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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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范文1

【關鍵詞】 非政府組織;公共管理;司法規制

一、非政府組織的界定、范圍和法律地位

(一)非政府組織的界定

關于非政府組織的界定,美國霍普金斯大學的M?Salamon霍普曼教授認為具有以下五個屬性的組織即非政府組織,即組織性、非營利性、民間性、自治性和志愿性。中國的非政府組織就是指除政府機構和營利性機構以外的一切社會組織的總和,包括非營利性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群團、各類非營利性社會中介組織和各種民辦企業單位。事業單位是國家為了社會公共利益,由國家機關舉辦或其他組織利用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等活動的社會服務組織。將事業單位列入非政府組織的范疇,似乎不太符合國際上的非政府組織“民間性”的特點。從中國目前的有關規定來看,中國非政府組織的定義與國際上的定義基本內涵一致,中國的非政府組織主要包括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兩種形式,中國的非政府組織主要包括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兩種形式。

(二)非政府組織的的法律地位

目前,普遍認為非政府組織具有行政主體、行政相對人和民事主體三種法律地位和身份。行政主體。對一部分具有依法管理公共事物的非政府組而言,他們依法進行某些社會事物的公共管理時,就具有行政主體的身分,但必須經法律、法規授權或行政機關委托或經批準的章程的規定;行政相對人。就非政府組織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登記管理和業務主管單位業務指導、日常管理和監督機關檢查而言,非政府組織可以作為行政相對人,具有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地位;民事主體。從其民事活動而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規定,社會團體具有社會團體法人的地位,即依法竟核準登記,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民辦非企業單位如果是法人,則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能依法獨立享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

二、非政府組織的公共管理行為

隨著我國社會主義經濟的發展和政府職能的轉變,一些原由政府部門管理的公共事務特別是行業性、專業性事務,逐步轉移、交給或還給某些非政府組織管理或參與管理。同有的西方國家所認同的一樣,在我國,公共行政可以分為政儲的公共行政和社會的公共行政。政府的公共行政是指政府代表國家行使行政權,管理公共事物;社會的公共行政是指政府以外的非政府組織,對一定范圍內的公共事物所進行的管理。非政府組織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授權文件或有關行政機關的委托或經批準的章程的規定,行使某些公共管理職能,非政府組織的公共管理行為主要包括:履行行業管理和服務,是非政府組織的主要職能。

三、非政府組織的行政法規制

(一)立法規制

我國涉及非政府組織的法律法規主要包括: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部門規章。我國關于非府組織的立法已經初步形成了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為統領,以《中國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中國民辦非企業單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為主體,以地方性法規、部門規章為輔助,一般法與特別法相結合的法律規范體系。

(二)行政規制

對非政府組織的登記管理。非政府組織的成立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履行法定的程序,這是非政府組得到國家認可,取得合法地位的前提條件。根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和《民營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子》的規定,國務院民政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是本級人民政府的民辦非企業單登記管理機關。全國性的社會團體由國務院的登記管理機關負責登記管理;地方性的社會團體由其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記管理機關負責登記管理;根據我國《社替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國務院或者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授權的組織,是有關行業、學科或者業務范圍內社會團體和民辦非政府組織的業務主管單位。

(三)司法規制

“有權力就應當有救濟”是行政法中應有之意。非政府組織在行使公共管理職能的時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侵犯自已合法權益,可否對其提起行政訴訟的問題是當前司法實踐中亟待解決的問題。公民、法人或其他組對具有國家行政職權的機關和組織和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不服,依法提訟的,屬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圍。據此,當非政府組處于公共管理主體地位的時候,應當具有行政訴訟被告的主體資格,并應當具有行政訴訟被告的主體資格,并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

參考文獻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范文2

一、完成的主要工作

(一)認真做好登記注冊管理工作

截至目前,全區共有社會組織337家,其中:注冊登記的社會團體131家;民辦非企業單位206家。2013年上半年社團新增2家、變更0家、延續7家;民辦非企業單位新增5家、變更6家、延續11家。從登記入手,嚴把質量關,堅持依法登記管理,注重培育發展與監督管理并重的原則,在全區范圍內基本達到了建立協會登記無空的要求,使社會組織登記的范圍不斷擴大,社會影響力不斷增強。

(二)圓滿完成了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年度檢查工作

根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及市局對年檢工作的要求,會同業務主管部門根據年度檢查要求,對全區18家社會團體和40家民辦非企業單位進行了年度檢查,年檢合格率達到100%。通過檢查,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能夠按章程積極開展活動,各項規章制度健全,日常管理工作做得好,能夠嚴格執行國家的法律、法規,有健全的財務管理制度,重大活動及時向登記管理機關請示。

二、社會組織管理的日常工作

(一)社會團體管理工作:

1、為促使社會團體工作正常開展,強化對社會團體的監督管理力度,指導全區社會團體召開年會,通過開年會使之組織健全,活動經常,行為規范。

2、按照省、市評選先進社會團體的標準,積極培育和發展先進社會團體。在全區社會團體中開展評比先進社會團體的活動,待時機成熟后發展和推廣先進社會團體的經驗,并組織交流和總結先進經驗。

(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管理工作

今年我們結合對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年度檢查工作,匯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業務主管部門,對已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進行了檢查,并發放了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使民辦非企業單位健康、有序的發展。

三、加強社會組織培育和發展工作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范文3

第二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非法民間組織:

(一)未經批準,擅自開展社會團體籌備活動的;

(二)未經登記,擅自以社會團體或者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義進行活動的;

(三)被撤銷登記后繼續以社會團體或者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義進行活動的。

第三條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以下統稱登記管理機關)負責對非法民間組織進行調查,收集有關證據,依法作出取締決定,沒收其非法財產。

第四條取締非法民間組織,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登記管理機關負責。

涉及兩個以上同級登記管理機關的非法民間組織的取締,由它們的共同上級登記管理機關負責,或者指定相關登記管理機關予以取締。

對跨?。ㄗ灾螀^、直轄市)活動的非法民間組織,由國務院民政部門負責取締,或者指定相關登記管理機關予以取締。

第五條對非法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一經發現,應當及時進行調查,涉及有關部門職能的,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通報。

第六條登記管理機關對非法民間組織進行調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應當出示證件。

第七條登記管理機關對非法民間組織進行調查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隱瞞、出具偽證。

第八條登記管理機關依法調查非法民間組織時,對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和資料,可以采取記錄、復制、錄音、錄像、照相等手段取得證據。

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登記管理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先行登記保存,并應當在七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在此期間,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銷毀或者轉移證據。

第九條對經調查認定的非法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應當依法作出取締決定,宣布該組織為非法,并予以公告。

第十條非法民間組織被取締后,登記管理機關依法沒收的非法財物必須按照國家規定公開拍賣或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登記管理機關依法沒收的違法所得和沒收非法財物拍賣的款項,必須全部上繳國庫。

第十一條對被取締的非法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應當收繳其印章、標識、資料、財務憑證等,并登記造冊。

需要銷毀的印章、資料等,應當經登記管理機關負責人批準,由兩名以上執法人員監督銷毀,并填寫銷毀清單。

第十二條登記管理機關取締非法民間組織后,應當按照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及時將有關檔案材料立卷歸檔。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范文4

富民強社促進經濟發展

xx縣藠頭生產專業合作社

(2005年8月23日) 一、規范組織運作夯實發展基礎

xx縣藠頭生產專業合作社是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由藠頭種植戶組成的農民經濟合作組織,是一個新生事物。我們認為,要把這一新生事物培育起來,發展壯大,并使之充分發揮在藠頭生產中的重要作用,必須加強合作社的自身建設。加強合作社自身建設,規范組織運作至關重要?;谶@種理念,我們在以下幾個方面下功夫,加強管理,規范運作:一是加強制度建設。合作社要健康發展,必須有章可循,有規可依。我們堅持以制度管理,以制度約束,以制度規范,積極借鑒其他社會團體成功經驗,結合農村專業合作組織和藠頭行業的實際情況,研究制定了《專業合作社章程》、《財務管理制度》、《專業合作社領導職責》、《專業合作社社員準則》、《社員學習制度》等五項規章制度,由會員討論通過,印發至每個社員手中,既自覺遵守又互相監督執行。在專業合作社中,形成規范性辦事,防范性保廉、制衡性監督、督導性考評的工作局面,為藠頭專業合作社健康發展夯實了基矗二是以法律規范。首先,定期或不定期組織社員認真學習《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社會團體年度檢查暫行辦法》等社團管理的法律、法規,使每個社員都能熟悉社會團體登記管理的法規條文。此外,還組織社員認真學習食品安全生產、合法經營等方面的法律、法規。通過學習,使社員能夠在法律、法規許可的范圍內依法守紀生產經營,促使每個會員處處以法律約束、事事以法律規范,打造了xx縣藠頭生產專業合作社的誠信生產經營的良好形象。

二、竭誠服務社員,打造發展平臺 三、多種方式返利,促進產業發展本新聞共2頁,當前在第1頁 1 2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范文5

關鍵詞:環保民間組織 公民社會理念 法律環境

一、環保民間組織存在的基礎——以公民社會理論為視角

公民社會是一個來源于西方的富有包容性開放性并且內涵不斷變化的概念,經過了洛克、盧梭、黑格爾、馬克思、托克維爾、哈貝馬斯等人的闡述。在當代它作為一種理念,在國家與社會的關系中,更側重于公民的參與以及對國家權力的監督和制約。公民社會理念有這樣一些特點:它倡導多樣性,生活方式、利益追求、社會文化都向多元化發展;它強調參與,不管是政治生活還是社會活動,都必須對公眾開放,保證參與機會的均等;它不倡導占主導地位的行為者,各社會組織、公民團體都處于平等的地位;它既不片面強調對國家的制約,也不將國家權力理想化而輕視公民社會的力量,強調公民社會與政府應采取合作態度,共同致力于社會經濟發展。

社會組織是公民社會重要的結構要素,是政府與社會之間的中介,也是公民參與發展的主要載體和形式,環保民間組織就是其中的一部分,并且由于環境保護問題更需要全體社會公民共同參與的屬性而顯得益發重要。它使公民個人擺脫了原子化的狀態,形成凝聚力,能發出環保聲音;它貼近公民,深入基層,可以直接與社會成員進行溝通,有民主基礎;它有一定的專業知識和資金基礎,可以為環境破壞中的弱勢群力提供支持;它一方面將政府的環境政策和信息傳送給公民,另一方面也將公民的環保要求和建議傳送給政府,以利于政府的環境決策;它處理問題方式多樣手段靈活,其成員具有較高的社會責任感和奉獻精神。環保組織的這些優勢是其他機制不能代替的,它的存在和發展是當代公民社會理念以及治理與善治理論的題中應有之義。

二、我國環保非政府組織的法律環境分析

具有一定的法律主體地位,是非政府環保組織生存并發揮作用的前提。我國非政府環保組織在各級民政部門正式注冊率較低,僅為 23.3%。導致這么多的非政府環保組織甘冒被取締的風險而不進行注冊的原因在于我國目前的社團登記制度存在如下法律障礙:(1)雙層管理體制造成登記困難?!渡鐣F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九條規定:“申請成立社會團體,應當經其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事實上,由于擔任業務主管單位要承擔很大的監管責任,又無利可圖,而政府部門通常也不愿意為民間社團做業務管部門。導致很多社團無法找到業務主管單位,因此無法注冊。(2)非競爭性原則進一步制約了非政府環保組織的登記,《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十三條 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管理機關不予批準籌備:(二)在同一行政區域內已有業務范圍相同或者相似的社會團體,沒有必要成立的;”這一規定進一步導致非政府環保組織登記上的困難。(3)對注冊資金的要求更提高了環保組織的登記門檻。根據《社會登記管理條例》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成立一個全國性社團至少需要10 萬元資金,而地方性的和跨行政區域的社會團體則需要 3 萬元以上的資金。由于大部分民間組織的初始規模都很小,資金也非常緊張,恰恰需要通過合法登記后再逐步發展壯大,在成員數量、資金量方面的過高要求反而扼殺了很多弱小的民間組織。注冊要求有很多錢,沒錢就不能注冊;而不解決注冊問題,就無法爭取捐贈。這也是非政府環保組織設立中的一個悖論。

三、對我國環保非政府組織發展環境法律構建

(一)以公民社會為理念完善非政府環保組織法律制度

公民社會的興起為非政府環保組織的蓬勃發展提供了土壤。事實上,有些學者將公民社會與非政府組織視為一個硬幣的兩個面。有關于公民社會的概念,學術界的觀點各不相同,但目前建立在國家、經濟、社會的三分法的基礎之上的一種定義逐漸為大多數學者所接受。該定義將公民社會歸納為介于國家和家庭或個人之間的一個社會相互作用領域及與之相關的價值或原則。戈登·懷特認為:“它是國家和家庭之間的一個中介性社團領域,這一領域由同國家相分離的組織所占據,這些組織在同國家的關系上享有自,并由社會成員自愿結合而成,以保護和增進他們的利益或價值?!敝袊鴮W者張靜認為,“公民社會是一個區別于國家建制的、自主的活動領域,它通過社會自我管制,達成相互聯系并依存的整合秩序,以防止對社會自由的干預,公民社會對于公共事務的積極關切與參與,形成了和國家建制的對等監督力量……公民社會的核心部分是公民權利和自由的主張,它包含一組特定的權利和使權利可以實施的社會制度,其中制度是實現權利的保障?!北M管理論各有不同,但它都強調一個獨立于國家或舊的宗族和封建紐帶的個人行動自治空間,強調在尊重國家權威的同時不受國家干預的自由空間的存在,它包括人們非政府形式的政治參與所組成的公域和個人之間家庭生活、經濟和文化活動形成的私域,由志愿組織等公民團體組成的公共領域成為公民社會的核心。從這兩種不同的定義可以分析得出,非政府組織是公民社會的基本組成主體。有不少學者認為,中國尚末形成公民社會,而是處在“前公民社會”時期,但中國進行的政治和經濟改革,已經為公民社會興起提供了基礎,也就是非政府組織興起的社會背景。

(二)民間環保組織的登記管理制度的完善

1、要通過立法的程序來確定業務主管單位,減少環保社團尋找業務主管單位的困難。應當以法律的形式,將相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權限、義務和責任制度化,使得相關業務主管單位必須成為進入該領域所有民間環保組織的業務主管單位,以解決目前大部分草根組織找不到“娘家"的困境。雙重管理體制是現行管理模式滯后的關鍵因素,它一方面為主管部門延續部門特權提供了制度保障,另一方面也給市場領域內生需求設置了制度障礙。本文對改革雙重管理體制的具體建議是:嘗試單一登記、分類管理與登記備案制,逐步探索適合我國國情的環保社團管理新途徑。

2、實行單一登記、分類管理制度

為了解決雙重管理體制帶來的困境,本文建議在現行民政部門的社會組織管理系統基礎上,籌建一個獨立于民政部門之外、直接隸屬于國務院的社會組織監管委員會,并建立全國性的社會組織監管體系,將現行的業務主管單位以及其他各相關部門行使的對于社會組織的監管職能逐步統一。一方面統一協調各個不同政府部門之間圍繞社會組織監管問題的關系、權責和利益,另一方面統一信息、統一政令,將我國境內的所有社會組織置于國家統一的行政監管體制和相關政策的框架內。也就是說,在現行的民間組織管理局基礎上,成立獨立的民間組織監管委員會,統一行使對民間組織的備案、登記和監管職能。

3、試點社團備案制度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范文6

關鍵詞 團隊均衡政策分析模型 境外非政府組織 登記政策變遷

境外在華非政府組織,指在外國和港澳臺地區合法成立、進入中國大陸開展活動的各種社會組織及其辦事機構。

進入中國活動的境外非政府組織越來越多是一個不爭的事實,據清華大學NGO研究所長王名教授提供的數據,目前境外在華社團的數目在3000到6500家之間。在所有的境外非政府組織中,美國在華非政府組織數量最多。數量大約有1000家。[1]關于境外非政府組織的登記情況,截至2009年,在華已開展業務的266家

美國非政府組織樣本中,其中約36家(39%)美國在華NGO以工商的形式注冊,30家(32%)沒有注冊、登記或備案,23家(20%)在民政部登記或地方民政廳備案。也就是說,有正式合法身份的,只占樣本總數的10%;占整個美國在華非政府組織的比例不到3%。[1]

一、境外非政府組織登記政策變遷

我國跟公益事業有關的法律有《紅十字會法》(1993)和《公益事業捐贈法》(1999),《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信托法》(2001)、《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1998)等法律也有一些關于公益項目實施或者免稅優惠等相關的條款,但這些僅針對部分類型,并且沒有明確說明境外非政府組織具體應參照何種依據。

國務院制定的跟非政府非營利組織相關的行政法規有《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1998)、《基金會管理辦法》(1988年,2004年修訂)及《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1998),這是與慈善組織關系最密切的社會組織三大條例,但其中并沒有針對不同類型境外非政府組織的登記、管理及相關針對性條款。2014年12月,境外NGO活動擬立法規范制定境外非政府組織管理法,規定設立代表機構登記許可程序。2015年,“境外非政府組織管理法”進行了第二次審議。

全國各地的地方法規根據國家政策及當地非政府組織的發展差別較大,而境外非政府組織聚集地區的地方法規的差別度就更大。從境外非政府組織活躍的幾個省份關于登記管理政策的情況看,、四川、廣州、深圳、云南等地的法規就非常有地方特色和典型意義。

二、團體均衡模型介紹及在政策變遷中的應用分析

美國政治學家大衛?杜魯門認為,政策決策的主要任務就是要協調團體間的沖突。政治學家厄爾?萊瑟姆從團體均衡理論視角出發,對公共政策作了如下描述:“所謂公共政策,實際上就是團體競爭在既定時間達到均衡的結果,它代表的是相互競爭的派別或團體堅持不懈的努力為維護自身利益而達到平衡?!盵2]團體均衡理論有幾個特點:團體不斷向決策者施壓,決策者不斷回應來自團體的壓力;團體的平衡由團體的相對影響力決定。

改革開放以前,我國名義上存在著少數的人民團體和群眾組織,但這些組織和團體都是各級黨政機關的附屬部門,不能代表除決策者之外的利益團體。80~90年代改革開放導致了中國社會形態的變化,經濟和社會領域開始了市場化和自治化。從上文中基本法和專門法的設立可以看出,為規范基金會和社會團體的迅猛發展。90年代,政府逐步放權,建立“大社會,小政府”,鼓勵不同利益團體參與公共事務,共同參與社會治理,直到2000年初,政府出臺了一系列關于非政府部門管理的不同類型組織的法規,除了境外基金會在華登記注冊有《基金會管理條例》可以遵循之外,其他類型的境外非政府組織尚無明確可循的法律規范。

自2000年以來,國內及國際非政府組織隨著經濟社會及環境的變化,在類別和規模上均發展非常迅速。例如,艾滋病關愛、同性戀維權、環保機構等都是在2000年之后迅速發展起來的,而我國的專門法律則未能快速跟進管理。需要關注的是,人們為了維護自己的利益不斷吶喊高呼,在這樣的過程中公民團體意識不斷增強。政府不可能承擔全部的社會事務的管理職能。大眾中受境外非政府組織運作模式和理念影響,逐步開始引入國外內容,在國內開展活動,而由于這部分社會團體的需求和壓力,地方政府在2000年后不斷做出回應,各地區陸續出臺了相應的地方法規,以便平衡團體需求,這其中,又尤其以廣州、深圳、云南、四川等地的地方性試點政策尤為突出,因為這些地區是境外非政府組織項目開展集中地,也是政策需求最迫切的地方,民眾與境外非政府組織的互動更加緊密,倒逼政府回應壓力。

各種不同群體的利益訴求越來越復雜多樣。實現這些利益的整合需要塑造新的組織結構形式,各種境外非政府組織的進入以及本土相應非政府組織的出現則是適應了這種利益多元化的需求。因此,國家在2014年12月,擬立法規范制定境外非政府組織管理法,規定設立代表機構登記許可程序。2015年,《境外非政府組織管理法》進行了第二次審議。新草案規定境外NGO組織要上報年度工作計劃和資金流向并取得政府的許可,并對其辦公室設立、融資活動、項目開展做出了詳細規定,其中包括需要在公安部門登記、應當委托當地外事服務單位或者中國政府指定的其他單位辦理人員招募、不得在中國境內進行募捐或者接受中國境內捐贈等。

雖然新出臺的《境外非政府組織管理法》受到利益群體的諸多反饋,但這個實踐已經表明團體向決策者施壓獲得回應,并取得一定效果。這樣一部專門法將比地方短期法規更具有長遠意義。境外非政府組織為政策制定提供相關數據資料,并提供資金支持以影響調研和考察信息,同時通過其在媒體輿論、政府關系等方面影響最終政策制定和實施;不同利益大眾團體也將通過自身訴求和建議途徑等表達影響境外非政府組織管理法的制定和實施。在最終稿法案出臺之前,多方利益團體還將進行多次均衡,根據其影響力最終影響該法律的制定和實施,獲得維護自身利益,達到平衡。

三、結論

當前我國正處于經濟社會發展的轉型期,為合理利用外國非政府組織,迎接全球化浪潮的同時又要維護社會穩定,目前中國對境外非政府組織的管理尚處在探索階段,團體均衡理論模型將繼續應用于境外非政府組織在華登記政策中,各方利益在將來一定時間內達到均衡。

(作者單位為上海交通大學國際與公共事務學院)

[作者簡介:安曉燕(1989―),女,就讀于上海交通大學國際與公共事務學院2014級MPA研究生1班。]

參考文獻

[1] 彭建梅,劉佑平.美國NGO在華慈善活動分析報告[M].中民慈善捐助信息中心, 2012:15,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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