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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資保險論文范文1
一、外資保險機構在中國的發展
現代中國保險市場的對外開放開始于80年代初,最早是日本三井海上火災保險株式會社、安田火災海上保險株式會社等于1981年在北京正式設立代表處。[2]1992年中國人民銀行制定頒布了《上海外資保險機構暫行管理辦法》后,大批的境外保險機構蜂擁而至。到1995年10月底,已經有13個國家和地區的77家保險公司、在保險公司、保險經紀人在中國的北京、廣州、上海、大連等地共設立了119家代表處。[3]到1999年底,這一數字又有大的發展,中國已經批準了4家中外合資報保險公司,11家外資保險公司的分公司,另有4家中外合資保險公司、1家外資保險公司分公司正在籌建;[4]已經有17個國家和地區的113家外資保險機構在中國的14個城市設立了196家代表處。[5]截至1999年底,外資保險公司在華總資產達44億元,保費收入18億元。[6]
外資保險機構為什么對進入中國如此地熱衷呢?原因有兩個。一是在外資保險機構的本國,市場經濟的發展都比較成熟,保險市場同樣不例外。激烈競爭的結果,已經使很多的發達國家保險市場漸趨飽和,進入微利期,要想在這樣的市場上取得比較大的發展是很困難的。這樣,資本的本性使其竭力尋找哪怕只高一點點的利潤,發達國家的很多保險機構便紛紛尋求由國內轉向全球,特別是試圖在還有很大開發潛力的發展中國家占有一席之地。二是中國巨大的市場吸引力。從保險深度的實際比較來看,發展中國家的保險深度大之上在4%左右。依此為標準,我國1996年度68593.8億元的國內生產總值,應該有2743.8元的保險總需求。然而,1996年我國實際保費收入僅756億元,還有約1969億元的保險需求沒有得到滿足??梢娛袌鲋畯V闊。以年均國內生產總值增長8%計算,2000年的保險總需求將達3732.8億元。這就使得國外各著名保險機構紛紛垂涎中國市場,想在市場的過程中占有一席之地。[7]
下面以一些具體的例子介紹外資保險機構在中國的發展經營情況。
美國友邦保險公司是第一家在中國開展經營性保險業務的外資保險公司分公司。1992年9月,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其在上海設立分公司。根據《上海外資保險機構暫行管理辦法》的規定,經營以下三項業務:(1)境外企業、境內外商投資企業的企業財產保險和與其有關的責任保險;(2)外國人和境內個人繳費的人身保險業務;(3)上述兩項業務的再保險業務。[8]我國首先選擇這家保險公司在上海營業是有原因的。美國友邦(AIA)是美國國際集團(AIG)的成員之一,該集團擁有資產總值近1150億美元,在全球130個國家和地區設有400多家分支機構,業務網絡遍及世界主要地區,在香港和東南亞,該公司也是最大的人身及產物承保公司,牢固地確立了“第一流的壽險公司”的地位。到1995年,上海友邦共有員工300多熱,同時組織了一支由4000多名營業員組成的壽險營銷隊伍,運用AIA的工作原則和方式,把國際做法引進上海市場,在上海保險業刮起了強勁的“友邦旋風”,帶動中國本土的保險企業紛紛進行了行銷方式的重大變革。[9]上海友邦的經營業績也是很顯著的。被批準的第一年,1992—1993會計年度,報廢總收入1928萬元,到1995年,全年保費收入就達4.15億元。1995年,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AIG有在廣州分設了經營壽險的美國友邦保險(廣州)有限公司和經營財險的美亞保險公司。[10]
英國塞奇維克咨詢公司是英國最大的保險經紀人,勞埃得承保人,是歐洲最大、世界第二的保險經紀公司。早在1981年7月,該集團就在北京設立了辦事處,1993年5月26日,中國人民銀行同意其在北京設立“塞奇維克保險與風險管理咨詢(中國)有限公司”,成為最早在中國營業的外資經紀公司,也是前幾年唯一有資格進行保險經紀活動的外資公司。[11]
二、對外資保險機構的監管
外資保險機構的發展中也有些不容忽視的問題。有數字表明,1998年境外保險機構駐華代表處、未獲準入的境外保險公司、境外經紀公司及其它保險咨詢顧問機構在中國境內從事保險經紀業務手續費收入月4.2億元人民幣(據稱,這是一個非常保守的數字。)[12]在這種情況下,加強對外資保險機構的監管顯然是非常必要的。
1.有關當局已經采取的監管舉措
1999年12月中國保險監督委員會成立之前,保險業作為金融業的一部分,是由中國人民銀行作為主管機構統一進行監管的。由于整個保險業的起步較晚,對人行來說,保險監管相對于銀行監管居于次要的地位,保險監管職能客觀上有被弱化的傾向。監管工作中重審批、輕管理,主要的工作是忙于審批新設企業和機構的資格與經營范圍限制。而對具體的市場情形,如保險條款、非律規定是否符合保險原則和奉獻水平,監管人員很少進行科學的測算與核實,致使一些保險企業自行開發的險種或者報來即批,或者根本不報批。[13]中國保險監督委員會成立后,專門負責對保險業進行監督管理。有了專門機構,有了專門人員,對保險業的監管就有所加強。保監會首先從混亂的保險中介市場的清理整頓入手。1999年3月10日、11日保監會召集在華營業的各保險公司和在華合資保險代表處負責人,召開“清理整頓保險中介市場動員會議”。1999年3月30日,中國保險監督委員會公告,嚴禁境外保險機構非法從事保險及其中介活動。5月10日,保監會責令英國塞奇威克保險與風險管理咨詢服務(中國)有限公司停業整頓三個月。保監會指出塞奇維克存在以下問題:超范圍經營,違規像集團公司上交管理費;資本金不足,高級管理人員未經有關監管部門進行資格認定,違規核銷應收帳款等。9月9日,保監會通告,宣布撤銷英國怡和保險顧問有限公司北京代表處,取消其首席代表的任職資格。[14]保監會的以上舉措,有力地整頓了保險中介市場的混亂情況,有助于整個保險業健康地發展。2000年4月,保監會有嚴肅處理了北京安邦保險公司等兩家保險公司;[15]2000年6月12日,保監會又宣布對三家嚴重違反有關保險法規的外資保險機構駐華代表處予以撤銷。[16]
2.現有的監管法規
依法監管,是法制的一個基本要求。對外資保險機構的監管更應該如此。這方面的依據首先是《保險法》關于監管的規定。不過,保險法的規定比較原則,而且適用于整個保險監管。中國人民銀行和后來的中國保險監督委員會作為監管機構,曾了不少的具體監管規定。1992年,中國人民銀行制定了《上海外資保險機構暫行管理辦法》,1999年中國保險監督委員會在聽取多方面意見的基礎上,了《外資保險機構駐華代表機構管理辦法》,2000年3月了《保險公司管理辦法》,這三個文件是目前對外資保險機構進行監督管理的主要法規。另外《境外保險機構財務管理辦法》的制定工作也已經完成,[17]并在《上海外資保險機構暫行管理辦法》的基礎上制定了《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已報國務院批準。[18]
3.監管的具體方面
(1)準入監管
一般來講,有與保險也是經營風險的行業,各國政府對進入保險市場均有較為嚴格的規定,以避免由于進入者資本實力、管理經驗不足而引起的保險機構的停業,導致社會的波動。從一個國家來講,保險市場得準入應著眼于整個國民經濟發展需要和社會大眾的需要。具體操作上,我們國家的《保險法》維保險業的市場準入規定了最低標準,在堅持產壽分業經營的前提下,在全國范圍內經營的保險公司實收貨幣資本金不低于5億元人民幣,在特定區域內開辦業務的不低于2億元人民幣。對外資保險機構的選擇,標準一般會更高一些,要求進入本國經營的外國保險機構本身在國外的經營業績良好,有著雄厚的實力和良好的信譽。外在保險機構的市場準入需經中國主管部門逐案審批,從最初批準的沒夠友邦等公司的情況來看,管理部門為了讓進入本國的保險公司能起到應有的作用,對他們適用的標準還是很嚴格的。[19]但是,在即將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情況下,需要給與外國眾多的保險公司以市場準入,適用什么樣的標準還是一個尚不明確的問題。(2)財務監管
對外資保險機構財務監管的目的在于保證該保險機構具有財務償付能力。雖然經過審批準入的外資保險機構大都實力雄厚,但仍不能排除其經營中喪失償付能力的可能,對其進行財務監管是十分必要的。中國保險監督委員會為此專門制定了《境外保險機構財務管理辦法》,不過該辦法尚未,作者也未能得其詳,下面僅從一般財務監管的角度稍加分析。第一,償付能力的標準?!侗kU法》第九十七條規定,保險企業應當具有與其業務規模相適應的償付能力,保險企業的實際資產減去實際負債的差額不得低于金融監管部門規定的數額,低于規定數額的,應當增加資本金,補足差額。傳統上,如果一家保險公司想保證足夠的流動性或償付能力,其資產總額必須超過其負債總額。這一觀念1946年首先在英國推行,并堅持產線公司的資產總額必須超過其負債總額達保費收入20%多,這一標準被很多國家所接受。[20]中國具體掌握的標準上不得而知,但是保險法的之一規定在其它法律法規對外資保險機構的特別規定的情況下,是應該適用于外資保險機構的。第二,準備金。保險公司必須有足夠的準備近來履行合同中的義務,制定合理的準備金是監管部門的主要職責之一。制定準備金的標準應該考慮保單的種類和期限等,使保險人在保證有足夠償付能力的前提下還可以進行健康的、充滿活力的競爭。制定出的準備金標準應該同時適用于內資和外資保險機構。第三,資金運用。投資管制是保證償付能力和維持保險公司準備金的一個有力武器。限制某些不正當的投資風險,并相應確定保險基金投資范圍與投資比例要求是很必要的。1999年末,中國保監會對保險業的投資范圍特別是向證券投資基金的投資做出了規定。外資保險機構在中國其他金融部門的投資應該受到特別的注意。
(3)產品監管
由于一般人可能無法了解保險產品的實質,可能會有保險人在單方面制定條款時隱含一些不利于被保險人的責任免除條款等,對保險產品的監管就是必要的。而且,外資保險公司往往借助外國的經營經驗,涉及出一些中國公眾所不熟悉的新產品,對這類保險產品根據保險原則和有關的法律規定進行監管就顯得更為重要。第一,保險條款申報審查。在很多國家,監管機構都要求保險人必須將構成與保戶之間合同關系基礎的文件呈報審核,如保單、保險條款、投保書等各種保險合同要件。我國保監會也要求各保險機構包括外資保險機構將這些文件報審。第二,費率制定。有監管機構來管制費率的做法是一種消費者最終保護措施。一般來說,把費率定在最高限制內好讓基本的風險有足夠的保險并使保險公司有起碼的利潤,以確保費率足夠單不過量,并不存在不合理的歧視性,而是消費者“買得其、買得到、并受公平待遇”。[21]
(4)業務監管
業務監管的目的是保護社會公眾免受保險人的不合法或不到的行為所帶來的不合理待遇,并保護公平競爭。第一,分業經營。與當今世界銀行、證券、保險日益走向混業經營的趨勢不同,我國不但強調各金融行業分業經營,在保險業內部也強調財產保險和人壽保險分業經營?!侗kU法》規定:“同一保險人不得同時兼營財產保險業務和人身保險業務?!边@一規定也適用于外資保險機構。1995年,AIG在廣州設立分公司的時候,就分設了經營壽險的美國友邦保險(廣州)有限公司和經營財險的美亞保險公司。[22]第二,合同的定理和旅行。保險業開展業務活動可能存在三個渠道:保險經紀人、保險人、和直銷業務員。對保險業務秩序的監管就是通過對經紀人、人、與業務員的執照管理和業務活動監管達到的。我國《保險法》第二章對財產保險、人身保險合同的訂立、變更、履行坐了較為詳細的規定,并于1996年了《保險人管理暫行規定》(1997年修訂為《保險人管理規定(試行)》),1998年2月又了《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定(試行)》,對這些主體的任職資格、業務活動等做出了法律規定。但是,中國保險業最混亂的地方就是保險中介市場,特別是經紀人市場。外資保險機構由于缺乏本地資源,就招募了大批業務員、保險經紀人,但對這些人管理上往往跟不上,造成了中介市場混亂。一些未獲批準進入市場的外資保險機構也通過各種方式參與到中國市場的經營活動中來。從本文第一部分介紹的整治情況,我們就可以看出這種監管是多么必要了。
三、完善對外資保險機構監管的建議
1.關于統一監管
統一監管是指保險監督委員會對國內和外資保險機構實施統一的監管,在監管上不再去分內自與外資,都適用一樣的法律,實施同樣的標準。這是許多外資保險機構的愿望,也是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的監管要求。一家外資保險機構駐北京代表處的首席代表指出:作為外國保險公司關心的問題首先就是對外資保險機構不應設置特殊的法規和規定。獲準在中國營業的外國保險公司應該和中國國內的保險公司一樣遵守相同的法律和規定,如果特殊規定太多,整個法律體系就會變得透明度不高。[23]在這樣的市場也不利于開展充分的市場競爭,中國保險業也就不能夠盡快走向成熟、走向世界。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根據關貿總協定的有關規定和原則,仍然將內資外資保險機構明確地區別開來實施不同的法律和監管標準,也將是不被允許的。在世界貿易組織開始談判金融服務自由化協議的時候,給與國外、國內公司相同的待遇就被認為是一個關鍵因素。[24]1997年12月達成的《金融服務協議》在市場準入和平等待遇方面取得了重大進展,特別是在保險行業。[25]市場開放的結果必將是統一的監管,統一的監管將帶來公平的競爭環境。實際上,中國已經在某些方面實施了內資外資的統一監管,整體的統一監管計劃似乎也隨著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步伐的加快而變得很有希望。2000年3月頒行的保險公司管理規定就沒有區別內外資企業而同樣適用。中國保險監督委員會呈遞已近一年的《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至今尚未獲得國務院的批準似乎也可以說明一些問題。[26]
2.關于放松監管
在國際上,減少對保險業管制的呼聲越來越高,“所有新興市場的監管者都意識到了改進其監管制度的必要性”。[27]特別是歐盟的“歐洲1992”計劃實施后給歐盟各國保險市場帶來的巨大變化和成功,更使全球出現了放松對保險業監管的呼聲。1994年7月1日起,歐盟建立統一大市場的第三代決議開始實施,這些決議關于保險行業的三個核心部分是統一歐洲共同體的營業執照、實施本國監管原則、取消對保險業的高度監管。歐盟各國開始把對保險公司的監管限制在對償付能力的監管上,保險任何被保險人可以自由協商保險價格和保險條款,過去通常實施的獲得事先批準的要求已經不復存在。減少監管思想的逐步實施使歐洲保險市場進一步一體化,許多國家尚不發達的保險市場得到了迅速開發。[28]那么,在中國目前的情況下,需不需要跟隨這股國際潮流呢?在中國的外資保險機構也有些人提出了適當放松監管的要求,前面提到的那位外資保險機構北京代表處的負責人就希望“進入中國的外國保險公司應該自主決定經營多少保險產品”。[29]本文作者認為,由于中國保險市場的真正形成實踐還很短,在改革前,中國的保險公司更像是一種官辦的事業,而不是市場主體。在目前中國保險各個方面都還很落后的情況下,不宜放松監管?,F在的問題是,我們還不知道怎么監管,市場剛剛形成,還很混亂。也許經過一段時間的整頓清理之后,形成了比較正常的市場競爭秩序,在某些方面如保險產品的設計等上面,可以適當放松監管,更多地讓市場的力量說話。但是,在目前階段,我們應該研究歐美國家保險監管的經驗和教訓,以便日后為我所用。
3.關于行業自律
保險行業監管是保險監管的一個不可缺少的重要方面,它是依靠各保險組織共同達成的自律協議,相互監督、按規經營的一種形式。實踐證明,它對維護保險經營秩序,發揮了很好的作用。在英國,就主要依靠行為自律管理,維系了保險市場秩序的穩定和安全。我國也出現了一些行業自發組織的自律,如1997年上半年,北京、福建、湖北、山東等地紛紛成立保險同業自律組織,制定公約,防止不正當競爭;1997年9月,全國13家中資保險公司的負責人匯集北京,簽署了我國第一個全國性的保險行業公約。[30]本文作者也認為,組織全國性的保險機構自律組織并將外資保險機構納入其內,讓這種更具彈性和活力機制在市場充分發揮作用的前提下承擔某些監管和風險防范職能,是可行的,也是符合統一監管的發展方向和要求的。至于讓外資保險機構自性組織自律阻止則是不可取的,這樣無異于加劇本來就不夠統一的保險市場。
外資保險論文范文2
中國保險業從1992年在上海進行開放試點到1995年擴大到廣州并在1999年進一步擴大到深圳以來,中國保險市場的開放只是部分地區的開放、試點性的開放和有限制的開放,加入WTO后,則將逐步形成“大開放”的格局,這是一個大的轉折,對中國保險業既是考驗也是機遇。我們以為,從堅持中國的經濟主權和促進中國保險業的整體出發,為了有效應對WTO的挑戰,我們需要充分利用WTO的機遇和WTO有關三至五年保護期的規定,對現有外資保險公司的有關政策進行主動而適當的調整。
一、對外資保險公司的市場份額進行必要的限制
在保險市場開放的大部分國家,外資保險公司的市場份額均被限制在10%左右,如英國10.3%,日本3.68%,意大利3.33%,比利時3%,瑞典1.12%,法國1.11%,瑞士0.66%,韓國0.38%,美國的財險市場10.73%,壽險市場14.34%。在這些國家看來,將外資保險公司的市場份額控制在10%左右的范圍,主要是考慮到保險資金在國民經濟中的重要地位,以及被外資控制的保險資金可能對國民經濟和造成的沖擊。中國屬于發展中國家,應該堅持國家經濟主權和經濟安全的對外開放原則,利用WTO對發展中國家幼稚產業的保護措施,適當限制外資保險公司的市場份額。在開放保護期間里,外資保險公司在中國保險市場的份額宜控制在3%至5%之間,五年之后,這個比例也不宜超過10%。,上海外資保險公司的市場份額已經超過了10%,這樣高的市場份額應該引起注意,并作出適當反應。
二、提高外資保險公司進入市場的資本金和保證金的數額,并要求外資方同時或分期投入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營運資金
根據《保險法》和《上海外資保險機構暫行管理辦法》(下簡稱《上海辦法》的規定,外資保險公司在我國設立分公司需繳存400萬美元的保證金,折合人民幣3320萬元,1998年7月20日,中國人民銀行為了確保外資保險公司在中國設立的分公司的正常營運和降低風險,進一步規定,外資保險分公司應由其總公司無償撥給不少于1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作為營運資金,并提高了外資保險分公司的保證金數額,為營運資金的40%,約480萬美元;對于外資保險公司在我國設立合資保險公司的,《上海辦法》雖然規定了合資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為2000萬美元,約折合人民幣1.66億元,實收資本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50%,但實際上,現已成立的中外合資保險公司則按《保險法》的規定,最低注冊資本和實收資本均為2億元人民幣,外方按其合資比例投入資本金,目前外方一般占50%的股份,投入的資本金相當于1億元人民幣的等值外匯。目前尚未涉及中外合資保險公司的投資總額即營運資金的。而外資分公司由于不是獨立法人,因此沒有資本金的問題,所要求投入的1億元等值外匯只能稱之為營運資金。
所謂投資總額,依據《中外合資經營法實施條例》第20條的規定,指按照合資企業合同、章程規定的生產規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設資金和生產流動資金的總和。關于投資總額與注冊資本的比例,依據《關于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注冊資本與投資總額比例的暫行規定》,合資企業的注冊資本必須與該企業的生產規模和范圍相適應,對于投資總額在3000萬美元以上的企業,其注冊資本至少應占投資總額的三分之一。我們換一個角度來理解這條規定,當注冊資本超過1000萬美元時,其投資總額一般應不低于3000萬美元,即投資總額大大高于注冊資本,這是符合企業的運作的。
對于合資保險公司來講,所謂投資總額就是他的營運資金,而注冊資本只是該公司對外承擔責任的最高限度,二者不能等同。在香港,法律規定申設保險公司的實收資本僅為1000萬港元,加上1000萬元的最低償付準備金不過2000萬港元,而政府同時要求投資者投入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較大數額的營運資金,例如就一個壽險公司來講,要求的營運資金數額約數億港元。而在上海,個別中外合資保險公司由于僅投入了注冊資本而無相應的營運資金,竟以保費收入充抵營運支出,這無疑是對中國保險資源的一種無償侵占。因此,建議保險監管部門在進一步提高外資公司的注冊資本或保證金的同時,依法要求中外合資保險公司具備與其經營規模和范圍相適應的營運資金。該營運資金的數額,可有關規定,三倍于注冊資本,為6億元人民幣。針對外方投資者一般依合資合同享有較大管理權限和中方投資者融資困難的實際情況,可要求外方投資者較多地承擔投入營運資金的責任。
三、建議逐步取消外資壽險公司只能采用合資公司形式的限制
目前我們引進的外資壽險公司除友邦以外,均采用了合資公司的形式,其原因,一是為了更快和更有效地引進技術,培養中國本地特別是中方合作者的保險人才;二是防止外資過分地獨占保險資源;三是利用中方合作者監控合資壽險公司的資金運用,防止資金外流。經過幾年的開放試點,可以說,上述的三個目的,都基本達到了,但問題在于,是否只有采用合資的形式才能達到這些目的,進一步的問題是,對合資這種形式是否有進行反省的必要。
首先,關于技術轉移和培養中方保險人才的問題,其實,在外方投資者看來,一方面,就資本追逐最高利潤的本性出發,合資企業必須采用先進的管理方式和技術,否則沒有效率也就談不上利潤;另一方面,追求最低成本也是資本的本性,保險公司這種勞動密集型的企業,人工成本占了企業成本的相當比例,為了追求最低成本,外方合作者也要求盡快實現合資企業員工的本地化,并非僅是因為合資公司;其次,合資公司依法以中國法人的身份從事保險業務,似乎限制了外方投資者過分占用保險資源,但依據《外資企業法》第8條的規定,即便是全部資本由外方投入的外國獨資企業,只要符合中國法律關于法人條件的規定的,同樣可以依法取得中國法人資格,換言之,外資企業在中國境內活動,都可以視為中國的企業,中資與外資的區分主要基于投資來源。最后,《保險法》和《保險公司管理規定》都明確規定,非經保監會的專項批準,所有保險資金都必須在中國境內運用,即必須在岸(ONSHORE)投資,不得離岸。因此,我們可以得出初步結論,并不是只有采取合資公司的方式才能達到以市場換技術和防止資金外流的目的。
依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的規定,合資企業的基本特征是中外各方投資者依投資比例“共同經營”的企業,而事實上,由于中外合資保險公司中外方投資者價值觀念的嚴重沖突,中方合作者缺乏與外方相當的技術力量,以及鼓勵外方盡快轉移技術的政策,已成立的合資公司大都由外方實際負責經營,雖然避免了因價值觀念沖突造成的管理成本的浪費,加快了員工本地化的進程,但中方合作者在相當的程度上喪失了依法所享有的管理權,造成了中方拿錢出來給外方經營并承擔外方經營虧損的實際效果,這與中國資金嚴重不足急需引進外資的現實要求是背道而馳的。我們還注意到,在已出現合資的壽險公司因觀念沖突問題造成了企業經營不善的情況。所以,需要對外資壽險公司必須采用合資方式進行重新思考,在條件成熟時,可逐步放寬這種限制。
四、建議限制外資產險公司采用分公司形式,并考慮在適當時候和符合特定條件時,允許外資產、壽險公司采用于公司的形式
,外資的財產保險公司均采用了分公司的形式,如前已述,其繳存的保證金約為480萬美元,同時外資產險分公司的總公司須向保險監管部門提供稅務和債券的擔保和向其分公司無償提供相當于1億元人民幣的等值外匯。外資產險分公司的業分范圍,一般僅限于外商投資的財產保險。外資分公司不被視為獨立法人,不能對外獨立承擔債務,而由其總公司承擔最后責任,由于外資分公司的總公司一般都是資金雄厚的大公司,因此,一般認為,采用分公司形式可以保證償付能力,從而保護中國的投保人。
但是,目前正在鼓勵外資分公司向子公司形式轉變,即分公司的子公司化,一個重要的理由是,子公司具有獨立的法律地位,有利于真正引進技術和促進外資公司注重臺灣的長期利益。另外,在臺灣設立分公司的資金要求為5000萬新臺幣,約折合160萬元,設立于公司的資金要求則約為20億新臺幣,約折合6200萬美元,相當人民幣5億元;在香港,外資可以采用多種公司形式設立保險公司,但無論采用何種形式,為了保證償付能力,特區政府都要求其具備與業務范圍相當的營運資金,如前所述,目前壽險公司約為數億港元。香港之規定的合理性在于,雖然在上分公司的債務可由其總公司負責,但實踐中并不缺乏資金雄厚的總公司因經營不善而被清盤的例子。
由此看來,外資采用分公司的形式并沒有十分的安全性,在一定程度上,分公司引進的資金和技術都受到限制,并不能完全滿足我們用市場換資金和技術的初衷。建議對外資產險分公司的營運資金作出進一步的具體規定,可香港的做法,分公司和其他公司—樣,都必須投入與業務相適應的營運資金,而不是固定的1億元等值外匯。在條件具備時,也可探討外資保險分公司的子公司化問題。
五、團體保險業務不宜在近期對外資放開
壽險的團體保險業務是中資保險公司的傳統業務,占據了超過50%的業務量,團體保費有相當的比例源于國有企業的國有資本,被稱為“一個口袋放進另一個口袋”。1992年上海對外資保險開放進行試點時就限制了外資保險公司經營團體險,以保護中資保險公司和國有資產。
外資強烈要求開放團體險業務主要是垂涎中國保險市場中這塊肥沃的土地,而在發達國家和地區的保險市場中,團體險業務只占壽險業務的極小份額,例如臺灣,1998年的壽險總保費4892億新臺幣,團體險的保費收入只有137億,占總保費的2.8%;再如香港特區,1998年的壽險總保費362.5億港元,團體險保費9.67億,僅占總保費的2.67%。由此看來,團體險業務并非是外資保險公司的主要業務和強項,我們在當時不對外資開放是有充分理由的。
加入WTO以后,團體險業務將可能最終不得不向外資開放,但基于保護國家主權和中資保險業的目的,建議盡量最大限度地拖延團體險對外資開放的時間,至少在3至5年的保護期內不對外資開放。
六、鼓勵外資保險公司參與西部開發
2000年3月,中國啟動西部大開發,擴大西部的對外開放是其中的一項重要,而向西部引進外資又是西部對外開放中的一個重要內容,國家正在采取積極的鼓勵政策,進行西部大開發的引資工作。中國作為連續7年吸收外資最多的中國家,目前,累計實際利用外資金額已達到3115億美元,共批準設立的外資企業達到348288個,單個外資企業的平均引進額為90.5萬美元。而對于西部的四川、重慶、貴州等10省市來說,累計實際引用的外資僅為99億美元,占全國實際引用外資總額的3.18%,其中四川實際利用外資24億美元,占0.77%;重慶17.65億美元,占0.57%;貴州3.56億美元,僅占全國的0.114%。在保險市場和保險業的發展方面,西部的保險密度與全國平均水平亦有較大差距,1998年全國平均保險密度為98元,四川54元,重慶74.41元,貴州僅39元;在保險深度方面,由于西部國民經濟整體發展水平的相對落后,西部的保險深度接近甚至超過全國的平均水平(1.55%,1998),1998年四川的保險深度為1.25%,重慶為1.58%,貴州為1.7%。這種現狀表明,西部的保險業是一片待開墾的荒地,急需資金和拓荒者。
有觀點認為,開放西部保險市場存在著市場流失的風險,理由是,西部的保險市場發育很不成熟,市場競爭機制尚未形成,中資保險公司缺乏必要的市場競爭力,市場開發程度低,大量的潛在保險需求處于壓抑狀態,如果向外資開放,外資很可能利用先進的技術和經驗,長驅直入,迅速占領西部地區龐大的潛在市場。這種觀點不無道理,但忽視了以下重要事實。一、西部需要引進外資,而保險公司作為資金密集型的企業,外資進入必然帶進較多的資金,按2億元人民幣的注冊資本來算,一家合資壽險公司的外方投資者將帶進1200萬美元的資金,如果允許設立外資獨資保險公司,則引進的資金為2400萬美元;二、為了促進保險業在較高的起點上快速發展,西部不僅需要更多類型的保險主體,更需要引進技術,外資保險進入西部市場將增加成熟的保險主體和引進技術;三、西部開發需要長期資金,而保險業特別是壽險,能夠快速地集聚老百姓手中的分散資金,在保險資金在岸運用的情況下,外資保險公司的保險資金運作將為西部開發提供長期資金;四,并不是所有的外國保險公司都真正想去西部,只有少數有長遠眼光的外國公司愿意成為西部的拓荒者。
因此,建議制定鼓勵外資保險公司進入西部的優惠政策,甚至可以考慮在適當時候,允許外資保險公司在西部設立全資附屬的子公司,即外資獨資保險公司。
外資保險論文范文3
論文保險公司的差異化營銷戰略是以競爭對手為導向,尋求從產品、服務、品牌形象、促銷等方面的差異化,建立起獨樹一幟的競爭優勢。本文對中資和外資保險企業的代表公司:中國人壽和友邦保險在品牌、營銷渠道、服務、產品和廣告等方面進行差異化營銷戰略的分析。差異化營銷戰略是一個系統,保險企業不僅要根據行業內競爭態勢、產品的生命周期、產品的類型實施相應的差異化,更有必要的是使差異化營銷戰略形成一個系統全面實施。
1.網點、地域、品牌的優勢對比
中國人壽
友邦保險
1、中國人壽:在全國30多個省市、自治區、直轄市設立分公司,而各地、市、縣級設立支公司、營銷服務部有幾萬個,廣泛地扎根于中國各地域范圍內;同時中國人壽成立于上世紀50年代,在中國的年代久遠,影響力深遠,品牌已經深入人心,作為民族保險業的一面大旗,中國人壽擁有了得天獨厚的優勢。
2、友邦保險:是美國最大的保險集團AIG的全資子公司,具有雄厚的資本和經營實力。然而友邦保險在中國大陸的發展始于1992年,引入時間較短,也是第一家獲許在中國經營保險業務的外資保險公司。十多年過去了,目前友邦保險在中國大陸才開設5家分公司和3家支公司,且都分布在經濟發達城市,因此地域影響力不大。但是友邦作為第一家將壽險營銷員制度引進國內的保險公司,在個人營銷員銷售渠道的鋪設上,取得了驕人的業績,特別是在中高端客戶群中塑造了良好的商業品牌形象。而其成功的商業經營模式成為了其他外資保險公司的典范,成為中國百萬中產家庭首選保險品牌。
2.服務策略的對比
中國人壽
友邦保險
1、中國人壽:強調全面服務。服務理念為“1+N”:一個客戶,一張國壽鶴卡,多種服務。
1)健康好幫手:一般客戶可享用健康短信提示、VIP客戶則更享受健康管理服務,包括預約掛號、健康體檢、導醫導診等個性化服務。
2)咨詢通服務:短信及時提示客戶的續期服務,使客戶動態了解保單狀態和交費情況,同時還免費提供幾類實用資訊短信,例如:重大新聞、時尚生活、理財點金、保險資訊等。
3)國壽大講堂:不定期組織講座,邀請經濟學家、政治學家、科學家等國內外知名專家,為您提供健康、理財、人文社科等方面的權威資訊,并在網站上實時通知播放講座信息或通過短信方式通知客戶。
4)客戶持有國壽鶴卡,可以在1800余個特約服務商家,涵蓋“醫”、“食”、“住”、“行”、“玩”、“用”等與您生活密切相關的各個方面,包含多種折扣和優惠,為您提供各種全面貼心的特惠超值服務。
5)特色客戶服務節:真情回饋客戶,讓客戶感受國壽的溫暖。
2、友邦保險:提倡全球化和服務創新,服務理念:無處不在、意想不到。
友邦保險及其母公司美國國際集團的服務網絡遍布全球近一百個國家和地區。當客戶身處海外,不幸遇到意外事故時,可經由網絡內成員機構提供理賠咨詢及相關服務。
投保人申請保險金額達到本公司規定之金額時,可獲贈一張美國國際支援服務卡(AIAS)。此卡可幫助客戶在外出公干時,只需撥打公司指定的電話號碼,便可獲得周全的24小時以普通話(或粵語)應答的全球免費電話查詢服務。具體包括:旅行前咨詢服務(有關各地旅游資料、簽證、檢疫、天氣等綜合信息)、緊急票務服務(預定航空機票和酒店客房)、遺失行李、證件支援服務、醫療支援服務、法律人員轉介、翻譯服務轉介、大使館及領事館資料、緊急口訊傳遞服務、一般支援服務。
在日趨全球化的經濟和生活形勢之下,友邦保險提出的服務全球化概念被越來越多的跨國企業、外資企業甚至是優秀民族企業所青睞,吸引了眾多的高端消費群體,同時創新的服務理念緊跟著時代和經濟前進的步伐,正是商務人士和成功人士所夢寐以求的貼心保障,因此在這個服務策略上面,我們完全有理由相信友邦更勝一籌。目前國內各大高端企業多年來一直與本地化企業合作保險業務,但是從近年開始,己經逐步轉向國外的保險企業,正是因為看中了全球服務這塊新蛋糕。因此,我們推而廣之地說民族企業要繼續發展和壯大,要注重市場的變化和客戶的需求,及時趕上市場需求的步調,在大的經濟環境和形勢下,迎頭趕上,保持在行業中的不敗之地。 轉貼于
3.產品對比
中國人壽
友邦保險
1、中國人壽:產品種類繁多、保障齊全
公司提供涵蓋生存、養老、醫療、死亡、殘疾等多種保障范圍,傳統、分紅、投資等多種類型的人身保險產品和業務,全面滿足客戶在人身保險領域的保險保障和投資理財需求,不同收入水平及年齡階段的客戶均可通過公司產品和業務的組合獲得個性化的保險保障。比如重力推出:針對家庭成員的兩全保險(分紅型),既有生命保障,又保值增值的兩全型產品受到越來越多人的關注。而對企業來說,團體人員的補充醫療(基金型)可以幫助企業穩定人才、吸引人才,塑造企業的價值文化、提高企業社會影響力。
2、友邦保險:細分客戶群、有的放矢
同樣與中國人壽的市場策略類似,友邦保險以客戶的需求為導向,憑借公司豐富的保險經驗、雄厚的財務實力以及高度的信譽為客戶度身定制綜合保險計劃,業務涵蓋壽險、健康險以及人身意外傷害險。同時,以豐富全面的產品組合以及完善周到的服務,為客戶提供全方位的保障,幫助客戶達成財務計劃。
4.營銷渠道策略
中國人壽
友邦保險
1、中國人壽:營銷渠道豐富,其中包括:
1)個人客戶:通過保險人隊伍傳統銷售模式下的個人客戶
2)網上直銷:通過電子商務的模式,實現網上銷售保險產
3)團體、企業年金客戶:大型企業、團體為員工購買的年金保險
4)尋找金融合作伙伴:如與工商銀行、光大銀行、民生銀行的合作。主要建立銀行保險業務的渠道,借助銀行的網點和融資優勢,獲得客戶資源,關注企業年金、補充養老保險等大項目管理。
5)借助于信息系統平臺上的銷售渠道還有互聯網營銷員銷售支持系統、中介短險銷售系統?;ヂ摼W營銷員銷售支持系統是為公司營銷員日常工作提供服務支持的平臺,伙伴們可通過系統及時獲取公司的最新動態和通知、查詢自己的業績信息、管理自己的客戶保單,還可以通過內部論壇進行在線溝通交流。中介互聯網短險銷售系統是我公司針對中、小機構提供的基于互聯網的實時出單系統。合作伙伴可以通過此系統進行短險卡折式保單和航意險保單的實時出單,保單重打、當日撤單及資金結算等功能。
2、友邦保險:多元化營銷的發展模式
友邦注重開拓三大營銷渠道:個人人保險、銀行保險和團體保險。友邦在去年來已有所斬獲。銀保渠道有超過20個合作伙伴,團體保險客戶囊括摩托羅拉、可口可樂等大型國際跨國公司及國內中小企業。在前期發展的基礎上,友邦要做的則是如何引入更多的銷售渠道?!霸诒kU多渠道發展的時代,選擇一條腿走路顯然是不明智的?!?/p>
5.廣告差異化
中國人壽:相知多年,值得托付
友邦保險:未來你好!
1、中國人壽,中國第一號國字頭保險公司,其廣告語“相知多年,值得托付”,長期以來己經深入廣大國民的內心,中國人壽這句看似簡單的廣告語被賦予了多元因素,文化與思想交融,感性與理性同在,運用中國特有的寫意風格切實塑造出了中國保險航母的企業形象。
中國人壽廣告語運用含蓄的、具有文化氣息的語言表達出了企業的核心訴求點,既包含了公司與客戶多年的真誠交流互動中培養起來的深切感情,又顯示了客戶對中國人壽的信任以及值得客戶相依的強大實力?!跋嘀嗄辍北砻髦袊藟叟c其客戶的交流合作有了多年的歷史,是以老朋友的身份在同客戶交流;“值得托付”表明中國人壽在保險業內所擁有的實力能夠承載客戶給予的這份信任。通過這則廣告語,中國人壽成功地塑造了美好的品牌形象,強化了客戶對中國人壽的信賴,在2005年的一項針對中國20個城市壽險品牌調查顯示:中國人壽以成熟、穩重的形象成為消費者喜愛的品牌,其品牌健康指數排名第一。 轉貼于
2、友邦保險,采用互動的交流方式,邀請現在的你給“未來的你”寫一封信,提醒您從“現在”開始著手思考未來。以積極的心態和行動為“未來”的生活出謀劃策。這個廣告概念同樣體現了企業傳承的客戶價值,同時包含了生活的哲學道理,讀完后能令消費者回味無窮,不僅記住了廣告語,更對使用該廣告語的企業產生興趣,體現公司對消費者的關心。
但是,對于保險這種無形服務的產業而言,穩健與守信可能會比暢想更加重要,作為中國的消費者來說,含蓄內斂、低調沉穩的風格可能更加容易值得信賴。
外資保險論文范文4
【論文摘要】縱觀我國保險業20多年的發展,我國保險市場雖然取得了很大成績,但是與發達國家相比仍然有一定差距。與我國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內在需求相比,我國保險市場的發展也顯滯后。作為朝陽行業,我國保險業面臨著難得的機遇和前所未有的挑戰。本文就我國保險業的現狀、發展趨勢和前景作出分析,以期為我國保險市場發展提供有益的建議。
保險業在我國發展的時間并不長,但是發展速度驚人。作為朝陽行業,我國保險業處于快速成長期,業務擴張非??欤由蠂獗kU公司的涌入,行業的繁榮,市場主體的增加,隨著人口紅利期的到來,投資理財觀念的更新,保險業也將受到越來越多的關注。
1.我國保險業的發展現狀
1.1改革開放以來,我國保險業的發
展取得了一系列成果一個以國有保險公司為主體,中外保險公司并存,外資保險公司爭相入市,多家保險公司竟爭發展的保險市場新格局已初步形成。
自1980年恢復國內保險業務以來,我國的保險業保持了持續快速、健康發展的良好勢頭。體制改革進展順利。部分股份制保險公司通過吸收外資和民營資本參股,股權結構得到優化,治理結構逐步完善,經營管理水平進一步提高。199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頒布實施,標志著我國保險業進入了有法可依、依法管理階段。為適應我國加入世貿組織的需要,2001年國務院頒布了《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我國保監會積極清理了與世貿組織規則不符的法律法規和規章。2002年頒布實施了新的保險法,與此同時我國保監會依據新保險法的有關規定,先后制定、修改了保險公司管理規定等一系列配套的規章和制度。一個適合我國保險市場發展的法律法規體系已經逐步形成,保險監管逐步與國際接軌,償付能力監管邁出了實質性的步伐,頒布了《保險公司償付能力額度及監管指標管理規定》,建立了償付能力預警指標體系,符合我國國情的償付能力監督制度框架初步建立。與此同時,實施了《財產保險公司分支機構監管指標》、《財產保險公司分險種監管報表》以及《人身保險新型產品精算規定》等一系列監管規章。
促進發展的政策措施有了新的突破。一是保險市場準入機制不斷完善,新的市場主體相繼產生。以前國內新成立一家保險公司是不太容易的,而且多年來新的中資保險公司基本沒有批,但2004年批準了一批新保險公司籌建,包括批準設立第一家農業保險公司,第一家建筑保險專業公司,第一家養老金保險公司,在保險公司的專業化經濟和組織形式創新方面取得了新的突破。截止08年9月國內已成立壽險保險公司59家,財險保險公司161家,同時還增設了一批保險公司的分支機構促進了市場的競爭。
1.2與發達國家相比,我國的保險業就以下幾個方面與之存在著巨大的差距
1.2.1從保險業發展的規模上看
我國保險公司的數量、保費總收入和資產總量都相對很少。規模是行業和企業發展水平的基本標志,從各方面的統計數據應該看到,我國保險業還處在起步階段。
1.2.2從保險深度和保險密度上看我國在這兩方面都處于相當低的水平,與發達國家相距甚遠。保險深度是一個國家和地區年保費收入與同期國內生產總值之比。目前,發達國家保險市場的保險深度已達12%左右。而我國2007年的保險深度為2.8%。保險密度指標是指人均保費。發達國家已達2000—3000美元,日本高達4600美元。而我國人均保費只有127.7元,約15美元,美國1600美元,人均保費是我國的107倍,日本是我國的307倍。保險深度和保險密度是衡量保險業發展水平的重要指標。
1.2.3從我國民眾對保險業認識的程度上看,保險觀念還較差人們對保險在穩定社會經濟,維護個人切身利益上的作用認識不夠。主動買保險的個人寥寥無幾,整個保險業,特別是人身保險是個買方市場,迫使百萬保險推銷大軍四處奔波,推銷保險產品。保險作為市場經濟的產物,作為社會的穩定器,必須讓人們從切身利益上認識其作用。
2.預計未來我國保險業的發展趨勢綜觀國內外經濟形勢,我國保險業正處于難得的發展機遇期。經過二十多年的發展,保險業基礎不斷加強,改革向縱深推進,我國保險業正在轉型,預計在未來一個較長時期內,我國保險業將出現以下發展趨勢:
2.1市場化程度不斷提高國有保險公司的成功改制標志著以現代股份制為主要特征的混合所有制成為我國保險企業制度的主要形式。保險公司逐步成為真正的市場競爭主體。從1997年開始,人民銀行從整頓人入手調整了航意險、機動車險的退費、手續費,大力整頓保險市場,許多違規行為被制止,我國保監會成立后,進一步強調要逐漸規范市場秩序,加大對違規機構和違規行為的打擊處罰力度,取得顯著成效。從1995年《保險法》頒布實施特別是1998年11月我國保監會成立以來的情況來看,建設和完善我國保險市場體系的步伐正在加快,一個體系完整、門類齊全、法規健全的我國保險市場體系正在建立。
2.2經營業務向專業化方向發展隨著我國保險體制改革的深化,出口信用保險和農業保險等政策性保險業務將從商業保險公司中分離出來,由國家成立專門的政策性保險公司。與此同時,在未來幾年也會成立專營諸如火險或機動車險業務的專營保險公司。
2.3保險產品品格化加強在逐漸成熟的市場里,產品要占領市場只能靠品牌+價格+服務,這就是品格化。就保險產品的品格化而言,它所包含的不僅是利益保障功能或投資功能、儲蓄功能或產品的組合功能,更主要的是它的價格水平與服務水平。保險的功能作用逐漸向縱深方向發展。隨著保險功能不斷深化拓展使社會對保險的需求向更高層次發展。對政府來說可以運用保險這一市場經濟手段,輔助社會管理,降低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效率。對企業來說,保險作為風險管理的有效手段,在提高其管理水平方面可以發揮重要作用。對個人和家庭來說人們在醫療、保險、教育方面的保障更多地需要保險來解決。
2.4保險制度創新化涌現根據我國的具體情況,我國的保險創新內容主要包括產品開發、營銷方式、業務管理、組織機構、電子技術、服務內容以及用工制度、分配制度、激勵機制等方面的創新。通過上述內容的創新,促進我國民族保險業的發展,使國內保險公司在與國外保險公司的競爭中立于不敗之地。
2.5經營管理日益集約化在市場競爭日益激烈的背景下,國內各保險公司都已意識到原來只注重擴大規模、搶占市場的弊端,而紛紛尋求走效益型道路,向內涵式集約化發展,追求經濟效益最大化。
2.6行業發展國際化程度不斷加深在全球經濟一體化的大趨勢下,我國保險業與國際接軌是必由之路。越來越多的外資保險公司進入我國保險市場,外資公司在我國保險市場扮演著越來越重要的角色,在全球范圍內分散風險,使國際再保險市場對我國保險產品和定價的影響力加大。隨著保險公司境外融資和保險、外匯資金的境外運用,國際金融市場對我國保險市場的影響越來越大。加入世貿組織過渡期結束后,我國保險市場對外開放進一步擴大,將逐步融入國際保險市場,成為國際保險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中資保險公司也會到國外設立分支機構,加強與國際保險(再保險)市場的技術合作和業務合作,積極開展國際保險業務。
參考文獻
[1]張洪濤,鄭功成.保險學[M].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3.
外資保險論文范文5
關鍵詞:保險法修改完善
最高人民法院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保險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征求意見稿)》(下稱意見稿),在法學界引起了激烈的爭論。近日,北京市法學會民商法研究會組織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中國保監會、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等單位的研究人員和司法實踐部門的工作人員,就這個草案中所涉及的一系列保險法律中的重要問題進行了集中研討,本文將這次研討會的主要成果總結如下,以期拋磚引玉。
一、我國現行保險法律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隨著我國保險業的飛速發展,《保險法》對保險業的調整的不足和缺陷已經十分地突出,需要修改完善。
論文百事通但是,2003年1月1日施行的《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決定》修改內容非常有限,特別是幾乎沒有涉及保險合同部分,實踐中出現的許多問題沒有得到解決。因此,最高人民法院隨即開始了制訂司法解釋工作。最近,有關部門也打算對《保險法》做進一步的修改。此次修改將側重三個方面:保險合同、再保險、保險監管。
從目前的實踐中看,我國保險法律別是保險合同法律部分存在不少問題,主要包括:(1)可保利益;(2)如何認定保險合同成立,及成立的時間;(3)繳納或收取保費與保險合同成立的關系如何;(4)被保險人履行告知義務的時間如何界定;(5)什么是需要告知的重要事實;(6)預約保險;(7)人壽保險中告知與體檢的關系如何;(8)保險人對某些保險條款明確說明的標準是什么;(9)對于保險條款,在什么情況下應做對保險人不利的解釋;(10)財產保險中的補償原則;(11)保險價值與保險金額的關系如何;(12)近因原則;(13)保證保險的性質是什么;(14)涉及勞動關系或家庭關系的人壽保險如何處理;(15)保險法律如何與《合同法》協調;(16)保險公司的經營范圍問題;(17)保險資金的運用問題;等等。這些問題急需在立法上得到盡快解決,否則,將嚴重影響我國保險業的健康發展。
二、應修改與完善的主要內容
針對以上問題,筆者認為,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對現行《保險法》和意見稿進行修改和補充。
(一)總則部分
1、關于制定保險法的目的和可保利益
《保險法》第1條規定的制定保險法的目的之一是“為了規范保險活動,保護保險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這一規定沒有準確地反映保險法的功能。保險合同法律的功能集中表現在協調被保險人和保險人的利益沖突——保險人希望獲得充分的信息,在訂約階段認定承保的風險,在訂約以后監控承保風險,如果風險增加,就希望解除合同或解除責任;而被保險人則希望合同一旦有效成立就能夠得到尊重和維持,在發生保險事由后,保險人能夠及時足額支付保險賠償或給付?!侗kU法》應恰當地宣示這一功能,須著力于這一點的設計和規定保險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因此,該條可以修改為:“為了規范保險活動,明確保險活動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協調保險活動當事人的保險利益?!?/p>
意見稿第1條第1款和第2款規定:“保險法第12條所稱保險利益,即可保利益,應當是可以確定的經濟利益。除《保險法》第53條規定外,投保人對因下列事由產生的經濟利益具有保險利益:(1)物權;(2)合同;(3)依法應當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這里將“事由”與權利、責任放在一起表述不太嚴謹,應改為具有或產生可保利益的“權利或行為”,包括物權、合同等。也可取消第"款這一具體列舉,而僅概括規定可保利益是指對保險標的的利害關系,同時規定這種利害關系不得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或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這樣規定可以反映可保利益已經突破“法律上可保利益”這一發展趨勢和國際潮流,可以避免列舉時的不當與遺漏,避免列舉部分與概括規定部分可能發生的矛盾或沖突,也可以兼顧財產保險中的可保利益和人身保險中的可保利益。
2、關于保險合同形式與保險合同生效的關系
筆者認為,根據《保險法》,只有書面形式所證明的保險合同的內容才能約束保險當事人,也就是說,口頭保險合同無效。但在存有多個書面協議的情況下,對于保險合同內容的認定,不能機械地規定以某一書面文件為準,而應對所有的保險書面文件作綜合分析。
《意見稿》第4條規定:財產保險的投保人向保險人交付投保單后,保險人未及時簽發保險單或者表示拒絕承保的,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法》第42條的規定承擔責任。這是關于保險人締約過失的規定,是締約過失責任在保險法上的具體運用,有利于保護被保險人的利益。但這里的“未及時簽發保單”應區分原因,保險人因“未及時簽發保險單”而承擔締約過失責任的前提應當是“有過錯”。因此,應當補充規定保險人因過錯而未向被保險人告知重要事實的也可構成締約過失。同時,這里還應考慮雙方的舉證能力強弱問題。
3、對于保費交付與保險人責任的規定
《意見稿》第5條規定:根據《保險法》第14條的規定,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未按照約定交付保險費,應當承擔違約責任;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保險責任,但是《保險法》另有規定或者保險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保險合同生效后,投保人未按約定的期限交付保險費,但是約定有交費寬限期的,保險人對在寬限期間內發生的承保損失承擔保險責任。保險人因以上兩款情形承擔保險責任時,可以從保險賠款中扣除未交的保險費及相應的利息。筆者認為,應明確被保險人沒有繳納或沒有按約定繳納保險費的,保險人可以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或先履行抗辯權,對保費繳納前風險或損失不予負責。據此,只有被保險人繳納保費后,保險人才承擔保險標的在保險期間內的風險,它們包括沒有發生保險損失情況下的風險和發生保險損失情形的風險。在后一種情況下,保險人的風險直接表現為承擔保險損失。這樣規定的目的在于遏制日趨嚴重的被保險人惡意欠費直至出險后才交保費的現象,維護保險人生存發展的基礎,維護保險的功能和目的。
4、關于保險合同的解除和解釋
《意見稿》第6條規定:投保人在財產保險合同成立后未按照約定交納全部或者部分保險費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前,未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要求投保人支付保險人開始承擔責任時至合同解除前期間的保險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必須對這里的“部分”做出量化。另有學者指出,實務中,保險人沒有足夠人力物力催繳保費,而且保險人迫于業務壓力很難解除合同。因此,《意見稿》第6條對于保險人沒有實益,不如賦予保險人同時履行抗辯權或先履行抗辯權。
《意見稿》第8條規定:保險人根據《保險法》第17條第1款的規定,向投保人說明保險合同條款內容時,應當以普通人能夠理解的程度為限,但是可以根據投保人的投保經驗作不同程度的解釋。對此,應當區分一般條款和免責條款保證條款的說明義務。對后二者,保險人應當“明確說明”。
5、關于合同成立后的誠信義務
筆者認為,應當重視保險合同成立后的誠信義務,特別是保險人的合同后誠信義務,要對之系統清理,并做具體規定。
關于合同后誠信義務何時終止,《合同法》沒有規定,保險法律也沒有規定。應當借鑒英國判例法,法院受理案件后,該義務應當終止,此后當事人之間的關系交由訴訟法律去調整。違反合同后誠信義務應以欺詐作為其構成要件。還可以考慮規定,在合同成立后才意識到與風險有關的信息告知不準確或不完整時,投保人應該毫不遲延地通知保險人。為此,《保險法》第17條應作相應修改。同時,應當明確《保險法》第41條投保人的重復保險通知義務及其后果,為此,應當區分對已經存在的保險合同的保險人的通知和對將要訂立的保險合同的保險人的通知。對前者適用重復保險通知制度,而對后者應當適用有關告知義務的規定。
《意見稿》第15條規定: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后,在合理的時間內通知保險人,即履行了《保險法》第22條第1款規定的“及時通知”義務。未及時通知的,不影響保險人的保險責任,但保險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保險人以未及時通知為由不承擔責任的主張,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對此,應當明確通知的形式是書面通知、口頭通知,或二者均可。因此,我國法律應當進一步明確被保險人根據《保險法》第23條規定的應當向保險人提供的證明和資料的范圍和種類,防止保險人濫用法律,隨意要求提供證明和資料。對于違反保險合同的救濟手段之一的合同解除,應當清理、規范用語:因訂立合同階段的欺詐等解除合同實指撤銷合同或宣告合同無效;合同成立后被保險人違反保證導致的是保險人不承擔保險責任;其他情況下,如果被保險人根本違約,保險人可以解除合同。
為切實保護被保險人的利益,必須強化保險人合同后誠信義務,它們應包括保險合同成立后合同變更、續保、續期和復效時保險人對被保險人的告知義務;合同后涉及的保險條款說明義務;合同后發生的締約過失責任;保險合同變更、續保、續期和復效時的拒絕通知義務;保險標的或保險合同轉讓時的拒絕通知義務;被保險人沒有依約交費時保險人的通知義務;被保險人違反誠信義務時的通知義務;因被保險人違反保證條款而解除責任時的通知義務;補充證明或資料的通知義務;不得欺詐拒賠的義務。
(二)財產保險部分
1、關于保險合同轉讓和保險價值的約定
《保險法》沒有規定保險合同轉讓的依據??梢越梃b英國1906年《海上保險法》第15條的規定,在我國《保險法》中明確保險合同是根據被保險人和受讓人之間的明示或默示保險合同轉讓協議而轉讓的。這樣就可以消除保險合同隨保險標的轉讓而轉讓的誤解。
《意見稿》第26條第2款規定,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約定保險價值的,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按照保險事故發生地的市場價格確定。沒有市場價格的,可以依評估價格確定。該條應當規定如何確定評估機構。
2、關于保證保險
我國保險實踐中已經出現了保證保險,但《保險法》中卻無任何相關規定。為此,筆者認為,保證保險是保險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它是一種新型的、適應經濟發展的保險合同。保證保險形式上有擔保的作用,實質上是個保險合同,因為它是在保險業務開展后發展起來的,是建立在保險業平臺上的。保證保險合同當事人也有特殊性,在保證保險中,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為債務人,保險權利人多為銀行等債權人,而不可能是作為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債務人,這與一般保險中在未做特別約定下被保險人與保險權利人為同一人的情況不同。
《意見稿》第34條規定,保證保險合同是為保證合同債務的履行而訂立的合同,具有擔保合同性質。對此,司法解釋不宜規定保證保險具有擔保性質,因為司法解釋就是為了解決實務中出現的問題,沒有必要介入理論爭論,否則不利于解決實際問題。當然,如果《保險法》以后對保證保險做出具體規定,保證保險應當適用《保險法》。
《意見稿》第38條規定,基于無效的合同而訂立的保證保險合同無效,保險人不承擔保險責任。但保險人明知合同無效而承保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該規定與《擔保法》有沖突。保證保險在我國還是個理論問題,而在英美等國已經不是理論問題,而是一個實踐問題。在美國,保證業務包括合同保證及其他非合同保證。合同保證絕大多數是工程保證,而工程保證中有90%以上是由保險公司來做。原因首先在于保險公司的經濟實力強大,其次工程保證要求保證人對被保證人有深刻了解,保險公司正好具備這個條件。在英國,保證與保險可以互換,它們的唯一的區別在于一般的保證應先由債務人承擔責任,而工程保證則由債務人和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
3、關于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問題
這個問題目前是一個比較敏感的問題。主要涉及到以下幾個問題:
(1)關于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是否應當將財產損害納入保障范圍。筆者主張,在我國強制保險設立之初,應當遵循強制保險提供基本保障的原則,即強制保險的保障范圍不能過寬。在這種情況下,我國強制保險制度應當對第三者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規定不同的歸責原則,強調對人身損害的賠償,即人身傷亡在責任限額內實行無過錯責任;財產損失實行過錯責任。強制保險的責任限額不能過高。
(2)關于是否將醉酒駕車等違法行為納入保障范圍。筆者認為,在因駕駛員醉酒駕車致人損害的情況下,由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之后保險公司再對肇事人行使追償權,能更加妥當地保護第三人的利益。如果是在受害人與被保險人或其它致害人惡意串通,或因受害人的故意行為導致的道路交通事故中,保險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3)關于第三人利益的保護,各國立法主要有兩種做法:第一,賦予第三人直接請求權。第二,要求保險人承擔保護第三人利益的注意義務。有學者認為,從長遠來看,我國機動車強制保險制度應當賦予第三人直接請求權。但在目前,筆者建議采納第二種做法保護第三人的利益。因為,我國強制保險制度剛剛確立,保險公司還需要相當一段時間積累經營強制保險的經驗;同時,保險公司承擔保護第三人的注意義務,也可以有效地維護第三人的利益。
(4)關于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第1款(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有兩種截然不同的理解。一種觀點認為,一旦出險保險公司就應賠償,另一種觀點認為,應對被保險人的責任進行判斷,在責任范圍內進行賠償。筆者認為,這條規定應進一步明確,否則會實踐中易
產生糾紛。按字面理解,出險后應由保險公司先行支付,但這并未解決強制保險是否與被保險人的責任掛鉤的問題。強制保險中第三者應享有對保險人的直接請求權,但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保險人既可以向受害人也可向被保險人支付。
(5)第三者責任險中如果保險公司不先賠付時如何處理?《道路交通安全法》出臺后,保險公司先行支付操作性不強?!兜缆方煌ò踩ā芬蟪鲭U后先由公安機關出具賠償認定書,而此賠償認定書認定的不是民事賠償責任。這樣就需要提起民事訴訟,而提訟則達不到先行賠付的目的。另外,保險人賠付是否需要考慮賠付的依據、過錯、賠償范圍、保險人的訴訟地位等。對這些相關問題應當進行解釋。
(三)人身保險部分
1、關于人壽保險的保險單轉讓或者質押
意見稿第41條規定:人壽保險的保險單,投保人經過被保險人書面同意,可以轉讓或者質押,但是保險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投保人、受讓人或質押權人在保險單轉讓或者質押轉讓協議簽訂后未通知保險人的,保險人可以只對受益人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質押權人在其享有的債權范圍內,要求按照合同行使優先于受益人對保險金或者保險單現金價值請求權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因此,意見稿中第2款、第3款對如何協調應當明確。
2、關于保險費的支付
意見稿第43條規定:投保人與被保險人、受益人分別為不同的人時,投保人不再繼續交納保險費的,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內,被保險人、受益人向保險人提出補交保險費、恢復合同效力的要求,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被保險人、受益人承擔交納保險費義務的,可以依法行使投保人的權利。
該條針對《保險法》第58條做了解釋,一方面,它在一定程度上完善了被保險人、受益人維持合同效力的權利;另一方面,它不僅忽視了投保人的權利,而且忽視了可保利益的要求。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的合同,投保人的意愿應受尊重。再者,要考慮可保利益,不能說被保險人、受益人只要支付保費就可取保人的地位。因此,對該問題應作具體分析,在投保人因客觀原因不能繳費,被保險人、受益人為同一人時,受益人可通過交費取保人的地位;當被保險人與受益人不為同一人時,被保險人可以交納保費取保人的地位,但應取得投保人同意。另外,對中止的起算點、繳費期限內保險人的責任也應予以明確。同時,對于繳費期限內保險人的責任,以及被保險人、受益人維持合同效力的權利應進一步予以完善。
3、保險單現金價值的計算及人身保險合同的變更
《保險法》第59條第2款規定:保險人依照前款規定解除合同,投保人己交足二年以上保險費的,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險費的,保險人應當在扣除手續費后,退還保險費。
現金價值的計算涉及到財務方面,非常復雜,不好在司法解釋中明確規定保單的現金價值。但學者提出,對人身保險保單的現金價值應當具體明確。另外,對人壽保險中保單的現金價值的請求權應作規定。
人身保險合同變更,絕不能僅適用投保人與保險人協議,還應考慮被保險人的意愿。
(四)保險業部分
1、關于保險業的經營
國外保險公司已從分業經營發展到混業經營。我國保險業則仍實行分業經營。今年年底我國保險業解禁,外資保險公司將入境。因此,外資保險公司在中國也應分業經營,對它們適用《保險法》監管即可。
目前,我國保險經營發展范圍受到了限制。保險業所處環境已經發生變化,1999年后美國等外資保險公司在我國可經營多種保險業務,而我國保險公司卻不能,已經發生過幾家大的保險公司因保險法沒有規定而不敢作車貸險業務的情況。隨著保險業的發展,現實中保險業的業務范圍有所拓寬,如一些地方保險公司當地政府進行醫療保險,但拓寬的保險業務卻無法律依據。因此,在下一次修改中,除了修改保險合同法外,仍要將保險業列入修改范圍,明確保險業務范圍,以利于內資保險公司參與國際保險的競爭。
2、關于保險合同無效
意見稿第22條規定:保險人制定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未按照《保險法》第107條的規定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審批,保險合同無效。
外資保險論文范文6
【關鍵詞】轉變觀念 重新定位 特色培養 保險專業 建設
【基金項目】本論文為2010湖北工業大學教研項目《基于就業導向的保險專業人才培養模式研究與實踐》(編號:2010019)的研究成果。
【中圖分類號】F8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2095-3089(2012)10-0039-02
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向前發展,保險業的重要性也無庸置疑,我們可以看到西方發達國家的經濟發展歷史,保險對國計民生以及發展戰略和制度改革等諸多方面的影響,然而對保險行業人才的培養基地是高校和一些高等職業院校,在整個社會當中承擔著重大的社會責任和承載著身后的歷史價值,但是針對保險教育我國目前還是處于剛剛起步階段,專業性建設發展依舊滯后,沒有更深一步的全面發展,對于人才的培養與社會實際需求還沒有做好良性的銜接,在一些高校當中除了硬件設施不足之外,依然還存在諸多方面需要我們全力地進行改革以及創新,進一步給予全面完善。與此同時,保險專業建設也是高校長期發展的一項戰略性任務,更是高校建設的核心內容,而且對于學校教學質量的提高,更是關鍵因素所在。所以,保險專業的建設是關系到學校培養的核心競爭力和整體競爭能力的構建。
一、我國保險行業現狀
(一)保險市場競爭格局正在形成
我國的保險業隨著市場化趨勢改革不斷深入,保險市場在當今社會當中已經逐步形成了多元化的競爭格局。2011我國保險集團公司一共有8家、財產保險公司58家、人壽保險公司59家、養老保險公司5家。與此同時,隨著保險經紀機構以及保險機構和保險估計機構的設立,在社會當中逐漸形成了中介市場,直至2011年,全國專業保險中介結構2300多家。另外,保險專業投資機構也正在發展之中。
(二)保險業務持續、快速、健康發展
近幾年,中國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為保險業的發展提供了廣闊的市場。2011年我國保險收入共1.43萬億元,同比增長10.4%。其中,財產險保費收入4617.9億元,同比增長18.5%。人身險保費收入9699.8億元,同比增長6.8%,2011年,保險風險得到有效防范,償付能力不達標公司從年初的7家減少到5家,不達標公司的風險狀況逐步改善。保險賠款和給付3910.2億元,保險服務能力有所提升。
(三)保險業整體實力進一步增強
保險業務在社會當中不斷的快速發展,其整體實力也在不斷的增強,那么保險行業的總資產也得到了不斷的、穩定的提高。2011保險行業總資產首次突破6萬億元,達到60138億元,同比增長19.1%。保險行業的不斷發展,可運用保險資金也在不斷的增加,根據中國保監會的最新統計數據顯示,2011年1~9月份,保險公司實現資金運用收益1353.8億元,平均收益率2.7%,保險資金運用總體上實現了安全性和穩健性的要求。
(四)保險業對外開放不斷深入
加入世貿組織以來,中國保監會認真履行承諾,不斷擴大對外開放。截至2011年11月底,共有16個國家和地區的保險公司在中國設立了54家外資保險公司,各級分支機構近1300家。2011年1月至9月,外資壽險公司原保險保費收入為286.69億元,中資為7362.99億元,占比約為96.25%。
二、保險專業建設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一)保險專業建設觀念的創新不足
針對目前保險專業的建設,對于建設思路沒有新穎的創新,還是保持著過去傳統的觀念,而且實訓基地所給予的支持力度也不夠有力度。在保險專業建設的過程當中,由于經濟因素以及教師觀念和社會觀念等諸多方面,導致建設理念和思路還在傳統思路當中躊躇不前。
(二)保險專業建設定位不夠協調
高等職業教育總體來說是一個非常復雜繁瑣的系統工程,其本身存在就承載著社會的特殊意義,然而保險又是一門特殊的職業教育,在專業建設方面和其他職業教育相比較就必須突出專業特色,因此在保險專業的高等職教育和其他職業教育相比較也應當具有鮮明的特色,有別于其他教育。高職教育在專業人才培養上是適應社會發展的較高技術型人才,那么在重視“職”教的同時也不能夠忽視“高”教,因為我們所培養的專業人才并不是純粹的技術工作人員,而且還應當具有一定的人文素養。然而,目前所出現的問題正是在這樣一個定位的情況中發展高職教育,這樣就造成了另外一個問題突出:高校畢業的學生在工作近一兩年的時間之內可能會比本科畢業的學生具有更強的操作能力,但是數年時間之后,在職業當中就會遇到發展瓶頸,因為在校學習時,校園給予培養的重點是“職教”,缺乏人文素養的高職畢業生就缺失應當具有的創新力,我們應當明確保險行業是一個極具創新力和能力的行業。那么,今后的教育和保險專業建設的過程當中就應當將此進行重新定位,不管是實際操作能力還是理論人文素質都需要在同一個起跑線上進行共同發展,這樣才能夠培養出適應社會的專業人才和綜合性人才。
(三)缺乏特色培養
對此,筆者分別從兩方面進行分析保險專業建設特色培養的缺乏:
首先,課程內容體系和課程結構不具有特色化,需要進行改革和優化。課程的設置在保險專業建設當中是非常重要的一個環節,但是建設實際情況卻是出現很多重復率極高的課程內容,例如《貨幣銀行學》與《中央銀行學》,《財務管理學》與《公司金融學》,《市場營銷學》與《保險營銷學》等內容都有很多重疊的地方。所以,在教授課程之前需要與其他相互有著重復性的課程教師進行有效的溝通,見諒避免教授內容出現重復現象。有條件的學??梢詫I教師進行有效組織在一起,編制具有實用性的教材,形成一個編制團隊,這樣不僅可以有力的增強科研能力,而且還可以將不同的經驗加之一起共同探討和交流。對原有的課程體系進行有效的重組和重新建設特色建材,這樣對于學生而言能夠更好的培養其創新能力和專業技術能力。在教材的選取上,應當與實際相互有效的結合,能夠切實把握住專業前沿的發展方向,在教材課程內容方面形成有利的特色培養還能夠適時的更新內容以及產生新的理論。
其次,學校面對保險專業沒有形成特色。很多保險專業的建設方面顯得不夠成熟,沒有突出應當具有的特色,也沒有很好的滿足現實實際的需求,例如,沒有明確的辦學指導思想,對于實踐性教學的資金或者設備以及人員的投入力度不夠,教學方法和手段都呈現出簡單化以及課程內容和保險行業的發展有著較大的差距等,沒有真正突出保險專業建設所應當具備的特色,在后期對于學生的培養難以全面有效的突出技能型以及應用型人才等特色方面。
三、保險專業建設發展對策
在此,筆者主要從觀念轉變以及重新定位和培養特色等重心方面,針對保險專業建設發展提出相適應的建議。
(一)轉變觀念,建立健全新的考試考評機制以及工學交替培養
首先,現在對于專業保險建設在教育過程當中的考試機制已經不能夠適應現代社會崗位對于人才能力的多元化需求,而且也不能夠客觀公正的表現出學生的實際成績或者綜合性能力。所以,建立一套全新的考試機制就顯得極為重要。公共課程和基礎課程抽查考核其主要理論內容,并有針對性的建立考試題庫,實行教考分離,而專業核心課程要以實踐操作考試為主,強化學生的動手操作能力。不再以考試成績作為唯一的評價標準,應該建立多元的、綜合的評價方式,鼓勵學生參加社會實踐,半工半讀,選修多門專業課程,以掌握多門技能。
其次,實行工學交替的人才培養模式。工學交替是一種讓企業、校方、學生多贏的人才培養模式,就是在學生學完基礎理論課程以后,在進入專業模塊學習時,讓其進入實踐基地,在“做”的邏輯下去“學”專業模塊,這是時代和職業教育發展的必然產物,學校在考慮人才培養的同時又得以兼顧了企業經營的需要,企業在考慮自身發展的同時也得以兼顧了校方的需求,所以是一種多贏、互贏、雙贏、共贏的人才培養模式。其具體的形式有學工交替模式、訂單培養模式、項目導向模式。
(二)注重人文素養的培養,進一步定位保險專業建設
不僅需要重視學生對于技能的操作能力以及崗位的適應能力和創新應變能力,而且對于學生人文素養的培養也不能夠給予忽視,需要將理論知識與實踐操作應用相互放在一起共同發展,也就是需要在重視“職教”的同時也需要將“高教”融合在一起,兩者齊抓共管,這樣才能夠將保險專業建設進行更好的定位。而且在校外的實習基地規模更是需要進一步給予擴大,和社會當中的用人企業之間的溝通也需要進一步加強。利用社會對于專業人才的需求作為參考進而確定教學,以學校促進社會的需求。為學生進行積極的人文素質教育,從正面對學生的價值觀和世界觀以及人生觀做好引導作用,使得學生能夠在德智體美方面進行全面發展,保險專業建設有效的定位還能夠使得學生在社會當中成為有用之才。
(三)強化實踐教學保證體系,突出特色培養
首先,目前多數高校的保險專業主要是計算中心、模擬實驗室等,雖然校內各系部實現了實訓設備儀器資源的共享,但是校外實訓基地建設比較緩慢。要對保險專業進行教學改革就要通過各種運載工具模型、保險設施沙盤等各種在用單據、大型掛圖等,讓學生通過實務模型了解部分保險設施、設備的結構和原理,利用各實際在用單據了解企業實際的運作過程,實現與企業更緊密地對接。
其次,強化符合專業教學特點的實踐教學保證體系。以保險高校生能力培養為中心,初步建立起了一套模塊化、組合型、進階式的實踐教學培養模式。專業根據教學設計要求,確定相應的技能或能力模塊,設置對應的訓練課程或項目,初步形成了由課程實訓、能力模塊綜合實訓、專業綜合技能訓練構成的實踐教學內容體系。各專業課,教師根據課程教學內容設計相應的實訓項目,專業再整合課程內容,設計能力模塊綜合實訓項目,通過專業綜合實訓完成,再通過創新設計、專業認知實習、生產實習、畢業實習等對學生進行專業能力的綜合訓練。
最后,加大精品課程建設力度。精品課程代表一個學校的人才培養水平,具有一定的榜樣和示范作用,選取具有代表性的核心專業課程作為精品課的建設對象,組織授課教師都加入到建設團隊中,力求建設一批高水準、高質量的精品課程,而精品課程的建設是一個過程,需要在后期大量的修正與補充,通過精品課程的建設有利于提高教師對課程的深入認識,增強其對教材的把握能力。精品課程的建設也應遵循以建促教、以建促改、學建結合、改建結合的規律,從建設中找到問題,再進行分析和解決,這才是目的和意義所在。
參考文獻:
[1]吳海波,江樂盛. 健康保險專業實踐教學改革思路與實施方案——以江西中醫學院為例[J]. 中國電力教育. 2011(16)
[2]高艷英,陳溫. 信息技術與高職金融保險專業教學整合的實踐性研究[J]. 科教新報(教育科研). 2011(14)
[3]林秀清,鄒茵,林小強. 高職金融保險專業學生的能力培養問題分析[J]. 吉林省教育學院學報. 2010(02)
[4]李翠君,熊笑坤. 金融與保險專業教學改革的探索——如何將專業資格證書認定、技能大賽與專業教學相融合[J]. 石家莊職業技術學院學報. 2010(01)
[5]陶友誼,吳窮. 高職金融保險專業根據市場調整人才培養規格的應對措施——以銀行業個人金融業務為例[J]. 經濟研究導刊. 2010(09)
[6]嚴偉,黃曉蘭. 金融保險專業學生的培養方向分析——以義烏保險業人才結構現狀為例[J]. 現代農業. 2010(01)
[7]張艷英. 廈門校企合作人才培養動力機制研究——高職金融保險專業校企合作人才培養動力機制探索[J]. 廈門教育學院學報. 201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