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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罪犯保護法范文1
針對日益突出的未成年人犯罪問題,北安市院結合檢察工作實際,認真開展未成年人犯罪檢察工作,始終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方針,幫教,挽救失足青少年。他們從健全制度、完善措施入手,在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工作中,切實把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擺上了重要日程。
(一)認真學習,提高認識。最高檢《規定》下發后,該院黨組非常重視,組織刑事檢察部門干警對《規定》進行了認真的學習和研究,還組織他們學習了青少年犯罪心理知識,掌握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技巧,以高度的責任感和使命感,做好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工作。
(二)成立組織,專人負責。為貫徹落實《規定》,該院公訴科和偵查監督科分別成立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審查組,由兩位經驗豐富、作風細膩,具有耐心,熱心且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點的女同志任組長,專門負責此類案件的審查工作。
(三)措施得力,效果顯著。該院在辦案中立足"教育、感化、挽救"的前提,采取有效措施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一是做到依法提前介入。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全部提前介入,保護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合法權益不受損害。二是適當靈活掌握程序,使之有利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今后成長。在辦案中注意保護涉案未成年人的名譽,不公開或不傳播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斷出該未成年人的相關資料,注意是否有被脅迫情節和存在被教唆犯罪。在辦案中還盡量縮短辦案時間,盡快結案,以減輕未成年人在看守所中受到成年人的不良影響。在庭審中采用特殊的指控方式,對未成年人進行人生觀、道德觀、價值觀教育,使他們鼓起開始新生活的勇氣。三是在制度上保證了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保護。他們結合工作實踐,根據《刑法》和《刑訴法》的有關精神,大膽推出"暫緩"制度。對犯罪情節較輕,具有悔改表現的未成年人,暫不作或不決定,而是設定一定的考察期,由檢察機關、學校、居民委等部門進行幫教考察,根據表現,決定作出或不決定。四是不定期召開"失足少年幫教會"。該院根據一段時期內未成年人犯罪的特點,有針對性地召開"失足少年幫教會",在幫教會上,檢察官與失足少年的家長、教師廣泛接觸,共同查找他們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對癥下藥,做耐心細致的幫教工作,使失足少年和家長深受教育,收到了較好的社會效果。五是加強法制宣傳,做好預防青少年違法犯罪工作。他們以給學生、退伍軍人講法制課的形式,進行法制宣傳教育,還進行了"為了明天"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圖片展覽,全市12個中小學校學生及青少年家長參觀了展覽,使他們深受教育。為了進一步加強青少年犯罪預防工作,該院還先后在北安一中、北安二中、兆麟小學建立了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并分別為這三所學校配備了兼職法制副校長,開設法制教育園地,進行校園周邊治安狀況的調查,及時向政法委、教育局等有關部門反映情況,促使全社會共同關心教育事業。
未成年罪犯保護法范文2
當前,未成年人犯罪已成為一個熱門話題。按照各國法律制度,對其違法行為可以被不同于成年人的方式進行處理。我國刑事法律意義上的未成年人,指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若其觸犯刑法,實施了危害社會的行為并應受到刑法處罰的,應適用于未成年人案件刑事責任。未成年人犯罪是世界各國普遍存在的一個問題,我國近年來也十分突出。據統計,1999年未成年人犯罪人數比1998年增51.7%,共涉及搶劫、盜竊等13個罪名;犯罪人在十六歲以下的約占70%,財產犯罪占60%、團伙犯罪占79%、暴力犯罪占44%。隨著改革開放的形勢,在外部環境影響下,未成年犯罪案件日益增多。
由于未成年人具有不同于成年人的心理和生理特點,未成年人犯罪也表現出不同于成年人犯罪的特別之處:多為偶然作案,往往一時性起沖動作案,不計后果。多為盲目作案,其行為在很大程度上帶有隨意性,缺乏嚴重的組織和策劃。未成年人犯罪雖然也對社會造成嚴重危害,應當受到刑法處罰。但是鑒于犯罪尚未成年,其心理、生理特征不同與成年人,教育和挽救的可能性和必然性更大。因此,對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應依照特殊程序處理,以利于教育和保護未成年人。本文試選擇從以下四個方面就此加以論述:1>對未成年人犯罪權利的保護;2>關于刑事法律責任司法確定的意義和影響;3>完善未成年人保護的司法制度和完備少年司法體制;4>將未成年人責任規則擴大適用于青年人。
關鍵詞:刑事責任 司法體制 暫緩起訴 權利保護
一、 對未成年人犯罪權利的保護
一般認為,對年滿十八周歲的年輕成年犯罪的處罰應當作為青少年保護的一部分,而不是作為一般處罰的制裁系統。未成年人的刑事責任必須由專門的司法部門確定,該司法部門應有獨立的司法權,我認為,在處理未成年罪犯時從一開始就需要一種特殊方法。它不僅包括法律途徑,還包括一些諸如:社會心理工作方面的努力,只有經過多方面的預先調查,并經當事人的質證,才能做出司法決定。對未成年罪犯應主要采取教育措施或其他對個人有矯正作用的替代性制裁措施;如需要,亦可例外地適應傳統意義上的刑事制裁措施,這種方法不適用于嚴重犯罪或累犯。對于低于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只有適用教育措施。對于所有的刑罰和教育措施,應該由合法審判組織予以確認。
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38條規定:“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边@是以法律的形式規定我國司法機
關辦理未成年人案件的訴訟原則。這一原則要求司法機關的辦案人員在辦理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案件時,應當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在像父母對待其子女、教師對待其學生一樣,曉之以理,動之
以情,以治病救人的精神喚醒未成年人的悔罪意識,使他們認罪服判,重新做人。同時,要求司法機關的辦案人員在刑事訴訟的各個程序和階段,都應不失時機的對未成年人進行感化和教育,以滿腔的工作熱情,嚴肅的工作態度,查明案件事實,幫助未成年分清是非,同違法犯罪行為劃清界限。同時喚醒他們的悔罪意識,并對未成年人進行接受刑法處罰和投入勞動改造的心理承受力的教育。
在司法實踐中,應注意處理好懲罰與教育的關系。對未成年犯罪人實施思想政治、文化、技術教育、并不意味著對其可以不追究刑事
責任或者可以不予處罰。未成年人犯罪應承擔一定的刑事責任,這不僅是我國刑法所確認的原則,而且是世界各國刑法所公認的規則。懲罰無疑是必要的,是教育的手段之一,但不是目的。
我們的目的是通過實事求是的依法處罰,教育和挽救的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教育有余而懲罰不足,或者懲罰有余而教育不足都是不可取的,懲罰必須適度。曾引起社會各界普遍關注的南京市浦口區檢察院進行的“暫緩起訴”的改革措施,也成為人們關注的熱點之一。贊同者認為,檢察機關對犯罪輕微的在校大學生做出暫緩起訴的決定有利于挽救失足的大學,是刑法向人性主義回歸的體現;反對者認為,檢查機關對犯罪的在校大學生暫緩起訴,缺乏法律依據,違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
對犯罪的未成年人引進暫緩起訴制度不僅必要而且可行,多數學者認為,實踐中緩刑制度運行的良好效果和對未成年人、在校大學生
非刑事化處理的成功做法,為暫緩起訴制度的施行提供了實踐基礎。來自少年司法第一線的代表還從確定暫緩起訴的適用對象,設立暫緩起訴的適用條件,制約檢察機關的暫緩起訴決定權,切實保證暫緩起訴的使用效果等四個方面進行探討,法律援助的理念是公平、正義、
為弱勢群體提供法律幫助。未成年人作為一個特殊的社會群體在其合
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如果因為家庭生活困難,無力聘請律師,國家在不為其提供法律援助,其合法權益更無從得到保護。目前,我國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制度還不完善,主要問題是:一方面,法律援助的范圍有局限,未成年人法律援助的申請范圍過窄,辦理未成年人案件的專業律師的數量還遠不能滿足實際需要,致使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未成年人享受不到法律援助。另一方面,對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的辦理還缺乏統一指導和培訓,還未真正實現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的人
員專業化、辦理專業化。
所以我們認為,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建立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基金;建立獨立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制度,為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的開展提供經濟保障,并對急需醫療等救助的未成年人提供幫助;加大司法
救助的范圍,對接受法律援助的未成年人給予社會救助;建立推廣“中國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律師志愿者網絡”;鼓勵、支持民間法律援助事業的發展,并在立法中予以明確。
二、關于刑事法律責任司法確定的意義和影響
目前,在北京召開的第十七屆國際刑法學大會,就未成年人刑事責任等議題達成了共識。會議最終形成的《國內法和國際法下的未成年人刑事責任決議》,將保護未成年人刑事立法和司法制度方面產生
歷史性的影響和作用。在這個《決議》中,反映了當前對未成年人形式責任的總體規定和趨勢,它有幾個特點:第一,反映的內容比較全面。對未成年人的刑事責任原則,關于刑事責任年齡的確定,對未成年人采取的制裁及教育措施;第二,有一些前瞻性的規定。如在刑事責任的年齡的確定上,規定適用特殊刑事責任的年齡不低于十四周
歲;第三,在我國也有兩部專門的有關未成年人的法律:1991年頒布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和1999年頒布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在對未成年人的立法保護;第四,從對未成年人的審理上看,《決議》在程序上規定了一些必要措施,如對未成年人審前羈押要進行聽證,要經過預先調查,并經過當事人質證才能做出司法決定;第五,在對未成年人的制裁上,《決議》的內容體現了《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的精神,要求對未成年人絕對不適用死刑,也是和我國對未成年人的刑法制裁原則協調一致的。我國一貫堅持對未成年人不能判處死刑,要嚴格限制徒刑的期
限,對未成年人要從輕或減輕處罰??傊?,這個《決議》從世界范圍來講具有全面性和先進性,體現了對未成年人的人文關懷和人道主義精神,突出體現了對未成年人犯罪的預防性立場。
關于未成年人的刑事責任問題,應由專門的司法部門來進行,包括審判職能的專門化,這一點在當今社會已經普遍適用。這種專門化還應該包括訴訟的作用和機構的職能,從訴訟程序開始,職能的整體專業化是唯一能夠使兒童的優先權利得以保障的方法。至于管轄權的專業化,第一層含義是指專門的司法機關,成為專門負責未成年人事務的管轄權獨立集體。這種專門化可以僅僅包含刑事問題,還可以包
含其他相關問題,甚至包含涉及未成年人的民事問題;第二層含義可以指建立在專門化概念上的未成年人權利的獨立性,以及為了避免由
于爭訴性質所引起的不同的管轄權問題的未成年人保護單位。因為未成年人的身心發育還不成熟,不同于成年人,他們所實施的危害行為的特點也有別于成年人。而且從實施危害行為的原因上看,其危害行為還受社會、家庭、學校等多方面影響,不能由其承擔百分百的責任。因此,要采取特殊的措施保護未成年人。我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
四十四條也規定:對犯罪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責任,要實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這一點也體現了對未成年人保護的精神。
三、完善未成年人保護的司法制度和完備少年司法體制
在司法實踐中,建議建立完善有利于保護未成年人健康成長和教育、矯正未成年罪犯的刑事責任制度和刑事司法制度,明確規定:對不滿十四周周歲的未成年人只能適用教育措施,對已滿十四周歲不滿
十八周歲的未成年罪犯不得適用死刑,主要采取教育措施或者其他有
矯正作用的替代性措施,禁止對他們適用任何形式的終身監禁。在前面提到的《決議》中,還專門建立審判和處理未成年罪犯的獨立的司法制度,對未成年罪犯特別是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罪犯一般不得實行審前羈押,作為一種例外情況,審前羈押必須經過審理,審前羈押過程應當盡可能地輔以教育措施。還要求審判和處理未成年罪犯要堅持平等對待原則,加強合作、并保護未成年人權利的一系列基本原則。
我國現有3.67億十八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目前我國已形成以憲法相關條文為基本,以未成年人保護法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為主干,以刑事、民事、行政法律的相關規定為補充的未成年人保護法律制度,并參與制度或簽署了有關保護未成年人的國際公約。我國保護
未成年人的法律制度與國際公約的要求是一致的,如關于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不負刑事責任的規定,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不適用死刑的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的規定,十六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律不公開審理和十六周歲以上的未成年犯罪案件一般不公開審理的規定,以及對未
成年罪犯應當單獨關押和教育改造的規定,等等。注重保護未成年人的價值取向。
關于未成年人保護的刑事司法制度不斷完善,相關法律規定得到全面落實。未成年人需要立法,司法和社會各方面給予特殊保護,社會對未成年人的干涉(主要指司法干涉)應始終把他們的最主要利益考慮在內,并且適用的(即區別于成年人)的法律規則;對未成年人的保護應當確保社會安全及重視和保護受害者的利益調和均衡。這些理念和原則,在我國的立法和司法中已有所體現,今后應進一步研究和借鑒。而對于“未成年人刑事責任的司法確定”問題,明確要求“未成年人的刑事責任以及由這種責任所產生的后果必須由專門的司法部門確定,該司法部門有不同于成年人的獨立司法權。這種特殊資格應包括訴訟程序的所有其他參與者。該司法管轄權最好能擴展到與未成年人有關的所有問題。
在司法實踐中,當今世界許多國家建立了少年司法制度,內容包括審理制度,證據制度,律師制度和上訴制度等,有些已經相當完善。在我國,1984年11月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創建了我國第一個少年法庭,之后經過各地試點,1988年高人民法院在上海召開了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經驗交流會,向全國推廣少年法庭工作經驗,少年法庭在全國迅速鋪開,截止1944年底,全國已有3369個少年法庭,其中獨立建制的少年刑事案件審判庭540個,專門負責審理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案件,又于1999年頒布的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一次以法律形式對少年法庭做出明文規定,促進了少年審判工作的開展。少年審判工作的發展,少年審判機構的新突破。近幾年,絕大多數未成年罪犯都是由少年法庭審理,判決的。少年法庭判決的未成年罪犯經過改造重新回到社會后,一般均能改過自新,重新犯罪率明顯下降,我
國少年法庭的工作受到了社會各界和廣大群眾的一致好評,也得到有關國際組織和友好人士的稱贊。
1991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制度并了《關于辦理少年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試行)》,1991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分別與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國家教委等部門以及工、青、婦、等組織聯合了《關于辦理少年刑事案件建立相互配套的工作體系的通知》、《關于審理少年刑事案件聘請陪審員的聯合通知》等文件。進一步規范了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訴訟程序,確立了未成年人案件審判活動的基本原則,落實了對未成年人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措施,促進了未成年人司法保護工作的全面展開。1991年9月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公布并于1992年1月1日起實施。1995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又了《關于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這些法律、法規中的原則規定是一致的,即對未成年人犯罪,懲罰只是手段,教育、保護才是目的。對未成年人案件適用專門的訴訟程序正是教育和保護他們有效的方法,順應現代少年司法制度發展趨勢,履行國際條約義務的需要;是少年司法制度改革,發展和完善的需要;是預防和治理未成年人犯罪的客觀需要。
關于建立少年法院的可行性,許多專家分析認為,我國設立少年法院的法律依據和程序依據已基本具備,此外,20年來少年法庭的已經形成了一套成熟的經驗和較為規范的工作制度和少年審判工作
的開展,帶動少年司法的偵查、檢察、辯護、法律援助。管教等一系列制度的發展和完善,有關城市的少年法院試點經驗可資借鑒。
四、將未成年人責任規則擴大適用于青年人
防止曾經走上犯罪道路的未成年人再次犯罪,爭取使他們早日回
歸社會成為當代司法界共同追求的目標。社會問題是失足未成年人獲
得正常生活需要解決的一個重要問題,只有妥善解決了未成年人的就學、就業問題,才有可能從根本上預防未成年人再次犯罪,使他們真正回歸社會。我國現有法律明確社會安置義務;制定地方性法規,保障社會安置工作的落實;完善社會幫教機構,將社會安置納入社會幫教工作體系中;實行專門機構負責,專項管理,并建立社會安置檔案。
未成年人不具有不同于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特點:1.他們正值動脈硬化發育期,生理變化顯著。表現為身體發育快,智力增長快,精力充沛。2.他們心理發育正處于從幼稚向成熟過渡的階段,表現出極強的模仿能力和好奇心,追求獨立,好勝逞強,對事反應敏捷。3.思想和夠成熟,尚不能良好地辨別是非,極易感情沖動,缺乏控制自己行為能力,舉動多帶有極大的突發性和盲目性?;趯Ψ缸镌蚝蛯Σ叩牟煌斫?,國內外關于青少年犯罪及其刑事責任的研究,始終存在兩種截然相反的觀點:一種觀點,強調犯罪發生的低齡化現象,認為一般法定的十四周歲這一基本刑事責任年齡已不能滿足打擊犯罪的需要,主張降低刑事責任年齡下限至十二至十三周歲。有些國家規定的基本刑事責任年齡為九歲,當然也堅持認為他們的規定是合理的。另一種觀點,強調青少年需要社會的特殊保護,強調青少年犯罪的復雜原因和社會責任,認為不僅刑事責任年齡下限不能下降,而且應當將適用于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的法律規則,擴大適用于整個青年
群體(或稱年輕的成年時期)——十八至二十五周歲。在北京召開的第十七屆國際刑法學大會上,后一種觀點成為共識。
將未成年人表述為“年輕人”,對年輕人需要適用特別的法律規則;對年輕人的保護、他們的和諧發展和社會化極為重要,同時也應當確保社會的安全,重視社會受害者的利益,這里“年輕人”的是刻
意的,因為它緊接在前句關于“未成年人”的表述之后與之并列,前句是:“未成年人需要社會的特殊保護,尤其需要立法者、社會制度及司法制度的特殊保護?!笔聦嵣?,我們思想上所要表達的思想:“人的青年狀態可以延續至年輕時期(二十五周歲),因此,立法也可以適用于未成年人的某種類似方式適用于年輕的成年人?;旧鲜龅闹笇枷脶槍τ嘘P個人的需要,可將教育措施或者對個人的有矯正作用的替代性制裁措施所適用主體的處長作用至二十五周歲。針對十八周
歲以上的人所實施的犯罪,對未成年人適用的特殊條款可以擴大適用于二十五周歲以下的人?!?/p>
國際刑法學協會作為一種國際性的民間學術團體,它們主張和決議當然不能直接產生法律效力,但它對于聯合國及各國的政策和法律都有深遠的影響力。
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將對于未成年人的特別法律規則,如從輕、減輕等方面的規定擴大適用于年輕人,對于年輕人的重歸社會,對于刑事司法的社會效果,對于社會的和諧進步和文明化,無疑是會產生積極作用的。 參考資料:
1、《刑法學》
主編:劉銘暄 1993年
2、《刑事訴訟法教程》
主編:樊崇義 1998年
周士敏 劉根菊
3、《未成年人案件刑事訴訟程序》
主編:劉 玫
4、《國內法與國際法下的未成年人刑事責任決議》
未成年罪犯保護法范文3
[關鍵詞]未成年人;司法解釋;重大突破
[中田分類號]C913.5 [文獻標識碼]A
2006年1月23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是一項維護未成年人權益的重要舉措和法制建設的重大突破。它是在總結法院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成功經驗和做法,吸收法學理論界研究未成年人犯罪豐碩成果的基礎之上制定的。因此,在這一部最新司法解釋之中,對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一些問題的規定更為明確和具體,更便于司法實踐和具體操作。其最大的特點是把未成年人犯罪和成年人犯罪區別開來,無論是對于未成年人犯罪的認定還是量刑都體現了對未成年人犯罪從寬、從輕的原則,充分體現了全社會對未成年人加大保護力度,將對未成年人司法保護的“教育、感化、挽救”方針和“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更進一步具體化和法制化,明確了對于未成年人行為的定罪和犯罪后從輕處理的細化標準,作出了對于未成年人犯罪適用刑法種類的特別規定。最新司法解釋的問世,能夠使案件的審判和執行工作更有利于保護未成年人的利益、促進他們身心的健康成長。從某種意義上說,它在我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審理的實體法建設上邁出了關鍵一步,從而在我國少年司法制度建設下具有里程碑意義。
最新司法解釋公布后,既不乏贊許之聲,也引起了一些批評和指責。讀了這些批評和指責之后,我認為,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并未超出相關法律的規定,相反地,最新司法解釋卻是實現了對未成年人保護和維護了法制的統一。
一、在一個法治社會之中,法制需要有一個完整的。系統的法律體系為支撐,才能夠兼顧到對一些特殊群體的特殊保護和法律實施中的社會公正
任何一部法律在一個法制社會,都不應當孤立地實施,而應該是彼此相互銜接、相輔相成的。在我國1992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未成年人保護法》中,專門設立了“司法保護”一章,這一章明文規定了“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1999年11月1日起施行的《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專門設立了“對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預防”一章,這一章明文規定了“對犯罪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責任,實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憋@而易見,司法機關應當將對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和“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落實到司法實踐中去。因此,對未成年人案件在犯罪認定日寸,應當充分考慮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的特點以及他(她)們正處在成良之中的實際狀況,這樣才能夠在司法實踐中兼顧到《刑法》、《未成年人保護法》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實施,以達到《未成年人保護法》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對未成年人犯罪應當予以司法保護的立法目的和《刑法》對未成年人犯罪明文規定的刑罰從輕減輕的精神。因此,最新司法解釋對未成年人涉嫌犯罪的刑事案件的審理過程中,對其認定犯罪時予以特殊的關懷和照顧,無疑有利于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二、最新司法解釋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所作的明確規定,便于統一適用法律,維護刑法的嚴肅性
(一)無法查明未成年人犯罪時已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應當推定其沒有達到相應法定刑事責任年齡
最新司法解釋第四條規定:“對于沒有充分證據證明被告人實施被指控的犯罪時已經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且確實無法查明的,應當推定其沒有達到相應法定刑事責任年齡。”這是一個新的規定條款。過去在司法實踐中,查證和核實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年齡主要存在三個問題:一是農村普遍是以孩子出生的農歷日期作為孩子生日,并以農歷日期向公安機關申請上戶登記,所以反映在戶籍登記表上的日期多是農歷,造成戶籍登記表上的出生日期與真實出生日期不一致。二是由于我國長期實行嚴格的計劃生育政策,一些父母特別是農村的父母往往將超生孩子的出生日期提前,有的提前一二年甚至更多時間,以減少繳納超生子女的社會撫養費。三是由于經濟條件所限,一些父母在生孩子時不到正規的婦產醫院,而是找“接生婆”到家里接生,沒有留下出生醫學證明等文字方面的依據來確認真實的出生日期;有的雖是在正規醫院出生,但醫院對十多年前的出生資料沒有妥善保存,難以查找。
總之,在司法實踐中查不清被告人年齡的情況非常多,特別是對于一些外來人員。無計劃生育的子女長期不上戶口,已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不上戶口的大有人在。還有些人為了早結婚、早工作故意虛報年齡。一旦未成年人被指控犯罪就容易使未成年人受到與其年齡不符的處罰,有了最新司法解釋這一條規定,顯然今后在這方面的司法實踐中,可操作性就非常強了。例如,《檢察日報》2006年4月24日以《7小時之差改變少年命運》報道了日前,福建省長泰縣檢察院避免了一起刑期計算錯誤案件的發生,辦案人員最終以7小時之差改變了少年張某的命運。
提起公訴前,檢察官發現,張某作案的時間是2005年11月15日凌晨2時,而其戶籍證明的出生日期為1987年11月15日。張某是否還屬未成年人?我國日歷記載分公歷和農歷兩種情況,如果按農歷計算,他出生的公歷日期應為1988年1月4日;假如登記的是公歷時間,他出生的時間是在凌晨2時前還是后呢?為慎重起見,檢察人員一方面發函至當地警方協助調查;另一方面,在依法向張某的父親郵寄送達審查期限告知書的同時,要求其提供醫院出生證明。不久,當地警方調取的醫院出生證明表明:張某的出生時間為1987年11月15日上午9時10分,與張某父親提供的一致。據此,檢察人員作出決定:被告人張某作案時未滿18周歲,法院應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二)最新司法解釋明確了未成年人強行“索要財物”不認為是犯罪;“以大欺小”以尋釁滋事罪處罰
最新司法解釋第七條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使用輕微暴力或者威脅、強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隨身攜帶的生活、學習用品或者錢財數量不大,且未造成被害人輕微傷害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校學習、生活等危害后果的,不認為是犯罪。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具有前款規定情形的,一般也不認為是犯罪。
最新司法解釋第八條規定: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出于以大欺小、以強凌弱或者尋求精神刺激,隨意毆打其他未成年人、多次對其他未成年人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公私財物,擾亂學校及其他公共場所秩序,情節嚴重的,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三)不滿十八周歲做“家賊”可不按犯罪處理,還明確盜竊未遂、中止或情節輕微不認為是犯罪
最新司法解釋第九條第二款規定:“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盜竊自己家庭或者近親屬財物,或者盜竊其他親屬財物但其他親屬要求不予追究的,可不按犯罪處理?!?/p>
最新司法解釋同時明確,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盜竊未遂或者中止的,可不認為是犯罪。
根據這一條司法解釋,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實施盜竊行為未超過三次,盜竊數額雖已達到“數額較大”標準,但案發后能如實供述全部盜竊事實并積極退贓,且具有下列三種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
這三種情形:一是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二是在共同盜竊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或者被脅迫;三是具有其他輕微情節的。
(四)最新司法解釋對未成年人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的量刑標準做出了明確規定
最新司法解釋第十條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盜竊、詐騙、搶奪他人財物,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捅或者毀滅罪證,當場使用暴力,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殺人的,應當分別以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最新司法解釋規定,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情節輕微的,可不以搶劫罪定罪處罰。
(五)最新司法解釋明確了未成年罪犯“應當”宣告緩刑,但需具有三種情形之一
最新司法解釋第十六條規定,對未成年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可以宣告緩刑。
刑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規定了人民法院量刑時“可以”宣告緩刑的條件,“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可以宣告緩刑?!?/p>
最新司法解釋第十六條進一步明確了人民法院對未成年人犯罪量刑時“應當”宣告緩刑的情形,“如果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對其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應當宣告緩刑:一是初次犯罪;二是積極退贓或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三是具備監護、幫教條件。”
(六)最新司法解釋明確了未成年罪犯可免予刑罰的六種情形
最新司法解釋第十七條規定,未成年罪犯根據其所犯罪行,可能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悔罪表現好,并具有下列六種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免予刑事處罰。
這六種情形:一是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二是防衛過當或者避險過當;三是犯罪預備、中止或者未遂;四是共同犯罪中的從犯、脅從犯;五是犯罪后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現;六是其他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例如,2005年11月1日凌晨1點多鐘,17歲的王某和繆某碰到同樣在北京打工的女孩小任。小任自稱被趙某,出于“仗義”,王某和繆某等幾人手持木棒開始找到趙某,并跟蹤至北京市崇文區前門東大街,隨后幾人攔下趙某,對其進行毆打。經法醫鑒定,趙某為輕傷。事發后,王某和繆某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
北京市崇文區法院經審理認為,王某和繆某的行為已經構成故意傷害罪,但二人均有自首情節,并且犯罪時未滿18歲,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的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司法解釋規定,王某和繆某屬于免予刑事處罰的情形,據此作出免予刑事處罰、并當庭釋放的判決。
(七)最新司法解釋規定,對未成年罪犯適用刑罰,應當充分考慮是否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矯正,并明確規定對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一般不判無期徒刑
最新司法解釋第十一條規定,對未成年罪犯適用刑罰,應當充分考慮是否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矯正。對未成年罪犯量刑應當依照刑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并充分考慮未成年人實施犯罪行為的動機和目的、犯罪時的年齡、是否初次犯罪、犯罪后的悔罪表現、個人成長經歷和一貫表現等因素。對符合管制、緩刑、單處罰金或者免予刑事處罰適用條件的未成年罪犯,應當依法適用管制、緩刑、單處罰金或者免予刑事處罰。
這一條規定主要是結合未成年人的身心特點,與處理成年人案件有所區別。對于成年人犯罪的定罪量刑的標準依據刑法第六十一條規定,主要是犯罪事實、犯罪性質和犯罪行為造成的社會危害后果,而對于未成年人犯罪還要考慮犯罪動機、犯罪誘因。就是說未成年人犯罪造成的危害可能重于成年人,但是犯罪動機可能是好奇或者是逞勝,并沒有很大的主觀惡意。對于這樣的犯罪可能處以較輕刑罰就夠了。但是如果按照刑法對成年人犯罪的處罰,則很容易起到適得其反的效果。據北京市海淀區法院統計,最新司法解釋出臺后,僅自2006年1月23日至2月28日一個多月的時間里,在押未成年犯判處免予刑事處罰、緩刑等非監禁刑的增長率,比2005年同期增長190%。
最新司法解釋第十三條規定“未成年人犯罪只有罪行極其嚴重的,才可以適用無期徒刑。對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一般不判無期徒刑。”
(八)最新司法解釋明確規定,對未成年人罪犯的減刑、假釋,在掌握標準上可以比照成年罪犯依法適度放寬
最新司法解釋第十八條規定,對未成年罪犯的減刑、假釋,在掌握標準上可以比照成年罪犯依法適度放寬。未成年罪犯能認罪服法,遵守監規,積極參加學習、勞動的,即可視為“確有悔改表現”予以減刑,其減刑的幅度可以適當放寬,間隔的時間可以相應縮短。符合刑法第八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可以假釋。未成年罪犯在服刑期間已經成年的,對其減刑、假釋可以適用上述規定。
刑法第八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10年以上,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假釋后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可以假釋。如果有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可以不受上述執行刑期的限制。
(九)最新司法解釋明確了對未成年罪犯判處罰金監護人可以墊付
最新司法解釋第十五條規定,對未成年罪犯實施刑法規定的“并處”沒收財產或者罰金的犯罪,應當依法判處相應的財產刑;對未成年罪犯實施刑法規定的“可以并處”沒收財產或者罰金的犯罪,一般不判處財產刑。
最新司法解釋第十五條第二款進一步明確,對未成年罪犯判處罰金刑時,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判處,并根據犯罪情節,綜合考慮其繳納罰金的能力,確定罰金數額。但罰金的最低數額不得少于500元人民幣。對被判處罰金刑的未成年罪犯,其監護人或者其他人自愿代為墊付罰金的,人民法院應當允許。
(十)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偶爾與發生,情節輕微、未造成嚴重后果的不認為是犯罪
最新司法解釋第六條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偶爾與發生,情節輕微、未造成嚴重后果的不認為是犯罪”。關于這―條規定,新聞媒體展開熱烈討論,一般地說,在互聯網上大多數對這―條規定持強烈反對的態度,認為這一規定將會導致對權利保護不利的后果。
應該說,最新司法解釋整體上是建立在對未成年人犯罪從輕減輕刑事政策基礎之上的,充分考
慮了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特點,在不違背刑法規定的前提下對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做出了區別于成年人的規定。具體到第六條的規定而言,也體現了這一精神。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在我國刑法中是屬于相對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這個年齡段的未成年人,已經具備了一定的辨別大是大非和控制自己重大行為的能力。也就是說,對某些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具備了一定的辨認和控制能力。因此,我國刑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處于這一年齡階段的人對自己實施的“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搶劫、販賣、放火,爆炸,投毒罪的”等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考慮到,這一年齡段的未成年人,正處于成長發育期間,由其生理和心理特點所決定,其辨認和控制行為的能力仍然較弱,既有容易被影響、被引誘實施犯罪行為的一面,又有可塑性大,容易接受教育和改造的一面。對這一年齡階段的未成年人適用刑罰往往可能對其將來的人生發展造成嚴重的消極影響,所以需要慎重。對這一年齡段的未成年人在某些特殊情況下與發生的行為予以非罪處理,正是基于以上考慮而做出的規定。危害后果,而對于未成年人犯罪還要考慮犯罪動機、犯罪誘因。就是說未成年人犯罪造成的危害可能重于成年人,但是犯罪動機可能是好奇或者是逞勝,并沒有很大的主觀惡意。對于這樣的犯罪可能處以較輕刑罰就夠了。但是如果按照刑法對成年人犯罪的處罰,則很容易起到適得其反的效果。據北京市海淀區法院統計,最新司法解釋出臺后,僅自2006年1月23日至2月28日一個多月的時間里,在押未成年犯判處免予刑事處罰、緩刑等非監禁刑的增長率,比2005年同期增長190%。
最新司法解釋第十三條規定“未成年人犯罪只有罪行極其嚴重的,才可以適用無期徒刑。對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一般不判無期徒刑?!?/p>
(八)最新司法解釋明確規定,對未成年人罪犯的減刑、假釋,在掌握標準上可以比照成年罪犯依法適度放寬
最新司法解釋第十八條規定,對未成年罪犯的減刑、假釋,在掌握標準上可以比照成年罪犯依法適度放寬。未成年罪犯能認罪服法,遵守監規,積極參加學習、勞動的,即可視為“確有悔改表現”予以減刑,其減刑的幅度可以適當放寬,間隔的時間可以相應縮短。符合刑法第八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可以假釋。未成年罪犯在服刑期間已經成年的,對其減刑、假釋可以適用上述規定。
刑法第八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10年以上,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假釋后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可以假釋。如果有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可以不受上述執行刑期的限制。
(九)最新司法解釋明確了對未成年罪犯判處罰金監護人可以墊付
最新司法解釋第十五條規定,對未成年罪犯實施刑法規定的“并處”沒收財產或者罰金的犯罪,應當依法判處相應的財產刑;對未成年罪犯實施刑法規定的“可以并處”沒收財產或者罰金的犯罪,一般不判處財產刑。
最新司法解釋第十五條第二款進一步明確,對未成年罪犯判處罰金刑時,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判處,并根據犯罪情節,綜合考慮其繳納罰金的能力,確定罰金數額。但罰金的最低數額不得少于500元人民幣。對被判處罰金刑的未成年罪犯,其監護人或者其他人自愿代為墊付罰金的,人民法院應當允許。
(十)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偶爾與發生,情節輕微、未造成嚴重后果的不認為是犯罪
最新司法解釋第六條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偶爾與發生,情節輕微、未造成嚴重后果的不認為是犯罪”。關于這―條規定,新聞媒體展開熱烈討論,一般地說,在互聯網上大多數對這―條規定持強烈反對的態度,認為這一規定將會導致對權利保護不利的后果。
應該說,最新司法解釋整體上是建立在對未成年人犯罪從輕減輕刑事政策基礎之上的,充分考慮了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特點,在不違背刑法規定的前提下對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做出了區別于成年人的規定。具體到第六條的規定而言,也體現了這一精神。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在我國刑法中是屬于相對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這個年齡段的未成年人,已經具備了一定的辨別大是大非和控制自己重大行為的能力。也就是說,對某些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具備了一定的辨認和控制能力。因此,我國刑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處于這一年齡階段的人對自己實施的“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搶劫、販賣、放火,爆炸,投毒罪的”等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考慮到,這一年齡段的未成年人,正處于成長發育期間,由其生理和心理特點所決定,其辨認和控制行為的能力仍然較弱,既有容易被影響、被引誘實施犯罪行為的一面,又有可塑性大,容易接受教育和改造的一面。對這一年齡階段的未成年人適用刑罰往往可能對其將來的人生發展造成嚴重的消極影響,所以需要慎重。對這一年齡段的未成年人在某些特殊情況下與發生的行為予以非罪處理,正是基于以上考慮而做出的規定。
總之,最新司法解釋將我國刑法中的相關規定進一步具體化。這非常有利于全國各地法院在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時統一適用法律,維護刑法的嚴肅性和全國法制的統一。
三、最新司法解釋推動了我國少年司法制度進一步完善
未成年罪犯保護法范文4
犯罪是人的有意識和有意志的行為,人的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能力受到年齡的限制和制約,所以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是成為犯罪主體的必要條件之一。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經實施了危害社會的行為,但其年齡不滿十八周歲,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我們黨和國家一直以來都十分關懷少年兒童的健康成長,教育他們好好學習,天天向上,對于他們當中發生的錯誤或危害行為,一貫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方針,著重教育、改造、挽救;對于極少數非懲罰不可的進行懲罰,但是我們的目的是教育他們,使其成長為對社會有用的人才。
滎陽市人民檢察院2003年未成年人犯罪統計表
時間 案件數 未成年人人數 14-16周歲人數 初中文化 小學文化
1-12月 474案689人 51件67人 16件22人 52人 13人
其中:51件案件中涉嫌搶劫犯罪17件,盜竊犯罪16件,犯罪7件;16歲以下未成年人涉嫌搶劫犯罪15人。
以上是河南省滎陽市人民檢察院2003年受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情況統計表,從表中我們可以看出,未成年人犯罪人數占總案件數的10%,14-16周歲犯罪人數占未成年人犯罪人數的31%,未成年人犯罪中涉嫌搶劫犯罪的17件占51件的33%.未成年人犯罪中搶劫、盜竊、三類案件共40件,占51件的78%,所占的比例在不斷地提高,人數在不斷地增加。所以根據實際的辦案經驗,結合我國的有關法律規定,筆者認為:對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政策適用應該以《刑法》為根本,結合《未成年人保護法》,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方針,達到宣傳法律、普及法律的目的。
一、 從輕、減輕處罰的應用。
《刑法》第十三條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行為,不認為構成了搶劫罪。這一規定與我國的立法是一致的,充分體現了保護未成年人這一整體精神。對未成年罪犯依法從輕處罰,應當在法定刑范圍內判處相對較輕的刑種或相對較短的刑種;依法減輕處罰,應當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判處刑罰。在具體量刑時,不但要根據犯罪事實、犯罪性質和危害社會的程度,還要充分考慮未成年人犯罪的動機、犯罪時的年齡,是否初犯、偶犯或慣犯,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等情節,以及犯罪后有無悔罪、個人一貫表現等情況,決定對其適用從輕還是減輕處罰的幅度,使判處的刑罰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改過自新和健康成長。
例如:我院2003年辦理的張某、吳某搶劫一案,公安機關報請批捕和起訴的罪名均為搶劫。在審查起訴階段,我們審查了案件的詳細情況,得知二人均未滿十八周歲,因為對路上的二名學生實施搶劫行為,并有毆打現象,而被公安機關逮捕,但其并未搶到一分錢。這明顯的屬于青少年偶爾進行惡作劇式的搶劫,行為很有節制、數額也極其有限,如強索少量財物,搶吃少量食品等,由于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屬于一般違法行為,不構成搶劫罪。所以,經院檢委會研究決定,認為張某、吳某的行為不構成搶劫罪,對二人做出了不起訴的決定。本著"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教育挽救為目的,和二人簽訂了青少年維權崗協議,使他們又重新走進陽光中。
二、 緩刑的適用。
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未成年罪犯,犯罪后有悔罪表現、家庭有監護條件、社會幫助措施能夠落實,適用緩刑確實不至于再危害社會的,應當適用緩刑。慣犯、有前科、被勞動教養二年以上的、共同犯罪中情節嚴重的主犯、犯罪后拒不認罪的,都不能適用緩刑。
三、 免予刑事處罰的適用。
未成年再犯中的初犯、偶犯,如果罪行較輕,悔罪表現好,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應免于刑事處罰:預備犯、終止犯、防衛過當、避險過當、共同犯罪中的從犯、脅從犯,以及犯罪后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對免于刑事處罰的,可以予以訓誡或責令具結悔過、賠償道歉、賠償損失,或由少年管教所進行管教,不和成年罪犯關押在一起,以免他們相互影響,交叉感染,染上更多的惡習。少年犯刑期滿后,少年管教所還可以積極同學校等勞動就業部門聯系,妥善解決他們的安置問題,使少年犯重返社會后能夠開始正常的生活。
四、 累犯的適用。
未成年罪犯保護法范文5
關鍵詞:未成年女性犯罪;心理;預防;矯治
一、研究背景
數年前央視與司法部曾做過一項民意調查,在調查所列出法律問題中最為人們所關心的就是未成年人犯罪問題。這項調查結果顯示,未成年人犯罪問題已成為社會高度關注的問題之一。而未成年人犯罪可分為單獨作案和團伙作案,從單獨作案的角度,由于此類犯罪人以未成年男性居多,因而通常是對男性犯罪案件研究較多;而從團伙作案的角度,對于全是男性的團伙犯罪案件也已經有了足夠的關注與研究,而男女混雜的團伙經統計多以女孩子為犯罪"頭頭",卻鮮有探究其中存在的原因及男女未成年人的心理差異性;另外,由于未成年女性自身的生理、心理、體力和智力的原因,未成年女性犯罪常常以共同犯罪的形式(全是女性的犯罪團伙)出現:此兩類情況下,對于未成年女性的心理分析都有待加強。
二、未成年女性犯罪心理形成的相關因素
(一)、未成年女性犯罪心理形成的內因
未成年女性犯罪心理形成的內因由兩方面因素構成:未成年女性自身生理因素,未成年女性自身的性格因素。前者體現為未成年女性身體的各種器官發育尚不完備,顯得非常柔弱;青春期身體發育速度加快,并漸趨成熟,特別是性成熟所產生的性差別明確化及性本能出現,身體各器官及功能急劇變化,此時,她們對物質、精神上的渴求極為強烈,對于外在關注度高于同期男性。,后者則是由前述生理變化而引起的、在適應社會方面所遇到的困惑與不安的演化,由認識能力低下和意志控制力薄弱兩方面組成。
生理心理發展的不平衡以及心理結構的變化是誘發未成年女性犯罪的基礎因素。
這兩項基礎因素進一步引發了未成年女性犯罪的直接因素,即未成年女性的心理矛盾沖突,具體可分為以下幾項:獨立性意向的增強與認識能力低之間的矛盾、內心情感體驗的強度與持續性超過正常的情理或范圍或其反應與外界環境不協調與認知水平低下的矛盾、個人的欲求與社會要求的矛盾、內部心理結構動力的矛盾。其中末項又是由如下六項因素構成:意志薄弱、自卑感強、任性;對事物的模仿本能顯得很突出;少女心理防御的缺乏---依附性;少女非健康的心理結構---虛榮心;女性狹隘心理的反應---嫉妒性;僥幸心理。
(二)、未成年女性犯罪心理形成的外因
1、社會因素
社會因素由以下五方面構成:社會變革和社會控制功能弱化;經濟快速增長(導致的貧富差距);文化變異(具體為媒體,如網絡 碟片等對未成年女性的不良文化的滲透);學校教育思想偏差、教育方法不當、管理不善(法制教育、青春性教育和心理教育滯后、不到位或流于形式,尤其部分學校對一些品行有偏差的學生不是堅持教育感化而是踢入社會,加快其走向犯罪);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宣傳機構的宣傳流于形式、過于粗略,缺乏專門針對未成年女性的法制宣傳教育。
2、家庭因素
家庭因素由以下三方面構成:家庭結構失當、家庭教育偏差以及家庭人文環境不良。
家庭結構失當一般有兩種情況,對于普通的三口之家,失當源于"核心家庭"的缺陷,即父母工作繁忙無暇照顧子女或外出打工家庭關愛缺失;對于不完整的家庭而言,多由父母離異造成家庭關愛缺失,導致部分未成年女性性格暴躁偏執或抑郁。這兩種情況都能導致家庭關系緊張,并且隨著程度加深而對未成年女性身心造成愈大的不良影響。
家庭教育偏差一般根結在于重男輕女等封建落后思想,這導致部分家庭尤其是農村貧困家庭對未成年女性存有歧視,過早讓其輟學讓其進入社會致使其易犯罪。
而家庭人文環境不良大多有兩種情況:家庭成員自身存在黃賭毒或其他違法犯罪行為從而影響未成年女性,家庭暴力。
3.自身因素
未成年女性的自身因素有這幾方面來源:首先,有些人從小生成了人格缺陷;其次則是其自身的身心特征決定的因素,如好逸惡勞且自我約束力低下、交際方式現代化(包括不良的人際交往)、過分依賴男性、法律意識淡薄是非觀念不清。這些因素大大加大了她們侵財犯罪、團伙犯罪、由被害人轉化犯罪的可能性。
三、防范未成年女性犯罪的對策
(一)、加強對未成年女性自身素質的培養
加強對未成年女性自身素質的培養,就應當幫助未成年人樹立正確的世界觀和人生觀、引導未成年人抵制享樂主義;作為未成年女性自身,要增強自我認識、自我排解、自我調節的能力,克服心胸狹窄、報復心強等不良心理,培養自信自強、熱愛生活、樂觀豁達、積極向上的健康心理。
(二)、創造良好的家庭環境
(三)、凈化社會文化環境
1、強化社會綜合治理,加強社區管理,凈化網絡環境
政府相關部門職能部門要加強對網吧、歌廳、酒吧等娛樂場所的監督檢查,嚴格禁止未成年人進入上述場所,對未成年女性出現在上述娛樂場所要嚴加跟蹤檢查,以防出現未成年女性涉黃涉毒等犯罪。
社區管理上,應充分利用社區或村組織宣傳男女平等的理念,同時設立未成年事務管理辦公室將未成年失學、無業的未成年人尤其是未成年女性作為將監控重點,并幫助其早日就業或者重返校園。
進一步加強網絡文化建設,凈化網絡環境、保護青少年身心健康;逐步完善網絡實名制,探索建立網絡信用制度,加強對社交網站和網絡即時通訊引導和管理,規范網上信息傳播秩序。
2、堅持預防為主、加強宣傳教育,樹立男女平等理念
司法機關以及政府相關部門要專門制定針對預防未成年女性犯罪的宣傳方案,通過法制進校園等活動,進行有針對性的法制教育教育,同時也要教育未成年女性在遭受到刑事犯罪侵害后學會主動尋求司法機關的保護。
充分發揮婦聯、青少年保護組織等社會團體以及街道社區、農村基層組織的宣傳教育作用。加強《婦女權益保護法》等法律宣傳,制定符合未成年女性的心理生理特征的宣傳方案,積極引導未成年女性正確處理各種矛盾和社會關系。
發揮家庭和學校教育主陣地的作用。尤對一些存在重男輕女思想的嚴重的地區要加強男女平等思想的宣傳,強化未成年女性監護人監護職責。學校要在加強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尤其要根據未成年女性的生理心理特征設計有針對性的教育。
3重視未成年女性犯罪嫌疑人合法權益,適用寬緩的刑事政策,促進其轉化
(四)、提供全面的學校教育,突出開展未成年女性的青春期教育
(五)、提高女性的經濟地位,保證女性的充分就業
四、未成年女性罪犯的審判方式與心理矯治
未成年罪犯保護法范文6
關鍵詞:互聯網 物聯網 未成年人 安全
中圖分類號:C9135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9-5349(2016)09-0241-01
我國14歲以下人口大約2.2億(第六次人口普查),占總人口的16.6%,他們是祖國未來。隨著社會的發展和進步,未成年的安全越來越受到社會的關注,國家出臺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各級人民政府和社會也積極投入到保護未成年安全的工作中。
但是,每年死亡的青少年仍然有近55萬名,在這個觸目驚心的數字背后是幾萬個家庭的悲傷。由此,如何減小未成年的傷亡比例,為青少年提供一個更加安全的社會環境勢在必行。
一、未成年安全隱患
由于未成年人的智力和體力不足,其心理素質薄弱,生活閱歷尚淺,意志不堅定,生命安全意識很淡,需要成年監護人的照顧,這些弱點造成了其在各種傷害中都處于弱勢一方,容易受到傷害。
(1)意外。不可控力造成的各種事故,比如自然災害。由于未成年人在身體和智力方面跟成年人有天然的差別,在面對相同事故時的表現往往弱于成年人而受到傷害。
(2)家庭傷害。生理傷害,比如家暴。成年人向同一家庭內部未成年施暴,虐待,乃至等等。
心理傷害,比如遺棄。由于父母離異或者其他原因,對未成年遺棄而造成的心理損傷。
(3)就讀環境。硬件設施安全隱患、校園暴利事件,包括教師、學生對未成年的體罰、毆打和侮辱,還有甚者未成年人。
(4)其他社會傷害。暴利傷害。對留守兒童、失學兒童等進行暴力傷害,乃至。
利用未成年兒童的自身鑒別缺陷,對缺乏監護的未成年兒童進行詐騙、誘拐、綁架、猥褻等等。
二、互聯網+與物聯網的發展
“互聯網+”是現今熱點話題,隨著創新創業的推進,從工業到農業,從健康到醫療,從通訊到交通,從金融到外賣等等,“互聯網+”進入到生活的方方面面。
同時,互聯網要落地離開不了物聯網。物聯網通過智能感知、識別技術與普適計算等通信感知技術,廣泛應用于網絡的融合中,也因此被稱為繼計算機、互聯網之后世界信息產業發展的第三次浪潮。從社會安全的意義上講。網絡信息、無線信息、三網融合以及物聯網的快速發展都為保護未成年人安全提供必要的條件和技術準備。
三、互聯網+守護未成年安全
為了給未成年人提供一個更加安全舒適的成長環境,我們應該從社會的方方面面,利用互聯網和物聯網相關技術為未成年搭建一個完備的安全體系。
1.天網系統
加大現有公安部門的天網系統投入,提高在郊區或者學校周邊天網的組網能力,全天候24小時監測安全。改造現有天網系統,可以在天網系統附近,增加報警系統,并為未成年人設計相應的報警按鈕。
2.家庭保全系統
實現家庭的安全保衛,保護未成年在家的安全。通過互聯網,用戶可以使用終端檢測和獲取家庭實時情況。
在檢測設備檢測到有可疑闖入家庭行為后,通過智能中樞進行預判讀,確定是突發事件后通過互聯網向主人報警,并接入110系統自動向警察以及小區報告情況,減少應急反應事件。
3.健康監測
未成年的安全也包括對其疾病的監測,做到早發現早治療。未成年由于語言能力和綜合表達能力欠缺,經常造成疾病誤診和拖延,因此對未成年的健康監測尤其重要。
一是預防疾病。比如學校和家庭通風凈化換氣系統,可以減少PM2.5或者甲醛的傷害,監護人可以通過互聯網系統讀取和處理這些健康數據,減少毒跑道事件的發生。二是運動管理。提供合理的運動計劃,制定適合未成年人的運動計劃,監督執行,收集運動數據并進行分析,提高未成年人體質。
三是身體數據收集和分析。收集未成年人的睡眠、心跳、血壓等非創傷性健康數據,必要時記錄創傷性數據(血糖)。并將收集的數據匯總處理后發送給專業健康機構處理。四是突發事件處理。檢測到有健康數據異常,通過智能中樞處理后,選擇合適的流程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