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廢物應急方案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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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廢物應急方案

醫療廢物應急方案范文1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和《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辦法》,加強對醫療廢物的監督管理,防止醫療廢物流向社會污染環境和傳播疾病,保障人體健康,現就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各級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建立、健全醫療廢物管理責任制,其法定代表人為第一責任人,要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以及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切實履行職責,防止因醫療廢物導致傳染病傳播和環境污染事故。

二、各級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加強對醫療廢物分類收集及暫時貯存的管理,防止醫療廢物流失、擴散。要制定并落實醫療廢物管理的規章制度、工作流程、工作要求和意外事故應急方案。

三、各級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根據就近集中處置的原則,及時將醫療廢物交由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處置,不得將醫療廢物交給未取得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收集、運送、貯存、處置。使用后的一次性醫療器械應經消毒毀形后,方可集中處置。

四、各級醫療機構產生的污水、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的排泄物,應當依照國家規定嚴格消毒;達到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后,方可排入污水處理系統。

五、凡不具備集中處置醫療廢物條件的農村,醫療衛生機構可自行就地處置其產生的醫療廢物,但應當符合《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的要求,對使用后的一次性醫療器具和容易致人損傷的醫療廢物,應當消毒并作毀形處理;能夠焚燒的,應當及時焚燒;不能焚燒的,消毒毀形后集中填埋。

六、從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活動的單位,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領取許可證申請,由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頒發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未取得經營許可證的單位,不得從事有關醫療廢物集中處置的活動。

七、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轉讓、買賣醫療廢物。禁止在運送過程中丟棄醫療廢物;禁止在非貯存地點傾倒、堆放醫療廢物或者將醫療廢物混入其他廢物和生活垃圾。

醫療廢物應急方案范文2

文章編號:1003-1383(2006)03-0325-02

中圖分類號:R 197.323文獻標識碼:Bお

醫療廢物是指醫療機構在醫療、預防、保健以及其他相關活動中產生的具有直接或間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廢物。如對醫療廢物管理不當,造成醫療廢物流失,將可能對整個社會形成巨大的危害[1~4]。2003年國務院頒布實施了《醫療廢物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標志著我國醫療廢物管理正式步入法制化軌道。去年衛生部在醫院管理年活動評價標準中,也將醫療廢物處理相關內容納入其中,可見醫療廢物管理在預防醫院感染中的重要性和迫切性。我院在近幾年對醫療廢物管理工作中結合實際,摸索出了一些管理經驗,取得了較好效果。

一、加強領導,建立健全醫療廢物管理組織和制度

領導重視,建立健全組織管理及制度是醫療廢物管理工作能否取得良好成效的關鍵。在《條例》頒布后,為使醫療廢物管理工作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我院領導根據《條例》精神,召開了院領導及相關重要部門會議,結合我院的具體情況,制定了《醫院醫療廢物管理規定》、《醫院醫療廢物突發事件應急處理預案》,成立了醫院醫療廢物管理領導小組及醫療廢物突發事件應急處理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以院長為第一責任人,由主管醫院感染的副院長、后勤副院長、醫院感染管理科、醫務部、護理部、門診辦、供應室、檢驗科、藥劑科、總務科等負責人為小組成員。實施由院長職能科室各科室主任、護士長醫務人員病人、陪護人員的管理流程,一級對一級負責,層層落實。同時,將規章制度成文并下發到各個科室,要求每個科室認真學習,嚴格執行。

二、明確責任,各施其責,共同做好醫療廢物管理

醫院感染管理科主要負責醫院醫療廢物管理制度、措施、獎懲辦法等的制定,并按相關規定,定期對全院醫療廢物的規范處理進行檢查、監督、指導,對存在的問題提出整改措施并監督整改;醫務部、護理部、門診辦分別負責醫療、護理、門診等系統規范醫療廢物的分類及檢查督導;檢驗科負責病原體培養基、標本、菌種、毒種保存液等高危險廢物的就地滅菌、消毒工作;藥劑科負責過期等藥品的運送及焚燒工作;總務科負責醫療廢物的收集、運送、貯存、焚燒、處置等工作;供應室負責一次性使用醫療用品使用后不可再返回本科室的監督工作。各科室均指定專人負責,并要求各科室對本科所產生的醫療廢物特點制定各自的管理制度及管理目標,使各科室的醫療廢物管理做到有章可循。

三、開展全院醫療廢物知識培訓,提高意識

醫療廢物管理專職人員管理能力和自身素質的高低,直接影響醫院醫療廢物管理工作的開展及取得的成效[3]。醫療廢物處理規范與否,也是醫院整體管理水平的重要標志[5]。醫療廢物管理要取得成效,不僅需要各個部門同心協力,更需要全院每位職工的參與。我院對醫療廢物知識培訓十分重視,多次派醫院感染管理科及相關的人員參加國家、自治區舉辦的醫療廢物知識的培訓班。并由醫院感染管理科負責培訓計劃及培訓內容,要求全員培訓,人人過關。采取下發學習資料、上大課、舉辦專題講座、提問及考試等方式,分期分批對醫務人員、后勤人員、保潔工人、專職收集醫療廢物人員焚燒工人進行培訓,對新分配及新調入人員及時進行有關醫療廢物管理的崗前培訓,重點培訓與醫療廢物密切接觸的相關人員(如收集、運送、貯存、處理的工作人員)。培訓內容為:國務院《醫療廢物管理條例》、衛生部《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辦法》、環保總局《醫療廢物專用包裝物、容器標準和警示標識規定》;醫療廢物類別分類;本院相關的規章制度、工作流程、要求、分類收集、運送、貯存、處置、登記、安全防護知識;發生醫療廢物流失、泄露、擴散和意外事故時的緊急處理措施等。通過不間斷的開展培訓,我院培訓率達100%,培訓后進行相關考試,合格率達100%。在今年1~6月,我院還要求各科室開展每月一次的醫院感染控制學習,均以醫療廢物管理為主要內容,進一步強化意識,提高人人主動參與的積極性和主動性。

四、依法管理,重視重點環節的質量

1.收集要做好醫療廢物的收集,必須了解醫療廢物的分類,生活垃圾和醫療廢物應分別裝在黑色和黃色的塑料袋中,不得混裝。按《醫療廢物分類目錄》醫療廢物分為感染性廢物、病理性廢物、損傷性廢物、藥物性廢物和化學性廢物5類。損傷性醫療廢物如醫用針頭、縫合針、手術刀等,使用后直接置于注明有“損傷性廢物”及警示標識的黃色利器盒內,待盒滿2 / 3或3 /4時,將投放口鎖緊,置入醫療廢物周轉箱內;其余的醫療廢物分別置于有警示標識及有廢物產生單位、產生日期、類別的防滲漏的黃色包裝袋內,袋滿3 / 4時,封扎袋口置于醫療廢物周轉箱內;病原體的培養基、標本和菌種、毒種保存液等高危險廢物,在產生地點進行高壓滅菌或采用化學消毒處理后,感染性廢物包裝袋裝,封扎袋口置于醫療廢物周轉箱內;隔離的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產生的醫療廢物必須用雙層包裝袋,并及時密封。

2.運送、貯存及登記科室的醫療廢物由專人負責運送,每天上下午各一次,按時間、線路運送。周轉箱為封閉式,確保醫療廢物在運送過程中不發生泄露、拋撒??剖壹百A存地分別設立登記本,登記內容:醫療廢物來源科室、種類、重量(數量)、運出科室時間、運送人簽名;貯存地交接時間、雙方經辦人簽名,最終去向等。運送工具用有效氯2000 mg/L含氯消毒液檫拭或浸泡后備用;貯存地物體表面用有效氯2000 mg/L含氯消毒液檫拭;貯存地有明顯的醫療廢物警示標識和“禁止吸煙、禁止飲食”的警示標識;管理人員離開貯存地必須上鎖,嚴防拾荒人員或兒童進入。

3.注重安全防護接觸醫療廢物時刻存在著被感染的危險,為此,我院對從事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及處理的人員配備了必要的防護用品,如口罩、帽子、乳膠手套,膠鞋等,并要求他們在工作中一定要做好個人防護。同時,對他們定期進行健康體檢。

五、加強監督考評,不斷整改,長抓不懈

有了一整套醫療廢物安全管理的規章制度、工作職責及應急方案,對做好醫療廢物管理有了基礎,但監管工作則是其取得良好成效的重要保證。醫院感染管理科負責日常監督,定期或不定期的對全院的醫療廢物處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發現有違規現象即給予扣分,并將結果納入醫療、護理質量考核。凡在上級部門相關檢查發現問題并扣分的,按分值對個人及科室進行相應的處罰。同時,定期將監督檢查的結果以書面形式向主管院長匯報,提出相應的整改措施并督促整改,以確保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在我院的順利實施,有效的避免醫院感染的發生。通過長期工作,我院在醫療廢物管理工作中取得了良好的成效,在去年的醫院管理年活動兩次檢查及衛生廳的多次檢查中,醫療廢物管理環節均達標。但醫療廢物管理工作是一項長期任務,我們不能滿足于現在成績,應不斷繼續努力,長抓不懈。

參考文獻

[1]劉麗杭,李慧平.醫療廢物對健康的危害及規制原則[J].中國醫院管理雜志,2004,24(3):21-23.

[2]倪曉平,蔡一華,俞中,等.醫療固體廢物處置方法探討與研究[J].中華醫院感染學雜志,2004,14(8):909C911.

[3]蓋顯英,王成玉,黃英華,等.全面加強醫院感染控制提高醫院感染管理水平[J].中華醫院感染學雜志,2004,14(11):1265-1267.

[4]姚林燕.依法管理醫療廢物[J].中華醫院感染學雜志,2004,14(8):912-913.

[5]丁國英,王兆凱,李萍.加強醫療廢物處置的環節管理[J].中華醫院感染學雜志,2005,15(8):930-931.

醫療廢物應急方案范文3

第一條為規范醫療衛生機構對醫療廢物的管理,有效預防和控制醫療廢物對人體健康和環境產生危害,根據《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對醫療廢物進行管理。

第三條衛生部對全國醫療衛生機構的醫療廢物管理工作實施監督。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醫療衛生機構的醫療廢物管理工作實施監督。

第二章醫療衛生機構對醫療廢物的管理職責

第四條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建立、健全醫療廢物管理責任制,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為第一責任人,切實履行職責,確保醫療廢物的安全管理。

第五條醫療衛生機構應當依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制定并落實醫療廢物管理的規章制度、工作流程和要求、有關人員的工作職責及發生醫療衛生機構內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和意外事故的應急方案。內容包括:

(一)醫療衛生機構內醫療廢物各產生地點對醫療廢物分類收集方法和工作要求;

(二)醫療衛生機構內醫療廢物的產生地點、暫時貯存地點的工作制度及從產生地點運送至暫時貯存地點的工作要求;

(三)醫療廢物在醫療衛生機構內部運送及將醫療廢物交由醫療廢物處置單位的有關交接、登記的規定;

(四)醫療廢物管理過程中的特殊操作程序及發生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和意外事故的緊急處理措施;

(五)醫療廢物分類收集、運送、暫時貯存過程中有關工作人員的職業衛生安全防護。

第六條醫療衛生機構應當設置負責醫療廢物管理的監控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指導、檢查醫療廢物分類收集、運送、暫時貯存及機

構內處置過程中各項工作的落實情況;

(二)負責指導、檢查醫療廢物分類收集、運送、暫時貯存及機

構內處置過程中的職業衛生安全防護工作;

(三)負責組織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和意外事故發生時的緊急處理工作;

(四)負責組織有關醫療廢物管理的培訓工作;

(五)負責有關醫療廢物登記和檔案資料的管理;

(六)負責及時分析和處理醫療廢物管理中的其它問題。

第七條醫療衛生機構發生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和意外事故時,應當按照《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采取相應緊急處理措施,并在48小時內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調查處理工作結束后,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將調查處理結果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每月匯總逐級上報至當地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

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每半年匯總后報衛生部。

第八條醫療衛生機構發生因醫療廢物管理不當導致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健康損害,需要對致病人員提供醫療救護和現場救援的重大事故時,應當在12小時內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并按照《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采取相應緊急處理措施。

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在12小時內逐級向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醫療衛生機構發生因醫療廢物管理不當導致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健康損害,需要對致病人員提供醫療救護和現場救援的重大事故時,應當在2小時內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并按照《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采取相應緊急處理措施。

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在6小時內逐級向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在6小時內向衛生部報告。

發生因醫療廢物管理不當導致傳染病傳播事故,或者有證據證明傳染病傳播的事故有可能發生時,應當按照《傳染病防治法》及有關規定報告,并采取相應措施。

第九條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根據醫療廢物分類收集、運送、暫時貯存及機構內處置過程中所需要的專業技術、職業衛生安全防護和緊急處理知識等,制定相關工作人員的培訓計劃并組織實施。

第三章分類收集、運送與暫時貯存

第十條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根據《醫療廢物分類目錄》,對醫療廢物實施分類管理。

第十一條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以下要求,及時分類收集醫療廢物:

(一)根據醫療廢物的類別,將醫療廢物分置于符合《醫療廢物專用包裝物、容器的標準和警示標識的規定》的包裝物或者容器內;

(二)在盛裝醫療廢物前,應當對醫療廢物包裝物或者容器進行認真檢查,確保無破損、滲漏和其它缺陷;

(三)感染性廢物、病理性廢物、損傷性廢物、藥物性廢物及化

學性廢物不能混合收集。少量的藥物性廢物可以混入感染性廢物,但應當在標簽上注明;

(四)廢棄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藥品及其相關的廢物的管理,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標準執行;

(五)化學性廢物中批量的廢化學試劑、廢消毒劑應當交由專門機構處置;

(六)批量的含有汞的體溫計、血壓計等醫療器具報廢時,應當交由專門機構處置;

(七)醫療廢物中病原體的培養基、標本和菌種、毒種保存液等高危險廢物,應當首先在產生地點進行壓力蒸汽滅菌或者化學消毒處理,然后按感染性廢物收集處理;

(八)隔離的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產生的具有傳染性的排泄物,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嚴格消毒,達到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后方可排入污水處理系統;

(九)隔離的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產生的醫療廢物應當使用雙層包裝物,并及時密封;

(十)放入包裝物或者容器內的感染性廢物、病理性廢物、損傷性廢物不得取出。

第十二條醫療衛生機構內醫療廢物產生地點應當有醫療廢物分類收集方法的示意圖或者文字說明。

第十三條盛裝的醫療廢物達到包裝物或者容器的3/4時,應當使用有效的封口方式,使包裝物或者容器的封口緊實、嚴密。

第十四條包裝物或者容器的外表面被感染性廢物污染時,應當對被污染處進行消毒處理或者增加一層包裝。

第十五條盛裝醫療廢物的每個包裝物、容器外表面應當有警示標識,在每個包裝物、容器上應當系中文標簽,中文標簽的內容應當包括:醫療廢物產生單位、產生日期、類別及需要的特別說明等。

第十六條運送人員每天從醫療廢物產生地點將分類包裝的醫療廢物按照規定的時間和路線運送至內部指定的暫時貯存地點。

第十七條運送人員在運送醫療廢物前,應當檢查包裝物或者容器的標識、標簽及封口是否符合要求,不得將不符合要求的醫療廢物運送至暫時貯存地點。

第十八條運送人員在運送醫療廢物時,應當防止造成包裝物或容器破損和醫療廢物的流失、泄漏和擴散,并防止醫療廢物直接接觸身體。

第十九條運送醫療廢物應當使用防滲漏、防遺撒、無銳利邊角、易于裝卸和清潔的專用運送工具。

每天運送工作結束后,應當對運送工具及時進行清潔和消毒。

第二十條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建立醫療廢物暫時貯存設施、設備,不得露天存放醫療廢物;醫療廢物暫時貯存的時間不得超過2天。

第二十一條醫療衛生機構建立的醫療廢物暫時貯存設施、設備應當達到以下要求:

(一)遠離醫療區、食品加工區、人員活動區和生活垃圾存放場所,方便醫療廢物運送人員及運送工具、車輛的出入;

(二)有嚴密的封閉措施,設專(兼)職人員管理,防止非工作人員接觸醫療廢物;

(三)有防鼠、防蚊蠅、防蟑螂的安全措施;

(四)防止滲漏和雨水沖刷;

(五)易于清潔和消毒;

(六)避免陽光直射;

(七)設有明顯的醫療廢物警示標識和“禁止吸煙、飲食”的警示標識。

第二十二條暫時貯存病理性廢物,應當具備低溫貯存或者防腐條件。

第二十三條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將醫療廢物交由取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許可的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處置,依照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制度填寫和保存轉移聯單。

第二十四條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對醫療廢物進行登記,登記內容應當包括醫療廢物的來源、種類、重量或者數量、交接時間、最終去向以及經辦人簽名等項目。登記資料至少保存3年。

第二十五條醫療廢物轉交出去后,應當對暫時貯存地點、設施及時進行清潔和消毒處理。

第二十六條禁止醫療衛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轉讓、買賣醫療廢物。禁止在非收集、非暫時貯存地點傾倒、堆放醫療廢物,禁止將醫療廢物混入其它廢物和生活垃圾。

第二十七條不具備集中處置醫療廢物條件的農村地區,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當地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要求,自行就地處置其產生的醫療廢物。自行處置醫療廢物的,應當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使用后的一次性醫療器具和容易致人損傷的醫療廢物應當消毒并作毀形處理;

(二)能夠焚燒的,應當及時焚燒;

(三)不能焚燒的,應當消毒后集中填埋。

第二十八條醫療衛生機構發生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和意外事故時,應當按照以下要求及時采取緊急處理措施:

(一)確定流失、泄漏、擴散的醫療廢物的類別、數量、發生時間、影響范圍及嚴重程度;

(二)組織有關人員盡快按照應急方案,對發生醫療廢物泄漏、擴散的現場進行處理;

(三)對被醫療廢物污染的區域進行處理時,應當盡可能減少對病人、醫務人員、其它現場人員及環境的影響;

(四)采取適當的安全處置措施,對泄漏物及受污染的區域、物品進行消毒或者其他無害化處置,必要時封鎖污染區域,以防擴大污染;

(五)對感染性廢物污染區域進行消毒時,消毒工作從污染最輕區域向污染最嚴重區域進行,對可能被污染的所有使用過的工具也應當進行消毒;

(六)工作人員應當做好衛生安全防護后進行工作。

處理工作結束后,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對事件的起因進行調查,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預防類似事件的發生。

第四章人員培訓和職業安全防護

第二十九條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對本機構工作人員進行培訓,提高全體工作人員對醫療廢物管理工作的認識。對從事醫療廢物分類收集、運送、暫時貯存、處置等工作的人員和管理人員,進行相關法律和專業技術、安全防護以及緊急處理等知識的培訓。

第三十條醫療廢物相關工作人員和管理人員應當達到以下要求:

(一)掌握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規范性文件的規定,熟悉本機構制定的醫療廢物管理的規章制度、工作流程和各項工作要求;

(二)掌握醫療廢物分類收集、運送、暫時貯存的正確方法和操作程序;

(三)掌握醫療廢物分類中的安全知識、專業技術、職業衛生安全防護等知識;

(四)掌握在醫療廢物分類收集、運送、暫時貯存及處置過程中預防被醫療廢物刺傷、擦傷等傷害的措施及發生后的處理措施;

(五)掌握發生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和意外事故情況時的緊急處理措施。

第三十一條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根據接觸醫療廢物種類及風險大小的不同,采取適宜、有效的職業衛生防護措施,為機構內從事醫療廢物分類收集、運送、暫時貯存和處置等工作的人員和管理人員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定期進行健康檢查,必要時,對有關人員進行免疫接種,防止其受到健康損害。

第三十二條醫療衛生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發生被醫療廢物刺傷、擦傷等傷害時,應當采取相應的處理措施,并及時報告機構內的相關部門。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照《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對所轄區域的醫療衛生機構進行定期監督檢查和不定期抽查。

第三十四條對醫療衛生機構監督檢查和抽查的主要內容是:

(一)醫療廢物管理的規章制度及落實情況;

(二)醫療廢物分類收集、運送、暫時貯存及機構內處置的工作狀況;

(三)有關醫療廢物管理的登記資料和記錄;

(四)醫療廢物管理工作中,相關人員的安全防護工作;

(五)發生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和意外事故的上報及調查處理情況;

(六)進行現場衛生學監測。

第三十五條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在監督檢查或者抽查中發現醫療衛生機構存在隱患時,應當責令立即消除隱患。

第三十六條縣級以上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醫療衛生機構發生違反《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依法進行查處。

第三十七條發生因醫療廢物管理不當導致傳染病傳播事故,或者有證據證明傳染病傳播的事故有可能發生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第四十條的規定及時采取相應措施。

第三十八條醫療衛生機構對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檢查、監測、調查取證等工作,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和阻礙,不得提供虛假材料。

第六章罰則

第三十九條醫療衛生機構違反《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及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以2000元以上5000以下的罰款:

(一)未建立、健全醫療廢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設置監控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的;

(二)未對有關人員進行相關法律和專業技術、安全防護以及緊急處理等知識的培訓的;

(三)未對醫療廢物進行登記或者未保存登記資料的;

(四)未對機構內從事醫療廢物分類收集、運送、暫時貯存、處置等工作的人員和管理人員采取職業衛生防護措施的;

(五)未對使用后的醫療廢物運送工具及時進行清潔和消毒的;

(六)自行建有醫療廢物處置設施的醫療衛生機構,未定期對醫療廢物處置設施的衛生學效果進行檢測、評價,或者未將檢測、評價效果存檔、報告的。

第四十條醫療衛生機構違反《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及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醫療廢物暫時貯存地點、設施或者設備不符合衛生要求的;

(二)未將醫療廢物按類別分置于專用包裝物或者容器的;

(三)使用的醫療廢物運送工具不符合要求的。

第四十一條醫療衛生機構違反《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及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5000元以上1萬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傳染病傳播的,由原發證部門暫扣或者吊銷醫療衛生機構執業許可證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在醫療衛生機構內丟棄醫療廢物和在非貯存地點傾倒、堆放醫療廢物或者將醫療廢物混入其他廢物和生活垃圾的;

(二)將醫療廢物交給未取得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的;

(三)未按照條例及本辦法的規定對污水、傳染病病人和疑似傳染病病人的排泄物進行嚴格消毒,或者未達到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排入污水處理系統的;

(四)對收治的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產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醫療廢物進行管理和處置的。

第四十二條醫療衛生機構轉讓、買賣醫療廢物的,依照《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第五十三條處罰。

第四十三條醫療衛生機構發生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時,未采取緊急處理措施,或者未及時向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傳染病傳播的,由原發證部門暫扣或者吊銷醫療衛生機構執業許可證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醫療衛生機構無正當理由,阻礙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執法人員執行職務,拒絕執法人員進入現場,或者不配合執法部門的檢查、監測、調查取證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原發證部門暫扣或者吊銷醫療衛生機構執業許可證件;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醫療廢物應急方案范文4

第一條為加強對醫療廢物的安全管理,有效控制醫療廢物擴散病原體,防止疾病傳播,保護和改善衛生環境,保障人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醫療廢物管理條例》、《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辦法》、《省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規范(試行)》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醫療廢物,是指醫療衛生機構在醫療、預防、保健以及其他相關活動中產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間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廢物。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醫療廢物的收集、運送、貯存、處置以及監督管理活動。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處置單位,從事醫療廢物的收集、運送、貯存、處置等活動時,均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全市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產生的醫療廢物實行定點集中無害化處置,建立健全以市醫療廢物處理中心為主體,布點合理的全市醫療廢物無害化處置體系。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對醫療廢物運送、貯存、處置活動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活動中的環境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公安、交通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與醫療廢物處置有關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醫療廢物管理的一般規定

第六條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醫療廢物管理責任制,其法定代表人為第一責任人,要切實履行職責,防止因醫療廢物導致傳染病傳播和環境污染事故。

第七條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制定與醫療廢物安全處置有關的規章制度和發生意外事故時的應急方案;設置監控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負責檢查、督促、落實本單位醫療廢物的管理工作,防止違反本辦法的行為發生。

第八條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對本單位從事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等工作的人員和管理人員進行相關法律和專業技術、安全防護以及應急處理等知識的培訓。

第九條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采取有效的職業衛生防護措施,為從事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等工作的人員和管理人員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定期進行健康檢查;必要時,對有關人員進行免疫接種,防止其受到健康損害。

第十條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和國務院《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的規定,執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制度。

第十一條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對醫療廢物進行登記,登記內容應當包括醫療廢物的來源、種類、重量或者數量、交接時間、處置方法、最終去向以及經辦人簽名等項目。登記資料至少保存3年。

第十二條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

發生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時,醫療廢物產生和處置機構應當采取減少危害的緊急處理措施,對致病人員提供醫療救護和現場救援;同時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并及時向可能受到危害的單位和居民通報。

第十三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轉讓、買賣醫療廢物。

禁止在運送過程中丟棄醫療廢物;禁止在非貯存地點傾倒、堆放醫療廢物或者將醫療廢物混入其他廢物和生活垃圾。

第十四條禁止郵寄醫療廢物。

禁止通過鐵路、航空運輸醫療廢物。

禁止將醫療廢物與旅客在同一運輸工具上載運。

禁止在飲用水源保護區的水體上運輸醫療廢物。

第三章醫療廢物的收集和貯存

第十五條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及時收集本單位產生的醫療廢物,并按照類別分置于防滲漏、防銳器穿透的專用包裝物或者密閉的容器內。

個體診所醫療廢物管理工作應設專人負責、分類收集。

醫療廢物專用包裝物、容器,應當有明顯的警示標識和警示說明。

醫療廢物專用包裝物、容器的標準和警示標識的規定,由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共同制定。

第十六條醫療衛生機構應當使用防滲漏、防遺撒的專用運送工具,按照本單位確定的內部醫療廢物運送時間、路線,將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至暫時貯存地點。

運送工具使用后應當在醫療衛生機構內指定的地點及時消毒和清潔。

第十七條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建立醫療廢物的暫時貯存設施、設備,不得露天存放醫療廢物;醫療廢物暫時貯存的時間不得超過2天。

第十八條醫療衛生機構建立的醫療廢物暫時貯存設施、設備應當達到以下要求:

(一)遠離醫療區、食品加工區、人員活動區和生活垃圾存放場所,方便醫療廢物運送人員及運送工具、車輛的出入;

(二)有嚴密的封閉措施,設專(兼)職人員管理,防止非工作人員接觸醫療廢物;

(三)有防鼠、防蚊蠅、防蟑螂的安全措施;

(四)防止滲漏和雨水沖刷;

(五)易于清潔和消毒;

(六)避免陽光直射;

(七)設有明顯的醫療廢物警示標識和“禁止吸煙、飲食”的警示標識。

第十九條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根據就近集中處置的原則,及時將醫療廢物交由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處置。

醫療廢物中病原體的培養基、標本和菌種、毒種保存液等高危險廢物,在交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處置前應當就地消毒。

第四章醫療廢物的運送和處置

第二十條從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活動的單位,應當向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經營許可證。禁止無經營許可證或者不按照經營許可證規定從事醫療垃圾收集、貯存、處置的經營活動。

第二十一條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至少每2天到醫療衛生機構收集、運送一次醫療廢物,并負責醫療廢物的貯存和處置。

第二十二條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運送醫療廢物,應當遵守國家有關危險貨物運輸管理的規定,使用有明顯醫療廢物標識的專用車輛。醫療廢物專用車輛應當達到防滲漏、防遺撒以及其他環境保護和衛生要求。

運送醫療廢物的專用車輛使用后,應當在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場內及時進行消毒和清潔。運送醫療廢物的專用車輛不得運送其他物品。

第二十三條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安裝污染物排放在線監控裝置,并確保監控裝置經常處于正常運行狀態。

第二十四條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處置醫療廢物,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保護衛生標準及規范。

第二十五條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按照環境保護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定期對醫療廢物處置設施的環境污染防治和衛生學效果進行檢測、評價。檢測、評價結果存入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檔案,每半年向所在地環境保護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一次。

第二十六條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處置醫療廢物,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醫療衛生機構收取醫療廢物處置費用。

醫療衛生機構按照規定支付的醫療廢物處置費用,納入醫療服務成本,通過調整醫療服務價格解決。

第二十七條收取醫療廢物處置費必須嚴格執行收費標準,并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票據。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按照職責分工,對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從事醫療廢物的收集、運送、貯存、處置中的疾病防治工作,以及工作人員的衛生防護等情況進行定期監督檢查或者不定期的抽查。

第三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從事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中的環境污染防治工作進行定期監督檢查或者不定期的抽查。

第三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交換監督檢查和抽查結果。在監督檢查或者抽查中發現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存在隱患時,應當責令立即消除隱患。

第三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對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和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行為的舉報、投訴、檢舉和控告后,應當及時核實,依法做出處理,并將處理結果予以公布。

第三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對有關單位進行實地檢查,了解情況,現場監測,調查取證;

(二)查閱或者復制醫療廢物管理的有關資料,采集樣品;

(三)責令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單位和個人停止違法行為;

(四)查封或者暫扣涉嫌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場所、設備、運輸工具和物品;

(五)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進行查處。

第三十四條發生因醫療廢物管理不當導致傳染病傳播或者環境污染事故,或者有證據證明傳染病傳播或者環境污染的事故有可能發生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采取臨時控制措施,疏散人員,控制現場,并根據需要責令暫停導致或者可能導致傳染病傳播或者環境污染事故的作業。

第三十五條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對有關部門的檢查、監測、調查取證,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和阻礙,不得提供虛假材料。

第三十六條物價、財政等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醫療廢物收費的監督檢查。

第六章罰則

第三十七條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建立、健全醫療廢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設置監控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的;

(二)未對有關人員進行相關法律和專業技術、安全防護以及緊急處理等知識的培訓的;

(三)未對從事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等工作的人員和管理人員采取職業衛生防護措施的;

(四)未對醫療廢物進行登記或者未保存登記資料的;

(五)對使用后的醫療廢物運送工具或者運送車輛未在指定地點及時進行消毒和清潔的;

(六)未及時收集、運送醫療廢物的;

(七)未定期對醫療廢物處置設施的環境污染防治和衛生學效果進行檢測、評價,或者未將檢測、評價效果存檔、報告的。

第三十八條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貯存設施或者設備不符合環境保護、衛生要求的;

(二)未將醫療廢物按照類別分置于專用包裝物或者容器的;

(三)未使用符合標準的專用車輛運送醫療廢物或者使用運送醫療廢物的車輛運送其他物品的;

(四)未安裝污染物排放在線監控裝置或者監控裝置未經常處于正常運行狀態的。

第三十九條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傳染病傳播或者環境污染事故的,由原發證部門暫扣或者吊銷執業許可證件或者經營許可證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在運送過程中丟棄醫療廢物,在非貯存地點傾倒、堆放醫療廢物或者將醫療廢物混入其他廢物和生活垃圾的;

(二)未執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制度的;

(三)將醫療廢物交給未取得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收集、運送、貯存、處置的;

(四)對醫療廢物的處置不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保護、衛生標準、規范的;

(五)未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對污水、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的排泄物,進行嚴格消毒,或者未達到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排入污水處理系統的;

(六)對收治的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產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醫療廢物進行管理和處置的。

第四十條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發生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時,未采取緊急處理措施,或者未及時向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傳染病傳播或者環境污染事故的,由原發證部門暫扣或者吊銷執業許可證件或者經營許可證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醫療廢物應急方案范文5

一、總體要求以履行法律法規和職責規定為主線以醫政監督、公共場所衛生、飲用水衛生安全工作為重點,以能力建設和人才隊伍建設為基礎加大部門協調與合作努力推進衛生監督各項工作。

二、工作重點進一步加強飲用水、公共場所和消毒、涉水產品衛生監督管理。不斷提高傳染病防治和學校衛生監督管理水平。繼續深入開展打擊無證行醫專項整治工作。加強衛生監督體系建設規范衛生行政執法行為。進一步加強衛生監督隊伍建設和衛生監督信息化建設。

三、工作計劃我科負責對轄區公共場所,各級各類衛生機構,學校,二次供水單位等進行監管。衛生監督重點工作

1、打擊非法行醫工作計劃(1)監督對象游醫、個體診所、營利性醫療機構。(2)監督內容①全面開展執業醫師的執業資格的監督檢點檢查營利性醫療機構、個體診所的聘用人員嚴肅查處無證執業的違法行為嚴肅查處聘用非衛生技術人員的違法行為。②采取聯合多部門大行動與日常監督相結合的方式對醫療服務市場進行全面整治及時查處非法行醫行為。③充分利用鄉鎮衛生監督員暢通打擊非法行醫群眾投訴舉報網絡及時發現非法行醫線索。④對全所各科醫療衛生日常監督工作,打擊非法行醫工作,針對醫療執法行政處罰案件等相關資料的收集、匯總工作。

2、生活飲用水監督工作計劃(1)監督對象二次供水單位。(2)監督內容①填寫被監督單位信息卡建立二次供水單位信息檔案。②開展經常性衛生監督每年1-2次覆蓋率達100并做好衛生許可證換發證前的審核工作。重點檢查二次供水單位衛生許可證持證情況制管水人員持健康證明情況衛生管理機構、管理制度制訂落實情況制水工藝情況涉水產品情況等。對違反《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條例》的行為提出整改意見及處罰。

3、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工作計劃(1)檢查對象《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規定的七類28種以住宿場所、沐浴場所及美容美發場所為重點。(2)監督內容①填寫公共場所監管被監督單位信息卡建立公共場所監管被監督單位檔案。②開展經常性監督檢查。對轄區內住宿場所、沐浴場所、美容美發場所開展經常性衛生監督1次以上查處無衛生許可證營業、從業人員無健康證上崗等違法行為。③對取得衛生許可證的住宿場所、沐浴場所和美容美發場所推行公共場所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制度重點監督監測室內空氣質量和顧客用品用具消毒措施落實情況。

4、學校、幼兒園衛生監督工作計劃(1)監督對象轄區內學校、幼兒園。2監督內容①建立學校、幼兒園信息卡和檔案。②開展學校、幼兒園衛生監督檢查以飲用水衛生管理措施的落實情況、供水設施衛生狀況及飲用水水質情況為重點加強轄區內學校、幼兒園飲用水衛生的監督檢查督促指導學校、幼兒園按照衛生部、教育部相關文件精神建立和完善傳染病防控制度落實各項防控措施加強校舍、教學設施、生活設施、衛生保健室配備等基本衛生條件的建設管理對影響學生健康的學校、幼兒園教室建筑、環境噪聲、室內微小氣候、采光、照明以及黑板、課桌椅等教學衛生環境開展監督檢查。

5、傳染病防治監督工作計劃(1)開展醫療機構傳染病防治衛生監督。對全區醫療機構開展1次經常性衛生監督檢點檢查疫情報告、消毒管理、醫院感染控制、醫療廢物管理等工作開展情況嚴肅查處隱瞞、緩報疫情造成傳染病傳播的違法行為。(2)加強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監管。監督檢查內容包括疫情報告、醫療廢棄物管理、菌毒種管理等。是否對傳染病疫情信息和疫情報告進行分析、調查與核實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是否對醫療機構開展傳染病疫情報告檢查和業務指導等。(3)繼續抓好《傳染病防治法》的宣傳貫徹。利用多種方式廣泛宣傳政府和有關部門在傳染病防治中的法律職責公民應當履行的義務增強全社會依法防治傳染病的觀念。(4)繼續加強傳染病疫情管理預防監督檢查工作特別是冬春交替期間可能出現的“甲流、手足口病”的流行強化各醫療機構、學校及公共場所有相關的管理制度和應急方案加強對相關人員的知識培訓增強意識。

6、醫療機構監督工作計劃①建立醫療機構檔案。②對轄區內醫療機構經常性衛生監督頻次每年不少于1次覆蓋率100。重點檢查醫療機構執業資格、執業范圍及其醫務人員執業資格、執業注冊情況。依法查處擅自變更執業地址、擴大診療范圍、私自轉讓或變相出借、出租《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聘用非法衛生技術人員從事診療活動等違法行為。

四、工作要求

1、提高認識明確工作責任。衛生監督工作事關廣大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事關經濟發展和社會和諧穩定任務非常艱巨責任十分重大。各衛生監督執法人員均要從以人為本、科學發展的高度來強化宗旨意識和服務意識切實承擔起監管職責真正做到權為民所用。

2、明確重點加強日常監管。各衛生監督執法人員要根據本工作計劃認真謀劃合理安排突出重點切實加強監督做到務實、高效衛生監督各項重點工作落到實處。

醫療廢物應急方案范文6

(一)目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積極應對可能發生的輻射事故,為及時、高效、有序地組織開展事故應急處置工作,最大限度降低事故的危險度或緩解后果的嚴重性,保護環境,保護公眾的健康和安全。**市人民政府制定本預案。

(二)原則

常備不懈、積極兼容、統一指揮、大力協同、保護公眾、保護環境。

(三)適用范圍

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發生的以下輻射事故:

1.核技術應用事故。

(1)放射源的丟失、被盜或失控。

(2)放射源的輻射屏蔽喪失。

(3)放射性物質泄漏。

2.放射性物質運輸事故。

(1)嚴重的撞擊,致使包裝系統破壞。

(2)嚴重的火災,致使包裝的屏蔽、包容物喪失。

(3)包裝上存在缺陷,致使放射源的輻射屏蔽喪失。

(4)放射源在運輸途中丟失。

3.核恐怖襲擊事故。

4.其它類型的輻射、放射性污染事故。

二、輻射事故的分級和放射源分類

(一)輻射事故的分級

根據輻射事故的性質、嚴重程度、可控性和影響范圍等因素,從重到輕將輻射事故分為特別重大輻射事故、重大輻射事故、較大輻射事故和一般輻射事故四個等級。

特別重大輻射事故是指I類、II類放射源丟失、被盜、失控造成大范圍嚴重污染后果,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3人以上(含3人)急性死亡。

重大輻射事故是指I類、II類放射源丟失、被盜、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2人以下(含2人)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含10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殘疾。

較大輻射事故是指III類放射源丟失、被盜、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9人以下(含9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殘疾。

一般輻射事故是指IV類、V類放射源丟失、被盜、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人員超過年劑量限值的照射。

(二)放射源分類

按照放射源對人體健康和環境的潛在危害程度,從高到低將放射源分為I、II、III、IV、V類,V類源的下限活度值為該種核素的豁免活度。

I類放射源:極高危險源。沒有防護情況下,接觸這類源幾分鐘到1小時就可致人死亡;

II類放射源:高危險源。沒有防護情況下,接觸這類源幾小時至幾天可致人死亡;

III類放射源:危險源。沒有防護情況下,接觸這類源幾小時就可對人造成永久性損傷,接觸幾天至幾周也可致人死亡;

IV類放射源:低危險源?;静粫θ嗽斐捎谰脫p傷,但對長時間、近距離接觸這類放射源的人可能造成可恢復的臨時性損傷;

V類放射源:極低危險源。不會對人造成永久性損傷。

本市轄區內發生較大、重大和特大輻射事故,由市輻射事故應急處置指揮部啟動本《預案》。

三、機構與職責

(一)輻射事故應急處置指揮部組成

市政府成立**市輻射事故應急處置指揮部,指揮長由市政府主管市長擔任,市環保局、公安局、衛生局局長任副指揮長,事故發生地政府主要領導、事故單位主管部門、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發改委、質量技術監督局、交通局、建設局、財政局、民政局、監察局、總工會、市委宣傳部、報社、廣電局、供電、通訊以及**軍分區、武警支隊等單位主要領導為成員。指揮部下設辦公室,主任由市環保局局長兼任。

(二)指揮部及其辦公室主要職責

1.貫徹執行國家及**省有關輻射事故應急處置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貫徹執行國家和省輻射事故應急處置工作的要求;

2.按照本《預案》,統一領導、集中指揮、組織協調全市各方面力量,處置本市轄區內的一般輻射事故,配合上級機關處置較大、重大和特別重大輻射事故,力爭使事故危害和損失降到最低限度;

3.按照規定及時向上級政府和上級機關報告輻射事故。

(三)指揮部成員單位職責

1.市環境保護局

(1)按照規定及時向**省環保局報告輻射事故;

(2)按照上級環保部門要求配合上級機關進行事故應急處置,組織指揮縣(市、區)環保部門處置一般輻射事故。包括:事故現場應急監測,放射源及被污染物品的處置、事故調查和影響評價,確定輻射事故的性質和級別等;

(3)對重大和特別重大輻射事故,在上級機關到達現場前,進行初步應急處置;

(4)協助公安部門監控、追繳丟失、被盜的放射源;

(5)置備、管理應急設施和設備。

2.市衛生局

(1)參與輻射事故監測、調查、應急處置綜合協調等工作;

(2)負責輻射事故的醫療應急工作,并配備相關人員及設備;

(3)配合上級機關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3.市公安局

(1)參與輻射事故調查、應急處置綜合協調等工作;

(2)負責丟失和被盜放射源的立案、偵查和追繳,并配備相關人員及設備;

(3)負責放射源的安全保衛及道路運輸安全的監管;

(4)協助衛生部門營救受害人員,組織有關人員的緊急疏散、撤離;

(5)負責事故現場保護和收集有關證據工作;

(6)負責事故區域(包括相關區域)的安全警戒和交通管制、維護現場及周邊地區治安秩序;

(7)負責確定事故傷亡人數和傷亡人員的姓名、身份等;

(8)負責有關事故直接責任人的監護、監控,以及逃逸人員的追捕。

4.事故發生地政府

(1)建立當地輻射事故應急處置預案和機構,配置必要物資;

(2)及時向上級政府及有關部門報告轄區內輻射事故;

(3)組織對轄區內一般輻射事故進行及時處置。

5.其他部門

市發改委負責協調和調集事故應急所需物資、設備等;

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輻射事故現場的設備處置的技術支持;

市交通局負責所轄道路運輸中輻射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

市建設局負責提供輻射事故中建筑物的相關技術支持,對受污染的建筑物的評估、鑒定工作;

市財政局負責輻射事故應急處置所需資金的財政預算,配備輻射事故應急處置設備所需資金財政預算的調整和資金支持;

市民政局負責輻射事故中傷亡人員的安置、撫恤工作,配合做好善后處理工作;

市總工會負責維護輻射事故單位職工的合法權益,做好職工的政治思想和社會穩定工作;

市委宣傳部組織報社、廣電局負責輻射事故的報道工作,確保稿件的客觀、真實;

供電、通訊部門負責事故應急處置工作的供電、通訊聯絡需要;

郵政部門負責郵寄放射源中輻射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

四、應急處置步驟

(一)放射源失竊事故

1.事故單位應當保護好現場,立即向當地公安、環保部門報告。

2.公安、環保部門應當立即報告**市輻射事故應急指揮部,并按照各自的職責立即組織采取有效措施,確定放射源可能去向。

3.公安部門負責立案、偵察、追繳,盡快找回丟失或被盜的放射源,防止放射性污染蔓延,減少事故損失。環保部門協助。

4.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將有關情況告知公眾,并做好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二)放射源的輻射事故

1.事故單位應當立即啟動本單位的應急方案,根據輻射事故等級采取立即撤離有關人員,封鎖現場,切斷一切可能擴大污染范圍的環節,隔離和應急救援等措施,并立即向市環保局、衛生局、公安局報告。

2.市環保局、公安局、衛生局應當立即報告**市輻射事故應急指揮部,并按照各自的職責立即組織采取有效措施。

3.市環保局負責迅速確定放射源的種類、活度、污染范圍和污染程度,根據現場監測結果,確定被轉移、疏散群眾返回時間。

4.市衛生局負責輻射事故的醫療救治。

5.市公安局負責對現場進行封鎖,污染現場尚未達到安全水平以前,不解除封鎖。

6.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將有關情況告知公眾,并做好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五、事故報告與應急處置組織

(一)輻射事故發生后,任何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規定報告,不得瞞報、謊報、拖延不報或者授意他人瞞報、謊報、拖延不報。

(二)發生輻射事故時,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應當立即啟動本單位的應急預案,采取應急措施,并立即向當地環保部門、公安部門、衛生部門報告,最遲不得超過2小時。

報警電話:市環保局:0319—2024465

市衛生局:0319—5905073

市公安局:110

事故發生后12小時內,事故單位應當填寫《輻射事故報告表》(見附表),報送市環保部門、公安部門、衛生部門。

(三)環保部門、公安部門、衛生部門接到輻射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派人趕赴現場,進行現場調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并消除事故影響,并在4小時內將輻射事故信息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人民政府環保部門、公安部門、衛生部門。

(四)環保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組織初步應急處置,對事故進行初步判斷,并根據事故的危害程度、發展情況向市人民政府提出是否啟動本《預案》的建議,由指揮長做出決定。

(五)輻射事故應急處置指揮部對各級政府、各部門和各單位的應急處置工作實行全面統一領導、集中指揮。

(六)事故應急指揮部各成員單位接到指揮部通知后,應當根據本部門的職能和本《預案》規定的職責和市政府要求,立即啟動各自的應急處置預案,迅速到位履行職責,及時組織實施應急處置,盡量將事故控制在最小范圍內,最大限度地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六、應急終止和恢復

(一)應急終止條件

1.當事故得到控制,事故條件已經消除。

2.由于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保護公眾免受污染,使事故的長期后果可能引起的照射降至盡量低的水平。

(二)應急終止程序

輻射事故應急狀態的終止,由事故責任單位提出,經事故處理機構批準后終止。

(三)應急終止后的行動

1.市環保局會同事故處理有關成員單位整理相關資料;評價造成應急狀態的事故,評價應急期間采取的行動。指示有關部門和事故責任單位查出原因,防止重復出現類似事故。根據實踐,修改現有的應急計劃和程序。對造成環境污染的輻射事故,組織有計劃的輻射環境監測,審批區域去污計劃和并負責因事故及去污產生的放射性廢物的處理和處置。

2.事故單位應急終止后20日內,編制輻射事故總結報告,交事故處理有關成員機關。

3.對因違反國家有關規定而發生事故的單位,由負責審批放射源安全許可文件的機關依法進行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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