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收支的審計報告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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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收支的審計報告范文1

眾所周知,所謂財務審計是指審計機關對行政機關、企事業組織和其他經濟組織的財務收支及有關經濟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所進行的監督。而經濟責任審計是指國家審計機關運用審計手段對國家機關和依法屬于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的其他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任職期間對本地區、本部門或本單位財務收支、財政收支以及有關經濟活動經濟責任的履行情況及個人遵守財經法規的情況所進行的鑒證、監督與評價。從經濟責任審計與財務審計的概念來看,經濟責任審計必然要涉及到被審計單位的財務收支但不完全限于財務收支審計,經濟責任審計所涉及的范圍明顯大于財務審計的范圍,除財務收支審計外一般還包括重大經濟決策的科學性、效益性;經濟領域的個人廉潔自律情況;有關經濟責任指標完成情況;個人及單位遵守財經法規的情況;有關制度的建立及執行情況等等。很明顯,財務審計只是經濟責任審計所涉及的一個重要的方面。

在經濟責任審計中,一些被審計單位在某些年份接受過財務審計的現象非常普遍,而且將財務審計成果運用于經濟責任審計,以減少不必要的重復審計,提高審計機關工作效率也是審計機關應該提倡的。于是一些審計機關對曾接受過財務審計的經濟責任審計項目安排審計時,將曾經接受過財務審計的時間段在經濟責任審計中剔出,只對未接受過審計的時間段進行審計,在起草經濟責任審計報告時,有的將財務收支審計報告的“審計發現的問題、定性及處理處罰依據和決定”部分機械的搬到經濟責任審計報告中,其它方面則不再涉及;有的則將已經審計過的時間段只在審計報告中注明“審計機關曾對某某年度的財務收支進行過審計,本次審計指對未某年某月至某年某月未接受過審計的財政財務收支進行審計”原審計中發現的問題在經濟責任審計報告中則不再提及。前者將處理處罰依據及決定在羅列于經濟責任審計報告中實際已沒有意義,后者則通過一帶而過的方式將任職期間發生過的違規違紀問題予以隱瞞,而且這兩種處理方法均未對已審計過的時間段的其它涉及經濟責任的問題展開審計,其審計結論必然出現以偏概全的問題,直接影響審計的質量。

特別是經濟責任審計中出現利用原財務審計成果的審計項目在組建審計檔案時更是五花八門,有的對已審計過的時間段將原審計證據進行復印裝入經濟責任審計項目檔案;有的則將原財務審計報告作為審計證據裝入經濟責任審計項目檔案;當經濟責任審計項目與財務收支等審計項目同時進行時,則是同時下達兩個審計通知書,出具兩個內容基本相同的審計報告,同時向被審計單位征求意見,需要處理處罰的問題下達一個審計決定,歸檔時有的是將經濟責任審計項目與財務收支審計項目歸入一個審計檔案;有的經濟責任審計項目則不再組檔案??傊?,實際工作中沒有標準和章法可循。

財務收支的審計報告范文2

一、統籌兼顧,堅持原則

審計報告是審計人員根據審計計劃對被審計單位實施必要的審計程序,就被審計事項作出審計結論,提出審計意見和審計建議的書面文件。撰寫審計報告最主要的就是要統籌兼顧、客觀公正地反映出被審計單位實際情況,對其作出科學的審計評價,提出合理的審計建議。撰寫審計報告需堅持以下原則:

(一)客觀性原則。審計報告的內容要真實嚴肅、實事求是、不偏不倚,要經得起推敲和實踐的檢驗。對于審計依據、標準不明確的事項以及由各種原因導致模棱兩可、事實不清的問題都不應該在審計報告中反映,不能讓這些問題成為“雞腿上的麻”。即,制定什么方案就審計什么,審計什么就評價什么,不能讓審計結論成無本之木,無源之水。因此,撰寫審計報告必須重事實,以法律法規為準繩,堅持原則,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地對被審計事項進行分析和定性,提出處理處罰意見。既不能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息事寧人;也不能無原則地夸大危害程度,做出錯誤處理結論。

(二)重要性原則。審計報告應突出重點,充分考慮審計風險水平,既不能遺漏審計中發現的重大事項又不能突破審計權限反映與審計事項無關的內容。作出審計評價時,要圍繞預定的審計目標和確定的審計實施方案開展,不能擴大審計范圍評價與審計事項無關的內容。這就要求撰寫審計報告時一定要堅持重要性原則,緊緊抓住關鍵性的問題,深刻剖析,提出明確而又具體的意見,而不能事無巨細,面面俱到,泛泛而論。審計報告的重點要放在影響全局或影響較大、性質嚴重或情節惡劣、金額較大的問題上。對重點問題要充分展開,講透講清,又不能過于冗長;對一般性的問題,能整合描述的就不再一一提及;對于次要的問題,則可簡略提及,甚至略而不提。

(三)簡潔易懂原則。審計報告要送給當地黨委、政府和被審計單位有關領導審閱的,不宜寫得太長,文字措辭一定要“明確、簡練”。“明確”就是要讓大多數人能看懂,所提出的審計意見或建議具有可操作性,被審計單位一看就知道怎么做;“簡練”就是要主次分明,繁簡得體,能短則短,把主要方面講清楚則可。這就要求撰寫審計報告時一定要開門見山,不轉彎抹角;要層次分明,條理清楚;語言文字要字斟句酌,簡明扼要;語言表達要準確無誤,切忌夸張或模棱兩可。總之,要盡量讓整個審計報告通俗化,“接地氣”。

二、客觀公正,科學評價

審計評價意見是根據不同的審計目標,以審計結果為基礎,對被審計單位財政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或被審計單位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履行情況發表評價意見。這里所說的真實性主要是指評價被審計單位的會計處理遵守相關會計準則,會計制度的情況,以及相關會計信息與實際的財政財務收支和業務經營活動成果的符合程度;合法性主要是指評價被審計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的程度;效益性主要是指評價被審計單位財政財務收支及其經濟活動的經濟、效率和效果的實現程度。審計評價是撰寫審計報告的重點和難點,是審計報告的精髓、靈魂和眼睛,在整個審計報告中起著提綱契領的作用。審計報告的可利用程度很大意義上取決于審計評價意見。因此,做好審計評價意義重大。應重點把握好以下幾點:

(一)審計評價要有針對性。財政財務收支審計應以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評價;績效審計要在真實性、合法性評價的基礎上,重點突出經濟效率、效果的實現程度;經濟責任審計要在前二者審計的基礎上,重點劃分被審計者應承擔的經濟責任。

(二)審計評價要有全面性。審計評價內容重點圍繞內控制度是否健全、執行是否到位、管理是否得力,經濟指標是否完成,財政財務收支是否真實、合規、合法以及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和應負的相應經濟責任等等。絕對不能跳過這些內容或者超越審計權限,對其他無關事項進行評價。

(三)審計評價要前后呼應。審計評價常見的問題就是“前矛后盾”,前面肯定過了頭,不留余地,而后邊又羅列了許多問題及建議,自相矛盾;再就是“虎頭蛇尾”,對前面已經審計了的某些內容不作評價和定性,讓閱讀者不知道對與錯。因此,審計評價一定要圍繞審計目標和內容作總體概括,使閱讀者很快對被審計單位或者被審計者建立起總體的印象,避免“只見樹木不見森林”甚至“前言不搭后語”。

(四)審計評價要有理有據。審計評價要注重評價依據,對審計過程中未涉及、審計證據不充分、評價依據或者標準不明確,以及超越審計職責范圍的事項,不能發表審計評價意見,要讓審計評價確實有證可查、有理可依、有據可循。

三、抓主抓重,合理建議

要提出高質量、有價值的審計建議,保證審計建議全面有效落實,就應該抓主抓重,從審計建議的針對性和有效性入手,認真研究,合理建議。

(一)審計建議要增強針對性。要努力使所提出的審計建議指向明確,切實可行,具有針對性。是什么問題,就針對這個問題提出相應的改進措施或整改方案,提出的審計建議不能太籠統,要明確、清晰、全面,要讓被審計單位執行起來有理有據。

(二)審計建議增強可操作性。提出的審計建議要切合實際,對于被審計單位哪些問題需要改進,哪些地方需要加強,提出明確的改進措施和建議,幫助被審計單位不斷規范行政行為,促使其內控制度更加完善、健全和有效。

(三)審計建議增強前瞻性。要透過現象看本質,提出的審計建議絕對不能局限于財務上,更不能當“馬后炮”、“車后卒”。一定要對收集到的各種材料認真歸納分類,站在宏觀角度對材料所反映出來的事項進行系統分析,由表及里,分析出有關事項的發展趨勢和可能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為政策制定執行,經濟決策提供有用的信息,以幫助被審計單位更好、更明智地決策。

(四)審計建議增強靈活性。對法律法規已經有具體明文規定,屬于有法不依、明知故犯的問題要根據審計權限直接進行處理處罰或者移送相關部門處理,不能用審計建議替代法律制裁。對那些利益主體將要受到侵犯或有可能受到侵害,但法律法規不明確,政策界線不清楚的應該提出審計建議規勸其進行整改,起到防微杜漸的作用,絕對不能“生搬硬套”不符合審計標準的法律法規進行處理處罰。

財務收支的審計報告范文3

關鍵詞:校辦企業;財務收支審計;問題;對策

作為審計的重要分支,財務收支審計是對金融機構、企事業單位的財務收支及有關的經濟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所進行的審計監督,主要圍繞財務報表展開。校辦企業財務收支審計一般由高校的財務審計部門組織實施,或委托社會中介機構組織進行。一是審計校辦企業財務內部控制體系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二是審計校辦企業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收入、成本費用、利潤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某高校長期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對校辦企業進行年度財務收支專項審計,并對財務收支審計中發現的問題及時進行整改,從而完善了校辦企業的內控機制和財務運行機制,規范了校辦企業的財務管理制度和審計制度,全面提高了校辦企業的財務管理工作質量。

一、校辦企業財務收支審計的內容

(1)對校辦企業財務內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合規、有效進行符合性和實質性測試。(2)對校辦企業的會計資料包括會計報表、會計賬簿和會計憑證的真實、合法進行審計。(3)對校辦企業的資產包括流動資產、長期投資、固定資產及其累計折舊、在建工程、無形資產、遞延資產和其他資產的安全完整、保值增值進行審計。(4)對校辦企業的負債包括流動負債和長期負債的情況進行審計。(5)對校辦企業的所有者權益包括實收資本、資本公積、盈余公積和未分配利潤的真實、合法進行審計。(6)對校辦企業的損益包括收入、成本費用和利潤的情況進行審計。

二、校辦企業財務收支審計發現的主要問題

某高校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對其全部的校辦企業進行年度財務收支專項審計,會計師事務所根據約定完成全部審計工作后,出具了校辦企業財務收支專項審計報告。審計報告中明確了校辦企業管理層的責任、注冊會計師的責任、校辦企業基本情況、審計范圍和審計依據等內容,描述了校辦企業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收入、成本費用、利潤的具體情況。同時,披露了校辦企業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內控制度不健全

部分校辦企業存在內控制度尤其是財務內控制度不健全甚至沒有內控制度的現象,往往僅通過口頭形式實現相關的流程控制,導致校辦企業的人事、財務和資產等管理比較混亂。而且,個別校辦企業存在對已制定的制度執行不力或不執行的情況。

(二)會計核算基礎工作不規范

(1)對固定資產、低值易耗品和存貨不進行及時盤點,或實際進行了盤點但未保存盤點表,或盤點后已發現賬實不符、但沒有及時進行清理。(2)對賬齡較長的往來賬目核對和清理不及時,極易形成呆死賬,對往來賬戶名稱的記錄不清晰,僅有摘要,無具體明細。(3)對原始憑證的審核把關不嚴,從外部取得的原始憑證存在與校辦企業名稱不符、無明細、無入出庫記錄及領用手續等現象,在采購辦公用品、電話充值卡、加油卡和圖書等方面表現尤為突出,會議費和培訓費支出無會議通知、培訓通知和會議簽到的情況也頻繁出現,甚至存在“假發票”入賬的情況。(4)大額經濟往來和超過結算起點的支付不通過銀行進行轉賬結算,而采用現金方式收付。(5)合同管理松懈,大額購銷業務不及時簽訂合同,合同簽署不規范,存在時間矛盾、重要條款描述不清晰、內容與實際執行情況不一致而未附補充協議等問題。

(三)實收資本與工商登記和投資方記載不符

個別校辦企業在履行了驗資程序和完成工商注冊后,出現了高校未將貨幣和實物尤其是實物實際劃轉給校辦企業的情況,導致校辦企業的實收資本與注冊資本不符、與高校的投資數額也不符等問題。

(四)會計信息失真

部分校辦企業存在高校在校辦企業兼職人員的薪酬未列入工資成本、實際使用的房屋、場地、設備、能源、材料、成果、專利等有形或無形資產未歸入資產賬戶和提取折舊等無償占用高校資產和資源的問題。而且,還存在預收款不及時結轉收入甚至收入不入賬、收入和成本不匹配、未區分經營性支出和資本性支出等現象,這都造成校辦企業的會計報表不能完整反映其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導致校辦企業的會計信息失真。

三、加強校辦企業財務收支管理的對策

針對校辦企業財務收支專項審計報告披露的主要問題,某高校多次召開校長辦公會和黨委會研究整改工作,分析和明確了問題形成的主客觀原因,制定了校辦企業財務收支審計問題整改任務分解和責任分工工作清單,明確了整改內容、整改措施、總負責人、分工負責人、牽頭部門、責任單位和完成時限,并由監察審計室督辦檢查整改完成情況。

(一)建立和完善內控制度

重新梳理校辦企業經營管理、人事管理、財務管理、資產管理和審計管理等方面的原則性規定,某高校修訂了校辦產業管理辦法。由資產經營公司牽頭,計劃財務處、資產管理處和監察審計室等職能處室配合,制定和完善了校辦產業的財務管理辦法、借款與費用報銷管理辦法、合同管理辦法、資產管理辦法、審計管理辦法等內控制度,建立集權與分權相結合的財務管理體制,提高校辦企業財務管理工作質量,規范校辦企業的財務行為。

(二)通過機制建設提高會計核算工作質量

首先,在校辦產業管理辦法中,明確校辦產業實行校企分開、自主經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依法納稅、自我約束、自我發展的運行機制。其次,在校辦企業財務管理辦法等制度中,分別明確了經營性資產管理委員會和校辦產業監督委員會、資產經營公司、校辦企業法人或負責人的財務管理職責、借款與費用報銷的審批程序、合同主辦制度和合同審查審批制度。再次,在資產經營公司與校辦企業簽訂的經營管理責任書中,約定校辦企業法人或負責人在會計核算方面的具體責任,并將審計結果列為獎懲指標。通過以上措施,引導校辦企業主要管理人員重視會計核算基礎工作,逐步提高會計核算工作質量,解決會計信息失真問題。

(三)繼續深入推進校辦企業改制工作

以《教育部關于積極發展、規范管理高校科技產業的指導意見》(教技發[2005]2號)和《關于規范高校校辦產業管理體制,全面推進校辦企業改制工作的實施意見》(遼教發[2006]22號)為指引,某高校的大部分校辦企業已改制完畢,個別校辦企業由于歷史遺留問題較多等原因未完成改制,而且,資產管理公司的監管范圍還未覆蓋所有經營性資產,對此,某高校制定了經營性資產剝離規劃,并責成資產經營公司按照規劃繼續深入推進校辦企業改制工作,夯實所有校辦企業的注冊資本,辦理非經營性資產轉為經營性資產的審批和劃轉手續.

參考文獻

[1]傅嶸.高校校辦企業的財務內部審計[J].品牌,2015,(08):183+185

財務收支的審計報告范文4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審計法實施條例)頒布實施,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以下簡稱審計法)的有關規定予以了明確和細化,使審計監督機制更加健全,審計監督職責更加明了,這對于規范審計監督行為,強化審計監督指導和推動審計事業科學發展具有十分重大的意義。目前,各地審計機關正在普遍宣傳、學習貫徹審計法實施條例,審計法實施條例2011年5月1日就將正式實施,如何正確貫徹實施,是擺在各級審計機關面前的一件大事,本人通過學習審計法實施條例及以往的審計工作情況,針對幾個具體問題談點自已的體會供同仁參考。

一、審計依據問題

目前各地審計機關在編制審計方案、制發審計通知書和審計報告中審計依據有兩種操作方式:一是以審計法第三章16條至30條規定的相關內容為審計依據,二是除以審計法第16條至30條規定外,將各級政府批轉審計機關年度項目審計計劃文件作為補充依據。

上述兩種操作方式,誰對誰錯有待明確,筆者傾向第二種做法,依據是審計法及其實施條例的相關規定。

新審計法第五章 審計程序第38條規定“審計根據審計項目計劃確定的審計事項組成審計組,向被審計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遇有特殊情況,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審計機關可以直接持審計通知書實施審計”。實施條例第五章審計程序第三十四條“審計機關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按照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審計機關的要求,確定年度審計工作重點,編制年度審計項目計劃”。

通過審計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中可以看出審計機關執法依據除法律、法規規定外,還應按照本級政府的要求確定年度審計項目計劃,遇有特殊情況的須經本級政府批準才可持審計通知書實施審計。依據審計法的相關規定作為審計依據就存在不完整性。

二、審計查出違紀違規問題定性、處理、處罰依據問題

目前,各級審計機關項目審計結束后對被審計單位存在的違紀違規問題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有關規定作為審計定性的依據,審計處理、處罰依據有兩種表現:一是依據審計法、審計法實施條例、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及相關規章中明確審計機關及其審計人員具有執法主體資格的法律、法規和規章;二是依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作為審計處理、處罰依據。

上述兩種做法和表現形式都存在與新修訂的審計法及其實施條例相銜接和完善的問題。

新審計法第四十一條 “審計機關按照審計署規定的程序對審計組的審計報告進行審議,并對被審計對象對審計組的審計報告提出的意見一并研究后,提出審計機關的審計報告;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處理、處罰的,在法定職權范圍內作出審計決定或者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出處理、處罰的意見”。

審計法實施條例第5條第二款“審計機關依照有關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法律、法規,以及國家有關政策、標準、項目目標等方面的規定進行審計評價,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在法定職權范圍內作出處理、處罰的決定”。

審計法實施條例第六章 法律責任第四十九條“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務收支行為,審計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區別情況采取審計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處理措施,可以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審計機關認為應當給予處分的,向有關主管機關、單位提出給予處分的建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行政法規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務收支行為處理、處罰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目前,相關部門起草的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都明確有執法主體單位,直接借用有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條款作為審計處理處罰的依據就存在執法體資格不合法的問題。

三、審計救濟途徑及受理單位問題

新審計法第四十八條“ 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機關作出的有關財務收支的審計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機關作出的有關財政收支的審計決定不服的,可以提請審計機關的本級人民政府裁決,本級人民政府的裁決為最終決定”。

新審計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審計機關根據被審計單位的財政、財務隸屬關系,確定審計管轄范圍;不能根據財政、財務隸屬關系確定審計管轄范圍的,根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關系,確定審計管轄范圍”。

根據法律和法規規定,審計機關年度審計項目計劃有本級政府安排的和上級審計機關授權或委托的審計項目,審計決定中告之的被審計單位救濟途徑的受理機關有待進一步明確。

如何正確貫徹執行新修訂的審計法實施條例,更好地運用實施條例,推動審計工作更好更快發展,為地方經濟建設保駕護航,是當前和今后各級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的一件大事。針對上述情況,筆者提出如下建議,供同仁參考:

一、審計依據

應依據審計法相關條款規定和各級政府批轉的審計機關年度審計項目計劃。完整表述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x條規定和《xxx人民政府批轉xxx局關于xxxx年審計工作計劃安排意見的通知》(xx政發[xxxx]xx號)……

二、審計查出違紀違規問題定性、處理、處罰依據問題

審計定性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有關規定作為審計定性的依據,審計處理、處罰公兩種情況:一是若國家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務收支行為無明確的處理、處罰意見的,依照審計法及其實施條例的相關規定作為審計處理、處罰依據,二是國家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務收支行為有明確的處理、處罰意見的,參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處理、處罰種類及幅度,依照審計法及其實施條例的相關條款規定進行處理、處罰;需移送或由相關主管機關處理的制發移送處理和審計建議書。

財務收支的審計報告范文5

第一條為了規范審計行為,提高審計質量,明確審計責任,根據審計法及其他有關審計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審計機關依法對國務院各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門的財政收支、國有金融機構和企業事業組織的財務收支,以及其他依法應當接受審計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效益進行審計監督時,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審計機關實施審計項目時,對編制審計方案、收集審計證據、編寫審計日記和審計工作底稿、出具審計報告、歸集審計檔案等全過程實行質量控制。

第四條審計機關實行審計項目質量責任評估和追究制度,依據有關審計法規、國家審計準則和本辦法評估審計項目質量,追究有關人員對審計項目質量應承擔的責任。

第五條審計機關制定年度審計項目計劃時,應當考慮審計項目的時間、經費和人員要求,為審計項目質量控制提供保障。

第二章審計方案的質量控制

第六條審計機關和審計組在實施審計前,應當編制審計工作方案和審計實施方案。

審計機關統一組織由不同級次審計機關或多個審計組參加的行業審計、專項資金審計或者其他統一審計項目時,應當編制審計工作方案。

審計組具體承辦審計項目或者實施單個審計項目時,應當編制審計實施方案。

第七條審計機關和審計組在編制審計實施方案前,應當根據審計項目的規模和性質,安排適當的人員和時間,對被審計單位的有關情況進行審前調查。

第八條審前調查應當了解被審計單位下列基本情況:

(一)經濟性質、管理體制、機構設置、人員編制情況;

(二)財政、財務隸屬關系或者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關系;

(三)職責范圍或者經營范圍;

(四)財務會計機構及其工作情況;

(五)相關的內部控制及其執行情況;

(六)重大會計政策選用及變動情況;

(七)以往接受審計情況;

(八)其他需要了解的情況。

第九條審前調查應當收集與審計項目有關的下列資料:

(一)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銀行賬戶、會計報表及其他有關會計資料;

(三)重要會議記錄和有關文件;

(四)審計檔案資料;

(五)電子數據、數據結構文檔;

(六)其他需要收集的資料。

第十條審前調查可以根據需要選擇下列方式:

(一)到被審計單位調查了解情況;

(二)對被審計單位進行試審;

(三)查閱相關資料;

(四)走訪上級主管部門、有關監管部門、組織人事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

(五)其他方式。

第十一條審前調查一般在送達審計通知書之前進行,必要時,可以向被審計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后進行審前調查。

第十二條審計工作方案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審計工作目標;

(二)審計范圍;

(三)審計對象;

(四)審計內容與重點;

(五)審計組織與分工;

(六)工作要求。

審計工作方案應當具有指導性。

第十三條審計工作方案由審計機關業務部門具體負責編制,報審計機關分管領導批準,并下達到具體承擔審計任務的下級審計機關或者審計組實施。

重要審計項目的審計工作方案應當經審計機關審計業務會議審定。

第十四條審計實施方案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編制的依據;

(二)被審計單位的名稱和基本情況;

(三)審計目標;

(四)重要性水平的確定和審計風險的評估;

(五)審計的范圍、內容、重點以及對審計目標有重要影響的審計事項的審計步驟和方法;

(六)預定的審計工作起止時間;

(七)審計組組長、審計組成員及其分工;

(八)編制的日期;

(九)其他有關內容。

第十五條審計實施方案的審計目標是指審計組辦理審計項目所要完成的任務。

確定審計目標時,應當考慮下列因素:

(一)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及相關政策;

(二)政府、審計機關、有關部門對審計項目的要求;

(三)被審計單位的有關情況;

(四)審計組成員的業務能力、審計經驗;

(五)審計的時間和經費預算;

(六)其他需要考慮的因素。

審計實施方案應當將審計工作方案的審計工作目標具體化。

第十六條審計組應當分析被審計單位有關情況,確定重要性水平和評估審計風險,圍繞審計目標確定審計的范圍、內容和重點。

審計組應當對被審計單位內部控制進行初步評價,確定是否依賴內部控制。依賴內部控制的,要對內部控制進行符合性測試。在內部控制測評的基礎上,對被審計單位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業務活動或者會計報表項目進行實質性測試;不依賴內部控制的,在實施審計時直接對被審計單位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業務活動或者會計報表項目進行實質性測試。

對規模較小或者業務簡單的審計項目,可以直接確定實質性測試的范圍、內容和重點。

第十七條審計實施方案的審計范圍是指被審計單位財政收支、財務收支所屬的會計期間和有關審計事項。

第十八條審計實施方案的審計內容是指為實現審計目標所需實施的具體審計事項以及所要達到的具體審計目標。

審計事項一般可以按照被審計單位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業務活動或者會計報表項目劃分。

第十九條審計實施方案的審計重點是指對實現審計目標有重要影響的審計事項。

審計組應當對審前調查所取得的資料進行初步分析性復核,關注資料間的異常關系和異常變動,分析被審計單位財政收支、財務收支及其有關的經濟活動中可能存在的重要問題和線索,確定審計重點。

第二十條對實現審計目標有重要影響的審計事項應當確定審計的步驟和方法。

審計步驟和方法應當能夠指導審計人員實施審計,實現具體審計目標。

第二十一條確定審計組組長、審計組成員及其分工時,應當考慮其專業勝任能力和職業道德水平,符合有關規定要求。

審計組組長可以委托有資格的審計人員擔任主審,履行審計組組長授權范圍內的職責,但審計組組長應當對主審履行職責的結果承擔責任。

第二十二條審計組組長具體負責編制審計實施方案,經審計組所在部門負責人審核,報審計機關分管領導批準,由審計組負責實施。

重要審計項目的審計實施方案,可以由審計機關審計業務會議審定。

第二十三條審計組所在部門負責人應當對審計實施方案的下列事項進行審核:

(一)審計目標的可行性;

(二)重要性水平確定和審計風險評估的合理性;

(三)審計范圍、內容和重點的適當性;

(四)審計步驟和方法的可操作性;

(五)時間安排的合理性;

(六)審計分工的恰當性;

(七)其他需要審核的事項。

第二十四條實施審計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調整審計實施方案:

(一)審計工作方案調整的;

(二)審計組在對被審計單位內部控制測評后,認為需要調整審計重點、步驟和方法的;

(三)審計組人員發生變化,足以影響審計實施方案執行的;

(四)審計中發現重大違法案件線索,需要改變審計內容和重點的;

(五)審計范圍受到限制,不能正常開展審計工作的;

(六)其他需要調整的。

第二十五條審計實施方案中下列事項的調整應當報經審計組所在部門負責人批準:

(一)審計范圍、內容和重點;

(二)重要性水平及審計風險水平;

(三)重要的審計步驟和方法;

(四)審計組成員。

第二十六條審計實施方案中下列事項的調整應當報經審計機關分管領導批準:

(一)審計目標;

(二)審計組組長;

(三)審計工作起止時間;

(四)審計組所在部門認為需要報審計機關領導批準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七條審計組在特殊情況下不能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規定辦理調整審計實施方案審批手續的,可以口頭請示審計組所在部門負責人或者審計機關分管領導同意后,調整并實施審計實施方案。審計結束時,審計組應當及時補辦審批手續。

第二十八條審計組應當將審前調查情況,初步分析性復核、內部控制測評、重要性水平確定和審計風險評估的過程,以及審計實施方案調整情況加以記錄。

第二十九條審計機關分管領導對審計實施方案所確定的審計目標的恰當性負責。

審計組所在部門負責人對審計范圍和重點的適當性負責。

審計組組長對審計內容的適當性、步驟和方法的可操作性負責。

審計組成員對審前調查過程中形成的有關記錄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

由于審計實施方案編制、調整不當,造成重大違規問題應當查出而未能查出的,有關人員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第三章審計證據的質量控制

第三十條審計人員應當按照審計實施方案確定的具體審計事項,在實施審計過程中收集審計證據。

第三十一條審計證據的形式包括書面證據、實物證據、視聽或者電子數據資料、口頭證據、鑒定結論和勘驗筆錄以及其他證據。

第三十二條審計證據必須具備客觀性、相關性、充分性和合法性。

第三十三條審計人員應當有針對性地收集與審計事項相關的審計證據。

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以及對審計結論有重要影響的審計事項,應當在審計工作底稿后附有審計證據支持。其他審計事項以審計日記記載審計事項的查證過程和結果,必要時可以附有審計證據或者相關資料。

第三十四條審計人員應當按照下列方法收集審計證據:

(一)通過檢查方法收集審計證據的,應當取得與審計事項相關的會計資料、被審計單位承諾書、會議記錄、文件、合同等資料,以及審計人員編制的匯總表、調節表、分析表等材料;

(二)通過監盤方法收集審計證據的,應當編制實物資產盤點清單和現金、有價證券盤點表等材料,并由審計人員和被審計單位有關人員簽名;

(三)通過觀察方法收集審計證據的,應當編制觀察記錄,注明觀察的事項、內容和結果等情況;

(四)通過查詢方法收集審計證據的,應當取得被查詢的單位或者個人的書面答復材料或者口頭答復記錄,并注明查詢事項、內容、方式和查詢結果等情況;

(五)通過函證方法收集審計證據的,應當取得被函證單位或者個人的回函,編制函證記錄,注明函證事項、范圍和回函結果等情況;

(六)通過計算方法收集審計證據的,應當編制計算表或者計算工作記錄,注明計算的事項,所根據的相關數據,計算的方法和結果等;

(七)通過分析性復核方法收集審計證據的,應當編制對比分析表、比率分析表和趨勢變動表,分析和說明異常變動項目、重要比率或者趨勢與預期數額和相關信息的差異情況。

第三十五條審計人員可以收集能夠證明審計事項的原始資料、有關文件和實物等;不能或者不宜取得原始資料、有關文件和實物的,也可以采取文字記錄、摘錄、復印、拍照、轉儲、下載等方式取得審計證據。

第三十六條審計人員在收集實物證據時,應當注明實物的所有權人、數量、存放地點、存放方式和實物證據提供者等情況。

審計人員在收集視聽資料或者電子數據資料時,應當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時間、制作人和電子數據資料的運行環境、系統以及存放地點、存放方式等情況。必要時,電子數據資料能夠轉換成書面材料的,可以將其轉換成書面材料。

審計人員在收集鑒定結論和勘驗筆錄時,應當注明鑒定或者勘驗的事項、向鑒定人或者勘驗人提交的相關材料、鑒定人或者勘驗人資格等。

第三十七條對實現審計目標有重要影響的審計事項的審計步驟和方法難以實施或者實施后難以取得充分審計證據的,審計人員應當實施追加或者替代的審計步驟和方法,仍難以取得充分審計證據的,應當由審計組組長確認,并在審計日記中予以記錄和審計報告中予以反映。

第三十八條審計人員取得審計證據,應當由證據提供者簽名或者蓋章;不能取得提供者簽名或者蓋章的,審計人員應當注明原因。不能取得簽名或者蓋章不影響事實存在的,該審計證據仍然有效。

第三十九條取得的審計證據數量較大的,可以編制匯總的審計證據,由證據提供者簽名或者蓋章。

審計人員應當對取得的審計證據進行分析、判斷和歸納。按照審計事項分類,按照審計證據與審計事項相關程度排序;對審計證據進行比較判斷,決定取舍,剔除與審計事項無關、無效、重復、冗余的證據;對審計證據進行匯總和分析,確定審計事項的審計證據是否足以支持審計結論。

第四十條經過分析、判斷和歸納的審計證據,應當編制索引號排序,附在相應的審計工作底稿之后;必要時,可以附在相應的審計日記之后。

不能附在審計工作底稿或者審計日記之后的實物證據、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資料等,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編制書面材料,附在相應的審計工作底稿或者審計日記之后。

第四十一條審計組組長應當督導審計人員收集審計證據工作,審核審計證據。發現審計證據不符合要求的,應當責成審計人員進一步取證。

第四十二條審計人員應當對其收集的審計證據嚴重失實,或者隱匿、篡改、毀棄審計證據的行為承擔責任。

審計組組長應當對重要審計事項未收集審計證據或者審計證據不足以支持審計結論,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承擔責任。

第四章審計日記和審計工作底稿的質量控制

第四十三條審計日記是審計人員以人為單位按時間順序反映其每日實施審計全過程的書面記錄。

第四十四條審計人員應當在實施審計過程中逐日編寫審計日記。

第四十五條審計日記的要素包括:

(一)審計項目名稱;

(二)審計人員姓名;

(三)審計分工;

(四)實施審計的日期;

(五)審計工作具體內容;

(六)索引號;

(七)頁次。

第四十六條審計日記記載的審計工作具體內容包括:

(一)審計事項的名稱;

(二)實施審計的步驟和方法;

(三)審計查閱的資料名稱和數量;

(四)審計人員的專業判斷和查證結果;

(五)其他需要記錄的情況。

第四十七條審計人員應當真實、完整地記錄審計日記,不得遺漏、虛構、隱匿、毀棄,其他人不得刪改。

審計日記應當要素齊全,內容完整,簡明扼要。

第四十八條審計人員同時承擔多個審計事項,應當在同一審計日記中依次記載;多名審計人員共同承擔同一審計事項,應當在各自的審計日記中分別記載。

第四十九條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以及對審計結論有重要影響的審計事項,審計人員應當在編寫審計日記的基礎上,編制審計工作底稿。

其他審計事項以審計日記記載審計事項的查證過程和結果。

第五十條審計工作底稿的要素包括:

(一)被審計單位名稱,即接受審計的單位或者項目的名稱;

(二)審計事項,即審計實施方案確定的審計事項;

(三)會計期間或者截止日期,即審計事項所屬會計期間或者截止日期;

(四)審計人員及編制日期,即實施審計項目并編制審計工作底稿的人員及編制日期;

(五)審計結論或者審計查出問題摘要及其依據,即簡要描述審計結論或者審計查出問題的性質、金額、數量、發生時間、地點、方式等內容,以及相關依據;

(六)復核人員、復核意見及復核日期,即審計組組長或者其委托的有資格的審計人員對審計工作底稿的復核意見及實施復核的日期;

(七)索引號及頁次,即審計工作底稿的統一編號及本頁的頁次;

(八)附件,即審計工作底稿所附的審計證據及相關資料。

第五十一條審計工作底稿應當附有審計證據。

審計工作底稿與審計證據的對應關系,應當通過審計證據的索引號來體現。審計證據對應多個審計工作底稿時,應當將審計證據附在與其關系最密切的審計工作底稿后面,并在其他審計工作底稿上予以注明。

第五十二條審計日記與審計證據、審計工作底稿的對應關系應當在審計日記中通過索引號加以注明。

第五十三條審計組組長或者其委托的有資格的審計人員對審計工作底稿的下列事項進行復核,并提出復核意見:

(一)審計實施方案確定的審計事項是否實施審計;

(二)審計實施方案確定的具體審計目標是否實現,審計步驟和方法是否執行;

(三)事實是否清楚;

(四)審計證據是否充分;

(五)適用法律、法規、規章是否準確;

(六)審計結論是否恰當;

(七)其他有關重要事項。

必要時,審計組組長或者其委托的有資格的審計人員可以對審計日記進行檢查。

第五十四條對審計日記和審計工作底稿中存在的問題,審計組組長應當責成審計人員及時糾正。

第五十五條審計人員應當對審計日記和審計工作底稿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對未執行審計實施方案導致重大問題未發現的,審計過程中發現問題隱瞞不報或者不如實反映的,以及審計查出的問題嚴重失實的承擔責任。

審計組組長對復核意見負責,對未能發現審計工作底稿中嚴重失實的行為承擔責任。

第五章審計報告的質量控制

第五十六條審計報告是審計機關實施審計后,對被審計單位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效益發表審計意見的書面文書。

第五十七條審計報告包括下列基本要素:

(一)標題,統一表述為"審計報告";

(二)編號,一般表述為"****年第*號";

(三)被審計單位名稱;

(四)審計項目名稱,一般表述為"****年度****審計";

(五)內容;

(六)出具單位,即派出審計組的審計機關;

(七)簽發日期。

第五十八條審計報告的內容包括:

(一)審計依據,即實施審計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的具體規定。

(二)被審計單位的基本情況,包括被審計單位的經濟性質、管理體制、財政、財務隸屬關系或者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關系,以及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狀況等。

(三)被審計單位的會計責任,一般表述為被審計單位應對其提供的與審計相關的會計資料、其他證明材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

(四)實施審計的基本情況,一般包括審計范圍、審計方式和審計實施的起止時間。

審計范圍應說明審計所涉及的被審計單位財政收支、財務收支所屬的會計期間和有關審計事項。

(五)審計評價意見,即根據不同的審計目標,以審計結果為基礎,對被審計單位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真實、合法和效益情況發表評價意見。

真實性主要評價被審計單位的會計處理遵守相關會計準則、會計制度的情況,以及相關會計信息與實際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狀況和業務經營活動成果的符合程度。

合法性主要評價被審計單位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的程度。

效益性主要評價被審計單位財政收支、財務收支及其經濟活動的經濟、效率和效果的實現程度。

發表審計評價意見應運用審計人員的專業判斷,并考慮重要性水平、可接受的審計風險、審計發現問題的數額大小、性質和情節等因素。

審計機關只對所審計的事項發表審計評價意見。對審計過程中未涉及、審計證據不充分、評價依據或者標準不明確以及超越審計職責范圍的事項,不發表審計評價意見。

(六)審計查出的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的事實和定性、處理處罰決定以及法律、法規、規章依據,有關移送處理的決定。

(七)必要時可以對被審計單位提出改進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管理的意見和建議。

第五十九條審計組對審計事項實施審計后,應當提出審計報告。

第六十條審計報告經審計組組長審核后,送達被審計單位征求意見。

第六十一條被審計單位對征求意見的審計報告有異議的,審計組應當進行核實,并作出書面說明。必要時,應當修改審計報告。

被審計單位自收到審計報告之日起十日內沒有提出書面意見的,視同無異議,并由審計人員予以注明。

征求意見的審計報告應予保留。

第六十二條審計組應當將審計報告、被審計單位對審計報告的書面意見、審計組的書面說明、審計實施方案、審計工作底稿、審計證據以及其他有關材料,報審計組所在部門復核。

第六十三條審計組所在部門應當對下列事項進行復核,并提出書面復核意見:

(一)審計實施方案確定的審計目標是否實現;

(二)事實是否清楚;

(三)審計證據是否充分;

(四)適用法律、法規、規章是否正確;

(五)評價、定性、處理、處罰和移送處理是否恰當;

(六)其他需要復核的事項。

第六十四條審計組所在部門對審計報告進行復核后,代擬審計機關的審計報告。

第六十五條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需要依法進行處理、處罰的,審計組所在部門應當代擬審計決定書。

第六十六條對審計發現的依法應當由其他有關部門糾正、處理、處罰或者追究有關責任人員行政責任、刑事責任的問題,審計組所在部門應當代擬審計移送處理書。

第六十七條審計組所在部門應當將其代擬的審計報告、審計決定書、審計移送處理書、被審計單位對審計報告的書面意見,以及其他有關材料報送法制工作機構復核。

第六十八條法制工作機構應當對下列事項進行復核:

(一)主要事實的表述是否清楚;

(二)適用法律、法規、規章是否正確;

(三)評價、定性、處理、處罰和移送處理是否恰當;

(四)審計程序是否符合規定;

(五)其他需要復核的事項。

法制工作機構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復核意見,出具復核意見書。

第六十九條審計組所在部門應當將代擬的審計報告、審計決定書、審計移送處理書和法制工作機構的復核意見書、報送審計機關分管領導。

第七十條一般審計項目的審計報告,由審計機關分管領導召開小型審計業務會議討論審定。參加人員包括審計機關分管領導、審計組所在部門負責人、法制工作機構負責人、審計組組長和其他有關人員。

第七十一條重要審計項目的審計報告,由審計機關分管領導提議,經審計機關主要負責人或其指定的其他負責人同意后,召開審計業務會議討論審定。參加人員包括審計機關負責人、審計組所在部門和法制工作機構的負責人、審計組組長、有關專家和其他有關人員。

第七十二條審計業務會議應當在充分討論的基礎上形成審計業務會議決定。

第七十三條審計組所在部門負責審計業務會議的記錄工作,并根據審計業務會議決定修改審計報告、審計決定書和審計移送處理書。

第七十四條對被審計單位和有關責任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作出較大數額罰款的審計決定之前,應當根據審計機關審計聽證的規定,告知被審計單位和有關責任人員自收到審計聽證告知書之日起三日內有權要求舉行聽證;被審計單位和有關責任人員要求舉行聽證的,審計機關應當組織聽證。

第七十五條審計組所在部門應當將審計報告、審計決定書、審計移送處理書報送審計機關分管領導或者主要負責人簽發。

第七十六條審計機關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將出具的審計報告、審計決定書送達被審計單位和有關單位,將審計移送處理書送達有關單位。

第七十七條審計機關組織行業審計、專項資金審計或者其他統一審計項目時,需要匯總編制審計報告的,應當由審計組所在部門或者審計機關分別編寫審計報告,報送組織審計項目的審計機關,由其按審計發現的問題金額和性質匯總,形成統一的審計報告。

匯總審計報告的審計機關有關業務部門負責人及相關人員,對匯總的審計報告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匯總的審計報告按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審定。

第七十八條審計機關實行審計結果公告制度,可以依照有關規定向社會公布審計報告。

審計機關公布審計報告,應當依法保守國家秘密和被審計單位的商業秘密,遵守國家的有關規定。

第七十九條審計組組長對其提出的審計報告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對審計工作底稿記錄的重大問題不予反映或者不如實反映的,審計報告反映的問題嚴重失實的承擔責任。

審計組所在部門負責人對其代擬的審計報告、審計決定書、審計移送處理書的恰當性負責;對審計組提出的審計報告中記錄的重大問題隱瞞不報或者不如實反映的,其代擬的審計報告、審計決定書、審計移送處理書反映的事實嚴重失實的承擔責任。

法制工作機構負責人和復核人員對其復核意見的恰當性負責;對審計報告中存在的定性不準確、適用法律、法規、規章不正確、處理處罰不當問題應當發現而沒有發現,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承擔責任。

審計機關分管領導對審計機關出具的審計報告、審計決定書、審計移送處理書負責。

審計機關根據審計結果編制的審計信息嚴重失實的,有關人員應當承擔責任。

第六章審計檔案的質量控制

第八十條審計組應當按照審計檔案管理要求收集與審計項目有關的材料,建立審計檔案。

第八十一條審計檔案實行審計組負責制,審計組組長對審計檔案反映的業務質量進行審查驗收。

第八十二條審計組應當確定立卷責任人及時收集審計項目的文件材料;審計項目終結后,立卷責任人及時辦理立卷工作。

第八十三條立卷責任人應當將與審計項目有關的下列文件材料歸入審計項目案卷:

(一)結論類文件材料,主要是審計報告及審計業務會議記錄、復核意見書、審計組的書面說明、被審計單位對審計報告的書面意見等審計報告形成過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審計決定書及相關文件材料、審計移送處理書及相關文件材料等;

(二)證明類文件材料,主要是被審計單位承諾書、審計日記、審計工作底稿、審計證據等;

(三)立項類文件材料,主要是上級審計機關或者本級政府的指令性文件、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舉報材料及領導批示、審計實施方案及審前調查記錄等相關材料、審計通知書和授權審計通知書等;

(四)備查類文件材料,主要是不能歸入前三項的其他文件材料。

第八十四條文件材料按照審計項目立卷,一個項目可立一卷或者若干卷,但不得將數個項目合并立為一卷。

跨年度的審計項目,在項目審計終結的年度立卷。

第八十五條立卷責任人應當按照下列規則排列文件材料:

(一)審計項目案卷內的文件材料按照結論類、證明類、立項類和備查類的順序排列;

(二)結論類采用逆審計程序并結合文件材料的重要程度排列;

(三)證明類按照審計工作底稿及所附審計證據與審計實施方案所列審計事項對應的順序排列;

(四)立項類按照文件材料形成的時間順序,并結合文件材料的重要程度排列;

(五)備查類按照文件材料形成的時間順序,并結合文件材料的重要程度排列;

(六)審計項目案卷內的每份或者每組文件之間按照正件在前附件在后、定稿在前修改稿在后、批復在前請示在后、批示在前報告在后、重要文件在前次要文件在后、匯總性文件在前基礎性文件在后的順序排列;

(七)審計日記以人為單位按照審計組組長及審計組成員順序排列,可以單獨立卷和存放。

第八十六條立卷責任人將文件材料歸類整理、排列后,交由審計組組長審查驗收。

審計組組長按照有關規定對文件材料進行審查驗收,并簽署審查意見。對不符合規定的,應當責成有關人員改正或者向有關機構提出改進意見。

第八十七條審計組所在部門應當按照規定期限將檢查合格的審計項目案卷移交檔案管理機構歸檔。

審計組所在部門在移送審計項目案卷時,應當做好該被審計單位審計資料庫的建立或者補充工作。

第八十八條審計組成員對文件材料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立卷責任人對卷內文件材料的完整性、歸檔的規范性負責。

審計組組長對審查驗收意見負責。

審計組所在部門負責人對歸檔的及時性負責。

第七章審計項目質量責任

第八十九條審計組成員、審計組組長、審計組所在部門負責人、法制工作機構負責人和復核人員、審計機關領導在執行審計項目過程中,違反審計法規、國家審計準則和本辦法有關審計項目質量控制規定的,應當追究相應責任。

第九十條追究審計項目質量責任包括下列處理形式:

(一)責令改正錯誤;

(二)告誡、批評教育;

(三)責令書面檢查;

(四)通報批評;

(五)停職培訓、轉崗;

(六)情節嚴重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七)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除上述形式外,可以并處取消評優、評先、晉級、晉職資格。

第九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減輕或者免予處理:

(一)非審計人員人為因素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主動改正錯誤或者情節輕微的;

(三)其他可以減輕或者免予處理的情形。

第九十二條審計機關設立審計項目質量檢查委員會,負責評估和追究審計項目質量責任。審計機關主要領導為委員會主任,委員為審計機關其他領導、相關審計業務機構、法制工作機構、人事教育機構、監察機構、機關黨委、辦公廳(室)負責人及有關專家。

審計項目質量檢查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法制工作機構。

審計機關主要負責人違反審計項目質量控制規定需要承擔責任的,由上級審計機關審計項目質量檢查委員會負責評估和追究。

第九十三條審計機關可以每年組織優秀審計項目評選,對被評為優秀審計項目的單位給予通報表揚,并對參加審計項目的有關人員給予獎勵。

第九十四條審計機關各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審計項目質量的檢查和了解,對違反審計項目質量控制規定的行為,由法制工作機構及時報告審計項目質量檢查委員會。

財務收支的審計報告范文6

審計處理與審計處罰是審計機關依照《審計法》和《審計法實施條例》及有關法規對審計項目,審計結果所作出的相關連的兩種處理形式,是審計機關針對被審單位存在的違法違規問題,依法作出的具有強制性的糾正或制裁手段,為促使被審單位及個人能夠盡快接受審計機關提出的處理、處罰意見,并及時糾正,落實到位,更好地規范財政財務收支行為,嚴格按照財政法規辦事。如何應用處理和處罰,是我們審計人員所面臨的問題。因此審計人員必須學法用法,熟知法規內函,加以理解,正確把握界限,嚴防兩者混淆,杜絕以處代罰。

審計處理就是審計機關,對被審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或財務收支行為所采取的經濟糾正措施,它是審計機關強制行政相對人履行法律、法規法定義務和糾正違法行為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目的是使其恢復本來面目,依法辦事。從適用的法律依據看,審計處理不是行政處罰,不受《行政處罰法》的規定所約束。審計處理的方式有以下幾種:一是責令限期繳納應當上繳的款物;二是責令限期退還被侵占的國有資產;三是責令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四是責令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五是其他處理措施。如《國家審計基本準則》審計報告處理準則中“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審計機關不再給予處罰,但可以在法定職權范圍內作出處理意見。在審計處理則要區分情況,如對沒收財務收支的審計處理,被審單位只可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并可上訴,而涉及財政收支的審計處理不服的,只能申請同級人民政府裁決。

審計處罰是審計機關對被審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務收支行為及對有關負責人依法給予的行政性制裁手段,它是審計機關依法對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行政相對的單位、個人進行制裁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目的是使被審計單位和個人在名譽上或經濟上受到應有的懲罰。審計處罰的形式有以下幾種:一是警告;二是通報批評;三是罰款;四是沒收非法所得;五是依法采取其他糾正措施。特別是被審單位負責人強制下屬人員違反財經法規的;克扣救災、防災、撫恤、救濟、扶貧、教育、養老、下崗就業等專項款物;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的數額較大;阻撓、抗拒審計或者拒不糾正錯誤、拒不提供或者故意提供虛假會計資料,屢查屢犯的審計機關必須依法從重處罰。

筆者認為:審計處理與審計處罰兩者可以并舉,但審計處罰和審計處理兩者不可共存,嚴格杜絕后患以處代罰或以罰代處的現象。

(作者單位:進賢縣審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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