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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機構管理細則范文1
(西南政法大學,重慶401 120)
摘要:《侵權責任法》在更高法律位階上改變了適用近十年的《證據規定》中的醫療損害責任舉證責任倒置的原則,并試圖輔之以第58條過錯推定制度為代表的系列緩和制度以平衡醫患舉證責任強度。然而,《侵權責任法》中因果關系證明責任制度的模糊甚至是矛盾以及相關配套程序制度的缺位,導致了第58條等系列制度在實踐中面臨種種困境。而借鑒他國成功經驗建立系統的舉證責任緩和制度應當是解決問題的有效途徑。
關鍵詞 :侵權責任法;醫療損害責任;因果關系;舉證責任緩和;舉證責任倒置
中圖分類號:DF526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2-3933( 2015 )01-0174-08
收稿日期:2014 -10 -16該文已由“中國知網”( cnki.net) 2014年11月24日數字出版,全球發行
基金項目:海南省人文醫學研究基地2014年基金項目《醫療訴訟中的證明標準研究》( QRYPT201402);海南醫學院2014年科研培育基金項目《醫療訴訟證據制度研究》( HY2013 - 27)
作者簡介:范文進(1980-),男,重慶人,西南政法大學憲法與行政法學博士研究生,海南醫學院人文社科部講師,研究方向: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學、衛生法學、證據法學。
一、《侵權責任法》第58條的理想與困境
依據通說,《侵權責任法》第54條規定了醫療損害責任的過錯歸責原則,其在更高法律位階上顛覆了實踐效果并不理想的、實施了近10年的醫療損害責任舉證責任倒置原則。與此同時,立法者也深知醫療侵權是較為特殊的一類侵權行為,其自身存在著諸多的特殊屬性,醫患雙方的“訴訟武器不平等”是醫療侵權必須面對和重視的實踐難題。因此,為避免矯枉過正的局面,緩和原告(患者)的上述舉證困境,同時也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一直以來醫療糾紛司法實踐中“唯鑒定論”的老大難問題,“《侵權責任法》采取歸責原則體系化方法,在規定過錯責任原則為基本歸責原則的基礎上,輔之以過錯推定原則和無過錯責任原則?!钡湫头l即為《侵權責任法》第58條規定的三種過錯推定情形。
然而,在沒有相關配套制度的輔助下,立法者們顯然賦予了第58條過重的使命和期望。在司法實踐中,該法條的立法精神與實際效果大相徑庭,甚至幾乎被完全架空。首先,在當前的司法實踐中,“常常出現患者舉證醫療機構有符合《侵權責任法》第58條第1項情形,主張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但法院仍然經常習慣性的要求進行醫療損害鑒定,并且所作出的判決高度依賴鑒定結論,第58條的適用空間實際被限縮?!逼浯?,即便是醫院的過錯責任十分明顯,以至于法院依據第58條作出醫療機構行為有過錯的認定,但是如果從傳統的醫療侵權構成要件來看,關于醫生的診療過錯行為與患者的損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的證明責任仍然屬于患者一方。也就是說,若按照現行法律規定,患者仍然必須要承擔證明因果關系才能夠完成侵權責任成立全部法定構成要件的證明責任。然而,因果關系的證明無疑是醫患糾紛中最為復雜和專業的部分,其證明的困難程度絲毫不亞于醫療過錯的證明。同時,在實踐中多因一果、一因多果、多因多果、連鎖因果等的復雜情況才是常態,非醫學專業的法官最后仍然需要依賴鑒定程序才能完成判決工作。可見,實際上患者的舉證責任并未因為第58條的規定而得到相應的減輕,“唯鑒定論”的現象也從未得以任何改觀,被患者賦予重望的第58條在實踐中被嚴重貶值甚至架空。因此,如何進行科學合理的制度設計,使得合理實體法與程序能夠相互配合,避免實體權利減損甚至落空,是十分值得我們研究的問題。
二、舉證責任緩和制度的提出及存在價值
“因果關系”本來就是侵權責任法體系中的一個核心概念,醫療侵權中的“因果關系”更是在整個醫療侵權體系中占據著尤為重要的地位,它是連接醫療機構診療行為和醫療損害事實的橋梁,是確定醫療機構診療行為是否構成醫療侵權以及是否應當承擔責任的判斷標準和重要依據。由于《侵權責任法》第七章對醫療損害責任因果關系舉證責任的曖昧規定,導致了理論界的眾說紛紜以及司法實踐中的法律適用混亂,筆者總結主要存在如下三種典型觀點:1.鑒于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因果關系舉證責任依法仍應倒置給醫療機構。2.《侵權責任法》的規定已經顛覆了原《證據規定》中醫療損害責任舉證責任原則,患者應當證明醫療機構存在過錯或者依據法律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同時還需要患者來證明診療行為和損害后果直接的因果關系,只有如此醫療機構才承擔侵權責任。3.應當在第二種觀點的基礎上,建立科學的舉證責任緩和制度,以緩解原告承擔的過重的不合理的舉證責任。實際上,《侵權責任法草案(第二次審議稿)》第59條正是采用了第三種觀點。楊立新教授在其主持的《建議稿》中也采此觀點。
分析實踐中第58條面臨的適用困境,不難發現問題之所在——因果關系證明責任制度的缺位與矛盾正是癥結所在。事實上,程序保障制度的缺位也是整個《侵權責任法》第七章的一個嚴重缺陷。在“訴訟武器”嚴重不對稱的醫療損害責任中,原告在大多數情況下是無法完成舉證責任的。在司法實踐中,如果由于自身天然劣勢地位的原因而導致原告舉證不能達到法定證明標準,就一概判決原告敗訴是明顯有違法律公平正義的基本理念的,這也是當下醫療侵權司法實踐中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出現較大分裂的原因之一。因此,“在這些特殊的訴訟中,基于政策選擇、價值取向、舉證能力等因素,采取了舉證責任倒置的方式,將某些事項的舉證責任轉加給主張該事實的當事人的相對方承擔,即‘我主張,你舉證’?!睙o論從理論還是實踐的角度看,舉證責任緩和制度的建立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在德國醫療侵權的理論與實踐中,鑒于病人與醫師或醫院相較,絕對處于專業與信息上之弱勢,德國從聯邦、聯邦最高法院到各級普通法院均致力于減輕甚或轉換病人之舉證責任。筆者同意楊立新教授的如下基本觀點:“原告在證明醫療過失或者因果關系具有可能性,因受客觀局限無法完成高度蓋然性的證明標準的,視為其已經完成舉證責任。實行舉證責任轉換,由醫療機構舉證證明自己不存在醫療過失,自己的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沒有因果關系?!边@就是所謂的舉證責任緩和制度的基本觀點和內容。
三、域外舉證責任緩和制度的比較與啟示
在世界范圍內的醫療侵權司法實踐中,因果關系因為醫療行為自身的特殊性、復雜性和專業性而使得證明因果關系的存在異常艱難。因此,經過長期的探索與經驗總結,各國在立法上均采用了“舉證責任緩和”的手段來緩解因果關系證明的困境。
(一)大陸法系的規則
1.表見證明( Anscheinsbeweis)。在以公平分配舉證責任以及適度減輕和合理轉換患者的舉證強度的制度設計上,德國的醫療訴訟無論是在理論的成熟度還是在實踐運行的經驗值上都是這方面的代表,其“表見證明”理論和制度為多個國家立法所借鑒。“表見證明,系指依據經驗法則,有特定之事實,即發生特定典型結果者,則于出現該特定結果時,法官在不排除其他可能性之情形下,得推論有該特定事實存在。”并且,大陸法通說一般也認為表見證明并不改變客觀證明責任的分配,醫方可以提出相關證據予以反駁。表見證明原則最典型之案例為:病人主張其在接受手術后,竟然發現手術部位遺留棉花棒、手術刀等物品,并因而受有損害,則病人在能夠證明其體內確實遺留手術工具時,法院即可推論該工具系出于醫師或其他手術人員之過失而遺留之。此時,關于該過失與損害后果之因果關系之證明責任開始轉移,被告應舉證尚有其他“非典型事由”( atipischer Geschensablauf)可能導致相同結果。而法院若認為被告之舉證能動搖其推論心證,則可以再度要求病人舉證。若被告無法為如此之舉證者,法院得基于自由心證而認定該手術工具系屬于醫療人員之過失而遺留于病人體內①。
2.重大醫療瑕疵的證明責任倒置。重大醫療瑕疵原則,“其要件甚嚴,系指醫師顯然違反明確之醫療法則或固定之醫學常識,而發生依客觀觀點實在無法理解之醫療瑕疵,蓋該瑕疵根本不應發生在醫師身上?!雹诒硪娮C明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原告的舉證困難,然而在一些明顯或者重大的醫療過失訴訟中卻并不足以平衡醫患權利義務,因此聯邦德國最高法院在1968年的“腰椎骨灌藥”案中,就醫療訴訟之舉證責任,創造了所謂“重大醫療瑕疵原則”(grober Behandlungsfehler),認為在醫師有重大醫療瑕疵的情況下,病人就其所受損害與該醫療瑕疵間之因果關系的舉證責任應當減輕或轉換。在舉證責任轉換至醫療機構時,該因果關系即同時被推定,此時由醫師反證其重大醫療瑕疵與病人之損害無關??梢哉f,“重大瑕疵原則之適用,業已成為德國醫療訴訟舉證責任之最主要實務,法院案例甚多?!?/p>
3.證明妨礙。證明妨礙的情形一般有如下兩種:一是醫生自身違反診療附隨義務,去口導致患者的舉證不能,最常見情形如醫院未能妥善保存患者病歷資料導致患者舉證不能,因醫生負有法定的詳實記載病人之病情及其相關醫療信息之義務,因此醫生或者醫院有違反此項義務者,病人之舉證責任即得以減輕;第二種,醫生因診斷之瑕疵導致患者的舉證困難,德國實務界對此形成了眾多的典型案例,例如:未注意病人敗血癥之癥狀,而診斷為關節炎;未測量保溫箱嬰兒之血液氧份壓力;切除病人肺葉前未先做快速切片;未對早產兒進行視網膜脫離檢查;對從痢疾疫區回國且意識不清者未做血液檢查等等③。
(二)英美法系的規則
在英美法系中,針對醫療侵權責任因果關系的證明責任分配經常適用的是“事實自證規則”(res ipsa loquitur)。該法則起源于英國法并為美國法所繼受。事實上,其對于一般民事行為在符合其構成要件時,也同樣適用,可以達到推論被告之過失行為與結果存在因果關系,以減緩原告舉證責任之功效。事實上在醫療訴訟領域,美國早期法院由于醫療行為的特殊性,曾一直拒絕適用本法則。然而現實中許多法官認為唯有在醫療訴訟領域適用該法則,才可以平衡醫患雙方當事人之利益關系。一般認為,關于“事實自證規則”的適用應當符合如下三個條件:第一,無被告之過失則無原告之損害。特別需要注意的是,英美法系國家在適用本條件時,特別注意與專家證言同時適用來推定被告之過失存在,以減輕包括法院在內的訴訟參加人的負擔;第二,被告具有排他性的控制力。一般也認為該控制力須從寬解釋,只需要被告有義務控制系爭工具或方法,即屬于被告的排他性控制;第三,原告無過錯。除非原告對于損害發生具有過錯或者法律上的原因力,否則可以適用本法則。關于原告之舉證程度,美國法院認為只要在原告舉證之事實足以認為被告之過失,為損害事故最可能的解釋時,即可適用該法則。原告無須明確證明系被告之何種過失行為導致損害發生。以下兩例為美國法院實踐中適用該原則的典型案例:其一,被告之x光機掉落,傷及患者,法院認為系因某人未妥實放置x光機所致④。其二,原告在接受膝蓋手術時,遭受合并腓骨及脛骨神經損傷。經醫學專家證稱:雖然專家無法指出手術醫師何種特定行為,未妥實進行。但被告醫師之行為低于適當之注意標準,且原告之傷害在被告無過失之時,通常不會發生①。
(三)比較分析的借鑒意義
以上兩大法系關于舉證責任緩和制度的比較分析,為我們構建科學合理的舉證責任緩和制度有如下重要啟示:第一,兩大法系關于醫療侵權責任證明責任的分配規則,都以“公平、合理”為其共同的價值取向和目標,充分考慮醫療侵權糾紛的特殊性,力圖實現醫患雙方“訴訟武器的平等”,保障訴訟公正。第二,盡管“誰主張、誰舉證”是世界范圍內的黃金規則,但是無論是大陸法系國家還是英美法系國家,無論是在法律中系統的規定還是在司法實踐中判例的形成,舉證責任緩和制度都是一支不可忽視的力量。另外,兩大法系中證明責任緩和或者減輕的具體制度的產生和演進,大部分規則都是在實務中創制出來的,體現了司法實踐的現實需要和存在價值。相應的,證明責任的分配應當是一個動態的過程,應當貫穿于訴訟的全過程,除了原則上的舉證責任,法官往往還通過動態的證據責任來調節訴訟雙方的證明負擔。第三,隨著兩大法系數百年的訴訟實踐的發展演進,各國均確立了符合各自法律文化傳統與訴訟證據制度的、用以緩解患者舉證難的證據規則。同時,各國也考慮到醫療行為確實是一個復雜的,專業性非常強的過程,考慮到醫療糾紛證據資料和相關資源的偏在事實等情況,患方在舉證責任方面具有天然的劣勢,因此,幾乎所有的國家在對醫療行為侵權實行過錯責任原則的前提下,都能夠充分考慮醫患雙方的實際情況,基本上都建立了符合自己司法體制和司法傳統的醫療侵權舉證責任緩和制度。
四、我國醫療侵權訴訟中舉證責任緩和制度的設計構想
以上以《侵權責任法》第58條為例對我國司法實踐中醫療侵權訴訟中因果關系舉證責任的困境分析,凸顯了設置舉證責任緩和制度這一保障性制度的必要性。考慮到第58條的立法精神,其存在的價值和使命應當由法律規定的一系列“過錯客觀化”的措施來緩解原告的舉證負擔。因此,《侵權責任法》第七章在施行舉證責任過錯原則的同時,必須重視患者在因果關系問題上客觀存在的舉證困難,應當對第58條等系列制度進行系統的合理解釋,并且設計相關配套制度來真正緩解患者的舉證困境。事實上,曾經的《侵權責任法(草案)》中的相關內容以及有學者提出的醫療侵權舉證責任緩和制度的設立,在理念上是符合先進的法律理念的,同時也是司法實踐的迫切需要,只不過在制度設計上還需要進一步的完善。在借鑒德國成熟的理論和實踐經驗以及英美法系國家因果關系推斷方法的基礎上,綜合考慮我國《侵權責任法》第七章中的具體規定,筆者認為在我國的醫療侵權訴訟中建立科學合理的舉證責任緩和制度應當考慮以下兩個方面的內容:
(一)醫療損害舉證責任緩和制度的適用條件
第一,該規則應當適用于特定范圍。結合實踐至少應當同時符合以下特定條件:一是主體特定,即損害結果是在醫療機構的醫務人員的參與下發生的;二是職責特定,即該損害結果是在醫療機構醫務人員明確的職務范圍內發生的;三是時間特定,即該損害結果是在救治患者的過程中發生的。
第二,有明顯的證據和較高的蓋然性。當醫師在一般的診療過程中存在著明顯違反普通診療規范的過錯行為,則可以考慮適用舉證責任緩和制度。由于舉證責任緩和制度的適用畢竟是一種舉證責任規則的特殊情形,其突破了一般舉證責任規則,因此這種規則在適用中應該有相當的嚴格性,否則就會造成司法資源的浪費,況且矯枉過正又會破壞相對平衡的訴訟武器。因此,德國醫療侵權實務一再強調:“重大瑕疵原則,并非懲罰醫師之重大醫療過失為目的,而系由于該醫療瑕疵程度之重大,導致相關之醫療過程及該瑕疵于病人所受損害間之因果關系,不得要求病人于此情形仍應負舉證責任,始符公允?!笨偨Y國內外司法實踐中發生的經常適用舉證責任緩和制度的案例,有兩類情形顯得較為典型和突出,一般法官容易判斷并決定使用舉證責任緩和制度。一類是最典型的麻醉案例,這是因為通常麻醉案例中患者會出現無任何的主動舉證能力之情形,而麻醉師成為該醫療行為中的唯一見證人存在,理應負有更重之法定舉證義務。例如病人被麻醉后,出現支氣管痙攣現象,然麻醉師卻未能采取防范胃液回流之措施,此為典型的適用舉證責任緩和制度的案例,應當認定病人因此所受之損害,與該麻醉師之過失有因果關系。另一種類型的典型案例為傳染病案例。如醫院之行為導致有多數病人出現相同病癥時,應當適用舉證責任緩和制度,由醫療機構承擔舉證責任。
第三,窮盡原告舉證能力以及允許被告反證之原則。鑒于《侵權責任法》對于醫療損害過錯責任秉承“誰主張,誰舉證”的一般規則,醫療過錯事實一般應當由原告(患者)承擔這一點是必須強調的,只有因客觀條件局限無法完成高度蓋然性的證明標準,患者的舉證能力受到了限制,導致其基本不可能完成舉證任務時,為了保證法律適用的公平公正,可以適當降低其證明標準,將其舉證責任減輕或免除。同時,法律應當允許醫療機構可以提出證據進行抗辯,如果能夠證明沒有過失或沒有因果關系則不構成醫療損害責任。例如,原告在住院期間接受輸血治療,在輸血3個月后發現自己感染了丙型肝炎,其后甚至在血液中出現了HIV抗體。原告因此主張負責輸血之醫院應負擔賠償責任。在法院審理過程中,被告醫院舉出證據證明原告出現的梅毒癥狀并不與捐血者相同,獻血者在獻血時并沒有感染HIV病毒。因此法院認為原告仍應就其感染丙型肝炎和HIV的損害后果,與醫院的醫療過錯直接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實際上,在德國法實踐中,“縱然有表見證明原則之適用,但醫師本于其專業知識,通常亦不難舉出相反事證以動搖法院之心證。因此,病人借助表見證明原則而在醫療訴訟上勝訴之案例,其實有限?!雹?/p>
(二)醫療損害舉證責任緩和制度的規則步驟構想
醫療損害舉證責任緩和制度的建立和良好運行,除了要符合上述適用條件,還必須設計科學合理且具體可行的規則和步驟。
首先,初步證明規則的建立。這一階段的適用主體是患者。即由患者舉證證明因果關系存在“可能性”。其在證明標準上應當屬于“相當程度的蓋然性”標準,即一個普通人雖無任何醫學背景,亦能依據一般的常識和常理即可當然判斷治療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例如某病人因肺部腫瘤進行手術,手術過后病人反復出現劇烈咳嗽以及傷口感染現象。后經復查發現因醫生之疏忽遺漏一消毒試紙于病人體內。在此種情況下,依據初步證明規則,病人只需要證明其曾經經歷過肺部手術以及手術后發現該消毒試紙遺漏體內之事實,即達到了上述證明標準。在此可以借鑒美國司法實踐中的做法:“只需原告舉證之事實,足以認為被告之過失,為損害事故最可能的解釋,即可使用‘事實自證規則’,原告無需明確證明被告之何種過失行為,導致損害發生。”①
其次,法官裁量階段。這一階段中,法官對患者上述所舉出的“可能性”之事實和理由進行認定和判斷,經過法官的自由心證,若認為患者對于存在因果關系的可能性達到了相當蓋然性的證明標準,則可以決定啟動證明責任轉移制度,裁定由醫療機構對不存在因果關系進行舉證。這一階段對于法官結合個案的具體情況運用證明標準的能力要求非常高,通常需要成熟而靈活的專家證人制度予以配合,證明責任應該是一個動態平衡的過程。
第三,舉證責任轉移。法官裁定存在因果關系并不意味著醫療機構必然會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從某種意義上說,親歷事件之醫生對于因果關系之認識可能更為直接,因此,必須還應賦予醫療機構進行自我救濟的權利。即當法院決定適用舉證責任緩和制度時,醫療機構根據法院的釋明或指示,可以另行舉出證據去證明自己的診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當然這也需要訴訟舉證時效制度的相應修改,此時舉證責任發生了轉移。此時,由于已經經歷了原告的初步舉證以及專家證人的輔助工作,法官對于事實的認定已經有了相對穩定的看法,因此在舉證責任轉移后,醫療機構對于不存在因果關系的證明標準已經是“高度蓋然性”的證明標準,而不同于原告承擔的前述“可能性”的證明標準。只有達到該程度,才視為舉證成功,才能推翻存在因果關系的推定。由此可見,在舉證責任緩和制度的適用過程中,證明標準制度始終占據著重要的地位。法官必須能夠準確把握和適用在不同階段、不同主體舉證的證明標準,才能夠使舉證責任緩和制度順利的進行下去。
(三)相關規則的配合與補充
單純的討論是否應當緩和患者的舉證責任以及緩和的程度問題亦會在實踐中遇到許多難以解決的問題。作為醫療訴訟證據制度的一個子制度和例外制度,醫療訴訟舉證責任緩和制度的科學設置必須考慮和依賴其他相關制度的配合適用,只有這些相關措施和鏈接制度能夠相互補充、配合達到“正和博弈”,舉證責任緩和制度才具有合理性和實用性。我國的《侵權責任法》第七章的一大亮點就是不僅規定了醫療技術損害責任,還規定了醫療倫理損害責任和醫療產品損害責任。立法者也試圖將過錯責任、過錯推定責任以及無過錯責任等民法基本理論與醫療訴訟的特有屬性有機結合起來,這樣的證據制度才是科學而有生機的。結合《侵權責任法》第七章的現有規定,以下內容對于醫療侵權舉證責任緩和制度的設立和實施具有相互補充之作用。
一是關于醫療機構對于病歷資料保管和解釋之義務。實際上,《侵權責任法》第61條“醫療機構的病歷保管義務”和第58條第2、3款的“過錯推定責任”本來就是相互呼應和配合的。在法律依據有明文規定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該等義務,而醫療機構卻明顯未能履行該法定義務時,減輕患者的舉證義務是理所當然之事。此時應當將包括因果關系在內的侵權責任的舉證責任在滿足上述條件下都進行舉證倒置,唯有如此,才能保證上述兩個法條的真正的實踐意義。例如,荷蘭法院在實踐中通過多種途徑幫助患者緩和舉證責任,典型的如其最高法院認為,醫院應當提供充分的事實材料以證實其對患者陳述的事實的否認,這被稱之為醫療服務提供者的“較為嚴格的舉證責任”。若醫院不能履行該較嚴格的舉證責任,法院甚至也可以判決,已不存在患者舉證的任何必要。這也成為荷蘭醫療機構越來越重視病歷記錄、保管以及解釋的重要原因。這對于我國當前的醫患糾紛現狀無疑是十分有啟發的。
二是關于患者知情同意權與自主決定權的舉證責任緩和規則?!肚謾嘭熑畏ā返?5條首次引入了醫療倫理損害責任,明確了醫生的告知義務以及相對應的患者的知情同意權和自主決定權。但對于醫護人員未能履行該法定義務與患者實際損害直接的因果關系由誰來證明,理論上爭議較大且實踐中各不相同。實際上,依據民法原理,患者在知情同意權基礎上的自主決定權屬阻卻違法之事由,該阻卻違法事由乃妨礙請求權成立之抗辯,即應由主張抗辯事由存在之醫療人員負舉證責任。因此,關于醫生是否已經盡到其說明義務以及與損害后果之間是否有因果關系,應當由被告醫院承擔舉證責任。這也在大陸法系醫療侵權實踐中逐漸達成了一致①。
醫療機構管理細則范文2
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管理暫行辦法完整版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適應改革開放的需要,加強對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的管理,促進我國醫療衛生事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是指外國醫療機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以下稱合資、合作外方),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則,經中國政府主管部門批準,在中國境內(香港、澳門及臺灣地區除外,下同)與中國的醫療機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以下稱合資、合作中方)以合資或者合作形式設立的醫療機構。
第三條 申請在中國境內設立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的正當經營活動及合資、合作雙方的合法權益受中國法律保護。
第五條 衛生部和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以下稱外經貿部)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全國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含中醫/藥主管部門)和外經貿行政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設置條件
第六條 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的設置與發展必須符合當地區域衛生規劃和醫療機構設置規劃,并執行衛生部制定的《醫療機構基本標準》。
第七條 申請設立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的中外雙方應是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法人。合資、合作的中外雙方應當具有直接或間接從事醫療衛生投資與管理的經驗,并符合下列要求之一:
(一)能夠提供國際先進的醫療機構管理經驗、管理模式和服務模式;
(二)能夠提供具有國際領先水平的醫學技術和設備;
(三)可以補充或改善當地在醫療服務能力、醫療技術、資金和醫療設施方面的不足。
第八條 設立的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必須是獨立的法人;
(二)投資總額不得低于20xx萬人民幣;
(三)合資、合作中方在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中所占的股權比例或權益不得低于30%;
(四)合資、合作期限不超過20xx年;
(五)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它條件。
第九條 合資、合作中方以國有資產參與投資(包括作價出資或作為合作條件),應當經相應主管部門批準,并按國有資產評估管理有關規定,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確認的評估機構對擬投入國有資產進行評估。經省級以上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確認的評估結果,可以作為擬投入的國有資產的作價依據。
第三章 設置審批與登記
第十條 設置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應先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設置醫療機構申請書;
(二)合資、合作雙方法人代表簽署的項目建議書及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設置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合資、合作雙方各自的注冊登記證明(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復印件)和銀行資信證明;
(四)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對擬投入國有資產的評估報告確認文件。
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初審,并根據區域衛生規劃和醫療機構設置規劃提出初審意見,并與申請材料、當地區域衛生規劃和醫療機構設置規劃一起報所在地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審核。
第十一條 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對申請材料及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初審意見進行審核后報衛生部審批。
報請審批,需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向衛生部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人設置申請材料;
(二)設置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批準實施的《醫療機構設置規劃》及設置地設區的市級和省級衛生行政部門關于擬設置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是否符合當地區域衛生規劃和醫療機構設置規劃的審核意見;
(三)省級衛生行政管理部門關于設置該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的審核意見,其中包括對擬設置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的名稱、選址、規模(床位、牙椅)、診療科目和經營期限等的意見;
(四)法律、法規和衛生部規定的其它材料。
衛生部應當自受理之日起45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書面決定。
第十二條 申請設置中外合資、合作中醫醫療機構(含中外合資、合作中西醫結合醫療機構和中外合資、合作民族醫醫療機構)的,按本辦法第十條和第十一條要求,經所在地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初審和所在地的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報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審核后轉報衛生部審批。
第十三條 申請人在獲得衛生部設置許可后,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向外經貿部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設置申請申報材料及批準文件;
(二)由中外合資、合作各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代表簽署的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的合同、章程;
(三)擬設立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董事會成員名單及合資、合作各方董事委派書;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機構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五)法律、法規和外經貿部規定的其它材料。
外經貿部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45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書面決定;予以批準的,發給《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
獲得批準設立的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應自收到外經貿部頒發的《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之日起一個月內,憑此證書到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注冊登記手續。
第十四條 申請在我國中西部地區或老、少、邊、窮地區設置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或申請設置的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所提供的醫療服務范圍和內容屬于國家鼓勵的服務領域,可適當放寬第七條、第八條規定的條件。
第十五條 獲準設立的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應當按《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和《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關于醫療機構執業登記所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向所在地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執業登記,領取《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根據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的類別和規模,確定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或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受理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執業登記申請。
第十六條 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命名應當遵循衛生部的《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規定。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的名稱由所在地地名、識別名和通用名依次組成。
第十七條 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不得設置分支機構。
第四章 變更、延期和終止
第十八條 已設立的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變更機構規模(床位、牙椅)、診療科目、合資、合作期限等,應按本辦法第三章規定的審批程序,經原審批機關審批后,到原登記機關辦理相應的變更登記手續。
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涉及合同、章程有關條款的變更,由所在地外經貿部門轉報外經貿部批準。
第十九條 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合資、合作期20xx年屆滿,因特殊情況確需延長合資、合作期限的,合資、合作雙方可以申請延長合資、合作期限,并應當在合資、合作期限屆滿的90天前申請延期。延期申請經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和外經貿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后,報請衛生部和外經貿部審批。審批機關自接到申請之日起45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書面決定。
第二十條 經批準設置的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應當在審批機關規定的期限內辦理完有關登記注冊手續;逾期未能完成的,經審批機關核準后,撤銷該合資、合作項目。
第五章 執 業
第二十一條 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作為獨立法人實體,自負盈虧,獨立核算,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應當執行《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和《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關于醫療機構執業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 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必須執行醫療技術準入規范和臨床診療技術規范,遵守新技術、新設備及大型醫用設備臨床應用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四條 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發生醫療事故,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二十五條 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聘請外籍醫師、護士,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六條 發生重大災害、事故、疾病流行或者其他意外情況時,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及其衛生技術人員要服從衛生行政部門的調遣。
第二十七條 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本機構醫療廣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醫療廣告管理辦法》辦理。
第二十八條 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的醫療收費價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的稅收政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監 督
第三十條 縣以上地方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每年校驗一次,《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校驗由醫療機構執業登記機關辦理。
第三十一條 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對外商投資企業的有關規定,接受國家有關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二條 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查處。對于違反本辦法的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和外經貿部門可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予以處罰。
第三十三條 地方衛生行政部門和地方外經貿行政部門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批準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的設置和變更的,依法追究有關負責人的責任。
中外各方未經衛生部和外經貿部批準,成立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并開展醫療活動或以合同方式經營診療項目的,視同非法行醫,按《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和《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及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的投資者在大陸投資舉辦合資、合作醫療機構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五條 申請在中國境內設立外商獨資醫療機構的,不予以批準。
第三十六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外經貿行政部門可依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制訂具體規定。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由衛生部和外經貿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規定自20xx年7月1日起實施。
一九八九年二月十日頒布的衛醫字〔89〕第3號文和一九九七年四月三十日頒布的〔1997〕外經貿發第292號文同時廢止。
醫療機構的種類(一)綜合醫院、中醫醫院、中西醫結合醫院、民族醫醫院、??漆t院、康復醫院;
(二)婦幼保健院;
(三)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社區衛生服務站;
(四)中心衛生院、鄉(鎮)衛生院、街道衛生院;
(五)療養院;
(六)綜合門診部、??崎T診部、中醫門診部、中西醫結合門診部、民族醫門診部;
(七)診所、中醫診所、民族醫診所、衛生所、醫務室、衛生保健所、衛生站;
(八)村衛生室(所);
(九)急救中心、急救站;
(十)臨床檢驗中心;
(十一)??萍膊》乐卧?、??萍膊》乐嗡?萍膊》乐握?
醫療機構管理細則范文3
為貫徹落實《上海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市級統籌實施意見》文件精神,區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細則。
一、工作目標
遵循農民受益、市區聯動、有序推進、均衡發展的原則,做到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以下簡稱“新農合”)基金統一預決算管理、統一賬戶核算、統一業務管理、統一籌資標準、統一保障待遇,提高新農合基金抗風險能力,逐步實現農民基本醫療保障均等化,形成公平可及、保障適度、資金安全、管理高效的新農合制度。
二、參合對象
(一)純農人員
本區農業戶籍及其外省市農業戶籍配偶,且未參加其他基本醫療保障(城保、居保等)的人員。
(二)鎮保人員
2019年度選擇參加新農合門急診統籌的鎮保人員。
參合對象以家庭為單位參保(家庭內已參加其他基本醫療保障人員除外)。
三、籌資標準與方式
根據國家和本市醫改規定的籌資和補償要求,綜合上年度基金收支情況,醫療費用增長以及基金使用結構(基本醫療基金占85%、大病保險基金占5%、風險金占10%),按照收支平衡、略有結余的原則,確定籌資標準。
(一)籌資標準
2019年,新農合市級統籌人均籌資標準為1800元/人(備注:不含中央財政補助資金)。資金來源包括:
1.個人繳費:按照我區2019年度新農合繳費標準繳納。純農人員的個人繳納標準為310元/人;鎮保人員參加新農合門急診統籌的個人繳納標準為1000元/人。特殊群體(指農村戶籍的低保家庭成員、五保對象、60周歲以上老年農民、持證殘疾人員,其中60周歲以上指1955年1月1日之前出生人員)的個人繳納部分由區、鎮(金山工業區)兩級財政及區殘疾人保障金作全額補貼。
2.區、鎮財政補助:純農人員各投入600元/人,鎮保人員各投入615元/人。
3.市財政補助:純農人員、鎮保人員均投入290元/人。
(二)籌資方式
1.集中投保資金
個人繳納資金由鎮政府負責收繳后通過各鎮(金山工業區)新農合基金專戶在當年2月底前上繳區合作醫療事務中心基金結算戶;特殊群體的個人投保補貼經費由區、鎮(金山工業區)財政和區殘聯在當年2月底前按時上繳區合作醫療事務中心基金結算戶;區、鎮(金山工業區)兩級財政補貼資金原則上根據上年度參合人數由區、鎮財政列入年度預算計劃,補貼資金由區、鎮(金山工業區)兩級財政各承擔50%,繳納時間另行通知。
2.中途投保資金
2019年中途參合對象全額繳納年度個人參合資金。中途參合對象個人繳費資金于參合確認后5個工作日內經區合作醫療事務中心基金結算戶匯繳至市合作醫療事務中心收入戶。
四、參合規定
(一)參合時間
參合對象應當在2019年12月10日之前以家庭為單位按照年度繳費,方可享受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新農合待遇。
(二)參合方式
在規定的時間內,純農人員和鎮保人員須持本人社會保障卡、身份證、戶口簿等相關證件,主動到戶籍所在地的村委會提出申請,并經審核確認后辦理登記簽約、繳費手續,逾期申請不予受理。
五、定點就診醫療機構
(一)所屬鎮村衛生室
(二)一級醫療機構
區內社區衛生服務中心、上海錢圩精神病院。
(三)二級醫療機構
上海市第六人民醫院金山分院、金山區中西醫結合醫院、金山區亭林醫院、金山區精神衛生中心、金山區婦幼保健所、金山區眾仁老年護理醫院。
(四)三級醫療機構
復旦大學附屬金山醫院、上海市公共衛生臨床中心、復旦大學附屬中山醫院、復旦大學附屬華山醫院、復旦大學附屬華山醫院北院、復旦大學附屬腫瘤醫院、復旦大學附屬眼耳鼻喉科醫院、復旦大學附屬婦產科醫院、上海交通大學醫學院附屬仁濟醫院、上海交通大學醫學院附屬仁濟醫院南院、上海交通大學醫學院附屬瑞金醫院、上海交通大學醫學院附屬瑞金醫院北院、上海交通大學醫學院附屬新華醫院、上海市第一人民醫院、上海市第六人民醫院、上海市第六人民醫院東院、上海交通大學醫學院附屬第九人民醫院、上海中醫藥大學附屬曙光醫院、上海中醫藥大學附屬龍華醫院、上海中醫藥大學附屬市中醫醫院、上海長海醫院、上海醫院、上海東方肝膽外科醫院、上海市第十人民醫院、上海市同濟醫院、上海市肺科醫院、上海市胸科醫院、上海市精神衛生中心、上海市第一婦嬰保健院、中國福利會國際和平婦幼保健院、上海市皮膚病性病防治中心、上海市眼病防治中心。
六、保障待遇
新農合政策范圍內補償項目參照本市城鎮職工醫保規定執行。
(一)門急診
村衛生室、一級、二級和三級醫療機構政策范圍內補償比例分別為80%、70%、60%和50%。按照以上補償比例,由基本醫療基金先行支付300元(補償費用),超過300元以上部分設個人自付段300元(可報費用),封頂補償5000元。
(二)住院及門診大病
一級、二級和三級醫療機構政策范圍內補償比例分別為80%、75%和50%。重癥尿毒癥透析治療、腎移植抗排異治療、惡性腫瘤治療(化學治療、內分泌特異治療、放射治療、同位素治療、介入治療、中醫治療)、部分精神病病種治療(精神分裂癥、中重度抑郁癥、躁狂癥、強迫癥、精神發育遲緩伴發精神障礙、癲癇伴發精神障礙、偏執性精神病)門診大病按照住院補償政策執行。住院及門診大病補償封頂12萬元。鎮保參合對象不享受住院及門診大病待遇。
(三)大病保險
大病保險保障對象為當年度已享受新農合住院(含門診大病)基本醫療待遇的純農參合對象,經新農合基本醫療基金補償后,當年累計自付政策范圍內費用仍超過1萬元的,對超出部分再補償70%,封頂補償8萬元。大病保險由商業保險機構承辦,具體辦法由市合作醫療事務中心另行制定。
(四)過渡性保障
參照2019年我區新農合補償標準,對于區內兩家三級醫療機構(復旦大學附屬金山醫院、上海市公共衛生臨床中心)高于市級統籌補償水平的部分,由區政府予以過渡性保障。
1.籌資標準
人均籌資增加70元/人,由區、鎮財政投入,以上費用需??顚S?。
2.補償比例
門診政策范圍內補償比例為10%(包含在門診封頂補償5000元范圍內),住院(含門診大病)政策范圍內補償比例為20%(包含在住院及門診大病封頂補償12萬元范圍內)。
3.補償方式
實時結算。
(五)其它補償
1.精神病協議病人:住院醫療費用按照《金山區貧困精神病人免費住院治療費用分擔辦法》(最新版)文件精神予以補償。
2.家庭病床:對于經轄區內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家庭醫生評估符合收治范圍的家庭病床病人,其可報醫療費用按照區內社區衛生服務中心住院報銷比例進行事后報銷。
3.其它:參合對象凡在本市非新農合定點醫療機構(僅限上海市醫保定點醫療機構)就診的門診和住院可報醫療費用統一按照25%比例予以補償,其余部分由個人承擔。外地就醫補償政策參照本市城鎮職工醫保規定執行。
七、補償規定
(一)補償時限
1.享受待遇時限:2019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中途參合對象經確認后,次月起享受新農合待遇。
2.醫藥費發票零星報銷受理時間:2019年2月1日起至
2019年1月10日止,跨年度住院發票須在出院當年度內辦理報銷,逾期不報,視作自動放棄。
(二)補償程序
合作醫療補償費用統一由區合作醫療事務中心負責協調并撥付。
實行實時結算的合作醫療費用,原則上不再另行報銷,補償經費由定點醫療機構墊付后由區合作醫療事務中心和定點醫療機構結算;未實行實時結算的合作醫療費用由參合對象回所在鎮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合作醫療進行補償。
(三)提供資料
實時結算:參合對象就診時必須攜帶“門急診就醫記錄冊”和“社會保障卡”(外省市農業戶籍參合對象持合作醫療保障卡);如前往上海市公共衛生臨床中心住院者以及持合作醫療保障卡人員需前往所在鎮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合作醫療辦理“住院登記回執單”。
事后報銷:參合對象報銷時必須提供社會保障卡、原始醫療費發票、門急診就醫記錄冊、費用清單、出院小結、投保人農村商業銀行卡等。
八、基金監管
(一)基金分配
當年基金和區歷年結余基金全部納入市財政新農合基金專賬統一管理?;踞t療基金(85%)按區縣核算使用,用于基本醫療費用補償。風險金(10%)及中央財政補助資金作為市級共濟基金,用于彌補基金非正常超支造成的基金臨時周轉困難。大病保險基金(5%)劃撥商業保險機構,用于大病醫療費用二次補償。歷年結余基金按區縣核算使用,用于彌補當年市級統籌基本醫療基金超支。
(二)監管機制
1.審核制度:所有合作醫療補償費用均實行網上和事后審核制度。
2.監督管理:參照《上海市基本醫療保險監督管理辦法》(2019年1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0號公布)文件精神
執行。
(三)制度管理
1.建立考核制度
加強服務工作的監督和考核,對區內定點醫療機構、各鎮(金山工業區)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合作醫療的考核按照當年新農合考核標準進行考核。
2.建立基金風險分擔機制
(1)實行區鎮兩級政府風險分擔機制。統籌資金發生缺口,應分析造成資金缺口的原因。凡屬政策因素導致的,原則上在當年統籌資金中列支;當年統籌資金不足時,在區歷年結余資金中列支,區級歷年結余基金不足(指結余基金不足年籌資額的10%)的按程序申請動用風險金等市級共濟資金,再超支部分按市、區兩級財政投入比例分擔,其中區、鎮按1:1承擔。
(2)實行與區內定點醫療機構風險分擔機制。區內所有定點醫療機構的住院、門急診醫療費用全面實行按總額及按人頭付費管理制度,對于超預算部分資金缺口,將根據考核情況,由區合作醫療事務中心與各定點醫療機構分擔。
九、相關規定
1.門診大病享受規定。參合對象在區內定點醫療機構門診掛號、結算時和事后報銷時需出示《金山區新農合門診大病登記憑證》后方可享受門診大病待遇。
2.異常結算次數管理。對在區內定點醫療機構(包括村衛生室)月門急診就診次數累計15次以上,或連續3個月內門急診就診次數累計30次以上的參合對象將不予實時結算,由參合對象申請后經區、鎮經辦機構審核通過后方可予以報銷。
3.中途參保、退出規定。對于中途參保人員,按照《金山區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中途參保相關規定》文件精神執行;年內改變保障性質的,新農合賬戶予以凍結,保費不予退還。
4.社會保障卡使用管理。參合對象無特殊情況至實時結算的定點醫療機構就診必須使用社會保障卡,否則產生的自付費用不予受理報銷。
5.跨區就醫規定。申請跨區就醫的參合對象參照《關于本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參保農民跨區就醫的試行意見》(滬衛基層〔2019〕1號)文件執行。
十、進一步推進新農合支付方式改革
在總結本區總額預付制工作的基礎上,進一步推進新農合按人頭付費支付方式,具體按照《金山區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支付方式改革實施方案(試行)》(金合醫委〔2019〕3號)文件執行。
十一、合作醫療管理機構工作和人員經費
按照《金山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的通知》(金府發〔2019〕21號),區、各鎮(金山工業區)合作醫療管理機構工作和人員經費列入同級政府年度財政預算,予以全額保障,不得從合作醫療基金中提取。
十二、附則
(一)本操作細則自2019年1月1日起實施,原有辦法與
醫療機構管理細則范文4
一、積極調整并科學布局醫療資源
(一)合理調整醫療機構設置規劃。將醫療機構的規劃和建設納入我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按照實際服務人口和擴充醫療資源的任務要求,重新調整本區域《醫療機構設置規劃》,新增醫療資源重點向醫療資源薄弱的新城區和人口流動比較集中的街道、人口規模在10萬以上的街道傾斜,鼓勵我市三級優質醫療機構到我區設點建設社區醫院或門診部,方便群眾就近就醫。要根據調整后的醫療機構規劃布局、建設規模、用地面積等,規劃醫療衛生設施建設用地,并核定用地位置和界線。城區開發、舊城區成片改造應同時規劃和建設醫療衛生設施,并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進行項目規劃審批要征求衛生行政部門意見。(責任單位:區發改局、區衛生局、區建設局)
(二)改善我區醫療資源匱乏現狀。加大對醫療衛生工作的投入,加強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的升級改造建設,對服務人口較多,業務量較大的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應按規范要求,保證用房面積,提升服務能力,滿足區域需求。認真落實省《關于進一步落實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舉辦醫療機構的實施細則》精神,放寬社會資本舉辦醫療機構準入范圍,在調整和新增醫療衛生資源時,優先考慮社會資本。引導非公立醫療機構走差異化發展路子,形成公立醫院與非公醫療機構功能互補、有序競爭的發展格局。落實社會資本舉辦醫療機構的各項優惠政策,促進非公立醫療機構健康發展。(責任單位:區財政局、區衛生局、區建設局,各街道辦事處)
二、加強醫療緊缺人才引進和培養
(三)加強人才引進。制定區高層次衛生人才引進和培育實施細則,落實衛生人才引進和培育各項優惠措施,加強區衛生人才隊伍建設,努力解決我區衛生人才隊伍斷層、高層次人才匱乏問題,推動我區衛生事業持續發展。(責任單位:區人社局、區衛生局)
(四)加強人才培養。建立崗位競爭機制,促進衛生人才隊伍不斷成長壯大。設立衛生人才培訓基金,支持優秀青年骨干參加國內外學術培訓、進修,提高我區醫療衛生整體水平。(責任單位:區人社局、區衛生局,各街道辦事處)
三、進一步提高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服務能力
(五)做好基本醫療服務。加強對社區衛生服務機構醫療質量管理,建立健全醫療衛生服務質量控制管理組織,完善社區衛生服務機構質量管理和醫療核心制度,進一步規范服務行為,技術規范和操作規程,保證服務質量和安全。深化全科團隊建設,完善全科團隊服務規范,強化責任醫師制度,主動提供上門服務,承擔一般常見病、多發病的基本醫療,方便群眾就醫。發揮好基層衛生網絡作用,完善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績效考核辦法,不斷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務質量。(責任單位:區衛生局,各街道辦事處)
(六)嚴格監管醫療機構。要監督和指導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保持整體醫療服務功能,嚴格執行《醫療機構管理條例》,按照標準登記的診療科目開展診療活動。(責任單位:區衛生局)
四、全面落實各項惠民便民措施
(七)擴增資源總量。積極主動服務轄區內市級醫院建設項目,幫助解決困難,化解矛盾糾紛,促進各項目快速推進。深入落實《市綜合配套改革試驗總體方案》相關要求,積極協調啟動五緣國際醫療園區和中醫院第二期項目建設,推動醫院第二期早日投入使用,完成區公共衛生大樓建設并投入使用。(責任單位:區發改局、區財政局、區建設局、區衛生局、區投資促進局、區行政執法局、各街道辦事處)
醫療機構管理細則范文5
為了切實做好本市普通高等院校學生醫療保障制度的實施工作,根據市政府《**市人民政府批轉市醫保局等三部門關于完善本市普通高等院校學生醫療保障制度若干意見的通知》(以下簡稱《若干意見》),以及市醫保局、市教委、市財政局《關于貫徹〈關于完善本市普通高等院校學生醫療保障制度的若干意見〉的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現就完善本市普通高等院校學生醫療保障制度的有關操作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于保障對象的范圍
《若干意見》所稱“大學生”,包括院校中的港、澳、臺大學生,但在內地(祖國大陸)發生的醫療費用可在當地按規定報銷的,不再享受《若干意見》的醫療保障待遇。
二、關于保障人員信息的登記、變更及注銷
院校應當將符合《若干意見》保障對象范圍的大學生個人信息,按市醫療保險事務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市醫保中心)規定的信息格式匯總后,至所屬的區縣醫療保險事務中心(以下簡稱區縣醫保中心),辦理列入保障對象的大學生個人信息的登記、變更或注銷手續。
院校所屬區縣應當與其參加社會保險所在區縣一致。院校下設分校、二級獨立學院所在地與院校本部參加社會保險區縣不一致的,如需將其大學生醫療保障的管理關系劃歸校址所在區縣的,應在每年的**月份以前向市醫保中心提出申請,經市醫保中心審核同意后,自新學年開始后進行變更。
(一)登記
1、集中登記
每學年開學后,院校應當在規定時間內按照《若干意見》的規定確定列入保障對象的大學生個人信息,至所屬的區縣醫保中心辦理集中登記手續。經區縣醫保中心復核通過后,打印名冊(一式兩份),由院校和區縣醫保中心各執一份。對保障對象人數較多的院校,區縣醫保中心可以提供人員電子信息。
辦理集中登記的時間為每年**月**日至**月**日,具體時間可由區縣醫保中心與院校商定。
2、零星登記及變更
集中登記后發生大學生轉入、復學的,院校應在30日內至所屬區縣醫保中心辦理零星登記手續。登記時應提供相關的轉校、復學等書面證明材料的復印件。
集中登記后發生大學生轉出、休學的,院校應在30日內至所屬區縣醫保中心辦理變更手續,變更時應提供相關的轉校、休學等書面證明材料的復印件。
(二)注銷
1、集中注銷
每年**月**日前,由市醫保中心根據市教委提供的畢業生人員信息,完成集中注銷操作。
2、零星注銷
集中登記后發生大學生退學、開除學籍的,院校應在30日內至所屬區縣醫保中心辦理零星注銷手續,注銷時應提供相關的退學、開除學籍等書面證明材料的復印件。
三、關于結算憑證的管理
大學生在本市規定范圍內的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費用,憑市醫保中心統一印制的結算憑證進行結算。
(一)結算憑證種類及有效期
1、《**市高等院校學生醫療保障住院結算憑證》。住院憑證僅供一次住院使用。大學生應自住院憑證簽發之日起7天內至相關醫療機構辦理登記手續,逾期作廢。
2、《**市高等院校學生醫療保障門診大病結算憑證》。門診大病憑證自開具之日起6個月內有效,超過6個月后需要繼續醫療或在6個月內需要變更醫療機構的,應當重新開具門診大病憑證。
(二)結算憑證的管理
結算憑證由市醫保中心統一印制,由院校至所屬區縣醫保中心適量領取。當大學生發生住院或門診大病醫療時,應當向所在院校申領結算憑證,并由院校負責簽發。
四、關于醫療保障費用的結算
(一)醫療機構的結算
1、醫療機構應按規定為進行住院、門診大病醫療的大學生開具住院通知單或《**市高等院校學生醫療保障門診大病登記申請表》(見附件三)。在收治大學生時,醫療機構應當核驗大學生的學生證(不能提供的,應由所在院校出具身份證明)和院校開具的結算憑證。屬于統籌資金支付的,由醫療機構記帳,其余醫療費用由醫療機構向大學生收取現金。
2、醫療機構應當按月匯總記帳的大學生醫療保障費用,在每月的**日至**日,向所屬的區縣醫保中心申請結算。申請結算時,醫療機構應當根據結算憑證、醫療項目、出院帳單等資料,填寫費用結算報表和支付憑證(見附件四),上報結算報表和支付憑證必須與結算數據庫一致。同時,隨附相關的結算憑證(門診大病醫療在首次申請結算時附門診大病憑證原件,之后可附復印件)。
3、區縣醫保中心在收到醫療機構提交的結算報表后的10個工作日內,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審核并作出初審決定。區縣醫保中心初審時可要求醫療機構提供病歷、處方、費用清單等有關資料。區縣醫保中心初審結束后,對結算費用進行匯總,報市醫保中心審核。
4、市醫保中心在收到區縣醫保中心初審決定之日起的10個工作日內根據有關規定進行審核,作出準予支付、暫緩支付或者不予支付的審核決定。對于審核準予支付的醫療費用,市醫保中心在核準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予以撥付。
(二)區縣醫保中心的結算
1、大學生在外省市發生的符合《若干意見》及《實施細則》規定的住院、急診住院、門診大病的醫療費用,屬于統籌資金支付的部分,由院校按《實施細則》的相關規定匯總后至所屬的區縣醫保中心申請零星報銷。區縣醫保中心審核后,將相關費用撥付至相關院校,由院校支付給大學生。
2、區縣醫保中心應當按月匯總大學生零星報銷費用,根據有關資料填寫零星報銷匯總表及支付憑證(具體填寫方法及樣式見附件四),報送市醫保中心。由市醫保中心按有關規定審核后予以支付。
醫療機構管理細則范文6
為了解我省無證行醫情況,根據《山東省打擊非法行醫專項行動方案》的要求,筆者于2009年9月對濟南市、棗莊市、威海市、臨沂市、菏澤市的無證行醫情況進行調查,現將調查報道如下。
1對象與方法
1.1調查對象對濟南市、棗莊市、威海市、臨沂市、菏澤市以及所屬的19個縣(市、區)24個疾病控制機構進行了調查。
1.2調查方法采取現場調查的方法,按照調查方案,對疾病控制機構所設醫療門診進行調查。
2結果
2.1無證行醫機構分布情況本次調查24個疾病控制機構,共有醫療門診、診所15個。其中市級疾病控制機構5個,有門診部2個,棗莊市、菏澤市各1個;縣(市、區)級疾病控制機構19個,有門診部7個、診所6個,其中濟南市2個、臨沂市3個、棗莊市5個、菏澤市3個、威海市無。從開設醫療門診的疾病控制機構的分布來看,縣級疾病控制機構設立門診部、診所的比例高于市級疾病控制機構,經濟發展水平低的地區多于經濟發展水平高的地區。
2.2開設診療科目情況調查的醫療門診、診所開設的診療科目所占比例較高的為內科53.3%、皮膚科40.0%、性病科占40.0%。無開展醫療美容科目的機構。在皮膚科、性病科、牙科、內科和肝病科目中均有未經核準擅自開展診療科目的機構。結果表明,診療科目設置與市場需求及利潤空間有較大關系。
2.3依法執業情況調查的15家機構,未校驗的機構有1家,占6.7%;未及時變更的機構1家,占6.7%。無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開展診療活動的疾病控制機構。執業人員應持有醫師執業證書人數為87人,實際持有醫師執業證書人數為86人,占98.9%。在持有醫師執業證書的人員中,異地執業人數為9人,占10.3%;跨專業執業人數為2人,占2.3%;跨類別執業人數為26人,占29.9%(公衛醫師從事臨床診療);無醫師執業證書人數為1人,占1.1%??珙悇e的執業人員均為公衛醫師從事臨床診療活動,此問題較為突出。
2.4出租外包科室情況出租(合作)科室的機構數為2家,占所設醫療門診、診所總數的13.3%。出租科目為皮膚病的2家、性病2家、牙科1家、肝病2家、其他2家。可以看出,出租外包科室的科目有5項,均集中于2家門診,個案調查中,出租外包科室的門診將內科、肝病科、皮膚科、性病科、牙科等全部出租外包經營。
3討論
3.1存在的問題
3.1.1對疾病控制機構所設醫療門診監督力度不夠對疾病控制機構所設醫療門診的監督力度較低。目前,我省有9個市未實行監督體制改革,疾病控制機構與衛生監督機構仍合并辦公,對疾病控制機構所設門診的監督無實際意義,成為監督盲點;其次,對其他疾病控制機構醫療門診的監督頻次及監督力度有待進一步加大。
3.1.2疾病控制機構所設醫療門診存在安全隱患開設的醫療門診大部分以營利為目的。長期以來,政府對疾病控制機構,尤其是縣(區、市)以下機構的投入明顯不足,有的地方連職工工資都不能保障。開設的醫療門診盡管核準為非營利機構,但主要目的還是以營利為目的,一是彌補財政投入不足,二是增加職工福利。
3.1.3疾病控制機構所設醫療門診依法執業方面存在諸多問題調查結果顯示,15家醫療門診普遍存在不規范執業現象,一是將科室出租外包,違法醫療廣告欺騙患者;二是未經核準擅自超范圍開展診療活動;三是執業人員跨專業、跨類別現象較普遍,在疾病控制機構醫療門診的執業人員大部分為公共衛生人員,臨床醫師缺乏,造成執業人員的資質不符合《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及《執業醫師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診療服務水平不能滿足國家的有關規定和就醫者的要求。
3.2建議及對策
3.2.1加大對疾病控制機構醫療門診的監管力度長期以來,對疾病控制機構的監督管理主要注重于疾病控制的業務工作,忽視了對所設的門診、診所的監督管理。隨著打擊非法行醫專項整治行動的深入,應加大監督執法的力度。一要嚴把準入關,進一步規范許可審批和執業行為,堅決杜絕“亂審批、亂許可”,狠剎地方和部門保護主義,以及“人情關”、“利益關”,做到“三嚴”,即“審批嚴”、“執法嚴”和“處罰嚴”;二要把日常監督與集中整治相結合,監督與規范相結合,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建立長效機制。對違法違規行為,要嚴厲依法查處,并追究有關領導和人員的責任,決不姑息;三要加強輿論監督,要結合打擊非法行醫,宣傳法律法規,加大典型案例曝光力度,營造輿論監督的良好氛圍。
3.2.2進一步完善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標準《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簡稱《條例》)及其實施細則是1994年頒布實施的,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和打擊非法行醫專項整治行動的深入開展,《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條款已不能適應新形勢的需要。如在日常的監督管理及本次調查過程中,監督執法人員遇到了一些在《條例》及其實施細則中沒有明確規定的問題,如非衛生技術人員、醫療活動、出租承包科室等概念的內涵無明確界定,在實際工作中難以準確把握;對于醫療機構超范圍執業、未按期校驗、出租外包科室、非衛生技術人員執業等違法行為處罰力度較低,有的無處罰條款,達不到震懾效果;醫師非注冊地執業的現象較多,但《執業醫師法》、《醫師注冊暫行辦法》無醫師多地點注冊執業的規定,應盡快出臺醫師多地點執業注冊管理的有關規定,采取疏堵結合的方法,合理解決醫師多地點執業問題。
3.2.3強化培訓,提高執業人員依法執業的意識多年以來,醫療機構內部管理主要以醫療質量、醫療費用、醫療技術水平等方面為主,忽視《執業醫師法》、《母嬰保健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規范的學習與培訓,有的執業人員甚至連《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等都不清楚,根本談不上依法執業的責任和意識,因此,應加大對醫療機構管理人員和執業人員法律法規知識的培訓,并建立健全考試考核措施,從源頭上杜絕非法行醫和不規范執業的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