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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鑒定申請書范文1
2、被保險人的身份證件原件;
3、填寫理賠申請資料,包括:理賠申請書、授權委托書(如有代辦)、委托銀行轉賬申請書;
4、被保險人在醫院門診或住院期間發生的治療費用收據原件及收據對應的清單;
5、定點醫院的診療記錄(如門診病歷原件和住院結束后的住院病歷復印件、出院小結、診斷證明、各種檢查報告等);
委托鑒定申請書范文2
委托人 身份號碼
受托人 身份號碼
現全權授權受托人處理 欠款債務人的調查與催款的相關事宜。債務人還款直接匯入我指定銀行賬戶或者收取現金,受托人不接受債務人還款事項。
特此委托
授權人簽字:
年 月 日
個人委托書(一)
XXX分行:
鑒于借款人 于 年 月 日向你行申請金額為 萬元的授信(貸款、承兌、貼現、信用證)業務,由提供擔?;蛴墒跈嗳藫畏ǘù砣?,借款人及擔保人或法定代表人同意你行遵照《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查詢用途,自本授權書簽發之日起至上述申請業務終結(包括業務申請被駁回或根據該申請發放的信貸業務全部結清)之日止,可以通過中國人民銀行個人征信系統查詢本人的個人信用報告,并將本人的身份識別、職業和居住地址等個人基本信息,本人在上述業務和擔保等信用活動中形成的交易記錄等個人信貸交易信息,以及其他有關信用信息報送中國人民銀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
本次業務的申請書和合同書中有關征信條款所言的“有關征信機構”、“征信系統”等均指中國人民銀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 特此授權
授權人(借款人):
授權人(擔保人或法定代表人):
簽發日期:
個人委托書(二)
委托人:______________
受委托人姓名:______________性別:_______職務:______________工作單位: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
受委托人姓名:______________性別:_______職務:______________工作單位: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
現委托上列受委托人在我(單位)與_______因(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糾紛一案中,作為我方的委托人。
人_______的權限為:(代為申請工傷認定事宜;代為申請勞動能力鑒定事宜;代為承認、放棄、變更、增加工傷申請、勞動能力鑒定請求,進行和解、調解,代收法律文書)等。
人_______的權限為:(代為申請工傷認定事宜;代為申請勞動能力鑒定事宜;代為承認、放棄、變更、增加工傷申請、勞動能力鑒定請求,進行和解、調解,代收法律文書)等。
委托人:______________(簽章)
委托鑒定申請書范文3
第二條本辦法所指農業科學技術成果的概念是:在農業各個領域內,通過調查、研究、試驗、推廣應用,所提出的能夠推動農業科學技術進步、具有較明顯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并通過鑒定或為市場機制所證明的物質、方法或方案。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
一、農業部行政管轄內諸類科技成果的鑒定。
二、承擔由農業部下達科研、推廣項目的其它部門完成的科技成果鑒定。
三、申報農業部部級各種獎勵的其它部門完成的科技成果。
第四條根據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范圍,科技成果包括:
一、基礎理論成果和部分應用基礎理論成果。
二、應用技術成果。
三、軟科學技術成果。
第五條各級農業科技成果鑒定的管理機構的職能是:
一、農業部成果管理機構:
1.負責全國農業系統科技成果鑒定的管理工作,包括制訂部門的管理辦法、規定、細則并協調檢查其執行情況和成果鑒定的匯總工作。
2.主持或委托有關主持農業系統或由農業部下達任務其它部門所取得的重大科技成果的鑒定工作。
3.作為農業部科技成果的組織鑒定單位,對主持鑒定單位完成的成果鑒定進行審核并對鑒定證書審核蓋章。
4.主持鑒定單位申請由部直接主持鑒定的會簽工作。
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農牧漁、農牧、農林、畜牧、水產、農墾、農機化、鄉鎮企業)廳(局)的科技成果管理機構:
1.受農業部成果管理機構的委托,負責本部門下達課題的科技成果鑒定的管理工作,主持鑒定或委托主持鑒定工作。
2.主持本部門自選課題的鑒定工作。
3.根據有關文件的規定,審查本部門不需要鑒定的科技成果。
4.每年向部成果管理機構報送當年的成果鑒定計劃和總結。
5.鑒定完成后送部(省、自治區、直轄市)成果管理機構審批蓋章。
三、農業部各司(局)、直屬科研院(所)、部屬高等農業院校的科技成果管理機構職責:
1.受部成果管理機構委托,負責由本部門、本單位下達的科研、推廣課題完成的科技成果的鑒定管理工作。
2.主持或委托主持本部門下達課題的成果鑒定工作。
3.根據有關文件規定,審查本部門本單位不需要鑒定的科技成果。
4.每年向部成果管理機構報送當年的成果鑒定計劃和鑒定總結。
5.鑒定完成后,送部(省、自治區、直轄市)成果管理機構審批蓋章。
四、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農林、畜牧、農墾、農機、水產)科學院、高等農業院校成果管理機構的職責是:
1.負責本單位成果鑒定的管理工作。
2.受?。ú浚┏晒芾頇C構的委托主持本單位下達課題及自選課題的鑒定工作。
3.根據有關文件的規定,審查本單位不需要鑒定的科技成果。
4.每年向部(省、自治區、直轄市)成果管理機構報送成果鑒定計劃和鑒定總結。
5.鑒定完成后,送部(省、自治區、直轄市)成果管理機構審批蓋章。
第六條根據實事求是、嚴格把關、精簡節約的原則,視不同情況采用以下鑒定形式:
一、檢測鑒定:經省(部、委)以下法定的專門檢測機構按照國家標準、專業標準或有關的技術指標,進行檢測、測試并出示證明其技術水平及成熟度的評語,并由檢測人員簽字、檢測機構蓋章。
二、驗收鑒定:適用于推廣項目科技成果鑒定,由驗收單位組織專家,根據計劃任務書(或合同)規定的指標,進行現場測試、評價,出具驗收結論,并由驗收人員簽字。參加驗收人員必須有中級以上職稱。
三、專家評議:
1.通信鑒定:凡不需要現場考查,不需測試,根據研究報告和試驗資料即可進行評價的科技成果由主持鑒定單位匯總專家意見并寫出評語,并附專家書面評語的復印件同時說明發出和收到函件份數。
2.會議鑒定:對國家和省、部重大的科技成果以及自選課意義比較重大科技成果,可聘請科研、教學、生產、管理部門同行專家召開會議按規定進行鑒定作出結論。
檢測鑒定、驗收鑒定、專家評議的鑒定證書均需經部(省、自治區、直轄市)成果管理機構審核蓋章方為有效。
四、視同鑒定:需要進行鑒定的科技成果屬于下列情況之一者,并經部(?。┏晒芾頇C構批準,均視已通過鑒定,與其它鑒定形式具有同等效力:
1.連續三年在生產中推廣應用,證明技術上成熟,已取得經濟、社會效益,由實施單位出具證明并經其上級主管部門審查蓋章。
2.經法定的合同登記機關登記的技術項目,已按合同約定驗收合格,在生產實踐中已取得經濟、社會效益,并由當事人出具證明的。
3.農作物、家畜、家禽、蜂、蠶經國家或省以上品種審定委員會審定通過并出具評語證明的,但只通過審核名錄而無評語證明者無效。
4.經中國專利局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專利,實施后已取得經濟效益,并由實施單位出具證明的。
視同鑒定必須填寫視同鑒定證書并附有關技術文件,報送部(省、自治區、直轄市)成果管理機構批準后生效。
第七條鑒定委員會
一、對于需要進行鑒定的科技成果,由主持鑒定單位或委托主持鑒定單位聘請同行專家組成。人數不得少于五人,最多不得超過十三人。報部以上申請獎勵的成果其鑒定委員會正、副主任須有高級技術職稱。
二、鑒定委員會的權利和義務
1.一切被邀請參加鑒定委員會的專家權利平等,不受行政部門、工作人員、完成人員的影響,獨立進行鑒定,可根據規定充分發表意見,有權要求完成人解答問題,可保留個人意見。
2.鑒定委員會實行主任負責制,少數服從多數,超過半數方可通過鑒定。
3.根據規定取得咨詢費。
4.對被鑒定的成果負有法律、道義的責任,有保密的義務,更不得把成果竊為己有。
三、鑒定委員會應包括科研、教學、生產、管理等部門的專家,有一定的代表性,其條件是:
1.在該行業或領域具有中級以上職稱。
2.具有較好的學術、技術水平和豐富的實踐及管理經驗。
3.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科技成果完成單位參加鑒定委員會的人數不得超過鑒定委員會總人數的四分之一。
一切參加課題的完成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參加鑒定,也不得以檢驗者、證明者身份出現。完成人也不得互相鑒定,然后作為一個項目的完成人共同報獎。
第八條完成單位和完成人是科技成果被鑒定的一方,是完成科技成果的直接組織實施單位和人員。在成果鑒定前,應按有關規定做好各種準備。在鑒定時應實事求是、認真負責地向鑒定委員會做技術報告,并認真回答鑒定委員會提出的問題,不得弄虛作假、夸大事實。對鑒定結論有不同意見,可向鑒定委員會主任或上級主管部門、成果管理機構提出。
第九條科技成果鑒定的主要內容是:
一、題目:一切要鑒定的科技成果題目必須準確,和該項目主要技術核心相一致。題目與內容不符者,應重新確定正確題目或推遲鑒定。
二、理論及應用理論成果:研究論文須在國際或全國性學術刊物上發表一年以上或在國際學術會議及全國一級學術會議全體會議上公開發表一年以上,方可按以下內容鑒定。
1.所需文件是否齊全并符合要求,發表后被引用情況的資料。
2.對研究的目的和意義的評價。
3.論點、論據是否明確,有關數據是否準確。
4.該成果的學術價值,與國內外同學科比較,其成果的創新點、學術意義及所達到的國內外的實際水平。
5.存在的缺點及改進建議。
6.科學理論成果采取函審方式評議時,須將專家評審表附在鑒定證書之后。
7.應用理論研究成果應補充經過實踐檢驗的效果、應用范圍及對可產生的社會、經濟效益的分析報告。
三、應用技術成果鑒定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鑒定所需技術資料、文件是否齊全并符合要求。
2.是否達到計劃任務書(或合同)規定的技術指標。
3.有關技術文件中的技術數據、圖表是否準確、完整。
4.與國內外同類技術比較其特點、獨創性及達到國際、國內先進水平的查新檢索。
5.實踐檢驗的效果、應用范圍和推廣方案的可行性。
6.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計算、分析的可靠性。
7.存在的問題及改進的建議。
四、軟科學成果按下列內容組織鑒定:
1.鑒定所需文件是否齊全并符合要求。
2.是否達到課題要求的標準和目的。
3.應用情況和實踐檢驗的效果。
4.成果所達到的實際水平。
5.存在的問題及改進的建議。
第十條凡執行國家及部(?。┫逻_的科研推廣計劃、申報部(省)以上獎勵的科技成果以及自選課題中意義重大的科技成果必須進行鑒定。
具備下列條件方可申請進行科技成果鑒定:
1.完成項目任務,達到規定的技術要求。
2.學術或技術資料必須齊全,并符合科技檔案管理部門的要求。
科學理論成果的學術資料主要包括:學術論文,在國內外學術刊物或學術會議發表情況的說明,國內外學術情況對照材料,后被引用情況報告等。
應用技術成果的技術資料主要包括:技術合同或計劃任務書、設計書、研究報告、技術指標測試報告、試驗報告、有關設計技術圖表、質量標準、國內外技術情況對照材料、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分析等。
軟科學成果的技術資料主要包括:技術合同或計劃任務書,總體研究報告,專題論證報告,調研報告及有關背景材料、模型運行報告,國內外研究對照材料等。
3.應用技術成果應經過實踐證明其成熟,并具備應用推廣的條件。對高技術研究中難度較大、周期較長的,組織鑒定單位可酌情組織階段成果鑒定。
4.軟科學成果需經有關單位采納和應用一年后方可組織鑒定。
5.完成單位、完成人排列次序已協調好。
6.必須使用國家科委統一制定的鑒定證書格式。
以下成果(項目)可以不進行鑒定:
1.通過市場機制進行鑒別即可確定其經濟、社會效益的科技成果。
2.已取得社會公認、并有確切證明的科技成果。
3.自選課題完成的、科學技術進步意義不大,經濟、社會效益不明顯的項目。
4.技術上嚴格保密,無法進行鑒定的科技項目。
5.中外合作完成,無法進行鑒定的項目。
第十一條科技成果鑒定的程序如下:
一、農業科技成果鑒定實行由下達課題計劃或任務的單位負責審查、主持或委托主持鑒定,由組織鑒定單位(部成果管理機構)審核批準。
二、凡根據計劃或合同完成的科技成果,由第一完成單位、第一完成人負責,按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備齊材料,并使用國家科委統一下發的“科學技術成果鑒定申請書”,通過歸口單位審查后,向下達計劃(或合同)單位提出申請鑒定報告。
自選課題意義比較重大的,向完成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或成果管理機構提出鑒定申請,經審查批準后方可按本辦法進行鑒定。
三、完成單位及完成人須于鑒定會前一個月以上向主持鑒定單位提交科技成果鑒定申請書和有關技術資料。
四、主持或委托主持鑒定單位在接到科技成果鑒定申請書后,必須逐項認真核實,并在半個月內就下列問題給予明確答復:
1.是否同意鑒定。
2.鑒定的形式。
3.鑒定委員會名單。
五、主持鑒定、委托主持鑒定單位經審查科技成果鑒定申請書及有關材料后,如發現未完成計劃、數據資料不全、爭議未解決可拒絕鑒定或延期鑒定。
六、鑒定委員會主任由主持鑒定單位協商后指定并主持鑒定會,同時向鑒定委員宣布有關鑒定辦法的規定。
七、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必須在會上由鑒定委員會親自起草、討論,在會上形成并由全體鑒定委員簽字。有不同意見的委員可以不簽字或注明意見。
八、完成人在鑒定委員會討論鑒定結論時要回避,對鑒定結論有不同意見時,可向主持鑒定單位或上級成果管理機構提出。
九、組織鑒定單位、主持鑒定單位在鑒定完成后,如發現鑒定報告有重大缺陷,可責成鑒定委員會重新鑒定或補充鑒定,如發現鑒定報告弄虛作假或搞形式主義,有權駁回報告,另行組織鑒定委員會重新進行鑒定。
十、鑒定證書經組織鑒定單位(部成果管理機構)蓋章后有效。
第十二條由數個完成單位完成的科技成果,由第一完成單位牽頭經協商后向下達任務部門申請科技成果鑒定。由某一單位獨立完成的并具有單獨使用價值的科技成果,在征得主持單位同意后也可單獨鑒定,在總項目鑒定時應剔除這一部分內容。
委托鑒定申請書范文4
復議審理中的答復
根據《海關行政復議辦法》規定,海關行政復議機構收到申請人的復議申請后,要在7日內將復議申請書以及申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發送給被申請人。被申請人要在收到復議申請書后的10日內,向復議機構提交行政復議答復書、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這就保證了申請人能夠及時了解復議機構在接受復議申請后所做的工作,也能夠在盡早的時間內看到被申請人對自己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的一些狀況。也就是說,被申請人在正式收到復議申請之后,必須盡快作出答復,整理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和依據,向復議機構提交。復議答復書不能隨意書寫,要根據申請人復議申請書提出的要求、說明的理由,逐一答復。
首先要有被申請人名稱、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及職務;其次要寫明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的事實經過、證據、理由以及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等;再次要對申請人復議申請的要求、事實、理由逐條進行答辯和必要的反駁舉證;第四要有自己的觀點,即對有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建議維持、變更、撤銷或者確認違法,建議駁回復議申請,進行復議調解等;第五要寫明作出復議答復的時間。除了答復書之外,被申請人還要與答復書一起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和依據,這些證據和依據一定要是當初的證據和依據,不能事后補充證據,也不能事后再去找依據。提交的證據和依據應當裝訂成冊,不能零亂,方便申請人查閱。海關復議機構在收到被申請人答復書及有關證據和依據之后,要在7日內,將上述材料發送申請人。這樣做的目的是希望申請人能夠盡快了解被申請人的意愿,方便其在復議機構審查復議案件時,有針對性地提出不同意見,也是海關在復議工作中加強透明度的措施之一。
海關審理復議案件采用合議方式的要求
《海關行政復議辦法》明確要求,海關審理復議案件實行合議制。即除了事實清楚、案情簡單、爭議不大的行政復議案件,可以由2名以上行政復議人員參加審理以外,其他的案件都要3人以上的單數組成合議小組,集體決定如何開展對案件的審查、作出復議決定等。這里應明確以下問題:
關于合議人員的組成
一般情況下,海關辦理復議案件的合議人員都是復議機構的專職復議人員。但是,由于海關具體行政行為的多樣性和復雜性,也決定了海關在處理這類復議案件時,考慮在合議人員中增加掌握這方面知識的專業人員。如海關商品歸類案件、審價案件、涉及商品原產地的案件等。專業人員參與審理這類復議案件,可以為最終作出復議決定提供專業知識方面的幫助,更有利于妥善處理紛爭。因此,海關復議機構聘任或者特邀具有上述專業知識的人員參加到合議中是十分必要的。但是,在聘任和特邀有關人員時應當考慮不能聘任或特邀被申請人所屬單位的人員擔任合議人員,否則就會變成自己審查自己的案件了。
關于合議人員的分工
合議審查復議案件應當由復議機構負責人指定一名主要審查人員,該名人員即該復議案件的主要經辦人,由他(她)具體負責對復議案件的事實進行審查,并且對所認定的案件事實的真實性和適用法律的準確性承擔責任。在辦理復議案件過程中,該名主辦人員同時負責就有關事項通知申請人、第三人及被申請人,同時也就某些事項負責協調。除了主要審查人員之外,復議機構還要確定另外兩名合議人員,主要職責是根據復議查明的事實,依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海關規章的規定,擬出合議意見,并對該合議意見的正確性負責。在復議審查過程中,合議人員要積極主動配合主要審查人員,做好協助工作;在對案件合議過程中,應當提出自己對案件處理的明確意見;同時對案件是否維持有一票表決權。
關于合議審查的方式
合議審查復議案件主要采取調查取證的方式。當復議機構受理復議案件后,首先應核實被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充分、適用依據是否準確。上述工作,一方面要仔細審核原來的書面材料,另一方面要就某些疑點問題走訪有關部門或者個人,了解情況。同時,還要充分聽取申請人、第三人、被申請人的意見。合議人員在調查了解情況過程中,可以請有關人員到海關辦公場所進行,也可以到被調查人員所在地進行。調查過程中海關調查人員要出示調查證件,向被調查人表明身份。同時要對調查過程逐一記錄,由調查人員和被調查人員共同簽字確認,作為證據材料予以保存。合議人員在調查過程中,還可以查閱、復印、調閱涉及案件的某些關鍵材料;調查人員的人數不能少于2人(在合議人員的3人中調配)。合議人員在對案件情況進行調查中,還會遇到一些專門事項需要進行鑒定的,應當送有關鑒定機構進行鑒定。一般情況下,申請人、第三人可以委托鑒定機構進行鑒定,也可以申請復議機構委托鑒定機構進行鑒定。但是,海關復議機構認為必要時,也可以直接委托鑒定機構進行鑒定。鑒定的費用由申請人、第三人承擔;鑒定時間不能計算在復議審理期限內(如鑒定耗時15天,在復議期限中就要扣除15天);鑒定機構一定是國家認可的鑒定機構(國家質量監督部門、海關化驗中心等)。
關于合議人員的回避
海關復議機構確定復議案件的合議人員之后,申請人、第三人,包括被申請人有權對該人員是否有資格合議案件提出不同意見?;乇苡腥N提出渠道:一是申請人、第三人、被申請人如果認為合議人員與案件有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審理復議案件的,可以申請合議人員回避,同時應當說明理由;二是合議人員認為自己與案件有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關系的,應當主動申請回避;三是當復議機構負責人發現合議人員有上述情形的,也可以指令合議人員回避。當以第一種渠道提出回避申請時,申請人、第三人、被申請人要說明申請回避的理由,復議機構要對該理由進行審查,如果認為理由不能成立,可以不接受其要求回避的申請。當然,對于合議人員主動提出回避申請的,復議機構負責人也要認真核實有關情況,決定是否同意其申請。對于回避的審查,按照海關上級批準的原則,復議人員的回避由復議機構負責人批準,復議機構負責人的回避由復議機關負責人批準。
委托鑒定申請書范文5
第一條為充分利用社會鑒定資源,保障人民法院司法鑒定工作的順利進行,規范人民法院鑒定人名冊制度,提高對外委托和組織鑒定工作的質量和效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人民法院對外委托司法鑒定管理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人民法院鑒定人名冊制度,指人民法院經事前審查、批準、公示程序,將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委托鑒定的社會鑒定人(含自然人、法人)列入本級法院的鑒定人名冊。人民法院審理案件需要鑒定時,統一移送專門機構,負責對外委托或組織鑒定,以尊重當事人主張和在名冊中隨機選定相結合的辦法確定鑒定人,并負責協調、監督鑒定工作。
第三條人民法院鑒定人名冊制度的建立和實施,遵循屬地管理、自愿申請、擇優選錄、資源共享、公開、公平的原則。
第四條人民法院司法鑒定機構負責鑒定人名冊制度的建立和實施,并根據對外委托和組織鑒定的情況,對鑒定人名冊實施動態管理。
未設司法鑒定機構或者不需要建立鑒定人名冊的基層人民法院,應當指定專門機構,并配備專門人員,按照本辦法使用上級人民法院的鑒定人名冊,負責對外委托和組織鑒定工作。
第二章鑒定人名冊的建立
第五條各高級人民法院可根據審判工作的需要,擬定本轄區建立幾級鑒定人名冊及各級鑒定人名冊鑒定人數量的計劃,報最高人民法院批準后實施。
第六條凡自愿申請進入人民法院鑒定人名冊的社會鑒定、檢測、評估等單位,應當填寫《人民法院對外委托司法鑒定機構名冊入冊申請書》,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業或社團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及復印件;
(二)專業資質證書及復印件;
(三)專業技術人員名單、執業資格和主要業績;
(四)年檢文書及復印件;
(五)其他必要的文件、資料。
第七條以個人名義自愿申請進入人民法院鑒定人名冊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填寫《人民法院司法鑒定專家名冊入冊申請書》,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專業資格證書及復印件;
(二)主要業績證明及復印件;
(三)其他必要的文件、資料。
第八條人民法院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對提出申請的鑒定人進行全面審查,重點審查其執業資格,行業信譽,工作業績,有無違規違紀行為。
第九條為避免重復登記,鑒定人應向屬地人民法院提出入冊申請。上級人民法院可在下級人民法院報批的名冊中挑選鑒定人,但須征得該鑒定人的同意,經批準后列入上級人民法院的鑒定人名冊。
第十條人民法院的鑒定人名冊由最高人民法院統一編排后在《人民法院報》公告。各高級人民法院協助辦理公告的相關事宜。
按照本辦法從鑒定人名冊中刪除或增補鑒定人的,應當逐級上報最高人民法院辦理公告事宜。
第十一條列入名冊的鑒定人應當接受相關人民法院司法鑒定機構的年度審核,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年度業務工作報告書及行業年檢情況;
(二)專業技術人員變更情況;
(三)儀器設備更新情況;
(四)其他變更情況和要求提交的材料。
年度審核變更事項需公告的,相關人民法院司法鑒定機構應當逐級報最高人民法院。
第十二條自愿退出名冊的鑒定人,應向人民法院司法鑒定機構遞交書面材料,經上級人民法院司法鑒定機構批準,從名冊中除名。不參加年審,視為自動退出。
第三章鑒定人名冊的應用
第十三條人民法院司法鑒定機構受理本院或下級法院移送的鑒定案件后,應當指派一至兩名鑒定督辦人,負責協調、監督鑒定工作,協助解決有關問題,但不得干涉鑒定人獨立做出鑒定結論。
第十四條鑒定督辦人的主要職責:
(一)組織當事人協商或隨機選定鑒定人;
(二)負責辦理委托鑒定手續;
(三)按規定落實鑒定的回避事項;
(四)協調、配合鑒定人勘察現場、收集鑒定材料;
(五)協調、監督鑒定的進度;
(六)對鑒定文書進行審核,必要時組織相關人員聽取意見;
(七)通知并督促鑒定人依法出庭。
第十五條鑒定督辦人主持當事人共同參與選定鑒定人。當事人在規定的時間無故缺席的,由鑒定督辦人隨機選定鑒定人。
法律對鑒定人有規定的,或者可能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訴訟證據鑒定,不適用當事人協商選定鑒定人。
第十六條隨機選定鑒定人是指采用抽簽、搖號等隨機的方法,從鑒定人名冊中同一鑒定類別的鑒定人中確定鑒定人。
第十七條當事人協商一致選定的鑒定人未納入鑒定人名冊時,鑒定督辦人應當對該鑒定人進行審查,發現重大問題的,應當主持當事人重新選定鑒定人。
第十八條司法鑒定所涉及的專業未納入鑒定人名冊時,人民法院司法鑒定機構可以從社會相關專業中,擇優選定受委托單位或專業人員進行鑒定。如果被選定的鑒定人需要進入鑒定人名冊的,按本辦法規定程序辦理。
第十九條對外委托鑒定須選用外地法院或者上級法院的名冊時,應當與建立該名冊的人民法院司法鑒定機構聯系,移送鑒定案件,或者及時告知協調、監督鑒定過程中的相關情況,由其提供必要的協助。
第四章相關責任
第二十條列入人民法院鑒定人名冊的鑒定人對鑒定結論承擔責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司法鑒定機構可視情形責令糾正、暫停委托、建議鑒定人行業主管給予處分、在《人民法院報》公告從名冊中除名。
(一)未按本辦法規定受理司法鑒定業務的;
(二)在鑒定過程中私自會見當事人的;
(三)違反鑒定程序、或者工作不負責任導致鑒定結論嚴重錯誤的;
(四)未履行保密義務的;
(五)無正當理由未按規定時限完成鑒定的;
(六)無特殊事由,未履行出庭等義務的。
第二十一條鑒定人違反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或者因主觀故意造成鑒定結論錯誤導致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人民法院鑒定督辦人在對外委托司法鑒定及協調、監督鑒定的過程中,違反規定造成后果的,參照《人民法院違法審判責任追究辦法(試行)》和《人民法院審判紀律處分辦法(試行)》追究責任。
第五章附則
委托鑒定申請書范文6
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規則
第一編 總則
第一章 任務、適用范圍和基本原則
第一條、 本調解規則以憲法、調解法等相關法律為根據,結合本會調解實踐經驗與實際狀況制定。
第二條、 本調解規則的任務,是保護當事人行使調解活動中的各項權利,保證調委會查明事實,分清是非,準確提出調解意見,說服、教育職工和居民自覺遵守法律,促使調解協議的達成,公平、公正依法及時調解矛盾糾紛,維護社會、經濟秩序與社會和諧穩定。
第三條、 本會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的行政、刑事等專屬管轄外的一切矛盾糾紛,適用本規則的規定。
第四條、 凡在本會進行調解,必須遵守本規則。
第五條、 經本會注冊登記并經司法行政機關備案的人民調解員主持調解并達成調解協議,方可以本會名義出具調解書。
第六條、 經本會聘任的人民調解員調解矛盾糾紛,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充分尊重當事人意愿。
第七條、 經本會聘任的人民調解員調解矛盾糾紛,應根據自愿、合法原則進行調解,必要時也可主動進行調解,保障當事人在調解活動中的權利與地位平等。對出具的調解書有義務督促履行。
第八條、 調解矛盾糾紛時,當事人有權進行辯論,有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調解權利。
第九條、 本會是在區司法局和區人民法院指導下調解矛盾糾紛的群眾性組織。
第二章管轄
第一節 層級管轄
第十條、 基層調解小組調處所在單位(村)的矛盾糾紛。
第十一條、 調委會調處下列矛盾糾紛
(一) 基層調解小組申請移交的矛盾糾紛
(二) 在轄區有重大影響的矛盾糾紛
(三) 認為應當由調委會調處的矛盾糾紛
(四) 跨轄區或受委托調處的矛盾糾紛
第二節 區域管轄
第十二條、對申請人提請調解的矛盾糾紛,被申請人與其屬同一單位,由申請人所在單位調解小組(員)調處;不同單位則由被申請人所在單位調解小組(員)調處,申請人所在單位調解小組(員)協助調處。
第十三條、雙方或一方不在轄區,申請人提請調解,被申請人同意調解的,由本會進行調處。
第三節 移送和指定管轄
第十四條、申請人或被申請人所在單位不易調解的,由本會調處或指定其他調解小組(員)調處。
第十五條、基層單位調解小組(員)認為案情重大復雜或需要本會調處的,可申請移交本會處理;本會有權處理基層單位調解小組(員)負責調處的矛盾糾紛,也可把自己負責處理的矛盾糾紛交由基層調處。
第三章調解組織
第十六條、本會或基層單位調解小組(員)調解矛盾糾紛,由調解員組成合議調解庭或調解員獨任調解。
第十七條、本會設專職首席人民調解員,擔任合議調解庭首席,并指導各調解庭、調解員調解矛盾糾紛;調解小組長參加合議調解庭的,由其擔任首席調解員,調解意見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出具,意見各一則按首席意見出具,但必須如實記入筆錄。
第十八條、調解員應當在當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礎上進行調解,不得違背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尊重當事人權利,不得因調解而阻止當事人依法通過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徑維護自己權利。
調解員不得索取、收受財物或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不得偏袒一方當事人,不得侮辱當事人,不得泄露當事人個人隱私、商業秘密。
違反如上調解紀律,由本會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予以罷免或解聘。
第四章回避
第十九條、調解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須回避,當事人有權用口頭或書面方式申請他們回避。
(一) 是本案當事人或當事人人近親屬;
(二) 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三) 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調解的。
前款規定適用于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
第二十條、當事人提出回避申請,應當說明理由,在告知指定調解員或在開始調解時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開始調解后知道的,也可在協議達成前提出。
被申請回避人員在本會作出是否回避決定前,應暫停本案調解工作。
第二十一條、本會對當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請,在申請提出的當日至遲不超過二日內,以口頭或書面形式作出決定。
第五章調解參加人
第二十二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作為矛盾糾紛調解的當事人。
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參加調解,其他組織由其主要負責人參加調解。
第二十三條、當事人有權委托人,提出回避申請,收集提供證據,進行辯論,接受或不接受調解意見及請求自行和解。
第二十四條、申請人可放棄或變更調解請求,被申請人可承認或反駁調解請求,有權提出反請求。
第二十五條、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為二人以上,其請求標的是共同的或是同一種類、本會認為可以合并調解并經當事人同意,為共同請求調解人。
共同請求調解人對調解請求標的有共同權利義務的,其中一人參與的調解行為經其他共同請求調解人的承認,對其他共同請求調解人發生效力;對調解請求標的沒有共同權利義務的,其中一人參與調節的行為對其他共同請求調解人不發生效力。
第二十六條、調解請求標的是同一種類,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經一致同意并確認,可推選代表人進行調解,代表人變更、放棄或承認對方請求,達成和解協議,必須經被代表人同意。
第二十七條、對當事人雙方的調解請求,第三人認為有獨立的請求權,有權提請調解;對當事人雙方的調解請求,第三人雖無獨立請求權,但調解結果同他有法律上利害關系,可申請參加調解或由本會通知參加調解。
第二十八條、當事人、法定人可委托1-2人作為其調解中的人。
第二十九條、無調解行為能力人由其監護人作為法定人代為調解活動,法定人之間互相推諉責任的,本會做工作確定其中一人代為調解活動。
第三十條、委托他人代為調解的,必須向本會 提交由委托人簽名或蓋章的授權委托書。
授權委托書必須記明委托事項和權限,人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調解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請求或拒絕調解,必須有委托人特別授權。
第三十一條、人權限變更或解除,當事人應書面通知本會,由本會通知對方當事人。
第三十二條、人經批準,可查閱本案有關材料,其范圍與辦法按本會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當事人請有人,但本會認為當事人必須到場的,當事人應到場參加調解,確因特殊情況不能到場,必須向本會出具書面意見。
第六章證據
第三十四條、證據有下列幾種
(一) 書證
(二) 物證
(三) 視聽資料
(四) 證人證言
(五) 當事人陳述
(六) 鑒定結論
(七) 勘驗筆錄
以上證據經查證屬實,方可作為調解的事實根據。
第三十五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必要時本會可據申請或主動進行收集。本會按程序,全面、客觀審查核實證據。
第三十六條、本會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取證,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積極配合;本會對有關單位和個人提供的證明文件,辨別真偽,審查認可效力。
第三十七條、證據應在調解庭上出示,并由當事人相互質證,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證據應當保密,需要在調解庭出示的,不得在公開調解時出示。
第三十八條、經法定程序公正證明的法律行為、法律事實和文書,調委會可作為調解的事實根據。 第三十九條、書證應提交原件,物證應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原物確有困難的,可提交復制品、照片、副本、節錄本。
第四十條、本會對視聽資料辨別真偽,并結合本案其他證據,審查確定可否作為調解的事實根據。
第四十一條、凡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應根據需要履行作證義務,有關單位負責人應支持證人作證,能出席調解庭作證的應盡可能出庭作證,不能出庭作證的可提交書面證言。
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人,不能作證。
第四十二條、本會對當事人的陳述,結合本案其他證據,審查確定能否作為調解的事實根據。
當事人拒絕陳述的,不影響本會根據證據判斷提出調解意見。
第四十三條、本會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鑒定的,提議并根據當事人雙方協議或申請交由法定鑒定部門鑒定。
第四十四條、勘驗物證或現場,勘驗人應出示本會證件,并邀請基層組織或當事人所在單位派人參加,當事人或其成年家屬應到場,拒不到場的不影響勘驗進行,有關單位和個人根據本會通知,有義務保護現場,協助勘驗工作,勘驗人應將勘驗情況和結果制作筆錄,由勘驗人、當事人和被邀人簽名或蓋章。
第四十五條、證據可能滅失或以后難以取得情況下,告知當事人向法院申請證據保全。
第七章期間送達
第一節 期間
第四十六條、期間以時、日、月、年計算,期間開始的時和日,不計算在期間內,期間最后一日是節假日的,以節假日的第一日為期間屆滿日。
第四十七條、當事人有正當理由耽誤期間的,在障礙消除后3日內可請求順延,是否準許由本會決定。
第二節 送達
第四十八條、送達文書必須有送達回證,由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收到日期,簽名或蓋章。
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第四十九條、送達文書,應直接送交受送達人;受送達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主要負責人或該法人、組織負責收件的人簽收;受送達人有人的可送交人簽收;受送達人已向本會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簽收,回證上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第五十條、受送達人拒絕接收文書,經做工作仍然拒絕或明示不同意協議內容的,視為反悔、拒絕調解,不再送達,但應記入筆錄。
第二編 調解程序
第八章一般規定
第五十一條、申請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 申請人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 有明確的被申請人
(三) 有具體的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 屬于調委會調解矛盾糾紛的范圍
第五十二條、申請應向本會遞交申請書,并按被申請人數提出副本。
書寫申請書確有困難的,可口頭申請,由本會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第五十三條、申請書應記明下列事項
(一) 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籍貫、民族、職業、工作單位與住址;
(二) 請求事項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三) 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第五十四條、本會對符合本規則第五十一條規定的受理條件,予以受理;對不屬于調委會受理范圍告知有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
第五十五條、本會不受理刑事公訴案件、必須由行政機關作出裁決的案件以及必須由專門機關才能處理的案件。
第二節 調解前的準備 第五十六條、本會在立案之日起3日內將受理通知書送達申請人,申請人在收到之日起3日內提出指定或選定調解員意見與是否申請回避和相關證據;在立案之日起3日內將申請書副本及調解通知書發送被申請人,被申請人在收到之日起3日內提出是否同意調解書面意見與指定或選定調解員意見及是否申請回避。
第五十七條、在送達上述文書的同時,書面告知調解權利義務。
第五十八條、指定獨任或合議調解的調解員以及調解員名冊在送達上述文書時一并告知、送達。
第五十九條、調解員必須認真審核案卷材料,調取必要的證據材料。
第六十條、必須共同進行調解的當事人未參加調解的,本會通知其參加調解。
第三節 調解
第六十一條、本會調解矛盾糾紛,在當事人平等、自愿為主、本會根據情況主動介入為輔的基礎上,根據不違背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尊重當事人權利,不因調解而阻止當事人依法通過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徑維護自己權利的原則,在事實清楚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
第六十二條、本會調解案件,一般不公開調解;當事人意愿并書面協商一致公開調解的,可公開調解,但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商業秘密除外。
第六十三條、本會調解糾紛,根據需要確定就地或調解庭調解。
第六十四條、調解前,書記員應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調解參與人是否到場,宣布調解庭紀律;調解時,由首席或調解員核對當事人,宣布案由,宣布調解人員、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有關的調解權利、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回避。
第六十五條、調解調查按下列順序進行
(一) 當事人陳述;
(二) 申請人出證,被申請人質證;
(三) 被申請人出證,申請人質證;
(四) 告知證人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場證人證言;
(五) 申請人向證人發問,被申請人向證人發問;
(六) 調解員詢問,證人退出。
第六十六條、當事人可在調查中提出新證據,也可要求重新調查、鑒定或勘驗。
第六十七條、申請人增加請求,被申請人提出反請求,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請求,可合并調解。
第六十八條、辯論按下列順序進行
(一) 申請人及人發言;
(二) 被申請人及人答辯;
(三) 第三人及人發言或答辯 ;
(四) 相互辯論
辯論終結,由首席或調解員按照申請人、被申請人、第三人先后順序征詢各方最后意見。
第六十九條、調解庭或調解員小結,提出調解意見,說服、勸導當事人自愿達成調解協議。
第七十條、書記員應將調解全部活動記入筆錄,由調解員、書記員簽名。
調解筆錄由當事人、其他調解參與人閱讀后簽名或蓋章,對遺漏或差錯有權申請更正或由當事人填寫補正意見加按手印。
第七十一條、對達成調解協議的,由本會統一制作民事調解書,在協議達成之日或協議達成之日起3日內送達調解書。
第七十二條、本會可根據情況啟動聯動調解機制,義務專家顧問團會診機制及特邀調解機制。
第四節 調解中止和終結
第七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調解。
(一) 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同意繼續調解的;
(二) 一方當事人喪失調解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人的;
(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四)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事由,不能參加調解的;
(五)其他當中止調解情形。
中止調解原因消除后,根據當事人意愿恢復調解。
第七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結調解。
(一) 申請人死亡,無繼承人或繼承人拒絕調解;
(二) 被申請人死亡,無遺產,也無應承擔義務的人;
(三) 婚姻案件一方當事人死亡;
(四) 贍養、扶養、撫育 費及收養關系案件一方當事人死亡;
(五) 調解中一方明確拒絕繼續調解的;
(六) 達成調解協議,一方反悔又不能達成新的調解協議的;
(七) 調解中需要鑒定而拒絕鑒定,經說服仍不愿鑒定的;
(八) 法定人之間相互推諉責任,不能確定人的;
(九) 同一糾紛,調解中又通過或已經過其他途徑解決的;
(十) 不同意指定調解員又不選擇調解員的;
(十一) 其他應終結的情形。
終結后未解決矛盾糾紛又以同一事由申請調解的,可再行調解。
第五節 調解書
第七十五條、調解書應當寫明
(一) 當事人基本狀況;
(二) 糾紛的主要事實、爭議事項及各方當事人責任;
(三) 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的內容、履行方式和期限。
調解協議書自各方當事人簽名、蓋章或按指印,調解員簽名并加蓋調委會印章之日起生效,調解協議書由當事人各執一份,調委會留存一份。
根據當事人意愿,也可啟用聯動調解辦法制發仲裁調解書或進行司法確認,以賦予調解協議強制執行的效力。 第三編 結案
第九章裝卷 回訪 統計
第一節 案卷裝訂
第七十六條、調解結案后應按調委會檔案管理辦法統一裝卷入檔。
第七十七條、裝訂應統一填寫卷面內容,卷內應按下列順序裝訂
(一) 卷內目錄;
(二) 申請書原件;
(三) 批辦單;
(四) 證據材料、調解筆錄;
(五) 協議書原、正本;
(六) 送達回證;
(七) 備注
第二節 回訪
第七十八條、結案后,承辦人應定期回訪當事人,督促協議的履行。
第七十九條、調委會定期回訪當事人,征詢各方意見,了解、評查調解質量和效果。
評查結果記入案卷備注、調解員年度考核表。
第三節 統計
第八十條、結案后應填寫統一印制的結案卡片,報送調委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