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高管理任職報告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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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高管理任職報告

銀行高管理任職報告范文1

回顧200a年,在各位領導和同志們的關心、支持和幫助下,我努力學習和實踐向零售銀行轉型的重要思想,在學習上自我加壓,工作上積極進取,生活上嚴格要求,全力協助__分管信貸管理系統、企業征信系統、個人征信系統、在線審批、信貸報表及部門的綜合管理等幾項工作,較好地發揮了綜合管理的組織、協調和保障三大作用?,F將述職及述廉情況報告如下:

一、工作成績方面

我的200a年,可以用10個字來概括,那就是:既默默無聞,又轟轟烈烈。默默無聞表現在:信貸管理系統、企業征信系統、個人征信系統、在線審批、信貸報表及部門的綜合管理等幾項工作特別需要深入,需要細致,需要默默無聞;轟轟烈烈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客戶進入退出標準誕生了。根據我行情況,結合市場實際,我組織有關人員制訂了授信客戶的進入與退出標準,明確了房地產、汽車、商品流通等幾個重點行業的客戶選擇標準,明確了支行進行客戶選擇的目標和方向。

二是風險承包責任制推行了。目前,由于我行的信貸文化比較落后,推行風險承包責任制后,既提高了支行客戶經理的風險意識,又增強了授信審查人員的責任意識。

三是39個信貸誠信企業產生了。經過半年的細致篩選、推薦及交叉評選,我行客戶__集團有限公司、文秘部落汽車內飾件有限責任公司、文秘部落電子有限公司等39家企業獲得__銀行業首屆“信貸誠信單位”稱號,這是我行誕生的第一批信貸誠信企業,對擴大我行影響、壯大我行的優質客戶群產生了重要影響。

四是企業征信系統正式上線了。按照人總行全面征信管理工作的要求,我部配合科技部平穩地淘汰了信貸咨詢系統,成功完成了信貸管理信息系統與全國企業征信系統接口程序的開發、存量客戶信息的整理和有關數據的報送工作,經中國人民銀行征信管理局驗收,我行客戶信息正式提交全國企業征信系統入庫,為全行查詢授信客戶信息、防范信用風險提供了信息保障。

五是在線審批開始推進了。在科技部的大力支持之下,經過反復磋商、協調和測試,我行遠郊支行的部分授信業務已經推行了在線審批,審批方式和審批效率進一步改善,也標志著我行授信業務的電子化管理水平得到進一步提高。

六是綜合管理工作基本邁入了正軌。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職責分工基本明確;二是信貸管理系統得到進一步優化;三是信貸檔案完成了一期交接;四是完成了引資上市所需信貸資料的準備工作;五是迎接了各種專項檢查6次;六是組織了全行的信貸培訓5期。

二、廉潔自律方面

作為一名黨員干部,我深刻認識到廉潔自律的重要性,并以推進案防工作為契機,認真學習銀監會的“十三條軍規”,堅持踏踏實實做事,堂堂正正做人,在具體的工作中嚴格遵守黨員干部廉潔自律各項規定,做到了廉潔奉公,忠于職守,沒有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謀取不正當利益;沒有私自從事營利活動的行為;遵守公共財物管理和使用的規定;沒有假公濟私、化公為私的行為;沒有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為親友及身邊工作人員謀取利益;做到了勤儉節約,沒有講排場比闊氣、揮霍公款、鋪張浪費。同時,為了防范商業賄賂,還擬訂了《授信工作人員廉潔自律暫行規定》,簽訂了《反商業賄賂承諾書》,做到了警鐘常鳴,進一步規范了自己的行為。

三、存在的不足

一年來,本人在思想素質、理論水平和工作能力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進步,組織和協調能力也得到了一定的鍛煉,但工作中還存有一些差距和不足,與我行當前快速發展的要求相比,還有一些應該改進的地方,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一)理論水平有待于進一步提高。學習不夠刻苦,思想上存有“惰性”,有時借口工作忙、事務多,放松了對學習的要求,缺乏刻苦鉆研的勁頭。有時認為自己從事銀行工作年限長,有一定的理論功底,滿足于淺嘗輒止、淺顯認識,缺乏對理論的深刻理解,忽視了金融理論的不斷更新。

(二)思想還不夠成熟。在工作創新上做得還不夠,缺乏新點子、新辦法,有時工作中存在懶惰和急躁情緒,在改革創新和銳意進取方面存在不足。

(三)工作還不夠深入。工作方法有時簡單,遇事不夠冷靜,缺乏一抓到底的作風和精、細、準的工作方法,工作布置得多,檢查得少。

四、我的三點體會

(一)和諧是一種生產力

回顧一年來的工作,我切身感受到:信貸部是一個和諧、務實、高效的團隊,在這個團隊里,既有分工,又有協作,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在這樣的團隊里工作,心情舒暢,干勁很足。

(二)團隊是力量的源泉

從資料庫建設到案件綜合治理,從迎接有關部門的檢查到整改報告,從結構調整到考核任務的完成,時間緊,人手少,任務重,但我們都圓滿地完成了,這全靠團隊的力量,整體作戰能力強大的團隊是我們能夠完成如此巨大工作量的力量源泉。

(三)無私的奉獻最感人

為了配合全行檔案管理的移交工作,__在同志們的配合之下,集中2個月的時間,加班加點,圓滿完成了8年信貸檔案的移交工作,沒有出過任何差錯···為了確保企業征信系統如期上線,在6、7、8三個月,__沒有休息過一個星期天,全年所有的信貸報表都是在月初報出的,然而,每一個節日都在月初,但是,在他那里,沒有聽到過一聲怨氣,在他

身上,沒有看到過一絲不滿。為了維護和優化企業征信系統,為了組織和協調檔案移交以及迎接銀監局的教育貸款等專項檢查工作,__帶起甲板上班。這些事情,在綜合管理工作中,只是眾多默默無聞工作中的一小部分···在此,感謝信貸部這個和諧的團隊,感謝朝氣蓬勃、充滿活力的各位同事,特別是敢于在綜合管理工作崗位上默默無聞的奉獻者,謝謝你們!20__年,我們繼續戰斗!

五、20__年的打算

20__年,將是我行又快又好發展的一年,我將在總行各級領導的正確領導之下,努力提高管理水平,當好助手,確保完成總行下達的年度經營管理目標任務。

銀行高管理任職報告范文2

二、本人保證,在取得銀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后,遵紀守法、誠信勤勉,認真學習法律法規及中國銀監會的各項規章文件,進一步掌握農發行管理知識。使自己持續具備銀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條件并勝任高級管理人員職務。

三、本人保證,在取得銀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后,誠信守法、恪盡職守,審慎高效地行使職權、履行義務,自覺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銀監會的有關規定,主動配合并接受中國銀監會的監管,維護所任職銀行及其客戶合法權益。發現有侵害農發行及其客戶合法權益的違法違規行為時,及時抵制和制止。如確實無法制止的,將在第一時間向中國銀監會報告。

四、本人保證,在取得銀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后,將切實履行職責,促進所任職銀行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和風險管控制度,確保相關制度有效執行。在本人的職責范圍內對確保銀行經營管理活動的合法合規性負有責任,對所分管業務的違法違規行為承擔領導責任。

五、本人保證,在取得銀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后,決不違背有關制度和政策規定。決不把個人利益凌駕于國家、集體和人民的利益之上。清正廉潔,決不徇私舞弊,決不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獲取任何非法收入,決不挪用侵占農發行及其客戶的資產。

如本人上述聲明存在虛假陳述或發生違背上述保證事項的行為,本人愿意承擔相應責任并接受處罰。

銀行高管理任職報告范文3

第一條 為了規范證券投資基金行業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管理,保護投資人及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證券投資基金行業高級管理人員(以下簡稱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督察長以及實際履行上述職務的其他人員,基金托管銀行基金托管部門的總經理、副總經理以及實際履行上述職務的其他人員。

第三條 高級管理人員的選任或者改任,應當報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審核。

未經中國證監會核準,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銀行不得選任或者改任高級管理人員,不得違反規定決定代為履行高級管理人員職務的人員。

第四條 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遵守公司章程和行業規范,恪守誠信,審慎勤勉,忠實盡責,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 中國證監會依法對高級管理人員進行監督管理,制定高級管理人員、董事、基金經理等人員管理的具體規定。

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和基金經理的任免,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第二章 任職條件和審核程序

第六條 申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 取得基金從業資格;

(二) 通過中國證監會或者其授權機構組織的高級管理人員證券投資法律知識考試;

(三) 具有3年以上基金、證券、銀行等金融相關領域的工作經歷及與擬任職務相適應的管理經歷,督察長還應當具有法律、會計、監察、稽核等工作經歷;

(四)沒有《公司法》、《證券投資基金法》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不得擔任公司董事、監事、經理和基金從業人員的情形;

(五)最近3年沒有受到證券、銀行、工商和稅務等行政管理部門的行政處罰。

第七條 申請基金管理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應當由基金管理公司向中國證監會報送下列申請材料:

(一) 對擬任高級管理人員(以下簡稱擬任人)任職資格進行審核的申請及任職資格申請表;

(二) 相關會議的決議;

(三) 前條第(三)項規定的從業經歷證明;

(四) 最近3年工作單位出具的離任審計報告、離任審查報告或者鑒定意見;

(五) 對擬任人的考察意見;

(六) 擬任人身份、學歷、學位證明復印件;

(七) 擬任人基金從業資格證明復印件;

(八) 擬任人高級管理人員證券投資法律知識考試合格證明復印件;

(九) 任職條件、任職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規定和公司章程的法律意見書;

(十) 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申請基金托管部門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應當由基金托管銀行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前款除第(二)項、第(九)項以外的申請材料。

上述申請材料應當是中文文本,一式3份。原件是外文的,應當附中文譯本。

第八條 中國證監會依法對申請材料進行受理和審查。

中國證監會可以通過考察、談話等方式對擬任人進行審查??疾?、談話應當由兩名工作人員進行,談話應當作出記錄并經考察人和擬任人簽字。

第九條 申報機構應當自收到中國證監會核準文件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按照本機構的章程等規定作出選任或者改任的決定,并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條 自取得任職資格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擬任人未按照擬任機構的規定履行擬任職務的,除有正當理由的外,其任職資格自動失效。

高級管理人員離任的,其任職資格自離任之日起自動失效。

第十一條 基金管理公司免去高級管理人員職務、任免董事和基金經理,基金托管銀行免去基金托管部門高級管理人員職務的,應當在作出決定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報告,報送任職、免職報告材料。

第十二條 基金管理公司董事應當具備本辦法第六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條件。

獨立董事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 具有5年以上金融、法律或者財務的工作經歷;

(二) 有履行職責所需要的時間;

(三) 最近3年沒有在擬任職的基金管理公司及其股東單位、與擬任職的基金管理公司存在業務聯系或者利益關系的機構任職;

(四) 與擬任職的基金管理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其他董事、監事、基金經理、財務負責人沒有利害關系;

(五) 直系親屬不在擬任職的基金管理公司任職。

第十三條 基金管理公司董事任職報告材料應當包括:

(一) 董事任職報告和任職登記表;

(二) 相關會議的決議;

(三) 本辦法第七條第(四)項至第(六)項、第(九)項所列材料。

獨立董事任職報告材料還應當包括獨立董事具有5年以上金融、法律或者財務工作經歷的證明,以及獨立董事作出的本人符合前條第二款第(二)項至第(五)項規定的書面承諾。

第十四條 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經理應當具有3年以上證券投資管理經歷,并符合本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和第(五)項規定的條件。

第十五條 基金經理任職報告材料應當包括:

(一) 基金經理任職報告和任職登記表;

(二) 相關會議的決議;

(三) 具有3年以上證券投資管理經歷的證明;

(四) 本辦法第七條第(四)項至第(七)項所列材料。

第十六條 基金管理公司免去高級管理人員、董事職務,基金托管銀行免去基金托管部門高級管理人員職務的,應當向中國證監會提交下列免職報告材料:

(一) 免職報告;

(二) 相關會議的決議;

(三) 免職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規定和公司章程等規定的法律意見書。

基金管理公司免去基金經理職務的,應當向中國證監會提交前款第(一)項和第(二)項規定的免職報告材料。

第十七條 中國證監會依法對高級管理人員免職報告材料進行審查。免職程序不符合規定的,中國證監會責令其任職機構改正。

第十八條 中國證監會依法對基金管理公司董事、基金經理的任職和免職報告材料進行審查。

董事、基金經理不符合法定任職條件的,中國證監會責令其任職的基金管理公司按照規定予以更換。任免程序不符合規定的,中國證監會責令改正。

第三章 基本行為規范

第十九條 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經理應當維護所管理基金的合法利益,在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與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銀行的利益發生沖突時,應當堅持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的原則。

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經理不得從事或者配合他人從事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活動,不得從事與所服務的基金管理公司或者基金托管銀行的合法利益相沖突的活動。

第二十條 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經理應當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勤勉盡責,切實履行基金合同、公司章程和公司制度規定的職責,不得濫用職權,不得違反規定授權他人代為履行職務,不得利用職務之便謀取私利,未經規定程序不得離職。

第二十一條 基金管理公司董事應當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出席董事會會議、參加公司的活動,切實履行職責。

獨立董事應當審慎和客觀地發表獨立意見,切實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二條 基金管理公司總經理應當認真執行董事會決議,有效執行公司制度,防范和化解經營風險,提高經營管理效率,確保經營業務的穩健運行和所管理的基金財產安全完整,促進公司持續、穩定、健康發展。

基金管理公司副總經理應當協助總經理工作,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三條 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長應當認真履行職責,對公司各項制度、業務的合法合規性及公司內部控制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監察、稽核。

第二十四條 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經理應當嚴格遵守基金合同及公司有關投資制度的規定,審慎勤勉,充分發揮專業判斷能力,不受他人干預,在授權范圍內獨立行使投資決策權。

第二十五條 基金托管銀行基金托管部門的總經理、副總經理應當建立、健全本部門的各項業務制度和管理制度,確保本部門切實履行托管人職責,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保障基金財產的獨立與完整。

第二十六條 高級管理人員和基金管理公司董事、基金經理應當加強業務學習,跟蹤行業發展動態,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參加業務培訓,不斷提高管理水平和專業技能。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擬任人在高級管理人員證券投資法律知識考試中作弊,或者提交虛假任職資格申請材料的,中國證監會3年內不受理其任職資格申請。

第二十八條 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托管銀行應當建立高級管理人員考核制度,定期對高級管理人員進行考核,建立考核檔案。

中國證監會定期或者不定期對高級管理人員考核檔案進行檢查,對高級管理人員守法合規情況等進行考核。

第二十九條 中國證監會建立高級管理人員管理信息系統,記錄高級管理人員從事基金業務的相關情況。

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托管銀行應當依法對高級管理人員的變動情況予以披露。

第三十條 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長兼任其他職務的,應當經董事會批準,并自批準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報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在經營性機構兼職。

基金管理公司董事不得擔任基金托管銀行或者其他基金管理公司的任何職務。董事兼職的,基金管理公司應當自其兼職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第三十一條 基金管理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督察長應當在知悉該信息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一) 因涉嫌違法違紀被有關機關調查或者處理;

(二) 辭職、離職、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因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職務;

(三) 擬因私出境1個月以上或者出境逾期未歸;

(四) 直系親屬擬移居境外或者已在境外定居;

(五) 在非經營性機構兼職;

(六) 其他可能影響高級管理人員正常履行職務的情形。

督察長發生以上情形時,公司總經理、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第三十二條 基金管理公司被行業協會、證券交易所等自律組織紀律處分,或者被工商、稅務和審計等行政管理部門立案調查、行政處罰的,公司應當自知悉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相關情況及負有責任的高級管理人員名單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第三十三條 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長、總經理或者督察長因故不能履行職務的,公司董事會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決定由符合高級管理人員任職條件的人員代為履行職務,并在作出決定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報中國證監會報告。

董事會決定的人員不符合高級管理人員任職條件的,中國證監會責令董事會限期另行決定代為履行職務的人員。

代為履行職務的時間不得超過90日,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 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長和總經理因故同時不能履行職務,董事會不能按照前條規定決定代為履行職務人員的,主要股東應當召開臨時股東會議,作出決定。

第三十五條 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銀行基金托管部門或者高級管理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證監會依法對相關高級管理人員出具警示函、進行監管談話:

(一) 業務活動可能嚴重損害基金財產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

(二) 基金管理公司的治理結構、內部控制制度或者基金托管銀行基金托管部門的內部控制制度不健全、執行不力,導致出現或者可能出現重大隱患,可能影響其正常履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職責;

(三)違反誠信、審慎、勤勉、忠實義務;

(四)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條 高級管理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證監會可以建議任職機構暫?;蛘呙獬渎殑眨?/p>

(一)最近1年內中國證監會出具警示函、進行監管談話兩次以上,或者在收到警示函、被監管談話后不按照規定整改;

(二)最近1年內受到行業協會紀律處分、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兩次以上;

(三)擅離職守;

(四)向中國證監會提供虛假信息、隱瞞重大事項,或者拒絕配合中國證監會履行監管職責;

(五) 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條 中國證監會按照前條規定作出建議之前,應當事先告知相關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機構。相關高級管理人員可以在3個工作日內向任職機構作出說明,任職機構對中國證監會擬作出的建議有異議的,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任職機構應當自收到中國證監會建議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暫停或者免除相關高級管理人員職務的決定,并在作出決定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托管銀行不得聘用被按照前款規定免職未滿兩年的人員擔任高級管理人員。

第三十八條 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建立高級管理人員、董事和基金經理的離任制度,對離任審查等事項作出規定。

基金托管銀行應當建立基金托管部門高級管理人員的離任制度,對離任審計、離任審查等事項作出規定。

第三十九條 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長、總經理離任的,公司應當立即聘請具有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離任審計,并自離任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將審計報告報送中國證監會。

審計報告應當附有被審計人的書面意見;被審計人員拒絕對審計報告發表意見的,應當注明。

第四十條 基金管理公司副總經理、督察長、基金經理離任的,公司應當立即對其進行離任審查,并自離任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將審查報告報送中國證監會。

基金托管部門高級管理人員離任的,基金托管銀行應當立即對其進行離任審查,并自離任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將審查報告報送中國證監會。

審查報告應當附有被審查人的書面意見;被審查人員拒絕對審查報告發表意見的,應當注明。

第四十一條 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離開任職機構的,應當配合原任職機構完成工作移交,并接受離任審計或者離任審查;在離任審計或者離任審查期間,不得到其他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銀行基金托管部門任職。

第四十二條 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離開任職機構后,不得泄漏原任職機構的非公開信息,不得利用非公開信息為本人或者他人謀取利益。

基金管理公司不得聘用離任未滿3個月的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從事證券投資業務。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 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或者基金經理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依法應予行政處罰的,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 未經中國證監會審核批準,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銀行擅自選任或者改任高級管理人員的,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罰款。

基金管理公司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決定代為履行高級管理人員職務人員的,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罰款。

第四十五條 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銀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罰款:

(一)未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履行報告義務,或者報送的報告材料存在虛假內容;

(二)違反程序免去高級管理人員職務或者任免基金管理公司董事、基金經理;

(三)對中國證監會作出的暫?;蛘呙獬呒壒芾砣藛T職務的建議,未按照規定作出相應處理;

(四)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聘用從事投資業務的人員;

(五)不按照本辦法規定對離任人員進行離任審計、離任審查。

第四十六條 高級管理人員和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違反本辦法的規定兼任其他職務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罰款。

第四十七條 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情節嚴重的,依法暫?;蛘叩蹁N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違反《證券投資基金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情節嚴重的,依法暫?;蛘叩蹁N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

銀行高管理任職報告范文4

關鍵詞:上市銀行 高管薪酬 薪酬考核 商業銀行

一、引言

我國銀行業高管薪酬問題一直以來備受輿論關注,2009年開始,國家相關部門出臺了一系列政策限制過高的高管薪酬。2009年2月,財政部《金融類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負責人薪酬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規定,國有金融企業負責人稅前最高年薪為280萬元人民幣,但這一規定對股份制商業銀行高管沒有約束力。2009年9月16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等六部門聯合出臺《關于進一步規范中央企業負責人薪酬管理的指導意見》,這是我國政府首次對所有行業央企發出高管“限薪令”。文件首次明確規定國企高管基本年薪與上年度央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相聯系”,績效年薪根據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結果確定。2010年3月10日,銀監會下發了《商業銀行穩健薪酬監管指引》,目的在于充分發揮薪酬在商業銀行公司治理和風險管控中的導向作用,不斷完善薪酬激勵約束機制,防止激勵不當或激勵過度,促進銀行業穩健經營和可持續發展。2012年3月27日,中國政府網國務院關于落實《政府工作報告》重點工作部門分工的意見,要求深入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嚴格規范國有企業、金融機構高管人員薪酬管理。

高管薪酬的根本目的在于激勵和約束職業經理人的經營活動,從而降低兩權分離導致的成本??茖W合理的高管薪酬制度對于調動高管工作積極性,約束高管行為,促進股份制商業銀行健康發展具有重要意義。如果薪酬機制不合理,不僅不能降低成本,反而會成為侵占上市公司和廣大股東利益的一種手段。本文在結合國家相關政策和國際國內經濟大環境,借鑒國內外上市公司高管薪酬體系制度合理方面的基礎上,旨在探析建立一種科學合理的高管薪酬制度,促進銀行業的穩健長遠發展。

二、上市銀行高管薪酬的現狀及問題分析

(一)上市銀行經營狀況及高管薪酬

本文選取2012年16家上市銀行作為研究對象,如表1所示。這16家上市銀行包括5家國有商業銀行(根據2006年銀監會出臺的《國有商業銀行公司治理及相關監管指引》,交通銀行也被劃入國有控股銀行之列)、8家股份制商業銀行和3家城市商業銀行。

我國銀行業高管薪酬水平高于其他行業,且呈逐年上升趨勢。以2011年為例,銀行業高管薪酬是農林牧漁業的近8倍(農林牧漁業代表了全行業的最低水平),也是位居第二位房地產行業的3.3倍之多。在已披露的2012年年報中,七成以上高管薪酬較2011年同期都小幅增長,中農工建交五大行行長稅前合計總薪酬均在100萬元上下浮動,而股份制銀行董事長或行長薪酬大多超過300萬元。高管薪酬最高的是平安銀行原行長理查德,以795萬元年薪位居排行榜榜首,緊隨其后的是民生銀行行長洪崎,年薪高達534.48萬元。

(二)上市銀行高管薪酬存在問題分析

1.薪酬結構單一,短期激勵占較大比重。目前我國商業銀行高管薪酬體制主要是在2010年銀監會《商業銀行穩健薪酬監管指引》引導之下形成,薪酬體系包括基本薪酬、績效薪酬、中長期激勵、福利性收入等。一個好的高管薪酬結構應該是將短期激勵與長期激勵結合,有效的激勵高管并分擔風險。短期激勵例如基本薪酬、績效獎金等,主要是起到風險保證的作用,可以消除高管的后顧之憂;而長期激勵如股權激勵等,是激勵高管做出有利于企業長期發展的戰略決策,以維護企業所有者的長期利益。

2012年,除中信銀行和招商銀行給予部分高管人員一定的持股比例外,其他銀行未見股權激勵措施。說明我國銀行薪酬結構還是以短期激勵為主,缺乏股權激勵和高管持股這樣豐富的薪酬支付形式。企業高管沒有動力做出有利于企業長遠發展的戰略決策,而是追求短期效益,使企業績效在短期內有很大的提高,從而獲得更高的績效獎金,導致銀行的短視行為。

2.國有銀行與股份制銀行薪酬差距大。從表1可以看出,五家國有商業銀行前三名高管薪酬的平均值大都在100萬元左右,遠遠低于股份制銀行和城市商業銀行,其中股份制銀行中最高高管薪酬是其他股份制商業銀行最高高管薪酬的2-3倍,更是國有商業銀行最高高管薪酬的7倍左右??梢娢覈y行業高管薪酬普遍較高,但銀行間差距較大,尤其是國有商業銀行與股份制和城市商業銀行差距明顯。這可能與國有銀行高管任職的行政色彩較強、國家的限資令政策出臺等有關。股份制商業銀行因參與市場競爭充分,公司治理相對完善,其高管薪酬水平高于國有商業銀行。

3.銀行高管人員薪酬與員工薪酬收入差距過大。從薪酬數額分布看,銀行高管與普通員工收入差距較大,從表1可以看出差距最小的是在5倍左右,最大的則是平安銀行,達到20倍以上。銀行高管的位置是高智力和高度責任的體現,應當給予與之相匹配的薪酬待遇。既要尊重高管人員的付出,又要避免員工薪酬兩極分化的局面。早期國內銀行大部分屬于國有性質,國有銀行收入分配一開始就存在著計劃經濟體制下的平均主義分配模式,員工收入差距較小,收入的差異不能體現其應該承擔的責任和風險,付出勞動與所得收入并不匹配。隨著近年來銀行業的改革,我國商業銀行的分配模式發生了重要的變化,逐步實行結構工資制,使高管人員與普通員工的收入差距逐步拉大,尤其在上市股份制銀行中更為明顯。商業銀行薪酬分化嚴重、收入懸殊,導致員工積極性不高,影響效率。

4.高管薪酬與銀行績效關聯度較低。由于信息不對稱,與高管相比,銀行的股東總是處于信息的劣勢,很難以低成本來觀察高管行為。因此,企業需要設計一個考核方法來考察高管的業績和努力程度。目前,最簡單有效的也是被企業最廣泛應用的方法是根據企業業績評價高管的業績和努力程度,進而制定他們的薪酬。

商業銀行高管薪酬與其所在行的經營狀況缺乏聯系,如表1所示,平安銀行高管薪酬位列第一,但其凈資產收益率卻只有19.62%,其凈資產收益率水平在16家上市銀行中排名較靠后。而“工、農、中、建”四家國有商業銀行,凈資產收益率遙遙領先,但高管薪酬卻較低。說明高凈資產收益率與銀行薪酬不存在明顯關系,銀行高管的薪酬缺乏相應的業績支撐。

5.高管薪酬信息披露模糊化。美國高管所有薪酬都可以一一披露,不僅僅是基本工資和獎金,還有激勵薪酬、股票、期權、企業年金和固定收益價值、當期收益,甚至會披露到他們俱樂部的會員資格、理財計劃顧問、專享的交通工具、定期體檢、免費旅游等項目。但在我國,只要求企業披露薪酬決定程序、薪酬決定依據,包括股權激勵的方法和草案,只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職工福利、各項保險、公積金等內容,對金額當中的分項目缺乏明確定義。

三、導致上市銀行高管薪酬問題的原因分析

(一)國有銀行與股份制銀行的股權性質不同

從國內上市商業銀行的規模來看,股份制商業銀行高管的薪酬水平普遍比國有商業銀行高,這在很大程度上與大型上市商業銀行高管往往兼具銀行家和政治家的雙重身份有關。國有銀行的高管往往由國家任命,任職行政色彩較強,并受到國家出臺的一系列限薪令政策的制約,其薪酬并不完全由銀行的經營績效決定。國有銀行往往帶有一定的政策性,為了解決市場失靈和公共利益目標而存在;股份制銀行的存在主要是為營利。二者目標不同,運營方式和激勵方式也不同。

(二)薪酬考核指標不合理,缺乏完善的績效薪酬的考核體系

1.薪酬考核指標不合理,未經過風險調整。大多數銀行金融機構支付員工薪酬時,只考察員工為公司帶來的短期利潤,短期利潤相同,員工報酬也相同。盡管對薪酬進行風險調整是顯而易見的,但目前金融業并沒有廣泛接受的具體薪酬風險調整變量。主要原因是:公司員工幾乎不持股,公司業績惡化與否對其利益影響不大;再者,管理層以下員工通常認為公司業績與自己無關,只關注自身利益。將員工薪酬與其業務帶來的風險相聯系,對高風險業務的獎金進行風險調整,可以有效抑制管理層和重要崗位員工為實現自己獎金最大化而使公司陷入高風險業務之中。未經過風險調整的薪酬制度無法防范員工為實現短期業績最大化而從事長期的、難以估值的、高風險投資。

2.薪酬考核體系不健全,缺乏有效的績效考核。我國商業銀行高管薪酬與經營業績相關,但并不明顯,缺乏完善的績效薪酬的考核體系。從表1中可以發現,國有銀行高管薪酬與銀行經營績效相關性較差,即使銀行經營績效顯著改善,其高管及員工的年均薪酬也不會隨之顯著增長。國有銀行高管的選拔制度非市場化,監管層難以對激勵制度完全市場化,這些銀行高管的雙重身份是一個難以調和的矛盾。股份制銀行相對城市商業銀行和國有商業銀行而言,高管和員工薪酬與銀行業績聯系更緊密。這導致國有商業銀行的高管及員工紛紛跳槽到績效薪酬機制相對完善的中小股份制商業銀行。

(三)對銀行高管薪酬缺乏有效的監管機制

1.從銀行自身監管來看,一個完善的現代企業制度,薪酬委員會制度必不可少。從西方發達國家的經驗來看,薪酬委員會對確定企業高管薪酬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它能夠完善企業高管考核制度、制定高管薪酬標準。而我國國有企業缺乏完善的現代企業制度,高管薪酬基本不受薪酬委員會影響,薪酬委員會沒有發揮其真正的作用。國家控股商業銀行在高管薪酬設定上存在同國企趨同的雙重身份:福利保障的政治性和薪酬收入的市場性,有關部門對高管薪酬的確定缺乏監管。

2.從銀行外部監管來看,有效的外部監管可以降低企業的成本。我國銀行業委托關系復雜,委托鏈過長,信息不對稱的程度比其他行業更為嚴重,使得對銀行業的監管更為困難。政府應建立相應的法律法規保證上市銀行披露信息的準確性和及時性,用法律手段強制定期披露高管的薪酬信息。

四、改進高管薪酬體系的幾點建議

(一)完善高管薪酬激勵機制,增強薪酬與績效的關聯度

企業高管薪酬的基本前提是“高風險、高收益”。銀行在制定高管薪酬時,應增強高管薪酬與績效的關聯度,實現企業業績和高管薪酬付薪效率最大化。為此,可采取以下措施:(1)加強浮動薪酬管理,發揮獎金的杠桿作用,通過浮動薪酬強化業績導向。(2)在短期內將現金激勵遞延發放。遞延獎金制度有利于股東利益,但影響了高管的利益,為此,在遞延比例和期限方面應參照世界其他國家的成功經驗和做法。這種方式更適用于高管薪酬有充分競爭力且高管薪酬與利潤密切掛鉤的企業,一般企業應謹慎仿效。

(二)完善績效考核指標,建立薪酬披露制度

對企業高管,不僅要有薪酬激勵,還要有制度約束。一是合理控制企業經營風險,將風險因素納入高管薪酬的考核指標體系內。將企業的經營、風險及安全指標和必要的社會責任指標,作為評估高管業績的內容。二是建立高管薪酬披露機制,使高管薪酬進一步透明化。國家可要求企業在制定高管薪酬標準后,將薪酬標準交由企業職工審議,避免企業高管薪酬由高管自己制定的弊端,有助于增加高管薪酬的合理性。同時,政府有關部門特別是國資委和國有企業高管也應本著對公眾、企業負責的態度,盡快采取措施公布自身薪酬情況,為我國盡早建立公正合理的高管薪酬制度和實現高管薪酬公正、公平、公開創造條件。

(三)改善薪酬結構,形成長、短期激勵相結合的薪酬支付方式

有效的薪酬激勵手段應該通過激勵行為實施,使企業員工將個人利益與銀行整體利益和長遠利益相聯系,最大程度為股東利益和銀行長遠發展付出努力。因此,上市商業銀行在設計高管薪酬激勵模式時,應該根據各銀行自身經營水平和實力,設計科學合理的薪酬組合,既要注重對商業銀行高級管理人員短期行為的激勵,又要重視對長期行為的激勵。在激勵結構上,要擴大長期薪酬比例,把高管收益與銀行的長期發展更好的統一起來。這就要求上市商業銀行實施薪酬組合激勵,逐步在財政部新管理辦法的規定下引進和探索股票期權的激勵機制,建立和完善包括股票期權在內的短、中、長期激勵方式。一旦銀行在經營過程中出現重大風險等導致銀行績效快速下降,銀行高管的長期股權激勵部分執行也應相應受到一定限制。

(四)建立商業銀行科學合理的薪酬決策與監管制度

首先,強化董事會薪酬委員會職能。(1)建立兼任高管的執行董事規避制度,禁止其進入薪酬委員會,防止濫用權力現象。(2)引入薪酬專家和專業機構參與高管薪酬制度建立和優化,提高薪酬決策的專業性和科學性。

(3)建立問責制度,對于薪酬委員會委員決策時重大疏忽或偏差,追究相關責任并進行一定的懲罰。

其次,發揮監管機構的力量。政府、監管機構、公眾都應該發揮其對商業銀行高管薪酬的監督作用。政府部門應該完善商業銀行高管薪酬制度的法律法規,加強對高管薪酬的宏觀引導和管理。發揮股東大會的監管作用,增強股東大會對商業銀行高管薪酬的決策影響力,讓高管薪酬接受股民監督。X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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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管征.上市銀行高管薪酬管理問題[J].中國金融,2010,(17).

銀行高管理任職報告范文5

(二)信用風險

金融機構是巨額貨幣資金的集散地,容易滋生犯罪,如資金詐騙、貪污受賄等非法活動,存在著嚴重的犯罪風險和信用風險。而我國金融機構在公司治理過程中,對信用風險管理的認識不充分,信用風險管理理念很陳舊,不能適應復雜的風險環境。表現為:金融機構對近期利益與長遠目標的協調不到位,信用風險管理的意識在全體職員中和銀行經營管理的全過程中貫徹得不充分等。在大量運用數理統計模型、金融工程等先進方法方面,我國商業銀行信用風險管理方法也遠遠落后于國際上先進銀行[3](P38)。

良好的公司治理機制是金融機構穩健經營持續發展的基本前提,而我國的金融機構大都缺乏良好的公司治理機制,使得合理的內控制度和嚴格的管理失效,進而加大信用風險發生的概率。比如,由于商業銀行公司治理存在的問題,我國商業銀行的不良貸款率一直居高不下。1999年四大行剝離不良資產1,4萬億元,2008年農行準備上市獲得政策剝離8000億元。經過剝離的不良貸款事實上的回收率很低,資產回收率一般在30%、現金回收率在20%左右。銀監會數據顯示,截至2010年二季度末,商業銀行不良貸款余額為4549.1億元,雖然總數較年初減少424.2億元,但損失類不良貸款余額卻增加了 21.2億元。如此持續下去,必定影響銀行的發展和金融的穩定。同樣,由于外部與內部的原因,非銀行金融機構公司治理不善,會出現經營虧損、信用風險、支付危機等,雖然數量上并不大,但更為顯性化[4](P98-100)。

(三)非公允關聯交易

關聯交易管理是金融機構公司治理的重要內容,提高關聯交易管理水平對保護利益相關者利益、促進金融機構健康發展具有重要意義[5] (P26-27)。目前,絕大多數金融機構已按照有關規定建立了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由獨立董事擔任委員會主席,但仍然存在不規范的問題。由于關聯交易存在的這些問題,金融機構與其關聯方常常有不公允的關聯交易。這種不公允的關聯交易隱藏著巨大的風險,嚴重影響了金融機構的安全、穩健運行,因此迫切需要對金融機構的關聯交易行為進行嚴格規范。從近幾年銀行業監督管理的情況來看,不公允的關聯交易給商業銀行帶來了巨大的信用風險,造成大量信貸資產損失。不公允關聯交易是形成商業銀行不良資產的主要原因之一,也是少數商業銀行、信用社倒閉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中國金融機構治理風險產生的原因分析

(一)金融機構股本結構方面

1.股權集中度方面

聶堂波(2008)指出,我國證券公司第一大股東平均持股比例為25.11%,前五大股東持股平均比例為56.23%。而美國十大投資銀行最大股東持股平均比例為7.5%,前五大股東持股平均比例為16.7%,可見我國證券公司股權集中度水平遠遠高于美國(1720)。過分集中的股權給公司治理帶來一些不利影響,中小股東難以在股東大會上通過“用手投票”來保護自身利益。又由于股份有限,也很難在董事會里安排自身的利益代表。而大股東則會濫用控制權,如為了執行政府的經濟政策,不惜損害金融機構以及中小股東的權益。

當然金融機構也有股權相對分散的情況,如民生銀行最大股東的持股比例為15.26%。股權分散本是良好公司治理的基礎,可以避免“一股獨大”的現象發生。但在我國的實際情況下,如果股權太過分散,所有的股東都不愿對公司的運營進行監督,都希望“搭便車”,導致股東大會行使權利的有效性大大降低, 沒有發揮自己應有的作用,致使董事會出現越權行為,但沒有得到有效的遏制。

2.股權結構不合理,產權不明晰

以我國商業銀行為例,盡管目前我國商業銀行都完成了股份制改造,并且上市發行股票,但是與上市前相比,國有股比重變化并不大[7](P19—22)。如農業銀行上市前,匯金公司和財政部分別控股50%,上市后匯金公司仍然是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為44.48%。名義

上國家是商業銀行的產權主體,但是實際上占有、使用、支配銀行財產權利的是政府的機關(中國人民銀行、國資委、財政部等),但是銀行的所有權無法在這些部門之間進行具體劃分,也無法清晰界定這些部門的權利與責任邊界[8](P118-119)。同時,銀行的經營者沒有辦法真正享有財產權力,實現自主經營。這使得商業銀行產權主體模糊,所有者缺位。如果金融機構產權主體不明晰,就難以實現有效的監督,經營過程中,管理者存在的道德風險就難以避免。

金融機構存在著股權結構不合理,產權不明晰。所有者缺位的情況,嚴重制約著金融機構的發展[9](P89)。例如,國家給國有控股銀行出資,政府卻代表國家行使所有權,這就避免不了行政干預和行政照顧。這不僅影響銀行業市場的競爭性,也會淡化其他商業銀行、銀行經營者的競爭意識以及經營管理效率,造成國有控股商業銀行經營的政策化,銀行機構組織的行政化等問題的出現。另外,我國商業銀行目前仍承擔的政策性業務使得銀行的經營目標變得多元化,弱化了股東利益最大化、公司價值最大化的目標,很難實現真正的自主經營。

(二)金融機構內部治理方面

1.股東大會形同虛設

我國金融機構的股權多由國有股和法人股集中控制,其他法人多是小股東。所以股東大會的參與者多是國有股和法人股的代表,小股東的參與程度很低。另外,金融機構股東大會選舉產生的董事會,常常與政府和主管部門提名任選結果一致,所以股東大會根本不能反映小股東的意愿和要求。股東大會形同虛設,對金融機構公司的治理作用非常微弱。

2.董事會功能弱化,獨立董事不獨立

由于股權結構的失衡性和國有性,我國金融機構的董事會存在重大缺陷,董事會職能弱化,無法實現董事會的決策權和對經理人的監督。在我國大部分證券公司中,一年召開l~2次董事會,其主要內容只是聽取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使得董事會流于形式[10](P97)。并且,金融機構的董事應當具有金融、證券專業知識和管理經驗,但我國金融機構的董事基本上由其股東選任,而其股東多數是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法人,作為生產性企業,他們缺乏管理金融機構所必須的專業知識和經驗。所以董事會成員不能經常、專業、深入地了解金融機構的狀況,不能發現金融機構運營過程中存在的潛在風險,加大了銀行信用風險的發生。另外,我國金融機構的董事會由大股東控制,而獨立董事大多由關聯股東人員擔任。在大股東持股比例較高的情況下,這些獨立董事很難真正獨立起來。并且獨立的外部董事中,與關聯股東有聯系的占多數,他們也難以真正發揮獨立董事的作用。

3.監事會無法發揮監督作用

我國金融機構雖然在組織上大都擁有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以及管理層的完整設置,但由于對金融機構治理結構各個部分的權利、義務缺乏清晰的理解,對各個主體之間相互制約關系沒有給予嚴格、強制性的界定,更由于從國有企業演變而來的金融機構中的國有資產所有者缺位,我國相繼實行的銀證、信證分業造成金融機構復雜的產權結構,導致大部分金融機構的監事會形同虛設,根本起不到分權和制衡的作用。

4.缺乏有效的激勵機制

在金融機構公司治理過程中,有效的激勵制度非常重要。我國的金融機構始于計劃經濟體制,由于歷史背景的影響,我國金融機構的激勵機制大多數都是短期激勵,并且以簡單的物質激勵手段為主。實際上,管理者過分地關注權力與地位的激勵。與國外銀行相比。金融機構的經濟激勵落后于行政激勵,而行政激勵標準存在一定程度的扭曲,結果使很多經理人員不敢創新,不思進取,積極性不高。對我國商業銀行經理層而言,由上一級銀行來任命下一級銀行的行長以及領導。選拔考核的辦法基本上是按照選拔官員的方法。另外,國有銀行內部并沒有建立分部門考核制度,經理層的收入和銀行經營的業績沒有直接的聯系,對個人的考核也沒有量化,考核結果與個人的職位晉升和福利報酬相關性不大。對員工而言,收入基本上都是相對固定的,與職務、工齡有關,大家努力的目的就是為了升職,以獲得各種各樣的優惠和福利,卻不會去考慮銀行的長遠利益。

(三)金融機構外部治理方面

1.外部制度環境存在的問題

外部制度環境主要是指金融機構公司治理所處的法律、政策環境。目前,國家對金融機構制定的各種法律、法規產生沖突,造成了司法效率落后和公司治理的混亂。例如,我國國有控股商業銀行業具有金融監管機關的角色與獨立經濟產業的角色,是兼具有宏觀調控責任的金融企業,這種定位的偏差使得商業銀行經營目標產生混亂。在法律監管環節上,我國的金融機構同時受到多重制約, 并且法律法規體系還存在許多漏洞,即便是法律、法規、條例所規定的內容,在實施的時候也經常有落實不到位、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的現象出現,對金融機構及其管理人員的制度約束還不夠明確、嚴厲。

2.外部市場環境存在的問題

從目前我國的發展情況看,影響金融機構公司治理相關市場的發展很不完善。首先,股票市場的價格形成機制很不完善,股東投機的行為傾向大。我國還沒有形成通過股票價格對金融機構進行約束的機制。其次,由于金融產品比其他行業能更快地改變其資產的風險構成,投資者很難對其發出的信息判斷金融機構的真實價值和其風險程度。另外,政府的管制影響金融機構間的競爭程度。由于政府管制的存在,金融機構的產品市場很難達到規范和公平競爭,從而弱化了產品市場的公司治理功能,使金融機構外部市場治理機制的作用發揮減弱。最后,經理人市場。我國金融機構的高管幾乎都是政府任命的,且我國的經理人市場處于初級階段, 需要一段很長的時間進行完善。外部市場的失靈使得銀行業的外部治理基本處于失靈狀態,不能發揮其應有的作用。

3.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

從行業特性來看,金融機構是高風險行業,需要通過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來實現對內部風險的有效監控。但從我國金融機構的管理實踐來看,除了上市的金融機構需要履行規范的信息披露義務外,其他金融機構的信息披露還十分欠缺,金融機構治理過程中的風險監督和風險控制的信息披露有待于建立和完善。同時, 金融機構本身也缺乏進行充分信息披露的意識,在披露信息時存在年報內容、格式以及方式不規范,對會計報表附注不重視,對信用風險和市場風險披露較少等問題。大部分金融機構披露的都是正面信息,信息的完整性、可靠性、權威性無法得到保障。另外,金融機構向社會披露信息的范圍也較窄。由于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使得內部與外部信息不對稱,嚴重削弱了外部關聯者的監督,加重了內部人控制現象。

三、中國金融機構治理風險的對策選擇

在以上兩部分現狀及原因分析的基礎上,我們探討中國金融機構治理風險的對策選擇,這里我們主要從金融機構公司治理風險預警方面談對策選擇。具體又可分解為兩個層面:

(一)中國金融機構治理風險預警機制重構的總體思路

首先,要建立金融機構治理風險宏觀預警監管機制,完善早期報警功能。建立金融機構治理風險宏觀預警機制組織網絡, 應本著“統一組織領導,統一管理,統一監督內容,統一監測指標,分級監控”原則,在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建立宏觀預警組織系統。具體負責對全國性和區域金融機構的監測預警,對中觀和微觀預警機制實行管理和領導,并及時接收來自中觀預警機制和微觀預警機制的各種信息,處理防范銀行風險的各種決策和措施的及時傳輸。

其次,建立金融機構治理中觀風險預警機制,發揮中期監測作用。金融機構治理中觀風險預警信息,是接收和反饋金融宏觀、微觀雙向預警信息,并是宏觀、微觀監測系統的結合部。金融中觀預警機制將各種手段、方式合理搭配與協調使用,為實現金融宏觀預警機制,通過中觀預警機制加以具體化,然后傳導金融微觀預警機制運行中去,從而發揮中期監測作用。

最后,要建立微觀金融機構治理風險預警機制,降低風險程度。金融機構治理微觀風險預警機制是宏觀、中觀風險預警機制的最終傳導系統,是對微觀風險的監管,把風險降到最低程度,是促進金融機構安全穩健經營的關鍵環節。

(二)中國金融機構治理風險預警機制重構的具體做法

1.股權結構方面

(1)優化股權結構

我國金融機構的股權過于集中,常出現大股東侵害小股東以及其他利益相關者利益的現象。為了避免大股東操縱,金融機構可以建立分散的股權結構。但是,股權過于分散時,又會使股東參與治理的積極性因成本高于收益過多而減弱。理論上,可以通過股權適度多元化來解決這一矛盾,從而提高金融機構公司治理的效率,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多元化投資主體主要包括:境外戰略投資者、國內股份制企業、民營企業、外部自然人、員工、經營者、基金等金融機構,要積極鼓勵這些主體參股。特別是,要吸引境外戰略投資金融機構,因為這些投資者除了能帶來大規模的資本金外,還能帶來先進的管理機制、風險控制能力、創新產品的機制。在引進戰略投資者的同時,也應當注意和防范可能會出現的一些問題。例如,股權轉讓價格問題、戰略投資者的套利變現和惡意收購問題等。充分考慮戰略投資的穩定性、獨立性以及實力和信譽,不能盲目引入戰略投資者。在股權多元化的基礎上,加強對大股東實際控制人的監管,報告金融機構的資金和業務往來情況,通過資格核準和監控,掌握其復雜股權結構中隱藏的風險。

(2)明晰產權

明晰的產權是金融機構資源優化配置和可持續發展的基本前提。長期以來,我國金融機構缺乏真正的所有者對管理者進行監管,委托問題嚴重。采取多元化的股權結構,將使金融機構產權關系更加清晰,產權界定更加明確。產權明確不僅能解決所有者缺位問題,而且也可以解決金融機構對國有資產管理無效的問題,可防止因投資主體不明和無人負責引起的國有資產流失。

2.內部治理方面

(1)董事會

建立一個權責分明、有效的董事會是金融機構改進內部治理的關鍵。在金融機構的公司治理中,董事會的作用更加重要。金融機構在建立董事會事時應做到以下幾點:首先,董事必須具備相關的知識水平和素質特征,要嚴格按照獨立性、專業化的標準選任。其次,合理安排董事會中董事的構成比例,優化董事會結構,強化對大股東和高管的制衡能力,以維護中小股東和利益者相關者的權益。最后,健全專業委員會,合理確定各委員會的目標、職責、權限和成員結構,提高董事會決策的效率和科學性。

大力推行獨立董事制度,適當提高獨立董事在董事會中的比例,而不是象征性地設立1~2名獨立董事。獨立董事實現獨立性的前提是選拔機制,要選擇與控股股東無任何關系、誠信、盡責的專業人士作為獨立董事,通過法定程序進入董事會,并擁有相應的權利。金融機構監管部門要出臺有關法規,詳細規定金融機構獨立董事的任職資格和對專業知識水平的要求。

(2)監事會

明確金融機構監事會的職責,加強其監督權力的中心地位。增強監事的業務能力,確保知情權、禁止不善經營管理易位性、榮譽性任職、養老性任職。同時應制定規章制度確保監事會的知情權,金融機構的經營狀況、財務報表、統計報表、重大活動的法律文本等文件在報送董事會時,必須同時報送監事會。建立監事會風險控制制度,通過強化監督職能,有效控制金融機構的治理風險。

另外,在監事會中引人利益相關者,賦予監事會新的內容。在我國金融機構公司治理體系中,缺少對利益相關者權益的保護,但他們的利益常常與公司的相關性最大,監事會應集中代表他們的利益。在引入利益相關者時,要考慮利益相關者以何種科學合理、有效、可操作的形式參與監事會,在多大程度上參與,要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合理的安排。

(3)健全激勵約束機制

在建立明確的、市場化的激勵機制和約束機制時,要注意以下幾點:

首先,建立對董事、監事和高管的履職評價體系。根據他們不同的工作性質,制定不同的考核標準。其薪酬應與金融機構的盈利情況、實力發展情況、為股東帶來的紅利掛鉤。適度增加與長期績效有關的薪酬比例,將激勵機制與金融機構的長期發展聯系起來。比如,建立高管股票期權和員工持股等長期激勵機制,將高管和員工的報酬與金融機構的長期發展目標聯系起來,解決所有者與經營者利益不一致的問題。

其次,建立問責制。在對金融機構董事會、監事會和高管科學考評的基礎上,實行嚴格問責。界定董事、監事和高管的履職要求。明確規定其違反法律或不盡職的處罰措施。要徹底取消金融機構高管的行政級別,改變選拔的方式,將聘任高管的權力歸還董事會,使高管成為真正對董事會負責的管理人員。董事會要拓寬選擇高管的渠道,按照市場化原則選拔高管,理順董事會和高管層、董事長和高管之間的關系,便于董事會、監事會對高管實施有效監督。

(4)完善金融機構的內部監督

加強金融機構的內部控制力度,將內部審計作為金融機構內部監督的核心。內部審計要為金融機構提供獨立、客觀的評價和咨詢活動,從而增加其價值,改善經營狀況。

加快金融機構流程改革,優化業務操作過程,建立聯動的業務管理機制,全面改造內部業務流程。適當削弱金融機構基層負責人的權利,減輕管理信息嚴重減少的現象。強調集中控制,用制度手段提升執行力、提高經營戰略決策的執行力,防范各種風險,解決基層內部人控制的問題。

3.外部治理方面

(1)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應實行信息透明化,建立金融機構信息披露制度。這里所說的信息透明不僅要對外部透明,還要對內透明。通過建立定期的信息通報制度及時地將有關公司工作動態、市場動態、政策動態和風險狀況反饋給公司股東會、董事會和監事會,實現公司經營的透明化。對于不向股東通報經營情況和風險情況的金融機構,監管部門有權進行督促。進一步完善信息披露準則,對

金融機構的資產質量、盈利等進行詳細、準確、及時的信息披露,發揮市場的監督約束作用,提高金融機構經營管理的透明度。信息披露過程中,除了要強調金融機構的內部審計監督外,還要強調外部的獨立審計監督。通過“外人”的審計,披露的信息會比較客觀、公正,在很大程度上解決了“共謀”問題。

(2)規范金融和金融產品市場

構建會融機構公司治理所需良好外部環境。首先,促進金融業的良性競爭,循序漸進地對外開放我國金融業。要建立公平競爭的環境,減少政府對國有金融機構具體業務的干預,強化政府出資人的身份,用市場化的手段管理金融機構。落實國有金融機構的經營自主權,鼓勵他們相互競爭。其次,進一步推動金融創新。鼓勵金融機構進行產品創新及機制創新,使合規經營得到及時的支持。最后,應該大力發展經理人市場,促進金融機構管理人員之間的競爭。總之,政府須從微觀方面退出金融市場,放棄對金融機構的干預,使金融機構以追求利潤為經營目標、規范其經營行為,并采用市場化的激勵機制,通過競爭來選聘高管和通過商業化方式來進行資產管理等。

(3)加強外部監管

我國金融機構公司治理的外部環境相當不健全,在這種情況下,如果金融機構想建立起良好的公司治理框架,就需要外部的強制力量,需要外部監管、法律環境、金融市場等多種因素的配合。監管部門要強化對金融機構的股東的監管,鼓勵資本實力強、誠信記錄良好的機構參股金融機構。同時加強對高管人員的監管,保護遵規守法、堅持原則的高管,淘汰不稱職、不合規的高管,處罰違法、違規的高管人員,培育合格的證券業職業經理群體。由于經營管理的特殊性,金融機構無法像一般企業一樣,依靠公司治理機制來確保正常的運營。在這種狀況下,金融機構需要監管部門加入公司治理,來彌補其治理機制的缺陷。有效的監管活動, 有助于控制金融機構進行高風險的業務,可以減少股東和經理層對其他利益相關者權益的損害。另外,要建立完善的評價機制,對金融機構的公司治理狀況進行評價,有利于督促金融機構規范運作、提升其公司治理水平。

四、結論

總之,在金融危機席卷全球的背景下,由于中國金融市場發展還不完善,中國金融機構的公司治理體系必將面臨著更加嚴峻的挑戰。因此,我們尤其需要注意和防范公司治理風險,要通過不斷加強對金融機構的內部治理和外部治理,不斷完善信息披露機制,逐步推進公司治理評價和治理風險預警機制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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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高管理任職報告范文6

一、在工作場所掛牌公示政務公開內容

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根據銀監分局的授權,向轄區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公開行政許可的事項、條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和申請書示范文本等,項目公開、內容上墻,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原則,提高辦事效率,提供優質服務,讓被監管單位明明白白辦理業務。

二、員工掛牌上崗,實行首問責任制

為了便于社會監督,辦事處要求職工掛牌上崗。并且實行了首問責任制,凡是來銀監分局監管辦事處辦事或通過通訊工具聯絡接觸到的工作人員即為首問責任人。首問責任人做到熱情接待,對屬于職責范圍或本人能夠答復的事項,當場給予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告知答復期限;對不屬于職責范圍或本人不能答復的,負責向詢問人指明有關科室或及時請示報告。一人責任客戶全程服務,改變了以前客戶辦理一項業務要找幾個工作人員的問題,解決了客戶辦理業務的環節,節約了客戶辦理業務的時間,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得到了客戶的認可。

三、依法、照章辦事,限時辦結

辦事處嚴格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上級的規定進行監管,對機構設立、變更、終止、高管人員任職資格初審等市場準入事項,基本上做到了依法、照章辦事,限時辦結。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對申請事項的審查回復。

四、廉正監管履職問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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