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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報告范文1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對本鎮范圍內各村主要負責人實施的經濟責任的審計監督。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村主要負責人,是指行使村集體及村民委員會財務審批權和參與村級經濟活動決策的主要負責人。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經濟責任是指村主要負責人在任職期間,對其所在單位財務收支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關經濟活動應負的責任,包括主管責任和直接責任。
主管責任,是指由于村主要負責人對其所在單位的經濟事項管理、領導或監督不當等原因,致使所在單位出現違法違規問題而應負擔的經濟責任。
直接責任,是指由于村主要負責人對其直接分管的經濟事項管理不當,或決策失誤而事后又處理不力,以及違規操作、等原因,造成所在單位經濟損失或經濟效益差而應負的經濟責任。
第五條村主要負責人在任期內或離任、換屆時,應當接受經濟責任審計。
第六條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本鎮范圍內村主要負責人的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設立鎮審計辦公室,具體負責實施村主要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并接受區審計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第七條鎮人民政府應建立村主要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檔案,保證審計資料的完整性和審計工作的連續性。
第八條村主要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應堅持“積極穩妥、量力而行、提高質量、防范風險”的原則,審計辦應根據鎮人民政府的統一安排或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確定審計工作重點,編制年度審計項目計劃。
第九條審計辦實施審計時,可通過審前公示、述職、召開座談會、發放調查問卷等方式,收集有關情況,及時掌握工作重點和群眾反映強烈的問題,若遇到難以深入實施或涉及職權范圍以外的問題,則應向鎮人民政府報告,并按法定程序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第十條審計辦工作人員在審計中應當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廉潔奉公,保守秘密,并遵守審計回避制度。
第十一條被審計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阻礙審計辦實施審計活動,其他行政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干涉審計辦實施審計活動。
第十二條由鎮人民政府審計辦組織實施的村主要負責人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所需經費列入鎮人民政府財政預算。
第十三條村主要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結果應作為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或上級組織評議村主要負責人工作實績和對村主要負責人進行管理、監督、罷免、獎懲的重要依據。
第十四條審計辦應當通過審計村主要負責人所在單位(必要時延伸到有關部門、單位)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效益情況,分清被審計的村主要負責人應負的主管責任和直接責任,并作出客觀評價。
第十五條對村主要負責人所在單位財務收支審計的主要內容包括:
㈠內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執行情況;
㈡財務收支計劃的執行情況和決算;
㈢損益性收入情況:
1、經營收入;
2、發包及上交收入;
3、投資收益;
4、補助收入;
5、其他收入。
㈣損益性支出情況:
1、管理費用(干部工資、補貼、獎金、公務活動支出);
2、經營支出;
3、收益分配;
4、其他支出。
㈤非損益性收支情況:
1、土地補償費收支;
2、福利費收支;
3、捐贈款及捐贈物資收支;
4、上級撥款收支;
5、依法向群眾專項籌集的公益性、生產性建設資金收支;
6、其他非損益性收支。
㈥專項資金、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
㈦集體資產的管理和使用情況;
㈧基本建設和對外投資的管理和效益情況;
㈨重大經濟事項決策的制定和執行情況;
㈩群眾反映的其他有關經濟事項;
(十一)鎮人民政府及有關國家機關委托的其他審計事項。
第十六條在財務收支審計的基礎上,還應審查村主要負責人任職期間所在單位財務收支工作目標完成情況,以及遵守國家財經法律法規情況;審查村主要負責人個人在財務收支中有無侵占集體資產,違反干部廉政規定以及是否有違反國家規定增加農民負擔的情況;分清村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財務收支中不真實,資金使用效益差以及違反國家財經法律法規問題應負的責任。
第十七條審計辦應當對被審計單位的有關情況進行審前調查,編制審計實施方案,擬定審計通知書。
第十八條在實施審計3日前,由紀委或組織人事等有關部門會同審計辦,向被審計的村民委員會送達審計通知書,同時抄送被審計的村主要負責人。
第十九條審計通知書送達后,村民委員會應向審計辦提交下列材料:
㈠村主要負責人任期內財產清查,各年度財務收支的會計帳冊、報表、憑證及相關資料;
㈡村主要負責人任期內各年度的經濟工作計劃及執行結果資料;
㈢村主要負責人任期內作出重大經濟決策的會議紀要、記錄等相關資料;
㈣村民委員會內部機構設置、職責分工、人員狀況及內控管理制度;
㈤審計辦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二十條審計實施階段結束后,審計辦擬出審計報告征求意見稿,按審計復核規則審議通過后送達村主要負責人及村民委員會征求意見,村主要負責人及村民委員會應自接到審計報告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意見送交審計辦;逾期未提出意見的,視同無異議。
村主要負責人及村民委員會提出異議的,審計辦應進行復查,然后形成審計報告,并將審計報告和村主要負責人、村民委員會的書面意見一并報鎮人民政府。
第二十一條審計終結后,審計辦應向鎮人民政府提交審計報告,審計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㈠基本情況(包括村民委員會機構人員情況,村主要負責人任職期間經濟目標完成情況、財務收支及資產負債情況、對外投資、基本建設等重大事項的基本情況);
㈡存在問題及處理意見和建議(包括經審計查出的單位主要問題和個人經濟問題,同時針對存在問題提出處理意見和建議);
㈢審計評價(簡要概述經審計確認的被審計人員的經濟工作業績和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應負的經濟責任和其他相關評價);
㈣需要說明的問題(根據需要對一些因時間、人力或其他特殊原因而無法審查清楚的問題加以說明)。
第二十二條鎮人民政府審定審計報告,對村主要負責人及村民委員會違反財經法規的行為,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按有關規定給予處理或處罰;情節嚴重的,提請紀檢、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三條審計報告應送達村主要負責人及村民委員會。審計報告自送達之日起生效,被審計單位應當執行。
審計結果以適當形式公布。
第二十四條審計辦應當自審計報告送達之日起3月內,對審計報告中提出問題的落實情況、審計意見和審計建議的采納情況進行回訪。
第二十五條村主要負責人及村民委員會拒絕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資料,阻礙審計辦依法實施審計活動,或者提供偽證、毀滅轉移證據,拒不執行審計意見或審計決定,報復陷害審計人員、提供資料人員、檢舉人和證人的,應責令改正,并給予警告或通報批評;拒不改正的,按下列規定追究責任:
㈠向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提出罷免的處理建議;
㈡違紀政紀的,向紀檢、監察機關提出給予黨紀政紀處分的建議;
㈢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審計辦工作人員在審計期間、、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村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報告范文2
1月27日,按照縣委安排,縣審計局全體人員停止休假,到單位、小區二期、扶貧村開展疫情防控排查,全力以赴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一)分包小區疫情防控工作。
按照縣疫情防控工作領導小組安排,分包小區二期疫情防控工作,該小區毗鄰開發區,市外企業管理及務工人員達60多人,為了徹底摸清底數,掌握實情,對小區10棟樓進行了掃房洗街式排查,逐戶逐人建立完善了電子臺賬,使用電腦對進出人員進行測溫登記,對市外來廣人員進行了嚴格隔離,定期對隔離人員進行排查測溫,做到了臺賬健全,底數清晰,檢測認真,無一遺漏,上報及時。近期,按照縣防控辦要求,對開發區在小區內居住企業高管和務工人員實行柔性管控,為企業復工復產提供工作便利,執勤期間,小區所有住戶無發熱、無感染,有效防止了疫情地區人員輸入,典型做法得到了縣防控工作領導小組充分肯定,兩次在全縣發通報表揚,縣電視臺也對此進行了新聞報道,為全縣疫情防控貢獻了審計力量。
(二)認真做好單位防控數據上報。組織對全體在崗職工及配偶、子女:離退休人員本人及配偶外出這鄉情況進行遂人排查登記,每天兩次測溫、定時上報數據,對辦公區城每天定點進行兩次消毒,確保了環境衛生干凈整潔。對原審計局家屬院16戶逐戶進行摸排,摸清了情況,對家屬院環境衛生進行了清理整治,明確了網格員,每日上報體溫,完成了家屬院疫情防控工作。
(三)幫扶扶貧村進行疫情防控。分包鎮路村,該村商戶攤點較多,外出人員較多,屬于重點管控村,副局長帶領2名駐村干部,配合鄉村兩級班子在村開展疫情防控和村口卡點檢查工作,宣傳疫情防控形勢,實行群防群控,有效落實了該村綜合型防控措施,圓滿完成了該村疫情防控工作。
二、重點審計工作
在做好疫情防控同時,按照縣2020年審計項目計劃安排和上及審計機關部署,完成審計項目6個,正在實施審計項目7個。
(一)預算執行審計
按照市局統一部署,對2019年縣本級預算執行情況和自然資源觀劃局,城管局、住建局、衛生健康局、審批局5個重月中210年度照年執行情況進行了審計,日前已完成5個重點部門現場審計,正在征求被審計單位意見,縣本級219年度預算執行審計正在實施中。
(二)防疫資金物質使用管理情祝跟蹤審計
按照市局統-部署,2月11日起,對全縣夜情資金物資管理使用情況進行跟蹤審計,對財政局、衛生健康局、發改局等管理使用資金物資單位進行了延伸審計,形成了階段性報告上報市局。
(三)法院訴訟費、執行款專項審計
按照省廳統一部署,對縣法院訴訟費、執行款專項資金管理使用情況進行了審計,通過審計促進了專項資金規范管理和使用,按時向市局提交了專項審計報告。
(四)經濟責任審計
按照審計項目計劃安排,對衛生健康局、司法局、縣房屋征收與補償辦公室、鄉、鄉、鎮進行經濟責任審計的同時,按照項目統籌、一審多果的要求,對以上部門進行2019年度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審計,目前以上項目正在實施中。
(五)穩就業資金專項審計按照市局統一部署,組成審計組對縣穩就業資金使用和政策落實情況進行審計,目前正在實施中。
村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報告范文3
一、當前農村集體經濟審計模式
(一)內部審計模式 我國農村集體經濟較早出現了以農村經管部門(或稱“經管站”)為審計主體,以村集體經濟活動為審計對象的農村內部審計。這種模式主要是依據1992年5月農業部第11號令《農村合作經濟內部審計暫行規定》和部分省區制定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審計規定而設置。經過多年的發展,這種審計模式對農村集體經濟審計的發展起到了極大的推動作用,至今仍被大量采用。另外有些農村地區出現以鄉鎮政府成員臨時組成的審計機構對農村財務進行審計的模式(即“鄉鎮政府內部審計”),這種模式從其隸屬關系和設置的形式來看,也屬于內部審計性質,但由于受到經費和人員編制等因素的限制,在實踐中這種模式比較少見。目前以“經管站”為審計主體的內部審計模式實質上就是讓經管站既充當經營管理者又充當監督人,違背審計獨立性原則,其審計結論嚴重缺乏客觀性和公正性;其次“經管站”日常經管工作繁重,必然沖擊審計業務的開展。而鄉鎮政府內部審計成員由于是鄉鎮領導干部組成,其專業技術水平有限,很難適應“兩型”社會的審計要求。
(二)國家審計機關派駐審計模式 國家審計機關派駐審計模式是在縣(市)級審計機關下設農村集體經濟審計機構,其工作直接對縣(市)級審計機關負責,性質屬于國家審計。不足的是這種審計監督范圍比較有限,與鄉(鎮)政府脫離,不能適時監督農村集體經濟工作的開展,屬于事后監督;其次審計工作過于偏重對經濟案件的查處,忽略了其在鄉鎮政府宏觀經濟管理和調控中的作用;然后由于縣(市)級審計人員有限,導致審計工作覆蓋面窄、連續性差,不能及時全面地反映鄉(鎮)的經濟運行情況。而農村集體經濟的審計范圍較廣,包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所屬企事業單位財務收支審計、農民承擔費用、農村干部的經濟責任審計等。因此國家審計機關派駐審計模式并不是完全意義上的農村集體經濟審計,但其權威較大,獨立性和審計專業性強,有助于提高審計質量,促進農村集體經濟審計法制化、制度化、規范化建設。
(三)委托注冊會計師審計的模式 出于探索和創新角度考慮,在一些鄉鎮(街道)出現委托注冊會計師(簡稱CPA)進行農村集體經濟審計,這是農村財務公開和民主理財得以實現的一種有益嘗試。但這種模式暫時不適應農村集體經濟這一特殊的領域。首先從委托理論角度看,由于農村集體經濟與村“兩委”之間存在著嚴重的內部人控制現象,破壞了典型的CPA審計的三角關系,獨立就失衡,有礙審計的開展;其次從成本上來看,委托方難以支付相對昂貴的CPA審計費用,或者覺得農村財務管理水平較低,鄉鎮(村)經濟業務相對簡單,沒有必要請專業技術和獨立性較高的CPA來進行審計;從操作層面來看,CPA審計農村集體經濟雖然是一塊新的領域,但由于沒有具體相關準則或制度可供CPA參考,責任追究制度不健全,審計的質量難以保證。
二、“兩型社會”農村集體經濟審計模式創新
(一)農村集體經濟綜合審計模式的建立 為建設好“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提升農村集體經濟審計的權威性,根據2006年2月新修改《審計法》第十條 “審計機關根據工作需要,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在其審計管轄范圍內設立派出機構;派出機構根據審計機關的授權,依法進行審計工作”之規定,可以設想在各縣(市)國家審計機關專門建立“農村集體經濟綜合審計中心”(具體機構體系設置如圖1),該中心垂直隸屬于縣(市)國家機關,主要職責是對農村集體經濟進行財務審計監督。其優勢和相關要求表現在:
(1)審計主體進一步明確?!稗r村集體經濟綜合審計”中心是接受縣(市)級審計機關的垂直領導,意味著將農村集體經濟審計納入國家審計體系范疇,進一步明確了政府審計機關是實施新的審計模式的主體,使得農村集體經濟綜合審計中心的層次和獨立性得到提升,審計監督的力度得到加強??h(市)國家審計機關制定農村集體經濟綜合審計的具體實施辦法,并授權該中心各部門和鄉鎮(街道)審計分中心直接履行對鄉鎮(街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日常審計任務。
(2)審計范圍更加明晰。農村集體經濟審計工作任務重,執行難度大,針對性強,中心可根據審計業務需要設置相關部門:一是農村財政財務審計,根據實際情況對各鄉鎮的村級財務的管理使用情況進行審計;二是農村專項資金審計,主要是對土地出讓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情況、村干部報酬補貼發放、救濟(扶貧)資金、其他涉農資金的管理使用情況進行專項審計;三是農村建設工程項目審計,集中對所有農村建設中達到一定資金規模的項目進行事前、事中和事后審計;四是農村資源環保審計,主要對農村經濟發展過程中資源浪費情況和環境污染情況進行專題審計,以達到符合“兩型社會”建設的具體要求;五是農村經濟責任審計,對鄉鎮(村)主要干部進行經濟責任審計和離任審計,以保證集體資產保值增值。該中心相應部門和分中心接受紀檢監察室和司法部門的監管。
(3)相關審計準則和程序的制定要求。為確保農村集體經濟審計權威,保障整體審計質量,政府需盡快制定包括農村集體經濟審計準則、審計人員行為規范、審計程序規范、審計報告規范等相關審計準則或制度,使審計組織和審計人員在執行審計業務時有章可循。對于農村經濟審計的基本程序可以從審計工作方案、發出審計通知書、實施就地審計、調查取證歸納問題、評審內部控制、出具審計報告、作出審計決定、復審異議等問題進行考慮。
(4)審計人員錄用和隊伍建設要求。新設立農村集體經濟綜合審計中心可根據授權的審計范圍和任務,來設定審計崗位和編制履行相應的工作職責。該中心負責人應由縣審計機關任免,并向縣審計機關報告工作;其他審計人員由縣人事局、審計局向社會公開招考,擇優錄用。鄉鎮(街道)審計分中心機構人員編制由縣級政府負責解決,可以是公務員編制或事業編制,所需經費由縣財政納入預算,統一提供。業績考核和業務技能由縣審計機關負責。
(二)倡導委托注冊會計師審計,充實農村集體經濟審計監督力量 目前我國農村集體經濟采用委托注冊會計師審計雖然存在諸多困惑,但在今后 “兩型社會”建設的大背景下,農村市場化的逐步深化,特別是城郊結合的農村,其經濟發展更是日新月異,農民民主意識會不斷增強,政府審計出于成本效益考慮,可將部分業務委托給注冊會計師審計。因此,在由國家審計機關為主導的農村集體經濟審計之外,注冊會計師審計將會成為農村集體經濟審計的必要補充力量,這既是農村集體經濟受托經濟責任擴展的需要,也是注冊會計師自身行業發展的契機。該模式的優點在于:一是作為社會中介機構,注冊會計師出具的審計報告具有法律效力,其審計結論的公信度較高;二是會計師事務所和委托人之間只是委托受托關系,不存在其他利害關系,注冊會計師的行為受審計準則的約束,其審計結果的公正性較強;三是注冊會計師具備系統的專業知識、豐富的審計執業經驗,能利用專業優勢制定切實可行的審計方案,審計執業過程規范,進而提出有針對性的審計結論,審計質量較高;四是注冊會計師審計是受托審計,其業務范圍不受限制。
需要說明的是,由于當前的經濟發展條件和審計環境的約束,農村集體經濟委托注冊會計師審計急需解決以下五個問題:一是加大宣傳力度,倡導和鼓勵將部分農村集體經濟業務委托給注冊會計師予以審計;二是政府盡快出臺與完善有關農村集體經濟審計準則或制度,為注冊會計師審計進入此領域提供法律依據;三是明確審計委托人范圍,特別應明確全體村民以農村集體資產所有者身份充當審計委托人的地位;四是注冊會計師應充分考慮農村集體經濟財務審計的風險,委派熟悉農村實際情況,通曉國家農村政策與法規、經驗豐富的注冊會計師負責審計工作;五是針對委托注冊會計師審計收費問題,政府應科學引導,可以考慮給予承擔了經濟實力較弱鄉鎮(村)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相應比例補償。
參考文獻:
村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報告范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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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2020年以來,在街辦黨委政府及區農業農村局農經站領導下,我站結合實際立足本職工作,建立健全各項工作機制,按時按質完成上級安排的各項工作任務,緊緊圍繞經管工作的重點,積極推進我辦農村集體經濟發展,規范農村財務管理,切實保障農民權益。現將2020年工作總結及2021年工作計劃匯報如下:
一、2020年工作總結
(1)加強村級財務監督管理,嚴格規范村級報賬程序。村級財務報賬嚴格照《關于規范文昌街辦村級財務制度的通知》56號文件要求, 落實先審核后撥付原則,所有入賬的支出原始單據必須有經手人、證明人、審核人簽字,注明支出用途,大筆開支單據必須嚴格按照“三資”流程。 對資金支出范圍、數額進行嚴格審核,對原始憑證真實、有效、合法性嚴格把關,對手續不齊全,未經審核審批的開支堅決不予列支。建立健全收支兩條線,所有村級收入必須及時入村級財政專戶,嚴禁以支代收,杜絕村級私設小金庫、坐收坐支等現象發生。目前6個村居已實行財務電算化管理,每月6個村居的賬務收支都進行掃描上傳并錄入“三資”系統平臺,做到月結月清。對非生產性開支做到年初預算,實行限額控制,超支部分堅決不予入賬。同時在嚴格執行村級財務制度的基礎上,充分發揮民主理財監督職責,強化財務公開工作常態化、制度化、規范化。
(2)加強農民減負政策,落實各項監管措施。嚴格監督涉農單位收費行為,全面落實惠民惠農政策,確保農民負擔不反彈。2020 年街辦爭取農村公益事業財政獎補項目2個,累計資金9萬元(其中瑤坪一組泥土路面及下水管網硬化改造4萬,勤光三組安裝路燈道路5萬),目前已全部竣工。
(3)大力爭取上級資金,加大對村級基礎設施建設。2020年以來為落實市委、市政府“三城同創”、創建國家衛生城市工作要求,先后爭取上級幫創單位資金約130萬元,本級財政投入資金約1500萬元。同時以創建國家衛生城市為契機,因地制宜投入人力、財力,美化提升村容村貌,促進農村人居環境質量全面提升,推動村莊環境從干凈整潔向美麗宜居轉變。
(4)扎實推進農村產權制度改革,保障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權利。目前我站已做好6個村居的清產核資和組織成員錄入工作,完成了6個村居產權制度改革及農村集體經濟(股份)合作社成立。確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認定3691戶,共計12343人,并按照上級工作安排部署,認真對照農村產權制度改革工作驗收標準,整理好所有資料裝訂成冊,以便存檔。財政撥入專項經費6萬元用于農村產權制度改革工作,確保農村產權制度改革有序推進。
(5)加強村級財務審計,充分發揮民主理財監督職責。今年是村“兩委”換屆選舉年,為確保村級組織換屆順利進行,根據臨川區農村集體“三資”監管領導小組《關于開展村干部任期和離任經濟責任專項審計通知》(臨農三資發[2020]3號)精神,按照“先審計后換屆”要求。我站對6個村居任期經濟責任安排了審計,審計資金約617萬元,并按上級要求及時將村“兩委”換屆任期和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報告上墻公布。
二、2021年工作計劃
(1)加強村級財務監管,嚴格執行農村財務管理制度。提高農村集體“三資”管理水平,推進農村財務管理及監督的常態化、制度化、規范化建設。 積極化解村級不良債務, 鎖定村級債權債務總額,并逐步健全村級財務監測體系。
(2)加強農村重點財務管理的監管,對農村公益事業、新農村建設、扶貧、工程項目等支出額度的財務收支監控力度,嚴把報賬程序。
(3)加大宣傳落實農民減負方面的政策,規范村級集體資產管理,健全村級財富積累機制,積極推進農村產權制度改革。
(4)強化村組財務審計,嚴格履行監督職能。
(5)加強理論業務學習,不斷提高業務水平。為做好各項農經工作,繼續加強理論學習,積極向區農經局咨詢學習,提高在實際工作中處理和解決問題的能力。
村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報告范文5
[關鍵詞] 審計;公示;威信
村級會計委托服務工作的全面推行,深刻影響著農村財務審計工作和農經服務體系建設,“既當運動員,又當裁判員”、“管賬又審賬”、“自己審自己”等狀況嚴重影響審計的威信。在新時期下,農村財務審計如何樹立威信已成為熱點話題。近年來,云南省陸良縣積極探索農村財務審計公示制度,為樹立農村財務審計形象、提高審計威信,推動農村財務審計制度化、標準化和規范化作出了最好的詮釋。
一、農村財務審計公示的基本做法
農村財務審計公示制度的基本做法是農經部門在開展審計工作時,將審計工作過程、涉及法律法規、審計紀律、審計結果、有關問題的處理、審計組的聯系方式等內容,根據審計工作進展,向被審計村、組和廣大群眾進行全面公開的一種做法。
審前公示:在下發審計通知書的同時,以張貼審計公示書的形式,及時進行審前公示。公示審計的依據、目的和意義,下派審計組成員的基本情況和聯系方式,承諾對群眾反映的問題進行妥善處理、保密等。公示地點選在村、組所在的辦公地點、村務公開欄及村莊交通要道或村民集中的地方,以便廣大群眾及時向審計組提供線索,并予監督。
審計過程公示:在審計過程中,由村民自己選派村民代表或戶代表(一般5-7人),全程參與監督審計過程。如果因財務問題上訪的審計,要保證有上訪的群眾代表參與。村民代表選出后,審計組向村民代表詳細介紹審計依據、財經法規、常見問題的處理原則和法律依據,相關問題的溝通和處理程序,如何參與審計和舉證等。
審計結果公示:審計結果出來后,在依法保守國家秘密和有關村、組機密的前提下,公示被審計村、組財務管理制度執行情況的審計評價、審計報告及有關問題的審計意見書。如果涉及經濟犯罪,公示審計移送情況。如果是離任審計和經濟責任審計,在村、組換屆前,以鄉鎮為單位統一公示,以保證選民在換屆選舉前全面了解現任村、組干部基本情況及勝任能力。
二、審計公示對樹立審計威信的作用
通過幾年的探索和實踐,農村財務審計公示對樹立審計威信的作用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促進審計工作程序化、制度化、標準化,全面提升審計工作質量
敢于推行農村財務審計公示,首先必須保證農村財務審計全過程在遵守審計法律法規的前提下,符合權威的審計準則,要求審計工作程序化、制度化、標準化。在具體業務中,必須建立健全公示制度,使審前公示、審計過程公示和審計結果公示與內部審計準則相適應,并形成審計公示的標準規范。在底稿使用上,必須有標準、有統一標識,有利于審計工作底稿的復核和審計質量控制。在審計人員資格方面,更注重綜合素質、職業道德和專業勝任能力。在審計人員的獨立性方面,基本做到了“審”、“賬”徹底分離(即審計人員和委托會計相互分開)?;谏鲜鲆螅铱h組織了大規模的審計公示業務培訓,通過業務交流、檢查等形式,提高了審計人員綜合素質,促進審計隊伍建設,全面提升審計工作質量。
2.促進審計工作透明化,深受社會各界信賴
實施農村財務審計公示是把整個審計工作、審計人員的工作狀態和審計結果全部透明化,把整個農村財務再次從整體上全面的“曬一次太陽”。既是對審計工作情況的展示,也是對被審單位財務活動的客觀展示,農村財務審計公示的全過程讓廣大干部群眾知道審計組進行什么樣的審計,所反映情況和問題是如何依法、客觀、公開、公正、合情合理的處理。審計工作的透明度,使審計人員接受禮品、禮金,請吃請喝,參加公款娛樂消費,拿審計結果做交易,行政干預審計工作和審計結果等現象無機可趁,消除群眾擔心審計人員包庇村社干部或故意整人的心理顧慮,審計結果及其處理也讓被審計村級組織和相關人員心服口服,深受社會各界信賴。
3.深化了民主監督管理,促進了農村黨風廉政建設
村務公開和民主理財是農村財務監督管理的重要組成部份,能夠保證各項財務支出的真實性、合理性,在一定程度上杜絕舞弊現象的發生。對于在思想上不重視村務財務公開和民主理財、工作不到位的村級組織,實施實施農村財務審計公示后,把整個農村財務從整體上全面的、認真的再“曬一遍”,其中的財務問題必然又會曝露出來,無處藏身。因而,審計公示在審計環節上是對村務公開和民主理財的深化,是對村務公開和民主理財的進一步延伸。實行審計公示后,群眾盯得死,看得緊,在強大的輿論壓力下,審計問題基本是及時處理、現場進行,前審后亂、邊審邊亂現象得到了有效控制,從根本上遏制了現象的發生和漫延,因財務問題引起的上訪案件也大幅度降低。農村財務審計公示制度切實維護了農民合法權益,促進了黨風廉政建設和社會穩定,加快了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步伐。
4.節約審計成本,提高審計工作效率
這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是由于群眾代表熟悉本村重大活動和財務收支的基本情況,村干部的一切舞弊“見光死”,很多審計證據都是現場確認簽字。二是對有疑問的、不真實的財務收支活動,群眾代表都是先審計組一步發現和提出來。三是群眾熱心參與和輿論監督,使出財務問題暴露得更全面、及時,有利于審計組抓住主要矛盾和問題,省去了很多調查取證的工作量,節約了時間。和常規審計相比,審計公示至少節省了70%的調查取證時間和工作量,以前難處理的問題現在可以及時處理,并得到有效整改。
5.結合中國國情,推進村民自治
在村干部隊伍換屆選舉前,將審計情況和結果進行全面公示后,審計公示已經成為影響選舉結果的重要因素。多年的審計公示實踐讓村干部明白:農村財務審計公示是一把利劍,一切弄虛作假和舞弊都無處藏身,只有認真執行好各項農村財務管理制度和財經法規,才是對自己的有效保護,才能取得群眾信任。村干部對財務制度、財經紀律的態度和觀念因審計公示的推行發生了根本性的轉變。審計公示的實施,保護了有能力為群眾謀利益、干實事、群眾信任、作風正派的村干部。懲治和制約了自私自利、混水摸魚、素質低下的村干部。審計公示使審計監督在村民自治中的功能得到拓展,為村民自治提供了強有力的保障。審計公示與換屆選舉、離任審計的有效結合,更好的適應了中國國情,有效的推進村民自治。
三、推行審計公示應重視的環節
1.嚴格遵守審計法律法規和審計準則,依法行政
這是保障審計工作質量,樹立審計威信的必要前提。在實施審計過程中,只有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審計署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農業部《農村合作經濟內部審計暫行規定》和內部審計系列準則等相關規定,才能使審計結論客觀、公允。
2.審計工作要程序化、規范化和標準化
一是要求審計人員嚴格執行審計程序和遵守審計準則的具體規定;二是嚴格執行三級復核制度,把審計工作做細做實,避免出現漏洞和瑕疵;三是嚴格執行申請回避制度,經管站審計人員和記賬人員要分離;四是審計工作底稿要規范。
3.審計公示的內容要有統一規范
一是不同的審計方式、審計目的,應制定不同的審計公示標準;二是審計公示書措詞要嚴謹、客觀,定性準確,不能與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相沖突;三是重視對農村財務管理制度執行情況的公示。
4.要全面提高農村財務審計人員的綜合素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