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金融監督管理辦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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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金融監督管理辦法

地方金融監督管理辦法范文1

關鍵詞:非上市公眾公司;場外市場;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

一、非上市公眾公司的定義及類型

根據《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規定,非上市公眾公司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其股票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一)股票向特定對象發行或者轉讓導致股東累計超過200人;(二)股票以公開方式向社會公眾公開轉讓。

目前,我國非上市公眾公司主要包括以下四類:一是由于定向募集產生。我國股份制試點初期允許以定向募集的形式設立股份公司,但實際存在“內部股公眾化、法人股個人化”現象,1994年《公司法》的出臺取消了定向募集制度。二是由于股權非法公開轉讓形成。在股份制初期,存在STAQ和NET系統為法人股提供電子報價交易,一些公司股份在這兩個系統掛牌流通,形成了非上市公眾公司。1998年為防范金融風險,國務院發文對這些非法交易場所進行了清理。三是由于發起人人數眾多形成。由于1994年《公司法》未對發起人人數上限做強制規定,一些公司設立過程中設置了大量的發起人,成為了非上市公眾公司。四是滬深交易所退市的股份公司。

二、目前我國非上市公眾公司股份轉讓取得的進展

(一)相關法律法規從缺位走向逐步建立完善

長久以來,我國關于股東人數超過二百人的非上市公眾公司的法律法規處于缺位狀態。《公司法》要求股份公司發起人為二至二百人;《證券法》規定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累計超過二百人的為公開發行,需報證監會批準。因此,首次公開發行前股東人數超過二百人的股份公司不具備合法地位,而是被作為歷史遺留問題來對待。同時,這類公司的股份公開轉讓也缺乏法律依據。根據《公司法》規定,股東轉讓其股份,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之前,我國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只有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和證券公司代辦股份轉讓系統,都不能為股東人數超過二百人的非上市股份公司提供轉讓平臺,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一直沒有得到明確。

法律法規的缺位使非上市公眾公司的股份轉讓受到限制,這種狀況終于在2012年得到改變。2012年9月28日,中國證監會《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首次將股東超過二百人的非上市公眾公司正式納入監管,明確了其合法地位,并確立了其股份公開轉讓的合法化。2013年2月2日,證監會《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管理暫行辦法》,確認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是經國務院批準設立的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明確掛牌公司為非上市公眾公司,股東人數可以超過二百人,接受證監會的統一監督管理。2月8日,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試行)》,就該系統的業務規則、主辦券商管理、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掛牌公司信息披露等方面予以明確規定。之后,該公司還了5個通知、4個暫行辦法、4個細則、4 個指引,對具體的交易制度做了詳細的規定。這些法規及配套細則的出臺填補了非上市公眾公司股份公開轉讓的制度空白,并為進一步完善打下規范基礎。

(二)股份轉讓市場從小范圍、區域性走向全國統一

我國的非上市公眾公司股份轉讓一直缺乏全國統一的交易場所:滬、深兩大交易所只為公眾公司中的上市公司提供股份轉讓與流通平臺;證券公司代辦股份轉讓系統中的“老三板”掛牌的是主板退市公司,“新三板”擴容前掛牌只限于中關村高科技園區非上市公司,2012年8月擴容以后也只多了上海張江、武漢東湖、天津濱海高新技術園區的企業;各地的股權交易所只接受股東二百人以內的企業掛牌。因此,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成立以前,非上市公眾公司股份掛牌轉讓主要通過產權交易機構進行。但是,產權交易機構的服務對象主要是國有資產的轉讓,且各地的產權交易市場發展存在嚴重的不平衡,性質、功能定位不盡相同,所從事的業務范圍也界限不明、功能不一。眾多的產權交易所尚未形成真正意義上的市場,僅僅是給進來的企業辦個登記手續而已,并未能夠真正實現尋找受讓方的信息發掘功能和價格形成機制,未能真正滿足未上市企業的資本投入和退出需求。

2013年1月16日,備受市場各方期待的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在北京金融街正式掛牌。該系統是由國務院批準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此前“新三板”的股票被納入其中,而且突破原來“新三板”對掛牌公司股東人數二百人的限制,不限于高新技術企業,而且不受股東所有制性質的限制。對于掛牌公司股東人數和企業性質的限制放寬有利于擴大市場容量,真正發展成為全國性的場外交易市場,目前該系統掛牌公司已超過200家。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揭牌運營,是全國場外市場建設的標志性事件。自此,非上市公眾公司股份轉讓的小范圍、區域性試點將開始走向全國統一的正式運行。

(三)股份轉讓方式從單一走向多樣化

我國非上市公眾公司的股份轉讓原來主要采取協議轉讓的方式進行,即轉讓雙方自行協商價格等要素,通過簽訂協議轉讓合同,一方付款,另一方轉讓股份這種非交易過戶方式。股東欲轉讓其股份的,可以自行尋找特定的對象進行轉讓商洽,也可以通過產權交易機構尋找對象。在實踐中,協議轉讓這種方式存在一定弊端。由于其透明度較低,沒有進行充分市場競爭,因而不能形成合理、統一的股價,不利于保護投資者的利益,并有可能造成國有資產的流失。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出臺后,規定股票轉讓可以采取協議方式、做市方式、競價方式或其他中國證監會批準的轉讓方式。同時規定掛牌股票采取協議轉讓方式的,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同時提供集合競價轉讓安排。原“新三板”協議轉讓方式下,對于價格匹配、方向相反的投資者定價委托不允許自動撮合成交。引入集合競價后,如果投資者未在規定時間內人工點擊成交確認,將由系統在盤中和收盤前進行自動匹配成交,以提高市場效率。另外,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在我國的股票交易市場上首次明確引入做市商制度,可以大大增加股票交易的流動性,提高市場活躍程度。原來“新三板”的市場交易一直非常少,掛牌公司的成交價均未形成連續的價格曲線。引入做市方式和競價方式有利于企業根據自身特點選擇適合其流動性需求的轉讓方式,從而完善市場定價功能、提高市場流動性。

(四)股份轉讓制度從整體轉讓走向拆細競價交易

上世紀90年代,各地方政府相繼組建了地方產權交易所(中心)、證券交易中心和證券交易自動報價系統等機構,從事非上市公司股票交易,這些場所成為當時非上市公眾公司股份流通的主要場所和渠道。1998年3月,為防范金融風險,國務院對這些交易場所進行了清理整頓,將在各地產權交易市場把大宗股份通過拆細分別轉讓給多個中小投資者的交易方式界定為“場外非法股票交易活動”。之后產權機構掛牌轉讓的都是大宗股份的整體轉讓,這種一次性整體買賣式交易手續繁雜,股份流動性差,無法滿足非上市公眾公司尤其是非國有性質的公司及其股東的股份轉讓需求。原來的“新三板”雖然不是要求整體轉讓,但每手交易最低3萬股,而且只有法人機構才能參與,使單手交易資金量過大,從而總體交易量非常有限,其中相當一批公司全年無交易。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成立后,其《業務規則》規定買賣掛牌公司股票,申報數量應當為1000股或其整數倍,賣出掛牌公司股票時,余額不足1000股部分應當一次性申報賣出,而且交易對象向個人投資者開放。該系統大大降低了每手交易股數,這在很大程度上可以增加交易活躍程度,提高中小企業掛牌的意向。

三、對于進一步完善我國場外市場建設的建議

(一)建立轉板制度

多層次資本市場是有機聯系的整體,不同層次的市場有不同的功能定位。英美等發達國家不同市場之間有著很明確的轉板制度,如在美國,對在BTCBB升板至納斯達克市場有著明確的規定,只要滿足相關條件就可以選擇升至小資本市場或全國板。相比之下,雖然我國現行法律并不禁止“轉板”行為,但還沒有建立起明確的轉板制度。在“新三板”的掛牌公司申請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的,應按照《證券法》的規定,報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核準。從“新三板”轉到中小板或創業板上市,視同新股上市,按照常規手續申請審批,非常復雜。從2006年至今,在“新三板”掛牌的企業中只有5家登陸至中小板或創業板,嚴重影響了企業掛牌的積極性。因此,要充分發揮場外市場在整個資本市場中的作用,必須建立轉板制度。只有引入了轉板機制,才能在不同市場間建立起有效的通道,加強不同市場之間的合作交流,增加資本市場整體的流通性。

(二)完善統一監管

防范風險對于資本市場健康發展至關重要,雖然《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將非上市公眾公司納入證監會監管體制內,但由于我國場外市場交易分散的特點,統一的監管體系還尚未建立。目前全國中小股份轉讓系統由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實行自律管理;產權交易所一直由各地方的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負責監管;而若干股權交易所則是由各當地人民政府監管。這三個監管主體之間各司其職,在監管協調性上具有很大的缺陷,給場外市場的有效監管帶來了一定的難度。因此,今后必須對場外市場建立起全國統一監管的模式,防止出現區域性場外市場各自為政、管理混亂的狀況。除了集中監管外,還要強化和落實交易場所本身的自律監管職能,并進一步發揮證券業協會的權限,建立各種有效管理制度,引導場外交易的有序化。要處理好政府與市場、創新與監管的關系,不斷完善市場規則,明確監管職責,加強金融監管部門與地方政府的協調配合,打擊違法和糾正違規行為。

地方金融監督管理辦法范文2

為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進一步加強對房地產市場的宏觀調控,科學引導房地產開發與消費,促進房地產市場持續穩定健康發展,推動我縣經濟社會協調穩定發展,根據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促進房地產市場持續穩定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精神要求,結合我縣實際,制定如下貫徹實施意見:

一、編制好縣城房地產開發項目規劃和土地供應年度計劃

(一)根據縣城總體規劃要求,做好縣城房產項目規劃。2009年6月前編制好縣城房產項目近期、中期、長期發展規劃。

(二)在年初編制好當年土地供應計劃,合理調整土地供應節奏、數量和結構。適當放寬房地產開發項目開工、竣工期限;積極引導理性競買土地,保持土地市場供求的基本平衡和價格的理性化。

二、適當放寬公積金貸款額度

普通商品住房(144㎡以內)公積金貸款最高額度由12萬元提高到20萬元;貸款最長期限延長至30年;允許異地辦理公積金貸款手續,鼓勵提取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的住房公積金購買自住商品房。

三、落實住房消費信貸政策

(一)金融機構對于個人購買普通商品住房且符合信貸條件的,只需繳納20%-40%的首付款即可辦理按揭貸款,利率可下浮

30%以內(具體操作辦法按各商業銀行規定執行)。

(二)對于購買“二手房”的,只要購房人符合現行信貸條件,金融機構應及時辦理貸款手續。

(三)對一戶家庭中年滿18周歲子女購買第二套住房的,比照首套住房貸款政策執行。

四、實行稅費優惠政策

(一)對于政府出讓土地的房地產開發項目,暫緩征收件規定的地方教育附加費;房地產開發項目的報建費用維持原有標準(取消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費、工程定額測定費、建設工程質量監督費)。

(二)對個人首次購買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稅稅率暫統一下調到1%,購房證明由縣房產局出具。

(三)對個人銷售或購買住房暫免征收印花稅;對個人銷售住房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

(四)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將個人購買普通住房超過2年(含2年)轉讓的,免征營業稅;將個人購買普通住房不足2年或超過2年(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按其轉讓收入減去購買住房原價的差額征收營業稅。具體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住房轉讓營業稅政策的通知》執行。

(五)2009年1月1日起,企業所得稅實行核定征收的企業,附征率由5%下調到3.75%。

五、加強房地產市場監管,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一)加強房地產市場主體的準入監管,嚴厲查處無照經營行為。

(二)嚴肅查處開發企業虛假廣告和個人違法廣告等行為,戶外、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憑房產局證明方可售房信息,對提供虛假信息、惡意炒作、誤導消費的行為將予以嚴肅處理。

(三)切實保障房地產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嚴格按照《商品房預售款監督管理辦法》,加強商品房預售管理和商品房預售款監管,對商品房實行預購預告登記制度,切實保障購房者合法權益。

六、嚴格執行預留地管理辦法規定

按照預留地管理辦法規定,嚴格按照統一規劃報建,嚴禁預留地進行交易流轉及房地產開發;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規定開發、使用、經營預留地的,由政府依法收回;對當事人依法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依法查處違法違規建房行為

地方金融監督管理辦法范文3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國債專項資金貼息和補助的國家重點技術改造項目、國務院批準實施債轉股的項目和經國務院批準的政策性破產項目等的監督檢查。

第三條項目督查的主要任務是督查項目執行單位對已經批準的項目方案、協議的實施情況,重點技術改造、債轉股、兼并破產政策的落實情況,項目管理和資金使用情況。第四條對國家重點技術改造項目執行單位督查的主要內容是:

(一)國家重點技術改造項目批準方案的組織實施情況。重點督查有無擅自改變改造內容和標志性目標;土建工程和主要設備采購是否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了招標投標;招標單位有無違規暗箱操作、中標單位有無轉包、違規分包的情況。

(二)資金的到位和使用情況。重點督查開立和使用國債專用賬戶情況,項目國債資金、自有資金和銀行貸款到位情況,有無截留、挪用國債資金情況。

(三)工程質量管理情況。重點督查施工、監理單位的資質和質量責任制的落實情況。

(四)落后設備淘汰情況。重點督查企業承諾的淘汰落后生產能力是否淘汰。

第五條對債轉股項目執行單位督查的主要內容是:

(一)國務院批準的債轉股方案的實施情況。重點督查企業與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是否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簽署債轉股協議,是否按國務院批準的債轉股額度實施債轉股。

(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進行改制的情況。重點督查債轉股新公司注冊登記前的報批手續是否完備,公司章程是否符合債轉股政策和法律、法規規定,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是否完善。

(三)職工分流和扭虧脫困措施落實情況。重點督查企業職工下崗分流任務是否落實,應淘汰的落后工藝、產品是否淘汰,扭虧脫困目標是否實現。

(四)地方政府配套政策落實情況。重點督查地方政府對債轉股企業承諾的配套政策是否兌現,政府接收企業辦社會職能工作是否落實,是否減輕企業負擔。第六條對政策性破產項目執行單位督查的主要內容是:

(一)破產項目實施程序是否合法合規。重點督查破產項目是否符合政策性破產條件,有無假破產、真逃債等違規行為;宣布破產后,企業是否仍按原有機制在原地繼續生產、國家規定應淘汰的機器設備未予銷毀等違規情況。

(二)企業破產財產的評估和處置是否合法真實。重點督查破產財產是否完整移交清算組,處置前是否由破產清算組委托具有評估資格的中介機構進行資產評估,評估結果是否按規定經國有資產主管部門確認;破產財產處置時,是否以評估確認的價格為依據,按國家有關規定確定底價,以拍賣方式為主,按市場價格進行轉讓,有無私分轉移等行為。

(三)破產企業職工安置情

況。重點督查職工安置費用的籌集渠道和安置費用標準是否符合政策規定,職工是否按規定得到妥善安置。(四)破產責任制落實情況。重點督查破產企業所在地政府承諾的破產補助資金是否落實,所在地政府破產工作領導機構是否健全,有無確保穩定的方案措施。

第七條國家經貿委負責組織和指導全國重點技術改造項目、債轉股項目、政策性破產項目的督查工作,內設企業監督局負責對中央管理企業的執行項目及其他重大項目進行督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經貿委(經委)內設相應機構,負責對地方重點技術改造項目、債轉股項目和政策性破產項目執行單位進行督查。根據需要,國家經貿委可以對地方管理的項目執行單位進行抽查。

第八條督查機構分期分批派出督查組,對項目執行單位進行實地督查。實地督查采取以下方式:

(一)聽取項目執行單位項目實施情況的匯報;

(二)查閱與項目有關的文件、合同、材料和相關的財務資料;

(三)查看項目現場,檢查應淘汰、停產的設備處置情況;

(四)聽取與項目有關方面(包括財政、銀行、工商、社保、法院、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等)對項目實施情況的意見;

(五)聽取員工對項目實施情況的意見;

(六)要求項目執行單位負責人對有關問題作出說明。

督查人員不得干預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不得干預有關單位的正常工作。第九條被督查的項目執行單位及有關方面應協助督查人員做好督查工作,提供相關的文件、資料,不得妨礙督查工作的正常進行。

第十條督查結束后,督查人員應及時向派出機構提交督查報告。督查報告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被督查的項目執行單位概況;

(二)項目方案的實施情況;

(三)項目執行單位違規事實陳述;

(四)對項目執行單位違規行為的處理建議。

第十一條國家重點技術改造項目執行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重點技改項目國債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理,對主管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追究責任,并建議財政部門收回項目的財政補貼、銀行停止對項目的貸款:

(一)弄虛作假、騙套國債專項資金的;

(二)截留、挪用國債專項資金的;

(三)超過國家批準的建設方案,擅自改變改造內容的;

(四)新項目投產后應淘汰落后生產能力未淘汰的;

(五)未按規定招標投標或中標后非法轉包、分包的。

第十二條債轉股項目執行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視問題嚴重程度,采取責令有關方面限期整改、通報批評、項目停止實施等方式進行處理:

(一)未按國家債轉股有關政策和行政法規規定,調整、修改債轉股協議中違規條款的;

(二)進行工商登記的新公司未嚴格按照《公司法》進行規范化操作的;

(三)地方政府未履行接收企業分流的富余人員和剝離的辦社會職能承諾的。

第十三條政策性破產項目執行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視問題嚴重程度,采取責令限期整改、通報批評、建議有關部門給予責任人行政處分等方進行處理:

(一)弄虛作假逃廢債務的;

(二)宣布破產后仍按原有機制在原地繼續生產,應淘汰的機器設備未予銷毀或違規處置破產財產的;

(三)不按規定使用安置費用的;

(四)由于工作原因,造成重大不穩定事件的。第十四條項目審核部門對本地區、本部門所報項目審核管理不嚴,造成嚴重后果的,暫停該地區、該部門的項目審批,并建議追究責任人的相關責任。第十五條督查人員應依法督查,嚴格遵守廉潔自律的有關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建議有關部門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被督查項目的重大問題隱匿不報,嚴重失職的;

(二)與被督查企業串通,編造虛假報告的;

(三)干預被督查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或有關單位正常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

地方金融監督管理辦法范文4

(一)會計監督檢查缺失、缺位 2011年10月8日財政部會計信息質量檢查公告(第22號)披露:“各地財政部門檢查發現違規問題金額470.99億元,查補稅款6.44億元。部分企事業單位內控制度不健全或執行不到位,會計基礎工作薄弱,執行會計準則和制度不力,存在白條入賬、假發票報賬、會計賬簿設置不規范、會計人員無證上崗、資產管理混亂、收入直接沖抵支出等問題;一些企業會計核算不實,為完成績效考核目標調節收入利潤,隱匿收益少繳稅款,為獲取銀行貸款編制兩套報表,編制虛假財務報告;部分行政事業單位收支未統一核算、非稅收入未實行收支兩條線、專項結余亟待清理、挪用專項資金等。各級財政部門對檢查發現問題,依法做出了嚴肅處理?!必斦块T每年開展會計信息質量檢查的單位都是有限的,而且是檢查的重點是國有、國有控股或參股的企業、行政事業單位及注冊會計師行業,對于大量沒有國有資產出資的民營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大多沒有納入會計信息質量檢查的范圍。尤其是對占企業總數97.11%的小企業的會計質量檢查缺位問題在地方財政會計管理部門表現尤為突出。在計劃經濟體制下,財政部門對國有企業會計工作直接進行管理,國有企業的財務會計工作置身于財政部門的監督之下。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入,原有地方國有企業大多轉型、改制為民營企業,從而,財政部門失去了對轉型、改制后的民營企業的會計監督檢查。現如今,雖然《會計法》賦予了財政部門的會計監督檢查職能,財政會計管理部門再想對轉型、改制后的民營企業進行會計監督檢查,民營企業已不買財政會計管理部門的賬。在某市,當地財政會計管理部門拿著單位的介紹信到幾家民營企業去調研《會計法》實施情況,結果,民營企業以“沒有預約”、“經理沒有交代”、“會計人員不在家”等種種理由予以搪塞,財政會計管理部門連民營企業的門都不讓進。這種現象在地方財政會計管理部門已是見怪不怪。各地政府為了大力發展經濟,創造寬松發展環境,對招商引資重點行業或重點企業授予“政府重點保護單位”招牌,規定政府職能部門進企業檢查,應報“環境辦”、紀委監察部門審批,否則,企業有權拒絕、舉報。地方政府“放權、讓利”,“優化發展環境”,加劇了會計監督檢查的缺失、缺位。各地方財政會計管理部門的工作范圍僅局限于辦幾次培訓班,對《會計證》進行年檢,組織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等,很少開展會計監督檢查。

(二)地方會計監督檢查人員不足、素質不高 在我國實施會計監督檢查的部門主要是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以下簡稱專員辦)和地方財政監督檢查局及財政會計管理部門,地方財政會計管理部門,在省、市、自治區稱之為會計處,市、區、縣稱之為會計科、股或會計局、會計管理局。在地方會計監督檢查機構中,無論是財政監督檢查局還是財政會計管理部門的人員一般定編只有十幾人,甚至5、6人,要實施全面的會計監督檢查,現有地方財政監督檢查局及財政會計管理部門的人員嚴重不足。而且受人員編制的影響,有些地方無論財政監督檢查局還是財政會計管理部門幾十年沒有招錄新人員,現有財政監督檢查局及財政會計管理部門人員大多年齡老化,知識缺乏更新,對新《企業會計準則》、《小企業會計準則》、《企業內部控制規范》、《醫院會計制度》等內容缺乏深入了解,到企業、行政事業單位實施會計監督檢查無從下手,監督檢查人員業務素質有待進一步提高。

(三)會計監督檢查有職能,無手段 在我國,對企事業單位實施監督檢查的部門有財政、稅務、工商、銀行、民政、技術監督以及審計、國資委等,在這些部門中審計依法執行國家審計職能,國資委履行出資人權利,而稅務、工商、銀行、民政、技術監督部門實施監督檢查職能都是通過相應的證件或權利證書而履行其職能,如工商部門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營業執照》;稅務部門有《稅務登記證》;銀行有《貸款卡》、《銀行開戶許可證》;民政部門有《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技術監督部門有《組織機構代碼證》。而且《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組織機構代碼證》及《貸款卡》每年都要年審,《稅務登記證》也要定期年審、換證,并且稅務部門還向企業派駐有稅務專管員,但是財政部門在履行監督檢查職能時,卻沒有相應的證件或權利證書,也沒有專管員,盡管《會計法》第7條規定:“國務院財政部門主管全國的會計工作??h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會計工作”。同時,該法第32條明確規定:“財政部門對各單位的下列情況實施監督:(一)是否依法設置會計賬簿;(二)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是否真實、完整;(三)會計核算是否符合本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四)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是否具備從業資格”?!稌嫹ā焚x予了財政部門實施會計監督檢查的權利,但財政部門有職能,無手段,財政部門到民營企業去實施會計信息質量檢查,民營企業可以找各種理由搪塞,不讓財政部門實施監督檢查,財政部門也奈何不得,財政部門在會計監督檢查中處于尷尬境地。2011年10月,湖北省財政廳結合開展《會計法》執法檢查及組織會計信息質量檢查中暴露出的問題,在以《會計法》為準繩的基礎上,對《總會計師條例》、《會計工作基本規范》、《會計人員管理辦法》、《會計人員繼續教育規定》、《財政部門實施會計監督辦法》、《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銀行賬戶管理辦法》、《省級預算單位銀行賬戶管理暫行辦法》、《現金管理暫行條例》、《湖北省實施〈會計法〉辦法》、《湖北省會計建賬監督管理辦法》、《湖北省村級會計委托服務工作實施辦法》、《湖北省會計人員誠信檔案管理辦法》等20多個相關法規制度、地方規章、辦法進行收集整理,出臺了《湖北省會計管理基本規范》,該規范共8章40條,形成了一本涵蓋會計管理、會計核算、會計監督等20多部法律法規內容在內的“濃縮”的基本規范。該規范實施半年后,該省某市的財政會計管理部門隨機到市內20多家企業去調研《湖北省會計管理基本規范》的實施情況,結果知道該規范的只有幾家企業的會計人員,而大多數企業的會計人員不知道有該規范。由此可見,對企業的會計監督檢查不是再實施什么規范的問題,而是如何保證已實施的會計法規如何貫徹落實的問題。當前一些單位會計基礎工作和內部控制制度十分薄弱,應當建賬的單位不建賬或賬目混亂,不按會計準則、會計制度規定設置會計科目、使用憑證和賬簿、編制財務報告;有的單位內部管理混亂,財務收支失控,私設“小金庫”,賬外設賬,單位負責人、。假賬泛濫,會計信息失真問題日益嚴重。有些單位為了小團體利益,在會計數據上做文章,假賬真算,真賬假算,編制多套財務報告,造成賬證不符、賬賬不符、賬表不符、賬實不符,虛盈實虧或虛虧實盈,以達到轉移資產、偷逃稅收、粉飾業績等非法目的?!稌嫹ā奉C布實施28年來,會計工作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的現象比較嚴重,嚴重影響了《會計法》的嚴肅性和權威性。如果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投融資體制改革的不斷完善,投資主體多元化不斷融合,將來90%以上的企業都是民營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如果法律賦予會計監督檢查職能的財政部門再不能對民營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實施會計監督檢查,那么財政就只有收入分配職能了。

二、創新會計監督檢查體制,重構會計監督管理模式

(一)創新會計監督檢查體制 當前,我國財政在資源配置、收入分配和經濟穩定方面,較好地發揮了其基本職能,但是在財政監督,尤其是在財政會計監督檢查方面職能比較弱化,虛位、缺位現象比較嚴重。為了適應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進一步強化財政會計監督檢查職能,就必須創新財政會計監督檢查體制。創新我國財政會計監督檢查體制,就是要對現有的地方財政管理機構進行改革,將地方財政管理機構劃分為實現宏觀調控職能和實現監督檢查職能兩大系列,如將地方財政預算、國庫、國際、金融、社會保障、條法稅政處劃歸宏觀調控系列,將地方財政監督檢查局、行政政法、科教文、經濟建設、農業、農村財務、企業、績效評價、投資評審、綜合及會計處劃歸監督檢查系列,組建包括財政監督檢查局、行政政法、科教文、經濟建設、農業、農村財務、企業、績效評價、投資評審、綜合及會計處在內的財政會計監督檢查局,或者對除財政監督檢查局之外的機構進行“瘦身”、“剝離”、整合,將行政政法、科教文、經濟建設、農業、農村財務、企業、績效評價、投資評審、綜合及會計處的會計監督檢查職能劃歸新成立的財政會計監督檢查局。在財政會計監督檢查局內部設置相應的檢查機構,并配備相應的財政專管員,業務除接受上級財政部門指導外,日常負責對地方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其他組織(以下簡稱“單位”)定期報送財務報告的收集、審核、匯總、評價,定期對單位實施會計監督檢查,全面履行財政會計監督檢查職能,財政會計監督檢查局對單位的會計監督檢查應做到縱向到底,橫向到邊,不留死角。財政會計監督檢查局內部應加強人員業務培訓,不斷提高監督檢查隊伍素質。

地方金融監督管理辦法范文5

1.1部分水利資產不符合資產證券化融資的要求。資產證券化融資的基礎資產,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理論上包括:能夠在未來產生可預測的現金流,可以同其他資產所形成的現金流相分離,資產本身可以從持有者的資產負債表中被完全剝離出來,具有低違約率和低損失率,并且違約率和損失率時期長、較穩定,在整個資產的存續期內可以償還本息。目前,從水利資產的整體情況來看,具有供水、污水處理、水力發電、水上旅游及水利綜合經營等功能的基礎資產,一般都會有穩定的現金流收入,整體上能夠做到資金的良性循環,符合證券化的要求。大量以公益為主的水利資產,如防洪除澇、水土保持、生態建設、水資源保護、防汛通信、水文測量等資產,難以產生可預見的現金流,不符合資產證券化融資的條件。一方面,這些資產涉及民生,是公共基礎設施的重要組成部分,具有很強的社會性和外部溢出效應,雖然其本身沒有直接的經濟效益,但是其產生的社會效益融入到各個行業,表現在社會的多個方面;另一方面,由于這些資產不受市場機制調節,其產品難以作為商品進入市場,因而無法對其進行有效定價,很難向用戶征收費用并形成持續穩定的現金流,也就難以開展資產證券化融資。1.2相關政策限制了水利資產證券化的基礎資產選擇范圍。我國資產證券化分3類,即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的信貸資產證券化、中國證券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的企業資產證券化、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主管的資產支持票據。近些年來,主管部門對這3類資產證券化均出臺了相關的管理文件,對擬證券化的基礎資產進行了嚴格的限定。2005年,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出臺《金融機構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監督管理辦法》,明確指出“從事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的商業銀行應當基于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的經濟實質,而不僅限于法律形式計提資本?!币簿褪钦f,信貸資產證券化的基礎資產必須是優良的信貸資產。2012年,中國銀行間交易商協會出臺《銀行間債券市場非金融企業資產支持票據指引》,明確提出“基礎資產不得附帶抵押、質押等擔保負擔或其他權利限制。”2014年,中國證券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出臺《資產證券化業務基礎資產負面清單指引》,明確要求資產證券化業務基礎資產實行負面清單管理,實行資產證券化的基礎資產應當符合《證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等相關法規的規定,且不屬于負面清單范疇。以上關于基礎資產的有關政策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可以開展資產證券化的水利基礎資產選擇范圍,不利于水利資產證券化融資業務的推進。目前,我國有許多水利建設項目是以地方政府為直接或間接債務人,或者是以地方融資平臺公司為債務人開展建設,如果按照中國證券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負面清單的要求,這類水利建設項目就不能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另外,還有部分地區的水利建設項目是通過向銀行抵押、質押等途徑貸款進行建設,如果按照中國銀行間交易商協會出臺的文件要求,這類水利建設項目也不能開展資產證券化。相關主管部門出臺的基礎資產管理文件,大大增加了水利資產證券化的難度,水利資產證券化的基礎資產可選范圍進一步縮小。1.3部分水利資產較難做到真實出售和破產隔離。資產證券化區別于其他融資方式的一個非常重要的特點就是真實出售和破產隔離,這是資產證券化的核心,也是資產證券化所特有的技術。在股票、債券等融資方式中,基礎資產與企業的其他資產混在一起,沒有從企業的整體資產中剝離出來并真實出售給特殊目的載體,一旦該企業經營不好或破產,那么這些風險直接影響到股票、債券持有人的收益。而資產證券化則不同,在資產證券化過程中,發起人必須將基礎資產從資產負債表中剝離,以真實出售的方式出售給特殊目的載體,通過建立一種風險隔離機制,在該基礎資產與發起人之間筑起一道防火墻,即使其破產,也不影響該基礎資產,實現破產隔離。也就是說,基礎資產不作為破產主體的財產用于償還破產主體的債務。在水利資產證券化中,部分水利資產綜合性強,很難將其中一部分完全單獨剝離出來,真實出售給特殊目的載體。例如,對于以公益性收益為主兼具經營性收益的綜合性水利樞紐,要將具有經營性的水力發電、供水等資產完全從資產負債表中剝離出來,具有很大難度。1.4水利資產證券化的主體參與意愿相對較弱。目前,水利資產證券化的各類市場主體參與意愿相對較弱,市場需求未能得到有效滿足。首先,作為水利資產證券化的發起人———一些有資金需求的水利企業或水利機構,習慣使用傳統的融資方式,對資產證券化這種新型融資方式處于初步認識了解的階段,還沒有了解到資產證券化融資的優勢,不敢也不愿意進行探索嘗試。其次,由于目前資產證券化在我國還處于試點階段,審查較為嚴格,監管部門強調選取優質資產進行證券化,金融機構積極性不高。例如,在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中,用于證券化的基礎資產均是銀行資產負債表中風險較低的資產,銀行不愿意將這部分優質資產從表內剝離出來,其結果導致部分金融機構開展資產證券化的積極性不高。第三,水利資產的特殊性導致部分資產證券化主體不愿參與進來。許多水利建設項目工程量大、周期長,建設所形成的資產難以完全從資產負債表中剝離;部分參與者認為水利資產證券化過程耗時費力,最終能否發行存在相當大的不確定性,不愿參與。第四,信托公司、證券公司等中介機構雖然將資產證券化視為“藍?!睒I務,但由于證券化業務耗時較長、所獲報酬有限,大多數機構參與不多。

2推進水利資產證券化融資的對策建議

為推進我國水利資產證券化融資發展,建立水利投入穩定增長機制,提出如下對策建議。2.1抓緊出臺推進水利資產證券化融資的指導性文件。水利以公益性目的為主,水利資產證券化屬于新生事物,要積極鼓勵、引導和規范其發展。國家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聯合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及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出臺推進水利資產證券化融資的指導性文件,給予政策性支持。水利資產證券化融資指導性文件應放寬水利資產證券化的基礎資產范圍,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水利資產積極開展證券化融資;明確水利資產證券化的市場準入條件、業務規則與風險防控。同時,還要建立統一完備的引導和規范體系,對各個參與者進行引導、約束和協調,對相關環節進行監督管理,推動水利資產證券化融資健康良性發展。2.2積極培育水利資產證券化市場。水利資產證券化是一個非常復雜的金融交易過程,涉及眾多機構及其利益。因此,積極培育水利資產證券化市場有利于水利資產證券化發展。第一,要促進投資者類型多元化,逐步引入私募基金、銀行理財產品、社?;稹B老基金、企業年金及境外合格機構投資者,改善市場投資者結構,一定程度上降低資產證券化的發行成本;此外,機構投資者在資金運用上具有明顯的結構性,有利于資產證券化的長期穩定、期限優化,推動證券化市場不斷向縱深發展。第二,要擴大發起主體范圍,鼓勵水利證券化產品創新,充分發揮資產證券化對盤活水利基礎資產的作用。第三,要進一步健全水利資產證券化產品托管、結算和流通轉讓機制,增強水利證券化產品的流動性。2.3加快完善全成本水價形成機制。資產證券化需要以未來穩定持續現金流為基礎,對于水利資產證券化來說,未來現金流主要來源之一就是水費。但是,目前我國絕大部分地區水價遠低于供水成本,需要進一步完善水價形成機制,包括:積極穩妥全面推進水價改革,建立充分反映水資源稀缺程度、促進節水意識增強的水價機制。全面推進農業水價綜合改革,通過改革農業用水管理體制、完善水價形成機制、建立精準補貼和節水獎勵機制、完善計量設施等措施,建立健全合理反映供水成本、水資源稀缺程度,有利于促進農業節水增效,實現農田水利工程良性運行農業水價形成機制。全面實行城鎮居民用水階梯價格制度、非居民用水超計劃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拉開高耗水行業與其他行業的水價差價。鼓勵新建工程供水單位與用水戶之間協商定價。健全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推進水資源費改革。2.4積極協調相關金融機構和證券機構。金融機構和證券機構是水利資產證券化融資的重要參與者,應積極與相關的金融機構和證券機構進行溝通聯系,就合作開展水利資產證券化融資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實現途徑展開探討合作。積極與國家開發銀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等政策性銀行聯系,開展水利建設貸款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為水利項目建設提供更多的融資空間。可以選擇具有一定條件的經營性水利資產,和相關金融機構進行磋商開展水利資產證券化業務,提供科學、合理的優惠條件,提高金融機構開展水利資產證券化融資的積極性,努力推動水利資產證券化融資工作。2.5適時開展水利資產證券化融資試點。目前,在全國大規模推廣水利資產證券化融資的基本條件尚不成熟,但可在一些水利基礎資產較好、金融機構和證券機構積極性較高的地區進行探索性的試點。一是可以選擇基礎條件較好、具有一定預期收益的經營性水利資產,開展企業資產證券化試點;二是可以通過銀行金融機構選擇較好的水利建設貸款,開展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探索。通過試點,總結經驗,完善水利資產證券化融資的政策,為在全國開展水利資產證券化融資提供可復制、可推廣的典型案例。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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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歐陽芳,陸慶春,沈菊琴.資產證券化:我國水利工程的融資選擇[J].水利經濟,2003,21(2):27-29.

地方金融監督管理辦法范文6

(一)目標定位

從年開始到年,在全市范圍內基本建立起與農村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與其他保障措施相配套,農民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二)步驟安排

1年按照“擴大試點、整體推進”的思路進一步推進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積極實施新農?!?31”工程,即選擇在、、、4個縣(區)、30個鄉鎮、100個村中重點推進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試點工作。

2年在總結試點工作經驗基礎上,進一步加大推進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力度,繼續擴大試點范圍。

3至年,在全市范圍內基本建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繼續做好制度完善和擴大覆蓋面工作,通過引導幫助廣大農民參保,切實有效地解決其老有所養問題。

二、原則要求

(一)按照公平與效率相結合、權利與義務相對應的要求,建立農民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的多元籌資機制,在制度建設上對全市實行分類指導,在我市有條件縣(市、區)、鄉鎮及新農村建設示范村率先進行新農保試點,形成由經濟發達地區向經濟欠發達地區、由經濟條件較好的農民向大多數農民逐步推進的局面。

(二)按照覆蓋城鄉社會保障制度的要求,建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與現行農保制度、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緊密聯系、相互銜接的制度框架。

(三)按照重在保障參保人員老年基本生活的要求,確保參保人員進入老年后享有與參保繳費水平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四)按照現行政策的規定,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基金以縣級為統籌,自我平衡,規范基金的征繳、管理和發放工作,確保制度的可持續運作。

三、覆蓋范圍

具有本市戶籍,從事農林牧漁業等農業生產,男18周歲至60周歲、女18周歲至55周歲的農村居民,屬于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覆蓋對象。

四、方式選擇

農村新型養老保險采取社會統籌和個人帳戶相結合的“統帳結合”方式,純農戶個人帳戶包括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總額及利息和村集體補助及利息;農村各類用人單位參保人員的個人帳戶包括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總額及利息和用人單位補助總額的30%及利息。統籌帳戶包括當地財政給予的補貼及利息、農村各類用人單位補助總額的70%及利息。參保人員個人帳戶的儲存額利率按照人民銀行同期公布的城鄉居民一年期居民定期存款利率執行。

五、基金籌集

(一)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實行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的籌資機制,具體籌資比例由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

(二)繳費基數一般以當地上一年農民人均純收入為基數,個人繳費比例一般為繳費基數10%以上。當地縣(市、區)財政按個人繳費額給予10-20%的補貼,有條件的鄉鎮財政、村集體經濟組織按個人繳費額給予5-10%的補貼??h、鄉鎮(村)兩項相加原則上不低于20%。

六、享受待遇

(一)參保人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⑴男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⑵按規定足額繳納養老保險費;⑶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180個月)。

(二)參保人達到領取養老金年齡,但不足規定繳費年限的,可以繼續繳納養老保險費,推遲享受基本養老金的時間,也可采取補交養老保險費的辦法,補足規定的繳費年限后,再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具體辦法由各地根據本地情況確定。

(三)參保人按月領取的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與個人帳戶養老金之和組成。其中,基礎養老金按照統籌帳戶儲存額除以120個月計發;個人帳戶養老金按本人啟領養老金時個人帳戶累計儲存余額除以120個月計發。具體辦法由各地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研究確定。

(四)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金實行社會化發放,參保人按月到指定的金融機構或其他機構領取,直至身亡。參保人身亡之后,其個人帳戶余額,可根據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意愿,一次性領取。

(五)探索實行老年養老補貼。有條件的地方可對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以上且家庭直系親屬已按規定參加新型農村養老保險的老年農民,實行家庭成員聯動式老年養老補貼,具體補貼標準由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

(六)各地必須根據本地區的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建立養老金待遇增長調整機制。

七、基金管理

(一)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顚S?,任何地區、部門、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擠占、挪用。

(二)各地要按照《市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管理辦法》的要求,切實做好新型農保基金的監管工作,確?;鸬陌踩暾?。要嚴肅財經紀律,對貪污、挪用基金或由于瀆職造成基金損失的責任者,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觸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三)當地財政對參保人員繳費給予的補貼基金應在每一個繳費年度內安排到位。

(四)農保經辦機構應建立健全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財務、會計、統計、審計等管理制度,按時向勞動保障部門和財政部門報送財務、統計報表,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五)提高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信息化管理水平。參保人員的基金繳納、業務核算、待遇支付、查詢服務等全部納入計算機系統管理,實現業務流程和經辦服務的規范化。

八、組織領導

(一)加強對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的領導。各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要按照科學發展觀和以人為本的要求,把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作為統籌城鄉發展、促進社會和諧、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和社會主義新農村的重要內容,列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已實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辦法的地區,要進一步完善政策,規范管理,擴大覆蓋面。尚未制定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辦法的地區,要在試點的基礎上,加大制度建設和組織實施的力度,并穩妥處理好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新老辦法的過渡銜接問題。

(二)各級政府負責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組織實施工作。勞動保障部門負責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辦法的制定、實施和基金的征繳發放管理;財政部門參與相關政策制定并負責新型農?;鸬谋O督管理;審計部門負責對農?;鸬膶徲嫳O督;監察、稅務、統計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相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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