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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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生活垃圾分類收集

城市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范文1

近幾年,我縣為發展勞務經濟,對貧困地區農民開展技能培訓,把農民培訓作為一個大產業精心實施。我們堅持以培訓為載體,以就業增收為目標,探索出了“政府主導、學校承辦,社會支持、學員參與、市場運作”的農村剩余勞動力安置就業新路子。近年來,縣扶貧辦與青華職業學校聯合下達計劃招收貧困學員350名,其困生100名,減免學雜費近15萬元。2004年招收的50名特困生,經過青華職校免費培訓,已全部在沿海發達地區安置就業,這些學員通過在企業的鍛煉,增長了知識,開闊了眼界,增加了收入,實現了“一次培訓、改變命運,一人打工、全家脫貧,輸出一個、帶動一片”的效果,在貧困地區脫貧致富的過程中,起到了“四兩撥千斤”的作用。***鎮云峰村三組女青年***,家庭十分貧困,全家三口人,1個勞動力,其母親長期臥病在床,年人均純收入只在500元左右,家庭十分貧困。2004年***通過縣扶貧辦的扶持,在青華職校學習了一年計算機應用,去年7月被學校安置在**省**市**電腦公司工作,年收入在2萬元左右,其家庭經濟狀況大為改觀。2000年以來,我們累計培訓各類學員6000多人,畢業學員大部分被大中城市企業錄用,安置穩定率達99%,部分安置就業的學員已走上企業的管理崗位成為決策層人物。據統計,通過實施轉移培訓貧困地區剩余勞動力,為貧困山區實現勞務收入近1000多萬元。我們的做法是:

一、統一思想認識,把握辦學方向。貧困地區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工作,是國家繼整村推進之后抓的又一項新的重要工作,是衡量扶貧開發工作成敗的一項標志性工作。做好貧困地區勞動力轉移與就業培訓,大力發展貧困地區勞務經濟,對加快我縣農村貧困地區農村勞動力經濟發展將會起到積極影響和巨大的推動作用。我縣農村剩余勞動力轉移與培訓工作,堅持以黨的十六大精神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針,按照全面、協調、可持續的科學發展觀的要求,牢固樹立“統籌”的理念,充分發揮貧困地區勞動力資源充足的優勢,圍繞推進城鄉一體化的目標,加快農村人力資源開發,按照產業化發展的思路使農村勞動力培訓成為產業,根據開發與保護并重的要求不斷促進人力資源開發穩步、持續、健康發展,以人力資源開發促進物力資源開發,加快貧困地區經濟社會的跨越式發展。

二、認真調查研究,精心編制規劃。一是搞好調查摸底。為做好此項工作,我縣抽調人員組成專班分赴12個鄉鎮,對100個村和部分集鎮的農村剩余勞動力資源進行了詳實的調查。據統計資料表明,我縣近10萬人需進行勞動力轉移與就業培訓。其中2003—2004年初中畢業學生總數20200人,繼續享有高中教育的僅占30%,尚有14200人步入社會,需自謀職業;農村富裕勞力近6萬人;城鎮待業人員及下崗職工2.6萬人。這部分人員已構成我縣勞動力轉移與就業培訓的豐富資源。二是明確培訓目標。根據調查情況,確定了我縣貧困地區農村剩余勞動力轉移與培訓的總體目標, 2004至2009年擬定轉移與培訓貧困地區勞動力就業30000人。三是擬定培訓內容。我們通過市場調查,順應市場需求,擬定了計算機應用等12個專業。

三、鎖定培訓對象,培訓申請審批。一是劃定培訓范圍。我們通過村民代表推薦、評議、到戶核實、反復比較和公示等公開的程序和公正的方法,將農戶分為民政救濟戶、絕對貧困戶、低收入戶和一般戶,對這三類貧困戶進行分類登記造冊,并對貧困戶需要參訓的中青年勞動力情況登記到人,這些登記在冊的貧困農民在培訓時才能享受政府的特殊扶持。二是嚴格培訓條件。我們對于在扶貧部門登記在冊的貧困戶的中青年勞動力,且品行端正,身體健康,具備所學專業的接受能力和發展潛能的納入培訓。三是把握操作程序。貧困農民技能培訓的申請審批工作,我們始終堅持嚴格政策、方便群眾、節省開支,通過廣播電視、宣傳專欄和村組會議等形式,做好宣傳工作,將扶貧培訓政策、參訓的基本條件、培訓學校及專業、收費標準、培訓學校的招生須知等內容向群眾公示;對于符合條件的貧困農民填寫《貧困農民技能培訓申請表》;村委會對申請名單審查后上報鄉鎮扶貧辦并予以公示。我們對民政救濟戶和絕對貧困戶的勞動力培訓經費實行全免,對低收入戶勞動力培訓,只收40%—60%的培訓經費;學校組織被批準的人員進行體檢,對體檢合格者發給入學通知。

四、堅持以人為本,強化技能培訓。為了適應市場需求,提高培訓質量,增強學員就業能力,降低培訓成本,我們堅持強化勞務品牌意識,辦出自身特色,高標準、嚴要求、出精品。一是做到軍事化管理。我們從言談舉止、生活習慣等細微之處入手,對學員進行全面正規的訓練。學校聘任軍事教員,對學員吃、住、行和大小活動都采用軍營的管理方式,使學員能盡快改變不良習慣。二是做到規范化教學。我們以市場需求為導向,選擇規范實用的教材,聘用既能言傳又能身教,尤其是實踐經驗豐富的教師,采取科學合理、因材施教的培訓方式,對學員實行獎優罰劣,鼓勵他們刻苦磨練,早日成才。三做到人性化服務。在后勤服務中我們以學員為中心,一切為學員著想,既講經濟效益,更體現出對學員的關愛和情感,確保學員安全,方便學員生活,促進學員學習,降低學員開銷。

城市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范文2

關鍵詞:垃圾分類;清運方案;重心法;優化選址;DEA模型

中圖分類號:TU757 文獻標識碼:A

垃圾分類回收與處理是指從源頭上將垃圾分類回收與再利用,以達到節能減排的目的。我國城市眾多,大多數城市的垃圾分類化處理水平尚淺。在垃圾的分類回收與清運過程中,垃圾中轉站的作用占據主要地位,為減少垃圾運輸成本、降低二次污染及提高裝載效率提供了可能[1]。為此,探索科學的分類方法與垃圾中轉站優化選址,對提高垃圾回收處理的效率至關重要。

1 國內外垃圾分類回收與清運現狀

在國外,一些西方國家已經將垃圾分類回收進行了推廣。例如在德國,每戶有4個大垃圾桶:綠桶(收集食物殘渣、花草果皮、殘枝落葉等生物垃圾);藍桶(收集各種廢舊報紙廣告等);黃桶(收集各種塑料食品包裝、塑料水瓶、易拉罐、日常廢舊塑料等);黑桶(收集除上述垃圾以外的其他垃圾)。另外,每隔幾條街,設置有專門的垃圾桶回收各種丟棄的玻璃瓶子,家具電器,政府規定在專門的時間由專門的人員來清理。

在我國,雖有分類垃圾桶,但回收多采用混合收集方式,實際效果不明顯。在清運方面,混合收集的垃圾需要被運到中轉站進行分類,工作量大且效率低下。在垃圾處理方面,我國主要采用焚燒、填埋的方法,對環境危害極大。

由此可見,我國目前垃圾分類回收與清運體系存在很大缺陷,提高垃圾分類與清運水平是我國的必然選擇。

2 垃圾分類回收與清運方案探索與垃圾中轉站選址

2.1現階段可行的分類方法

從經濟與社會綜合角度來看,目前我國可行的垃圾分類處理方式如下:廚余垃圾可以使用脫水干燥處理裝置處理,處理后的干物質送飼料加工廠做原料;可回收的垃圾可以分類收集,分別回收再利用;有毒有害的垃圾可以運送到專門的處理中心集中處理;不可回收的垃圾可以運送到填埋場或焚燒場。

因此,可以結合垃圾的最終去向將垃圾進行以下分類:可回收類(如紙質垃圾、玻璃類垃圾、塑料類垃圾、可回收金屬類垃圾等);不可回收類(如不可燃的硬性垃圾,如磚瓦、瓷器等);廚余垃圾類(如一般性廚余垃圾和生物垃圾);有害垃圾(如電子垃圾、化學垃圾、醫療垃圾、建材垃圾等)。

2.2 垃圾收集方法與清運方案擬定

垃圾收集清運時,可以結合垃圾分類方法,采取“四分一整”體系:

“四分”:將收集點的垃圾桶分成4個收集箱,用以收集4大類垃圾;將小型垃圾收運車的車廂分為4個區域,用以盛裝垃圾收集點的4大類垃圾;將一個中轉站設置為4個區域,用以囤放分類收集后的垃圾;將大型運輸車分為4種車型,專車專運各類垃圾。

“一整”即通過垃圾轉運車,將垃圾回收與轉運的各個環節聯系起來,自始至終進行分類,形成一個完整體系。

這樣,垃圾清運的各個環節便可以很好的聯系起來,同時省去了在中轉站對垃圾進行分類的麻煩,節約了運輸時間,降低了運輸成本,提高了清運效率。

2.3 垃圾中轉站位置的優化

垃圾收運系統包括收集、中轉、運輸3部分,并由中轉站劃分為收集和運輸2個階段.垃圾的收集、中轉和運輸形成了整個“逆向物流”網絡結構[3]。

在該結構中,垃圾收集點的垃圾只能就近運往一個垃圾中轉站,而對于一個垃圾中轉站可以接受其覆蓋范圍內的多個垃圾收集點的垃圾;同時,一個垃圾中轉站的垃圾進行分類后需運往不同的垃圾處理場。我們知道,垃圾收集點與處理廠一般是固定的,而垃圾中轉站卻可以靈活設置,因此,中轉站位置的選擇對于降低運輸成本具有重要意義。為了使清運路線最短,可以參考物流選址的理念,引入重心法,確定垃圾收集點與處理中心重心位置作為單個中轉站的選址位置。

5 結語

5.1 結合實際,提出了一套較為可行的垃圾分類回收與清運方案

經過研究,采用迭代重心法建立了單個中轉站的優化選址模型,并引入DEA提出了對優化前后中轉站效率評價的方法,最后以一個實例對兩個模型進行了驗證,證明了其可行性,具有一定參考價值。

5.2 存在以下不足

中轉站優化選址模型僅考慮運輸成本,具有一定局限性;相關數據來源具有一定主觀性,精確度不高;實例分析的對象有一定局限性,不能代表一般性地區。在后續的研究中,將在這些方面逐步完善。

5.3 垃圾分類回收與清運是一個極其復雜的過程

其設計因素眾多,在實際應用中,我們需結合各地域特殊的人文地理條件,科學的制定垃圾回收與清運方案。

參考文獻

[1] 董杰.小型垃圾中轉站效率評價DEA模型實證研究——基于滿意度評價體系[ J].當代經濟,2012(2).

[2] 賈傳興,彭緒亞,劉國濤,劉長瑋,翔,鄧鎵佳.城市垃圾中轉站選址優化模型的建立及其應用[J].環境科學學報,2006,26(11).

城市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范文3

提及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最為成功的國家,德國在歐盟國家中首屈一指。早在1972年,德國就開始實施了《廢棄物處理法》。經過40多年的努力,德國的垃圾管理思路從最初的“末端處理—循環利用—避免產生”逐漸轉變成“避免產生—循環利用—末端處理”[2]。瑞士自20世紀80年代開始,結合本地具體情況開始實行垃圾分類處理,頒布了若干垃圾分類處理法規,主要有2001年頒布的《填埋禁入法》,規定城市生活垃圾經由源頭減量、分類收集、處理、資源充分利用后,最終的惰性物質才能填埋處置。日本的生活垃圾處理主要采用焚燒方式,爐排爐技術和流化床技術是最主要的焚燒處理技術,通過不斷改善垃圾焚燒技術,以實現高溫、高效率的燃燒,降低環境污染。填埋處理所占比例很小。日本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的高度重視減輕了城市生活垃圾對環境的污染,在垃圾產生后,迅速進行無害化衛生處理。近20年來日本政府加大了有關生活垃圾處理的立法建設,著力推行技術改造和循環利用政策?;厥铡⒎贌吞盥袷敲绹鞘猩罾闹饕幚矸椒?,其中回收占30%,焚燒占14%,填埋占56%。將電池、紙類、玻璃、塑料、金屬等進行分類、收集、加工、生產、出售是回收的主要形式,占回收率的30%;堆肥處理的對象是食物廢棄物和庭院廢棄物,占回收率的7%左右。

二、我國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處理的主要模式及問題

我國城市生活垃圾的處理目前主要采用填埋處置法、堆肥法、焚燒法和綜合處理等4種方法。通過與國外生活垃圾處理模式的分析對比,我國現行的生活垃圾處理模式存在如下主要問題。第一,垃圾資源利用化不足。我國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主要以市、區、街道三級管理體制為主,采取的處理流程普遍是從傾倒、收集到堆放點或填埋場[6]。垃圾的收集、處理方式較為單一,由于長期采用混合收集,導致出現資源大量浪費、環境污染等問題,主要體現為填埋率居高不下、填埋場選址困難;分選投入無效,過程控制不嚴;資源循環利用不足,影響生態環境。因此,必須對生活垃圾的管理模式進行優化與改善,有效避免與控制始端污染,促進資源的可回收和可循環利用。第二,垃圾分類推行效果不佳。生活垃圾分類收集是國內近年來大力推行的垃圾處理方式,但由于分類收集與分類處理并沒有有效地銜接,導致處理的大部分都是混合原生垃圾。另外,由于飲食及生活習慣不同,我國城市生活垃圾的性質與西方國家有很大區別,主要體現在含水率和有機廢物方面,西方國家垃圾含水率一般為30%~35%,我國一般為55%~65%;西方發達國家生活垃圾中廚余和餐飲等有機廢物比例一般在20%左右,我國卻高達45%~55%。因此,我國的垃圾分類不能照搬國外模式,要結合自身特點建立有效的分類標準和處理措施。第三,垃圾綜合處理率較低。目前我國城市生活垃圾用于填埋、堆肥、焚燒的比例分別是79.2%、18.8%、2%,高效厭氧消化、蚯蚓消化及其他新技術處理的比例更小。另外,在綜合處理時還需解決填埋、焚燒、堆肥等技術本身固有的一些問題,如填埋場內填埋氣體污染大氣且存在安全隱患,資源化利用不充分;垃圾含水量大,焚燒時需要添加其他輔助燃料,致使一次性投資大、運行費用高且產生有害氣體,造成二次環境污染;堆肥法長期使用易造成土壤板結和地下水質變壞。第四,缺乏垃圾處理系統規劃。目前,國內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均以城市為單元各自為政,缺乏系統的一體化規劃,這將導致垃圾處理站點布局不合理,處理方法不協調,垃圾處理站點的作用發揮不足等問題。例如,對于終處理場的選址,考慮環境問題一般選在人口稀少、交通便利的城市邊緣地帶,很少考慮對相鄰城市的影響,一旦相鄰城市間終處理場的選址距離接近,就會出現資源浪費的情況;對于中轉站的選址和形式規模,一般考慮城市規劃與建站成本,很少考慮上下游的約束問題,如果面向填埋則可考慮建設以壓縮為主要功能的中轉處理站,如果面向焚燒或堆肥則應考慮建設帶分揀系統的中轉處理站。

三、城鎮化背景下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模式選擇

為了尋求一種能達到綜合效能最優、系統性最好的城市生活垃圾一體化處理方式,尤其是有效解決包含鄉鎮在內的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問題,筆者就城市生活垃圾梯次處理模式如何從全局的角度、系統科學地解決城鎮化建設過程中生活垃圾處理各級場站的一體化設計問題進行闡述。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模式是以包含鄉鎮在內的城市區域為整體范疇,從全局和系統的角度,立足于綜合效能最優———處理效率高、環境特性好、經濟價值高和社會效益好,所建立的包含收集、預處理、轉運、中間處理和最終處理等獨立的處理方法結合成為統一的垃圾處理全過程的一體化方式。城市生活垃圾處理的梯次模式是將城市生活垃圾從產生到最終無害化的處理流程分為“預處理(收集)—中處理(中轉)—終處理”三個階段,構成一個梯度層次,根據順序處理(預處理—中處理—終處理)或逆序處理(終處理—中處理—預處理),以垃圾處理全局綜合效能最優為目標,系統考慮垃圾處理過程各要素之間的關聯性和約束性,一體化設計(配置)垃圾處理全過程各個環節的方式。城市生活垃圾梯次處理模式的系統構成如圖3所示。垃圾有效分選在城市生活垃圾處理過程中是非常重要的環節。垃圾分選不僅可使有用物質資源化回收,而且也是后續進行各種處理的基礎。為此,在垃圾梯次處理模式中筆者專門設計了“分揀處理中轉”和“分選回收”兩個環節(如圖3所示),一是建設帶分揀的垃圾中轉站,用于將玻璃、紙板、金屬等利用價值較高的物品分選回收利用,易燃物質通過焚燒回收能量,有機殘余物通過堆肥制成肥料,焚燒和堆肥的殘余物進行填埋處理;二是建設垃圾綜合處理場,將中轉站運輸的生活垃圾在終處理階段進行分揀以用于不同處理方式。

城市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范文4

關鍵詞:生活垃圾;資源化;垃圾分類;回收;無害化

中圖分類號:TU824文獻標識碼: A

一、城市生活垃圾資源化的概念

生活垃圾的資源化處理是指對城市生活垃圾進行仔細分類,然后根據分類后垃圾的不同性質分別采用適宜的方法處理,是不同種類的垃圾均能加以利用,從而真正做到城市生活垃圾的減量化、無害化和資源化。對垃圾進行資源化處理,使其達到從有害到資源的轉化,即可保護生態環境,使垃圾無害化,減量化,又可節約或轉化出新的可用資源,減少人類對自然資源的索取,實現資源的可持續利用。

二、我國城市生活垃圾的現狀

(一)城市生活垃圾的產量和組成

目前,我國城市垃圾收集和運輸方式尚處于混合收集。混合收集既增加了城市垃圾收運量,消耗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又增加了城市垃圾處理的難度和處理費用,不利于城市垃圾的減量、循環利用和無害化處理。[1]

我國近2/3的城市深陷垃圾圍城的困擾,嚴重阻礙了城市化進程。2010年全國生活垃圾清運量達1.64億噸,預計2020年城市垃圾產量為3.23億噸(據查2020年我國人口約為14.5億)。城市生活垃圾的清運處理能力,已不能滿足日益增長的城市生活垃圾產生量。我國若不盡快加大對生活垃圾處理的力度,不僅會造成嚴重的二次環境污染,而且將造成資源的嚴重浪費。每年的城市垃圾中,被丟棄的“可再生資源”價值高達250億元。

隨著我國城市生活垃圾排放量迅速增加,垃圾的構成及特性也發生了很大變化。尤其是伴隨人民生活水平提高,消費結構的改變,城市生活垃圾中有機成分占排放總量的60%,無機物約占40%,其中廢紙、塑料、玻璃、金屬、織物等可回收物約占總量的20%,同時也大大增加了垃圾的資源化價值。

(二)垃圾資源化的現狀

為了把我國城市生活垃圾資源化處理產業向著規?;?、具體化和現代化方向發展,快速的改變填埋處理在我國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方法中占的主導地位是關鍵,進而進一步的實現垃圾回收再利用、焚燒發電、堆肥產氣等一系列的資源化處理,同時也是我國當今以至于很長一段時間以內管理城市生活垃圾的重中之重。

三、城市生活垃圾資源化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一)資源化觀念弱

由于受我國傳統的大量生產、大量消費、大量排棄的發展模式的影響,政府及公眾對垃圾所產生的環境污染未引起足夠的重視,對垃圾資源化的認識不足,觀念落后,僅局限于對產生的垃圾進行末端處理,尚未將垃圾視為資源,未形成自下而上、全民性、聯動的垃圾資源化氛圍。[2]

(二)資源化過程復雜,缺少主導力量

城市生活垃圾采用混合收集,定點收集,收集后運至中轉站,再轉運至處理場。在垃圾收集處理過程中,未對垃圾實施有效的分類,只有少數居民和拾荒者在垃圾產生源頭,會對部分有價值的垃圾進行篩選,形成了以個人利益驅動的畸形回收鏈條,其余垃圾都以混合收集、混合收運、混合處理方式處理,大部分有價值的“資源”沒有被合理再利用。模糊的垃圾分類回收處理現狀,增大了資源化難度。

(三)資源化困難多,難度大

對垃圾的資源化處理方式主要有分類回收、堆肥、焚燒三種主要方式。由于各種方式都有其適應條件和局限性,嚴重的影響了垃圾資源化水平。與此同時,由于管理體制不健全,監管缺位,資金缺乏等原因,垃圾處理產業化進程緩慢,技術發展遭遇瓶頸,技術上的局限,降低了垃圾資源化水平,其處理效果也不理想,甚至妨礙了垃圾減量化、無害化的發展。

三、城市生活垃圾資源化的對策

(一)實行垃圾分類收集處理

1、分類收集

城市生活垃圾資源化的先決條件是對垃圾進行分類收集、處理;垃圾的分類收集處理需要由政府來提倡、引導。根據不同地域情況提出具體、且切實可行的措施及政策,對此提出兩條意見:

(1)從資源利用上看,對城市生活垃圾首先進行分類,然后收集,這是垃圾資源化回收得以實現的前提和重要保證,唯有如此才能將廢物中的可再循環利用資源充分地提取出來。

(2)具體的操作上來看,應結合選用的垃圾處理技術和方式,對垃圾分類收集與處理相一體化設計。[3]就具體的辦法而言,分類收集應根據垃圾處理工藝或資源化途徑不同設置不同的垃圾回收箱:通常在居民住宅區、公共場所和辦公區等等場所附近分設廚余垃圾桶、可燃及不可燃垃圾桶、可回收及不可回收垃圾桶、大件垃圾桶和有害有毒垃圾桶等,讓不同類型的垃圾有處可投。

2、采取多元化方式對垃圾分類處理

鼓勵有條件的城市采取多渠道處理、處置生活垃圾,根據不同城市的區位差異,垃圾成分差異設計多元化垃圾處置設施,從而進一步提高城市生活垃圾資源化率;但前提需優化目前單一垃圾處置方式工藝及防止環境二次污染。

(1)提高堆肥產品的質量,減少對環境的污染

堆肥是處理與利用垃圾的一種方法,是利用垃圾或土壤中存在的細菌、酵母菌、真菌和放線菌等微生物,使垃圾中的有機物發生生物化學反應而降解(消化),形成一種類似腐蝕質土壤的物質,用作肥料并用來改良土壤。堆肥的垃圾處理方法在我國未得到認同,這可能是由于我國還沒有形成垃圾分類的體制,還沒有具備對垃圾進行堆肥處理的基礎條件。

(2)垃圾焚燒

焚燒是以燃燒反應徹底轉化垃圾中可燃組分的一種方法,這種方法可使垃圾減量90%,大大減少占地,并可利用余熱發電實現資源化。垃圾焚燒的缺點在于投資費用大、運行成本高、并且產生二英等微量劇毒物需采取措施控制。

(3)衛生填埋

衛生填埋是將垃圾與環境的物流交換渠道加以隔離同時實施填埋的方法,其主要原理是通過填埋場內的厭氧消化、好氧分解等作用將垃圾降解。衛生填埋始于20 世紀 60 年代,現今,污泥的衛生填埋已是一項相對成熟的污泥處置方法。衛生填埋具有運行簡單、投資及運行成本低、適用性強等優點,是垃圾必不可少的最終處理手段,也是現階段我國垃圾處理的主要方式。最終不能通過堆肥和焚燒處理的少量垃圾采用衛生填埋的方式處理。

(二)開發環境無害化技術體系

如果說當代知識經濟的主要載體是以信息技術為主導的高新技術,那么,垃圾資源的開發利用是以環境無害化技術為其技術載體。環境無害化技術的特征是污染排放量少,合理利用資源,更多地回收廢物和產品,并以環境可接受的方式處置殘余的廢棄物。我國城市垃圾資源化無害化可以從優化生活垃圾最終處置技術及減少生活垃圾產生源頭這兩個方向努力。

1、廢物利用技術

這是用來進行廢棄物再利用的技術,通過這些技術實現產業垃圾和生活垃圾的資源化處理。 如廢紙加工再生技術、廢玻璃加工再生技術、 廢塑料轉化為汽油和柴油技術、有機垃圾制成復合肥料技術、廢電池等有害廢物回收利用技術等。

我們還可以和國外一些有吃力能力的公司合作, 借鑒外國先進經驗,開展廢物利用技術科學研究及成套設備研制,并在此基礎上,作好科研成果的示范、推廣、應用和技術轉讓工作。

2、清潔生產技術

這是用來進行無廢少廢的生產技術,通過這些技術可以使生產過程變得無污染或污染減少。其主要途徑有:推廣清潔能源,如天然氣、人工煤氣和液化氣代替煤作燃料;減少或限制產品的過度包裝、一次性產品和一次性包裝材料的大量使用;推廣使用對環境無害或少害的紙張,可降解塑料等包裝材料;推廣垃圾分類袋袋裝和凈菜進城等,從而實現可是許發展戰略所要求的環境與經濟雙贏。

(三)完善環境保護法律法規體系,實行城市垃圾處理規范化

我國在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制定方面起步較晚,且其發展未能與現時環境問題的真實情況相一致,這就導致了環境問題的處理得不到正?;鸵幏痘诔鞘欣幚淼姆煞ㄒ幐尤绱?,到目前為止,還沒有關于城市垃圾處理的法律法規,這就造成了我國城市垃圾處理得不到明確的法律保護。城市垃圾問題的

出現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但是我國的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的體系依然未能將其納入依法處理的規范化范疇,這不僅僅是城市垃圾問題的現象,而且還是整個環境保護過程中較為突出的問題。完善我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根據環境問題的實際情況及時更新,是實行包括城市垃圾問題在內的環境問題規范化處理的基礎。

結語

綜上,隨著生活垃圾排放量急劇增加,加之我國尚未形成有效的垃圾分類回收體系。因此,應以政府為主導,全社會參與,轉變傳統思維,樹立環保觀念,建立切實可行的垃圾分類回收體系,實施有效的綜合垃圾資源化技術。從根本上促進城市生態經濟系統物質和能量的良性循環,實現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的協調統一。

參考文獻

[1]馬詩院,馬建華.我國城市生活垃圾分類收集現狀及對策[J].環境衛生工程,2007.1.

城市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范文5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掃、收集、運輸、處置及相關管理活動。

第三條城市生活垃圾的治理,實行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和誰產生、誰依法負責的原則。

國家采取有利于城市生活垃圾綜合利用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提高城市生活垃圾治理的科學技術水平,鼓勵對城市生活垃圾實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

第四條產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生活垃圾處理費收費標準和有關規定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

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應當專項用于城市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置,嚴禁挪作他用。

第五條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的有關規定,并有權對違反本辦法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二章治理規劃與設施建設

第七條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城市規劃等有關部門,依據城市總體規劃和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等,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規劃,統籌安排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處置設施的布局、用地和規模。

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規劃,應當廣泛征求公眾意見。

第八條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處置設施用地應當納入城市黃線保護范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變其用途。

第九條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處置設施建設,應當符合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規劃和國家有關技術標準。

第十條從事新區開發、舊區改建和住宅小區開發建設的單位,以及機場、碼頭、車站、公園、商店等公共設施、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規劃和環境衛生設施的設置標準,配套建設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設施。

第十一條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處置設施工程建設的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

第十二條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處置設施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并在竣工驗收后三個月內,依法向當地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報送建設工程項目檔案。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場所;確有必要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的,必須經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核準,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環境。

第十四條申請關閉、閑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場所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書面申請;

(二)權屬關系證明材料;

(三)喪失使用功能或其使用功能被其他設施替代的證明;

(四)防止環境污染的方案;

(五)擬關閉、閑置或者拆除設施的現狀圖及拆除方案;

(六)擬新建設施設計圖;

(七)因實施城市規劃需要閑置、關閉或者拆除的,還應當提供規劃、建設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

第三章清掃、收集、運輸

第十五條城市生活垃圾應當逐步實行分類投放、收集和運輸。具體辦法,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標準和本地區實際制定。

第十六條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的地點、時間等要求,將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場所。廢舊家具等大件垃圾應當按規定時間投放在指定的收集場所。

城市生活垃圾實行分類收集的地區,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的分類要求,將生活垃圾裝入相應的垃圾袋內,投入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場所。

賓館、飯店、餐館以及機關、院校等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單獨收集、存放本單位產生的餐廚垃圾,并交符合本辦法要求的城市生活垃圾收集、運輸企業運至規定的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場所。

禁止隨意傾倒、拋灑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

第十七條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應當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服務許可證。

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服務許可證的企業,不得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活動。

第十八條直轄市、市、縣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招投標等公平競爭方式作出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許可的決定,向中標人頒發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服務許可證。

直轄市、市、縣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與中標人簽訂城市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經營協議。

城市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經營協議應當明確約定經營期限、服務標準等內容,作為城市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服務許可證的附件。

第十九條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服務的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備企業法人資格,從事垃圾清掃、收集的企業注冊資本不少于人民幣100萬元,從事垃圾運輸的企業注冊資本不少于人民幣300萬元;

(二)機械清掃能力達到總清掃能力的20%以上,機械清掃車輛包括灑水車和清掃保潔車輛。機械清掃車輛應當具有自動灑水、防塵、防遺撒、安全警示功能,安裝車輛行駛及清掃過程記錄儀;

(三)垃圾收集應當采用全密閉運輸工具,并應當具有分類收集功能;

(四)垃圾運輸應當采用全密閉自動卸載車輛或船只,具有防臭味擴散、防遺撒、防滲瀝液滴漏功能,安裝行駛及裝卸記錄儀;

(五)具有健全的技術、質量、安全和監測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執行;

(六)具有合法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車輛行駛證;

(七)具有固定的辦公及機械、設備、車輛、船只停放場所。

第二十條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按照環境衛生作業標準和作業規范,在規定的時間內及時清掃、收運城市生活垃圾;

(二)將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運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認可的處理場所;

(三)清掃、收運城市生活垃圾后,對生活垃圾收集設施及時保潔、復位,清理作業場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設施和周邊環境的干凈整潔;

(四)用于收集、運輸城市生活垃圾的車輛、船舶應當做到密閉、完好和整潔。

第二十一條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禁止實施下列行為:

(一)任意傾倒、拋灑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

(二)擅自停業、歇業;

(三)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生活垃圾。

第二十二條工業固體廢棄物、危險廢物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單獨收集、運輸,嚴禁混入城市生活垃圾。

第四章處置

第二十三條城市生活垃圾應當在城市生活垃圾轉運站、處理廠(場)處置。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任意處置城市生活垃圾。

第二十四條城市生活垃圾處置所采用的技術、設備、材料,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技術標準的要求,防止對環境造成污染。

第二十五條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服務許可證。

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服務許可證,不得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活動。

第二十六條直轄市、市、縣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招投標等公平競爭方式作出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許可的決定,向中標人頒發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服務許可證。

直轄市、市、縣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與中標人簽訂城市生活垃圾處置經營協議,明確約定經營期限、服務標準等內容,并作為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服務許可證的附件。

第二十七條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服務的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備企業法人資格,規模小于100噸/日的衛生填埋場和堆肥廠的注冊資本不少于人民幣500萬元,規模大于100噸/日的衛生填埋場和堆肥廠的注冊資本不少于人民幣5000萬元,焚燒廠的注冊資本不少于人民幣1億元;

(二)衛生填埋場、堆肥廠和焚燒廠的選址符合城鄉規劃,并取得規劃許可文件;

(三)采用的技術、工藝符合國家有關標準;

(四)有至少5名具有初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其中包括環境工程、機械、環境監測等專業的技術人員。技術負責人具有5年以上垃圾處理工作經歷,并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

(五)具有完善的工藝運行、設備管理、環境監測與保護、財務管理、生產安全、計量統計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執行;

(六)生活垃圾處理設施配備沼氣檢測儀器,配備環境監測設施如滲瀝液監測井、尾氣取樣孔,安裝在線監測系統等監測設備并與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聯網;

(七)具有完善的生活垃圾滲瀝液、沼氣的利用和處理技術方案,衛生填埋場對不同垃圾進行分區填埋方案、生活垃圾處理的滲瀝液、沼氣、焚燒煙氣、殘渣等處理殘余物達標處理排放方案;

(八)有控制污染和突發事件的預案。

第二十八條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的企業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處置城市生活垃圾;

(二)按照規定處理處置過程中產生的污水、廢氣、廢渣、粉塵等,防止二次污染;

(三)按照所在地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

(四)按照要求配備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設備、設施,保證設施、設備運行良好;

(五)保證城市生活垃圾處置站、場(廠)環境整潔;

(六)按照要求配備合格的管理人員及操作人員;

(七)對每日收運、進出場站、處置的生活垃圾進行計量,按照要求將統計數據和報表報送所在地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

(八)按照要求定期進行水、氣、土壤等環境影響監測,對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的性能和環保指標進行檢測、評價,向所在地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報告檢測、評價結果。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監督管理制度,對本辦法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置企業執行本辦法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根據需要,可以向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企業派駐監督員。

第三十條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閱復制有關文件和資料;

(二)要求被檢查的單位和個人就有關問題做出說明;

(三)進入現場開展檢查;

(四)責令有關單位和個人改正違法行為。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支持配合監督檢查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妨礙與阻撓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職務。

第三十一條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委托具有計量認證資格的機構,定期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場站的垃圾處置數量、質量和環境影響進行監測。

第三十二條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置服務許可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置活動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辦理延續手續。準予延續的,直轄市、市、縣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與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置企業重新訂立經營協議。

第三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撤銷許可證書:

(一)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工作人員、作出準予城市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或者處置許可決定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城市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或者處置許可決定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城市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或者處置許可決定的;

(四)對不符合許可條件的申請人作出準予許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銷許可的其他情形。

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

第三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或者處置的企業應當向原許可機關提出注銷許可證的申請,交回許可證書;原許可機關應當辦理注銷手續,公告其許可證書作廢:

(一)許可事項有效期屆滿,未依法申請延期的;

(二)企業依法終止的;

(三)許可證依法被撤回、撤銷或者吊銷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注銷的情形。

第三十五條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置的企業需停業、歇業的,應當提前半年向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報告,經同意后方可停業或者歇業。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在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置企業停業或者歇業前,落實保障及時清掃、收集、運輸、處置城市生活垃圾的措施。

第三十六條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置應急預案,建立城市生活垃圾應急處理系統,確保緊急或者特殊情況下城市生活垃圾的正常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置。

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置的企業,應當制定突發事件生活垃圾污染防范的應急方案,并報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七條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或者處置的企業應當按照國家勞動保護的要求和規定,改善職工的工作條件,采取有效措施,逐步提高職工的工資和福利待遇,做好職工的衛生保健和技術培訓工作。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單位和個人未按規定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可處以應交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三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對個人可處以應交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三倍以下且不超過1000元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規劃和環境衛生設施標準配套建設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設施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未經批準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場所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隨意傾倒、拋灑、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對單位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個人有以上行為的,處以2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二十五條規定,未經批準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或者處置活動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處以3萬元的罰款。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生活垃圾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衛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從事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不履行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義務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企業不履行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義務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未經批準擅自停業、歇業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的企業,未經批準擅自停業、歇業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職權和程序,核發城市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處理許可證的,由上級主管機關責令改正,并對其主管人員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城市生活垃圾監督管理工作中,、、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八條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適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39號)。

第四十九條本辦法的規定適用于從事城市生活垃圾非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置的單位;但是,有關行政許可的規定以及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的規定除外。

城市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范文6

Abstract: For the growing problems of municipal solid waste, this article analyses the significance of its treatment, the main treatment methods as well as the current issues, and makes recommendations for management to fully implement the policy, advance the treatment of municipal solid waste, and promote th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cities.

關鍵詞: 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建議;可持續發展

Key words: treatment of municipal solid waste;treatment;recommendations;sustainable development

中圖分類號:X5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6-4311(2012)15-0310-01

0引言

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城市生活垃圾產生量增長迅速。城市生活圾垃堆存直接導致一系列問題:長期占用大量土地,嚴重污染空氣、土壤和地下水,城鄉結合區域生態環境惡化,居民生活質量下降,并且引起嚴重的社會問題和經濟問題,這一系列問題已經制約著人類與自然環境的可持續發展。如何解決垃圾問題,還城鄉居民一個健康、潔凈的生存環境,已成為全社會關注的一個焦點問題。

1處理城市生活垃圾的意義

實現對城市生活垃圾的科學有效處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具體可歸納為以下幾個方面:①對城市生活垃圾進行資源化、無害化、減量化處理,可減少污染,保護環境,提高人們的生活質量;②對城市生活垃圾進行分類加工處理,可促進資源的充分利用;③發展城市生活垃圾處理產業可以增加社會的經濟效益;④城市生活垃圾處理產業會帶動相關行業的發展,還可提供大量的就業崗位。

2處理城市生活垃圾的主要方式

2.1 焚燒法焚燒法處理固體廢物,具有減量化效果顯著、無害化程度徹底等優點,焚燒處理早已成為城市生活垃圾和危險廢物處理的基本方法,同時在對其他固體廢物的處理中,也得到了越來越廣泛的應用。目前我國主要城市均已建設了生活垃圾焚燒處理場,許多小城鎮、醫院等,也建有相應的固體廢物焚燒處理裝置。目前國內城市生活垃圾的處理技術已經相當成熟,回收體系也較為健全[1]。

2.2 衛生填埋法填埋是由傳統的廢物堆放和填地技術發展起來的一種城市固體廢物處理技術,經過長期的改良,廢物填埋已經演變成一種系統而成熟的科學工程方法,即衛生填埋法。該法是利用工程手段,采取有效技術措施,防止滲濾液及有害氣體對水體、大氣和土壤的污染,使整個填埋作業及廢物穩定過程對公共衛生安全及環境均無危害的一種土地處置廢物方法。與其他處理方法相比,衛生填埋法的主要優點是:①其一次性投資較低,運行也較為經濟;②適應性廣,對生活廢物的種類、性質和數量均無苛刻的要求;③是一種相對完全、徹底的最終處置方法;④運行管理相對簡單。

2.3 堆肥法由于城市生活垃圾中含有大量的有機物,可通過微生物的氧化分解作用還原于大自然,堆肥法既是微生物在適宜的條件下,使生活垃圾中的有機物發生一系列放熱分解反應,最終使有機物轉化為簡單而穩定的腐殖質過程,腐殖質中含有可被土壤接受的有機營養物,能夠解決土壤板結問題,并維持了自然界物質的良好循環,該方法具有工藝簡單、處理成本小、實現廢棄物無害化與資源化的優點,但此方法需要前期做好垃圾分類,否則會增加后期處理難度大,且得到的腐殖質肥效不佳[2]。

3城市生活垃圾處理過程中存在的問題[3]

3.1 公眾環保意識弱,垃圾分類收集難一直以來,由于人們環保意識薄弱,習慣于將生活垃圾混合收集,這種混合收集的垃圾中往往含有可直接回收利用的物質和一些危險廢棄物,如廢紙、塑料、易拉罐、廢舊電池等,如果將這些物質同生活垃圾一并處理,不僅造成資源的極大浪費,而且增大了垃圾處理成本和后期處理難度。雖然我國在一些大中城市已試點了“垃圾分類收集”,但由于人們長期的生活習慣、思想意識及其他因素,都使得“垃圾分類收集”收效甚微。

3.2 垃圾處理投資單一且不足由于垃圾處理作為城市公共事業,注重的是社會效益,不能很好地帶來可觀的經濟效益,因此投資渠道窄,其經費來源主要靠政府撥款,造成政府財政壓力大,資金緊張,無法滿足日益增長的垃圾產量的處理需求。由于資金投入不足,垃圾收運處理設施以及配套建設相對滯后,許多城市尤其是中小城鎮普遍存在設施老化、數量不足等問題,垃圾滲濾液、焚燒廢氣等二次污染更得不到有效處理,甚至無人問津。

3.3 法律法規和管理體系不完善,執行力度不到位我國固體廢物處理行業尚處于初級發展階段,相關法律法規仍然存在一些不足,還有待進一步完善。而隨著我國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已成為城市管理者的共同難題,現有的管理體系已無法滿足新形勢下的垃圾處理問題,因此,建立一套包括垃圾減量、填埋、焚燒和分類回收在內的合理有效的綜合性管理體系也勢在必行。另外,相關管理制度獎罰不分明,城市管理者和社會公眾對現有的環保管理制度執行力度不強,“重形式,走過場”,使得相關法律法規和管理制度無法落實。

4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建議

針對以上問題,筆者提出以下建議:①加強環境宣傳教育,提高公眾環保意識;盡早推行垃圾分類收集管理制度,回收可利用資源和有害廢棄物,減少二次污染,實現垃圾處理的減量化和資源化,從源頭管理,控制并減少垃圾的產生量。②拓寬垃圾處理產業投資渠道,加大資金投入力度。為了增強企業在城市生活垃圾處理過程中的責任,投資者必須關注政府部門制定的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積極出謀劃策,不斷改進企業的技術水平。對于企業投資者來說,要想得到更多的政策支持,就必須潔身自好,認真履行自身的責任和義務,并且應該積極引進國內外先進技術,認真執行,并且創新。③加緊完善有關城市生活垃圾處理的法律法規,出臺相關管理制度。不管從法律監督的角度還是從工作監督的角度,都應該強化對環境保護方面法律法規的執行力度,推動這些法律法規的實施。

5結語

垃圾是放錯地方的資源,只有通過科學合理的處理處置,才能實現垃圾的資源化、無害化和減量化。政府部門應制定相應政策,積極推進垃圾分類收集工作;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規和管理體系,要求多部門全面加大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力度,利好固廢行業,實現城市資源的可持續發展。

參考文獻:

[1]陳力.淺談固體廢物的焚燒處理[J].科技傳播,201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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