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對宅基地規定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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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對宅基地規定

土地法對宅基地規定范文1

    爭議產生的原因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下稱《土地法》)規定: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盡管該條是針對宅基地申請而規定的,但從該法及該條的規定來看,農村村民出租、出售宅基地上所建住宅,法律并未予禁止,也未對該出售行為設置任何限制。但農村宅基地屬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只有集體組織的成員才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權。而通過房屋的轉讓,也將與房屋不可分割的宅基地使用權一并轉讓,將宅基地使用權的主體擴大到非集體組織成員、甚至是城鎮戶口的居民。同樣,根據《土地法》的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如果房屋轉讓只在集體組織內部成員之間進行,也有可能使購房者通過房屋的受讓而使自己擁有的宅基地面積超過國家規定的標準。那么,農村的房屋到底能否轉讓,這類合同的效力應如何認定就非常值得關注和思考。

    對農村房屋買賣合同持審慎的態度,緣于國家對農村土地的一貫政策規定?!锻恋胤ā访鞔_: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是我國的基本國策。從八十年代以來,國務院多次行文,強調對耕地的保護。有關行政規章、文件對農村建房、宅基地的申請也規定了嚴格的審批程序。1993年11月1日實施的《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規定:農村村民建房的,應先向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提出建房申請,經村民會議討論通過后,如果是需要使用耕地的,經鄉級人民政府審核、縣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再向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用地,經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由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劃撥土地;如果是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內空閑地和其他土地,也應由鄉級人民政府根據村莊、集鎮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批準。城鎮居民如需使用集體土地建房,還應經其所在單位或者居民委員會同意,再按上述兩種情況辦理審批手續。因此,有人認為,既然宅基地申請有嚴格的規定,村民轉讓房屋也涉及到宅基地使用問題,應從嚴掌握。只有在買受人按有關規定申請到所售房屋宅基地使用權后,才能認定購房合同有效。如果這種觀點成立,村民售房的權利將無從行使。

    農村房屋買賣的出售方一般為農村集體組織的村民,而購買方存在兩種情況:一是集體組織內部成員,二是集體組織以外的成員。集體組織內部成員又有三種具體情況:一是本身已有宅基地,且符合國家規定的宅基地標準。二是已有宅基地,但尚未達到國家規定的標準。三是已在集體組織落戶,但尚沒有被分到宅基地。根據一戶村民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的規定,對已有宅基地且符合國家標準的村民,再申請宅基地是不可能得到批準的。對第二種情況的村民,盡管其已有一處宅基地,但如無法定理由,也很難再申請到第二處宅基地。對第三種情況,申請宅基地必須經過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因此,即使是售房行為發生在村民集體組織內部成員之間,也將難以進行。售房者首先要審查購房者的具體情況,這無疑是不現實的。如果是村民集體組織外部成員申請宅基地建房,條件將更為嚴格。如果將這些規定適用于售房行為,購房者的資格待定,村民出售房屋將難上加難。

    通過前述提到的法律、法規規定,不難看出,國家對宅基地申請是嚴格控制的,而上述規定并不涉及村民已按規定申請到宅基地并按審批手續建造房屋,但關系到在出售房屋問題上發生爭議如何認定??创@一問題,究其實質是如何認定宅基地的權利性質,以及宅基地上的權利與地上建筑物的權利關系。

    我國土地所有權的主體分為國家和集體兩種。宅基地所有權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其使用權由集體組織按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劃撥給村民使用。作為宅基地使用權人,有權在取得的土地上享有占有、使用的權利,可以在該土地上建造住房以及其他附著物。作為使用權人無權單獨轉讓宅基地,但如果使用權人在宅基地上已建造了房屋,房屋的所有權的完整權能屬于宅基地使用權人。此時,房屋的所有權與土地的所有權分屬不同的權利主體,雙方在權利行使方面必然相互牽制。而房屋與土地緊密結合的特點決定了二者必有一方要妥協,或者房隨地走或者地隨房走。

    如果只能允許房隨地走,那么村民因不享有土地的所有權將影響其房屋的所有權的行使。他只能對其建筑物或其他附著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權利,而無從行使最重要的處分的權能。如果宅基地使用權人欲走出農村、到處面的世界開創一番事業,其宅基地上的合法建筑只能通過出租來發揮物的效用。無疑,這使其權利的行使很不充分。如果允許地隨房走,即村民有權出售住房,村民對房屋所有權的行使將不存在任何障礙,那么此舉是否有礙集體經濟組織對土地享有的所有權呢?筆者認為,并不影響。宅基地一旦劃撥給村民使用,集體經濟組織對其所有的土地實際上并不能行使更多的權利。當村民出售房屋時,僅僅是宅基地的使用權人換了另外的主體,村民并不能通過出售房屋而從中獲得宅基地的收益,他只能獲得出售建筑物的利益。因此,對集體經濟組織的經濟利益并不存在侵犯的問題。且允許農村房屋自由轉讓,將使農村的房屋發揮最大的效用。

土地法對宅基地規定范文2

農村宅基地管理的問題與對策

農村宅基地管理是國土資源管理最基層、最前沿的工作,直接涉及到農民的切身利益,事關農村的社會穩定與和諧。近年來,隨著農村經濟的快速發展,農民生活水平不斷提高,加上新農村建設、土地綜合整治、集體土地流轉等新方針政策的出臺與實施,農村宅基地管理成為了國土資源管理的重點、熱點和難點問題之一。

一、現狀與問題

經過二十余年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貫徹實施,農村宅基地管理基本走上了法制化、規范化的軌道,對于保障農民居住權利、加強耕地保護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隨著經濟社會的不斷向前發展,農村宅基地本身性質以及面臨的環境發生了很大變化,農村宅基地管理也不斷顯現一些問題,有的問題還表現得比較突出。加快對宅基地管理的改革創新成為當前社會各界關注與熱議的重點,當前有些地區探索實施的一些改革模式也招致評論與爭議。歸納起來,當前宅基地管理存在的問題主要有:

1、建房布局散、亂,用地貪大求全。目前,農村建房缺乏統一規劃,盡管在推進新農村建設過程中有些地方制訂了村莊建設規劃,但規劃的控管作用并不明顯,加上農村村民居住歷史就較為分散,受各種因素影響,農民建房選址比較困難,現實當中往往出現公路修到哪、自己的責任田在哪,房屋就蓋到哪里的隨意現象,造成“滿眼新屋卻不見新村”。由于農民大多屬單門獨院選址建房,加上在宅基地供應上現行的是集體所有、農民無償獲得和無償使用的制度,造成農村宅基地供應上的“大鍋飯”,讓農民有多占地、占好地的沖動,在占用土地上貪大求全,除修建房屋外,還要修建畜舍、廁所等附屬設施,加上房屋四周堆占破壞影響的土地,占地面積往往會突破各地規定的標準。另外,農民圖進出方便,各家各戶還要獨修建道路,這樣占用的土地面積就更大了。

2、違法占地現象多,查處屢陷困局。由于受各種觀念影響和條件限制以及現實需求與土地法規政策約束之間的矛盾,農民想建、能建的地方難批,能批的地方又建不了或不想建,只能鋌而走險;有的相互攀比,一戶多基,少批多占;有的私自轉讓宅基地和買賣房屋;還有的就是能批、能建的地方,農民不等批準“先斬后奏”。這些都導致農村違法建房案件易發多發。在農民建房違法案件查處當中,法律規定只能補辦手續或,而農民違法所建的房屋按照規定能補辦手續的僅為少數,大部分要。但真正要拆除農民用大半輩子乃至一輩子心血蓋起來的房屋,現實情況中是很難行得通的。正因為違法建房難以拆除到位,違法者形成有恃無恐的心理,造成違法建房惡性循環。

3、流轉遭遇瓶勁,改革勢在必行。隨著近年來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農村人口逐步向城鎮集中,一些在農村擁有宅基地的人,希望能將因各種原因長期空置的房屋給予變現處置。另外在某些情況下,如城市郊區、城鄉結合部以及經濟較發達的農村,城鎮人口和貧困地區的農民希望跨地區、跨城鄉購買宅基地,這些年出現的“小產權”房就是鮮例。按照現行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規,這些都是明令禁止的,但由于利益等方面的驅使,這些年農村宅基地私自轉讓和房屋買賣時有發生,自發形成農村宅基地非法流轉的隱形市場。加快集體土地管理改革創新,促進集體建設用地有序流轉已迫在眉睫。

二、原因剖析

困擾當前農村宅基地管理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法律政策方面的原因,也有機制體制方面的原因。

1、現行法規政策欠完善,操作性不強。至今,我國還沒有一部專門調整農村房屋和土地方面的法律法規,農村宅基地的管理只限于土地法律法規的個別條文和相關政策性文件,數量少,效力層次低。與立法較為完備的城市房地產管理相比,農村宅基地管理方面的立法明顯滯后,并且操作性不強。如對農民非法占用土地修建房屋必須予以拆除的規定,在字面上看是極為嚴肅的,但從多年的執法實踐來看,在以人為本的執法環境中,此規定執行難度很大,可操作性不強且難以執行到位,導致村民違法占地建房得不到有效制止。

2、規劃管理滯后,農村陋習影響深遠。長期以來,在規劃管理上普遍存在重城鎮輕農村的思想,對農村規劃投入很少,大多數鄉鎮村莊沒有規劃,導致農村住宅建設無章可循,雜亂無序??傮w上來看,農村宅基地只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上確定一個數字規劃,與實際差距較大,沒有落實到具體村莊和地塊的點面上,村莊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普遍缺乏。近些年來,少數經濟條件好的鄉鎮雖然搞了規劃,但大都不夠成熟,有的規劃不是十分科學合理,只注重新房整齊劃一,而忽視了對舊宅基地的改造利用,造成農民建房的盲目性和隨意性。另外,農民建房受農村一些陋習的影響十分深遠,如農民在修建房屋時,就坐向、看風水、講龍脈相當盛行,選宅基地不是先請基層國土資源所人員察看,而是先請“風水”先生,“風水”好了就行,哪怕法律禁止也要強行修建,特別是“風水”好的地段甚至出現搶建現象。

3、執法過于疲軟,監管存在缺位越位。雖然近些年來,國家對土地管理的重視程度一度上升,監管政策也相繼出臺,但在土地執法上,還一直處于“軟肋”狀態,主要表現在土地強制執行力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只能向違法主體下發《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作為一種約束性行政行為,法律法規未賦予土地執法監察人員一些必要的強制執行方面的權力。土地問責過松過軟。對農民違法建房大都采取罰款方式變通了結其違法行為,真正拆除違法建筑物、追究法律責任的寥寥可數。在監管問責上,失之過寬,究之過軟,起不到應有的警示作用,在基層干部職工心中,對農民建房管理“因公違法”、“法不責眾”的心理普遍存在。有些地方土地問責的地方保護主義還比較突出。在日常監管方面,存在缺位越位的現象,如有些國土資源部門處于唯錢管地的狀態,出于部門利益追求和生存考慮,忽視、放松甚至“放縱”農民建房用地管理;有些鄉鎮政府在國土資源管理體制改革后,對農村土地管理重視不夠,履責不到位;有些村干部以土地所有者和管理者的雙重身份,越權、越位審批;另外,涉土管理的相關部門在政策銜接和工作步調上也不是很協調有序。

三、工作建議

加強新形勢下的農村宅基地管理,必須對當前宅基地本身的性質、功能以及環境有一個正確的認識,從而把握好改革的方向。要從完善法律法規、機制體制入手,勇于創新,大膽探索新形勢下的宅基地管理方式。

1、健全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規。要借《土地管理法》修改之機,加快農村宅基地立法工作,國家可出臺《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流轉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同時要配套建立完善的違法處理、管理收費、失職問責等方面的政策文件,綜合運用法律、經濟、行政的措施,使農村宅基地 的使用和管理全面納入法制化軌道。另外,對現有關于宅基地管理方面的法規政策要進行修改完善,特別要注重其可操作性,增強法規政策的執行力。

2、加強宅基地規劃管理。嚴格按照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合理布局、改善居住條件、保護耕地的原則,因地制宜,科學制定適合農村宅基地發展的村莊建設規劃,合理地規劃村莊、農村居民點的數量、布局、范圍和用地規模,同時要結合新農村建設,加大農村基礎設施建設投入,創造農民集中成片建房、節約集約用地的平臺。要本著節約集約用地的原則,加強農村宅基地用地計劃控制,嚴格控制新增宅基地用地計劃,嚴格控制新增宅基地用地標準,把農村宅基地[文秘站:]新增用地計劃指標和農村建設用地整理新增的耕地面積掛鉤,對宅基地實行總量控制。

3、規范宅基地審批管理。要加強鄉、村、組三級的審核作用,基層國土資源所要全程參與農村宅基地從申請到確權登記的整個過程,真正做到“三到場”。要嚴格控制農村宅基地申請條件,認真貫徹“一戶一宅”的法律規定,堅決貫徹各地農村宅基地面積規定標準。規范農村宅基地申請報批程序,對農村村民需要申請宅基地和經依法批準的宅基地,要在其所在地的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小組張榜公示。要加強農村宅基地的初始、變更登記工作,對農村宅基地登記實行動態管理,加強農村宅基地檔案建設,推行電子檔案管理信息化,充分發揮地籍檔案在農村宅基地監督管理上的作用。

土地法對宅基地規定范文3

【關鍵詞】農村宅基地 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制度 管理

ABSTRACT

This article on rural residential land management and tenure systems analysis,through the study of existing problems of rural residential land and management difficulties, policy against our country,make suggestions to a relatively viable, to address the rural residential land management difficulties, rural housing land use right allocation confusion providing feasibility.

Key Words: Rural Residential Land;Rural housing land use right;Management

中圖分類號:G812.42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一.前言

在我國的土地管理政策中,農村的宅基地,主要的是指在農村中,住戶或者是個人將作為住宅基地用地而發生占有,或者是利用的本集體的所有土地。宅基地既包括各種建造房屋占據的土地,也包括已經建好,或者是過去已經占用的土地,同時還將即將用于房屋建造的土地。在我國現行法律政策中,宅基地主要分為三類,已經建立房屋的占用地,建過房屋但已無附著物,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和準備建房用的規劃地。其中,宅基地的所有權要歸屬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目前,由于我國的宅基地在制度體系,和分配政策上存在著很多的缺陷,使得我國的宅基地使用分配缺乏規范性,分配秩序混亂。在宅基地的使用分配過程中,受到來自各方面的影響較大,行政力量的干預更是嚴重,使用權的分配制度不嚴格,規范難以貫徹落實,很多地區分配過程中,都是由村干部進行決策,造成嚴重的不公平和不合理現象,不僅僅很大程度的喪失了公平性,也加劇了社會的矛盾。

二.農村宅基地管理現存的問題

宅基地關系到農村住戶和個人的切身利益,其管理是否科學合理將對宅基地分配使用的公平性起到十分重大的影響,在我國現階段的國情下,農村宅基地雖然在管理上取得了一些成果,但是,效果不明顯,依舊存在著很多問題。筆者將作出詳細分析。

1.規劃建設實施困難

在農村宅基地管理中,要嚴格遵守我國《土地管理法》的相關規定,在農村中,居民的住宅建設規劃要嚴格遵循當地鄉鎮或者是村里面的建設規劃。在我國現階段,很多村民在修建自己的住房時候,都具有很大的隨意性和自由性,為了滿足自己的需求和個性化的要求,當獲得了房屋建設的審批之后,并開始放線和施工,在房屋建設竣工之后,也不去土地管理機構請求房屋質量的檢查驗收,這使得農村的住宅建筑缺乏統一的規劃,布局顯得混亂,各種土地權屬矛盾不斷出現,嚴重影響到社會的穩定和農村的和諧。伴隨著我國農村經濟的飛速發展,農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區域交通網絡逐漸完善,很多農村居民在建筑房屋時候,多會選擇交通便利,經濟發展潛力大的地段,在城市化水平不斷提高的同時,更多的村民會憑借經濟實力或者是私人關系在一些新規劃地區選擇更為優越的地段進行建房,那些經濟能力較弱的農民更多的希望在原地建房。各種因素的影響,使得農村宅基地規劃困難,新的規劃難以貫徹落實,老規化難以廢止。

2.“一多一亂”現象比較嚴重

在農村宅基地管理中,筆者發現,很多農村村民并沒有嚴格遵守建房規范,同時,在房屋建筑施工過程中,通過各種手段擅自擴大房建建筑面積,更有甚者,在規劃自己將要修建的房屋的同時,用其他的方式將房屋基地邊上,本屬于集體的土地大肆占用,并在這些本屬于集體土地上發展農業,養殖業等,賺取經濟利益。在占用集體土地的同時,也忽視到土地管理部門的等級注冊,既嚴重阻礙了土地管理的規范性,造成了土地管理的難度,同時也造成了很多土地權屬問題的矛盾。

3.亂圈亂占問題非常嚴重

據我國相關的法律規定,宅基地主要是用房屋建筑所用,但是在農村宅基地管理中,筆者發現,很多農民在占用了基本的住宅建筑用地之外,為了滿足養殖畜牧等需求,在房屋附近修建豬圈,牛圈和羊圈,或者是在屋后修建菜園等,既造成了空間的擁擠,也造成了嚴重的交通阻礙。同時,不利于區域的整體規劃。

4.無節制的占用好地

在筆者多年的農村宅基地管理經驗中,筆者發現,很多有經濟實力的或者還是有私人關系的農民,為了能夠選擇最好最寬敞的地方修建房屋,花費高昂代價占用一些優質土地或者是平坦地,從而造成了很多浪費,比如,村中心很多舊房都浪費,無人居住,村子外部卻大力修建房屋,造成嚴重的土地資源浪費。

5.違法用地查處執法困難

在農村,由于農民修建房屋相對而言投資都比較大,基本上都要花費掉很多的積蓄,而且受到一些傳統觀點的影響,比如房子的面積越大越好,規模越宏偉越好,房屋的結構設計越新穎越好,將房屋視為身份地位等象征,這便使得很多居民在修筑房屋時候,房屋面積經常會突破原有規劃的面積。同時,據我國的《土地管理法》相關的規定,土地監察人員對土地違法行為的制止權,當發生一些土地占用問題的時候,如果沒有能夠實施有效的阻止或者是限制,便只能依照相關的法律規范向法院提出申訴,但這需要一個過程,即使申訴得到貫徹落實,房屋已經建筑完成。在眾多調整的法規中,《土地管理法》剛性最強,但是其中的相關處理懲罰也只是進行拆除或者是沒收,但是沒有違法占用的房屋建筑結構屬于居民財產,要進行嚴格的財產評估,其操作十分困難,容易引發多種矛盾,也使得執法變得更為艱難。

6.村民宅基地私自出租,轉讓出售他人

在我國廣大的農村,由于很多農民的法律素質較低,對宅基地的相關的法律認識不清,多認為宅基地是自己的私人財產,可以進行自由的處理,比如自由交換,買賣,宅基地的交易都是屬于私人的事情,與土地管理部門無關,因此,無需去辦理相關的手續,同時,在很多農村中,村干部的管理水平有限,干部和群眾都對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不關心,缺乏熱情,私自將集體土地轉讓,或者是進行出售。造成了土地流失,管理嚴重脫節。

三.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對策建議

1.大力宣傳土地管理法律、法規

要借助各種傳媒面向社會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宣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度,宣傳土地基本國情,國策,國法,普遍提高廣大人民群眾的土地法制意識。尤其面向鄉鎮領導,要將《土地管理法》列入普法內容的重點進行宣傳,不斷提高各級黨員干部的土地法制素質,對各級主要干部學習貫徹執行土地管理法實行任前考試,任期評議,離任審核,凡考試不通過,評議不合格,審核有問題的干部不得擔任相應崗位的領導職務。

2.提高土地集約利用率

農村宅基地管理要以合理利用土地、節約耕地為原則,結合農地整理和村鎮建設現代化的進程,達到土地的集約高效利用。從長遠看,要結合鄉鎮土地利用規劃的編制,大力搞好村莊用地的整理。經濟實力較強的地方,可以村集體為單位建村民公寓樓;經濟實力較弱的地方則要大力整治空心村,對多占宅基地及亂圈亂占進行清理,從實際出發,區別情況,依法處理。

3.嚴格實施村民建房手續的審批

村民建房手續的審批要在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服從規劃安排的前提下,實施村民建房管理公示制和社會服務承諾制,增加行政審批的透明度、辦事程序的公開化,要將村民建房辦理手續的條件、辦理流程、收費標準、收費依據、辦理時限在各鄉鎮向群眾進行公布,在村民宅基地安排有爭議的地方,可引入公開、公平、公正的競爭機制,堅決鏟除老百姓建房中出現的以地謀私,亂收費的不正之風。

4.嚴格執法,加大執法力度

要對繼續違法超占集體土地的人員依法從嚴處理,對仍然違法建房超占集體土地的,必須依法從重處理。一是要按照《土地管理法》規定,該拆除的堅決拆除;二是對不符合農村規劃的建房一律不批,新建房必須和舊村改造結合起來。這樣持之以恒堅持下去,原來超占集體土地隨著有償使用的矛盾緩解,新建房違法戶得到及時查處,舊村改造也有了啟動資金,自然就能加速村莊改造步伐,于國于民均有利。

四.結束語

宅基地的管理關系到農民的切身利益,關系到我國農村土地資源的管理效率。要在分析管理中存在問題的基礎上,采取科學有效的措施,嚴格執法,做到管理的規范化和制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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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對宅基地規定范文4

關鍵詞:農村違法用地;產生原因;建議

中圖分類號:F30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4-0432(2011)-07-0053-1

1 當前農村建設用地存在的問題

1.1 未批先建,少批多占

因近年來,舒蘭加大了耕地保護力度,農民建房占用耕地或基本農田的行為比較少,而自2003年開始,國家惠農政策的實施,對農村翻建的泥草房給予適當的經濟補償,加快了泥草房的翻改擴建進度,平均每年全市翻建的泥草房都在1000戶左右,但往往是先建房后辦手續,有的只交了申請,但未等批件下來就已經開工。因歷史原因,農村村民所占的宅基地都比較大,有80%都超過了《吉林省土地管理條例》規定的330平方米的標準。而超占的部分大都頂了“園田地”或“承包地”,此現象在農村非常普遍。

1.2 存在非法占用耕地建養殖小區現象

近幾年地方政府為發展牧業生產,以指標的方式要求鄉鎮政府發展養殖產業,并對規模、數量進行要求,作為年終崗位責任制的考核指標,從而造成了非法占地建牧業小區行為的發生。

1.3 改變集體建設用地性質,從事經營性活動

鄉鎮街內的農村村民及周邊的村民,因其所居住的舊宅鄰街的特殊地理位置,在翻建、擴建過程中,以住宅申請,建成后從事經營性活動,條件好的,建2-3層,一層做為商業層,2-3層做為住宅。

1.4 非本村村民因購買農民集體土地上的房屋而獲取宅基地使用權的現象普遍

小城鎮內國有土地和集體土地比較混亂,相互交錯,相鄰的兩戶居民有的是國有土地,有的是集體土地。有的根本未辦理過土地使用權申報登記手續,難以確認其土地權屬,且房屋買賣非常頻繁,只要購房者相中住房了,也不管其使用的土地權屬如何,就是購買。

2 農村土地違法用地產生的原因

2.1 宅基地申請、審批程序繁雜,導致先蓋房后辦手續

宅基地申請、審批程序繁雜,報上的件審批時間太長,加之東北地區受氣候等因素影響。有的村民為了搶抓建房時機,宅基地申請后,批件未批下來就開始動工,有的因村民保管不善將土地證書、產權證書遺失,有的因未申報登記,原舊宅沒有領取土地證書,給宅基地報批工作帶來很多困難,還有的危房戶,政府、村委會害怕有危險,便告知先蓋房后辦手續。

2.2 國土所人員少,巡查力度不夠,導致土地違法行為發生

國土所人員一般都比較少,最多鄉鎮6人,最少的只有1-2人,而承擔的巡查面積大都在上百平方公里,等你巡查一遍后再巡查時,就有非法占地行為的發生,因為現在建房非???,如果天氣允許,一個60-70平方米左右的房屋,三天時間就能封頂。

2.3 土地違法行為制止難,處罰程序復雜,是違法行為產生的主要根源

鄉鎮國土所在巡查中發現了違法行為,則馬上下達停工通知書,并上報市局監察大隊,待巡查人員走后違法者繼續施工,有的和國土所人員打起游擊戰,你來我就停,你走我就建,待監察大隊把程序走完,房子已經建完。只好移交法院執行,而法院真正執行的拆除案件卻寥寥無幾,從而滋生了違法行為的蔓延。

2.4 鄰街居住的村民翻建住宅后,改變用途從事經營性活動

按法規要求應重新履行用地手續,辦理土地征收手續,因辦理征收手續程序復雜,征收費用較高,村民又無經濟條件是導致集體土地從事經營性活動而又無法履行法律審批手續的主要原因。

3 關于解決農村土地違法行為的幾點建議

3.1 進一步加大土地法律、法規的宣傳力度

重點對耕地尤其是基本農田保護、宅基地審批條件、程序,國家關于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相關規定,如:一戶一宅,法定面積,出賣出租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等相關法津法規進行廣泛深入的宣傳,做到家喻戶曉,人人皆知。

3.2 修改相關法律法規,簡化土地執法程序

現行的《土地管理法》及相關的法律法規在查處土地違法案件規定的條款上,可操作性不強,而且處罰程序過于復雜,一個土地違法案件待所有程序走完,違法已既成事實,只能申請法院拆除,所以國土部門在執法中始終處于被動狀態,所以建議對《土地管理法》及相關土地法規進行修改,制定一些切實可行的條款。

3.3 進一步加強基層國土所建設,充分發揮國土所在國土資源管理中的前沿陣地作用

要加大對國土所人力、物力、財力上的支持,使國土所人員安心工作,用心工作,把好土地閘門,使國土所人員不用天天再為生存而擔憂,從而影響國土所工作。

3.4 建立健全村級土地監管網絡

只靠國土所人員對轄區內所有用地、用礦行為進行監督,受時間、交通、人力等其他因素影響,很難監管到位。若在村級設立土地協管員,并每年給予一定的工資補償,則會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土地法對宅基地規定范文5

論文關鍵詞:農村空置宅基地;空置權;法律制度思考

目前我國許多農村地區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空心村”和“一戶多宅”的現象,土地資源浪費現象嚴重。針對這一情況,2008年總理在政府工作報告中指出,“建設用地包括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和宅基地,要控制增量,盤活存量,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集約化程度”。因此對農村空置宅基地進行有效的法律規范顯得迫在眉睫。

一、農村空置宅基地現狀及引發的問題

(一)農村空置宅基地的現狀及特點

我國“空心村、超標準占地現象較為普遍。有關資料顯示,2006年在全國0.16億公頃村莊建設用地中大約有10%一15%的土地被閑置¨。農村大量宅基地被空置有以下幾個原因:第一,隨著城市化進程加快,大量農村人口從農村遷往城市,如村民外出務工、農轉非、子女求學定居城市。據統計,從農村到城鎮因人口遷移而增加的城鎮人口占城鎮人口增長量的3O%以上;第二,隨著經濟快速發展,一些村民紛紛從原住房搬到交通便利的地方選址建房,形成“空心村”現象;第三,相關配套措施改革滯后,大量農村空置宅基地得不到有效處理,例如土地置換、騰退制度不健全。

目前我國空置宅基地的特點是:一是出現在經濟欠發達的地區,這些地區交通不便,沒有形成自己獨特的致富之路,大量人員長久外出務工,致使大量房屋長期空置;二是分布散亂,荒置宅基地雜亂無章散布于村莊各處;三是空置宅基地與宅基地需求激增矛盾突出。按照現行法律,只要有新的農戶產生,該戶人家就有權得到一塊宅基地。但法律沒有規定子女繼承房產后不得另占有宅基地,繼承后的空置宅基地大量涌現;四是不可流轉性,農村宅基地的福利性質決定了它的不可交易性。

(二)農村空置宅基地引發的社會問題

首先,一方面大量農村閑置宅基地的存在,造成了土地資源的巨大浪費,極不利于農業的可持續發展;另一方面廢棄宅基地——荒草連片、殘垣廢墟、鼠蛇猖獗破壞了農莊優美的人居生態環境。其次,空置宅基地雜亂無章的局面引發一系列農村治安問題。雜亂荒廢的宅基地無人居住,一方面使很多鄰近的住戶失去安全防護網的保護,盜竊、搶劫等侵犯財產罪多發。據人民網報道,2008年1月~9月,全國農村共發生盜竊糧食、牲畜、生產資料等侵財案件88萬起,占總數的3l%;另一方面宅基地需求緊張與大量閑置是導致農村宅基地糾紛案件數量不斷攀升的一個重要因素,嚴重影響了農村社會穩定。最后,廢棄宅基地打亂了村莊規劃,致使村基礎設施如村道、農村電網和水利設施項目改造建設步履維艱,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難以落實。

二、當前涉及農村空置宅基地的法律制度的缺陷

(一)法律沒有對空置宅基地作出準確的定義

1999中華人民共和國《閑置土地處置辦法》第二條規定閑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后,未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過規定的期限未動工開發建設的建設用地。1993年6月《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內空閑地和其他土地的,由鄉級人民政府根據村莊、集鎮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批準”?,F行《土地管理法》三十七條規定“連續二年未使用的建設用地者使用權可以無償收回”。這些法律法規都沒有賦予空置宅基地一個確切的概念。

(二)空置宅基地權屬規定存在法律缺陷

根據原國家土地管理局頒布的1995年《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第四十八條的規定“非農業戶口居民(含華僑)原在農村的宅基地,房屋產權沒有變化的,可依法確定其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原在農村居住,后轉為城市戶口,其原在農村的空房房屋產權沒有發生變化”。

農村宅基地是對農民的福利措施,既然是非農村戶口無論何種情況都必須收回宅基地使用權。其地上構筑物的權屬可以不變,但不能在永久性享有建筑物所有權的同時占用農村宅基地。城鎮戶口人員已經享有城市社會保障制度就不能再無限期享有農民的福利待遇。另外根據國土資源部統計,目前,我國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登記發證率僅為73%,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發證率更是只有5l%,因此我國農村土地產權制度建設滯后,也是解決空置宅基地的土地產權問題的一個重大障礙。

(三)空置宅基地收回程序效率不高

《土地管理法》三十七條規定“連續二年未使用的建設用地,經原批準機關批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該土地原為農民集體所有的,應當交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洞_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第五十二條規定“空閑或房屋坍塌、拆除兩年以上未恢復使用的宅基地,不確定土地使用權。已經確定使用權的,由集體報經縣級人民政府批準,注銷其土地登記,土地由集體收回”。相對于農村空置宅基的收回縣級、鄉級、村級三級步驟過于復雜。大多數農民怠于做這種對自己不利又費時費力的事。

(四)空置宅基地執法與督察難以到位

涉及到司法機關,國家法律指導地方制定、實施適合本地區經濟發展的法規,然而地方法院在判案時不愿適用地方性法規,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在工作中不能依地方性法規而行政的現象時有發生;涉及地方土地執法人員,由于沒有強制執行權,加之受自身素質和基層工作條件低的限制,執法、督察只是浮于形式;涉及到村民,由于“宅基地屬私有財產”的思想根深蒂固,收回空置宅基地是不可理解的事,容易遭到他們頑強的抵制。這些原因使得國家建立的土地調查制度、土地統計制度、全國土地管理信息制度大多流于形式。

三、農村空置宅基地管理的法律制度思考

(一)對空置宅基地的嚴格定義

法律必須對那些屬于農村空置宅基地作出全面的規定,為空置宅基地的收回及確權發證做好鋪墊。筆者認為空置宅基地應該包括以下幾種情況:一村莊規劃前后未開發利用的宅基地;二拆舊建新后的廢棄宅基地;三繼承未充分利用的閑置宅基地;四農民農轉非后和長期外出務工產生的閑置宅基地。法律推出這一規定后可以進一步作出司法解釋,對村莊規劃前未開發利用的宅基地,統一劃歸空置宅基地,村莊規劃后未利用超過兩年即為空置宅基地;對拆舊建新,只要另擇址建房,舊宅基地劃歸空置宅基地;繼承人不符合申請宅基地的條件,繼承的宅基地即為空置宅基地;對農轉非人員或長期外出務工人員進行測查.如果經濟狀況達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其宅基地閑置連續超過5~10年,即列為空置宅基地。這一規定明確賦予村民兩年、五年至十年的宅基地空置權,充分保證了村民的居住權,但期間過后使用權人的空置權利自然消失。對于宅基地上房屋限期做出處理決定,或放棄房屋所有權或折價處理。這樣既充分保證了宅基地使用權人的權利,也保證了其他宅基地使用權申請人的權利。

(二)簡化農村宅基地收回程序

收回農村空置宅基地,必須針對各種具體情況,簡化宅基地收回程序。法律可規定對于連續兩年未利用的空置宅基地,滿兩年期限自動收回集體所有,由村委會上報縣級國土資源部門注銷登記;對于其上有閑置可利用房屋的宅基地,過了規定的5~l0年空置期間,使用權人拒不處理其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權自動收歸集體,村委會報縣級國土資源部門注銷登記。

(三)制定統一、全面、權威的農村空置宅基地法律

根據《國土資源部關于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第十條規定的內容,對空置宅基地的處理規定比較全面,但是這一《意見》畢竟只是準法規。本人認為,我國應制定統一的農村空置宅基地收回法,把《意見》第十條的措施收入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法》中或者單獨做出詳細的國家司法解釋。這就解決了法院在判案時不愿適用地方性法規、政府及其部門在工作中不能依地方性法規而行政的問題。

四、建立促進農村空置宅基地充分利用的配套法律措施

1.建立嚴格的農村宅基地使用登記制度嚴格執行“一戶一宅”的法律規定,嚴格按照《土地登記辦法》規定的程序進行。要將村內所有的閑置宅基地以及空閑地逐個摸底排查,登記造冊,經查確屬長期閑置的,要依法收回其使用權,重新利用;對于被登記在冊的閑置宅基地以及空閑地,村委會規劃土地時,應將其列為首選對象,優先考慮,發揮其應有的作用。

2.建立農村閑置房屋的評估制度《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規定》(征求意見稿),對于閑置的破損房屋拆除后,宅基地由村集體收回,重新分配產權,統一調配使用,做到閑置房屋從擁有者到需要者的產權轉移。筆者認為對地上建筑物保存完好或較好,且有經濟價值者,其所有人遷入城鎮居住,只要其超過了宅基地5—1O年的空置期限就要進行合理估價,然后進人“宅基地儲備中心進行住房交易”。對農村房屋的估價方法、程序、估價人員資質可以按照1992年《城市房地產市場估價管理暫行辦法》。買賣雙方協商一致,農民也可以自己估價。

土地法對宅基地規定范文6

關鍵詞:農村宅基地管理;存在問題;解決對策

中圖分類號: F321.1 文獻標識碼: A DOI編號: 10.14025/ki.jlny.2015.13.065

1農村宅基地管理存在的主要問題

1.1居民點散、亂、規劃不合理,存在無規劃或不按規劃建住宅現象

近年來,各地不斷開展新農村和特色民居建設,農民居住環境得到了很大改善,但農村整體缺乏村莊布局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未能合理確定農村居民點的數量、布局和用地規模,導致農村住宅建設用地規模在一定程度上的失控。農民建房選址隨意性大,亂圈亂占,亂搭亂建的現象嚴重,房屋座落散亂,朝向、高矮不一,既影響了村容村貌,又浪費了大量土地。

1.2土地違規違法占地現象仍比較普遍

一是農村一戶多基現象還很普遍。有的農戶異地拆舊換新申請建房,新房竣工后,老房不拆或改作它用或賣與他人。有的農戶家庭人口多,為了多占用土地,竟多頭立戶,形成了批而不用,一戶多基現象;二是未批先建。在少數地方,有的村民“先斬后奏”擅自建房;有的村民一邊申請一邊占用,手續還未到手,房屋已建成;三是少批多占。不少村民在批準的合法面積基礎上擅自增加面積,造成批少占多、不好管理的局面;四是破壞耕地現象時有發生。一些農戶為了節省工程量,又方便出入,建房紛紛選址于路邊良田,造成建起住房一棟,破壞良田一片的現象。

1.3農村村民建房不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及村莊規劃建設,規劃建設實施難

《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村居民住宅建設應當按照鄉(鎮)村建設規劃進行。但是有些村民建房隨意性較大,在申請獲得批準后,私自放線施工,房屋建成以后不到土地管理部門申請驗收,造成村莊布局混亂,土地權屬糾紛層出不窮。尤其是隨著經濟的發展,農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村民建房往往選擇區域位置好,交通比較方便,具有發展潛力的地方建房。而伴隨著農村城市化,集鎮規?;M程的加快,有關系、能力強的村民在新規劃區選擇優越的位置建房。而純農戶,經濟弱的村民則希望在原地建房,這往往造成新規劃實施難,老規劃廢止難。

1.4建房糾紛難以調處

由于建房造成通風、采光、排水等問題,成為老百姓鄰里之間引發矛盾沖突的根源,而解決這些問題又往往不是國土管理部門自己能夠解決的。有些即使通過司法訴訟途徑來解決,但由于耗時頗長,建房戶也常常被拖得筋疲力盡。據部門統記,近年來土地量呈上升態勢,土地矛盾糾紛牽扯了基層干部的大量時間和精力,成為影響社會不安定的因素之一。

1.5違法用地查處執法難

農民建房往往求大、求新、求洋,房子的建筑規模和裝飾程度成為他們在周圍老百姓心目中身份和地位的象征,所以建房戶常突破規劃范圍或超面積建房?!锻恋毓芾矸ā分毁x予了土地監察人員對土地違法行為的制止權,他們不能及時實現強制執行,等到依照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執行后,違章建筑物大多已建成。處罰只設定拆除或者沒收,拆除超占部分建筑不像切豆腐那樣容易,會影響到建筑整體的安全穩定性,而沒收非法占地建筑涉及到評估作價和資產處置,操作困難,建房違章執法難到位。

2促進農村宅基地管理的建議

2.1大力宣傳土地管理法律、法規

要借助各種傳媒面向社會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宣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度,宣傳土地基本國情、國策、國法,普遍提高廣大人民群眾的土地法制意識。尤其面向鄉鎮領導,要將《土地管理法》列入普法內容的重點進行宣傳,不斷提高各級黨員干部的土地法制素質。

2.2強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法定地位,合理搞好布局

要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向廣大人民群眾進行公告,由人民群眾來監督規劃的實施,并且每年要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執行情況向同級人代會匯報,聽取人大代表的建議,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重大修改活動,也需由同級人大代表表決通過,一般性的修改也需要提交人大常委會備案,保證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執行的嚴肅性,避免修改調整的隨意性。同時,按照推進農村城市化,集鎮規?;囊?,同步做好撤并后鄉鎮村規劃的調整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微調工作,做到規劃科學合理,操作簡便易行。

2.3加強村民建房的綜合管理

村民建房要綜合運用法律、行政、經濟手段加強管理,各鄉鎮應該建立由建管、規劃、國土、環保、司法等部門組成的綜合辦公室,在黨委政府的領導下,合力做好村民建房管理中出現的問題,要做好村民建房批前勘察,施工跟蹤,竣工驗收全程有效監管。各部門既各司其職,又密切聯系協商一致處理建房中出現的矛盾。

2.4嚴格執法,加大執法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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