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董事長履職報告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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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董事長履職報告

銀行董事長履職報告范文1

內部審計

審計是內控的重要部分,也是保證公司治理有效的重要環節。完整、理想的銀行的內審組織架構是在監事會和董事會均設有審計委員會并下設辦事機構----審計部,經營層設有稽核部,各審計部工作職責和定位清晰而不重復。但對于規模不太大的銀行,為節約人力和資源,可將經營層的稽核部同時確定為董事會的審計委員會、監事會的審計委員會的辦事機構,這樣全行就只有一個審計部。為明晰定位和職責,該“三合一”的審計部的業務性的常規稽核對經營班子負責,屬董事會職責內的專項審計對董事會負責,屬監事會職責內的專項審計對監事會負責。

在定位和職責分工上,要確保專項審計必須獨立于經營管理。審計委員會是在董事會的授權下負責全行的審計工作,具體的辦事機構是審計部。審計部日常的重要工作是向董事會主席(董事長)報告,并接受監事會的業務指導,除了董事會審計委員會,監事會審計委員會也都是對口審計部的。審計部的負責人向審計委員會報告,和行長之間沒有業務報告關系(常規稽核除外),只有行政報告關系。審計和法律、風控是伙伴加監督的關系,一方面各自的工作是類似的,審計部是以內控為主,法律和風控是以直接的風險控制為主,可以互通有無,是伙伴關系;另一方面法律和風控的管理好壞,也要受到審計部的監督。審計部與一般的營運部門、支持部門是純監督的關系,與監管部門是溝通協調的關系,與外部審計是審計成果的互相利用的關系。

風險管理

在風險管理方面,董事會的職責是負責建立和維護本行健全有效的風險管理體系。其下設的風險管理委員會應堅持專業、獨立的工作原則,并協助董事會工作。高級管理層是風險的經營管理者,對董事會負責,協助風險管理委員會工作。風險管理委員會設專職首席風險管理官,對行長負責,向行長、董事長雙向匯報,首席風險官指導風險管理部在風險管理體系及基本原則和風險偏好的框架下工作,其職責是制訂風險水平、風險偏好、風險管理體系及基本原則、風險管理戰略或策略、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制度框架(內控、經營風險及信貸審批)、重大風險的界定及審批權限和決策程序、審批風險的授權額度及高級管理層的最高授權額度,監督高級管理層在各類風險的控制情況,聽取風險及風險管理狀況匯報,確保各類風險控制在偏好之內。首席風險官有權就個案提交風險管理委員會,在與行長意見分歧很大時,可以將兩種意見提交風險管理委員會,經風險管理委員會協調,雙方意見達成一致以后執行,否則提交董事會。風險管理部則在首席風險官的指導下實時監控風險偏好的累積執行情況。

風控方面要特別注意風險控制和信貸審批是兩個不同的概念,風險部不是審批部,首席風險官不是首席審批官。審批只是風險控制中的一小部分,信貸風險、市場風險、操作風險、信用風險各有一套自己的管理模式,比如市場風險(如利率、匯率)一般是集中管理,而操作風險則適用于全行。另外,董事會要有一套完整的授權授信機制,貸審會也要有自己的完整的組織機構和問責機制,堅持行長不參加會議而只行使否決權,委員以專業化為原則,委員的審批行為要有激勵約束機制。

合規管理、關聯交易控制

合規管理的組織機構包括董事會合規管理委員會和下設的合規部,合規管理委員會對經營管理者執行相關規定的遵從性做出判斷,確保合規經營。合規部堅持獨立的工作原則,實行負責人垂直管理制度,實時監控合規情況。

關聯交易控制主要有股東、董事、監事關聯交易控制和高級管理層、關鍵崗位人員關聯交易控制兩部分,前者實質上是股東之間的利益平衡問題,后者是委托人和人的利益平衡問題。對于關聯交易控制的機制應該是:董事會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按照董事會的授權,協助董事會履行全行關聯交易管理方面的職責;股東和高管及相關人等關聯方信息,由董秘及具體經辦的部門收集;關聯交易的識別上,若屬交易性的則由提出交易申請的部門識別,若屬提供服務交易申請的則由法律合規部、財務部或相關部門識別;關聯交易的審批上,按照風險可控和簡潔高效的原則,根據不同額度和性質的關聯交易分別交由股東大會、董事會、董事會下設的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高級管理層成員或信審部門審批;關聯交易的信息統計和交易監控由交易執行部門進行;關聯交易的監督由審計部門實施。

人事和薪酬管理

人事權是公司治理中相當重要和容易引發董事會(董事長)和高級管理層(行長)沖突的方面。人事權主要是三個方面:提名權,任命權和獎懲權。人事權不僅關系到業務的開展,關系到“領導”的權威性,還關系到董事會制定的決策的執行力,因此董事會對人事擁有一定的發言權是應該的也是必要的;同時行長是經營團隊的負責人和日常經營的負責人,對團隊配備應該有發言權。一個有效的、高效的公司治理必須對人事權問題做出妥善安排,既要保證行長的發言權,又要保證董事會對高級管理層的決定權和對中層干部適度的話語權,核心是董事會(董事長)和行長對人事權的職責分工的明晰和“度”的問題。良好的公司治理在人事權上應是分工清晰、相互協作、有效制衡的機制,具體架構設計上可借鑒西方內閣制政府設計原則,公司治理的人事權上,副職和中層由行長提名,人事配備的標準、程序和激勵約束基本制度、人力資源基本政策、薪酬體系以及副職以上和雙線管理的重要部門的任命權由董事會掌握。

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包括對內披露和對外披露兩個方面。通常討論公司治理時只重視對外披露,因為它具有一定的強制披露的要求。事實上,對內披露的重要性要遠高于對外披露,對內披露可分為上行披露和下行披露,上行披露即經營層對股東、董事、監事的信息披露,其要求應該是充分、完整、重要,能讓董事會獲得決策的必要信息以支持其形成科學決策。下行披露是指將董事會等決策信息對經營層和各部門、分支機構及至每一位員工披露,其要求是充分、必要、完整、適度,確保執行者對決策層的決策理解準確、完整,為有效執行提供必要的信息。

對外披露必須堅持依法合規原則,持續披露原則,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主動披露原則。對外信息披露可采用《年度報告》等方式,披露的對象是股東和其他利益相關者。披露的渠道是主要營業場所,本行網站等,需注意召開新聞會不能代替對外信息披露。信息披露的內容應包括主要財務信息、風險管理狀況、公司治理情況、重大事項、經審計的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及其附注說明等內容,但不包括日常監管信息資料等。董事會負責本行的信息披露工作,董事長負責管理本行重大信息披露事項,對年度報告負全責。董事會秘書負責協調和組織本行信息披露事務,是年度報告法律合規的第一責任人。信息披露的有權人是董事長、董事會或董事長授權的董事、行長、董事會秘書等。信息披露由董事會、監事會全體成員負責,年度報告公布前,董事會秘書要將年報送監管部門審核。

若干容易混淆的問題

為什么沒有監事會秘書。董事會秘書是我國在引進西方公司治理理論和實踐時的翻譯錯誤。在西方,沒有董事會秘書的稱呼,而是公司秘書,它對公司負責,并不對董事會負責,與總經理平級,這也就是公司治理中沒有監事會秘書一職的原因。

董(監)事會專業委員會是不是必須是董(監)事?完全沒必要,除董(監)事外,根據需要完全可引入若干專(兼)職的專業人士,以提高委員會的專業性和工作效率。

公司治理的高級管理人員和監管部門需要任職資格核準的高級管理人員并非同一個概念,不應混淆。

股東大會、董(監)事會會議程序不盡合法合規形成的決議是否無效?實務中會議程序存在少許瑕疵的現象并不鮮見,如會議議案送達時間不合要求,會議現場參加股份數(人數)不足等。至于由此形成的決議是否有效根據情況可分為無效和可撤銷(瑕疵)兩種情況。如果形成的決議是與《公司法》等法律法規相抵觸的,則決議是無效的。如果僅是會議程序是違反《公司法》等法律規定的,則決議是可撤銷的,股東、董(監)事有異議的可在決議形成后60天內向人民法院提訟,申請將決議予以撤銷,逾期未提訟的則視同決議有效。

日常運作機制

通俗地講,良性的公司治理應該是決策科學、傳導順暢、執行到位的。日常運轉中,決策科學的前提是董事會自身的素質適應并能夠得到充分的信息。執行到位的實質就是高管層的理解準確、貫徹盡職、執行到位。因此,執行到位前提是董事會必須建立對高級經營層的盡職約束制度、落實保障機制和監督糾編機制。

決策科學是良好公司治理的前提。要做到決策科學,除應保障充分的上行對內信息披露,健全專業委員會、常設機構、辦事機構并保證有效運作外,董事的專業素質、參與意識、時間保障是董事會決策科學的核心問題,為此有必要建立董事的擇優選聘、持續教育培訓機制,以解決董事們懂業務(能力和素質)和心態正(為了銀行能干好)的問題。有必要建立董事會民主決策機制和董事坐班、履職考核和優勝劣汰機制,以解決董事們愿意(積極性和主動性)和有空(有時間)的問題。

銀行董事長履職報告范文2

近幾年城商行的增資擴股正吸引著包括上市公司、金融機構、外資公司在內的眾多資金的關注。例如自去年以來的浙江龍勝參股錦州銀行、聯想控股入股漢口銀行、青島海爾增資青島銀行、中原高速入股新鄉銀行等。

資本金不足可以增資,但城商行的管理能力卻非“一日之功”。在城市商業銀行快速擴張的背景下,頻頻暴露出的金融案件,尤其是齊魯銀行高額騙貸一案的曝光,讓原本積極擴張中的城商行遭遇到了信任危機,也更凸顯了城商行在風險內控方面的“短板”。監管機構也表示出了擔憂,銀監會主席助理閻慶民告誡城商行不要一味地追求資產規模擴張,“挑不起100斤的擔子,不妨挑50斤的,過了會高處不勝寒?!?/p>

風險控制能力提升節奏跟不上規模擴張速度時,城商行必然會遭遇各種各樣的擴張病。提升風險內控水平以匹配快速擴張的規模的警鐘早已為城商行敲響。

風險不在別處

銀行的一次內控“失足”很可能導致萬劫不復,巴林銀行便是最鮮活的案例。法國興業銀行由于交易員違規操作導致銀行巨虧的事件至今還沒有被遺忘。大量事實表明,很多嚴重的風險損失往往是由于內部疏漏而造成的。華夏銀行行長樊大志曾表示,在當前金融風險防范的實際工作中,大多數銀行都習慣于把目光向外看,重視外部風險,而往往疏忽了內部風險的防范。

隨著城商行規模的快速擴張,加上監管部門對其資本監管的加強,如今城商行正面臨著前所未有的資本壓力,而通過增資擴股這一方式已成為城商行資本補充的主渠道。遺憾的是,城商行的內控水平提升卻未能與其規模增速相匹配。騙貸、福利房貸、違規操作、金融詐騙等問題一次次敲響了銀行內控的警鐘。

畢博管理咨詢董事總經理石明華認為,最大的問題是城商行對內控重視程度不夠。他介紹,城市商業銀行是從城市信用合作社改制而來,在過去幾年里,城商行的發展以業務為主導?!爱敇I務和內控在一定程度上有沖突的情況下,大多數銀行會選擇業務優先。這也是導致城商行內控體系較弱的最直接原因?!绷硗庥捎谥袊袌鼋洕h境較好,整個信貸組合中違約相對較低,銀行的收益較好,所以城商行在改革目前的風險管理,包括內控在內的具體管理方式上顯得并不迫切。

石明華認為當前城商行內控方面的問題主要表現在五個方面。首先,內控機制尚不健全,控制不足,目前我國商業銀行業務發展仍以信貸規模擴張為主,受不良貸款的現實制約,內控機制建設主要圍繞著信用風險而展開,相對而言,合規風險、操作風險以及信譽風險等尚未引起國內銀行的足夠重視,導致出現了風險控制的一些真空地帶;第二,內控執行力不足,控制失效;第三是對分支、基層機構的控制不足;第四,科技對內控缺乏有力的支持;最后,內控文化尚未真正落地。

不可否認,城商行在內控方面還有很多課需要補。畢博管理咨詢高級經理張挺強調,補課的內容首先是風險管理方面,包括風險管理流程、組織架構和制度建設。不過這些往往會觸動銀行的固有文化和組織,是銀行內控建設過程中阻力最大的環節。

銀監會監管二部副主任陳剛明指出,從2009年的指標看,城商行的整體風險水平有所下降,各項監管指標都有很大的改進。不過他同時強調,由于城商行基礎還不牢固,在人員素質、IT系統等方面都還存在一定的不足,目前面臨的主要風險還是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以及操作風險。

張挺對此表示贊同,“城商行信用風險更多暴露了銀行在整個審批人制度建設方面的盲點?!眹鴥茹y行和股份制銀行都已經建立了專職審批人制度,但國內很多城市商業銀行還并沒有建立這一制度。而在當前流動性缺乏的情況下,受前幾年爆發式房貸的影響,這些貸款在一兩年可能出現違約高峰期。此外他還強調,由于小銀行議價能力較弱,隨著利率自由化的逐步推行,城商行利差會變得更窄。

事實上,受規模、地域、客戶群等多方面的影響,銀行所面臨的風險不盡相同。盛京銀行董事長張玉坤認為,銀行的第一風險是流動性風險,他將其比喻為腦溢血、心臟病等當做生命性風險來防控。張玉坤介紹,控制流動性風險最基礎的就是控制存貸比,盛京銀行長達八年時間沒有超過60%?!拔覀儺斍霸诜婪读鲃有燥L險上,采取的是月度分析,并進一步進行評估論證,全年進行資產結構分散化、無風險化、回收化、周圍化評估等?!?/p>

談到銀行風險就不得不提“巴塞爾Ⅲ”。德勤金融企業咨詢服務合伙人吳松漢認為,“巴塞爾Ⅲ”產生的新變化將會對全球銀行業產生重大影響,但由于國內銀行更加傳統的運營模式、更加簡單的資本構成以及較少的衍生工具等原因,新框架對于國內銀行的影響明顯小于西方銀行。但從長期來看,新的監管標準對中國銀行業資本和流動性管理的影響不容忽視。我國商業銀行近幾年資產快速擴張,這大大增加了資本補充壓力和流動性壓力。強化后的資本和流動性監管標準將約束穩定狀態下的銀行信貸供給能力和信貸成本控制。

同時吳松漢指出,銀行需要在日常工作中考慮風險并相應控制風險,以達到實現企業長遠利益最大化的文化。為提高流動性管理水平,各銀行采取的措施主要包括:1、提高資金使用率,降低存放央行款項中利率較低的超額準備金比重;2、確保在任何時點都有充足的流動性資金用于滿足對外支付的需要;3、建立合理的資產負債結構,保持分散而穩定的資金來源,同時持有一定比例的信用等級高、變現能力強的資產組合作為儲備;4、集中管理、統一運用流動性資金,構建流動性風險內控指標體系,及時調整流動性管理策略;5、合理安排貸款投放節奏,適時調整內部資金價格,充分發揮同業存款、票據對流動性的調節作用;6、開發歷史數據模擬模型和現金流量管理行為模式,為流動性管理提供有效的技術支撐;7、改進流動性風險壓力測試方法,提升測試水平等。

寧波銀行董事長陸華裕對銀行存在的風險持有不同的看法,他認為作為一家小銀行,寧波銀行主要考慮三個風險:首當其沖的就是生存風險。“雖然我們不差錢,但我們得考慮什么時候可能被兼并,什么時候在這個行業里面已沒有存在價值?!钡诙菢I務結構里面有沒有系統性風險。“當前銀行業務中做按揭要虧損,做信用卡不賺錢,關鍵是我們怎么對資產布局、對業務進行結構調整?!钡谌遣僮黠L險。“比如年輕人要結婚買房,如何支付幾百萬元的房貸,會不會鋌而走險?這些都是我們特別關心的風險。”石明華對此表示認同,他認為操作風險包括欺詐、違規操作、流程設計不合理、系統故障等。

穆迪分析全球董事總經理黃艷玲則一針見血地指出,當前很多城商行面臨的最大問題不是如何控制風險,而是銀行并不

清楚自身風險所在。

黃艷玲并不否認內控對風險管理的作用。以申請信用卡為例,她認為銀行有很好的風險管理工具,比如給客戶做一張評分卡。這個評分卡能夠準確的預測未來的風險,但由于個人喜好,并沒有嚴格按照這個條例來做。即使有很好的風險管理工具,但沒有好的內控機制予以保證,也不能做到很好的管理風險。此外銀行風險管理本身也要合規。風險管理部門可能也會分成設計風險計量工具和設計相應的流程規范兩部分。

“內控和風險管理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內控實質上是保證按照已有的法律法規來做事,更多強調的是合規;風險管理則是指風險掌控和管理的能力?!痹邳S艷玲看來,遵循法規并不意味著銀行對風險有很高的控制能力。在很多情況下,突發風險并不能通過流程和規范就可以解決,更多的是需要銀行準確的應變能力。

合規創造價值

中國銀監會合規指引要求銀行的經營活動與外部法律、法規、規章等保持一致。《商業銀行內控指引》則明確具體地提出了商業銀行在主要業務活動中,包括存款和柜面業務、授信業務、計算機信息管理等方面的控制要求。

從監督要求看,銀行的確需要一項機制將內控管理落地,內控合規應運而生。從銀行內在風險管理的角度,鑒于合規風險是銀行操作風險和信用風險發生的一個重要誘因,內控合規就是銀行風險管理的基礎環節之一。

通常情況下,“組織、控制、激勵”被比喻成銀行管理的“三駕馬車”,這三大因素在大連銀行的合規工作中都得到了充分體現。大連銀行副行長、首席風險官邵丁介紹,大連銀行合規部門對新產品、新業務需要進行合規審核;組織實施全行的內控制度清理規范;下發業務合規性風險提示;將內控評價納入分行年度績效考核;積極建立內控文化等。“我們內控合規工作的管理定位在角色上與先進的股份制商業銀行在整體上是趨同的?!?/p>

邵丁談到,大連銀行自2008年就開始試點內部控制評價工作,目前已納入全行的績效考核系統。在每年的內控評價實施過程中,大連銀行會把評價結果由高到低整體排名和風險等級分類(由高到低,分為A、B、C、D四個等級)。經過三年的內控評價,各個分行的內部控制管理水平和風險暴露正在日益清晰化。

“評價不是目的,如何正確有效地運用評價結果,達到風險管理與提高管理效率的雙重目的,才是我們更為關注的。”在評價結果形成后就需要總行一線業務部門、各分行在此基礎上主動履職,針對各自的重點高風險領域和重點高風險支行,有效匹配合規管理資源。對評級為D級以下的支行加強監管,要求其必須達到C級以上水平,否則暫停開辦新業務或新設機構。許多分支行也陸續將評價結果納入分行內部績效考核中,從而有利于促進分行各部門和業務線條自查自糾,主動合規。在有限的合規資源下,充分發揮分行防范風險的基礎性作用。目前大連銀行已將內部控制評價作為內控管理和風險控制的有效手段。

從大連銀行2010年的內控評價情況來看,整體有所提升,但個別分行有退步。“是意識層面的問題,如果一個分行能充分認識到評價工作的價值,領導層的推動力就很強,任何人對于改變都會有本能的抗拒,要克服這種心態,需要領導出來親自組織?!鄙鄱≌J為,內部控制關鍵不在技術,而在于人。為此大連銀行特別注重合規文化宣傳。

大連銀行每年都會舉辦行級高管帶隊的合規文化宣講活動,到目前已堅持了三年。事實證明,凡是較早接觸合規文化理念的支行都受益良多,并在近一年來的合規文化建設中卓有成效,無論是網點建設、人才規劃及自身的監督與糾正等方面都走在了前面。

合規文化說到底是對內控制度和規范的執行力。在邵丁看來,合規文化像一只“看不見的手”,無形中產生影響。她還認為,合規意識應當常耕常新,始終保持與外部合規監管的一致性。為此大連銀行今年安排了以“內控先行,主動合規”的主題宣講活動,請先進支行做合規經驗介紹,以形成經驗接力。

中國銀監會一直倡導“合規創造價值”。邵丁認為,管理風險本身就是對業務最好的管理,它可以變成銀行的核心競爭力和差異性競爭優勢。邵丁堅信,未來幾年內控水平是決定城商行發展的關鍵因素。尤其是在今年整體金融形勢,包括整個的宏觀經濟形勢整體趨緊的狀態下,城商行的業務空間正在逐漸收窄的過程中,如何有效地進行內控合規管理更顯得尤為重要。

邵丁介紹,大連銀行在未來時間內會引入新的管理工具、先進的管理手段、科學的檢查方法等,進行基礎數據平臺的搭建,使之與合規風險點和控制要點融會貫通。未來的合規評價管理工作要更加細化與細分,總行在每次合規評價前要結合對分支機構的了解,進行前期的合規問卷調查,掌握之前檢查所暴露的問題,了解其近一年的合規管理情況變化、查看分行法律合規線條的履職情況、著重對分支行各種報表的分析,結合實際業務對分支行進行點對點的分析,責任到人,并將信息與其他評價人員共享。目前大連銀行正在試圖通過建立風險矩陣圖的方式進行風險管理,以便進一步勾勒出全行所轄各個分支機構、各個業務條線的各類業務風險及其分布情況。

監管趨緊

中國銀行業的系統性風險除了會由貨幣匯率等宏觀因素或突發事件引發,再就是金融機構經營不佳與監管缺失。

國務院副總理曾明確指出,城商行發展的“三不”傾向,即不平衡、不持久、不匹配。而在今年年初,山東齊魯銀行的票據詐騙案以及此前不斷暴露出來的城商行內控問題讓監管層開始認真審慎城商行的高速擴張。

閻慶民在今年4月召開的城商行發展論壇上明確要求城商行“嚴守風險底線”,即確保單家城商行不發生重大風險;確保城商行群體不發生重大風險;如果銀行業發生系統性或區域性風險,確保風險因子不是來自于城商行。

另外,閻慶民還表示,今后將審慎推進城商行跨區域經營,把城商行內控機制作為重點檢查項目,對于內控不健全的城商行的新設網點申請,將暫停審批。郭田勇認為,部分城商行內控制度不健全,無力對跨區域的分支機構進行有效的管理是監管層此舉的主要原因。

在今年跨區域經營的審批將更為嚴格的背景下,開設村鎮銀行和拓展網上銀行、手機銀行等新業務成為很多城商行考慮的“曲線戰略”。

20lO年,銀監會頒布的“三個辦法一個指引”(《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固定資產貸款管理暫行辦法》和《項目融資業務指引》),成為城商行內控和風險管理的最新依據。

在城商行之間、城商行與大中型銀行間還存在較大差距的情況下,青島銀監局局長陳育林談到,新規在監管上的“齊步走”給城商行帶來機遇。吉林銀監局局長高飛則認為,新規出臺一是對加強流動性貸款風險管理提供一個很好的機遇;二是對于城商行改變原有的貸

款管理模式、重新再造流程管理、樹立新的信貸文化,轉變發展的方式進行特色式經營有非常深遠的意義;三是貸款新規指導城商行不單對借款人員的風險要有足夠的評估和認識,對于其交易對象或者是整個交易鏈條也要高度重視,使銀行從源頭上開始控制信貸風險,實行實貸實付制。

對城商行而言,新規出臺對其發展提出更高的要求。寧夏銀行董事長李建華表示,銀行未來會在風險管控和流程方面要進行一些大的變革和改進,以規避操作風險和其他風險。上海銀行行長瞿秋平認為,新規帶來的不單單是貸款流程的變化,還包括對項目融資和流動資金管理,以及對個人貸款實施跟蹤考核管理的問題,實際上需要對整個貸款系統進行調整。

此外,有中國版“巴賽爾Ⅲ”之稱的――《中國銀行業實施新監管標準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于今年5月3日正式,確立了我國銀行業實施新監管標準的政策框架,明確了對我國銀行業資本充足率、杠桿率、流動性、貸款損失準備等監管標準。這將使城商行內控和風險管理監管更加嚴格。

引資更要“引智”

普華永道在2010年5月的報告中稱,超過3/4的外資銀行三年內有并購打算,而目標就是剩余的城商行、農商行以及金融混業經營公司。近兩年,城商行增資擴股的需求毫無疑問為外資銀行在華新一輪資本擴張提供了機遇。目前中國市場并不乏外資入股的城商行,如匯豐入股上海銀行、澳大利亞聯邦銀行入股齊魯銀行、馬來西亞豐隆銀行入股成都銀行、德資機構入股南充市商業銀行等。這些城商行在“引資”的同時也都不約而同的選擇“引智”。

齊魯銀行董事長邱云章認為先進的理念、技能和制度對銀行內控和風險管理非常重要。南充市商業銀行董事長黃光偉對此表示贊同,他還補充到,防范風險一定要為持續發展服務,此外還要將資產質量視為銀行的生命線。

南京銀行的案例也許更為突出,國際金融公司(IFC)在南京銀行的上市征程中功不可沒。IFC的加盟給南京銀行建立了與國際金融機構交流、合作的平臺,并在完善公司治理,提升管理水平等方面提供了大量支持。如2002年IFC安排南京銀行信貸人員分批參加了花旗銀行主辦的中國銀行業信貸業務培訓班,吸收了解了國際銀行較為成熟的信貸業務模式;2003年在IFC的協調下,從意大利政府獲得了35萬美元的專項資金,由意大利聯合商業銀行專家無償向南京銀行分別就信貸業務、風險管理以及審計等方面的內容提供歷時一年多的技術培訓;2005年聘請麥肯錫咨詢公司開發了一個針對銀行董事與高級管理人員的培訓項目,提升董事會的決策水平等。

黃艷玲介紹,外資銀行,尤其注意合規風險的控制。一方面是外資銀行高管層非常重視合規風險,在渣打銀行和花旗銀行,一旦出現合規風險,由董事會和高管承擔首要責任;另一方面,不斷調整和完善合規風險管理的組織架構,保證了合規部門的相對獨立,荷蘭銀行和德意志銀行都采取獨立的合規部門,渣打銀行則是將合規和法律職能合并;此外外資銀行一般都十分明確合規部門的職責,能處理好合規與內審的關系,盡管都以防范風險為目標,但合規部門更關注“事前”和“事中”的風險控制,內審部門則關注“事后”的稽核審計。據此外資銀行形成了第一道防線是業務部門,第二道防線是合規部門,第三個防線是內審部門的三層合規風險體系。在有效的組織結構基礎中建立合規風險管理框架,與其他部門合作,不斷發現風險、控制風險和優化流程,將合規風險管理與業務流程優化相結合,減少風險發生。以東亞銀行為例,針對在中國區的業務范圍和產品種類,中國區總部統一制定業務操作手冊,滲透法律法規的各項要求,詳盡描述各業務的操作流程;最后,培育良好的合規文化和全體員工的合規意識也非常重要。

銀行董事長履職報告范文3

論文摘要:人是最大的資源,也是最大的風險。當前,切實加強和改進對銀行機構高管人員的監管,對于防范操作風險和案件發生,提高國內銀行業的競爭力意義重大。以人為本,構建對銀行機構高管人員監管的長效機制,一是完善法規體系,實現人本監管;二是抓住關鍵環節,加強行為監管;三是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強化機制約束;四是提高檔案管理科技水平,實現資源共享。

人是最大的資源,也是最大的風險當前,切實加強和改進對銀行機構高管人員的監管.對于防范操作風險和案件發生,提高國內銀行業的競爭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也是提高銀行業監管有效性的現實要求。

一、抓住關鍵,正視銀行機構高管人員對銀行業發展的作用

以人為本,多管人少管事,鼓勵金融創新,確保各種行為的誠實守信是當前國際金融監管總的趨勢一作為銀行機構的經營管理者和決策者,其高管人員的道德、素質和能力的優劣,直接影響著銀行機構風險防范和經營發展的效果,關系到銀行機構的生存

(一)加強對高管人員的監管是貫徹現代銀行監管理念的要求。

銀行監管當局對每一家銀行機構的監管,無論是合規性監管,還是風險性監管,實際上是對人的監管。對人的監管分為兩種途徑,一是對全部人員的監管,即對操作規程、規章制度及執行狀況的監管,一種是直接對高管人員監管,并通過高素質的高管人員對其內部人員實現管理,以達到規避風險、獲得良好效益之目的。顯然,加強對高管人員的監管是監管當局降低監管成本,提高監管效能的合理選擇。銀監會成立以后,確立了“管法人、管風險、管內控、提高透明度”的監管新理念,把管法人作為銀行監管的重要內容,其目的就是在健全科學的法人治理構架后,通過一級法人加強對下屬機構的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通過對高管人員任職資格和任職行為的管理,防范人為風險,以管好法人來促進銀行業的健康發展。

(二)加強對高管人員的監管是現代法人治理規則的要求。

公司治理結構風險是目前國有商業銀行的制度性風險所在目前國有商業銀行在總行層面上建立起了公司治理框架,但這種框架更多的是形式上的架構,在內容上和實質精神上還沒有達到要求,而且現代公司治理的理念和精神在其經營性分支機構仍未得到有效滲透與貫徹,影響了公司治理的有效性。按照現代公司治理規則,股份公司的董事長應當是產權方的代表,是最大股東派出的董事,銀行行長應當是由董事會選舉、決定或聘任的。在現行銀行體制下,總行級高管人員的產生,是由組織部門考查任免的,分支行級高管人員是由其上級考核任免、地方組織部門備案的,均有行政級別。行政任免高管人員往往又要受到各種關系的制約和左右,用人往往成為平衡關系、鞏固權力的杠桿和琺碼。這種高管人員的產生環境和方法與現代化股份制公司的治理規則及國際慣例有著一定的差距。需要進一步引起關注的是城鄉信用社高管人員的監管問題,由于城鄉信用社等非銀行金融機構系獨立法人,在經營與管理上較國有銀行或股份制銀行有著更大的自主性,因而高級管理人員對機構經營所起的作用和產生的影響更是遠遠大于銀行分支機構。城鄉信用社雖說都建立了“三會一層”,但其職責劃分并不完全清晰,而且高管人員也是組織考核與任免。這種體制上的缺陷使得公司治理結構很不健全,也為銀行業高管人員出現道德風險埋下了伏筆。在這種情況下,加強高管人員的市場準人和日常行為監管,使之能夠正確履行職責顯得尤為迫切。

(三)加強對高管人員的監管是彌補當前銀行管理體制缺陷的要求。

目前,國有商業銀行的分支機構設置方式使得分支行的行長享有在轄區支配人、財、物等資源的權力。雖然總行一級有公司治理結構,管理上不斷加強集中控制,但是國有商業銀行機構設置戰線長、機構多、隊伍龐大、各地情況不一,在分支行行長的權力控制過于集中和缺乏有效治理的現實情況下,一些分支行在執行上級規定、按章辦事等方面,仍有空子可鉆,內部控制在執行時就容易變成內部人控制,影響了總行風險控制的效力。這種缺乏有效約束的權力為其違規操作、滋生案件留下了可怕的漏洞。如中行哈爾濱市河松街支行案,就是與分支機構權力過大有關。與此同時,如果主要負責人帶頭違反法律制度,基層員工就會上行下效,從而導致內控機制全線崩潰,“破窗效應”無限放大。特別是目前銀行機構內部人員監督與舉報機制不暢等問題的存在,使得有些高管人員的問題長期得不到暴露和解決。因此必須加強對高管人員經營決策等履職行為的監管,從關鍵環節上堵塞制度性缺陷帶來的管理漏洞。

(四)加強對高管人員的監管是防范操作風險和案件專項治理的要求。

近些年,國內外由于金融機構高管人員因素而引發的金融風險屢見不鮮。2004年銀監會系統共依法取消244名各類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并建議各類銀行機構處分違規人員4294人。而2005年以來,又接連暴露出“中行河松街支行案”、“北京‘森豪公寓’按揭涉嫌騙貸案”等一系列銀行大案。分析案件頻發的原因,一個重要因素就是高管人員不能依法按章履職、內部控制不力而導致內部人作案。因為在市場經濟中,無論什么樣的業務,什么樣的經營策略和規章制度,最終是靠人來做的,受到考驗的首先是人。具體到每一個銀行員工,都是社會中的一員,他所處的社會環境無時無刻不在影響著他的思想變化。一旦銀行從業人員甚至高管人員的人生觀、價值觀被金錢所控制,個人利益的驅動就會使他們敢于違規操作、火中取栗,最終把手伸向國家的口袋。因此,從內部管理層面上講,銀行業務的穩健操作需要高素質的管理人才,只有經營管理水平高、執行政策能力強的高管人員才能不斷嚴密內控制度,把制度落實到位,并以制度規范全員行為,這也是防范風險的關鍵。由于政策法規素質、經營管理理念、管理能力和管理方法的差異,不同的高管人員在同一個機構的經營管理成效也會不同。一個沒有管理能力和管理合力的高管人員群體,必然導致有制度難落實、內控不力等問題,為內部違規操作、內部人作案提供風險隱患。因此,加強對高管人員品德素質的考核和履職能力的監管是防范操作風險、減少案件發生的重要途徑。

(五)加強對高管人員的監管是提高監管權威和監管有效性的需要。

當前,國有銀行和城鄉信用社雖然進行了多年的改革,但中國幾千年的官本位體制造成的官本位思想,仍然在銀行機構傳習,高管人員往往只對任免他的組織部門或上級機構負責,以行政級別博弈監管部門,以在地方政府的影響博弈監管權威。一個典型的現象則是,基層行社高管人員被取消一定期限的任職資格后,其上級單位將其調人不受資格管理限制的部門任負責人,行政級別不變,待遇不變,變的只是任職的位置,這樣做的結果就可能把風險帶到一個新的部門。又如在包頭億元騙貸案中,農行包頭分行的高管人員不是將精力放在整改上,而是去監管部門“斡旋”,要求挽回“形象”。其行為從表面上看,是相關領導責任意識不強,其實質是同銀監部門博弈,向監管權威挑戰,是官本位意識在作怪。監管部門作為行政事業單位,手段不多,監管措施能不能落到實處、收到實效,能不能形成威懾力,其中最重要的一點就是要抓住對高管人員監管這支利劍。

二、把握現狀,重視銀行機構高級管理人員監管工作存在的問題

近年來,銀行監管部門加強了對銀行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和經營業績考核工作,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監管的權威和效率。但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

(一)對高管人員實施監管的有關政策法規沒有隨改革進展及時跟進。

銀監部門分設后,出臺了《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修改了《商業銀行法》部分條款,但在高管人員監管上還沒有一個系統的管理辦法。目前對銀行機構高管人員監管的法律法規,主要還是沿用《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以及《金融違法處罰辦法》等相關法規,銀監會僅以文件形式對《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的部分內容作出適用性修改,但由于執法主體與文件規定不一致,權威性上受到質疑。特別是在涉及行政處罰方面,沿用人民銀行原來頒布的文件規定,不能“名正言順”,具體操作中仍有難度。

(二)現行法規體系對高管人員任職期間行為監管的規定不夠完善。

對銀行機構高管人員的監管應該是一個連續的、完整的動態過程,包括其對市場準人、任職行為以及市場退出等的監管。目前的法規體系主要體現了對高管人員任職資格審核、取消等方面的監管,而對高管人員日常經營行為的監管規定少,且彈性大,難操作,形成了監管部門對高管人員任職資格審查的多,對任職期間經營行為監管的少;對銀行機構經營行為監管的多,對高管人員監管的少;對銀行機構違規行為處罰機構的多,處理高管人員的少。同時,由于目前監管者與被監管高管人員的日常交流不多,缺乏日常動態的行為監管,難以控制高管人員道德風險和經營風險,導致部分高管人員為了追求業績在任期內存在短期行為,或不盡職、疏于管理而導致金融風險不斷積聚等。監管部門一般在發現違規問題時,才約見其高管人員進行談話,后續監管缺少連續性。一旦發生道德風險,監管部門只能“救火”,損失也難以挽回。由于直接觸及高管人員任職行為的監管力度不大,對履職情況沒能進行有效的跟蹤監控,使得銀行監管有效陛大打折扣。

(三)現行法規對高管人員道德風險防范的可操作性差:

有效預防高管人員職務犯罪、道德風險也是當前監管工作中的薄弱環節。高管人員的任職資格審查,監管部門往往依據銀行機構的組織考察材料進行判定,即使進行現場考察,也難以在短期內作出全面準確地評價,其結果難以保證經資格審查合格的高管人員在品行、能力等素質上的合格。同時,對銀行機構提供的組織材料的真實性,目前缺乏有效的問責,也為高管人員市場準人的審核留下了缺口。

(四)檔案管理的落后使得資源共享困難。

高管人員的檔案是一種相當重要的資源,它載明了高管人員的所有信息,尤其是監管部門關注的不良行為記錄。在當前高管人員變動頻繁、異地交流力度不斷加大的情況下,由于檔案不隨人走,也未實行計算機信息化管理,因此難以全面連續地記錄高管人員的各項信息,這不僅加大了高管人員異地任職的監管成本,而且也使監管的有效性、連續性受到影響。

三、以人為本,構建對銀行機構高管人員監管的長效機制

加強對高管人員的資格管理和日常監督,是規避決策風險和道德風險的有效途徑,是防范操作風險、案件發生的關鍵所在,必須構建對銀行機構高管人員監管的長效機制,才能確保對高管人員監管的常抓不懈。

(一)完善法規體系,實現人本監管。

依照現代銀行監管理念要求,大力實施人本監管策略,把對高管人員的監管納人法制化和科學化的軌道,有效地約束法人的行為。針對目前管理現狀,建議盡快出臺有關銀行機構高管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和任職期間行為監管管理辦法,從法律上加大對高管違法案件的懲處力度,對出現風險和案件的銀行機構,既要有人及時問責,又要深人追查事件責任人,迫使高管人員不僅僅是對任命他的組織負責,而且要對其任職的單位負責,對社會公眾負責。

(二)抓住關鍵環節,加強行為監管

為加強對高管人員連續、系統、規范、完整的全方位動態監管,建議試行高管人員從業資格證制度,在監管環節上抓住市場準人關,在其履職時“查好崗”,對其行為“問好責”一是實行市場準人資格證書制度。要求出具擬任人申報材料的銀行機構,準確評價擬任人的品德、學識、能力以及任職硬條件,對材料失真的申報機構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實行嚴格的問責制;實施任職資格審查的監管機構,要在嚴格審查任職申報材料的基礎上,實行任職資格現場考試制度、實地考核制度和準人前公示制度,將品德差、能力弱的擬任人拒之門外,對符合資格的高管人員頒發《銀行業金融機構高管人員從業資格證書》,從源頭上選準“當家人”。二是實行對履職行為的四項監管制度。

(1)年度經營業績考核制度,從建立科學的經營指標考核體系人手,對高管人員的經營行為進行系統的量化,通過實施現場檢查并結合非現場監管情況,考核其實際工作能力,對不符合監管要求的高管人員給予一定程度的處罰,克服治標不治本的短期經營行為。

(2)定期或不定期約見談話制度,就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管中發現的問題及時向高管人員咨詢、誡勉、警告和提出限期整改意見等,掌握高管人員的經營管理思路和思想動態,把金融風險消除在萌芽環節。

(3)建立群眾舉報制度,把高管人員置于社會監督之下,密切關注高管人員是否存在違規操作、經商辦企業、從事第二職業、賭博、不正常交友等問題和現象,促進其自我約束,力求消除各種案發隱患。

(4)離任審查監管制度,在高管人員離任前,對其上級部門出具的離任審計報告進行審查,對問題仍未查清的機構,向其上級部門提出原高管人員不允許離任的監管意見,并督促進一步查糾落實。對發現高管人員履職或個人行為有嚴重問題的,按照規定及時提出處理意見。這樣,通過多環節的日常監督,把高管人員履職行為序時記入《銀行業金融機構高管人員從業資格證書》和任職資格管理檔案,約束和激勵其自覺主動地守法合規經營,規避風險,以促進銀行機構穩健運行。三是嚴格問責制度,增強監管效果。對銀行機構的違法違規行為,按規定對機構進行處理的同時,要加大對責任人特別是高管人員問責力度,充分體現以人為本的監管原則,切實防范道德風險。對不能有效履行職責、對銀行業發展造成破壞的高管人員要堅決取消任職資格,并收回高管人員從業資格證書,逐步實現對高管人員行為監管的系統化、制度化、規范化。

(三)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強化機制約束。

防范高管人員道德風險的“治本”之策就是建立有效的監管長效機制。一是要加快體制轉換,徹底打破官本位,取消行政級別,按照完善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運行機制的要求,明晰股東與高管人員之間的委托關系、分支機構高管人員上下級之間的授權范圍,讓各級高管人員明白自己任職的責、權、利范圍。二是監督各級高管人員正確行使權力,使其各項行為均能在透明有效地監控之下,從而解決權力過度、弄虛作假和內控不力等弊端。三是建立科學的決策機制、監督機制、制約機制、激勵分配機制,消除制度缺陷,使得違法違規付出的成本大于收益,從內部機制上有效防范道德風險。四是堅持日常監管中的提醒,促進高管人員增強守法合規意識,進而促進其主動加強機構內部控制與管理,認真執行內控制度,查處糾正違規問題,約束下屬,規避風險,全力實現工作目標。

銀行董事長履職報告范文4

拒絕聯盟的雙頭股東

股權高度分散易產生股東的搭便車行為以及經理人的內部控制,而股權高度集中則易出現大股東的利益剝奪行為,從而引發嚴重的問題。在國外,多個大股東的存在被認為是抑制大股東“隧道行為”的重要內部治理機制,但如果不能建立在聯盟治理文化基礎之上,制衡就會變成非理性的控制權爭奪,從而帶來更為嚴重的風險。景谷林業由上市之初的國有絕對控股,發展為后來的雙頭股東超強制衡,上市公司連年虧損,股東利益嚴重受損。

景谷林業于2000年上市,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授權的景谷林業企業總公司持股58.4%,景谷電力公司、景谷建材公司、景谷林業投資公司、景谷糖業企業分別持股1.27%、1.27%、0.64%與0.32%。2004年年初,景谷傣族彝族自治縣財政局將所持有的“景谷林業”國有股份的29.81%轉讓給中泰信用擔保有限公司。中泰擔保成為景谷林業第一大股東,景谷森達為第二大股東。

中泰擔保進入后,2004—2008年景谷林業經營慘淡,主業現金流與行業走勢相反。在景谷森達看來,中泰擔保只是資本運營,不具備做實體的能力。為了拯救公司,2008年12月,景谷森達在二級市場購入景谷林業股票264400股,合計持有股權24.15%,成為第一大股東,并明確提出要改組董事會。3個月后,中泰擔保開始反擊。景谷林業公告顯示,其第一大股景谷森達及第二大股東中泰擔保分別于2009年3月4日及3月2日增持了公司股票。中泰擔保及其一致行動人茂名實華共增持50.35萬股,達到24.50%,景谷森達為24.424%。中泰擔保系奪回大股東地位。2009年9月30日,景谷森達增持后合計持股25.57%,再度占據大股東地位。

2013年3月21日,中泰擔保與吳用簽署《一致行動人協議》,期限至2016年3月20日止。合并計算吳用1.54%的持股后,中泰擔保系的持股比例達25.96%,超過原第一大股東景谷森達25.7%股份,再度成為景谷林業第一大股東。吳用表示,不排除未來12個月內繼續增持股份的可能性。

董事會兩度超期服役

2005年12月9日,景谷林業第二屆董事會開始履職,中泰擔保在董事會成員中占有絕對優勢——8名董事會成員有3名執行董事來自中泰擔保,2名獨立董事由中泰擔保提名。根據《公司法》股份公司董事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的規定,這一屆董事會應于2008年12月8日到任。但自2008年開始,中泰擔保與景谷森達控制權爭奪愈演愈烈,董事會隨即成為大股東較量的關鍵。

針對景谷林業大股東激烈的控制權爭奪而導致的治理風險,2009年1月,中國證監會云南監管局責成公司在盡可能短的時間內完成董事會換屆。當年2月12日景谷林業召開董事會,由兩大股東各提名6位董事會候選人,并定于3月9日召開股東大會。3月5日,也就是中泰擔保系緊急增持、奪回大股東地位后,景谷林業披露“臨時董事會審議通過《關于取消公司2009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議案”,導致原定即將進行的董、監事會改選被迫延期舉行。代表景谷森達的董事羅永明、蘇坤堅決反對取消臨時股東大會,但由于中泰擔保占據董事會多數席位,該議案最終獲準通過,董事會換屆選舉被擱淺,中泰擔保故意拖延股東大會。

2010年6月12日,公司再次聲稱,因上述原因取消臨時股東大會,董事會超期服役達一年半之久。直至2010年7月29日的股東大會后,景谷林業第三屆董事會才得以產生,中泰擔保獲得7個席位再次控制了董事會,且董事長兼任CEO的楊松宇由中泰擔保委派。

這一屆董事會于2013年7月28日任期屆滿,但中泰擔保一直拖延董事會改選。公司2013年11月8日晚公告稱,“公司第四屆董事會正在按2013年第三次臨時股東大會決議,籌備和實施林木轉讓出售工作。同時,中泰信用擔保及景谷森達對第四屆董事會董事候選人的提名工作尚未完成。為便于相關工作的安排,本屆董事會將繼續延期換屆。同時順延董事會專門委員會成員以及管理層的任期,延期后的換屆選舉工作預計三個月之內完成?!倍聲俅纬诜?。

治理低效激增財務風險

超期服役被很多評級機構認為是董事會治理效率低下的重要指標,董事會任期越長,評級分數越低。被大股東控制的董事會決議若引發其他股東不滿,往往難以得到有效實施。2002—2012年,景谷林業平均每年董事會會議次數為20次,最高年份達33次,最低也有10次;以通訊方式召開的董事會會議次數年均高達12次。ST景谷董事會的會議次數遠遠高于行業平均水平,董事會的效率低下。

不僅如此,董事會決策效果也差,公司投資設立的與主業相關的子公司大多連年虧損。例如,2009年6月景谷林業斥資928萬元收購了云南登明集裝箱地板79%的股權,僅2009年下半年就虧損738.3萬元。

由于經營管理不善,景谷林業的主營業務收入遠遠低于行業平均水平,尤其2012年與行業水平的距離進一步加大,僅達到行業水平的35%。目前公司的主營業務幾近癱瘓,資金鏈處于極其脆弱的狀態。

景谷林業年報顯示,公司2002-2012年年均資產負債率為60%,最低為43%,2012年高達92%。其各年、各季度的資產負債率均高于行業平均水平,尤其自2011年第四季度開始,資產負債率高斜率直線上升,至2013年第三季度甚至達到103.41%,嚴重資不抵債。

不僅長期償債風險較高,反應短期償債能力的指標流動比率與速動比率也遠遠低于一般標準。按照慣例,速動比率一般維持在1左右,景谷林業2002—2012年的年均速動比率僅為0.59,除2002年之外,各年均低于1。公司自2007年之后財務狀況進一步惡化,速動比率直線下降,2012年為0.069;2013年第三季度為0.073,而行業平均水平為0.612,僅為行業均值的12%。

一般情況下,流動比率維持2左右。景谷林業2002—2012年間的年均流動比率為1.15,最高為2008年的1.692,之后逐年下降;2012年為0.696;2013年第三季度達到最低,僅為0.633,為行業平均水平1.632的39%,財務風險極大。

2012年—2013年,公司有2億多元的銀行貸款到期,其中一年內到期的長期借款為7000萬元,短期借款約1.4億元。為獲得經營活動所需資金,公司多次以林地資源作為抵押向銀行借款。例如,2013年9月28日公司公告稱,將已評估的20.77萬畝林木、評估價值2.82億元,進行分片或整體轉讓出售。若交易成功,公司的林木資源將縮水一半。獨立董事趙元藩因評估報告存在瑕疵而投了棄權票。

由于中泰擔保的超強控制、董事會的頻繁超期服役以及糟糕的經營與財務狀況,公司信用大大降低,商務部Themis上市公司財務安全評級將其列為高風險級。

成本高企高管頻離職

良好的董事會結構是確保高效董事會治理的關鍵,ST景谷的9位董事會成員中,僅有一位具有碩士學位,還有一位??飘厴I,其他均為本科畢業。董事會成員學歷構成低,決策所需的專業知識與經驗不足,且不懂經營的中泰擔保占董事會多數席位,加劇了董事會的決策風險。

成本是管理費用、財務費用以及銷售費用之和與主營業務收入之比,反映了公司治理的效率。2002—2012年間,除2002、2010年外,ST景谷各年的經營費用率均高于林業上市公司的平均水平, 2012年竟達到行業平均的2.5倍。

ST景谷董事以及高管報酬均略低于行業平均水平,但在2012年全行業董事以及高管報酬降低的情況下,ST景谷董事與高管薪酬卻上漲,同期公司營業收入、凈利潤以及凈利潤率均低于行業水平,高管的報酬對公司業績敏感度較低。

此間,公司控制權爭奪使得高層動蕩不安。公司公告顯示,2011年8月1日,公司原董事長馬春華因個人原因辭職。2011年10月28日,公司財務總監孫行軍、獨立董事管云鴻辭職。2012年4月12日,公司董事楊湘云辭職。

違規不斷重創股東權益

由于大股東之間的控制權爭奪,董事會的無作為且超期服役,使得上市公司陷入艱難的境地。一方面,中泰擔保利用上市公司參股“泰躍系”旗下的北京君合百年房地產、北京科技園等公司,大量侵占景谷林業的資金;另一方面,由于控股股東的經營管理經驗以及對主業的關注不足,決策失誤過多,且管理人員素質低、管理能力差、執行力弱等原因,公司股東利益受損嚴重,治理風險極高。

凈資產收益率是反映上市公司盈利能力以及股東權益高低的核心指標。景谷林業自2008年到2013年第三季度,凈資產收益率逐期下降,自2012年第二季度開始快速下滑,且遠低于行業平均水平,2013年第二季度竟然達到-576.7%,同期行業平均水平為-96.16%,較行業水平低480多個百分點。

與之相對應,公司每股收益低于行業平均水平,個別年份更低。公司2011年凈利潤虧損1.35億元,同比下降1774.29%,每股收益為-1.04元;2012年仍然虧損,每股收益為-0.83元;截至2013年第三季度,每股收益為-0.44元。值得一提的是,虧損嚴重的2012年,行業整體盈利。

在這樣的情況下,公司僅在2000年年底以及2008年年底采取了稅前10派1.2元、1.6元的分紅計劃,其他各年均未分紅。

統計顯示,公司在2004—2013年間,在治理結構、信息披露、關聯交易等方面先后8次出現違規。針對景谷林業的大股東制衡而導致的一系列問題,中國證監會云南省證監局先后多次提出整改。

上市14年的景谷林業如今一片狼藉?;厮葸^往不難發現,2004年引入中泰擔保后,公司便陷入無休止的控制權爭奪。中泰擔保通過股權控制、董事會席位控制、董事長與總經理兼任等方式,牢牢把持著景谷林業的董事會。治理文化的缺失、林業經營經驗的不足、治理風險事件的頻繁發生,不僅使股東以及其他利益相關者利益受損,中泰信用擔保也災難難逃。

2013年11月23日公司公告稱,依候凍結中泰擔保有限公司持有的景谷林業3170股股權及孳息(無限售流通股,占總股本24.42%),凍結期至 2015 年 11 月 21 日止,計24 個月。

銀行董事長履職報告范文5

(二)信用風險

金融機構是巨額貨幣資金的集散地,容易滋生犯罪,如資金詐騙、貪污受賄等非法活動,存在著嚴重的犯罪風險和信用風險。而我國金融機構在公司治理過程中,對信用風險管理的認識不充分,信用風險管理理念很陳舊,不能適應復雜的風險環境。表現為:金融機構對近期利益與長遠目標的協調不到位,信用風險管理的意識在全體職員中和銀行經營管理的全過程中貫徹得不充分等。在大量運用數理統計模型、金融工程等先進方法方面,我國商業銀行信用風險管理方法也遠遠落后于國際上先進銀行[3](P38)。

良好的公司治理機制是金融機構穩健經營持續發展的基本前提,而我國的金融機構大都缺乏良好的公司治理機制,使得合理的內控制度和嚴格的管理失效,進而加大信用風險發生的概率。比如,由于商業銀行公司治理存在的問題,我國商業銀行的不良貸款率一直居高不下。1999年四大行剝離不良資產1,4萬億元,2008年農行準備上市獲得政策剝離8000億元。經過剝離的不良貸款事實上的回收率很低,資產回收率一般在30%、現金回收率在20%左右。銀監會數據顯示,截至2010年二季度末,商業銀行不良貸款余額為4549.1億元,雖然總數較年初減少424.2億元,但損失類不良貸款余額卻增加了 21.2億元。如此持續下去,必定影響銀行的發展和金融的穩定。同樣,由于外部與內部的原因,非銀行金融機構公司治理不善,會出現經營虧損、信用風險、支付危機等,雖然數量上并不大,但更為顯性化[4](P98-100)。

(三)非公允關聯交易

關聯交易管理是金融機構公司治理的重要內容,提高關聯交易管理水平對保護利益相關者利益、促進金融機構健康發展具有重要意義[5] (P26-27)。目前,絕大多數金融機構已按照有關規定建立了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由獨立董事擔任委員會主席,但仍然存在不規范的問題。由于關聯交易存在的這些問題,金融機構與其關聯方常常有不公允的關聯交易。這種不公允的關聯交易隱藏著巨大的風險,嚴重影響了金融機構的安全、穩健運行,因此迫切需要對金融機構的關聯交易行為進行嚴格規范。從近幾年銀行業監督管理的情況來看,不公允的關聯交易給商業銀行帶來了巨大的信用風險,造成大量信貸資產損失。不公允關聯交易是形成商業銀行不良資產的主要原因之一,也是少數商業銀行、信用社倒閉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中國金融機構治理風險產生的原因分析

(一)金融機構股本結構方面

1.股權集中度方面

聶堂波(2008)指出,我國證券公司第一大股東平均持股比例為25.11%,前五大股東持股平均比例為56.23%。而美國十大投資銀行最大股東持股平均比例為7.5%,前五大股東持股平均比例為16.7%,可見我國證券公司股權集中度水平遠遠高于美國(1720)。過分集中的股權給公司治理帶來一些不利影響,中小股東難以在股東大會上通過“用手投票”來保護自身利益。又由于股份有限,也很難在董事會里安排自身的利益代表。而大股東則會濫用控制權,如為了執行政府的經濟政策,不惜損害金融機構以及中小股東的權益。

當然金融機構也有股權相對分散的情況,如民生銀行最大股東的持股比例為15.26%。股權分散本是良好公司治理的基礎,可以避免“一股獨大”的現象發生。但在我國的實際情況下,如果股權太過分散,所有的股東都不愿對公司的運營進行監督,都希望“搭便車”,導致股東大會行使權利的有效性大大降低, 沒有發揮自己應有的作用,致使董事會出現越權行為,但沒有得到有效的遏制。

2.股權結構不合理,產權不明晰

以我國商業銀行為例,盡管目前我國商業銀行都完成了股份制改造,并且上市發行股票,但是與上市前相比,國有股比重變化并不大[7](P19—22)。如農業銀行上市前,匯金公司和財政部分別控股50%,上市后匯金公司仍然是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為44.48%。名義

上國家是商業銀行的產權主體,但是實際上占有、使用、支配銀行財產權利的是政府的機關(中國人民銀行、國資委、財政部等),但是銀行的所有權無法在這些部門之間進行具體劃分,也無法清晰界定這些部門的權利與責任邊界[8](P118-119)。同時,銀行的經營者沒有辦法真正享有財產權力,實現自主經營。這使得商業銀行產權主體模糊,所有者缺位。如果金融機構產權主體不明晰,就難以實現有效的監督,經營過程中,管理者存在的道德風險就難以避免。

金融機構存在著股權結構不合理,產權不明晰。所有者缺位的情況,嚴重制約著金融機構的發展[9](P89)。例如,國家給國有控股銀行出資,政府卻代表國家行使所有權,這就避免不了行政干預和行政照顧。這不僅影響銀行業市場的競爭性,也會淡化其他商業銀行、銀行經營者的競爭意識以及經營管理效率,造成國有控股商業銀行經營的政策化,銀行機構組織的行政化等問題的出現。另外,我國商業銀行目前仍承擔的政策性業務使得銀行的經營目標變得多元化,弱化了股東利益最大化、公司價值最大化的目標,很難實現真正的自主經營。

(二)金融機構內部治理方面

1.股東大會形同虛設

我國金融機構的股權多由國有股和法人股集中控制,其他法人多是小股東。所以股東大會的參與者多是國有股和法人股的代表,小股東的參與程度很低。另外,金融機構股東大會選舉產生的董事會,常常與政府和主管部門提名任選結果一致,所以股東大會根本不能反映小股東的意愿和要求。股東大會形同虛設,對金融機構公司的治理作用非常微弱。

2.董事會功能弱化,獨立董事不獨立

由于股權結構的失衡性和國有性,我國金融機構的董事會存在重大缺陷,董事會職能弱化,無法實現董事會的決策權和對經理人的監督。在我國大部分證券公司中,一年召開l~2次董事會,其主要內容只是聽取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使得董事會流于形式[10](P97)。并且,金融機構的董事應當具有金融、證券專業知識和管理經驗,但我國金融機構的董事基本上由其股東選任,而其股東多數是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法人,作為生產性企業,他們缺乏管理金融機構所必須的專業知識和經驗。所以董事會成員不能經常、專業、深入地了解金融機構的狀況,不能發現金融機構運營過程中存在的潛在風險,加大了銀行信用風險的發生。另外,我國金融機構的董事會由大股東控制,而獨立董事大多由關聯股東人員擔任。在大股東持股比例較高的情況下,這些獨立董事很難真正獨立起來。并且獨立的外部董事中,與關聯股東有聯系的占多數,他們也難以真正發揮獨立董事的作用。

3.監事會無法發揮監督作用

我國金融機構雖然在組織上大都擁有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以及管理層的完整設置,但由于對金融機構治理結構各個部分的權利、義務缺乏清晰的理解,對各個主體之間相互制約關系沒有給予嚴格、強制性的界定,更由于從國有企業演變而來的金融機構中的國有資產所有者缺位,我國相繼實行的銀證、信證分業造成金融機構復雜的產權結構,導致大部分金融機構的監事會形同虛設,根本起不到分權和制衡的作用。

4.缺乏有效的激勵機制

在金融機構公司治理過程中,有效的激勵制度非常重要。我國的金融機構始于計劃經濟體制,由于歷史背景的影響,我國金融機構的激勵機制大多數都是短期激勵,并且以簡單的物質激勵手段為主。實際上,管理者過分地關注權力與地位的激勵。與國外銀行相比。金融機構的經濟激勵落后于行政激勵,而行政激勵標準存在一定程度的扭曲,結果使很多經理人員不敢創新,不思進取,積極性不高。對我國商業銀行經理層而言,由上一級銀行來任命下一級銀行的行長以及領導。選拔考核的辦法基本上是按照選拔官員的方法。另外,國有銀行內部并沒有建立分部門考核制度,經理層的收入和銀行經營的業績沒有直接的聯系,對個人的考核也沒有量化,考核結果與個人的職位晉升和福利報酬相關性不大。對員工而言,收入基本上都是相對固定的,與職務、工齡有關,大家努力的目的就是為了升職,以獲得各種各樣的優惠和福利,卻不會去考慮銀行的長遠利益。

(三)金融機構外部治理方面

1.外部制度環境存在的問題

外部制度環境主要是指金融機構公司治理所處的法律、政策環境。目前,國家對金融機構制定的各種法律、法規產生沖突,造成了司法效率落后和公司治理的混亂。例如,我國國有控股商業銀行業具有金融監管機關的角色與獨立經濟產業的角色,是兼具有宏觀調控責任的金融企業,這種定位的偏差使得商業銀行經營目標產生混亂。在法律監管環節上,我國的金融機構同時受到多重制約, 并且法律法規體系還存在許多漏洞,即便是法律、法規、條例所規定的內容,在實施的時候也經常有落實不到位、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的現象出現,對金融機構及其管理人員的制度約束還不夠明確、嚴厲。

2.外部市場環境存在的問題

從目前我國的發展情況看,影響金融機構公司治理相關市場的發展很不完善。首先,股票市場的價格形成機制很不完善,股東投機的行為傾向大。我國還沒有形成通過股票價格對金融機構進行約束的機制。其次,由于金融產品比其他行業能更快地改變其資產的風險構成,投資者很難對其發出的信息判斷金融機構的真實價值和其風險程度。另外,政府的管制影響金融機構間的競爭程度。由于政府管制的存在,金融機構的產品市場很難達到規范和公平競爭,從而弱化了產品市場的公司治理功能,使金融機構外部市場治理機制的作用發揮減弱。最后,經理人市場。我國金融機構的高管幾乎都是政府任命的,且我國的經理人市場處于初級階段, 需要一段很長的時間進行完善。外部市場的失靈使得銀行業的外部治理基本處于失靈狀態,不能發揮其應有的作用。

3.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

從行業特性來看,金融機構是高風險行業,需要通過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來實現對內部風險的有效監控。但從我國金融機構的管理實踐來看,除了上市的金融機構需要履行規范的信息披露義務外,其他金融機構的信息披露還十分欠缺,金融機構治理過程中的風險監督和風險控制的信息披露有待于建立和完善。同時, 金融機構本身也缺乏進行充分信息披露的意識,在披露信息時存在年報內容、格式以及方式不規范,對會計報表附注不重視,對信用風險和市場風險披露較少等問題。大部分金融機構披露的都是正面信息,信息的完整性、可靠性、權威性無法得到保障。另外,金融機構向社會披露信息的范圍也較窄。由于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使得內部與外部信息不對稱,嚴重削弱了外部關聯者的監督,加重了內部人控制現象。

三、中國金融機構治理風險的對策選擇

在以上兩部分現狀及原因分析的基礎上,我們探討中國金融機構治理風險的對策選擇,這里我們主要從金融機構公司治理風險預警方面談對策選擇。具體又可分解為兩個層面:

(一)中國金融機構治理風險預警機制重構的總體思路

首先,要建立金融機構治理風險宏觀預警監管機制,完善早期報警功能。建立金融機構治理風險宏觀預警機制組織網絡, 應本著“統一組織領導,統一管理,統一監督內容,統一監測指標,分級監控”原則,在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建立宏觀預警組織系統。具體負責對全國性和區域金融機構的監測預警,對中觀和微觀預警機制實行管理和領導,并及時接收來自中觀預警機制和微觀預警機制的各種信息,處理防范銀行風險的各種決策和措施的及時傳輸。

其次,建立金融機構治理中觀風險預警機制,發揮中期監測作用。金融機構治理中觀風險預警信息,是接收和反饋金融宏觀、微觀雙向預警信息,并是宏觀、微觀監測系統的結合部。金融中觀預警機制將各種手段、方式合理搭配與協調使用,為實現金融宏觀預警機制,通過中觀預警機制加以具體化,然后傳導金融微觀預警機制運行中去,從而發揮中期監測作用。

最后,要建立微觀金融機構治理風險預警機制,降低風險程度。金融機構治理微觀風險預警機制是宏觀、中觀風險預警機制的最終傳導系統,是對微觀風險的監管,把風險降到最低程度,是促進金融機構安全穩健經營的關鍵環節。

(二)中國金融機構治理風險預警機制重構的具體做法

1.股權結構方面

(1)優化股權結構

我國金融機構的股權過于集中,常出現大股東侵害小股東以及其他利益相關者利益的現象。為了避免大股東操縱,金融機構可以建立分散的股權結構。但是,股權過于分散時,又會使股東參與治理的積極性因成本高于收益過多而減弱。理論上,可以通過股權適度多元化來解決這一矛盾,從而提高金融機構公司治理的效率,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多元化投資主體主要包括:境外戰略投資者、國內股份制企業、民營企業、外部自然人、員工、經營者、基金等金融機構,要積極鼓勵這些主體參股。特別是,要吸引境外戰略投資金融機構,因為這些投資者除了能帶來大規模的資本金外,還能帶來先進的管理機制、風險控制能力、創新產品的機制。在引進戰略投資者的同時,也應當注意和防范可能會出現的一些問題。例如,股權轉讓價格問題、戰略投資者的套利變現和惡意收購問題等。充分考慮戰略投資的穩定性、獨立性以及實力和信譽,不能盲目引入戰略投資者。在股權多元化的基礎上,加強對大股東實際控制人的監管,報告金融機構的資金和業務往來情況,通過資格核準和監控,掌握其復雜股權結構中隱藏的風險。

(2)明晰產權

明晰的產權是金融機構資源優化配置和可持續發展的基本前提。長期以來,我國金融機構缺乏真正的所有者對管理者進行監管,委托問題嚴重。采取多元化的股權結構,將使金融機構產權關系更加清晰,產權界定更加明確。產權明確不僅能解決所有者缺位問題,而且也可以解決金融機構對國有資產管理無效的問題,可防止因投資主體不明和無人負責引起的國有資產流失。

2.內部治理方面

(1)董事會

建立一個權責分明、有效的董事會是金融機構改進內部治理的關鍵。在金融機構的公司治理中,董事會的作用更加重要。金融機構在建立董事會事時應做到以下幾點:首先,董事必須具備相關的知識水平和素質特征,要嚴格按照獨立性、專業化的標準選任。其次,合理安排董事會中董事的構成比例,優化董事會結構,強化對大股東和高管的制衡能力,以維護中小股東和利益者相關者的權益。最后,健全專業委員會,合理確定各委員會的目標、職責、權限和成員結構,提高董事會決策的效率和科學性。

大力推行獨立董事制度,適當提高獨立董事在董事會中的比例,而不是象征性地設立1~2名獨立董事。獨立董事實現獨立性的前提是選拔機制,要選擇與控股股東無任何關系、誠信、盡責的專業人士作為獨立董事,通過法定程序進入董事會,并擁有相應的權利。金融機構監管部門要出臺有關法規,詳細規定金融機構獨立董事的任職資格和對專業知識水平的要求。

(2)監事會

明確金融機構監事會的職責,加強其監督權力的中心地位。增強監事的業務能力,確保知情權、禁止不善經營管理易位性、榮譽性任職、養老性任職。同時應制定規章制度確保監事會的知情權,金融機構的經營狀況、財務報表、統計報表、重大活動的法律文本等文件在報送董事會時,必須同時報送監事會。建立監事會風險控制制度,通過強化監督職能,有效控制金融機構的治理風險。

另外,在監事會中引人利益相關者,賦予監事會新的內容。在我國金融機構公司治理體系中,缺少對利益相關者權益的保護,但他們的利益常常與公司的相關性最大,監事會應集中代表他們的利益。在引入利益相關者時,要考慮利益相關者以何種科學合理、有效、可操作的形式參與監事會,在多大程度上參與,要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合理的安排。

(3)健全激勵約束機制

在建立明確的、市場化的激勵機制和約束機制時,要注意以下幾點:

首先,建立對董事、監事和高管的履職評價體系。根據他們不同的工作性質,制定不同的考核標準。其薪酬應與金融機構的盈利情況、實力發展情況、為股東帶來的紅利掛鉤。適度增加與長期績效有關的薪酬比例,將激勵機制與金融機構的長期發展聯系起來。比如,建立高管股票期權和員工持股等長期激勵機制,將高管和員工的報酬與金融機構的長期發展目標聯系起來,解決所有者與經營者利益不一致的問題。

其次,建立問責制。在對金融機構董事會、監事會和高管科學考評的基礎上,實行嚴格問責。界定董事、監事和高管的履職要求。明確規定其違反法律或不盡職的處罰措施。要徹底取消金融機構高管的行政級別,改變選拔的方式,將聘任高管的權力歸還董事會,使高管成為真正對董事會負責的管理人員。董事會要拓寬選擇高管的渠道,按照市場化原則選拔高管,理順董事會和高管層、董事長和高管之間的關系,便于董事會、監事會對高管實施有效監督。

(4)完善金融機構的內部監督

加強金融機構的內部控制力度,將內部審計作為金融機構內部監督的核心。內部審計要為金融機構提供獨立、客觀的評價和咨詢活動,從而增加其價值,改善經營狀況。

加快金融機構流程改革,優化業務操作過程,建立聯動的業務管理機制,全面改造內部業務流程。適當削弱金融機構基層負責人的權利,減輕管理信息嚴重減少的現象。強調集中控制,用制度手段提升執行力、提高經營戰略決策的執行力,防范各種風險,解決基層內部人控制的問題。

3.外部治理方面

(1)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應實行信息透明化,建立金融機構信息披露制度。這里所說的信息透明不僅要對外部透明,還要對內透明。通過建立定期的信息通報制度及時地將有關公司工作動態、市場動態、政策動態和風險狀況反饋給公司股東會、董事會和監事會,實現公司經營的透明化。對于不向股東通報經營情況和風險情況的金融機構,監管部門有權進行督促。進一步完善信息披露準則,對

金融機構的資產質量、盈利等進行詳細、準確、及時的信息披露,發揮市場的監督約束作用,提高金融機構經營管理的透明度。信息披露過程中,除了要強調金融機構的內部審計監督外,還要強調外部的獨立審計監督。通過“外人”的審計,披露的信息會比較客觀、公正,在很大程度上解決了“共謀”問題。

(2)規范金融和金融產品市場

構建會融機構公司治理所需良好外部環境。首先,促進金融業的良性競爭,循序漸進地對外開放我國金融業。要建立公平競爭的環境,減少政府對國有金融機構具體業務的干預,強化政府出資人的身份,用市場化的手段管理金融機構。落實國有金融機構的經營自主權,鼓勵他們相互競爭。其次,進一步推動金融創新。鼓勵金融機構進行產品創新及機制創新,使合規經營得到及時的支持。最后,應該大力發展經理人市場,促進金融機構管理人員之間的競爭。總之,政府須從微觀方面退出金融市場,放棄對金融機構的干預,使金融機構以追求利潤為經營目標、規范其經營行為,并采用市場化的激勵機制,通過競爭來選聘高管和通過商業化方式來進行資產管理等。

(3)加強外部監管

我國金融機構公司治理的外部環境相當不健全,在這種情況下,如果金融機構想建立起良好的公司治理框架,就需要外部的強制力量,需要外部監管、法律環境、金融市場等多種因素的配合。監管部門要強化對金融機構的股東的監管,鼓勵資本實力強、誠信記錄良好的機構參股金融機構。同時加強對高管人員的監管,保護遵規守法、堅持原則的高管,淘汰不稱職、不合規的高管,處罰違法、違規的高管人員,培育合格的證券業職業經理群體。由于經營管理的特殊性,金融機構無法像一般企業一樣,依靠公司治理機制來確保正常的運營。在這種狀況下,金融機構需要監管部門加入公司治理,來彌補其治理機制的缺陷。有效的監管活動, 有助于控制金融機構進行高風險的業務,可以減少股東和經理層對其他利益相關者權益的損害。另外,要建立完善的評價機制,對金融機構的公司治理狀況進行評價,有利于督促金融機構規范運作、提升其公司治理水平。

四、結論

總之,在金融危機席卷全球的背景下,由于中國金融市場發展還不完善,中國金融機構的公司治理體系必將面臨著更加嚴峻的挑戰。因此,我們尤其需要注意和防范公司治理風險,要通過不斷加強對金融機構的內部治理和外部治理,不斷完善信息披露機制,逐步推進公司治理評價和治理風險預警機制建設。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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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董事長履職報告范文6

關鍵詞:董責險;轉嫁風險;董監高

責任保險制度的目的旨在分擔被保險人難以避免的風險,在許多情況下,行為人即使盡到了合理的注意義務,依然有承擔責任的風險。董責險作為責任保險的一種,最基本的作用在于分散風險和轉移風險,降低企業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職業風險。

一、董責險概述

董事高管責任保險,是由公司或者公司與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共同出資購買,當公司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在履職過程中由于疏忽或不當行為(不包括惡意違法行為)被追究個人賠償責任時,將由保險公司負擔相關的民事賠償責任費用的保險。董責險是一種職業責任保險,具有分散董監高職業風險的功能,通過向保險人支付保費為代價,轉嫁因董監高錯誤或過失的不當行為而引發的風險。[2]董責險起源于20世紀30年代的美國,經過幾十年的發展,在歐美資本主義市場已經大為流行。由于我國市場經濟起步較晚,相關制度不成熟,董事、監事等高級管理人員面臨訴訟的風險低,董責險的作用相對來說較小,因此投保率一直很低。隨著新《證券法》的出臺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不斷完善,投資者使用法律手段維護自身權益的意識不斷增強,董監高面臨的訴訟風險日益增高,某咖啡、某藥業等上市公司財務造假案件的發生等,董責險在我國才逐漸進入大眾視野。

二、董責險在中國的發展

董責險在中國的發展開始于2001年,2001年8月16日在證監會頒布《關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標志著獨立董事制度在我國的正式建立,《指導意見》同時提到上市公司可以建立獨立董事責任保險制度,但投保對象僅限于獨立董事。2002年1月7日,證監會和國家經貿委員會《上市公司治理準則》,明確規定“經股東大會批準,上市公司可以為董事購買責任保險,但董事因違反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而導致的責任除外”。2002年1月23日,平安保險和美國丘博保險集團推出我國第一份董責險,被保險人是萬科董事長王石。作為一項舶來品,董責險在我國的發展出現了水土不服的情況,雖然經過了近20年的發展,但投保率一直不高。在前幾年,董責險幾次引發資本市場關注,還是源于幾次大的造假事件。例如,2020年4月份R企業財務造假事件,其投保的總限額高達2500萬美元的董責險隨之受到資本市場和保險業的關注;去年11月12日,K企業造假案一審判決出爐,董責險再次受到關注。記者從業內拿到的一組數據顯示,截至2019年,A股上市公司購買董責險的比例在10%左右,總共還不足400家。隨著2020年3月1日新《證券法》正式施行,大幅提高了對上市公司的處罰力度,同時完善了證券違法的民事賠償責任,再加上同年4月份某咖啡事件的爆發,進一步刺激了上市公司的投保意愿。據統計,2020年單年新增投保公司達到170家,投保數量顯著增加。2021年1月以來,多家A股上市公司陸續擬為公司高管投保董責險的議案公告,截至11月19日,新增投保上市公司已經達到216家,投保率約為15%。[5]對于近兩年來董責險投保率的提升,有學者表示,這主要是因為新《證券法》的實施以及相關司法實踐的變化,特別是新《證券法》確立的中國特色證券特別代表人訴訟制度,極大提高了A股上市公司及其董監高面臨訴訟的風險,而過去之所以董責險的投保率不高,是因為公司及其董監高面臨的訴訟風險低。2021年11月12日,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我國首單特別代表人訴訟案件作出一審判決,責令K企業因證券虛假陳述侵權賠償證券投資者損失24.59億元,原董事長、總經理及五名直接責任人員、Z會計師事務所及直接責任人員承擔連帶賠償責任,13名相關責任人員按過錯程度承擔5~20%不等的連帶賠償責任,其中5名獨立董事合計被判承擔民事賠償連帶責任高達3.69億元。不過,K企業的上述獨立董事賠償額僅是理論上測算的上限賠償額,具體最終的賠償金額是多少還未確定。消息一出,業界震驚,董責險再次受到人們關注。K企業案件作為特別代表人訴訟第一案,是迄今為止法院審理的原告人數最多、賠償金額最高的上市公司虛假陳述民事賠償案件,示范意義重大,不僅讓幕后操縱上市公司的作惡者付出了沉重代價,也使獨立董事群體突然意識到投保保險的必要性。有學者預測,到今年年底,A股上市公司投保董責險的比例可能會接近20%,相比去年增加近一倍。

三、董責險在中國“水土不服”的原因分析

董責險誕生于20世紀中葉,董責險作為重要的風險對沖和損失補償工具,在西方成熟的資本市場中被廣泛應用,據統計顯示美國購買董責險的公司比例高達96%左右,而金融類、科技類等高風險行業上市公司的投保率更是達到100%,加拿大的投保率超過80%,在我國香港地區董責險的購買比例也達到60%左右。盡管自2020年新《證券法》實施以來,我國A股上市公司購買董責險的比例有顯著提升,但整體來看仍然很低,超過80%的公司不愿購買董責險,原因很多,主要有以下幾個。[1]

(一)中國市場不適應歐美化的董責險條款

目前我國市場上通行的董責險條款主要是借鑒于歐美,其保單結構和條款措辭比較符合歐美市場法律環境,我國上市公司對于復雜的董責險條款很難理解,保險人解釋也很費勁,僅有極少數國內保險公司開發了符合我國A股市場的董責險條款,更多的保險公司是直接照搬外國董責險條款,不僅導致“水土不服”,許多模糊的表達更是加大了被保險人索賠的難度,降低了上市公司購買董責險的積極性。雖然我國從2002年起就引入了董責險,但是直到2011年才出現第一例索賠案例。[7]

(二)董監高忽視了過錯推定責任

過去,董監高往往認為自己只要盡了合理的注意義務,就不會有問題,但我國信息披露違法追責采取的是過錯推定責任,即除非董監高能提供足夠的證據證明自己盡到了合理的注意義務,否則就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這從過往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就可以看出,只要在相關財務報告中簽字,不知情、未參與、不屬于自身專業范圍、難以發現造假行為等均不能成為免責事由。

(三)缺乏相關法律制度支持

2006年我國《國務院關于保險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董責險才正式成為責任保險的一種,直到2018年我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印發《保險機構獨立董事管理辦法的通知》,才授權我國保險機構建立必要的董責險制度。西方很多發達國家早在多年前就以法律形式將董責險確立下來,而我國關于董責險的相關規定僅見于一些政策性文件,《公司法》《保險法》等較高層級的法律規范尚未對董責險作出明確規定。此外,董責險主要是對董監高在經營管理過程中,因違反勤勉義務所導致的風險損失進行賠償,但我國《公司法》并未對董事高管的勤勉義務作出明確規定,導致訴訟發生時難以獲得較高層級法律的支持。

(四)董監高實際面臨的訴訟風險低

促使公司購買董責險的動機主要是轉嫁風險與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但我國自2002年引入董責險以來,少有索賠案例發生,董責險并未起到轉嫁風險、分擔損失的作用。重要原因之一在于我國的相關民事訴訟制度不夠健全,法律環境相比歐美發達國家來說比較落后,再加上投資者用法律手段保護自身權益的意識不足,在權益受到損害時很少向法院提訟。我國企業的董監高面臨的訴訟風險較低,董責險所具有的轉嫁風險的作用不能得到凸顯,這也是為什么我國董責險購買率一直偏低的一個原因。[6]

(五)董責險的保障范圍有限,上市公司認為索賠概率較低

根據某保險公司的董責險條款內容:“被保險人在以其身份執行職務的過程中,由于單獨或共同的過錯行為導致第三者遭受經濟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個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且被保險個人不能從被保險公司獲得賠償的,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逼渲小斑^錯行為”是指被保險人個人在以其被保險個人身份執行職務過程中的失職、過失、錯誤、與事實不符的陳述、應作為不作為以及其他過錯行為。但是,在實踐中,上市公司董事、高管所引發的民事賠償責任大多是因為違法行為,而違法行為不屬于董責險的承保范圍,這就導致董責險在我國的適用范圍十分有限,這也是董責險在我國投保率為什么一直很低的重要原因之一。[8]

四、董責險在中國的發展建議

(一)健全公司信息披露機制

我國公司普遍存在股權過于集中的特點,由于信息披露機制不完善,一些中小投資者很難獲得關于公司經營情況的完整信息,這不僅不利于中小投資者的利益保護,而且也不利于外部監管機構對公司監管,而公司在利用信息不對稱的優勢獲取利益的同時也間接避免了訴訟風險,因此大大降低了這些公司對董責險的需求。完善的信息披露機制不僅可以降低公司經營過程中存在的信息不對稱的風險,發揮董責險在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保障中小股東權益方面的作用,而且對于抑制董責險可能引發的董監高的機會主義行為具有積極作用。

(二)制定符合中國市場的董責險條款

我國董責險的條款大多從歐美國家移植而來,由于中西方文化和市場差異,一些條款并不適合我國的市場環境,不能滿足我國公司對于董責險的需求,比如破產有效條款規定:“董責險保障的被保險人破產,不影響董責險保單的效力。”我國的《企業破產法》并沒有規定關于董監高的破產制度。董責險條款的設計不符合我國實際情況,極大地降低了董責險的市場需求。[4]因此,保險公司應當結合我國國情,制定出符合我國實際情況的保險條款,使董責險發揮出其所具有的轉嫁風險的作用,從而吸引更多的公司投保董責險。

(三)健全相關法律制度

我國應當借鑒歐美發達國家的經驗不斷完善董責險的相關法律制度,在《公司法》《保險法》等較高層級的法律中對董責險明確加以規定,為董責險的發展提供強有力的法律制度支撐。與此同時,還要完善與董責險相關的配套制度,例如,在《公司法》中明確董監高的民事賠償責任。我國《公司法》僅規定了董監高負有勤勉義務和忠實義務,但是沒有規定違反相關義務應當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沒有問責,一切規定都是空談,僅靠個人的道德自覺難以有效約束董監高的個人行為。另外,需要進一步完善相關的民事訴訟制度,使得因董監高的不當行為而遭受損失的股東能夠獲得相應救濟,從而提高股東維權的積極性,進而間接刺激董責險的現實需求。

(四)擴大董責險的適用范圍

我國當前的董責險只適用于上市公司的董監高,截至目前還沒有非上市公司承保案例。但是,我國非上市公司以及非營利性組織的董監高所面臨的責任風險在不斷增加,而這些非上市機構面臨的民事賠償責任風險長期存在且沒有任何保險保障。[3]因此,為了滿足市場需要,我國應當擴大董責險的適用范圍。保險公司可以結合我國實際情況,通過多種方式擴大董責險的適用范圍,比如保險公司在為公司董監高提供保障的同時,可以增加一些為投保公司提供保障的內容,讓投保公司能夠從中受惠,以此激發公司投保董責險的積極性。保險公司還可以設計一些附加條款,讓投保人根據自身需求進行選擇,這樣既可以滿足公司的投保需求,也能推動我國董責險市場的發展。

參考文獻

[1]崔玉昊.董事高管責任保險對企業投資活動的影響[D].鄭州:鄭州航空工業管理學院,2021.

[2]趙玉濤.董事高管責任保險與股價崩盤風險[D].浙江:浙江工商大學,2021.

[3]申留笛.董事高管責任保險、企業風險承擔與真實盈余管理[D].鄭州:河南財經政法大學,2021.

[4]李魯林.D&O責任保險對企業價值創造的影響研究[D].貴陽:貴州財經大學,2021.

[5]涂揚.董事高管責任保險對企業創新績效的影響研究[D].重慶:西南大學,2021.

[6]史春玲,孫耀東.董事高管責任保險與獨立董事履職行為研究[J].金融監管研究,2021(6):37-52.

[7]于亞潔.董事高管責任保險與企業避稅:促進還是抑制[J].現代財經(天津財經大學學報),2021,41(7):3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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