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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土壤污染防治的建議范文1
一、土壤污染的現狀
目前,我國土壤污染的總體形勢嚴峻,根據2012年《中國環境狀況公報》可以看出我國土壤污染面積已經達到1000萬平方千米,土壤污染類型趨于多樣化,尤其是重金屬污染,其污染的耕地面積近2000萬平方千米,約占耕地總面積的五分之一。
根據2013年《中國環境狀況公報》顯示我國的耕地污染、區域性退化問題較為嚴重,農村環境形勢依然嚴峻。在重污染企業或工業密集區、工礦開采區及周邊地區、城市和城郊地區出現了土壤重污染區和高風險區。
環境保護部會同國土資源部曾歷時八年對全國的土壤污染狀況進行調研,范圍涵蓋了除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省以外的陸地國土,實際調查面積約630 萬平方公里,覆蓋全部耕地,部分林地、草地、未利用地和建設用地。根據其在2014年4月17日的《全國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公報》,可以看到我國的土壤污染嚴重,耕地、工礦業廢棄地土壤環境問題突出。
二、我國現行的立法的缺陷
目前在我國的現行立法中,沒有一部專門針對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即在土壤污染領域沒有一部"基本法律",涉及土壤污染的防治只是零星、分散的規定。相關立法主要有以下缺陷:
首先,現行立法缺乏系統性。不管是法律、行政法規還是地方性法規對土壤污染防治的規定沒有一個體系,都是零散式、原則性的,缺乏實際操作性,沒有具體的法律制度,甚至還出現各單行法之間相互矛盾,根本無法適應當前嚴峻的土壤污染局面。
其次,立法不全面、不均衡、缺乏針對性。目前的立法對土壤污染的整體性保護不夠,主要集中在對農業耕地土壤污染的防治,對于現在比較嚴重的城市和工礦區土壤污染的防治不夠重視。傾向土壤污染的前置性預防規定,忽視對土壤污染的治理和修復。
第三,土壤污染防治主體責任不明。從現行的法律規定來看,土壤污染的防治主體包括:各級人民政府、產生環境污染的企事業單位、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公民個人等。但是多元化的法律主體導致各主體之間職責不清、分工不明、相互推諉。權利、義務責任不明確,責任追究機制不健全,使造成污染的企業和個人得不到應有的懲罰。例如將政府部門作為土壤環境保護的法律主體,基于其在環境資源開發利用的雙重主體身份,必將會造成農田土壤無人實施保護的境地。因此就政府而言,其應在土壤環境中發揮規劃、決策和監督的作用,而不能成為土壤環境保護的主體。
第四,刑事立法不足。近幾年我國土壤污染引發的事故頻頻發生,其危害波及面達而且具有隱蔽性、潛伏期長、修復具有滯后性等特點。其對社會造成的巨大危害已經不能僅僅依靠行政法和民法來控制,刑法是最嚴厲的制裁手段,土壤污染帶來的社會危害性已經達到了刑法入罪的標準。其刑事立法不足主要表現在以下幾點:一是土壤污染罪名的缺失;二是相關附屬刑法的規定具有概括性、相對零散;三是,缺乏對環境危險犯的認定;四是刑罰的力度不夠,會導致罰不當其罪,造成刑罰配置不足。
第五,執法體制不健全,法律責任缺失。目前,在土壤污染防治方面存在多部門管理,主要涉及環保部門、國土資源部門、水利部門、農業部門等,各部門之間的責任權限不明確,主管部門與分管部門之間的關系不明確,致使各部門都有權管但又都不管的情形。有時出現交叉職能管理的狀況,最終導致無人管理、無人承擔責任的局面。權責統一是法律制度的一項重要原則,只有明確規定土壤污染的法律責任主體和責任追究機制,才能使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得以落實。
三、完善為我國土壤污染防治的立法建議
(一)完善我國環境污染相關法律,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明確土壤污染防治的基本原則和基本制度。
基本原則包括是: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可持續利用,污染者負擔,綜合生態系統治理,耕地土壤重點保護等原則?;局贫戎饕ㄒ韵聨追N制度:
1.建立土壤污染調查制度。調查制度應當是土壤污染防治的基礎性制度,主要是指為了了解一定范圍內的土壤污染的實際情況以及對已污染的土壤進行修復和整治所采取的一系列預防性措施和手段。明確調查的主體、程序、方案、調查點位的設置等內容。
2.設立土壤污染標準制度。針對農業用地、工業用地、商業用地、居住用地等的不同類型分別設立標準。
3.土壤治理和修復制度。目前的法律在土壤污染修復制度基本是零規定,我國已有大量污染的土壤,此時修復制度顯得尤為重要。應確立土壤污染修復的對象、建立修復計劃、修復責任制度、修復資金來源、修復評估與鑒定制度、修復土壤的資質規定等內容。
4.公眾參與,信息公開制度。各級環保單位應當及時定期公布土壤的污染情況、質量狀況以及修復的土壤狀況等,保障公眾的對土壤污染實際情況的知情權。通過聽證和征求建議等形式保障公民的參與權,鼓勵和引導公眾參與到具體防治土壤污染的活動中。
5.土壤污染法律責任制度。明確責任主體,權責分明,各部門之間權限明確,避免權責不清。
6.土壤污染風險評估制度。這項制度類似于我國現有的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其主要是對規劃使用的土地要進行土壤污染的風險評估。
7.完善土壤污染糾紛制度和救濟制度,法律責任的合理設定是保障法律發揮實際效果的前提。增加行政處罰的種類和處罰力度,重視對行政執法人員責任的追究。在土壤污染引民事糾紛時候適用嚴格責任、連帶責任原則,重視社會救助和社會責任的承擔。
(二)完善土壤污染防治的刑事立法
1.在刑法典的相關章節直接設立污染土壤罪,給法官定罪量刑提供明確的依據。在《土壤污染防治法》中也規定相應的刑事責任,對于違反《土壤污染防治法》的犯罪行為就可以直接定性為污染土壤罪,符合刑法的罪行法定原則。
2.改變現行附屬刑法中的刑事責任大多以發生實際損害結果為條件來追究的方式,因為結果犯犯罪形態的規定忽視了對生態利益的直接保護,導致對土壤和生態環境造成巨大威脅的行為得不到刑法的規制,其一旦造成實際損害,損害后果往往無法逆轉。因此,土壤污染刑事責任的追究應當以危險犯即只要規定的行為在客觀上足以造成土壤污染的危險狀態即可。
3.適當加大懲罰力度,當違法成本高的時候,犯罪者基于利益的考慮,將選擇自己的行為方式。
(三)健全土壤污染防治管理體制
1.明確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作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中的統管地位,以法律的形式規定其統一監督管理的權限,同時明確農業部門、水利部門、國土資源部門等部門的權限范圍,避免出現權限交叉的局面。
2.可以在一個部門統一管理的基礎上,建立協調機構,加強各部門之間的分工和協調,確保有關資源和數據的互通共享,有主有次、有分有合,協同推進土壤污染防治。
3.明確政府在土壤污染防治中的作用,即政府發揮決策、監督作用,而非具有土壤污染防治的職責。
對土壤污染防治的建議范文2
中圖分類號:S159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
我國土壤污染問題
國土污染現狀
隨著工業時代的到來,人類對土地資源開發的速度迅速加快,人們在利用土地資源進行生產生活的同時,大量排放工業廢水、施用化肥農藥、遺留礦渣廢棄物,造成了土壤的污染,使土壤的物理、化學和生物學性質惡化,影響植物正常生長,通過食物鏈危害人體健康。土壤污染造成環境損害以致危害人體健康的事故頻繁發生,研究土壤污染防治已經刻不容緩
(二)土壤污染的相關概念
要想有效地防治土壤污染,首先必須明確土壤污染的相關概念。
土壤一詞在世界各民族語文字中都可以找到,在我國的歷史中更是源遠流長。早在周朝時代,我國勞動人民就已經認識了“土壤”的實質,《周禮》指出“萬物自生焉則曰土”,“以人耕而樹藝焉則曰壤”。現代土壤學將其定義為:土壤是發育于地球陸地表面的能夠生長植物的疏松多孔結構表層。②土壤污染(soil pollution)是一個產生較晚的概念,許多專家學者做出了相關的研究,并取得了階段性成果。有學者認為,土壤污染就是指人為因素有意或無意地將對人類本身和其他生命體有害的物質施加到土壤中,使其某種成分的含量明顯高于原有含量,并引起現存的或潛在的土壤環境質量惡化的現象。③亦有學者認為,土壤污染是指人類通過生產活動從自然界獲得資源和能量,最后再以“三廢”形式排入環境,進入土壤的污染物積累到一定程度,影響或超過了土壤的自凈能力,引起土壤質量惡化的現象。④上述幾位學者都是從土壤學的角度來分析土壤污染,然而這是一個涉及多門學科的問題,理應從土壤學、生態學、經濟學、法學和社會學的角度進行綜合性思考和定義。
基于該問題的復雜性,英國環境污染皇家委員會(RCEP)指出,土壤污染是指人類活動引起的物質和能量輸入土壤,并引起土壤結構或“和諧”受到損害,人體健康、社會經濟和國家安全受到影響。土壤一旦被污染,就會通過食物鏈和生態環境直接或間接地影響、甚至危害人體生活健康、社會經濟發展以及國家的安全,因此,土壤污染不應簡單地理解為一種環境污染現象,它應該作為一種具有現實危害性的社會現象而受到國家法律的嚴格限制和規范,成為法律的調整對象。
二、我國土壤污染防治的立法及其缺陷 目前,我國盡管沒有專門的《土壤污染防治法》,但是在現有的法律規范中已經涉及土壤污染防治問題。比如《環境保護法》第20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業環境的保護,防治土壤污染、土地沙化、鹽漬化、貧瘠化、沼澤化、地面沉降化和防治植被破壞、水土流失、水源枯竭、種源滅絕以及其他生態失調現象的發生和發展。” 《農藥管理條例》第25條規定:“使用農藥應當遵守農藥防毒規程,正確配藥、施藥,做好廢棄物處理和安全保護工作,防止農藥污染環境和農藥中毒事故?!薄锻恋貜蛪ㄒ幎ā返?條規定:“對在生產建設過程中,因挖損、塌陷、壓占等造成破壞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用使其恢復到可供利用狀態的活動。”此外,《水土保持法》、《土地管理法》、《土壤質量標準》、《固體廢棄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規也涉及到土壤污染防治問題。
然而,上述法律規范中對土壤污染防治問題的規范都比較零散且不系統,導致無論在立法方面,還是在執法方面,都存在許多缺陷,缺乏可操作性,效果欠佳,遠達不到安全、有效防治土壤污染的目的。歸結起來,我國目前關于土壤污染防治的立法存在以下問題:
(一)立法目的模糊
針對土壤污染問題,現有的立法顯得目的很模糊,缺乏明確的目標。較之水體污染防治、大氣污染防治、固體廢棄物污染防治、農藥污染防治,我國環境保護部門與立法機構對土壤污染防治的認識尚不夠清晰和深入,缺乏用發展和聯系的觀點分析問題,忽視了土壤污染防治對我國生態安全、人體健康、社會經濟、甚至國家穩定的巨大危害性,缺乏對土壤污染防治相關行為和后果的規范和限制。如《環境保護法》⑥只是籠統地提出了防治土壤污染的要求,在整部法律中并沒有相關章節或條文對其進行具體、詳細的規制。此外,在眾多的法律法規中沒有一部能夠專門用于調整土壤污染防治現象?!豆腆w廢棄物污染環境防治法》⑦立法目的是防治固體廢物污染環境,促進清潔生產和循環經濟。《水土保持法》⑧為預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護和合理利用水土資源,減輕水、旱、風沙災害?!掇r藥管理條例》⑨為了加強對農藥生產、經營和使用的監督管理,保證農藥質量,保護農業、林業生產和生態環境,維護人畜安全。不難想象,據此對土壤污染防治進行規制,保障土壤不受污染、維護其生態平衡的目的勢必難以實現。
(二)法律調整對象范圍狹窄
縱觀上述立法,就其調整對象和范圍而言,其調整的范圍主要包括固體廢棄物、農藥化肥、放射性物質、危險化學品,沒有考慮到其它可能污染土壤的物質和行為,如城市建筑垃圾、飄塵、酸雨、不合理生產行為等,更進一步分析,立法者沒有考慮到土壤污染防治引起的生態失衡及其嚴重后果。土壤受到污染后,又會通過物質媒介和食物鏈將污染傳入整個生態環境(包括人類社會),因此,對土壤污染所造成的危害后果也必須進行立法調整。此外,當前立法主要是針對已產生的污染進行調整,然而一些潛在污染物雖然眼前沒有造成污染,但是在將來可能會爆發污染的后果,現有法律沒有充分考慮到這些潛在的危害。因此,根據上述立法來防治土壤污染必然會存在漏洞,不足以應對當前嚴峻的土壤污染問題。
三、土壤污染防治法律制度體系的構建
(一)確立科學的立法目的
任何一個國家的法律制度建設,都關系到其國家全局利益、長遠利益和根本利益,關系到國家的發展走向和未來前景,⑩完善的法律制度體系是預防和治理土壤污染的前提和基礎,而立法目的作為整個法的內在精神與靈魂,統帥和制約著法的具體內容。當前資源環境可持續發展立法觀,已將立法傾向轉移到“預防優先”上來,要求立法應具有超前意識,應重視科學預測,突出預防原則,著眼于后代和可持續發展。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必須以環境生態價值觀和可持續發展觀作為理論基礎和指導思想,重視土壤污染防治對維持生態平衡和保持可持續發展的功效。 研究表明,土壤污染的危害是復雜多樣的,它不僅破壞經濟生產,危害人體健康,加速物種滅絕,甚至威脅國家安全。為了安全、有效、迅速地預防和控制土壤污染,把土壤污染的危害降到最低限度,必須要以科學的發展觀、和諧觀為指導,立足于保護整體生態環境的高度,從維持土壤生態系統平衡、保障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角度確立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目的。筆者建議,進行《土壤污染防治法》立法時,可以將“保證土壤環境質量、維持土壤生態平衡、保障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作為其立法目的,實現人口、社會、經濟、資源、環境的協調可持續發展,從而順應環境法的立法趨勢。
(二)建立統一、明確的監督管理機構
在環境保護領域,我國實行分部門、分級別的管理體制,并建立了一個嚴密的保護網,但這種管理體制不能適應當前土壤污染防治的特殊要求,例如,土地管理方面,我國長期以來實行土地使用審批管理與土壤污染防治分離的體制,土地管理行政部門負責土地審批,環保行政部門負責治理,這勢必會造成權利義務失衡和權力橫向分割的弊端。所以客觀情況要求必須建立一個級別較高的專項機構,負責全國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從而打破區域、部門的界限,進行統一協調管理。
(三)貫徹土壤環境質量評價制度
環境質量評價是世界各國環境保護的一項重要制度,在構建土壤污染防治法律制度體系過程中可引入該制度,制定具體的土壤環境質量評價制度,通過調查、評價,搞清楚區域土壤的質量狀況和污染程度,了解土壤質量的變化趨勢,為開展土壤污染預警、制訂污染綜合治理方案提供可靠的依據。我國曾于1995年頒布了《土壤質量環境標準》,誠然該制度為我國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提供了重要的依據,然而效果不佳。一方面,標準滯后于現實情況。該標準頒布于1995年,經過十多年的變化,我國的土壤環境污染進一步惡化,且隨著人們環境意識的增強,對土壤環境質量要求的標準也有所提高。另一方面,評估對象范圍狹窄。該標準僅針對農業及自然保護區土壤,城市及工業、礦山土壤環境質量目前是參照農業及自然保護區 = 2 \* ROMAN II級標準進行衡量,不能滿足我國土壤多樣化的特點。
四、結語
作為一種稀缺性資源,土壤是國家可持續發展的基礎,是人類社會不斷進步的物質保證,土壤污染所帶來的一系列危害成為世界性的環境問題,防治土壤污染、保護有限的土壤資源也成為我國當前環境保護的一個重要內容。面對土壤污染日趨嚴峻的新情況,立法機關應當盡快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以規范相關法律行為;同時要立足于國內各級環境保護部門與地方政府及其相關部門的密切合作,在現有法律規范的基礎上積極進行土壤污染防治;還要加強國際交流與合作,以科學的發展觀指導防治工作,在危機中尋求解決之道,實現資源環境與經濟、社會的和諧發展。
參考文獻:
[1]駱世明:《農業生態學》,北京,中國農業出版社北京,2001版,第16頁
對土壤污染防治的建議范文3
關鍵詞 土壤;重金屬污染狀況;評價;防治對策
中圖分類號X5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1674-6708(2010)24-0050-02
0 引言
為了摸清淮安市土壤環境質量狀況,為政府農業規劃、合理布局、綜合開發和指導農業生產提供科學依據,淮安市環境監測中心站于2008年開展了主要蔬菜基地和自然生態保護區等典型地塊中土壤重金屬含量監測,確定土壤環境安全等級,為開展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提供技術支持。
本文重點分析蔬菜基地、大型交通干線兩側、重污染企業附近土壤中重金屬含量,結合土地利用類型,開展土壤環境風險評價,確定環境安全等級,提出土壤污染防治對策。
1 監測點位及分析項目
對不同的典型污染場地進行土壤監測,在全市范圍內布設土壤測點62個,其中城郊蔬菜基地20個,交通干線兩側20個,重污染企業及周邊地區10個,油田及周邊地區12個。監測項目為鎘、汞、砷、鉛、鉻、銅、鋅、鎳、硒、釩和錳等11項重金屬。
2 土壤監測成果及分析
蔬菜基地監測點分布在楚州區、盱眙縣和金湖縣。汞、鉛和鋅一次監測值均有超標現象,其超標率分別為25%、5%和5%,其監測均值均達標。
大型交通干線兩側監測點分布在盱眙縣和金湖縣。土壤中各金屬元素含量都比較低,一次監測值無超標現象。
重污染企業及周邊地區監測點主要在盱眙縣。鉻、銅和鎳一次監測值有超標現象,其超標率分別為10%、20%和10%,其監測均值均達標。
油田及周邊地區監測點主要在盱眙縣。砷、汞、鉛和銅一次監測值有超標現象,砷、汞和銅超標率均為8%,鉛超標率為25%,其監測均值均達標。
監測結果表明,淮安市各種類型的土壤中汞、鉛、銅、鉻、鎳和砷的一次監測值有超標現象,其監測均值均不超標。蔬菜基地中汞含量明顯高于其它典型地塊,重污染企業及周邊地區中鎳含量明顯高于其它典型地塊,其它項目基本持平。
3 評價
3.1 土壤污染累積性評價
根據土壤污染累積性評價,蔬菜基地汞、鉛和銅為輕度污染物積累,其它指標均為無污染積累;交通干線兩側各類污染物均為無污染積累。
油田周圍污染物評價鉛為中度污染物積累,汞、砷和銅為輕度污染物積累,其它項目均為無污染物積累。重污染企業周邊污染物評價鉻和鎳為中度污染物積累,銅為輕度污染物積累,其它指標均為無污染物積累。
3.2 土壤環境質量適宜性評價
用內梅羅指數法統計分析可見,在4種典型地塊中蔬菜基地的指數最高,蔬菜基地土壤受到污染相對較重,對照內梅羅指數評價標準,4種典型地塊的內梅羅指數PN值均小于0.7,土壤滿足現在土壤利用類型的要求。
3.3 土壤污染風險等級劃分
依據重點區域土壤污染風險評估分級標準進行評估,各單項污染物均為無風險等級。根據土壤等監測結果和其它因素綜合考核,淮安市土壤狀況風險等級劃分詳見表1。
淮安市土壤污染效應風險級別選項有2項警戒級,其它為安全級。符合區域土壤環境安全性劃分第二個等級,土壤環境屬低風險區。
4 小結
綜合主要類型場地土壤的監測與評價,污染指數大于2小于5的項目有鉛、鉻和鎳,影響淮安市典型污染場地土壤質量污染因子為鉛、鉻和鎳,主要出現在油田周圍和重污染企業周邊。通過生態風險評估,均為無風險等級,綜合評價為安全級,符合區域土壤環境安全性劃分第二個等級,土壤環境屬低風險區。
5 防治對策
5.1 結合城市和農業發展規劃,因地制宜,合理利用土地
城市化和經濟的快速發展已對我市土壤重金屬富集和污染造成了潛在威脅,并將直接影響人們的食品健康和安全。結合城市和農業發展規劃,改變部分受重金屬污染或富集較重的郊區或廠礦區土(壤)地利用方向,避免污染物進人食物鏈。
5.2 積極開展清潔生產和循環經濟,推動工業可持續發展
用循環經濟理念指導區域發展、產業轉型,抓好資源的節約和綜合利用,全面推廣清潔生產,積極發展環保產業,研究開發節能降耗、清潔生產、污染治理等環保產品和生產工藝。
5.3 發展生態農業,促進健康安全食品的生產
加強對農業土壤重金屬污染監測力度,嚴格控制工業“三廢”排放,禁止工業廢水及有毒固體廢棄物農用;大力推廣無公害蔬菜生產技術,合理使用化肥和農藥;合理安排農業生產布局,提高農產品質量。
5.4 完善我國土壤環境質量標準體系建設
我國地域遼闊,各地土壤性質差異較大,現有標準缺乏適用性。我國1995年頒布的土壤環境質量標準,僅有8種重金屬,且標準過寬。迫切需要對現有標準進行修訂,建議國家和地方依據不同的應用目的制定不同標準,增加重金屬監控種類及制定地方標準等。
5.5 制定土壤重金屬污染防治法和管理體系
目前,我國尚無一部行之有效的土壤重金屬污染防治法。因此,需盡快制定土壤重金屬污染防治法,加強對土壤重金屬污染防治的管理力度,嚴格控制污染物超標排放,有效防治土壤重金屬污染。
5.6 加強宣傳教育,增強公眾的環境意識
土壤污染具有隱蔽性、持久性和間接有害性,目前人們對土壤重金屬的危害認識不足,因此必須進行廣泛宣傳教育,提高全民對土壤重金屬污染危害的認識,使防治土壤重金屬污染成為一種自覺行為。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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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土壤污染防治的建議范文4
[關鍵詞] 耕地 土壤 污染 防治 立法
我國在保護耕地數量動態平衡方面成效顯著,相關法律法規比較健全,但對耕地質量的保護大多是原則性、概括性的規定,操作上存在明顯不足,導致耕地質量下降,其中主要表現為耕地污染。這勢必使農業的可持續發展失去最重要的物質基礎,同時與我國循環經濟發展模式和構建和諧社會理念是相違背的。國家頒布了《土地管理法》、《農業法》、《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大氣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對耕地污染防治卻沒有專門的法律規定。因此,亟須制定完善的《耕地污染防治法》,對耕地的保護加以引導和科學規劃。
一、耕地界定及我國耕地污染現狀
1.耕地概述。耕地主要由土壤組成,土壤的組成包括固相(礦物質、有機質)、液相(土壤水分或溶液)和氣相(土壤空氣)等三相物質四種成分有機地組合成一起,具有天然肥力和生長植物物質的能力,是一種農業生產資源,更是一種環境要素。
當前通用的耕地定義出自全國農業區劃委員會和原國家土地管理局制定的《土地利用現狀調查技術規程》(以下簡稱《規程》)?!兑幊獭穼⒏囟x為是指種植各種農作物的土地,它是人類所需食物的主要源泉,是農業生產發展的重要物質基礎。包括新開荒地、休閑地、輪歇地、草田輪作地;以種植農作物為主,間有零星果樹、桑樹或其他樹木的土地;耕種三年以上的灘地和海涂,耕地中包括南方寬小于1.0米,北方寬小于2.0米的溝、渠、 路和田埂。《規程》還將耕地分為5個二級地類:灌溉水田、望天田、水澆地、旱地和菜地。國土資源部正在制定新的國家標準,對土地利用類型及耕地的二級分類進行重新劃分。
2.耕地污染的界定。
(1)耕地污染的定義。耕地污染是指耕地受到大氣酸雨或富含有毒有害物質水的侵蝕,惡化了土壤原有的理化性狀和喪失了生產潛力,導致耕地上的農林副產品對人畜禽漁的危害。又可以理解為:有毒污染物通過大氣、水和生物直接或間接地向耕地土壤排放,超過耕地土壤環境容量,從而打破了耕地土壤內部系統的平衡,引起土壤結構和功能發生變化的過程。換句話來說,耕地被污染的過程就是有毒物質改變了耕地土壤的理化性質,使耕地“中毒”的過程。
(2)不同類型耕地土壤污染的差異(即耕地土壤污染具有區域性特征)。不同類型耕地土壤的起源及發育條件各不相同,因而有機質含量、集聚其中的生物體的種類和活動以及由此組成的生物過程強度等方面均有差別,并且每種類型的土壤有其固有的酶活性水平。紅壤呈酸性,強酸反應。丘陵紅壤一般氮、磷、鉀的供應不足,有效態鈣、鎂的含量也少,硼、鉬也很貧乏。紅壤比黃壤年平均氣溫高而排水較好,故含水氧化鐵與鐵的活化度均較黃壤低,但礦物風化度較黃壤深而富鋁化過程較強。其它類型的土壤也有各自獨一無二的特點。由于耕地土壤存在不同類型,導致其組成成分具有復雜性和土壤物理化學性狀(pH、Eh等)等存在差異,造成工業“三廢”、重金屬、農藥、化肥以及其他污染物在土壤環境中形態的復雜和多樣性。比如金屬不同形態,其生理活性和毒性均有差異,其中以有效態和交換態的活性、毒性最大,殘留態的活性、毒性最小,而其他結合態的活性、毒性居中。因此,各種污染物在不同類型土壤中容量有可能相同,但造成耕地污染程度不同。有些污染物在某地區土壤中殘留量高,卻沒有造成土地污染,但在另外地區土壤中殘留量低的時候卻造成土地嚴重污染。
3.我國耕地污染的現狀。耕地污染,主要表現為土壤環境的污染。土壤環境是一個開放體系,與其他環境要素間進行著物質和能量的交換,據研究,大氣、水等其他環境要素的污染90%最終都要歸于土壤污染,土壤污染的影響是最根本性的。據國家環??偩纸y計,目前全國受污染的耕地約有1.5億畝,其中,污水灌溉污染耕地3250萬畝,固體廢棄物堆存占地和毀田已超過200萬畝,合計約占耕地總面積的十分之一以上,并且多數集中在經濟較發達的地區。據報道,受鎘、砷、鉻、鉛等重金屬污染的耕地面積近2000萬hm2,約占總耕地面積的五分之一,其中工業“三廢”污染耕地1000萬hm2。例如:20世紀80年代中期對北京某污灌區進行的抽樣調查表明,大約60%的土壤和36%的糙米存在污染問題。另一方面,全國有1300~1600萬hm2耕地受到農藥的污染。湖北省荊門市的最大工業廢水及生活污水,把竹皮河水變成了醬色區,所含的氟、鉛、硫化物等十幾種有害物質,皆大大超過人畜飲用標準,魚蝦鴨鵝基本絕跡,4700畝農田和1500畝水面因污染而撂荒。湖沖村一位農民承包了6畝稻田,收獲的5000多斤稻谷竟然變成了黑色,連雞、豬都不吃??傊?,目前耕地污染嚴重,形勢緊迫,必須進行治理。
二、國內外耕地污染防治立法比較
1.國內有關耕地污染防治的法律規定。目前我國已制定有關環境保護、治理污染的國家法律有6部,資源保護的法律有9部,國家有關環境資源保護的行政法規30多部,環境資源保護方面的行政規章有400多個,已初步形成了體系。但對耕地污染防治的法律規定都是原則性、概括性的,散見于《環境保護法》、《農業法》、《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土地管理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法》、《固體廢棄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礦產資源法》、《基本農田保護條例》和《土壤環境質量標準》當中?!董h境保護法》的規定為:“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業環境的保護,防治土壤污染、土地沙化、鹽漬化、貧瘠化、沼澤化、地面沉降和防治植被破壞、水土流失、水源枯竭、種源滅絕以及其他生態失調現象的發生和發展,推廣植物病蟲害的綜合防治,合理使用化肥、農藥及植物生長激素?!薄掇r業法》第五十八條規定,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應當保養耕地,合理使用化肥、農藥、農用薄膜,增加使用有機肥料,采用先進技術,保護和提高地力,防止農用地的污染、破壞和地力衰退;《土地管理法》在第三十五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維護排灌工程設施,改良土壤,提高地力,防止土地荒漠化、鹽漬化、水土流失和污染土地;《基本農田保護條例》在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分別對土壤污染防治作了詳細規定;(1)第十九條:國家提倡和鼓勵農業生產者對其經營的基本農田施用有機肥料,合理施用化肥和農藥。利用基本農田從事農業生產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保持和培肥地力;(2)第二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逐步建立基本農田地力與施肥效益長期定位監測網點,定期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基本農田地力變化狀況報告以及相應的地力保護措施,并為農業生產者提供施肥指導服務。(3)第二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基本農田環境污染進行監測和評價,并定期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環境質量與發展趨勢的報告。(4)第二十五條:向基本農田保護區提供肥料和作為肥料的城市垃圾、污泥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5)第二十六條:因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基本農田環境污染事故的,當事人必須立即采取措施處理,并向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接受調查處理。《土壤環境質量標準》和《關于開展基本農田保護區土壤質量鑒定通知》的規定。規定了土壤環境質量分類和標準分級以及土壤監測的采樣方法和分析方法?!掇r產品質量安全法》第二章對農產品產地安全及農產品GAP種植地點與肥料做了明確要求;并且實行防止因農產品產地污染而危及農產品質量安全的農產品產地管理制度。即對耕地的種植做了明確限制。
2.國外有關耕地污染防治的法律規定。國外專門立法,加大耕地污染防治的力度。如丹麥制定《土地污染法》、英格蘭制定《環境保護法》、德國制定《德國聯邦土壤保護法》、荷蘭制定《土壤保護法》、澳大利亞制定《污染土地管理法》等等。日本1970年頒布了《農業用地土壤污染防治法》。其目的之一是為清除鎘等特定的有害物質(由政府指定)對耕地的污染,使土地復原,都道府縣知事指定耕地土壤污染對策區域,實施客土事業和其他必要的公共事業,以謀求土壤的復原(第3條、第5條)。知事在認定對策區域內可能損害人的健康的農畜產品被生產出來時,可以將其指定為特定區域,對那里的作物種植發出勸告,限制種植指定為不適當的農作物(第8條、第10條)。農藥管制法將構成土壤污染原因的有污染農作物使人畜發生損害的農藥指定為“土壤殘留性農藥”,對政府課以設定其使用標準的義務(第12條之3)。德國1998年頒布了《聯邦土壤保護法》,1999年又制定了《污染土地管理規則》,確定了土地使用者和所有者規避危險的原則和清除土壤污染的義務,并明確了誰應對污染土地的調查統計和采取清除措施負責。日本明治大學法學院教授Yumihiko Matsumura發表的《日本的土壤整治法》一文,考察了《日本土壤整治法》的框架,提出了該法旨在調整工業用地土壤污染的整治,其污染土地信息披露制度在加速土壤污染整治方面發揮重要作用?!度毡就寥勒畏ā贩譃槿糠?(1)實施土壤調查;(2)指定為污染區,如果調查發現該土地上集中的某有毒物質超過限量,則就應該把該土地指定為污染區,并登記在指定污染區登記簿中。(3)危險管理措施,整治行政令。Yumihiko Matsumura教授認為污染區登記簿對公眾公開的方案,將對促使公司積極參與土壤污染整治帶來深遠影響,它將激勵工業界人士采取預防措施。美國Robinson & Cole LLP律師事務所土地法部門律師Hiroko Muraki Gottlieb 發表的《土壤治理二十年經驗之借鑒:中的貸款人責任之演進》論文在考察了《美國的綜合環境對策、賠償及責任法》的基礎上探討了美國在實施有關立法方案來整治污染土地或地下水時面臨的挑戰,研究了貸款人的責任和擔保利益免責的演進過程。
3.國內外耕地(農地)污染防治法律法規比較。
(1)法律法規內容的比較。我國有關耕地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規大多是原則性規定,缺乏操作性,又沒有配套實施的措施,只是指出要“防止土壤污染”、“改良土壤”。但對于如何保障土壤不被污染,如何對污染的土壤進行改良,并未做出明確而完善的規定。國外大都制定專門的耕地污染防治法,比如美國《資源保護回收法》,一部法律中有眾多的章節和小章節、條款以及相當多的附錄。在該法中有一個專門對于小量廢物排放者的規定,如果我們用一句話定義它,就是“在一個月中所排放的有害廢物總量超過100公斤低于1000公斤的排放者”。而美國在該法中對小量廢物排放的描述則有兩頁多。比如,首先要明確說明美國環保局是根據該法的哪些章節對被定義為小量排放者實施具體規定;第二、這些規定的應用范圍;第三、從何時開始排放者必須使用環保局的排放清單以及清單必須含有的內容;最后該法還規定在有效標準和日期產生前,排放者應該在何種條款下排放廢物等等。
(2)訴訟時效的比較。我國耕地污染防治訴訟時效規定短于國外,《民法通則》第20條規定,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但環境污染與破壞行為與損害后果的出現之間存在明顯的時間差,損害結果存在著隱蔽性和滯后性,損害后果短時間內難以確定,與環境侵權后果出現的時間相比,20年的最長時效顯得太短,不利于保護受害人合法權益;比如美國各州公司法規定,公司終止以后,作為責任主體還將存在一段時間,只要在追訴期內,已經終止的公司仍然像普通人一樣可能成為被告;著名的日本四大公害事件之一的熊本水俁病事件,用了50年之久才揭穿水俁病的秘密。
(3)法律責任的比較。我國法律責任的規定與國外立法相比存在缺陷。如傳統的民事侵權賠償責任存在救濟的滯后性;刑事制裁重視“結果犯”,輕視“行為犯”,缺乏源頭控制措施,往往造成重大污染而很難挽回;刑法關于“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等罪名都是故意犯罪,缺乏無過錯責任規定;環境行政訴訟中,作為被告的行政機關負有舉證責任,但作為原告的加害人往往是企業,對排放的污染物的屬性和技術了如指掌,舉證能力勝過行政機關,行政機關往往有心無力,導致出現原告和被告最終協商執法,對環境和人身財產保護極為不利。而許多國家通過環境法律的制定和修改,加強了環境責任制及對污染破壞環境的行為和環境違法行為的懲罰。在對污染破壞環境的責任的追究方面,一些國家的立法從過去只追究組織、單位的責任發展到同時追究政府官員、公司經理的個人責任;一些立法還對污染破壞環境的連帶責任作了規定。
(4)管理體制的比較。在現階段,我國耕地污染處于多頭管理,農業部負責土壤污染調查治理,國土資源部負責土地的管理,地礦部門則做地質大調查。針對污染耕地,各部門都在管,但又管得不多,有的甚至還幾乎不管;環保部門隸屬于當地政府,靠吃當地財政,對當地經濟有重大影響的企業也無能為力。國外都通過立法建立了統一的環境管理機關。如美國立法成立聯邦環保局,是聯邦政府執行部門的獨立機構,直接對總統負責,不附設與任何常設部門之下,聯邦環保局與其他具有部分環境管理職能的政府部門的職權劃分明確,工作協調有效;日本立法成立環境省,相當于我國部級。日本環境管理體制的垂直結構是一種地方主導與自主型的,即地方政府對本管轄區的環境質量全面負責,地方環境管理機構及企業環境管理組織是全國環境管理行為的主導力量。地方政府享有較高程度的自治權,特別是預算、立法和發展自等。
三、完善我國法律法規,防治耕地污染
1.修改《憲法》,增加耕地污染防治內容,同時樹立綜合立法思想。在《憲法》第26條中增加“防治耕地土壤環境的污染和破壞,國家組織、鼓勵和獎勵保護土壤環境的活動?!蹦康氖侵鲝垶槲覈贫ā陡匚廴痉乐畏ā诽峁┓梢罁偷於⒎ɑA。
修改《憲法》要體現耕地的經濟價值、環境價值和生態價值。既要考慮耕地的經濟效益,又要考慮耕地具有提供動植物生存環境、地下水補給、在美學方面具有鄉村景觀和風景的功能。扭轉當前耕地實用主義中心思想,將耕地保護與自然、環境、生態三者有機結合起來,體現綜合立法思想。
2.修改《環境保護法》,改革現行的環境行政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要破除地方和部門分割,建議國務院設立“環境部”,實行環保部門垂直領導。在《環境保護法》第7條中增加“環境保護部門實行上下級垂直管理,只對上級環保部門負責制度;經費從地方政府獨立出來,取消地方經濟的束縛;同時賦予環保部門更大的環境管理權力,包括環境強制措施;配備通訊設備、交通工具等”。目的是改變耕地污染處于多個部門管理,又管理不到位的局面。但同時要加強對環境行政執法主體的監督,明確不同級別環保部門相應的職權與職責,防止出現部門間的利益爭奪。耕地土壤污染應由現行的“末端控制”機制轉變為“點源控制”和“全過程控制”管理模式,體現可持續發展對耕地污染控制所要求的持續性原則和預防性原則,由事后抑制措施轉變為事前抑制措施,同時建立土壤污染生態補償制度、土壤生態補償基金制度,將行政控制機制、市場調控機制和公眾參與機制有機結合起來;著名土壤專家、廣東省生態環境與土壤研究所研究員萬洪富建議,通過法律由國家推行嚴格的土壤質量監測監控制度,定期公布各地的污染指數,這對于地方政府加大環保力度將是一個巨大的促進。
3.完善《清潔生產促進法》,減少工業三廢的排放。為促進和實施清潔生產制定詳細準則,規范清潔技術,向社會公眾披露主要耕地污染源,引入環境審計以及采取稅收優惠政策等。比如建議國家立法建設工業企業污染耕地治理示范工程,加強對工業廢水、廢氣、廢渣的治理和綜合利用;從而保障耕地不被污染,及對污染的土壤進行改良。
4.修改《農業法》。在《農業法》第19條中增加“建設土壤污染防治與修復示范工程;積極慎重地推廣污水灌溉,對灌溉農田的污水,進行嚴格的監測和控制;建設農村飲用水源地污染治理示范工程;加強縣級環境監測、監管和宣教基本設施建設等;建設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示范工程;”目的是在發展節水型農業的同時,防治污水對耕地造成重復污染。
在第25條增加“合理使用農藥和化肥,積極發展高效、低毒、低殘留的農藥;施用化學改良劑,采取生物改良措施?!蹦康氖菧p少農藥在農產品中的殘留,從而減輕對人體的危害。
5.修改《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在《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三章中增加“農村生產生活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內容?!豆腆w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不但應有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環境的防治和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更應有農村生產生活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內容。比如,根據《國家農村小康環保行動計劃》的要求,立法建設規模化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示范工程,對農村人畜糞便、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等進行無害化處理;同時,建立行政村的農村生活垃圾收運――處理系統。
6.制定《耕地污染防治法》。
(1)《耕地污染防治法》的立法目的。為加強土地管理,保護、開發土地資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保護和改善農業生產環境與生態環境,防治耕地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社會主義現代農業的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
(2)《耕地污染防治法》的基本原則。①耕地保護同經濟建設、社會發展相協調的原則。這一原則和國際環境組織提出的“可持續發展”的指導思想是一致的。“協調發展”著重從橫向關系上,即制約發展的基本因素的相互關系上對發展提出要求,“可持續發展”則是從縱向歷史發展過程,即當前需要與未來需要的關系上提出要求。兩者的目的都是為了保證社會的持續發展,既滿足當代人的需要,又不對后代人構成危害。②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原則。這是針對耕地污染難察覺、難治理的特點提出來的。這一原則在各部環境法律中均有體現。例如,《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三條規定,“國家對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實行減少固體廢物的產生、充分合理利用固體廢物和無害化處置固體廢物的原則。”這里提到的“減量化”、“資源化”和“無害化”就是預防為主原則的具體體現。此外,我國環境立法中確立的“環境影響評價制度”、“三同時制度”等環境管理制度,就是為了落實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原則。③耕種者養護、污染者治理的原則。耕種者養護,是指對耕地進行開發利用的組織或者個人,有責任對其進行恢復、整治和養護。污染者治理,是指對耕地造成污染的組織或者個人,有責任對其污染源和被污染的耕地進行治理。
(3)《耕地污染防治法》的基本制度。除了環境保護一些共同制度外,還應包括以下幾種制度:耕地土壤污染調查、評價和風險評估制度;耕地開發利用前土壤樣本采集保留制度;土壤狀況監測與檢查制度;土壤污染信息披露制度;耕地土壤環境質量標準制度;土壤污染修復與整治制度;化肥、農藥污染耕地的防治制度;土壤污染調查、整治專門機關的管理制度等等。
總之,耕地污染問題迫在眉睫,需要我們刻不容緩地進行防治。本文礙于篇幅,所涉及的只能是冰山一角,對這一問題的探討還應當繼續深入。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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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土壤污染防治的建議范文5
關鍵詞:國內;土壤污染;現狀;治理措施
在國家建設和社會經濟發展過程中,環境污染問題始終得不到有效解決,甚至有不斷惡化的趨勢,最近幾年,土壤污染現象越來越嚴重。我國是農業國家,土壤是十數億國人賴以生存的重要條件,若是任由土壤污染現象自然發展而不予以有效治理,土壤污染問題會嚴重危害到農產品食用安全,并且土壤中的重金屬污染物還會遷移到大氣中,進而嚴重降低我國的國民綜合健康水平。由此可見,土壤污染問題絕對不容忽視,而深入分析國內土壤污染現狀及治理措施,有利于促進我國土壤污染治理工作的有效開展[1]。
1國內土壤污染現狀
經濟的高速發展往往伴隨著環境問題,當前我國的土壤環境問題比較嚴重,尤其是在農業以及工業活動較為頻繁的地區,土壤污染的問題非常嚴重,這些規?;纳a活動,對土壤造成了較為嚴重的破壞。經過對多個地區的土壤進行監測后發現,超過兩成的監測土壤存在污染超標的問題,其污染物主要為鋅,鎘,銅,鉛等重金屬污染。在對土壤分布進行研究時發現,我國南方地區的污染程度比北方地區更加嚴重,尤其是在長三角以及珠三角和傳統的工業基地東三省的污染問題尤為嚴重,這也說明了經濟發展程度較高以及工業發展程度較高的地區的土壤污染問題較為嚴重[2]。
2土壤污染治理策略
2.1土壤有機污染物治理策略
2.1.1原位修復技術治理策略為了保證土壤污染物的處理效果,應盡量根據污染狀況選擇科學的治理技術,原位修復技術相對來說比較適合受破壞較小的土壤,在眾多的土壤修復技術和方法中,原位修復技術能夠有效地降低修復成本,并實現土壤污染物的有效降解,原位修復技術能夠對土壤的深層污染進行有效地治理。在利用原位修復技術處理土壤污染時,應注意盡量對廢棄物進行分離和控制,防止出現二次污染,降低修復效果。2.1.2異位修復技術治理策略除了原位修復技術外,還有相對應的異位修復技術,這種修復技術通常采用原地處理和異地處理兩種方法進行修復活動。這種修復方法能夠有效地對修復過程中的各類措施進行控制,相比較原位修復技術因為修復技術不會產生較多的廢物副產品,所以修復效果更好。但在采用異位修復技術時,需要大量的土方開挖,所以會產生較多的運輸問題,這大大的增加了修復的成本投入。2.1.3物理治理及熱處理策略除了原位和異位修復技術之外,還需要有針對性解決土壤有機污染的策略,所以會用到更多的土壤污染治理方法,如覆土稀釋法以及玻璃化和蒸汽提取等方法,對土壤進行有機物污染處理。這些處理方法通常被分類為物理污染處理方法,采用物理方法進行污染處理時,不會對土壤造成較大的破壞,治理效果較好,并且在土壤修復的控制過程中,作業條件更加靈活和方便。在開展有機物污染處理過程中首先應當對土壤的結構特點進行分析,通過分析結果來確定采用哪一種有機物污染處理方法,從而制定有效的治理方案[3]。2.1.4化學治理策略除了物理方式治理有機污染物,還可以通過化學方法對有機污染物進行處理,具體方法是通過微波放射或者催化氧化來對有機污染物進行處理,在進行化學治理過程中應當對具體的流程進行嚴格規范,通過科學的分析針對不同的有機污染物進行有效的治理。2.1.5微生物治理策略微生物治理有機污染物也是常見的一種治理措施,其依據的工作原理是土壤中的有機污染物可以作為微生物生長繁殖所需要的能源,所以通過在土壤中投放微生物,來消耗土壤中的有機污染物,在這個消耗過程中有機污染物被轉化為水和二氧化碳,這是一種非常優質的處理方法,操作過程中不會產生大量的廢物副產品。在進行微生物治理有機污染物的過程中,可以通過植物與微生物的伴生關系來提升處理效果,因為植物本身具備較強的吸收污染物的能力,這能夠有效地提升微生物分解效率。這種處理有機污染物的方法雖然非常有效,但其弊端是需要花費比其他修復方法更長久的時間,因為生物可能會產生的降解酶具有針對不同污染物的差異性,所以要通過監測結果來對微生物的數量和類型進行控制,以增強有機物污染的處理效果[4]。
2.2土壤重金屬等無機物污染治理措施
2.2.1物理、化學治理策略在進行土壤重金屬污染物的處理過程中,較為常見的處理方法為淋洗法、電解法以及熱解析法等多種不同的方法,其中熱解析法的治理效果最為明顯。通過熱解析法能夠吸收土壤中99%以上的汞。而對于鉛、鉻等類型的金屬通過電化法處理能夠取得較好的效果,電化法能夠去除土壤污染物中超過90%的鉛、鉻重金屬。而淋洗法則適用于提取土壤污染物中的無機污染物,并進行有效的回收處理。因此,淋洗法對無機污染物具備較好的治理效果。一般來說,利用化學方法對土壤進行處理主要是通過使用不同的穩定劑吸附或改變不同污染物中重金屬的狀態,來減少重金屬對土壤的污染。這種治理方法能夠暫時性地改善土壤的污染問題,但卻無法根除土壤中的污染物,雖然該方法效果較好,但土壤污染物的隱患始終存在。2.2.2植物聯合微生物超積累治理策略通過利用植物與微生物的特性,將二者進行聯合應用來對土壤中的無機物以及重金屬進行治理,這種方法能夠對相關污染物進行快速地吸收轉化、分解和固定。在具體的操作過程中,可以尋找適應性植物,通過在污染土壤中培育這種植物,使得植物在生長過程中能夠對重金屬產生吸附效果,在某種情況下還可以對植物進行基因改善,使得植物能夠適應這種受到污染的環境提升吸收效果,這種方法幾乎不會產生其他危害,治理成本較低,效果較好,并且具備一定的美化功能。2.2.3植物、微生物、化學等聯合治理策略化學螯合劑能夠有效地將土壤中的重金屬轉化成螯合物,通過在土壤中種植植物可以對螯合物進行吸收和降解,并配合電壓法對被污染的土壤中的重金屬進行溶解,此時正處在污染土壤中的植物就可以對這些溶解后的重金屬進行有效地吸收。依照微生物與植物共同對土壤污染進行治理的原理,實現了對污染物的吸收并處理的目的。某些情況下,相關人員能夠通過有機肥料與微生物進行結合,并通過有機肥料來促進微生物對重金屬的吸收能力,從而實現污染物的治理目標[5]。
3土壤污染的有效治理策略
3.1加強法制建設,完善相關法律法規
為了解決我國當前的土壤污染治理問題,除了要提高重金屬以及有機物的污染處理水平之外,還應當加強法律法規的建設工作,通過不斷完善法律法規來促進社會各界參與到土壤污染控制和治理工作中。通過法律手段對污染地區及污染目標進行監控,并通過對污染程度的監測來設定污染預警機制,從而可以通過監測預防以及治理來緩解土地污染的現狀。政府應當對已經存在的相關制度及法規進行有效落實,通過對生產過程中的污染情況進行監督,避免企業為了片面地追求經濟利益而忽略了環境污染問題。而且要設立責任人制度,以便從制度上監督企業,通過對土壤的監測以及責任劃分來解決工農業生產過程中所產生的污染問題。
3.2科學規劃土壤管理
依據我國當前農業發展的現狀,應當對土壤進行有效的規劃和科學設計,對農業生產過程中土壤的使用方式進行相關標準的制定,通過農業生產的方式以及各類投入來提升農業生產的效率,降低對化肥的依賴,不斷推廣綠色有機農業,通過對農作物的研究和改良,增強農作物的抗病能力并以此解決農業生產活動中對農藥和化肥的使用數量。通過改善農業活動的灌溉方式來降低水污染程度,保護水資源,建立符合現代特征的農業生產方式。
4結語
在上面的論述中,詳細說明了目前國內土壤污染現狀,鑒于土壤污染問題的嚴重性,當務之急就是積極探尋導致土壤污染問題的實際原因,并針對土壤污染治理措施進行更加深入、更加細致地研究探討,而政府部門也需要對土壤污染治理給予政策及法律法規方面的支持,加強土壤管理措施規劃,為土壤污染治理的有效實施提供良好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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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土壤污染防治的建議范文6
一、*年工作情況
(一)生態市建設進展良好。一是加強組織領導和責任落實。市委、市政府出臺了《關于加快生態市建設的意見》。二是科學編制生態市縣規劃。市政府批準實施《臨沂生態市建設規劃》。各生態縣區建設規劃全部編制完成,并通過了省、市組織的專家論證,經各縣區人大審議通過、頒布實施。三是突出抓好生態市建設重點工作。抓住循環經濟、生態建設、環境保護三大重點領域和調整產業結構、發展生態農業、保持水土、防治污染四個關鍵環節。臨沂市被列為全省循環經濟試點市。四是積極推進生態縣區建設。對全市各生態縣區建設情況進行了調度,初步制定了生態縣區創建計劃,并上報生態省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確定蘭山區率先建設生態區,*等多個縣區爭取生態縣創建先進縣。五是圍繞創建國家環境保護模范城市,加強各項生態工作。六是加快2003—2007生態省建設市長目標責任書各項工作完成。對責任書各項指標進行認真分析梳理,確保如期完成目標任務,對生態市建設縣區長目標責任書進行了督導落實。
(二)積極準備生態示范區驗收工作。組織各縣區環保局分管局長、科長去日照、章丘等地學習生態示范區創建先進經驗。下發了《關于開展全國生態示范區建設試點考核驗收工作的通知》,制定了《臨沂市創建國家級生態示范區實施方案》和《臨沂市各縣區生態示范區建設驗收資料準備方案指導意見》。
(三)快速推進環境優美鄉鎮創建活動。一是全面編制鄉鎮環境規劃。環境規劃堅持以人為本,貫徹可持續發展戰略,體現循環經濟理念,因鎮制宜,根據各鄉鎮發展定位,緊緊抓住主要的生態環境問題,提出切實可行的規劃措施。各鄉鎮根據資源稟賦、環境容量、生態狀況、人口數量以及國家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明確不同區域的功能定位和發展方向,將鎮域經濟規劃和環境保護目標有機結合起來,促進鄉鎮經濟與環境協調發展。加強對環境規劃實施的監督管理,對不符合環境規劃、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不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工程和項目,都做到了令行禁止。*年共編制62個鄉鎮環境規劃,并全部通過論證,經縣區人大或縣區政府批準實施,居全省首位。二是加強資金扶持。環境優美鄉鎮等生態創建活動,應作為環境保護專項資金重點支持項目。市環保局對創建環境優美鄉鎮進行資金扶持。對獲得省級環境優美鄉鎮稱號的,市局獎勵每個鄉鎮2萬元;獲得國家級環境優美鄉鎮稱號的,市局獎勵5萬元。三是落實責任。為加快我市環境優美鄉鎮建設,臨沂生態市建設工作領導小組印發了*年度環境優美鄉鎮創建計劃,并組織部分鄉鎮及縣局去*學習創建經驗,*年上報沂水鎮、郯城鎮創建國家級環境優美鄉鎮,上報61個鄉鎮創建省級環境優美鄉鎮,居全省首位。四是梯次推進。為深入推進生態市、生態縣建設,市環保局結合臨沂實際,2005年制定了《市級環境優美鄉鎮考核驗收規定》,在全省率先開展了創建市級環境優美鄉鎮活動。目前,全市環境優美鄉鎮創建工作,已形成市級、省級、國家級“整體規劃、梯次推進”的良好格局。
(四)積極開展文明生態村創建活動。創建工作向村莊延伸,使村莊成為生態系列創建活動的基本單元,生態市、生態縣、環境優美鄉鎮創建工作就有了堅實的基礎。2005年11月,市委、市政府在全市農村廣泛開展了創建文明生態村活動,以“經濟發展、民主健全、精神充實、環境良好”為主要創建內容,由各級文明辦和農業、環保等部門共同組織實施,并提出了全市創建文明生態村活動的目標:到2007年,全市15%左右的行政村達到文明生態村標準;到2010年,全市45%左右的行政村達到文明生態村標準;力爭到2020年,把全市行政村建成文明生態村。創建以來,全市涌現出一大批文明生態村先進典型。*年4月,在臨沭縣召開了全市文明生態村建設工作現場會,創建活動全面鋪開。目前,全市文明生態村已建設規劃538個,基本建成201個文明生態村。
文明生態村建設中,以新農村建設為目標,以創模為促進,以建設生態示范區為主體,以創建環境優美鄉鎮為拉動,以實施農村小康環保行動計劃為主要內容,因地制宜,確定了平原、山區、丘陵等不同類型的典型范例進行總結推廣,按照好、中、差劃分為三個層次制定了不同創建標準,實施了以“三清五化”(清糞堆、清垃圾堆、清柴草堆、硬化、凈化、綠化、美化、亮化)為重點的環境整治工程,開展了以“六通九有”(通電、通自來水、通硬化路、通客車、通電話、通有線電視、有村莊規劃、有管理制度、有專管人員、有文體活動場所及活動器材、有文藝隊伍、有圖書閱覽室和小康電子書屋、有宣傳欄、閱報欄、村務公開欄、有村民學校、有衛生室)為主要內容的基礎設施建設,實施了以“一池四改一利用”(沼氣池建造與改圈、改廁、改廚、改水,開發利用太陽能等新型清潔能源)為中心的生態家園建設,大力發展生態農業,加強組織領導,建立健全多元化投入機制,在全市建成了生態家園型、文化特色型和生態經濟型等不同類型的文明生態村,農村生態環境得到有效保護。
(五)加強農村生態環境保護工作。一是圍繞新農村建設,全面加強農村生態環境保護工作。下發了加強農村環境保護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通知,沂水縣被國家環保總局批準為全國實施農村小康環保行動計劃試點。二是認真準備土壤污染防治調查基礎工作。成立了臨沂市環境保護局土壤污染調查工作領導小組及辦公室,初步摸清并上報了全市土壤污染調點對象基本情況。三是加強好秸稈禁燒及綜合利用工作。夏秋收季節,市政府分別下發了做好秸稈禁燒及綜合利用工作的通知。根據對國家環保總局利用風云一號等氣象衛星對全國主要麥收地區的焚燒作物秸稈火點進行監測的結果統計,夏收季節全國共計火點2982個,其中山東省430個,臨沂市22個,占全省的5%。
(六)加強自然生態區和生態功能保護區建設。在全市開展了自然保護區專項執法檢查。建成了莒南馬鬐山、臨沭蒼馬山2個市級自然保護區,協調各方積極進行蒙山省級自然保護區建設,蒙山自然保護區總體規劃已編制完成。積極開展生態功能保護區建設,云蒙湖、沭河源、跋山水庫等省級生態功能保護區規劃已編制完成初稿。開展省級生態示范旅游區創建工作,與市旅游局聯合轉發了省旅游局、環保局開展創建省級生態示范旅游區的文件,上報蒙山風景區等創建省級生態示范旅游區。
二、存在的問題
(一)生態保護工作缺乏具體的規范和有關制度的支撐。生態保護職責難以真正落實,環保部門在生態保護方面責任大、權力小、措施空。由于缺乏配套的法律措施和最基本的原則性規定,面對破壞生態環境的行為,環保部門無法可依,缺乏相應的處罰依據和處罰標準。
(二)嚴峻環境污染形勢下,現實中生態保護很難與污染防治并重。當前污染防治任務異常繁重,環保系統內難以拿出更多的精力用于生態保護。另外,圍繞怎樣促進污染防治,生態保護還沒有找到明確的、馬上行之有效的切入點。
(三)生態市建設投融資渠道不暢,政府引導、市場推進、社會參與的多元化融資機制尚未健全。生態保護與建設,必須有資金支持,有明確的政策,有順暢的渠道。生態資源補償機制的建立,也迫在眉睫。
(四)生態保護與建設管理體系需要進一步理順。生態保護工作,單純環保部門自己的事情很少,大多工作主要是別的部門負責,有的還重復。比如,環保部門的農村小康環保行動計劃,與農業部門的生態家園富民行動類似;發展有機食品、沼氣工程等農業部門更具有優勢,要人有人,要錢有錢;等等。
(五)生態保護自身的制約性,反過來也制約了工作的進一步深入開展。比如自然保護區建設,自然保護區按規定絕對不能隨意開發,《環境保護違法違紀處分暫行規定》也特別明確的針對在自然保護區違規旅游等提出了處分規定,另外還需經費維持,已建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資金非常緊張。有的部門存在一種誤解,認為是花錢買“套”,積極性不高。
(六)縣級環保局生態管理隊伍水平偏低。缺少培訓,開展生態保護工作少,不能適應新形勢需要。
三、2007年主要工作
指導思想:認真貫徹國務院《決定》和省局部署,學習兄弟市先進經驗,以生態市建設目標責任書為抓手,以創建生態示范區為中心,健全組織和資金保障,加強各類生態示范創建,突出抓好農村環境保護、自然生態保護,務求實效,使全市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有較大進展。
(一)做好國家級生態示范區驗收工作。原先計劃*年9月全市包括12縣區全部建成國家級生態示范區,各項前期工作均已開展。通過認真落實《臨沂市創建國家級生態示范區實施方案》和《臨沂市各縣區生態示范區建設驗收資料準備方案指導意見》,計劃2007年全市整體分別通過省局預驗和國家總局驗收,率先建成全國人口最多的國家級生態示范區。
(二)繼續推進生態市、縣區建設。進一步加強生態市建設工作領導小組的領導,努力形成齊抓共管、分工協作、責任明確、有序推進的工作格局。定期召開生態市建設工作領導小組成員會議和聯絡員會議。建立生態市建設考核獎懲機制。加強各縣區、各有關部門生態市建設任務調度。計劃2007年蘭山區率先建成生態區。
(三)積極創建環境優美鄉鎮。計劃2007年建成10個國家級、30個省級環境優美鄉鎮。落實省級環境優美鄉鎮獎勵2萬元,國家級環境優美鄉鎮獎勵5萬元,鼓勵各縣區也出臺相應獎勵政策。加快鄉鎮環境規劃編制和評審工作,精心準備申報材料。配合市文明辦、農業局搞好創建文明生態村活動。
(四)加快實施生態省建設市長目標責任書。2007年是實施生態省建設市長目標責任書的最后一年,確保我市責任書考核成績能確保合格,并能進入生態市建設先進市考核B組前三名,取得生態市建設先進市稱號。同時制定《生態市建設縣區長目標責任書(2003—2007)考核辦法》,做好生態市建設縣區長目標責任書的督導落實和檢查考核。
(五)認真實施“農村小康環保行動計劃”。圍繞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要求,結合國家、省要求,制定并組織實施全市《農村小康環保行動計劃》。加強農村生態保護。大力發展生態農業、有機農業,積極創建有機食品基地,推廣有機食品認證。加強規?;菪箴B殖業污染防治,開展對規?;菪箴B殖業的污染防治進行監督檢查,創建畜禽養殖廢棄物綜合利用示范工程。加強農村飲用水源保護。繼續開展秸稈禁燒與綜合利用、農用化學品環境安全管理等工作。
(六)認真做好全市土壤污染防治調查工作。根據國家總局、省局規定,在全市范圍內系統地開展土壤現狀調查,分析重金屬、農藥殘留、有機污染物等項目及土壤理化性質,通過開展全市土壤環境質量現狀調查與評價,掌握土壤環境質量總體狀況,闡明區域土壤污染的特征,為建立符合我市的土壤環境質量監督管理體系,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資源,防治土壤污染提供基礎數據和信息。
(七)加強自然保護區與生態功能保護區建設。建成蒙山省級自然保護區和3個市級自然保護區,建成沭河源頭區、云蒙湖、跋山水庫飲用水源地3個省級生態功能保護區和3個市級生態功能保護區。加強重點資源開發及旅游資源生態保護,對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生態保護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八)建立生態市建設財政支持制度。協調市財政設立專項資金支持生態市建設事項,爭取制定生態市、縣區建設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落實財政設立專項資金。開展全市生態補償機制研究,以云蒙湖飲用水源地生態補償為試點,爭取建立全市上下游之間的生態資源補償機制。
(九)開展生態環境狀況評價。依據國家環保總局最近于*年5月1日實施的《生態環境狀況評價技術規范(試行)》,開展全市及各縣區生態環境現狀及動態趨勢的年度綜合評價。
四、建議
(一)強化保障措施。一是加強組織保障。建議省里出臺專門的生態省建設考核獎懲機制。二是加強資金保障。建議省里出臺文件,進一步明確生態省、市、縣建設資金列入本級預算的規定,做到必要的資金保障。對生態示范系列創建落實配套支持資金,省級及以上級別創建,省里應給予部分資金扶持。三是加強法制保障。建議省里制定相應的操作性強的法律法規措施,面對破壞生態環境的行為,使基層環保部門有法可依,有明確地的處罰依據和處罰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