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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管理制度范文1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部隊所屬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單位)使用外地勞動力的,必須遵守本規定。
前款所稱外地勞動力,是指年滿18周歲。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身體健康、在本市務工且不具備本市常住戶口的人員。
第三條市勞動局是本單位使用外地勞動力的行政主管部門。各級政府有關職能部門
應當按各自職責,做好單位使用外地勞動力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本市對單位使用外地勞動力按供需狀況進行總量調控。
第五條根據本市外來務工總量控制規劃和分類管理原則,結合行業特點及勞動力供需狀況,由市勞動局會同有關部門確定行業和單位使用外地勞動力的控制比例。
第六條單位申請使用外地勞動力,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招聘本市常住戶口的勞動力不足的;
(二)具備向外地勞動力提供食宿等基本生活條件的。
外地勞動力的食宿等基本生活條件的具體標準,由市勞動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七條單位申請使用外地勞動力,必須提供足以證明具備本規定第六條所列條件的有關材料,并按下列規定提出書面申請:
(一)中央部屬單位、部隊所屬單位或者市屬單位,向市勞動局申請;
(二)區和縣屬單位、私營企業、鄉鎮企業、個體工商戶,向所在地的區、縣勞動局申請;
(三)外商投資企業,按外商投資企業管理權限,向市或者區、縣勞動局申請。
(四)外省市在滬單位成立時由市級部門批準的,向市勞動局申請,成立時由區、縣級部門批準的,向區、縣勞動局申請。
第八條市或者區、縣勞動局對單位使用外地勞動力的申請,應當在接受申請之日起十五大內作出審批決定。
第九條獲準使用外地勞動力的單位,必須到本市指定的勞動力市場招收外地勞動力。
有特殊原因的,經市勞動局批準,可以直接到外省市招收勞動力。
第十條外省市駐滬勞務中介服務機構和勞務輸出機構的設立,須經市勞動局批準。
外省市駐滬勞務中介服務機構可以從事勞務中介活動,不得從事勞務輸出活動。外省市駐滬勞務輸出機構可以從事勞務輸出活動,也可以從事勞務中介活動。
第十一條單位使用經外省市駐滬勞務中介服務機構或者外省市駐滬勞務輸出機構介紹的外地勞動力的,由單位與外地勞動力簽訂勞動合同。單位使用經外省市駐滬勞務輸出機構直接提供的外地勞動力的,由單位與該勞務輸出機構簽訂勞務合同。
單位直接到外省市招收勞動力,應當與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指定的勞務輸出機構簽訂勞務合同。
勞務合同或者勞動合同中的務工期限不超過兩年;需延長期限的,由使用單位報市或者區、縣勞動局批準。
第十二條被單位使用的外地勞動力,由單位向市或者區、縣勞動局統一申領《*市外來人員就業證》(以下簡稱《就業證》)。
《就業證》由市勞動局統一印制。
第十三條單位向市或者區、縣勞動局申領《就業證》,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批準使用外地勞動力的文件;
(二)勞務合同或者勞動合同;
(三)外地勞動力本人的身份證、學歷證明、戶籍所在地縣以上勞動行政部門核發的就業登記卡以及本市公安機關核發的《暫住證》。
前款第(三)項中提及的《暫住證》,還需由外地勞動力暫住地的鄉鎮衛生院或者街道醫院加蓋健康檢查合格章,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加蓋計劃生育驗證合格章。
第十四條使用外地勞動力的單位,必須對外地勞動力進行上崗前的技術、安全培訓和法制等方面的教育,落實勞動保護、衛生防疫和對從事有害作業人員的定期健康檢查等措施。
第十五條單位使用外地勞動力,應當保護外地勞動力的合法權益。履行勞務合同過程中發生勞務爭議的,雙方當事人可以自行協商解決,可以提請市或者區,縣勞動局進行調解,也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訟。
第十六條市和區、縣勞動局應當根據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對單位使用外地勞動力實行勞動監察。
第十七條單位使用外地勞動力,應當按期繳納外地勞動力務工管理費等有關費用。
第十八條單位使用外地勞動力,有違反本規定行為的,由市或者區、縣勞動局按照各自權限予以處罰:
(一)未經批準使用外地勞動力的,責令限期清退,并按每使用1人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二)雖經批準,但未辦理《就業證》申領手續使用外地勞動力的,責令限期補辦,并按每使用1人處以100元罰款;
(三)超過務工期限,未經批準繼續使用外地勞動力的,比照本條第(一)項規定處理;
(四)擅自設置外地勞動力市場,或者擅自從事外地勞動力中介活動的,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可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九條市和區、縣勞動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應當出具行政處罰決定書。收繳罰款應當開具市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罰款收據。罰款收入上繳國庫。
第二十條單位不服市或者區、縣勞動局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可以按《行政復議條例》和《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單位對行政處罰決定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復議或者不提訟,又不履行的,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市或者區、縣勞動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一條在執行本規定時,市和區、縣勞動局工作人員應當嚴格遵守法紀,秉公執法。
對、索賄受賄、違法執行者,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市政府過去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第二十三條本規定的具體應用問題由市勞動局負責解釋。
勞動管理制度范文2
第一條、目的
為了規范公司的勞動合同管理,指導勞動合同的簽訂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和國家及北京市有關法律法規,并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公司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員工均需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以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建立起合法的勞動關系。
第三條、合同簽署權限
一、董事會負責與其直接任命人員簽訂勞動合同。
二、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權公司總裁代表公司與除上條之外的人員簽訂勞動合同。
三、勞動合同統一由人力資源部組織簽訂及存檔。
第四條、勞動合同采用書面形式,分為主件與附件兩部分。主件為《勞動合同書》,附件為因參加培訓學習等原因簽訂的有關協議書等。
第五條、簽訂時間
一、在新進員工辦理完入職手續之后的5個工作日內,公司與其簽訂《試用協議》(附件一)。
試用期通常為3至6個月,根據試用期間工作表現,試用期可提前結束。
二、根據崗位性質差異,試用采用在崗試用和項目試用兩種形式。
其中,項目試用是指由擬被聘用人員直接參與到公司的項目中去,在項目中對其能力等進行直接的先期考察,盡量避免公司的雇傭風險。
三、在員工被批準轉為正式員工后,雙方簽訂正式《勞動合同書》(附件二)。
四、新招聘的員工必須在出具能證明其與上一家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若確實無法提供,至少應提交本人與其他單位不存在勞動關系的個人聲明)后,公司方與之簽訂試用協議或勞動合同。
第六條、簽訂勞動合同的期限
一、對于一般員工,原則上簽訂1年期合同;
對于技術、市場等高級技術管理崗位員工,可簽訂2-3年期合同期;對于董事會直接任命人員的勞動合同期限由董事會確定。
二、續訂勞動合同時,原則上與原合同期限相同。
第七條、訂立勞動合同應約定生效時間。沒有約定的,以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時間為生效時間。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時間不一致的,以最后一方簽字或者蓋章的時間為準。
第八條、公司每月30日之前以貨幣形式支付員工工資,員工工資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按崗取酬,崗變薪變。
第九條、公司按國家和北京市有關規定為員工繳納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等社會保險,建立住房公積金。
第十條、員工要求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按《招聘錄用、試用考核及離職管理辦法(試行)》等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員工被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符合勞動合同書中約定應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公司按北京市有關規定進行經濟補償。
第十二條、本辦法如與國家法律法規及有關行政部門的規定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為準。
第十三條、本辦法由公司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本辦法經董事會批準后實施。
附:
1、試用協議
2、勞動合同書
附件一:
試用協議
甲方:有限公司
乙方:身份證號碼:
根據《勞動法》以及《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等國家及北京市有關規定,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自愿簽訂本協議,共同遵守本協議所列條款。
一、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擔任部門
崗位工作。
本協議有效期內,甲方可以根據工作需要隨時調整乙方的工作崗位。
二、自本協議雙方簽字之日起至年月日為試用期。
本協議試用期滿終止。
三、根據乙方工作表現和工作業績,乙方可以提前轉為正式員工。
乙方提前轉正時,須經主管部門領導和人力資源部門簽字認可后,報公司總裁批準。
四、甲方每月30日前向乙方支付工資,乙方試用期工資為元/月(人民幣)。
公司其他福利待遇及考核獎金按公司有關規定執行。
五、雙方協商同意,待本協議期滿、經甲方考核合格并轉為甲方正式員工后,甲方再按國家及北京市有關規定為乙方辦理有關社會保險等手續。
六、甲方工作時間為每天八小時,每周工作五天,周一至周五。
七、乙方應遵守甲方規定的各項規章制度,認真接受甲方組織的上崗培訓,服從上級的工作安排,努力掌握崗位專業知識和技能,不斷豐富自己。
八、乙方承諾其向甲方提供的所有有關其個人能力及工作經歷等背景資料,完全是真實有效的。
乙方同意,若甲方發現其有任何虛假行為,甲方可以立即解雇乙方,并可以要求乙方支付一定經濟賠償金。
九、本協議有效期內,甲、乙雙方有權隨時終止本協議,但在乙方提出終止本協議時,其必須自提出終止本協議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辦理完工作交接等離職手續。
乙方未辦理完工作交接手續、擅自離職的,甲方將不向其支付已出勤工資;給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后果嚴重的,甲方將保留訴諸法律的權利。乙方在離職手續辦妥7日后,可以領取已出勤工資。
十、本協議有效期內,乙方在社會上從事的與工作無關的任何其他活動均與甲方無關;
乙方不得從事任何其他兼職工作,如經發現,甲方可以立即解雇乙方,并可以要求乙方支付一定經濟賠償金(原則上不超過乙方已出勤工資總額)。
十一、乙方在試用期違反公司的規章制度,給甲方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乙方須進行相應賠償,后果嚴重的,甲方有權訴諸法律。
十二、乙方試用期滿經考核合格,甲方按有關規定為乙方辦理轉正手續,乙方享受正式員工待遇。
十三、本協議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協議一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十四、雙方簽訂的《保密協議》作為本協議的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五、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
十六、本協議解釋權在公司人力資源部。
甲方:有限公司乙方(簽字):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保密協議
甲方:有限公司
乙方:身份證號碼:
甲、乙雙方經過平等協商,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就乙方保守甲方商業秘密等事宜,自愿訂立本協議,共同遵守本協議所列條款。
(一)技術資料、圖紙、各類紙本及電子版文件資料、財務資料、勞資資料、會議記錄及檔案材料等;
(二)銷售策略、業務渠道、客戶名錄;
(三)專有技術、專利、商標、經營管理訣竅以及各種運行資料;
(四)用于員工培訓所做出的教材、講稿、圖紙,以及其他有關經營思路、經營方向確定或預測的文件或信息;
(五)客戶、業務合作單位,以及甲方關聯單位的資料;
(六)甲方或其關聯單位過去、現在或將來的研究、發展及/或商業活動有關的信息;
(七)其他不為公眾所知,并能給甲方或他人帶來經濟利益的技術信息、經營信息及其他信息。
第二條、乙方保證:
(一)絕對不將本協議第一條所明確之信息以各種可能之方式告知甲方的競爭對手、同業單位,以及可能對甲方產生負面影響的企業、事業單位、公司、其他單位或個人;
(二)未經許可,不得查閱甲方檔案資料或獲知非本人業務范圍之內的任何信息。
第三條、甲、乙雙方提前終止《試用協議》,或協議期限屆滿未續簽的,乙方應于終止之日、或者協議期限屆滿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辦理完工作交接,退還其所控制的、有關甲方的全部書面及/或描述性物品,包括但不限于圖紙、藍圖、描述、磁盤、磁帶、論文、文件或其他包含本合同所約定信息的其他媒體。
乙方未按本規定辦理工作交接的,甲方將按公司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條、甲、乙雙方勞動關系終止后,乙方仍應保守其在與甲方勞動關系存續期間所獲知的第一條所確定的甲方信息。
第五條、若乙方違反本協議約定,導致甲方損失發生時,乙方應承擔賠償責任,并承擔甲方因此而支付的全部費用。
同時,甲方將不再繼續履行或終止發放甲方所予以乙方的、國家規定以外的任何承諾獎勵。
第六條、本協議作為雙方《試用協議》的附件,與《試用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條、本協議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一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本協議解釋權在公司人力資源部。
甲方:有限公司乙方(簽字):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附件二:
勞動合同書
甲方:有限公司
乙方:
簽訂日期:年月日
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人:
注冊地址:
乙方:性別:身份證號碼:
出生日期:年月日
在甲方工作起始時間:年月日
家庭住址:
郵政編碼:
戶口所在地:省(市)區(縣)街道(鄉鎮)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有關規定,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一致,自愿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第一條、本合同為(有/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本合同于年月日生效,其中試用期至年
月日止。
本合同于年月日終止。
二、工作內容
第二條、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擔任部門崗位工作。
第三條、乙方需完成的工作數量及達到的質量標準將由甲方根據自身經營特點,參照行業標準,自主與乙方約定。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第四條、甲方安排乙方執行標準工時制度。
乙方每日工作時間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
第五條、甲方安排乙方加班的,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向乙方支付加班費。
第六條、甲方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工具,建立健全生產工藝流程,制定操作規程、工作規范和勞動安全衛生制度。
第七條、甲方負責對乙方進行職業道德、業務技術、勞動安全、勞動紀律和甲方規章制度的教育。
四、勞動報酬
第八條、甲方每月30日前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工資,乙方月工資標準按甲方《薪資管理制度(試行)》執行。
乙方在試用期間的工資不低于北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九條、因甲方生產工作任務不足,使乙方待工的,甲方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調整乙方崗位,并按崗變薪變的原則、按調整后的崗位核發乙方薪資。
五、保險福利待遇
第十條、甲乙雙方按國家和北京市的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甲方為乙方辦理有關社會保險手續。
第十一條、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醫療待遇、病假工資按國家及北京市有關規定執行,國家沒有明確規定的按甲方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的待遇按國家和北京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甲方為乙方提供的福利待遇包括按國家規定的基本社會保險、午餐補貼等。
六、勞動紀律
第十四條、甲方根據生產經營需要,依法制定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
乙方違反勞動紀律和甲方的規章制度,甲方有權根據規章制度進行處理,直至解除本合同。
第十五條、乙方應遵守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遵守勞動安全衛生、生產工藝、操作規程和工作規范;愛護甲方的財產,遵守職業道德;保守甲方商業秘密;積極參加甲方組織的培訓,提高自身素質。
七、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
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雙方應變更勞動合同并及時辦理變更合同手續:
(一)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的;
(二)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
(三)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發生變化的。
第十七條、當事人依據第十六條第(二)項的約定,一方要求變更本合同的,應將變更要求書面通知另一方,另一方應在15日內(含15日)書面答復對方;15日內未答復的視為不同意變更本合同。
第十八條、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九條、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甲方規章制度,按照甲方單位規定或者本合同約定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一)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或者不符合國家和本市從事有關行業、工種崗位規定,甲方無法另行安排工作的;
(二)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經甲乙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二十一條、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30日向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職工代表的意見,經向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報告后,可以解除合同:
(一)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的;
(二)因防治工業污染源搬遷的;
(三)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的。
第二十二條、乙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據本合同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解除本合同:
(一)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達到傷殘等級的;
(二)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四)在甲方連續工作2019年以上,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滿5年的;
(五)復員、轉業退伍軍人初次參加工作未滿3年的;
(六)建設征地農轉工人員初次參加工作未滿3年的;
(七)義務服兵役期間的。
第二十三條、乙方解除本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應予以辦理相關手續。但乙方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尚未處理完畢的除外。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隨時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甲方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四)甲方未依法為乙方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第二十五條、本合同期限界滿后,因甲方原因未辦理終止手續,乙方要求解除勞動關系的,勞動關系即行解除。
八、勞動合同的終止、續訂
第二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終止:
(一)合同期限屆滿的;
(二)合同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的;
(三)乙方達到法定退休條件的;
(四)甲方依法破產、解散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條、本合同期限界滿前30日,甲方應將終止或續訂勞動合同意向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甲方未提前通知乙方而終止勞動合同的,以乙方上月日平均工資為標準,每延遲1日,支付乙方1日工資的賠償金。
第二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續訂本合同并及時辦理續訂手續:
(一)甲乙雙方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的;
(二)本合同期限屆滿后,未辦理終止勞動合同手續仍存在勞動關系,乙方要求續訂勞動合同的。
出現本條第(二)項情況,雙方就續訂的勞動合同期限協商不一致時,續訂的勞動合同期限從簽字之日起不得少于12個月;乙方符合續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條件的,甲方應與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九、經濟補償與賠償
第二十九條、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按下列標準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金:
(一)甲方克扣或者無故拖欠乙方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乙方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除全額支付乙方工資報酬外,還應加發相當于工資報酬25%的經濟補償金;
(二)支付乙方的工資報酬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在補足低于標準部分的同時,另外支付相當于低于部分25%的經濟補償金。
第三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根據乙方在甲方工作年限和乙方解除本合同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工作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最多不超過12個月:
(一)經與乙方協商一致,甲方解除本合同的;
(二)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甲方解除本合同的;
(三)本合同期限屆滿,因甲方原因未辦理終止手續仍存在勞動關系,甲方與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關系的。
第三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解除本合同,應根據乙方在甲方工作年限,每滿1年支付乙方相當于甲方上年月平均工資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如乙方解除本合同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高于甲方上年月平均工資,按本人月平均工資計發:
(一)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合同無法履行,經甲乙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本合同達成協議的;
(三)甲方裁減人員的。
第三十二條、甲方向乙方支付的經濟補償金的計發標準不得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資。
第三十三條、甲方解除本合同后,未按規定發給乙方經濟補償金的,除全額發給經濟補償金外,還需按該經濟補償金數額的50%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
第三十四條、甲方依據本合同第二十條第(一)項解除勞動合同的,應支付不低于6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贾夭〉倪€應加發50%的醫療補助費,患絕癥的加發100%的醫療補助費。
第三十五條、甲方違反本合同約定解除勞動合同或由于甲方原因訂立無效勞動合同,給乙方造成損害的,應按損失程度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六條、對于甲方出資培訓和出資招接收的乙方,乙方違反本合同的約定解除本合同的,乙方應按甲方的有關培訓管理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三十七條、乙方因存在本合同規定的第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情形,被甲方解除本合同,且給甲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八條、乙方違反本合同約定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違反保守商業秘密事項,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九條、乙方提前解除勞動合同,每提前一個月需向甲方支付乙方解除本合同前本人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8%的違約金。但經雙方協商就提前解除本合同達成一致的,甲方可以免除乙方應繳納的違約金。
十、保密
第四十條、乙方應保守其在與甲方勞動關系存續期間所獲知的與甲方或其關聯單位經營、管理等有關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
(一)技術資料、圖紙、各類紙本及電子版文件資料、財務資料、勞資資料、會議記錄及檔案材料等;
(二)銷售策略、業務渠道、客戶名錄;
(三)專有技術、專利、商標、經營管理訣竅以及各種運行資料;
(四)用于員工培訓所做出的教材、講稿、圖紙,以及其他有關經營思路、經營方向確定或預測的文件或信息;
(五)客戶、業務合作單位,以及甲方關聯單位的資料;
(六)甲方或其關聯單位過去、現在或將來的研究、發展及/或商業活動有關的信息;
(七)其他不為公眾所知,并能給甲方或他人帶來經濟利益的技術信息、經營信息及其他信息。
第四十一條、乙方保證:
(一)絕對不將本協議第四十條所明確之信息以各種可能之方式告知甲方的競爭對手、同業單位,以及可能對甲方產生負面影響的企業、事業單位、公司、其他單位或個人;
(二)未經許可,不得查閱甲方檔案資料或獲知非本人業務范圍之內的任何信息。
第四十二條、甲、乙雙方提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或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未續簽的,乙方應于解除或終止之日,或者勞動合同期限屆滿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辦理完工作交接,退還其所控制的、有關甲方的全部書面及/或描述性物品,包括但不限于圖紙、藍圖、描述、磁盤、磁帶、論文、文件或其他包含本合同所約定信息的其他媒體。
乙方未按本規定辦理工作交接的,甲方將按公司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十三條、甲、乙雙方勞動關系解除或終止后,乙方仍應保守其在與甲方勞動關系存續期間所獲知的第四十條所確定的甲方信息。
第四十四條、若乙方違反本合同約定,導致甲方損失發生時,乙方應承擔賠償責任,并承擔甲方因此而支付的全部費用。
同時,甲方將不再繼續履行或終止發放甲方所予以乙方的、國家規定以外的任何承諾獎勵。
十一、勞動爭議處理及其它
第四十五條、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的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六條、甲方根據國家政策及當地政府法律法規所制訂并已及不時的公司管理規定、各項規章制度、各專項協議書及甲方與乙方基于本合同不時簽訂的其他有關合同協議,作為本合同的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七條、本合同未盡事宜或與今后國家、北京市有關規定相悖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八條、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公章)乙方(簽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
(簽字)
簽訂日期:年月日
勞動合同續訂書
本次續訂勞動合同期限類型為期限合同,續訂合同生效日期為年月日,續訂合同
終止。
甲方(蓋章)乙方(簽字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人(簽章)年月日
本次續訂勞動合同期限類型為期限合同,續訂合同生效日期為年月日,續訂合同
終止。
甲方(蓋章)乙方(簽字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人(簽字或蓋)年月日
勞動合同變更書
經甲乙雙方平等自愿、協商同意,對本合同做以下變更:
甲方(蓋章)乙方(簽字或蓋章)
勞動管理制度范文3
一、工作目標
以確保本省農村勞動力轉移技能培訓質量和擴大培訓規模為目標,秉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采用專家評審和集體研究等方式,認定一批培訓質量高、就業效果好的技能培訓機構作為本省農村勞動力技能培訓轉移就業定點培訓機構。
二、組織領導
成立市農村勞動力技能培訓轉移就業工作專責小組(市勞動保障局農村勞動力轉移工作領導小組技能培訓辦公室),負責全市定點培訓機構的認定工作。
組長:*
副組長:*
成員:*
三、認定原則
采取自愿申報、專家評審、分級認定、統一備案的方式,面向全市各類技工院校、職業技術學校、技能培訓機構、高技能人才培訓基地,嚴格按照規定的申請認定條件和程序開展評審認定工作,認定過程實行陽光操作,做到公開、公平、公正。
四、培訓機構認定
(一)申報對象:
1、各類技工院校;
2、各類職業技能培訓機構;
3、高技能人才培訓基地。
(二)申請認定條件:
以下條件須同時具備:
1、具有法人資格和合法的辦學資格;
2、具有年直接培訓規模1500人次以上的能力;
3、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包括:教學制度、學員管理制度、學籍管理制度、行政管理制度、就業服務制度、財務管理制度、印章管理制度等;
4、有規范的教學管理體系,包括合理的培養目標,完整的教學大綱,適用的教材,科學的教學計劃和規范的教案;
5、有良好承訓實力,具備單批次(期)能承訓200人以上的教室、技能訓練工位、設施設備和師資力量。
(三)需提供申報的材料
1、《*省農村勞動力技能培訓轉移就業定點培訓機構申請表》(在*勞動保障網站“專題報道”——“‘雙轉移’技能培訓”專欄下載)一式兩份;
2、申請認定報告;
3、各項管理制度(包括:教學制度、學員管理制度、學籍管理制度、行政管理制度、就業服務制度、財務管理制度、印章管理制度等)復印件一份;
4、法人資格相關證件和申報單位相應辦學資質的批準文件(辦學許可證)原件及復印件各一份;
5、申請開展培訓項目的教學大綱、教學計劃、培訓教材各一套;
6、師資和必要的場地證明材料,以及其他需要提供和說明的材料。
(四)申請認定程序
1、申報:省屬培訓機構向省勞動保障廳提交申報材料;市屬技工院校、職業技能培訓機構、高技能人才培訓基地向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提交申報材料;區屬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向所在區勞動(人力資源管理)部門提交申報材料。
2、專家評審:由市勞動保障部門從專家庫隨機抽取若干名專家組成評審小組,以“評分制”和“檔案制”相結合的方式進行現場評審,查看培訓場所、了解師資及職業培訓開展情況并提出初審意見。
3、公示:對初審通過的培訓機構,在*勞動保障網向社會進行公示,公示期限為7個工作日。
4、認定:對公示無異議的培訓機構,提交*市勞動保障局農村勞動力技能培訓轉移就業工作專責小組認定,并由*市勞動保障局發文公布,同時報省勞動保障廳備案。
(五)培訓機構認定時間
各申報單位于每年1月20日前向相應部門申報。定點培訓機構認定有效期為2年,期滿重新認定,培訓機構應在認定期滿前3個月重新提出認定申請。
五、管理監督
*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農村勞動力技能培訓轉移就業工作專責小組應對定點培訓機構實行動態管理,每年不少于一次對定點培訓機構進行任務考核。建立獎懲制度,對完成任務好的定點培訓機構給予表彰;對完成任務不力的進行批評、限期整改并相應減少次年培訓任務指標;對未能完成年培訓任務50%以上的,在培訓就業過程中將培訓任務委托,轉包給其它單位和個人的,或弄虛作假或經整改無效的,取消定點資格,追究機構法定代表人的責任。
勞動管理制度范文4
關鍵詞:鋼鐵企業;人事管理;制度優化
隨著市場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推進,鋼鐵企業在發展中也在加強多元化管理模式的探索,尤其重視勞動人事管理制度的研究。在新的市場經濟環境下,鋼鐵企業要結合時展的要求和自身發展的實際,創新管理模式,保證人事管理能在整個企業發展中起到重要作用。當前,很多鋼鐵企業在發展中只重視提高自身的經濟效益,忽視了制度的建設完善和管理制度的創新,最終影響到整個企業的整體發展和經濟效益。要適應新經濟環境的發展,企業需要從多方面著手,做好相關的制度建設和管理創新等工作。
1 鋼鐵企業勞動人事管理現狀
鋼鐵企業具有較長的發展歷史,多年的發展中,已經形成了固有的發展模式和管理模式。隨著經濟社會的不斷變化發展,傳統的管理模式已經不能完全適應新時期的發展環境,其弊端也在發展中逐漸顯露出來,不利于鋼鐵企業的進一步優化和發展。其主要發展現狀及特點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人力資源在企業發展中角色地位較弱
受傳統經營理念的影響,鋼鐵企業在建設中著重于鋼鐵的生產和經營效率的提升,將主要精力集中在企業經濟效益的提高上,在人力資源系統的建設和人才資源建設方面,投入的精力較少,人力資源系統在整個企業發展中的角色比較弱化,人才隊伍專業化能力較差,在企業發展中的作用不明顯。
(二)企業管理制度建設滯后,體系不完善
多年的發展中,企業管理制度的建設與其經濟發展相比,出現相對滯后的現象,傳統的管理制度已經不能完全適應的新的經濟體制下人才建設和人力管理想需要。尤其是制度體系的不完善,導致人力資源的管理缺乏相應制度的規范,最終對企業的整體運營帶來不利影響;此外,體系建設不完善,很多管理工作無章可循,造成管理混亂等問題的出現等,給企業整體管理制度的建設帶來很大干擾。
(三)模式缺乏創新,知識管理機制作用較小
隨著知識經濟時代的到來,信息技術及知識水平在現代企業發展中占據著重要的地位。很多鋼鐵企業在發展中雖然認識到了科學技術在生產經營中的作用,但是在人力資源的建設中很少重視知識的力量,在管理模式上缺乏新意,忽視了知識管理機制的作用,最終影響到整個經濟效益和管理效益。
2 鋼鐵企業勞動人事管理制度優化的措施
(一)不斷完善相應的勞動人事薪酬管理制度
薪酬制度建設是人力資源管理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在綜合管理體系的建立中,需要重視薪酬體系建設。發揮其在工作中的積極性、滿足企業員工基本物質條件等方面的積極作用,同時,這也是管理制度創新發展的需要。鋼鐵企業在發展中,需要結合企業自身發展的實際,不斷進行人事制度的創新,完善薪酬管理機制,并為優化薪酬制度創建良好的環境。按照企業綜合發展的要求,引導企業做好全面創新工作,提高其綜合發展水平。在薪酬制度創新上,可按照多勞多得、扶助貧困職工等多種措施,打破傳統薪酬制度的限制和影響,保證薪酬制度能夠符合員工的要求和企業發展的實際,完善各種人才管理的方案,為其制度的全面創新創造良好的條件。
(二)建立科學的勞動人事績效管理制度
通過人事相關考核制度,用制度和規范等來約束和督促員工的自身行為,不僅能提升員工工作的積極性,還能對不同工作水平的員工進行甄別,從而為人力資源的合理配置提供科學的依據,優秀員工在考核中其能力和水平能得到很好地體現,從而為人事制度的建設起到推動作用。鋼鐵企業在今后的發展中,需要建立科學的人事考核制度,對不同部門不同員工采取有針對性地考核模式,發揮不同員工在企業發展中的不同作用。面對認識績效考核的巨大壓力,要從企業日常經營做起,建立相應的量化指標,也要讓員工認識到其積極作用,發揮其主觀能動性,為企業的發展做出更多貢獻。
其一,要從工作的質量方面進行嚴格規定,保證產品和生產的質量,讓員工認識到產品質量的重要性,努力提高產品的質量和服務的水平,在保證質量的同時注意產品的生產成本等問題,不斷提高企業整體經濟效益;其二,對工作人員的工作效率進行嚴格考核,企業生產效率關系到企業整體發展水平,因此,在人事考核中要注意對院中的工作效率等進行嚴格把關,讓員工形成時間觀念。此外,要對整個考核制度和體系有科學完整的認識,綜合考慮企業自身發展和員工生活等多方面的因素,保證相關政策制度能得到有效落實,并科學全面分析各項制度,建立完整的考核評價管理制度,鼓勵員工發揮其自身優勢,提高整體管理水平。
(三)重視企業員工培訓制度的建立
隨著企業改革發展的不斷推進,員工個人在企業發展中的地位越來越受到重視,員工在企業生產發展中處于主體地位,企業管理主要也是對人員的管理,因此,相應的管理工作也需要圍繞員工及其具體工作展開。鋼鐵企業在發展中對員工相關技能和素養等方面也有一定的要求,企業要重視引導員工加強自我學習和自我管理,并組織多種形式的員工培訓,在制度建設的同時要重視員工自身發展水平的提升,尤其是重視員工知識水平的優化、個人技能的提升,為鋼鐵行業的發展提供長久的動力支持。
(四)利用現代網絡技術,創新管理手段
隨著現代網絡技術的不斷發展,企業在發展經營中可借助現代信息技術,實行信息化管理和優化管理,重視信息技術在經濟建設和企業競爭中的作用,鼓勵員工通過網絡等平臺加強自身學習,提高自我管理能力,并借助網絡手段建立相應的網絡管理平臺,提高管理效率,這也是符合現代企業管理制度發展的具體體現。
同時,在管理模式的優化中,要重視創新思維的重要作用,克服傳統管理模式中的弊端和思維限制,對創新方案進行優化比較,最后擇其最優,并重視其他管理制度建設和企業內部控制建設,為企業人事管理制度的創新創建良好的制度環境,保證企業各項工作有序開展。
3 結語
鋼鐵企業在發展中要認識到人事管理制度在企業發展中的作用,結合目前發展中的問題,重視薪酬體制管理的改革充分調動員工的創造性和積極性,并建立完整的人事考核體系,采用制度等形式對員工的行為進行規范和約束,同時,要借助現代網絡技術手段,創新管理模式,加強對員工的培訓,提高其在企業生產經營中的工作效率、保證整體工作質量的提高。在新的市場經濟條件下,鋼鐵企業發展中機遇與挑戰并存,要適應經濟轉型時期對企業的發展要求,要轉變傳統的管理觀念,在實際工作中認識到人的主體性,不斷推動企業各項管理制度的創新和發展,為企業長期健康發展提供更有利的條件。
參考文獻:
[1]王廷芝.現代企業勞動人事管理模式[J].中外企業家,2013,34(17):108-109.
勞動管理制度范文5
第一條為保護鄉鎮企業職工健康,加強企業的勞動衛生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加強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的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鄉鎮企業,系指鄉(鎮)辦、農村聯戶辦和個體辦的企業。
第三條鄉鎮企業的勞動衛生管理,必須貫徹“預防為主”的衛生工作方針和“積極扶持,合理規劃,正確引導,加強管理”的鄉鎮企業發展方針。企業在發展生產的同時,應積極改善勞動條件,減少或消除職業危害,預防職業病的發生。
第二章管理和監督
第四條鄉鎮企業勞動衛生工作,在各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由企業主管部門管理,衛生部門負責監督、技術指導和服務。
第五條各級鄉鎮企業主管部門要設立專管或指定兼管勞動衛生的職能機構或人員,管理企業的勞動衛生工作。企業要有勞動衛生專管或兼管人員。職業危害嚴重的企業,應根據條件設立專管勞動衛生的機構,做好本企業的勞動衛生工作。
第六條各級衛生防疫站和勞動衛生職業病防治機構是衛生監督的執行機構,負責轄區內的鄉鎮企業預防性和經常性的衛生監督和技術服務工作。
第七條鄉鎮衛生院應建立健全預防保健機構,在鄉鎮政府和上級衛生部門的領導下,參與轄區內鄉鎮企業衛生監督,做好勞動衛生職業病防治工作。
第八條鄉鎮企業的領導者對本企業的勞動衛生工作應全面負責,執行“管生產必須管衛生”的原則。企業實行的各種經營承包責任制,必須有保護職工健康的內容,并作為企業考核評比的指標。
第九條所有鄉鎮企業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勞動衛生法規、標準,接受衛生部門的勞動衛生監督。
第三章防護措施
第十條凡新建、改建、擴建的鄉鎮企業,企業主管部門審批前,必須征求同級勞動衛生監督主管部門的意見。勞動衛生防護措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
第十一條凡已建成投產的鄉鎮企業,勞動條件不符合國家衛生要求的,應采取有效的衛生防護措施,改善勞動條件,逐步達到國家或地方衛生標準。
第十二條禁止沒有勞動衛生防護措施的鄉鎮企業接受城市工業企業、事業單位外包擴散的有害作業產品的生產、加工。
第十三條鄉鎮企業必須建立健全勞動衛生規章制度,加強對職工的教育培訓,實行文明生產。
第十四條各級衛生部門應對鄉鎮企業開展勞動衛生知識、衛生法規的宣傳教育,幫助鄉鎮企業培訓勞動衛生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
第四章監測與健康監護
第十五條鄉鎮企業應建立就業前健康檢查和就業后定期健康檢查制度。凡有職業禁忌證者,不得安排從事有禁忌的作業。不得安排不滿18歲的未成年者從事有害作業和繁重體力勞動。
第十六條鄉鎮企業應按照規定做好女工保健工作。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工從事對胎兒和嬰幼兒健康有影響的有害作業。
第十七條凡在生產過程中產生職業危害的鄉鎮企業,應建立定期監測制度和勞動衛生檔案。監測間隔時間和建檔要求,由縣(含縣級市)衛生主管部門和鄉鎮企業主管部門根據需要和可能制定。監測數據分別報送衛生監督機構和企業主管部門。
第十八條鄉鎮企業職工職業性健康檢查、職業病診斷和職業病的報告,可參照現行的《職業病診斷管理辦法》和《職業病報告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五章獎勵與懲處
第十九條塵毒治理和職業病防治工作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企業主管部門和衛生主管部門給予表揚和鼓勵;成績和貢獻突出者,報請同級人民政府表彰。
第二十條違反本辦法,造成職業危害加重或嚴重后果的企業領導及直接責任者,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經濟制裁,行政處分,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塵毒危害嚴重的企業要限期治理,逾期不改或無條件改進者,給予經濟制裁或分別采取關、停、并、轉措施。
第二十二條從事勞動衛生監督、管理的領導干部和工作人員,成績顯著者應給予表揚或獎勵;因利用職權,監督管理不力造成嚴重后果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處分。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由衛生部會同農牧漁業部負責解釋。
勞動管理制度范文6
現將勞動部1994年1月26日頒發的《有毒作業分級監察規定》轉發給你們,望認真貫徹執行。根據此規定及勞動部1992年2月1日頒發的《粉塵危害分級監察規定》,結合我市的實際情況,為貫徹落實有害作業的分級工作,我局制定了《北京市有害作業分級管理規定》,決定在開展粉塵作業分級的基礎上開展毒物分級并逐步開展高溫、體力勞動強度分級等工作。
現將在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凡有條件的區縣、局總公司及企業申請成立分級檢測站的,需填寫《北京市有害作業分級檢測單位申請表》,向市勞動局提出申請,申請截止日期為8月30日。經市勞動局審批,核發檢測單位許可證后,方可進行分級工作。
二、全市的有害作業分級檢測工作從9月份起全面展開。年底前,市屬企業要完成本單位內的粉塵分級工作。其它企業也要安排分級計劃,逐步開展這項工作,1995年,全市所有有粉塵危害的企業的分級工作要全部完成,并逐步開展有毒物危害的企業的分級工作。
三、分級檢測人員必須經過培訓,考核合格后,由市勞動局發給全國統一的檢測人員許可證,持證操作。
四、分級中的具體工作,由市勞動局委托市勞動保護檢測檢驗所負責。
第一條 為保護職工的身體健康,控制、減少職業危害和職業病的發生,推動我市有害作業治理工作的開展,根據國家有關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我市行政區域內的一切有有害因素危害的作業。
第三條 市勞動局負責全市有害作業分級工作的組織管理、監督檢查;區、縣勞動局負責本地區分級工作的組織管理和監督檢查。
第四條 有生產性粉塵、毒物危害的企業,每年進行一次粉塵、有毒作業的分級。高溫、體力勞動強度等分級工作,根據我市實際情況,逐步安排開展。
第五條 各區、縣可成立有害作業分級檢測站,也可以委托具有檢測能力的有關單位,負責本地區的分級檢測工作。
有條件的局、總公司可成立有害作業分級檢測站,負責本系統的分級檢測工作。
有自檢能力的企業,可進行自檢。
對主管局、總公司不建站而無自檢能力的企業,由所在地的區、縣分級檢測站進行分級檢測。
對區、縣不建站的,由市勞動行政部門指定的檢測單位進行分級檢測工作。
第六條 從事有害作業分級檢測的單位和人員,實行許可證制度。
各區、縣,各局、總公司建立有害作業分級檢測站后,應向市勞動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由市勞動行政部門審查、驗收,合格者發給《北京市有害作業分級檢測單位許可證》,方準開展分級檢測工作。
申請自檢的企業,須經上級主管部門同意(同時上報所在區、縣勞動行政部門備案)后,可向市勞動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市勞動行政部門審核、驗收,對合格者發給《有害作業分級檢測自檢單位許可證》。
分級檢測單位的人員,必須經培訓、考核,合格者由市勞動行政部門發給全國統一的《有害作業分級檢測人員資格認可證》,持證開展分級檢測。
無證的單位和人員,不得從事有害作業分級檢測。
第七條 各分級檢測站和各自檢單位,要按要求配備有害作業分級檢測設備。
第八條 各有害作業分級檢測站,要為檢測范圍內的每一個企業建立檔案。每月5日前,要將上一個月的分級檢測數據報市勞動保護檢測檢驗所,由市勞動保護檢測檢驗所匯總后,于10日前報市勞動局保護處。
自檢單位完成自檢后,按上款規定上報。
第九條 分級檢測的收費標準,由市勞動行政部門統一制定,經市物價局批準后執行。對違反本規定隨意提高收費標準的單位,一經發現,立即取消分級檢測資格。
第十條 檢測人員在分級檢測工作中發生、弄虛作假行為,視情節輕重,由有關部門對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同時吊銷其資格認可證。
第十一條 對無自檢能力、拒絕有關檢測部門檢測的企業,由勞動部門按照《北京市勞動保護監察條例》的有關條款給予處罰。
第十二條 市勞動保護檢測檢驗所對各單位的分級檢測結果,按10%的比例進行抽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