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鄉建筑垃圾管理辦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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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鄉建筑垃圾管理辦法

城鄉建筑垃圾管理辦法范文1

一、目前建筑垃圾整治工作開展情況以及存在的薄弱環節

今年初,__城管執法局、創建辦、規劃建設、公安、交通等部門多次召開專題會議,抽調精兵強將,組成審批許可組、督察指導組、聯合執法組,根據桐鄉市政府統一部署和《桐鄉市建筑垃圾管理辦法》,全面開展了建筑垃圾專項整治工作,并將建筑垃圾專項整治工作與建筑工地創衛管理專項整治工作有機結合,整體推進。截至11月底,審批許可組已辦理建筑垃圾處罰核準20多起,3家建筑垃圾運輸公司達到《__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辦法》標準,通過審批核準。督察指導組、聯合執法組走訪指導施工單位100多家,發放宣傳資料300多份,建筑垃圾消納場處置建筑垃圾3000多立方米。城管執法各轄區中隊針對建筑垃圾亂傾倒、裝潢垃圾處置等的特點,組織力量走訪裝修公司、開展夜間執法巡查活動,對電瓶三輪車亂倒建筑垃圾、裝潢垃圾堆放不規范等問題加強教育糾正,查處違章行為10多起。通過前階段整治,建筑垃圾初步實現了規范化處置,亂倒建筑垃圾現象明顯好轉,建筑垃圾事先審批核準制度基本建立,專項整治工作取得了階段性成效。

但在看到成績的同時,也應當清醒地認識到目前城市建筑垃圾專項整治當中還存在一些薄弱環節:1、規范建筑垃圾處置的氛圍有待進一步營造。由于建筑垃圾規范化處置工作剛剛起步,長期以來建筑垃圾處置處于無序化狀態,一些施工單位、道路開挖單位、運輸單位以及裝修單位及人員尚未形成實施建筑垃圾規范化處置意識,少數電瓶三輪車、施工單位人員對建筑垃圾規范化處置不理解不配合,制約了管理工作的開展。2、建筑垃圾長效管理辦法有待進一步完善。由于建筑垃圾規范化管理剛剛起步,管理經驗相對不足,對運輸單位、施工單位、裝潢單位的監管機制有待探索和完善,如何應用市場化手段來規范建筑垃圾市場秩序,促進建筑行業發展的辦法有待進一步創新。一些鎮、街道尚未開展建筑垃圾規范化管理,少數運輸單位偷倒、亂倒現象仍然存在。3、建筑垃圾執法方式有待進一步創新。建筑垃圾運輸處罰主要在晚間進行,目前對建筑垃圾的執法管理主要依靠通過延長管理時間,開展聯合整治的方式,雖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人力物力的投入較大。在執法方式上需要進一步創新,降低管理成本,提高執法的實效性。4、建筑垃圾綜合利用機制有待進一步理順。目前建筑垃圾消納場對建筑垃圾收納處置,主要用于工程回填,尚未對建筑垃圾中石料、磚塊等實施綜合利用,形成建筑垃圾循環利用。

二、進一步加強建筑垃圾管理的對策措施

針對目前建筑垃圾管理中存在的實際情況,建議以引導建筑垃圾市場向規范化、有序化發展為著眼點,進一步完善建筑垃圾管理制度,加大對建筑垃圾源頭治理力度,加快實現建筑垃圾管理規范化。

(一)繼續加大宣傳發動,提高群眾自覺遵守意識

建筑垃圾規范化處置工作涉及方方面面,培養群眾的自覺遵守意識十分重點。因此,必須持之以恒地加強建筑垃圾規范化處置的宣傳和引導,不斷提高建筑垃圾行業從業人員及廣大群眾規范建筑垃圾處置的自覺性。一是進一步做好上門宣傳指導工作。督察指導組和城管執法各中隊要樹立長效管理意識,建立定點、定人聯系制度,繼續走訪施工單位、裝潢單位等,發放建筑垃圾規范處置宣傳資料,宣傳解釋規范建筑垃圾運輸、處置的重要意義和亂倒、亂堆建筑垃圾的危害性。指導建筑垃圾運輸單位、施工單位、裝潢單位做好建筑垃圾審批核準、包扎覆蓋、規范消納等措施,逐步讓群眾知道在運輸處置建筑垃圾時應當遵守什么樣的規定,提高規范建筑垃圾管理的自覺性。二是加強新聞媒體報道。要充分發揮新聞媒體在營造氛圍方面的積極作用,加大對建筑垃圾整治進展情況、先進典型的報道力度,對違章行為及時曝光,發揮輿論監督的積極作用。三是研究建立行業協調溝通制度。根據建筑垃圾運輸管理行業起步時間較短,行業之間缺乏溝通和交流的情況,逐步建立建筑垃圾運輸處置行業交流會、座談會等工作機制,聽取多方意見,宣傳建筑垃圾管理的法律法規,逐步規范行業秩序,完善行業自律制度,營造自覺遵守管理規定的良好氛圍。

(二)整合管理資源,完善建筑垃圾長效管理機制

要實現建筑垃圾規范化管理,關鍵在于建立建筑垃圾長效機制,規范建筑垃圾市場秩序。要在建立審批核準、部門聯合整治的基礎上,不斷探索完善管理辦法。一是完善行業監管機制。制訂建筑垃圾運輸行為監管制度,建立運輸單位臺帳資料,對運輸單位違反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的違章行為在實施行政處罰的同時,將違章行為記錄在案,在對運輸單位資格審批時,作為一項重要內容加以考慮,對違章行為惡劣的,取消其運輸建筑垃圾的資格。二是要建立經常性聯合執法機制。建筑垃圾管理一項長期性工作,由于建筑垃圾違章行為涉及城管、建設、公安、交通等多個部門,需要多部門協調聯動。要建立部門協調機制,不定期開展聯合整治,對無證運輸、亂倒、亂堆等違章行為從嚴查處。三是要研究引進市場化機制。對建筑垃圾運輸、處置等逐步建立公開招標制度,公開建筑垃圾清運單位、數量、競標情況等內容,提高建筑垃圾管理效益,規范建筑垃圾市場秩序,并實現建筑垃圾的公開化、透明化。四是要推進鎮、街道建筑垃圾規范化處置工作。要根據各鎮、街道的實際情況,因地制宜地推進鎮、街道建筑垃圾規范化處置工作,建立鎮、街道建筑垃圾收納中轉站,建立二級轉運網絡,擴大建筑垃圾規范化處置的范圍,消除管理空檔,實現建筑垃圾規范化處置城鄉一體化。

(三)創新方式方法,提高建筑垃圾執法管理的實效性

要進一步總結建筑垃圾管理的經驗,探索建筑垃圾管理方式方法,規范建筑垃圾管理機制,提高管理的實效性。一是要建立定點指導和區域負責制度。根據城管執法各轄區中隊的區域劃分,按照“誰的區域產生建筑垃圾,由誰監管”的原則,在施工單位、道路開挖等建筑垃圾處置審批核準時,確定1-2名轄區城管隊員,作為建筑垃圾管理聯絡員,負責建筑垃圾運輸、消納等環節的指導和協調工作,幫助解決審批手續,指導規范營運等工作,把管理關口進一步前移,防止違章行為的發生。二是研究建立建筑垃圾運輸消納信息化管理系統。借鑒先進城市經驗,對運輸單位的運輸車輛安裝gps數字定位系統,將運輸車輛編號、運輸時間、運輸路線納入數字化信息平臺,對運輸、消納情況實施全程跟蹤監督。通過提高建筑垃圾監督管理的科技含量,減少管理和執法工作人力物力的投入,節約管理成本。三是進一步加大源頭治理力度。針對建筑垃圾管理的特點,在查處違規運輸、消納建筑垃圾時,要突出對施工單位等建筑垃圾產生源頭的治理這一關鍵環節,重點加大對產生建筑垃圾單位的處罰力度,控制建筑垃圾產生的源頭,提高管理的針對性。

城鄉建筑垃圾管理辦法范文2

根據縣委、縣政府工作部署,將“一創建、一復評”和“舊城改造”列為年度重點工作開展會戰攻堅,為我縣城市品牌、品質更上臺階打下扎實基礎。

將創“國園”工作當作建設系統的至高榮譽,全力推進“國家園林縣城”創建成功。一是充分動員落實。按照《__縣創建國家園林縣城實施方案》要求,細化籌備、啟動、實施、初驗、迎檢五個階段責任分工,穩扎穩打,做到有序落實。二是軟、硬件兩手抓。精心完成一、二、三級臺帳以及技術報告片等資料工作;大力實施城區綠化、美化、亮化和潔化工程,通過整治、改造、提升等,使城市面貌得到較大改觀,各項指標均已達到或超過創園標準,因工作扎實、成效顯著,被住建部定為免檢縣城。三是將創衛復評與創國園工作緊密結合。不推諉,敢擔當,切實承擔起創衛復評主力軍作用。根據創衛復評要求,將日常工作與突擊管理融為一體,開展主次街道集中大整治,進行城市邊角地帶保潔、綠化突擊,嚴格督查建筑垃圾清運,清理沿街不規范經營行為和燈箱廣告,改善和提升了城區環境。在住建局通盤協調、精心運作、積極推動下,年度創建“國家園林縣城”和“省級衛生城市”復評工作圓滿完成。

舊城征收改造工作是我局年度中心工作重要組成部分,我局抓住破解征收安置這一重點工作,迎難而上,細化責任,確保相關工作有序開展。

一是扎實推進大南門“城中村”征收改造后續工作。認真做好已簽協議的被征收農戶補交安置房差額款后續工作,為被征收農戶提供辦理產權證、契證、土地證以及交房過程中的質量投訴等服務;完成34套農戶選房工作;配套安置小區__沿家苑二期項目按期完工。二是全面落實大南門區域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改造工作。落實人員培訓、任務分解、計劃制定、上門詳查等階段性任務,做好征收前期工作。詳查工作和實地測量工作基本完成,共計完成詳查登記1019戶。三是不斷完善征收改造政策體系。起草《__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暫行辦法》并通過政府審核公布;擬定完成了《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促進和諧征收。四是城中村、城郊村搬遷改造工作充分。__村、蘭石村兩個“城中村”前期調查摸底工作基本完成,起草完成了《__整體搬遷改造方案》和《蘭石村整治改造實施方案》。老貨場區塊(東方綜合體項目)老火車站站房、大排檔已全部拆除,超額完成了市下達的“三改”工作年度目標。

以保障性住房、基礎設施建設和城鄉一體化項目為著力點,縮小城鄉資源分配差異,使城鄉居民共享一體化成果。

按照上級部門的住房保障工作要求,進一步加快保障性住房供應管理體系建設,為困難群眾提供基本住房保障。一是各類保障性住房工程全面推進。按照我縣“十二五”期間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務要求,積極推進相關項目實施。20__年度按計劃完成__家苑年度保障性住房竣工和新開工任務46套;并通過對陽光小區三期回購86套拆遷安置房進行改建的方式,保證了年度廉公租住房194套開工任務的落實;縣學街家苑根據縣進度安排做好項目前期工作。二是突出保障性住房使用監管規范。加強廉公住房準入、使用、退出等方面管理,使真正需要幫助的困難群眾受益。20__年度共完成廉租房安置28套(東華陽光家苑);廉租房租賃補貼完成__9戶,其中新增57戶、續保82戶;全面開展廉、公住房使用審查整頓及租金收繳工作,共清查收回保障性住房42套,年度租金收繳率98﹪。三是確保廉、公租住房使用安全。在做好日常檢查的同時,在臺風、雨雪季節和重要節假日期間加強巡查回訪,對城區360余套廉、公住房特別是老舊公房安排專人監控,發現問題及時整改修繕,確保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不斷加快城鄉一體化工程建設,提升供水、污水處理和生活垃圾處理等規模效益。一是自來水新增農村受益人口持續增長。20__年度城市供水運行整體狀況良好,二水廠新增3.5萬噸/日工程完工并通水運行,供水能力得到極大提升,為更多城鄉居民用上優質安全自來水儲備了產能。認真辦理縣人大《關于加快城區供水管網延伸農村工程》1號重點議案,制定完成《城鄉一體化飲用水總體規范方案》,先后完成后廳、高仙塘等15個村的供水安裝工程,年度新增自來水農村受益人口達1.2萬人。二是截污減排目標確保完成。以污染物減排目標為工作核心,嚴格開展污水處理凈化工作,優化區域生態環境,年度處理污水731萬噸, COD削減量 1291噸,排放水質合格率98%,圓滿完成省下達減排目標任務。高度重視污水設施建設改造工作,污水處理廠二期改擴建工程按計劃實施中,完成污水管網收集系統建設8.1公里。三是生活垃圾處置合理規范。加快城鄉垃圾處理配套設施項目推進,年度改建、新建城區和城西2座垃圾中轉站;青龍山垃圾填埋場實施創新管理,做到“兩個規范”:一是采用垃圾覆蓋膜環保措施,有效防止場區垃圾臭氣和污水外溢;二是及時噴治撲殺蒼蠅、蚊鼠等四害,按規范進行填埋、壓實,全年垃圾無害化處理率達100%。今年青龍山垃圾填埋場還通過無害化等級評定,成為全省僅有的5個“一級填埋場”之一。

20__年我局負責實施的建設項目共有21個,計劃總投資2.9億元。依據縣政府 “六個一批”文件目標任務,做到積極籌備、狠抓落實,較好地完成年度工作任務。一是基礎設施建設順暢。城西垃圾中轉站、21省道至46省道連接線市政配套以及靈山江東岸景觀改造工程基本完工;城南污水處理廠調節池工程建成并投入使用。二是道路工程推進有力。通過落實年度“改造、提升、成型”等項目,城市道路配套與功能設施得到了進一步完善,太平路南側桿線入地及沿線改造、中立交二期改造、城區入城口改造等工程基本完工;蘭石區塊飛云東路、龍洲南路等新區配套道路工程持續推進,貨場路完工并投入使用。三是前期項目準備充分。靈山江邊公園、人民廣場改造、學士路雞鳴段改造、竹海路延伸以及__城市濕地公園等項目方案論證和編制階段。

以建設和諧宜居生態家園為目標,深入開展“兩整

治、兩提升”專項工作,不斷完善城市管理機制,努力打造“四位一體”的城市綜合管理體系,城市管理、環境衛生、市政綠化管理水平大幅提高。一是開展“兩整治”工作。多措并舉,整治違章裝修和主要街道占道經營,改進城市形象面貌:整治違章裝修采用日常巡查和重點監管相結合,檢查店面裝修材料亂堆放現象,重點查處偷倒建筑垃圾行為,嚴格執行審批制度;整治主要街道占道經營采用集中整治與突擊整改相結合,全年共糾正太平路、人民路、東華街等主要道路店面亂設招牌、橫幅和亂曬衣物等行為1800多起,查處占道經營1100起,拆除違規簡易棚87個,遮陽雨棚270處等,有效緩解道路擁堵情況。二是落實“兩提升”工作。精細管理,提升城市綠化水平和城市保潔效果,全面優化城市市容環境:綠化提升結合創“國園”要求,實施了永安路、榮昌路、城區入城口綠化改造以及寶塔路改造等項目;完成龍翔路惠中園周邊綠化景觀配套;榮昌廣場林蔭停車場建設完工并投入使用,新增停車位150個;種植、補植色塊苗4萬株,年度新增公園綠地6.2公頃。保潔提升按照“管理無縫隙、保潔全天候、督查全覆蓋”的管理思路,通過設置城區道路保潔公開欄、制定路段保潔管理標準、建立三級督查考核機制,助推縣城區環境衛生管理向精細化發展。對城區環衛設施進行更新換代,完成城中、福泰隆2座公廁整體改造,主要路段更新垃圾分類箱636只、垃圾房16座、垃圾桶120個,完善垃圾收集功能,城區垃圾清運率100%。三是制定城管機制。建立市容管理難點問題研討例會制度,集中力量,精心調研,擬定完成了《__縣城市市容市貌管理辦法》、《__縣城市戶外廣告管理辦法》等文件。發揮行業管理職能,破解建筑業市場管理難題,進一步完善誠信體系建設。深化貫徹落實各級房地產市場調控政策,確保房地產業穩定、有序發展。

一是嚴格審核把關。抓好商品房預售監管工作,規范登記管理,年度發放商品房預售許可證15本,商品房預售登記合同備案1998件,二手房交易1974件,20__年度我縣房地產交易與價格總體平穩,全年完成房地產投資額達10.5億元。二是強化物業管理。指導監督各小區成立業委會,開展業委會選舉,推進小區管理有序自主;物業維修基金規范使用,受理遠洋現代城等9個小區專項資金使用申請,其中4個小區已竣工驗收并結清款項。三是完善管理制度。按計劃完成《__縣物業管理暫行辦法》初稿;根據《房屋登記辦法》,結合我縣實際情況,按照要求開展農村集體土地范圍內的房屋登記工作。

城鄉建筑垃圾管理辦法范文3

一、村級環境衛生工作標準

1、垃圾收集、清運及時,垃圾桶周圍無生活垃圾;垃圾桶無破損現象;無焚燒垃圾及樹葉、雜草等現象。

2、村莊內外無垃圾死角、無“三大堆”,房前屋后及村內空閑地無堆積雜物,無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

3、進村路、連村路及村內大街及巷道路面干凈整潔,路邊無垃圾,綠化帶無雜亂枯枝亂葉。

4、村屬地管理范圍內河道、溝灣邊岸整潔無可見垃圾,水面無漂浮垃圾。

5、村外周邊、進村路、連村路、種植區、養殖區、林帶內無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尤其要沒有白色垃圾(方便兜、塑料袋、泡沫、巖棉等),實現村域范圍內環衛保潔無縫覆蓋。

二、保潔公司(保潔人員)職責

1、按照環衛工作標準和要求,配全環衛保潔人員,配齊垃圾桶等設施。

2、負責生活垃圾收集清運,村內主要街道做到每日1普掃,村內及村外200米范圍內做到每日撿拾2次,村域內無衛生死角及零散垃圾,保持環境衛生整潔有序。

3、負責組織村內保潔人員教育培訓,制定保潔人員工作制度,負責保潔人員日常監督管理及具體工作安排。

4、適當提高農村環衛保潔人員工資,確保保潔人員工資及時足額發放,提高保潔人員的工作效率和積極性。

5、保潔人員要統一服裝、規范著裝,配備保潔車、掃帚、鐵锨等配套保潔輔助工具,并負責輔助工具的日常管理、維護。

三、村兩委職責

1、村兩委是本村環境衛生工作責任主體,負責村容村貌治理和亂搭亂建、亂擺亂放、亂貼亂畫、亂扯亂掛、亂潑亂倒及“三大堆”問題清理整治,妥善處理建筑垃圾、生產垃圾。

2、村兩委要成立村級環境衛生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設置一名專職環境衛生管理員,全面負責本村環境衛生的管理工作,該管理員由村兩委成員擔任,并在村務公開欄中予以公示。

3、村級管理員主要負責保潔公司和村內日常保潔中遇到的難點和推諉扯皮等問題。

4、村級管理員要協助鎮城管環衛辦公室對保潔公司進行監督考核,每天至少巡察2遍(村居環境衛生),發現問題及時反饋給城管環衛辦公室和保潔公司,并監督整改落實。

5、村兩委不能干涉保潔公司內部人員管理問題。

四、各責任區職責

1、按鎮政府要求,組織開展農村環境綜合整治活動,逐村排查、摸清底數,聯合整治、集中驗收,重點治理農業生產垃圾(小麥、玉米秸稈等)、農村“三大堆”以及垃圾死角等。

2、每責任區確定一名專職環境衛生督導員,全面負責本責任區環境衛生的管理工作,對村級環境衛生管理員進行管理督導,并協助鎮城管環衛辦公室做好城管環衛相關工作任務。

五、城管環衛辦公室職責

1、具體負責全鎮環境衛生管理、考核及鎮村容貌整治達標整治工作。

2、按照鎮農村工作考核管理辦法及村級環境衛生管理考核細則,對各村和保潔公司進行監督考核。同時要建立定期通報制度,一周一檢查、一月一通報。

城鄉建筑垃圾管理辦法范文4

第一條為了加強縣城市容市貌、環境衛生管理,創造清潔優美的人居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城市綠化條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規定》和《山西省城市綠化實施辦法》、《山西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實施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是指城市道路及標志、建(構)筑物及公用設施、戶外廣告牌匾、城市照明、園林綠地及公園、集貿市場、環境衛生、施工工地及交通運輸工具容貌等構成的城市景觀。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靜樂縣縣城規劃區范圍內的單位和個人。

第四條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城市綜合執法大隊負責本縣縣城市容環境衛生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機關、團體、學校、部隊、企事業單位、居民小區等負責本單位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條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維護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的義務和規勸、檢舉損害市容環境衛生行為的權利。

第六條縣城市容環境衛生管理事業應當納入全縣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應納入本級預算、優先保障,逐年增加。

第七條城市管理工作人員在履行公務時,應當出示證件、文明執法。

第八條縣人民政府對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縣城市容市貌管理

第九條城市道路(橋梁)管理

(一)為了限制超高、超重、超長及其它有損城市道路的車輛通行,在縣城主干道路口設立限高架,由城市綜合執法大隊負責日常管理,所需費用納入城市維護費中列支;

(二)道路鋪裝率為100%,主次干道、繁華區域街道和新建的人行道應用滲水彩色地磚或其它新型材料鋪設;

(三)交通標示、標線完整、清晰,交通隔離護欄、公交站牌、地名標牌保持完好,隨損隨修;

(四)臨時停車場(站)應設置標志牌、標線,車輛停放有序;

(五)城區內原則不批準新設架空電話線、電纜線及其它管線,已架空的各類管線應逐步移入地下;

(六)城市道路禁止下列行為:

1、擅自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

2、履帶車、鐵輪車或超重、超高、超長車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駛;

3、機動車在橋梁或者非指定的道路上試剎車;

4、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設建(構)筑物;

5、擅自在橋梁或路燈設施設置廣告或者其他掛浮物,對已設置的,一律拆除;

6、擅自在城區街道兩側或公用場地搭建臨時建(構)筑物或其他設施;

7、禁止私占便道、擺攤設點、流動經營、洗車、亂停亂放各種車輛或亂占公共場地堆放物料;

8、其他損害、侵占城市道路行為。

(七)經批準挖掘城市道路或公共場地,堆放物料臨時占道不超過30天;基建施工臨時占道不超過6個月。特殊情況需延長應重新審批??⒐?日內清理場地,修復路面。應急搶修埋設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線需臨時占道,應在搶修后3個工作日內補辦審批手續。

第十條城市建(構)筑物及公共設施管理

(一)新建、改建、擴建各類建(構)筑物的設計造型、裝飾色彩,應符合城市規劃要求,與周邊環境相協調;

(二)臨街建(構)筑物外立面應作美化裝飾,單位或個人要定期進行清洗粉刷、維護,保持外觀整潔;

(三)臨街單位的隔離設施,應選用透景或半透景式柵欄、綠籬、花壇(地)、草坪等作為分界,并保持清潔、美觀;

(四)城區內公共設施由產權單位負責管理、維護,保持整潔;

(五)禁止下列影響市容市貌行為:

1、未經批準進行臨時建設;

2、未按照批準內容進行臨時建設;

3、臨時建(構)筑物超過批準期限不拆除;

4、臨街建(構)筑物陽臺、窗臺、觀景臺等擅自改建、擴建或安裝外置式防護欄(網),堆放吊掛有礙市容的物品;

5、臨街建(構)筑物破墻開店,屋頂亂搭亂建,亂堆亂放物品;

6、在臨街建(構)筑物、設施(護欄、路站牌、電桿、路燈桿、變壓器、公共廁所、書報廳等)、樹木上亂寫、亂畫、亂貼、亂噴涂或貼掛、設置宣傳品;

7、停車場(站)、郵箱、電話亭、書報亭、宣傳欄(窗)、地名標牌等公共設施改變用途、破損、脫漆、銹蝕、污垢。

第十一條臨街店鋪管理

(一)商場(店)、餐館不得門外經營;

(二)臨街住宅樓不得新開設餐館,不得無下水開設餐館,已開設但未達到食品衛生和環保要求的應限期改造、改變經營內容或停業;

(三)經營餐飲或食品生產、加工、銷售的單位或個人,應使用清潔能源,符合食品衛生和環保要求,不得在臨街建(構)筑物上設置排煙(污)口,對周邊環境造成污染。

第十二條戶外廣告、牌匾管理

(一)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橋梁、廣場、綠地、街道公園、建(構)筑物等戶外空間,設置戶外廣告、彩旗、彩條、充氣物、布幔、條幅、霓虹燈、電子顯示屏(牌)、燈箱、牌匾或戶外廣

,張掛宣傳標語;

(二)大型商場(店)、酒店等商業經營性建(構)筑物,屋頂可設置霓虹燈店名牌匾;

(三)商場(店)、酒店、餐館等店牌,設置在商店門楣上方,二層窗口下方,同一條街道或同一幛房屋設置與主體建筑相協調、高低一致,一店一牌;

(四)單位開業、慶典等重大臨時活動,在臨街建(構)筑物上懸掛橫(豎)幅、充氣彩門等,需經城市綜合執法大隊批準,按批準期限和要求懸掛;

(五)經批準設置的戶外廣告,店名牌匾等應設置牢固、制作精美、用字規范準確、字跡圖案清晰、完整,無錯別字和缺字漏字;對于破損的廣告牌匾應及時更換或拆除;

(六)依附電桿設置,人行道上設置廣告牌匾的一律拆除;

(七)禁止在街頭散發廣告。

第十三條城市園林綠地禁止下列行為:

(一)擅自占用城市綠化用地(包括單位附屬綠地);

(二)擅自砍伐、移植、修剪城市規劃區內的樹木;

(三)在綠地內損害草坪、花壇、綠籬,損壞盜竊綠化設施;

(四)在臨街樹木上牽掛繩索、架設電線,在綠地內晾曬物品,停放車輛;

(五)在綠地綠化帶上挖坑取土、堆放物料;

(六)擅自砍伐樹木,就樹蓋房、設置廣告標語、刻劃、攀折花木等損害樹木生長行為;

(七)在綠地內搭灶生火,燃燒廢物,傾倒有害廢物;

(八)距樹木1米以內堆放物料,2米以內挖沙取土;

(九)將寵物帶入綠地廣場,糞便污染綠地廣場;

(十)其他損害綠地有礙樹木生長行為。

第三章環境衛生管理

第十四條施工工地管理

(一)建筑施工、待建工地應設置不低于2.5米的硬質實體圍墻,封閉作業,場內物料堆放整齊,臨街外墻應作美化處理;

(二)經批準拆除建(構)筑物,應采取隔離或封閉措施,實行濕法作業,防止揚塵污染環境;

(三)道路和各類管線等基礎設施施工工地,應在施工區域設置不低于1.5米的硬質實體隔離或封閉裝置,并設置安全標志和警示燈具;

(四)經批準臨街裝修、裝飾臨時施工的,應在施工區域設置不低于2.5米的隔離封閉裝置;

(五)建筑施工(裝修、裝飾)、拆遷產生的渣土、棄料或其它廢棄物要及時清運,不得存放;

(六)禁止施工工地進出車輛帶泥上路、沿途拋撒。

第十五條環衛設施管理

(一)道路、廣場、街道、公園、車站、集貿市場、商場(站)等公共場所及居民小區。應按照環境衛生設施標準配套建設生活垃圾收集設施,并保持設施的完好、清潔;

(二)城區生活垃圾站(點)設置合理,封閉運行;

(三)果皮箱、垃圾站(點、桶)應定期清洗,消毒滅菌,保持完好、整潔;

(四)沿街公共廁所原則上必須對外開放,公共廁所室內外衛生清潔,無尿堿、惡臭;

(五)禁止擅自拆除生活垃圾設施、場地。

第十六條單位和個人應按國家規定繳納垃圾處置費。

第十七條生活垃圾按規定時間、地點方式傾倒到垃圾站(點)。

第十八條建筑(裝修、裝飾)垃圾統管統運,不得隨意傾倒,更不得傾倒在環城路沿線。施工單位不得將建筑垃圾交給個人或未核準從事垃圾運輸的單位運輸處置。

第十九條禁止下列影響環境衛生的行為:

(一)隨地吐痰、便溺;

(二)亂扔果皮、果核、紙屑、煙蒂、玻璃瓶(渣)、飲料罐、廢電池、塑料袋(盒)等廢棄物;

(三)餐飲廢棄物向城市排水管傾倒;

(四)在露天場所和環衛設施內焚燒樹葉、枯草、垃圾或其它廢棄物;

(五)占用道路、廣場、橋梁從事各類車輛的清洗、維修活動;

(六)運輸流漿體、散裝貨物不作密封、包扎、苫蓋,造成泄漏、拋散;

(七)未經批準在市內擅自飼養家畜家禽。

第二十條凡有降雪、結冰,臨街單位及居民要及時清除各自門前衛生責任區至道路中線的積雪和冰塊,并清運到指定地點,嚴禁在人行道和街上堆放積雪,嚴禁將生活垃圾混入雪中。

第四章處罰

第二十一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六條規定由建設主管部門城市綜合執法大隊責令限期拆除,并可處臨時建設工程造價的一倍以下的

罰款:

(一)未經批準進行臨時建設的;

(二)未按照批準內容進行臨時建設的;

(三)臨時建筑物、構筑物超過批準期限不拆除的。

第二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城市綜合執法大隊按照《山西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實施辦法》第三十條規定處5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

(一)不遵守規定隨地吐痰、便溺、亂扔果皮、紙屑、煙蒂的;

(二)在城市建筑物、設施及樹木上涂寫、刻畫、或者未經批準貼掛、設置宣傳品的;

(三)在臨街陽臺和窗外,堆放、吊掛有礙市容物品的;

(四)未經批準在市區飼養家畜家禽的,或雖經批準飼養但未設置保潔防護設施的;

(五)栽培、整修樹木花草,未及時清理枝葉、渣土的;

(六)造成自來水、污水、糞便外溢或清理下水、污水淤泥未及時清運的;

(七)各種經營性攤點,不及時清理垃圾的;

(八)不履行衛生責任區清掃保潔義務,不按規定的時間、地點、方式傾倒垃圾、糞便或者不按規定清運垃圾、糞便的。

第二十三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城市綜合執法大隊按照《山西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實施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對個人處500元以下罰款,對法人或其他組織處1000元

下罰款:

(一)未經批準,擅自設置大型戶外廣告的;

(二)未經批準,擅自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搭建臨時建筑物、構筑物或其他設施的;

(三)運輸流漿體、散裝貨物不作密封、包扎、苫蓋,造成泄漏、拋撒的;

(四)臨街施工不設護欄、不作遮檔,或者竣工后不清理現場的;

(五)未經批準私占便道及亂占公共場地堆放物料的。

第二十四條對下列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環境衛生標準的建(構)筑物和設施,按照《山西省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實施辦法》第三十三規定由城市綜合執法大隊責令其所屬單位和個人限期改造或拆除

逾期未改造或拆除的,經縣人民政府批準,由建設部門組織強行拆除,并處10000元以下罰款:

(一)臨街建(構)筑物陽臺、窗臺、觀景臺擅自改造,擴建或安裝防護欄的;

(二)臨街建(構)筑物的污水管未與地下排水管道接通的;

(三)臨街建(構)筑物破墻開店的;

(四)臨街建(構)筑物外立面不按規定時限清洗粉刷、維護的;

(五)公共設施改變用途、破損、脫漆、銹蝕、污垢或亂貼、亂寫、亂畫不及時清洗修復的;

(六)臨街住宅樓新開設餐館,無下水開設餐館的;

(七)臨街建(構)筑物上設置排煙(污)口,對周邊環境造成污染的。

第二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第四十二條規定由城市綜合執法大隊處2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

(二)履帶車、鐵輪車或者超重、超高、超長車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駛的;

(三)機動車在橋梁或者在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試剎車的;

(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設建筑物、構筑物的;

(五)擅自在橋梁或者路燈設施上設置廣告牌或者其他掛浮物的;

(六)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現場設置明顯標志和安全防護設施的;

(七)占用城市道路期滿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時清理現場的;

(八)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設各種管線、桿線等設施,不按照規定辦理手續的;

(九)緊急搶修埋設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線,不按照規定補辦批準手續的;

(十)未按照批準的位置、面積、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動位置、擴大面積、延長時間,未提前辦理變更手續的;

(十一)其他損害、侵占城市道路行為的。

第二十六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城市綜合執法大隊按照《山西省城市綠化實施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害的應當負賠償責任:

(一)在綠地內損害草坪、花壇、綠籬,損害盜竊綠化設施的;

(二)在臨街樹木上牽掛繩索、架設電線,在綠地內晾曬物品,停放車輛的;

(三)在綠地或綠化帶內挖坑取土、堆放物料的;

(四)在綠地內搭灶生火、燃燒廢物,傾倒有害物質的;

(五)擅自砍代樹木,就樹蓋房、設置廣告牌標語牌、刻劃、攀折花木等損害樹木生長的;

(六)距樹木1米以內堆放物料,2米以內挖沙取土的;

(七)其他損害綠地有礙樹木生長行為的。

第二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擅自砍伐、移植、修剪城市規劃區內樹木,城市綜合執法大隊按照《山西省城市綠化實施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責令停止侵害,并處以每株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擅自占用城市綠化用地(包括單位附屬綠地)的,城市綜合執法大隊按照《山西省城市綠化實施辦法》第二十條規定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負賠

責任。

第二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城市綜合執法大隊按照《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規定》第二十一條規定對其處10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擅自拆除、拆移、改動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

(二)在城市道路設施附近堆放雜物、挖坑取土、興建建筑物及有礙城市道路照明設施正常維護和安全運行活動的;

(三)擅自在城市道路照明燈桿上架設通訊線(纜)或者安裝其他設施的;

(四)私自接用路燈電源的;

(五)偷盜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

(六)故意打、砸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

(七)不聽勸阻和制止,非法占用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

第三十條未經批準擅自處置城市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的,應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城市綜合執法大隊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和《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十二條規定,對擅自處

置城市生活垃圾的處3萬元以下罰款;未經核準擅自處置建筑垃圾或處置超出核準范圍的建筑垃圾的,對施工單位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建設單位、運輸垃圾的單位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

。

第三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隨意傾倒、拋散或堆放生活、建筑(裝修、裝飾)垃圾的,應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城市綜合執法大隊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和《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二十六條規定,對個人處2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對拒絕、阻礙城市行政管理人員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對既不復議又不的,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四條行政執法人員、、的,按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城鄉建筑垃圾管理辦法范文5

為了徹底治理我縣城鄉環境衛生“臟亂差”現狀,創造潔凈優美、規范有序的生產生活環境,努力塑造我縣對外開放新形象,縣委、縣政府決定,從6月中旬起,集中一個月時間,在全縣范圍內深入開展一次以治理臟亂差為主要內容的城鄉環境衛生整治專項活動?,F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城鄉環境衛生整治活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環境衛生是一個地區經濟社會發展和文明程度的重要標志,是影響區域經濟競爭力的重要因素。雖然經過去年以來的多次專項整治,我縣城鄉環境衛生面貌有了較大改觀,但是整治成果還不鞏固,臟亂差現象還沒有從根本上得到改變。垃圾柴草亂播亂撒,車輛亂停亂放現象屢禁不止,破壞公共設施的事件時有發生;占道經營、晾曬糧物的現象還十分普遍,這些都極大地損害了我縣的對外形象,也引起了市委、市政府的極大關注,對我縣的投資發展環境建設產生了負面影響。全縣各級、各部門一定要從加快發展的全局高度,充分認識開展城鄉環境衛生綜合整治活動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切實把加強城鄉環境衛生整治作為樹立*良好形象的關鍵,全縣動員,全民參與,全力以赴打好城鄉環境衛生整治攻堅戰。

二、整治重點和目標任務

這次全縣城鄉環境衛生整治活動重點解決八個方面的問題:一是基礎設施的整修、凈化、亮化;二是徹底解決垃圾亂放亂倒問題;三是取締店外經營和馬路市場;四是清理整頓車輛亂停亂放問題;五是解決“三堆”亂放問題;六是機關、單位、居民小區及公共場所的衛生整治;七是清理亂貼亂畫;八是街面建筑的清洗、刷新。要通過整治,達到“五凈五無”的標準,即街面凈、庭院凈、墻面凈、小區凈、市場凈和無積存垃圾、無占道經營、無亂堆亂放、無亂搭亂建、無亂貼亂畫,使城鄉面貌有顯著改善。

(一)突出重點,著力攻“差”??h城和各鄉鎮政府所在地要抓好城鎮標準化建設,重點解決街面及主干道坑洼的修補,交通標志線的重新劃定;道沿殘損、塌陷地磚的更換;下水管道清淤;街道護欄、燈箱、垃圾箱、路燈等配套設施的整修、配齊及清洗、刷新;街道兩側花木修剪等問題。力爭一周之內,使城鎮基礎設施和環境狀況有明顯改觀。農村主要是結合村容村貌整治,解決亂占亂建、村級道路整修及陽溝清淤等問題。

(二)強化管理,著力治“亂”。一要認真清理車輛亂停亂放行為。要加強對機動車輛的管理,基本做到行車歸道、停車歸位,非機動車輛按指定位置停放。二要解決“三堆”亂放問題??h城和鄉鎮政府所在地的所有建筑工地,都要嚴格實行圍墻作業,嚴禁建材亂堆、占道拌漿。建筑垃圾要按指定位置堆放,裝載建筑材料及垃圾的車輛,要進行全面封蓋,嚴禁亂撒亂播。要認真落實沿街單位、門店、住戶的分片衛生包干制度,誰的區域誰負責,誰的垃圾誰清理。對沿路的違章臨時建筑、廢品收購點及售煤點,要堅決予以取締。要規范農村柴草、糞土等雜物堆放,使鄉村面貌煥然一新。三要堅決取締馬路市場和店外經營。對縣城和建制鎮影響市容環境的馬路市場要堅決予以取締,對夜市和流動攤點要加大管理力度,堅決做到規行入市。四要徹底清理野廣告。縣級各部門要按照城建部門劃分的分包區域,集中時間進行野廣告清理,城管部門要加強日常檢查,對亂寫、亂畫、亂貼、亂發野廣告行為,一經發現,要嚴肅處理。同時,對室外廣告、牌匾也要予以全面整治規范,對城區內未經批準的懸掛張貼廣告也要堅決予以清理。

(三)齊抓共管,著力除“臟”。要合理設置垃圾點,堅決做到垃圾日產日清。要進一步落實沿街單位和門店的“三包”責任,實行誰門前衛生誰負責,徹底杜絕門店前垃圾亂堆亂放現象。要繼續落實保潔人員的區域包干責任,做到每天清批徹底,不留死角。縣城主要街道要做好早晚灑水除塵工作,使日常保潔工作走上規范化軌道。

三、時間安排

這次整頓活動從6月16日開始,到7月15日結束,分三個階段進行。

第一階段:動員部署階段(6月16日—6月18日)。各鄉鎮、各部門按照縣上的統一部署,制訂各自的整治實施方案,采取多種形式,動員廣大干部群眾積極參與整治活動,為工作的全面展開做好準備。

第二階段:組織實施階段(6月19日—7月12日)。各鄉鎮、各部門根據縣委、縣政府的要求,落實整治具體措施,完善管理制度,健全工作機制,全面掀起城鄉環境衛生整治。

第三階段:檢查驗收階段(7月13日—7月15日)。組織相關部門對各鄉鎮、各部門工作進展情況進行檢查驗收和評比,并將任務完成情況納入年度考核范圍。

四、幾點要求

一要精心組織,落實責任。這次集中整治活動由縣建設局負總責,環衛局負責城區,各鄉鎮負責各自轄區;交通局負責城鄉道路整治,交警隊負責車輛管理,工商局負責攤點清理。各鄉鎮、各部門要結合正在開展的全縣干部作風教育整頓活動,把城鄉環境治理作為當前一項重要的中心工作來抓。各級各部門主要領導要親自抓,負總責,及時協調解決環境整治工作中的具體困難和突出問題,促進整治活動深入開展。要強化全局“一盤棋”意識,搞好協調配合,相互支持,互相補臺,杜絕推諉扯皮現象,分配給部門和單位的任務要不打折扣,堅決完成,務求整頓活動取得實效。

城鄉建筑垃圾管理辦法范文6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管理,規范執法行為,提高行政執法水平和效率,保障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順利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在*市開展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批復》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市城市規劃區內實施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員在執法工作中,必須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按照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根據違法行為的性質和危害程度,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第四條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對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產生的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五條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積極支持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員執行公務,并有權利制止和檢舉揭發違反城市管理的違法行為。

第二章市容環境衛生管理

第六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據《山東省實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按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在城市道路、風景區、廣場和其他公共場所隨地吐痰、便溺、亂扔污物、亂倒污水的,處以10元以下罰款;

(二)在城市建筑物外墻及門窗內外、構筑物、線桿、汽車站點等設施及樹木上亂貼、亂畫、亂寫、亂刻或者未經批準張掛、張貼宣傳品的,處以100元以下罰款;

(三)在市政府規定的主要街道臨街建筑物陽臺和窗外,堆放、擺設或吊掛有礙市容的物品的,處以20元以下罰款;

(四)不按規定的時間傾倒城市生活垃圾、糞便的,個人每次罰款5至20元,單位每次罰款50至200元。不按規定的地點傾倒和隨意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處以每立方米50元罰款,污物不足1立方米的,處以50元以下罰款;

(五)不履行衛生責任區清掃保潔義務、不及時清掃衛生責任區內冰雪的,處以10至500元罰款;

(六)不按規定清運、處理城市生活垃圾和糞便的,處以10至500元罰款;

(七)貨運車輛不作密封、包扎、覆蓋,造成泄漏、遺撒的,按污染道路面積處以每平方米1元罰款;

(八)臨街工地不設置圍擋,停工場地不及時整理并作出必要覆蓋,或者竣工后不及時清理和平整場地,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處以500至1000元罰款;

(九)攤點的經營者不能保持周圍環境整潔衛生的,處以20元以下罰款;

(十)收購廢舊物品的經營者不能保持收購場所整潔的,處以20元以下罰款;

(十一)醫院、療養院、屠宰場、生物制品廠等單位對產生的含有病毒、病菌和放射性物質的廢棄物倒入生活垃圾容器的,處以1000至2000元罰款;

(十二)在公共場所和公共垃圾容器內焚燒樹葉、垃圾和其他物品的,處以50元以下罰款;

(十三)畜力車進入市區,不配戴糞兜和清潔工具造成撒漏的,每次處以10元以下罰款。

第七條未經批準擅自飼養家畜家禽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依據《山東省實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責令限期處理或者予以沒收,并按每只禽20元、每頭畜50元處以罰款。

第八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據《山東省實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理、拆除或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處以罰款:

(一)未經審批,在城市規劃區內擅自設置大型戶外廣告,影響市容的,處以500至1000元罰款;

(二)未經批準,擅自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所堆放物料、亂搭亂建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影響市容的,按占地面積處以每日每平方米5至10元罰款;

(三)未按批準的拆遷方案拆遷環境衛生設施的,處以500元以下罰款。

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據建設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二十條規定,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以罰款:

(一)將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將危險廢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三)擅自設立棄置場受納建筑垃圾的。

單位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行為之一的,處3000元以下罰款;有前款第三項行為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個人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行為之一的,處200元以下罰款;有前款第三項行為的,處3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條建筑垃圾儲運消納場受納工業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依據建設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二十一條規定,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一條施工單位未及時清運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環境污染的,依據建設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施工單位將建筑垃圾交給個人或者未經核準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單位處置的,依據建設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二條處置建筑垃圾的單位在運輸建筑垃圾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建筑垃圾的,依據建設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二十三條規定,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三條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的,依據建設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二十四條規定,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四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據建設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二十五條規定,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施工單位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建設單位、運輸建筑垃圾的單位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經核準擅自處置建筑垃圾的;

(二)處置超出核準范圍的建筑垃圾的。

第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依據建設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二十六條規定,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00元以下罰款。

第十六條擅自占用、拆除或毀壞環境衛生設施及其附屬設施的,依據《山東省城市建設管理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責令其限期退還,恢復原狀,并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七條不按城市容貌標準和環境衛生標準要求整飾、粉刷或清洗臨街墻面、建設或管理夜景照明設施的,依據《山東省實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辦法》第三十條規定,責令有關單位或個人限期改造;逾期未改造的,依法處以2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八條不按規定拆除沿街棚亭及拆除或改造戶外廣告等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和環境衛生標準的建筑物或設施的,依據《山東省實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辦法》第三十條規定,責令有關單位和個人限期改造或拆除;逾期未改造或拆除的,依法組織,并處以2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章城市規劃管理

第十九條在城市規劃區內,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包括新建、擴建、改建等),依據《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辦法》第四十九條規定,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或者沒收違法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影響城市規劃,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土建工程造價的3%至10%的罰款。

第二十條經批準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臨時建設的,依據《山東省城市臨時建設、臨時用地規劃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規定,必須在批準的使用期限內拆除;逾期不拆除的,責令限期拆除;仍不拆除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在批準臨時使用的土地上建設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的,依據《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辦法》第五十一條規定,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或者沒收所建工程設施。

第二十一條在城市規劃區內,未經批準擅自設置城市雕塑、建筑小品和大型廣告牌的,依據《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辦法》第五十二條規定,責令限期拆除、恢復原狀。其中,擅自建設城市雕塑的,依照《山東省城市建設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七)項規定,可并處1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章城市綠化管理

第二十二條工程建設項目的附屬綠化工程設計方案未經批準或者未按照批準的設計方案施工的,依據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

第二十三條未經批準,擅自占用或毀壞城市綠化用地的,依據《山東省城市綠化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責令限期退還、恢復原狀,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據《山東省城市綠化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責令停止侵害,可以并處罰款:

(一)損壞樹木花草的,處以賠償費1至3倍的罰款;

(二)擅自修剪樹木的,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因擅自修剪造成樹木死亡的,處以樹木賠償費3至5倍的罰款;

(三)擅自砍伐樹木的,處以樹木賠償費3至5倍的罰款;

(四)砍伐、擅自移植古樹名木或者因養護不善致使古樹名木受到損傷或死亡的,處以每株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五)損壞綠化設施的,處以賠償費1至3倍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在城市綠地范圍內進行攔河截溪、取土采石、設置垃圾堆場、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對城市生態環境造成破壞活動的,依據建設部《城市綠線管理辦法》第十七條規定,責令改正,并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章市政設施管理

第二十六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據《山東省城市建設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1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經批準,占用城市主要道路作為集貿市場和停車場及進行車輛清洗、維修和擺攤設點的;

(二)對設置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種管線的檢查井、箱蓋及城市道路附屬設施出現的破損、移位或者丟失,未及時修復、正位或補缺的;

(三)擅自在城市排水管道及設施安全距離范圍內修筑建筑物、構筑物和堆放物品的。

第二十七條在城市道路范圍內,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據國務院《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2萬元以下罰款:

(一)履帶車、鐵輪車或者超重、超高、超長車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駛的;

(二)機動車在橋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試剎車的;

(三)在橋梁上架設壓力在4公斤燉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氣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壓電力線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線的;

(四)擅自在橋梁或者路燈設施上設置廣告牌或者其他掛浮物的;

(五)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

(六)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設建筑物、構筑物的;

(七)未按照批準的位置、面積、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動位置、擴大面積、延長時間,未提前辦理變更審批手續的;

(八)占用城市道路期滿或者經批準挖掘城市道路后,未及時清理現場的;

(九)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現場設置明顯標志和安全防圍設施的;

(十)緊急搶修埋設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線,不按照規定補辦批準手續的。

第二十八條在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方面,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據建設部《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規定》第二十一條規定,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擅自拆除、遷移、改動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

(二)在城市道路照明設施附近堆放雜物、挖坑取土、興建建筑物及有礙城市道路照明設施正常維護和安全運行活動的;

(三)擅自在城市道路照明燈桿上架設通訊線(纜)或者安置其他設施的;

(四)故意打、砸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

(五)私自接用路燈電源的;

(六)偷盜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

(七)不聽勸阻和制止,非法占用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

第二十九條擅自占用或者毀壞市政公用設施的,依據《山東省城市建設管理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責令限期退還,恢復原狀,并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擅自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依據國務院《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四十條規定,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工程造價2%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未辦理有關手續向城市排水管網、河湖水體及其他設施排放污水和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或者易堵塞管道的物質的,依據《山東省城市建設管理條例》第五十條規定,責令停止排放,采取補救措施,并處以1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章環境保護管理

第三十二條在市區內建設施工,違反下列規定的,依據《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辦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責令限期改正,處以3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3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對逾期仍未達到環境保護規定的,可以責令停工整頓:

(一)施工工地周邊應當設置高度1.8米以上的圍檔,不得高空拋撒建筑垃圾。對土堆、散料應當采取遮蓋或者灑水措施;

(二)建筑垃圾應當及時清運,日產日清,裝卸車不得凌空拋撒,車輛不得沾帶泥土駛出施工工地;

(三)混凝土澆注量超出規定的建設項目施工工地,應當使用預攪拌混凝土。采用現場攪拌的,必須采取防止揚塵污染措施;

(四)拆遷造成揚塵的,應當隨拆隨灑水;

(五)在道路上施工應當實行封閉式作業。施工棄土、廢料必須及時清運。堆放施工棄土、散料的,應當采取灑水或者遮蓋等措施防止揚塵污染。

第三十三條在市區內進行建筑施工作業產生的噪聲或者其邊界噪聲超過國家規定標準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依據《山東省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責令改正,限期治理,并可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據《山東省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責令改正,并處以罰款:

(一)非經批準排放偶發性強烈噪聲的,給予警告,造成嚴重污染后果的,處以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二)使用高音喇叭或者通過其他高噪聲的方式招攬顧客,擅自使用車載高音喇叭巡回播放,造成環境污染的,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三)進行家庭娛樂、身體鍛煉以及飼養動物產生噪聲干擾他人正常休息生活,或者在午間和夜間從事產生噪聲污染的裝飾裝修、貨物裝卸等活動,或者在夜間和午間高聲喊叫,嚴重干擾周圍居民生活的,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經批評教育仍不改正的,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經營中的文化娛樂場所和在商業經營中使用的空調器、冷卻塔等產生環境噪聲污染,未采取有效措施,使其邊界噪聲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責令改正,并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未采取密閉措施或者其他防護措施,運輸、裝卸或者貯存能夠散發有毒有害氣體或者粉塵物質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未采取防燃、防塵措施,在城市人口集中地區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的,根據不同情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條第(四)項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或處以5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在城市人口集中地區,焚燒瀝青、油氈、橡膠、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2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在城市人口集中地區、交通干線附近以及城市市區內露天焚燒秸桿、落葉等產生煙塵污染的物質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條第二款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可處以2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在市區內規定地點以外從事露天燒烤食品的,依據《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辦法》第四十條規定,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可處以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處以5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城市飲食服務業的經營者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排放的油煙對附近居民的居住環境造成污染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條第(四)項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可處以5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對向城市河道、水面傾倒工業廢渣、垃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九條第(四)項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章工商行政管理

第四十三條對在城市道路、風景區、公園、廣場等公共場所從事經營活動的無照商販,依據國務院《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第九條、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可以查封扣押專門用于從事無照經營活動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產品(商品)等財物,并沒收違法所得;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并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無照經營行為規模較大、社會危害嚴重的,并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無照經營行為危害人體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威脅公共安全、破壞環境資源的,沒收專門用于從事無照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產品(商品)等財物,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四條對擅自改變指定的經營場所,隨意在城市道路、風景區、公園、廣場等公共場所設點經營,不服從監督管理的,依據國家工商總局《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給予警告,可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

第八章公安交通、運輸管理

第四十五條非機動車停放不符合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條規定,處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非機動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可以扣留其非機動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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