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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子女保護法范文1
我們未成年人作為我們國家將來社會主義事業的接班人,由于生理和心理發育尚未成熟,生理發育并不完全成熟,心理感知具有表象化,而且自身控制力比較差,注意力不穩定,對于世界充滿好奇,所以好奇心強,學習能力強,模仿性也比較強,所以不可避免地容易受到社會環境( 比如:風俗習慣、文化傳統、生活方式以及各種意識) 的影響; 除此之外,由于當今社會快速發展,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容易受到侵犯,比如,虐待等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經常出現,的隨時隨地都在通過各種渠道和方式影響未成年人的意識和行為。加強對未成年人的保護不僅是國家庭和學校的責任,更是國家和社會的責任。
二、調查研究的目的
幫助我們高中生更好地了解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的內容,了解民眾對未成年人保護法的了解程度和重視程度; 更好地提高我們高中生維權意識和自我保護意識,懂得利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更好地提高我們高中生的政治素養和政治道德,提高我們高中生的政治實踐能力; 更好地增加我們高中生融入社會、學習社會知識的機會,更好地幫助我們將學校學習與社會學習有機地結合起來; 更好地提高我們高中生發現問題、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培養我們社會實踐能力和創新思維能力,更有利于促進我們高中生生理健康和心理健康發展。
三、調查研究的方法
此次未成年人保護法調查研究主要用的研究方法是觀察法和問卷法,并在老師的引導下收集資料、設置問題、組織具體的調查活動; 最后在老師的引導對調查的數據進行整理分析,并進行定性研究方法和定量研究方法進行分析。
四、調查研究的時間
2015 年11 月至12 月。
五、調查研究的過程
整個未成年人保護法調查研究是由老師引導進行的,并且根據實際情況分組開展,有班干部帶隊進行實踐調查研究,過程以一般社會調查研究過程為標準進行的,進行的很順利。
六、調查研究的建議
( 一) 不斷加強高中生對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的了解
通過此次調查研究我們發現許多人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并非十分了解,我們的調查成果顯示,只有一少半人表示自己懂得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而近多半的青少年表示自己對于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只是懂得一點,而剩余的一部分人則表示對我國《未成年保護法》一竅不通。由此可見,不斷不斷加強高中生對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的了解至關重要,可以引導他們通過課本、報紙、網絡等渠道更多地了解我國的《未成年人保護法》,因為它關系到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 二) 不斷強化家庭、學校和社會對未成年人保護的有機結合
當今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社會結構變得日益繁華而龐雜,由此使得不斷加強對未成年人的保護顯得尤為重要。對于未成年人的保護要更好地做到家庭保護、學校保護和社會保護的有機結合。并且其中家庭保護和學校保護的責任更大,因為那是學生生活和學習的最基本的環境; 同時要呼吁社會不斷樹立和改良合適未成年人進行文化生活的公共活動場合和公共基礎設施,以更好地履行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的相關劃定。
( 三) 加強對未成年人犯罪行為的預防
通過此次未成年人保護法調查研究活動我們發現如今未成年人罪犯日益出現低齡化,而且他們的作案手腕浮現兇殘,不斷出現了成人化趨勢,犯罪的類型也主要以侵財犯罪、暴力犯罪和性犯罪為主,但他們的文明水平總體偏低。為此,不斷加強對未成年人犯罪行為的預防就顯得尤為重要: 應該從未成年人內部原因( 如: 他們的人性德意志、價值觀點、自制力差等) 、未成年人所處的外部環境( 如: 家庭環境、學校環境和社會環境) 預防對未成年人犯罪行為。對于家庭環境父母或其他監護人不能侵略子女正當權利,拋棄未成年子女或使子女輟學,及時準確矯治子女不良行為或嚴峻不良行為等; 對于學校要不斷加強法制教育,更加注重學生素質的全面進步; 而對于社會要避免拜金主義思潮對未成年人心理跟思維的扭曲,不斷建立和完善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組織機構,以更好地加強對未成年人犯罪行為的預防。
七、調查研究的感受
( 一) 此次未成年人保護法調查研究活動更好地提高了我們的學習興趣
由于高中的學習壓力比較大,學習生活比較枯燥,也比較乏味和單一,但是此次未成年人保護法調查研究活動更好地豐富了我們枯燥的高中學習生活。為我們提供了接觸社會的機會,為我們創造與眾不同、氣氛更加和諧團結的學習情境和學習環境,從而更好地刺激了我們在學習過程中一種積極的心理變化和情緒反應,激發我們學習的內在動機,更好地學會了共同學習進步。
( 二) 此次未成年人保護法調查研究活動更好地培養我們的團隊合作精神
通過此次未成年人保護法調查研究活動,我們更好地增強了班級其他平時很少互動的學生之間的互動。因為我們此次未成年人保護法調查研究活動是以小組的形式開展的,并且各門各科的老師也進行了相應的指導,更好地改變我們以前那種傳統的只是老師和學生之間比較單一交流的形式,建立起了我們與老師之間更加民主的師生關系,建立起友誼式的師生關系,改革交流方式可以進行談論方式和交談方式交流。而且通過過此次未成年人保護法調查研究活動互我們更好地學會了幫助同伴,學會了鼓勵同伴,更好地培養了我們的團隊合作意識,培養了我們的團隊合作精神。
( 三) 此次未成年人保護法調查研究活動更好地提高我們的社會實踐能力
總所周知,社會實踐不僅可以為我們高中生提供一個良好的接觸社會和了解社會的機會,還幫助我們更好地認識社會,深深體會自己的社會價值,感受到成就感; 更使得我們在此次未成年人保護法調查研究活動提高了自己的實踐能力,鍛煉自己的人際交往能力,增加我們的成就感,增強我們克服困難的信心; 而且有利于我們更好地重塑自我,對我們自己青春發展目標進行準確的定位,以為我們以后更好地發展提供更多地接觸社會的機會。
未成年子女保護法范文2
為推動法治__城市建設,__市婦聯以堅持“兒童優先”原則為宗旨,以促進兒童發展為主題,以保障兒童權益為根本,在貫徹實施未成年人保護法方面扎實開展工作,著力創新家庭教育工作品牌,建立完善關愛留守兒童服務體系,推動實施《__市兒童發展規劃》,努力營造全社會關愛兒童、支持兒童的良好氛圍,促進未成年人健康成長。對我市婦聯系統推動未成年人工作調研情況如下:
(一)加快家庭教育立法步伐。建議通過立法的形式,規定家長與社會應盡的責任。完善家長及親屬為主體的家庭監護體系,強化家長的法定監護責任,明確父母的監護主體責任,細化兒童不能脫離父母監護的具體規定,特別是規定年幼的兒童不能脫離父母的監管和照顧;若雙親都外出打工,應該將子女帶走,履行法定監護人的權利和義務。對確因經濟等實際困難無法帶在身邊而由親屬或其他監護人的留守兒童,要求外出務工人員定期聯系監護人和留守子女,了解和關心留守子女學習生活情況。對拒不履行監護和家庭教育的責任人的處理有明確的法律依據。
(二)健全社會工作制度,完善社會工作者服務隊伍建設。明確對社會專職社工的認定和管理,推廣專業社工、志愿者、義工的關愛隊伍建設,保證專職社會工作者的工作經費。對參加社會工作的義工、社工和志愿者給予在招錄公務員、工作(學業)考核、社會表彰等方面予以加分或激勵,確保社會工作者的積極性和長效性。
(三)進一步完善工作機制。進一步加強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的組織建設和機制建設,及時成立未成年保護委員會,進一步明確成員單位職責;切實將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把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經費納入預算,充分發揮政府主導,家庭、學校、社會三位一體的作用。進一步拓展宣傳渠道,創新宣傳方式,切實提升廣大未成年人的法治觀念、維權意識,促進全社會保護未成年人的責任意識提升,真正使未成年人保護法家喻戶曉、深入人心。
(四)進一步加強家庭、社會保護。強化家庭教育。充分發揮網絡、報刊、電視、廣播等媒體宣傳引導作用,引導父母切實履行好未成年人監護職責,為未成年人創造良好成長環境。切實加大對留守兒童的關懷、關愛,通過各種形式彌補留守兒童家庭教育和親情關懷的缺失。注重社會保護。深入開展網吧專項整治,嚴厲查處“黑網吧”和網吧、游戲廳等娛樂場所非法經營行為。繼續加大社區、校園及校園周邊社會治安、食品安全、交通秩序整治力度,嚴格督促各商業網點在醒目位置設置禁止向未成年出售煙酒警示標志,努力凈化未成年人成長環境。為未成年人創造良好學習環境。根據經濟發展和財力增長情況逐步加大公益性未成年人科教活動場所建設投入,并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參與公益科教活動場所建設,為未成年人提供良好文化服務。加大圖書館、文化館、“農家書屋”等公益文化場所對未成年人免費開放工作,切實增強展覽陳列的趣味性和吸引力,促進青少年幸福健康成長;充分利用傳統節日和各種紀念日,組織開展面向未成年人的廣場、社區、家庭、校園文化活動,活躍未成年人文化生活,陶冶未成年人情操。
未成年子女保護法范文3
今年4月初,某小學3年級學生楠楠下課時去校門外買烤地瓜吃,結果上課遲到了3分鐘。班主任齊老師當著全班學生面嚴厲批評了楠楠,并讓楠楠在操場罰站10分鐘。自尊心受到嚴重傷害的楠楠很快出現眼神發直、表情呆滯等癥狀,后經醫院確診為輕度精神分裂癥。
說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第21條規定:學校、幼兒園、托兒所的教職員工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人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義務教育法》和《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規定:學校既有對教師職工的教育管理責任,更對學生負有教育管理和保護的責任與義務。教師體罰學生致人損害的行為發生在執行教學職務中,那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條規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以及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致人損害的,由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民事責任。所以,本案中楠楠所在學校應承擔賠償責任。
個人隱私不被披露
15歲的曉穎是老師眼中的“差生”,一次課后,班主任劉老師當著部分同學的面翻曉穎書包,翻出一封曉穎寫給某男同學的信,看過內容后,當眾嚴厲批評曉穎不自重。曉穎以劉老師侵犯自己隱私權為由訴至法院。最終,法庭認定劉老師侵害了曉穎的隱私權,判決劉老師向曉穎賠禮道歉并給予一定的精神撫慰金。
說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第39條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個人隱私。對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記、電子郵件,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隱匿、毀棄;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依法進行檢查,或者對無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記、電子郵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代為開拆、查閱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開拆、查閱。本案中,劉老師當眾翻閱曉穎信件并披露信件內容,已經侵犯了曉穎的隱私權。
平等入學權不得剝奪
今年初,6歲的欣欣隨打工的父母來到城市,并在當地派出所辦理了暫住證。近日,欣欣的母親到附近某小學咨詢入學手續時,學校告知她需交納異地生入學費5000元。打工在外,5000元不是個小數,欣欣的母親無奈只好將女兒送回農村老家上學。
說法:《國務院關于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第21條規定:保障農民工子女平等接受義務教育。輸入地政府要承擔起農民工同住子女義務教育的責任,將農民工子女義務教育納入當地教育發展規劃,列入教育經費預算,以全日制公辦中小學為主接收農民工子女入學,并按照實際在校人數撥付學校公用經費。城市公辦學校對農民工子女接受義務教育要與當地學生在收費、管理等方面同等對待,不得違反國家規定向農民工子女加收借讀費及其他任何費用。
依據上述規定,如果欣欣的父母所辦理的暫住證是在該小學轄區內,那么,學校就應“與當地學生在收費、管理等方面同等對待”,如果額外收取異地生入學費,則屬于亂收費的違法行為。欣欣的母親可將上述規定向學校說明,若不被接受,可向當地教育主管部門投訴,也可以向法院。
未成年子女保護法范文4
民法通則第十六條規定,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是其父母,如果父母雙亡或喪失監護能力,依次是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妹等等?,F在的問題是,在未成年人上學期間,脫離其法定監護人實際監護的情況下,發生對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時,其法定監護人與學校之間經常引起爭執:法定監護人認為,孩子到了學校,學校應履行監護職責;學校則認為自己沒有監護義務,不應承擔責任。根據我國義務教育法,未成年人有接受九年制義務教育的權利,其父母(法定監護人)有義務讓未成年子女接受教育,而父母在履行這一法定職責時,必須讓子女到學校就讀,從而出現在學校期間未成年人處于不在其法定監護人監護之下的情形;這種情形下,學校不愿意承擔監護人責任,法律也沒有規定學校是在校學生的監護人,這是否意味著未成年人在校期間獲得了受教育的權利,卻喪失了受監護的權利呢?
如果不明確未成年人在校期間學校的監護地位,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在子女上學問題上就處于這樣一種尷尬境地:不送子女上學就違反了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護法;如果送子女上學,在沒有明確學校具有監護職責的情況下,使子女處于法律意義上的無監護狀態,又違反了民法通則第十八條和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八條關于監護人必須履行監護職責的規定。
那么是否應該明確學校對學生的監護人地位呢?根據我國民法通則規定,監護人是特殊主體,分為法定監護和指定監護,都必須在未成年人父母或近親屬中產生,這就從法律上排除了學校作為學生監護人的可能性。但這并不等于排除學校對學生在校期間的監護責任。事實上,未成年人在學校期間的監護權只能由學校行使,監護責任也只能由學校承擔,因為學生在校讀書,事實上處在學校監護之下,只是這種監護責任的履行應理解為是學校學生家長進行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以下簡稱“意見”)第22條,監護人可以將監護職責部分或全部委托給他人。未成年人在校期間,學校與學生家長構成了一種事實上的委托監護關系,而學校對未成年學生的監護職責不過是學生家長行使。
監護一詞從字面上理解就是監督和保護的意思,即保護被監護人身體健康,照顧被監護人生活,管理和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被監護人進行民事活動,對被監護人進行管理和教育等等。同時“意見”第22條規定,被監護人的侵權行為需要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由監護人承擔。
我們再來看看民法上的問題。根據民法通則第六十三條規定,人在權限內,以被人的名義同第三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所產生的民事權利和義務由被人承擔。民法通則第十四條規定,未成年人的法定人就是他的監護人。而監護人和法定人的法律概念是不一樣的,監護人必須為被監護人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而法定人在權限內的行為所產生的法律后果,則由被人承擔。
未成年子女保護法范文5
從我國法律規定來看,父母子女關系主要有四個方面的內容:
一是父母有撫養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獨立生活子女的義務。即父母對子女的哺育、照料義務,提供必要的生活條件,保障子女健康成長。
二是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有管理教育保護的義務。根據未成年人保護法、義務教育法的相關規定,父母有預防、制止子女不良行為并在思想、品德、學業等方面對子女進行培養等義務。未成年子女給他人造成損害時,父母須承擔賠償責任。
三是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在父母無勞動能力或生活困難時,子女有義務給予照顧,給付贍養費。
四是父母子女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25條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生父母應當負擔撫養教育子女的法定義務?!痘橐龇ā返?6條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后,父母對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因收養而形成的養父母與養子女關系除非依法解除收養關系,也不能因為養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養父母對養子女仍有撫養教育的義務。
父母撫養子女有哪些法定義務?
父母撫養子女的法定義務是無條件的,不論其經濟條件是優越還是困難,都不能推卸或免除。但是,父母撫養子女的法定義務并不是一直存在的,有期限條件的限制。我國《民法通則》規定:“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痹谶@種情況下,父母對子女的法定撫養義務,可以視為基本履行完畢。
而已滿18周歲的成年子女,能夠獨立生活后,父母就已盡到了其法定撫養義務。這里所說的“獨立生活”,是指參加工作有了經濟收入,具有獨立的生活來源,并非以結婚為標志。此時,父母一般不再承擔法定撫養義務。《婚姻法》第21條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币罁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20條規定:“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p>
法律規定了父母對子女法定撫養義務的終止時間,在子女未成年階段,父母的撫養義務是無條件的,絕對的。父母的養育和照顧是子女賴以生存、健康成長不可缺少的基本保障。當子女成年后,父母的撫養義務則是有條件的,相對的。對于尚在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子女或者雖已成年但尚未參加工作,沒有經濟收入,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可以根據父母的負擔能力以及子女的實際情況,由父母給予一定的物質幫助。對于非正常健康狀況的子女(如殘疾),其不能獨立生活的,父母應撫育終身。
未成年子女保護法范文6
一、兒童最大利益原則
兒童是世界的未來、民族的希望。兒童的權利是基本人權的重要組成部分。由于兒童屬于弱勢群體之一,故法律應當對兒童的利益給予最大化保護。“兒童最大利益”保護原則最早是由1959年《兒童權利宣言》確認為保護兒童權利的一項國際性指導原則。該《宣言》指出:兒童(注:特指18歲以下)應受到特別保護,并應通過法律和其他方面而獲得各種機會與便利,使其能在健康而正常的狀態和自由與尊嚴的條件下,得到身體、心智、道德、精神和社會等方面的發展。這一原則后來在若干國際公約和區域性條約中多次得到重申,當前,“最大利益原則”已為國際社會所普遍接受,世界上許多國家在立法或司法中明確規定了“兒童利益最大化原則”,兒童最大利益原則普遍被認為是處理子女監護撫養等事宜之唯一最高準則,被作為解釋相關法律條文的依據。
兒童最大利益,就是將兒童的利益最大化,包括國家在制定各項政策、處理涉及兒童事務中,均應以兒童利益作為優先考慮的前提。該原則集中體現在《兒童權利公約》第3條第1款中規定:“關于兒童的一切行動,不論是由公私社會福利機構、法院、行政當局或立法機構執行,均應以兒童的最大利益為一種首要考慮?!备鶕緱l規定,“最大利益原則”不是最大限度的考慮兒童的利益,也不是優先考慮原則,而是把兒童的最大利益放在“首要”考慮的地位。
“兒童最大利益原則”已成為世界各國兒童利益保護立法的最重要原則。在大陸法系一些國家的立法中,雖然大多數都沒有明確規定“兒童最大利益優先原則”,但在有關子女監護權、親權或父母照顧權以及探視權的行使等方面的規定中都體現了該原則。如《法國民法典》第287條第1款規定:“親權由父、母雙方共同行使。在雙方不能協商一致時,或者法官認為所達成的協議違背子女利益時,法官得指定由子女在其處慣常居住的父或母單方行使親權?!标P于親權的撤銷,該法典第427條規定,“父與母,因虐待子女,或者因經常酗酒,明顯行為不軌或者有犯罪行為表現,或者因對子女不予照管或引導,使子女的安全、健康與道德品行顯然受到危害時,可以在任何刑事判決之外,被完全撤銷親權”。
我國是1989年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的締約國之一,該公約明確規定“兒童最大利益原則”是各國政府處理兒童有關問題必須首要考慮的原則。這就為各締約國政府制定兒童權利保護的相關法律提供了必須遵循的基本原則。
“兒童優先”原則是我國兒童權益保護原則之一。20__年5月22日的《中國兒童發展綱要(20__--20__年)》中開篇提出了“堅持‘兒童優先’原則,保障兒童生存、發展、受保護和參與的權利,提高兒童整體素質,促進兒童身心健康發展”總目標。20__年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增補了“兒童優先保護”的原則。“兒童優先”原則的提出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兒童本位”的權利理念。《未成年人保護法》作為兒童法體系中的核心法律,但未成年人保護法規本身的不周延,“兒童優先”原則內容規定不具備可操作性,及因為沒有配套措施加以落實,致使這一法律原則在實踐中無法執行,造成規范虛置。這就造成該法律原則只是呼吁性規范?!皟和瘍炏取痹瓌t在其他法律規范中同樣出現尷尬境地。例如《婚姻法》第39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分割,如協議不成時,由法院依據“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立法將未成年子女的利益與母親的利益或父母的利益并列而給予同等的保護。某些立法規定甚至以父母的利益或意愿作為優先考慮,仍然停留在“父母本位”階段,如,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第3條第1,3項對離婚時確定由何方父母直接撫養子女的優先考慮情形之規定“己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無其他子女,而對方有其他子女的”可優先考慮的因素。很明顯,這些判斷標準注重的只是父母的愿望和權利,沒有體現出“兒童優先”原則,更是與國際法所要求的“兒童最大利益”原則的精神相悖。其次,“兒童優先保護”與“兒童最大利益”原則是不同層次上的兒童利益保護原則。最大利益原則不僅特別強調子女之于父母或其它相關利益的優先地位,而且適用范圍更廣,如在收養關系中、監護權和教育權的行使中等等;不僅要考慮兒童優先,還要看在優先考慮兒童利益的前提下,怎樣做才能保護兒童的最大利益。最大利益在本質上更能體現兒童主體的權利理念。它所涉及的是與兒童有關的一切事務,把解決兒童利益有關的問題升華到更高的層次。而“兒童優先”原則本質上并未超出父母權利的規制,它只是在父母權利的框架下考慮兒童權利的優先地位。
二、離婚訴訟中兒童的利益保護
現代家庭的婚姻沖突及為追求個人幸福而離婚是現代社會的普遍現象。但父母離婚導致家庭破裂的最大受害者是孩子。對兒童而言,不僅僅在于家庭是其社會化的首屬環境,對人格的塑造也有著奠基的作用。在兒童社會化過程中,家庭、學校、社會等各種不同的社會化環境對其成長的影響是不同的。年齡越小,父母和家庭的作用越大。據美國學者阿莫托和基思利用文獻系統分析法對92個前人的研究(涉及13000個孩子)進行再分析,表明70%的前人研究都發現父母離婚孩子的福利低于生活在結構完整家庭里的孩子。國內許多社會研究成果已證實父母離異不僅造成子女經濟上的困難,而且對子女的心理健康、學習成績、品德行為和生活安排均有一定影響,尤其是心理的創傷難以彌合。
要保護兒童,首要的就是了解兒童的權利。聯合國早在1959年的《兒童權利宣言》就指出“兒童因身心尚未成熟,在其出生以前和以后均需要特殊的保護和照料,包括法律上的適當保護。”按照《兒童權利公約》的界定,兒童權利多達幾十種,如姓名權、國籍權、受教育權、健康權、醫療保健權、受父母照料權、娛樂權、閑暇權、隱私權、表達權,參與權等等?!秲和瘷嗬s》第12條規定:“締約國應確保能夠形成自己看法的兒童有權對影響兒童的一切事項自由發表自己的意見,對兒童的意見應按照其年齡和成熟程度給以適當的重視?!眳⑴c權指每個兒童有參與家庭、
文化和社會生活的權利。兒童有權利就所有影響他們生活的事項發表自己的意見。但在我國離婚訴訟中,子女本人既不是其父母離婚中的當事人,也不是案件執行過程中的被執行人,這就意味著他不享有任何執行過程中的訴訟權利和實體權利,同樣也不負有任何執行過程中的訴訟義務和實體義務。子女撫養、監護等問題往往處于離婚的從訴地位,即在解決父母離婚問題時對子女撫養、監護等問題附帶一并予以處理。也就是說,父母既是離婚訴訟的當事人,又是該案中子女的人。為了盡快從已死亡的婚姻中解脫出來以便另筑愛巢,在經歷了財產爭奪大戰之后而身心俱疲的有些父母很可能對子女問題隨意處理。由于我國沒有設立未成年子女“訴訟代表人”制度,沒有專門代表未成年子女利益的“訴訟代表人”參加訴訟、提供可資法官借鑒的建議,有些法官可能會被動地接受父母對子女的安排方案。在此情形下,無論是處理父母離婚后未成年子女的撫養、監護問題還是探視問題,都有可能不能很好地體現“兒童最大利益優先原則”。
在民法、婚姻法、收養法、少年法、教育法等部門法中確認最大利益原則,以更切實地保護兒童權利。鑒于“兒童最大利益原則”時存在定義的模糊性,如果給予法官的自由裁量權過大,法官可能輕易將其不確定的想法、怠惰、甚至是偏見帶入審理的案件中來,使此原則的實施偏離其宗旨。對此,我國應借鑒英美法國家為法院設定的在決定子女最大利益時,應審酌的影響因素,立法中明確規定“兒童利益最大化”原則的適用應考慮以下因素:(1)子女的年齡、性別、背景以及相關的其他情況;(2)子女的意愿及情感(應考慮其年齡與認知能力); (3)子女的物質、精神以及教育需要; (4)子女的生活環境改變可能造成的影響;(5)父母一方以及與此相關的其他人的意愿、對子女的情感及其滿足子女需要的能力;(6)法官認為與維護兒童最大利益相關的其他因素。這樣立法明文規定了應考慮的基本情形,既使法律更為統一和清晰,防止自由裁量權被濫用,還可指導離婚雙方依法處理其監護權行使問題,減少訴爭和訟累,有利于保護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