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場所衛生管理制度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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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場所衛生管理制度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制度范文1

一、學校衛生:

本次監督檢查工作按照《關于開展**年秋季學校衛生安全監督檢查工作的通知》文件內容要求,結合本縣實際情況進行。以轄區內各類學校食堂、自備水及二次供水設施、傳染病防治及學校周邊餐飲單位、小賣部為重點,所有學校全部列入檢查范圍。共檢查各類學校21所(中學5所、小學8所、職校1所、托兒機構7所)學校食堂**家,學校周邊小餐館**家,食品銷售店及攤點**家。15所使用集中式供水,6所為自備水或底下水。從檢查情況看,學校衛生整體情況良好。7所學校食堂均推行了食品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制度,辦理了衛生許可證,建立了食品衛生組織管理機構,配備了專(兼)職衛生管理人員,有健全的食品衛生管理制度,并能夠認真檢查落實,沒有發現小餐桌現象;大部分使用自備水的中、小學校制定了飲用水衛生管理制度,設立了專(兼)職飲用水衛生管理人員,并能給學生提供開水;絕大多數學校高度重視傳染病防控工作,傳染病疫情報告渠道暢通,有傳染病疫情報告制度,有因病缺勤病因追查與登記制度,近年來未發生傳染病爆發與流行。但學校有正式校醫的不多,學校的傳染病防治管理上存在一定的不足。

二、食品、飲用水和公共場所衛生

為切實保障我縣的食品、公共場所和生活飲用水衛生安全,預防食物和飲用水中毒事件的發生,縣衛生監督所于**年5月4日至6月5日對轄區內**家賓館(飯店)的食品、公共場所衛生及我縣自來水廠進行了監督檢查。在對賓館(飯店)的食品、公共場所衛生檢查中,重點監督檢查了賓館(飯店)的餐飲和客房的衛生條件是否與衛生許可內容相符,衛生檔案及從業人員健康體檢培訓情況,承辦100人以上大型宴席的備案登記情況,粗加工間、涼菜、水果等專間的設置情況,以及客房清洗消毒制度及記錄等。檢查情況反映,賓館(飯店)都能認真貫徹《食品衛生法》、《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和有關衛生標準、規范,能夠全面落實各項衛生管理制度。但在檢查中也發現有個別賓館(飯店)使用無衛生部許可批件的消毒藥,沒有設立專門的水果間,冷藏(凍)柜標識不清,客房清潔用具未按用途分開放置且無明顯區分標志等。針對存在問題我所作出了限期整改,否則不得進行與其相關的經營活動等監督意見。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有針對性地重點抽查了蒙山供水有限公司,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水源防護帶是否設立標志,水源防護帶內有無生活及工業污染源,水廠衛生管理狀況,水廠環境衛生狀況,水廠供管水人員健康體檢及衛生知識培訓情況,水廠凈水劑、消毒劑的儲存、投加是否規范,水廠檢驗設施及檢驗記錄情況,現場監測水廠出廠水及末梢水二氧化氯含量等。從現場檢查的情況來看,供水公司的水源防護帶狀況良好,對飲用水衛生安全高度重視,各項管理措施到位,設備運行情況良好,出廠水及末梢水二氧化氯含量現場監測合格。通過這次檢查,督促并提高了賓館(飯店)對食品衛生、公共場所衛生安全工作和供水單位對生活飲用水衛生安全重要性的認識,為節日期間的食品衛生、公共場所衛生和生活飲用水衛生安全提供了切實可靠的保障。

三、醫療機構放射衛生防護: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制度范文2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的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守有關衛生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以及相關的衛生標準、規范,開展公共場所衛生知識宣傳,預防傳染病和保障公眾健康,為顧客提供良好的衛生環境。

第三條 衛生部主管全國公共場所衛生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公共場所衛生監督管理工作。

國境口岸及出入境交通工具的衛生監督管理工作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鐵路部門所屬的衛生主管部門負責對管轄范圍內的車站、等候室、鐵路客車以及主要為本系統職工服務的公共場所的衛生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公共場所衛生監督管理需要,建立健全公共場所衛生監督隊伍和公共場所衛生監測體系,制定公共場所衛生監督計劃并組織實施。

第五條 鼓勵和支持公共場所行業組織開展行業自律教育,引導公共場所經營者依法經營,推動行業誠信建設,宣傳、普及公共場所衛生知識。

第六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違反本細則的行為,有權舉報。接到舉報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并按照規定予以答復。

第二章 衛生管理

第七條 公共場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是其經營場所衛生安全的第一責任人。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設立衛生管理部門或者配備專(兼)職衛生管理人員,具體負責本公共場所的衛生工作,建立健全衛生管理制度和衛生管理檔案。

第八條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檔案應當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衛生管理部門、人員設置情況及衛生管理制度;

(二)空氣、微小氣候(濕度、溫度、風速)、水質、采光、照明、噪聲的檢測情況;

(三)顧客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更換及檢測情況;

(四)衛生設施的使用、維護、檢查情況;

(五)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清洗、消毒情況;

(六)安排從業人員健康檢查情況和培訓考核情況;

(七)公共衛生用品進貨索證管理情況;

(八)公共場所危害健康事故應急預案或者方案;

(九)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要求記錄的其他情況。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檔案應當有專人管理,分類記錄,至少保存兩年。

第九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建立衛生培訓制度,組織從業人員學習相關衛生法律知識和公共場所衛生知識,并進行考核。對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安排上崗。

第十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組織從業人員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從業人員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證明后方可上崗。

患有痢疾、傷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的人員,以及患有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等疾病的人員,治愈前不得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工作。

第十一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保持公共場所空氣流通,室內空氣質量應當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要求。

公共場所采用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應當符合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相關衛生規范和規定的要求。

第十二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提供給顧客使用的生活飲用水應當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要求。游泳場(館)和公共浴室水質應當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要求。

第十三條 公共場所的采光照明、噪聲應當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要求。

公共場所應當盡量采用自然光。自然采光不足的,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配置與其經營場所規模相適應的照明設施。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采取措施降低噪聲。

第十四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提供給顧客使用的用品用具應當保證衛生安全,可以反復使用的用品用具應當一客一換,按照有關衛生標準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潔。禁止重復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

第十五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根據經營規模、項目設置清洗、消毒、保潔、盥洗等設施設備和公共衛生間。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建立衛生設施設備維護制度,定期檢查衛生設施設備,確保其正常運行,不得擅自拆除、改造或者挪作他用。公共場所設置的衛生間,應當有單獨通風排氣設施,保持清潔無異味。

第十六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配備安全、有效的預防控制蚊、蠅、蟑螂、鼠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設施設備及廢棄物存放專用設施設備,并保證相關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及時清運廢棄物。

第十七條 公共場所的選址、設計、裝修應當符合國家相關標準和規范的要求。

公共場所室內裝飾裝修期間不得營業。進行局部裝飾裝修的,經營者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保證營業的非裝飾裝修區域室內空氣質量合格。

第十八條 室內公共場所禁止吸煙。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設置醒目的禁止吸煙警語和標志。

室外公共場所設置的吸煙區不得位于行人必經的通道上。

公共場所不得設置自動售煙機。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開展吸煙危害健康的宣傳,并配備專(兼)職人員對吸煙者進行勸阻。

第十九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按照衛生標準、規范的要求對公共場所的空氣、微小氣候、水質、采光、照明、噪聲、顧客用品用具等進行衛生檢測,檢測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檢測結果不符合衛生標準、規范要求的應當及時整改。

公共場所經營者不具備檢測能力的,可以委托檢測。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在醒目位置如實公示檢測結果。

第二十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制定公共場所危害健康事故應急預案或者方案,定期檢查公共場所各項衛生制度、措施的落實情況,及時消除危害公眾健康的隱患。

第二十一條 公共場所發生危害健康事故的,經營者應當立即處置,防止危害擴大,并及時向縣級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危害健康事故不得隱瞞、緩報、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緩報、謊報。

第三章 衛生監督

第二十二條 國家對公共場所實行衛生許可證管理。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向縣級以上地方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衛生許可證。未取得衛生許可證的,不得營業。

公共場所衛生監督的具體范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公布。

第二十三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申請衛生許可證的,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一)衛生許可證申請表;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身份證明;

(三)公共場所地址方位示意圖、平面圖和衛生設施平面布局圖;

(四)公共場所衛生檢測或者評價報告;

(五)公共場所衛生管理制度;

(六)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使用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還應當提供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檢測或者評價報告。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公共場所衛生許可申請之日起20日內,對申報資料進行審查,對現場進行審核,符合規定條件的,作出準予公共場所衛生許可的決定;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決定并書面說明理由。

第二十五條 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應當載明編號、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經營項目、經營場所地址、發證機關、發證時間、有效期限。

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有效期限為四年,每兩年復核一次。

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應當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公示。

第二十六條 公共場所進行新建、改建、擴建的,應當符合有關衛生標準和要求,經營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預防性衛生審查手續。

預防性衛生審查程序和具體要求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第二十七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變更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應當向原發證衛生行政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公共場所經營者變更經營項目、經營場所地址的,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政府衛生行政部門重新申請衛生許可證。

公共場所經營者需要延續衛生許可證的,應當在衛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原發證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組織對公共場所的健康危害因素進行監測、分析,為制定法律法規、衛生標準和實施監督管理提供科學依據。

縣級以上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承擔衛生行政部門下達的公共場所健康危害因素監測任務。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對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實施量化分級管理,促進公共場所自身衛生管理,增強衛生監督信息透明度。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根據衛生監督量化評價的結果確定公共場所的衛生信譽度等級和日常監督頻次。

公共場所衛生信譽度等級應當在公共場所醒目位置公示。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對公共場所進行監督檢查,應當依據有關衛生標準和要求,采取現場衛生監測、采樣、查閱和復制文件、詢問等方法,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或者隱瞞。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公共場所衛生監督抽檢,并將抽檢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對發生危害健康事故的公共場所,可以依法采取封閉場所、封存相關物品等臨時控制措施。

經檢驗,屬于被污染的場所、物品,應當進行消毒或者銷毀;對未被污染的場所、物品或者經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應當解除控制措施。

第三十四條 開展公共場所衛生檢驗、檢測、評價等業務的技術服務機構,應當具有相應專業技術能力,按照有關衛生標準、規范的要求開展工作,不得出具虛假檢驗、檢測、評價等報告。

技術服務機構的專業技術能力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組織考核。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對未依法取得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擅自營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一)擅自營業曾受過衛生行政部門處罰的;

(二)擅自營業時間在三個月以上的;

(三)以涂改、轉讓、倒賣、偽造的衛生許可證擅自營業的。

對涂改、轉讓、倒賣有效衛生許可證的,由原發證的衛生行政部門予以注銷。

第三十六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可處以二千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場所衛生質量不符合衛生標準和要求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依法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衛生許可證:

(一)未按照規定對公共場所的空氣、微小氣候、水質、采光、照明、噪聲、顧客用品用具等進行衛生檢測的;

(二)未按照規定對顧客用品用具進行清洗、消毒、保潔,或者重復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

第三十七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給予警告,并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拒絕監督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依法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衛生許可證:

(一)未按照規定建立衛生管理制度、設立衛生管理部門或者配備專(兼)職衛生管理人員,或者未建立衛生管理檔案的;

(二)未按照規定組織從業人員進行相關衛生法律知識和公共場所衛生知識培訓,或者安排未經相關衛生法律知識和公共場所衛生知識培訓考核的從業人員上崗的;

(三)未按照規定設置與其經營規模、項目相適應的清洗、消毒、保潔、盥洗等設施設備和公共衛生間,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設施設備,或者挪作他用的;

(四)未按照規定配備預防控制鼠、蚊、蠅、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設施設備以及廢棄物存放專用設施設備,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預防控制鼠、蚊、蠅、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設施設備以及廢棄物存放專用設施設備的;

(五)未按照規定索取公共衛生用品檢驗合格證明和其他相關資料的;

(六)未按照規定對公共場所新建、改建、擴建項目辦理預防性衛生審查手續的;

(七)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未經衛生檢測或者評價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

(八)未按照規定公示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衛生檢測結果和衛生信譽度等級的;

(九)未按照規定辦理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復核手續的。

第三十八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安排未獲得有效健康合格證明的從業人員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工作的,由縣級以上地方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對發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處置措施,導致危害擴大,或者隱瞞、緩報、謊報的,由縣級以上地方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依法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衛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違反其他衛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按照有關衛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進行處罰。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逾越職權、收取賄賂的,由有關部門對單位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本細則下列用語的含義:

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指為使房間或者封閉空間空氣溫度、濕度、潔凈度和氣流速度等參數達到設定的要求,而對空氣進行集中處理、輸送、分配的所有設備、管道及附件、儀器儀表的總和。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制度范文3

關鍵詞:公共場所;衛生監督;

量化分級管理為了解量化分級管理工作在公共場所中的實施效果,探討高效衛生監督管理論文模式,我們根據本地實際制定了《寧夏公共場所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實施指南》和評分標準評價體系。于2004~2007年在不斷探討論證的基礎上,先后在自治區、固原市、吳忠市和石嘴山市旅店業、游泳等公共場所開展量化分級管理試點及推廣工作。

1對象和方法1·1對象分別在經濟發達的自治區直管企業銀川市、中等發達地區吳忠市、石嘴山市和欠發達地區固原市,共選擇公共場所量化分級試點企業98家,其中旅店業47家、洗浴場所19家、美容美發店24家、游泳場所8家。1·2方法根據《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旅店業衛生標準》GB9663-1996[1]等標準制定寧夏旅店業、美容美發、桑拿洗浴、游泳場所量化評分調查表。通過基線調查、宣傳動員和培訓、準備階段、自查整改和現場指導、評估等階段完成調查評估。1·3評分標準得分為總分的90%以上者,評為A級;得分為總分的70%~89%者,評為B級;得分為總分的60%~69%者,評為C級;得分為低于60%以下者,評為D級。1·4資料處理匯總整理調查評分表評分結果,用SPSS11·0軟件進行統計分析。

2結果和成效分析2·1公共場所衛生監督量化評價情況本次共對自治區及吳忠、石嘴山、固原市98個公共場所(包括旅店業、游泳洗浴場所、美容美發)進行量化分級評分。其中信譽度A級31家,占31·62%;B級37家,占37·76%;C級23家,占23·47%;D級8家,占8·16%。其中旅店業、游泳場所信譽度A級所占比重較大(31·62%、25·34%),洗浴場所(7·15%)和美容美發業(6·07%)較少。2·2比較實施量化分級管理前和實施后綜合衛生管理情況實施量化分級管理后各項指標得分均有所提高。各項衛生管理指標測評得分率經x2檢驗,差異有統計學意義(P<0·01)。(表1)表1實施量化分級管理前后綜合衛生管理情況(%)監督項目量化企業數①1寧夏回族自治區衛生監督所(銀川750004)2寧夏回族自治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2·3公共場所各類指標得分前后測評結果比較實施量化后各項指標評分均明顯高于量化測評前(P<0·01)。尤其在產品索證、衛生設施、專用消毒設施設備添置方面提高最為突出;而建筑和布局、公共用品用具衛生相對較弱,與更改建筑布局難度較大,公共用品用具清洗消毒衛生日常工作量大,企業較難堅持有關。(表2)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制度范文4

【關鍵詞】公共場所;衛生監管;問題;對策

doi:10.3969/j.issn.1004-7484(x).2013.11.864文章編號:1004-7484(2013)-11-7019-01隨著社會的發展,人們的生活水平逐步提高,為給百姓提供更高的生活質量,我國公共場所的建設也越來越多,人們更多的關注自己的身心健康,而對于公共場所中存在的各種問題,同樣也給人們帶來了極大地不便[1]。很好的平臺中,卻因為存在的諸多問題,導致公共場所在人們生活中的有利作用大大降低,給人們的生活帶來諸多困難,為更好地探討公共場所中衛生監管方面存在的問題,并提出系列解決方案,本文特針對此問題分析并研究,現綜述如下:1公共場所管理中的問題

1.1公共場所中管理制度不完善近些年,我國各地都在探討關于公共場所衛生監管制度的問題,很多公共場所中雖然有管理制度但都較為不完善,并且管理力度都比較缺乏,并且對于在公共場所違法的行為及違法的人員,對于其處罰的力度較輕,使得監管人員的沒有威信,無法取得人們的信服力,導致真正處置時取得的效果不明顯。此外,許多地區在對違法行為進行執行罰款制度時,措施不力,使得執法人員在執行罰款時較為困難[2]。

1.2公共場所中衛生監督員數量不足或者素質普遍偏低公共場所中大部分的衛生監管人員學歷較低,工作環境較為閉塞,并且公共場所中管理層不注重對于工作人員專業素質的培養,并且管理人員也很大程度上的忽略了自身的專業技能培訓[3]。管理工作人員數量的缺乏也使得許多監管工作無法正常的開展。在公共場所中,由于很多新型運動器材和活動所需器械需要專業人員的安置與監管,但由于缺乏專業知識,管理層人員無法有條不紊的劃分工作區域和范圍,給人們的生活帶來了由于工作人員方面的問題而造成的困擾。

1.3預防性衛生工作不到位對于公共場所而言,預防性衛生監管問題是一個較為重要的基本條件,其在規范日常的活動、預防違法行為等方面起到了極為重要的作用,很多醫療機構、娛樂場所和酒店等存在眾多的問題,而此些問題的根源均來自于預防性工作的不到位。在實際的日常工作運作中,衛生管理機構由于事先的選址和建筑衛生設計方面的問題,導致公共場所的衛生質量受到了極大地影響。2公共場所管理問題的解決措施

2.1建立有效的公共場所管理制度結合實際公共場所的情況,制定有效的公共場所管理制度,嚴格按照擬定的管理制度,對公共場所進行合理的管理。對于公共場所中的各類型基地,都予以相應的管理方案,給與相應的管理措施,對于各場所中的器械器材嚴把質量關,把責任落實到每一個公共場所管理工作人員身上,從而開展有效的管理。

2.2增加公共場所中衛生監督員數量并提高其素質首先,在管理人員未涉入工作之前,應重視加強對管理工作人員的培訓工作,其次,應對公共場所的工作人員不斷加強相應工作的業務訓練,通過不斷的學習來獲得更多的專業知識。其次,應鼓勵工作人員互相之間不斷交流各自的意見,彼此熟悉管理方式和技能,掌握最新的監管方法策略,當人們有問題咨詢工作人員時,可以很好地解答,提供準確的信息,做出合理的指導。

2.3加強預防性衛生工作依據公共場所中的各項管理條例,在許多公共設施未建成之前,應做好場地選擇,質量檢測等先前的準備工作,避免在工作完成后,由于眾多的問題,而導致公共場所無法正常運行的麻煩。督促監管公共場所加強預防性工作,逐漸提高公共場所監管人員的責任意識和綜合素質,保障法律的嚴格實施。3結語

現今社會,公共場所是人們生活中不可取少的一部分,他直接參與到人們日常生活的過程中,由于社會的突飛猛進,大多數人越來越重視參加到公共活動中,這就使得對于公共場所的要求更加嚴格。目前,公共場所中的衛生監管制度不完善、工作人員素質過低、人員數量不足、服務態度差、預防性工作不到位等問題都極大地影響了公共場所的質量,在衛生監管方面也造成了許多障礙。為更好地發揮公共場所的作用,我們需要改善現有的狀況,建立一個完善的管理制度,杜絕違法行為,減少不公平事件的發生,組織工作人員進行統一的培訓工作,重視其素質培養,通過不斷的學習和改進,來共同營造良好的公共場所環境[4]。并且加強預防性工作,提前的工作準備要遠比之后的工作改變強的多,建立全面的咨詢查詢服務,保障人們的利益,努力做到資源共同分享的狀態。加大資金的投入力度,改善衛生的監管條件,努力做好執法協調工作,保證衛生條件的正規化,衛生工作的經費和必要的設備也應充足。充實衛生監管人員隊伍,加強公共場所的衛生監管技術培訓,確保衛生監管的力度能夠讓人們有充足的認識,并能夠以此為基準,加強宣傳力度和執行力度,不能只是簡單的宣講或者是警告,要拿出真正的威信,嚴格合理執法,社會監督、人員監督共同互相促進,使工作能夠完整順利的進行[5]。嘗試運用新的方法協助管理,比如可以利用社區管理、街道管理等大眾化管理平臺來共同執行管理制度,達到共奮進的目的。參考文獻

[1]李賢冠.公共場所衛生監管中存在的問題與對策分析[J].中國社會醫學雜志,2011,28(5):303-304.

[2]付慶玲,王智勇.五峰縣公共場所衛生現狀調查[J].中國現代醫生,2013,51(2):23-26.

[3]王振,張泓,范惠瑩,等.上海市某中心城區公共場所衛生監測結果分析與對策[J].中國初級衛生保健,2012,26(3):46-48.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制度范文5

一、目的意義

公共場所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是衛生部根據目前我國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工作實際,應用風險性分析理論,對公共場所衛生評價項目進行量化評分,根據量化評分結果對公共場所衛生信譽度進行分級,然后按照不同信譽級別確定相應的監督頻次的一種監督工作方法。通過對公共場所進行風險分析和監督信譽分級,形成激勵機制,最大限度地調動公共場所經營者的積極性,提高其自身衛生管理水平;通過建立衛生信譽度分級和公示制度,增強衛生監督信息透明度,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以提高我縣公共場所衛生整體水平,保護公眾身體健康。

二、工作目標

按照分步實施,穩步推進的原則,在全縣范圍內全面推行公共場所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制度,以住宿場所、美容美發場所、餐飲服務單位就餐場所、歌舞娛樂場所為重點,其它公共場所根據實際確定推進進度,力爭2012年全面實行公共場所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制度。

三、實施范圍

(一)全縣范圍內已獲得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的經營單位實施公共場所量化分級管理等級評定。

(二)新領取衛生許可證未滿一年的公共場所經營單位暫不參加等級評定,對新申辦衛生許可證的單位,縣衛生監督所應參照量化指標體系進行審查,但不評定等級。

(三)對未取得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衛生許可證逾期未復核和延續或超經營范圍的,一律不予等級評定。

(四)發生公共場所危害健康事故的,一律不予評定。

四、基本原則

1、量化評價。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規范的要求,對公共場所評價項目進行量化,并應用風險性分析理論,按風險度高低分為關鍵項目和非關鍵項目。通過監督量化評價評定公共場所衛生信譽等級,以客觀公正地反映其衛生狀況。

2、動態監管。公共場所衛生信譽度等級應根據每次日常監督量化評價的結果確定,監督頻次隨量化評價結果做相應調整,以合理分配監督資源。

3、公開透明。公共場所衛生信譽度等級應向社會公示,并使用統一標識,增強消費者公共場所衛生意識,使消費者在知情的前提下做出消費選擇,便于社會監督。

五、實施步驟

(一)宣傳培訓階段(2012年6月)。通過各種形式宣傳《細則》和公共場所衛生監督理化分級管理工作,讓消費者及時、準確地了解公共場所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的意義,做到知情消費,起到扶優治劣的效果,為順利推行公共場所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制度創造良好的輿論氛圍。同時利用座談會、動員會、培訓班等形式,對轄區內公共場所經營單位負責人及從業人員進行公共場所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和衛生知識的宣傳和培訓,提高其對量化分級管理的認識,形成誠信經營,爭創A級單位的良好氛圍。

(二)自查整改階段(2012年7月)。在系統培訓的基礎上,各公共場所經營單位認真對照相應的量化分級評分表進行自查自糾,逐步整改落實,改善衛生設施硬件條件,加強衛生管理。期間,縣衛生監督所要加強監督指導,督促整改落實。

(三)審核評定階段(2012年8月-10月)。嚴格按照衛生部《公共場所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指南》及“省公共場所衛生監督量化分級評分表”的標準和要求,對轄區內實施量化分級管理的公共場所進行監督檢查,量化評分,確定信譽度等級,將存在的問題以衛生監督意見書的形式告知經營單位。

(四)等級公示階段(2012年11月初)。根據現場量化評分結果確定其年度信譽度等級,對評分結果低于60分的,責令限期整改,并依法處理,按照公開透明的原則,利用信息網絡及媒體等途徑,及時、客觀、準確地向社會公布轄區內公共場所衛生監督量化情況及衛生信譽度等級等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五)總結階段(2012年11月底)。公示結束后,縣衛生局公布全縣確定信譽度等級的公共場所名單??h衛生監督所對公共場所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工作進行認真總結,匯總相關數據,總結經驗,分析問題,總結行之有效的方法,著力建立長效機制。對已實施量化分級管理,確定了衛生信譽度等級的公共場所發放《公共場所衛生信譽度等級公示》的標識,并放置在公共場所的醒目位置,并及時、客觀、準確地通過適當方式公布公共場所衛生信譽度等級信息。

六、評價方法

(一)日常衛生監督量化評價

對獲得衛生許可證的公共場所進行日常監督檢查時,要使用衛生監督量化分級評分表對公共場所的衛生狀況進行量化評價。根據量化評價結論確定公共場所衛生信譽度等級和衛生監督頻次。

衛生監督員現場填寫公共場所衛生監督量化分級評分表后,可不再另行制作現場檢查筆錄,但對于違法經營行為的查處仍應嚴格按照相關執法程序進行。

(二)衛生信譽度等級的確定

根據公共場所衛生監督量化分級評分表評價,按100分標化后,總得分在90分以上的,衛生狀況為優秀,衛生信譽度為A級;總分得分在70-89分的,衛生狀況為良好,衛生信譽度為B級;總得分在60-69分的,衛生狀況為一般,衛生信譽度為C級;總得分低于60分的,責令限期整改,并依法處理。

(三)衛生監督頻次的確定

公共場所日常監督頻次參照其衛生信譽度等級確定。等級越高,監督頻次應越低。下表為不同衛生信譽等級的最低監督頻次。

衛生信譽度監督頻次

A級

B級

C級不少于1次/年

不少于2次/年

不少于3次/年

由于行政任務和處理投訴舉報而需要進行監督時不受此頻次限制。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認識,加強領導。實施公共場所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是今年衛生監督工作的重中之重,是建立長效監管機制的重要保障措施,要加強對此項工作的領導和協調,制定切實可行的工作方案,明確目標,落實責任,確保公共場所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工作的順利實施。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制度范文6

一、工作內容

(一)開展飲用水、二次供水單位衛生監督檢查

對所有持證的飲用水集中式供水單位的飲用水生產過程和衛生管理情況開展監督檢查,要加強對去年飲用水監測合格率低的供水單位監督檢查工作,特別要加強鎮水廠的監督檢查;檢點是:供水單位落實衛生管理制度情況、水池清洗消毒、水質消毒處理及水質自檢工作開展情況、供管水人員衛生管理情況等衛生管理臺賬。督促鎮政府加快村級水廠改造,并做好衛生指導和衛生知識培訓工作。

與縣建設局、規劃局聯系,對廬城涉及二次供水的單位和小區進行摸底,并登記造冊,檢查各二次供水單位場所的衛生狀況,清洗、消毒衛生管理制度落實情況,督供二次供水單位申請辦理衛生許可證。

(二)開展飲用水、二次供水單位水質衛生監測工作

全縣飲用水供水單位、水質監測的水樣數量、抽檢時間、檢驗項目等具體內容按生活飲用水衛生、公共場所監督抽檢計劃執行。

(三)建立飲用水衛生監督信息公示制度

我所將結合監測結果和供水單位衛生管理情況,繼續推進飲用水衛生監督信息公示制度,并將監督監測結果及時報告當地政府。

二、時間安排

(一)飲用水供水單位衛生監督檢查、水質監測

每年二次會同縣疾控中心檢驗室對全縣集中式供水單位進行采樣檢測,上半年在4月到5月份進行,下半年在10月到11月份。12月份總結上報。

(二)飲用水、二次供水單位衛生知識培訓

在四月份組織全縣集中式供水單位、二次供水單位管理人員進行衛生知識培訓,主要是強化各供水單位法人的法律意識,提高各單位在制管水過程的業務水平,杜絕介水疾患的發生。

(三)工作總結

對全年集中式供水單位衛生監督工作進行總結,將各水廠衛生狀況和水質衛生監督監測結果情況報告當地政府。按上級要求上報各類表格。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強監督檢查,確保飲用水衛生安全

加強對生活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監督檢查,規范集中式供水單位衛生管理,推進量化分級管理工作,加強飲用水衛生監督監測,努力提高我縣飲用水水質合格率,確保飲用水衛生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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