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督合規員履職報告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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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合規員履職報告

監督合規員履職報告范文1

2019年,公司監事會根據《公司法》、《公司章程》和《企業國有資產法》等有關規定,本著對股東負責的態度,勤勉盡責,依法行使監事會權力,認真履行監事會職能,堅持以財務監督為核心,切實維護股東權益,促進公司健康持續發展。

(一)積極召開監事會會議,依法履行監事會職能。審議通過了《關于2018年度監事會工作報告的議案》、《關于2018年度財務決算報告的議案》、《關于2018年度財務預算方案的議案》等等。

(二)理清監事會職責范圍,重點行使四項職權。一是檢查企業貫徹執行有關法律、法規的情況;二是檢查企業重大決策和重要經營管理活動;三是檢查企業財務保值增值狀況;四是評價經營管理業績,提出獎懲、任免建議。

(三)加強學習調研,努力提高履職水平。監事會堅持“發現不了問題是失職,發現問題不報是瀆職”的理念,聚焦監督主業,注重學習、調研和總結,把發現問題、揭示問題、報告問題作為工作重點,在促進企業規范管理、科學決策等方面發揮重要作用。

(四)健全完善監事會各項工作制度,促進工作制度化、規范化。監事會認真列席公司召開的股東會會議、董事會會議、總裁辦公會、專題辦公會、月度會和周例會,及時掌握和了解企業經營狀況和重大事項的發生,從程序上把握決策的合規合法,提高監督的時效性和有效性。

(五)加強監事會自身建設。根據監事會成員構成現狀,定期召開監事會工作會議,組織各位監事對監事會自身建設和公司發展發表意見,集思廣益,對監事會前期工作及時進行總結,對下一階段工作進行安排部署。

二、2020年主要工作思路

面對新形勢、新任務,監事會強化對股東負責的意識,忠實勤勉地履行監督職責,保持監督的獨立性,增強監督的規范性,強化監督的及時性,提高監督的有效性,進一步提高依法履職能力,不斷提升監督管理水平,服務公司改革發展大局。

(一)認真組織學習貫徹省管企業監事會工作會議精神,提升監事會工作效能。嚴格按照《公司法》、《企業國有資產法》等法律法規,對企業財務活動和董事、高管人員執行職務行為履行監督職責。

(二)監督公司進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結構,提高治理水平,監督公司進一步健全和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實現公司運行的規范化、制度化、科學化,提高治理水平。

監督合規員履職報告范文2

一、開展評估的基本做法

針對上述問題,在征求部分事業單位意見的基礎上,海安縣啟動了事業單位評估試點工作??h編辦確定了幾家具有較強的代表性,又與民生休戚相關的試評估事業單位,明確了對事業單位法人履職評估的內容、流程和結果運用,試點工作正式開展。

一是明確履職評估內容。為引導事業單位正確履行職能,著重從按職能職責和核準的業務范圍開展活動情況、遵守機構編制管理相關規定情況、遵守事業單位法人相關規定情況三個方面對事業單位法人代表履職情況進行綜合評估。二是明確評估工作流程。召開評估會議,與會人員包括:評估組工作人員,舉辦單位的分管負責人,被評估單位領導班子成員、中層干部(無內設機構的事業單位全體干部均應參加)。被評估單位法人作自評報告,開展履職測評,由被評估單位與會人員按要求填寫表格,表格當場收回。廣泛收集情況,通過個別訪談、座談會、現場核驗、問卷調查等形成,收集評估內容所需的相關信息。調閱相關資料。三是明確評估結果運用。綜合各方面情況,形成評估對象履職評估報告,確定其履職等次,并合理運用評估結果。對被評為優秀等次的事業單位法人進行通報表彰。對不合格的單位發出書面整改通知,在規定期限內整改不到位的,依法對其進行機構編制調整,直至撤銷法人登記。

二、評估初步成效及存在問題

從目前開展的事業單位法人履職評估情況看,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一是增強了事業單位公共管理服務水平。開展履職評估,對事業單位履職情況進行了有效的監督,有利于引導事業單位自覺增強法治理念和履職意識,規范自身行為,不斷提高依法履職、高效服務的能力和管理水平。二是提升了機構編制管理效能。有效地檢驗了事業單位是否有機整合了內部資源,是否最大程度激發了各要素的創造活力,是否有效產生了單位的綜合效能,為科學調整事業單位宗旨和業務范圍,切實管住、管好、管活事業單位機構編制創造了有利條件。三是優化了經濟發展環境。開展履職評估,有效遏制了亂收費、亂罰款、亂攤派、亂拉贊助的現象。一些單位減少了辦事審批環節,簡化了辦事程序。企業、群眾滿意度不斷提高。

另一方面,事業單位法人履職評估工作量大、涉及面廣、業務性強,在具體的評估工作中,存在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需要努力加以解決。

(一)少數事業單位不能依法運行。事業單位主管部門的牽制使部分事業單位不能獨立對外開展社會活動,主管部門怕失權,長期習慣將下屬事業單位按其內設機構進行管理,擔心事業單位成為獨立的法人后,削弱了主管部門對事業單位的控制權,一些事業單位長期依付于主管部門,人、財、物不獨立,根本不具備成為法人的資格;雖然目前市場經濟已經深入到各個階層,但是一些事業單位仍然存在著靠主管部門行政命令和指令性計劃開展工作的不正?,F象,造成這些事業單位參與市場競爭的意識十分淡薄;個別法人單位無視國家、省、市有關政策、法規,無視機構編制部門界定的職責和登記管理機關核準的宗旨和業務范圍,見利就上,無利就讓,不能嚴格按照職責范圍開展工作;有的單位成立于上世紀七八十年代,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不斷完善,職能逐漸萎縮,長期“有崗無為”,不能發揮作用。

(二)部分法定代表人履職意識淡漠。部分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對機構編制及登記管理方面的法規和政策知之甚少,缺乏履職的責任感和使命感,履行職能的能力較低。對機構編制部門開展事業單位履職評估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缺乏理解,草草準備,應付了事,影響了評估工作的有效開展。這方面問題的原因之一是事業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兼職情況比較突出。主要表現在兼職范圍廣,兼職時間長,兼職人數多,而且這種發展趨勢還有繼續蔓延擴大之勢。一些事業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有的由行政人員兼任,有的由舉辦單位領導兼任,有的一人身兼多個事業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影響事業單位健康、有序地發展。

(三)評估主體過于單一化。當前履職評估工作,考慮到起步階段工作難度較大,故對自身力量倚重較多,其他力量在評估工作中總體而言分量不足、權重偏低。此舉固然有利于迅速打開工作局面,但長此以往,將導致舉辦單位、職能部門和社會公眾的功能弱化,不利于實現評估主體多元化的目標。

(四)評估指標操作性不強。實踐中發現:不論各職能部門工作人員,還是參評的社會方面代表,均對所評估的事業單位了解不多,特別是對一些機構編制、登記管理方面的業務性較強的問題,更是一頭霧水。盡管采取了提供自評報告、詳細介紹情況等辦法,但憑印象打分、憑感覺打分的問題仍然存在,影響了評估的準確性。評估過程中,如何突出重點、抓住要害,精簡指標體系,這些問題有待進一步探討。

(五)評估結果運用范圍有限。目前對評估結果的應用,形式還比較單一,局限性較大,運用范圍很有限。事業單位法人履職評估的主導性和權威性不夠,這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評估工作的實效性。

三、提升評估效果的對策措施

要在充分利用各種媒體,廣泛宣傳開展事業單位法人代表履職評估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積極營造有利于此項工作開展的濃烈氛圍的基礎上,采取四個方面的措施確保評估取得實效。

(一)科學操作,提升評估工作準確性

一是注重評估內容的全面性。要跳出單純的機構編制工作,站在全局的高度來科學設置指標,準確反映事業單位規定職能的履行情況,綜合考慮履行職能的績效和社會滿意度。通過目標明確的評估內容,引導事業單位增強公共管理服務水平,不斷優化社會經濟發展環境。

二是注重評估過程的連貫性。要注意日常評估和年終評估相結合,特別要結合事業單位年檢工作,來全面掌握相關情況。評估工作不僅要通過日常工作了解法人履職情況,而且要通過年終綜合考核全面了解法人在一段時間內的履職績效。日常評估重在平時表現,并逐漸積累形成整體印象,為年底評估提供詳細的基礎資料,從而有效地克服年度評估走過場的可能,更準確地評估法人履職情況。

三是注重評估指標的可操作性。對不同層次或不同類型的測試對象的評價,指標應不同對待。在這個前提下,評價指標要細分為“個性指標”和“共同指標”,“定性指標”和“定量指標”。要根據不同機構的特點和職責,設置一些詳細的指標,每項指標應有詳細的說明,以增強參評人員對評估指標的理解度。

(二)加強聯動,拓寬評估工作渠道

實施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履職情況評估工作,必須堅持多部門聯動。具體是由編辦牽頭、財政、審計、人社等部門參與的工作責任機制。 只有這樣,才能保證工作出實效,各部門之間要主動溝通信息,健全工作網絡,整合相關資源,合理調配力量,形成分工明確、各負其責、相互配合、運轉協調的整體聯動機制,進一步提高評估工作的水平。

一是多層面邀請人員參加評估。在具體評估工作中,不應局限于被評估單位內部,應擴大到其管理或服務對象和關聯單位,聽取了解相關單位及群眾的反應和評價,同時,還要聘請社會各界人士,從各個社會層次反映事業單位的履職情況和社會反響,增強評估的真實性和說服力。

二是建立健全民意反映機制。為暢通事業單位履職評估工作渠道,擴大社會監督范圍,強化事業單位履職評估工作的嚴肅性,要建立健全“簡便、安全、高效”的民意反映機制,擴大“12310”舉報電話和網上舉報信箱的知曉率,充分發揮黨員干部群眾及輿論等方面的作用,使履職工作始終在有效的監督下正確行使。特別是推行“政務公開”活動,使權力在陽光下運行。

三是構建履職評估工作信息網絡。聘請特約監督員,特約員可以從黨政群機關和社會各界熱心關注機構編制工作的人事、監察干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中聘任,聘期一般為兩年,期滿后視情況續聘。對監督員要明確權利和義務,加強業務培訓,對工作成績突出,實績較為明顯的監督員,進行表彰獎勵;對因各種原因,不能正常履行職責的,及時予以解聘。

(三)固本強基,提升評估工作水平

要做好事業單位履職評估工作,面對不斷出現的新形勢、新情況,就需要加強學習,固本強基,不斷提升評估工作水平。

一方面,加強履職評估隊伍建設。評估人員要到位、水平要提升,要把那些事業心強、有責任感和進取精神的同志,選拔到事業單位履職評估工作上來。通過學習交流和考試,做到持證上崗,并加強對他們的考核和獎罰。組織他們認真學習機構編制理論知識,特別是事業單位履職評估方面的知識,不斷提高對履職評估工作重要性的認識,提升履職評估能力。另一方面,增強評估對象依法履職能力。舉辦事業單位法人代表培訓。精選培訓內容,創新培訓方式,通過學習不斷增強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的法制意識、責任意識和市場風險防范意識,自覺規范事業單位的行為,維護事業單位的合法權益,提高事業單位的管理水平。

(四)嚴明獎懲,強化結果運用力度

評估目的是通過評估結果的使用來實現的,結果運用是評估系統的動力機制。對評估結果一定要進行廣泛公示,提高工作透明度,接受群眾監督,使優勝者廣受贊譽,讓庸碌者無地自容。根據目前機構編制管理現狀,主要是在以下三個方面加強使用力度:

一是與機構編制的日常管理相結合。履職評估結果將作為調整機構編制的主要依據。編辦主任會議研究每一個事業單位法人的機構編制事項,都要認真聽取評估辦的意見。對于被評為優秀等次的事業單位法人,在機構編制資源配置上合理傾斜,為其提供機構編制保障。對于因履職越位、缺位、不到位而被評為不合格等次的事業單位法人,在規定期限內整改不到位的,將嚴格調控,依法采取調整機構,降格、撤銷機構,調整職能、編制,撤銷法人登記等措施。

監督合規員履職報告范文3

一、關于提高立法質量

增強立法的針對性和克服部門利益傾向是當前提高立法質量需要解決的重點問題。圍繞推進科學立法和民主立法,地方人大要做好五個方面的機制創新。

一是創新立法規劃和年度立法計劃的形成機制。按照圍繞大局、急需先立的原則,突出重點,科學制定立法規劃和年度立法計劃。拓寬立法項目來源,積極倡導人大代表和地方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公民提出立法建議,通過召開立法建議座談會和利用媒體、互聯網等方式向社會公開征集立法項目。實行立法項目庫管理制度,將那些具有立法必要性和可行性的項目,及時納入立法項目庫;將因形勢發展變化,失去立法必要性的項目,及時從項目庫中刪除。

二是創新立法起草機制。在完善政府部門起草和人大自主起草機制的同時,積極探索地方人大法規草案委托起草制度,逐漸形成人大和政府組織,社會有關方面參與起草的多元化法規起草機制,深入了解民情民意和社會需求,防止“公共利益部門化,部門利益法律化”。

三是創新立法審議機制。按照立法法的規定,法律案的審議程序一般實行三審制。按照我省立法程序的規定,法規案一般實行兩審制。細化法規案在審議運行過程中各個環節的目標、任務和責任,專門委員會、法制委員會按照立法程序規定,加強交流,相互支持,及時認真做好交接;對于經審查立法條件不成熟的法規案,無論在哪個環節,都應當予以退回,待時機成熟時再重新提請;建立單項表決制度,凡是代表或常委會組成人員對個別條款有較大分歧意見的,應當先行就有爭議的條款進行單獨表決,然后再就整個法規草案進行表決,使代表或常委會組成人員有效行使職權,獨立自主地表達自己的見解。

四是創新群眾參與立法機制。實行立法顧問制度。聘請法律、經濟、環保、農業、宗教、教科文衛以及語言文字等方面的專家,建立立法顧問專家庫。實行法規論證制度。涉及地方改革發展重大問題和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法規草案要登報征求意見;對一些涉及面廣、分歧較大的法規,要召開立法聽證會。建立地方立法網,法規草案及修改稿要在網上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五是創新立法工作的立、修、廢機制。要加強立法后評估工作,通過全面調查研究,對已制定實施的地方性法規的規范性、可行性、實施效果以及社會認可程度進行綜合評價,及時發現立法中存在的問題,為修改或廢止相關法規提供依據。要實行地方性法規定期清理制度,及時修改或廢止那些不合時宜的、違反市場經濟規律的、與上位法相抵觸的法規或有關條文,以保持法規的權威性和時代活力。

二、關于增強監督實效

做好地方人大監督工作要深入貫徹實施《監督法》,積極用好監督的職權、方式和程序,提高監督實效。

一是增強做好地方人大監督工作的責任感。人大依法行使監督權,是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的需要,是支持和促進“一府兩院”工作的需要,是密切聯系人民群眾、維護人民根本利益的需要。監督工作的實效直接影響人大及其常委會職能作用的發揮。地方人大要以高度的政治責任感,認真行使憲法和法律賦予的權力,嚴肅認真地開展監督工作。

二是找準地方人大監督工作的切入點。開展監督工作必須始終堅持與黨委決策的貫徹實施緊緊相扣,與政府工作的重點推進緊密相聯,與人民群眾的呼聲息息相關。要把事關地方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事項和涉及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社會普遍關注的重點問題作為監督工作重點,切實抓住那些帶有普遍性和傾向性、經過努力可以解決的突出問題作為監督工作的突破口,有針對性地提出意見建議,使監督工作有的放矢。

三是創新地方人大監督工作機制。要不斷拓展地方人大監督工作的開放性。地方人大常委會要通過設立舉報電話、問卷調查、組織公民座談等方式征集監督選題,將年度監督工作的安排、方式和方法,通過網絡和新聞會等形式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要進一步完善執法檢查、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開展專題詢問和質詢等各種監督方式的工作制度和實施辦法。建立前期調研求深、會議審議求真、跟蹤督查求實的監督機制,努力做到“三個堅持”,即,堅持深入調查研究,了解實際情況,掌握第一手資料;堅持審議中講實話,指出問題有見地,提出建議有份量、切實可行;堅持及時交辦審議意見和有關報告,跟蹤督查,務求實效。

四是綜合運用監督手段。地方人大常委會要嚴格按照法定職權、法定程序、法定方式對法定對象進行監督,注重綜合運用多種監督方式,使人大監督工作更有深度、更具活力,有力地促進“一府兩院”破解難題、改進工作。要定期組織代表開展調研、視察、檢查和參與接待人民群眾來訪等活動,完善主任會議組成人員接待日制度,認真聽取代表和群眾反映的問題,督促有關單位予以解決。要創新監督形式,通過舉辦法規咨詢宣傳活動、設立舉報投拆熱線、分析典型案例、明查暗訪、與部分利益相關人座談等措施,加強跟蹤監督。要把監督工作和辦理代表議案和建議結合起來,推動辦理工作從“答復型”向“落實型”轉變。要注意人大監督與黨的監督、社會監督、輿論監督的結合,推動監督工作深入開展。

三、關于做好代表工作

要以提高代表履職水平、充分發揮代表作用為重點,加強探索,不斷創新地方人大的代表工作。

一是加強代表培訓和代表履職宣傳工作。地方人大履行職責,涉及到經濟、政治、法律、文化、科技、教育、衛生、環保及社會生活等諸多內容,人大代表的素質直接關系到人大及其常委會依法履行職責的水平。要建立健全代表系統培訓制度,采取初任培訓、履職培訓、專題培訓、研討交流等措施,使代表了解和掌握履行職責的途徑和工作程序,提高代表議案和建議質量,增強代表的參政議政能力。要拓寬代表知情知政渠道,及時向代表提供地方各方面發展情況的資料和信息,通報常委會和“一府兩院”的主要工作情況,為代表提供信息咨詢服務。通過在媒體上開設人大代表專欄和人大代表電視專題節目等,加強對代表依法履職活動的宣傳,努力營造全社會尊重代表權利、支持代表履行職責的良好氛圍。

二是創新閉會期間代表活動。要組織代表開展豐富多彩的活動,通過各種途徑拓寬代表履職平臺。要建立健全地方人大代表小組活動規范,加強指導,明確要求。要堅持邀請代表列席常委會和專門委員會會議,注意聽取代表意見。要不斷創新代表活動方式,組織開展代表約見常委會和“一府兩院”負責人、代表活動日和代表熱線、省人大代表旁聽法院庭審等活動,逐步制度化、規范化。探索開展代表履職登記制度,增強代表參加閉會期間活動的責任感和積極性。

三是加強和改進代表議案和建議的辦理工作。要加大代表議案和建議的督辦力度,形成領導帶頭、單位主辦、政府督察、人大督辦的辦理機制,保證辦理工作依法有序進行。每年都要召開高規格的代表建議交辦會。要選擇辦理數量較多、熱點難點問題集中的承辦單位在常委會上匯報建議案辦理情況。實行常委會領導和各專門委員會重點督辦代表建議制度,常委會領導和各專門委員會每年從代表建議中有側重地確定一件重點督辦件,督促解決代表建議中提出的問題。要采取組織代表視察辦理工作、聽取辦理工作情況報告、對代表反饋不滿意的建議要求承辦單位重新辦理等方式,加強對代表建議的督辦,確保辦理質量。

監督合規員履職報告范文4

一、指導思想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四個統一”為目標,以履職盡責為基礎,以強化基層監管組織化程度和提升基層監管履職能力為抓手,通過履職競賽引導、數據監測控制、督查通報保障等手段措施,促使基層強化監管基礎工作,準確執行監管工作制度規范,探索建立科學高效的基層監管運行組織機制,全面實現基層監管人員“會檢查、能辦案、懂監管”的基本要求,從而達到基層依法履職、規范盡責、積極行政、高效服務的職能建設目標。

二、工作目標

從2013年起,用三年時間,全面實現“基礎工作扎實、組織運行高效、監管履職到位、職能形象提升”的基層監管工作建設目標。具體目標內容包括:

(一)2013年推進目標

1、基礎工作方面:(1)監管干部全面掌握《省工商系統信息化應用應知應會手冊》,熟練操作經濟戶口管理軟件,會使用經濟戶口信息系統相關工具查詢、掌握自己或部門的工作情況。(2)準確執行經濟戶口管理工作各項制度規定,規范實施戶口維護、巡查組劃分、重熱點標注、規定檢查、監督管理、警示管理、案件管理等業務軟件操作,準確規范率100%。登記人員熟練使用登記軟件、登記質量符合規定。(3)熟知管轄區域內經濟戶口數量及類型分布,掌握重熱點行業戶口數量及行業分布;巡查組或網格監管人員還應掌握轄內戶口的在業情況和擁有使用商標情況,重熱點行業戶口的經營地址、主要經營項目以及重點監管事項等情況,處在流程中的管理個案和所辦案件情況等。(4)工商所(分局)有明確的監管工作崗位責任制,監管工作組織流程、責任流程清晰,層次感強,無責任死角。

2、監管績效方面:(1)轄區內持照(證)經營率、亮照經營率100%;監管人員會對無照經營采取正確的監管措施,會辦理無照經營簡易程序案件,50%監管干部會辦理無照經營一般程序案件。(2)兩名以上監管干部取得企業年檢委托授權資格,年檢程序、質量符合規定;監管人員辦理驗照準確規范率100%。(3)職責范圍內的違法違規問題處理率達100%;針對問題的監管措施的及時、準確率達到70%以上,程序合法、適用法規準確。(4)建立并執行監管責任移交制度和履職困難報告制度,工商所(分局)負責人和監管骨干應會統籌、指導制度的執行,應移交或應報告的監管個案做到100%移交或報告,有效控制問責風險。

3、監管素質方面:(1)30%監管人員能對一般違法行為采取準確的監管措施,主辦常見違法行為的一般程序案件且案件質量符合標準,監管人員主辦的一般程序案件達到基層工商所(分局)所辦一般程序案件30%。(2)監管人員熟知重點行業戶口的檢查事項,并積極規范地實施管理,行政指導率達到100%;50%監管干部掌握除注冊資本以外登記事項的檢查技能,能對常見違法行為實施檢查。

(二)2010年推進目標

1、監管績效方面:(1)全面達到省級文明工商所考核細則中監管履職業務工作指標。(2)轄區內杜絕存在連續經營1個月以上且未在監管流程中的無照經營行為。(3)工商所(分局)分行業建立轄區內重熱點市場主體的工商聯絡員網絡,結合行業特點組織自查、自律或組織集中指導培訓不少于60%;結合專項檢查或自行組織對熱點行業戶口的實地檢查不少于50%。(4)針對問題的監管措施的及時、準確率達到90%以上,程序合法、適用法規準確;工商所(分局)內部監管責任的有效流轉達到100%。

2、監管素質方面:(1)100%監管干部掌握除注冊資本以外登記事項的檢查技能,能對常見違法行為實施檢查;50%監管干部掌握注冊資本審查、檢查技能,取得年檢授權資格。(2)100%監管干部會辦理無照經營一般程序案件;60%監管人員能對一般違法行為采取準確的監管措施,主辦常見違法行為的一般程序案件且案件質量符合標準;20%監管干部能主辦較大、較疑難的一般程序案件;監管人員主辦的一般程序案件達到基層工商所(分局)所辦一般程序案件60%。

(三)2011年推進目標

1、監管績效方面:(1)組織重熱點行業主體自查、自律或組織集中指導培訓的面不少于80%;結合專項檢查或自行組織對熱點行業戶口的實地檢查不少于80%。(2)重點行業主體規范化管理(落實管理要求)的面達到80%以上。(3)監管問題的規范處理率達95%以上。

2、監管素質方面:(1)100%監管人員能對一般違法行為采取準確的監管措施,主辦常見違法行為的一般程序案件且案件質量符合標準;50%監管干部能主辦較大、較疑難的一般程序案件;30%監管干部能主辦注冊資本一般程序案件;監管人員主辦的一般程序案件達到基層工商所(分局)所辦一般程序案件80%。

三、推進措施

(一)建立數據監測技術體系,及時糾控工作偏差

市局和直屬局、分局要建立基層監管工作數據監測指標體系,安排專人負責定期、不定期地對基層經濟戶口管理工作中的戶口維護、巡查組劃分、重熱點標注、各種規定檢查、監督管理、警示管理等業務數據實施監測,并對數據的及時性、完整性、準確性作出定量、定性分析。通過分析找出基層監管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問題及其存在的原因,指導、督促基層予以糾正。

市局擬每季度監測一次,對每次監測的問題及存在問題的單位予以通報,并向問題單位發出整改通知;通報的問題以及整改的情況納作條線和單位綜合考核的內容。

(二)繼續強化監管履職督查,促使監管工作規范

督查主要圍繞監管履職的規范性、真實性、有效性開展,重點查處履職中的弄虛作假行為,著力指導、督促基層規范履職、有效盡責,積極排解基層監管履職中的問責風險。

市局每季度組織一次基層監管履職情況督查,結合數據監測情況有重點地開展。督查方法主要有:重點檢查、隨機抽查、觀摩互查、現場測試、數據核實、實地走訪等。對督查結果予以通報,并向存在問題的單位發出整改通知;通報的問題以及整改的情況納作條線和單位綜合考核的內容。

具體督查內容見附件。

(三)堅持開展監管效能競賽,推動基層監管水平提升

基層監管履職效能競賽作為基層業務能力建設的有效抓手,應常抓不懈。從2010年開始,每年的效能競賽貫穿全年,起始時間為上年競賽的截止日,截止時間由當年競賽方案確定。

競賽內容主要圍繞當年的推進目標編制,突出監管能力和效果,體現實效性和可操作性。每次競賽產生優勝工商所(分局)12個,基層監管工作標兵20人,并予以通報表彰;各直屬局、分局參賽單位的平均成績名次,納入直屬局、分局綜合考核內容。

通過競賽,旨在不斷豐富市局層面組織、管控經濟戶口管理工作的思路、經驗和方法,強化直屬局、分局以監管履職為重心的工作理念的確立和工作主動性的樹立,充分調動基層監管履職的積極性、自覺性和成就感,提升基層履職效能。(登記履職檢查另見注冊條線考核辦法)。

四、組織保障

在工商事業發展規劃工作領導小組下設“履職大檢查”工作辦公室。組成人員:

主任:市局分管監管業務副局長

副主任:企業處、監察室、信息中心負責人

成員:公平處、個、商廣處、市場處、消保處、外資處負責人及各縣級局分管局長。具體負責草擬計劃;擬定方案;組織實施數據監測、履職督查工作;數據監測、履職督查工作情況;指導基層監管履職工作,答復基層監管履職疑難問題;組織對各局基層監管工作的評價等工作。

五、工作要求

1、嚴格檢查程序標準。對基層人員的履職檢查要嚴格按標準實施檢查;堅持客觀公正的原則,檢查過程中堅持公平公正、標準一致,收集的材料、反映的情況應真實有效;發現問題要一查到底,嚴防走過場;堅持檢查與業務輔導相結合的原則,推動基層監管人員在監管工作中做到盡職盡責。

監督合規員履職報告范文5

一、健全完善現有常委會審議形式

從議事規則相關表述和實際操作來看,全體會議審議是常委會審議的主要形式,有關制度規定比較完備,組成人員和工作機構比較重視,相關制度落實也比較到位。如常委會議事規則對全體會議審議發言時間的規定、有關地方國家機關負責人到會回答詢問的規定、組成人員請假的規定等等。

相較而言,問題比較集中的是分組會議審議。一是各方對分組會議審議重視不夠,沒有認識到分組會議審議也是常委會審議的重要形式,和全體會議審議具有同樣

的效力。實行分組會議審議,主要是為了讓組成人員有更充分的發言時間、討論得更加充分,但實際上,分組會議審議的請假率、缺席率要高于全體會議審議的請假率、缺席率。分組會議審議時請假手續的不規范、出席情況缺乏考核說明,有關工作機構對分組會議審議也缺乏足夠的重視。

二是由于諸多原因導致組成人員在分組會議審議時發言較為隨意,準備不夠充分。一方面是相關制度規則缺失或落實不到位,相較全體會議,分組會議組織確實缺乏一系列的規則約束或相關制度規則落實在分組會議時有自動回避的特點。另一方面,相較全體會議,分組會議審議缺乏有效的外在壓力和無形的監督約束,比如全體會議,出席領導多,會場氛圍莊嚴肅穆,發言影響面廣,還會涉及新聞報道等問題,特別是部分省市人大現場直播開通后,會形成較大的壓力,迫使發言人員認真準備,組成人員積極發言,但分組會議審議不存在這些外在的壓力氛圍。

三是分組會議審議發言記錄處理尚有待完善,影響到審議意見的準確表達。第一,相較全體會議審議時使用專業速錄,分組會議審議因為會場分散,多由機關干部進行記錄,記錄發言的完整性有待提高。在記錄過程中,機關干部由于不能全部記錄,往往會對發言進行整理歸納,但在準確性方面仍有待提高。第二,相較全體會議審議時發言者的意見能夠直接到達與會人員,分組會議審議發言往往只能達到本組成員,再加上缺乏簡報等信息載體,使各組之間的信息難以勾連。第三,由于分組會議組成人員發言較多且較為分散,在整理后的審議意見中難以充分體現,讓組成人員主觀認為分組審議發言的影響力要小于全體會議審議發言,也是影響組成人員分組審議發言水平的重要原因。

改變分組會議審議存在的這些不足,要求我們一是切實增強對分組會議審議重要性的認識,把分組審議看作人大監督、決策形成過程的重要環節。二是完善分組會議審議相關的制度安排,比如將分組會議的出席請假情況納入常委會會議整體的出席請假制度中來,對分組會議審議的發言組織也要有相應的制度規范。三是做好分組會議審議發言的記錄、整理和反饋。對分組會議審議也要建立專門的速錄隊伍,以便準確反映發言內容;嘗試恢復簡報制度,使各組人員發言能夠互通共享;有關委員會在整理形成審議意見后,不要怕煩不要怕累,對各組人員的發言要及時反饋說明。通過這些措施,可以準確反映組成人員審議發言內容,同時也會促使組成人員切實提高發言質量。

提高分組會議審議質量,還可以從分組形式本身發掘資源。比如目前分組名單較為固定,就要考慮在分配組成人員的時候注重各委員會駐會成員在各組的平均分配;在組織審議前視察、調研的時候,注意吸收各組均有委員參與,以確保審議時各組都有對議題比較熟悉的委員,保證討論的全面深入。

二、充分合理運用現有常委會審議形式

作為常委會審議的不同形式,全體會議審議和分組會議審議各有長處,而且經過較長時間的探索和磨合,目前已經形成了一些較為固定的做法。如關于法規案各個環節的審議形式,《上海市制定地方性法規條例》給予了明確規定:地方性法規草案一審時,首先通過全體會議聽取報告,而后由分組會議進行審議,但也可召開聯組會議或者全體會議對法規草案中的主要問題進行審議。地方性法規草案二審時,首先通過全體會議聽取有關審議結果的報告,而后由全體會議或者分組會議對法規草案修改稿進行審議。如果是一審一表決,則是在全體會議上聽取報告,而后通過全體會議或者分組會議進行審議,經由法制委統一審議后再召開全體會議進行表決。關于監督工作,則多采取全體會議審議的形式,根據有關委員會要求,有時也采取分組會議審議。關于人事任免案,一般是局級及以上干部采用分組會議審議的形式,處級干部(主要是“兩院”部分干部)則在全體會議上聽取報告后直接審議交付表決。

由上可見,在基本厘清全體會議審議和分組會議審議適用范圍的基礎上,還存在一些模糊的空間,這也是適用何種審議方式爭論的焦點所在,即“根據需要,可以召開分組會議”中的“需要”究竟作何解?全體會議審議的特點是比較嚴肅認真,每位發言者都可將自己的觀點和主張迅速地、直接地、準確地傳遞給出席會議的成員乃至場外公眾,影響力大;組成人員也會更認真的準備,發言質量和水平也更高;同時有利于組織政府部門負責人回答詢問及組織公民旁聽。但不足是由于會期限制,不能保證每位組成人員都有發言機會,討論深度受到限制。分組會議審議的特點是發言時間整體相對延長,組成人員的發言機會也相對增加,可以討論得更加充分;但現在組織工作略顯不足,過程較為松散,發言較為隨意;同時審議發言局限于小組范圍內,不利于信息交流和凝聚共識,另外委員的意見經過歸納整理也容易部分失真。

由此可見,適用全體會議審議還是分組會議審議,關鍵看是傾向于審議的影響力、嚴肅性還是審議能夠更加深入、充分。對于社會關注度高、事關民生的議題,比較適合全體會議來審議;對于專業性強、涉及面較廣的議題,比如計劃、預算報告的審議,比較適用分組會議來審議。對于同一議題多次審議以及爭議較大的,比如法規二審,建議多用分組會議審議,以提高審議的質量;對于監督事項,如專項工作監督和執法檢查報告,建議多采用全體會議審議,以提高監督實效性和威懾力,客觀上也有利于委員會結合前期調研組織委員發言,引發討論深度。

三、關于常委會審議形式的一點思考

關于常委會審議形式的爭論,表面來看,主要是全體會議審議和分組會議審議形式之間的爭論,但其實質是有限的會期安排和保證每個組成人員充分發言之間的矛盾,根本反映的是對常委會履職形式和功能的定位。如果要保證常委會審議質量(避免分組會議審議的不足),大可以延長全體會議審議的時間,這樣既能保障審議發言質量,也能保證審議時間,而且影響力更大,實際上西方議會就是通過全體會議的形式對所有議案進行審議,即使會議受到不合理的拖延(1957年美國眾議院斯特羅姆議員就單項議題發言時間長達24小時)。現在之所以出現矛盾,就在于對會期設定了限制,在不給予充分審議時間的前提下,才有了全體會議審議還是分組會議審議的爭論。主張分組會議審議者,不否認分組會議審議存在的諸多不足,但看中的就是每個組成人員都有充分發言的機會,保證了審議的普遍參與。

從長遠來看,常委會充分履職的需要最終會突破對會期的限制,但在現有格局下,我們還是可以做一些創新和調整,比如適當延長常委會會期。退一步來講,即使通過全體會議的形式來保證每個組成人員都有發言的機會(考慮到發言內容的重復性和分組會議審議時組成人員的表現,并不是所有組成人員都會發言),實際增長的會期往往只會多出1~2天,對常委會各項工作并不會帶來太大影響,而且效率會大大提高(組成人員討論的互動性更強、更為直接,效果更好;詢問回答的有效性;減少了諸多事務性工作)?;蛘邔⒎纸M會議審議和全體會議審議結合起來,全體會議審議可以搞的比較短,但也給各組成人員之間一個互動的機會。實際上,部分區縣人大常委會在這方面已經進行了探索。

如黃浦區人大在2010年第三十三次常委會會議上,就對審議形式進行了探索性改革。通常的區人大常委會,往往只安排半天時間,通過全體會議形式對所有議題進行審議。在此次會議上,黃浦區人大延長會議時間達一天,用了大部分時間對一項執法檢查報告進行審議,相當于延長了一倍的會期。在審議形式上,采用分組會議審議+全體會議審議的形式,首先通過分組會議形式進行審議,再召開全體會議聽取關于各組分組審議情況的報告,而后由組成人員進行補充發言,氛圍很熱烈,發言很積極。據悉,黃浦區人大還將于近期開展類似探索以切實提高常委會履職實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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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民銀行績效審計評價內容的控制與安排

(一)依法設計人民銀行績效審計評價目標。人民銀行績效審計評價目標可以簡明地確定為:分析分支機構人力、資金、物資和信息資源使用的經濟性;通過對分支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履行工作職責情況、工作運行秩序、工作運行效率的審計評價,評價和提高分支機構履行中央銀行職責的效率和效果;對被審計分支機構實現既定目標的程度和所造成的各種影響進行報告,為決策層提供相關的評價意見,防范分支機構及工作人員履職過程中可能產生的各類風險。

(二)科學設計人民銀行績效審計評價內容。人民銀行績效審計評價核心的內容,是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所界定的工作職責和工作任務。人民銀行的績效審計的主要內容是對被審計單位和審計對象履行職責行為的“經濟性”、“效率性”和“效果性”進行綜合考核和評價。因而對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績效審計評價應該既要強調共性原則,關注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整個履職過程各個環節的合規性,又要強調個性特征,突出重點,著重考核工作績效。

1.合規性。包括內設機構工作崗位設置是否科學合理、是否符合內部控制要求,崗位職責是否嚴謹、完善,與履職相關的政策法規和崗位操作程序是否得到貫徹落實,履職過程中各個程序、環節是否都符合法律和制度規定。

2.有效性。其結果即表現為工作績效,所謂有效性包括有效率、有效果和有效益。有效率是指完成工作任務效率高、成本低;有效果是指履職取得預期結果;有效益是指履職過程及結果產生了正的外部效應,履行工作崗位職能對維護金融穩定、貫徹貨幣政策或是改善金融服務等產生綜合社會效應。工作績效是審計評價的重點所在,在具體評價中應適當增加其權重比例。

3.必要性。為綜合性審計評價內容,即在對工作人員履職的合規性和有效性進行評價的基礎上,對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及崗位設置存在的必要進行評價,評價的核心是該內設機構及內設崗位是否有存在必要,內設機構負責人在本職崗位上必備的任職條件和任職能力,工作人員是否具備勝任該崗位所必需的綜合素質和專業崗位知識,進而作出是否設置和內設機構及相關崗位,內設機構的工作人員是否有資質留任該崗位。

(三)科學把握人民銀行績效審計評價重點。一是工作業績評價。工作業績是績效審計評價的主要內容,工作業績好壞可以參照上級下達的任期工作綜合考評指標或辦法、同類先進單位達到的管理水平、單位本身歷史上最高業績水平,上級行通報的工作考評以及組織人事部門年度考核等;二是職責履行評價。重點對行級領導、主要業務部門負責人、要害崗位工作人員職責履行情況進行評價,評價被審計對象是否結合實際,創造性地開展工作,抓好上級方針政策的貫徹落實,推進地方經濟的發展;三是財務成果評價。評價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合規性,并對財務管理措施、辦法和成效進行評價;四是資金安全風險評價。主要對存貸款資金、聯行資金、清算資金、國庫資金、發行基金的安全性和風險性狀況進行評價;五是內部控制評價。評價各業務部門內控制度的建立、健全情況,內控制度的執行、落實情況,內控制度的檢查、監督情況;評價內控目標的明確性、內控制度的適應性;內部控制的整體性、健全性及有效性以及內部控制的風險水平。

(四)科學設計人民銀行績效審計評價標準。一是要遵循國家金融法律法規和人民銀行有關規章制度;二是要結合被評價對象的內部控制和業務運作的實際情況;三是既要首先考慮到并體現出管理層的意圖、要求和目標,又要充分征求和尊重被評價對象的意見和建議;四是要根據中央銀行業務的發展變化不斷進行調整、修改、補充和完善;五是評價標準要客觀、合理、清晰、詳細,在可能的情況下,力求制定的評價標準定量化、指標化,建立評價的指標體系和量化評價體系,便于評價雙方參照、操作、執行和規范。

(五)合理設計人民銀行績效審計評價指標。對人民銀行績效審計評價應實行“量化考核,綜合評價”的方法,為此應設置一套考核評價指標,通過量化計分,作出定性評價。人民銀行績效評價指標級次可以分為一級、二級、三級或更多層次。一般可以設立三級指標體系,一級指標是反映分支機構績效的綜合指標,可圍繞政務管理、履行職責和資源管理來進行設計。二級指標是對一級指標的進一步細分,是反映機構績效的中介指標。三級指標是具體的評價指標。由共同類指標和個性類指標構成。共同類指標是指不分層級、不分部門,對人民銀行所有分支機構都必須加以考核的指標。個性類指標是指根據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的不同層級、不同部門、不同業務設計的。人民銀行績效評價指標可以具體分為:

1.政務管理指標。政務管理指標應包括行政決策、行政效率和政務信息等方面。其中:行政決策應包括決策程序、執行決策程序、決策失誤率;行政效率應包括人均業務量、人均占有資源量、工作事項的響應時間等;政務信息應包括信息暢通度、信息錯誤率等。

2.履行職責指標。履行職責指標應包括完成職責、行為影響、行為潛能等方面。其中:完成職責應包括完成任務比率、完成的程度如何、完成的質量,行為違規率,社會公眾滿意率;行為影響應包括對區域經濟金融發展的貢獻率;發揮潛能應包括行為改進程度、建議采用率等。

3.資源管理指標。資源管理指標包括人力資源管理和財務預算管理。其中:人力資源管理應包括領導班子的團隊精神、人員適應工作的程度等;財務預算管理應包括內部控制有效性、預算執行情況、資金違規率等。

二、對人民銀行績效審計評價風險的控制與安排

1.合法性原則。即對績效審計評價的內容及依據必須合法。這包含兩個方面:一工作人員不得越權審計;二審計過程中不得違規。

2.客觀性原則。即對績效審計評價必須客觀公正、實事求是。要防止產生先入為主的傾向,而是要以法律、法規為準繩,以事實為依據,把被審計對象工作績效情況查深查透;要防止“因果倒置”。即既要檢查被審計對象審計期限內履職的起始過程,又要看其履職的最終結果,既注重過程又尊重結果,不能只看過程,不計結果,更不能只看結果,不計履職過程的合規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3.謹慎性原則。在審計評價時,注意做到“五個不能”:超出審計職責范圍的事項,不能作為審計評價的內容;被審計工作人員不能提供相關的資料,致使審計組不能進行審計的事項和內容,審計不能評價;受客觀條件的局限,審計組無法對審計事項進行全面的審計查證,不能評價或者作出保留性評價意見;由于缺乏評價所依據的法律法規或內部控制制度,或者所依據的法律法規相對滯后,明顯不符合客觀實際,無法評價的(不應據此評價的)不能評價;不管是同級監督還是下查一級,審計人員均要克服“情面”心理,不能蜻蜓點水、避重就輕一帶而過,也不能模棱兩可、閃爍其辭。

三、對人民銀行績效審計評價方法的控制與安排

人民銀行績效審計評價方法要做到三個結合:一是采取定性與定量評價相結合,以定量評價為基礎,以列舉客觀事實和數據為主要形式,綜合運用圖表法進行評價;二是評價以現場評價為主,結合開展輔的非現場評價;三是評價與審計檢查、綜合分析等內審手段相結合。具體的評價方法有:

1.目標評價法。主要采用比較分析方法,通過績效與標準的對比,來確定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或項目是否實現預期的要求或目標。

2.因素分析法。這是在目標評價法評價結果的基礎上,對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目標實現的情況進行全面評價,以分析對目標實現產生影響的各種因素的影響程度。

3.比較評價法。這要求首先確定與評價分支機構活動相關的單位作為參照系,把參照單位好的做法作為進行評價的標準,并將被評價分支機構的活動或目標實現情況與之相比較,看其在多大程度上符合這個參照標準。比較分析法包括因素比較和結果比較,反映的是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活動的效果和效率。

4.工作標準評價法。這是以工作為中心,以被評價分支機構的工作活動為評估點,分析評價被評估單位活動與工作標準之間的差異。這種方法是建立在工作分析和職位分類基礎上的。

在績效審計中,對績效結果的評價可以采取評分的方式,評價分值由定量指標評價得分+定性指標評價得分構成。定量指標評價得分可以通過直接計算獲得。定性指標評價得分可以將定性標準從高到低劃分為不同檔如A、B、C、D、E五檔評語,同時規定每檔評語的具體要求、基本邊界和分值、權重。

四、對人民銀行績效審計評價要求的控制與安排

1.提高認識,增強內審人員對審計評價工作的重視程度,解決好“認識關”。內審人員應充分認識到審計評價事關內審工作的全局,不能等閑視之。審計評價工作做得好,可以樹立內審部門依法行政的形象和威信,反之必然會帶來一系列的負面效應。

2.提高內審人員的整體素質,增強審計查證的工作力度,解決好“查證關”。提高內審人員的整體素質,重要的是要提高審計人員掌握現代的審計方法和審計手段的能力,提高審計人員的綜合分析和邏輯思維能力。必須按照預先制定的內審工作實施方案,查深查透被審計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履職過程中所產生的具體審計事項、具體環節,保證關鍵“點”的深入挖掘。同時,內審人員應努力提高邏輯思維能力,通過綜合問題、分析問題,對被審計工作人員和事項做出客觀公正、實事求是的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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