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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條例范文1
關鍵詞:地價;調控作用;土地;供應
中圖分類號:F293.2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673-291X(2009)17-0161-02
土地是人類賴以生存和發展的空間,又是生產、生活的物質基礎和基本條件。我國人多地少,人均土地資源相對不足,隨著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和人口的增加,對土地的需求也逐漸增加,只有加強土地供應調控,才能合理配置稀缺的土地資源,實現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土地供應的調控手段有很多,如計劃手段、法律手段、行政手段和經濟手段等,其中,經濟手段的核心內容就是地價。
一、地價在土地調控中的作用
1990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出臺,明確規定了土地實行有償、有限期使用制度。經過近20年的發展,我國的土地市場日臻完善,地價管理已成為土地市場的運行主線,地價在土地資源的配置中發揮了重要的杠桿和調控作用,促進了土地市場的發展,確保了土地資產的保值增值,為國民經濟的健康運行奠定了基礎。
(一)在一個完全競爭的土地市場上,土地的供給規律和需求規律與其他商品一樣,在其他條件不變的情況下,供給量與地價呈同向變動,需求量同地價呈反方向變動,即地價上升,則供給增加,需求下降;地價下降,則供給減少,需求增加。當社會經濟長期處于穩定發展狀態時,這一規律的作用比較明顯。
(二)土地是一種特殊的商品,在供需方面有其特殊性,這種特殊性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1.土地供給在一定范圍內遵循一般商品的供需規律,即價格上升,供給增加。但土地是一種缺乏彈性的商品,是一種稀缺的資源,其供給是有限度的,超過一定限度后,不管價格如何上漲,土地供給也不能增加。
2.在土地投機的環境中,人們有一種買漲不買跌的心理,市場經濟條件下,這一點表現得尤為突出,這時土地需求表現出的特殊性是:價格上升時,購買者增加,需求增加;價格下降時,購買者減少,需求減少。人們購買土地的目的不是為了生產、生活用,而是為了再賣出去賺更多的錢。所以,從橫向來看,價格低的土地,在一定的時期內難以再賣出好價錢,這樣的土地就沒有人買,或者買的人很少;相反,價格高昂的土地,如市中心地段,容易賣得好價錢,購買者就多。從縱向來看,當社會經濟處于高漲期,土地的價格上升,購買者卻很多;當經濟處于蕭條期,即使土地的價格下降,購買者也很少。這是不健康的投機行為,政府應靈活、及時地進行調控,促使土地市場向健康方向發展。
3.土地是生產資料性商品,即所購買的土地大多無法直接用于生產和生活消費,還必須在土地上投資,把土地轉化成最終消費品――房屋,所以,土地的供需價格最終又受制于房屋的價格。
4.土地供求關系的另一特殊形式就是經常出現有價無市,一種情況是只有土地供給價格和土地供應,沒有需求者,一般出現在房地產低迷時期,這時消費者和房地產開發商對房地產市場缺乏信心,即使土地價格不高,也無人購買;另一種情況是只有土地需求價格和土地需求,而沒有供給者。在土地供過于求或供不應求的時候,都會出現上述情況,不能實現土地的交易,我們必須對土地進行科學規劃,引導消費者正確使用土地。
二、利用地價來控制土地供應總量
政府可以通過地價、房地產價格的高低,了解市場上土地供應與需求的平衡情況,從而決定增加或減少土地供應總量。通過地價配置資源,實現土地資源市場配置與宏觀調控的有機結合。充分運用地價理論,制定正確的經濟政策,有效地控制土地供應總量,調控土地的供給與需求,從而充分發揮市場在優化配置土地資源中的作用。
(一)在地價上漲或下跌時,要認真分析其上漲和下跌的原因,了解土地市場的供求情況,針對具體情況,采取相應的對策,適時增加或減少土地供應量。
1.地價上漲的一種原因是由生產和生活需要而導致的。這種情況一般出現在經濟增長時期,政府可以適當增加土地的供應量。土地供應一定要和開發利用項目結合起來,而且開發利用項目也要和當地經濟結合起來。在經濟增長時,極容易導致土地的炒買炒賣,一些土地投機商往往故意謊報一些項目來騙取土地,或項目不利于當地經濟的發展,此時,政府就應該堅決不予供地。
2.地價上漲的另一種原因是由土地炒買炒賣而導致的。這時出現的繁榮景象是虛假的,這種高地價會給當地經濟發展帶來危害。因為一方面大量的資金會流向房地產從事倒買倒賣活動,從而影響其他經濟活動的發展;另一方面,在土地投機過程中,地方政府并沒有相應地獲得多少土地收益,大量土地收益流向非政府手中。所以,在這種情況下,政府應該審時度勢,減少土地供應,制定具體的調控政策,將對土地市場預測的相關信息進行,一是可減少政府在土地收益上的損失和土地的浪費,另一方面,可以對這種炒買炒賣活動降溫,起到抑制作用。因為房地產投機需要兩個因素的作用,一是資金,二是土地,兩者缺一不可。有限度地供應土地,本身就可以抑制房地產投機。
3.在地價下降時,必須減少土地供應量。一個地方的土地能否被炒起來,關鍵是看一級市場的地價與土地最終進入消費者手中的地價差額。如果這個差額很大,土地就很容易炒起來;如果這個差額小,當地的剩余資金再多,也無法炒熱。這個差額以略大于同期銀行存款利息為宜,如果這個差額等于或小于銀行存款利息,就會減少社會對房地產的投資,投資減少到一定程度,使得房屋嚴重供不應求時,房價會大幅度上漲,這樣又會拉大這個差距,差距拉大后,又會導致投機。所以,政府在出讓土地使用權時,不給土地投機提供機會,在判斷政府出讓土地使用權價格高低時,不能以絕對地價的高低為判斷標準,而應以地價的相對高低即地價差距為依據。
(二)加強地價管理,建立土地交易價格申報制度?;鶞实貎r作為政府定期公布的宏觀指導價格,是我國地價體系的核心內容,在宏觀調控和平衡一個城市的地價水平上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按照規定,基準地價必須2―3年就要更新一次,而且按常規方法更新一次基準地價要半年以上時間。有些城市經濟發展迅速,城市化進程快,土地需求十分旺盛,在需求拉動下地價快速上漲,但基準地價更新速度慢,客觀上決定了基準地價不能及時反映市場地價變化水平。所以,要定期更新基準地價,建立地價指數,健全反映市場價格水平的地價體系,實行房地產成交價格申報制度,改變目前被動地收集房地產市場價格的情況。通過掌握土地交易價格,使地價更貼近市場,為制定各項政策提供更加準確的基礎數據。
(三)合理制訂土地供應計劃,要具有高度的規范性和前瞻性。首先要在兩方面做好調查研究:一是調查了解當地對各類房屋的有效需求,房地產的市場有很強的地方性,有效需求是當地的,誰也無法把房屋移到外地去賣;二是調查了解可能吸引來的投資數量,某地的市場需求情況投資者可以通過調查來掌握,因房屋建設過程的投入除了當地的資金外,還有可能是外地的資金,所以,無法掌握有多少投資。如果投資者只能了解房屋需求,而不能了解投資和供應情況,很容易造成房屋供求失衡,從而造成房屋積壓。政府相關部門應做好社會調查,掌握房屋的社會需求,提前一個時間段,制定時間表,詳細說明未來期間內土地供應規模、供應范圍,保證以平穩的價格向土地投資者供應土地。
(四)政府出讓土地要有計劃、有步驟地進行,不宜成批地、大面積地以開發區的形式出讓。每個投資者手中的資金都是有限的,所能融通的資金也是有限的。而房屋進入消費領域時,也是以零售的方式進行的,一般不可能大面積地為消費者所購買。由此看來,小宗出讓土地,是符合客觀經濟規律的。相反,大面積出讓土地有如下缺點:一是出讓的土地被加工成“半成品”時,投資商一旦無力再開發,便難以轉讓;二是大片出讓土地,會在一定程度上產生壟斷,無法真實地反映土地的出讓價格,也無法保證政府以合理的價格出讓土地。從近年房地產熱和開發區熱的地方來看,大都是以大片的土地進行出讓的,而這樣的土地現在又大都在“曬太陽”,真正有能力搞成片開發的微乎其微,所以,應嚴格控制成片開發項目。
(五)充分利用現有建設用地,對舊城中空閑、廢棄、低效利用的土地,應視不同情況以不同的價格出讓。這也是目前利用地價最能控制耕地占用速度的有效措施之一。要解決吃飯與建設的矛盾,就要認真組織開展建設用地調查評價,刺激投資者盡可能地利用能夠利用的建成區的土地,使投資者不用或盡量少用耕地,努力提高建設用地利用率。
土地法條例范文2
土地復墾條例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證土地復墾的有效實施,根據《土地復墾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土地復墾應當綜合考慮復墾后土地利用的社會效益、經濟效益和生態效益。
生產建設活動造成耕地損毀的,能夠復墾為耕地的,應當優先復墾為耕地。
第三條 縣級以上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明確專門機構并配備專職人員負責土地復墾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與發展改革、財政、城鄉規劃、鐵路、交通、水利、環保、農業、林業等部門的協同配合和行業指導監督。
上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土地復墾工作的監督和指導。
第四條 除條例第六條規定外,開展土地復墾調查評價、編制土地復墾規劃設計、確定土地復墾工程建設和造價、實施土地復墾工程質量控制、進行土地復墾評價等活動,也應當遵守有關國家標準和土地管理行業標準。
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可以結合本地實際情況,補充制定本行政區域內土地復墾工程建設和造價等標準。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土地復墾信息管理系統,利用國土資源綜合監管平臺,對土地復墾情況進行動態監測,及時收集、匯總、分析和本行政區域內土地損毀、土地復墾等數據信息。
第二章 生產建設活動損毀土地的復墾
第六條 屬于條例第十條規定的生產建設項目,土地復墾義務人應當在辦理建設用地申請或者采礦權申請手續時,依據國土資源部《土地復墾方案編制規程》的要求,組織編制土地復墾方案,隨有關報批材料報送有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審查。
具體承擔相應建設用地審查和采礦權審批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對土地復墾義務人報送的土地復墾方案進行審查。
第七條 條例施行前已經辦理建設用地手續或者領取采礦許可證,條例施行后繼續從事生產建設活動造成土地損毀的,土地復墾義務人應當在本辦法實施之日起一年內完成土地復墾方案的補充編制工作,報有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審查。
第八條 土地復墾方案分為土地復墾方案報告書和土地復墾方案報告表。
依法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審批建設用地的建設項目,以及由省級以上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審批登記的采礦項目,應當編制土地復墾方案報告書。其他項目可以編制土地復墾方案報告表。
第九條 生產建設周期長、需要分階段實施土地復墾的生產建設項目,土地復墾方案應當包含階段土地復墾計劃和年度實施計劃。
跨縣(市、區)域的生產建設項目,應當在土地復墾方案中附具以縣(市、區)為單位的土地復墾實施方案。
階段土地復墾計劃和以縣(市、區)為單位的土地復墾實施方案應當明確土地復墾的目標、任務、位置、主要措施、投資概算、工程規劃設計等。
第十條 有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受理土地復墾方案審查申請后,應當組織專家進行論證。
根據論證所需專業知識結構,從土地復墾專家庫中選取專家。專家與土地復墾方案申請人或者申請項目有利害關系的,應當主動要求回避。土地復墾方案申請人也可以向有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申請專家回避。
土地復墾方案申請人或者相關利害關系人可以按照《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定,向有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申請查詢專家意見。有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依法提供查詢結果。
第十一條 土地復墾方案經專家論證通過后,由有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進行最終審查。符合下列條件的,方可通過審查:
(一)土地利用現狀明確;
(二)損毀土地的分析預測科學;
(三)土地復墾目標、任務和利用方向合理,措施可行;
(四)土地復墾費用測算合理,預存與使用計劃清晰并符合本辦法規定要求;
(五)土地復墾計劃安排科學、保障措施可行;
(六)土地復墾方案已經征求意見并采納合理建議。
第十二條 土地復墾方案通過審查的,有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向土地復墾義務人出具土地復墾方案審查意見書。土地復墾方案審查意見書應當包含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有關內容。
土地復墾方案未通過審查的,有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書面告知土地復墾義務人補正。逾期不補正的,不予辦理建設用地或者采礦審批相關手續。
第十三條 土地復墾義務人因生產建設項目的用地位置、規模等發生變化,或者采礦項目發生擴大變更礦區范圍等重大內容變化的,應當在三個月內對原土地復墾方案進行修改,報原審查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審查。
第十四條 土地復墾義務人不按照本辦法第七條、第十三條規定補充編制或者修改土地復墾方案的,依照條例第二十條規定處理。
第十五條 土地復墾義務人在實施土地復墾工程前,應當依據審查通過的土地復墾方案進行土地復墾規劃設計,將土地復墾方案和土地復墾規劃設計一并報所在地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 土地復墾義務人應當按照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要求,與損毀土地所在地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在雙方約定的銀行建立土地復墾費用專門賬戶,按照土地復墾方案確定的資金數額,在土地復墾費用專門賬戶中足額預存土地復墾費用。
預存的土地復墾費用遵循土地復墾義務人所有,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監管,專戶儲存??钍褂玫脑瓌t。
第十七條 土地復墾義務人應當與損毀土地所在地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銀行共同簽訂土地復墾費用使用監管協議,按照本辦法規定的原則明確土地復墾費用預存和使用的時間、數額、程序、條件和違約責任等。
土地復墾費用使用監管協議對當事人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八條 土地復墾義務人應當在項目動工前一個月內預存土地復墾費用。
土地復墾義務人按照本辦法第七條規定補充編制土地復墾方案的,應當在土地復墾方案通過審查后一個月內預存土地復墾費用。
土地復墾義務人按照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修改土地復墾方案后,已經預存的土地復墾費用不足的,應當在土地復墾方案通過審查后一個月內補齊差額費用。
第十九條 土地復墾費用預存實行一次性預存和分期預存兩種方式。
生產建設周期在三年以下的項目,應當一次性全額預存土地復墾費用。
生產建設周期在三年以上的項目,可以分期預存土地復墾費用,但第一次預存的數額不得少于土地復墾費用總金額的百分之二十。余額按照土地復墾方案確定的土地復墾費用預存計劃預存,在生產建設活動結束前一年預存完畢。
第二十條 條例實施前,采礦生產項目按照有關規定向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繳存的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中已經包含了土地復墾費用的,土地復墾義務人可以向所在地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屬實的,可以不再預存相應數額的土地復墾費用。
第二十一條 土地復墾義務人應當按照土地復墾方案確定的工作計劃和土地復墾費用使用計劃,向損毀土地所在地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申請出具土地復墾費用支取通知書??h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在七日內出具土地復墾費用支取通知書。
土地復墾義務人憑土地復墾費用支取通知書,從土地復墾費用專門賬戶中支取土地復墾費用,專項用于土地復墾。
第二十二條 土地復墾義務人應當按照條例第十七條規定于每年4月31日前向所在地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報告當年土地復墾義務履行情況,包括下列內容:
(一)年度土地損毀情況,包括土地損毀方式、地類、位置、權屬、面積、程度等;
(二)年度土地復墾費用預存、使用和管理等情況;
(三)年度土地復墾實施情況,包括復墾地類、位置、面積、權屬、主要復墾措施、工程量等;
(四)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年度報告內容。
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土地復墾義務人報告事項履行情況的監督核實,并可以根據情況將土地復墾義務履行情況年度報告在門戶網站上公開。
第二十三條 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土地復墾義務人使用土地復墾費用的監督管理,發現有不按照規定使用土地復墾費用的,可以按照土地復墾費用使用監管協議的約定依法追究土地復墾義務人的違約責任。
第二十四條 土地復墾義務人在生產建設活動中應當遵循保護、預防和控制為主,生產建設與復墾相結合的原則,采取下列預防控制措施:
(一)對可能被損毀的耕地、林地、草地等,應當進行表土剝離,分層存放,分層回填,優先用于復墾土地的土壤改良。表土剝離厚度應當依據相關技術標準,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表土剝離應當在生產工藝和施工建設前進行或者同步進行;
(二)露天采礦、燒制磚瓦、挖沙取土、采石,修建鐵路、公路、水利工程等,應當合理確定取土的位置、范圍、深度和堆放的位置、高度等;
(三)地下采礦或者疏干抽排地下水等施工,對易造成地面塌陷或者地面沉降等特殊地段應當采取充填、設置保護支柱等工程技術方法以及限制、禁止開采地下水等措施;
(四)禁止不按照規定排放廢氣、廢水、廢渣、粉灰、廢油等。
第二十五條 土地復墾義務人應當對生產建設活動損毀土地的規模、程度和復墾過程中土地復墾工程質量、土地復墾效果等實施全程控制,并對驗收合格后的復墾土地采取管護措施,保證土地復墾效果。
第二十六條 土地復墾義務人依法轉讓采礦權或者土地使用權的,土地復墾義務同時轉移。但原土地復墾義務人應當完成的土地復墾義務未履行完成的除外。
原土地復墾義務人已經預存的土地復墾費用以及未履行完成的土地復墾義務,由原土地復墾義務人與新的土地復墾義務人在轉讓合同中約定。
新的土地復墾義務人應當重新與損毀土地所在地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銀行簽訂土地復墾費用使用監管協議。
第三章 歷史遺留損毀土地和自然災害損毀土地的復墾
第二十七條 歷史遺留損毀土地和自然災害損毀土地調查評價,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損毀土地現狀調查,包括地類、位置、面積、權屬、損毀類型、損毀特征、損毀原因、損毀時間、污染情況、自然條件、社會經濟條件等;
(二)損毀土地復墾適宜性評價,包括損毀程度、復墾潛力、利用方向及生態環境影響等;
(三)土地復墾效益分析,包括社會、經濟、生態等效益。
第二十八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土地,所在地的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認定為歷史遺留損毀土地:
(一)土地復墾義務人滅失的生產建設活動損毀的土地;
(二)《土地復墾規定》實施以前生產建設活動損毀的土地。
第二十九條 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將歷史遺留損毀土地認定結果予以公告,公告期間不少于三十日。土地復墾義務人對認定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申請復核。
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復核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做出答復。土地復墾義務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申請裁定。
上一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發現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做出的認定結果不符合規定的,可以責令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重新認定。
第三十條 土地復墾專項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土地復墾潛力分析;
(二)土地復墾的原則、目標、任務和計劃安排;
(三)土地復墾重點區域和復墾土地利用方向;
(四)土地復墾項目的劃定,復墾土地的利用布局和工程布局;
(五)土地復墾資金的測算,資金籌措方式和資金安排;
(六)預期經濟、社會和生態等效益;
(七)土地復墾的實施保障措施。
土地復墾專項規劃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納入土地整治規劃。
土地復墾專項規劃的修改應當按照條例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土地復墾專項規劃制定土地復墾年度計劃,分年度、有步驟地組織開展土地復墾工作。
第三十二條 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歷史遺留損毀土地和自然災害損毀土地的復墾資金來源包括下列資金:
(一)土地復墾費;
(二)耕地開墾費;
(三)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
(四)用于農業開發的土地出讓收入;
(五)可以用于土地復墾的耕地占用稅地方留成部分;
(六)其他可以用于土地復墾的資金。
第四章 土地復墾驗收
第三十三條 土地復墾義務人完成土地復墾任務后,應當組織自查,向項目所在地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提出驗收書面申請,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驗收調查報告及相關圖件;
(二)規劃設計執行報告;
(三)質量評估報告;
(四)檢測等其他報告。
第三十四條 生產建設周期五年以上的項目,土地復墾義務人可以分階段提出驗收申請,負責組織驗收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實行分級驗收。
階段驗收由項目所在地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總體驗收由審查通過土地復墾方案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或者委托有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組織。
第三十五條 負責組織驗收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農業、林業、環境保護等有關部門,組織邀請有關專家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代表,依據土地復墾方案、階段土地復墾計劃,對下列內容進行驗收:
(一)土地復墾計劃目標與任務完成情況;
(二)規劃設計執行情況;
(三)復墾工程質量和耕地質量等級;
(四)土地權屬管理、檔案資料管理情況;
(五)工程管護措施。
第三十六條 土地復墾階段驗收和總體驗收形成初步驗收結果后,負責組織驗收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在項目所在地公告,聽取相關權利人的意見。公告時間不少于三十日。
相關土地權利人對驗收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在公告期內向負責組織驗收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書面提出。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會同同級農業、林業、環境保護等有關部門核查,形成核查結論反饋相關土地權利人。異議情況屬實的,還應當向土地復墾義務人提出整改意見,限期整改。
第三十七條 土地復墾工程經階段驗收或者總體驗收合格的,負責驗收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出具階段或者總體驗收合格確認書。驗收合格確認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土地復墾工程概況;
(二)損毀土地情況;
(三)土地復墾完成情況;
(四)土地復墾中存在的問題和整改建議、處理意見;
(五)驗收結論。
第三十八條 土地復墾義務人在申請新的建設用地、申請新的采礦許可證或者申請采礦許可證延續、變更、注銷時,應當一并提供按照本辦法規定到期完工土地復墾項目的驗收合格確認書或者土地復墾費繳費憑據。未提供相關材料的,按照條例第二十條規定,有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不得通過審查和辦理相關手續。
第三十九條 政府投資的土地復墾項目竣工后,由負責組織實施土地復墾項目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進行初步驗收,驗收程序和要求除依照本辦法規定外,按照資金來源渠道及相應的項目管理辦法執行。
初步驗收完成后,依照條例第三十條規定進行最終驗收,并依照本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出具驗收合格確認書。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代復墾的項目竣工后,依照本條規定進行驗收。
第四十條 土地權利人自行復墾或者社會投資進行復墾的土地復墾項目竣工后,由項目所在地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進行驗收,驗收程序和要求依照本辦法規定執行。
第五章 土地復墾激勵措施
第四十一條 土地復墾義務人將生產建設活動損毀的耕地、林地、牧草地等農用地復墾恢復為原用途的,可以依照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憑驗收合格確認書向所在地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提出出具退還耕地占用稅意見的申請。
經審核屬實的,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在十五日內向土地復墾義務人出具意見。土地復墾義務人憑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出具的意見向有關部門申請辦理退還耕地占用稅手續。
第四十二條 由社會投資將歷史遺留損毀和自然災害損毀土地復墾為耕地的,除依照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辦理外,對屬于將非耕地復墾為耕地的,經驗收合格并報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復核同意后,可以作為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補充耕地指標,市、縣政府可以出資購買指標。
第四十三條 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投資將歷史遺留損毀和自然災害損毀的建設用地復墾為耕地的,經驗收合格并報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復核同意后,依照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可以作為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補充耕地指標。但使用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復墾的耕地除外。
屬于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復墾后應當交給農民集體使用。
第六章 土地復墾監督管理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采取年度檢查、專項核查、例行稽查、在線監管等形式,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土地復墾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當事人如實反映情況和提供相關的文件、資料和電子數據;
(二)要求被檢查當事人就土地復墾有關問題做出說明;
(三)進入土地復墾現場進行勘查;
(四)責令被檢查當事人停止違反條例的行為。
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在門戶網站上及時向社會公開本行政區域內的土地復墾管理規定、技術標準、土地復墾規劃、土地復墾項目安排計劃以及土地復墾方案審查結果、土地復墾工程驗收結果等重大事項。
第四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通過國土資源主干網等按年度將本行政區域內的土地損毀情況、土地復墾工作開展情況等逐級上報。
上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對下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落實土地復墾法律法規情況、土地復墾義務履行情況、土地復墾效果等進行績效評價。
第四十七條 縣級以上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對土地復墾檔案實行專門管理,將土地復墾方案、土地復墾資金使用監管協議、土地復墾驗收有關材料和土地復墾項目計劃書、土地復墾實施情況報告等資料和電子數據進行檔案存儲與管理。
第四十八條 復墾后的土地權屬和用途發生變更的,應當依法辦理土地登記相關手續。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 條例第三十六條第六項規定的其他、、行為,包括下列行為:
(一)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土地復墾義務人出具土地復墾費用支取通知書,或者對符合規定條件的土地復墾義務人無正當理由未在規定期限內出具土地復墾費用支取通知書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請人出具退還耕地占用稅的意見,或者對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請人無正當理由未在規定期限內出具退還耕地占用稅的意見的;
(三)其他違反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第五十條 土地復墾義務人未按照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將土地復墾方案、土地復墾規劃設計報所在地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備案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處罰。
第五十一條 土地復墾義務人未按照本辦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預存土地復墾費用的,由縣級以上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處罰。
第五十二條 土地復墾義務人未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開展土地復墾質量控制和采取管護措施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處罰。
第八章 附 則
土地法條例范文3
關鍵詞:城市軌道交通 土地利用 建議
中圖分類號:U213.2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引言
建設環境友好型城市和集約高效利用土地的城市建設方針要求城市政府對軌道沿線土地進行綜合開發和高效利用,保持軌道交通與沿線土地的協調發展。對軌道交通沿線土地進行存量挖潛和資源儲備,既有利于提高土地開發效益,將軌道交通引發的土地開發增值收益回饋于政府,也有利于為軌道提供穩定的客流支撐,支持軌道交通及各項城市建設的可持續發展構建和諧城市。
一.城市軌道交通系統與土地利用之間的關系
城市土地利用與開發帶來人流、物流的空間集聚,增加交通需求量,對交通設施提出進一步要求,不同土地利用模式需要有不同的城市交通系統與之協調適應;通過完善城市交通系統達到城市內交通供給要求,同時,改變交通沿線地區的可達性,提升土地品質,促進住宅、商業等用地的發展集聚,進一步對城市空間形態、土地利用格局產生影響。軌道交通運量大,所形成的城市內聚力越強,城市呈現緊湊形態,運行效率得到提高。軌道交通系統對沿線土地高密度開發的促進作用顯著。
二、城市軌道交通的現狀
城市軌道交通是指以城市地鐵、輕軌以及磁懸浮列車交通構成的公共交通體系,它是在當前大城市常規交通不能有效滿足人們出行目的,城市人民生活水平有了較大提高,地方政府有了較強的財政實力的情況下產生的軌道交通有著載客量大、速度高及污染小的特點,是解決大城市交通擁擠問題的途徑過去,在城市土地利用艦劃中很少考慮交通擁擠問題,常規交通在眾多的大城市中已無法滿足人們出行的需求,現在利用軌道交通來緩解交通壓力,據國家計委有關部門資料統計,全國35個百萬人口以上的城市,20個選擇了建地鐵(含少量輕軌),所占比例達57 .14%【1】,在北京、上海、廣州和武漢等特大城市,人們已經體會到軌道交通給生活帶來的方便,而且這些城市都在進一步規劃興建地鐵或輕軌,以期緩解未來城市交通擁擠的問題
統計資料表明,到2000年,我國城市人口已經達到了3. 88億,超過總人口數的30%:到2010年,預計將達到6 5億左右,占當時全國總人口數的50%.中國百萬以上人口的大城市數量增長迅速,超過兩百萬人口的超大城市有14個口j城市化進程的加速發展,城市用地規模的不斷擴大,使得有限的土地資源特別是耕地人均占有量不足的情況更加嚴重因此,中國城市化必須走內涵式發展的道路,這就意味著城市人口密度將進一步增大城市用地規模擴大和人口密度的增加,以及由于生活水平的提高帶來人們出行率的提高,使得原本緊張的道路交通狀況更是不堪重負,常規交通將很難滿足居民日益增長的出行需求,軌道交通將成為或者已經成為諸多大城市交通規劃和建設中不可缺少的組成郜分
三、城市軌道交通與沿線土地利用協調發展的建議
一般來講,土地利用講究人與自然的融合,營造自然、生態和諧發展的環境【2】。因此在土地利用布局過程中,要高度重視生態綠化建設和原有生態資源的保護,保留自然的棲息地、河岸區域并開發品質高雅的開放空間。結合城市總體規劃,建議:
1、優先發展以軌道交通為骨干的城市公交網絡:優先發展公共交通是我國城市交通一貫堅持的,但是一旦地面交通擁擠,最先受到影響的是常規公交。但是軌道交通是項龐大的社會工程,涉及到經濟、規劃、環境和社會等一系列的問題,在其建設過程中應注意到,軌道交通尤其是地鐵的投資量大,相對的風險也大,地鐵的建設首先應考慮到投資回收情況【3】。另外在決定建設軌道交通以前應研究是否可采用其它的措施,包括減少交通出行量、公交優先、道路系統的改進和停車控制等,來改善都市地區的交通,應避免盲目投入大量資金在時機不成熟時進行軌道交通建設。大城市可通過建設副中心的辦法來削減交通量,但一個充滿活力的都市中心區的作用也是其它地區所不能比擬的。
2、通過軌道交通建設,主動引導城市發展:政府通過預先控制軌道沿線土地,并以良好的基礎設施帶動沿線、沿站地區土地開發,通過集中有序地規劃將社區建成適宜居住的城市組團,實現TOD發展模式。規劃完善的交通體系,促使發展區的交通建設處于引導與管理監控之下,保證與土地利用的開發相協調。
3、上海軌道交通11號線南北段與沿線土地利用關系的模式應選擇——以香港和新加坡模式為基礎,樹立“經營城市”的理念,主動以軌道交通引導城市發展,通過“政府有側重地控制土地——經濟適用住房、基本公共服務設施的建設——軌道交通的建設和大量基礎設施的投入——政府出讓土地”的方式,確保城市經濟運行的良性循環。
五、研究展望
隨著城市化進程的迅速推進,及新方法新技術的不斷涌現,軌道交通與沿線土地利用關系研究領域中將產生大量新的理論課題與實踐項目。在今后的研究中,需要繼續針對兩者之間的互動反饋關系定量方面進行更加深入的研究,比如應用GIS技術,跟蹤模擬軌道交通沿線土地利用真實的變化情況,與模型計算的理論值進行對比,能夠產生更好的比對效果;或者可以從博弈論的角度繼續探討二者的協調最優問題等。另外,部分研究應用元胞自動機理論對軌道交通與土地利用的關系進行了概念模擬,在未來我國土地利用數據資源日益健全的情況下,該類研究能夠形象地揭示出城市軌道交通與土地利用的動態互饋關系。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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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熊崇俊,寧宣熙.中國綜合交通各運輸方式協調發展評價研究.系統工程,2006.
土地法條例范文4
[關鍵詞]人工填土 工程地質條件 強夯置換 處理效果
[中圖分類號] TU47 [文獻碼] B [文章編號] 1000-405X(2014)-4-323-2
1工程概況
某工業設備制造基地位于某縣城工業園區,場地地形較開闊,稍有起伏,方圓3km為耕地,地貌條件簡單。4#、6#車間,工程面積約為1.21萬平方米,設計地上一層,長寬126米×48米,高約14m,上部結構為輕鋼結構廠房,下部基礎擬采用獨立基礎,基底平均壓力要求不小于120kpa。
2地層情況
場地地面較平坦,為填方場地(棄土堆積),最大填土厚度為6.6m。①層人工素填土,松散;土質不均勻,以黏性土為主,局部含少量碎石和卵石,4#、6#車間場地局部平面分布以人工堆積全風化砂巖為主,松散。堆積時間約為1~2年,尚未完成自重固結,易產生地面裂縫。層厚0.90~6.70m,②圓礫:雜色,稍密~中密;圓礫含量45%左右,粒徑2~7cm,風化砂巖質為主,紅褐色粉質黏土填充,局部見高嶺土填充。局部夾粉質黏土薄層。層厚0.30~2.00m。②1粉質黏土:紅褐色,硬塑為主;土質不均,含卵礫石20%~30%。稍有光澤,干強度、韌性中等。場區以透鏡狀分布于②層圓礫層頂部。層厚0.40~3.30m。③層卵石:雜色,中密~密實,中密為主;卵石含量50%~55%左右,粒徑2~9cm,砂巖質為主,紅褐色粉質黏土及砂巖質圓礫填充,局部見灰綠色高嶺土填充。局部見粉質黏土薄層。
勘察場地未見地下水。經土工試驗,①層人工素填土自由膨脹率在13%~39%,液限28.1%~32.7%。平均含水量20.6%,孔隙比平均值0.747,液限平均值30.6%,塑性指數平均值12.9,液性指數平均值0.21,壓縮系數α0.1-0.2平均值0.355(MPa-1),壓縮模量Es0.1-0.2平均值5.31(MPa)。
3工程地質條件評價
填土成分復雜,不均勻,孔隙大,壓縮性高,且平面分布隨意、無規律,堆填時間1-2年,自重固結未完成,在自重和水的作用下,具有較強的濕陷性,導致填土地面出現開裂和沉陷。
根據勘察取得土樣自由膨脹率試驗結果,①層素填土中粉質黏土自由膨脹率在13%~39%,液限28.1%~32.7%,不具膨脹性。
場地東側、北側為人工邊坡臨時支護,先局部遭破壞,存在滑坡隱患,屬對建筑抗震不利地段。填方場地,下覆土層坡度較大,分布不均勻。綜合以上判定為不均勻地基。擬建4#、6#車間基底所在①層人工素填土不能直接做為持力層使用,應當采用地基處理進行加固。
4強夯法地基處理方案及施工
根據地形、地貌、地質條件、工期、造價等因素綜合分析(表1),分別對夯實水泥土樁、素混凝土樁、樁基礎等方案進行比較。最終確定采用強夯法進行地基處理。
設計參數如下:
夯點布置采用正三角形布置,夯點間距為3.5米,單點擊數6-8擊,單擊夯擊能量1800~2500KN.m;滿夯能量1200 KN.m,一遍兩擊1/4錘徑搭接;夯點最后二擊平均夯沉量控制在80-100mm;填土較厚區域適當加大夯擊能量;
點夯停錘標準:最后兩擊平均沉降量不超過8cm,夯坑深度不超過1.2m。如夯坑深度較大,采用填筑場地開挖卵礫石,補夯措施。試夯工作分別根據填土厚度0.9-2.5m區域、2.5-4.5m區域、4.5-6.6m區域進行試夯。
根據試夯結果,對場區填土厚度大于5.0m,夯擊能大于2000KN.m、夯擊次數大于6擊,且施工出現夯坑大于2.0m,周圍無隆起區域,為防止今后地基沉降,對夯實參數進行調整。對厚度大于3.5m的區域,頭一遍夯擊能增大到2400~2500KN.m,以坑深度不大于2.0m和拔錘不困難為停夯標準。第二遍夯擊能以設計指導施工,為1800~2000KN.m,以最后兩擊夯沉量6~8cm作為停夯
標準,達到1-3.5m填土加固效果,同時提高滿夯能量至1500KN.m。
5夯后地基檢測
夯后對4#、6#車間所在場地進行了載荷試驗,共選用A、B、C三區。載荷板采用面積為1.0m×1.0m,極限加載按240kN考慮,共分8級加載,第一級加載30kN,然后按每級30kN遞增直至加載240kN為止。試驗參數與試驗結果情況A沉降量:0、0.98、1.01、1.68、2.62、4.21、5.72、7.57、9.89;B沉降量:0、0.46、1.11、2.52、4.05、6.65、9.98、15.56、23.87;C沉降量:0、0.51、1.11、2.45、5.02、8.95、12.43、16.31。
根據以上ABC三組載荷試驗結果,繪制p-s曲線圖形,均無明顯的比例極限,未出現突變陡降段??芍?,所測試三點極限承載力大于240Kpa,強夯處理后地基承載力特征值不低于120kpa,滿足設計要求,符合工程需要。
6總結
強夯法加固人工新近填土能夠有效減小孔隙比,濕陷性,加快了地基的前期沉降,減小了工后沉降,提高了地基承載能力。
強夯前應考慮對東、北側邊坡的影響,并采取有效措施進行加固后再強夯,應加強邊角填土的密實性。
土地法條例范文5
關鍵詞: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協調
經濟的快速發展是我國綜合國際提升的重要體現,但是經濟的快速發展也給我國帶來了很多的問題,比如資源的過度開發,工業發展帶來的環境污染等問題日益嚴重。而在城市化進程大大加快的今天,土地資源的合理利用就成了擺在城市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兩大規劃工作面前的主要問題,所以,如何處理好土地資源的利用問題,協調城市總體規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發展,是急需解決的一個問題。
1 城市總體規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關系
1.1 平行性
城市總體規劃的主干法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主干法都屬于憲法的行政法,從法律地位上來看,屬于平性關系。土地管理法及城鄉規劃法中都對城市總體規劃與土地利用總規劃的銜接關系做出了明確的規定,即規定兩規劃應像銜接,在實際的城鎮建設中的用地的規模應該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相關規定來制定。
1.2 交叉性
城市總體規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交叉性主要體現在行政區域的規劃中。在行政區域的規劃中包括了城市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兩方面的內容,其中城市總體規劃主要是指對城市、鎮的規劃,而土地利用的體規劃則指行政區域內所有的土地,二者存在包含交叉的關系,而交叉主要體現在城市建設中對土地的利用。在交叉的部分中,兩項規劃的側重點不同,城市總體規劃主要側重于城市用地的功能,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中側重于對城市建設所用土地的科學管理與規模的控制,所以這兩項規則在交叉中又各有側重。
2 兩項規劃的主要矛盾及原因
2.1 規劃編制的指導思想與方法不同
土地利用的總體規劃的主要指導思想就是“以供定需”,即根據目前我國各區域的各種類型的土地擁有情況進行匯總,然后根據土地的現有情況進行各種功能土地的劃分。在整個規劃中自上而下的制度嚴明,越往下級,各種土地的而用途越要明確。而城市總體規劃的指導思想則可歸納為“以需定供”[1],即城市用地的規劃主要是根據對人口情況及城市經濟發展水平的預測而對建設所用的土地面積及用地標準進行確定。土地的功能的劃分是根據實際城市建設的需要而進行的,另外,上下級規劃間也沒有嚴格的控制關系。
2.2 規劃編制的時間不同
相比于土地利用的規劃,城市規劃相關工作在我國開展的較早,但是城市規劃工作開展的早期沒有明確的法規對此進行規定。土地管理法的頒布雖然早于城市規劃法,但是城市規劃法更與時俱進,頒布以來內容得到了多次更新。由于上述的編制的時間不同,導致了兩規劃的編制背景不同,所以規劃的側重點難免會有一定的差別。這樣就很容易導致一項規劃相對于另一項的落后,不利于城市建設相關工作的開展。
2.3 規劃編制的基礎數據不同
土地利用的規劃中所采用的基礎數據是土地利用情況的調查,主要針對各種不同類型的用地進行調查,得到的結果可靠性高,但不精確。而城市規劃中所采用的基礎數據主要是用各種測量方法得到的,其精準度高,但缺少人文因素。另外,兩規劃中對人口調查統計的方法也不盡相同,這也會導致調查結果的較大差異,最終導致兩項規劃的矛盾。
3 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協調發展
3.1 協調的原則
想要做好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總體利用規劃完美的協調首先就要確立協調統一的發展目標。雖然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的側重的主要發展方向有所不同,但是兩者的主要發展目標大體是一致的,都是為了合理利用土地,為了土地資源的可持續的利用以及對環境保護和經濟發展的良好協助,所以協調這兩項規劃在編制是從同一個根本目標出發展開。其次,由于不同城市和地區由于其地理特點和氣候情況的不同,所以要做到遵守因地制宜的原則,不能一套協調計劃一成不變,在不同城市要根據該地區的地理氣候特點制定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總體規劃的協調發展計劃。最后,要注意到遵循期限一致和級別一致的原則,大體就是兩項規劃大體的規劃前期執行步驟不一定一致,所以在規劃后期注意調整兩項規劃的實施步驟和實施時間。其次,土地利用總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的層次不同,所以執行的任務也不會相同,所以也要注意兩項規劃的級別做到相同的原則。
3.2 基本數據和指標的協調
在協調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的協調時,重要的是要保證基本數據和基本指標的協調。把二者協調的原標準進行協調,從而進一步確定二者數據的統一性,統一協調規劃的相關理論,技術和基本數據,從而實現基本數據和指標的協調。協調的重點主要從三點進行,第一點是規劃城市規劃的面積不宜過大,否則會造成加大行政單位的管理難度,也違背兩項規劃協調的原則。第二點是人均建設面積使用指標[2],注意在合理分析土地和城市建設的現實情況之后,對于可用地的城鎮,可以適當放寬建設指標,但是對于普通鄉鎮的用地要嚴格按照規定使用。最后一點就是用地分類指標,科學進行用地分類嚴格按照國土資源管理規定進行分類,科學進行用地分類。避免城市總體規劃與土地利用規劃沖突,為了兩項規劃順利協調進行創造有利條件。
3.3 城市發展方向的協調
為了讓城市發展時保證其發展規模和重點發展方向的正確性,同時也為了在發展城市時不破壞城市的生態環境和經濟環境,就要確定城市的性質和特點,在確立城市性質時結合國家政策和經濟大環境,也要注意在城市建設時保護耕地。同時要對該地區的土地價值進行合理評估,根據城市基礎建設的情況和土地情況,保護基本農田不被破壞來進行城市性質的確立,明確城市以后的主要發展方向和規模。
3.4 保障實施的一致性
在實施城市總體規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時,需要政府發揮職能。首先要嚴格遵循科學發展的思路進行,其次還要協調好城市的經濟建設,環境保護,人口流動和自然資源相互統一。同時要加大宣傳和推廣的力度,合理的使用法律,技術以及行政的職能。對于實施的過程要加大監管和指導力度,最好成立公眾監督,公眾參與的機制,調動公眾的積極性。做到以上幾點一致進行,提高政府部門的工作效率和公眾的參加熱情,防止違反規劃現象出現,保障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總體規劃協調的進行。
4 結語
總上所述,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協調發展是目前城市建設中土地資源利用中的重點問題,所以,城市建設管理的相關人員應對此足夠的重視,將兩項規則的協調發展作為城市建設用地規劃的重要準則,并積極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實際應用中兩規劃的矛盾,促進我國現代化城市的可持續發展,并促進環境友好型社會的發展。
參考文獻
土地法條例范文6
第一條 為了貫徹執行《國家建設征用土地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根據《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結合我省具體情況,制定本辦法。本辦法是對《條例》部分條款的補充和具體化。
第二條 節約土地是我國的國策。愛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是各級人民政府和全省人民的重要職責,一切建設必須節約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凡有荒地、劣地、坡地、旱地可以利用的,不得占用耕地、好地、平地、水地。嚴格控制占用菜地、園地、林地、苗圃地、農業科研試驗場地。禁止在文物古跡和自然風景等保護區征地建設和開礦。
除在城市規劃范圍內及其他必需的以外,在人均旱地一畝以下或人均水地五分以下的集體生產單位(指人民公社的生產隊,下同),一般不再批準征用土地。
第三條 各項工程使用土地必須符合國家有關土地管理、環境保護、水土保持等法規的要求,防止水土流失、水源枯竭、洪澇災害和環境污染,因此造成損失的,用地單位必須進行整治或支付整治費用,并對受害者給予相應的補償。整治的要求和整治費、補償費的標準,由用地單位、受害單位及其他有關單位在當地縣(市、區)土地管理機關主持下協商決定。達不成協議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決定;縣(市、區)人民政府決定不了的,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決定。
建設占地要與造地相結合。凡有造地條件的,用地單位應結合工程施工幫助造地,可按造地數量相應扣除安置補助費。
第四條 征用土地的程序:
一、建設單位征用土地須根據《條例》規定,按照基本建設項目審批程序,經過申請選址,協商征地數量和補償、安置方案,簽訂協議,核定用地面積,劃撥土地等程序。
二、經批準征用的土地,銀行憑各級人民政府批準的征地通知書,辦理撥款手續。
三、土地管理機關會同有關單位,根據批準征地通知書和施工計劃,一次或分次劃撥土地,并督促按時移交土地。
四、城建部門憑征地批準通知書發給施工執照。
第五條 征用土地的審批權限:
一、征用耕地、園地一千畝(含一千畝)以上,其他土地一萬畝(含一萬畝)以上,由省人民政府報國務院批準。
二、征用耕地、國營林地、固定林木苗圃地、園地、草地十畝(含十畝)以上,其他土地二十畝(含二十畝)以上,由省人民政府批準。
三、征用耕地、國營林地、固定林木苗圃地、園地、草地十畝以下、三畝(含三畝)以上,其他土地二十畝以下、五畝(含五畝)以上,由地區行署代省人民政府批準。
四、征用耕地、國營林地、固定林木苗圃地、園地、草地不足三畝,其他土地不足五畝,由縣(市)人民政府批準。
五、征用太原、大同、陽泉、長治市所屬縣、區的土地,三畝以下由市人民政府批準,三畝(含三畝)以上由省人民政府批準。
一項基本建設所需征用土地,必須一次報批,根據施工計劃分批劃撥,不得化整為零,多次報批。對化整為零多次報批者,追究用地單位和批準者的責任。
征用國有林地須經省林業主管部門同意。征用集體林地須經縣級林業主管部門同意。
第六條 征用土地所需呈報的文件和資料:
一、經計劃部門批準的建設項目計劃任務書或上級主管部門的有關證明文件;
二、該項工程的初步設計批準文件;
三、總平面布置圖或建設用地圖;
四、征地協議書;
五、用地單位的征地申請書;
六、報地區行署及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審批土地的工程項目,須報送縣(市、區)人民政府的征地呈請報告;報省審批土地的工程項目,須報送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地區行署或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的征地呈請報告;
七、水資源管理部門的意見書;
八、凡產生廢水、廢氣、廢渣、噪音的工程項目,必須同時提交經環保部門批準的防治設施方案及環境影響報告書。
第七條 土地補償費標準:
一、耕地補償費標準:
征用太原、大同、陽泉、長治市規劃區范圍內耕地,按被征地年產值的五至六倍計算。
征用榆次、臨汾、侯馬、運城、晉城、忻州市和河津、潞城、離石、孝義、朔縣、原平、霍縣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的耕地,按被征地年產值的四至五倍計算。
征用上述市、縣城市規劃區范圍以外和其余各縣耕地的補償標準,不得超過被征地年產值的四倍。
年產值的計算:根據統計年報算出征地前三年該耕地的平均年產量(也可以采取由地方政府根據統計年產量,分區域定出平均年產量),乘以國家牌價(包括征購價和超購價)或議價(指沒有國家牌價的農產品),得出年產值。
二、青苗補償標準:凡下種未出苗的,按種子和工本費計算;已出苗未吐穗的,按當季產量的一半計算;已吐穗或接近收獲的,按當季產量計算。
三、征用市、縣和工礦區的商品菜基地,應向地方財政繳納新菜地建設基金,每畝七千元。菜地建設基金由當地人民政府掌握,用于新菜地的建設,??顚S?。
四、征用國營林地和集體林地,被征地范圍內有個人成片林或零星樹木的,其補償標準,會同林業等有關部門商定。
五、征用牧場、漁塘等其他有收益的土地,由縣級人民政府組織征地雙方協商補償標準。
在開始協商征地方案后搶種的作物和搶栽的樹木,一律不予補償。
第八條 安置補助費標準:
安置補助費的計算,以征用土地的面積除以征地前每個農業人口平均占有耕地面積,計算出征地后應當付給安置補助費的農業人口數,每個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按被征土地每畝年產值的二至三倍計算。
每征一畝地的安置補助費,按人均耕地多少而定。人均耕地二畝,每畝地的安置補助費為年產值的一至一點五倍;人均耕地一畝,每畝地的安置補助費為年產值的二至三倍;人均耕地半畝,每畝地的安置補助費為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人均耕地三分,每畝地的安置補助費為年產值的六點六倍至九點九倍;人均耕地三分以下,每畝地的安置補助費一律按年產值的十倍計算。
個別特殊情況,按照上述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尚不能保證維持群眾原有生產和生活水平的,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可適當增加安置補助費,但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被征土地年產值的十八倍,征用太原、大同、陽泉、長治市郊區商品菜基地最高不得超過被征土地年產值的二十倍。
第九條 用地單位支付的各項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除被征用土地上產權確屬個人的附著物及承包土地上的青苗補償費應付給個人,集體種植的土地上的青苗補償費可以納入當年集體收益分配外,應當由被征地單位用于發展生產,開辟新的生產門路,以安排因土地被征用而出現的多余勞動力的就業和不能就業人員的生活補助,不準私分,不得移作他用。有關領導機關和其他單位不得以任何借口占用。
第十條 附著物補償標準:
一、房屋補償費。因征地需拆遷集體和個人的房屋,由集體或房屋所有者按村鎮規劃重建。拆遷戶不得乘國家建設征地之機,擴大住房面積或提出無理要求。拆遷補助費由用地單位支付,根據房窯新舊程度,每平方米的補償標準為:混合結構五十至一百元,磚房三十至六十元,磚石窯洞三十至五十元,土坯房二十至四十元,土窯洞二十至三十元。
二、水井補償費。被征地內的水井,按新舊程度折舊補償,補償費最高不得超過打新井費用。廢井一律不予補償。
三、墳墓遷葬費。被征土地上的墳墓應限期遷葬,每座付給二十至四十元。無主墳墓由用地單位妥善處理。烈士墓或少數民族墓,應與當地民政部門協商處理。
其他附著物的補償,由當地人民政府妥善處理。
第十一條 因征地造成的農業剩余勞動力,由縣以上人民政府組織被征地單位、用地單位及其他有關單位按下列辦法安置:
一、改良土壤,興修水利,改善耕作條件,發展農業生產。
二、因地制宜地發展集體和個體工副業、商業、服務業。
三、土地已被征完或基本征完的單位,有條件的可以組織遷隊。
四、按照上述辦法安置不完的剩余勞動力,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在勞動計劃范圍內,征得集體所有制單位同意后,可以將符合條件的勞動力安排到集體所有制單位就業,并將相應的安置補助費轉撥給吸收勞動力的單位。用地單位如有招工指標,經省人民政府同意,可以選招符合條件的勞動力當工人,并相應核減被征地單位的安置補助費。用地單位所需勞務,應優先使用被征地單位的剩余勞動力。
五、土地已被征完,又不具備遷隊條件的單位,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將開始協商征地方案前的本單位原有在冊戶口轉為非農業戶口或城鎮戶口,在此期限以后遷入的農戶,一律不得轉為非農業戶口或城鎮戶口。
第十二條 被批準征用的土地,凡屬交納農業稅的,相應核減被征地單位的稅額。
第十三條 已征用二年還不使用的土地,除經原批準征地的機關同意延期使用的土地外,當地縣(市、區)人民政府有權收回,并報原批準機關備案。原用地單位不得擅自處理,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收回的土地,可按《條件》和本辦法的規定有償撥給其他符合征地條件的建設單位使用;也可借給集體耕種,但不準在土地上興建任何建筑物和種植多年生作物,國家建設需用時必須立即交還,不得再提補償、安置要求。
第十四條 工程項目施工臨時用地,應盡量在征地范圍內安排。確實需要另增加臨時用地的,由建設單位向原批準工程項目用地的主管機關申請臨時用地數量和期限。經批準后,用地單位同集體簽訂臨時用地協議,并按被占土地的年產值逐年給予補償。用地單位不得在臨時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使用期滿及時歸還,并負責恢復土地的耕種條件。
架設地上線路、鋪設地下管線以及地質勘探、測繪需要臨時使用土地的,參照上述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對違反《條例》和本辦法的單位和個人,分別情況作如下處理:
一、采取非法手段騙取批準征用土地的,私訂協議非法占用土地或超越審批權限審批土地的,占地協議或批準征地書無效,情節嚴重的,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紀律處分,并處以罰款。
二、搶占、侵占土地,擅自進行建設的,責令退還土地,賠償所造成的經濟損失。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建造的建筑物予以征收、沒收或限期拆除。情節嚴重的,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紀律處分,并處以罰款。
三、少征多占或占用臨時用地逾期不歸還的,責令退還土地,賠償所造成的經濟損失。情節嚴重的,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紀律處分,并處以罰款。
四、買賣、租賃或變相買賣、租賃土地的,違法轉讓土地的,一律無效,并沒收其非法所得。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建造的建筑物予以沒收或限期拆除。情節嚴重的,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紀律處分,并處以罰款。
五、在征地過程中,一方當事人堅持無理要求,敲國家竹杠,拒不簽訂征地協議,由土地管理機關裁決。當事人任何一方不執行征地協議,致使對方遭受經濟損失的,責令賠償。情節嚴重的,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紀律處分,并處以罰款。
六、挪用或占用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責令退賠。情節嚴重的,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紀律處分,可以并處罰款。
七、弄虛作假,侵占招工、轉戶指標的,招工、轉戶無效。情節嚴重的,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紀律處分,可以并處罰款。
八、在征地過程中,煽動群眾鬧事,阻撓國家建設,貪污、盜竊國家和集體財物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輕微、不構成犯罪的,分別給以治安管理處罰或經濟制裁、行政處分。
九、國家工作人員和農村干部在審批土地過程中,利用職權,營私舞弊,行賄受賄,敲詐勒索的,根據情節,給予經濟制裁、行政紀律處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上列各項,行政處分由土地管理機關提出意見,報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執行。經濟制裁和罰款由土地管理機關決定并限期執行,當事人不服的,可以在土地管理機關決定后十五天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履行的,由土地管理機關提請人民法院處理。
第十六條 對個人罰款的數額,最低為人民幣三十元,最高不超過本人六個月的收入。罰款由個人負責交納。
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行政機關支付的經濟賠償,應從該單位的企業基金、利潤留成、經費包干結余等資金中支付,不得列入生產成本或攤入基本建設費用。
第十七條 因地界不清、地權不明發生的土地糾紛,由當地人民政府組織有關各方協商解決。土地糾紛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搶占土地。土地糾紛一經裁決,有關各方必須執行。對裁決不服的,可在裁決后十五天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由當地人民政府責令有關單位執行。
第十八條 省、地、市、縣(市、區)設置土地管理機構,作為各級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職能機關。其職責是:宣傳貫徹國家土地政策、法令;進行土地登記,填發土地證;負責土地統計,編制土地統計年報;審核辦理國家建設征用土地,負責土地的劃撥;檢查土地管理情況,制止和糾正浪費土地及其他違法行為;調處土地糾紛;辦理懲罰事宜。
鄉、鎮設專職或兼職土地管理員。村民委員會要有人負責土地管理工作。
第十九條 國家建設單位過去占而未征的土地,必須在1984年年底以前按《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補辦征地手續。逾期不補辦的,按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