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護與管理論文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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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護與管理論文

養護與管理論文范文1

《市政道路養護技術與管理》課程表面看起來,知識點多,內容繁雜、難于理解與學習,但是實際上這是教師對于內容理解本身沒有融會貫通、相互連貫的原因造成的,當然也有教材編寫條塊化原因造成的。《市政道路養護技術與管理》是在學習《土質與土力學》、《道路路基路面工程》、《橋梁工程》等內容之后進行學習的,在施工過程中每道施工工序的進行都要進行相應的養護過程,在道路使用過程養護,承載能力、表面的清潔、排水的暢通始終貫穿于各個章節,每個章節的展開都是圍著這兩方面的問題,所以在學習過程中,學生要明白那些屬于影響承載力降低的問題及相應的養護,哪些是引起排水堵塞的問題及相應的養護。在明白基本理論的前提下,要讓學生與其他專業可能的知識連貫起來學習。例如:在進行講授瀝青路面常見病害的治理的過程中,可以先從土質與土力學、路基路面的施工角度分析病害產生的原因、日常維護、病害產生的發展過程,最后闡述病害的治理,由理論到實踐,有淺入深的融會貫通相關的知識點,形成系統,深化知識的應用,讓學生不光明白如何養護,更要明白出現問題的原因,從而增加學生學習的興趣,避免盲目的學習,不能學以致用。

2教學方法的改進

2.1培養學生學習的興趣

目前大多數的教學還是采用傳統的、單一的教學方式,即教師的口授、黑板板書多媒體為主,學生聽的云里霧里,大部分學生趴在桌子上睡覺或者玩手機。通過課后與學生的交流以及期中教學座談會,發現導致學生上課注意力不集中的現象,主要原因是教材中全是理論的知識,缺乏立體感、生動感,同時不知道所學內容在以后的就業工作中是否有用。針對這種情況,老師一方面要讓學生明白:學習不僅是知識的學習,更重要的是所學知識的具體應用及能力的培養問題。通過一些形象的比喻,聯系實際生活,讓學生直觀的了解理論知識。例如:橋梁的檢測分為經常性檢查、定期檢查和特殊檢查,可以比喻為人身體的體檢和具體病理具體檢查;橋梁檢查后的評定就如同體檢后的檢查報告等??梢员M量用學生平時生活能接觸到的內容來講授我們深奧的理論知識,增加學生的興趣。同時,在授課的過程中,讓學生按照提出問題—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方式學習知識,培養學生的學習興趣。

2.2互動式教學

在平時的教學過程中,一定要注意師生的互動交流,避免老師在講臺上講的口沫橫飛、學生在下面聽著趴桌上流口水的現象出現?!妒姓缆佛B護技術與管理》是一門實踐性強、應用性強、經驗性搶的課程,可以給學生布置一些市政道路的病害或者日常養護方面的實例,讓學生課后查資料,課堂討論方式,由點帶面,增強學生對相關知識的理解與掌握。

3改進教學手段

3.1多媒體輔助教學

《市政道路養護技術與管理》課程知識點多,僅僅用多媒體教學不夠生動具體,可以充分利用各種視頻、動畫材料,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可以帶著學生到市政道路的養護現場進行觀看以增加學生的興趣及強化所學知識的具體應用。

3.2多種教學手段結合

雖然多媒體教學已經在各種學校很普及,但是不能作為主要的教學手段。為了加深學生對知識的掌握,融會貫通,在多媒體教學過程中須配以必要的板書講解。在教學過程中,盡量少用抽象的斷面圖來講解,盡可能多的收集工程實物圖,并結合具體案例進行講解,讓學生做到一目了然。

4結束語

養護與管理論文范文2

我國護理工作改革的任務 鞏玉秀,GONG Yuxiu

國外臨床護理專家發展現狀及對我國護理的啟迪 朱京慈,李濤,沈世琴

開展專病專護提高護理內涵 陳欣怡,馬繼紅,CHEN Xinyi,Ma Jihong

專病專護研究促進了護理管理質量的提高 李淑敏,LI Shumin

在專病專護研究中培養護士的科研能力 牛艷萍,吳渭虹,NIU Yanping,Wu Weihong

開展??平槿胱o理研究的探索與成效 李淑榮,吳渭虹,Li Shurong,Wu Weihong

上海市10所醫院開展導醫服務情況的調查 鄒建華,葉蓮華,ZOU Jianhua,YE Lianhua

濰坊市醫護人員針刺傷流行病學調查及相關因素研究 戴青梅,李法云,王志萍,王立英,劉素美

今后十年我國護理管理發展趨勢 李旭,LI Xu

門診部實施ISO9004-2國際標準加強服務質量管理 王云霞,張戰地,陸毅,Wang Yunxia,ZHANG Zhandi,LU Yi

神經外科基礎護理工作到位管理 李敏,閆明,楊梅林,許云霞,李明英,閆華,魏萍,金淑芬,趙南南

更新管理模式提高護理質量 李瑛

護理學術活動質量管理實踐與效果 畢越英,席延榮,張秀英,解葵,孫樹秦

護理管理論文的寫作思路及方法 謝貞,XIE Zhen

中國高等護理教育現狀及發展趨勢 沈寧,Shen Ning

以問題為基礎的學習模式用于臨床護理教學 劉曉聯,靳曉玉,劉春梅,LIU Xiaolian,JIN Xiaoyu,Liu ChunMei

護理人員專科教育的實踐與思考 劉志敏,王衛霞,萬曉金

采取跨越式方法培養新護士的探索 劉紅梅,LIU Hongmei

淺談深化整體護理的難點與對策 王寧,高幼軍

整體護理中加強病房巡視的做法及體會 章曉莉,云月,何惠玲,沈小青,王頔

整體護理查房形式及方法探討 羅文川,LUO Wenchuan

中國病人教育模式研究 黃津芳,李劍媛,王春生,HUANG Jinfang,LI Jianyuan,WANG chunsheng

健康教育在131碘治療甲亢患者中的應用 侯彩妍,HOU CaiYan

臨床路徑實施于人工關節置換術的可行性探討 寧寧,成翼娟,NING Ning,CHENG Yijuan

護士長如何適應護理改革發展的需要 史建莉,周榮慧,劉坤,Shi Jianli,ZHOU Ronghui,LIU Kun

門診服務模式的改革與創新 李瑋,LI Wei

應激因素對護士身心影響的研究現狀與對策 吳曉玲,張冀蒙

新形勢下護理工作中面臨的法律問題與對策 陳健

規范護理文書書寫標準完善護理病案質量監控 周榮慧

緊急情況處置中減少護患糾紛的對策 李桂萍,李偉,郭麗霞,古麗,趙雪枝

規范護理行為維護病人合法權利 王衛東,陳燦娣

談護理工作中病人隱私權的保護 車杰

運用"護理質量檢控點庫"進行全程質量控制 牛玉娥,張力,王在英

ISO9002 標準與醫院信息系統的護理質量保證 馮妙堅,梁遠蘭

手術室實施ISO9000族標準的探討 黃文霞,謝自茂,李艷華

實行護理部跟班查房的做法與體會 朱玉先

對高等護理專業學生實習護理管理的帶教與思考 彭南海

護理學繼續教育中的問題與對策 趙玉萍,李素慧

中專衛校開設《護理管理學》選修課程之我見 林秧,陳智

護士長優化護理臨床教學環境做法與體會 郭雅瓊,耿建英,劉軍英

護理工作中院內感染相關問題與對策 肖愛華

加強接觸抗癌藥物醫護人員的安全保護 袁鳳梅,唐建萍

開展多式樣護理活動提高護理隊伍整體素質 王茂桂,陳慧,山常芬

提高護生操作合格率的關鍵是抓好素質培訓 王素霞

預防護患糾紛重視護士情商的培養 王衛紅

成批硫化氫中毒搶救的組織與管理 沈金鳴,吳燕群,盛趣英,梁建英,顧月群

食療與保健軟件的研制與應用 遲鳳玉,蔡寶英,王衛霞,劉志敏,孫菁,畢義剛,張俊文

危機管理理論在門診護理管理中的應用 曹君君,于淑英,何曉冰

社區護理管理模式探討 彭惠仙

香港聯合醫院供應室的管理特色 王亞霞

護士長提高管理水平的關鍵之我見 李筱芬

一般病人護理病歷書寫過程中的問題與對策 康占菊,周榮慧

風險管理在臨床護理質量管理中的運用 鄒曉清

激勵理論在基礎護理操作教學中的應用 李艷菊,楊茜,楊帆,王靜

護理管理者在繼續教育中的組織作用 李洪瑞

加強護理實驗室建設注重護理實踐能力培養 葉蓮華,鄒建華,周小芳,黃群

通過培訓提高護士應對突發SARS疫情的能力 史建莉,周榮慧,夏婕,潭秀萍

SARS流行期間縣三級衛生網絡的防染管理措施 錢元惠,李勇,李一濤

檢測記錄單在SARS防護中的作用 關旭明,王麗軍,雷蕾,王燕

臨床護理教學網站的創建與管理 于瑞英,杜慧敏

醫院信息化管理中護理文書存在的問題及對策 張華,劉春霞

從門診工作尋找病人流失的原因與對策 曹君君,于淑英,田靜,陳小英

建立手術室臨時醫囑本規范護理行為 謝自茂,田延利,黃文霞

急診科應對SARS需注意的幾個問題 劉穎青

膝關節鏡手術實施臨床路徑的護理管理與效果 張明學,王冬,沈研,李眾利,劉玉杰,王巖

實施護理投訴個案分析的做法 梁遠蘭

提高ICU護士法律意識減少醫療糾紛 唐永平,韓玉芳

住院病人告知書應用時機的探討 賀錦花,李菊英

提高護士長教學能力的做法與體會 賈萍,周林

住院病人費用日清單實施的體會 武志紅,殷方明,張芹

醫院藥物集中配送方法的實施及效果 王麗軍,楊娟,雷蕾,王燕,關旭明

應用健康知識名片的體會 卓順芳

養護與管理論文范文3

公路經濟論文范文一:公路經濟管理體制研究

一、公路經濟管理措施探討

(一)法律方面

我國目前在公路的管理方面還較為混亂,相對于一些發達國家來說,我國在公路管理的有序性和發展性方面還存在著一定的差距,主要原因在于缺少一套較為完備的健全性的法律保障機制。我國在對于高速公路管理的相對落后性上使得公路管理方面不能完全體現出其對于促進社會和經濟發展的重要作用。因此,從法律方面來看,立法上對于加快高速公路建設以及管理上需要適應相關的時展的需求,這是當下時展的必然選擇。因此,要想充分發揮公路經濟管理方面對于社會經濟發展的重要作用,就首先需要在遵照法律的基礎上積極制定相關的交通建設方面的法規等。例如,關于明確公民在高速公路交通活動方面所享受的權利以及應該履行的義務方面,進行相關的公民交通權利以及義務的相關規定,使得人們能夠明確規范自身的相關行為,從而能夠使得在發生糾紛的過程中能夠有章可循,進而減少一些交通方面的矛盾,構建和諧社會。因此,要想在公路經濟建設方面充分促進國家社會和經濟的不斷發展,應該要盡早完善公路相關的法律和法規,能夠從更大程度上實現交通管理的有關的科學化和法制化發展,不但能夠有效健全我國的公路管理體制的相關方面的需求,還能夠保證我國的公路健康發展的主要需求。

(二)行政經濟方面

高速公路自身在自然壟斷條件和主要的需求特征方面,我國的高速公路目前主要就是少數的企業實行壟斷性經營。我國高速公路之所以能夠被少數的企業所壟斷,其主要的原因在于公路自身具有一定的公共性和規模性以及不可替代性,這樣使得公路的建設和管理的投資以及經營風險大等,這樣能夠造成一般的企業對于公路投資方面難以承擔。由于少數的企業在壟斷的情況下,使得我國的高速公路管理方面存在著一定的資源配置效率低下等現象。因此,政府在這個過程中就需要扮演較為重要的角色,主要就是通過一些經濟手段干預相關的市場發展,承擔起維護公共產品有序發展的重要責任。在組織和建設管理公路的過程中,在使用良好的交通服務的基礎上,賦予特定的企業在公路建設上的壟斷的相關權利。未來能夠有效減少企業在進行公路管理過程中遇到的相關問題,管理部門以及一些賦予了企業壟斷性經營權的基礎上面加大對于該情況進行治理的力度。例如,主管部門可以使用微觀規制的方法。微觀規制主要指的就是政府賦予企業特許的相關經營的同時,允許政府對其進行相關的治理。在這樣的處理方案下,一方面主要是適應了一些公路的實際運營發展的相關規律,另外一方面主要就是體現了政府對于宏觀經濟方面的發展目標和需求,從而減少一些因為企業壟斷帶來的一些不利的影響和問題。除此之外,政府賦予了企業在公路建設權限的主要表現方面在于其特許的相關經營企業簽訂的相關特許經營合同內容。因此,相關方面需要明確合同的雙方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在雙方權利和義務都得到明確的基礎上,進而保障公路建設和管理的合理性運行。

二、成本方面

在成本的管理和控制方面,主要涉及的是公路施工項目的成本費用的相關預測和計劃、公路施工成本費用的分析以及公路工程的成本費用的相關控制。公路施工項目相關的成本費用的計劃和預測是任何一項工程在施工之前需要進行科學計劃和論證的部分。相關的工作人員通過對于編制工程施工的預算方面來完成項目施工之前的相關成本管理的工作。預算管理作為工程建設的一個較為重要的環節,在整個公路管理和建設的整個過程中都反映著成本管理的問題。公路施工項目的成本費用相關管理的另外一個主要的環節是計劃成本,計劃成本主要是項目經理部門按照工程計劃期間內的相關工程資料,在工程的施工之前提前編寫出相關的成本計劃等,形成完整地成本控制計劃。因此,在實際的公路施工項目成本費用的管理過程中,應當要嚴格地執行相關的開工之前的各項準備工作,從而制定出完備的成本計劃,以免造成一些資源上配備不合理的問題。

三、總結

總之,伴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我國的交通運輸部門在未來的社會發展中將扮演著更多地角色。除此之外,運輸市場也會逐漸面臨著更多的問題,這不僅是機遇又是挑戰。因此,關于如何提升我國的公路的經濟管理效率并且制定出適合公路運營的管理模式是促進國家經濟發展的重要舉措。筆者主要分析了公路經濟刮泥的體制和措施,希望能夠在一定程度上促進我國的公路建設。

公路經濟論文范文二:經營性高速公路經濟管理論文

一.高速公路經濟管理體制的重要性

1)保障大眾社會的出行利益高速公路已經成為了現代人們生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人們的外出旅行,都離不開高速公路。從其性質上來說,高速公路是一種開放性和公益性的工程,但從其本質上來講,它是一種公共產品。對于公共產品的管理,其管理結果的好壞直接關系到大眾的利益。為了進一步保障人們的出行利益,建立健全管理體制,加快經濟管理體制的改革,已經成為了適應現代社會發展的必然趨勢。

2)有利于國有資產的安全高速公路是國家持有的,它是國家的特有資產。加強對高速公路的管理,換句話說,也就是加強對國有資產的管理。在管理高速公路的時候,不論高速公路的投資者是誰,管理者和經營者是誰,總體還是屬于國家的,它是一種無形資產。既然高速公路是國有資產,加速高速公路的經濟管理的意義就更為突出。用經濟管理體制的規范與約束來管理高速公路,這對于加快高速公路的發展,做好高速公路的養護與維護工作而言,具有較大的促進作用。

3)滿足生產力的客觀要求經濟在發展,時代在進步,每個不同時期有著每個不同時期的發展特色。社會生產力的客觀需求也會因為各種因素的變化而變化。就實際情況而言,市場經濟是商品經濟生產社會化程度發展到一定階段時的必然產物,只要是社會化生產基礎上的商品經濟,無論它是實行生產資料公有制還是私有制,都必須符合市場經濟體制。作為國家的發展基礎,交通運輸業的重要性也越來越突出。與此有關的各類基礎設施也在不斷完善,全球一體化的趨勢和市場競爭的激烈程度也是日益增加。面對如今的發展現狀,建立相應的經濟管理體制,加快高速公路的改革,也是適應社會化發展的客觀需求。

二.經營性高速公路經濟管理改革的措施

在管理的同時不斷積累有關的經驗,在后期的改革中,才能不斷探討出更加有效的改革措施。高速公路的發展情況隨著經濟的發展也在不斷變化,為了更好地管理高速公路,其有關的改革措施也要綜合多方面進行考慮,盡可能考慮完善。以下主要從三方面來闡述關于高速公路經濟管理的改革措施。

1)經濟和行政手段高速公路的發展并不是獨立運行的,它與國家經濟的發展息息相關。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現如今它已經成為了人們生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高速公路是一項比較重要的基礎設施,它的規模性、公共性、不可替代性和非營利性,以及它的投資數額大、施工周期長、投資回收楊苗河北省高速公路石黃管理處石家莊050000時間長、經營風險大等特點,導致很多的企業不愿意參與其中。在這種發展情況下,政府必須出來干預,發揮政府的主導作用。主動承擔起高速公路的責任,與此同時組織高速公路的施工和建設,并提供良好的服務,只有一家企業來負責管理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的一切都與它有關,在某種程度上來說,該企業就是一種壟斷性企業?,F如今的管理方式正是如此,高速公路作為國家的資產,它的一切與國家設立的相關單位有關。政府對高速公路的經營進行規制的措施,不僅符合了高速公路的發展規律,在某種程度上也體現了政府的宏觀經濟目標。

2)法律手段高速公路的管理中運用法律手段來管理,不失為一種好的管理方法。尤其是在那些經濟發達的地區,高速公路每天的車流量都不計其數。做好高速公路的管理,與加快城市的發展具有密切的關系。首先,建立健全一套完整的法律規范,以此來約束一些違規的行為。一套規范的法律是保證高速公路運行的基礎,同時也是建立經濟管理體制的基本需求。在管理的過程中,會運用一些已有的法律法規,與此同時,相關人員還應不斷完善這方面的法律法規,使其更加完善。早在2004年,國家就出臺和修訂了《公路法》和《收費公路管理條例》,這兩項法規已經對相關的收費做了具體的規定,但是對于經營性的高速公路的法律法規,并沒有出臺,因而在管理的過程中遇到問題也沒有相應的法律來參照,使得很多問題不能被及時解決,時間一長,問題的嚴重性就更加突出。為了進一步改善現狀,相關部門必須根據實際情況,不斷完善經營性高速公路經濟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盡可能實行一種綜合性的執法機制,對高速公路中的力量和管理資源進行統籌分配,從而形成快速的反應機構。此外,為了進一步提升高速公路行政的辦事效率,保障高速公路的正常運行,還需要不斷完善管理信息體系,從而提高管理水平。

3)強化高速公路的成本管理對經營性高速公路進行經濟管理,不僅僅是在高速公路建成之后進行管理,在高速公路的建設期間,對高速公路進行成本控制也是一種有效的管理方式。成本控制主要從施工人員的費用、材料費用、現場管理費用等多個方面入手,依據成本計劃和成本降低率,通過和實際的成本進行比較,定期檢查成本的完成情況,并對其進行具體分析,找出影響成本增加的因素,并從中總結出相關經驗,從而制定出符合實際情況的具體措施。一般而言,高速公路在施工過程中成本控制是否得當,直接關系到后期工程完工的經濟效益,對高速公路的經濟管理有著最密切的聯系。

養護與管理論文范文4

(河南大學法學院,河南開封475001)

摘要:在WTO成立之初,對于其爭端解決機構法律適用問題曾存在較大爭議,DSB專家組和上訴機構的審判實踐對其所適用法律范圍的界定提供了生動的范例。將WTO爭端解決法律淵源劃分為正式淵源和解釋淵源的做法與DSB司法實踐更為接近,在理論上也不易造成混淆。十分有必要重新審視DSB適用法律淵源具體內容、效力層級以及爭議產生的原因,這對指導成員國積極參與訴訟并合理預判結果具有重要的理論和實踐意義。

關鍵詞 :WTO;DSB;法律適用;法律淵源;效力層級

中圖分類號:DF96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2-3933(2015)06-0086-11

收稿日期:2015 -01-04 該文已由“中國知網”( cnki.net) 2015年5月6日數字出版,全球發行

基金項目:2013年國家哲學社會科學青年項目《國際法視域下中國轉基因食品安全立法困境與出路研究》(13CFX109);2011年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青年項目(11YJC820079);2012年國家哲學社會科學一般項目( 12BFX142)階段性成果

作者簡介:陳亞蕓(1984-),女,苗族,湖南湘西人,河南大學法學院講師,法學博士,研究方向:歐盟法和世界貿易組織法。

一、WTO爭端解決機構可適用法律淵源的爭論及評析

(一)“國際法律淵源”廣義論

David Palmeter and Petros C.Mavroidis是主張廣義WTO法律淵源的代表,其撰文指出“WTO各涵蓋協議屬于國際法院規約第38條第1款項下‘普通或特別國際協約’的范疇,是WTO爭端解決機制法律適用的起點,但其本身并未完全列舉WTO的淵源,而《國際法院規約》第38條第1款所規定才涵蓋WTO爭端解決法律適用的所有淵源……DSU第7條規定構成《國際法院規約》第38條法律淵源規定的同義項,只是細節上做了必要的修改,因此WTO法律淵源應該包括WTO各涵蓋協定、專家組和上訴機構報告、國際習慣、權威公法學家學說、一般國際法原則和其它國際法協定?!睂TO爭端解決機構法律適用淵源完全與國際法淵源等同,沒有突出WTO協定較一般國際法的特殊性。由于法律淵源界定的過寬,忽視了部分國際公約設定的法律義務可能與WTO項下法律義務的沖突,特別還將部分國際法的非正式淵源納入進來,容易造成WTO法律適用的混亂,既不利于案件的裁決對WTO體制創新性發展和獨特性的維護也會產生負面影響。

(二)鮑威林“WTO所包括協定”論

鮑威林則在著述中指出“WTO法要素間最為重要的分界線是作為WTO‘所包括的協定’部分的WTO法與不屬于這些‘所包括協定’的WTO法。這一分界線是極其重要的,因為只有根據WTO‘所包括協定’提出的主張才屬于WTO專家組和上訴機構的實體管轄范圍。WTO‘所包括的協定’只包括一些WTO協定?!本唧w“所包括的協定”包括:WTO協定、WTO機構的法令、GATT/WTO“習慣”和“嗣后實踐”、WTO司法判例和原則、WTO成員的單方面立法。

該觀點有以下幾個方面值得商榷:首先,其所提出的“WTO所包括的協定”界限并不十分清晰,仍有很大的解釋空間。WTO部分協定規定了其他國際組織協定和標準的適用以及加強合作的條款。如SPS協定第5.7條規定了在科學證據不足情況下的臨時措施,“在有關科學證據不充分的情況下,一成員可根據可獲得的有關信息,包括來自有關國際組織以及其他成員實施的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的信息,臨時采用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在此情況下其他相關國際組織協定和標準能否成為“WTO所包括的協定”的一部分?如果納入應該屬于歸于哪一個子范疇之中呢?在其所列的5種法律淵源中,似乎只有WTO協定最為接近,但是將其他國際組織協定和相關標準劃人WTO協定項下,在管轄范疇、宗旨、目的和概念上很難兼容。事實上其他國際組織協定和標準(如CODEX)處于同一層級并沒有包容關系。其次,著重突出WTO體系內獨特法律規定,忽略了國際法特別是一般國際法原則和習慣國際法在爭端解決中的重要地位。再次,是否存在GATT/WTO“習慣”和“嗣后實踐”仍存在爭議。即便存在這樣的特殊習慣和嗣后實踐也很難被證明。國際法院在尼加拉瓜案件中清楚是習慣法與條約是兩個相互獨立的法律淵源。言下之意是,即便部分國際習慣規則為條約法所確認,習慣并不就此消滅,當條約終止時習慣規則仍然存在。很難想象WTO所產生的習慣規則對非WTO成員國仍有法律拘束力。最后,其所稱的“WTO成員的單方面立法”,僅指美國301條款案中美國單方重申的“美國政府不會使用其301條款中規定的自由裁量權采取與DSU相反的行動”。該類立法并不具有代表性,可能鮑威林的本意在于強調大國做出的限制本國某重要條款適用聲明具有法律效力,能夠被DSB引用。但如從一般意義上理解,將所有成員國國內立法視為國際法庭爭端解決的依據不符合國際法理論和實踐。國際法庭只會考慮各國公認國際法原則而非具體的制度設計和條文規定。成員國由于文化傳統、法律體系、經濟發展水平等因素存在差異,國家間法律沖突時有存在,將其國內立法作為WTO爭端解決裁判的依據不合理也不現實。

(三)狹義論

支持狹義論的學者認為專家組和上訴機構可以適用的法律僅限于WTO法。狹義論普遍的理論依據是DSU第3.2條和第7條只是對非WTO條約適用表面的規定,這些非WTO條約只能作為解釋WTO相關規則的依據,而不能作為判斷案件直接的法律依據。特別是DSU第7條專家組的職權范圍的規定第2款“專家組應處理爭端各方引用的任何適用協定的有關規定。”Thomas J.Schoenbaum認為DSU第11條專家組職能中規定“專家組應對其審議的事項作出客觀評估,包括對該案件事實及有關適用協定的適用性和與有關適用協定的一致性的客觀評估,并作出可協助DSB提出建議或提出適用協定所規定的裁決的其他調查結果”,其目的是賦予了專家組和上訴機構隱含的權力可以判斷與案件有關的國際法律規則適用與否。言下之意在于可以根據案件實際排除一般國際法的適用?!癉SU第3.2條在說明依照解釋國際公法的慣例澄清這些協定的現有規定,更為強調DSB的建議和裁決不能增加或減少適用協定所規定的權利和義務。如果將其他國際法協定規定的權利義務適用于WTO爭端解決,將與上述目的相悖,成員國在WTO項下的權利義務平衡容易被打破?!?/p>

狹義論的解釋似乎有點牽強。首先,在對DSU第3.2條的解釋上既承認一般國際法規則在爭端解決案例中發揮解釋的功能,但卻否認其可以直接適用。如不能直接適用至少可以間接適用,在個別案例中對于特定措辭、術語和概念的解釋往往會起到決定案件性質的作用,如關于GATT第20條(g)款“保護可用竭的自然資源”解釋對于采取限制措施國家行為的認定就十分關鍵,如所保護的對象確屬自然資源,那么限制措施就符合一般例外條款的規定,不構成對國民待遇和非歧視原則的違反。而什么是可用竭的自然資源、什么措施被認為是保護可用竭自然資源之必要措施都需要借鑒相關國際公約進行解釋和限定。另外3.2條“DSB的建議和裁決不能增加或減少適用協定所規定的權利和義務”只是對于依照解釋國際公法的慣例澄清這些協定的現有規定的合理限制,并不等于否定一般國際法的適用,只是在解釋和適用時不能減損成員國在WTO協定下權利和義務的平衡。其次,DSU第7條第2款的規定只是說明專家組和上訴機構對爭端當事方認為可能適用的WTO協議一一審查,其審查的范圍并非僅限于案件所涉及的WTO協定。在實踐中,當然包括對非WTO協定一般國際法規則的解釋和審查,不能由此推出專家組和上訴機構不能對案件和一般國際法規則進行審查。最后,DSU第11條只是賦予了專家組協定適用性與否的自由裁量權,同樣無法推導出專家組無法自由裁量一般國際法的適用,事實上基于案情,專家組都會就所涉及的WTO協定和一般國際法進行甄別,以明確案件的實質爭議。狹義論最大的特點是對上述條文進行了擴大解釋,其觀點并不符合DSB的司法實踐。

(四)正式淵源和解釋淵源兩分法

我國學者趙維田老先生提出了類似國際法律淵源的兩分法。“第一層,可直接適用的法律是WTO法(“各涵蓋協議”的條款等);第二個層次,按作解釋的習慣規則,即從《國際法院規約》第38條規定的四個項目(條約、習慣法、一般法律原則、公法學說和判例》為淵源的國際法,作為司法解釋的資料?!卑凑掌浞謱?,WTO各涵蓋協定屬于第一法律層級應優先適用,當其措辭和含義存在模糊和分歧時應按照國際條約解釋相關規則,依據國際法淵源進行解釋,解釋的結果將影響案件的最終結果。應該說該觀點客觀地反應了DSB的實踐,即維護了WTO協定的特殊性,又給WTO和國際法間建立起了自然的法律紐帶。同時還對WTO淵源做出效力層級的劃分,并未將一般國際法凌駕于WTO協定之上,而是優先考慮WTO協定特殊含義保證其適用的優先性。

該學說唯一的缺陷沒有討論先前專家組和上訴機構裁定的效力。雖然WTO并未賦予其爭端解決機構判例法律效力,認為其只對當事國有效,對其他國家的權利義務不產生影響。WTO官方多次否認判決的先例效力,如上訴機構在美國羊毛衫案中表示“DSU并沒有試圖鼓勵專家組或上訴機構在解決某一特定爭端的規定之外通過解釋現有WTO協定來‘制定法律”,日本酒稅案中“已通過的專家組報告是GATT的重要組成部分,他們通常為后來的專家組所顧及。已通過的專家組報告在成員中創設合理預期因此任何爭端只要與它們有關聯,都應該考慮它們。但是除了對特定爭端當事方它們是沒有拘束力的”②。由于創設了合理的預期,對于未來爭端當事方法庭的選擇具有重要影響?,F實中專家組報告,特別是上訴機構針對案件法律問題做出的解釋往往被成員國在之后的案件中作為辯護的依據,專家組和上訴機構很少在后來案件中推翻之前的立場,因此事實上具有先例的效力。因此,至少應將其納入輔助解釋淵源的行列。

我國另外一位學者倪建林也主張正式淵源和解釋淵源兩分法,只是具體涵蓋的內容不同?!癢TO -攬子協議是WTO法律的主要淵源,已采納的專家組報告和上訴機構報告最大程度只起到‘輔助淵源’的作用。至于國際習慣和一般法律原則,由于對其實體內容認定上的困難,他們能否成為WTO法的法律淵源,尚不明確。權威學者的學說非正式解釋只能作為輔助淵源?!薄T撚^點注意到了專家組報告和上訴機構報告在解釋相關條款時的輔助作用,但認為國際習慣和一般法律原則由于內容不能確定因此能否作為WTO法律淵源而未可知的觀點值得商榷。應該說國際法原則和國際習慣法具體內容的不確定性并不能否認其在WTO爭端解決中的作用。從過去十年WTO爭端解決機構的實踐看,多次提及國際法中的主權、善意、禁止反言、條約必須遵守、國家責任、禁止權利濫用、用盡當地救濟等一系列公認的國際法原則。這些原則曾在WTO協定討論和簽署過程中發揮重要作用,并體現于WTO最終文本之中。

以國際法善意原則為例可以清晰窺見二者的關系。對國際法上善意原則最為權威的論述為鄭斌教授博士論文《國際法院和國際法庭所適用的一般法律原則》,其強調“善意原則是每一個法律體系的基本原則是國際法的基本原則……在為權利目的在合適又必要的情況下,要合理的善意行使權利?!瘪R爾科姆.N.肖認為善意原則是規制遵守現行國際法規則并約束這些規則被合法使用的一項背景原則。派內森認為WTO法中的善意原則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善意的一般法律原則、條約必須信守的習慣規則、善意協商的規則、禁止反言的一般原則、保護合法預期的原則。善意原則不僅體現在WTO協定文本之中,在爭端解決案例中更是得以靈活而充分的運用。美國海龜案上訴機構報告中指出“CATT1994第20條序言是善意原則的一種表達方式,該原則不但是法律原則也是國際法一般原則。該原則的另一種實施方法即禁止權利濫用……一成員方濫用他自己的條約權利引起對其它成員方條約權利的破壞也違反了該成員方的條款義務?!背酥鈿W盟荷爾蒙牛肉案上訴機構報告(1998)提及《實施衛生與動植物衛生措施協定》中的善意原則、美國棉紗案上訴機構報告(2001)涉及《保障措施協定》中的善意義務、美國日本熱軋鋼案專家組和上訴機構報告(2001)與安吉鋼筋案上訴機構報告中都對反傾銷調查中的善意原則進行論述、美國第211章條款(“哈瓦那俱樂部”)案專家組及上訴機構報告對TRIPs協定的善意履行展開了細致分析。

雖然國際習慣的內容至今尚未明確規定,但是毋庸置疑其作為國際社會各國普遍接受并實踐的規則當然會對WTO裁判產生影響,特別是部分強行法的規定對WTO成員方具有當然的拘束力,法律位階高于一般國家間條約和協定。正如韓國政府采購案中專家組所言“WTO協議與國際習慣法的關系比DSU第3條第2款的規定更為廣泛……在沒有沖突或不符或者WTO涵蓋協議沒有不同表示時,習慣國際法規則應適用。”DSB專家組和上訴機構還就部分規則是否構成國際習慣從而約束WTO成員國行為問題進行過討論。1996年美國汽油安安上訴機構直接道破二者間的等同關系,指出“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31條解釋通則已獲得‘習慣國際法或普通國際法’的法律地位,因此它已經是‘解釋國際公法的慣例”’。荷爾蒙牛肉案中歐盟曾主張預防原則構成國際習慣法從而說明對進口荷爾蒙牛肉進行限制符合國際習慣法的規定。專家組駁回了歐盟這一主張,指出預防原則不構成國際習慣法不能成為歐盟采取限制措施的依據,違反了SPS協定第5.1、5.2和5.7條的規定。WTO案例不僅涉及DSB條約解釋和DSB功能,同樣包含國際習慣法和一般法律原則的內容。

二、爭論產生的原因:對WTO自足性認識的差異

WTO協定并未明確列明具體適用的法律及效力層級,事實上WTO爭端解決機構可適用的法律范圍與WTO是否為自足體制有著密切的聯系,對后者的回答不同得出的WTO法律淵源范圍必然有所不同。DSU并沒有明確對該問題做出解釋和限定,國內外學者對其范圍認識也不相同。

什么是自足制度呢?截至目前國際社會并沒有對自足制度給出明確的定義,總體上說它解決的是國際法特殊法律部門與一般國際法規則原則之間的關系。更確切地說當二者發生沖突時,前者能否構成一個自給自足的特殊法律體系而排除后者適用的問題。自足制度概念的萌芽可以回溯至20世紀70年代,最早由國際法委員會特別報告員Riphagen在討論國家責任時提出,“很有必要明確創設權利義務的主要規則作為判斷不同形式、內容和程度責任違反一般國家責任后果的依據”“這些規定了不同形式、內容和程度責任的公約可能通過例外條款排除一般國家責任法的適用,使其成為剩余規則(a residual body of rules)”其后常設國際法院溫布爾頓案中認為與《凡爾賽合約》中的基爾運河有關的條款被稱為“自足”條款,含義是不能借助其他有關德國內陸航行水道的條款來進行補充或解釋②。國際法院于1980年德黑蘭人質案中重申了自足制度,指出“外交法規則簡言之構成了一個自足制度,一方面接受國應給予外交使團便利、特權和豁免的義務。另一方面預見到外交使團濫用這種便利、特權和豁免的可能性并指明接受國在應對這種濫用的處理手段?!?/p>

國際法委員會曾對自足機制也展開討論,早期對國家責任領域自足機制概念和適用的態度經歷了一系列的變化,由Riphagen報告員時期的支持至Arangio-Ruiz報告員時期的質疑,再到最后Crawford報告員的折中實用性立場。20世紀70年代,國際法委員會特別報告員Riphagen在討論國家責任法草案時首次界定自足制度,其所稱的特殊爭端解決機制排除一般國際法救濟適用即是自足制度的重要表現形式。下一任報告員Arangio - Ruiz將爭議的重點放在自足機制的影響上,特別是對一般國際法參加國權利的影響,最后得出結論任何被視為自足機制的系統都不能排除一般國家責任法的適用。后來特別報告員Crawford并沒有試圖解決前兩任報告員的爭論而是轉向國際法委員會的另一議題“國際法碎片化”上來,既不一味地推崇自足機制的優先適用性,也不完全否定自足機制的存在!而是用“特殊制度”取而代之。國際法委員會還對什么是自足機制進行了三種不同范圍的界定:首先,對特定初級規則的違反由于次級規則作出了特殊安排,最為突出的是國際不法行為國家責任第55條項下的規定。該界定局限于國際責任法領域,正如國際法院德黑蘭人質案所稱外交關系法中的特殊責任規定優先于一般國家責任法規定。其次,圍繞一個特殊議題和事項形成的特殊法律制度,該制度往往涉及一個特定的地理區域(如保護特定河流的條約)和主題事項(關于武器使用的條約)。該類法律制度體現于單獨條約、條約群以及條約、嗣后實踐和國際習慣法之中。國際法院主要援引了國際常設法院溫布爾頓案的論述,在同一條約殊具體規則優先于一般規則適用。最后,規范特定問題領域的規則和原則所構成的部門法形成特殊法律制度,如海洋法、人道法、人權法、環境法、貿易法等,其作為一個整體具有特殊性。特殊法律制度優先適用于一般國際法,國際法只起到補充的作用,當特殊規則出現真空時一般國際法才能發揮作用。

(一)狹義論過于強調WTO體制的自足性

國際法院對自足制度的認定也遭致學者的反對,約斯特,鮑威林在其著作中指出國際法院在德黑蘭人質案中僅在國家責任方面采納了自足制度這一概念,法院認為外交法構成自足制度僅指外交法本身規定了對外交人員或領事館人員的違法行為進行抵御的必要手段和支持,包括宣布這些人為不受歡迎的人,不包括占領大使館或對其職員進行監禁。因此法院并沒有裁定外交法完全與其他國際法規則隔絕,而是在特定情況下對于違反外交法而采用的救濟必須局限于那些根據外交法可以適用的救濟而不能采用任何其他救濟方式。鮑威林的觀點似乎并不贊同個別法律體制與一般國際法的完全決裂,而是將其歸于特殊法與普通法的關系,當特殊法有著特殊而具體的適用條件和適用方式時應排除國際法一般規則的管轄。而其他學者對于自足制度也有思考,如Homsi和Simma都主張自足制度排除一般國際法救濟,不同的是Homsi主張絕對排除,Simma認為并不能排除一般國際法對當事方的最終救濟,其中包括WTO;Crawford強調自足制度只有符合強行法規定時才具備自足的功能。

狹義論的觀點主要出現于WTO成立早期,可能出于維護WTO法律體系的特殊性目的,突出較GATT爭端解決機制和其他國際法爭端解決制度的優越性,將WTO法律體系與一般國際法區分開來,不愿意再將二者混為一談。加之WTO剛成立,司法實踐十分有限,學者們還沒有注意到將二者割裂的弊端。隨著實踐的發展,對DSB適用法律的解釋更為寬泛。不論學者承認與否專家組和上訴機構已經廣泛地引用國際法原則、習慣法、條約甚至是其他國際法庭的判例作為判案的重要參考。不論上述非WTO法在此過程中是用來解釋特定術語和規則,還是作為裁定的佐證,其已經廣泛地進人人們的視野。

(二)廣義論完全否定了WTO的自足性

廣義論的核心觀點將WTO爭端解決機構法律適用淵源完全與國際法淵源等同.這種等同完全否定了WTO法律體制宗旨和規則的特殊性,在具體法律適用上也會造成混亂。隨著實踐的發展,WTO已經由早期單純的貿易規則,逐步擴展至與貿易相關的服務、環境保護、勞工標準、人權保護、知識產權等眾多其他國際法規則,而與已有的調整環境、人權、知識產權等既有規則存在沖突。如果將其都納入WTO爭端解決適用法律范圍,其本身都存在矛盾和沖突,無益于WTO目標的實現和具體爭端的解決。

實際上,廣義論和狹義論走了兩個極端,前者泯滅了WTO制度的特殊性和適用的優先性,沒有突出該體制較先前國際法律制度的創新。后者則過于強調和彰顯其個性,沒有考慮到一般國際法給其發展提供的宏大理論和實踐背景。事實上,WTO制度的產生離不開GATT時期的實踐,更離不開眾多已經形成的國際法規則,一般國際法規則不僅在WTO談判和簽署過程中深入人心,對約文產生深遠影響,還會一直影響WTO新一輪的談判。因此,任何否定一般國際法適用性的觀點是經不住實踐檢驗的,任意放大法律適用范圍將WTO法與一般國際法等而視之的看法也是不可取的。

(三)正式淵源和解釋淵源兩分法:WTO自足性合理認識

由我國學者趙維田先生提出的正式淵源和解釋淵源兩分法,在尊重WTO特殊性的基礎上又保持了其與一般國際法原則的不可割舍的聯系。其根本在于對WTO自足性的合理界定,既不完全泯滅WTO作為特殊的國際多邊貿易規則的優越性,又不過于夸大其特殊性。基本認為其是一個開放的但是又是高度自足的法律體系。總體上說,對WTO的這種定位是最為合理的,更有利于其發展。兩分法不僅從理論上有助于澄清WTO爭端解決機制法律適用的范圍和效力層級,在司法實踐中也有利于爭端解決機構順利進行裁判。

三、WTO爭端解決機構法律適用范圍的合理界定

本文認為WTO制度較一般國際法存在特殊性,特別是WTO爭端解決機制的準司法性和強制性,更使其獨樹一幟。但是不能就此認為WTO完全獨立于一般國際法,與先前國際法規則完全隔絕,WTO應是一個開放的體系。正如學者所說的那樣“WTO具有較高的自足性,但并非完全自足。恰恰相反,WTO是另外一個更大范疇‘國際法’的一部分?!???梢詮囊韵聨讉€方面得到佐證:

(一)WTO在相關協定中明確與其他國際標準的聯系

《馬拉喀什建立世界貿易組織協定》第2條指出“為實現全球經濟決策的更大一致性,WTO應酌情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和國際復興開發銀行及其附屬機構進行合作?!钡?條強調:“總理事會應就與職責上同WTO有關的政府間組織進行有效合作作出適當安排??偫硎聲删团c涉及WTO有關事項的非政府組織進行磋商和合作作出適當安排;總理事會可就與涉及WTO有關事項的非政府組織進行磋商和合作作出適當安排”。SPS協定第5.3條“各成員應在力所能及的范圍內充分參與有關國際組織及其附屬機構,特別是食品法典委員會,國際獸疫組織以及在《國際植物保護公約》范圍內運作的有關國際和區域組織,以促進在這些組織中制定和定期審議有關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所有方面的標準、指南和建議?!盩BT協定第5.5條“為使合格評定程序在盡可能廣泛的基礎上協調一致,各締約方應盡可能參加相應國際標準化機構制定合格評定的指南或建議的工作”。GATS第26條重申“總理事會應就與聯合國及其專門機構及其他與服務有關的政府間組織進行磋商和合作作出適當安排?!盩RIPs協定關于商標權的規定指出:“第1款不得理解為阻止一成員以其他理由拒絕商標的注冊,只要這些理由不背離《巴黎公約》(1967)的規定?!?/p>

實際上在WTO成立之前,關于環境保護、文化傳統、人權、知識產權等方面已有成熟的國際法律制度,只是隨著貿易一體化的深入,越來越多的非貿易問題凸顯與公平貿易有著直接或間接聯系。WTO運行模式和爭端解決機制有其他國際組織無法比擬的優勢,因此成員國更愿意將非貿易問題納入WTO系統之內,WTO職能范圍呈擴大趨勢。同時,還應看到在加入WTO之前,諸多成員國也是相關國際公約的締約國,其國內立法與現有國際公約趨同,因此WTO相關規則的制定無論如何不可能完全脫離現有國際公約而獨立存在,只能說其制度存在創新之處。過于強調WTO的不同之處,只會加深國際間公約的沖突和成員國履行公約義務的矛盾,不利于國際法理論和實踐的發展。

(二)在司法判例中也多次將習慣國際法、國際法一般原則和其他國際機構判例作為判案或解釋相關協定的依據

DSU第3條第2款規定:“各成員國認識到它(爭端解決制度)可用來保護各成員在各個涵蓋協定中的權利與義務,并用按國際公法解釋的習慣規則來闡明這些協定的現有規定。”其中最為典型的是“善意原則”和“條約解釋規則”在WTO司法判例中的適用。對于WTO相關條約的解釋,專家組和上訴機構在具體案件中不止一次地引用《維也納條約法公約》關于條約解釋的規定。值得注意的是DSU第3條“總則”第2款規定“WTO爭端解決體制在為多邊貿易體制提供可靠性和可預測性方面是一個重要因素。各成員認識到該體制適于保護各成員在適用協定項下的權利和義務,及依照解釋國際公法的慣例澄清這些協定的現有規定。DSB的建議和裁決不能增加或減少適用協定所規定的權利和義務?!逼渲胁⑽疵鞔_提及《維也納條約法公約》,主要原因是DSU起草者顧及美國的態度,美國至今還沒有加入《維也納條約法公約》。但實際上所謂的解釋國際公法的慣例指的就是《維也納條約法公約》這一點在司法實踐中得到證實。1996年美國汽油安安上訴機構直接道破二者間的等同關系,指出“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31條解釋通則獲得‘習慣國際法或普通國際法’的法律地位,因此它已經是‘解釋國際公法的慣例’?!毖韵轮饧床徽摮蓡T國是否簽署了該公約,由于其已經獲得國際習慣法地位,因此都應適用。在印度專利保護案中,上訴機構強調:在美國汽油規則案中,“我們確立了根據維也納公約第31條規則適用于解釋WTO協定的適當方法。這些規則必須在解釋TRIPs協定或任何其他覆蓋(即“一攬子”)協定時得到尊重與適用②。在日本酒精飲料稅案中,上訴機構指出:“從該第31條確定之通則中引申出的條約解釋基本原則是有效原則?!奔础爱斈骋粭l約存在兩種解釋時,其中之一能夠使該條約產生合適效果,另一則不能,那么善意以及條約的目的宗旨要求采納前者?!?/p>

(三)在實踐中仍有案例同時提交至WTO和其他相關國際機構

盡管DSU規定了其對WTO相關爭議管轄權的排他性,但是現實中仍出現了管轄權的沖突。如智利箭魚案就是典型一例,歐共體認為智利1991年《漁業法》“禁止在毗鄰其200海里專屬經濟區海域違反智利環境保護規則捕撈箭魚的本國和外國捕撈船在智利港口卸貨與過境”,違反了關貿總協定GATT1994第5條“過境自由”和第11條“數量限制的一般取消”的規定,于2000年4月將爭議提交WTO爭端解決機構。智利則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將爭端提交國際海洋法庭,要求確認歐共體是否履行了第64條(確保高度洄游魚種的養護的國際合作)、第116 - 119條關于公海生物資源的養護和第300條誠信和禁止權利濫用原則所規定的有關義務。國際海洋法庭于2000年12月成立特別分庭審理此案。雖然通過磋商雙方于2001年1月達成臨時解決方案,WTO和聯合國海洋法庭都沒有對該案作出裁決,但是雙方都保留恢復在WTO和聯合國海洋法庭申訴的權利。該案是WTO爭端解決機構與其他國際爭端解決機構管轄沖突最直接的體現,隨著貿易自由化的深入發展和國際法治間碎片化程度的加深,未來這種沖突將有增無減。

事實上WTO法是國際公法的一部分?!艾F在越來越多的學者已經認識到WTO規則從本質上講就是國際公法規則,因而絕對不能脫離一般國際法秩序及其社會基礎的宏大背景來研究WTO法?!薄叭鐕H環境法和國際人權法一樣,WTO法也‘確實’是國際公法的分支……WTO規則應該被視為正在創造國際公法一部分的國際法律義務。”將WTO脫離出國際法范疇的做法不僅不符合實際,對WTO法的發展也不利。國際法成熟的理論范式和豐富的實踐經驗給WTO法的發展提供了宏大的研究背景和發展動力。WTO協定本質上仍為國際條約,各國合意的產物,同時由于吸取了現有相關國際法治監管和執行力的不足,創設出了獨具特色的爭端解決機構。這些創新離不開國際法長期實踐經驗總結,并且其創新始終也沒有超出國際法理論和實踐框架?!耙砸话銍H法為依托來研究WTO法不僅可以準確把握WTO法的全貌,還有助于國際社會駕馭這一多邊貿易機構及其法律秩序在21世紀朝著正確的方向發展。”如果專家組漠視對爭端當事方具有約束力的非WTO法,這不僅使爭端變得難以解決,而且使當事國之間的關系也可能變得異常復雜甚至緊張。

因此,WTO爭端解決機構適用法律范圍最為合理的界定應將WTO爭端解決法律淵源劃分為正式淵源和解釋淵源:正式淵源包括WTO涵蓋的各協定,解釋淵源包括條約、習慣法、一般法律原則、公法學說和判例以及先前專家組和上訴機構裁定。在效力層級上正式淵源優先適用,如措辭含糊的術語和規定并不十分清晰的規則是在考慮適用解釋淵源來明確相關措辭、術語和概念。這種觀點與DSB司法實踐更為接近,在理論上也不易造成混淆,對DSB案件裁判的順利進行和維護一般國際法法律地位都有裨益。

結論

從上文分析不難得出以下結論:

首先,由于WTO成立早期并沒有明確規定其爭端解決機構的法律適用范圍,因此留給機構和學者很大的解釋空間,造成廣義論、狹義論、正式淵源和解釋淵源兩分法等眾多主張。這些主張歸根結底思考的是WTO與一般國際法到底是什么樣的關系,在這種關系中是應該賦予WTO更為特殊自主的地位還是與其他部門法規則同等地位,彰顯了機構和學者不同的預期和野心。

其次,對WTO自足制度認識的不同是分歧產生的重要原因。狹義論過于強調WTO自足性,廣義論則相反否定了其自主性,走了兩個極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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