村衛生室人員的合理待遇:

(一)縣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要明確應當由村衛生室提供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具體內容,并合理核定其任務量,考核后按其實際工作量,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將相應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經費撥付給村衛生室;

(二)將符合條件的村衛生室納入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定點醫療機構管理,并將村衛生室收取的一般診療費和使用的基本藥物納入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支付范圍;

(三)村衛生室實行基本藥物制度后,各地要采取專項補助的方式對村衛生室人員給予定額補償,補助水平與對當地村干部的補助水平相銜接,具體補償政策由各?。▍^、市)結合實際制訂;

(四)鼓勵各地提高對服務年限長和在偏遠、條件艱苦地區執業的村衛生室人員的補助水平。

上述經費應當在每年年初預撥一定比例,績效考核合格后結算。

第四十五條  各地應當在房屋建設、設備購置、配套設施等方面對村衛生室建設給予支持。由政府或集體建設的村衛生室,建設用地應當由當地政府無償劃撥,村衛生室建成后由村委會或政府舉辦的鄉鎮衛生院管理。

第四十六條  支持村衛生室人員按規定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規定領取養老金。鼓勵有條件的地方采取多種方式適當提高村衛生室人員養老待遇。

第四十七條  各地要將完善村衛生室基礎設施建設、公共衛生服務經費和村衛生室人員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補助等方面所需資金納入財政年度預算,并確保及時足額撥付到位。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村衛生室及其醫務人員在執業活動中作出突出貢獻的,縣級及以上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給予獎勵。

第四十九條 村衛生室及其醫務人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及本辦法的,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理。

第五十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根據本辦法,制訂實施細則。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由國家衛生計生委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教育部、財政部、國家中醫藥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醫師隊伍的建設,提高醫師的職業道德和業務素質,保障醫師的合法權益,保護人民健康,制定本法。

第二條 依法取得執業醫師資格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經注冊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執業的專業醫務人員,適用本法。

本法所稱醫師,包括執業醫師和執業助理醫師。

第三條 醫師應當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和醫療執業水平,發揚人道主義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傷、保護人民健康的神圣職責。

全社會應當尊重醫師。醫師依法履行職責,受法律保護。

第四條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主管全國的醫師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醫師工作。

第五條 國家對在醫療、預防、保健工作中作出貢獻的醫師,給予獎勵。

第六條 醫師的醫學專業技術職稱和醫學專業技術職務的評定、聘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七條 醫師可以依法組織和參加醫師協會。

第二章 考試和注冊

第八條 國家實行醫師資格考試制度。醫師資格考試分為執業醫師資格考試和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

醫師資格統一考試的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醫師資格考試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組織實施。

第九條 具有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參加執業醫師資格考試:

(一)具有高等學校醫學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在執業醫師指導下,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試用期滿一年的;

(二)取得執業助理醫師執業證書后,具有高等學校醫學??茖W歷,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工作滿二年的;具有中等專業學校醫學專業學歷,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工作滿五年的。

第十條 具有高等學校醫學??茖W歷或者中等專業學校醫學專業學歷,在執業醫師指導下,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試用期滿一年的,可以參加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

第十一條 以師承方式學習傳統醫學滿三年或者經多年實踐醫術確有專長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確定的傳統醫學專業組織或者醫療、預防、保健機構考核合格并推薦,可以參加執業醫師資格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考試的內容和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二條 醫師資格考試成績合格,取得執業醫師資格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

第十三條 國家實行醫師執業注冊制度。

取得醫師資格的,可以向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申請注冊。

除有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請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準予注冊,并發給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統一印制的醫師執業證書。

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可以為本機構中的醫師集體辦理注冊手續。

第十四條 醫師經注冊后,可以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按照注冊的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范圍執業,從事相應的醫療、預防、保健業務。

未經醫師注冊取得執業證書,不得從事醫師執業活動。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冊: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處罰,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二年的;

(三)受吊銷醫師執業證書行政處罰,自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二年的;

(四)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不宜從事醫療、預防、保健業務的其他情形的。

受理申請的衛生行政部門對不符合條件不予注冊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申請人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六條 醫師注冊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應當在三十日內報告準予注冊的衛生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注銷注冊,收回醫師執業證書: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蹤的;

(二)受刑事處罰的;

(三)受吊銷醫師執業證書行政處罰的;

(四)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暫停執業活動期滿,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五)中止醫師執業活動滿二年的;

(六)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不宜從事醫療、預防、保健業務的其他情形的。

被注銷注冊的當事人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注銷注冊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七條 醫師變更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范圍等注冊事項的,應當到準予注冊的衛生行政部門依照本法第十三條的規定辦理變更注冊手續。

第十八條 中止醫師執業活動二年以上以及有本法第十五條規定情形消失的,申請重新執業,應當由本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的機構考核合格,并依照本法第十三條的規定重新注冊。

第十九條 申請個體行醫的執業醫師,須經注冊后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執業滿五年,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未經批準,不得行醫。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對個體行醫的醫師,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經常監督檢查,凡發現有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的,應當及時注銷注冊,收回醫師執業證書。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將準予注冊和注銷注冊的人員名單予以公告,并由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匯總,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第三章 執業規則

第二十一條 醫師在執業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一)在注冊的執業范圍內,進行醫學診查、疾病調查、醫學處置、出具相應的醫學證

明文件,選擇合理的醫療、預防、保健方案;

(二)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標準,獲得與本人執業活動相當的醫療設備基本條件;

(三)從事醫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學術團體;

(四)參加專業培訓,接受繼續醫學教育;

(五)在執業活動中,人格尊嚴、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六)獲取工資報酬和津貼,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

(七)對所在機構的醫療、預防、保健工作和衛生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依法參與所在機構的民主管理。

第二十二條 醫師在執業活動中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遵守技術操作規范;

(二)樹立敬業精神,遵守職業道德,履行醫師職責,盡職盡責為患者服務;

(三)關心、愛護、尊重患者,保護患者的隱私;

(四)努力鉆研業務,更新知識,提高專業技術水平;

(五)宣傳衛生保健知識,對患者進行健康教育。

第二十三條 醫師實施醫療、預防、保健措施,簽署有關醫學證明文件,必須親自診查、調查,并按照規定及時填寫醫學文書,不得隱匿、偽造或者銷毀醫學文書及有關資料。

醫師不得出具與自己執業范圍無關或者與執業類別不相符的醫學證明文件。

第二十四條 對急?;颊?,醫師應當采取緊急措施進行診治;不得拒絕急救處置。

第二十五條 醫師應當使用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使用的藥品、消毒藥劑和醫療器械。

除正當診斷治療外,不得使用麻醉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精神藥品和放射性藥品。

第二十六條 醫師應當如實向患者或者其家屬介紹病情,但應注意避免對患者產生不利后果。

醫師進行實驗性臨床醫療,應當經醫院批準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屬同意。

第二十七條 醫師不得利用職務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財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第二十八條 遇有自然災害、傳染病流行、突發重大傷亡事故及其他嚴重威脅人民生命健康的緊急情況時,醫師應當服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調遣。

第二十九條 醫師發生醫療事故或者發現傳染病疫情時,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所在機構或者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醫師發現患者涉嫌傷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時,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三十條 執業助理醫師應當在執業醫師的指導下,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按照其執業類別執業。

在鄉、民族鄉、鎮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工作的執業助理醫師,可以根據醫療診治的情況和需要,獨立從事一般的執業活動。

第四章 考核和培訓

第三十一條 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委托的機構或者組織應當按照醫師執業標準,對醫師的業務水平、工作成績和職業道德狀況進行定期考核。

對醫師的考核結果,考核機構應當報告準予注冊的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對考核不合格的醫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可以責令其暫停執業活動三個月至六個月,并接受培訓和繼續醫學教育。暫停執業活動期滿,再次進行考核,對考核合格的,允許其繼續執業;對考核不合格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注銷注冊,收回醫師執業證書。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指導、檢查和監督醫師考核工作。

第三十三條 醫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一)在執業活動中,醫德高尚,事跡突出的;

(二)對醫學專業技術有重大突破,作出顯著貢獻的;

(三)遇有自然災害、傳染病流行、突發重大傷亡事故及其他嚴重威脅人民生命健康的緊急情況時,救死扶傷、搶救診療表現突出的;

(四)長期在邊遠貧困地區、少數民族地區條件艱苦的基層單位努力工作的;

(五)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應當予以表彰或者獎勵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制定醫師培訓計劃,對醫師進行多種形式的培訓,為醫師接受繼續醫學教育提供條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采取有力措施,對在農村和少數民族地區從事醫療、預防、保健業務的醫務人員實施培訓。

第三十五條 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和計劃保證本機構醫師的培訓和繼續醫學教育。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委托的承擔醫師考核任務的醫療衛生機構,應當為醫師的培訓和接受繼續醫學教育提供和創造條件。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以不正當手段取得醫師執業證書的,由發給證書的衛生行政部門予以吊銷;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七條 醫師在執業活動中,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或者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衛生行政規章制度或者技術操作規范,造成嚴重后果的;

(二)由于不負責任延誤急?;颊叩膿尵群驮\治,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造成醫療責任事故的;

(四)未經親自診查、調查,簽署診斷、治療、流行病學等證明文件或者有關出生、死亡等證明文件的;

(五)隱匿、偽造或者擅自銷毀醫學文書及有關資料的;

(六)使用未經批準使用的藥品、消毒藥劑和醫療器械的;

(七)不按照規定使用麻醉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精神藥品和放射性藥品的;

(八)未經患者或者其家屬同意,對患者進行實驗性臨床醫療的;

(九)泄露患者隱私,造成嚴重后果的;

(十)利用職務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財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十一)發生自然災害、傳染病流行、突發重大傷亡事故以及其他嚴重威脅人民生命健康的緊急情況時,不服從衛生行政部門調遣的;

(十二)發生醫療事故或者發現傳染病疫情,患者涉嫌傷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規定報告的。

第三十八條 醫師在醫療、預防、保健工作中造成事故的,依照法律或者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九條 未經批準擅自開辦醫療機構行醫或者非醫師行醫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予以取締,沒收其違法所得及其藥品、器械,并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醫師吊銷其執業證書;給患者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阻礙醫師依法執業,侮辱、誹謗、威脅、毆打醫師或者侵犯醫師人身自由、干擾醫師正常工作、生活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 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未依照本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履行報告職責,導致嚴重后果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并對該機構的行政負責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二條 衛生行政部門工作人員或者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工作人員違反本法有關規定,弄虛作假、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法頒布之日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醫學專業技術職稱和醫學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由所在機構報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認定,取得相應的醫師資格。其中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從事醫療、預防、保健業務的醫務人員,依照本法規定的條件,由所在機構集體核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予以注冊并發給醫師執業證書。

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人事行政部門制定。

第四十四條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中的醫師,適用本法。

第四十五條 在鄉村醫療衛生機構中向村民提供預防、保健和一般醫療服務的鄉村醫生,符合本法有關規定的,可以依法取得執業醫師資格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不具備本法規定的執業醫師資格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的鄉村醫生,由國務院另行制定管理辦法。

第四十六條 軍隊醫師執行本法的實施辦法,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依據本法的原則制定。

第四十七條 境外人員在中國境內申請醫師考試、注冊、執業或者從事臨床示教、臨床研究等活動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十八條 本法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醫療機構的管理,促進醫療衛生事業的發展,保障公民健康,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從事疾病診斷、治療活動的醫院、衛生院、療養院、門診部、診所、衛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醫療機構。

第三條 醫療機構以救死扶傷,防病治病,為公民的健康服務為宗旨。

第四條 國家扶持醫療機構的發展,鼓勵多種形式興辦醫療機構。

第五條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全國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

中國衛生主管部門依照本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對軍隊的醫療機構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 規劃布局和設置審批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的人口、醫療資源、醫療需求和現有醫療機構的分布狀況,制定本行政區域醫療機構設置規劃。

機關、企業和事業單位可以根據需要設置醫療機構,并納入當地醫療機構的設置規劃。

第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把醫療機構設置規劃納入當地的區域衛生發展規劃和城鄉建設發展總體規劃。

第八條 設置醫療機構應當符合醫療機構設置規劃和醫療機構基本標準。

醫療機構基本標準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第九條 單位或者個人設置醫療機構,必須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批準,并取得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  

第十條 申請設置醫療機構,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 設置申請書

(二) 設置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 選址報告和建筑設計平面圖。

第十一條 單位或者個人設置醫療機構,應當按照以下規定提出設置申請:

(一) 不設床位或者床位不滿100張的醫療機構,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申請。

(二) 床位在100張以上的醫療機構和??漆t院按照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申請。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設置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書面答復;批準設置的,發給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

第十三條 國家統一規劃的醫療機構設置,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決定。

第十四條 機關、企業和事業單位按照國家醫療機構基本標準設置為內部職工服務的門診部、診所、衛生所(室),報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第三章 登 記

第十五條 醫療機構執業,必須進行登記,領取《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第十六條 申請醫療機構執業登記,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 有設置醫療機構的批準書;

(二) 符合醫療機構的基本標準;

(三) 有適合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

(四) 有與其開展的業務相適應的經費、設施、設備和專業衛生技術人員;

(五) 有相應的規章制度;

(六) 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十七條 醫療機構的執業登記,由批準其設置的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辦理。

按照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設置的醫療機構的執業登記,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辦理。

機關、企業和事業單位設置的為內部職工服務的門診部、診所、衛生所(室)的執業登記,由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辦理。

第十八條 醫療機構執業登記的主要事項:

(一) 名稱、地址、主要負責人;

(二) 所有制形式;

(三) 診療科目、床位;

(四) 注冊資金。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自受理執業登記申請之日起45日內,根據本條例和醫療機構基本標準進行審核。審核合格的,予以登記,發給《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審核不合格的,將審核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

第二十條 醫療機構改變名稱、場所、主要負責人、診療科目、床位,必須向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二十一條 醫療機構歇業,必須向原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經登記機關核準后,收繳《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醫療機構非因改建、擴建、遷建原因停業超過1年的,視為歇業。

第二十二條 床位不滿100張的醫療機構,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每年校驗1次;床位在100張以上的醫療機構,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每3年校驗1次。校驗由原登記機關辦理。

第二十三條 《醫療機關執業許可證》不得偽造、涂改、出賣、轉讓、出借。

《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遺失的,應當及時申明,并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補發。

第四章 執業

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不得開展診療活動。

第二十五條 醫療機構執業,必須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醫療技術規范。

第二十六條 醫療機構必須將《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診療科目、診療時間和收費標準懸掛于明顯處所。

第二十七條 醫療機構必須按照核準登記的診療科目開展診療活動。

第二十八條 醫療機構不得使用非衛生技術人員從事醫療衛生技術工作。

第二十九條 醫療機構應當加強對醫務人員的醫德教育。

第三十條 醫療機構工作人員上崗工作,必須佩帶載有本人姓名、職務或者職稱的標牌。

第三十一條 醫療機構對危重病人應當立即搶救。對限于設備或者技術條件不能診治的病人,應當及時轉診。

第三十二條 未經醫師(士)親自診查病人,醫療機構不得出具疾病診斷書、健康證明書或者死亡證明文件;未經醫師(士)、助產人員親自接產,醫療機構不得出具出生證明書或者死產報告書。

第三十三條 醫療機構施行手術、特殊檢查或者特殊治療時,必須征得患者同意,并應當取得其家屬或者關系人同意并簽字;無法取得患者意見時,應當取得家屬或者關系人同意并簽字;無法取得患者意見又無家屬或者關系人在場,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況時,經治醫師應當提出醫療處置方案,在取得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被授權負責人員的批準后實施。

第三十四條 醫療機構發生醫療事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五條 醫療機構對傳染病、精神病、職業病等患者的特殊診治和處理,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六條 醫療機構必須按照有關藥品管理的法律、法規,加強藥品管理。

第三十七條 醫療機構必須按照人民政府或者物價部門的有關規定收取醫療費用,詳列細項 ,并出具收據。

第三十八條 醫療機構必須承擔相應的預防保健工作,承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委托的支援農村、指導基層醫療衛生工作等任務。

第三十九條 發生重大災害、事故、疾病流行或者其他意外情況時,醫療機構及其衛生技術人員必須服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調遣。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行使下列監督管理職權:

(一) 負責醫療機構的設置審批、執業登記和校驗;

(二) 對醫療機構的執業活動進行檢查指導;

(三) 負責組織對醫療機構的評審;

(四) 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給予處罰。

第四十一條 國家實行醫療機構評審制度,由專家組成的評審委員會按照醫療機構評審辦法和評審標準,對醫療機構的執業活動、醫療服務質量等進行綜合評價。

醫療機構評審辦法和評審標準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組織本行政區域醫療機構評審委員會。

醫療機構評審委員會由醫院管理、醫學教育、醫療、醫技、護理和財務等有關專家組成。評審委員會成員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聘任。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根據評審委員會的評審意見,對達到評審標準的醫療機構,發給評審合格證書;對未達到評審標準的醫療機構,提出處理意見。

第六章 罰則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執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其停止執業活動,沒收非法所得和藥品、器械,并可以根據情節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逾期不校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仍從事診療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補辦校驗手續;拒不校驗的,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出賣、轉讓、出借《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沒收非法所得,并可以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診療活動超出登記范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據情節處以3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使用非衛生技術人員從事醫療衛生技術工作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出具虛假證明文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予以警告;對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員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條 沒收的財物和罰款全部上交國庫。

第五十一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對罰款及沒收藥品、器械的處罰決定未在法定期限內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又不履行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 本條例實施前已經執業的醫療機構,應當在條例實施后的6個月內,按照本條例第三章的規定,補辦登記手續,領取《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第五十三條 外國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開設醫療機構及香港、澳門、臺灣居民在內地開設醫療機構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五十四條 本條例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五十五條 本條例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1951年國務院批準的《醫療診所管理暫行條例》同時廢止。

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提高鄉村醫生的職業道德和業務素質,加強鄉村醫生從業管理,保護鄉村醫生的合法權益,保障村民獲得初級衛生保健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以下稱執業醫師法)的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尚未取得執業醫師資格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經注冊在村醫療衛生機構從事預防、保健和一般醫療服務的鄉村醫生。

村醫療衛生機構中的執業醫師或者執業助理醫師,依照執業醫師法的規定管理,不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鄉村醫生的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鄉村醫生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 國家對在農村預防、保健、醫療服務和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鄉村醫生,給予獎勵。

第五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鄉村醫生的培訓工作,采取多種形式對鄉村醫生進行培訓。

第六條 具有學歷教育資格的醫學教育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展適應農村需要的醫學學歷教育,定向為農村培養適用的衛生人員。

國家鼓勵鄉村醫生學習中醫藥基本知識,運用中醫藥技能防治疾病。

第七條 國家鼓勵鄉村醫生通過醫學教育取得醫學專業學歷;鼓勵符合條件的鄉村醫生申請參加國家醫師資格考試。

第八條 國家鼓勵取得執業醫師資格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的人員,開辦村醫療衛生機構,或者在村醫療衛生機構向村民提供預防、保健和醫療服務。

第二章 執業注冊

第九條 國家實行鄉村醫生執業注冊制度。

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鄉村醫生執業注冊工作。

第十條 本條例公布前的鄉村醫生,取得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鄉村醫生證書,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向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鄉村醫生執業注冊,取得鄉村醫生執業證書后,繼續在村醫療衛生機構執業:

(一)已經取得中等以上醫學專業學歷的;

(二)在村醫療衛生機構連續工作20年以上的;

(三)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培訓規劃,接受培訓取得合格證書的。

第十一條 對具有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鄉村醫生證書,但不符合本條例第十條規定條件的鄉村醫生,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進行有關預防、保健和一般醫療服務基本知識的培訓,并根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考試內容、考試范圍進行考試。

前款所指的鄉村醫生經培訓并考試合格的,可以申請鄉村醫生執業注冊;經培訓但考試不合格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對其再次培訓和考試。不參加再次培訓或者再次考試仍不合格的,不得申請鄉村醫生執業注冊。

本條所指的培訓、考試,應當在本條例施行后6個月內完成。

第十二條 本條例公布之日起進入村醫療衛生機構從事預防、保健和醫療服務的人員,應當具備執業醫師資格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

不具備前款規定條件的地區,根據實際需要,可以允許具有中等醫學專業學歷的人員,或者經培訓達到中等醫學專業水平的其他人員申請執業注冊,進入村醫療衛生機構執業。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三條 符合本條例規定申請在村醫療衛生機構執業的人員,應當持村醫療衛生機構出具的擬聘用證明和相關學歷證明、證書,向村醫療衛生機構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執業注冊。

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完成審核工作,對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的,準予執業注冊,發給鄉村醫生執業證書;對不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的,不予注冊,并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 鄉村醫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冊: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受刑事處罰,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執業注冊之日止不滿2年的;

(三)受吊銷鄉村醫生執業證書行政處罰,自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請執業注冊之日止不滿2年的。

第十五條 鄉村醫生經注冊取得執業證書后,方可在聘用其執業的村醫療衛生機構從事預防、保健和一般醫療服務。

未經注冊取得鄉村醫生執業證書的,不得執業。

第十六條 鄉村醫生執業證書有效期為5年。

鄉村醫生執業證書有效期滿需要繼續執業的,應當在有效期滿前3個月申請再注冊。

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進行審核,對符合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規定條件的,準予再注冊,換發鄉村醫生執業證書;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再注冊,由發證部門收回原鄉村醫生執業證書。

第十七條 鄉村醫生應當在聘用其執業的村醫療衛生機構執業;變更執業的村醫療衛生機構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的程序辦理變更注冊手續。

第十八條 鄉村醫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注冊的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注銷執業注冊,收回鄉村醫生執業證書: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蹤的;

(二)受刑事處罰的;

(三)中止執業活動滿2年的;

(四)考核不合格,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請或者經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第十九條 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準予執業注冊、再注冊和注銷注冊的人員名單向其執業的村醫療衛生機構所在地的村民公告,并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匯總,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 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辦理鄉村醫生執業注冊、再注冊、注銷注冊,應當依據法定權限、條件和程序,遵循便民原則,提高辦事效率。

第二十一條 村民和鄉村醫生發現違法辦理鄉村醫生執業注冊、再注冊、注銷注冊的,可以向有關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反映;有關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對反映的情況應當及時核實,調查處理,并將調查處理結果予以公布。

第二十二條 上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辦理鄉村醫生執業注冊、再注冊、注銷注冊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違法行為。

第三章 職業規則

第二十三條 鄉村醫生在執業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一)進行一般醫學處置,出具相應的醫學證明;

(二)參與醫學經驗交流,參加專業學術團體;

(三)參加業務培訓和教育;

(四)在執業活動中,人格尊嚴、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五)獲取報酬;

(六)對當地的預防、保健、醫療工作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四條 鄉村醫生在執業活動中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診療護理技術規范、常規;

(二)樹立敬業精神,遵守職業道德,履行鄉村醫生職責,為村民健康服務;

(三)關心、愛護、尊重患者,保護患者的隱私;

(四)努力鉆研業務,更新知識,提高專業技術水平;

(五)向村民宣傳衛生保健知識,對患者進行健康教育。

第二十五條 鄉村醫生應當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初級衛生保健服務工作;按照規定及時報告傳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如實填寫并上報有關衛生統計報表,妥善保管有關資料。

第二十六條 鄉村醫生在執業活動中,不得重復使用一次性醫療器械和衛生材料。對使用過的一次性醫療器械和衛生材料,應當按照規定處置。

第二十七條 鄉村醫生應當如實向患者或者其家屬介紹病情,對超出一般醫療服務范圍或者限于醫療條件和技術水平不能診治的病人,應當及時轉診;情況緊急不能轉診的,應當先行搶救并及時向有搶救條件的醫療衛生機構求助。

第二十八條 鄉村醫生不得出具與執業范圍無關或者與執業范圍不相符的醫學證明,不得進行實驗性臨床醫療活動。

第二十九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鄉村醫生一般醫療服務范圍,制定鄉村醫生基本用藥目錄。鄉村醫生應當在鄉村醫生基本用藥目錄規定的范圍內用藥。

第三十條 縣級人民政府對鄉村醫生開展國家規定的預防、保健等公共衛生服務,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補助。

第四章 培訓與考核

第三十一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組織制定鄉村醫生培訓規劃,保證鄉村醫生至少每2年接受一次培訓。縣級人民政府根據培訓規劃制定本地區鄉村醫生培訓計劃。

對承擔國家規定的預防、保健等公共衛生服務的鄉村醫生,其培訓所需經費列入縣級財政預算。對邊遠貧困地區,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給予適當經費支持。

國家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支持鄉村醫生培訓工作。

第三十二條 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根據鄉村醫生培訓計劃,負責組織鄉村醫生的培訓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以及村民委員會應當為鄉村醫生開展工作和學習提供條件,保證鄉村醫生接受培訓和繼續教育。

第三十三條 鄉村醫生應當按照培訓規劃的要求至少每2年接受一次培訓,更新醫學知識,提高業務水平。

第三十四條 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本地區鄉村醫生的考核工作;對鄉村醫生的考核,每2年組織一次。

對鄉村醫生的考核應當客觀、公正,充分聽取鄉村醫生執業的村醫療衛生機構、鄉村醫生本人、所在村村民委員會和村民的意見。

第三十五條 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檢查鄉村醫生執業情況,收集村民對鄉村醫生業務水平、工作質量的評價和建議,接受村民對鄉村醫生的投訴,并進行匯總、分析。匯總、分析結果與鄉村醫生接受培訓的情況作為對鄉村醫生進行考核的主要內容。

第三十六條 鄉村醫生經考核合格的,可以繼續執業;經考核不合格的,在6個月之內可以申請進行再次考核。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請或者經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鄉村醫生,原注冊部門應當注銷其執業注冊,并收回鄉村醫生執業證書。

第三十七條 有關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對村民和鄉村醫生提出的意見、建議和投訴,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并將調查處理結果告知村民或者鄉村醫生。 [1]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鄉村醫生在執業活動中,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責令暫停3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部門暫扣鄉村醫生執業證書:

(一)執業活動超出規定的執業范圍,或者未按照規定進行轉診的;

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

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

(二)違反規定使用鄉村醫生基本用藥目錄以外的處方藥品的;

(三)違反規定出具醫學證明,或者偽造衛生統計資料的;

(四)發現傳染病疫情、中毒事件不按規定報告的。

第三十九條 鄉村醫生在執業活動中,違反規定進行實驗性臨床醫療活動,或者重復使用一次性醫療器械和衛生材料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可以并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部門暫扣或者吊銷鄉村醫生執業證書。

第四十條 鄉村醫生變更執業的村醫療衛生機構,未辦理變更執業注冊手續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辦理變更注冊手續。

第四十一條 以不正當手段取得鄉村醫生執業證書的,由發證部門收繳鄉村醫生執業證書;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未經注冊在村醫療衛生機構從事醫療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予以取締,沒收其違法所得以及藥品、醫療器械,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同第四十一條相關規定。

第四十三條 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未按照鄉村醫生培訓規劃、計劃組織鄉村醫生培訓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四條 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對不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的人員發給鄉村醫生執業證書,或者對符合條件的人員不發給鄉村醫生執業證書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收回或者補發鄉村醫生執業證書,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五條 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對鄉村醫生執業注冊或者再注冊申請,未在規定時間內完成審核工作的,或者未按照規定將準予執業注冊、再注冊和注銷注冊的人員名單向村民予以公告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六條 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對村民和鄉村醫生反映的辦理鄉村醫生執業注冊、再注冊、注銷注冊的違法活動未及時核實、調查處理或者未公布調查處理結果的,同第四十五條相關規定。

第四十七條 尋釁滋事、阻礙鄉村醫生依法執業,侮辱、誹謗、威脅、毆打鄉村醫生,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鄉村醫生執業證書格式由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規定。

第四十九條 本條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繼承和發展中醫藥學,保障和促進中醫藥事業的發展,保護人體健康,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中醫醫療、預防、保健、康復服務和中醫藥教育、科研、對外交流以及中醫藥事業管理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

中藥的研制、生產、經營、使用和監督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執行。

第三條 國家保護、扶持、發展中醫藥事業,實行中西醫并重的方針,鼓勵中西醫相互學習、相互補充、共同提高,推動中醫、西醫兩種醫學體系的有機結合,全面發展我國中醫藥事業。

第四條 發展中醫藥事業應當遵循繼承與創新相結合的原則,保持和發揚中醫藥特色和優勢,積極利用現代科學技術,促進中醫藥理論和實踐的發展,推進中醫藥現代化。

第五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中醫藥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使中醫藥事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制定區域衛生規劃時,應當根據本地區社會、經濟發展狀況和居民醫療需求,統籌安排中醫醫療機構的設置和布局,完善城鄉中醫服務網絡。

第六條 國務院中醫藥管理部門負責全國中醫藥管理工作。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與中醫藥有關的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中醫藥管理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中醫藥管理工作??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與中醫藥有關的工作。

第七條 對在繼承和發展中醫藥事業中做出顯著貢獻和在邊遠地區從事中醫藥工作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給予獎勵。

第二章 中醫醫療機構與從業人員

第八條 開辦中醫醫療機構,應當符合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的中醫醫療機構設置標準和當地區域衛生規劃,并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后,方可從事中醫醫療活動。

第九條 中醫醫療機構從事醫療服務活動,應當充分發揮中醫藥特色和優勢,遵循中醫藥自身發展規律,運用傳統理論和方法,結合現代科學技術手段,發揮中醫藥在防治疾病、保健、康復中的作用,為群眾提供價格合理、質量優良的中醫藥服務。

第十條 依法設立的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鄉鎮衛生院等城鄉基層衛生服務機構,應當能夠提供中醫醫療服務。

第十一條 中醫從業人員,應當依照有關衛生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的規定通過資格考試,并經注冊取得執業證書后,方可從事中醫服務活動。

以師承方式學習中醫學的人員以及確有專長的人員,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通過執業醫師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核考試,并經注冊取得醫師執業證書后,方可從事中醫醫療活動。

第十二條 中醫從業人員應當遵守相應的中醫診斷治療原則、醫療技術標準和技術操作規范。

全科醫師和鄉村醫生應當具備中醫藥基本知識以及運用中醫診療知識、技術,處理常見病和多發病的基本技能。

第十三條 中醫醫療廣告,醫療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中醫藥管理的部門申請并報送有關材料。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中醫藥管理的部門應當自收到有關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并作出是否核發中醫醫療廣告批準文號的決定。對符合規定要求的,發給中醫醫療廣告批準文號。未取得中醫醫療廣告批準文號的,不得中醫醫療廣告。

的中醫醫療廣告,其內容應當與審查批準的內容一致。

第三章 中醫藥教育與科研

第十四條 國家采取措施發展中醫藥教育事業。

各類中醫藥教育機構應當加強中醫藥基礎理論教學,重視中醫藥基礎理論與中醫藥臨床實踐相結合,推進素質教育。

第十五條 設立各類中醫藥教育機構,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設置標準,并建立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臨床教學基地。

中醫藥教育機構的設置標準,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制定;中醫藥教育機構臨床教學基地標準,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第十六條 國家鼓勵開展中醫藥專家學術經驗和技術專長繼承工作,培養高層次的中醫臨床人才和中藥技術人才。

第十七條 承擔中醫藥專家學術經驗和技術專長繼承工作的指導老師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較高學術水平和豐富的實踐經驗、技術專長和良好的職業品德;

(二)從事中醫藥專業工作30年以上并擔任高級專業技術職務10年以上。

第十八條 中醫藥專家學術經驗和技術專長繼承工作的繼承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和良好的職業品德;

(二)受聘于醫療衛生機構或者醫學教育、科研機構從事中醫藥工作,并擔任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

第十九條 中醫藥專家學術經驗和技術專長繼承工作的指導老師以及繼承人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中醫藥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二十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中醫藥管理的部門應當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完善本地區中醫藥人員繼續教育制度,制定中醫藥人員培訓規劃。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中醫藥管理的部門應當按照中醫藥人員培訓規劃的要求,對城鄉基層衛生服務人員進行中醫藥基本知識和基本技能的培訓。

醫療機構應當為中醫藥技術人員接受繼續教育創造條件。

第二十一條 國家發展中醫藥科學技術,將其納入科學技術發展規劃,加強重點中醫藥科研機構建設。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充分利用中醫藥資源,重視中醫藥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采取措施開發、推廣、應用中醫藥技術成果,促進中醫藥科學技術發展。

第二十二條 中醫藥科學研究應當注重運用傳統方法和現代方法開展中醫藥基礎理論研究和臨床研究,運用中醫藥理論和現代科學技術開展對常見病、多發病和疑難病的防治研究。

中醫藥科研機構、高等院校、醫療機構應當加強中醫藥科研的協作攻關和中醫藥科技成果的推廣應用,培養中醫藥學科帶頭人和中青年技術骨干。

第二十三條 捐獻對中醫藥科學技術發展有重大意義的中醫診療方法和中醫藥文獻、秘方、驗方的,參照《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的規定給予獎勵。

第二十四條 國家支持中醫藥的對外交流與合作,推進中醫藥的國際傳播。

重大中醫藥科研成果的推廣、轉讓、對外交流,中外合作研究中醫藥技術,應當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中醫藥管理的部門批準,防止重大中醫藥資源流失。

屬于國家科學技術秘密的中醫藥科研成果,確需轉讓、對外交流的,應當符合有關保守國家秘密的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的規定。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中醫藥事業發展的需要以及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狀況,逐步增加對中醫藥事業的投入,扶持中醫藥事業的發展。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中醫藥事業經費挪作他用。

國家鼓勵境內外組織和個人通過捐資、投資等方式扶持中醫藥事業發展。

第二十六條 非營利性中醫醫療機構,依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財政補貼、稅收減免等優惠政策。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確定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應當包括符合條件的中醫醫療機構。

獲得定點資格的中醫醫療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向參保人員提供基本醫療服務。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加強對中醫藥文獻的收集、整理、研究和保護工作。

有關單位和中醫醫療機構應當加強重要中醫藥文獻資料的管理、保護和利用。

第二十九條 國家保護野生中藥材資源,扶持瀕危動植物中藥材人工代用品的研究和開發利用。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中藥材的合理開發和利用,鼓勵建立中藥材種植、培育基地,促進短缺中藥材的開發、生產。

第三十條 與中醫藥有關的評審或者鑒定活動,應當體現中醫藥特色,遵循中醫藥自身的發展規律。

中醫藥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評審,中醫醫療、教育、科研機構的評審、評估,中醫藥科研課題的立項和成果鑒定,應當成立專門的中醫藥評審、鑒定組織或者由中醫藥專家參加評審、鑒定。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負責中醫藥管理的部門的工作人員在中醫藥管理工作中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獲取其他利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

第三十二條 中醫醫療機構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中醫藥管理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由原審批機關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取消其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資格,并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紀律處分:

(一)不符合中醫醫療機構設置標準的;

(二)獲得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資格,未按照規定向參保人員提供基本醫療服務的。

第三十三條 未經批準擅自開辦中醫醫療機構或者未按照規定通過執業醫師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取得執業許可,從事中醫醫療活動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和《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第三十四條 中醫藥教育機構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中醫藥管理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審批機關予以撤銷:

(一)不符合規定的設置標準的;

(二)沒有建立符合規定標準的臨床教學基地的。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重大中醫藥資源流失和國家科學技術秘密泄露,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中醫藥管理的部門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紀律處分。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損毀或者破壞中醫藥文獻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中醫藥管理的部門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紀律處分;損毀或者破壞屬于國家保護文物的中醫藥文獻,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篡改經批準的中醫醫療廣告內容的,由原審批部門撤銷廣告批準文號,1年內不受理該中醫醫療機構的廣告審批申請。

負責中醫藥管理的部門撤銷中醫醫療廣告批準文號后,應當自作出行政處理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通知廣告監督管理機關。廣告監督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負責中醫藥管理的部門通知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有關規定查處。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所稱中醫醫療機構,是指依法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中醫、中西醫結合的醫院、門診部和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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