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團體成立申請書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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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團體成立申請書范文1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服務

1.公開內容

標準:城市居民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線的,可以申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補助。申請辦法:由戶主向所在居委會提出書面申請,所在居委會調查核實,經街道民政辦審核后報區民政局,由區民政局報市民政局審批。

2.承諾事項

(1)深入調研,實事求是,確保特困戶切實納入城市低保范圍,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在區民政局上報一個月內審批完。

(2)嚴格標準,保證質量,在保障戶審批中客觀公正、不偏親向友,不吃、拿、卡、要。

(3)堅持動態管理的原則,每季進行一次城市低保調查,對符合條件的及時納入,對于已達到保障線標準以上的及時調出。

(4)對保障戶上訪的要熱情地接待,依據有關政策給予翔實的答復,需要協調的要予以協調解決。

3.違諾責任追究

(1)工作中對符合保障條件拒不審批的,或不該審批而獲保障的,發現一次給予批評教育,并扣發當月獎金,三次以上者取消當年評優資格。

(2)工作中有搭車收費,對申請保障戶吃、拿、卡、要及受賄行為的,依據有關法規給予紀律處分或追究刑事責任。

(3)對工作中貪污、挪用、扣壓、拖欠保障款物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優待撫恤服務

1.公開內容

對生活有困難的烈屬、傷殘軍人、復員軍人實行群眾優待、傷殘撫恤金、傷殘保健金的發放及評殘批烈的申報、審批工作均屬于優待撫恤的服務范疇。

2.承諾事項

(1)熱情接待上訪優撫對象,對上訪問題,依據政策給予滿意答復,需要協調的,幫助協調解決。

(2)督促指導縣(市、區)民政部門做好優待金、傷殘撫恤金、傷殘保健金、撫恤金、定期定量補助金的發放工作,保證優待金在12月底前兌現,傷殘撫恤金、傷殘保健金每半年發放一次,烈屬的定期撫恤金和在鄉復員軍人的定期定量補助費每月發放一次。

(3)對經縣以上醫院評殘領導小組診斷并符合評殘、提等條件的,特一等傷殘軍人和傷殘工作人員報省民政廳審批,其他人員由市民政局在縣(市、區)申報后半月內審批。對申報追認革命烈士的及時報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后,由市政府報省政府審批。

3.違諾責任追究

(1)對優撫對象態度不好,生冷硬頂的,視情節給予批評教育和扣發當月獎金處罰。

(2)工作時間擅離職守,影響工作正常進行者,給予批評教育,并取消當年評優資格。

(3)對縣(市、區)優待撫恤工作指導不力,出現失誤、致使有關方案、政策沒有落實的,追究相關人員責任,情節嚴重者調整崗位,或依據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4)在評殘批烈工作中,有吃、拿、卡、要行為的,或因工作不負責任造成極壞影響的,給予停薪待崗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三)區劃、地名、政權服務

1.公開內容

全市行政區劃的撤并、調整、地名命名、更名的申報、審批、地名咨詢及村(居)委會建設和村(居)民自治工作,均屬于公開服務范疇。

2.承諾事項

(1)熱情接待涉及到行政區劃、地名、政權建設的有關查詢者和上訪者,給予翔實、準確的答復,當時答復不了的說明原因,解釋清楚。

(2)接到變更行政區劃、地名命名、更名(包括地名標準化處理)的申請后,15日內完成考察論證工作,需報省政府的一周內完成上報。

(3)按照上級規定的時間,組織、協調完成村(居)委會換屆選舉工作。接到涉及到村(居)委會換屆選舉的群眾上訪,一周內與相關縣(市、區)溝通,拿出解決意見。

3.違諾責任追究

(1)接待咨詢、上訪不熱情,敷衍塞責,使用不文明用語者,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扣發當月獎金,取消承辦人年度評優資格。

(2)沒有在承諾時限內完成工作的或因主觀原因使工作沒有如期完成的,取消科室年度評優資格,情節嚴重的追究科室領導和具體承辦者責任。

(3)借工作之機吃、拿、卡、要或到基層大吃大喝,違反工作紀律者,視情節給予停薪待崗或依據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四)“雙退”、安置服務

1.公開內容

(1)辦理退伍義務兵、復員、轉業、退休士官、復員干部、軍隊離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和無軍籍退休職工接收安置及落實政治生活待遇方面的政策法規。

(2)符合安置政策的城鎮退役士兵均享受待安置期間生活補助費。

(3)符合安置政策的城鎮退役士兵均可報名自謀職業,政府給予一次性經濟補助。

2.承諾事項

(1)對前來咨詢安置政策法規的退伍軍人,要做到文明用語,給予準確解答,使當事人明白、滿意。

(2)在辦理接收安置工作中,要認真執行政策規定,熱情接待服務,對符合規定的做到不推、不托,及時辦理,對不符合規定的要說明理由,解釋清楚。

(3)要依法行政,秉公辦事,做到不受賄,不吃、拿、卡、要。

3.違諾責任追究

(1)服務態度蠻橫,辦事推諉扯皮,造成影響的,經查實要給予批評教育和取消當年評優資格。

(2)承諾不踐諾造成不良影響的,科室取消當年評優資格,責任者視情節給予經濟處罰或依據規定給予紀律處分。

(3)工作徇私枉法,嚴重違背廉政建設規定,造成后果的要追究黨政紀處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五)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服務

1.公開內容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服務包括社團的成立、注銷、變更登記,社團年檢,監督社團依法活動等工作。

(1)成立登記服務

收到擬成立社團申請成立的報告后,確認業務主管部門。對申請材料(申請報告、章程草案、業務主管部門資格審查意見、領導成員及會員名單、籌備情況報告),審查后,做出是否同意成立的結論,同意的,發給同意成立的批復及《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

(2)變更登記服務

對擬變更登記社團,申報的變更登記材料(變更登記申請書、業務主管部門意見)進行審查后,做出結論,同意的,發給同意變更的批復,并換發《社會團體登記證》。

(3)注銷登記服務

對擬注銷的社團,申報的注銷登記材料(注銷登記申請書、決定終止的會議決議,業務主管部門同意注銷文件和清理債務完結的證明、財務終結審計報告、社團全部印鑒及證書)審查后,辦理注銷登記手續,發出注銷公告。

(4)年檢服務

發出公告或通知,要求社團在規定時間內寫好年度工作總結和下年度工作計劃,攜帶登記副本一并上報,經檢查驗收后,在登記副本上做出年檢合格或不合格的結論。

2.承諾事項

(1)文明用語,熱情服務,使當事人滿意。

(2)成立登記在所提交的材料齊全且符合要求的前提下,30日內做出正式答復。

(3)變更登記在所提交的材料齊全且符合要求的前提下,15日內做出正式答復。

(4)注銷登記在所提交的材料齊全且符合要求的前提下,15日內完成。

(5)受理上訪投訴案件,要件件有著落,事事有回音,在充分了解情況的前提下,答復時限不超過一個月。

3.違諾責任追究

(1)服務中態度蠻橫,推諉扯皮,使用不文明用語者,經查實視情節給予批評教育和扣發當月獎金處罰。

(2)無正當理由在承諾時限內沒有完成服務項目的,科室取消當年評先進資格,承辦者取消當年評優資格。

社會團體成立申請書范文2

凡屬于我局審批事項必須通過局網站(網址*的辦事指南、政務公開欄等形式向社會公開,明示我局現行的所有行政審批事項、類別、審批依據、辦事程序及各環節責任人、審批條件、申報材料、時限、收費標準及依據,進一步提高內部審批透明度。

二、行政審批申請與受理制度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審批申請的,申請書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由局相關業務科室向申請人提供行政審批申請書格式文本。

2、申請人申請行政審批事項,應當如實提交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并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3、對申請人提出的行政審批事項,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1)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審批的,應當及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2)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的,應當及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3)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4)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當場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5)申請事項屬于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當場受理行政審批申請。

對于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審批申請,一律出具加蓋我局公章和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4、我局推行電子政務,在局網站上公布行政許可事項,方便申請人網上查詢、下載表格、采取數據電文等方式提出行政審批申請。

三、行政審批審查與決定制度

1、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依法審查。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審批責任人必須在規定工作日內按照規定程序作出行政審批決定。根據法定條件和程序,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局指派專人進行核查。

2、依法應當先經我局審查后報上級行政機關決定的行政審批,3個工作日內將初步審查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直接報送上級行政機關。

3、明確內部層級審批流程:相關業務科室受理科長審核分管領導審批相關科室發文。

4、對于申請人提出的行政審批事項,審批責任人不能作出審批決定,要提出個人意見并及時提交向主管領導反映并作出決定。

四、行政審批科室內部處理制度

將保留的行政審批事項全部下放到科室一級審批,局主管領導實行監督管理。各科室行政審批項目受理人主要職責是審查申請項目是否屬我局審批范圍,申請材料是否齊全和合乎要求。接受申請人的行政申請后,受理人要及時轉交審批責任人。對能及時辦理的項目,實行“AB崗”管理制度,即誰在崗位誰受理誰審批,方便群眾辦事。

五、行政審批分類管理制度

將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分為簡易程序和一般程序審批。簡易程序為及時辦理或1天內辦理的項目,一般程序為需要檢查或報上審批或需經核實的項目。

社會團體成立申請書范文3

一、開展項目及主體的清理、確認和公示

全面清理現行的行政許可項目,是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的首要條件。我局在進行清理的過程中突出“快、全、多”三個特點。一是快行動。接到上級關于清理行政許可項目的通知后,立即組織人員按要求進行清理,在規定時間內按期完成了清理任務。二是全清理。對局內各辦公室所有涉及行政許可項目及法律法規依據進行排查,做到現有的行政許可項目一個不漏。三是多溝通。在自查清理過程中,我局主動向市民政局請示,了解上面動態,一方面加強與內部各辦公室的協調和溝通,對難點問題及時進行討論,另一方面經常就清理中遇到的問題和了解到的最新情況與縣法制辦進行溝通。并對現保留行政審批、核準、審核、備案項目及辦理時限進行了再次統計和審定。對保留項目和收費項目進行了再次審核,及時進行了公示。

二、開展規范性文件的清理及合法性審查

2005年,我們結合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對1997年以來的規范性文件進行了一次全面的再次清理,對已經明確被取消或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審批許可事項予以廢止。經梳理清查,我局目前不存在違法設定或規定行政許可的規范性文件。

為從源頭上保證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我局建立了重要規范性文件備案制度,凡我局印發或代縣政府起草的涉及相對人權利和義務的規范性文件,在簽發前必須做好備案工作,由局辦公室負責對文件的合法性進行審查。

三、加強監督管理,保證行政許可事項正確實施

為保證行政許可事項的正確實施,我局高度重視對行政許可事項過程的內外監督。一是通過執行《行政執法人員行為準則》,加強對行政執法人員的監督,規范我局的行政許可行為。二是通過嚴格規范的年度審查,設立舉報電話等措施,加強對被許可人從事的行政許可事項活動的監督。

目前,我局保留的行政審批事項是:(1)地名管理;(2)退伍士兵安置;(3)地區性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

核準事項是: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

審核事項是:(1)社會福利企業;(2)行政區劃;(3)革命烈士、因公犧牲;(4)評殘、補換發傷殘證;(5)殯葬改革設施建設。

備案事項是:行政區域界線管理。

收費項目是:(1)社會團體登記和民辦非企業單位審批收費;(2)結婚證、婚姻申請書、離婚證工本費;(3)收養登記。

四、加強制度建設,確保行政許可工作有序進行

一是按照省、市民政廳局的要求,設立了蹋雪無痕縣婚姻登記處,實行全縣婚姻登記集中辦理。二是制定了重要規范性文件備案制度、行政許可公示制度和行政執法監督制度,為實施《行政許可法》提供制度保證。三是制定了政務公開方案,修訂完善了民政局政務公開欄,向社會公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退役士兵安置、革命烈士和因公犧牲評定、評殘和補換發傷殘證、社會福利企業審核、地名及行政區劃管理、婚姻登記、換發老年人優待證等項事務,進一步明確了辦理的程序、依據、條件、標準和時限。四是側重于內部管理監督機制和各項制度的落實。修改完善了包括《政治理論學習制度》、《會議制度及議事規則》、《文件收發及機關工作管理制度》、《財務管理制度》、《廉政建設制度》、《考勤及請假制度》和《月工作報告制度》在內的《蹋雪無痕縣民政局內部管理制度》,并將內容具體細化分解到各個崗位上。五是建立了執法責任制度、監督獎懲制度和為民服務承諾制度。在具體工作中,堅持依法行政,依法辦事,簡化辦事程序,提高辦事效率,實行政務公開,落實公開承諾,杜絕亂收費,改善服務態度,提高服務質量,增強服務效果?;緦崿F了民政工作的法制化、制度化、規范化。

今年以來,為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民政部關于做好行政許可法貫徹實施工作的意見》及市民政局《關于開展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及貫徹行政許可法工作監督檢查的通知》,我局成立了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工作領導小組,由局長任組長、分管副局長任副組長,指定3名工作人員做具體的實施工作。按照縣政府關于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的意見,認真組織學習培訓,積極主動進行清理,建立落實管理制度,為順利實施《行政許可法》,提高我局依法行政水平打下了良好的基礎。按照市民政局《關于開展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及貫徹行政許可法工作監督檢查的通知》要求,我局對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情況進行了認真的總結和自查。

一、開展項目及主體的清理、確認和公示

全面清理現行的行政許可項目,是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的首要條件。我局在進行清理的過程中突出“快、全、多”三個特點。一是快行動。接到上級關于清理行政許可項目的通知后,立即組織人員按要求進行清理,在規定時間內按期完成了清理任務。二是全清理。對局內各辦公室所有涉及行政許可項目及法律法規依據進行排查,做到現有的行政許可項目一個不漏。三是多溝通。在自查清理過程中,我局主動向市民政局請示,了解上面動態,一方面加強與內部各辦公室的協調和溝通,對難點問題及時進行討論,另一方面經常就清理中遇到的問題和了解到的最新情況與縣法制辦進行溝通。并對現保留行政審批、核準、審核、備案項目及辦理時限進行了再次統計和審定。對保留項目和收費項目進行了再次審核,及時進行了公示。

二、開展規范性文件的清理及合法性審查

2005年,我們結合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對1997年以來的規范性文件進行了一次全面的再次清理,對已經明確被取消或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審批許可事項予以廢止。經梳理清查,我局目前不存在違法設定或規定行政許可的規范性文件。

為從源頭上保證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我局建立了重要規范性文件備案制度,凡我局印發或代縣政府起草的涉及相對人權利和義務的規范性文件,在簽發前必須做好備案工作,由局辦公室負責對文件的合法性進行審查。

三、加強監督管理,保證行政許可事項正確實施

為保證行政許可事項的正確實施,我局高度重視對行政許可事項過程的內外監督。一是通過執行《行政執法人員行為準則》,加強對行政執法人員的監督,規范我局的行政許可行為。二是通過嚴格規范的年度審查,設立舉報電話等措施,加強對被許可人從事的行政許可事項活動的監督。

目前,我局保留的行政審批事項是:(1)地名管理;(2)退伍士兵安置;(3)地區性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

核準事項是: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

審核事項是:(1)社會福利企業;(2)行政區劃;(3)革命烈士、因公犧牲;(4)評殘、補換發傷殘證;(5)殯葬改革設施建設。

備案事項是:行政區域界線管理。

收費項目是:(1)社會團體登記和民辦非企業單位審批收費;(2)結婚證、婚姻申請書、離婚證工本費;(3)收養登記。

社會團體成立申請書范文4

第一條為及時公正處理人事爭議,維護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人事部《人事爭議處理暫行規定》、《河南省人事爭議處理暫行辦法》,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適用于本行政區域內國家行政機關、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之間發生的人事爭議。

第三條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仲裁委員會)獨立行使仲裁權,不受其它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條處理人事爭議應當遵循下列原則:(一)當事人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二)及時、公正、合理;(三)著重調解,依法裁決;(四)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

第二章組織機構

第五條市、縣、區設立仲裁委員會,其工作職責為:(一)負責處理本委員會管轄范圍內的人事爭議案件;(二)領導和監督仲裁委員會辦事機構和仲裁庭開展工作;(三)指導本行政區域內調解委員會或者調解小組開展工作;(四)聘任專職和兼職仲裁員,并對仲裁員進行管理。

第六條仲裁委員會由主任1人,副主任2至4人和委員若干人組成。仲裁委員會的主任由同級人民政府分管人事工作的負責人擔任,副主任由同級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擔任,委員由同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負責人擔任。仲裁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是單數。第七條仲裁委員會辦事機構設在同級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其工作職責為:(一)負責人事爭議處理的日常工作;(二)根據仲裁委員會的授權,負責管理仲裁員,組織仲裁庭;(三)管理仲裁委員會的文書、檔案、印鑒;(四)負責有關人事爭議及其處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及政策的宣傳、咨詢;(五)辦理仲裁委員會授權的其它事宜。

第八條仲裁委員會處理人事爭議案件,實行仲裁庭制度。

仲裁庭由3名以上(含3名)的單數仲裁員組成,仲裁委員會應當指定1名仲裁員擔任首席仲裁員;簡單的人事爭議案件,也可以指定1名仲裁員獨任處理。

第九條仲裁委員會根據需要可以聘請政府有關部門的人員、有關方面的專家學者和律師擔任兼職仲裁員。兼職仲裁員與專職仲裁員在執行仲裁公務時享有同等權利。

兼職仲裁員進行仲裁活動時,所在單位應當給予支持。

第十條各機關、事業單位根據有關規定設立人事爭議調解委員會或者人事爭議調解小組。調解委員會或者調解小組在本單位和所屬行政區域內仲裁委員會的指導下遵循當事人雙方自愿的原則,調解本單位發生的人事爭議。

調解委員會調解人事爭議,應當自當事人申請調解之日起30日內結束;到期未結束的,視為調解不成。

當事人對調解達成的協議應自覺履行,不愿調解或調解不成的,可以在規定期限內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三章受案范圍

第十一條仲裁委員會受理下列人事爭議案件:(一)行政機關與工作人員之間因錄用、調動、履行聘任合同發生的爭議;(二)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之間因辭職、辭退以及履行聘任合同或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三)依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仲裁的人才流動爭議和其他人事爭議。

第十二條仲裁委員會對下列人事爭議不予受理:(一)超過時效的爭議;(二)有關執法機關已受理或審結的爭議;(三)仲裁委員會已經審結,當事人沒有新的事實、證據足以改變原仲裁結論又提出仲裁申請的;(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應受理的其他爭議。

第四章管轄

第十三條市直單位、經市人事爭議仲裁機構合同鑒證的中央和省駐漯單位以及跨縣區人事爭議案件,由市仲裁委員會管轄。縣、區的人事爭議案件,由縣、區仲裁委員會管轄。

第十四條仲裁委員會受理案件后,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書期間提出,由仲裁委員會進行審查。案件受理后,仲裁委員會的管轄權不受單位隸屬關系、行政區域變更的影響。

第十五條仲裁委員會之間因管轄權發生爭議的,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報請共同的上級政府人事部門指定管轄。

有管轄權的縣、區仲裁委員會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由市仲裁委員會指定管轄。

第五章仲裁參加人

第十六條因發生人事爭議而以自己的名義參與仲裁活動并受仲裁委員會裁決約束的利害關系人是仲裁活動的當事人。

第十七條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為2人以上,其爭議標的是共同的,或者爭議標的是同一種類、仲裁委員會認為可以合并審理的,為共同仲裁,并統一登記和推舉代表參加仲裁活動。代表人數由仲裁委員會確定。

第十八條與人事爭議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可以作為第三人申請參加仲裁活動,或者由仲裁委員會通知其參加。

第十九條當事人可以委托1至2人參加仲裁活動。委托他人的,必須向仲裁委員會提交有委托人簽名或蓋章的授權委托書,明確委托事項和權限。

第六章處理程序

第二十條當事人應當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60日內,以書面形式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并按被申請人人數遞交副本。

當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超過申請時效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受理。

第二十一條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一)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二)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三)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第二十二條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書后,應當在15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并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決定受理的,應當在7日內將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并組成仲裁庭。

被申請人應當在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之日起15日內提交答辯書和有關證據。被申請人沒有按時提交或者不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第二十三條仲裁機構處理人事爭議應先行調解,在查明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促使當事人雙方自愿達成協議,但協議內容不得違反法律、法規。

第二十四條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根據協議內容制作調解書,調解書自送達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調解書送達前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及時裁決。

第二十五條仲裁應當開庭進行,當事人雙方協議不開庭,或者仲裁庭認為不宜開庭的,可以書面仲裁。

第二十六條決定開庭審理的,仲裁庭應當提前5日將開庭時間、地點等書面通知當事人。當事人經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對申請人按撤回仲裁申請處理,對被申請人可以缺席裁決。

第二十七條當事人應當對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

仲裁委員會認為必要時,可自行收集證據,有權向有關單位查閱與案件有關的檔案、資料,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

當事人在仲裁過程中有權質證和進行辯論。辯論終結時,首席仲裁員或者獨任仲裁員應當征詢當事人的最終意見。

只有經過質證認定的證據材料才可作為仲裁的證據。

第二十八條當事人在仲裁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證據,經仲裁庭許可,可以向證人、鑒定人發問,可以要求重新調查或者鑒定。

第二十九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延期審理:(一)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仲裁活動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二)當事人臨時提出回避申請且理由成立的;(三)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鑒定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四)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第三十條書記員應當將開庭審理的全部活動記入筆錄,由當事人和其他仲裁活動參與人當庭閱讀。

仲裁庭筆錄由首席仲裁員、仲裁員、書記員、當事人及其他仲裁活動參與人簽名或蓋章。

第三十一條裁決應按照多數仲裁員的意見作出,不能形成多數意見時,按照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

仲裁庭對重大的或者疑難的人事爭議案件的處理,可以提交仲裁委員會討論決定,仲裁委員會的決定,仲裁庭必須執行。

第三十二條仲裁庭應當在裁決作出后5日內制作裁決書,裁決書應當載明:(一)當事人雙方基本情況;(二)案由、仲裁請求、爭議事實和理由;(三)裁決認定的事實、理由和適用的依據;(四)裁決結果和仲裁費用的負擔。

第三十三條仲裁庭審理案件,應當在仲裁庭組成之日起60日內結案。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仲裁委員會批準,可以適當延期,但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30日。

第三十四條調解書、裁決書,應在調解、裁決后及時送達當事人。

調解書、裁決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第七章執行和監督

第三十五條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間內不又不履行仲裁裁決,另一方當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第三十六條仲裁委員會對已經發生效力的仲裁決定,發現確有錯誤的,應當重新審理。

第三十七條仲裁委員會組成人員或者仲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當事人有權以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其回避:(一)是人事爭議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近親屬的;(二)與人事爭議有利害關系的;(三)與人事爭議當事人有其它關系,可能影響公正仲裁的。第三十八條當事人及有關人員在仲裁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仲裁委員會可以予以批評教育、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由公安機關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干擾仲裁活動,阻礙仲裁工作人員執行公務的;

(二)拒絕提供有關文件、資料和其他證明材料的;

(三)提供虛假情況的;

(四)對仲裁工作人員、仲裁參加人、證人進行打擊報復的。

第三十九條仲裁工作人員在仲裁活動中、收受賄賂、、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條人事爭議當事人申請仲裁,應按規定交納仲裁費。仲裁費包括案件受理費和處理費。收費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市人事行政部門結合實際情況,依法制定仲裁委員會的組織規則、辦案規則。

社會團體成立申請書范文5

知識要點:1、根據生活需要,寫日常應用文。2、應用文的寫作,要做到格式正確,語言準確。

考試說明:應用文是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人民群眾在日常生活、工作、學習中辦理公務和個人事物時具有直接使用價值和某種慣用體式的一類文章的總稱。它包括帶有法定性的公文,還包括一般應用文。

與其它實用文體相比,應用文有以下幾個特點:

首先,在形式上,應用文都有固定的慣用體式,格式穩定,排列規范,結構形式完整嚴謹。如書信,一般由稱謂、正文、祝詞、署名、日期五部分組成,通常不隨意改動。

其次,在內容上,力求準確,有針對性?;蛱岢鲆鉀Q的問題,或介紹、總結、說明工作中的實際情況。寫作時務必將時間、地點、基本情況、事件原委、處理辦法或措施等方面的內容交代清楚。另外,時間要求極為嚴格,要及時,因為應用文都是為解決問題而寫的。第三,在語言上,要求準確平實,通俗易懂,簡練明白。葉圣陶先生說:"公文不一定要好文章,可是必須寫得一清二楚,十分明確,句穩詞妥,通體通順,讓人家不折不扣地了解你說的是什么。"多數應用文不宜采用描寫、抒情,切忌堆砌形容詞;更不允許虛構和夸張,即使有描述,其目的必須是為了說明問題。應用文還經常使用一些專用詞匯和術語。此外,應用文在語言方面還有較多地運用并列短語、介賓短語,沿用一些文言句式等語法特點。應用文可分四類:第一類是公文書類,有通知、決議、指令、請示等,是黨政機關、群眾團體、企事業單位在公務活動中使用的文書。第二類是事務文書類,有計劃、總結、報告、合同等,是交流情況,完成某項工作任務,解決問題的工具。第三類是科研應用文類,有學術論文、畢業論文,科研報告等,是進行科研和描述研究成果的重要文體。第四類日常應用文,有書信、日記、電報等,這一類應用文使用頻繁,中學生學習這類應用文非常重要。初中階段應掌握的應用文有:通知、啟事、電報、匯款、介紹信、證明信、公開信、倡議書、申請書、感謝信、表揚信、慰問信、賀詞、賀信、賀電、會議記錄、合同、民事訴狀、計劃、公約、海報、黑板報、科技報告、產品說明書、唁電、唁函等。下面分別從格式、結構、語言三方面談應用文的寫作。

1、應用文的格式

應用文都有約定俗成的慣用格式,有了格式,不僅眉目清楚,而且有了規矩。這為讀寫應用文、處理問題提供了很多方便。且部分應用文的格式有直接生效的指導作用或法律約束。

因此,寫應用文必須遵從各種應用文慣用格式。以電報稿、通知、啟事、申請書、感謝信、表揚信、祝賀信、倡議書、建議書和一般書信為例:

(1)關于稱呼語。啟事不必開頭寫稱呼語,通知如標題已明確通知的對象,不加稱呼語了。其余8種都要求抬頭頂格寫稱呼語,稱呼語后面必須有冒號,問候語不能語稱呼語同一行。

(2)關于正文首行。只有電報的正文首行頂格寫,其余都空兩格開始寫。

(3)關于致敬語。結尾不寫致敬語的有:倡議書、建議書、啟事、電報和通知。結尾必須寫致敬語的有:祝賀信、申請書、感謝信、表揚信和一般書信。致敬語不能與其它內容寫在同一行。

"敬禮"必須另起一行頂格寫。"敬禮"之后一般不點標點符號,要寫也只能寫一個嘆號。

(4)關于署名和日期。只有電報的署名緊連正文,其余均可另起一行右署名。

只有電報不寫拍發日期,其余都要在署名下一行位置上寫準日期。寫日期時,漢字和阿拉伯數字使用要一致,不能混用。

2、應用文的結構

應用文的結構,要求完整嚴密,層次清楚,簡單明了。一般說來,應用文的內容結構,有一個大致的格式,即由三部分構成--標題、正文和結尾。如:

(1)計劃。由三部分構成。①標題:包括單位名稱、計劃內容和使用期等。②正文:一般包括前言、目的、任務、具體措施、實施步驟、時間安排、注意事項和檢查辦法等。③結尾:即落款部分,交代制定計劃的單位名稱和個人姓名,交代制定計劃的日期等。

(2)總結。一般也是三個部分構成。①標題:與計劃標題類似,包括單位名稱,總結期限,總結內容等。②正文:包括基本情況;成績和缺點;經驗和教訓;存在問題和今后意見。③結尾:和計劃一樣,要交總結的單位名稱和寫作日期。

(3)簡報。一般有三部分。①報頭:它是公文樣式的標志,不是簡報的題目,包括簡報的名稱、期數、編印單位、印發日期。②正文:正文之上一般有標題:正文一般以刊登一分材料為宜;正文末尾可注明供稿單位或撰稿人姓名。③結尾:寫明發送單位和印發的份數。

(4)電報稿。電報稿沒有固定的、統一的格式。在拍發時向郵局索取,按規定填寫。電報全文由四部分組成。①電報頭欄。由電報局營業員、值機員填寫,與發報人無關。②收報人住址姓名。由發電報人填寫,"收報地名"欄寫╳╳省(市)╳╳(縣)即可。至于更具體的地址如╳╳區╳╳街╳╳號和收報人姓名,則寫入"收報人住址和姓名"欄內的方格中,不可寫

入長行橫格中(這里是值機員譯寫電碼用的)。③電報內容和署名。由發報人填寫。電文不必點標點,電文后要緊接著寫上發報人的姓名,以便對方收到電報后能知道電報是誰發來的。電文和署名也要寫在方格內。④發報人姓名、住址、電話。要按規定詳細填寫,這部分內容并不拍發,僅供郵電局參考。

(5)講演稿。講演稿的結構分開頭、中間、結尾三部分。①開頭。除對不同的聽眾要加上各種不同的稱呼外,要開門見山,接觸講題,提出全文主要內容,說明演講的意圖,以便聽眾能抓住要領。②中間。要突出講話的中心,把講話的內容集中在主要三點上,反復申述,鋪陳展開。講話的內容若多,可以分項來談,使層次清楚,便于聽眾掌握。③結尾。為了使聽眾對全部講演內容有清晰、完整、深刻的印象,在講演的結尾,一定要把主要內容加以概括,作個小結。

(6)說明書。說明書不論報刊登載或張貼,均以介紹商品的情況和屬性為重點,寫法不拘一格,文字要生動活潑,簡明易懂,其結構由兩部分組成。①總介紹。用概括的語言介紹商品名稱、產地、規格、性質、特點、功用等。②說明重點。與商品有關的重點事項必須介紹清楚,同時提出使用產品應注意的問題,如易燃、怕曬、易碎、耐高溫、有無毒性等。

3、應用文的語言

應用文的語言重在實用,一個字一句話往往至關重要,有人說"筆下有財產萬千,筆下有人命關天,筆下有是非曲筆,筆下有毀譽忠*。"為這不夸張地說出了應用文語言的重要性。應用文語言一般要求平實、得體、簡潔。

(1)平實。即準確樸素,它只要求平直的敘述,恰當地議論,簡潔地說明,準確通順地把客觀事實、作者的觀點說清楚就行,既不能夸張渲染,也不需要描寫抒情,那些華而不實的空話、大話更不能用。

(2)得體。應用文的語言是為特定的需要服務的,要受明確的寫作目的、專門的讀者對象、一定的實用場合等條件的制約,因此語言使用一定要得體。頒布政令要莊重嚴肅。請示、申請要委婉平和。批評表揚要持之有據、分寸恰當。廣播稿的語言通俗化、口語化,要盡量使用短語,避免用長句,有些詞語在書面語中可適用,在廣播稿中卻不適用。又如解說詞是供群眾聽的,讀起來要上口,聽起來要順耳,解說詞是對實物和畫面進行解說的,因此,要用形象的文學語言,描繪所解說的事物和形象,感情要充沛,還可使用記敘、描寫、說明、議論、抒情等綜合表達方式。另外要正確使用應用文的習慣語,切實弄清它們的含義和用法。如信函中的稱謂、問候和致敬語要正確使用。

(3)精簡。應用文的語言要做到言簡意賅,盡量壓縮文字,竭力將可有可無的字、詞、句、段和空話、套話刪去。

應用文往往使用某些文言詞語,運用恰當,可收到精簡的效果。

[19-1]按要求寫一份電報。

北京長安街小學10歲學生張小華七月五日要從北京乘41次火車來西安姨媽家,她買到8車廂4號座票。出發前,小華父親向西安發了一份電報,讓小華姨媽接站。

要求:請寫出這份電報的正文,做到文字簡明,字數限在12個字內。

電文:

[19-2]根據以下內容,替實華中學學生會寫一則通知。

實華中學學生會準備通知各班文藝委員明天下午六時半到學校會議室開會,研究學校第十屆"五月之花"文藝會演有關事宜,并要求各班文藝委員帶上本班節目的名稱和演出人員名單。

要求:①書寫格式正確。②內容不得有遺漏。

[19-3]"七一"即將來臨,中學正開展各種活動慶祝中國******成立70周年,但是只組織了非畢業班的同學參加。畢業班的同學對此有一些看法,希望能參加一些活動,同時改變目前"一切為了迎考"的狀況。

請以初三(1)班部分同學的名義給學校領導寫一封信,表達畢業班同學的這種心愿。要求:①要有記敘,有議論。②措辭要掌握分寸。③符合書信的格式。④正文不少于600字。

[19-4]根據下面(1)、(2)提供的材料,寫一則新聞。

(1)通知

為了進一步促進學校書法教學,提高學生書法水平,經研究決定于五月間舉辦"廈門市中學生硬筆書法比賽",具體通知如下:

①比賽時間:5月21日上午9:00-10:30

②比賽地點:廈門一中振萬樓

③參賽對象:全市各中學初、高中參賽選手

④獎勵辦法:設一、二、三等獎

廈門市教委、廈門教育學院

╳╳年╳月╳日

(2)比賽情況介紹

①比賽如期舉行,全市有20所中學68名選手踴躍參賽。

②比賽作品經評選,決出一等獎4名,二等獎6名,三等獎12名。

③初中組:彭晶、吳清云獲一等獎;高中組:吳得祥、李國文獲一等獎。

要求與提示:①新聞稿必有標題、導語和主體三部分(主體部分要介紹比賽時間、地點、聯辦單位、參賽單位、選手及獲獎情況)。②標題自擬,字數不得超過120字(不含標題)。③寫稿人姓名、學校不得在文中出現。

[19-5]祝賀信是對集體或個人的事業上取得優異成績、單位舉行重要會議或慶?;顒訒r,單位或個人向對方表示祝賀的一種專用書信。

以武鋼二小的鄭暉、鄱陽街小學的張磊、華師一附中的胡曉君、市外語學校的馬佳等四名小選手組成的武漢少年代表隊,在第五屆華羅庚數學金杯賽上經過激烈角逐,一舉奪得"三金一銀"的佳績,并獲團體總分第一名,捧回了華羅庚金杯。

社會團體成立申請書范文6

第一條 為建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制度,確認企業法人資格,保障企業合法權益,取締非法經營,維護社會經濟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具備法人條件的下列企業,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辦理企業法人登記:

(一)全民所有制企業;

(二)集體所有制企業;

(三)聯營企業;

(四)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

(五)私營企業;

(六)依法需要辦理企業法人登記的其他企業。

第三條 申請企業法人登記,經企業法人登記主管機關審核,準予登記注冊的,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取得法人資格,其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

依法需要辦理企業法人登記的,未經企業法人登記主管機關核準登記注冊,不得從事經營活動。

第二章 登記主管機關

第四條 企業法人登記主管機關(以下簡稱登記主管機關)是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級工商行政管理局。各級登記主管機關在上級登記主管機關的領導下,依法履行職責,不受非法干預。

第五條 經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部門批準的全國性公司、企業集團、經營進出口業務的公司,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登記注冊。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權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登記注冊。

全國性公司的子(分)公司,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權部門批準設立的企業、企業集團、經營進出口業務的公司,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登記注冊。

其他企業,由所在市、縣(區)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登記注冊。

第六條 各級登記主管機關,應當建立企業法人登記檔案和登記統計制度,掌握企業法人登記有關的基礎信息,為發展有計劃的商品經濟服務。

登記主管機關應當根據社會需要,有計劃地開展向公眾提供企業法人登記資料的服務。

第三章 登記條件和申請登記單位

第七條 申請企業法人登記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名稱、組織機構和章程;

(二)固定的經營場所和必要的設施;

(三)符合國家規定并與其生產經營和服務規模相適應的資金數額和從業人員;

(四)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五)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經營范圍。

第八條 企業辦理企業法人登記,由該企業的組建負責人申請。

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聯營企業辦理企業法人登記,由聯營企業的組建負責人申請。

第四章 登記注冊事項

第九條 企業法人登記注冊的主要事項:企業法人名稱、住所、經營場所、法定代表人、經濟性質、經營范圍、經營方式、注冊資金、從業人數、經營期限、分支機構。

第十條 企業法人只準使用一個名稱。企業法人申請登記注冊的名稱由登記主管機關核定,經核準登記注冊后在規定的范圍內享有專用權。

申請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應當在合同、章程審批之前,向登記主管機關申請企業名稱登記。

第十一條 登記主管機關核準登記注冊的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業行使職權的簽字人。法定代表人的簽字應當向登記主管機關備案。

第十二條 注冊資金是國家授予企業法人經營管理的財產或者企業法人自有財產的數額體現。

企業法人辦理開業登記,申請注冊的資金數額與實有資金不一致的,按照國家專項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企業法人的經營范圍應當與其資金、場地、設備、從業人員以及技術力量相適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一業為主,兼營他業。企業法人應當在核準登記注冊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

第五章 開 業 登 記

第十四條 企業法人辦理開業登記,應當在主管部門或者審批機關批準后30日內,向登記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沒有主管部門、審批機關的企業申請開業登記,由登記主管機關進行審查。登記主管機關應當在受理申請后30日內,做出核準登記或者不予核準登記的決定。

第十五條 申請企業法人開業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文件、證件:

(一)組建負責人簽署的登記申請書;

(二)主管部門或者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

(三)組織章程;

(四)資金信用證明、驗資證明或者資金擔保;

(五)企業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六)住所和經營場所使用證明;

(七)其他有關文件、證件。

第十六條 申請企業法人開業登記的單位,經登記主管機關核準登記注冊,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后,企業即告成立。企業法人憑據《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可以刻制公章、開立銀行賬戶、簽訂合同,進行經營活動。

登記主管機關可以根據企業法人開展業務的需要,核發《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

第六章 變 更 登 記

第十七條 企業法人改變名稱、住所、經營場所、法定代表人、經濟性質、經營范圍、經營方式、注冊資金、經營期限,以及增設或者撤銷分支機構,應當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八條 企業法人申請變更登記,應當在主管部門或者審批機關批準后30日內,向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九條 企業法人分立、合并、遷移,應當在主管部門或者審批機關批準后30日內,向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開業登記或者注銷登記。

第七章 注 銷 登 記

第二十條 企業法人歇業、被撤銷、宣告破產或者因其他原因終止營業,應當向登記主管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第二十一條 企業法人辦理注銷登記,應當提交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申請注銷登記報告、主管部門或者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清理債務完結的證明或者清算組織負責清理債權債務的文件。經登記主管機關核準后,收繳《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收繳公章,并將注銷登記情況告知其開戶銀行。

第二十二條 企業法人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后,滿6個月尚未開展經營活動或者停止經營活動滿1年的,視同歇業,登記主管機關應當收繳《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收繳公章,并將注銷登記情況告知其開戶銀行。

第八章 公告、年檢和證照管理

第二十三條 企業開業、變更名稱、注銷,由登記主管機關企業法人登記公告。未經登記主管機關批準,其他單位不得企業法人登記公告。

第二十四條 企業法人登記管理實行年度檢驗制度。企業法人應當按照登記主管機關規定的時間提交年檢報告書、資金平衡表或者資產負債表。登記主管機關應當對企業法人登記的主要事項進行審查。

第二十五條 登記主管機關核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是企業法人憑證,除登記主管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可以扣繳或者吊銷外,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收繳、扣押、毀壞。

企業法人遺失《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必須登報聲明后,方可申請補領。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不得偽造、涂改、出租、出借、轉讓、出賣和擅自復印。

第二十六條 企業法人辦理開業登記、變更登記、年度檢驗,應當按照規定繳納登記費、年檢費。開業登記費按注冊資金總額的千分之一繳納;注冊資金超過1000萬元的,超過部分按千分之零點五繳納;注冊資金超過1億元的,超過部分不再繳納。登記費最低額為50元。變更登記費、年檢費的繳納數額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規定。

第九章 事業單位、科技性的社會

團體從事經營活動的登記管理

第二十七條 事業單位、科技性的社會團體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設立具備法人條件的企業,由該企業申請登記,經登記主管機關核準,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方可從事經營活動。

第二十八條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實行企業化經營,國家不再核撥經費的事業單位和從事經營活動的科技性的社會團體,具備企業法人登記條件的,由該單位申請登記,經登記主管機關核準,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方可從事經營活動。

第十章 監 督 管 理

第二十九條 登記主管機關對企業法人依法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一)監督企業法人按照規定辦理開業、變更、注銷登記;

(二)監督企業法人按照登記注冊事項和章程、合同從事經營活動;

(三)監督企業法人和法定代表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

(四)制止和查處企業法人的違法經營活動,保護企業法人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條 企業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主管機關可以根據情況分別給予警告、罰款、沒收非法所得、停業整頓、扣繳、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處罰:

(一)登記中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或者未經核準登記注冊擅自開業的;

(二)擅自改變主要登記事項或者超出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從事經營活動的;

(三)不按照規定辦理注銷登記或者不按照規定報送年檢報告書,辦理年檢的;

(四)偽造、涂改、出租、出借、轉讓、出賣或者擅自復印《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的;

(五)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

(六)從事非法經營活動的。

對企業法人按照上述規定進行處罰時,應當根據違法行為的情節,追究法定代表人的行政責任、經濟責任;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登記主管機關處理企業法人違法活動,必須查明事實,依法處理,并將處理決定書面通知當事人。

第三十二條 企業法人對登記主管機關的處罰不服時,可以在收到處罰通知后15日內向上一級登記主管機關申請復議。上級登記主管機關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復議決定。申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議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提出申訴又不繳納罰沒款的,登記主管機關可以按照規定程序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三條 企業法人被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登記主管機關應當收繳其公章,并將注銷登記情況告知其開戶銀行,其債權債務由主管部門或者清算組織負責清理。

第三十四條 主管部門、審批機關、登記主管機關的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嚴重失職、濫用職權、營私舞弊、索賄受賄或者侵害企業法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根據情節給予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企業法人設立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分支機構,由該企業法人申請登記,經登記主管機關核準,領取《營業執照》,在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由國家核撥經費的事業單位、科技性的社會團體從事經營活動或者設立不具備法人條件的企業,由該單位申請登記,經登記主管機關核準,領取《營業執照》,在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

具體登記管理參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 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各級計劃部門批準的新建企業,其籌建期滿1年的,應當按照專項規定辦理籌建登記。

第三十七條 本條例施行前,具備法人條件的企業,已經登記主管機關核準登記注冊的,不再另行辦理企業法人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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