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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轉房申請書范文1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房屋拆遷管理,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建設項目順利進行,根據國務院、山東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建設部《房地產估價規范》、建設部《城市房屋拆遷估價指導意見》和《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規程》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我市城區規劃區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并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城市房屋拆遷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有利于城市建設、舊城區改造、改善城市環境和居民居住條件,促進城市的可持續發展。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拆遷當事人包括拆遷人和被拆遷人。
拆遷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
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屬設施的所有人。
第五條拆遷人必須依照本辦法規定,對被拆遷人進行合理補償和安置;被拆遷人必須服從城市建設需要,在規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第六條棗莊市建設委員會是棗莊市城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
棗莊市城建開發拆遷管理辦公室負責棗莊市城市房屋拆遷的日常管理工作。
滕州市建設局負責轄區內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工作。
第七條計劃、規劃、國土資源、物價、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工作。被拆遷人所在的單位和街道辦事處,協助有關部門做好拆遷補償安置工作。
第二章拆遷管理
第八條區(市)政府、市高新區管委會要編制房屋拆遷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報市建委會會同市發展計劃委審核后,由市政府上報省審批,沒有列入年度拆遷計劃的項目不得實施拆遷。
第九條拆遷房屋的單位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后,方可實施拆遷。
第十條申請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應當根據不同項目,提交下列相關資料:
(一)房屋拆遷申請書;
(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三)國有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
(四)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
(五)辦理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出具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證明;
(六)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經濟適用房等建設項目還需提供建設項目批準文件。
第十一條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申請事項進行審查。經審查符合條件的,應當將有關內容在拆遷范圍內公示,并告知居民依法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后,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拆遷公告,并按照有關規定收取拆遷管理費;不符合條件或不予批準的,應在審查期內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退回申報材料。
第十二條拆遷人可以自行拆遷,也可以委托具有拆遷資格的單位實施拆遷。拆遷人自行拆遷的,應當經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委托實施拆遷的,凡拆遷居民戶數在200戶以上或者拆遷總費用在2000萬元以上的項目,都要通過招標投標的方式確定拆遷單位,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對招標投標實施監督管理,并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拆遷人委托拆遷的,應當訂立拆遷委托合同。委托或者變更委托的,應當自拆遷委托合同訂立或者變更之日起15日內,將拆遷委托合同報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備案。被委托的拆遷實施單位不得轉讓拆遷業務。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不得接受委托拆遷。
第十三條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拆遷工作人員的監督管理,拆遷工作人員應當經過有關法律和業務知識的培訓,經考核合格取得省拆遷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崗位證書方可上崗;未持證上崗的,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有權拒絕與其商談拆遷事宜。
第十四條拆遷人申請拆遷時,用于被拆遷人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必須足額到位,并存入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銀行賬戶,由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核實并監督使用。拆遷人提供的用于房屋補償的房屋可以折價抵減拆遷補償安置資金。補償安置資金應當全部用于房屋拆遷補償安置,不得挪作他用。城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資金使用監督管理辦法由棗莊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五條拆遷范圍確定后,拆遷范圍內的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下列活動:
(一)新建、擴建、改建房屋;
(二)改變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建立新的房屋租賃關系;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
(五)公安機關辦理的居民戶口遷入或者居民分戶。
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就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暫停辦理期限不得超過1年。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暫停期限的,拆遷人必須報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批準,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年。暫停期間辦理的有關手續一律無效,辦理機關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十六條房屋拆遷許可證一經發放,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項目名稱、拆遷許可證號、拆遷人、拆遷實施單位、拆遷范圍、拆遷期限、搬遷期限、過渡期限、補償安置方式等情況予以公告。
第十七條拆遷人應當在拆遷現場公示房屋拆遷許可證、拆遷補償安置方案、安置房情況、拆遷工作流程、補償結算辦法、拆遷實施單位和評估機構名稱以及上崗人員名單等內容,并向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做好拆遷政策的宣傳、解釋工作。
第十八條在公告規定的拆遷期限內,拆遷當事人應按本辦法的規定就拆遷補償方式和補償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和安置地點搬遷過渡方式、過渡期限、面積誤差范圍和處理方式以及各自違約責任等事項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第十九條尚未完成拆遷補償安置的建設項目轉讓的,應當經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原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中有關權利、義務隨之轉移給受讓人。項目轉讓人和受讓人應書面通知被拆遷人,并自轉讓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予以公布。
第二十條拆遷人應當與房屋拆除的施工企業訂立拆除合同,施工企業應當在施工拆除工程15日前,持有關資料報建筑業管理部門備案。房屋拆除應當由具有建筑施工企業資質證書、具備保證安全條件的企業承擔,施工企業應當編制拆除方案和安全保障措施,確保房屋拆除中的人身、財產安全。施工企業負責人對拆除施工安全負責。
第二十一條拆遷人應當在房屋拆除后30日內憑拆遷許可證辦理房屋注銷登記手續,繳銷原房屋權屬證書。拆遷涉及土地使用權變更的,必須依法辦理土地權屬變更登記手續。
第二十二條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各項拆遷活動的檢查、驗收。被檢查者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檢查者有責任為被檢查者保守技術和業務秘密。
第二十三條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拆遷檔案制度,加強對拆遷檔案資料的管理。
第三章拆遷補償
第二十四條拆遷人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拆遷補償方式實行貨幣補償或者房屋補償,被拆遷人可以選擇補償方式。拆除違章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給予適當補償;拆遷公告后新建、改建、擴建的房屋、附屬物以及裝修等不予補償。
第二十五條拆遷住宅房屋實行貨幣補償的,應當按照棗莊市人民政府制定公布的區位價和各類房屋重置價,結合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結構、建筑面積、朝向、新舊程度等因素,參照市場成交價確定房屋的市場評估價格。拆遷非住宅和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住宅房屋實行貨幣補償的,應當根據被拆遷房屋所處的不同位置和用途,依據《房地產估價規范》規定的評估方法,確定房屋的市場評估價格。
第二十六條拆遷房屋實行房屋補償的,補償房屋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由同一估價機構按照同一估價方法確定其市場評估價(補償房屋建筑單體造價為重置價)。補償房屋的建筑面積與被拆遷房屋建筑面積相等部分按照市場評估價格結算差價;超出部分按照市場價格交納購房款。拆遷人應當提供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的房屋用于拆遷補償。
第二十七條被拆遷人與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為同一人并實行貨幣補償的住宅房屋,拆遷人付給被拆遷人3個月的臨時安置補助費。
第二十八條拆除公益事業房屋及其附屬設施,拆遷人應當按照原規模予以重建或給予貨幣補償。
第二十九條拆遷租賃房屋,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賃關系的,或者被拆遷人對房屋承租人進行安置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給予貨幣或者房屋補償。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系達不成協議的,拆遷人對被拆遷人實行房屋補償,補償的房屋由原承租人承租,被拆遷人應當與房屋承租人重新訂立房屋租賃合同。
第三十條非住宅用房的確定,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持有的房屋所有權證用途欄內標明“營業”或者“生產”等字樣;
(二)取得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并有正常納稅記錄;
(三)房屋所有權證、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注明的營業、生產的地點、時間相一致。
第三十一條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遷補助費。
第三十二條拆遷非住宅房造成停產、停業并實行房屋補償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支付停產、停業補助費。
第三十三條拆遷因無產權關系證明、產權人下落不明、暫時無法考證產權的合法所有人和因產權關系正在訴訟的房屋,在拆遷公告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解決的,拆遷人應當提出補償安置方案,報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先行拆除。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拆遷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手續,待產權明確后按本辦法第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條的規定給予補償。
第三十四條拆除設有抵押權的房屋實行貨幣補償的,由抵押權人和抵押人重新設立抵押權或者由抵押人清償債務或者向當事人雙方約定的第三人提存后,方可給予補償。對拆除設有抵押權的房屋實行房屋補償的,由抵押權人和抵押人重新簽訂抵押協議。抵押權人和抵押人在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公告的搬遷期限內達不成抵押協議的,由拆遷人按照本辦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實施拆遷。
第三十五條對被拆遷人人均建筑面積低于我市住房解困標準人均建筑面積15平方米的,按人均建筑面積15平方米進行補償安置;超出原建筑面積未超出解困標準的部分,應當交納超面積安置費;超出原建筑面積又超出解困標準的部分,按市場價格結算。被拆遷人解困家庭人口的認定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拆遷范圍內的戶口;
(二)戶內人口無其它住房。
第三十六條補償房屋不是現房的,應當在協議中明確過渡期限。過渡期限為建設工程的合理工期加上1至2個月的準備期。在協議規定的過渡期限內,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處的,拆遷人應當付給臨時安置補助費;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遷人提供的周轉用房的,拆遷人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拆遷人不得擅自延長過渡期限,周轉房的使用人應當按時騰退周轉房。協議規定的過渡期限因拆遷人責任造成延長的,從逾期之日起每月加倍付給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臨時安置補助費;對周轉房的使用人,應當自逾期之日起付給臨時安置補助費。但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不增加逾期費。
第三十七條新建住宅樓房回遷安置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時,應當本著先簽協議先選房的原則,在確定的安置房源范圍內進行安置。對烈屬、殘疾人和孤寡老人視具體情況在樓層安排上給予適當照顧。
第四章拆遷評估
第三十八條被拆遷房屋的評估,由依法成立的具有三級以上房地產評估資質的單位評估。
第三十九條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每年向社會公示一批資質等級高、綜合實力強、社會信譽好的評估機構,供拆遷當事人選擇。未經公示的評估機構,不得接受房屋拆遷評估委托,不得從事房屋拆遷評估工作。
第四十條評估機構由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共同協商確定。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就選擇評估機構不能達成一致的,由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在符合條件的評估機構中組織抽簽確定,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提前3日在拆遷地點公告抽簽的時間和地點。評估機構按照前款規定對被拆遷房屋進行房地產市場評估的費用,由拆遷人承擔。
第四十一條委托人應當與評估機構簽訂書面拆遷評估委托協議書。協議書簽訂之日起10日內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備案。委托協議書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委托方、受托方(評估機構);
(二)委托估價目的、估價范圍、估價時點;
(三)評估報告出具方式、交付時間;
(四)委托方、受托方的權利、義務;
(五)評估費用、支付方式;
(六)違約責任;
(七)委托雙方認為應當訂立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二條評估機構對被拆遷房屋的評估應當堅持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按照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和程序以及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進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評估機構按照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進行評估。
第四十三條房屋拆遷評估的估價時點為房屋拆遷許可證核發之日。但拆遷規模大、分期實施的,以當期(段)房屋拆遷實施之日為估價時點。
第四十四條拆遷估價人員應當對被拆遷房屋進行實地查勘,做好實地查勘記錄,拍攝反映被拆遷房屋外觀和內部狀況的影像資料。實地查勘記錄由實地查勘的估價人員、拆遷人、被拆遷人簽字認可。被拆遷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者拒絕評估,影響拆遷正常進行的,評估機構可依據房屋的權屬資料、房屋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進行評估,并在評估報告中作出說明,同時提供第三人的證明。
第四十五條評估機構應當將分戶的初步估價結果在拆遷地段向被拆遷人公示7日,并現場解答被拆遷人提出的有關房屋評估的問題。
第四十六條評估機構應當按照委托合同約定的時間和要求完成評估,向委托人出具評估報告(包括分戶評估報告)。
第四十七條拆遷當事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5日內,可以向原評估機構書面申請復核估價,也可以委托符合條件的其他評估機構重新評估。
第四十八條拆遷當事人向原估價機構申請復核估價的,該估價機構應當自收到書面復核估價申請之日起5日內給予答復。估價結果改變的,應當出具估價報告;估價結果沒有改變的,出具書面通知。拆遷當事人重新委托估價機構評估的,受委托估價機構應當在10內出具估價報告。重新評估結果與原評估結果在±4%誤差范圍之內的,原評估結果有效,重新評估費用由委托人承擔。
第四十九條拆遷當事人對原估價機構的復核結果有異議或者重新評估結果與原評估結果超出±4%誤差范圍且協商達不成一致意見的,可以自收到復核結果或者重新委托估價機構出具的估價報告之日起5日內,向棗莊市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技術鑒定。
第五十條棗莊市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0日內,對申請鑒定的估價報告的估價依據、估價技術路線、估價方法選用、參數選取、估價結果確定方式等估價技術問題出具書面鑒定意見。估價報告不存在技術問題的,應維持估價報告;估價報告存在技術問題的,估價機構應當改正錯誤,出具估價報告。
第五章拆遷裁決
第五十一條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經當事人申請,由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裁決。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是被拆遷人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訂立后,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協議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拒絕搬遷的,拆遷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訴訟期間,拆遷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行。
第五十二條申請裁決應當在搬遷期限屆滿之后拆遷期限內遞交裁決申請書,并按照被申請人數提交副本。裁決申請書應當載明以下主要內容:
(一)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和住址或者法人、其他組織的名稱、地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姓名、職務等;
(二)申請裁決的事項、事實理由;
(三)申請人認為需要說明的其它問題。
第五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裁決申請:
(一)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已經受理的;
(二)拆遷當事人達成拆遷補償協議后發生合同糾紛的;
(三)裁決作出后,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次申請的;
(四)已超過拆遷期限的;
(五)申請人為拆遷人,因其未履行告知拆遷補償相關事項等義務而引發爭議的。
第五十四條裁決受理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審理:
(一)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裁決的;
(二)一方當事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人的;
(三)裁決需要以相關裁決或者法院判決結果為依據的,而相關案件未結案的;
(四)發現新的需要查證事實的。
中止裁決的因素消除后,應當恢復審理。
第五十五條申請人為拆遷人的,應當提供以下證據和資料:
(一)裁決申請書;
(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
(三)被拆遷房屋權屬證明材料;
(四)被拆遷房屋的估價報告;
(五)被申請人的戶籍證明;
(六)對被拆遷人的補償安置方案;
(七)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的協商記錄;
(八)未達成協議的被拆遷人比例及原因;
(九)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
(十)裁決機關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關證據和資料。
第五十六條申請人為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的,應當提供以下證據和資料:
(一)裁決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三)被拆遷房屋的權屬證明或者房屋的租賃證明;
(四)申請裁決的理由及相關證明材料;
(五)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
(六)裁決機關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關證據和資料。
第五十七條當事人申請裁決必須向裁決機關提供證據、資料的原件和復印件。
第五十八條裁決機關受理房屋拆遷裁決申請后,經審核,資料齊全、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發出裁決受理通知書;申請裁決資料不齊全、需要補充資料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可以當場補正的,應當當場補正。受理時間從申請人補齊資料的次日起計算。有本辦法第五十三條規定情形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說明理由不予受理。
第五十九條裁決機關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應當在收到申請書副本之日起10日內提交答辯書和有關證據資料。被申請人不如期提交答辯書和有關證據資料的,不影響案件的裁決,并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被申請人提交答辯書的,裁決機關應當在收到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送達申請人。
第六十條當事人委托他人的,必須向裁決機關提交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必須寫明委托事項和權限。
第六十一條裁決機關的工作人員在依法進行裁決公務活動時,應當向當事人、證人及有關單位出示執法證件,有關單位或個人應當協助調查,如實提供材料。有關單位或個人作偽證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對專業性問題需要鑒定的,當事人提出申請,由裁決機關組織鑒定,鑒定費用由責任方承擔,鑒定時間不計入裁決時限。
第六十二條行政裁決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作出。裁決機關作出裁決時必須制作裁決書,裁決書應當寫明以下事項:
(一)提請裁決各方當事人的姓名或單位全稱、地址;
(二)雙方當事人爭議的事實,裁決的理由、內容和適用的法律、法規、規章等;
(三)告知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權利;
(四)裁決機關的全稱、地址和作出裁決的時間,并加蓋裁決機關的印章。
第六十三條送達裁決書必須有送達回證,由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簽名或者蓋章并注明簽收日期。受送達人不在時,應交其同住成年家屬簽收,并注明與受送達人的關系。受送達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由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該法人組織負責收件的人簽收。受送達人有委托人的,可以送交其人簽收。受送達人或者代收人拒絕簽收時,送達人可邀請相關證人到場,把裁決書留在其住所,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送達日期,由兩名送達人、證人簽名即視為已經送達。直接送達有困難的,可以郵寄送達或在報紙上公告送達,以回執上注明的收件日期或報紙公布日期為送達日期。
第六十四條當事人對行政裁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
第六十五條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拆遷人可以向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強制拆遷;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接到申請后,可以申請市人民政府行政強制拆遷,也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向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強制拆遷,必須經領導班子集體討論決定;申請行政強制拆遷前,應當邀請有關管理部門、拆遷當事人代表以及具有社會公信力的代表等,對行政強制拆遷的依據、程序、補償安置標準的測算依據等內容,進行聽證。
第六十六條市人民政府受理行政強制拆遷申請后,經審查批準,作出行政強制拆遷決定書,由被拆遷房屋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會同市有關部門實施行政強制拆遷。實施強制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除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第六章罰則
第六十七條拆遷人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擅自實施拆遷的,依照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的規定,由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拆遷,給予警告,并處已經拆遷房屋建筑面積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八條拆遷人違反本辦法規定,以欺騙手段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依照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的規定,由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吊銷房屋拆遷許可證,并處拆遷補償安置資金1%以上3%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九條拆遷人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的規定,由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拆遷,給予警告,可以并處拆遷補償安置資金3%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房屋拆遷許可證:
(一)未按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拆遷范圍實施房屋拆遷的;
(二)委托不具有拆遷資格的單位實施拆遷的;
(三)擅自延長拆遷期限的。
第七十條接受委托的拆遷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轉讓拆遷業務的,依照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的規定,由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合同約定的拆遷服務費25%以上50%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一條評估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據建設部《城市房地產中介服務管理規定》、《房地產估價師注冊管理辦法》的規定進行處罰或記入其信用檔案:
(一)出具不實估價報告的;
(二)與拆遷當事人一方串通,損害對方合法權益的;
(三)以回扣等不正當競爭手段獲取拆遷估價業務的;
(四)允許他人借用自己名義從事拆遷估價活動或者轉讓、變相轉讓受托的拆遷估價業務的;
(五)多次被申請鑒定,經查證,確實存在問題的;
(六)違反國家《房地產估價規范》標準和建設部《城市房屋拆遷估價指導意見》其他規定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周轉房申請書范文2
第二條 在本省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拆遷房屋及其附屬物的,均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 省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省城市房屋拆遷工作。
市、縣(區)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人民政府授權的部門(以下統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屋拆遷工作。
第四條 各級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的職責是:
(一)監督檢查有關房屋拆遷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的實施;
(二)審核房屋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房屋拆遷公告;
(三)負責房屋拆遷單位(含被委托人)的資格審查;
(四)調解和裁決拆遷房屋的補償、安置爭議。
第五條 城市房屋拆遷單位,須持有省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房屋拆遷資格證書。
房屋拆遷單位向當地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提出拆遷申請,需提交下列資科:
(一)規劃用地許可證和選址意見書;
(二)建設項目的計劃批準文件;
(三)土地使用批準文件;
(四)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
實施委托拆遷的,還須提交委托拆遷合同。
第六條 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應在收到拆遷申請書之日起二十日內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或作出不予發證的書面決定并說明理由。
第七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報省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審核:
(一)拆遷居民超過三百戶或臨時過渡安置超過一百戶的;
(二)拆遷居民自行過渡超過二百戶的;
(三)拆遷房屋涉及外國組織和外國人的。
第八條 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確定拆遷范圍后,有關部門應暫停辦理戶口遷入、分戶、營業登記、房屋改建、擴建,房地產交易等手續,但停辦期限不得超過十二個月。需要延長期限的,拆遷人應在期滿三十日前提出延期申請,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
暫停期滿或者拆遷人逾期未辦理延期手續的,暫停措施自行解除。
第九條 拆遷人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擅自變更拆遷范圍、拆遷期限或停止拆遷,確需變更的,應重新辦理有關手續;
(二)與被拆遷人簽訂補償和安置書面協議;
(三)安置用房應符合《住宅建筑設計規范》的規定;
(四)一般住宅工程的過渡期限不超過二年;
(五)就被拆遷人安置房屋的房號、面積、層次張榜公布;
(六)將被拆除的房屋所有權證交原發證部門;
(七)拆遷安置工作完結后,書面報告當地房屋拆遷主管部門。
第十條 被拆遷人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時搬遷,不得借故拖延阻礙建設施工;
(二)如實提供家庭常住人口和出具房屋及其設施的合法產權證件或使用證件;
(三)自拆遷公告之日起,不得建筑施工、改變房屋用途或進行房地產交易;
(四)與拆遷人鑒訂補償和安置協議;
(五)按期進戶并及時騰退周轉房。
第十一條 拆遷私有房屋作價補償的金額按下列規定補償給房屋產權所有人:
(一)被拆遷人要求保留產權的,拆遷人可按照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積,用新建房屋或者其他房屋互換產權,按照互換房屋面積、質量差異結算差額價款。
(二)被拆遷人不保留產權,要求用公房安置的,按所拆房屋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的原則給予補償;不要求用公房安置的,除合理補償外,可再給房屋所有權人不超過補償金額百分之五十的獎勵。
第十二條 拆除公有房屋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單位自管住宅以產權調換的形式補償,償還建筑面積與原建筑面積相等的,按重置價格結合成新與建筑造價結算差價;償還建筑面積超過原建筑面積的部分,按標準價格結算;償還建筑面積不足原建筑面積部分,按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結算。
(二)房管部門管理的房屋,實行產權調換。調換安置房屋擴大面積或提高結構質量所增加的費用不另行結算。
(三)政府代管的房屋,實行產權調換,也可以按重置價格補償,補償金額由代管部門代管,并保存被拆遷房屋的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 拆除非住宅房屋引起停產、停業的,拆遷人應付給房屋使用人補助費,補助標準以拆遷時被拆遷人在職人數月工資額為基數,補助期限不得超過十五個月。
第十四條 拆遷安置應以拆遷時的戶口人數為準。一房內多戶簿的,屬同輩兩對以上(含兩對)夫妻者分產安置;不同輩者,按一戶安置;空掛戶口的,不予安置。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也予以安置:
(一)原有常住戶口的現役軍人(不含外地結婚定居;
(二)夫妻一方支援省外、國外工作的;
(三)戶口在學校的學生或在本地單位的職工;
(四)出國留學生在簽證期內的(不合國外定居);
(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應予安置的。
第十五條 對被拆除房屋的使用人,按下列標準安置:
(一)就地安置的,以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的原居住面積或使用面積加輔助面積為安置標準。
(二)從區位好的地段遷入區位差的地段,或被拆遷人主動要求到區位差的地段安置的,增加的安置面積原則上不超過應安置面積的百分之三十和百分之五十。
為鼓勵被拆遷人自愿搬遷,縣級人民政府可以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安置標準。
第十六條 被拆遷私房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分屬兩人的按下列規定安置:
(一)所有人不保留產權,部分出租、部分自住的,應按實際情況對所有人和使用人分別安置;全部出租的,應安置使用人,對所有人進行作價補償,不再安置。
(二)所有人要求保留部分產權的,按保留產權部分的面積互換房屋,對放棄產權部分予以估階補償,安置房屋使用人。
第十七條 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實際安置的房屋面積超過應安置面積的部分,由使用人繳納超面積安置費。住宅房屋按建筑造價計算;非住宅房屋按成本價計算。不交納超面積安置費的,拆遷人可減少其安置面積,使用人自愿放棄或自愿減少安置面積的,拆遷人可適當給予獎勵。
第十八條 由于拆遷人的責任使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延長過渡期限的,從逾期之月起增加臨時安置補助費。
增加臨時安置補助費的標準為:半年以內增加百分之二十五;半年至一年增加百分之五十,一年以上至二年以內的增加百分之七十五,二年以上的增加百分之百。超過過渡期限三年以上的,由當地房屋拆遷主管部門責令折遷人限期予以安置。
第十九條 未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或者未按房屋拆遷許可證的規定進行拆遷的,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可責令其停止拆遷,并可按拆遷面積每平方米處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條 委托未取得房屋拆遷資格證書的單位拆遷的,對委托人予以警告,責令其停止拆遷,可以對委托人處以五千元以上四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對直接責任者處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 擅自提高或者降低補償、安置標準或者擴大和縮小補償、安置范圍的,對拆遷人可處以五千元以上四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對直接責任者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當地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報省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吊銷其房屋拆遷資格證書。
第二十二條 拆遷人無正當理由超過拆遷期限或者擅自延長過渡期限的,當地房屋拆遷主管部門予以警告,因拆遷人責任造成的,可以按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超過折遷期限或延長過渡期限六個月以上不足一年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二)超過拆遷期限或延長過渡期限一年以上的,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 被拆遷人違反搬遷協議,拒絕騰退周轉房的,當地房屋拆遷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其限期退還周轉房,并可從逾期之日起按周轉房使用面積,每平方米每日處以零點一元以上零點三元以下的罰款,直至騰退周轉房。
第二十四條 按照本細則收繳的罰款全部上繳財政。
第二十五條 本細則由省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周轉房申請書范文3
南通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市各有關部門:
現將《南通經濟技術開發區房屋拆遷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三年四月八日
南通經濟技術開發區房屋拆遷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南通經濟技術開發區(以下簡稱開發區)房屋拆遷的管理,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建設項目順利進行,依據《江蘇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結合開發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開發區內的集體土地、國有農用土地以及其他國有土地上,因規劃建設需要拆遷房屋及其附屬物,并需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適用本辦法。
因長江大橋建設、高速公路建設等項目進行拆遷,江蘇省人民政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開發區房屋拆遷必須符合城市規劃。
第四條 拆遷人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安置;被拆遷人應當服從建設項目的需要,在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約定或者開發區管委會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搬遷期限不得超出規定的拆遷期限。
本辦法所稱拆遷人,是指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
本辦法所稱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遷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條 開發區管委會負責對開發區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管理監督。
第二章 拆遷管理
第六條 開發區房屋拆遷應當遵循下列程序:
(一)對拆遷項目進行評估提供概算;
(二)拆遷人向開發區管委會申領房屋拆遷許可證;
(三)開發區管委會拆遷公告;
(四)評估機構對被拆遷房屋進行價格評估并公布評估結果;
(五)拆遷人與被拆遷人訂立書面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六)拆遷人按照拆遷補償安置協議進行補償安置并實施房屋拆除。
第七條 拆遷房屋的單位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后,方可實施拆遷。
申領房屋拆遷許可證的,應當向開發區管委會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拆遷申請書;
(二)建設項目批準文件;
(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或經有關部門批準的拆遷范圍紅線圖;
(四)國有土地使用證或者建設用地批準書、征用土地批準文件;
(五)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包括拆遷范圍、拆遷對象、房屋的用途、面積、權屬、拆遷實施步驟、安全防護、環保措施、各項補償補助費用預算、安置用房、周轉用房或者其他臨時過渡措施的落實情況、拆遷的方式與時限、拆遷及評估委托合同等;
(六)辦理專項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出具的足額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的存款證明。
開發區管委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申請事項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
第八條 開發區管委會在發放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同時,應當將房屋拆遷許可證中載明的拆遷人、拆遷范圍、拆遷期限、拆遷實施單位等事項,以房屋拆遷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房屋拆遷公告應當在拆遷范圍內張貼并通過本地媒體向社會公布。
實施房屋拆遷施工的時間,應當自拆遷公告公布之日起不少于30日。對華僑和其他居住在國(境)外的人員,拆遷人應當書面告知實施房屋拆遷的時間,拆遷時間應當相應延長。
第九條 開發區管委會、拆遷人、拆遷實施單位和評估機構應當及時向被拆遷人做好宣傳、解釋工作。被拆遷人所屬單位、組織和街道、鄉鎮及居(村)民委員會應當予以協助,并如實提供有關房屋、土地權屬的資料。
前款所稱拆遷實施單位是指依法取得城市房屋拆遷資格證書,接受拆遷人委托,對被拆遷人進行拆遷動員、組織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單位。
第十條 拆遷人應當在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拆遷范圍和拆遷期限內實施房屋拆遷。
拆遷人需要延長拆遷期限的,應當按規定提前向開發區管委會提出申請,開發區管委會應當自收到延期拆遷申請之日起10日內給予答復。
第十一條 拆遷人可以自行拆遷,也可以委托拆遷實施單位拆遷。
開發區管委會不得作為拆遷人,不得接受拆遷委托。
第十二條 從事房屋拆遷及拆遷評估業務的人員,應當經過專業培訓和考核,取得上崗證后,方可從事拆遷工作。
被拆遷人有權要求從事房屋拆遷及拆遷評估業務的人員出示上崗證。
第十三條 拆遷人委托拆遷,在確定被委托的拆遷單位時,可以采用招標方式,也可以采用協議方式。
拆遷人應當向被委托的拆遷單位出具委托書,并訂立書面拆遷委托合同。
被委托的拆遷單位不得轉讓拆遷業務。
第十四條 拆遷范圍確定后,拆遷范圍內的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下列活動:
(一)新建、擴建、改建房屋;
(二)改變房屋和土地用途、辦理工商營業執照;
(三)租賃房屋;
(四)遷入戶口。
開發區管委會應當就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農場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暫停辦理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拆遷人需要延長暫停期限的,必須經開發區管委會批準,延長暫停期限不得超過1年。
第十五條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應當載明補償方式和補償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和安置地點、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違約責任、解決爭議的辦法等內容。
拆遷人委托拆遷實施單位拆遷的,拆遷人和拆遷實施單位應當在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上加蓋印章,并明確違約責任。
第十六條 產權不明或有產權糾紛的房屋需要拆遷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必須經公證機關公證,并辦理證據保全。
第十七條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訂立后,被拆遷人在搬遷期限內拒絕搬遷的,拆遷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期間,拆遷人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行。
第十八條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經當事人申請,由開發區管委會裁決。裁決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
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自裁決書送達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拆遷人依照本辦法規定已對被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或者提供拆遷安置用房、周轉房的,訴訟期間不停止拆遷的執行。
第十九條 被拆遷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由開發區管委會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
實施強制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遷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第二十條 拆遷中涉及軍事設施、教堂、寺廟、文物古跡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一條 拆遷人實施房屋拆遷的補償安置資金應當足額存入辦理專項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全部用于房屋拆遷的補償安置,不得挪作他用。拆遷補償安置資金不足的,開發區管委會不予發放房屋拆遷許可證。
開發區管委會應當加強對拆遷補償安置資金使用的監督,與拆遷人或者拆遷實施單位、出具拆遷補償安置資金證明的金融機構訂立拆遷補償安置資金使用監管協議,明確資金使用條件、程序和違約責任等內容。
第二十二條 房屋拆除應當由具備保證安全條件,具有建筑施工企業資質證書的企業承擔;施工企業必須編制房屋拆除方案,接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安全監督,施工企業負責人對安全負責。
第二十三條 拆遷人和拆遷實施單位,在拆遷范圍內的房屋拆除結束后5日內,應當報開發區管委會驗收。
第二十四條 開發區管委會應當建立、健全拆遷檔案管理制度,加強對拆遷檔案資料的管理。拆遷人應當按照齊全、準確、規范的要求,及時整理、妥善保管好拆遷資料,并在拆遷項目驗收后1個月內交開發區管委會存檔。
第三章 拆遷補償與安置
第二十五條 拆遷人應當依照本辦法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
拆除違章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按剩余使用期限分攤的建造成本給予補償。
第二十六條 被拆遷范圍內的房屋權屬按房屋權屬證書確定。被拆遷人不能提供房屋權屬證據的,由開發區管委會審核確認。
第二十七條 拆遷補償的方式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產權調換,被拆遷人有權選擇補償方式。
第二十八條 工業用地項目、市政建設項目、政府土地儲備項目拆遷的房屋原則上實行貨幣補償。被拆遷人要求實行產權調換的,由拆遷人異地提供房源供被拆遷人選擇。
前款市政建設項目是指開發區管委會批準的道路、橋梁、河道整治、防洪、排水、排污、環衛設施、公共綠地、廣場、道路照明、綠化等建設項目。
第二十九條 貨幣補償的金額,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筑面積、成新程度等因素評估確定。
第三十條 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依照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計算被拆遷房屋的補償金額和所調換房屋的價格,結清產權調換的差價。
拆遷非公益事業房屋的附屬物不作產權調換,由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
對實行產權調換或者被拆遷人以貨幣補償款購買的房屋,與被拆遷房屋等值的部分,被拆遷人免繳房屋契稅。
第三十一條 開發區管委會應當根據拆遷規模,向市場投放相應的房地產用地,確保提供足夠的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的房源,供被拆遷人選購。
第三十二條 拆遷產權不明確或者有產權糾紛的房屋,拆遷人應當提出補償安置方案,報開發區管委會審核同意后實施拆遷。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遷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第三十三條 拆遷設有典權、抵押權的房屋,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辦理。
第三十四條 被拆遷人安裝使用的管道煤氣(含液化氣)、有線廣播等設施,對房屋的裝飾裝修項目,及被砍伐或者移栽的樹木,由拆遷人進行補償。
對被拆遷人因拆遷產生的電話移機費、有線電視安裝費、搬家費等費用應當按規定給予足額補償。
第三十五條 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支付搬遷費、臨時安置補助費。
拆遷住宅房屋實行貨幣補償的,拆遷人應當一次性支付被拆遷人6個月的臨時安置補助費。
被拆遷人選擇產權調換的,拆遷過渡期限自被拆遷人騰空房屋之日起,一般不超過18個月,臨時安置補助費按實際過渡期限結算。
因拆遷人的責任延長過渡期限的,從逾期之月起,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拆遷人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給被拆遷人增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一)對被拆遷人自行解決過渡用房的,延長時間在12個月以內的,增付1倍臨時安置補助費;延長時間超過12個月的,自超過之月起增付2倍臨時安置補助費。
(二)對由拆遷人提供過渡用房的,延長時間在12個月以內的,按標準付給臨時安置補助費;延長時間超過12個月的,自超過之月起增付1倍臨時安置補助費。
拆遷人應當在協議約定或者規定的時間內結清補償安置費、臨時安置補助費。
房屋拆遷搬遷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的標準為:
(一)被拆遷住宅房屋搬遷費的標準為:被拆遷房屋建筑面積在30平方米(含30平方米)以下的,一次性支付300元;被拆遷房屋建筑面積在30平方米以上的,按每平方米8元的標準一次性支付,對按房屋面積計算低于300元的按300元支付。
(二)被拆遷人自行解決過渡居住用房的,臨時安置補助費的標準為:被拆遷房屋建筑面積在30平方米(含30平方米)以下的,月支付120元;被拆遷房屋建筑面積在30平方米以上的,每平方米月支付3元,對按房屋面積計算低于120元的按120元支付。
(三)搬遷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按戶計算。對在拆遷中析產因素造成少于30平方米的不單列分戶計算。
被拆遷人應當自行承擔其在過渡期限內所發生的水、電、氣費。
第三十六條 拆遷人和被拆遷人應當遵守拆遷過渡期限的協議,拆遷人不得擅自延長過渡期限,周轉房的使用人應當按時騰退周轉房。
第三十七條 被拆遷人搬遷時,可憑拆遷人或者拆遷實施單位的證明向所在單位申請搬遷事假兩次(含過渡搬遷),所在單位每次應當準假3天。
第四章 拆遷評估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所稱的拆遷評估,是指對被拆遷房屋進行估價,評定其經濟價值和價格的活動。
第三十九條 從事城市房屋拆遷補償評估的機構,應當具有省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三級以上房地產評估資質。
未取得《房地產估價師執業資格證書》與《房地產估價注冊證》的人員,不得以房地產估價師的名義從事城市房屋拆遷補償評估業務;未取得《房地產估價員崗位合格證》的人員,不得從事城市房屋拆遷補償評估業務。
開發區管委會應當對從事城市房屋拆遷評估的機構及專業人員進行年檢,并每年向社會公布評估機構名錄,供拆遷人、被拆遷人選擇。評估機構年檢不合格的,不得從事拆遷評估業務。
第四十條 拆遷人應當與評估機構簽訂委托評估合同,并在簽訂后3日內提交開發區管委會。受托的評估機構應當做好評估報告匯總工作,并在拆遷工程結束后10日內提交開發區管委會。
評估機構不得擅自轉讓受托的評估業務,不得借用無評估資格或者非本評估機構的人員從事拆遷評估業務。
第四十一條 拆遷評估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接受開發區管委會及其他相關部門的指導監督和檢查。
第四十二條 在同一拆遷項目評估中,評估機構不得與開發區管委會、拆遷人和被拆遷人有利害關系。評估機構不得串通一方當事人,損害另一方當事人的利益。
第四十三條 拆遷評估應當綜合考慮與被拆遷房屋相關的下列因素:
(一)區位:被拆遷房屋區位基準價以及房屋的周邊環境、交通和商業服務便利程度、公共事業設施配套狀況等區位調節因素。開發區區位補償基價為500元/平方米。
(二)用途:以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證上標明的用途為準,所有權證未標明用途的,以產權檔案中記錄的用途為準。
(三)建筑面積和土地使用面積:合法建筑面積按新建、翻建時鄉(鎮)政府和區土地、建設主管部門審批或《宅基地登記表》核準的面積確定;合法土地使用面積按被拆遷人持有的土地使用證載明的面積確定。建筑面積按重置價結合成新評估補償。對被拆遷房屋的建筑結構、等級、成新,按《南通開發區被拆遷房屋建筑結構、等級補償標準》(附表一)、《南通開發區被拆遷房屋成新評定標準》(附表二)和《南通開發區被拆遷房屋成新折舊率》(附表三)補償。
(四)裝飾裝修:裝飾裝修補償應當結合裝潢材料的檔次、價格、折舊年限等因素評估補償。對超出被評估房屋本身結構等級條件以外的設施設備和裝潢、裝修項目,按《南通開發區房屋拆遷附屬設施設備和裝潢、裝修補償標準》(附表四)進行補償。
(五)其他因素:房屋建筑結構形式、成新程度、樓層、層高、朝向等。
第四十四條 拆遷人和被拆遷人對評估機構不能達成一致的,由開發區管委會抽簽確定,開發區管委會應當提前3日在拆遷范圍內公告抽簽的時間和地點。
評估機構按照前款規定對被拆遷房屋進行房地產市場價評估的費用,由拆遷人承擔。
被拆遷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者拒絕評估,影響拆遷正常進行的,評估機構可以依據被拆遷房屋的權屬資料,可確權書證及房屋區位、朝向、結構狀況等因素進行評估。評估時,評估機構應當通知公證機關現場公證,開發區管委會可依據評估結果進行裁決。
第四十五條 拆遷人或者被拆遷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在評估報告送達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要求評估機構作出解釋說明。評估機構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解釋說明。經解釋說明仍有異議的,持有異議的拆遷人或者被拆遷人可以委托符合規定的其他評估機構重新評估。
重新評估結果與原評估結果在±2%的誤差范圍之內的,原評估結果有效,重新評估費用由委托人承擔。重新評估結果與原評估結果超出±2%的誤差范圍的,由開發區管委會在專家庫中抽簽選定有關專家進行鑒定。鑒定采用原評估結果的,重新評估和鑒定的費用由重新評估的委托人和重新評估的機構共同承擔;鑒定采用重新評估結果的,重新評估和鑒定的費用由委托人的相對人和原評估機構共同承擔。
第四十六條 拆遷人應當在評估結束后5日內在拆遷地點公布評估結果。
第四十七條 被拆遷住宅房屋為平房的,區位補償按合法建筑面積計算。被拆遷住宅房屋為樓房的,底樓區位補償按底樓合法建筑面積計算;樓上區位補償按樓上合法建筑面積的60%計算,但區位補償面積總數不得大于合法土地使用面積。
被拆遷住宅房屋合法土地使用面積大于房屋合法建筑占地面積的,其超出部分按每平方米70元的標準給予土地補償。
第四十八條 新建住宅房屋自批準建房之日起6個月至拆遷許可證頒發之日不滿5年被拆遷的,按其房屋重置價的15%增加補償。
第四十九條 開發區拆遷以被拆遷人的產權戶為單位。拆遷范圍內計劃內出生、婚嫁、長期居住的人員列入被拆遷人產權戶成員范圍。拆遷范圍內非計劃內出生、婚嫁、長期居住的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被拆遷人申請,可以列入被拆遷人產權戶成員范圍:
(一)原戶口在拆遷范圍內的現役軍人(包括義務兵和未在異地安家落戶的志愿兵)。原戶口在拆遷范圍內的現役軍官,如其配偶是被拆遷人產權戶成員,可以列為被拆遷人產權戶成員,但配偶已隨軍的除外。
(二)戶口報在大、中專院校的在校學生或畢業后待業在家的人員。
(三)在外地工作的配偶,不包括全家戶口均在外地的人員。
(四)產權戶僅此一處住房,不包括同一產權戶在不同村、組、隊有兩處或兩處以上住房的。
(五)符合法定結婚年齡,無子一女招婿的,列入被拆遷人產權戶成員范圍。
(六)拆遷公告期間計劃內出生、死亡的人員。
(七)產權戶中有未婚獨生子女的,增加1人標準計算。
已出嫁的人員,掛靠戶口的人員,租住、借住、寄住的人員,拆遷公告規定期限以后出生的人員,在另一地已列為被拆遷人產權戶成員,以及其他原因非正常遷入的人員,不列入被拆遷人產權戶成員范圍。
第五十條 符合本辦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人員,給予補償區位基價補貼、未建房價差補貼和宅基地補貼。
(一)區位基價補貼。含樓房二層0.6系數已補償的面積在內,核定產權戶實際人口建筑面積達不到下列標準的,按下列標準補足:
1. 戶人數3人以下(含3人)區位補償人均面積不足24平方米的,補足到人均24平方米;
2. 戶人數4人區位補償面積不足93平方米的,補足到93平方米;
3. 戶人數5人(含5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區位補償面積增加17.5平方米;
4. 對列入被拆遷人產權戶成員范圍的非農業人口,其區位補償人均面積按農業人口標準的90%計算。
(二)未建房價差補貼。實際合法建筑面積(含二層合法建筑面積)低于第(一)項規定標準的部分,每平方米補貼150元。
(三)宅基地補貼。按實際區位補償面積×0.43×70元計算。
第五十一條 被拆遷人獲得的住宅房屋拆遷補償額人均低于17000元的,按人均17000元給予補償。
第五十二條 開發區管委會決定移地遷建的,根據被拆遷房屋合法建筑面積,按遷建費用給予被拆遷人補償。被拆遷房屋的遷建成本補償價,按《南通開發區被拆遷房屋遷建補償費標準》(見附表五)評估。
第五十三條 對被征用集體土地范圍內的鎮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房屋實施拆遷的,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積按重置價評估補償。
第五十四條 對拆遷范圍內屬于被拆遷人的樹木(含果樹)、竹園、祖墳等,需要砍伐或遷移的,按附表六給予一次性補償。
第五十五條 被拆遷人從事養殖等家庭副業,或者取得工商營業執照從事經營,因房屋拆遷終止的,按其直接經濟損失評估補償。具體補償標準見附表七。
第五章 企業拆遷的其他規定
第五十六條 對被拆遷鎮村工業企業屬于國有劃撥性質建設用地或集體性質建設用地的土地,按其持有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或《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證》載明的合法用地面積,以拆遷時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或《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所需支付的費用標準(2.5萬元/畝)給予土地補償。
周轉房申請書范文4
民間抵押合同范文一
甲方(出借人):
乙方(借款人): 身份證號碼:
乙方為進行生產(或經營活動),經夫妻雙方共同商定,自愿用財產抵押方式向甲方申請借款。經雙方協商,特訂立本借款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條 借款金額和借款期限
乙方向甲方借款人民幣 元(小寫) 整(大寫)。
借款期限為 個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乙方收到甲方借款的同時向甲方交付借據和抵押的財產所有權憑證;乙方到期還清所有本協議規定的款項,甲方收到還款后將借據和抵押的財產所有權憑證交還給乙方。
第二條 借款利率
在合同規定的借款期內,月利率為 %。利息每月結算一次,乙方必須在次月 號前支付給甲方。
第三條 抵押條款
1、乙方自愿用下列財產所有權憑證抵押給甲方,并自愿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抵押物名稱:
產權證書名稱及證號:
產權所有權人:
其他:
2、抵押擔保范圍為本合同項下的借款本金、利息、逾期的違約金和實現債權、抵押權的費用。乙方如期履行合同,付清本合同約定的本息及其他費用后,本合同即告終止,甲方將抵押物所有權憑證退還乙方。
3、乙方承諾,抵押行為已得到抵押物的其他共有人同意。
4、乙方在抵押期間應妥善保管抵押物并負責維修、保養,保證抵押物完好無損,并隨時接受甲方的監督 。
第四條 保證條款
1、乙方屬家庭夫妻雙方共同借款,夫妻雙方具有共同履行合同的義務。
2、乙方必須按照合同規定的期限支付利息,歸還借款。
3、乙方必須按照借款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進行違法活動。
4、乙方不得另行辦理抵押物所有權的產權證書,否則承擔金融詐騙等法律責任。
第五條違約責任
1、乙方如逾期不還借款,甲方有權追回借款,并按每月 %利率收取罰息;乙方如逾期不支付利息,甲方有權追收逾期支付的利息,并對逾期的利息按每月 %利率收取復利。
2、借款期到,乙方如未能按期歸還借款或未能按時付息,甲方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處分抵押物,亦有權將抵押物轉讓、出售、再抵押或以其它方式處分。所處分抵押物所得的款項償還借款及利息尚有的余額,應全部交還乙方;如處分抵押物所得的款項仍不足以抵還欠款本息時。甲方仍可根據原借款合同向乙方追索欠款。
第六條 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
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當事人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裁決。
第七條 其他
本合同任何一方當事人都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當事人一方依照《合同法》規定要求變更或解除本借款合同時,應及時采用書面形式通知對方當事人,并達成書面協議。本合同變更或解除之后,乙方已占用的借款和應付的利息,仍應按本合同的規定償付。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須經合同雙方當事人共同協商,作出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出借人、借款人各執一份。
出借人:(簽字)
電話號碼:
借款人:(簽字)
借款人配偶:(簽字)
家庭地址:
電話號碼:
合同簽訂日期:
民間抵押合同范文二
借款人(債務人):
抵押人:
貸款人(抵押權人):
本合同各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等規定,本著平等、自愿、誠實守信、協商一致的原則,為明確責任,恪守信用,簽訂本合同,并保證共同遵守。
第一部分 借貸條款
第一條 借款用途:本合同項下之借款必須合法使用。
第二條 借款金額:借款金額為人民幣(大寫): 元整,小寫:¥ 元(大小寫不一致時,以大寫為準,下同)。
第三條 借款期限:借款期限為 個月,自 年 月 日起到 年 月 日止。
第四條 借款利率:借款期限內的 (年/月)利率為 (大寫)即¥ (小寫)。
第五條 還款方式:借款人選擇以下第 種還款方式:
1.到期一次還本付息,利隨本清;
2.按 (月/季)結息,利息支付日為每 (月/季)末 日,借款到期時利隨本清。
3.其他: 。
第六條 提前還款:借款人提前還款應征得貸款人同意。貸款人同意借款人提前還款的,按本合同約定的利率及借款實際使用期限計收利息《另行約定的除外》,雙方另行約定。
第七條 提前收回貸款:貸款人提前收回貸款應征得借款人同意。利息及本金償付辦法由雙方另行約定。
如出現下列情形,貸款人有權隨時要求借款人在一定的期限內提前清償部分或全部貸款本息:
1.借款人將所借款項用于非法活動;
2.抵押物毀損或滅失,不足以實現本合同擔保之目的,借款人和抵押人不能提供貸款人可予接受的其他擔保的;
3.其他:
第八條 借款人的權利和義務:
1.如實提供有關證件、證明和其他材料,并接受貸款人的監督和檢查;
2.保證本借款不用于非法活動;
3.按照本合同的約定取得借款本金,并按時償還借款本息。
第九條 貸款人的權利和義務:
1.保證資金來源合法;
2.有權對本合同項下抵押擔保的房產進行查詢和核實;
3.在本合同項下的抵押物辦理完畢抵押登記后 日內,足額向借款人發放貸款;
4.有權按照本合同的約定收取借貸本金和利息,有權按照約定行使抵押權。
第二部分 抵押條款
第十條 抵押物:為確保借款人正當履行還款義務,抵押人自愿以其擁有所有權并有權處分的位于東營市 號樓 單元 戶的合法房產(房屋所有權證號:東房權證 字第 號,建筑面積 平方米)以及相應的土地使用權(以下簡稱房地產)抵押給貸款人,作為借款人歸還借款的擔保。
抵押人保證,該房地產不存在任何權屬爭議,不存在被查封、已抵押、已出租等情況。和他人共有的,共有人同意將該房地產抵押給貸款人,并同意受本合同約束。
第十一條 抵押價值:經本合同各方確認,前條用于抵押的房地產價值為人民幣(大寫) 元整,(小寫):¥ 元(估價報告編號: 字第 號)。
第十二條 抵押登記:本合同自簽訂后兩日內(遇法定節假日順延),抵押雙方當事人應持房屋所有權證及其他相關證件到房管部門辦理房屋抵押登記手續。
如因抵押人提供虛假材料或掩蓋重要事實導致不能辦理抵押登記、抵押登記無效或者被注銷的,借款人和抵押人應對貸款人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三條 抵押擔保范圍:為本合同項下的貸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違約金以及貸款人實現債權的所有費用。
當借款人未按照本合同約定履行其還款義務時,無論貸款人對本合同項下的債權是否擁有其它擔保,貸款人均有權直接要求抵押人以該房地產承擔擔保責任。
第十四條 第二住所擔保:抵押物為住宅的,貸款人對本合同項下抵押權實現的風險已有充分的預知。抵押人是否應另行出具第二住所的擔保聲明,由貸款人與抵押人選擇以下第 種約定:
1.抵押人不必另行出具第二住所的擔保聲明;
2.抵押人應出具,且該聲明為本合同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條 權利限制:抵押期間,未經貸款人書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將該抵押物出租、轉讓、抵債或賦予其它負擔。
第十六條 抵押注銷:貸款人應在借款人償還全部款項后三日內(遇法定節假日順延)協同抵押人到房管部門辦理抵押注銷登記。
第三部分 違約責任及其他約定
第十七條 違約責任:下列情況均構成違約,違約方應承擔違約責任:
1.借款人提供的證件、證明等有虛假、非法的情況,貸款人可要求借款人立即償還全部借款及相應利息,可依法行使對本合同項下抵押房產的抵押權;
2.借款人在還款期限屆滿時,未能足額償還借款本息的,視為嚴重違約,應另行向貸款人支付全部貸款本金 %的違約金,并承擔貸款人為實現債權支付的全部費用;
3.貸款人不能按照本合同的約定向借款人發放貸款的,視為嚴重違約,應承擔其他方所付出的直接費用,并向借款人另行支付全部貸款本金 %的違約金;
4.因貸款人的以下行為,致使不能根據本合同的約定辦理抵押注銷手續的,貸款人應當向抵押人支付全部貸款本金 %的違約金:
(1)貸款人無正當理由在借款方全部償還本金和利息三日內(如遇法定節假日順延)拒絕辦理抵押注銷手續的;
(2)因貸款人保管不善,造成他項權利證明丟失、損壞,不能及時辦理抵押注銷手續的;
(3)因貸款人變更地址、電話等無法聯系,不能按約辦理抵押注銷手續的;
(4)其他足以影響抵押注銷手續的行為。
5.抵押人因隱瞞抵押物存在共有、爭議、被查封、已抵押或者已出租等情況,而給貸款人造成損失的,應當向貸款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八條 爭議解決方式: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述第 種方式解決:
1.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九條 生效、變更、解除、終止:
1.在簽訂本合同前,合同各方已完全理解并接受本合同的內容,在本合同項下全部意思表示均真實有效。合同各方選擇以下第 種約定為本合同的生效條件:
(1)自各方當事人簽字后生效;
(2)經 公證處公證后生效。
2.本合同項下借款本息和相關費用全部清償完畢后,本合同終止;
3.本合同如需要變更或解除,應由合同各方共同達成書面協議。
第二十條 本合同一式 份,合同各方各執一份,報相關部門 份。
第二十一條 其他事項:
借款人(債務人)(簽字或蓋章):
抵押人(簽字或蓋章):
貸款人(抵押權人)(簽字或蓋章):
簽約日期:年 月 日
民間抵押合同范文三
貸款抵押人___,以下簡稱甲方;
貸款抵押權人:___,以下簡稱乙方。
甲方因生產需要,向乙方申請貸款作為___資金。雙方經協商一致同意,在甲方以其所有的___(以下簡稱甲方抵押物),作為貸款抵押物抵押給乙方的條件下,由乙方提供雙方商定的貸款額給甲方。在貸款期限內,甲方擁有抵押物的使用權,在甲方還清貸款本息前,乙方擁有抵押物的所有權。為此,特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貸款內容
1.貸款總金額:___元整。
2.貸款用途:本貸款只能用于___的需要,不得挪作他用,更不得使用貸款進行違法活動。
3.貸款期限:
在上述貸款總金額下,本貸款可分期、分筆周轉審貸。因此,各期貸款的金額、期限,由雙方分別商定。從第二期貸款起,必須有雙方及雙方法定代表簽字蓋章的新的抵押貸款合同,并將其中的一份送交__市公證處公證,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一期貸款期限為:__個月,即自__年__月_日起,至__年__月_日止。
4.貸款利率:本貸款利率及計息方法,按照中國__銀行的規定執行。
5.貸款的支?。?/p>
各期貸款是一次還是分次提取,由雙方商定,甲方每次提款應提前__天通知乙方,并經乙方的信貸部門審查認可方可使用。
第一期貸款__次提取。
6.貸款的償還
甲方保證在各期合同規定的貸款期限內按期主動還本付息。甲方歸還本貸款的資金來源為本公司生產、經營及其它收入。如甲方要求用其它來源歸還貸款,須經乙方同意。
第一期貸款最后還款日為__年_月_日。
7.本合同在乙方同意甲方延期還款的情況下繼續有效。
第二條 抵押物事項
1.抵押物名稱:___。
2.制造廠家:___。
3.型號:___。
4.件數:___。
5.單件:___。
6.置放地點:___。
7.抵押物發票總金額:___。
8.抵押期限:___年(或為:自本貸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甲方還清乙方與本合同有關的全部貸款本息為止)。
第三條 甲乙雙方的義務
(一)乙方的義務:
1.對甲方交來抵押物契據證件要妥善保管,不得遺失、損毀。
2.在甲方到期還清貸款后,將抵押物的全部契據、證件完整交給甲方。
(二)甲方的義務:
1.應嚴格按照合同規定時間主動還本付息。
2.保證在抵押期間抵押物不受甲方破產、資產分割、轉讓的影響。如乙方發現甲方抵押物有違反本條款的情節,乙方通知甲方當即改正或可終止本合同貸款,并追償已貸出的全部貸款本息。
3.甲方應合理使用作為抵押物的___,并負責抵押物的經營、維修、保養及有關稅賦等費用。
4.甲方因故意或過失造成抵押物毀損,應在15天內向乙方提供新的抵押物,若甲方無法提供新的抵押物或擔保時,乙方有權相應減少貸款額度,或解除本合同,追償已貸出的貸款本息。
5.甲方未經乙方同意不得將抵押物出租、出售、轉讓、再抵押或以其它方式處分。
6.抵押物由甲方向中國人民保險公司___分公司投保,以乙方為保險受益人,并將保險單交乙方保管,保險費由甲方承擔。投保的抵押物由于不可抗力遭受損失,乙方有權從保險公司的賠償金中收回抵押人應當償還的貸款本息。
第四條 違約責任
1.乙方如因本身責任不按合同規定支付貸款,給甲方造成經濟上的損失,乙方應負責違約責任。
2.甲方如未按貸款合同規定使用貸款,一經發現,乙方有權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貸款,并對挪用貸款部分在原貸款利率的基礎上加收___%的罰息。
3.甲方如不按期付息還本,或有其它違約行為,乙方有權停止貸款,并要求甲方提前歸還已貸的本息。乙方有權從甲方在任何銀行開立的帳戶內扣收,并從過期之日起,對逾期貸款部分按借款利率加收___%的利息。
4.甲方如不按期付息還本,乙方亦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拍賣抵押物,用于抵償貸款本息,若有不足抵償部分,乙方仍有權向甲方追償。直至甲方還清乙方全部貸款本息為止。
第五條 其它規定
1.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乙方有權停止發放貸款并立即或即期收回已經發放的貸款。
(1)甲方向乙方提供情況、報表和各項資料不真實。
(2)甲方與第三者發生訴訟,經法院裁決敗訴,償付賠償金后,無力向乙方償付貸款本息。
(3)甲方的資產總額不足抵償其負債總額。
(4)甲方的保證人違反或失去合同書中規定的條件。
2.乙方有權檢查、監督貸款的使用情況,甲方應向乙方提供有關報表和資料。
3.甲方或乙方任何一方要求變更合同或本合同中的某一項條款,須在事前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在雙方達成協議前,本合同中的各項條款仍然有效。
4.甲方提供的借款申請書、借款憑證、用款和還款計劃及與合同有關的其它書面材料,均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條 有關本合同的費用承擔
有關抵押的估計、登記、證明等一切費用均由甲方負責。
第七條 本合同生效條件
本合同系經___市公證處公證并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甲、乙雙方如任何一方不履行,對方當事人可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八條規定,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自公證書簽發之日起生效,公證費由甲方承擔。
第八條 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雙方同意由___仲裁委員會仲裁(當事人雙方不在本合同中約定仲裁機構,事后又沒有達成仲裁協議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公證處留存一份。
甲方:___(章) 乙方:___(章)
代表人:___(簽字) 代表人:___(簽字)
地址:___ 地址:___
銀行及帳號:___ 銀行及帳號:___
周轉房申請書范文5
范的第一條(目的意義)為推動連鎖超市的規范化運營,提高超市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增強消費者購物信心,提升整個行業的食品安全管理水平,特制訂本規范。
第二條(適用范圍)該規范適用于經營有食品項目的超市、便利店和大型綜合超市等業態,逐步完善與食品操作相關的一系列過程。
二條和員工的培訓第三條
范的(基本原則)本規范是建立在HACCP、GMP和我國相關法律基礎上,同時考慮了超市的現階段發展水平、可操作性等因素,著重說明了企業在食品的采購、運輸、儲藏和銷售過程中,應避免所有可能危害消費者健康的因素。
本規范是推薦企業實施的實用操作手冊,對企業的經營起指導作用。各企業應根據各自具體情況學習執行。
第四條(術語定義)生鮮食品:按照加工程度和保存方式不同,包括初級生鮮食品、冷凍冷藏食品和自制食品三大類。
初級生鮮食品:凡屬于新鮮的、未經烹飪等熱加工的蔬菜和水果;禽畜肉、水產品等,經簡單處理后在冷藏、冷凍或常溫陳列架上販賣的食品。
冷凍冷藏食品:包括冷凍食品和冷藏食品兩類。冷凍食品:以農、畜、水產原料經加工調理,急速冷凍在-18℃以下儲存并出售的食品。冷藏食品:以農、畜、水產原料經加工調理,急速冷卻在4℃以下儲存并出售的食品。
原材料:供烹飪加工制作食品所用的一切可食用的物質和材料。
自制食品:經過烹飪、腌漬等加工處理后的熟食、面包點心和其它即食食品。
即食食品:指對經過烹制成熟或者腌漬入味后的食品進行簡單制作,即可食用的菜肴。包括熟食、冷菜、冷葷、涼菜、鹵味等。
半成品:指食品原料經初步或部分加工后,尚需進一步加工制作的食品或原料。
成品:指經過加工制成的或待出售的可直接食用的食品。
預包裝食品:指經預先定量包裝,或裝入、罐入容器中,向消費者直接提供的食品。
散裝食品:指無預包裝的食品、食品原料及加工半成品,但不包括新鮮果蔬,以及需清洗后加工的原糧、鮮凍畜禽產品和水產品等。
自有品牌:指零售企業用自己的商標注冊產品,自設生產基地或者選擇合適的生產企業進行加工生產,并利用自己的銷售網絡進行銷售的商品。
標簽:本規范所稱標簽為食品標簽,是指預包裝食品容器上的文字、圖形、符號,以及其他說明物。
中心溫度:指塊狀或有容器存放的液態食品或食品原料的中心部位的溫度。
清洗:指利用清水清除原料夾帶的雜質和原料、工具表面的污物所采取的操作過程。
消毒:用物理或化學方法破壞、鈍化或除去有害微生物的操作,消毒不能完全殺死細菌芽胞。
交叉污染:指通過生的食品、食品加工者、食品加工環境或工具把生物的、化學的污染物轉移到食品的過程。
超市購物環境:由超市的內部經營空間及與經營相關的設施設備和附屬場所組成,包括商品陳列設施、設備布局、安全環境設計、停車場設施等。
營銷設施設備:與超市經營直接相關的機器、設備、工具,如電梯、照明系統、收銀機、貨架、冷柜、手推車、購物筐等。
附屬設施設備:對經營管理起到支持和輔助作用的場所、機器、設備、工具,如停車場、庫房、收貨區、消防系統、防盜設備、更衣柜、衛生間等。
從業人員:指零售企業中從事食品采購、保存、加工、銷售等相關工作的人員。
第五條對超市食品安全從業人員的要求
(一)基本要求
從業人員應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健康檢查,必要時接受臨時檢查。新參加或臨時參加工作的人員,應經健康檢查和培訓,取得健康合格證明和食品衛生培訓合格證明后方可上崗操作。
凡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òú≡瓟y帶者),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以及其他有礙食品衛生疾病的人員,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從業人員有發熱、腹瀉、手外傷、皮膚濕疹、長癤子、嘔吐、流眼淚、流口水、咽喉痛、皮膚傷口或感染、咽部炎癥等有礙食品衛生病癥的,應立即脫離工作崗位,待查明原因、排除有礙食品衛生的病癥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崗。
應隨時進行自我醫學觀察,不得帶病工作。
企業應建立從業人員健康檔案。
(二)從業人員個人衛生
從業人員應保持良好個人衛生,做到勤洗手、勤剪指甲、勤換衣服、勤理發、勤洗澡。工作時應穿戴清潔的工作服,不留長指甲、不涂指甲油、不化妝、不抹香水、不戴耳環、戒指等外露飾物。接觸直接入口的食品時,手部應進行清潔并消毒,并使用經消毒的專用工具。
(三)人員的培訓
企業應對新入職及臨時參加工作的從業人員進行相關知識的培訓,了解企業相關規定和工作流程,掌握各個環節過程中保證食品安全的要點,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崗。
定期對從業人員應進行培訓和考核,記錄并存檔培訓和考核的情況。
第二章采購環節
第六條(要點說明)抓好商品質量管理,采購過程是關鍵。采購環節的關鍵是索證索票。
第七條(工作手冊)企業應在國家相關標準的基礎上,配備以下工作手冊:規范的采購流程工作手冊、商品采購標準手冊。
第八條供應商審核
(一)供應商引進的條件
企業應有明確的供應商引進標準。
(二)資質審核
了解供應商的企業資質信用情況。主要審核的資質材料包括:供應商營業執照副本;稅務登記證;一般納稅人證書;組織機構代碼(集團化公司有其所屬分、子公司使用集團組織機構代碼的情況);衛生許可證;企業執行標準;生產許可證。
進口商品在國內未進行商標注冊的,進口商要出示承諾書,注明該類商品今后涉及的一切侵權、冒用商標等行為均由進口商承擔。供應商為進出口貿易公司時: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或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生產商生產許可證;自有品牌需提供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委托加工備案申請書。
全部資質材料應查看正本或清晰的正本復印件,同時留存企業蓋章復印件。
供應商經營范圍應在資質材料中限定的有效范圍內。
商標注冊人應與營業執照注冊人一致、如不一致則需核準轉讓注冊商標證明。
(三)對供應商的評估審核
采購人員在供應商自評的基礎上,依據同行業標準或企業執行標準,通過照片、圖片、其他資料,進行考評。
食品安全管理部門對上報材料進行復評,并有一定比例的抽檢,對供應商進行實地考察。實地考察項目應具體明確。
對高風險、技術含量低、非知名品牌及自有品牌供應商進行實地考察。生產企業應嚴格按照企業產品執行標準的要求組織生產,確保產品的理化、衛生、感官等質量指標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
第九條商品審核
(一)商品資質的審核
審核加蓋供應商公章的有效資信材料(復印件):商品條碼系統成員證書;屬專利性質商品的專利證書;商品進入該地區銷售的許可證;商品檢驗報告;保健食品批準證書;綠色食品證書;原產地域專用標志證明;酒類批發許可證;國產酒類專賣許可證;酒類流通備案登記表;動物防疫合格證;有機農產品證書;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證書;農業轉基因生物標識審查認可批準文件等。
進口保健食品批準證、進口保健食品衛生證書;進口食品標簽審核證書;進口動植物須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檢驗檢疫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檢驗檢疫入境貨物通關單。
(二)實物審核
樣品包裝的審核;食品品質的直觀判定;包裝內合格商品的重量應達到規定重量;每批商品應配有商品批次合格證明。
(三)商品評定標準
按照商品執行標準從產品分類、感官、理化指標、微生物指標、凈含量、檢驗規則、出廠檢驗、標志、包裝、運輸、儲存等方面進行評定。
企業根據企業采購標準向供應商提出商品的等級和質量要求,按質論價,等級標準應包括:品質、衛生、規格、感官、色澤、狀態、年份、季節等方面。
(四)索證索票
有標準的索證索票流程和制度。
除了第九條(一)中規定供應商提供的相關資質文件之外,門店人員還要對生鮮商品,如:禽、肉、水產等商品實行按進貨批次索要檢疫證明和進貨票據,并詳細記錄進貨來源、品名、數量、日銷售量,做到一旦發現問題,可以迅速追溯到生產源頭。
如法律法規對資質材料有特殊要求,廠商應按指定內容及日期提供。
商品的質檢報告必須是經省、地(市)局以上政府部門授權認可的計量認證/審查認可的檢測部門出具的質檢報告,檢測項目必須是按照商品的執行標準進行全項檢測。
資質材料中注明有效期的以注明期限為終止日期。
第十條采購流程管理
(一)采購工作流程
企業應有明確的采購工作流程,采購人員應認真執行流程。
(二)采購流程中的要點
索證索票應嚴格、細致、全面、完整;應存檔每一種商品的樣品或圖片資料;
應對高風險商品、自有品牌商品供應商進行實地考察;企業應設立與采購部門對應的食品安全管理部門;應對采購人員的個人行為進行規范和考核,并簽訂承諾保證書。
食品安全管理部門在本環節的職責包括:制訂相關審核流程,對供應商和商品的資質進行審核,同時與采購人員保持協作。食品安全管理部門對存在質量隱患的供應商和商品有一票否決權。
第十一條(相關報表)供應商基本資料檔案和商品基本資料檔案。
第三章驗收環節
第十二條(要點說明)本環節適用于商品在企業的配送中心或各門店進行商品驗收的過程。
超市應制定并執行相關食品的驗收流程和標準,以確保其合法、安全和質量符合相關國家、行業及地方標準。
第十三條(工作手冊)企業應在國家相關標準的基礎上,建有以下工作手冊:進退貨工作手冊、商品驗收標準、企業進退貨工作流程、對運輸車輛的管理手冊。
第十四條商品驗收
(一)企業應有保證食品安全的完整的進退貨工作流程。
(二)卸貨前檢查
供應商的送貨車輛應保持清潔;商品堆放科學合理,避免造成食品的交叉污染;如對溫度有要求的商品應確定商品的溫度,記錄送貨車輛溫度,并記錄存檔。
(三)商品包裝檢查
核對訂貨匯總單,所送商品是否和所定商品一致;紙箱標示是否和商品一致,包裝有無損壞和受潮;外包裝應清潔、形狀完整,無嚴重破損;內包裝應無破損,商品的形狀完好無損;外包裝名稱和包裝內商品名稱一致。
(四)商品質量的基本檢查
商品應清潔,并符合企業相關驗收標準;商品應無損傷、腐爛現象,無寄生蟲或已受蟲害現象;對溫度有要求的商品應確定商品的溫度與包裝上指示溫度一致,冷凍商品沒有曾經解凍痕跡。
(五)定型包裝食品的驗收
門店收貨時,對定型包裝的熟食鹵味、豆制品等食品應索取產品檢驗合格證和專用送貨單;對運輸工具、包裝日期和產品進行檢查、驗收,同時做好記錄;檢查食品的保質期,確保其在允收期限范圍內;確保包裝完好并符合相關要求,數量、批次和送貨單一致。
(六)非定型包裝食品(包括生鮮食品)的驗收
門店收貨時,非定型包裝產品根據需要應索取產品檢驗合格證明,專用送貨單據,國家或地方執法機構規定的相關證明文件,如屠宰、加工、檢疫、銷售的許可證明,相關載具的清潔消毒證明等。對運輸工具、加工日期和產品進行驗收,同時做好記錄。
檢查商品的剩余保值期,確保在允收期限內。對保質期較短的生鮮產品須根據實際情況提高允收期要求。
確保包裝和運輸條件(如溫度、濕度、衛生狀況等)符合法定要求,無交叉污染危險,數量、批次和送貨單一致。
檢查食品的相關質量指標,包括但不局限于外觀、顏色、氣味、新鮮度、中心溫度等指標。
對高風險產品建議根據產品特點進行定期的理化及微生物檢驗。
建議有條件的超市建立區域性配送中心,統一食品的驗收、存儲和配送。
(七)預包裝商品標示檢查
國產商品標示檢查應至少具有以下獨立信息(對于最小銷售包裝表面積小于10平方厘米的產品,可以僅標注:產品名稱、生產者名稱和生產日期):
a)食品名稱;
b)配料表;
c)凈含量及固形物含量(固液兩項產品)制造者;
d)生產者和經銷者的名稱和地址;
e)日期標志和儲藏指南(產品保質與儲藏條件有關的產品);
f)質量/品質等級(國家,行業標準中明確規定質量/品質的產品);
g)產品的標準號。
進口商品標示檢查應至少具有以下獨立信息:
a)食品名稱;
b)配料表;
c)凈含量及固形物含量;
d)進口食品必須表明原產國、地區名;
e)總經銷者的名稱和地址;
f)日期標志和儲藏指南(產品保質期與儲藏條件有關的產品);
g)進口商品應有中文標識,中文標識應大于外文標識。
第十五條環境要求
食品驗收的場所、設備應當保持清潔,定期清掃,無積塵、無食品殘渣,無霉斑、鼠跡、蒼蠅、蟑螂,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如:殺鼠劑、殺蟲劑、洗滌劑、消毒劑等)及個人生活用品。
食品驗收時應當注意按生產單位、品種分別放置于食品專用棧板上,保證商品分類、分架。做到生熟食品分開,避免交叉污染。
在本環節中應保證冷藏食品脫離冷鏈時間不得超過20分鐘,冷凍食品脫離冷鏈時間不得超過30分鐘。
第十六條運輸包裝和車輛驗收
食品運輸必須采用符合衛生標準的外包裝和運載工具,并且要保持清潔和定期消毒。運輸車廂的內倉,包括地面、墻面和頂,應使用抗腐蝕、防潮,易清潔消毒的材料。車廂內無不良氣味、異味。
獨立包裝的雜貨類食品應該具備符合安全衛生和運輸要求的獨立外包裝,裝車后應有嚴格全面的覆蓋,避免風吹雨淋和陽光直曬;運輸過程中不得和其它對食品安全和衛生有影響的貨物混載。有條件單位推薦使用箱式車輛運輸。
直接食用的熟食產品必須采用定型包裝或符合衛生要求的專用密閉容器包裝,并采用專用車輛運輸,嚴格禁止和其它商品、人員混載。推薦使用專用冷藏車運輸。
冷藏、冷凍食品必須用專用冷藏、冷凍載具運輸,應當有必要的保溫設備并在整個運輸過程中保持安全的冷藏、冷凍溫度。有條件單位推薦使用溫度跟蹤器進行記錄,特別是對于長途運輸的食品,保證食品在運輸全過程處于合適的溫度范圍。
整個運輸過程應科學合理,運輸車輛應定期清潔,保持性能穩定,符合規定的溫度要求,使運輸商品處于恒定的環境中。
食品在運輸過程中,冷藏車要全程開機制冷,冷藏溫度應在-2℃~5℃,冷凍溫度應低于-18℃,以防變質。不得將有冷藏、冷凍要求的食品在無冷藏、冷凍的條件下運輸。
第十七條工作要點
驗收工作人員應比較相關文件,以確保商品品種符合要求。如確定有所差異,應即刻通知送貨人員。
如發現商品有損壞的情況,應在相關單據上記錄所有損壞情況。建議對貨物損壞情況進行拍照并存檔。
對于商品驗收的全部信息數據,驗收人員應和供應商方面一起確認,并保留雙方簽字單據。
在退貨過程中,對那些確定能夠威脅健康的商品,建議企業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或進行協議銷毀,而不是退貨給供應商。
第十八條(相關報表)食品類商品每日驗收QA報告和運輸車輛配送單。
第四章食品存儲控制
第十九條(要點說明)適用于企業在門店庫房、配送中心商品存儲環節過程的管理。企業應有完善的信息系統,進行倉儲管理。
第二十條(工作手冊)企業應配備出入庫工作管理手冊。
第二十一條環境要求
貯存食品的場所、設備應當保持清潔,定期清掃,無積塵、無食品殘渣,無霉斑、鼠跡、蒼蠅、蟑螂,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如:殺鼠劑、殺蟲劑、洗滌劑、消毒劑等)及個人生活用品。
食品應當分類、分架存放,距離墻壁、地面均在10cm以上,并定期檢查,使用應遵循先進先出的原則,變質和過期食品應及時清除。
食品冷藏、冷凍貯藏的溫度應分別符合冷藏和冷凍的溫度范圍要求。食品冷藏、冷凍貯藏應做到原料、半成品、成品嚴格分開存放。冷藏、冷凍柜(庫)應有明顯區分標志,外顯式溫度(指示)計便于對冷藏、冷凍柜(庫)內部溫度的監測。食品在冷藏、冷凍柜(庫)內貯藏時,應做到植物性食品、動物性食品和水產品分類擺放。食品在冷藏、冷凍柜(庫)內貯藏時,為確保食品中心溫度達到冷藏或冷凍的溫度要求,不得將食品堆積、擠壓存放。
冷藏、冷凍柜(庫)應由專人負責檢查,定期除霜、清潔和維修,保持霜薄氣足,無異味、臭味,以確保冷藏、冷凍溫度達到要求并保持衛生。
第二十二條商品管理
在食品專用獨立倉庫或存儲區域,和其它食品有適當物理分隔避免受到污染。按常溫、冷藏和冷凍等不同存儲要求相應存放食品。
食品存儲倉庫和貨架的設計應滿足食品衛生要求和先進先出的操作原則。
與食品直接接觸的內包裝應使用合法安全的食品級包裝材料;外包裝要滿足相關運輸和存儲安全及質量要求。散裝食品入庫前應轉移進帶蓋的食品專用周轉箱存放。
在冷庫存放的食品應分類、分架,按生產單位、品種分別放置于食品貨架上或食品級的專用棧板上,做到生熟食品分開存放于不同的冷庫內,避免交叉污染。
不同類別的商品應分庫或分架存放,庫房內備有相應的貨架和貨墊。
食品外包裝應完整,無積塵,碼放整齊,隔墻離地,要便于檢查清點,便于先進先出。
常溫存放的食品應儲存在溫度適宜(按不同產品的具體要求)、干燥的庫區,避免陽光照射。
冷藏存放的食品應儲存在溫度濕度適宜的冷藏庫中。新鮮蔬菜、水果的存放溫度應控制在5-15°C。要求冷凍存放的食品應儲存在溫度-18°C以下冷凍庫中。冷庫要定期檢查、記錄溫度、定期進行除霜、清潔保養和維護。庫房內安裝溫度表、濕度表。冷藏庫(柜)溫度為-2℃~5℃以下。冷凍庫(柜)溫度低于-18℃。熱柜的溫度達到60℃以上。不得將有冷藏、冷凍要求的食品在無冷藏、冷凍的條件下儲存。
根據商品儲藏要求進行相應的濕度控制。
第二十三條流程管理要點
超市應建立食品儲存、報廢和出入庫臺帳,詳細記錄所采購食品特別是熟食鹵味的品名、生產廠家、生產日期(批號)、進貨日期、保質期、進貨數量、運輸包裝、產品質量等信息,確保食品從采購、運輸、儲存到銷售環節的可追溯性。
庫內儲存商品應有明確直觀的標識信息。標識信息至少包括貨號、品名、數量等。
超市配送中心或門店倉庫應按“先進先出”原則發貨給銷售部門。認真執行食品入庫出庫檢驗登記制度,做到登記清楚,日清月結,帳物相符。對庫存商品應定期盤點檢查,確保無過期報廢食品,并做好相關臺帳記錄。
冷凍和冷藏食品在裝卸和出入庫必須保證冷鏈的持續有效,任何環節中商品脫離冷鏈時間不得超過30分鐘。對貨物驗收相關單據的整理應科學有效,不應有遺漏。
商品在入庫時,必須經過驗收通道由收貨部人員負責驗收,并按進貨日期分類編號,按類別存檔備查。
對庫存商品定期進行保質期和質量檢查,發現將過期或腐敗變質商品應及時處理。
對貨物的存放應有系統的管理,將貨物放置在規定的區域范圍內,以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十四條(相關報表)出入庫記錄表和特殊商品登記表。
第五章食品現場制作
第二十五條(要點說明)企業在配送中心和門店中,有對食品進行加工的這一過程。加工操作規程應包括對食品粗加工、切配、烹調、涼菜配制、現榨果蔬汁及水果拼盤、點心加工、裱花操作、燒烤加工、生食海產品加工、備餐及供餐、食品再加熱和工具、容器清洗、消毒、保潔、食品配送等各道操作工序的具體規定和詳細的操作方法與要求。
企業應按本規范有關要求,根據預防食物中毒的基本原則,制定相應的加工操作規程。
加工操作規程應具體規定標準的加工操作程序、加工操作過程關鍵項目控制標準和設備操作與維護標準,明確各工序、各崗位人員的要求及職責。
應教育培訓員工按照加工操作規程進行操作,使其符合加工操作、衛生及品質管理要求。
第二十六條(工作手冊)企業應配備明確的加工工藝;加工配方;詳細記錄表單;簡單明晰的標準洗手方法/圖例展示;場所設施設備及工具清潔要點;食品加工環節的控制要點工作手冊。
第二十七條食品加工人員
(一)從業人員健康管理
遵從本規范超市食品安全從業人員要求,見第五條。
(二)從業人員個人衛生
食品加工從業人員應保持良好個人衛生,做到勤洗手、勤剪指甲、勤換衣服、勤理發、勤洗澡。操作時應穿戴清潔的工作服、工作帽(操作間操作人員還需戴口罩)、鞋子,頭發應梳理整齊并置于帽內,不留長指甲、不涂指甲油、不化妝、不抹香水、不戴耳環、戒指等外露飾物。
操作時手部應保持清潔,操作前手部應洗凈。接觸直接入口食品時,手部還應進行消毒,并使用經消毒的專用工具。
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操作人員在有下列情形時應用清水清潔消毒雙手:
a)開始工作前;
b)處理食物前;
c)上廁所后;
d)處理生食物后;
e)處理弄污的設備或飲食用具后;
f)咳嗽、打噴嚏、或擤鼻子后;
g)處理動物或廢物后;
h)觸摸耳朵、鼻子、頭發、口腔或身體其他部位后;
i)從事任何可能會污染雙手活動(如處理貨項、執行清潔任務)后。
操作人員進入操作間時宜再次更換操作間內專用工作衣帽并佩戴口罩,操作前應用流水嚴格進行雙手清洗消毒,操作中應適時地消毒雙手。不得穿戴操作間工作衣帽從事與操作間內操作無關的工作。
個人衣物及私人物品不得帶入食品處理區。食品處理區內不得有抽煙、飲食及其它可能污染食品的行為。進入食品處理區的非加工操作人員,應符合現場操作人員衛生要求。
(三)從業人員工作服管理
工作服(包括衣、帽、口罩)宜用白色(或淺色)布料制作,也可按其工作的場所從顏色或式樣上進行區分。
工作服應有清洗保潔制度,定期進行更換,保持清潔。接觸直接入口食品人員的工作服應每天更換。
從業人員上廁所前應在食品處理區內脫去工作服;待清洗的工作服應放在遠離食品處理區;每名從業人員應有兩套或兩套以上工作服。
食品從業人員要穿工作服、工作帽進入工作區域,加工、銷售直接入口食品的人員操作時要戴口罩,進行工序時要戴一次性手套。
離開工作區必須換下工作服,重回工作區時必須洗手、更衣,消毒完畢才能回到工作區域。工作服、工作帽、口罩要保持干凈、本色。
操作生食品后要洗手、消毒,更換干凈的工作服以后才能進行接觸熟食的操作。進入熟食切配間、糕點裱花間等操作間要洗手、消毒,更換干凈的工作服以后才能進行食品加工操作。
由專人加工制作的操作間內,非操作人員不得擅自進入。不得在操作間內從事與加工無關的活動。
第二十八條環境要求
食品加工場所周圍環境應整潔,保持適當溫度濕度,配備合適的溫度、濕度,防蠅蟲及灰塵控制設施和設備,具備獨立的排水、排污設施。食品加工場所周圍直線距離應在10米內不得有粉塵、有害氣體、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擴散性污染源,不得有倒糞站、化糞池、垃圾站、公共廁所和其他有礙食品衛生的場所。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技術標準、規范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食品生產加工場所外衛生狀況良好;加工間衛生良好,采光、通風良好,空氣質量符合要求,并要設置滅鼠、滅蟑、防蟲設施?,F場制作必須有足夠的用房面積,生產過程、所用設備、設施、公用器具、容器符合食品衛生標準和要求。
食品加工區應設有與加工產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原料貯存、整理、清洗、加工的專用場地,如粗加工間、精加工間、熟食切配間、糕點裱花間等,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合理,不同階段的加工制作必須在核定區域內進行,不得擅自搬離核定場所,防止交叉污染。
各食品加工區域應設有獨立的冷藏(保溫)、防蠅、防塵、加工用具和容器清洗消毒、廢棄物暫存容器等衛生設施,配備符合衛生要求的流動水源、洗滌水池和下水道。
食品處理區應按照原料進入、原料處理、半成品加工、成品供應的流程合理布局,食品加工處理流程宜為生進熟出的單一流向,并應防止在存放、操作中產生交叉污染。成品通道、出口與原料通道、入口,成品通道、出口與使用后的餐飲具回收通道、入口均宜分開設置。
熟食切配間和糕點裱花間的墻面和地面應當使用便于清洗材料制成,操作間內應當配備空調、紫外線滅菌燈、流動水(凈水)裝置、冰箱、防蠅防塵設施、清洗消毒設施和溫度計等。操作間每天應當定時進行空氣消毒,操作間內溫度應當低于25℃。
在食品加工區的暫存的食品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應嚴格分開一定的安全距離,分別使用易于識別的專用容器,使用明確的標簽識別。原材料和其它生食要和熟食分別使用專用冷柜或冷庫存放,避免生熟交叉污染。
粗加工操作場所內應至少分別設置動物性食品和植物性食品的清洗水池,水產品的清洗水池宜獨立設置,水池數量或容量應與加工食品的數量相適應。食品處理區內應設專用于拖把等清潔工具的清洗水池,其位置應不會污染食品及其加工操作過程。
食品加工區的地面、食品接觸面、加工用具、容器等要保持清潔,定期進行消毒。由專門人員負責配制有關加工用具、容器和人員的安全消毒液。
第二十九條設備設施要求
備有標準的三水消毒池。
熟食、涼菜切配間和裱花間前應設有預進間,避免交叉污染。預進間內應安裝紫外線消毒燈。
加工用器具應生熟分開、定位存放、保持清潔防塵防菌存放,避免交叉污染;在每道加工程序完成后嚴格清理、消毒。
刀具用后應置于專用刀架之上;砧板應立放、干燥,以抑制微生物繁殖,并做到“三面”(砧板面、砧板底、砧板邊)光潔。
機器設備表面均不得有積土、積水、油污、面垢、雜物等污漬;機器設備內部應定期清掃,避免有害菌滋生。
冷凍、冷藏及保鮮設備內外部均應保持清潔衛生。
每日營業結束后,對各種加工用器具按消毒程序進行消毒,使用的消毒方法或藥物,必須經當地衛生監管部門認可才能使用,并掌握好消毒時間,藥物濃度及使用方法。
應采用物理方法和化學方法進行消毒。
消毒后的加工用器具應放入防塵、防蠅、防污染的專用密閉保潔柜內,已消毒器具與未消毒器具應分開存放,并有“已消毒”、“未消毒”標記。
第三十條重點品類商品加工管理要點
加工前,應進行認真的檢查原材料。如發現有腐敗變質跡象或者其他感官性狀異常的,不得加工和使用。加工后的食品或半成品應避免污染,和原材料分開存放。
(一)粗加工類
各種食品原料在使用前應洗凈,動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應分池清洗,水產品宜在專用水池清洗,禽蛋在使用前應對外殼進行清洗,必要時消毒處理。
易腐食品應盡量縮短在常溫下的存放時間,加工后應及時使用或冷藏。已盛裝食品的容器不得直接置于地上,以防止食品污染。生熟食品的加工工具及容器應分開使用并有明顯標志。
(二)烹調加工類
不得將回收后的食品(包括輔料)經烹調加工后再次供應。需要熟制加工的食品應當燒熟煮透,其加工時食品中心溫度應不低于70℃。需要冷藏的熟制品,應盡快冷卻后再冷藏。
(三)涼拌菜
操作間使用前應進行空氣和操作臺的消毒。使用紫外線燈消毒的,應在無人工作時開啟30分鐘以上。操作間內應使用專用的工具、容器,用前應消毒,用后應洗凈并保持清潔。
商品的剩余保值期,確保在允收期限內;,同時做好記錄。送貨單。供加工涼菜用的蔬菜、水果等食品原料,未經清洗處理的,不得帶入涼菜間。制作好的涼菜應保證在當天內銷售完,并用明確指示牌告知消費者選購后盡快食用。
(四)現榨果蔬汁及水果沙拉
用于現榨果蔬汁和水果拼盤的瓜果應新鮮,未經清洗處理的不得使用。制作的現榨果蔬汁和水果沙拉應貯存溫度10℃以下。
(五)面包類、裱花類和主食廚房
未用完的點心餡料、半成品點心,應在冷柜內存放,并在規定存放期限內使用。
奶油類、肉類、蛋類原料應低溫存放。水分含量較高的點心應當在10℃以下或60℃以上的溫度條件下貯存。
蛋糕胚應在專用冰箱中貯存,貯存溫度10℃以下。裱漿和新鮮水果(經清洗消毒)應當天加工、當天使用。植脂奶油裱花蛋糕儲藏溫度在3±2℃,蛋白裱花蛋糕、奶油裱花蛋糕、人造奶油裱花蛋糕貯存溫度不得超過20℃。
(六)燒烤類商品
燒烤時宜避免食品直接接觸火焰和食品中油脂滴落到火焰上。
(七)再加熱食品
無適當保存條件(溫度低于60℃、高于10℃條件下放置4小時以上的),存放時間超過4小時的熟食品,需再次利用的應充分加熱。加熱前應確認食品未變質。
冷凍熟食品應徹底解凍后經充分加熱方可供消費者食用。
加熱時中心溫度應高于70℃,未經充分加熱的食品不得供消費者食用。
(八)重要用具
用具使用后應及時洗凈,定位存放,保持清潔。消毒后的餐用具應貯存在專用保潔柜內備用,保潔柜應有明顯標記。餐具保潔柜應當定期清洗,保持潔凈。
應定期檢查消毒設備、設施是否處于良好狀態。不得重復使用一次性用具。
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用具應分開存放,保潔柜內不得存放其他物品。
第三十一條食品加工工藝流程
食品加工工藝流程布局應按照從生到熟的流程設計,不得出現混流或回流現象。不同階段的加工制作必須在核定區域內進行,不得擅自搬離核定場所,以防止交叉污染。
食品加工過程中堅持“隨手清潔”。接觸食品的工用具、容器使用后應清洗干凈,妥善保管;接觸及盛裝生食品材料和熟食的器具應當有明顯標志區分,使用前嚴格消毒;加工工具要放置在固定場所,不得直接放在熟食上,每小時至少消毒一次。
食品加工過程中對于影響食品衛生和安全的關鍵控制點應設立妥當的控制措施。
具備必要的防止異物進入食品的控制手段。
采用安全可靠的食品解凍方法,使用冷藏解凍或流水解凍,嚴禁死水或在室溫下自然解凍。
烘烤、腌鹵、煎炒食物時要注意食物的中心溫度達到70℃以上的安全水平并保持足夠時間。
改刀、分裝等熟食加工操作應在切配操作間內進行,非操作間工作人員不得擅自進入操作間,非操作間內使用的加工用具、容器,不得放入操作間。
食品加工過程中禁止使用工業用的漂白劑、色素等對人體有害的添加劑,應用食用級的添加劑,并控制劑量,保證對人體無害。
按照企業標準的工藝要求執行,供應商應嚴格按照工藝和關鍵控制點操作。一般工藝流程包括:原料篩選、添加劑使用、產品成型、溫度控制、包裝、稱重。
為避免發生食品安全中毒事故,在加工環節應注意以下幾點:
a)避免污染。即避免熟食品受到各種致病菌的污染。如避免生食品與熟食品接觸、經常性洗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還應消毒手部、保持食品加工操作場所清潔,避免昆蟲、鼠類等動物接觸食品。
b)控制溫度。即控制適當的溫度以保證殺滅食品中的微生物或防止微生物的生長繁殖。如加熱食品應使中心溫度達到70℃以上。貯存熟食品,要及時熱藏,使食品溫度保持在60℃以上,或者及時冷藏,把溫度控制在10℃以下。
c)控制時間。即盡量縮短食品存放時間,不給微生物生長繁殖的機會。熟食品應提醒消費者盡快吃掉;食品原料應盡快使用完。
d)清洗和消毒,這是防止食品污染的主要措施。對接觸食品的所有物品應清洗干凈,凡是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物品,還應在清洗的基礎上進行消毒。一些生吃的蔬菜水果也應進行清洗消毒。
e)控制加工量。食品的加工量應與加工條件相吻合。食品加工量超過加工場所和設備的承受能力時,難以做到按衛生要求加工,極易造成食品污染,引起食物中毒。
第三十二條相關報表
加工操作過程關鍵項目:每日加工熟食的品名;加工和分裝時間數量;關鍵原材料的品名、數量、批號、保質期;加工過程關鍵參數,如加熱時間、食品中心溫度等。
衛生檢查情況、場所、設施、設備清潔計劃表;工具清潔計劃表;常用消毒劑及化學消毒使用情況;檢驗結果及投訴情況、處理結果以及發現問題后采取的措施。
第六章食品銷售環節
第三十三條(要點說明)為保證食品安全,企業在商品(加工后)上架-銷售過程中,應遵循的食品安全銷售管理流程。
第三十四條(工作手冊)企業應有簡單明了的銷售手冊,明確工作人員在商品銷售過程中應注意的要點;詳細記錄每天銷售的食品的品名、數量等詳細信息;詳細記錄每天銷毀的食品品名、生產廠家、生產日期(批號)、銷毀數量、銷毀方式和負責銷毀的人員。
第三十五條人員管理
(一)從業人員的管理
遵從本規范食品加工人員管理要求,見第二十七條。
(二)對消費者的宣傳和引導
通過宣傳,對消費者普及食品安全的相關常識。加強信息的交流,給消費者知情權。
通過宣傳,引導消費者進行健康購物,避免不文明行為的發生。讓消費者了解到如何進行健康購物,在保證自身和其他消費者安全消費的條件下,促進健康、文明消費的發展。
第三十六條環境、設施和設備管理
陳列清潔程序,員工必須使用恰當的用品,正確實施清潔程序。明確每天的清潔計劃,每天填寫清潔工作記錄。
清潔設施適合,工作情況良好。刷子、刮水器使用恰當并清潔,有足夠的刷子、刮水器、紙。滅蠅燈工作情況正常,且清潔。紫外線滅菌燈工作正常,食品上方燈防爆膜或燈罩狀況正常。
清潔主要內容:地板、墻壁、天花板、貨架、地漏、管路、無水積和液滴、展示柜的玻璃、銷售及品嘗用具、架子、燈罩、價格牌不得接觸食品、周轉箱等。
檢查與食品有關的加工器具的破損、斷裂、生銹狀況,并清潔:容器、刀具、勺子、周轉箱等。
針對不同品種食品的儲存陳列要求配備相應的陳列保鮮設備:
a)銷售需冷藏的定型包裝食品可以采用敞開式冷藏柜或冰臺,自行簡易包裝和非定型包裝食品,應當采用專用封閉式冷藏柜,冷藏柜溫度應當在-2℃~5℃,冷藏柜應配有溫度指示裝置。
b)銷售需冷凍的定型包裝食品可以采用敞開式冷凍柜,自行簡易包裝和非定型包裝食品,應當采用專用封閉式冷凍柜,冷凍柜溫度應低于-18℃,冷凍柜應配有溫度指示裝置。
c)銷售自行簡易包裝和不改刀非定型包裝熟食食品,應當采用專用封閉式熱保溫柜,保溫柜溫度應當高于60℃,保溫柜應配有溫度指示裝置。
d)銷售非定型包裝熟食鹵味的,應當設有專門的操作間,另設有流動水源、預進間。操作間的墻面和地面應當使用便于清洗材料制成,操作間內應當配備空調、紫外線滅菌燈、流動水(凈水)裝置、冰箱、防蠅防塵設施、清洗消毒設施和溫度計等。
e)操作間每天應當定時進行空氣消毒,操作間內溫度應當低于25℃。改刀、分裝等加工操作應在操作間內進行,非操作間工作人員不得擅自進入操作間,非操作間內使用的工用具、容器,不得放入操作間。
f)生鮮食品的銷售區域應按照產品不同種類劃分,配備相應的專用陳列和加工設備,如貨架、容器、冰鮮臺、水族箱、切割臺、加工臺,以及相應的設備等。銷售區域內配備流動水源、清潔消毒設備、下水道。
g)食品銷售區的地面、食品接觸面、加工用具、容器等要保持清潔,定期進行消毒。由專門人員負責配制有關加工用具、容器和人員的安全消毒液。
h)對于需冷藏的食品,冷藏柜溫度必須保證24小時在4℃以下,企業(商場)不得在夜間斷電。
第三十七條商品管理
(一)食品銷售時陳列必須符合其自身保質儲存條件
冷藏定型包裝食品可以采用敞開式冷藏柜或冰鮮臺陳列;自行簡易包裝和非定型包裝食品,應當采用專用封閉式冷藏柜。
冷凍定型包裝食品可以采用敞開式冷凍柜陳列;自行簡易包裝和非定型包裝食品,應當采用專用封閉式冷凍柜。
自行簡易包裝和不改刀非定型包裝熟食食品,應陳列于專用的低溫陳列柜或封閉式熱保溫柜。
非定型包裝熟食鹵味應當設有銷售操作間改刀并陳列。
直接入口食品和不需清洗即可加工的散裝食品必須有防塵材料遮蓋,設置隔離設施以確保食品不能被消費者直接觸及,并具有禁止消費者觸摸的標志,由專人負責銷售,并為消費者提供分揀及包裝服務。
供消費者直接品嘗的散裝食品應與銷售食品明顯區分,并標明可品嘗的字樣。
超市內的食品類商品不應與洗滌劑、殺蟲劑、消毒劑類商品混放,應保持一定間距,避免交叉污染。
(二)銷售食品的包裝和標識
食品的包裝材料應達到相關國家和地方衛生標準的要求,不含影響食品質量及消費者健康的有害成分,包裝強度設計應足夠承受保質期限內的搬運、儲存而不影響食品的質量。
定型包裝食品的陳列外包裝上應該按國標GB7718-2004《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的要求清晰標注相關信息。至少包括以下內容:食品名稱、配料清單、配料的定量標示/凈含量和瀝干物(固形物)含量、制造者、經銷者的名稱和地址、日期標示和貯藏說明、產品標準號、質量(品質)等級以及其他強制標示內容。
陳列散裝食品時應在盛放食品的容器的顯著位置或隔離設施上標識出食品名稱、配料表、生產者和地址、生產日期、保質期、保存條件、食用方法。超市必須提供給消費者符合衛生要求的小包裝,并保證消費者能夠獲取符合要求的完整標簽。
銷售需清洗后加工的散裝食品應在銷售貨架的明顯位置設置標簽,并標注以下內容:食品名稱、配料表、生產者和地址、生產日期、保質期、保存條件、食用方法等。超市應保證消費者能夠方便地獲取上述標簽。
由超市重新分裝的食品應使用符合衛生要求的食品級包裝材料。其標簽應按原生產者的產品標識真實標注,必須標明以下內容:食品名稱、配料表、生產者和地址、生產日期、保質期、保存條件、食用方法等。
(三)銷售食品的保質期和銷售期限
食品的保質期應嚴格遵守相關衛生和質量標準的規定,上架銷售的食品必須嚴格控制在保質期內,做到先進先出,并為消費者預留合理的存放和使用期。
由生產者和超市預包裝或分裝的食品,嚴禁延長原有的生產日期和保質期限。已上市銷售的預包裝食品不得拆封后重新包裝或散裝銷售。
對于散裝食品,應將不同生產日期的食品區分銷售,先進先出,并明確生產日期。如將不同生產日期的食品混裝銷售,則必須在標簽上標注最早的生產日期和最短的保質期限。
定型包裝食品按照制造商標注于包裝上的生產日期和保質期管理。散裝食品標簽應明確標注包裝日期,如同時標注生產日期,則生產日期必須與生產者出廠時標注的生產日期相一致。
超市自制的生鮮產品,如可以直接烹調的配菜、熟食鹵味等保質期不得超過當日。
超過保質期限的食品應在經營場所內就地以搗碎、染色等破壞性方式處理銷毀,不得退貨或者換貨。
(四)有全面完備的銷售記錄
第三十八條(相關報表)自控檢查表。
第七章問題商品的處理
第三十九條說明
(一)問題商品
企業中,對于不符合有關食品安全規定和標準的商品,或給消費者的健康和安全造成潛在或現實危害的問題商品,一經發現應該立即啟動商品撤架流程。
企業有明確的問題商品撤架工作流程。主要是門店自檢發現的問題。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任何不恰當的、不安全的、標簽錯誤的或不符合質量標準的商品均不得上架銷售。
(二)食品安全事件
企業中,對于發生的食品安全事件,一經發生,立即啟動食品安全事件處理流程。主要包括顧客投訴,政府部門的抽查、調查以及協查過程中發現的食品安全事件。
企業有明確的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理機制的工作流程。對于相關事故的基本狀況及處理方式應形成報表,食品安全管理部門進行月/周統計分析并存檔。
第四十條處理方法
應根據食品的可溯源程度,事件影響的大小,健康損害風險的大小等因素,將問題商品或食品安全事件進行分析,然后分級別、分步驟地開展實施。
對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應建立內部應急處理小組,由采購、存儲、加工、銷售、食品安全管理、法律、市場等部門人員組成,對發生質量或安全問題的食品的應急處理及時做出決策并付諸實施。
企業處理問題商品和食品安全事件的主要方法:超市內部的聯動撤架。
企業中各職能部門應各司其職,互相配合。各相關部門有責任全力配合食品安全管理部門工作,在第一時間將食品質量和安全信息反饋到食品安全管理部門。
一旦啟動產品的撤架機制,各部門應積極配合執行。采購、配送中心和門店應在撤架指令下達后于最短的時間內(48小時內)完成問題商品下架、封存、清點、運輸在途食品的跟蹤,并將有關信息反饋總部匯總。
應及時提供給消費者、公眾、媒體和政府執法機構準確、負責和公正的信息,盡快配合控制流通渠道避免問題食品擴散,調動相關資源盡快查清問題的根源并采取必要的控制及反應手段,盡最大努力把問題食品可能或已經造成的危害降低至最低。
應設置內部及外部食品質量安全監管和通報機制,實時掌握上架食品的質量和安全狀態。對內部和外界發現的相關食品質量和安全問題進行應急反應和處理。
第四十一條(相關報表)顧客投訴統計-食品類;每月/周商品質量問題匯總與分析;政府抽檢商品情況月報表。
第八章超市食品安全管理體系
第四十二條(內容綜述)企業食品安全管理系統的各項規定應設立在我國相關法律、法規、標準的基礎上,確保實施并不斷改進。
第四十三條工作手冊
(一)總則
企業應有明確的食品安全方針和相關目標的聲明;企業根據自身規定形成文件的程序和記錄;應建立能夠確保食品安全相關程序和管理得到有效的實施和控制的文件;應明確各個相關崗位的業務范圍,以及具體參考信息、相關程序的交互關系。
(二)記錄性文件
有完善的文件管理系統。
保持記錄,各項記錄均應有執行人員和檢查人員的簽名,以提供符合要求的證據。
記錄清晰完整,易于識別和檢索。有關記錄至少應保存12個月。
各崗位負責人應督促相關人員按要求進行記錄,并每天檢查記錄的有關內容。
食品衛生管理員應經常檢查相關記錄,記錄中如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督促有關人員采取措施。
第四十四條(基本方針)企業應有明晰的食品安全方針和目標,具體指出實現商品安全需求的方法。
第四十五條企業承諾/管理責任
企業總部應該明確對于食品安全和質量保障的法人立場,承諾誠信、合法經營,為消費者提供安全、高質量的食品,要求并管理供應商生產并提供安全、有質量的食品。
配合并幫助有關社會、政府組織建立及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公司領導層中有管理代表對食品安全目標負責。企業應該把保證食品安全和質量的目標層層落實到各級員工的工作考核中。做到從公司政策、部門工作目標、門店考核指標、員工業績及晉升等各方面體制相結合,層層落實責任,堅決貫徹食品衛生安全的方針政策。
第四十六條管理架構
年銷售額在10億元(以上一年度為標準)以上的企業總部應設置獨立的食品安全管理部門,配備專職管理人員,形成一個完整而有效的食品安全監控體系,負責本公司內部的自身管理和對食品供應商的質量監控。食品安全管理部門中的專職管理人員,應通過商務部和中國連鎖經營協會的培訓和考核,持證上崗。
年銷售額在10億元(以上一年度為標準)以下的企業總部應設置食品安全管理機構,配備管理人員,建立有關管理制度,形成一個較為完整的食品安全監控體系,負責本公司內部的自身管理和對食品供應商的質量監控。總部的食品安全工作人員應有明確的工作職責,并根據工作職責開展具體工作。
收銀線內的經營面積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超市(賣場)門店應配備至少一名專職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面積在5000平方米以下的超市(賣場)門店建議配備專職或兼職的管理人員,負責本門店的自身管理和對內對外的溝通。門店中的專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應通過商務部和中國連鎖經營協會的培訓和考核,持證上崗。門店的食品安全工作人員應有明確的工作職責,并根據工作職責開展具體工作。
第四十七條內、外部審核
超市(賣場)管理公司總部食品安全管理機構應對向本公司提供食品企業的資質進行審查,并對其生產能力、衛生狀況和產品質量進行不定期的實地考察。
超市(賣場)管理公司總部和門店食品安全管理機構應對食品供應商、門店和人員考察,考察情況分別直接向公司總部和門店領導匯報,對考察和檢查發現的問題應立即要求有關責任部門和人員改正或進行處理,對情節嚴重的食品供應商停止其供貨,并向當地食品藥品監督部門報告。
為保證考核的專業性和公正性,有條件的超市(賣場)管理公司總部可以委托專業第三方檢測機構對供應商、門店的質量和食品安全狀況進行定期審核,對高危食品按照國家和地方的相關標準進行質量和安全性檢測。
公司領導層對食品安全管理體系有效性進行定期審核回顧。
第四十八條管理層和員工的培訓
(一)食品安全管理機構與人員要求
企業應明確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責任人,對本企業的食品安全負全責。
年銷售額在10億元(以上一年度為標準)以上的企業總部應配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培訓師一名,負責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的培訓工作。
食品安全管理員應具備高中以上學歷,有從事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經驗,參加過專業技術培訓并經考核合格,身體健康并具有從業人員健康合格證明。
(二)食品安全管理員承擔企業食品經營活動管理的職能,主要職責包括:
a)組織從業人員進行食品安全法律和食品安全知識培訓。
b)制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及崗位責任制度,并對執行情況進行督促檢查。
c)檢查食品經營過程的食品安全狀況并記錄,對檢查中發現的不符合食品安
全要求的行為及時制止并提出處理意見。
d)對食品安全檢驗工作進行管理。
e)組織從業人員進行健康檢查,督促患有有礙食品安全疾病和病癥的人員調
離相關崗位。
f)建立食品安全管理檔案和食品安全追溯體系。
g)接受和配合食品安全監督機構對本企業的食品安全進行監督檢查,并如實
提供有關情況。
h)與保證食品安全有關的其他管理工作。
(三)企業應制訂從業人員食品安全教育和培訓計劃,組織各部門負責人和從
業人員參加各種上崗前及在職培訓。食品安全教育和培訓應針對每個食品加工操作崗位分別進行,內容應包括法律、法規、規范、標準和食品安全知識、各崗位加工操作規程等。
(四)企業應制訂內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實行崗位責任制,制訂食品安全檢
查計劃,規定檢查時間、檢查項目及考核標準。每次檢查應有記錄并存檔。
超市(賣場)管理公司應針對部門、工種設定對應的教育訓練要求及內容,
定期對員工進行食品安全技術培訓。
門店食品安全管理機構應對店內員工進行有關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公司相關
規章以及食品安全保障技能培訓。
第九章附則
第四十九條本規范為推薦性規范,文中“應”的內容表示強烈推薦,“不得”的內容表示對食品安全可能產生較大危害的操作,建議性的內容表示最佳實踐方法。
第五十條本規范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負責解釋。
第五十一條本規范自日起實施。
附件1:
從業人員洗手消毒方法
一、洗手程序
(一)用流動水(最好是溫水)把雙手沖濕。
(二)雙手涂上適量洗滌劑。
(三)雙手互相搓擦20秒以上。
(四)清潔指甲縫和手指之間,包括手腕。
(四)用流動水徹底沖洗雙手,工作服為短袖的應沖洗到肘部。
(五)用清潔紙擦干或干手機烘干雙手。
(六)關閉水籠頭(手動式水籠頭應用肘部或以紙巾包裹水龍頭關閉)。
二、標準洗手方法
掌心對掌心搓擦手指交錯掌心對手背搓擦手指交錯掌心對掌心搓擦
兩手互握互搓指背拇指在掌中轉動搓擦指尖在掌心中搓擦
三、標準的手消毒方法
清洗后的雙手在消毒劑水溶液中浸泡或20-30秒,或涂擦消毒劑后充分揉搓20-30秒。
附件2:
常用消毒劑及化學消毒注意事項
一、常用消毒劑
(一)漂白粉:主要成分為次氯酸鈉,還含有氫氧化鈣、氧化鈣、氯化鈣等。配制水溶液時應先加少量水,調成糊狀,再邊加水邊攪拌成乳液,靜置沉淀,取澄清液使用。漂白粉可用于環境、操作臺、設備、餐飲具、工具及手部浸泡消毒。
(二)次氯酸鈣(漂粉精):使用時充分溶解在水中,普通片劑應碾碎后加入水中充分攪拌溶解,泡騰片可直接加入溶解。使用范圍同漂白粉。
(三)次氯酸鈉:使用時在水中充分混勻。使用范圍同漂白粉。
(四)二氯異氰尿酸鈉(優氯凈):使用時充分溶解在水中,普通片劑應碾碎后加入水中充分攪拌溶解,泡騰片可直接加入溶解。使用范圍同漂白粉。
(五)二氧化氯:因配制的水溶液不穩定,應在使用前加活化劑現配現用。使用范圍同漂白粉。因氧化作用極強,應避免接觸油脂,以防止加速其氧化。
(六)碘伏:0.3—0.5%碘伏可用于手部浸泡消毒。
(七)新潔而滅:0.1%新潔而滅可用于手部浸泡消毒。
(八)乙醇:75%乙醇可用于手部或操作臺、設備、工具涂擦消毒。
二、消毒液配制方法舉例
以每片含有效氯0.25g的漂粉精片配制1L的有效氯濃度為250mg/L的消毒液為例:
(一)在專用消毒容器中事先標好1L的刻度線。
(二)容器中加水至滿刻度。
(三)將1片漂粉精片碾碎后加入水中。
(四)攪拌至藥片充分溶解。
三、化學消毒注意事項
(一)使用的消毒劑應在保質期限內,并按規定的溫度等條件貯存。
(二)嚴格按規定濃度進行配制,固體消毒劑應充分溶解。
(三)配好的消毒液定時更換,一般每4小時更換一次。
(四)使用時定時測量消毒液濃度,濃度低于要求立即更換。
(五)保證消毒時間,一般餐具、工具消毒應作用5分鐘以上。
(六)應使消毒物品完全浸沒于消毒液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