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中文期刊網精心挑選了法律效力和法律效益范文供你參考和學習,希望我們的參考范文能激發你的文章創作靈感,歡迎閱讀。
法律效力和法律效益范文1
筆者在教學中不斷地探索、歸納、總結出學生常用的記憶術并歸納為下列四類:
第一類,以獲得理解抽象概念、定理公式、理論觀點為目的的記憶術??刹捎米匀徽Z言媒介記憶法(歌訣記憶法、順口溜記憶法、諧音記憶法)、列表記憶法、表解記憶法、網絡系統記憶法、卡片記憶法等。
一、自然語言媒介記憶法
1. 順口溜記憶法
初中化學有不少知識容量大、記憶難,很適合編順口溜的方法來記憶,如記憶化合價是同學們比較傷腦筋的問題,可編這樣的順口溜:
一價氯氫鉀鈉銀;二價氧鋇鎂鈣鋅;三鋁四硅五氮磷;二四六硫二四碳;鐵有二三銅一二;負一硝酸、氫氧根;負二碳酸、硫酸根;負三記住磷酸根,正一價的是銨根。(注內的為負價)
2. 諧音記憶法
如記憶地殼中含量排在前三位的元素,為了讓學生記住氧、硅、鋁時可編諧音為“養、閨、女”。又如用高錳酸鉀制取氧氣,并用排水法收集,其實驗步驟可以概括為“查”氣密性、“裝”藥品、固“定”試管于鐵架臺上、“點”燃酒精燈、“收”集氣體、“離”(將導管撤離水槽)、“熄”滅酒精燈七個帶引號的字,并可用諧音記憶為“茶”“莊”“定”“點”“收”“利”“息”。
3. 口訣記憶法
將記憶內容編寫成口訣或歌謠,是一種變枯燥為趣味的記憶。
二、列表記憶法
不同事物之間總有區別,有比較才有鑒別,抓住事物的本質區別,記憶起來就比較容易、牢固 。學習化學知識也是如此,比如學習生鐵與鋼時,要去比較,抓本質區別,列表記憶法就是很好的比較記憶法。
生鐵與鋼比較
三、網絡系統記憶法
化學章節知識點多且零散,如能把所學的知識點連成線、組成面、編成網的話,那么各部分知識之間的聯系也就清晰可見,記憶效果就更牢固了。
四、卡片記憶法
將化學式、元素符號、化學方程式等記在卡片上,隨時隨地記憶,這樣效果就好了。
第二類以獲得強烈的情緒體驗為目的的記憶術,可以采用情景聯想記憶法、對比記憶法等。
1. 情景聯想記憶法
記憶鹽的溶解性規律時,全溶于水的鹽是鉀、鈉、銨鹽、硝酸鹽。為了記住,可設情景聯想記憶法為:鉀、鈉、銨鹽水中溶,硝酸鹽入水無影蹤。這樣一聯想便熟記在心了。
2. 對比記憶法
在記憶相類似的事物時,可將兩種事物進行對比,找出異同,這樣記憶力就牢固,不易忘掉。如記憶溶液酸堿度時,pH
第三類,以獲得具體事物的形象為目的的記憶術,可以采用直觀形象記憶法、圖解記憶法和尋找特征記憶法等。
1. 直觀形象記憶法
直觀形象記憶法就是對抽象的內容,可用圖、表等形象地描繪出來的記憶方法。
對于瀘教版九年級化學教材有很多抽象的內容,是通過圖、表等形象描繪的,如教材第65頁:說明原子很小,將氫原子與直徑為1厘米的小球比較,直觀形象地相當于拿蘋果同地球比較一樣。這樣,學生對原子的體積就會有一個深刻的記憶。
2. 圖解記憶法
初中化學必須要求學生掌握物質的分類知識。為了幫助學生記憶,可設樹形圖如下:
物質純凈物單質化合物氧化物酸堿鹽混合物
3. 特征記憶法
對于內容相似的知識,通過細致觀察和全面比較后,找出所要記憶的內容別容易記住的特征。
法律效力和法律效益范文2
產業集聚區是河南科學發展的重要載體,尤其是在促進“四化”同步發展、實現河南富民強省目標的過程中具有不可替代的戰略作用。2D09年河南省委、省政府提出建設河南省產業集聚區,確定了180個集聚區進行規范發展,6年來,河南的產業集聚區在推進河南經濟結構優化升級、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和提高區域產業競爭力方面作出了巨大的貢獻??梢哉f,產業集聚區已經成為河南區域經濟的重要增長極??傮w上看,河南的產業集聚區發展態勢良好,但一些產業集聚區產業集群發展水平不高、產業配套能力薄弱、產業層次低、創新能力不強等問題仍表現較為突出,河南產業集聚區進一步發展必須走綠色發展道路。
一、綠色發展是產業集聚區的本質要求
(一)產業集聚區的集中布局可以提高資源、設施的利用率
首先,通過產業集聚區可以集約利用資源,大大提高資源的利用率。通過相關產業的集中布局,可以大量節約土地占用。同時,相關產業或關聯產業的集中布局,也可以提高資源的利用率,節約物流、倉儲等成本,大大提升單位資源的產出與投入比例,降低每萬元生產總值的能源資源消耗量,從資源投入的角度降低成本,提高效益。
其次,通過產業集聚區可以提高公共設施的利用率。產業集聚區是企業空間集中的載體,其主要特征是企業集中分布。通過眾多具有一定聯系的企業集聚在某一區域內的組織形式,使企業在空間上集中發展,可以提高對公共基礎設施的利用率,從而有利于企業獲得外部規模經濟效應。
(二)產業集聚區對人口的集聚作用可以節約土地,加快建設主體功能區
主體功能區是我國國土空間開發保護的基礎制度,是保護我國生態環境的重要舉措。但落實主體功能區規劃需要對土地進行統一安排。人多地少是河南發展的瓶頸,同時由于農村的人口分散居住,使得土地科學規劃難度較大。產業集聚區以產業為基礎、以就業為根本,是人口得以空間集中的載體。通過產業集聚區帶動產業關聯發展、壯大產業規模,從而帶來非農就業崗位增加,進一步帶動就業人口的空間集聚。因此,產業集聚區的發展可以促進大量農村人口的空間集聚并轉變其生產方式和生活方式,從而實現產城融合。這不僅可以節約大量的農村土地,還能提高農村土地的科學規劃和集約利用。
(三)產業集聚區有利于企業的創新升級
產業集聚區除了可以通過企業集中布局提高公共基礎設施的利用率以外,更重要的是,通過科學規劃,使同類產業或相關產業關聯發展,形成集聚優勢。集聚優勢的好處,一是使企業在經營上可以獲得規模經濟效用;二是可以提高同產業或相關產業中企業的專業化程度,在提高生產效率的同時,可以通過分工獲得創新的可能;三是通過集聚優勢,加強企業間在技術信息等方面的交流,有利于通過創新等方式進一步拉長產業鏈條,增加產品的附加值。
(四)產業集聚區有利于加快第三產業的發展和經濟結構調整優化的步伐
產業集聚區發展帶來的企業集中和人口集中,必然要求與之相適應的生產與生活服務,因此,產業集聚區的發展為第三產業的發展提供了強大的基礎。同時,第三產業的發展,又為企業的進一步發展提供了支撐。工業發展、人口數量增加與空間集中是第三產業發展的客觀經濟條件。工業發展、人口集中與第三產業發展之間必須實現良性互動才能加快工業化、城鎮化的發展。而這三者之間良性互動的前提是通過三者在產業集聚區這一空間范圍內相對集中才能實現,因此產業集聚區也是第三產業發展的重要空間載體。根據工業化水平的衡量標準,從工業化中期到后工業化時期的重要標志之一是第三產業對經濟發展的貢獻率,因此壯大第三產業是經濟結構調整的重要組成部分。
二、以綠色發展理念推進河南產業集聚區優化升級的對策思考
(一)堅持經濟建設與生態建設兼顧的發展理念
堅持做到集聚區建設與生態建設兩手抓。一方面,大力推進集聚區的經濟發展,促進集聚區提質增效;另一方面,從完善環保基礎設施建設入手,保護好集聚區的生態環境,促進集聚區生態優化發展。在促進產業集聚區提質增效的過程中,必須以加強生態保護為前提,盡力提高能源、土地、材料等的利用率,將生態保護理念貫穿于生產的全過程。同時,力求形成生態建設與經濟建設的良性互動。
(二)大力發展循環經濟、低碳經濟
循環經濟是一種以高效、循環利用資源的經濟增長模式,發展循環經濟是產業集聚區升級發展的必由之路。河南在集聚區建設中,應當著重培育新型業態和模式,促進產業集聚區綠色升級??梢赃m當選擇一批產業集聚區作為試點,實現園區物質閉路循環、廢棄物近零排放,示范帶動全省集聚區和專業園區循環化發展。要確保環保設施建設與產業發展同步。這需要通過頂層設計,以資源的循環利用為指導思想來規劃集聚區建設,同時在產業政策、財稅政策、土地政策等方面給予大力支持,從而形成循環經濟產業鏈。通過政策引導和經濟、制度杠桿,鼓勵和引導企業采用新原料、運用新工藝,推行清潔和生態化生產,推廣循環經濟,力求逐步形成低投入、低排放、低碳發展模式,推進形成資源節約高效利用的產業升級新格局。
(三)優化全省產業集聚區空間布局,提高土地利用率
通過“五規合一”,推進產業集聚區總體規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生態環境規劃、區域公共服務基礎設施規劃精準銜接,更好地體現產城互動、綠色發展,進一步完善提升功能,增強承載集聚能力。以河南省總體空間規劃為基礎,按照全省總體空間發展戰略要求,依據當前全省產業集聚區發展實際,在主體功能區規劃基礎上,綜合考慮省、市土地利用規劃、生態功能區規劃、城鄉規劃、公共基礎設施規劃以及資源環境承載能力等影響因素,對全省產業集聚區進行科學規劃,優化布局。以促進全省產業集聚區提質增效為目標,科學選擇主導產業;以搶占區域經濟競爭制高點和引領帶動產業發展導向為標準,加強產業發展及管理模式創新,進一步促進產業集聚區向更高水平發展。
(四)以全面節約和高效利用資源為前提發展產業集群
全面節約和高效利用資源是綠色發展的重要要求,也是產業集聚區發展的重要指導思想。產業集群的發展是當前產業發展的新動態、新動向。因此,當前的產業競爭,更多表現為產業體系和配套能力的競爭。只有通過培育產業鏈條健全、專業協作機制完善、競爭力強勁的產業集群,形成現代產業體系,才能更好地應對日益激烈的經濟競爭。要根據現有產業集聚區的實際,注重和周邊地區的協同和產業銜接,在一定物流半徑空間內,形成配套的產業體系,以產業集群的發展獲得更好的資源環境效益。
法律效力和法律效益范文3
方法:將我院自2013年1月至2014年6月期間收治的68例原發性高血壓分為實驗組(n=34)和對照組(n=34),分別予以依那普利聯合苯磺酸左旋氨氯地平治療和呋噻咪單用治療,觀察和對比兩組患者用藥前后血壓指標及舒適評分變化情況,以及不良反應發生幾率。
結果:實驗組患者用藥前后血壓指標及舒適評分變化情況明顯優于對照組患者(P
結論:依那普利聯合苯磺酸左旋氨氯地平治療原發性高血壓的療效確切,副作用小,值得推廣。
關鍵詞:原發性高血壓 依那普利 苯磺酸左旋氨氯地平 呋噻咪
Doi:10.3969/j.issn.1671-8801.2014.11.202
【中圖分類號】R4 【文獻標識碼】B 【文章編號】1671-8801(2014)11-0125-02
目前,高血壓的治療尚無根治方法,藥物治療是維持高血壓患者血壓平穩性的最佳方式 [1]。我院采用依那普利與苯磺酸左旋氨氯地平聯合治療及呋噻咪單用治療的方式對2013年1月至2014年6月期間收治的68例原發性高血壓患者進行藥物治療,現報道如下。
1 資料與方法
1.1 一般資料。選擇我院自2013年1月至2014年6月期間確診的原發性高血壓患者68例,采用單雙號法將其平均分為實驗組和對照組。實驗組患者34例,其中男性患者22例、女性患者12例,最低年齡34歲,最高年齡75歲,中位年齡(45.3±4.6)歲。對照組患者34例,其中男性患者18例、女性患者16例,最低年齡32歲,最高年齡72歲,中位年齡(43.3±5.2)歲。經統計學檢驗,兩組患者的基本資料及病情程度差異不具有統計學意義(P>0.05),具有可比性。
1.2 方法。
1.2.1 實驗組。采用依那普利(揚子江藥業集團有限公司,國藥準字H32026567)與苯磺酸左旋氨氯地平(施慧達藥業集團吉林有限公司,國藥準字H19991083)聯合用藥的方式對實驗組的34例患者予以治療,藥物的用法用量為:①依那普利口服。5mg/次/d,2-3次/d。②苯磺酸左旋氨氯地平:口服,2.5mg/次/d。持續用藥28d為一個療程。
1.2.2 對照組。采用呋噻咪單(上海黃河制藥有限公司,國藥準字H31022134)純用藥的方式對對照組的34例患者予以治療,藥物的用法用量為:口服,50mg/次,2-3次/d。持續用藥28d為一個療程。
1.3 觀察指標。觀察和統計患者用藥前后血壓指標的變化情況,采用模糊數字評分法對患者用藥前后的舒適程度予以評定和對比。同時,對患者用藥后相關不良反應的發生幾率進行對比。
1.4 統計學處理。所有試驗數據均使用SPSS19.0軟件包處理,并確保準確無誤。對照組與實驗組之間的差異以P
2 結果
2.1 兩組患者用藥前后血壓指標及舒適評分變化情況對比。據統計,本組的68例原發性高血壓患者在接受藥物治療后,血壓較用藥前均得到了改善和控制,實驗組患者用藥前后血壓及舒適評分的改善程度明顯由于對照組患者用藥前后血壓及舒適評分的改善程度(P
表1 兩組患者用藥前后血壓指標及舒適評分變化情況對比
2.2 兩組患者用藥后不良反應發生幾率對比。據統計,34例接受依那普利與苯磺酸左旋氨氯地平聯合治療的實驗組患者與34例接受呋噻咪單純治療的對照組患者在用藥后不良反應發生幾率上存在顯著差異(P
表2 兩組患者用藥后不良反應發生幾率對比
3 討論
原發性高血壓是受多種后天因素影響且在一定遺傳背景下產生的結果 [2]。合理的治療方案治療治療原發性高血壓的關鍵。呋噻咪作用于髓襻升支的髓質部及皮質部,抑制其對鈉、氯的再吸收 [3]。依那普利是血管緊張素轉換酶抑制劑,不含巰基,臨床應用副作用小。苯磺酸左旋氨氯地平是一種鈣離子拮抗劑類的降壓藥,能夠增加冠狀動脈的血流量,改善心肌供血 [4]。結合本次研究結果,與34例單純采用呋噻咪治療的對照組患者相比,34例采用依那普利與苯磺酸左旋氨氯地平聯合治療的實驗組患者用藥治療前后SBP值、DBP值及舒適評分的變化情況明顯更為理想,用藥后低血壓、口渴、惡心嘔吐及過敏反應等方面的不良反應發生幾率明顯偏低,組間差異有統計學意義(P
參考文獻
[1] 黃正有,葉子思,劉漢坤.貝那普利聯合苯磺酸左旋氨氯地平治療原發性高血壓療效觀察[J].中國當代醫藥,2011,35(36):327-328
[2] 劉紅美.苯磺酸左旋氨氯地平聯合貝那普利治療原發性高血壓療效觀察[J].臨床醫學,2013,10(24):174-175
法律效力和法律效益范文4
內容提要: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對合同效力問題采取了“知難而退”的回避態度,因此當出賣人違反瑕疵擔保義務之際如何判定合同的效力便成為一個重大而棘手的問題。分析表明,如果在確定所有權歸屬時側重于保護善意買受人,而在合同法中卻認定善意買受人所訂立的買賣合同無效或效力待定,這勢必使法律的保護重心動搖不定,由此導致法律適用的困難。鑒于世界各國時保護善意第三人的立場基本一致,建議公約明確規定在出賣人違反權利瑕疵擔保義務而買受人為善意時,買賣合同為有效合同。
一、問題的提出
買賣合同,目的在于發生財產所有權之轉移,為了使買受人的利益得以實現,賣方除了應當承擔交付標的物并移轉所有權之義務外,還需承擔權利瑕疵擔保義務。所謂權利瑕疵擔保(security for defectsof right),就是出賣人應保證其擁有對貨物予以買賣的權利(Seller’s right to sell the goods),并且保證任何第三人都不會就該貨物向買受人主張權利之請求。關于國際貨物買賣中的權利瑕疵擔保義務,《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41條明文規定:“賣方所交付的貨物,必須是第三方不能提出任何權利或要求的貨物,除非買方同意在這種要求的條件下收取貨物?!比欢仨氉⒁獾氖牵M管《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明確規定了出賣人的權利瑕疵擔保義務,但是由于公約第4條將合同的效力問題排除在公約的適用范圍之外,這樣,一旦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出賣人違反了瑕疵擔保義務,該買賣合同的效力問題便成為國際貨物買賣中的灰色領域。如何解決買賣合同的效力問題是一個對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影響巨大的問題,而公約的回避態度則使這個問題變得更加棘手。一旦發生出賣人違反權利瑕疵擔保義務之情形,一般來說該買賣合同之效力問題只能按照合同所適用的國內法來處理,而世界各國對這個問題的解決方案千差萬別。[1]比較有代表性的立法例有以下幾種:
(一)無效說。《法國民法典》第1599條規定:“出賣他人之物的,無效:如買受人不知標的物屬于他人的,出賣人負損害賠償之責。”
(二)有效說。英國法院把合同條款區分為“條件”(condition)和“擔?!?warranty)兩種類型。條件是指合同中重要和根本性條款,如果一方當事人違反條件,即使對方并未因此遭受損失或損失極其輕微,對方也有權解除合同。擔保是指合同中次要和附屬性條款,一方當事人違反擔保,對方只能要求損害賠償,而不能解除合同。《英國貨物買賣法》一方面規定了賣方的權利瑕疵擔保義務,另一方面又明確規定,賣方對貨物權利的默示擔保義務屬于合同的條件條款,這意味著違反權利擔保的合同應當屬于有效合同。[2]
(三)效力待定說。我國《合同法》第51條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钡珜嗬瞬蛔氛J并且處分人事后也未取得處分權的,如果認定合同之效力,法律中存在漏洞,如何進行漏洞補充,有學者力主采用效力待定說,即“依《合同法》第51條,出賣他人之物,權利人追認或者處分人事后取得所有權的,合同有效;反之,權利人不追認并且處分人事后也未取得處分權的,合同無效”。[3]本文將對這三種典型的立法例進行分析檢討,重點討論《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中出賣人違反權利瑕疵擔保義務時買賣合同的效力問題,以期對制定有關的統一實體規范有所裨益。
二、對無效說與效力待定說的制度分析
(一)買賣標的物之范圍
堅持無效說的《法國民法典》顯然認為,只要買賣的標的物是他人之物,那么該買賣合同就當然無效;而堅持效力待定說的我國《合同法》第132條也規定,出賣的標的物,應當屬于出賣人所有或者出賣人有權處分。可見,無論是無效說還是效力待定說均認為他人之物原則上不屬于買賣標的物之范圍。作為檢討的第一步,我們首先要分析的問題就是:他人之物可否成為買賣合同之標的物?
買賣合同顯然屬于債權之一種,而物權和債權的標的物范圍存在重大差異。物權是對物進行直接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之支配權;而債權為請求權,不具有排他性之特點,債權之標的物可以由當事人的意思自由決定之。簡言之,物權之標的物必須具有現在性、獨立性和特定性,而債權之標的只需要具有合法、可能和能夠確定之特點。例如,尚未生產出來的電視機可以成為買賣合同(債權)之標的,但不可以成為質押(物權)之標的物,原因就在于物權和債權的標的物大相徑庭。
債權和物權同為民法中的財產權,為何兩者之標的物差異如此之大?這要進一步從合同制度的起源上加以考察。在信用制度極不發達的早期商品交易中,物物交易和即時交易必然為其基本形式。買賣雙方的交易必須即時清結,且雙方均享有同時履行抗辯權,因此買賣合同之標的物必須具有現在性、獨立性和特定性。此時買賣合同之標的物與物權之標的物并無不同。從嚴格意義上講,雖然羅馬法早期的mancipatio(要物買賣)和in jure cessio(擬訴棄權)具有合同最初形式的意義,但并不存在現代意義上的合同觀念。嚴格意義上的合同觀念只有在具有約束力的意思表示無須靠即時履行來保障,并且在時空上相分離時,才可能真正形成。脫離了“法律上可期待的信用”這一命題,就不可能充分理解合同的本質。正是由于合同的訂立與履行之間的時空差異,賣方才得以擺脫標的物必須具有現在性、獨立性和特定性的限制,從而使合法、可能、能夠確定之物均可以成為買賣之標的物。由此可見,正是由于買賣契約是建立在“法律上可期待的信用”基礎之上的債權,因此未來之物(如:尚未生產之鋼材)、尚未獨立之物(如:未收割之糧食作物)、不特定之物(如:尚未劃撥之散裝貨)均可成為買賣契約之標的。以他人之物為買賣合同之標的物,并非沒有合法取得標的物所有權之可能。最為典型的就是轉賣這種情形,買受人在尚未取得標的物的占有和所有權之前,再次訂立合同將同一筆貨物轉賣給第三人,這種交易在現實生活中實屬正常。乍一看來,以他人之物為買賣合同之標的物似乎不具有合法性,但細思而明辨之,其并不違背合同“法律上可期待信用”之基本特性。
(二)真正權利人之保護
根據無效說,法律禁止以他人之物為買賣合同之標的物,將他人之物排除在買賣合同的標的物范圍之外,即只要出賣的是他人之物,該買賣合同就為無效。而根據效力待定說,買賣合同之效力取決于出賣人事后是否可以取得權利人之追認或取得對標的物之處分權。如果權利人追認或者取得了處分權,那么買賣合同就有效;反之,如果權利人不追認并且出賣人事后也未取得處分權的,買賣合同就無效。由此觀之,無論是無效說還是效力待定說,其立法目的主要是為了保護真正權利人之利益,從而維護財產的靜態安全?,F在我們要追問的是:立法者的這種制度設計究竟在多大的范圍內具有保護真正權利人之功能?出賣人違反其權利瑕疵擔保義務,首當其沖受到侵害的就是真正權利人。不過,必須注意的是,真正權利人的利益是否可以得到維護,關鍵問題并非取決于該買賣合同之效力,而是取決于買受人是否可以根據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盡管出賣人違反其權利瑕疵擔保義務,對他人之物進行無權處分,但是,如果買受人可以根據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真正權利人勢必會喪失所有權,即使我們認定該買賣合同無效,也無法使真正權利人的所有權得以恢復;相反,如果買受人不能根據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那么真正權利人就仍為買賣標的物的所有權人,其自然可以基于所有權而獲得保護,即使我們認定該買賣合同有效也并不會當然導致真正權利人喪失其所有權。據此我們可以知道,實際上真正權利人是否可以得到保護和買賣合同的效力并無關系。如果試圖通過規制買賣合同的效力來達到保護真正權利人之目的,這無異于隔靴搔癢。
(三)買賣合同之履行
如果出賣人違反權利瑕疵擔保義務,以他人之物為買賣合同之標的,不僅有侵權之嫌,而且有違人們的法律情感,似乎也為社會道德所不容。不可否認,在現實生活中,的確存在因出賣人違反權利瑕疵擔保義務而侵害所有權人利益之情形,也存在出賣人因違反權利瑕疵擔保義務而無法履行買賣合同之情形。如果立法上把這類買賣合同按無效合同或效力待定合同對待,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達到制裁無權處分行為之目的。不過,“有光的地方就有陰影”,將他人之物排除在買賣合同的范圍之外,固然有一定的積極意義,但其消極后果也不能忽視,它不僅會大大減損市場的交易效率,而且也損害市場的資源優化配置作用。
1.以標的物的處分權作為買賣合同效力之依據,與現實脫節甚巨。從理論上講,如果出賣人違反權利瑕疵擔保義務,這與違約責任有關,但與合同效力無關。如果賣方因為權利瑕疵而無法履行合同或是不適當履行合同,出賣人自然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但這不能否認買賣合同的效力。如果法律要求賣方必須在訂立合同之際享有處分權,或者在訂立合同以后取得處分權,否則即按無效買賣合同處理,這樣恐怕會導致立法與現實經濟生活的脫節。在國際貨物買賣中,為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和交易的迅速、便捷,買受人在貨物交付之前將買賣標的物轉賣,此類連環買賣在流通領域中大量存在,完全屬于正常現象。如果僅僅因為出賣人尚未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就認定其訂立的買賣合同無效或效力待定,這無異于要求買方只有在交付完成以后才可以訂立下一份買賣合同,這顯然無法適應市場經濟的需要,更與國際貨物買賣的需要相距甚遠。
2.以他人之物為買賣合同之標的物與合同之履行并無必然聯系。立法者之所以否定以他人之物為買賣合同之標的物,一個重要的理由就是這種合同會導致合同的履行不能,但以他人之物為買賣合同之標的物并不必然影響合同之履行。事實上,盡管出賣人在訂立買賣合同時并不享有對標的物的處分權,但不可否認,出賣人的確可能在合同訂立以后履行期限到來之前通過合法渠道取得處分權。賣方完全有可能在訂立合同時對標的物沒有處分權而在履行合同時擁有了合法的處分權,也有可能在訂立合同時對標的物有處分權而在履行合同時喪失處分權(如:財產被法院凍結或扣押),更有甚者,有些出賣人始終擁有處分權卻拒絕履行合同的事例在現實生活中也并不鮮見。可見當事人的信用如何與處分權并無必然的聯系。出賣人沒有處分權,并不意味著出賣人就必然不能履行合同;出賣人擁有處分權,也并不意味著出賣人就必然能夠履行合同。將他人之物排除在買賣合同的范圍之外,并不能加強合同之信用,相反卻會降低市場交易之效率,大大降低了市場的資源優化配置作用。對于買方而言,他關心的只是賣方履行合同的信用以及賣方不履行合同的違約責任承擔問題。至于賣方承擔違約責任是因為有處分權而拒絕履行還是愿意履行而沒有處分權,對于買方而言這種區分并無多大法律上的實益。一旦出賣人因為權利瑕疵而導致對合同無法履行或不適當履行,自應依照合同承擔違約責任,買受人也并未遭受不測之風險。
三、對有效說的實證分析
如果出賣人違反其權利瑕疵擔保義務,在沒有處分權而對他人之物進行無權處分的情況下,在考慮買賣合同的效力時,必須要考慮真正權利人、出賣人和買受人三方之間的法律關系,尤其要注意保護善意買受人之利益。基于對貨物買賣的不同情況進行實證分析,筆者認為采用有效說是較為合理的解決方案。
(一)出賣人和買受人均為善意
假設有這樣一宗國際貨物買賣,甲是廣州某進出口公司,從美國紐約乙公司處購買1000噸鋼材,在乙方將貨物運抵廣州交付之前,甲又將該宗貨物轉賣給新加坡丙鋼材公司。在本例中,甲方與丙方在訂立買賣合同之際,根本沒有取得買賣標的物之占有,也沒有取得該宗貨物的所有權,該貨物的所有權仍屬于乙所有,但甲并未向丙隱瞞其尚未取得標的物之占有和所有權的真實情況,丙也明知甲在訂立買賣合同時尚未取得所有權。買賣雙方均為誠實信用商人,均無欺詐之惡意。如果甲在訂立轉賣合同以后順利地取得了貨物的所有權并將其依約交付給丙,合同便得以順利履行;如果甲最終因未能取得貨物的所有權(例如貨物在海洋運輸中沉沒)而無法履行合同,自然應當按照合同之約定承擔違約之責任。由此可見,訂立以他人之物為買賣標的的買賣合同,風險與利潤同在。一旦賣方無法取得處分權,就必須承擔違約責任。這種交易形態根本不違反誠實信用的基本精神和商業道德,也絲毫沒有損害真正權利人之利益,買賣雙方均認可其約束力,該買賣合同自然應認定為有效。如果僅僅因為賣方在訂立買賣合同時尚未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就認定該買賣合同無效或者效力待定,這不僅與人們的合同觀念不符,對出賣人和買受人均無利益可言,在實務操作中恐怕也難謂合理。
(二)出賣人為惡意而買受人為善意
假設有這樣一宗國際貨物買賣,甲是上海某鋼材進出口公司,有一宗鋼材交與廣州另一家公司乙保管,但不料乙竟向新加坡公司丙謊稱該宗貨物為自己所有,并與丙訂立買賣合同,約定30天后交貨,其中有違約金之約定。在本例證中,出賣人乙在訂立買賣合同之際,對標的物有占有權而無處分權,但其隱瞞無處分權之真實情況,謊稱自己為所有權人,使買受人丙誤認為其為真正權利人而訂立買賣合同。這種情況就屬于出賣人有欺詐之惡意而買受人為善意之情形。
1.買賣合同之效力與真正權利人之利益狀態。在確認該買賣合同的效力時,真正權利人的利益是一個重要的衡量因素。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出賣人已經將貨物交付給善意買受人,善意買受人根據善意取得制度自然應取得標的物所有權,已成定論;如果尚未交付,標的物所有人不僅不喪失其所有權,而且可以依據自己之本權(所有權)向出賣人主張返還占有,固屬無疑。從客觀效果上觀察,善意取得制度所要解決的是真正所有權人和善意買受人之間的所有權歸屬問題,而買賣合同所要解決的則是出賣人和買受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問題,這就表明善意取得制度和買賣合同分別解決的是不同領域的法律問題,而買賣合同的效力問題和真正權利人的利益實際上并無直接關系。如果標的物已經交付并由善意買受人取得所有權,標的物的真正權利人已經喪失其所有權,其可以獲得的補救方法僅限于向出賣人索賠,標的物的真正權利人并不能夠借助買賣合同的效力而使其所有權失而復得。如果標的物尚未交付,標的物的真正權利人基于所有權,當然可以對抗善意買受人的債權而向出賣人主張返還占有。至于買賣合同是有效、無效還是效力待定,與真正權利人沒有任何利害關系。因此,從真正權利人之利益狀態人手進行考察,我們可以得出結論,對于真正權利人而言,其利益之保護取決于買受人是否可以根據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所有權,而不是買賣合同之效力。簡言之,真正權利人利益之維護與買賣合同之效力無關。
2.買賣合同之效力與善意買受人之利益狀態。真正權利人的利益是否可以得到充分維護,與善意取得制度密不可分,而與買賣合同之效力幾乎毫無關系。但是,對于善意買受人和出賣人而言,如何認定該買賣合同之效力卻與之息息相關。試想,如果出賣人已經將貨物交付給善意買受人,但買方卻發現部分貨物的質量沒有達到買賣合同之要求,那么買受人是否可以根據買賣合同之約定向出賣人追究違約責任?在這種情況下,買賣合同的效力問題至關重要。為便于分析,我們仍然以上述買賣鋼材的例子為例。假設在合同訂立后出現了以下幾種情況:第一種情形,30天后,乙與丙均完全履行了合同中約定的交貨和付款義務,但丙在獲得貨物占有以后,發現該貨物有部分質量不符合合同之約定,遂根據買賣合同向乙要求減價或支付約定的違約金,乙表示同意;第二種情形,在合同訂立后,乙擔心履行買賣合同會受到甲的追訴,經猶豫再三,決定不予交付。遂告訴丙自己無處分權之情形,丙要求乙依照合同支付違約金,乙依約支付;第三種情形,在合同履行前,丙得知乙因無權處分不能交貨,于是主動要求以乙所有的另一宗貨物代替履行,乙欣然答應。通過以上情形,我們不難發現,如果認定該買賣合同有效,上述問題均可以迎刃而解;相反,如果認定買賣合同無效,或者真正權利人不予追認,這些問題就會陷入“沒有合同依據”的境地。事實表明,在標的物已經向善意買受人交付的情形下,盡管標的物的所有權已經根據善意取得制度的直接規定發生了移轉,但合同本身的效力對于明確買賣雙方的法律關系仍至關重要。善意取得制度只是對出賣人違反權利瑕疵擔保義務進行了強制性補正,買賣合同仍然是明確買賣雙方當事人其他權利義務關系的重要依據。退一步講,即使出賣人因違反權利瑕疵擔保義務而導致該合同無法履行,該合同之效力對確定當事人之權利義務關系同樣不能忽視,顯然,如果按有效合同處理,則買方就會享有較大的靈活性,既可以要求替代履行,也可以決定給予賣方寬限期以促使出賣人力爭繼續履行,當然買方也可以解除合同并追究賣方的違約責任。在追究違約責任時,由于違約賠償之范圍以及賠償金額之計算方法均已經在合同中訂明,買賣雙方均未遭受不測之風險;反之,如果按無效合同或效力待定合同來進行處理,反而使善良之買方喪失根據自己的利益作出靈活選擇之機會,其向賣方索賠也因缺少明晰的合同基礎而代之以賠償范圍模糊不清的締約過失責任。
由此可見,依照法律之強制性規定,將買賣合同視為無效或效力待定,并不一定能切合善意買受人之利益,而按照有效合同處理顯然更為合理。
(三)出賣人和買受人惡意串通
在物權變動中,立法者確立善意取得制度和公示公信原則,以犧牲真正權利人的利益為代價而偏重保護善意買受人之利益。其之所以將保護的天平傾向于善意的買受人,目的在于維護交易秩序之安全,杜絕善意買受人在市場交易中的顧慮心理,充分發揮市場的資源優化配置功能。但這種立法選擇并不意味著各方的利益得到均衡的保護。實際上,對善意第三人的保護只是立法者在彼此相互沖突的利益無法得到全部滿足時所作出的相對合理的理性選擇,它絕對不是一個雙贏的方案.至多只是一個忍痛割愛的結果。它本身就蘊涵著對善意第三人的厚愛和對真正權利人的不公。假如出賣人無權處分,而買受人對出賣人無權處分的情況又明確地知道,在這種情形下,雙方仍惡意串通訂立買賣合同,顯然買方已不是立法者意圖保護的善意買受人。例如,在國際海運詐騙中,如果不法船長侵吞貨物,非法將貨物轉賣給第三人,且第三人明知該貨物存在權利瑕疵而仍購買。在這種情況下,就真正權利人和惡意買受人之間,立法者所應保護的無疑應該是真正的權利人,而不應當是惡意買受人。即使財產已經交付,財產的所有權仍歸屬于真正的權利人,法律也不應當認定該買賣合同為有效。
以上幾種情況的分析表明,在買受人為善意時,無論貨物的所有權是否發生轉移,按有效合同處理,只是明確了買賣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對于所有權人的保護并無不利之影響;相反,由于強調買賣合同的有效性,交易主體之間的法律關系得以明晰。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對于雙方責任之確定、違約金額之計算也都有據可循,這無疑有利于增強判決的確定性,降低案件的審判成本?;诖耍P者認為,除非買受人在訂立合同時即具有惡意,買賣合同應當被認定為有效。
四、結論
由于世界各國對于合同的有效性問題分歧較大,很難統一,因此《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采取了“知難而退”的回避態度,將合同效力問題整個排除在公約的適用范圍之外。然而筆者認為,就出賣人違反權利瑕疵擔保義務對合同效力的影響問題,公約具備制定統一規范的可能性。無論是英美法的國家還是大陸法的國家,在市場交易中必須保護善意買受人的利益,對此各國的立法態度基本一致。為維護市場的交易秩序,保護善意買受人之利益,立法者應當將買受人作善意和惡意之區分并確立善意取得制度。既然立法者在決定標的物的所有權歸屬時已經將保護的天平傾斜于善意的買方,那么這種立法意圖同樣也應當一貫地貫徹到合同法領域,否則就無法保持立法意圖的延續性和一貫性。試想,如果在確定標的物所有權的歸屬時側重于保護善意的買受人,使善意買受人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但在合同法中卻側重于保護真正的權利人,使善意買受人所訂立的買賣合同無效或效力待定,這勢必使法律的保護重心動搖不定,造成法律適用上的困難,從而導致善意買受人的利益無法得到充分保護。正是因為世界各國在立法上對保護善意第三人方面具有基本一致的立場,所以筆者認為,如果公約采用以下制度設計可能對促進國際貨物買賣更為有利:
(一)出賣人違反其權利瑕疵擔保義務而買受人為善意的,無論貨物是否已經交付,買賣合同均應認定為有效;
(二)出賣人違反其權利瑕疵擔保義務而買受人為惡意的,除非權利人追認或出賣人事后取得處分權,買賣合同應認定為無效。
注釋:
[1]馮大同:《國際貨物買賣法》,對外貿易教育出版社1993年版,第100頁。
法律效力和法律效益范文5
關鍵詞:法律實效;相關概念;影響因素
中圖分類號:D9文獻標識碼:A
法律的生命在于經驗,法的價值實現于法的實施過程中,現實生活中法的實施狀況影響著法的功能的實現和目的的追求。法律實效是指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在實際生活中被執行、適用和遵守,并由此實現法的目的、法的功能的程度和狀態,是文本上的應然效力向生活中的實然效力的轉化。
一、相關概念及其比較
(一)法律效力。法律效力是一定的空間、時間、對象和事項四緯度中的國家強制力,表示法律自身存在的約束力,屬于思想的、靜態的應然范疇。而法律實效是描述法律在實際生活中所達到的狀況,屬于現實的、動態的實然范疇。首先,法律效力是實現法律實效的基石,法律如果無效力,也無法實現法的功能與目的,談何法律實效;其次,法律的制定目的就是追求實際的效力,無法律實效,法律效力即被架空。實效是效力的一個條件,法律須由應然轉化為實然,才稱有效力;再次,二者是起源與總結的關系,法律效力是法律運行的準備階段,法律實效是前者的演化模式,是法律運行的實現階段。法律創制是對現實權利義務的第一次分配的話,法律實施是對已分配權利義務的第二次分配。第一次分配是立法者意圖的表達,經過第二次分配,才能實現意圖。衡量和判定一個國家法制狀況的優劣,同樣要考慮創制的法律是否在運行過程中發揮了效力,實現了立法目的,實現的狀況程度如何。民眾反對無法的狀態,同樣也反對有法而無實效的狀態。
(二)法律實施。法律實施是法律在社會生活中的貫徹過程,主要有執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監督等環節。法律實施是實現立法目的、實現法律功能的必由之路。法律實施與法律實效的區別在于,前者側重的是過程及人的活動,而后者側重于實施的狀態、結果。在對法律實施進行評價時,法律實效會成為評價實施狀況的標準,只有通過對實施后的狀況、結果進行研究才能得出法律實施的狀況。但法律實施的評價標準并非只有法律實效,還包含法律效果和法律效益。
(三)法律效果。法律效果指法律通過實施而實現自己的社會目的、價值或社會功能及實現程度。法律效果的內容是多樣的,包含了法律實效,既包括權利與義務的實現,也包括法產生實效后達到的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等方面的效果;既包括法律所保護的利益的實現,也包括法律所追求的自由、平等、公正、秩序等價值的實現。法律實效僅是法律效果的一部分,二者是包含與被包含的關系。法律實效不存在正面、負面或零之分,只有在轉化實現與不轉化實現之間游蕩。而法律效果,卻存在正面效果、負面效果和零效果之分。在某些情況下,某些法律雖然有其實效,但卻沒有實現應有的法律效果,法律實施的結果與立法的初衷和最終的社會目的相差甚遠,甚至阻礙了立法者的利益獲取,此時法律效果可能就處于負面或零的狀態。
二、影響法律實效的因素
法的力量源泉是它的實施。如果法的規定不能在人們的組織活動中、社會關系中得以實現的話,那么法就什么也不是。影響法的實效的因素有:
(一)立法與法律環境因素。生活中很多地方不由法律來調整,相較于其他社會規范,法律的特征是以權利義務為調整機制并通過國家強制力來保障。而立法者在立法時應該考慮與其他社會規范間協調關系,考慮立法時所處的法律環境(如道德與習慣)。
人們之所以選擇法律作為主要的社會控制手段,最根本原因在于這種規范傳遞著民眾長期以來接受并遵照的普遍價值觀念和利益要求,這與道德作用于社會所生的效力密切聯系。在與道德的關系上,制定法與社會認同的倫理價值相吻合,才能得到普遍有效的承認、執行。當法律與社會公認的倫理價值相逆時,必然會受到來自道德方面的反對與抵制,法律無法正常實施或達到實施效果,最終成為無意義的外殼。在立法時,不考慮道德對人們的作用力,則易產生兩者的對立,削弱法律實效的實現;將道德規范融合在法理中,那么法律的實際效力將會得到雙重保障,能加強法律實效的實現。
習慣是不同階級或群體所普遍遵守的行為模式。習慣遵守時間長了后,人們相互間就會形成一個習慣共同體,共同體內奉行著同樣的行為模式。當外力(如法律)介入,并與共同體所奉守的習慣相沖突時,人們就會自發地、本能地進行形式不同的反抗,以排除外力干擾。我國的民間習慣根植于本土,在人們的生活中起著重要作用(特別是在農村),且它將繼續存在,隨著人們追求自身利益的過程不斷地重新塑造和改變自身。只要人類生生不息、只要社會的各種其他條件還會變化,將不斷產生新的習慣,并將作為國家制度及其他社會政令運作的一個永遠無法擺脫的背景。既然無法擺脫,那么能選擇的方式就是協調。
(二)制定法本身的因素。亞里士多德認為法治的條件有兩個:(1)制定良好的法律;(2)制定好的法律得到良好的實施。制定法本身就是影響法律實效的因素,那么符合什么樣的條件的制定法會對法律實效有積極作用呢?
1、制定法實現了法的價值。自然法學派認為,法律與法是不同的,法律是法或真實或虛假的表現形式。當法律能夠實現法的價值時,就認為法律為法真實的表現形式;反之,則為假。因為代表正義、公正等價值的法,也代表了長久以來民眾對法的理想,對法實然作用的追求,也是對人類自身命運的深切關懷和對美好生活不懈努力的目標。這是一種對人類的法律生活及法律意義和發展前景的終極關懷,是人類為法律的未來發展提出的殷切希望,而這種終極關懷都源于人類對自身命運的深深關切,法律不應背離這種理想。
2、制定法本身應當是明確的、可操作的。法律自其制定出時就應該是明確的,以確定的行為模式規制當事人享有的權利、履行的義務,使人們在處理事務時有確定的指引和可靠的結果預測。法律的明確性要求法律規定具體、明確、肯定、完整,包括違反義務規定時應怎樣承擔責任。法律的明確性還要求,法律用語和立法技術的大眾化:法律作為一種行動指南,如果不為人知且也無法為人所知的話,就會成為一紙空話。使用模糊、晦澀難懂的語言,法律就會脫離群眾,成為法學家的專屬,也無法成為具有實現效力的社會規范。
(三)主體因素。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的生命力體現在實施運作過程中,而各種主體對法律實現的效力將會產生極大的影響。
1、立法環節。立法是項專門性的技術工作,必須要求具有優良法律素質的主體才能勝任。目前,我國的立法體系龐雜,有縱向、橫向不同立法主體。立法主體首先要有全局意識,在創制法律時必須保持法律體系的統一、協調好各立法主體的關系,法律間不應存在抵觸、不一致的情形。其次,要求立法主體須孜孜不倦地追求法的理想、法的價值。再次,立法主體要有前瞻性。法律必須巧妙地將過去、現在連結起來,同時又不可忽視未來的迫切需要。
2、執法環節。據調查,我國有70%的法律、法規由行政部門執行,因此對行政主體的要求就代表著對執法主體的要求。首先,在行政機關及成員中樹立起法律權威,嚴格依法行政,不因行政事務的繁瑣而不遵守法律程序,須確保法律適用的公平、合理。其次,在行政主體中樹立法律至上觀念。尊重依法行政自由原則,但不得以言代法、以權壓法,不可把個人的權威意志強加法律之上。再次,在行政人員中樹立起權利、民主意識,防止運用手中權力謀取私利,以權力來侵害公民權利。
3、司法環節。近年來,我國司法人員的法律素質得到了很大提高,但法官在適用法律時擁有的自由裁量權,使得對司法人員的要求更進一步。目前,我國的司法腐敗已是個很緊迫的問題,嚴重影響著法律實效的實現。司法人員應提高專業素質,同時加強道德建設,抵制金錢誘惑,擺脫關系網的牽制,杜絕職權濫用、、等情況出現。
4、守法環節。法律的實施運作是一項全社會集體參與的事業,法律實效的實現是守法主體的主觀性和客觀性相統一的結果。守法低層狀態是出于對制裁的懼怕而消極守法;守法中層狀態是出于心理慣性而守法;守法的高層狀態是守法主體以法的主人之姿來守法。守法意味著公民能主動地以法律為準繩,作為自己活動的準則與行為的指南,自覺維護法的尊嚴和權威。因而,當守法成了公民的自覺第一性選擇時,法之權威、法律實效就將得以實現。
法律效力和法律效益范文6
在電子商務交易過程中,大量的數據和信息在計算機系統中存放、傳輸和處理。系統安全問題主要表現在系統被黑客入侵、被各種病毒感染等,導致系統拒絕或中斷服務,破壞了系統的有效性。1.系統入侵攻擊者通過不正當的手段破壞系統的有效性,使系統無法進行正常的操作和使用,危害范圍廣,危害后果極為嚴重。其中最讓人防不勝防的就是黑客入侵,黑客利用網上的任何漏洞和缺陷修改網頁、非法進入主機、竊取信息等相關危害活動,世界上不少大公司都深受其害。黑客入侵成為電子商務中計算機網絡的重要安全威脅。2.病毒感染病毒是一種可以干擾和妨礙甚至破壞計算機系統正常運行,具有感染性的一段程序。病毒通過感染某個程序而進入一個系統,一旦執行這個已感染的程序就會感染系統中其他部分或全部的可執行文件從而給企業和客戶造成巨大損失。它們主要是以獲取經濟利益為目的,所以網上銀行、網絡支付就成為病毒攻擊的主要目標,這就使得大型企業、重點行業的病毒傳播和攻擊增多。3.拒絕服務攻擊這是一種破壞性的攻擊,是通過過量使用資源而使其他合法用戶無法訪問系統,從而導致系統癱瘓或明顯降低系統的性能的一種手段。它通過一些非法用戶向網絡或主機發送大量非法或無效的請求,使其消耗可用資源卻無法繼續提供正常的網絡服務。常見的拒絕服務攻擊方法有:SYNflood、ICMPflood、UDPflood、Ddos等。拒絕服務攻擊是計算機系統安全的又一重要威脅[3]。
二、電子商務中合同的法律問題
電子合同是在電子商務的發展過程中產生的一種新形式的合同,與傳統的合同在形式上和法律效果上有了很大的變化。由電子合同所產生的法律糾紛問題也隨之而來。比如電子合同中的數字簽名,若數字簽名被惡意復制和仿照,產生的合同糾紛解決起來就會很復雜。又如在電子商務交易過程中,由于計算機或網絡系統出現故障導致當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出現錯誤而產生的合同,它的法律效力如何進行界定,最終產生的違約責任又如何劃分等。
三、電子商務安全問題的應對策略
(一)利用電子商務安全技術1.加密技術加密技術是電子商務系統采取的主要安全技術手段之一,是實現信息的保密性、完整性、可用性的有力手段,它可以在一種開放的、具有不安全因素的環境中保證通信及存儲數據的安全。它采用數學方法對原始的信息進行偽裝,使得加密后在網絡上公開傳輸的內容對于局外人是不能明白信息的真正含義,而局內人利用掌握的密鑰,通過解密過程得到原始數據,從而解讀偽裝信息的真實含義。它的目的就是為了防止入侵者竊取機密信息,使信息泄露、篡改或被破壞。2.數字簽名技術數字簽名技術是電子商務交易安全確認身份的一種重要技術。數字簽名是指對附加在信息單元上的一些數據進行密碼轉換,它是利用公鑰加密技術來驗證網上傳遞信息的真實性。它可以提供數據的完整性、信息傳輸的保密性以及交易者身份的確定。當文件的制造者在電子文件上簽訂一個可靠的、不可偽造,不可抵賴的數字簽名,那么這個數字簽名是具有法律效力。簽名者一旦簽名便需要對自己的簽名負責,接受者通過驗證簽名來確認信息來源正確,內容完整可靠。目前,數字簽名技術已經給人們如何共享和處理網絡信息產生巨大影響。3.身份認證技術[4]身份認證技術是為了解決交易中雙方不能直接確認對方的真實身份這一問題而產生的解決方法,目的是為了證實被認證對象是否屬實和是否有效,主要是通過驗證被認證對象的屬性來達到確認被認證對象是否真實有效。被認證對象的屬性可以是口令、問題解答或者像指紋、聲音等生理特征。身份認證技術是計算機網絡交易安全的重要組成部分,常用的認證方法有口令和個人識別PIN、個人令牌、生物統計方法、基于公鑰密碼體制的身份認證等。
(二)建立健全法律體系,加強網絡安全立法和執法要保證電子商務交易安全有效地進行,僅僅依靠安全技術來解決是遠遠不夠的,我們不僅要從技術角度防范,還要從法律、法規的角度去解決電子商務應用中存在的問題,要不斷地探索和發現,建立適合我國電子商務交易的法律法規體系,從而規范飛速發展的電子商務現實中存在的各類問題,如電子合同的法律效力、個人隱私權的保護、資金安全、稅收等問題,同時對破壞電子商務合法交易的行為進行立法嚴懲,以保障電子商務的安全和健康發展。
四、結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