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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制度條例范文1
一部法律如果不能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實現社會正義,就不能稱其為法。而現實卻殘酷的告訴我們,我國的法律體系中確實存在著很多蔑視公民合法權益保護的條款存在。你之所以不能去法院起訴也是因為我國《仲裁法》第十九條規定“仲裁協議獨立存在,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或者無效,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睂W者們歸納為仲裁協議獨立性原則。此處的仲裁協議包括獨立于主合同單獨存在的仲裁協議,也包括存在于主合同之中的仲裁條款。本文中,筆者主要關注的是存在于主合同之中的仲裁條款。關于仲裁條款的獨立性的定義,通說認為是指仲裁條款的效力不受制于合同效力的有無,除非合同無效波及到仲裁條款的效力。而筆者卻對此獨立性提出質疑,認為合同無效時仲裁條款也無效。因此本文中以合同無效為前提,來闡述筆者的觀點。
一、仲裁條款獨立于誰?
仲裁條款獨立于誰呢?是獨立于主合同還是獨立于主合同中的其他條款呢?這是一個必須回答的基礎問題。筆者認為仲裁條款是獨立于主合同中的其他條款而存在。首先,仲裁條款是合同的一個組成部分,是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產物。合同會因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實而無效,同樣,仲裁條款也應該無效。正如有學者所言,仲裁條款與主合同之間有著密切聯系,影響主合同效力的那些因素往往也要影響到仲裁條款的效力。由于仲裁條款的簽訂與主合同的簽訂是同一過程,很難設想在簽訂主合同時存在欺詐、脅迫或乘人之危的情況下,仲裁條款的簽訂全是自由意思的表示。所以當主合同意思表示不真實而無效時,仲裁條款也應無效。[1]西蒙法官也認為如果合同自始無效,如合同通過欺詐方式訂立,或者一開始就是違法的,則該無效合同中的仲裁條款應隨著自始無效的欺詐或違法合同的無效而無效。在此情況下,仲裁條款也就無獨立性可言了。[2]也有學者認為[3]此種觀點甚過絕對。因為合同效力與仲裁條款之間的效力沒有必然的因果聯系,我們并不能排除簽訂仲裁條款時意思表示真實的情況。筆者認為這種看法不無道理,但卻有失偏頗當合同因當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實而無效時,簽訂仲裁條款時意思表示真實是很難證明的,這只不過是理論上的一種假設。當事人無法舉出證據來加以證明其意思表示自由或不自由,因為意志不是物化的東西。另外,根據實踐來看,自然人或商人簽訂合同時,往往對仲裁條款這一項缺乏注意。一方面處于法律知識欠缺的原因,另一方面也是處于降低交易成本追求經濟效益最大化的原因,而往往當事人卻會產生一種僥幸心理和依賴心理。首先是合同履行應該不會出現問題,其次即使出現問題,還依賴于法院的裁判。在現代市場經濟的社會,大量的格式合同的存在,使得當事人意思表示程度越來越低,有些學者甚至高呼“契約的死亡”[4],而真正令我們頭疼的是大量的格式合同中對解決合同爭議的條款規定的極不規范。如規定“因本合同引起的爭議應提交法院或仲裁解決?!盵5]等,這種規定從仲裁法的角度來說是無效的。因此,我們不必費盡心思去努力將當事人拉回仲裁的軌道上來,這將曲解了當事人的本意。最后,當事人完全可以通過其它途徑來解決問題。如果雙方均愿意提交仲裁,何不給他們一個“從頭再來”的機會,重新達成仲裁協議即可,即使達不成,當事人也可以一起到法院共敘前緣。筆者認為只有這樣才更能體現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則,也更能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為什么仲裁條款會獨立于主合同中的其它條款而存在呢?是因為仲裁條款與主合同的其它條款的差異性決定的。這一點,我們可以從麥克米蘭法官的經典語段中得出結論。[6]“我認為,關于合同中仲裁條款的性質和作用一直沒有引起足夠的注意。該條款與其它各條款有著完全不同的性質,其它條款規定的都是當事人相互間承擔的義務,而仲裁條款規定的不是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的義務。它是雙方當事人的協議,即如果產生了有關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承擔的義務的爭議,則這些爭議將由他們自己成立的法庭解決。一個實質性的區別是,合同中的當事人之間相互承擔的義務一般不能專門予以強制執行,違反此項義務只能請求損害賠償。仲裁條款則可以由仲裁法規定的機構專門予以強制執行。違反仲裁協議的適當補救方法不是損害賠償,而是要求強制旅行協議。另一個重要區別是,英國法院享有是否執行仲裁條款的裁量權,但對合同的其它條款卻沒有此項權力?!钡P者卻有另一翻思考,即使是程序性事項也會影響到當事人的實體權利。上例中所言,你千里迢迢去英國倫敦申請仲裁,這期間的利益損失應該由誰承擔呢?似乎由你的合作伙伴承擔比較合適。但這又會引發一個另外的問題,如果這種因申請仲裁的損失大于因合同中某一條款爭議所引發的可得利益損失大時,該怎么辦呢?比如,合同爭議金額是5萬元,而申請仲裁可能的花費和損失加起來要達10萬元。這時難道你還孤注一擲?我想不會,似乎是不是仲裁法上該給當事人另一個救濟渠道?即在此情況下,法院可裁定剝奪仲裁的管轄權,而又法院受理該爭議。只有這樣,才能更大程度地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另外,根據唯物辯證法的觀點,量變只有達到一定程度時才能發生質變。因此只有某一條款的效力波及到仲裁條款時,仲裁條款就會失去其獨立性。最后,作為現代契約法的三大原則之一的契約自治理論[7],人的意志可以依其自身的法則去創設自己的權利義務,當時人的意志不僅是權利義務的淵源,而且是其發生的根據。[8]因此,只要雙方當事人簽訂合同時意思表示真實,仲裁條款就不會因合同中某一其它條款的效力有無而受影響,而只有當合同無效時,仲裁條款才是無效的。
二、類型化探討
我國《仲裁法》第十七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協議無效:(一)、約定的仲裁事項超出法律規定的仲裁范圍的;(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仲裁協議;(三)、一方采取脅迫手段,迫使對方訂立仲裁協議的。”可見,我國仲裁法并沒有就仲裁條款的無效情形作出規定。是不是合同無效必然導致仲裁條款無效還是仲裁條款效力具有獨立性?對此,有學者曾言合同無效并不必然招致仲裁條款的無效。就此問題,筆者作了一翻類型化探討。
(一)、當事人具有簽約的一般能力,而不具有簽訂某一具體合同所要求的特殊行為能力時,如缺少特許狀或超出經營范圍等,此時當事人簽訂的仲裁條款是否有效呢?有學者認為有效,而筆者卻認為無效。舉例而言,你的公司借款500萬元給我的公司,并且我們倆約定因合同產生的所有爭議由仲裁解決。在我國法律規定中,我們倆的這種行為被定性為非法借貸,因為你的公司不是金融機構,沒有借款的資格,原因就是這么簡單。雖然合同當事人的約定的仲裁條款意思表示真實,且具有行為能力,但仍然無效。因為仲裁是將雙方因合同產生的實體權利義務糾紛提交解決的一種方式。既然合同當事人缺乏締結此項合同的行為能力,何來實體權利之言?而且這種締約行為本來就違反了法律的規定,合同無效,仲裁條款當然無效。因此,筆者認為簽訂合同有沒有行為能力直接影響到仲裁條款的效力問題。
(二)、合同內容違法或違反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時,仲裁條款的效力問題。有學者認為此時的仲裁條款當然有效,因為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而且一致。筆者認為這種觀點值得探討,因為從法院與仲裁之間性質與特點的比較來看,法院是國家司法機關,行使司法權,以國家強制力為保證。仲裁具有民間性,受理的是雙方當事人因合同而引起的權利義務爭議,而此時由于合同違法或違反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這種爭議已經擴展到第三方國家和社會公共群體,因此,這時的因合同而引起的爭議宜由法院受理。
(三)、當合同雙方當事人約定“因本合同引起的所有爭議提交仲裁解決”時,仲裁條款是否因合同無效而無效?這種寬泛的約定包括因合同無效而引起的爭議嗎?英國法院1942年審理的海曼訴達爾文思一案,被稱為仲裁條款獨立性原則的初創案例。另一個特色的地方就是本案中的雙方當事人的約定也是過于寬泛的,英國法院也是作了擴大解釋。該案中,達爾文思是英國一家鋼鐵制造商,它與營業地在紐約的海曼訂立了指定海曼為其獨家銷售人的合同,并規定此合同于1938年執行。該合同中含有措辭廣泛的仲裁條款“由于本合同引起的任何爭議應通過仲裁解決”。由于達爾文思拒絕履行合同,海曼訴至法院,指控達爾文思違約。上訴法院認為,仲裁條款可獨立于合同存在,沒違約的一方是否繼續履行合同的問題應由仲裁員而不是法院決定。在本案中,無論是一方當事人是否違約,還是另一方當事人是否可以繼續履行合同的問題,這些都屬于仲裁條款管轄范圍,因為這些問題都是與合同有關的爭議。[9]究竟這種寬泛的約定包不包括因合同無效而引起的爭議呢?如果當事人約定因合同無效而引起的爭議也由仲裁解決,這條約定的效力是否受合同效力的影響呢?筆者認為,即使雙方當事人這樣約定,如果合同無效,此項約定仍然無效。首先,正如前所述,作為商人,對仲裁條款的約定往往欠缺法律上的注意義務,因此不宜將這種寬泛的約定作擴大解釋。另外,合同無效是法律意義上的評價,是法律對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否定,一旦合同被宣告無效,合同便失去了其法律上的存在基礎,所以仲裁條款也沒有其存在基礎。如果雙方當事人希望通過仲裁解決,完全可以重新達成仲裁協議,這樣更能體現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自治。所以,合同無效,仲裁條款也無效。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合同無效將直接導致仲裁條款的無效。仲裁條款獨立性指的是相對于合同中的其它條款而言的獨立,而且這種獨立具有相對性,當合同中其它條款的效力波及到仲裁條款的效力時,仲裁條款便失去了其獨立性。由于筆者學識疏淺,有論述不當之處,還請指正。
參考文獻:
[1]、參見黃進《國際私法與國際商事仲裁》武漢大學出版社1994年版 轉引自 喬欣博士論文《仲裁權研究》。
[2]、參見趙秀文《論仲裁條款獨立原則》轉引自 喬欣博士論文《仲裁權研究》。
[3]、參見喬欣博士論文《仲裁權研究》。
[4]、參見格蘭特。吉爾莫《契約的死亡》曹士兵 姚建宗 吳巍譯 載梁彗星編《民商法論叢》第三卷 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
[5]、筆者曾經接觸過一則案例,一位北京化工大學的女生去中關村買電腦,與銷售商簽訂的銷售合同中約定“因本合同引起的爭議由法院或仲裁解決”,這種約定實際上沒有效力,而現實中這種例子還很多。
[6]、參見施米特夫《國際貿易法文選》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3年版轉引自 喬欣博士論文《仲裁權研究》。
[7]、參見李永軍《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8]、參見尹田《法國合同法》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
財務制度條例范文2
第一條為加強農村財務管理,保障農村集體資產不受損失,維護農民的合法權益,促進農村集體經濟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農村財務管理是指村民委員會和村民小組的財務管理。本市行政區域內農村財務管理均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市、縣(市、區)農業行政管理部門對農村財務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負責本條例的組織實施。
鄉(鎮)人民政府主管本鄉(鎮)的農村財務管理工作,日常工作由鄉(鎮)農業經濟管理機構負責。
農村會計工作應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督、指導。
第四條農村財務管理的原則是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個人三者之間的利益關系;實行財務公開、民主管理;堅持為發展集體經濟服務。
第五條農村財務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務是依法、合理籌集資金,加強經濟核算,搞好收益分配,監督指導所屬企業事業單位的財務活動。
第六條在農村財務管理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或農業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財會人員職責
第七條村民委員會應配備財會人員。
村民小組根據實際情況,配備財會人員,也可建立聯組會計,分組設立帳目。
會計不得兼任出納。
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的主要負責人及其近親屬不得擔任本單位的財會人員。
第八條農村財會人員的職責是:
(一)遵守財經紀律,協助管好用好集體資產;
(二)做好會計業務,搞好會計核算和分析;
(三)實行會計監督,拒絕不合理開支;
(四)參與擬訂經濟計劃、財務計劃,考核、分析預算和財務計劃的執行情況;
(五)整理、保管會計憑證、帳簿、報表等財務檔案資料;
(六)完成有關資料的統計、匯總、上報工作;
(七)辦理其他會計事務。
第九條會計、出納實行持證上崗制度。
會計、出納應經會計業務培訓,由市財政部門會同農業行政管理部門考試、考核合格后,按照有關規定頒會計證。
第十條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的會計的任用,應分別經過村民會議、村民小組會議選舉產生。
第十一條財會人員離任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辦理交接手續時,由村民委員會或村民小組的主要負責人、民主理財組織成員和鄉(鎮)農業經濟管理機構派員監交。
第三章財務管理
第十二條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應當根據國家和省會計制度的規定,設置會計科目,使用借貸記帳方法,采用統一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和會計報表。
農村財務的會計核算事項,必須取得合法的原始憑證。手續不完備或不符合財務制度的憑證,不得入帳。
第十三條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應當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加強對庫存現金和存款的管理,及時核算現金收支,做到日清月結,帳款相符。
農村財務實行帳款分管制度,非出納人員不得經管現金。
第十四條農村財務管理必須建立健全財務開支審批制度。
財務開支由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主管財務的負責人審批。但下列開支項目應經領導成員會議提出意見,由該村民代表會議或村民小組會議討論決定:
(一)購買高檔非生產性固定資產;
(二)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補貼人員的范圍和標準;
(三)超過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負責人審批限額的。
第十五條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的集體資金,在不改變所有權和保證正常開支的前提下,可以委托農村合作基工會管理,在合作基金會會員內部融通。
第十六條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當地實際情況,提取公積金、公益金等專用基金。
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每年度終了應向村民會議、村民小組會議報告專用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
第十七條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的有價證券由出納保管,除在會計分類帳上設立帳戶外,應設立證券登記簿。有價證券兌付后,本息及時轉入現金帳。
第十八條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應當建立固定資產明細帳,定期盤點,做到帳物相符。
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按規定提取固定資產折舊費。固定資產折舊費應用于固定資產損耗價植的補償和重置更新。
第十九條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的大、中型固定資產的變賣和報廢處理,應分別經村民代表會議、村民小組會議討論決定。
第二十條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的固定資產實行承包經營或租賃經營的,應當根據入帳價值或評估價值合理確定承包金或租金,并把固定資產的保值、增值納入承包或租賃合同。
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的主要生產經營項目和固定資產的承包方案及承包指標,應分別經村民代表會議、村民小組會議討論通過。
第二十一條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應建立資產登記制度,并確定專人管理。
第二十二條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每年年終應全面核算本年度的收入和支出,清理財產和債權、債務,搞好承包合同的結算和兌現,準確地計算出可分配收益總額,按國家有關規定編制收益分配分方案。收益分配方案應經村民會議或村民小組會議討論通過。
第二十三條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財會人員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終結,將財會資料分類整理、及時歸檔。不得散失、損壞、涂改或擅自銷毀財務檔案。
財務檔案的銷毀,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章財務監督
第二十四條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必須在每季度終了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體村民張榜公布財務收支情況;年度終了得向村民會議、村民小組會議報告年度財務決算情況并張榜公布。
第二十五條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應成立民主理財組織,負責財務監督工作。
民主理財組織的成員由村民會議或村民小組會議選舉或推舉產生。
第二十六條民主理財組織對本單位的下列財務活動進行監督:
(一)財務制度和財經紀律的執行情況;
(二)財務計劃和收益分配方案的實施情況;
(三)重要的財務收支項目的實施情況;
(四)專用基金的提取與使用情況;
(五)承包合同及其他經濟合同的履行情況;
(六)現金、存款、固定資產、產品物資庫存情況;
(七)其他重要的財務活動。
第二十七條民主理財組織在監督中發現有違反財經紀律和財務制度的,有權要求調查處理。調查處理結果應向民主理財組織通報。
第二十八條市、縣(市、區)農業行政管理部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有計劃地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村民委員會和村民小組財務制度的建立、執行情況進行檢查。
第二十九條市、縣(市、區)農業行政管理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村財務審計工作。
農村財務審計的具體工作由鄉(鎮)農業經濟管理機構負責。對重大問題及(鎮)農村合作基金會的審計,由縣(市、區)農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
農村財務審計人員,經培訓、考核合格后按規定發給審計證,方可從事審計工作。
第三十條農村財務審計的范圍:
(一)農業綜合開發資金、扶貧資金、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等專項資金的使用及決算情況:
(二)村提留,村、組企業上交資金和承包金、租金等收入及使用情況;
(三)委托農村合作基金會管理的集體資金的收益及收益使用情況;
(四)村、組負責人和財會人員的離任經濟責任;
(五)集體資產的驗證和使用管理情況;
(六)按規定需要審計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一條農村財務審計結束后,應向同級人民政府提出審計報告,重大審計事項的審計報告還應當按規定報送上級農業行政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
第三十二條負責審計的單位應當根據審計報告作出審計結論,提出處理意見,報經同級人民政府同意,通知被審計單位,并向被審計單位的全體村民公布。
被審計單位應當按處理意見糾正違法、違紀行為。被審計單位對處理意見有異議的,可按規定申請復核。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這一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或市、縣(市、區)農業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糾正,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通報批評:
(一)未按規定配備或者隨意撤換財會人員的;
(二)未按規定建立健全會計制度和財務管理制度的;
(三)對應經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或村民小組會議決定的事項而未提請討論擅自決定的;
(四)未建立民主理財組織的;
(五)未按規定定期公布帳目和報告財務決算情況的;
(六)未將財會資料整理歸檔的;
(七)擅自提高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負責人補貼標準,擴大補貼范圍的;
(八)挪用生產性資金用于非生產性支出或將專用基金挪作他用的;
(九)村民委員會平調村民小組集體財產的。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或市、縣(市、區)農業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糾正,追還被侵占或挪用的資金,造成損失的,責令其賠償損失,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通報批評,可以并處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對多次違反拒不糾正的,可建議免去或撤銷其職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擅自決定借出款項或擅自核銷欠款的;
(二)擅自決定變賣或報廢處理固定資產的;
(三)違反財務開支審批制度擅自批準財務支出的;
(四)不如實提供財務帳目及有關資料的;
(五)非法占有集體資產的;
(六)涂改、偽造、毀滅帳簿、憑證的;
(七)擅自銷毀財務檔案的;
(八)打擊報復財會人員的;
(九)挪用、克扣救災防災、撫恤救濟等專項資金和物次的;
(十)拒絕、阻撓依法進行財務監督、檢查或拒不糾正違紀行為的。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的行為,同時又違反其他法律、法規的,有關主管部門還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但同一違法行為不得重復罰款。罰款一律繳同級財政。
財務制度條例范文3
(一)開展了安全宣傳教育活動
1、組織全系統干部職工參加了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主持的社會保險基金和就業資金安全電視電話會議。
2、通過招聘會、失業人員培訓等,宣傳講解社會保險政策及就業再就業政策,同時散發宣傳資料5000余條。
3、全系統每個星期五定期召開學會,組織學習相關業務文件,內容包括《社會保險征繳條例》、《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社會保險基金會計制度》。
(二)健全了各項制度
1、制定并對外了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要情報告制度、舉報制度等基金監管的規章制度。
2、為切實管好、用好社會保險基金,我們嚴格按照《社會保險基金財務會計制度》規定進行帳務處理。實行收支兩條線,財政專戶管理,在銀行開設了三個專戶:一個收入戶、一個支出戶、一個財政專戶。收入戶、支出戶由各經辦機構管理,財政專戶由縣財政局社保股管理。征收的社會保險費按照有關規定定期將收到的基金劃入財政專戶,并定期與財政部門進行核對,收入戶、支出戶與“銀行對帳單”每月核對??h審計局、財政局對我局社會保險基金進行了審計、監督,沒有出現違紀、挪用等現象,資金做到??顚S?,支出審批手續齊全,并且使用方向合理。
二、主要措施
(一)加大宣傳,落實到位
組織人員到主要路段、鄉鎮勞動保障所、社區進行廣泛宣傳,設立15個宣傳站點,懸掛宣傳標語、口號15幅,并充分利用縣電視臺、縣電臺、報刊等媒體宣傳社會保險政策以及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政策。將社?;鹭攧罩贫?、要情報告制度、舉報制度等基金監管的規章制度進行宣傳,并公布基金監督舉報電話,使民眾及時了解社會保險基金安全宣傳教育活動動態并參與監督社會保險基金安全教育,大大增加了職工和公眾的基金安全意識。
財務制度條例范文4
一、稅務會計與財務會計分離的回顧
1992年底,我國頒布了“兩則”,隨后出臺了相應的分行業會計制度和分行業財務制度,1993年7月1日開始實施。我國會計改革這一重大舉措,適應了我國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客觀要求,企業會計實務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財務會計的概念框架及會計原則,促進了企業會計制度與現代企業制度的耦合。1994年1月1日施行的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統一了我國內資企業所得稅制,與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并行(以下簡稱“兩法”)?!皟蓜t”和“兩法”的實施使我國企業會計利潤與應稅所得首次出現了明顯的差異。據統計,除內、外資企業在工薪支出、業務招待費等項目的差異之外,企業會計利潤與應稅所得的差異項目達到40個左右,由于企業所得稅有關規定尚不完整,當時采用了“納稅調整”模式,即企業所得稅法律、法規和政策有規定的,按稅法的規定執行;稅法沒有規定的,按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執行;稅法規定與財務會計制度規定不一致的,在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時按稅法規定對企業利潤進行調整。從此,稅務會計與財務會計的獨立化傾向初步顯現,兩者分離的序幕已經拉開。
2001年,新的《企業會計制度》替代了《股份制有限公司制度》。2002年1月1日《金融企業會計制度》實施。新的會計制度代替了分行業會計制度和分行業財務制度,基本上消除了不同行業會計制度的差別,取消了統一的企業財務制度,滿足了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標志著我國會計與國際基本接軌。2000年1月1日,《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開始執行,意味著我國獨立的稅務會計已具雛形,企業所得稅由“納稅調整體系”過渡到“獨立納稅體系”。至此,我國稅務會計與財務會計分離的趨勢已經確立。
二、稅務會計與財務會計分離的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稅務會計與財務會計的分離最終表現為會計利潤與應稅所得之間的差異。究其原因,主要是兩者所處的立場和視角不同(稅務會計是從政府角度,而財務會計是從企業角度)、對企業的收入和費用的概念界定和劃分原則不一致所造成的。
(一)兩者分離的現狀。我國會計利潤與應稅所得的差異主要包括以下兩個方面:
第一,會計收益與應稅收入之間的差異。新的企業會計制度規定的會計收益包括營業收入(主營業務和其他業務收入)、補貼收入、投資收益和營業外收入。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規定的企業應稅收入包括:1.生產、經營收入;2.財產轉讓收入;3.利息收入;4.租賃收入;5.特許權使用費收入;6.股息收入等。據統計,會計收益與應稅收入的口徑與內容不一致而產生的差異項目多達30項。大致可分為兩類:一是已計入應稅收入但未計入會計收益的差異項目;二是已計入會計收益但未計入應稅收入的差異項目。
第二,會計費用與稅前準予扣除項目之間的差異。新的企業會計制度規定的會計費用包括營業支出(主營業務成本、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其他業務支出),期間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銷售費用)、營業外支出。
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中規定的稅前準予扣除的項目是指與納稅人取得收入有關的成本、費用和損失,可將其歸納為三類:一是允許全額扣除的,如主營業務成本、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等;二是允許部分扣除(亦可稱為限制性支出),如工薪支出、業務招待費等;三是不允許扣除的費用(亦可稱為禁止性支出),如賄賂支出、非公益性損贈支出等。后兩類與會計費用之間會產生差異。
(二)兩者過度分離存在的問題。由于我國企業會計利潤與應稅所得之間差異項目過多,加之企業會計制度和企業所得稅制度的許多規定與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環境和WTO不協調,因此,可以斷定我國稅務會計與財務會計存在過度分離的現象。
1、內外兩套所得稅制度的存在難以體現公平原則,也不符合WTO國民待遇原則和非歧視原則。當前,我國內外資企業分別實行兩套所得稅制度,在費用列支標準、稅前扣除項目及資產的稅務處理方面均有很大差異,造成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稅基不同、稅負不均,與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和WTO相比甚遠,也不利于內資企業參與國際市場競爭。
2、新的企業會計制度中存在過度使用謹慎性原則的現象,為企業人為調節利潤提供了較大的空間。新的企業會計制度將資產準備計提由4項增加到8項,其理由是與國際會計準則協調,充分體現謹慎性原則。首先固定資產加速折舊已體現了謹慎性原則,又允許計提固定資產減值準備,真可謂“慎之又慎”;計提在建工程減值準備好比是給未出生的胎兒買了人壽保險,等等。另外,新會計制度在上市公司實行以來,利用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關聯交易與計提減值準備相配合的手法人為調節上市公司年報利潤,提供虛假會計信息的舞弊行為屢見不鮮。因此,一味強調與國際會計準則的協調而不考慮我國當前的經濟環境,過度使用謹慎性原則,無疑會給企業人為調節利潤提供較大的空間,實在是弊大于利。
3、稅法對財務制度的強化及對企業違法違規處罰的加重與稅收宏觀調控功能不匹配。我國已經取消了統一的企業財務制度,而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稅前準予扣除的項目中處處可見統一的企業財務制度的影蹤,如對企業工薪支出、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及公益性損贈規定的開支標準等,項目繁多,計算繁瑣,實際上是對企業財務制度的強化。雖然稅收有利于保障政府財政收入的功能,但過多過細的對企業費用列支標準的規定往往事與愿違,并不能保障這一功能的順利實現,與稅收宏觀調控的功能也不匹配。
4、兩者的過度分離增加了企業所得稅征管工作的難度。由于會計利潤與應稅所得的差異項目過多,使企業所得稅年末匯算清繳工作時間短、任務重、難度大,極其復雜繁瑣,給稅務部門造成了很大壓力,也提高了所得稅征收成本。而作為理性經濟人的企業在與稅務部門的博弈中利用各種差異項目千方百計進行偷稅、逃稅、避稅,也令稅務部門防不勝防,十分棘手。
三、實現稅務會計與財務會計的適度分離的建議
為了實現我國稅務會計和財務會計適度分離,保持兩者在一定程度上的協調,有必要改進現行的企業所得稅制度和企業會計制度。
(一)改進企業所得稅制度
1、改進稅前扣除項目中限制性項目的標準和禁止性項目的范圍。取消統一的計稅工資標準,企業的工薪支出采用外資企業現行辦法較為可行;企業資產減值準備的計提標準應與企業會計制度的改進相協調;業務招待費和廣告費的列支標準應盡可能簡化;取消對公益性捐贈的限制,允許企業將其在經稅務部門審核后據實列支,允許企業將因違法違規而支付的罰款、罰金、滯納金(由企業負擔的部分)在經稅務部門審核后據實列支。
2、統一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制。消除內、外資企業間應稅所得計算的差異,實行統一的企業所得稅制度,也是我國稅制改革的必然趨勢。
(二)改進企業會計制度
財務制度條例范文5
關鍵詞:反傾銷原因;研究
一、我國遭遇反傾銷現狀
從1979年中國遭遇到第一起反傾銷案開始至1995年,在這十幾年的時間里,國外對華反傾銷案總數僅為66件,平均每年只有6.6件。進入20世紀90年代后,國外對華反傾銷案件數急劇增加。從1995年到2000年,國外對中國反傾銷數量共264件,平均每年37.7件,而同期世界反傾銷調查數1920件,平均占比13.75%。自從中國加入WTO以后,從表1.1中可以看出,2001年至2013年6月世界反傾銷數一共為2810件,中國遭遇反傾銷調查案件數為715件,平均每年51.1件,占世界同期比為25.44%。反映出在中國加入世貿組織后,國外對華反傾銷案件數呈現大幅增多的趨勢。
二、我國遭遇反傾銷原因
1、 我國財務制度不完善
在市場經濟標準中,最關鍵的一條就是企業要有一套健全的,符合國際標準的財務制度。在面對反傾銷案例當中,最為重要的也是財務數據。但非常遺憾的是我國涉案企業除了那些真正的外資企業,剩余的企業包括國有企業、不規范的合資企業、民營企業的財政制度非常不健全,甚至是缺失。
2、我國企業反傾銷意識不強
首先反傾銷的觀念很薄弱,沒有主動性的保護本國企業的精神和競爭狀態。在調查取證這一角度思考,中國大部分公司對提出反傾銷立案的主動性很差,大多數公司在進口商品在遭受傾銷懲罰伴隨的重大損失的時候,常常會不了解有關行業的法規準則等。其次,錯失及時的反傾銷調查機會。中國公司送交反傾銷調查報告普遍是已經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公司在很難堅持下去的現狀下不得不去做的,這就造成失去了立案最有力的時間,這種遭受損失的范圍是外國反傾銷立案調查中不能形容的。一些公司在申請訴反傾銷訟的時間內,未能實施嚴格的保密措施,阻撓反傾銷立案調查的進行。
3、我國應對反傾銷訴訟的人才稀缺
反傾銷工作需要在技術管理、經濟貿易、政策法律等方面具備足夠的專業性人才,尤其是反傾銷專業律師,人才隊伍不夠壯大,在面對國際反傾銷案件的時候,中國的大多數企業往往要外國律師的幫助,但是中國現今存在的行業協會在很短的時間里能做的還很有限,這就造成中國很多行業協會喪失其應有的作用,甚至形同虛設,在面臨國外反傾銷調查的時候基本不能對企業拿出一份有效的預案措施。針對我們的貿易對象,我們也缺少中間人來串聯兩國的貿易。
4、反傾銷預警制度不健全
優秀的反傾銷預警機制,能夠給公司作出動態監督與控制信息服務的能力,能夠有效的幫助公司今早的察覺問題,研究應對訴訟方略。世界先進國家的進出口行會普遍成立自己的產業貿易預警機制和信息管理庫,而在我國僅僅擁有汽車、食品、金屬等一些擁有重要地位的行業才有專屬的產業貿易預警機制和信息管理庫,其余行業一直停留在缺失狀態下。隨之帶來的問題就輕易顯現出來,如果外國對國內企業發起反傾銷調查,中國的有關貿易協會通常不會有迅速的反應和快速解決機制。
三、 應對反傾銷的措施及建議
1、 完善我國企業財務制度
首先,規范出口企業在會計核算制度上的術語,避免因會計制度不符合國際規范而導致不必要的誤會。我國會計核算制度就沒有采用SG&A 這一國際上廣泛采用的術語,通常所說的三項費用,在我國指的是銷售、管理和財務費用。而且,一定要創立財務信息中心監控系統,研究一種有效的互相監督和配合的方法,加強在管理財政事務方面的革新辦法。
2、 提高企業反傾銷自我保護意識
提高國內企業反傾銷的主動性,加強自我保護意識企業要提高面對反傾銷調查的自我保護意識,中國進出口企業及責任人要切實把握我國的《反傾銷和反補貼條例》所賦予的權利。原來外國企業的單方面反傾銷調查不得不因為這款條例的頒布而變成了雙方面的行為,這款條例使中國出口企業在保護切身利益的行動中有了堅實的法律基礎和保護。盡管這部法律較之西方國家的反傾銷立法還顯得不成熟,但它畢竟賦予了當事人許多的權利,就像依法提出訴訟權、申請建議權、請求查找檔案權等。企業責任人要有效的去運用,能夠保護企業的利益。我國公司在中國發起反傾銷訴訟時,一定和政府合作,而且相互之間也要相互配合。因為我國對外經貿部接受申請后,最終能否確定傾銷對國內產業造成危害,傾銷是否存在,并能否征收反傾銷稅,這與國內遭受反傾銷措施企業的合作是息息相關的。而且,我國國內產業是指中國境內的完全相同或近似商品的生產商,或者他的生產數量占據我國完全相同或近似商品產量的大多數生產商。因此針對所有的生產商而言,如果需要舉證傾銷措施的存在,而且要說明對我國有關行業形成直接經濟危害是極為復雜的,這就需要我國有關公司要相互聯手合作加強自我保護意識。
3、培養專業的反傾銷會計人才
反傾銷申請訴訟、應對訴訟、取證等要求反傾銷應對隊伍擁有五種素質優勢(1)精通會計,熟悉國際貿易審計規則;(2)明確國際反傾銷法規知識,才能針對不同國家的反傾銷進行舉證和抗辯,可以針對每一個國家的反傾銷損害采取訴訟和維權;(3)熟悉國際貿易流程和規范。在判定傾銷所造成的危害同時,要回合理運用國際貿易知識和有關法律;(4)對國際法務與國際審計方面要精通;(5)要達到一定級別的外語書面可口語能力,方便在反傾銷訴訟中效率進行。
財務制度條例范文6
關鍵詞:企業;財務制度;改革;完善
引言
我國以《企業財務通則》為統帥、分行業財務制度為主體、企業內部財務制度為補充的現行企業財務制度體系已走過了十多年的歷程。十多年來,國家宏觀經濟體制和企業微觀經濟環境發生了深刻變化,企業會計制度、稅收制度和國有資產管理體制進行了重大改革,其他相關法律法規陸續出臺并日趨完善。在這樣的背景下,現行的企業財務制度已不適應經濟發展的要求,陷入了尷尬的兩難境地?!柏攧罩贫鹊倪\行要經過制度制定、傳導到實施的過程,它包括制度的有效修改補充、更新替代和失效的運動變化。財務制度的老化現象是制度運行的一般規律。這一規律要求在選擇財務制度時,要自覺地根據客觀情況的變化,對制度廢除取消、修改補充或更新替代?!笨傊?財務制度不是一成不變的,改革勢在必行。至于財務制度究竟何去何從,十多年來,這樣的探討一直沒有停止,眾說紛紜,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三種觀點:廢除企業財務制度;調整企業財務制度,建立面向國有企業的出資人財務制度;徹底革新企業財務制度。
一、存在的主要問題
1、對財務管理是企業管理的核心認識不足。企業財務的基礎是資金運動,其實質是資金運動過程中所體現的以企業為主的財務關系,企業財務管理就是對企業財務運動管理,其目的是不斷提高經濟效益。從財務活動的管理環節上看,包括財務預測、財務制度、財務監督、財務核算、財務分析等,貫穿于企業管理的全過程,而企業經營業績則全部體現為以財務管理為核心,以資金管理為中心。
2、沒有妥善處理好財務與會計的關系。企業財務是與商品貨幣相聯系的一個范疇,是以提高企業經濟效益為目的,在有效控制資金運動的基礎上,處理企業與各方面貨幣( 經濟)關系的一種綜合性的管理活動,財務對象體現的是資金運動所引起的觀念貨幣金額的變動,其主要職能是反映與控制。在商品貨幣經濟條件下,企業規模較小,以獨資為主,業務關系相對簡單。財務主要是執行作為流通、支付手段的現實貨幣的收支,財務管理活動也是相當簡單的,可由會計部門代為完成或由企業所有者個人進行。在我國計劃經濟體制下,國家實行統收統支,企業財務管理工作很大一部分被財政部門代替,企業財務也主要是執行貨幣收支并由會計部門。作為財務工作行為規范的企業財務,基礎地位是重要的。它應是企業管理制度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我國企業中企業財務制度特別是企業內部計實施的監督,各企業必須如實的提供會計資料和有關的情況,不能拒絕、隱匿、謊報提供虛假的會計信息,對查出的問題要予以糾正、對提供不真實會計信息的行為要嚴肅處理,情況嚴重的要追究其刑事責任。
3、國家稅收制度逐步健全,財務制度的納稅扣除職能被取代。企業財務制度是從1993年7月1日起執行的,財政部門同時行使企業所得稅管理職能與企業財務管理職能。但是從1994年1月1日起全國實行稅制改革,企業所得稅管理職權劃歸稅務機關,《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統一了內資企業稅制,雖然企業收人、成本、費用、損失的確認、計量基本按照財務制度執行,但規定了企業個別納稅調整事項。國家稅務總局《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對企業納稅扣除事項作出了全面規定。而且,對于企業財務制度尚未涉及的企業住房制度改革、資產重組、企業改制、職工保險制度改革等領域,在財政部逐步完善財務規定的同時,相關稅收制度隨后也逐個補充??梢哉f,財務制度的納稅扣除職能從此被徹底取代。
二、企業財務制度的改革措施
1、要加強法制監管力度,做到標本兼治。從我國現行法規來看,缺乏對虛假會計信息的處罰力度,只規定了一些行政和經濟的處罰,負刑事責任的很少。因此應加大對此項工作的立法,從而加大對造假者的執法力度。對違反法規的企業(特別是上市公司)和單位要依法追究其單位負責人和相關人員除行政責任和經濟處罰外的刑事責任,使造假成本遠遠大于造假收益,力除造假之風,使其望而怯步。另外,還要加強監督機制。在企業內部要建立強有力的內部審計制度,外部建立以財政監督、審計監督、稅務監督、行政監督為主的外部監督體系,形成內外共監的防范體系,通過法律和科學的約束監督機制,為確保會計信息的真實和準確創造必要的條件。
2、買現企業財務法規的制度供給企業財務,實質是利益問題。在市場經濟體制建立以后,企業內部與外部之間、投資者與經營者之間、股東與債權人之間,各種利益關系尤其得以強化。自1993年以來,‘我國經濟體制、行政體制、企業制度等進行了一系列成功的改革,必然導致制度變遷,從而對企業財務管理產生新的制度需求。國家由于沒有及時實現有效的財務制度供給,使企業發生了一些意想不到的財務管理混亂。因此,國家應當適應企業內外部環境的變化,圍繞“財務管理”的實質,區分強制約束與制度規范兩個層面,切實解決企業財務制度缺失問題,制定新的企業財務制度(或者別的名稱),實現有效的制度供給。
3、建立內部會計控制模式和體系與企業財務管理的環節相互統一起來第一,企業的內部會計控制系統應以夯實賬務,理順賬務核算與存貨和固定資產等實物資產管理的關系為基礎,完善和規范自制原始憑證的運行程序和具體作用。第二,靈活運用內部成本相互轉移的運行方法,準確、合理確定內部成本轉移價格。隨著企業內部運行機制的變化,企業內部成本,費用核算與管理產生了根本性的變化,由于成本、費用經濟責任制的不斷完善,責任指標的到位,演變形成由過去的一個大成本,分散成在全面預算下的若干個小成本,最終實現有效控制成本、費用、實現企業效益最大化。這就要求企業內部必須形成相互牽制,追求效益最大化的會計核算控制系統,內部會計控制體系應配合其有效的推進,從內部結轉方式上,交互分配演變成以內部成本轉移價格為杠桿的內部轉移價格體系,以市場經濟內部資金虛擬化為運行載體,層層控制成本結構水平,真正達到在內部會計控制體系下實現效益最大化。
三、結束語
總之,企業自身工作好壞,內部管理如何是企業能否搞好的基礎,也是國家政策措施能否有效發揮作用的前提。國家繼續改善企業外部環境是必要的,更重要的是企業必須面向市場,著力轉換經營機制,切實加強內部管理,做好各項基礎工作。建立內部會計控制模式,把國家扶持和企業從嚴管理更好地結合起來使企業的自身素質得到提高,使國家的各項政策措施發揮最大效應。
參考文獻:
[1]姜輝,周慧生,李桂芝.對構建新的企業財務制度體系的思考[J].財務與會計, 2004,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