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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范文1
1.財產分割要易操作
2.子女撫養費支付要明確
離婚協議書中約定的子女撫養費的支付應包含三個方面的內容:一為撫養費的數額;二為撫養費的支付周期;三為撫養費的變更條件。
首先,關于撫養費的數額應該具體。實踐中容易產生爭執的是按某一方工資收入的百分比進行約定。對于一方的工資收入,即便對方的收入穩定,并且離婚前也知道對方的工資收入為多少。但我們知道,工資收入受各種因素的影響非常大,若一方在離婚后的收入總與離婚前保持不變還好說,倘若發生變更,特別是工資增加較多的情況下,該按何種數額支付則很有可能會產生爭議。為此,最好的方式是在離婚協議書約定具體的撫養費的數額。
其次,撫養費的支付周期要明確。特別是兩地分居較遠,或是一方的收入不穩定的情況下,約定逐月支付很容易出現不能及時支付的情況發生。因而,在有條件的情況下,最好能在離婚協議書約定按季或按年支付較好。當然,實在不行,逐月支付也可以接受,但最好是能下月生活費在上月就能支付,以防止撫養費斷供的情況發生。另外,對于不能按時支付的,應約定一不定的懲罰性措施,以督促支付方及時履行義務。
最后,子女生活費、教育費的需求隨著年齡的增加也會逐漸增多,因而撫養費的支付也應逐漸增多為宜。而應增加的撫養費數額,在具體到各地的經濟生活水平,小孩的實際需要時,總是難以細化“為此,妥善的方式是,就撫養費的支付能夠逐年按一定的比例增多。比如,在最近二年的撫養費約定為每月支付2000元,第二年隨著物價的上漲等因素影響,可能2000元的撫養費仍不足以維持實際需要。但具體要增加多少則難以計算,為此建議每隔二年增加10%為宜。
3.子女探望權約定要細化
由于探望權主體應為未直接撫養小孩的父母一方,而在實踐中,可能該方的父母(即小孩的爺爺奶奶或外公外婆)在當事者離婚以前承擔了主要照看小孩的責任?;谌藗愑H情的考量,若不允許他們探望小孩,似乎在情理上說不通。為此,為平衡法律與道德的沖突,建議在離婚協議書中約定探望的方式時,可由探望者一方的父母去接送孩子。
另外,在探望的方式上,可不是“探”或者“望”便完事了,而是應有一定時間的相聚與交往,即同住。最為常見的方式是,每月探望一、二次。由探望者在周五下午自行到另一方的住處或學校接孩子回家,周日下午或周一早上送孩子回家或直接到學校。
當然,探望權的設定雖為親權的一種,但還是應考慮到探望的方式要不影響孩子正常的成長與生活為原則,同時應尊重小孩的意愿。
4.概括性約定要規范
在離婚協議書中有兩類概括性約定經常使用,一類是:各自名下財產歸各自所有;另一類是:無其他共同債權、債務。
針對第一類約定,當事者的意思應該是權利人署名為誰,誰即享有該項財產或財產性權利的所有權。這里存在的一個問題是,此約定不是婚內財產約定或婚前財產約定,而是離婚財產分割,是對現有的夫妻共同財產作出分割,并對個人財產的范圍劃清界限?;\統地寫明“各自名下財產歸各自所有”,而不列出具體的財產范圍,很容易導致對方以隱瞞夫妻共同財產為由,要求重新分割部分財產。而這一要求,很有可能會被認為離婚協議書約定不明,而得到法院的支持。
對于第二類,“無其他共同債權、債務”或“無其他共同債權、債務爭議”的約定,同樣存在隱瞞夫妻共同財產的嫌疑。當然,若仍有共同債務,這種約定無法對抗債權人的主張,約定無效。若有以一方名義對外的債權,此約定的本義可能就是歸其一方享有,而且雙方在簽訂離婚協議書時也明確了這樣的意思,就是在書面約定時沒有注意。在離婚手續辦理后,另一方發現對方名下有債權的,仍可以要求對這部分債權重新分割。
所以,在涉及概括性的約定時,描述一定要完備,意思要明了。雙方口頭上的一致意思,一定要落實到書面上。在簽訂離婚協議時的一點小麻煩,能夠避免日后一方反悔的大麻煩。
5.“假離婚”要不得
在現實生活中,為符合單位的福利政策、為躲避計劃生育責任、為逃避債務、為擺脫第三者的糾纏等,各類“假離婚”的現象依然存在?!凹匐x婚”的辦理,常是將財產或是主要財產歸于一方名下。有的通過婚姻登記機關協議離婚,有的為使別人看起來更為真實,則通過法院協議離婚。不管是何種形式的辦理,“假離婚”造成的后果,不光是欺騙了他人,對于逃避債務、計劃生育等根本無法實現,而當事者自己常常會陷于各種矛盾中。比如,有的當事者分得財產后,就假戲真做,要求徹底與對方劃清界限,讓未分得財產一方懊悔不已;而還有的,則以各種方式騙得另一方同意離婚,承諾過一段時間再復婚,而一旦離婚成功則逃之夭夭,致使另一方的權利遭受重大損失。
筆者遇到不少“假離婚”者的咨詢,有的好像實現了當初“假離婚”的目的,比如單位因此分了房,第三者因此離開了沒財產一方,但沒有一例復婚了。并且,離婚手續的辦理主要是為達到不正當的目的,兩人只能偷偷摸摸地相會,甚至不能相見。其中的道德負疚與心理煎熬可非一般人能夠承受。
范例:
離婚協議書范本
男方:周××,身份證號
女方:王××,身份證號
甲乙雙方于2003年×月×日經北京市海淀區民政局登記結婚,于2004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周小×?,F雙方均感出現
......
離婚協議怎么寫?
1.財產分割要易操作
2.子女撫養費支付要明確
離婚協議書中約定的子女撫養費的支付應包含三個方面的內容:一為撫養費的數額;二為撫養費的支付周期;三為撫養費的變更條件。
首先,關于撫養費的數額應該具體。實踐中容易產生爭執的是按某一方工資收入的百分比進行約定。對于一方的工資收入,即便對方的收入穩定,并且離婚前也知道對方的工資收入為多少。但我們知道,工資收入受各種因素的影響非常大,若一方在離婚后的收入總與離婚前保持不變還好說,倘若發生變更,特別是工資增加較多的情況下,該按何種數額支付則很有可能會產生爭議。為此,最好的方式是在離婚協議書約定具體的撫養費的數額。
其次,撫養費的支付周期要明確。特別是兩地分居較遠,或是一方的收入不穩定的情況下,約定逐月支付很容易出現不能及時支付的情況發生。因而,在有條件的情況下,最好能在離婚協議書約定按季或按年支付較好。當然,實在不行,逐月支付也可以接受,但最好是能下月生活費在上月就能支付,以防止撫養費斷供的情況發生。另外,對于不能按時支付的,應約定一不定的懲罰性措施,以督促支付方及時履行義務。
最后,子女生活費、教育費的需求隨著年齡的增加也會逐漸增多,因而撫養費的支付也應逐漸增多為宜。而應增加的撫養費數額,在具體到各地的經濟生活水平,小孩的實際需要時,總是難以細化“為此,妥善的方式是,就撫養費的支付能夠逐年按一定的比例增多。比如,在最近二年的撫養費約定為每月支付2000元,第二年隨著物價的上漲等因素影響,可能2000元的撫養費仍不足以維持實際需要。但具體要增加多少則難以計算,為此建議每隔二年增加10%為宜。
3.子女探望權約定要細化
由于探望權主體應為未直接撫養小孩的父母一方,而在實踐中,可能該方的父母(即小孩的爺爺奶奶或外公外婆)在當事者離婚以前承擔了主要照看小孩的責任?;谌藗愑H情的考量,若不允許他們探望小孩,似乎在情理上說不通。為此,為平衡法律與道德的沖突,建議在離婚協議書中約定探望的方式時,可由探望者一方的父母去接送孩子。
另外,在探望的方式上,可不是“探”或者“望”便完事了,而是應有一定時間的相聚與交往,即同住。最為常見的方式是,每月探望一、二次。由探望者在周五下午自行到另一方的住處或學校接孩子回家,周日下午或周一早上送孩子回家或直接到學校。
當然,探望權的設定雖為親權的一種,但還是應考慮到探望的方式要不影響孩子正常的成長與生活為原則,同時應尊重小孩的意愿。
4.概括性約定要規范
在離婚協議書中有兩類概括性約定經常使用,一類是:各自名下財產歸各自所有;另一類是:無其他共同債權、債務。
針對第一類約定,當事者的意思應該是權利人署名為誰,誰即享有該項財產或財產性權利的所有權。這里存在的一個問題是,此約定不是婚內財產約定或婚前財產約定,而是離婚財產分割,是對現有的夫妻共同財產作出分割,并對個人財產的范圍劃清界限?;\統地寫明“各自名下財產歸各自所有”,而不列出具體的財產范圍,很容易導致對方以隱瞞夫妻共同財產為由,要求重新分割部分財產。而這一要求,很有可能會被認為離婚協議書約定不明,而得到法院的支持。
對于第二類,“無其他共同債權、債務”或“無其他共同債權、債務爭議”的約定,同樣存在隱瞞夫妻共同財產的嫌疑。當然,若仍有共同債務,這種約定無法對抗債權人的主張,約定無效。若有以一方名義對外的債權,此約定的本義可能就是歸其一方享有,而且雙方在簽訂離婚協議書時也明確了這樣的意思,就是在書面約定時沒有注意。在離婚手續辦理后,另一方發現對方名下有債權的,仍可以要求對這部分債權重新分割。
所以,在涉及概括性的約定時,描述一定要完備,意思要明了。雙方口頭上的一致意思,一定要落實到書面上。在簽訂離婚協議時的一點小麻煩,能夠避免日后一方反悔的大麻煩。
5.“假離婚”要不得
在現實生活中,為符合單位的福利政策、為躲避計劃生育責任、為逃避債務、為擺脫第三者的糾纏等,各類“假離婚”的現象依然存在。“假離婚”的辦理,常是將財產或是主要財產歸于一方名下。有的通過婚姻登記機關協議離婚,有的為使別人看起來更為真實,則通過法院協議離婚。不管是何種形式的辦理,“假離婚”造成的后果,不光是欺騙了他人,對于逃避債務、計劃生育等根本無法實現,而當事者自己常常會陷于各種矛盾中。比如,有的當事者分得財產后,就假戲真做,要求徹底與對方劃清界限,讓未分得財產一方懊悔不已;而還有的,則以各種方式騙得另一方同意離婚,承諾過一段時間再復婚,而一旦離婚成功則逃之夭夭,致使另一方的權利遭受重大損失。
筆者遇到不少“假離婚”者的咨詢,有的好像實現了當初“假離婚”的目的,比如單位因此分了房,第三者因此離開了沒財產一方,但沒有一例復婚了。并且,離婚手續的辦理主要是為達到不正當的目的,兩人只能偷偷摸摸地相會,甚至不能相見。其中的道德負疚與心理煎熬可非一般人能夠承受。
范例:
離婚協議書范本
男方:周××,身份證號
女方:王××,身份證號
甲乙雙方于2003年×月×日經北京市海淀區民政局登記結婚,于2004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周小×?,F雙方均感出現婚姻中不可調和的矛盾,婚姻關系已無維系的必要,自愿離婚。本著平等協商、互諒互讓的原則,雙方達成以下協議:
一、雙方自愿解除婚姻關系。
二、婚生女周小×由乙方撫養,撫養費支付及探望方式如下:
1.甲方應支付的撫養費為從本協議簽訂之日起每月支付人民幣3000元。隨著時間的推移雙方均認為小孩的實際需要為逐年增加,為此雙方同意每隔兩年撫養費增加10%,至18周歲止。
2.撫養費每半年度支付一次,于每一次支付周期開始的前十五天內支付完畢。由甲方將款存入乙方指定的銀行賬號內。
3.甲方每月探望婚生女兒周小×兩次,具體方式為每月第二及第四個周五下午由甲方自行至學校將周小×接回原告住處,周一上午自行送周小×返校。寒暑假由甲乙雙方輪流撫養,本次署假由乙方撫養,以次類推。
三、雙方對現住房的分割協議如下:
1.雙方婚后以甲方名義購買的現住房(即北京市朝陽區×路×號×號樓×單元×室)歸乙方所有;
2.該房屋內的現有家具、家電歸乙方所有;
3.該房屋仍欠銀行的按揭貨款本息由乙方自行清償;
4.乙方取得該房屋的產權及結合本協議書的其他財產分割約定,對甲方的相應補償為,向甲方支付人民幣××元。
四、雙方的其他共同財產的分割為:
1.雙方各自名下的財產,包括但不限于存款、工資收入、住房公積金等,歸各自所有;
2.雙方各自名下的債權、債務由各自享有及承擔。
五、各自衣物等生活用品,歸各自所有。甲方應于離婚登記之日前將所有個人用品從現住房內搬出,否則視為放棄。
六、相關手續的辦理:
1.離婚手續的辦理,不影響本協議中所約定的財產分割協議的獨立效力;
2.本協議簽訂后,由乙方自籌資金在合理的時間內將雙方現住房的銀行按揭貨款清償,甲方有義務進行必要的協助;
3.在雙方辦理好按揭貨款清償手續的當天,雙方共同至北京市海淀區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手續;
4.雙方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后,甲方有義務協助乙方及時至北京市朝陽區房屋管理局等相關部門辦理產權變更手續,將房屋產權變更為乙方一人所有;
5.乙方應于房屋產權變更手續辦妥之日向甲方支付完××元的補償款;
6.甲方應在收取補償款之前,將戶籍從現住房內遷出。否則,應扣除5萬元戶籍遷出押金,待戶籍遷出后,乙方再將剩余5萬元交付給甲方。
七、相關罰則:
1.甲方無論因何種原因延誤三個工作日以上(含三個工作日),導致相關手續無法辦成的,應支付乙方延誤損失人民幣5萬元;
2.乙方無論因何種原因延誤三個工作日以上(含三個工作日),未支付甲方××萬元的經濟補償金的,應支付甲方延誤損失人民幣5萬元。
八、本協議雙方簽字時生效,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婚姻登記機關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協議中的財產約定內容,自本協議簽字時即生效,不以離婚登記手續的辦理及(或)產權變更手續的最終完成為生效前提。
離婚協議范文2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第九條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那么這個規定應該如何理解呢?
一名從事民事審判多年的法官說,協議離婚遵循的是自愿原則,通常情況下,男女雙方自愿簽訂的離婚協議,只要內容不違法,都是合法有效的,對雙方都具有法律約束力。法律規定在一年之內反悔可以請求變更或者撤銷,這只是從程序上解決了訴權的問題,法院受理后,還要從實體方面審查協議內容是否違法。只有當存在脅迫、欺詐等違法情形時,法院才會進行撤銷或變更,比如雙方簽協議時是否違反了自愿原則,或者協議中處分了別人的財產等等。如果超過一年的時間才反悔,法院不會處理。
法官說,在實踐中,協議離婚后又要求重新分割財產的情況比較少見,通常是協議簽訂后一方不履行,到法院后,另一方在抗訴中聲稱協議不是自己的真實意思。不過,由于脅迫、欺詐等違法的情形很難舉證,法院通常不會支持這樣的說法。
法官提醒說,協議離婚實行的是當事人自愿的原則,不管當事人如何處分自己的財產,只要是他自己愿意的,法院一般都不干涉。離婚的雙方都是成年人,在決定簽協議之前,一定要想清楚,一旦簽了字,就要對自己的行為負責。
協議離婚的三大基本條件
(一)當事人須為合法夫妻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協議離婚當事人雙方必須具有離婚的共同意愿;
(三)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沒有爭議。
離婚協議范文3
離婚協議在訴訟離婚中的效力
在離婚訴訟中,夫妻雙方原簽訂的離婚協議不能作為法院裁判的依據,充其量法院只能把協議中涉及婚姻關系的處置問題作為一個可參考的因素在裁判過程中予以考慮。其理由:
一、離婚協議的效力不應等同與一般民事上的合同、協議,它具有特殊性。
合同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橐觥⑹震B、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顯然,婚姻關系包括涉及婚姻的身份關系和財產關系的處理應適用《婚姻法》、《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而不應適用合同法的有關精神。上述兩種觀點他們都是基于同一個理論基礎,即用合同法的有關原則精神來處理婚姻關系糾紛。
二、離婚協議應屬于不生效的協議或效力待定的協議,當條件成就時協議即生效,反之即不生效。
為協議離婚而簽訂離婚協議應是一種附條件、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這種民事法律行為只有在符合所符條件時才能生效。
雙方簽訂的離婚協議所附條件就是要協議離婚,所附期限是雙方到婚姻登記機關領取離婚證。當這兩種情況符合時雙方所簽訂的離婚協議才生效。當然,夫妻雙方簽訂離婚協議時不會象一般當事人在簽訂合同、協議時對所附條件、所附期限表達得那樣明確,但不管其表述如何,離婚協議應體現這一精神。所以當引起離婚訴訟時,離婚協議所附條件、所附期限顯然沒有成就,故不應發生法律效力。
三、離婚協議是在特定的條件下產生的,當事人在主觀上、客觀上均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民法通則規定: 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 應當具備三個條件,即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同時要求不能有存在無效的或可變更、撤銷的情形。作為協議,首先要求應是平等主體之間所簽,其次一定要體現是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第三,協議內容應當公平。
離婚協議往往是在特定的條件、特定的環境中形成的:有的是在誘騙、脅迫下簽訂的;有的是為了避免矛盾,一氣之下簽訂的;有的是為了達到其他非法目的如逃避債務等而簽訂的;甚至有的準備假離婚……在這樣的情況下簽訂的離婚協議明顯不是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由于以上種種可能的存在情勢變遷的情況就特別容易出現,如一方一氣之下在離婚協議上簽上了名字,后慢慢消氣了,若干年后引訟,這樣的離婚協議能作為法院審案的依據嗎?顯然不能。但在實踐中要正確判斷離婚協議的簽訂是否體現了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并非易事,因為協議的當事人是夫妻,相比一般協議的當事人而言,他們簽訂協議具有一定的隨意性,不慎重,即使不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事后也很難有證據證明協議是違背雙方或一方真實意思所簽,所以簡單認定雙方簽字的離婚協議具有法律效力,是不慎重、不嚴肅的。
另一方面從簽約當事人來看,表面上是平等主體之間的約定,而實際上往往并不是完全平等主體之間的協議,在每個家庭中夫妻地位完全平等的很少,所以很容易出現顯失公平的協議條款?!痘橐龇ā芬幎ǎ喝嗣穹ㄔ簩徖黼x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 其立法意圖一 是為了盡可能維護家庭的團結。二是為了防當事人感情用事,草率從事。顯然立法機構也清楚意識到夫妻之間矛盾糾紛處理的特殊性。
四、從對離婚協議簽訂后未履離婚協議在訴訟離婚中的效力
在離婚訴訟中,夫妻雙方原簽訂的離婚協議不能作為法院裁判的依據,充其量法院只能把協議中涉及婚姻關系的處置問題作為一個可參考的因素在裁判過程中予以考慮。其理由:
一、離婚協議的效力不應等同與一般民事上的合同、協議,它具有特殊性。
合同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橐?、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顯然,婚姻關系包括涉及婚姻的身份關系和財產關系的處理應適用《婚姻法》、《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而不應適用合同法的有關精神。上述兩種觀點他們都是基于同一個理論基礎,即用合同法的有關原則精神來處理婚姻關系糾紛。
二、離婚協議應屬于不生效的協議或效力待定的協議,當條件成就時協議即生效,反之即不生效。
為協議離婚而簽訂離婚協議應是一種附條件、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這種民事法律行為只有在符合所符條件時才能生效。
雙方簽訂的離婚協議所附條件就是要協議離婚,所附期限是雙方到婚姻登記機關領取離婚證。當這兩種情況符合時雙方所簽訂的離婚協議才生效。當然,夫妻雙方簽訂離婚協議時不會象一般當事人在簽訂合同、協議時對所附條件、所附期限表達得那樣明確,但不管其表述如何,離婚協議應體現這一精神。所以當引起離婚訴訟時,離婚協議所附條件、所附期限顯然沒有成就,故不應發生法律效力。
三、離婚協議是在特定的條件下產生的,當事人在主觀上、客觀上均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民法通則規定: 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 應當具備三個條件,即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同時要求不能有存在無效的或可變更、撤銷的情形。作為協議,首先要求應是平等主體之間所簽,其次一定要體現是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第三,協議內容應當公平。
離婚協議往往是在特定的條件、特定的環境中形成的:有的是在誘騙、脅迫下簽訂的;有的是為了避免矛盾,一氣之下簽訂的;有的是為了達到其他非法目的如逃避債務等而簽訂的;甚至有的準備假離婚……在這樣的情況下簽訂的離婚協議明顯不是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由于以上種種可能的存在情勢變遷的情況就特別容易出現,如一方一氣之下在離婚協議上簽上了名字,后慢慢消氣了,若干年后引訟,這樣的離婚協議能作為法院審案的依據嗎?顯然不能。但在實踐中要正確判斷離婚協議的簽訂是否體現了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并非易事,因為協議的當事人是夫妻,相比一般協議的當事人而言,他們簽訂協議具有一定的隨意性,不慎重,即使不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事后也很難有證據證明協議是違背雙方或一方真實意思所簽,所以簡單認定雙方簽字的離婚協議具有法律效力,是不慎重、不嚴肅的。
另一方面從簽約當事人來看,表面上是平等主體之間的約定,而實際上往往并不是完全平等主體之間的協議,在每個家庭中夫妻地位完全平等的很少,所以很容易出現顯失公平的協議條款?!痘橐龇ā芬幎ǎ喝嗣穹ㄔ簩徖黼x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 其立法意圖一 是為了盡可能維護家庭的團結。二是為了防當事人感情用事,草率從事。顯然立法機構也清楚意識到夫妻之間矛盾糾紛處理的特殊性。
四、從對離婚協議簽訂后未履行引起糾紛的處理來看,也能進一步說明其效力問題的存在與否。
離婚協議簽訂后未能履行引訟,作為法院受理的仍然是婚姻案件,而不是一般的合同糾紛,否則,一方在時僅要求對方履行協議即可,而不必作為繁瑣的婚姻案件來對待了??梢?,雙方簽訂離婚協議后未能到婚姻登記機關領取離婚證,而引訟,說明雙方未履行所簽的離婚協議,對此應視為雙方已經反悔。 同時 也說明已不能實現協議目的,可以解除該協議。
行引起糾紛的處理來看,也能進一步說明其效力問題的存在與否。
離婚協議簽訂后未能履行引訟,作為法院受理的仍然是婚姻案件,而不是一般的合同糾紛,否則,一方在時僅要求對方履行協議即可,而不必作為繁瑣的婚姻案件來對待了。可見,雙方簽訂離婚協議后未能到婚姻登記機關領取離婚證,而引訟,說明雙方未履行所簽的離婚協議,對此應視為雙方已經反悔。 同時 也說明已不能實現協議目的,可以解除該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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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范文4
離婚協議范文
協議人:黃, 男,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漢族,住____市____路____號。
協議人:李, 女,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漢族,住____市____路____號。
協議人雙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區人民政府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因雙方性格不合無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現雙方就自愿離婚一事達成如下協議:
一、 黃與李自愿離婚。
二、夫妻婚后購有坐落在____路____號的樓房一套,合同價人民幣萬元,現值人民幣萬元(包括房內裝修內附屬設施)。購房時以黃為主貸人貸款萬元,現尚剩余貸款本金萬元。該房購買時首付萬元,首付款來源于婚后雙方存款?,F協商該套房產歸李所有,由李給付黃房屋折價款萬元,折價款計算公式為:房屋現價萬元-未還貸款本金萬元/2。李給付黃的折價款萬元在兩年內分3次付清:
第一次,辦理完離婚手續當天給付人民幣萬元;
第二次,辦理完離婚手續的當年12月31日之前,給付黃人民幣萬元;
第三次,辦理完離婚手續的次年12月31日之前,給付黃人民幣萬元。
李若不按時支付,每逾期一日按逾期支付數額的日萬分之五支付逾期違約金。
黃有義務配合李辦理貸款主貸人變更手續,以及產權變更手續,相關變更手續在辦理完離婚手續后即予以辦理。若由于黃 不予配合李辦理房產轉移而給李帶來的不必要的損失,黃必須雙倍返還。
房內的家用電器及家具等等(見清單),雙方同意作價萬元,歸女方所有,女方向黃支付萬元。
三、夫妻無共同債權及債務。
四、兒子黃由李撫養,由黃每月給付撫養費(包括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元,在每月10號前付清,直到孩子完成高中教育階段止。高中教育階段之后的有關費用雙方日后重新協商。
五、黃可在每月的第一個星期六早上八點接兒子到其居住地,于星期日早上九點送回李居住地。如臨時或春節探望,可提前一天與李協商,達成一致后可按協商的辦法進行探望。
本協議一式叁份,雙方各執一份,婚姻登記機關存檔一份,在雙方簽字,并經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相應手續后生效。
協議人: 協議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1、受理離婚登記申請的條件是:
(一)婚姻登記處具有管轄權;
(二)要求離婚的夫妻雙方共同到婚姻登記處提出申請;
(三)雙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四)當事人持有離婚協議書,協議書中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五)當事人持有內地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中國駐外使(領)館頒發的結婚證;
(六)當事人各提交2張2寸單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七)當事人持有本規范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八條規定的身份證件。
2、婚姻登記員受理離婚登記申請,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查驗本規范第四十八條規定的證件和證明材料;
(二)向當事人講明婚姻法關于登記離婚的條件;
(三)詢問當事人的離婚意愿以及對離婚協議內容的意愿;
(四)雙方自愿離婚且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雙方填寫《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中聲明人一欄的簽名,必須由聲明人在監誓人面前完成;
(五)夫妻雙方親自在離婚協議上簽名;婚姻登記員作監誓人。協議書夫妻雙方各一份,婚姻登記處存檔一份。
3、婚姻登記員對當事人提交的證件、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離婚協議書進行審查,符合離婚條件的,填寫《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和離婚證。《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和離婚證分別參照本規范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填寫。
4、婚姻登記員在完成離婚證填寫后,應當進行認真核對、檢查。對打印或者書寫錯誤、證件被污染或者損壞的,應當將證件報廢處理,重新填寫。
5、頒發離婚證,應當在當事人雙方均在場時按照下列步驟進行:
(一)向當事人雙方核實姓名、出生日期、離婚意愿;
(二)告知當事人雙方領取離婚證后的法律關系以及離婚后與子女的關系、應盡的義務;
(三)見證當事人本人親自在《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當事人領證簽名或按指紋一欄中簽名;當事人不會書寫姓名的,應當按指紋。當事人領證簽名或按指紋一欄不得空白,不得由他人代為填寫、代按指紋;
離婚協議范文5
離婚協議中財產協議反悔的處理
案例
李其何不同意變更雙方于2007年3月13日簽訂的離婚協議,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分析
一、離婚協議中財產分割協議的法律適用
離婚協議中的財產分割協議不同于一般的財產分割協議,應優先適用婚姻法及相關法律規定。財產分割協議與身份關系有關,應當優先適用婚姻法及相關法律規定。但是也不能忽視的是,財產分割協議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之間變更民事權利義務關系達成的協議,具有民事合同性質。當事人基于這種具有民事合同性質的協議發生糾紛的,同樣應適用合同法的基本原理。否則,婚姻法及相關法律中未對財產分割協議做出規定的部分,則處于無法可依的狀態。
二、離婚協議中財產協議的效力
《解釋(二)》第八條第一款明確的規定,“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因此,本案中,原、被告在離婚協議中約定將夫妻共有共同的房屋贈與第三人(雙方當事人之子),現雙方的婚姻關系已經解除,該財產贈與協議生效,雙方當事人應當遵守協議的約定。
三、對離婚協議中的財產贈與協議反悔的處理
離婚協議范文6
一、協議離婚的條件
1、雙方當事人系合法登記的夫妻;
2、雙方當事人離婚是完全自愿的;
3、雙方當事人對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處理等事項達成協議;
4、一方或雙方當事人的戶口是本轄區內的常住戶口;
5、申請離婚登記的雙方當事人必須同時到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不得委托他人。
二、協議離婚需提交的證件和證明材料;
l、(1)內地居民: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2)華僑: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永久居留證(綠卡);
(3)香港居民:香港居民身份證、香港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香港同胞回鄉證;
(4)澳門居民:澳門居民身份證、澳門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香港同胞回鄉證;
(5)外國人: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
2、本人的結婚證;
3、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一式三份);
4、雙方當事人各提交2張1寸單人近期正面半身免冠照片。
三、協議離婚程序
1、離婚的男女雙方共同到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區縣民政局(或鎮人民政府)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
2、雙方當事人填寫《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并親筆簽名或按指印;
3、雙方當事人在婚姻登記員面前親自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名;
4、婚姻登記機關對離婚當事人提交的證件、協議書、證明材料進行審查,符合離婚登記條件的,予以登記。
四、協議離婚的結果
1、當事人從取得離婚證之日起,解除婚姻關系,男女雙方為單身狀態;
2、離婚協議不具有法律強制執行力,如果因離婚協議履行問題產生爭議,當事人需到法院解決。
備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