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匯票申請書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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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匯票申請書范文1

本文所述票據影像清算,是指辦理票據結算的銀行利用特定的科技設施和核算系統,通過采集發送和接收審核票據影像及相關信息,清算應收、應付票據資金的聯行核算方式。其具體運行過程是:結算票據的收款人將票據送存開戶銀行后,其收款銀行采集票據影像,通過本行會計核算系統和聯網的人民銀行小額支付清算系統,將票據影像和票款清算信息發送至該票據的付款銀行。票據付款銀行審核確認票據影像和票款清算信息,在預定時限內,向收款銀行反饋付款確認回執。銀行間票據影像和資金清算信息均通過支付系統清算中心接轉,支付系統清算中心依據付款銀行的票款承付回執,為收、付雙方銀行清算資金。付款銀行根據支付系統清算中心的“匯票資金清算通知”、收款銀行發來的票據影像和票款清算信息,清算聯行間應付票款。收款銀行根據支付系統清算中心的“匯票資金清算通知”和付款銀行反饋的票款承付確認回執,將票款記入收款人賬戶。本文以占國內全部異地轉賬結算業務量70%的“銀行匯票”為例,分析將影像技術應用于結算票據清算的可行性。

二、票據影像清算運行環境下的“銀行匯票”清算過程

(一)調整現行“銀行匯票”的聯次和記載事項

如果將影像技術用于銀行之間結算票據清算,通過電子網絡系統匯劃資金,就可替代郵寄聯行借方報單和匯票解訖通知方式,現行“銀行匯票”憑證可由現行的四聯改為二聯,第一聯由簽發行留存,第二聯是用于流通轉讓的匯票憑證。付款人可只持“銀行匯票”第二聯辦理結算,在此聯上填寫實際結算及其多余金額,并將其交給收款人。收款人只憑“銀行匯票”第二聯向收款銀行提示付款。取消現行“銀行匯票”第三聯解訖通知和第四聯多余款收賬通知,可避免收付雙方在攜帶、填寫現行匯票第二聯和第三聯解訖通知時的不便。此外,應在匯票上增加填寫出票行和收款行“銀行機構代碼”的位置,以便收、付款銀行通過票據影像和電子網絡系統清算票款時,對照“機構代碼”確認有關的銀行機構。

此外,“銀行匯票申請書”可由現行的三聯改為二聯。第一聯為付款銀行受理回單,第二聯為付款銀行記賬憑證。付款人填寫二聯“銀行匯票申請書”,在第二聯加蓋預留印鑒并加編支付密碼后,提交開戶銀行。開戶銀行經審核確認付款人提交的“銀行匯票申請書”要素齊全、密碼正確、其存款余額足夠支付后,在第一聯簽章,作為受理憑證退給付款人,憑第二聯記減付款人賬戶余額并簽發匯票。

(二)收款銀行受理匯票和發送影像信息

收款銀行接到收款人提交的“銀行匯票”第二聯,審核確認:(1)匯票按規定格式印制,未超過付款提示期限。其持票人名稱及匯票金額,與所附“進賬單”的收款人名稱及收款金額一致。(2)匯票實際結算金額未超過出票金額,其金額大小寫一致,有多余金額的匯票,其多余金額結計正確。如果收款人提交的是現金匯票,審核匯票的收、付款人確為個人,并已填寫“現金匯票付款行”名稱。(3)匯票必須記載的內容填寫齊全,其中出票日期、出票金額、實際結算金額、收款人名稱沒有更改,其他記載內容的更改,已由原記載人簽章證明。(4)持票人已在第二聯匯票背面“持票人向銀行提示付款簽章”處簽章。經過背書轉讓的匯票,其背書連續,簽章符合規定。背書使用粘單的,粘單上的第一背書人已在粘接處加蓋騎縫章。(5)如果提示付款的持票人為個人,收款銀行須查驗持票人的身份證件,在匯票背面填寫身份證件名稱、號碼及發證機關,并留存身份證復印件。(6)如果受理的是系統內銀行簽發的匯票,確認付款銀行簽章符合規定,密押正確。

收款銀行經審核同意受理收款人提交的“銀行匯票”時,使用掃描儀采集涵蓋該匯票正、反面全部內容的彩色影像,如果收款人為個人,還需采集個人身份證件影像,同時依據匯票的實際結算金額,按照特定格式編制往賬借方資金清算報文,經復核后,通過本行會計核算系統和聯網的人民銀行小額支付系統,向該匯票的付款銀行發送票據正、反面彩色影像(匯票收款人為個人的,一并發送個人身份證件影像)和往賬借方資金清算報文。

收款銀行編發的“銀行匯票”往賬借方資金清算報文內容包括:(1)匯票號碼、簽發日期、出票金額、實際結算金額及匯票多余金額;(2)匯票簽發銀行的行名、行號、機構代碼及其所在?。ㄊ小^)名稱;(3)收款人及付款人的全稱、賬號;(4)收款銀行的行名、行號及機構代碼;(5)匯票密押及資金清算報文密押;(6)付款銀行反饋回執的最遲截止時間,付款銀行反饋回執時間最遲不超過1天。

(三)付款銀行接收處理影像信息

付款銀行接到收款銀行發送的匯票影像及其“借方資金清算報文”,分別打印紙質憑證,對照留存的匯票第一聯審核確認:(1)資金清算報文內容齊全、格式合規、密押正確,其收報行確為本行;(2)匯票確為本行簽發,其影像清晰,密押、簽章和付款銀行機構代碼正確;(3)資金清算報文及匯票影像的各相關要素與匯票第一聯留存卡完全相符。

付款銀行審核匯票影像及其“借方資金清算報文”無誤后,即通過支付系統清算中心向收款銀行反饋“匯票付款確認回執”。其內容包括:(1)所承付匯票的號碼、簽發日期、出票金額及實際結算金額;(2)匯票簽發銀行的行名、行號、機構代碼及其所在?。ㄊ?、區)名稱;(3)收款人及付款人的全稱、賬號;(4)收款銀行的行名、行號及機構代碼;(5)匯票付款確認回執報文密押。

支付系統清算中心接收并向收款銀行轉發付款確認回執,同時向付款銀行發“匯票款項清算通知”。付款銀行根據“匯票款項清算通知”、“借方資金清算報文”和匯票影像的紙質憑證,打印記賬憑證處理賬務。如果匯票的實際結算金額少于匯票簽發金額,付款銀行同時打印匯票多余款收賬憑證,向付款人退還匯票多余款。

(四)付款銀行依據法規辦理退票

銀行匯票的付款銀行依據結算票據法規審核匯票影像,確認存在合規退票事由時,即向收款銀行發送“拒付退票報文”信息?!熬芨锻似眻笪摹卑ǎ海?)拒付退票理由;(2)當次拒付的匯票號碼、簽發日期、出票金額、實際結算金額及匯票多余金額;(3)匯票簽發銀行的行名、行號、機構代碼及其所在?。ㄊ?、區)名稱;(4)匯票收款人及付款人的全稱、賬號;(5)匯票收款銀行的行名、行號及機構代碼;(6)匯票密押及“拒付退票報文”密押。收款銀行收到付款銀行發送“拒付退票報文”信息,應即反饋回執。

在清算銀行匯票結算款項過程中,付款銀行針對票面文義的合規退票事由有:(1)匯票實際結算金額的大、小寫不符;(2)匯票金額、匯票日期或匯票收款人名稱等規定禁止更改的事項已被更改;(3)規定的匯票可更改事項,原記載人未簽章證明;(4)匯票背書不連續,或持票人未在“提示付款簽章處”簽章;(5)匯票已超過付款期限;(6)收款人或被背書人轉讓已記明“不得轉讓”的匯票;(7)票面污損、無法辨認;(8)該匯票系偽造或經過變造;(9)此票據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流通使用。此外,付款銀行針對票面文義以外的合規退票事由有:(1)本行未簽發過此匯票;(2)匯票已被持票人掛失止付;(3)匯票持票人未給付對價,而以欺詐、盜竊、脅迫等違法手段取得;(4)持票人因重大過失,取得不符合票據法規的匯票。

除上述合規退票事由外,付款銀行對有疑問的匯票影像信息,如接收的匯票部分影像或字跡不清晰、匯票影像與及其“借方資金清算報文”的相關要素不符、持票人為個人的匯票未附加身份證復印件影像等,付款銀行應向收款銀行發送“匯票查詢報文”,待收到明確查復后再作處理。

銀行匯票申請書范文2

本人認為我們銀行機構只是提高防范假匯票的意識和能力是不夠的,俗話說“以彼之道還施彼人之身”。犯罪份子既然能利用科學方法實施詐騙,我們也應該用科學的方法改進票據及措施來阻止詐騙。本人有以下方法來改進匯票及措施,供高管人員和同仁們參考。

第一,應在人民銀行網上查詢系統里設立一個匯票查詢系統,就像身份證識別系統一樣,其主要功能是給各家商業銀行提供匯票的有關信息。

第二,對匯票的第二聯進行改進,如下圖比其他1、3、4聯長一部分票根聯。

第三,創新后的流程和創新前流程區別在于簽發和鑒別上如下圖。

具體使用方法舉例說明如下:

假設:A市建筑公司到開戶行A行辦理銀行承兌匯票后到異地B市鋼材經銷公司買了一百萬元的鋼材,鋼材經銷公司拿到銀行承兌匯票后,由于急需資金到B市農村信用社申請辦理貼現。

一、A銀行接到建筑公司的匯票申請書后,簽發銀行承兌匯票(如下圖)后,匯票的第二聯左聯返還給建筑公司辦理購貨。匯票的第二聯右聯(票根聯)通過掃描發送到人民銀行網上匯票識別系統里。

二、B信用社信貸員接到鋼材經銷公司的A銀行承兌匯票第二聯左聯后,在網上進入到人民銀行網上匯票識別系統,按匯票號碼找到右聯票根并打印。然后用左聯和票根的打印件核對(如下圖)無誤后,方可辦理貼現。

此辦法的理論依據是馬克思的唯物辯證法中的《運動和靜止》辯證關系原理,馬克思在閘述此原理時曾說過,人只能跳進一次同樣的河流,同樣蓋章時只能蓋一次同樣的位置,而且撕紙時也只能撕一次同樣的部位。因此以上辦法是科學之舉。

此辦法的優點有以下三點:

(一)鑒別容易,已往用一查、二聽、三摸、四比、五照的方法已經過時。

(二)因無需防偽縮微文字、銀線、油墨、磁條等,所以大大降低了匯票的成本。

(三)辦理貼現或質押貸款時,不必到鑒發行系統鑒別真偽,而且給信貸資金提供了百分百的安全。

銀行匯票申請書范文3

本文通過對掛失止付、公示催告、提訟三種制度在實踐中應用的分析,認為我國票據喪失后的法律補救措施已遠遠落后于銀行業務的發展,在實際中無法操作,以致于失票人的權利得不到保障,進而對票據喪失后權利救濟的法律提出改進的建議。

票據喪失,是指持票人非出于本意而喪失對票據的占有。票據喪失有絕對喪失與相對喪失之分,前者又稱票據的滅失,指票據從物質形態上的喪失,如被火燒毀、被洗化或被撕成碎片等。后者又稱票據的遺失,是指票據在物質形態上沒有發生變化,只是脫離了原持票人的占有,如持票人不慎丟失或被人盜竊或搶奪。

票據的喪失在票據實務中經常發生,由于票據具有流通性和無因性等特點,使得票據在喪失后如果不及時采取有效的救濟措施,很可能導致失票人喪失票據利益。但是同時,失票人所采取的措施又必須是合乎法律規定的,否則不能產生相應的救濟效果,我國法律規定的票據喪失的救濟措施相對來說還是比較多的,如《票據法》中規定有掛失止付制度、公示催告制度、提訟制度?!睹袷略V訟法》中也有專門公示催告程序的規定等。這應該是我國票據立法前瞻性的一個表現,但措施的操作性差,這是其中的不足。筆者就曾遇到有人到銀行止付匯票,但由于單位簽發的均為非現金匯票,全國各地都可兌付,如何掛失?到哪個法院去申請公示催告和提訟,在現在電子記賬的時代,也許在采取這些措施之前,匯票就被人套現了,同時,法律對此類匯票也做了禁止掛失的規定,因此,銀行對此類業務一般是不予受理。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加深,特別是WTO加入,貿易大量增加將使非現金結算成為主要方式,流通票據喪失后如何補救成為一個亟待解決的問題,本文下面以銀行匯票為例來分析票據喪失后的我國法律保障存在的問題。

一、現行法律對票據喪失后權利救濟的規定

1、掛失止付制度

掛失止付是我國傳統的做法,自民國以來就有,一直保留至今,1929年票據法第15條規定:“票據喪失時,執票人應即為止付之通知?!蔽覈F行《票據法》第15條第1款規定:“票據喪失,失票人可以及時通知票據的付款人掛失止付,但是未記載付款人或者無法確定付款人及其付款人的票據除外。”

掛失止付,是指失票人向付款人告知票據喪失的情形,指示付款人對已經喪失的票據停止止付?,F行的掛失止付制度具有以下特點:(1)發出掛失止付的主體只能是真正票據權利人,即只限于那些能夠依靠背書的連續性證明其權利的存在,并且是以合法手段取得票據的人。(2)必須是權利人已經喪失票據,而且喪失的票據是可以掛失止付的票據。中國人民銀行1997年9月19日頒布的《支付結算辦法》第48條規定:“已承兌的商業匯票、支票,填明‘現金’字樣和付款人的銀行匯票以及填明‘現金’字樣的銀行本票喪失,可以由失票人通知付款人或付款人掛失止付。未填明‘現金’字樣和付款人的銀行匯票以及未填明‘現金’字樣的銀行本票喪失,不得掛失止付?!保?)失票人應當在通知掛失止付后3日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訟?!镀睋ā返?5條第3款規定:“失票人應當在通知掛失止付后3日內,也可以在票據喪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訟?!边@說明掛失止付只是一種臨時性的措施,付款人在得到掛失通知之后并沒有對通知事實進行審查的義務,只不過為了防止失票人到法院采取措施之前發生票款被他人冒領的危險,付款人協助采取的救濟方法,權利人要想確定其對票據權利的擁有,必須有人民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予以除權判決或通過訴訟解決。

掛失止付中,付款人或者付款人的責任有一個時間限制,《支付結算辦法》第51條規定:“付款人或者付款人在收到掛失止付通知書之前,已經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承擔責任。但是,付款人或者付款人以惡意或者重大過失付款的除外?!边@說明付款人或者付款人收到掛失止付通知書時,只有查明確未付款,應立即暫停支付。假如票款在掛失止付之前已被惡意持票人冒領,付款人或其人在已盡到了形式審查義務的前提下就不再承擔責任,失票人只能自己承擔向不當得利人或侵權人請求返還利益或賠償損失的責任。而且付款人或者付款人自收到掛失止付通知書之日起12日內沒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書的,自第13日起,持票人提示付款并依法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承擔責任。

2、公示催告制度

公示催告是指具有管轄權的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以公示催告的方式催告不明的利害關系人,在法定期間內申報權利,逾期無人申報,作出宣告票據無效(除權)判決,從而使票據權利與票據相分離的一種制度。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8章專門規定了公示催告程序,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作了更細致的規定。在此不一一贅述。

3、提訟制度

我國《票據法》第15條第3款規定,失票人應當在通知掛失止付后3日內,也可以在票據喪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訟。提訟是我國《票據法》規定的失票人對喪失票據予以補救的另一方法。但僅有《票據法》第15條的規定,而對于提訟的條件、程序、判決等具體內容我國尚沒有法律規定,這在實踐中是無法操作的。這有待于我國的有關部門在借鑒國外的相關立法經驗的基礎上,盡快制定出這方面的實施細則或司法解釋。

二、實踐中票據喪失后法律保障應用的分析

1、我國匯票結算方式的沿革

八十年代到九十年代初的時候,我國大部分銀行還是手工簽發匯票,銀行接到匯款人提交的匯票委托書,審查無誤后,辦理轉帳或收點現金。簽發行和兌付行通過“聯行往來”“匯出匯款”科目結算。當時的聯行往來一般通過郵寄的方式,銀行有專門的聯行信封,但這種方式比較慢,而且也怕郵寄途中丟失。因此匯票上一般填寫兌付行的行名和行號。主要規定有:

﹙1)簽發跨系統轉帳匯票,兌付行名稱和跨系兌付行名稱可以不填,但必須填明兌付地名稱。

(2)簽發限額(當時規定為20萬元,含20萬元)以上的銀行匯票(不分系統內外),均應在匯票上填明兌付地指定兌付的銀行名稱和行號,同時簽發行應于當天(最遲不超過次日上午)向指定的兌付銀行按規定格式拍發核對電報。

九四、九五年以后,隨著電腦的普及,銀行逐漸用多用戶電腦記帳代替了手工記帳,銀行各支行之間也逐漸聯網,由剛開始的市聯網發展到現在的全省聯網,這樣,雖然簽發行簽發匯票和兌付行兌付的基本核算手續沒有根本的變化,只是把以前的聯行往帳、聯行來帳科目換成了“清算資金往來”類似的科目。但聯行資金的結算發生了重大的變化,取消了以往的郵寄方式,直接通過網絡清算,當天兌付匯票,當天清算匯差,縮短了聯行資金的在途時間,提高了資金的安全性和利用率。九六年,《票據法》出臺,簽發匯票的主要規定也發生了變化:

(1)簽發行不得為單位簽發現金銀行匯票。

(2)簽發行為個體經濟戶或個人簽發的填明“現金”字樣并填明付款行的銀行匯票喪失,可以由失票人通知簽發行或付款行掛失止付。

(3)簽發50萬元以上的大額銀行匯票,需要向人民銀行移存資,移存資金的方法、時間以及大額銀行匯票的兌付和結算,必須按當地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執行。(這一條隨著經濟和網絡的發展已成為多余,于1997年12月1日隨著人民銀行《支付結算辦法》的頒布實施而被取消。只有各商業銀行跨系統匯劃款項和系統內50萬元以上大額匯劃款項仍通過人民銀行清算資金和轉匯。)

從我國簽發匯票方式的變化可以看出,在手工簽發匯票時期,由于填寫兌付行行名和行號或兌付地名稱,失票人可以有一確定的“付款地”,三種制度是適用的,而現在由于“非現金銀行匯票”取消了填寫兌付行和兌付地的規定,沒有了確定的票據支付地,三種制度的法律規定已成為海市蜃樓,只能看不能用。

2、協助防范的應用

事實上,我國實踐中對大額轉帳匯票也有協助防范的例子,以前是通過傳真,現在由于銀行之間的網絡化,則直接通過清算中心發郵件,各行打印出來,迅時便可傳遍全國。下面舉一個協助防范的例子。

關于協助防范一份遺失銀行匯票的通知

1998年×月×日××字(1998)第×號

××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計劃單列市分行,蘇州、三峽、濟南、杭州、浦東分行:

接××省分行報告,其所屬××市支行(行號××)簽發的一張銀行匯票在持票人手中被盜,出票日期為1998年×月×日,匯票號碼為××,金額為××元,匯票申請人為××公司第三項目經理部,收款人為××公司。

請各行接此通知后,速轉發所屬,協助防范。如發現該匯票,應立即與××省××市支行聯系。

聯系電話:×××××

聯系人:×××

但這種范例并沒有被立法上所采納,只有銀行的“關系戶”或在銀行有“關系人”,銀行才有可能協助防范,但銀行沒有義務采取這項措施,并且任何時候對匯票的支取與否都不承擔任何責任,因為法律對其沒有形成約束,銀行協助不協助完全看自己高興與否。

三、我國票據喪失后權利保障法律的分析

1、掛失止付制度的分析

從以上可以看出,掛失止付在銀行匯票中僅限于填明“現金”字樣和付款人的銀行匯票。而在中國人民銀行《支付結算辦法》第58、59條中有“申請人或者收款人為單位的,不得在‘銀行匯票申請書’上填明‘現金’字樣。”“簽發現金銀行匯票,申請人和收款人必須均為個人”的規定,這就把單位排除在失票后權利得到保護之外,而在大量的商品交易中,單位是占絕大多數的主體。法律應當具有普遍性,我說法律的對象永遠是普遍性,而決不考慮個別的人以及個別的行為①。現在的掛失止付制度只保護了少數者的利益,這是不符合法律精神的。

假如私營企業單位為了防止匯票丟失,均以個人名義辦理現金匯票,他首先應考慮到現金匯票有一個缺陷,填明“現金”字樣的銀行匯票不得背書轉讓,(《支付結算辦法》第27條)再者就是簽發現金匯票一定要填寫付款人的名稱,也就是說,現金匯票必須是一開始就確定去何處交易的情況下才能申請,這樣就限制了匯票的流通性和使用范圍。這與票據法的宗旨“保障票據活動中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毕噙`背。

付款人和“現金”字樣是并列的,即填寫付款人的匯票一定是現金匯票。由于銀行聯網業務的發展,現在在某一地方簽發匯票,全國各地只要是參加“全國聯行往來”的銀行機構都可以兌付,而且只要是在提示付款期內(《支付結算辦法》規定是一個月)不受背書次數的限制。和以前手工簽發時期相比,這無異是一個巨大的進步,但我們的法律和制度呢?1988年《銀行結算辦法》中曾規定,如果遺失的是填明收款單位或個體經濟戶名稱的匯票,銀行不予掛失,但可通知收款單位或個體經濟戶、兌付銀行、簽發銀行,請其協助防范。但現在法規和規章卻連協助防范的措施也沒有了,經濟發展了,法律卻沒有跟上時代的步伐。

我國商業銀行多是國有商業銀行,國家在制定法律和制度時有一定的偏向。因為實務中使用的票據,大多是由銀行充任付款人或者付款人,而這些銀行大部分是國有銀行,在失票人和付款人之間的利益砝碼上,在掛失止付這種措施中,向付款人傾斜②。但這同時也向未支付對價或者非法獲得票據的人傾斜了。隨著我國經濟改革的深入和WTO的加入,越來越多的外資銀行將涌入我國,商業銀行的“國有”概念將逐步淡化,銀行是以平等的民事主體身份參加商業活動,失票人和付款人所處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我們在不給銀行增加更多的羈束時,同時也要考慮保護失票人的利益。

《支付結算辦法》第55條規定“銀行匯票的付款人是本系統出票銀行或跨系統簽約銀行審核支付匯票款項的銀行?!边@里我們再研究一下的概念,,指人于權限內,以本人(被人)名義向第三人所為意思表示或有第三人受意思表示,而對本人直接發生效力的行為③。這里強調的是人需以本人名義,倘若只有本人行為,就是自己行為,不是?!渡虡I銀行法》第22條規定:“商業銀行分支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在總行授權范圍內依法開展業務。”這說明每個商業銀行盡管有很多的分支機構,但是一個法人主體。某地銀行簽發匯票,到另一地的本系統銀行兌付,這實際上是銀行出票后仍由自己兌付,至于資金怎么清算是銀行內部的問題,因此,只有跨系統簽約銀行才是付款人。根據《票據法》第15條規定“未記載付款人或者無法確定付款人及其付款人的票據除外。”簽發行簽發匯票時雖未寫明兌付行,但各商業銀行簽發的銀行匯票可以在各地的系統內銀行分支機構兌付,因此,銀行匯票本身就隱含了付款人在內,那就是簽發匯票的商業銀行本身。實際工作中這類銀行匯票是被排除在掛失止付之外的。但其法律依據的可行性卻是令人懷疑的。

2、對公示催告程序的幾點質疑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93條規定:“按照規定可以背書轉讓的票據持有人,因票據被盜、遺失或者滅失,可以向票據支付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边@里的票據支付地應是按票面金額兌付給正當持票人的銀行所在地。在手工記帳時,由于匯票上均記載付款行的行名和行號,票據支付地易確定,但現在除現金匯票仍寫明付款行名稱外,轉帳匯票均不再填寫付款行名稱,喪失后的匯票,假如被惡意持票人占有,全國各地參加“全國聯行往來”的銀行都可兌付,哪里是票據支付地?失票人又到何處去申請公示催告?而基層人民法院所管轄的范圍相對于票據的流通區域來說,又實在是太狹窄了。基層人民法院受理公示催告后,公告應張貼于人民法院公告欄內,并在有關報紙或其它宣傳媒介上刊登,人民法院所在地有證券交易所的,還應張貼于該交易所。(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29條)法律沒有規定某一全國性的報紙專門登載公示催告事項,諸如票據喪失的時間、地點、原因,票據的種類、號碼、金額、出票日期、付款日期、付款人名稱、收款人名稱等。這樣,基層法院很難做到費時費力的去找一全國性報紙去公示催告,因此,這里的“有關報紙和其他宣傳媒介”一般是地方性的。假設某一丟失的匯票已被正當持票人在某地基層法院申請公示催告,然而這張匯票卻被惡意持票人攜帶至另一地,他又利用這張匯票與善意相對人進行交易。善意相對人又如何得知這張匯票已在遙遠的某地被申請公示催告,是一張帶有瑕疵的票據呢?我們總不能要求每個交易主體在接受票據時都要詢問“票據是否帶有瑕疵?”或是親自認真詳細的核實一番。即使他真的這樣去做,他也未必能得知,而且冒貽誤商機之險。法律為了保護交易安全,專門有規定保護善意相對人的權利,國際上的票據法對善意取得都有明確的規定,(《日內瓦統一匯票本票法》第16條第2款規定:匯票持有者因任何原因失去其匯票時,其已依前項規定(即背書的連續性)對該匯票證明其權利之持票人,無放棄此項匯票之責任,但其取得匯票有惡意或重大過失者,不在此限。)我國票據法第12條也有類似的規定。在交換日益頻繁的現代社會,國外立法越來越傾向于交易安全的優先保護而不得不因此犧牲所有人的返還原物利益,所有人只能向非法轉讓人請求損害賠償④。這種情況下,一張票據被盜或丟失后,非法持票人偽造簽章取得票面金額,失票人(被偽造人)、正當持票人或付款銀行都可能因為票據偽造遭受直接的經濟損失。(我們這里不討論票據偽造的法律責任)但從理論上說,票據偽造人(非法持票人)是票據偽造的最終責任人,失票人(被偽造人)、正當持票人或付款銀行的損失可以從票據偽造人(非法持票人)處得到補償,但實踐中往往出現票據偽造人(非法持票人)攜款逃跑無處追尋或者票據偽造人(非法持票人)將騙來的錢揮霍一空,喪失償還能力的情況。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95條第2款規定:“公示催告期間,轉讓票據權利的行為無效?!边@條規定沒有考慮到公示催告期間善意取得人的權利。我們認為這條規定不妥,主要理由在于:公示催告與其他補救措施一樣,在保護失票人的同時,必須充分考慮善意持票人的正當權益⑤。法律的的保護對象,應考慮票據的性質、交易安全和社會的公平正義,關于這一點,前面已有詳述。另外,公示催告期間轉讓行為無效,說明公示催告前和公示催告期滿后,轉讓票據權利的行為是有效的。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公告期滿后仍沒有人申報權利,只有失票人申請,法院才做除權判決,如失票人不申請,法院不主動做除權判決,這時票據恢復流通。當然,對于銀行匯票來說,沒有公示催告后的轉讓,因為《民事訴訟法》規定公示催告的期間不少于60日,而銀行匯票的付款期限是一個月。但對于商業匯票來說,(商業匯票是與銀行匯票相對應的一類匯票,根據承兌人的不同,商業匯票分為銀行承兌匯票和商業承兌匯票兩種。)是可能有公告期滿后的轉讓,因商業匯票的付款期限,最長可以是6個月。假如一人在公告期內善意取得票據,另一人在公告期前或公告期滿后惡意取得票據,前者無效而后者有效,這在法理上是講不通的,而且也不符合公示催告程序的宗旨:既要救濟失票人,同時也不得因此而影響票據的正常流通。

公示催告期間有利害關系人申報權利,法院就應終結公示催告程序,這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96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30條、231條都有規定。但公示催告程序終結后若利害關系人請求付款,付款行是否付款?法律在這方面卻沒有規定。付款行若拒絕付款,沒有依據,若不拒絕,失票人則喪失了利用公示催告程序獲得救濟的機會。因此,法院應當在控制住票據款項后,才可以終止公示催告程序。

2000年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票據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對公示催告在失票救濟一節專門進行了規定,比如規定有“出票銀行所在地人民法院”“全國性報紙上刊載”等,這無疑對失票人尋找救濟途徑提供了法律依據。但基層法院相對全國來說畢竟是滄海之一粟,這些手續的操作與異地銀行支付票款有很大的時間差,可能會對失票人造成延誤,最后也許會引起失票人、銀行、善意持票人之間的糾紛,不能達到預期的效果。

3、我國的提訟制度應當完善

我國《票據法》第15條第3款規定“或向人民法院提訟?!睊焓е垢妒且环N救急措施,必須與申請公示催告和提訟結合起來使用。公示催告一般所需時日較長,我國《民事訴訟法》上規定不少于60日,倘若失票人的票據是絕對喪失,不是落如第三人之手,而他對票據上的款項又急需,這時再用公示催告程序就不太妥當,而提訟制度就彌補了這方面的不足。但我國法律只簡單規定提訟,至于如何提訟,向誰提起,訴訟的程序和結果怎樣,法律并沒有這方面的規定,這不能不說是一大缺陷。

四、其它國家和地區有關票據喪失的法律規定

1、英美法系的提訟制度

《英國票據法》第69條規定:“匯票在到期日前喪失的,匯票持有人應請求發票人另行給予相同意旨的匯票,必要時刻應向發票人提供保證,如果所聲稱喪失的匯票再度出現時,擔保發票人得以對抗第三人。若被請求的發票人拒絕給予匯票副本,則應強制執行?!钡?0條規定:“關于匯票喪失的任何訴訟程序,法院或法官應裁定不得掛失,若能提供使法庭或法官認為滿意的擔保以對抗該匯票主張權利的任何人的不在此限。”⑥

《美國統一商法典》第3節第804條規定:“因毀滅、被盜或其他原因而喪失票據的,其所有人應就其所有權,阻止其提示票據的事實和票據條款作出適當證明后,以自己的名義提訟,并向票據上負責的任何當事人追償,法院應要求其提供保證,以擔保被告不因就票據提出的其他權利主張而受損失?!雹?/p>

我國香港特區奉行的是英國法,《香港匯票條例》第69條規定:“凡任何匯票在逾期前已遺失,在遺失時該匯票持有人的人可向出票人提供保障,以在指稱已遺失的匯票尋回而出票人遭索償時,對出票人作出補償。如出票人在有上述請求作出時拒絕給予該匯票復本,可依法強迫出票人給予該復本?!钡?0條規定:“在就任何匯票而采取的法律行動或進行的法律程序中,法庭或法官可命令,只要有人對任何其他人就有關票據提出的申請提供令法庭或法官滿意的補償,則不得確立該匯票的遺失事宜?!雹?/p>

從以上可以看出,英美法票據喪失后主要是在票據到期日之前,要求出票人補簽一張匯票,如出票人主張提供擔保,失票人應當提供,失票人提供擔保后出票人仍拒絕補簽,失票人可以向法院提訟,由法院強制其補簽。另外,失票人提供保證,擔保被告不因就票據提出的其他權利主張而遭受損失后,失票人也可以票據上的其他債務人為被告向法院提訟。

但國外票據一般是成套票據,比如商業匯票經常是兩張一套,但債務只有一筆,因此第一張上說明“付一不付二”First(Secondbeingunpaid),在第二張上則記明“付二不付一”Second(Firstbeingunpaid)。因此對提訟制度也不能照抄照搬,而應當在借鑒的基礎上加以改進,比如說:失票人可以在向付款人提供了擔保的情況下,請求付款。至于擔保的方式,可以有多種,如保證、抵押、質押等,這時,倘若付款人不付款,失票人就可向法院提訟,強制付款人付款。在法律規定的付款期過后,失票人可以訴訟程序請求法院解除擔保。當然,付款人付款后,又有善意第三人提示付款,且付款人須得以付款,這時,若擔保不足以補償付款人損失的,應規定付款人可以程序請求失票人賠償損失。

2、我國臺灣《票據法》的相關規定

臺灣《票據法》第18條規定:“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得為止付之通知,但應于提出止付通知后5日內,向付款人提出為申請公示催告之證明,未依前項但書規定辦理者,止付通知喪失效力?!钡?9條規定:“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公示催告程序開始后,其經到期之票據,聲請人得提供擔保請求票據金額之支付,不能提供擔保時,得請求將票據金額依法提存,其未到期之票據,聲請人得提供擔保,請求給予新票據?!雹釓呐_灣的票據法可以看出,票據喪失后,首先向付款人發出止付通知,但發出通知后5日內,必須向付款人提出聲請公示催告的證明。臺灣《票據法》規定的公示催告的作用有:⑴防止善意人受讓票據,票據如系被盜或遺失時,雖因有止付通知,即足以防止其冒領,但究不能防止該票據落于善意人之手,斯時仍不能不對之付款,因此為防止他人之善意受讓,即不能不籍助于公示催告程序,該公示催告之布告,不僅應貼于法院之牌示處,并登載于公報或新聞紙,且應貼于交易所。如是雖不敢謂家喻戶曉,人盡皆知,單畢竟使善意受讓人之機會,大為減少⑩。⑵取得除權判決。⑶可以要求支付票據金額或提存。⑷可以請求給予新票據。由此可見,臺灣的公示催告程序涵蓋了英美法系提訟的作用,無須另行規定提訟制度。

五、對票據喪失后法律救濟立法完善的建議

筆者建議票據喪失后補救的立法應包含以下內容:⑴未到期之票據喪失,失票人可以及時通知付款人(此可規定為簽發匯票之付款人之分支機構)掛失止付,收到掛失止付的付款人,應當即刻通過網絡通知各商業銀行各地參加聯行往來分支機構(以防以后各商業銀行間統一票據,互相能代為支付)暫停支付,但分支機構收到通知前已支付者不在掛失止付保障之列。且失票人應當在通知掛失止付后3日內,向付款人提供向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之證明。⑵公示催告期間,若有利害關系人申報權利,人民法院應依法凍結票據之款項,宣告公示催告程序終結,依普通訴訟程序處理票據糾紛事宜。⑶失票人提供擔保后,也可向付款人請求給付票據之款項,若失票人拒絕給付,失票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訟,請求強制給付。⑷付款人向失票人付款后,又遇善意第三人提示付款的,若擔保不足以補償向第三人支付之款項,付款人可以訴訟程序向失票人追償。同時,鑒于我國地域遼闊,為兼顧失票人和善意受讓人的利益,筆者認為票據喪失后的補救措施也應用上科技手段,不妨由各商業銀行總行專門設立網站或統一由人民銀行總行設立一個網站,并告知全國,在上面專門登載掛失止付和公示催告的票據,以便使交易人及時得知所接受票據是否為正當票據,進而決定是否進行票據行為。

【參考文獻】

①盧梭,《社會契約論》,北京,商務印書館出版,1980年版,50頁

②王小能,《中國票據法律制度研究》,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146頁

③王澤鑒,《民法總則》,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440頁

④張俊浩,《民法學原理》,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435頁

⑤王小能,《中國票據法律制度研究》,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150頁

⑥郭鋒,常風編,《中外票據法選》,北京,北京理工大學出版社,1991年版,126-127頁

⑦同上174頁

⑧見《香港匯票條例》1994年11月1日香港行政局頒布中文本

銀行匯票申請書范文4

[關鍵詞] 國際結算票據信用證

國際結算(International Settlement)是一項國際銀行業務(International Banking),指為清償國際間債權債務關系或跨國轉移資金而通過銀行來完成的跨國(地區)貨幣收付活動,是國際間結清貿易和非貿易往來而產生的債權和債務所采用的形式。國際結算的方式有兩類:一類是屬于商業信用的結算方式,即由出口商和進口商相互提供信用,如匯付、托收等;另一類是屬于銀行信用的結算方式,即由銀行提供信用來進行債權債務的清償,如信用證、信用保證書等。

一、國際結算的工具

國際結算工具是指國際結算中使用的信用或金融工具。信用工具也稱金融工具(Financial Instruments),是以書面形式發行和流通,用以證明債權人權利和債務人義務的契約證書?,F代國際結算中使用的信用工具主要是票據(Notes or Bills)。

票據是具有一定格式、載明確定金額、到期由付款人對持票人或其指定人無條件支付一定款項的信用憑證。票據主要具有四個特征:①流通性,即票據的轉讓,可以憑交付或背書后交付就能完成,而無須通知債務人。②無因性,即指票據流通過程中的持票人行使票據權利時,不必向票據債務人陳述或證明該票據產生或轉讓的原因,只要持票人是自己依法取得的,票據債務人必須對持票人支付票款。③文義性,由于票據的無因性,決定了票據債務人只能根據票據的文字記載來履行付款義務。④要式性,指票據的形式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票據上的必要記載項目必須齊全且符合法律規定。票據的形式有多種,主要有匯票、本票和支票等。

1.匯票

根據《英國票據法》中的定義,匯票(BILL OF EXCHANGE)是由一人向另一人簽發的,要求即期、定期或在可以確定的將來時間向指定人或根據其指令向來人無條件支付一定金額的書面命令。 匯票的內容必須包括“匯票”字樣、無條件付款命令、確定的金額、付款人名稱、收款人名稱、出票日期和出票人簽字。匯票可根據劃分依據不同分為5個種類:按出票人是否為銀行,可分為銀行匯票和商業匯票;按承兌人是否為銀行,可分為銀行承兌匯票和商業承兌匯票;按付款期限不同,可分為即期匯票和遠期匯票;按匯票是否附有商業單據,可分為光票和跟單匯票;按匯票當事人的關系不同,可分為一般匯票和變式匯票。

2.本票

本票(PROMISSORY NOTES),又被稱為即期匯票。根據《英國票據法》,本票是一人向另一人簽發的,約定即期或定期或在可以確定的將來時間向指定人或根據其指示向來人無條件支付一定金額的書面付款承諾。根據我國《票據法》規定,本票的絕對必要記載內容有6個方面:“本票”字樣、無條件支付承諾、確定的金額、收款人名稱、出票日期和出票人簽章。本票根據劃分依據不同分為3個種類:按出票人是否為銀行,可分為銀行本票和商業本票;按付款期限不同,可分為即期本票和遠期本票;此外除一般企業和個人簽發本票外,一國的中央銀行和財政部也可以簽發本票,包括銀行券和國庫券等。

3.支票

根據我國《票據法》中的定義,支票(CHEQUE)是出票人簽發的,委托辦理支票存款業務的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我國《票據法》規定,支票必須記載以下事項:表明“支票”的字樣、無條件支付的委托、確定的金額、付款人名稱、出票日期和出票人簽章。支票根據收款人抬頭不同,可分為記名支票和無記名支票;根據支票對付款有無特殊限制,在國外分為普通支票與劃線支票,在國內分為現金支票與轉賬支票;此外還有保兌支票,銀行支票等。

二、國際結算的基本方式

國際結算方式是國際結算的核心內容?;窘Y算方式即狹義的國際結算方式,其主要作用是解決國際間資金劃撥、轉移,或資金從債務人流向債權人的途徑和渠道問題,程序性很強?;窘Y算方式主要包括信用證、匯付、托收這3種方式。

1.信用證

信用證(Letter of Credit)簡稱L/C)是銀行應開證申請人的要求,向第三者開立的承諾在一定期限內憑規定的單據支付一定金額的書面文件。信用證屬于銀行信用,采用的是逆匯法。 它的出現在很大程度上解決了買賣雙方之間互不信任的矛盾,被廣泛應用于國際貿易之中,成為當今國際貿易中的一種主要的結算方式。

信用證業務有以下三個基本性質:①開證行負第一性付款責任。信用證結算方式是以銀行信用為基礎的,開證行以自己的信用做出付款保證,處于第一付款人的地位。②信用證是一項自足文件。雖然信用證的開立是以買賣合同為基礎的,但是信用證一經開出,各方當事人的責任與權利都必須以信用證為準。③信用證是一項純粹的單據業務。受益人要保證收款,就一定要提供與信用證條款相符的單據。

信用證業務下的當事人,了解信用證并且理解信用證條款非常重要。一般來說,信用證必須包括以下幾方面內容:①信用證本身的說明,即信用證類型、參照信息、交單期、到期日及到期地點等。②信用證當事人,最基本的當事人有三個,即開證申請人、開證行、受益人,此外,信用證結算方式還可能有其他當事人,如通知行、議付行和付款行、保兌行等。③信用證金額和匯票條款。除非另有說明,信用證金額為信用證下受益人可以支取的最大金額。④貨物條款。信用證的貨物條款一般包括貨物名稱、規格、單價和數量等。⑤運輸條款。信用證的運輸條款一般包含裝運地及目的地、最遲裝運日以及可否分批或轉運等。⑥單據條款。一般單據條款包括所需單據的正本及副本份數、單據名稱及制單要求。信用證項下的主要單據有匯票、發票、提單、保險單、裝箱單和重量單以及產地證和檢驗證書等。⑦其他規定。信用證中的其他規定出現在信用證“附加條款”或“特殊條款”中,常見內容有匯票出票條款、交單期、銀行費用、不符點費、電匯索償條款、扣傭要求、船籍或航線限制條款、嘜頭及給銀行的指示等。

2.匯付

匯付(remittance),又稱匯款,是付款人通過銀行,使用各種結算工具將貨款匯交收款人的一種結算方式。匯付屬于商業信用,采用順匯法。匯付業務涉及的當事人有四個:付款人(remmitter)、收款人(payee或beneficiary)、匯出行(remittingbank)和匯入行(payingbank)。其中付款人與匯出行之間訂有合約關系,匯出行與匯入行之間訂有合約關系。在辦理匯付業務時,需要由匯款人向匯出行填交匯款申請書,匯出行有義務根據匯款申請書的指示向匯入行發出付款書;匯入行收到會計提示委托書后,有義務向收款人解付貨款。

相對其他結算方式,在匯付方式下,銀行不需要處理單據,銀行手續比較簡單,因此其費用比較低,但仍有一些問題需要注意。匯付有三種方式:信匯(Mail Transfer,簡稱M/T)、電匯(Telegraphic Transfer,簡稱T/T)和票匯(Remittance By Banker's Demand Draft,簡稱D/D)。票匯方式下,信用不好的匯款人可能會使用假匯票或變造過的匯票。信匯或電匯下,匯款人也可能將辦理好匯款手續的銀行電匯或信匯收據傳真給收款人后,再在款項解付前向匯出行提出撤消匯款的要求。因此,作為采用匯付方式的受款人,對這些問題應該倍加關注。

3.托收

托收(Collection)是出口商通過出具匯票、委托銀行向進口商收取貨款的方式。托收屬于商業信用,采用的是逆匯法。與匯款結算方式不同的是,托收不是進口商或債務人的主動付款,而是出口商或債權人的催收,并且收款對象是進口商而不是其他人。

托收方式的當事人有委托人、托收行、代收行和付款人。委托人(principal),即開出匯票委托銀行向國外付款人代收貨款的人,也稱為出票人(drawer),通常為出口人;托收行(remitting bank)即接受出口人的委托代為收款的出口地銀行;代收行(collecting bank),即接受托收行的委托代付款人收取貨款的進口地銀行;付款人(payer或drawee),即托收行的付款人,通常為進口人。上述當事人中,委托人與托收行之間、托收行與代收行之間都是委托關系,付款人與代收行之間不存在任何法律關系。

托收主要是建立在商業信用上,委托人能否收到貨款,完全視進口人的信譽好壞,風險較大。因此,采用托收方式的出口商可采取一些降低收款風險的預防措施,包括加強對進口商自信調查、了解進口國家有關規定等。

銀行匯票申請書范文5

(一)為了規范小企業的會計核算,提高會計信息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和法規,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不對外籌集資金、經營規模較小的企業。

本制度中所稱“不對外籌集資金、經營規模較小的企業”,是指不公開發行股票或債券,符合原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原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財政部、國家統計局2003年制定的《中小企業標準暫行規定》(國經貿中小企[2003]143號)中界定的小企業,不包括以個人獨資及合伙形式設立的小企業。

(三)符合本制度規定的小企業可以按照本制度進行核算,也可以選擇執行《企業會計制度》。

1.按照本制度進行核算的小企業,不能在執行本制度的同時,選擇執行《企業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選擇執行《企業會計制度》的小企業,不能在執行《企業會計制度》的同時,選擇執行本制度的有關規定。

2.集團公司內部母子公司分屬不同規模的情況下,為統一會計政策及合并報表等目的,集團內小企業應執行《企業會計制度》。

3.按照本制度進行核算的小企業,如果需要公開發行股票或債券等,應轉為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如果因經營規模的變化導致連續三年不符合小企業標準的,應轉為執行《企業會計制度》。

(四)小企業可以根據有關會計法律、法規和本制度的規定,在不違反本制度規定的前提下,結合本企業的實際情況,制定適合于本企業的具體會計核算辦法。

(五)小企業應當根據會計業務的需要設置會計機構,或者在有關機構中設置會計人員并指定會計主管人員;不具備設置條件的,應當委托經批準設立從事會計記賬業務的中介機構記賬。

(六)小企業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管理會計檔案等,應按照《會計基礎工作規范》和《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七)小企業的會計核算應當以持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為前提。會計核算應當劃分會計期間,分期結算賬目,會計期末編制財務會計報告。

本制度所稱的會計期間分為年度和月度,年度和月度均按公歷起訖日期確定。會計期末,是指月末和年末。

(八)小企業的會計核算以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

業務收支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為主的小企業,可以選定其中一種貨幣作為記賬本位幣,但編報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折算為人民幣。

小企業發生外幣業務時,應當將有關外幣金額折合為記賬本位幣金額記賬。除另有規定外,所有與外幣業務有關的賬戶,應當采用業務發生時的匯率或業務發生當期期初的匯率折合。

期末,小企業的各種外幣賬戶的外幣余額應當按照期末匯率折合為記賬本位幣。

(九)小企業的會計記賬采用借貸記賬法。

(十)小企業會計記錄的文字應當使用中文。在民族自治地方,會計記錄可以同時使用當地通用的一種民族文字。

(十一)小企業在會計核算時,應當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1.小企業的會計核算應當以實際發生的交易或事項為依據,如實反映其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

2.小企業應當按照交易或事項的經濟實質進行會計核算,而不應僅以法律形式作為會計核算的依據。

3.小企業提供的會計信息應當能夠滿足會計信息使用者的需要。

4.小企業的會計核算方法前后各期應當保持一致,不得隨意變更。如有必要變更,應將變更的內容和理由、變更的累積影響數,或累積影響數不能合理確定的理由等,在會計報表附注中予以說明。

5.小企業的會計核算應當按照規定的會計處理方法進行,會計指標應當口徑一致、相互可比。

6.小企業的會計核算應當及時進行,不得提前或延后。

7.小企業的會計核算和編制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運用。

8.小企業的會計核算應當以權責發生制為基礎。凡在當期已經實現的收入和已經發生或應當負擔的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都應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凡是不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在當期收付,也不應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

9.小企業在進行會計核算時,收入與其成本、費用應當相互配比,同一會計期間內的各項收入與其相關的成本、費用,應當在該會計期間內確認。

10.小企業的各項資產在取得時應當按照實際成本計量。其后,各項資產賬面價值的調整,應按照本制度的規定執行。除法律、法規和國家統一會計制度另有規定外,企業不得自行調整其賬面價值。

11.小企業的會計核算應當合理劃分收益性支出與資本性支出的界限。凡支出的效益僅及于本年度(或一個營業周期)的,應當作為收益性支出;凡支出的效益及于幾個會計年度(或幾個營業周期)的,應當作為資本性支出。

12.小企業在進行會計核算時,應當遵循謹慎性原則。

13.小企業的會計核算應當遵循重要性原則,在會計核算過程中對交易或事項應當區別其重要性程度,采用不同的核算方法。

(十二)小企業如發生非貨幣易,應按以下原則處理:

1.以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

2.非貨幣易中如果發生補價,應區別不同情況處理:

(1)支付補價的小企業,應以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加上補價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

(2)收到補價的小企業,應按以下公式確定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和應確認的損益:

投入資產入賬價值=換出資產賬面價值-(補價÷換出資產公允價值)×換出資產賬面價值-(補價÷換出資產公允價值)×應交的稅金及教育費附加+應支付的相關稅費

應確認的損益=補價×[1-(換出資產賬面價值+應交的稅金及教育費附加)÷換出資產公允價值]

3.在非貨幣易中,如果同時換入多項資產,應按換入各項資產的公允價值占換入資產公允價值總額的比例,對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總額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等進行分配,以確定各項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

(十三)小企業如發生債務重組事項,應按以下規定處理:

1.以低于債務賬面價值的現金清償某項債務的,債務人應將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支付的現金之間的差額,確認為資本公積;債權人應將重組債權的賬面價值與收到的現金之間的差額,確認為當期損失。

2.以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的,債務人應將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轉讓的非現金資產賬面價值和相關稅費之和的差額,確認為資本公積或當期損失;債權人應將重組債權的賬面價值作為受讓的非現金資產的入賬價值。

如果債務人以多項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的,債權人應按取得的各項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占非現金資產公允價值總額的比例,對重組應收債權的賬面價值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之和進行分配,按分配后的價值作為各項非現金資產的入賬價值。

3.以債務轉為資本的,債務人應將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債權人因放棄債權而享有的股權的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確認為資本公積;債權人應將重組債權的賬面價值作為受讓的股權的入賬價值。

4.以修改其他債務條件進行債務重組的,應分別情況處理:

(1)作為債務人,如果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大于將來應付金額,應將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減記至將來應付金額,減記的金額確認為資本公積;如果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等于或小于將來應付金額,則不作賬務處理。

(2)作為債權人,如果重組債權的賬面價值大于將來應收金額,應將重組債權的賬面價值減記至將來應收金額,減記的金額確認為當期損失;如果重組債權的賬面余額等于或小于將來應收金額,則不作賬務處理。

(十四)本制度中所稱的賬面余額,是指某科目的賬面實際余額,不扣除作為該科目的備抵項目(如壞賬準備等);賬面價值,是指某科目的賬面余額減去相關的備抵項目后的金額。

(十五)小企業應按本制度的規定,設置和使用會計科目:

1.在不影響對外提供統一財務會計報告的前提下,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增設或減少某些會計科目。

2.明細科目的設置,除本制度已有規定外,在不違反本制度統一要求的前提下,可以根據需要自行確定。

3.本制度統一規定會計科目的編號,以便于編制會計憑證,登記賬簿,查閱賬目,實行會計電算化。企業不應隨意打亂重編。某些會計科目之間留有空號,供增設會計科目之用。

(十六)小企業年度財務會計報告,除應當包括本制度規定的基本會計報表外,還應提供會計報表附注的內容。本制度中規定的基本會計報表是指資產負債表和利潤表。企業也可以根據需要編制現金流量表。

小企業應按照本制度規定,對外提供真實、完整的財務會計報告。企業不得違反規定,隨意改變財務會計報告的編制基礎、編制依據、編制原則和方法,不得隨意改變本制度規定的財務會計報告有關數據的會計口徑。

(十七)執行本制度的小企業,轉為執行《企業會計制度》時,應按會計政策及其變更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小企業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對上述科目作必要的增減或合并:

1.采用計劃成本進行材料日常核算的小企業,可以增設“物資采購”和“材料成本差異”科目。

2.預收款項和預付款項較多的小企業,可設置“預收賬款”和“預付賬款”科目。

3.低值易耗品較少的小企業,可以將其并入“材料”科目。

4.小企業內部各部門周轉使用的備用金,可以增設“備用金”科目。

5.小企業接受其他單位委托代銷商品,可以增設“受托代銷商品”、“代銷商品款”科目。

6.小企業根據自身的規模和管理等要求,可以將“生產成本”、“制造費用”科目合并為“生產費用”科目,并設置相關的明細科目。

7.對外提供勞務較多的小企業,可以增設“勞務成本”科目核算所提供勞務的成本。

三、會計科目使用說明

(一)資產類科目

1001現金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業的庫存現金。

二、小企業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現金管理的規定收支現金,并按照本制度規定核算各項現金收支業務。

三、現金收支的賬務處理:

(一)從銀行提取現金,根據支票存根記載的提取金額,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將現金存入銀行,根據銀行退回給收款單位的收款憑證聯,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

(二)因支付職工出差費用等原因所需的現金,按支出憑證所記載的金額,借記“其他應收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收到出差人員交回的差旅費剩余款并結算時,按實際收回的現金,借記本科目,按應報銷的金額,借記“管理費用”等科目,按實際借出的現金,貸記“其他應收款”科目。

(三)因其他原因收到現金,借記本科目,貸記有關科目;支出現金,借記有關科目,貸記本科目。

四、小企業應當設置“現金日記賬”,由出納人員根據收付款憑證,按照業務發生順序逐筆登記。每日終了,應當計算當日的現金收入合計數、現金支出合計數和賬面余額,并將賬面余額與實際庫存數核對,做到賬款相符。

有外幣現金的小企業,應當分別人民幣和各種外幣設置“現金日記賬”進行明細核算。

五、每日終了結算現金收支、財產清查等發現的現金短缺或溢余,應當計入當期損益:如為現金短缺,屬于應由責任人賠償的部分,借記“其他應收款”或“現金”等科目,按實際短缺的金額扣除應由責任人賠償的部分后的金額,借記“管理費用”科目,貸記本科目;如為現金溢余,應按實際溢余的金額,借記本科目,屬于應支付給有關人員或單位的,貸記“其他應付款”科目,現金溢余金額超過應付給有關單位或人員的部分,貸記“營業外收入”科目。

六、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小企業實際持有的庫存現金。

1002銀行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業存入銀行的各種存款。企業如有存入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也在本科目核算。

小企業的外埠存款、銀行本票存款、銀行匯票存款等在“其他貨幣資金”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小企業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支付結算辦法,辦理銀行存款收支業務的結算,并按照本制度規定進行核算。

三、小企業將款項存入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時,借記本科目,貸記“現金”等有關科目;提取和支出存款時,借記“現金”等有關科目,貸記本科目。

四、銀行存款的收款憑證和付款憑證的填制日期和依據:

(一)采用銀行匯票方式。收款單位應當將匯票、解訖通知和進賬單送交銀行,根據銀行退回的進賬單和有關的原始憑證編制收款憑證;付款單位應在收到銀行簽發的銀行匯票后,根據“銀行匯票申請書(存根聯)”編制付款憑證。如有多余款項或因匯票超過付款期等原因而退款時,應根據銀行的多余款收賬通知編制收款憑證。

(二)采用商業匯票方式。

1.采用商業承兌匯票方式。收款單位將要到期的商業承兌匯票連同填制的郵劃或電劃委托收款憑證,一并送交銀行辦理轉賬,根據銀行蓋章退回的收賬通知,據以編制收款憑證;付款單位在收到銀行的付款通知時,據以編制付款憑證。

2.采用銀行承兌匯票方式。收款單位將要到期的銀行承兌匯票連同填制的郵劃或電劃委托收款憑證,一并送交銀行辦理轉賬,根據銀行的收賬通知,據以編制收款憑證;付款單位在收到銀行的付款通知時,據以編制付款憑證。

收款單位將未到期的商業匯票向銀行申請貼現時,應按規定填制貼現憑證,連同匯票一并送交銀行,根據銀行的收賬通知,據以編制收款憑證。

(三)采用銀行本票方式。收款單位按規定受理銀行本票后,應將本票連同進賬單送交銀行辦理轉賬,根據銀行蓋章退回給收款單位的收款憑證聯和有關原始憑證編制收款憑證;付款單位在填送“銀行本票申請書”并將款項交存銀行,收到銀行簽發的銀行本票后,根據申請書存根聯編制付款憑證。因銀行本票超過付款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時,在交回本票和填制的進賬單經銀行審核蓋章后,根據銀行退回給收款單位的收款憑證聯編制收款憑證。

(四)采用支票方式。收款單位對于收到的支票,應填制進賬單連同支票送交銀行,根據銀行蓋章退回給收款單位的收款憑證聯和有關的原始憑證編制收款憑證,或根據銀行轉來由簽發人送交銀行的支票后,經銀行審查蓋章的收款憑證聯和有關的原始憑證編制收款憑證;付款單位對于付出的支票,應根據支票存根和有關原始憑證編制付款憑證。

(五)采用匯兌結算方式。收款單位對于匯入的款項,應在收到銀行的收賬通知時,據以編制收款憑證;付款單位對于匯出的款項,應在向銀行辦理匯款后,根據匯款回單編制付款憑證。

(六)采用委托收款結算方式。收款單位對于托收款項,根據銀行的收賬通知,據以編制收款憑證;付款單位在收到銀行轉來的委托收款憑證后,根據委托收款憑證的付款通知和有關的原始憑證,編制付款憑證。如在付款期滿前提前付款,應于通知銀行付款之日,編制付款憑證。如拒絕付款的,不作賬務處理。

(七)采用托收承付結算方式。收款單位對于托收款項,根據銀行的收賬通知和有關的原始憑證,據以編制收款憑證;付款單位對于承付的款項,應于承付時根據托收承付結算憑證的承付支款通知和有關發票賬單等原始憑證,據以編制付款憑證。如拒絕付款,屬于全部拒付的,不作賬務處理;屬于部分拒付的,付款部分按上述規定處理,拒付部分不作賬務處理。

(八)以現金存入銀行,應根據銀行蓋章退回的交款回單及時編制現金付款憑證,據以登記“現金日記賬”和“銀行存款日記賬”。向銀行提取現金,根據支票存根編制銀行存款付款憑證,據以登記“銀行存款日記賬”和“現金日記賬”。

(九)發生的存款利息,根據銀行通知及時編制收款憑證,借記本科目,貸記“財務費用”科目;如為購建固定資產的專門借款發生的存款利息,在所購建的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之前,應沖減在建工程成本,借記本科目,貸記“在建工程”科目。

五、小企業應按開戶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存款種類等,分別設置“銀行存款日記賬”,由出納人員根據收付款憑證,按照業務的發生順序逐筆登記,每日終了應結出余額。

“銀行存款日記賬”應定期與“銀行對賬單”核對。月度終了,小企業銀行存款賬面余額與銀行對賬單余額之間如有差額,必須逐筆查明原因,并按月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調節相符。

六、有外幣存款的小企業,應分別人民幣和各種外幣設置“銀行存款日記賬”進行明細核算。

小企業發生外幣業務時,應將有關外幣金額折合為記賬本位幣記賬。除另有規定外,所有與外幣業務有關的賬戶,應采用業務發生時的匯率,也可以采用業務發生當期期初的匯率折合。

期末,各種外幣賬戶(包括外幣現金、外幣銀行存款、以外幣結算的債權和債務等)的外幣余額,應當按照期末匯率折合為記賬本位幣。按照期末匯率折合的記賬本位幣金額與原賬面記賬本位幣金額之間的差額作為匯兌損益,分別情況處理:

(一)籌建期間發生的匯兌損益,計入長期待攤費用;

(二)與購建固定資產有關的外幣專門借款的匯兌損益,在滿足借款費用資本化條件時至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之前的期間內發生的,計入所購建固定資產成本;

銀行匯票申請書范文6

   

有幸在中國建設銀行(江岸球場支行)進行了兩個月的實習,學到不少實用的財務知識和技能。這次實習所涉及的內容主要是個人銀行業務,對會計業務(對公業務)、銀行卡業務也有一般了解。

   

由于銀行規定沒有柜員號(實體柜員權限)的人員一律不準擔任單人上崗,于是初來乍到的我除了協助會計主管整理每日會計憑證,就是從《建設銀行柜面業務操作指南》一書中獲取了不少重要的初步信息。但理論和實踐是有一定差距的,通過后來的實際操作讓我對書本的內容更加融會貫通,下面談談在這期間我對銀行工作有限的認識。

   

個人銀行

   

首先要提一點,建行實行的是綜合柜員制,是指按照規定的業務處理權限和操作流程,由單一或多個員工的組合,通過臨柜窗口為客戶綜合辦理本外幣對公會計、出納、儲蓄、信用卡等各種金融業務,并獨自承擔相應責任的一種勞動組合方式。

   

每天清晨,營業前所有當班柜員根據主管規定提前5分鐘到崗做一些準備工作比如加蓋存取款憑條現金訖章等等??钕涞竭_后,一天的工作就可以開始了。柜員要進入dcc柜面操作系統,必須先通過銀行指紋對其柜員身份進行認證簽到。指紋儀通過數據接口連接到網點的業務終端,安全可靠。

   

個人銀行業務包括儲蓄業務、龍卡業務、速匯通、代收代付、中間業務、個人柜臺簽約(網上銀行)等。這些均由柜員通過在本終端dcc系統中輸入相應交易代碼和一系列操作才能完成。本外幣一本通是將客戶的本、外幣活期(含現鈔、現匯)儲蓄存款使用同一帳號、同一存折,按業務發生的先后順序進行記載??珊w目前普通本、外幣活期儲蓄存款的一切業務種類,分活、定期兩種。

   

活期儲蓄開戶和存取款的程序是這樣的:

   

在開戶時,需填寫內容有存款日期、戶名、存款金額的活期儲蓄存款憑條,并將憑條、現金和個人身份證明交銀行經辦人員。銀行經辦人員審核后,發給客戶存折;若要求憑密碼或印鑒支取,要在銀行網點的密碼器上自行按規定格式輸入密碼。 活期存折支持零金額開戶(但存款不能保持0余額),辦卡則至少保持10元。大額款項的支?。ㄒ话闶谴笥诨虻扔?萬元,存款標準則為10萬)要登記報備,涉及到支票的該筆款項的支票也要由會計主管簽字后方可支取。

   

定期儲蓄是指在存款時約定存期,一次或按期分次存入本金,整筆或分期、分次支取本金或利息的一種儲蓄方式。

   

零存整取有專門的儲蓄存折,是按約定存期、每月固定存款、到期一次支取本息的一種儲蓄。開戶手續與活期相同,每月要按開戶時的金額進行續存。儲戶提前支取時的手續比照整存整取定期儲蓄存款有關手續辦理。一般五元起存,每月存入一次,中途如有漏存,應在次月補齊。計息按實存金額和實際存期計算。

   

網上銀行不單獨設置帳務體系,其帳務處理由dcc系統完成,其資金清算納入柜臺業務清算系統自動處理。簽約客戶通過網上銀行進行交易,其在dcc所產生的電子信息記錄為交易的有效憑據,各會計核算部門憑交易明細記錄或交易清單作為記帳憑證。

   

每筆業務須由柜員及客戶雙方確認憑證單據并各自簽字蓋章。在本日業務結束后,進行日終處理,打印本日發生業務的所有相關憑證,對帳;打印“流水清單”,檢查今日的帳務的借貸方是否平衡。最后,軋帳。這些打印的憑證由相關行內負責人再次審查,看科目章是否蓋反、有無漏蓋經辦人員名章等,然后整理裝訂。每日憑證不再由營業網點保管,而是進行帳務處理后交送現至直屬支行,記帳。然后再傳遞到上級行進行“事后稽核”。

   

會計

   

相對儲蓄,會計業務種類就比較細分了。大類有公司業務,票據交換和資金清算,支付結算等。

   

a公司在建行開戶須遞交“開立單位銀行結算帳戶申請書”、相關證明材料及復印件,包括營業執照正、副本,稅務登記證(國稅or地稅)、法人身份證明,按照《人民幣銀行結算帳戶管理辦法》規定進行審查。 柜員根據會計主管審核后的申請書建立單位客戶信息維護,作單位活期存款開戶交易處理,打印開戶單位印鑒卡,交單位財務人員預留印鑒。申請開立基本存款帳戶、專用存款帳戶和臨時存款帳戶的,應向當地人行進行帳戶申報。開立一般帳戶的,由開戶行業務部門審查。申報成功后,柜員作活期存款帳戶資料維護交易處理,將帳戶狀態由未申報狀態轉為已申報狀態。

   

b票據交換(主要有現金支票、轉帳支票、銀行匯票和電匯)屬于與金融機構往來業務的一種,是由當地人民銀行統一組織實施和管理,并按人行相關規定在同一票據交換區域通過手工交換方式辦理的各種款項的票據資金清算業務。

   

柜員根據客戶提交的或轉匯需提出的票據,審核無誤后,根據不同情況作單位活期存、取等相關交易處理,對提出票據與打印的提出交換票據核對表核對無誤后,將票據和核對表一并交交換員,最后交換員打印提出交換票據清單,與柜員提交的提出票據進行核對無誤后,接當地人行要求進行交換提出。共3頁,當前第1頁1

   

c支付結算是單位、個人在社會經濟活動中使用票據、銀行卡和匯兌、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結算方式進行貨幣給付及其資金清算的行為。

   

我國的《支付結算辦法》中明確規定了辦理支付結算的基本原則:

   

1.對付款人來說,要恪守信用,履約付款。

   

2.對收款人來說,誰的錢進誰的賬,由誰支配

   

3.銀行不墊款原則

   

轉帳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托辦理支票存款業務的銀行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據;在建設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單位和個人客戶,用于同城交易的各種款項,均可簽發轉賬支票,委托開戶銀行辦理付款手續。轉賬支票只能用于轉賬。轉賬支票是一種同城支付結算業務品種。辦理流程1. 出票:客戶根據本單位的情況,簽發轉賬支票,并加蓋預留銀行印鑒。2. 交付票據:出票客戶將票據交給收款人。3. 票據流通使用:收款人或持票人根據交易需要,將轉賬支票背書轉讓。4. 委托收款或提示付款:收款人或持票人持轉賬支票到持票人開戶行或出票人開戶行提示付款。收款人提示付款時,應做成委托收款背書,在轉賬支票背面“背書人簽章”處簽章,注明委托收款字樣。掛失止付:轉賬支票喪失,失票人需要掛失止付的,應填寫掛失止付通知書并簽章,掛失止付通知書由銀行提供,同時按標準交費。5. 購買支票:客戶現金支票使用完畢后,

應在轉賬支票領用單上加蓋預留銀行印鑒,同時按標準交費,領取空白轉賬支票。

   

現金支票是委托建設銀行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給收款人確定金額的現金的票據。在建設銀行開立可以使用現金收付存款賬戶的單位和個人,對符合《銀行賬戶管理辦法》和《現金管理條例》規定的各種款項,均可以使用現金支票,委托開戶銀行支付現金?,F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現金。現金支票只能在出票人開戶銀行支取現金,不需要交換。一天進行兩次清算(中午11:30前,下午18:00前),打印提出卡、批控卡,向復核員對帳,確認帳實相符后批次入帳。

   

銀行卡

   

銀行卡按是否具有消費信貸(透支)功能分為信用卡與借記卡(儲蓄卡visa & mastercard)。借記卡是沒有透支功能的,但可以進行轉帳結算,存取,消費的一種卡。異地本行存款轉賬手續費為按每筆金額的0.5%收取,最低2元,最高50元。異地本行取款手續費按每筆0.5%的金額收取,最低2元。異地跨行atm取現要按金額的1%(最低2元)加上每筆2元手續費收取。 10元年費是成本 ,因為借記卡的維護成本高,一般每張銀行卡本身的成本在1.5~2元;40多萬元一臺的制卡機在制作40萬張左右的銀行卡后就會報廢,攤到每張卡上的費用在1元左右;一臺atm機也得二三十萬,還需要工作人員及時補充現金,付出相應的人力、現金成本。 而工農中建四大國有銀行的發卡量都在8000萬張以上,每年的維護費就要數億元,這對于銀行來說是個不得不考慮的因素。

   

貸記卡是銀行授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額度(根據貸記卡使用或個人信用可調整),無需預先交納準備金就可在這個額度內進行消費,銀行每月會打印一張該客戶本月消費的清單,客戶就可以選擇全部付清或支付部分,如果選擇后者,則未付清部分作為銀行的短期貸款按月計收復利。信用卡還可以按使用對象分為單位卡與個人卡;按信用等級分為金卡與普通卡。

   

小結

   

除上述各項業務,我還參與協助了一項代收學費業務并獨立完成了后期的收尾工作(XX年8月1日開始的活期小額帳戶管理收費公告和8月底的XX年第5套新版人民幣發行都是在我實習期間發生的,于是我還學會了如何應對客戶咨詢以及新版人民幣的識別方法)。通過這次的實習,我深刻體會到銀行工作規范化管理、嚴格執行標準的重要性。從這次實習中,我認識改進了自己的一些缺點,學會了如何戒驕戒躁、耐心謹慎地對待每一筆業務。盡管前臺柜員的許多操作看似簡單重復,但要做到保持始終如一的工作熱情和長期高效的準確無誤還需要加倍努力以及進一步的再學習。

   

注釋:①有虛擬柜員和實體柜員之分,虛擬柜員是指與dcc系統相聯、外掛的自助設備(如atm、cdm、crs、pos等)及電子系統(如callcentre),需要注意的是,虛擬柜員不能提供柜臺服務,主要是查詢與調撥;試題柜員是在各種機構內具體經辦會計、儲蓄、信貸、財務、銀行卡業務的人員,分為a級主管、b級主管、現金柜員和普通柜員,無論何種實體柜員均能夠對外營業。且都能夠攜帶現金錢箱,辦理現金收付,但不同屬性柜員其授權權限及業務權限不同

   

②會計憑證包括:交易憑證(帳務交易流水清單,記帳憑證,系統生成的機制憑證)、批處理憑證、備查資料和帳頁

   

③建行“基層機構會計主管委派制”指一級分行或二級分行向其直屬基層機構委派會計主管,委派會計主管隸屬于委派行管理并向其負責的一種會計人員管理制度?!盎鶎訒嬛鞴堋眲t為一級分行或二級分行直屬基層機構(包括支行、營業部、辦事處、分理處)中的會計負責人。共3頁,當前第2頁2

   

職責細分:現場監督,授權管理

   

1,記錄當日授權人員變動情況及各授權人員授權時間范圍;

   

2,大額支付50萬元以上是否進行報備

   

3,是否進行跨終端授權

   

4,監督柜員離柜是否退出系統、收章、鎖箱,柜員離崗是否交接

   

重要空白憑證、印章及重要物品的管理

   

1,記錄當日領繳重要空白憑證、印章及重要物品的情況;

   

2,是否實行“印、壓(押)、證”三分管;

   

3是否及時登記《印章及重要物品保管使用登記簿》

   

現金管理

   

1,記錄當日各柜員尾箱余額

   

2,是否監督現金日結后柜員盤店現金及監督雙人裝箱上鎖并記錄

   

3,當日現金總庫存是否朝限額(65萬)

   

4,是否監督柜員午間碰庫并記錄

   

帳務管理

   

1,是否查看當日報表,核實報表反映的金額異常變動,是否有非正常掛帳

   

2,是否有錯帳沖正急調帳并注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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