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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壤污染防治范文1
一、總體要求
深入貫徹生態文明思想和中央經濟工作會議、農村工作會議精神,認真落實省、市有關工作部署,推動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堅持保護優先、預防為主、風險管控、系統治理,突出精準治污、科學治污、依法治污,嚴格落實“黨政同責、一崗雙責”“屬地負責、部門有責”,全面加強土壤、地下水污染防治和農村污染治理工作,持續改善土壤環境質量,切實補齊農村生活污水無害化處理這一突出短板;深入推進農村黑臭水體治理,為實施鄉村振興戰略和打贏污染防治攻堅戰奠定堅實基礎。
二、基本原則
1.堅持保護優先,源頭治理。加強空間布局管控,嚴格環境準入管理,切斷污染物進入土壤、地下水環境的途徑。強化農村環境整治與鄉村生態文明建設有機融合,推進農業生產清潔化、產業模式生態化。
2.堅持預防為主,分類管控。強化源頭防控,防止新增土壤污染。鞏固提升耕地分類管理成效,嚴格管控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以減量化、無害化、資源化為原則,堅持分類施策,加強農村生活污水無害化處理同農村廁所改造的銜接,大力提升農村生活污水無害化處理能力,持續推進農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加快推進縣城污水處理廠、慈峪鎮污水處理廠鄰近村莊生活污水網管鋪設工作,大力提升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能力。
3.堅持問題導向,精準施策。圍繞重點問題、重點區域、重點行業和污染物,聚焦突出環境問題,因地制宜制定差異化土壤、地下水與農業農村生態環境保護措施,分類施策、分階段整治。加大執法監管和督導檢查力度,防止新增污染。
4.堅持屬地治理,協同防控。嚴格落實“黨政同責、一崗雙責”“屬地負責、部門有責”,建立政府主導、市場驅動、企業擔責、公眾參與的污染防治體系。打通地上和地下、城市和農村,協同水、氣、固體廢物污染治理,系統實施生態修復與環境治理。
三、主要目標
2021年,落實保護優先措施,強化土壤污染源頭防控,嚴格農用地、建設用地土壤環境風險管控,鞏固提升受污染耕地和污染地塊安全利用成果,全縣土壤環境質量總體保持穩定。受污染耕地持續實現安全利用,耕地土壤環境質量總體保持穩定。嚴格建設用地準入管理,堅決杜絕違規再開發利用。建立健全危險廢物智能監控體系。完成5個村莊的農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突出具備條件鄉鎮實行管網歸集和終端無害化處理,注重中水再利用,提升農村生活污水無害化處理能力,完成農村黑臭水體排查整治工作,實現動態清零。
四、重點任務
(一)加強土壤環境調查監測
1.配合省市開展非重點行業企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根據省市工作安排,配合調查單位做好我縣相關行業企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進一步摸清相關非重點行業企業土壤污染狀況及分布,為非重點行業企業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和風險管控提供依據。(縣生態環境分局牽頭,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發改局配合)
2.強化土壤環境質量監測。配合開展國控、省控土壤環境質量例行監測和省控耕地土壤監測。按照年度生態環境監測方案和有關文件要求,組織對全縣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工業園區和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固體廢物處置設施周邊土壤開展監督性監測,并按時上報監測結果。對監測發現的土壤超標情況,組織開展溯源排查,查明原因并及時阻斷污染源。(縣生態環境分局、農業農村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3.加強重點區域耕地土壤環境質量監測。建立并完善省市縣三級耕地土壤和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制度,及時掌握受污染耕地農作物種植和耕地土壤環境質量動態變化情況,根據縣區內受污染耕地面積、污染類型和程度,設立監測點位,為安全利用和治理修復效果評價提供依據。加強超標農產品收購、收回等環節監管,禁止超標農產品進入市場。繼續開展農田灌溉水質監測,加強監督檢查,防止未經處理或達不到農田灌溉水質標準的廢(污)水進入農田灌溉系統。(縣農業農村局、生態環境分局、市場監督管理局、發改局按職責分工負責,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等配合)
(二)嚴防新增土壤污染
4.加強耕地污染源頭防控。深化農業面源污染治理,繼續推進化肥農藥減量化,制定實施化肥農藥使用量零增長方案,全縣主要農作物化肥農藥使用量實現零增長。畜禽規模養殖場糞污處理設施裝備配套率100%,畜禽糞污綜合利用率達到90%。全縣秸稈綜合利用率達到97%以上,農膜回收率達到90%以上,按照上級要求開展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工作。持續開展耕地周邊涉重金屬行業企業污染源排查整治,強化耕地土壤污染源頭防控。(縣農業農村局、市場監督管理局、生態環境分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5.強化重點監管單位監管。監督全縣土壤污染重點監管企業嚴格按照《土壤法》落實相關責任義務,嚴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質排放,開展土壤污染隱患排查、制定自行監測方案并開展自行監測。對企業自行監測、隱患排查以及執法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土壤和地下水污染問題,督促企業制定整改方案和臺賬,并及時采取措施消除污染隱患。加強企業拆除活動污染防治現場檢查,督促企業落實拆除活動污染防治措施。(縣生態環境分局牽頭,發改局、應急管理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6.統籌推進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推動工業固廢綜合利用,促進工業固廢減量化、資源化。加強塑料污染防控,開展專項治理,強化對生產、使用、銷售塑料制品單位的監督檢查,有序禁止限制部分塑料制品生活、銷售、使用,穩中有序治理塑料污染。積極爭取上級資金,支持固體廢物綜合利用項目建設,提高大宗固體廢物綜合利用效率和水平,加快補齊危險廢物處理短板。(縣發改局、生態環境分局、市場監督管理局、住建局、農業農村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7.強化危險廢物監管。積極推進危險廢物環境監管智能監控體系建設,提升危險廢物智能化監管水平,督導企業主動在河北省固體廢物動態信息管理平臺申報危險廢物相關信息,確保全縣涉危險廢物工業企業應納盡納,實現有效監管。組織開展危險廢物環境隱患專項排查整治,全面查清涉危單位生產經營重點環節、重點場所環境風險隱患。強化“一長三員”網格管理機制,統籌區域危險廢物利用處置能力建設。持續保持高壓態勢,嚴厲打擊危險廢物非法轉移、排放、傾倒和處理處置等違法犯罪行為。(縣生態環境分局牽頭,衛健委、公安局、交通局等配合)
(三)鞏固提升耕地分類管理
8.加強耕地土壤環境質量類別清單管理。加強部門信息共享,根據土地用途變更、農用地土壤污染狀況深度調查、加密調查等成果以及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和嚴格管控效果,結合實際,進一步精準識別受污染耕地面積、分布等。不鼓勵曾用于生產、使用、貯存、回收、處置有毒有害物質的工礦用地復墾為耕地;確需復墾為耕地的,應確保農用地管控標準之外的特征污染物不超過所在地土壤環境背景值,并依法進行分類管理。(縣農業農村局、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生態環境分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9.持續強化農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結合當地主要農產品品種和種植習慣,在安全利用類耕地采取農藝調控、低積累品種替代、輪作間作等措施,保證每季作物都得到管控。鞏固嚴格管控類耕地治理成果,落實種植結構調整、休耕、退耕還林等措施。加強特定農產品嚴格管控區管理,嚴禁種植特定食用農產品和飼草。建立完善特定農產品嚴格管控區動態管理制度,為動態更新提供依據。(縣農業農村局牽頭,縣生態環境分局、自然資源和規劃局配合)
(四)嚴格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
10.開展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排查。組織開展關閉、搬遷、騰退工業企業用地全面梳理排查,依據《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辦法(試行)》有關要求,動態更新疑似污染地塊名單、污染地塊名錄。對列入疑似污染地塊名單的地塊,督促土地使用權人6個月內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對確定的污染地塊,督促指導土壤污染責任人、土地使用權人及時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調查評估。(縣生態環境分局、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發改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11.組織開展建設用地風險調查評估。土壤污染狀況普查、詳查、監測、現場檢查等表明有土壤污染風險的建設用地地塊,督促土地使用權人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用途變更為住宅、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的,變更前要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調查。按照省市文件要求,對重點行業企業用地調查中,查明的高風險地塊開展調查和風險評估。嚴格對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風險評估、治理修復的監督管理。(縣生態環境分局牽頭,自然資源和規劃局、住建局、發改局、審批局等配合)
12.嚴格污染地塊準入管理。加快推進國土空間規劃編制工作,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在編制國土空間規劃時,要優化主體功能布局,明確用途分區,合理安排城市產業用地。列入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名錄的地塊,不得作為住宅、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未達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修復目標的地塊,禁止開工建設任何與風險管控、修復無關的項目,不得批準環境影響評價技術文件、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等事項。依法應當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調查或風險評估而未開展或尚未完成調查評估的土壤污染風險不明地塊,不得進入用地程序。(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牽頭,生態環境分局、行政審批局等配合)
13.抓好建設用地風險管控。認真落實產業政策,嚴把項目準入關,嚴格控制涉重金屬企業新、改、擴建。在涉疑似污染地塊或污染地塊的土地征收、收回、收購環節,嚴格執行相關規定,及時查詢相關地塊土壤環境質量狀況。涉及疑似污染地塊或污染地塊的,要記錄查詢日期和地塊土壤環境質量狀況結果,并征求生態環境部門意見,取得生態環境部門書面回復。對涉及疑似污染地塊、污染地塊以及用途變更為住宅、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的地塊,在土地規劃、土地收回收購、供地、改變用途、開工建設等環節,實行嚴格的準入管理,防止未按要求進行調查評估、風險管控不到位、治理修復不符合相關要求的污染地塊被開發利用,切實保障人居環境安全。(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生態環境分局、發改局、行政審批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五)強化監管和保障能力建設
14.提升土壤執法監管能力。提升土壤環境管理人員業務素質和能力水平。進一步強化對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活動各個環節的監管,實現實時監管、動態監管、智慧化監管,全面提升土壤環境執法能力。(縣生態環境分局、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農業農村局等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六)深入實施農村生活污水無害化處理工程及農村黑臭水體整治
15.加強集中式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對鄉鎮所在地、中心村等規模較大、人口集中、具備完整上下水管道的村莊,實施污水收集管網和集中處理設施統籌建設,實現廁所糞污與生活灰水一體化處理與資源化利用。鄰近村莊可采用聯合共建方式建設污水處理站,實現生活污水相對集中無害化處理。鼓勵污水處理達標后用于綠化、街道沖洗、農田灌溉和景觀用水。相關部門和鄉鎮加強對已建成的農村生活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行維護和管理,確保正常運行,達標排放。(縣生態環境分局、農業農村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16.統籌廁所糞污無害化集中處理和生活灰水有效管控。對規模較小、實行單坑或其他形式衛生廁所改造的村莊,或不具備管網收集條件的村莊,統一實施廁所糞污無害化集中處理和生活灰水有效管控。根據人口規模和實際產生糞污量、處理覆蓋范圍等情況,統籌建立區域性廁所糞污無害化集中處理站,或利用已有沼氣工程進行集中處理,集中糞污無害化處理設施出水達到農田灌溉標準后可直接用于農田灌溉。制定農村生活灰水收集回用等有效管控措施,通過沖廁、庭院綠化等原位消納方式,或聯戶建立集中生態化處理設施處理后中水回用,實現生活污水源頭減量、無害化處理。(縣農業農村局、生態環境分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17.推進山區村莊生活污水分散治理。對居住分散、糞污不易集中處理的山區邊遠村,可采取戶用化糞池、沼氣池等進行分散治理,建設污水儲存罐用于冬季儲存,結合農業化肥減量增效、水肥一體化等,引導林果種植、農業合作社、家庭農場等現代農業經營主體將治理后的污水作為有機肥水使用,實現無害化處理、資源化利用。(縣農業農村局、生態環境分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18.開展農村黑臭水體整治及管控。組織對行政村內村民主要聚集區向外延伸1000米范圍內、鄉級以上公路兩側200米范圍內的河、塘、溝渠(不含城鄉結合部或縣城建成區),其他行政村區域范圍內的河、坑、塘、溝渠等進行拉網式摸底排查,劃分排查責任區,建立排查責任清單,逐條納入黑臭水體清單臺帳。對排查發現的農村黑臭水體要查明污染來源,通過控源截污、清淤疏浚、水體凈化等綜合措施逐條明確治理方法和途徑,完成治理。(縣生態環境分局、農業農村局、水利局、各鄉鎮按職責分工負責)
(七)穩步推進地下水污染防治
19.配合做好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區劃分。按照工作安排配合省市做好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區劃分工作,提出分區防治建議,確保分區劃分工作圓滿完成。(縣生態環境分局牽頭)
五、保障措施
一是強化屬地治理。各鄉鎮政府及相關部門要提高政治站位,按照省、市、縣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部署,切實擔負起保護土壤、地下水和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的政治責任和法律責任,按照職責嚴格落實主體管理責任,確保完成各項任務目標。
二是強化協調聯動。縣生態環境分局、農業農村局、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糧食和物資儲備等部門的信息共享,打通溝通渠道,完善各級政府部門間的信息互通、聯動監管機制。成立農村生活污水無害化處理工作專班,定期召開會商會議,建立協調機制??h生態環境局牽頭負責農村生活污水無害化處理的監督指導、考核檢查及日常工作;縣農業農村局主要負責廁所糞污無害化處理的監督指導和考核檢查等工作。
農村土壤污染防治范文2
[關鍵詞]農用地;土壤污染;安全保障措施
[中圖分類號]X53[文獻標識碼]A
土壤是人類賴以生存和發展的物質基礎,也是經濟社會發展不可或缺的寶貴自然資源,在維護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和生態安全等方面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土地的不合理利用、工業發展造成了嚴重的土壤污染問題,直接影響農業發展、農產品安全和人體健康。農田土壤狀況直接影響著農作物生長和食品安全。據首次全國性土壤污染普查結果顯示,當前全國土壤總超標率達到16.1%,總體不容樂觀。污染類型以無機污染(重金屬)為主,有機污染(農藥)次之;不同土地類型中,耕地土壤環境質量總體堪憂。農用地土壤污染具有隱蔽性和累積性的特征,人們無法在污染初期通過嗅覺和視覺發現污染物所在,而是通過長期污染累積到一定程度后,才能通過植物指示,加上化學分析,才能判定其污染物的存在及其危害程度。根據2014年《全國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公報》的結果,我國農用地土壤環境質量堪憂,對農產品質量和生態環境構成安全隱患,急需加強農用地土壤環境的監督管理,防控農用地土壤污染風險,防止造成污染危害,實現安全利用。
1農用地土壤污染來源
1.1礦產資源開發
礦產資源開發過程和礦藏開采后的廢棄物使得礦區環境受到不同程度的破壞,其中影響最深刻的便是土壤環境。礦產資源在開發過程中或者廢棄后污染物主要通過三種途徑進入土壤,一是通過大氣干濕沉降進入土壤;二是隨礦山廢水進入土壤;三是廢石、尾礦的不合理堆放。煤矸石不但直接占用大量農田,而且在風力、降水等自然力的作用下,通過直接滲透、飄塵沉降、雨水沖刷等方式將大量有害有毒物質,如汞、鉻、鎘、銅、砷等帶入土壤,煤矸石中含有的放射性物質還會導致土壤的輻射性污染。
1.2固體廢棄物污染
工業廢棄物和城市垃圾是土壤固體污染的主要來源。大量未經處理的工業廢棄物隨意堆積,重金屬元素會在雨水的淋洗下向土壤中釋放其有效態成分,造成土壤污染。我國工業固體廢棄物主要來源于有色金屬礦采選、有色金屬冶煉、石油開采、石油加工、化工、焦化、電鍍、制革等行業。
1.3農業污染
農業土壤污染的途徑主要是化肥、農藥、地膜、畜禽養殖等。我國是一個農業大國,化肥施用量巨大。但是,過度使用化肥會使土壤酸化,造成土壤膠體分散、結構破壞,土壤板結,另外未被作物吸收的氮、磷等隨著農田排水擴散,造成更大面積的土壤污染。農藥曾一度被認為是農業發展史上三大技術革命之一,但是,農藥的長期大量使用,使土壤中的農藥殘留不斷累積,污染程度不斷加大。農民施用的某些農藥會隨著降雨進入土壤,并長期殘留,嚴重損害了土壤中有益微生物的生存,而且會導致農產品農藥殘留量超標,危害人體健康。
農用地膜良好的增溫保墑效果對中國農業產生了重大的、積極的作用,但同時隨著地膜覆蓋技術的普及,殘留農用地膜已經帶來了一系列的負面影響,大量的殘留地膜破壞土壤結構,危害作物正常生長發育并造成農作物減產,進而影響到農業環境。
由于畜禽養殖規?;捷^低,糞便利用率不高,畜禽養殖污水基本都是直排,其主要污染物為COD、BOD、NH4-N、TP、TN,一個規模養殖場的排污量不亞于1個中型工業企業的排污量。此外,由于畜禽飼料中添加銅、鉛等微量元素和抗生素、動物生長激素,使得許多未被畜禽吸收的微量元素和有機污染物隨糞便排出體外,這種不合格的畜禽糞便肥料也會造成土壤污染。因此,集約化畜禽養殖場的畜禽糞便已成為有毒物質集中的“庫”,使用有機肥導致土壤重金屬、多氯聯苯、有機酚類、亞硝酸胺類物質的積累,嚴重污染土壤環境。
1.4生活污染
未經處理的生活污水用于灌溉農田,將會使污水中的有害物質帶入農田,污染土壤,此外,生活中的固體垃圾種類繁多,所含的有毒物質也各不相同,既有放射性元素,又有病原菌和寄生蟲,這些垃圾進入農田之后,經過雨水浸淋,其滲出的有毒物質侵入土壤,就會改變土質和土壤機構,影響土壤中微生物活動,妨礙植物的生長。
2農用地土壤污染防治任務
農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的目標主要是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農用地特別是農產品產地是生產的“第一車間”,研究表明,土壤中的重金屬、持久性有機污染物會隨著作物生長遷移到作物可食部分,進而危害農產品質量安全。保護好產地土壤,實際上就是從源頭上防范了產品受害,將產地和產品結合起來保護,把保護產地土壤作為保護農產品的重要內容,通過輪作、間作、季節性休耕等農藝措施保護,既能實現土壤污染治理,又可以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還可以發揮已污染土壤的生產功能,緩解糧食供給壓力,保障國家糧食安全。
2.1深入開展土壤環境質量調查
相比大氣、水污染,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基礎薄弱,存在底數不清、資料不系統等特點。2016年5月,國家制定并公布了《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其中將深入開展土壤環境質量調查作為一項重要任務,要求以農用地和重點行業企業用地為重點,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詳查。同時要求統一規劃、整合優化土壤環境質量監測點位,建設土壤環境質量監測網絡,形成土壤環境監測能力。根據環境保護部、財政部、國土資源部、農業部、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聯合印發的《全國土壤污染狀況詳查總體方案》(環土壤﹝2016﹞188號),我國已全面啟動土壤污染狀況詳查工作。“十五”以來,環境保護、國土資源和農業等部門相繼組織開展了全國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多目標區域地球化學調查、農產品產地土壤重金屬污染調查等專項調查,初步掌握了全國土壤污染的總體情況和基本特征。但由于調查工作目標、內容范圍不一致,在系統性、精細化等方面不能完全滿足確定農用地土壤污染面積和分布的精度要求,調查結果難以支撐農用地和重點行業企業用地風險管控的需求,迫切需要開展一次土壤污染狀況詳查。
2.2分類管控,合理規劃
按污染程度將農用地劃為三個類別,未污染和輕微污染的劃為優先保護類,輕度和中度污染的劃為安全利用類,重度污染的劃為嚴格管控類,以耕地為重點,分別采取相應管理措施,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一方面,要推進輕度和中度污染耕地的安全利用,在重度污染區,調整種植結構,制定退耕還林還草計劃;另一方面,完善政策制度,有序推進秸稈還田、增施有機肥、少耕免耕、糧豆輪作、農膜減量與回收利用等措施實施。督導農村土地流轉的受讓方履行土壤環境保護的責任,避免因過度施肥、濫用農藥等掠奪式農業生產方式造成土壤環境質量下降。
2.3實行源頭管控
一是嚴防礦產資源開發污染、涉重金屬行業污染。在礦產資源開發活動集中的區域,執行重點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要求礦產資源開發企業,嚴控重點污染物排放;要全面整治歷史遺留尾礦庫,根據實際情況,完善覆膜、壓土、排洪、堤壩加固等隱患治理和閉庫措施,全面整治遺留尾礦庫;二是提高地膜質量,提高地膜回收率。要鼓勵廢棄農膜回收和綜合利用,研究制定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激勵辦法,開展廢棄農膜回收利用試點。最后,要強化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嚴格規范獸藥、飼料添加劑的生產和過程,防止過量使用,促進源頭使用。要加強畜禽糞便綜合利用,在部分生豬養殖區開展種養業有機結合、循環發展試點。
2.4實施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
根據國土、農業部門現有掌握的受污染耕地情況,實施治理與修復。以重污染工礦企業、集中污染治理設施周邊、重金屬污染防治重點建設綜合防治先行區。制定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規劃。各地區以影響農產品質量和人居環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問題為重點,制定本行政區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規劃,明確重點任務、責任單位和分年度實施計劃,建立項目庫。
3農用地土壤污染防治保障措施
3.1構建管理體系,落實主體責任
按照“國家統籌、省負總責、市縣落實”原則,建立完善土壤環境管理體制,落實土壤污染防治屬地責任。建立省級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協調解決重大問題。另外各地區還要建立土壤污染防治督查制度。
3.2統籌資金使用,確保重點任務
要加大資金統籌力度,支持開展土壤環境監測、調查、風險評估、治理與修復、監督管理等工作的資金投入,重點向土壤污染狀況詳查工作傾斜。將農村垃圾收集、清運、處理處置及農村污水收集處理設施建設、運行資金納入當地財政預算,形成長效的資金投入機制。
3.3狠抓能力建設,夯實防治基礎
要加強土壤環境監測、監管執法、應急能力等建設,配備必要的監測儀器設備、現場執法裝備等。著力提升隊伍業務素質,省、市每年分別至少開展1次土壤環境監測技術人員培訓。
3.4加快科研投入,提升防治水平
充分發揮高等學校、研究機構、企業等自身科研優勢,開展土壤污染調查監測、風險管控、治理修復等關鍵技術研究。建設土壤污染防治實驗室、科研基地,加快推進科研基礎設施建設;在各級科研課題中設立土壤污染防治專項,加大對土壤污染防治類科研項目支持力度;加快土壤污染防治研究成果、技術的轉化和推廣應用,促進產業化發展。
3.5開展宣傳教育,提升保護意識
農村土壤污染防治范文3
【關鍵詞】:國內污染場地修復方面法律法規現狀
中圖分類號:S949 文獻標識碼:A
一、國內污染場地修復工作任務嚴峻,配套的激勵政策體系急需完善
如今不管是在我國農村還是城市,棕地都廣泛存在。一方面,農藥污染、污水灌溉,造成了大量農田變成“廢地”,使得農田再也無法進行耕地使用;另一方面,隨著城市化的高速發展,為了發展經濟,部分企業違規經營,化工廠亂排亂放,污染工業企業不停搬遷、轉移,使得棕地在許多城市不斷涌現。尤其是城鄉結合處,存在著固體廢棄物違規填埋,非正規垃圾填埋區監管不力,嚴重的影響了周邊生態環境。
近年來,在政府的不斷關注和支持下,我國已經開展了多個類型場地的修復技術設備研發與示范項目,經過修復后的棕地可以開發為商業區、住宅區、輕型無污染工業區、濕地、公園綠地等等。
不過,由于污染場地修復市場很多體系還沒建立起來,包括相關法律、標準、資金機制等等,使得我國土壤修復行業發展較為緩慢且混亂。通過制定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污染場地修復的標準,采用相關財政刺激政策等,能夠有力的推動我國場地修復事業健康、快速和高效的發展。
二、合理的政策體系建立的同時也加速了《土壤保護法》出臺
在2013年1月份環境保護辦公廳公布的《2013年全國自然生態和農村環境保護工作要點》第六條中提到2013年啟動“土壤環境保護工程”,全面推動土壤環境保護和綜合治理工作;同時要加強土壤環境保護法規制度建設。開展土壤環境保護立法調研,組織起草土壤環境保護法草案;研究起草農用地土壤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辦法;推動污染土壤環境管理辦法;指導地方繼續開展土壤環境監管試點工作。
由此可見,《土壤保護法》的出臺勢在必行!但是對于這樣級別的法律,需要一段較長的時間去籌備。首先就是要摸清現在的土壤調查情況及開展一些土壤修復試點。
國務院辦公廳于亦于2013年1月印發《近期土壤環境保護和綜合治理工作安排》。啟動“土壤環境保護工程”,會同財政部研究制定“以獎促保”政策并開展試點,開展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試點,啟動全國重點地區土壤污染加密調查;組織召開全國土壤環境保護和綜合治理工作會議。
在2013年兩會期間,國家對土壤和地下水的污染予以了高度重視??偫碓趦蓵蟮挠浾咭娒鏁希矊χ挝蹎栴}表明態度:“對于水污染、土地污染的狀況,要摸清底數,進行堅決的整治”。《土壤保護法》的編制一方面顧及大陸地區的實際情況、另一方面也要積極借鑒其他地區相關法律。譬如臺灣地區的《土壤與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三、學習地方成功經驗,在全國范圍內推廣,營造良好的政策環境
臺灣地區是我國最早制定污染場地管理政策與法律框架的地區,臺灣地區的土壤污染整治立法歷時近三十年,內容具體,體系完備,對大陸的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具有啟示作用。
臺灣地區土壤污染整治立法的路徑與臺灣地區的環境立法的路徑是一致的,是由于在進行經濟發展的同時,大量的公害發生造成了大量的污染,危害到公民身體健康。
上世紀八十年代初,這一時期臺灣地區還沒有專門的“土壤污染防治法”,關于土壤污染整治的內容分散在其他的一些染防治法中。這和國家的土壤法律現狀比較類似,目前我國涉及土壤保護的法律有:《環境保護法》第20條,《農業法》第58條等?!痘巨r田保護條例》雖然是我國現行環境法律規范中針對土壤污染問題設置了較多法律條文的行政法規,但該條例所保護的范圍更窄,僅指基本農田。在《土壤與地下水污染整治法》頒布前,臺灣地區做了大量的污染場地調查與場址列管工作,這些工作為土壤污染整治立法奠定了實踐基礎。
2000年2月2日臺灣地區頒布了了《土壤與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是臺灣地區有關土壤污染的母法,為了使其具有操作性,2001年10月了“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施行細則”及配套的命令與行政規定。
在臺灣地區在起草土壤污染防治法的時候,根據實際情況,考慮到土壤與地下水是緊密聯系在一起的,無論是污染狀況,還是整治。因此最后把土壤與地下水的污染整治合二為一,這種立法體例值得全國借鑒。根據國內環境立法的經驗,按照環境因子單性立法,而沒有考慮環境因子的因果關系,并且因為不同的環境因子污染防治的主管機關的不同,導致法律的沖突,從而也導致主管機關的管轄權限的沖突,造成管理的混亂,降低了效率。在制定有關土壤污染防治立法時,應該考慮與土壤有關的法律的整合與銜接。
此外在《土壤與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中,除了有傳統的命令—控制管理模式、懲罰收費模式外等,還會有經濟激勵和信息公布、公眾參與等現代的管理手段。多樣化的管理模式使得形成污染者、被害人、管理者之間的對抗關系得到有效緩解,降低了污染者的投機心理。以激勵、現代為主的信息公開與公眾參與等管理模式值得借鑒。
最后臺灣的污染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的權責明確、公平,體現了環境正義的價值基礎。明確的責任承擔主體與嚴格的責任追究機制相的結合,權責分明,保證了每個環境主體的權利義務的實現,從而保障環境基本制度的實現,達到防治污染,以期土地與水資源的永續利用。
四 多環境因子考慮,依靠法律法規建立良好的環保體制
1法律強制,專錢專用
目前國內環境修復行業需要大量的資金作為支撐,所需資金費用的來源急需解決。國內尚未有明確的相對的專項資金供應制度。臺灣地區在此方面出臺了相對成熟的應對措施。臺灣地區污染場地治理行業發展良好和《土壤與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是密不可分的,同時該法律的順利執行是依靠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臺灣地區頒布了“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后,臺灣“環保署”制定了“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收費辦法”等規定,建立了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
雖然目前在全國范圍內建立一個專門土壤治理基金難度很大,但土壤污染治理費用的來源及用途值得我們去借鑒。
2誰污染,誰治理;誰使用,誰負責
在我國污染場地治理污染責任歸屬問題一直是一個大問題, 很多污染場地找不到責任人,很多情況下,污染場地的治理無論責任與費用只能由國家處理??梢詫⒇熑纬袚黧w分為三類:第一類,污染行為人。污染行為人是從事了以下行為的主體;第二類,污染土地關系人。它是指土地經公告為污染整治場址時,非屬于污染行為人之土地使用人、管理人或所有人。第三類,場所使用人、管理人或所有人、與土地使用人、管理人、或所有人。這些主體按照《土壤保護法》要求,必須承擔整治污染與土壤復育的責任。對于一些沒用能力承擔污染治理的責任人,法律雖然規定主管機關在有些情形下可以先行支出或先行墊付相關整治費用,但是污染行為人仍有清償責任。
3 法律編制:需“三”明確
明確責任對象、制度?!锻寥辣Wo法》會對經濟發展和產業結構產生較大影響。為避免立法目的的落空,我國專門性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在防治對象的范圍、民事責任的承擔、土壤污染調查及整治措施的采取等方面要做到寬嚴適中,落實負責責任承擔主體。尤其是不能加重廣大農民的負擔。由于無論是政府還是污染者,都無法單獨承擔土壤污染整治的巨大費用,應通過民事責任制度、土壤污染整治基金制度、保險制度等實現土壤污染整治民事責任的社會化。
明確政府職責、管理機構。專門性土壤污染整治立法的實施效果如何,與土壤污染檢測、調查、評估、整治市場的發育程度和相關專業機構發展狀況息息相關。政府在土壤污染防治中只是管理者,并不是直接的治理者。所以,培育土壤污染整治市場,監管土壤污染整治專業機構就成為政府的一項重要職責。
明確污染土壤類型、范圍。在臺灣《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中,雖然沒有對“農業型”土壤污染和“城市型”土壤污染分章進行規定,但在土壤污染調查、整治責任承擔、管制方式等具體制度中對它們仍是區別對待的??梢?,無論是否采用分章的立法技術,我國專門性土壤污染防治立法都要體現兩種土壤污染的實質差別。該地區將地下水與土壤考慮到一起,因此把土壤與地下水的污染整治合二為一,這種立法體例也值得全國借鑒,并且目前越來越多的業內人士也都認識到了這一點,正共同努力完善這方面的工作。
農村土壤污染防治范文4
關鍵詞:土壤污染;生態環境;環境治理;污染防治。
隨著我國工業化進程加速、城市化的大力推進以及化學品、農藥等現代科技產品的使用,人類社會向自然環境排放了大量污染物,使得土壤污染的總體形勢異常嚴峻。我國在土壤污染防治方面立法供給嚴重不足,現有立法呈現分散碎片的特征,遠不能滿足土壤污染防治的現實需要,我國亟需系統化完善土壤污染防治立法。
一、我國土壤生態環境現狀。
土壤是“以母質為基礎,在物理、化學和生物的長期共同作用下,不斷演化而成的土狀物質,它由固相、液相和氣相物質以及生物體四部分組成,各部分之間相互作用,形成了一個復雜的體系”。[1]土壤是生態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動植物生長繁育的自然基礎之一。土壤各組成部分互相聯系、互相作用,共同組成了復雜多樣的土壤生態環境系統。土壤生態環境系統內外存在著物質、能量和信息的變化與交換,保持著結構和功能的動態穩定。土壤結構多樣、功能多元和過程復雜的特性使得土壤對人類具有極其重要的經濟價值和生態價值。然而,土壤生態環境系統卻非常脆弱,土壤具有吸附性、緩沖性、氧化還原性以及自凈的功能,其能廣泛接觸水、大氣、固體廢物等中的污染物,這就使得土壤極易受到污染。
土壤污染是指“由人類活動產生的各種污染物通過各種途徑輸入土壤,其數量和速度超過了土壤的凈化能力,導致土壤的組成、結構和功能等發生變化,從而使土壤的生態平衡受到破壞,正常功能失調,導致土壤環境質量下降,影響作物的正常生長發育,并產生一定的水和大氣次生污染的環境效應,最終將危及人體健康以及人類生存和發展的現象。”[2]我國土壤污染的總體形勢相當嚴峻,據不完全統計,“目前中國受污染的耕地約有 1.5 億畝,污水灌溉污染耕地 3250 萬畝,固體廢棄物堆存占地和毀田 200 萬畝,合計約占耕地總面積的 1/10 以上”[3]。這些土壤污染的污染源主要有酸雨、大氣塵埃、工礦固體廢物、生活垃圾、化肥和農藥、工礦廢水灌溉、農家肥、地膜污染等。與大氣污染、水污染相比,土壤污染具有隱蔽性、富集性、復雜性和不易逆轉性的特點,這使得土壤污染的危害嚴重,治理困難、耗資巨大。
土壤污染對人體健康、土壤生態環境和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構成嚴重威脅。首先,土壤污染嚴重危害人體健康。土壤污染造成有害物質被農作物吸收,使有害物質通過食物鏈富集于人體內,引發各種急慢性疾病,危害人體健康。其次,土壤污染威脅生態安全。土壤污染直接影響土壤生態環境系統的結構和功能,導致依附于土壤的生物種群結構發生改變,生物多樣性減少。土壤污染還會導致水、大氣、海洋等環境要素的交叉污染,進而影響整個生態安全。最后,土壤污染影響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土壤污染使土壤生產力和耕地質量下降,導致糧食減產、糧食質量下降,進而影響整個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二、我國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缺陷分析。
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制化是我國根治土壤污染的基本路徑。
目前,我國涉及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規總體可分為環境保護基本法、土壤污染防治專門法及相關法三個部分。首先, 《環境保護法》 對土壤污染防治、農業環境保護作了原則性規定。
《環境保護法》 第 20 條要求各級人民政府對土壤污染和土壤生態環境破壞從水土整治、動植物保護、化學品及農藥安全等方面進行綜合系統防治。其次,我國目前尚無土壤污染防治的專門法律,現有與土壤污染防治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主要是 《水土保持法》 和 《土地復墾條例》。2007 年 《沈陽市污染場地環境治理及修復管理辦法 (試行)》 從監督管理、污染場地的評估與認定、污染場地的治理及修復、法律責任等方面對污染場地環境治理及修復管理進行了比較系統的規定。1995 年制定的《土壤環境質量標準》 對農田、蔬菜地、茶園、果園、牧場、林地、自然保護區等的土壤規定了不同的質量控制標準。最后,土壤污染防治相關法主要涉及 《大氣污染防治法》、 《水污染防治法》、 《固體廢棄物污染防治法》 等污染防治及 《土地管理法》、 《森林法》、 《草原法》、 《礦產資源法》 等自然資源保護方面的法律法規。另外,其他環境保護專門法中有助于土壤污染防治的還有 《環境影響評價法》、 《清潔生產促進法》、 《節約能源法》、 《農業法》、 《城市規劃法》、 《標準化法》、 《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 等。
然而,我國土壤污染防治立法還相當不完善,存在嚴重的結構與功能缺陷,已明顯不能為防治土壤污染提供有力地法律制度保障。
第一,我國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結構性缺陷。首先,立法缺乏系統性。涉及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規應是一個有機聯系的整體,而我國不僅環境保護基本法性質的 《環境保護法》 對土壤污染防治的規定相當簡單,而且還缺乏專門性的土壤污染防治單行法律法規。這既與當前嚴峻的土壤污染形勢極不相適應,也嚴重制約了土壤污染防治的工作開展。其他涉及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規只有關于土壤污染防治的零散規定,且這些規定多是宣言式和框架式的,既無對土壤污染防治的明確詳細規定,又缺乏相互配合聯系,無法為土壤污染防治提供有效的制度保障。其次,立法缺乏對土壤的統一性保護?,F有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法規分別從不同的領域對不同的土壤進行規定,缺乏對土壤生態環境保護的基本化規定。立法的土壤規制對象比較狹窄,偏重規制農業土壤污染,對工業、城市土壤污染重視不足。再次,立法缺乏土壤污染防治的系統性制度供給。立法缺乏完善的土壤污染防治制度使得立法缺乏可操作性,行為規則原則性、概括性強,明確性不夠,缺乏針對性。最后,立法缺乏對土壤污染防治管理體制的系統性規定。我國的環境管理體制實行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管理與各部門分工負責相結合管理。
目前,土壤污染防治行政主管部門不明確,行政主管部門與分工負責的各部門之間的職權劃分不清。環保、國土資源、水利、農業等部門多頭管理,無法有效應對復雜的土壤污染防治系統性工作。
第二,我國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功能性缺陷。結構與功能具有對應關系,結構決定功能,我國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結構性缺陷直接導致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功能性缺陷。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在功能上是為了實現預防和治理土壤污染,而現有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存在明顯的重預防輕治理的結構性缺陷,其造成了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在治理土壤污染方面的功能性缺陷。即使在預防土壤污染方面,立法也存在嚴重的偏重控制點源污染,忽視對農藥、化肥、大氣污染、水污染等面源污染控制,導致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在防治土壤面源污染方面的功能性缺陷。在土壤污染治理上,立法更是很少涉及土壤污染治理,即使有土壤污染修復方面的地方立法,由于其立法層次低、適用范圍窄、手段單一,仍無法有效治理土壤污染。
三、域外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借鑒。
域外國家和地區對土壤污染防治主要實行專門立法、相關立法和綜合立法相結合的模式,實現了對土壤污染防治的系統性立法。
美國早在 20 世紀 30 年代就制定了專門的 《土壤保護法》,該法通過防治土壤污染、流失來保護農業生產。之后,美國又從對廢物全程管理的角度防治土壤污染,制定了 《固體廢物處理法》、 《資源保護回收法》、 《危險廢物設施所有者和運營人條例》、 《綜合環境污染響應、賠償和責任認定法案》、 《超級基金增補和再授權法案》 和 《納稅人減稅法》 等法律。此外,美國在水污染防治的 《清潔水法》、水源地保護的 《安全飲用水法》、化學品等有毒物質污染防治的 《有毒物質控制法》 和《聯邦殺蟲劑、殺菌劑和殺鼠劑法》 中從對各污染源的控制來加強土壤污染防治。
英國針對土壤污染防治制定了專門的 《環境保護 1990:
Part IIA法案》。另外,英國注重對污染的系統防治。 《污染控制法》 是英國環境保護的基本法,該法對廢棄物污染、水污染、空氣污染、噪聲污染等實行全面系統控制。英國還在對生活垃圾處理的 《生活環境舒適法》、對危險廢物控制的 《有毒廢物處置法》 和 《有毒污水處理法》 中從對各污染源的控制加強土壤污染的防治。
德國針對土壤污染制定了專門的 《聯邦土壤保護法》、《國土整治法》、 《聯邦土壤保護與污染地條例》 和 《建設條例》 等?!暗聡陉P于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實踐主要包括法院的司法判例發展以及土壤污染防治政策的整合兩個方面?!?/p>
[4]同時,德國意識到僅僅依靠專門的 《聯邦土壤保護法》 等法律法規防治土壤污染是不夠的,需要將專門的土壤污染保護法律與涉及土壤領域的其他法律結合起來,實現土壤污染防治的專門化與系統化。德國先后制定 《循環經濟與廢物管理法》、《肥料和植物作物保護法》、 《基因工程法》、 《聯邦森林法》、《聯邦礦業法》、 《聯邦污染防治法》 等法律從不同領域實現對土壤污染的整體控制。
日本針對土壤污染防治也制定了專門的 《農用地土壤污染防止法》、 《土壤污染對策法》、 《土壤污染對策法施行規則》。
日本多次修訂 《農地土壤污染防治法》 并根據該法對農田土壤中鎘、銅、砷等含量進行監測,并對超標土壤予以修復。日本2002 年頒布的 《土壤污染對策法》 以市區的土壤污染為防治對象,對調查的地域范圍、超標地域的確定,以及治理措施、調查機構、支援體系、報告及監測制度等進行了詳細系統的規定。另外,日本在 《水質污濁防止法》、 《Dioxine 類物質對策特別措施法》 中也有涉及防治土壤污染的規定。
我國臺灣地區針對土壤污染制定了專門的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并制定了詳盡的配套法律規范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實施細則》、 《污染整治費收費辦法》、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的監測基準與管制標準》、 《征收種類與費率》 等共18 項法案,這些法案與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相結合形成了臺灣地區比較完備的土壤污染防治立法體系。
四、系統完善我國土壤污染防治立法。
1.系統化完善我國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必要性。
系統化之所以成為我國完善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目標,除源于我國防治土壤污染的迫切需要與對土壤生態環境的系統性認識加深,還源于人類環境保護理念的生態中心主義嬗變與系統論理論的發展。
首先,人類環境保護理念的生態中心主義嬗變要求立法實現對土壤污染的整體性防治。隨著人類對生態環境特性的認識加深,在深刻反思人類中心主義缺陷的同時,逐步確立起整體環境觀,并逐步形成一種全新的理念———生態中心主義來處理人類與自然的關系。生態中心主義要求生態系統中所有構成要素必須維護生態系統本身的相對穩定,堅持整體主義思想,實現生態系統本身的可持續發展[5]。生態中心主義強調整體性、內在聯系性,主張人與自然的統一,將生態系統的整體利益視為最高價值。環境法中的生態中心主義是指將人類和自然作為一個生態整體,從宏觀上指導環境立法、運行,規范人類行為的一種理念。土壤生態環境系統的整體性特點及土壤污染源的多樣化需要人類在土壤污染防治立法中樹立整體環境觀念,通過對土壤污染的多源整體性控制,實現土壤生態環境系統的可持續發展。
其次,系統論為系統化完善立法提供了理論基礎和具體方法。系統論是對系統科學的哲學抽象,強調整體性。所謂系統,是“由相互制約的各部分組成的具有一定功能的整體”[6]。系統論認為現實世界的任何事物都是以系統方式存在和運行的,系統具有多元性、層次性、相關性、整體性等特征,其總是動態運行并保持相對穩定。系統論在土壤生態環境保護中的具體運用是綜合生態系統管理,綜合生態系統管理在土壤污染防治立法中的具體運用是土壤污染系統控制,即對土壤污染進行“整體的、系統的、全過程的、多種環境介質的控制”[7]。一方面,土壤與水、大氣等環境要素共同組成完整的生態循環系統,因而,我國進行土壤污染防治還需加強對水、大氣等多環境介質的污染控制。另一方面,土壤生態環境系統在結構和功能上具有整體性,其各組成要素相互作用、普遍聯系而成為一個和諧的有機整體。土壤生態環境系統各組成要素在結構上具有層次性、組織性和有序性,在功能上相對獨立又密切聯系,共同維護土壤生態系統相對穩定的可持續發展。因此,完善的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必須遵從土壤生態環境的系統性規律,對土壤污染進行整體、全過程、多種環境介質的系統控制。
因此,我國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系統化完善需要以生態中心主義理念為指導,強調土壤生態環境系統結構與功能的完整性,運用系統科學中系統論的方法,來實現對土壤污染的系統化防治。
2.系統化完善我國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實現路徑。
土壤污染防治立法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需要對土壤生態環境系統進行系統化立法。系統化立法可以實現防治土壤污染、保護人體健康的目的,并最終實現土壤的可持續利用、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及保障土壤生態環境系統安全的目標。
(1) 修訂 《環境保護法》,實現對各環境介質的系統污染控制。隨著我國可持續發展戰略的實施、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與完善、政府職能的轉變、科學發展觀和社會主義生態文明建設理念的提出, 《環境保護法》 已嚴重不適應時代環境保護需求,亟需進行系統性修訂?!啊董h境保護法》 修改的最終目標乃是基本法和法典化?!盵8]但我國現在還很難實現 《環境保護法》 法典化的目標,目前比較可行的途徑是先實現該法的基本法化?;痉ɑ馕吨?《環境保護法》 可以實現對環境的整體保護、對多污染源的系統控制。修訂后的 《環境保護法》
應明確以獨立章節規定保護土壤生態環境、防治土壤污染,引入綜合生態系統管理原則,建立適用于所有環境要素的保護與污染防治的法律制度,創立有效的對各環境要素的開發、保護與污染防治立法的協調機制。
(2) 制定專門的 《土壤污染防治法》 及配套法規、規章。
修訂后的 《環境保護法》 雖是環境保護、污染防治領域的基本法,但限于基本法性質制約,該法不可能對土壤污染防治做出詳細、具體的規定。針對土壤污染防治,我國還需制定專門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實現對土壤污染的系統控制。
第一, 《土壤污染防治法》 在規定預防土壤污染的同時,偏重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土壤污染處于生態污染鏈的末端,目前已有大量立法對其他環境要素的污染防治進行了詳細規定, 《土壤污染防治法》 無需再將預防類單行法的污染防治內容分解納入。否則,不僅會造成立法資源的浪費,還會造成土壤污染防治立法與其他污染防治立法的重復。
第二, 《土壤污染防治法》 應堅持生態中心主義理念,樹立整體環境觀念,引入綜合生態系統管理原則。生態中心主義理念可以加深人類對土壤生態環境系統的認識,促進人類對土壤污染實現系統的污染控制。綜合生態系統管理原則是指在土壤污染防治中,從整個生態系統的角度綜合進行土壤污染控制,綜合考慮政治、經濟、社會、文化和生態等各種因素,綜合采用多學科的知識和方法,綜合運用行政、市場和社會的調整機制,實現經濟、社會與土壤生態環境的可持續發展[7]。11~12 綜合生態系統管理原則是生態中心主義理念的法律化實現路徑,其直接催生土壤污染系統防治的具體法律制度。
第三, 《土壤污染防治法》 應系統規定土壤污染防治的各項制度。 《土壤污染防治法》 尤其要明確規定土壤保護規劃制度、土壤環境質量標準制度、土壤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土壤污染監測與鑒定制度、土壤污染法律責任制度、土壤污染修復制度、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和保險制度,實現對土壤污染的監測預防、使用管理、污染修復和損害賠償的全過程管理。另外,《土壤污染防治法》 可與在水、大氣等污染防治法中規定的排污許可制度建立鏈接,實行排污許可證的備案制度。
第四, 《土壤污染防治法》 建立統一的土壤污染監管體制。土壤污染監管體制是 《土壤污染防治法》 得到有效貫徹實施的支撐和中樞,是國家土壤污染防治戰略方針、政策、法律制度得以貫徹執行的保障。 《土壤污染防治法》 應明確中央土壤污染防治的主管部門,合理劃分土壤污染防治中央主管部門、地方分級管理部門和相關管理部門的職權,建立有效的各管理部門之間的溝通協調機制和嚴格的土壤污染防治問責機制。
第五, 《土壤污染防治法》 保障公眾參與土壤污染防治的權利。土壤污染信息公開是我國土壤法治的必然要求, 《土壤污染防治法》 應明確規定政府有責任主動及時公開土壤污染信息,保障公眾的知情權。 《土壤污染防治法》 應注意發揮社區和村委會在土壤污染防治中的作用,委托社區和村委會成員作為兼職監管員,以便及時掌握土壤污染信息。同時, 《土壤污染防治法》 應建立群眾監督、舉報土壤污染程序化回饋機制,保障公眾土壤污染參與權和監督權實現,給予百姓參與土壤污染防治門徑。
(3) 完善土壤環境質量標準體系,提高土壤環境質量標準。土壤環境質量標準是土壤環境法治建設的基礎,是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執法、司法的依據。我國應“構建一個以 《土壤環境質量標準》 為基礎的,包含農用地土壤環保標準、場地土壤環保標準、土壤環境分析方法標準、土壤環境標準樣品和土壤環境基礎標準在內的較為完善的土壤環境標準體系?!蓖瑫r,我國應不斷提高土壤環境質量標準,鼓勵地方政府制定嚴于《土壤環境質量標準》 的標準,以滿足各地不同的土壤保護需要。 《土壤環境質量標準》 應能對包括農村土壤和城市土壤的各類土壤規定嚴格的質量標準,應能全面綜合管理進入土壤的物質及物質留存土壤期間的狀況和離開土壤的狀況。
五、結論。
系統化的土壤污染防治立法是防治土壤污染的保障,可有效解決土壤污染防治原有立法的結構與功能缺陷。系統化之所以會成為我國完善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目標,除源于我國防治土壤污染的迫切需要及對土壤生態環境的系統性認識的加深,還源于人類環境保護理念的生態中心主義嬗變與系統論理論的發展。人類秉持整體環境觀,使用綜合生態系統管理方法解決土壤污染問題,首先,應修訂 《環境保護法》,以獨立章節規定保護土壤生態環境、防治土壤污染,實現對各環境介質的系統污染控制。其次,應學習域外國家和地區的先進立法經驗,制定專門的 《土壤污染防治法》 及配套法規、規章。同時,我國在系統化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同時,還要注意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系統的綜合協調,避免立法重疊, 《土壤污染防治法》 在規定預防土壤污染的同時,偏重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土壤污染防治法》 應系統規定土壤污染防治的各項制度,建立統一的土壤污染監管體制,保障公眾參與土壤污染防治的權利。第三,我國應完善土壤環境質量標準體系,提高土壤環境質量標準,尤其是鼓勵地方政府制定嚴于 《土壤環境質量標準》 的標準,以滿足各地不同的土壤保護需要。另外,水、大氣與固體廢物等環境要素的污染防治情況會嚴重影響土壤污染防治的效果,我國還要完善土壤污染防治相關立法,加強對其他環境要素的保護,完善水、大氣與固體廢物等污染防治立法,通過加強立法、嚴格執法、公平司法、引導守法,真正實現土壤污染的系統化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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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壤污染防治范文5
關鍵詞:農業;土壤;污染
中圖分類號: X53 文獻標識碼: A DOI編號: 10.14025/ki.jlny.2016.24.062
隨著時代的進步與發展,我國的行業發展經歷了以農業發展為主、朝工業化發展前進以及多產業鏈為核心的發展過程,其中農業的發展始終占據著最為基礎性的地位,直接影響著人們的日常生活。農業生產效益的高低,關鍵的因素之一就是土壤質量的好壞,由于工業化、城市化的快速發展,生產生活中的化學物質、有毒有害物質都已經侵入到土壤中,使得土壤面臨著嚴重的污染,給農業生產帶來的問題層出不窮。土壤污染的嚴峻化,制約了農業的發展,威脅了人們的身體健康,甚至也影響了農業的可持續發展。為此,改善土壤污染現象,提高土壤自凈能力,有效解決土壤污染問題刻不容緩。
1造成土壤污染的原因
我國土壤污染總體形勢非常嚴峻,而造成這一嚴峻現象的因素也有很多,為此,在提出有效對策之前首先要明確土壤污染形成的原因,才能在此基礎之上提出有效的解決策略。造成土壤污染的成因,具體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1農藥的過度使用
農藥的生產與使用是造成土壤污染的一個重要因素。在農作物生產過程中,為了預防和控制農作物病蟲害的發生,提高農作物產量和效益,農民把化學防治作為農作物病蟲害防治的首選,農作物的施用農藥的方式主要有土壤直接撒施,灌根、葉面噴施、熏蒸等。由于農藥的大量使用和不合理使用,大部分農藥會直接滲透到土壤中。另外,大氣中殘留的農藥以及噴灑在植物上的農藥會在雨水的作用下直接落入土壤中,這就導致土壤在農藥的作用下發生污染。
1.2工業廢水與生活污水的不合理排放
社會經濟的發展與進步,工業化進程的加快,在加上人們對于環保意識觀念淡薄,在工業化過程中將工業的“三廢”以及生活污水以不合理的方式進行排放,導致土壤中重金金屬、無機鹽、有機物、病原體不斷在積累,使得土壤毒性在不斷增加,進一步加劇了土壤的污染,影響農業的發展與人們的生活。
1.3白色污染與廢電池污染的影響
白色污染與廢電池污染也是造成土壤污染的重要因素之一。所謂的白色污染,指的就是人們所使用的以泡沫為材料制作的物品以及塑料袋、農業生產過程中的塑料薄膜,將這些污染物隨意的扔棄,使得這些物質長期廢滯在土壤中,影響農作物的吸收和發展,削弱土壤的自我凈化能力。其次是廢電池污染,廢電池中含有大量的重金屬元素,由于人們對此觀念淺薄,導致隨意的丟棄,使得這些重金屬元素進入到土壤中加劇了土壤的污染。
1.4農家肥使用的影響
農業生產過程中,施用畜禽肥等農家肥是提高土壤肥力的重要措施,能提高土壤抗風化和水侵蝕的能力,改善土壤的團粒結構,提高通氣性,增加土壤有機質和促進有益微生物的生長。但是不合理使用農家肥,可以引起土壤鹽分增高。養殖戶在飼養過程中飼料添加劑,藥物的濫用,可引起重金屬對土壤的次生污染。
2改善土壤污染的有效措施
在明確土壤污染形成的原因之后,在此基礎之上提出相關的解決策略,希望可以改善土壤污染所面臨的嚴峻形勢,促進農業的健康發展。
2.1控制農藥和化肥的使用,減少白色及廢電池污染
改善土壤污染的第一步就是對農藥、化肥污染以及白色污染的治理,嚴格電池的生產與治理。這一方法的實施首先需要提高農民科學施肥意識,使得土壤不過多接受化肥與農藥,處于一個合理的范圍之內,與此同時,采用有機肥與無機肥的混合和交替,以此來降低對土壤的破壞和污染。其次,針對白色污染問題,引導農民在使用塑料膜時用可降解材料來代替,而對于電池的污染則是要求在生產的過程中實現產品無害化,以及推廣廢舊電池回收利用策略,以達到保護土壤的目的。
2.2利用污水灌田,提高土壤自身凈化能力
整治土壤污染問題刻不容緩,土壤質量的好壞直接影響著農產品質量的高低,影響著日常人們的生活健康。為此,改善土壤污染的第二個步驟就是科學利用污水灌田,提高土壤自身凈化能力,由于工廠所排出的污水并不都是有害的,只是排出無害污水的過程中與其他相融合就變成有害的,因此就需要按照相關的規定和標準對污水進行凈化的處理,這樣做不僅凈化了污水,又實現了污水的利用,避免了對土壤的污染。與此同時,要大力發展生態農業、有機農業,采用與之對應的措施,如輪作制度、有機肥與綠肥的應用等方面,以此來提升和激發土壤自身的凈化能力。
2.3增強土壤保護意識,加強土壤污染安全防護評估
增強土壤保護意識,加強土壤污染安全防護評估。一方面,農民是農業活動開展的主體,加強廣大農民對土壤的保護意識,意識到有害土壤的弊端,從多方面來保護土壤,從根本上改善我國土壤污染現狀。另一方面,土壤污染安全防護評估的建立與完善,對土壤污染進行有效的控制,以促進農業的發展。
3結語
土壤無論是對農業的發展還是對人們日常的生活,都發揮著重要的作用,因此,要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改善土壤存在的污染問題,提高土壤自凈化能力。
參考文獻
[1] 賀艷.我國農村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研究[D].東北林業大學,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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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壤污染防治范文6
1城鎮化進程中的農村環境問題
1.1人口增長過快
農村城鎮化使農村人口向城鎮聚集,加劇了生活垃圾、廢氣、污水等廢棄物的排放,而一些城鎮污水未經處理而就近排放;有的城鎮生活垃圾仍采用露天堆放等簡單處理方式,造成城鎮環境污染。
1.2生物多樣性減少
在農村城鎮化建設過程中,濫砍樹木、亂占耕地、隨意改造河塘等現象不時發生,破壞了生物的固有棲息地,致使城鎮周圍的生物多樣性受到威脅。
1.3土地資源短缺
許多地方對小城鎮的功能、性質和定位的認識還不夠清楚,盲目擴張,這樣就使得城鎮建設用地的集約化程度降低。
1.4地面沉降
由于城鎮地域建筑物密度的增大,城鎮排水系統等地下設施的大量增加,在一定程度上阻止了雨水向土壤的滲透;再加上人們對地下水的過度抽取,導致了地下水位的不斷下降,進而引起地面沉降。
1.5土壤污染
由于城鎮土壤分布面積相對小而孤立,土壤微生物的種類和數量較少,因而其污染物代謝和環境載荷能力相對較低。當大量固體廢物進入土壤,一旦超過了土壤的自凈能力,就會造成土壤污染。
1.6鄉鎮工業污染
目前,農村城鎮化建設過程中產生的環境問題主要來源于鄉鎮企業。工業生產活動在城鎮地區的集中,所排放出來的廢水、廢物、廢氣和廢渣等污染物會在一個位點上集中,就會產生環境問題。
2城鎮化進程中農村環境法律問題
2.1農村環境立法的缺失
“環境保護,法律先行”,雖然我國環境立法的數量可觀,但在城鎮化進程中的農村環境保護方面仍有缺陷。一方面,傳統環境立法基本沒有涉及如何加強村鎮建設的環境規劃與管理、嚴格控制城市環境污染、工業污染向農村蔓延等方面;另一方面,禽畜養殖污染、化肥污染、土壤污染防治、面源污染、農業植物基因資源及新品種的保護等涉及生態安全的重大問題等方面缺少立法。
2.2農村環境監督體系不健全
我國的環境監管體系是建立在城市和重要點源污染防治上的,對農村環境污染及污染特點重視不夠。一方面,我國的環境保護職責權限分割,生態環境保護涉及環境保護、國土資源、水利、農業、林業、科技、建設、財政等多個部門,由此導致在實際工作中經常出現“要么搶著管、要么無人管”的重疊管理或空白管理的現象;再者,地方環保機構隸屬于地方政府,難以監督地方政府在環境保護方面的不作為、亂作為。另一方面,我國農村基層環保機構很不健全,農村最基層的環保系統是縣一級環保機構,農村地區的環境監測、統計和環境監察工作基本處于空白。
2.3農村環境執法措施不到位、力度不夠
第一,對環境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小?!皳嘘P部門統計,我國環境違法成本均不及治理成本的10%,不及危害代價的2%。既然違法比守法可以得到更多的好處,那么企業肯定要選擇違法,而不會選擇守法?!钡诙?,執法手段單一。環境執法主要是采取限制、命令、審批、禁止等直接管理方式,缺乏有效的社會公眾參與環境影響評價、環境監督檢查等社會保障機制。第三,環保執行力度不夠。一些地方往往為了地區利益、部門利益,只注重經濟發展,輕視環境保護,在環境執法中常常出現一些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等執法不力的現象。
3城鎮化進程中解決農村環境問題的法律對策
3.1建立健全農村環境保護法規體系
環境保護法制建設需要轉變觀念,創設適應城鎮化要求的調整農村生態安全及鄉鎮企業環境管理的法律機制。涉及土壤污染的防治、化肥農藥的污染防治、禽畜的污染、振動污染、光污染、鄉鎮企業的污染擴散及城鄉污染轉移等農村地區的污染防治問題,也需要制定專門的法律法規予以規范。
3.2完善農村環境監督管理體制
農村環境行政管理體制的改革應著力解決環境保護與資源管理職能分離、政出多門、協調困難的問題。農業部負責農業環境保護工作,同時控制農藥、化肥、農膜對環境的污染,推廣植物病蟲害的綜合防治。環保部負責的是農村村鎮環境保護工作,協同農業部門指導農業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其中也會涉及到漁業、水利、林業等行政主管部門。農村環境管理法規、政策很難通過現有的農村發展框架得到有效實施。因此,必須改革現行環境行政管理體制,將環境保護與資源管理交由一個統一的行政部門來管理,或者在在中央和地方設立具有高度權威性的環境保護領導、指導與協調機構,如中央環境保護委員會,統一協調環境與資源管理中的重大疑難問題。
3.3強化農村環境執法隊伍,發揮鄉鎮環保所作用
要應對城鎮化中的環境問題,必須加強鄉鎮環保所的建設,一是提高環境監管全面性。二是全面提高環保工作效率和應對突發事件的快速反應能力。三是提高農村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的和諧性。
3.4加大農村環境執法力度
要加大農村地區環境執法工作的力度,環境執法是確保環境保護相關法律法規得到切實貫徹執行的有效手段。一是對破壞農村生態環境的違法行為嚴肅查處。二是遏制高能耗、重污染的落后產能“上山下鄉”的發展態勢。三是對向農村居民集中飲用水源排放污染物的違法行為堅決整治和取締。四是綜合整治農村群眾集中居住地的生活環境。
3.5逐步增強農村居民環境保護法律意識
解決農村生態環境保護問題的一個重要舉措是讓農村居民樹立強烈的環保意識,一要打破城鄉二元格局,實現信息上溝通;二要加大法律知識的普及力度,加強對農民施用農藥、化肥、節水灌溉等方面的科普教育。三要樹立科學的發展觀,充分認識“先污染后治理”發展模式的嚴重后果,從而增強農民環境保護法律意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