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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調查報告范文1
二、當前農村基層班子建設不到位的原因分析
第一,個別鄉鎮對加強村級組織的建設重視不夠。有的鄉鎮只把經濟工作視為主要任務,使基層班子建設與經濟建設脫節。忽視基層組織和基層政權建設,忽視對基層干部和黨員管理與教育,不注重后備力量的培養與發展。有的村甚至近10年沒有發展一名黨員和后備干部,組織生活基本沒有正常開展。
第二,缺乏健全的村級干部培養、選拔、任用機制。黨委、政府對于村干部的培養、選拔和任用上缺乏完善健全的工作機制??考易濉团蓜萘Ξ斶x村干部的現象仍然存在,那些覺悟高、觀念新、能力強,善于促進農村穩定、農業發展和農民增收的優秀人才難以被選拔到村級班子領導崗位上來。有的鄉鎮對村干部重使用輕培養,對于村干部的教育和培養抓得不力,資金和精力投入不夠,村干部出現思想問題時,主要采取調整的辦法而很少采取教育的辦法解決,客觀上難以建起高素質的干部隊伍。
第三,村級集體經濟薄弱,弱化了村級班子作用的發揮。實行后,多數村級集體經濟實力弱化。據調查,安化縣80%的村年集體經濟收入不足萬元,60%的村年集體經濟收入幾乎是空白,村級集體經濟可支配收入少。特別是稅費改革后,三提五統等收費項目取消,鄉(鎮)、村兩級財力進一步減弱,村級組織無錢辦事的矛盾更加突出,村級組織為群眾辦實事的條件受限。群眾長期得不到實惠,對干部缺乏認同感和信任感,導致不少村班子軟弱渙散,在群眾中沒有威信。村干部的工作積極性和主動性受到很大的抑制,出現基層干部難選、難當、難留的三難問題。
三、加強村級班子建設的對策與建議
第一,進一步加強對村級班子建設的重視和領導。各級黨委要從全局和戰略的高度,充分認識加強村干部隊伍建設的重要性和緊迫性,按照三個代表的要求,切實抓好村干部隊伍建設。一是切實加強對村干部隊伍建設的領導和指導。要認真落實好黨建工作責任制,強化鄉鎮黨委的責任。黨委書記要履行好第一責任人的職責,黨委成員要齊心協力抓。二是出臺有關加強村干部隊伍建設的政策文件。縣委要根據上級的精神,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有關優惠政策,特別是鼓勵村干部建功立業的傾斜性政策,吸引優秀年青人才從事村干部工作。三是營造有利于村干部工作的良好環境。鄉鎮黨委政府要大力支持村干部的工作,執紀執法部門要強化措施,確保村干部正當權益不受侵害,新聞媒體要加大村干部的正面宣傳,在全社會推介一批優秀村干部典型。市縣鄉三級建立定期評比表彰先進村級組織和村干部的機制,在全社會營造良好的工作環境。
第二,健全村干部選任機制,致力提高隊伍素質。堅持德才兼備的原則和干部隊伍四化的方針,通過全面推行村支部兩推一選的辦法,選拔懂經營、善管理、能帶領一方群眾共同致富的人進村級班子,并有重點地進行幫帶、培養。一是把好政治素質關。要把那些清正廉潔,公道正派,群眾擁護,有文化、有本領、真心誠意為群眾辦事的人,選進村級領導班子。二是優化隊伍結構。要圍繞支書這個主角優化群體結構,配好支部班子,選好行政班子。村干部隊伍要形成以40歲左右、初中以上文化為主體的年齡梯次結構,每個村級班子至少配備1名35歲以下的優秀年輕人。三是拓寬村干部的選配渠道。既要注重在致富能手、復員軍人、回鄉知青中選配,又要動員在外打工或經商的能人返鄉任職,還要積極探索和建立國家干部下派任村干部與從回鄉下崗職工中選配村干部的用人機制,使村干部的來源渠道不斷擴大。四是加強村級后備干部的培養。重點是培養有一定知識水平和專業特長的回鄉知青、退伍軍人和外出打工返鄉的優秀青年在農村創辦領辦經濟實體,并給予相應的優惠政策,為村的干部儲備人才。要注重發展優秀青年農民入黨,以鄉鎮為單位建立健全村級后備干部人才庫,有計劃地選送他們接受各種職業和專業培訓,參加實踐鍛煉,并定期進行考核、考察,能夠使用的,盡快進入村干部實職崗位。
第三,創新管理機制,切實加強村干部隊伍教育和管理。一是建立目標管理機制。進一步建立和完善村級干部的崗位責任制、村級組織的任期目標責任制和村級干部目標管理責任制,對村干部建立考勤、考績、考察、考評、學習、請假、會議、財務管理、村務公開等方面的制度,進一步強化村級干部的責任感和事業心。二是建立培訓教育機制。充分發揮縣鄉黨校主陣地的優勢,強化在職村干部的教育培訓??h委黨校要分期分批次對村主頭進行理論培訓,鄉鎮黨校每年對村四頭培訓2次以上,切實幫助基層干部更新觀念、增強致富本領。同時,加大典型的培植力度,選樹一批素質高、能力強的村級干部典型,發揮示范、輻射、教育、帶動作用。充分運用農村三個代表學教活動建立起來的經常性教育機制,強化基層干部的責任意識、服務意識和奉獻意識。三是建立監督約束機制。強化經濟監督,由上級黨委組成專門班子,堅持每年對各村財務開支等情況進行一次全面審計。堅持民主集中制,完善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制,更好地實施對權力的配置和限制。建立上級黨委和基層干部談話制度。深入推進村務公開和民主管理,增強工作透明度。搞好考察和民主評議。全面掌握干部的真實情況,對評議中得不到群眾滿意和擁護的干部要及時進行調整。
證券調查報告范文2
一、我市地下水資源開采使用的基本情況
根據水利部門提供的數據,XX年年我市全社會地下水開采總量約為7.4億立方米,其中:⑴農、林、牧、漁業用水約4.42億立方米,占59.7 %;⑵農民生活用水約0.35億立方米,占4.7 %;⑶城鎮居民生活用水0.76億立方米,占10.3 %;⑷工商業用水(含大企業自供其家屬區居民生活用水)為1.88億立方米,占25.4 %。
以上數據為水利部門提供的我市宏觀數據。我局從各縣區調查匯總的非農用水開采量約為14495萬立方米,其中我市工商業用水9945萬立方米,外市(阜、盤、葫)在我市開采4550萬立方米。具體分布如下表:
單位:萬立方米
開采單位
年開采量
城鎮生活、綠化、消防等用水
工商業用水
市區
市自來水公司百股水源地
109
66
42.5
市區內工商企業及機關、部隊、事業單位自備井
459
117
342
市區小計
568
183
384.5
凌海市
市自來水公司大凌河、博字、綏豐三個水源地
5897
3598
2299
錦州東港電力、錦州石化、錦州鐵合金
4050
4050
錦西煉化、遼河化肥、遼河油田
3150
3150
凌海市自來水公司水源地
3600
2196
1404
金城造紙
1400
1400
凌海小計
18097
5794
12303
義縣
阜新市自來水公司水源地
1400
1400
義縣自來水公司水源地
225
120
105
企業自備井
100
100
義縣小計
1725
120
1605
北鎮
北鎮自來水公司水源地
2680
2637
43
黑山
黑山縣自來水公司水源地
3000
2840
160
合計
11574
14495
二、征收水資源稅的必要性
1、開征地下水資源稅是確保我市經濟可持續發展的客觀要求。資源是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基本要素。地下水作為一種重要的自然資源,切實節約和保護好,是確保我市經濟社會事業可持續發展的一個必要條件。我市的水資源十分寶貴,隨著經濟的發展,人口的增加,我市的水資源供需矛盾將逐漸顯露。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經濟手段是確保我市地下水資源有序開發、合理利用的最有效手段。對開采地下水征收資源稅,“寓保于征”,有利于落實科學發展觀,為我市經濟社會事業可持續發展提供資源保證。
2、開征地下水資源稅是保護和恢復水源地地區的生態環境的需要。隨著近年來北方降雨量減少,大、小凌河上游水利工程截流,我市特別是凌海市水源地補給能力不足,大規模開采致使地下水水位嚴重下降,大量農田灌溉和農民家庭水井干涸,生態環境惡化,嚴重影響農民生產生活。對開采地下水征收資源稅,用經濟手段限制開采數量,開辟資金補償渠道,有利于恢復和改善水源地區的生態環境。
3、開征地下水資源稅是增加地方財政收入的重要手段。目前的對開采地下水只征收水資源費的體制,不能充分體現政府對資源的所有權,也無法通過征收資源稅表達政府保護和限制資源開采的意圖,水價管理和水資源費的體制, 不能正確反映地下水資源的價值,也不能對開采地下水資源的社會成本做出補償,不利于水資源的可持續開發利用。稅收作為政府財政收入的基本手段,既能充分表達政府的意志,而且水資源稅收入全歸地方,可以為保護資源和環境、支持經濟發展籌集資金。
三、法律依據和過程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源稅幾個應稅產品范圍問題的解答》(國稅函發[1997]628號),水氣礦產屬“其他非金屬礦原礦--未列舉名稱的其他非金屬礦原礦”,水氣礦產包括地下水。因此,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第一條的規定,對在我市境內開采地下水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征收資源稅。
四、征稅范圍、標準、分工
1、地下水資源稅的征收范圍,為在我市境內開采使用礦泉水、地下水用于工業、商業、建筑業等行業生產經營的企業和個人。對農村居民生活用地下水和農、林、牧、漁業用地下水不征收資源稅。經有關部門批準,機關、事業單位、軍隊、學校、社會團體、醫療衛生等單位的自備井開采用于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消防、綠化、社區物業管理等非營利性用途暫免征收資源稅。
2、對地下水資源的征稅標準,實行開采地從量計征。單位稅額根據省政府《關于資源稅有關問題的通知》(遼政發〔1994〕45號)第一條第一款規定,按每立方米1元的標準執行。
3、為有效組織征收,根據資源稅條例規定,地下水資源稅實行開采地屬地管理,由資源所在地縣級地方稅務機關征收。
其他事項按《資源稅條例》和《稅收征管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五、稅源測算及分布
按上述征稅范圍和標準,我市工商業用水的開采數量扣除阜新市、我市及所屬4個縣(市)自來水公司供應的5453 萬立方米(阜新1400萬立方米、市公司2341萬立方米、凌海公司1404萬立方米、其他3縣308萬立方米)即為我市水資源稅的理論稅源。具體數量及分布如下表:
單位:萬元
區域
市區
凌海
北寧
黑山
義縣
合計
證券調查報告范文3
《財經》駐香港記者 王端
2008年10月8日,過百名受雷曼“迷你債券事件”影響的香港市民,在香港立法會前請愿。
時值歲末年關,在香港金融中心――中環的銀行門前,每天總有多名年過花甲的長者聚集在此。他們白衣素服,表情凄苦,在西裝筆挺的金融驕子們健步如飛的身影映襯下顯得格格不入。這些老人都是自稱購買了雷曼“迷你債券”而損失慘重的中小投資者。
自從2008年9月美國雷曼兄弟公司宣布破產至今,香港數千名在20家銀行購買雷曼“迷你債券”及相關產品的投資者,多次舉行示威游行,抗議銀行誤導他們購入有關金融產品,令其血本無歸,涉及金額超過200億港元。由于香港法律沒有集體訴訟機制,部分雷曼“苦主”目前正透過美國律師的協助,準備在美國提起集體訴訟。
雷曼“迷你債券”并非傳統意義上的債券,而是高風險的金融衍生工具CLN(信貸掛鉤票據)。該產品實際操作和結構極其復雜,資金最終投向了臭名昭著的CDO(Collateralized Debt Obligation,債務抵押證券)和CDS(Credit Default Swap,信用違約掉期)。
這類復雜的金融衍生產品,為何在亞太地區賣給散戶,在歐美地區卻甚少出現同樣的情況?香港兩大監管機構――證監會及金管局由此被卷入輿論漩渦,有關監管漏洞、責任歸屬及銀行銷售行為等爭議備受矚目。
2009年1月8日,香港證監會及金管局對雷曼“迷你債券事件”歷時逾三個月的調查結果終于揭盅。據兩大機構對外公布的部分報告內容,香港證監會和金管局雖然在保障投資者利益方面取得一定共識,但對于現行銀行業“一業兩管”的架構,出現了很大分歧。
所謂“一業兩管”,是指由于金融混業經營近年來迅猛發展,證監會和金管局在維持分業監管架構的同時,對于銀行業的證券業務采取了共同監管的模式。然而雷曼“迷你債券事件”表明,這一模式在實踐中遇到了嚴重的挑戰。
顯然,這對同樣實行金融業分業監管、銀行理財業務同樣膨脹迅速的中國內地來說,不無鏡鑒之意。
“一業兩管”真空
香港金管局統計顯示,截至2009年1月8日,該局合共收到19893宗涉及雷曼“迷你債券”相關產品的投訴,其中19079宗已完成初步評估。香港證監會人士也向《財經》記者表示,截至1月9日,總共收到與雷曼“迷你債券”相關產品有關的494宗投訴。
2009年1月8日,兩大監管機構的調查報告終于出爐。兩份調查報告洋洋灑灑,分別長達85頁和75頁。由于調查仍在進行中,部分內容因涉及法律訴訟,因此,具體內容尚未全部公開。
就目前披露的內容來看,兩大機構都建議加強投資產品銷售及風險披露程度,仿效外國設立金融服務申訴機構,以處理金融機構與投資人的金融糾紛;但最大分歧則在于對香港銀行現行監管架構――即“一業兩管”的檢討。
“一業兩管”的歷史可追溯至2002年。當時各大銀行積極開拓存貸業務以外的非傳統業務,如證券業務。銀行以“豁免交易商”的身份參與證券業務。即銀行從事證券業務時,在條文上無須正式遵守證監會大部分的監管規定,但在實際運作上,金管局仍會非正式地要求這些銀行遵守證監會的規定。
由于兩大機構準入機制及監管尺度存有差別,接受證監會監管的傳統證券業務中介人――證券經紀公司和新進入證券業務的銀行,在展業規范方面發生了很大的不同。傳統證券公司受到嚴格的證券條例規管,不準以電話方式向陌生人推銷投資產品,但銀行職員卻可以不受條例的規管。此外,非證監會注冊人士不可向任何人提供投資意見以獲取報酬,但當時的銀行銷售人員卻可以。
這立刻引發傳統證券商的不滿。為維持公平經營環境,2002年12月,香港證監會與金管局簽訂諒解備忘錄,列明銀行經營證券業務,由證監會及金管局共同承擔對其規管和監察的責任。
根據當時備忘錄的規定,銀行從事證券業務不得再獲豁免,而是必須向證監會申請獲得注冊資格。銀行也需遵守證監會就證券業務所制定的各項規管要求,其中包括附屬法例及業務操守準則。
當時金管局總裁任志剛即指出,銀行從事證券業務,須遵守證監會的規定,但金管局仍是銀行的前線監管機構。他承認,備忘錄是為了“確保金管局對銀行證券業務所采用的模式及標準,與證監會對經紀采用的相同,借此維持公平的經營環境”。
雖然,當年的備忘錄列出關于兩大機構的分管細節,但實際執行過程卻仍暴露出雙重監管的真空地帶。
香港一名執業律師向《財經》記者表示,翻讀2002年的備忘錄,雖然其中對證監會及金管局的監管程式、處理投訴、調查及采取紀律行動等角色和職能有列明,但因為需要平衡各方利益,不少職能的表述實際相同或相似。而且,根據備忘錄,在監管機構履行職能的時候,監管一方在很多情況下需要知會及征詢(consult)另一監管機構的意見。
此外,由于證監會對銀行銷售投資產品的監管范圍,只局限于“證券”(security)產品,近年隨著投資產品的不斷推陳出新,結構日益精巧復雜,如何界定其是否屬于“證券”產品,為監管增添了難度。
譬如,在雷曼“迷你債券”風波中,一般投資人很難判斷該向哪個機構申訴以解決問題。雷曼“苦主”黃先生就向《財經》記者說:“金不管,證不監,真的很無奈?!?/p>
“白臉”和“黑臉”
香港一名資深監管人士向《財經》記者指出,“由于兩大監管機構的監管重點、思維心態(mentality)各有差異,導致監管出現真空地帶,成為引發雷曼‘迷你債券事件’的原因之一?!?/p>
“金管局的監管一直以溫和著稱,好似扮‘白臉’,其主要目的是唱好香港的銀行體系,確保該體系穩定性;而證監會主要負責維護證券期貨市場的公平和秩序、保障投資者利益及減少業內的犯罪和失當行為等。由于證監會經常動用執法權力,因此常以‘黑臉’著稱?!币晃唤咏愀圩C監會的人士向《財經》記者形象地比喻說,“但極少見到金管局采取懲罰個體行動?!?/p>
盡管在香港《銀行業條例》中也列明,“金融管理專員須遏制或協助遏制與銀行的業務常規有關的非法不名譽或不正當的行為。”香港浸會大學商學院兼職教授羅祥國指出,“金管局傳統上認為不需要直接監管銀行的經營手法?!?/p>
前述接近香港證監會的人士并指出,由于監管職員行為操守并非金管局所長,因此,在資源和人力分配以及監管經驗上比較有限。
金管局的資料顯示,在金管局轄下的銀行體系監管部門(Banking Supervision Department),總共擁有140名監管人員,其中證券監管團隊僅擁有11名成員。
一位香港銀行內部從事風險控制的人士向《財經》記者透露:“由于銀行在銷售理財產品過程中,扮演的只是中介人角色,賺取相對‘微薄’的傭金收入。傭金收入增減不會影響銀行的資本金,更不會挑戰銀行的穩定及穩健性,因此銀行對證券部門的關注有限。”他同時表示,由于銀行所銷售的大部分投資產品,需經證監會審批,“因此既然證監會都批準,銀行只是負責銷售而已,較少關注產品的細節?!?/p>
一名在香港銀行內部從事風險控制的人士向《財經》記者表示,金管局對于前線職員的監管很大程度上依賴于銀行所呈交的內部報告,“很少現場檢查”。
另一方面,香港證監會對于中介人的監管,也不包括日常和前線監察,因此,在銀行前線銷售人員的行為操守監管方面出現所謂的“灰色”地帶。
但數據顯示,香港銀行的證券及理財業務近年蓬勃發展。2005年至2007年,香港銀行證券業務總收入增長2倍有余。證券業務收入占銀行總收入的比例亦由2005年的9%增長至2007年的18%。
業務迅猛增長的背后,是扭曲的激勵機制設計。由于部分銀行的薪酬制度與職員的銷售業績高度關聯,甚至直接影響員工去留,在此背景下,職員往往竭盡所能地“兜售”投資產品。
模式之辯
在全球金融海嘯來襲之前,香港一直秉承“大市場、小政府”的原則,監管者只扮演裁判者的角色;但隨著對金融危機的反思,港府亦在反思監管者的角色如何改善。
香港財政司司長曾俊華2009年1月8日接受媒體訪問時稱,港府首先會完善目前的規管及投資者的保障措施,包括引進新的或調整有關金融產品批核、銷售、數據披露方面及金融中介機構營運操守規管的指引或守則;其次,將完善監管架構及在保障投資者方面作出檢討。
香港一位銀行業高層向《財經》記者坦言,由于雷曼“迷你債券事件”發生,以及市況持續波動,“今年銀行的理財業務簡直一潭死水?!?/p>
為挽回市場信心,改善監管,香港證監會及金管局在雷曼“迷你債券事件”的調查報告中,分別提出26項及19項改善建議。在這些建議中,最大的分歧在于對現行監管架構“一業兩管”的檢討。
在調查報告中,金管局提出維持目前“一業兩管”的模式。該局認為雷曼“迷你債券事件”及有些銀行違規銷售,主因是百年一遇的金融危機,而非“一業兩管”的問題。
但金管局也建議,維持現有監管架構的同時擴大權力,即將現有對銀行證券業務的規管權力全部劃撥給該局,包括注冊認可、標準制定(standard-setting)、監察、調查及采取紀律行動等。金管局在調查報告中保證,未來對銀行證券業務的監管將與證監會一樣“黑面”,甚至將有過之而無不及。
金管局1月9日已致信銀行,要求按照金管局所制定的時間表實施所提建議。其中,要求銀行“立即執行”的兩項建議包括:其一,銀行銷售的衍生產品及結構性產品須設有風險“健康警示”(Health-warnings);其二,要求銀行檢討前線銷售人員的薪酬激勵機制,將職業操守納入薪酬考核。
此外,包括客戶風險評估須與銷售分離進行,及強制銷售過程錄音、安排佯裝顧客定期檢查銷售過程等措施,都要求銀行不遲于2009年3月底之前推行。
金管局還要求銀行于3月底前,訂出如何實施另外兩項建議的計劃,其中一項是更清晰地劃分傳統存貸業務與零售證券業務,如要求前線銷售人員不準從事傳統銀行業務。另一項為上述劃分亦適用于保險業務。
不過,早前有市場人士提議,應將銀行證券業務的監管完全交由證監會負責。銀行可成立獨立的子公司或理財中心,專門經營證券業務,而該公司完全交由證監會監管,與銀行管制“隔離”。
對此,金管局人士反對,認為這涉及銀行結構變化,將增加銀行成本,并最終轉嫁到客戶身上。
一位資深監管人士也指出,“隔離”方案在實際操作中可能會衍生出其他問題。由于現行銀行銷售的理財產品不僅包括證券業務,亦包括非證券產品,分拆出來的子公司或理財中心的監管仍存監管真空。此外,由于購買理財產品的投資者大多為銀行存款客戶,子公司很難與母公司“完全切割”。
證監會在調查報告中提交的建議,則與金管局的南轅北轍,更多在于對現有監管架構的反思。
證監會建議,香港可考慮改為采取類似澳大利亞的“雙峰監管模式”,更清晰地劃分監管職能,亦可考慮成立單一的“超級監管機構”。
有市場人士認為,任何監管模式都存在漏洞,現在若給香港的監管機制“做大手術”,似乎不太現實也不合時宜。一位曾經在香港證監會工作多年的律師接受《財經》記者采訪時表示,短期且有效的方法還是借法律的威懾力,加大對相關人員的懲罰力度?!?/p>
金融監管三模式
目前全球主要存在三種監管架構,機構監管(分業監管)、雙峰模式(Twin-Peak Model)及超級監管。
在香港和中國大陸,實行的都是機構監管架構,中國則稱之為“分業監管”,即根據不同機構的特性采取“一對一”的規管與監察。這種監管模式有利于金融行業早期發展,但隨著跨行業經營日漸風行,若監管業務及職責分界不清晰,則或造成多頭監管,或產生監管真空。
縱觀全球,目前澳大利亞實行“雙峰”的監管模式,即兩家監管機構,一家主要監管金融機構的安全及穩健(如資本充足率),另一家負責監管商業行為及員工操守(如包括消費者權益及競爭行為)。
英國等國實行“超級監管架構”,以監管目標劃分為三大監管部門,分別負責監管市場穩定、金融機構的安全和穩健,以及商業行為。美國財政部最近提出的“現代化監管架構藍圖”亦是這一思路。這一架構有利提升效率,但會出現權力過大、欠缺制衡的問題,2007年英國北巖銀行擠兌事件的發生就暴露出超級監管機構的部分監管漏洞。
證券調查報告范文4
抵押債務權益(collateralized debt obligation,CDO),是一種近年來成長極為迅速的證券化產品之一,是金融創新下的熱門衍生品之一。通常由金融機構將其擁有的可創造未來現金流量的資產形成各個資產(證券)池,然后進行打包及分割,轉給特殊目的公司(SPV),以私募或公開發行方式賣出固定收益證券或受益憑證。其運作原理是:首先發起人將原有的次級貸款池中BBB級貸款再次打包、再次進行分拆,根據還款先后次序,將其再次分別評級為高級和夾層級(一般為BBB級),用低級別的證券為高級別的證券提供信用增強。這種分拆打包后再分拆的創新可以反復多次進行,便形成了CDOs序列(CDO2,CDO3,…CDOn)多層次衍生產品。CDOs的抵押資產(證券)池來源非常廣泛(例如,一個CDOs的抵押證券池可能包括住房權益貸款,其他CDOs,住房按揭支持債券等資產),故而一個非常龐大而又復雜的資產支持結構便產生了。隨著衍生工具的進一步運用,特定資產并不需要發生真實的轉移,只需要界定資產范圍和特定的信用事件,然后向特殊目的的實體(SPV)支付一定比例的保證金,SPV在此基礎上發行證券,證券持有人實質上是買了將來收益的一種權益。這種方式形成的為合成型CDO。合成式CDO是由發起人將一組貸款債券匯集包裝為標的資產,并與SPV簽訂信用違約互換合約(credit default swap,CDS),發起人定期支付權益金。CDS類似于貸款債券購買保險,一旦違約事件發生,可根據合同獲得全額或部分賠償。必須指出,合成式CDO不屬于真實出售,標的資產并沒有完全出售給投資者,但通過一個類似于債券保險的機制,發起人可以將其貸款的信用風險轉移給投資者。綜上,合成式CDO結合了信用衍生性商品和資產證券化交易。CDO債券的主要風險來自標的資產,如銀行貸款債券、證券化受益證券、公司債投資和其他檔次的CDO等。交易初期發起人借助信用衍生性商品將風險轉移給CDO債券的投資者,并未實際轉移標的資產的所有權,但要支付權利金給SPV。擔保資產通常包括風險極低的商品,如政府公債。CDO投資者未來還本付息現金流量,主要由擔保資產支持,另加上信用違約互換的權利金,再減去標的資產發生信用事件后應給付信用衍生性商品交易對方的金額。
二、次級抵押債券的財務風險
(一)市場風險 市場風險隱含潛在的損失,也可能隱含潛在的收益:包括匯率風險、價格風險和利率風險。結合我國中央銀行持有CDO的事實,CDO的匯率風險是指此類商品大多以美元計價,因此投資者將暴露在匯率變動的市場風險之下。利率變動的公允價值風險;是指CDO所發行的債券,以計息方式區分可能包括固定或浮動利率,若屬前者,就會暴露在利率變動的公允價值風險之下。價格風險是指次貸風暴,是相關的CDO的市場價格受到沖擊大幅下降,因此投資者將暴露在價格波動的市場風險下。
(二)流動性風險 流動性風險是指企業無法籌措自己以履行合約義務所面臨的風險。企業在市場上以接近公允價值的價格迅速出售金融資產,也可能導致流動性風險。流動性風險起因于無法履行合約義務,所以與金融負債相關。這與無法迅速出售的流動性風險不盡相同,但也會相互關聯。以次級CDO為例子,由于其流動性較差,且時逢市價大幅下跌,致使若干國外基金就因持有相關頭寸而導致宣告破產或暫停投資者贖回。另外持有CDO等商品以致產生流動性風險的,還有若干特殊目的實體(如Structured Investment Vehicle,SIV)因采取“以短支長”和高財務杠桿方式,當CDO市場流動性發生問題時,隨即受到牽累。甚至其發起人也可能被迫將該特殊目的實體編入會計合并報表,從而增加發起人的負債比率,提高了流動性風險。
(三)信用風險 信用風險是因交易對手或他方當事人不能履行合約義務,而導致企業發生損失的風險。目前CDO最主要的財務風險源自美國銀行承作次級房貸因借款人無法償還房貸的信用風險,這種信用風險通過前述的CDO的證券化交易或信用違約互換合同,轉移至CDO所發行的債券,并反映在上述市場風險中。
(四)利率變動的現金流量風險 利率變動的現金流量風險是相對于上述利率變動的公允價值風險,當CDO以浮動利率計息時,就可能因市場利率變動而產生未來利息收入現金波動的風險。自2007年3月以來,次貸商品信息透明度不足所衍生的投資者信用喪失,已經相當的嚴重。緊接著2008年7月,美國房地美和房利美因巨額虧損被美國政府接管,導致我國銀行持有的3760億人民幣“兩房”債務商品,更是首當其沖。雖然一般說來,“兩房”相關債務商品與次貸商品的信用風險程度不同,但由于缺乏相關的信息和市場信心,仍造成金融市場的震蕩。
三、次貸金融商品信息披露的國際規范框架
(一)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7號公報關于金融工具的披露
(IFRS7)國際會計準則IFRS7規范的對象是于金融商品的披露,自2007年起開始適用。根據現行國際會計準則公報架構,IFRS7是在原先IAS30(銀行財務報表的披露)和IAS32(有關披露部分)的基礎上整合并取而代之。IFRS7對規范次貸金融商品披露主要包括:一是金融商品對金融機構財務狀況和經營業績的重要性。金融機構應披露能使財務報表使用者評估金融商品對其財務狀況和經營業績重要性的信息。包括:資產項目負債表;損益表和業益的收益和費用損失項目;其他有關的“會計政策”、“避險會計”和“公允價值”的披露。二是金融商品風險特征和程度。金融機構披露能使財務報表使用者評估報表日其起所暴露在金融商品風險的性質和程度,該風險通常包括(但不限于)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和市場風險。包括:非量化信息的披露;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量化信息的披露;非代表性額外信息披露;市場風險。
(二)IFRS7公報的后續修改概述 2008年10月中旬,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IASB)了《IASB39-金融工具確認與計量》和《IFRS7-金融工具披露》的修訂版,以便就金融資產的重分類建立一個與美國公認會計原則(GAAP)“同等應用平臺”。新修訂后的IASB39允許主體在限定的條件下,將某些原歸類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FVTPL)及“可供出售”(AFS)類別的非衍生金融資產進行重分類。該重分類將導致額外的披露要求2009年3月初,IASB了《改進金融工具的相關披露》(對《IFRS7-金融工具:披露》的修訂)。修訂時應利益相關方在金融危機背景下提出的關于改進公允價值計量和流動風險披露的要求而做出的。
四、國際金融機構次貸投資風險披露的實踐危機
(一)公允價值披露實踐 具體如下:
(1)披露受當前市場狀況影響的衡量公允價值方法。由于次貸風暴主要涉及的風險是信用風險,普華永道(PwC)會計師事務所對全球重要銀行2007年年報的披露程度,在2008年8月公布了調查報告。該報告共調查了22家國際性銀行年報,以歐美國家為主,但也包括中國銀行和DBS兩家亞洲銀行。而在次貸風險中巨虧的花旗、美林和UBS均在調查名單之列。該報告研究以JP Morgan Chase銀行2007年年包為例,研究對信用風險變動導致公允機制變動的披露。研究顯示該行對受市場狀況影響所致公允價值衡量方法的調整因素以及對特定金融商品信用風險變動所致公允價值變動的影響因素,予以舉例說明,可使得投資者容易了解其計算方法和影響程度。
(2)公允價值評價方法與不可觀察輸入影響的披露。不可觀察輸入通常涉及金融機構較為主觀的判斷,如果衡量公允價值時使用較多不可觀察輸入,可能引發投資者對其資產和盈余品質的疑慮。由于受到次貸風暴的影響,其相關商品市場從原本熱絡轉為極不活躍,使得許多評價輸入從可觀察轉為不可觀察,因此該信息的披露相對重要。公允價值衡量方法主要分為公開報價和評價方法,但在披露方面為使投資者獲悉評價方法所使用輸入的性質,因此在區分為可觀察和不可觀察,尤其當后者影響較重大時。
該報告研究以UBS銀行為例,從中可發現該行不可觀察輸入的資產占公允價值衡量資產的比例,從2006年的1%增至2007年的6%,從中可以判斷次貸風暴所致流動性不足對公允價值衡量方法的影響。重大不可觀察輸入變動的敏感度分析。該分析可推斷當若干假設發生變動時對企業的影響程度。該報告研究以HSBC的披露為例,其影響范圍包括當期損益和業益,從中可明顯法相2007年比2006年的影響更為重大。
(二)結構式融資披露實踐 結構式融資通常涉及復雜的交易結構(如設立資產負債表外實體),其信息的透明度比較隱晦。在PwC調查報告中所稱的結構式融資,包括:CDOs、證券化架構、結構式投資工具、結構式借貸、結構式貸款、其他表外架構、客戶信用風險管理商品、私募股權和創投活動以及機構租賃等。PwC調查結果顯示,受次貸危機風暴影響的金融機構雖相關披露相比2006年已有增加,但披露形態、程度和復雜度在各銀行之間差異仍很大。若干銀行提供比較詳細的和特制量化信息,包括資產負債表內外分析等,其他銀行則僅提供簡要非量化的信息,以致于投資者可能難以完整評估其結構式融資活動的相關風險。PwC調查報告以UBS證券化會計政策、證券化量化信息的披露為例,分析了UBS未編入合并報表的證券化實體和CDO量化信息的披露,從中可以判斷UBS證券化交易涉險的程度,包括證券化標的資產種類,UBS是否作為創始機構以及SPE資產延滯付款的情況。
(三)風險管理披露實踐 就風險管理方面,IFRS7公報比起
前身IAS32增加了許多要求。但PwC調查報告卻發現國際銀行在2007年首次使用IFRS7后仍存在透明度不足的現象。該報告針對各銀行實際披露的情況,包括信用、流動性和市場三大類風險,對照IFRS7的要求,評估期執行問題所在。
(1)信用風險。擔保品,按照IFRS7規定,對于已逾期且個別減損的金融資產,應披露持有擔保品和其他信用加強的敘述以及對其公允價值的估計。但半數受調查的銀行并沒有規定提供擔保品的公允機制信息,只有一家說明屬實務上的不可行,而且通常僅說明其公允價值低于擔保值和賬列資產余額。PwC認為提供超額擔?;虿蛔銚5某潭纫约皳F吩u價的敏感度分析,可能比其公允價值總額更具意義。協商資產,按照IFRS7規定,應披露重新協商金融資產的賬目價值(若為重新協商已逾期或減損)。針對這一新增規定,各行披露內容很不一致,部分銀行甚至完全未提及協商資產。
(2)流動性風險到期分析。到期分析,按照IFRS7規定,金融負債到期分析表應以合約未折現現金流量顯示剩余到期值。調查顯示主要問題在于衍生性商品和交易目的的金融負債的披露。例如,6家銀行是將其列入“未超1個月期限”欄位,而非依合約到期日區分;另外10家銀行則依照合約到期日歸類。此外,到期分析表對投資者的使用并不便利,例如若干案例并未說明其數據是否采取折現基礎,且有時候不止一張表格,而這些多余的表格已依IAS30(已廢止)處理。另外,諸如“總額或凈額交割衍生性產品”、“財務保證”、“利息支付”和“永續負債”等待定項目的處理方式并未清楚說明。6家銀行將表外項目(例如貸款或其他承諾)單獨列示于分析表,但財務保證是否列入并不明確;另有8家銀行并未將表外項目列入??傊狡诜治霰硭坪醪⑽磶椭畔⑼该鞫鹊奶嵘?。市場風險,按照IFRS7規定,銀行若未使用風險值,則應披露其對各類市場風險暴露的敏感性分析,包括顯示其損益和權益相關變數在報表日合理可能變動時受到的影響,在編制敏感度分析時所使用的方法和假設以及與前期所使用的方法和假設的變動及其理由。PwC調查顯示,有11家銀行提供非交易目的的利率風險的敏感度分析,其中僅有4家披露其對損益和權益的影響。此外,其合理可能的利率變動幅度差異很大,分別有采取1、50、100或者200基點者。由于其敏感度分析所使用的假設方法披露不足,所以該信息價值有所折扣。
證券調查報告范文5
第二條 上市公司公募增發必須依法報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核準。
第三條 申請公募增發的上市公司原則上限于以下范圍:
(一)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有關規定的公司;
(二)具有自主開發核心技術能力、在行業中具有競爭優勢、未來發展有潛力的公司;
(三)向社會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小于總股本25%或15%(總股本為4億股以上時)的公司;
(四)既發行境內上市內資股,又發行境內或境外上市外資股的公司。
第四條 上市公司公募增發,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上市公司必須與控股股東在人員、資產、財務上分開,保證上市公司的人員獨立、資產完整和財務獨立。
(二)前一次發行的股份已經募足,募集資金的使用與招股(或配股)說明書所述的用途相符,或變更募集資金用途已履行法定程序,資金使用效果良好,本次發行距前次發行股票的時間間隔不少于《公司法》的相應規定。
(三)公司在最近三年內連續盈利,本次發行完成當年的凈資產收益率不低于同期銀行存款利率水平;且預測本次發行當年加權計算的凈資產收益率不低于配股規定的凈資產收益率平均水平,或與增發前基本相當。
屬于本辦法第三條第一項進行重大資產重組的上市公司,重組前的業績可以模擬計算,重組后一般應運營12個月以上。
(四)公司章程符合《公司法》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規定。
(五)股東大會的通知、召開方式、表決方式和決議內容符合《公司法》及有關規定。
(六)本次發行募集資金用途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規定。
(七)公司申報材料無虛假陳述,在最近三年內財務會計資料無虛假記載,屬于本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的公司應保證重組后的財務會計資料無虛假記載。
(八)公司不存在資金、資產被控股股東占用,或有明顯損害公司利益的重大關聯交易。
第五條 上市公司申請公募增發,必須由具有主承銷商資格的證券公司向中國證監會報送推薦意見,并同時抄報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證券公司內核小組應按規定對該發行項目進行評審,并同意推薦。擔任主承銷商的證券公司負責向中國證監會報送上市公司公募增發申報材料。
第六條 上市公司應按下列程序申請核準公募增發:
(一)上市公司的發行申請及證券公司的推薦意見自報送中國證監會備案之日起20個工作日之后,中國證監會未提出異議的,董事會可就本次發行的有關事宜作出決議,發出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涉及股東利益協調問題,須提請股東大會表決。有關前次募集資金使用情況的專項報告,應與股東大會通知一并公告。
(二)股東大會須就本次發行的數量、發行定價方式、發行對象、募集資金用途、決議的有效期、對董事會辦理本次發行具體事宜的授權等事項進行逐項表決,上市公司應當按規定公布股東大會決議。股東大會批準后,報中國證監會審核。
(三)經中國證監會核準后,上市公司擇定時間刊登招股意向書及發售辦法。核準后的招股意向書有修改時,應事先征得中國證監會同意。
(四)發行價格確定后,上市公司應編制招股說明書,并刊登發行公告,其中注明招股說明書的放置地點及互聯網網址,供投資者查詢,招股說明書應同時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五)募集資金轉入上市公司帳戶,經注冊會計師驗資后,上市公司股份變動公告,并公布新股上市時間。
第七條 上市公司應審慎地作出發行當年的盈利預測,并經過具有證券從業資格的注冊會計師審核,如存在影響盈利預測的不確定因素,應作出敏感性分析與說明。如果上市公司不能作出預測,則應在招股意向書、發行公告和招股說明書的顯要位置作出風險警示。
第八條 上市公司公募增發應按照《上市公司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操作指引(試行)》的有關規定實施。
第九條 擔任本次發行主承銷商的證券公司應參照《證券公司承銷配股盡職調查報告指引(試行)》編制盡職調查報告。
主承銷商及上市公司應保證在有關本次發行的信息公開前保守秘密,不向參加配售的機構提供任何財務資助和補償,并向中國證監會報送承諾函。
第十條 在獲準發行后,上市公司與主承銷商應組織市場推介活動,在不超越招股意向書的范圍內向投資者介紹公司的情況。主承銷商應組織承銷團成員為本次發行出具研究分析報告,并應遵循《證券期貨投資咨詢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
第十一條 上市公司公募增發后,凡不屬于公司管理層事前無法預測且事后無法控制的原因,利潤實現數未達到盈利預測的,上市公司董事長及其聘任的注冊會計師、擔任主承銷商的證券公司法定代表人和項目負責人應在股東大會及指定報刊上公開作出解釋;利潤實現數未達到盈利預測80%的,如無合理解釋,上市公司董事長及其聘任的注冊會計師、擔任主承銷商的證券公司法定代表人和項目負責人應在指定報刊公開道歉。中國證監會實行事后審查,如發現上市公司有意出具虛假盈利預測報告誤導投資者的,將予以查處;如發現注冊會計師違規,存在重大疏忽、遺漏或弄虛作假的,將依法予以處罰。
證券調查報告范文6
股民們正緊張地注視著行情告示牌,穿紅馬甲的經紀人不停地在客戶和交易中心之間穿梭,幾位女職員專注地處理著客戶的帳單,廣播里不斷地播出最新的股票指數、各種經濟信息……不要以為這是哪家證券公司的營業部,它其實是一個全部由學生控制和參與的“模擬股票市場”,地點就在武大校園中一間極不起眼的教室。這個“市場”的策劃者是一群學經濟管理的本科學生。
校園是座象牙塔,大學生給人的印象多是坐而論道、空想加狂熱的青年,學經濟的大學生,更是從來沒有逃脫過“紙上談兵”的指摘。面對種種懷疑挑剔的目光,他們只淡淡一笑:讓事實去證明吧。
正當證券、股票這些字眼剛開始在中國大陸閃現,深、滬兩大交易所才開始運行不久的1991年,幾位年輕的經濟學人按捺不住了:能不能設計一種簡單而又科學的方式把這些最新的經濟知識向大眾普及呢?結合所學的專業知識,一套行之有效的方案出來了。現實中的交易臺、清算中心、證券公司、上市公司股票都在這里找到了“模擬者”。沒有資金配置電腦,圖書館廢棄的木架子就被設計成了“模擬電腦”;沒有電子行情顯示屏,用黑板代替……經過幾次運行和改進,這個“模擬股票市場”走出校門,走入社會了。武漢、宜昌、黃石、荊州、隨州甚至遠至廣西都留下了它的足跡。在證券、股票還是一種抽象概念的時候,這一切怎能不令人刮目相看?1994年,這一成果獲得了“湖北省大學生業余科研成果一等獎”。但這群年輕的經濟學人并未滿足,接著又連續推出了“模擬外匯市場”“模擬期貨期權市場”“模擬拍賣市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