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中文期刊網精心挑選了民法典的主要亮點范文供你參考和學習,希望我們的參考范文能激發你的文章創作靈感,歡迎閱讀。
民法典的主要亮點范文1
中西文化中“人與天”思想的比較對民法精神的影響儒家和道家是統治中國兩千年思想潮流的兩派,在傳統文化中,人與天的關系貫穿整個文化長廊,二者在天人觀念上的觀念比較一致,但是他們的處事原則卻大相近庭。以孔子為代表的儒家學派主張“知天命,盡人事”“天人合一”對待人生是“積極人世”的態度,而以老子為代表的道家“與天地同休”的思想,對待人生是“消極遁世”的態度。其中儒家傳統思想在漢代董仲舒的發展下,得到了統治者的青睞,被后世稱為顯學,他中國的影響遠遠超越道家的影響,是道家無法比擬。相應,對中國民法精神而言,儒家的“天人合一”思想對它的影響與西方截然不同。儒家思想否認人的獨立性?!疤烊撕弦弧钡乃枷胧怯脕碚f明“人”對“天”之依賴關系,人遵循天道自然的規律,就必須按照天道規律來辦事,如果違反“天”,則人“不祥”這種思想早在春秋戰國時期就成為人類生存思想的核心部分。人作為自然的一部分,使得人在哲學中的本體地位發生了置換或覆蓋,影響了人對生命的理解,認為推動歷史前進的不是依靠人力,而全部依靠天命、天運、天道。所以人在自然中的地位也就處在下位,喪失了作為萬物之靈的本體地位,成為受“天”主宰的受限主體。與此不同,在西方文明中,人的主體地位或者人的獨立性通過兩種古老文明的影響下最終成立:一是古希臘學家對人的自然本性的闡釋,二是在希伯來文化中,《舊約》中“創世紀”把“人”和“神”分開,上帝把人逐出伊甸園后,人才獲得獨立的個性。人獲得獨立后,人敢于征服自然,敢于違背“天命”形成了獨立的自然法人格。
民本思想與人本主義在民法中的體現大致來說,中國傳統文化主要體現的是義務本位和團體本位,在民法中說的是權利本位和個人本位。實際上,人們對待這個問題存在著三種誤解:第一是對中國傳統文化的誤解;認為以儒家思想為代表的中國傳統文化是壓抑個性、泯滅人性的罪魁禍首。第二,對西方文化的誤解。人們大多認為西方文化就代表了“人性解放和個人自由”。第三,對現代化的誤解。人們認為現代化便是“金銀滿缽、錦衣玉食”。人們的思想潛意識地認為中國傳統文化就是“專制主義、集體主義”,西方文化則是“個人主義和自由主義”,現代化就是“功利主義、拜金主義”。其實這種想法是及其片面的,首先,孟子早就提出“民貴君輕”,強調凡是要以民為本;墨家的墨子提出“兼愛”;道家的老子和莊子提出“無為”的大同世界,目的在于倡導人人平等??梢钥闯?,即使在中國傳統社會里人們大多重視的是集體本位主義,但還有倡導“人本”的光芒。片面地用工業時代西方的民法精神來評價我國的傳統民法文化,無疑是沒有根據的。
和諧文化與西方辯證思想在民法中的體現自從人類社會產生開始,貧困、災害、戰爭、剝削、壓迫等現象便伴隨著人類發展而產生,有了階級的產生,剝削就會出現,有了剝削就會有壓迫,就會出現不公平的現狀,出現戰爭,而人是向往幸福和平的生物體。自古以來,我國便一個傳統的農業性質的國家,悠久傳統的自然經濟讓農民們感受到自然、天的偉大,意識到自己是無法違背天的旨意,所以產生了“天人合一”的思想,正如先生所言:“農業的帝國是虛弱的,因為皇權并不能滋長壯健,能支配強大的橫暴權力的基礎不足?!庇纱耍谝欢ǔ潭壬?,真正支撐這個以農業為主的國家的是一種暗合文化和相應的意識形態的結合。以儒家為主的傳統思想統治成為中華民族兩千多年的正統思想,折舊思想正好迎合了農民所期望的生活方式和思想意識,真正做到了“天人合一”。在西方,柏拉圖早在2000年前就完成了“理想國”的設計,“理想國”就是一個高度民主與平等的和諧社會,各司其職、協同合作就像人的手指頭一樣在這樣社會里運行,德國著名哲學家、美學家黑格爾也曾闡釋了,和諧是每個因素在行動中協調統一,在這種“和諧”中,并不排除本身存在的差異和對立。他還表明,“和諧”是一種“同一”,即無矛盾不和諧,這深刻的影響著傳統的西方法律思想。在這種“和諧”觀念的影響下,和諧既是傳統文化的精髓,是中國民法的出發點。
禮樂文化與現代民法原則在民法中的體現中國禮樂文化制度是強調親屬朋友之間的相互關系。中國傳統文化重視人與人之間要互相幫助。在我國建立的民主法治中,法律的基礎是道德,道德是法律的基石。中國的傳統美好道德是中國傳統文化的結晶,中國傳統文化最大的特點是“以德治國”?!叭?、義、禮、智、信”是儒家核心的價值理念,其中“仁”就是長久不變的真理和價值。雖然在中國傳統社會中,沒有形成成文的民法典,但是受到傳統文化的影響,“義”便是現代民法原則中的公平正義,“禮”對應的是“公序良俗”,“信”對應的是“誠實信用”傳統的禮樂文化完全與現代民法原則一一對應?!肮秸x”是指在以人類真善美為基礎的價值理念和永恒意志,其對面是邪惡偏私,邪惡偏私帶來的是“個人主義”;“公序良俗”是指和諧幸福的團結秩序,其相反面是恣意妄為,恣意妄帶來私權主義;“誠實信用”是指歸仁向善的個人品德,其相反面是欺詐背信,欺詐背信帶來絕對自由主義。中國民法的真正法制化需要把上面提到的傳統道德精神始終實施到底,修定民法典的首要任務并不僅僅是對法律體系的搭建,更重要的是對傳統文化的學習和利用,中國的傳統文化是中國民法發展的重要基礎。
中國民法的發展之路是“以人為本”的寫照保障人的價值,崇尚的人的精神是中國民法典發展過程的第一個特點。現代的社會是人更加自由,提升自己全面發展的時代,是最大限度發揮人的創造性的時代,是更好實現人的價值的時代。未來中國民法典的發展方向應當是人法,把保障人的權利作為根本,始終堅定不移地發展“以人為本”,把人的價值擺在民法典的中心,法典中的每個條文應充分體現人文關懷。比如,民法加大對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極、隱私權、信用權和人身自由權保護力度;隨著電子商務時代的到來,民法要針對利用信息技術侵犯個人資料和隱私權的現象,建立并完善法律保護墻,適應時代的變化,更好的保障人的利益,實現人的價值。
中國民法的發展之路是反映時代精神的歷程中國民法的發展受到中西文化的影響,在自身的發展過程中,蘊含著自古至今優秀民族留下美好文化,所以,中國民法是一部包函以人為本、和諧統一的具有科學辯證方式的民事法典,并不是一個單一的民事法律的集合。中國民法的發展順應時代精神,反應時代精神的文化寶庫。未來的發展更要吸取各國民法的優點,從我國的實際出發,修訂出反應時代精神的民法。
民法典的主要亮點范文2
規模大、效率高
來自全國各地(包括港澳臺地區)的政府主管部門代表、高等院校及研究機構代表、一線法官代表、專業律師代表、企業及專業媒體代表等共500多位知識產權法學相關人士參加了本次盛會。暨南大學胡軍校長、中國法學會張文顯副會長、最高人民法院陶凱元副院長參加了本次活動并分別致辭;北、上、廣三家知識產權法院院長同時亮相并作主題演講以及眾多知識產權專業法官的“組團”參會,成為本次活動的最大亮點。
由會長會議、理事會會議、開幕式、主論壇和十二個分論壇構成的本屆年會,從9月18日傍晚開始至9月20日中午結束,期間還嵌入青年學者優秀論文頒獎和專業委員會揭牌兩個特設儀式環節,整個議程緊湊而高效。正如中國知識產權法學研究會會長劉春田教授所言:“廣州年會,可謂自研究會成立以來規模最大的一次年會。”劉春田教授對暨南大學給予本次大會的支持表示感謝,同時盛贊暨南大學法學院、知識產權學院的會務安排與接待工作成效。
話題多、涉獵廣
本屆年會的會長會議與理事會會議通過了幾項重要決議:增選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宿遲院長與中國人民大學郭禾教授為中國知識產權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增設知識產權法院專業委員會、傳統醫藥知識產權專業委員會及體育賽事知識產權專業委員會;同時選定位于重慶的西南政法大學為2016年年會的承辦單位。
年會的論壇部分在僅僅圍繞著知識產權司法審判制度改革、知識產權相關法律修改與實施、知識產權法學基本理論展開探討的同時,還增設了知識產權運營、傳統醫藥知識產權保護、體育賽事知識產權保護及游戲產業知識產權保護等產業性、實踐性問題的專項討論。其中有關知識產權法院體制與審判制度創新的相關問題,成為本次年會上的最大熱點,包括示范案例制度在知識產權審判中的作用、技術調查官在知識產權審判中的職能定位、法官名額制度下的法官助理制度、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證據規則思考等具體話題備受關注、并引發熱烈地討論。另繞《民法典》編撰及知識產權相關法律在整個民法體系中的位階與作用等話題的討論,也被知識產權理論界極度重視和廣泛參與。
民法典的主要亮點范文3
物權屬于民事權利,物權法定原則的確立在一定時期起了巨大的作用,它促進了經濟的發展,保障了社會的穩定,是人們經濟交往中的穩定劑,但是它也存在缺陷和不足。物權法定原則既無充分的理性基礎,又存在無法克服的制度缺陷,它無法容納立法時遺漏的既存物權,同時也無法容納民事主體根據新的獲利機會所創造的新型無名物權,這意味著物權法定原則并不是完美的。物權立法應該為人的潛能與物的效用的最大發揮提供充分的制度空間與制度保障,否則被人們看好的最大程度上推進經濟發展的物權立法就成為制約經濟發展的障礙,因此物權法對物權種類不應采取封閉主義原則,物權種類應該是開放性的,才更加符合物權法的發展趨勢,才能更加促進經濟的發展。物權法定原則的緩和主張用物權法定原則在現行法的范圍解決問題,這在對法運行中法的安定關注的同時又迎合了社會發展的需要,兼顧了法的規則性和法實施的靈活性,具有很強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關鍵詞:物權法定;必要性;局限性;緩和
物權法定是傳統大陸法系物權法的一項基本原則,是物權法最具特色的基本原則之一,它的出現是物權法中的一大亮點。它在社會生活中發揮的作用是毋庸置疑的,但是任何事物都具有兩面性,有利也有弊。值得注意的是,該原則一方面被普遍遵守的同時,另一方面又飽受質疑,對于物權法定原則緩和問題一直是學者們討論的焦點。
一、物權法定原則的概念和內容
物權法定原則是指物權的種類和內容由民法和其它法律統一確定,不允許當事人依自己的意思自由創設,變更(稻本洋之助,1983)。即除民法和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的物權外,當事人不得任意創設物權,也不得變更民法和其他法律所規定的物權的內容。我國《物權法》第5條對物權法定原則進行了直接的立法宣示,即“物權的種類和內容,由法律規定”。由此看來,物權法定原則使物權嚴格由法律來規定,排除了當事人的意思自治。
按照各國民法立法與學說理論,物權法定原則的內容主要有:1.類型強制。指物權種類由法律規定,當事人無權自己創設新的物權類型。法律僅承認法律明文規定的類型,不承認當事人自由創設的類型,它排除了當事人的意思自治。2.內容固定。指每一物權的具體內容由法律直接規定,禁止當事人自由改變法定物權的內容,而且,當事人在交易中所確定的物權的內容,也必須按照法律的規定解釋(Wien:VerlagOsterreich GmbH, 2003)。3.效力法定。指物權的效力必須由法律加以規定,而不能由當事人通過協商加以確定。物權具有的對內和對外的優先效力以及對抗第三人的效力,它們都應由法律明確規定,否則權利人和第三人的利益得不到有效保護。4.公示方法法定。指法律明確規定物權變動時應采用的公示方法,非以法定的公示方法予以公示,則物權的變動無效或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二、物權法定原則的局限性
物權法定原則在社會中確實發揮了其應有的作用,它通過法律限定了物權的種類和內容,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交易的安全與穩定。但立法者受當時社會物質文化狀況的限制,再加上本身知識經驗和認識水平的有限,很難將當時已經存在和以后可能出現的物權種類全部在法律中加以歸類。社會并不是以人們的邏輯推理和預見向前發展的,相反,法律總是滯后于社會生活的需要的(李清亮,2009)。物權法定原則嚴格的遵循法律規定,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法律與現實的脫節。
物權法定原則的不足之處有:種類和內容的限制和固定已經使物權法失去了本身所具有的靈活性,抑制了新型物權的出現,從而壓抑了廣大人民群眾的生活創造力,不敢也不愿去創造新的東西,因為這是法律所嚴格不允許的。這就將權利源泉更多地視為來源于國家權力,而不是來自市民社會的自發運動(徐靜,2007)。長此以往, 由于不能對新型物權的及時承認,導致了物權法一定程度上與社會實際的脫節,使現行物權法繼續運行下去便違反了立法意圖,違反了立法者希望通過制定物權法來調整社會、促進經濟發展的目的,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整個社會的發展。
三、采取物權法定原則緩和的必要性
物權法定原則緩和的出現彌補了物權法定原則在法律運用中所出現的諸多缺陷。
(一)克服了立法的歷史局限性所帶來的弊病
21世紀以來,隨著科技的進步與經濟的快速發展,人們對物的利用方式與范圍也不斷進行更新。在這種情況下,人們迫切要求能為自己帶來利益和效益的新的經濟現象和形式能為社會所接受,能得到法律的保護,從而能最大限度的實現自己的經濟利益(佘俊臣 ,李風.,2008)。然而由于受當時立法的歷史局限性,法律所規定的東西畢竟是有限的,畢竟是不完全的,實行物權法定原則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新事物的發展,不利于發揮人們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只有緩和物權法定原則,才能克服立法的歷史局限性所帶來的弊病,現實中新出現的社會現象以及將來可能出現的新物權,在物權法定原則的緩和下才能得到保護。即使新興的物權沒有在立法當時被立法者所承認,但是它依然能夠憑借物權法定原則緩和的包容性和彈性在社會經濟生活中得到發展和完善。
(二)解決了法的穩定與法的變通之間的難題
物權法定原則緩和應采取將“法”廣義解釋的方法,使緩和法定之“法”包括司法解釋、習慣法等。使得在維持物權法穩定性的基礎上,同時包容了新的物權的產生。物權法定原則緩和的要旨是通過法律解釋的方法,將適應社會需要而產生的新物權類型納入現行法的體系,堅持用物權法定原則在現行法的范圍內解決問題,同時又承認一些符合條件的新物權的存在,在保證法之穩定的同時又迎合了社會發展的需要,兼顧了法的原則性和法實施的靈活性。我想只有這樣,才能解決現實生活中出現的各種問題。
四、實現物權法定原則緩和的途徑及對策
(一)緩和物權法定主義的途徑
1.擴大物權法定之“法”的范圍
適當擴大物權法定之“法”的范圍,將“法”擴大到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由于行政法規所規定的事項是極其廣泛的,它涉及到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等各個方面,與人們的日常生活密切相關,所以由行政法規承認某些物權的類型和內容可以較大程度上彌補物權法定原則所存在的缺陷,滿足人們社會生活的需要,從而解決現實與法律的沖突。
2.承認習慣創設的物權
習慣是人們在日常生活中憑借自己經驗摸索出來的,久而久之就形成了一種模式。它的形成對人們的生活有利,人們都愿意遵循,所以法律應該是順著民意發展,在一定程度上吸收人們自己在生活中形成的并愿意接受的習慣,而不應當違背民意,為人們的自發創造和發展設置障礙。
(二)物權法定主義緩和的對策
1.注意對非法定物權的立法研究和適用
非法定物權雖然在物權法中沒有規定,但是在有些法律和法規中是有規定的,有的已經規定了它們的基本規則和適用方法。對于這些法律和行政法規,應當特別加以研究和注意適用,從而做到在司法實踐中準確適用。
2.注意加強對物權法理論的研究
民法理論研究工作者當特別注意對《物權法》沒有規定的非法定物權加強理論研究,詳細描述這樣一些非法定物權的法律特征,確定這些非法定物權的具體規則以及保護措施,從而形成完善的非法定物權的理論體系和規則體系,。這種新型物權在欠缺相關法律規定時,民法理論工作者成熟完善的研究可以為司法提供幫助,為將來的立法提供參考。
3.注意在司法活動方面的經驗積累
物權法定原則的緩和,給最高人民法院制定關于非法定物權法律適用的司法解釋提供了廣闊的空間。因此,最高人民法院應當總結各地法院審理非法定物權糾紛案件積累的審判經驗,運用民法學界研究非法定物權的理論,對新出現的物權規則進行探索和研究,確定這些物權行使的具體規則以及對這些物權進行保護的方法,適時地作出有效的司法解釋。這樣能夠指導全國法院的非法定物權糾紛的審判工作,防止在非法定物權糾紛處理上出現大的偏差(楊立新,2007)。
4.加強立法機關的研究和總結
立法機關應當不斷進行研究和總結,對非法定物權的體系進行梳理和總結,形成完善的體系,在時機成熟的時候,例如在編纂民法典的時候,應當將成熟的非法定物權規定進去,使之成為典型物權,在社會生活中發揮更大的作用。這樣也能解決法律穩定性與社會生活的靈活性的沖突,使法律逐漸朝著時代步伐的方向前進。在一定程度上緩和了法律和現實的沖突。
參考文獻:
[1]稻本洋之助:《民法(2)》。日: 青林書院新社1983年版,第52頁.
[2] Martin Binder. Sachenrecht[M]. Wien: Verlag sterreich GmbH, 2003.
[3]李清亮. 物權法定的價值分析及我國《物權法》的選擇[J].法制與社會2009(2).
[4]徐靜.物權法定主義原則的必要性和局限性[J]. 前沿 , 2007(11).
[5]敬從軍.物權法定主義存廢論[N].西南政法大學學報,2006-04 (2).
[6]佘俊臣 ,李風. 試論物權法定之緩和[J].法學論壇 , 2008(3).
民法典的主要亮點范文4
設立實現擔保物權特別程序是20__年修訂的《民事訴訟法》亮點之一。該規定與《物權法》及國際通行慣例接軌,大大簡化了擔保物權的實現程序,節約了訴訟成本,提高了訴訟效率。新民事訴訟法實施中,江蘇省高院《關于做好修改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施行后立案審判工作的討論紀要》、浙江省高院《關于審理實現擔保物權案件的意見》均對實現擔保物權特殊程序進行了具體的適用性規定,更有溫州市、南通市、淮安市、上海市的等基層法院利用實現擔保物權特別程序見諸報端,這意味著運用特別程序實現擔保物權案件已拉開司法實踐的序幕。對此,文章擬以現有民間借貸環境為視角,綜合分析擔保物權在民事執行程序中的實現狀況以及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一、民間借貸環境分析
從我院近兩年受理的民間借貸的案例來看,20__年-20__年三年間此類案件數量占我院受理民商事案件的比例均達24%以上,民間借貸公司如雨后春筍般大面積的滋生又很快倒閉,老板的"跑路"造成廣大人民傾家蕩產甚至血本無歸。筆者認為,出現此種狀況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點:
(一)社會誠信缺失
借貸人缺乏誠信是民間借貸糾紛產生的最主要原因。在現實中,有的當事人在借款之前就已經明知自己沒有償還能力,但為了滿足自己的需要,又不得不借款;有的當事人根本沒有按照雙方在借款時的約定使用借款,而是把借來的錢以更高的利率再轉借給他人,從中牟取利息差額;有的當事人借款后,由于經營不善或者將資金用于非法活動虧損而無法按約定償還借款;還有的當事人許諾高息利誘出借人,純粹是為了騙取出借人的借款,事后又以種種理由推托,逃債躲債。由于這些人的社會誠信嚴重缺失,造成民間借貸活動更加混亂。
(二)投機暴富心理
在現有投資渠道不暢、投資產品不足的大環境下,大量民間資本在高息引誘下進入借貸市場,尤其是有的出借人貪圖暴利,只考慮遠遠高于同期銀行存款利息的借貸可能給自己帶來高利潤,根本沒有考慮借款人的履約能力和自己面臨的風險,最終導致本息都得不到償還的結局。
(三)銀行貸款復雜
民間向銀行融資的手續存在一定的復雜性,財產擔保手續要求嚴格,市場主體或者公民個人急需資金時很難從銀行得到貸款,繼而轉向民間借貸。而民間借貸手續簡單,提取資金方便,借款一方只需出具借條后可便提取現金,也無須辦理擔保等手續。民間借貸的快捷、方便、高效,有效的彌補了銀行貸款手續繁瑣、貸款困難的缺點。
(四)風險意識淡薄
在審判實踐中,大多數出借人很少審查借貸方的經營、誠信情況,不了解借款方所經營項目盈虧情況便盲目出借;同時,大部分借貸手續不完備或者存在重大瑕疵,對借款合同的主要內容約定不明或者根本就沒有約定;借貸案件中只有很少一部分設定了擔保、抵押。所以,一旦發生糾紛,當事人很難維護自身的權益,特別是在借貸方惡意逃債的情況下,一些案件也很難得到有效執行。
二、擔保物權在民事執行程序中的實現
(一)擔保物權在民事執行程序中實現意義重大卻后勁不足
擔保物權是以確保債權實現為目的而設立的物權,因此,擔保物權的實現是擔保物權最重要的效力,也是擔保物權人最主要的權利。在主債務履行期屆滿債權人未受清償或出現當事人約定的實行擔保物權的情形時,擔保物權人實現擔保物權的方式,不僅關系到擔保物權人的利益,而且關系到整個交易秩序的安全與效率。在現如今嚴峻的民間借貸的大環境下,擔保物權人的權益很難得到有效而快捷的保護。而《物權法》第195條第2款規定抵押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抵押財產",被譽為擔保物權實現制度的一項"革命性"規定,但該規定出臺后一直無法得到程序法的配合,抵押權人單純依靠提起抵押合同訴訟來實現抵押權,因而訴訟成本高企的尷尬局面并未隨著《物權法》實施而得到明顯改觀。
在2013年新民事訴訟法施行之前,我國擔保物權主要通過民事訴訟和強制執行得到實現。但是此種方式需經過較長的訴訟周期(尤其在當事人為逃避債務躲避送達的情況下),并以主債權標的確定訴訟費用(在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中訴訟費用往往由于標的較大導致訴訟費用較多),擔保物權被法院依法確認后,如債務人不履行判決確定的義務時,擔保物權人才可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在強制執行程序中,由法院聘請評估機構對擔保物權進行評估,聘請拍賣公司拍賣擔保物,這樣,擔保物權的實現必須交納訴訟費、評估費、拍賣費和申請執行費,最終導致擔保物權的實現成本大大超過無擔保債權,使擔保物權人不能及時受償,擔保制度不能發揮應有功能,甚至給債務人提供了轉移、揮霍財產的可能,降低了擔保債權的可受清償程度。
(二)省略訴訟程序促使擔保物權提前實現
抵押權人直接申請法院采取強制拍賣措施以實現不動產抵押權的方式為德國、日本、韓國等國所采用?!兜聡穹ǖ洹返?1147條規定:"就土地和抵押權所及的標的向債權人所為的清償,以強制執行方式為之。"如果所有權人不自動履行債務,那么債權人需要一個強制執行名義,因為他僅能通過強制執行的方式從土地中獲得清償,任何形式的私人執行都被禁止。
為了解決如何在程序上按照《物權法》實現擔保物權的問題,達到減低公力救濟成本、切實保護當事人權益的目的,新施行的民事訴訟法第十五章第196、197條明確規定:"申請實現擔保物權,由擔保物權人以及其他有權請求實現擔保物權的人依照《物權法》等法律,向擔保財產所在地或者擔保物權登記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后,經審查,符合法律規定的,裁定拍賣、變賣擔保財產,當事人依據該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裁定駁回申請,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訟。"。根據該規定,擔保物權人可通過申請法院拍賣、變賣的非訴方式實現擔保物權。申請人應當提交
申請書并附相關證據材料(如主合同;擔保物權合同;抵押權登記證明或者他項權利證書、權利質權的權利憑證或者出質登記證明;能夠證明實現擔保物權條件成就的有關證據材料,例如證明債務已屆清償期、合同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情形發生等證據材料;人民法院認為需要提交的其他證據材料)。必要時,法院亦可以依職權調查相關事實并詢問相關當事人。對于審查符合法律規定的申請,法院即可裁定對抵押財產進行拍賣或變賣。不符合法律規定的,依法裁定駁回申請,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訟。如果被申請人提出異議,法院應該進行審查,經審查被申請人的異議確實成立的,則裁定駁回申請。法院作出準予實現擔保物權的裁定生效后,主債務或擔保債務未自動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申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則應按執行金額收取執行申請費,并由被執行人負擔。同時,基于實現擔保物權案件設在新民事訴訟法第十五章特別程序中,第十五章的一般性規定當然適用于該程序,故關于審限應當適用以特別程序審理案件的審限規定,即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須經本院院長批準??梢钥吹剑旅袷略V訟法將申請拍賣、變賣擔保財產作為非訟案件,將實現擔保物權單列為一種案件類型,就有關擔保物權存在與否及擔保債權范圍和數額等問題適用非訴裁定予以解決,相比僅能通過民事訴訟和強制執行得到實現的方式,在及時保護擔保物權人利益、維護市場(尤其是金融借款信貸業務)交易安全和效率方面具有明顯的優越性,能夠充分發揮非訟程序迅捷解決糾紛的職能。
三、實現擔保物權過程中的幾個問題
(一)實現擔保物權的申請主體
依據新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的規定,實現擔保物權案件的申請人包括"擔保物權人"以及"其他有權請求實現擔保物權的人"。實踐中,如何理解"擔保物權人"和"其他有權請求實現擔保物權的人"適用范圍?考慮到該程序的設立主要是針對物權法等實體法中對擔保物權實現而作出的程序性規定,對于"擔保物權人"和"其他有權請求實現擔保物權的人"適用范圍應當以物權法等實體法為依據來確定。根據我國物權法相關規定,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實現擔保物權的主體僅限于"抵押權人"、"出質人"和"財產被留置的債務人"。新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擔保物權人"主要就是指物權法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的"抵押權人",物權法第二百二十條規定的"出質人"和物權法第二百三十七條規定的"財產被留置的債務人"就是"其他有權請求實現擔保物權的人"。在民事訴訟法修改過程中,也有意見認為,對于實現擔保物權的申請人不應該僅限物權法規定的上述三類主體,還應當包括上述三類主體相對應的主體,即與"抵押權人"相對應的"抵押人"、與"出質人"相對應的"質權人"、與"財產被留置的債務人"相對應的"留置權人"。對此,我們認為,民事訴訟法的上述規定僅是對物權法等實體法中規定的實體權利的實現作出的程序性規定,該程序規定的依據來源于實體法,應當按照實體法的規定來確定實現擔保物權的申請主體。因此,對于實現擔保物權的申請主體應暫以物權法的規定為準,不宜做擴大性的解釋。至于抵押人、質權人、留置權人是否可以成為實現擔保物權的申請主體,留待今后的審判實踐逐漸探索。
此外,申請實現擔保物權是否僅以物權法為依據,換言之,物權法之外的其他實體法是否也可以作為申請實現擔保物權的依據?我們認為,根據新民事訴訟法立法本意,除了物權法規定的三類申請主體外,我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的建設工程承包人也可以作為申請主體。另外,我國的海商法、民用航空器法等法律中規定的船舶抵押權人、民用航空器抵押權人等,也可以作為實現擔保物權案件的申請人。
(二)實現擔保物權案件的管轄法院
從世界各國及地區的立法實踐來看,申請實現擔保物權案件的管轄法院通常采取兩種方法確定:一是由擔保財產所在地管轄;二是由擔保物權登記地法院管轄。新民事訴訟法兼采上述兩種地域管轄的標準。其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申請實現擔保物權,由擔保物權人以及其他有權請求實現擔保物權的人向"擔保財產所在地"或者"擔保物權登記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實踐中,對于擔保物為多個物且分散在數個法院轄區內的,應當根據民事訴訟法的現有規定確定管轄法院,即如果各個法院都有管轄權的,申請人可以選擇向其中一個有管轄權的法院提出申請。
(三)法院的審查標準
人民法院受理實現擔保物權人的申請后如何進行審查?我們認為,人民法院應當審核申請人提供的相應材料,如擔保物權是否成立的證明文件(包括主合同、擔保合同、抵押權登記證明或者他項權利證書等)、擔保的債務是否已經屆滿、擔保物的現狀等事實,必要時可以依職權調查相關事實并詢問相關當事人。審查符合法律規定的,人民法院即可裁定對抵押財產進行拍賣或變賣。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則駁回實現擔保物權申請人的申請。依據新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的規定,申請被駁回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訟。
如果被申請人提出異議,人民法院又應如何處理?對此,在民事訴訟法修改過程中曾有兩種意見:一種意見認為,只要被申請人提出異議,人民法院就應該裁定駁回申請;另一種意見認為,對于被申請人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應該對其異議是否成立進行審查,而不應只要被申請人提出異議就駁回申請。我們認為,對于被申請人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應該進行審查,不能單單依據被申請人提出的異議就駁回申請人的申請,否則有違新民事訴訟法設立該程序的目的。經審查,被申請人的異議確實成立的,則裁定駁回申請。
關于人民法院審理申請實現擔保物權的案件是獨任審理還是組成合議庭審理問題,我們認為,基于實現擔保物權案件設在新民事訴訟法第十五章特別程序中,對于第十五章中的"一般性的規定"當然適用該程序。新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規定,"依照本章程序審理的案件,實行一審終審。選民資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難的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審理;其他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因此,對于人民法院受理的申請實現擔保物權的案件,原則上采用獨任審理的方式進行審理,但對于重大、疑難案件,則應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關于審限,應當適用新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條關于人民法院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審限的規定,即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須經本院院長批準。
(四)申請實現擔保物權的案件如何收費
由于實現擔保物權案件是此次民事訴訟法修改后新增內容,現行的《訴訟費用交納辦法》對如何收費并未有明確規定。我們認為,實現擔保物權的案件增設在新民事訴訟法第十五章特別程序中,故應當參照《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相關規定按件收取申請費,而不應以申請實現抵押物權標的額為依據收取。人民法院作出拍賣、變賣擔保物的裁定后,申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則應按執行金額收取執行申請費,并由被執行人負擔。
(五)實現擔保物權的執行依據
1、法院生效裁定
作為雙方當事人約定擔保關系的私權設定合同-《擔保合同》無法作為擔保物權非訟執行的執行依據。我國現行的民事執行依據種類主要有:法院制作的生效判決書、 裁定書、調解書、支付令、民事仲裁決定書以及法律規定由法院強制執行的其他機關作出的執行依據。依據新修改的民事訴訟法,擔保物權人可以不經過訴訟直接向法院申請執行擔保標的物。擔保權人向人民法院申請拍賣、變賣擔保財產,其后人民法院做出的拍賣、變賣裁定是真正意義上的擔保物權非訟執行的執行依據。
2、公證后的《擔保合同》
修改后的民事訴訟法對于擔保物權的實現所作出的特別規定,是為了省略合同當事人之間的繁雜的訴訟過程,以尋求合同目的實現的效率,使得當事人之間的債權債務糾紛盡快得以平息。筆者認為,公證后的《擔保合同》也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一般認為,作為執行根據的法律文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1、實質條件,即該法律文書生效且具有特定給付內容,給付的內容合法適于執行;2、形式要件,即必須是指明債權人和債務人,具有執行事項的公文書?!稉:贤冯m然不是公文書,但是經過公證之后,該合同即具有強制執行力,此時《擔保合同》就可以作為執行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