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辦事處財務制度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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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辦事處財務制度范文1

為切實加強城鎮建設用地增加與農村建設用地減少相掛鉤(以下簡稱掛鉤)項目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規范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試點加強農村土地綜合整治工作的意見》、《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規范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試點加強農村土地綜合整治工作的意見》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現就項目資金管理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項目資金使用原則

項目資金使用應遵循“政府籌資、封閉運行、財政監管、專賬核算”的原則,保障土地綜合整治的資金安全。

二、項目資金來源

1、列入國家項目撥付的項目資金。

2、經省、市政府批準項目撥付的項目資金。

3、經省、市國土部門批準項目,政府撥付的項目資金。

4、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市財政局撥付的項目資金。

5、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投入的項目資金。

三、項目資金使用范圍

凡經省政府以上批準的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試點與加強農村土地綜合整治項目,主要包括拆遷安置補助費、土地整理費、竣工驗收費、業主管理費和不可預見的費用等。

四、項目資金撥付程序

項目資金按照政發號、政發號、政發號文件規定的標準撥付。具體程序如下:

1、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項目區施工進度、難易程度分階段寫出用款計劃和申請。

2、市國土資源局對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用款計劃和申請進行初審后,報市政府批準同意,由市財政局或國土資源局直接將款項撥付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財政所。對經市政府批準列入社區建設的增減掛鉤項目繼續按政發號、政發號文件規定執行。

3、項目區拆遷整理補助費等,由市國土資源局審核撥付至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4、項目竣工驗收前,撥付的項目總資金不超過預算的80%。

5、待省國土資源廳正式驗收后,按照凈增耕地面積,全部結清補助項目資金。

五、項目資金管理

1、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設立專賬專戶,單獨核算,嚴格控制撥付資金范圍、數額,對資金的支出憑證、補償標準報表等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2、項目竣工驗收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寫出審計報告。由市監察局、財政局、審計局等部門組成領導小組,對項目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全面監督審計。

3、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的規定,對項目資金管理、使用過程中的下列行為進行嚴肅處理:

(1)資金不能??顚S?、單獨核算的;

(2)挪用、擠占、坐支項目資金的;

(3)單位弄虛作假,虛報冒領的;

(4)項目資金支出不符合規定的;

(5)違反國家規定的其他財務制度的;

4、對不按規定完成任務的,扣除原撥付給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全部支付金額。

六、相關部門職責

1、市國土資源局組織項目申報、實施監督管理、竣工驗收等工作,負責安置區類型界定、審核節余指標,聯合市財政局確定項目資金,及時掌握項目進展情況。

2、市住建委負責安置區住房建設工程質量監管,按法律規定審批住房建設項目規劃、建設手續。

3、市財政局負責項目資金的及時審批、撥付工作。

4、市監察局、財政局、審計局負責項目資金使用合法、合規、合理的監督管理,確保項目資金運行安全,提高項目資金的使用效率。

5、市政府督查室負責全面督查項目實施的各個環節。

街道辦事處財務制度范文2

第一條  為保障城鄉居(村)民的基本生活權益,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城鄉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指對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城鄉居(村)民實行差額救助的社會救濟制度。

第三條  建立城鄉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應遵循保障城鄉居(村)民基本生活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最低生活保障與法定贍養、撫養相結合,并實行公平、平等、民主的原則。

第四條  各級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鄉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工作的組織和實施。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居(村)委會在縣(含縣級市、區,下同)民政部門的指導下負責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工作的具體實施。

各級財政、勞動、統計、物價、工會等部門和有關組織應配合、協助民政部門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第二章  工作職責

第五條  省、市、縣民政部門職責:

(一)組織調查研究、制定本級城鄉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規范性文件和具體政策,提出城鄉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工作發展規劃和具體實施步驟,組織、落實城鄉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并定期向同級人民政府匯報;

(二)指導、督促、檢查下一級民政部門開展城鄉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三)負責管理本級城鄉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以下稱保障資金);

(四)負責制定本級年度保障資金預算和決算報告;

(五)負責實施城鄉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工作人員的業務培訓和計算機網絡管理、統計匯總、檔案管理;

(六)組織、協調、指導各種社會力量開展社會幫困工作;

(七)負責有關部門工作的協調;

(八)市、縣民政部門負責保障對象的審批和保障金數額的確定。

第六條  省、市、縣財政部門職責:

(一)配合民政部門實施城鄉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擬定具體的保障標準及實施辦法;

(二)負責落實和檢查本級保障資金的預算和籌集情況,及時向同級人民政府報告;

(三)對本級民政部門提出的下一年度的保障資金的預算進行審核,按用款計劃保證撥付;

(四)審查本級民政部門編制的每期報表及年終決算,按規定匯總上報;

(五)檢查、監督保障資金的使用管理,建立和健全保障資金財務制度,保證會計核算的準確,并定期上報。

第七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職責:

(一)按照縣民政和財政部門制定的實施辦法,組織、落實城鄉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二)對申請者的收入情況、生活困難程度進行審核;

(三)負責對城鄉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定期復核;

(四)提供咨詢服務;

(五)發放城鄉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

(六)依法調查、處理騙取、冒領城鄉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的違法行為;

(七)負責本鄉鎮、街道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報表統計和檔案管理;

(八)組織、協調、指導各種社會力量進行社會幫困活動。

第八條  居(村)民委員會職責:

(一)接受居(村)民的申請,組織對申請者的情況進行調查核對;

(二)張榜公布保障對象的名單;

(三)提供咨詢服務;

(四)負責對城鄉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定期復核。

第九條  部門和單位職責:

(一)負責對本部門、單位在職人員、離退休人員、下(待)崗人員、失業人員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申請出具有關證明;

(二)準確提供本部門、單位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請者的工資收入、各種生活補助收入和各種救濟收入(含臨時援助、資助)的數額和領取的時間,及申請者下(待)崗、失業的日期。

第三章  保障對象

第十條  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是指有本轄區內常住戶口,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城鄉居(村)民,主要有以下四類人員:

(一)無經濟來源、無勞動能力、無法定贍養人或撫養人(以下簡稱“三無”人員)的居民;

(二)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或失業救濟期滿仍未能重新就業,家庭人均收入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居民;

(三)在職和下(待)崗人員在領取工資或最低工資、基本生活費后,以及退休人員領取養老金后,其家庭人均月收入仍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居民;

(四)其他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城鄉居(村)民(不包括農村五保對象)。

第十一條  申請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準:

(一)家庭實際生活水平明顯高于一般家庭生活水平的;

(二)家庭有非生活必需的高檔消費品、有超出家庭人員居住面積需要并用于牟利的房產或其他不動產的;

(三)家庭有勞動能力的成員無正當理由拒絕就業或參加勞動的;

(四)違反《廣東省計劃生育條例》未采取補救措施的。

第四章  保障對象家庭收入的計算

第十二條  本辦法所稱家庭成員是指具有法定的贍養、扶養、撫養關系的下列人員:

(一)夫妻;

(二)父母與未成年的子女、養子女、繼子女、非婚生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與父母雙亡的未成年孫子女、外孫子女;

(三)子女與無生活來源的父母(養父母、繼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與子女亡故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四)兄、姐與父母雙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弟、妹;

(五)父母與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子女,尚在校就讀的確無獨立生活能力和條件的子女。

第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家庭收入,是家庭全體成員收入的總和,包括以下內容:

(一)各類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和各類勞動收入;

(二)繼承、接受贈與以及利息、紅利、有價證券等收入;

(三)各項社會保險待遇、養老金、贍養費、撫養費等;

(四)其他應計入的家庭收入。

第十四條  家庭收入不穩定時,按申請時前6個月收入的平均數計算;家庭收入屬一次性收入時,將其分攤到6個月計算。

第十五條  凡年滿18周歲至女性年滿55周歲男性年滿60周歲(不含在校學生),按月領取工資或勞動報酬的城鄉居(村)民按實際月收入計算收入。城鄉居(村)民的其他非固定收入計算方法參照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贍養(撫養)義務人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當地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視為無力提供贍養(撫養)費;贍養(撫養)義務人家庭人均月收入超過當地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應先支出贍養(撫養)費,如果被贍養(撫養)人不在同一家庭,則將應付的贍養(撫養)費除以被贍養(撫養)人數,得出付給每個被贍養(撫養)人的贍養(撫養)費。

第十七條  本辦法第十條中第一類保障對象如其原來享受的生活救濟標準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按原救濟標準發放。

第十八條  下列收入不計入家庭收入:

(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特殊待遇的優撫對象等人員的撫恤金等;

(二)對國家做出突出貢獻,縣以上人民政府給予的一次性獎勵;

(三)獨生子女保健費;

(四)喪葬費。

第五章  保障標準

第十九條  制定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應以既保障基本生活,又有利于克服依賴思想的原則,結合當地下列因素:

(一)人均實際生活水平;

(二)維持最低生活水平所必需的費用;

(三)物價指數;

(四)經濟發展水平和財政狀況;

(五)與其他各項社會保障標準相銜接。

第二十條  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由縣級以上民政部門會同當地財政、統計、物價等部門制定,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一條  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應根據當地生活必需品的價格變化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適時調整。

第六章  保障資金的管理

第二十二條  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由財政預算安排。農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由財政和鄉鎮、村民委員會集體經濟共同負擔。

第二十三條  實施城鄉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所需資金,按照分級負責的辦法,應由地方人民政府列入財政預算的列入當地財政預算安排,應由鄉鎮和村民委員會集體經濟負擔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第二十四條  建立保障資金預決算編制和報表制度:

(一)每年年底前由各級民政部門依據保障對象的人數及應補差金額數,提出下一年度的預算計劃,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列入預算,報同級人民政府同意后報同級人大批準,由同級財政部門列入年度支出預算計劃;

(二)民政部門根據同級財政部門核定的年度預算計劃,按照實際保障對象人數編制每月(季)實際發放保障金支出計劃,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由財政部門根據月(季)支出計劃定期撥款到民政部門,由民政部門按程序負責發放;

(三)縣民政部門于每月5日前,向同級財政部門和上級主管部門報送本縣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上月支出月(季)報表;地級市民政部門和財政部門每年7月10日前和下一年1月10日前向省財政部門、省民政部門報送本市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上、下半年支出半年度報表;

(四)保障金的結余,報同級財政部門批準結轉下年度使用,統一列入下年度保障資金支出預算計劃。

第二十五條  保障資金的財務管理:

(一)最低生活保障資金必須按照預算內專項資金管理辦法進行管理,確保??顚S?,不得挪作他用;

(二)街道(鄉鎮)民政部門必須建立保障對象分戶基本情況登記表冊(含家庭人員、收入來源、領取保障金時間等),并根據家庭人員和家庭收入增減變化進行調整,縣民政部門和財政部門應該設置保障資金明細帳;

(三)街道(鄉鎮)民政部門發放保障金時,必須使用省統一印制的《××年××月領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登記表》,并以此作為財務記(入)帳的原始憑證;

(四)保障金的支出,列入政府預算支出科目,用于反映城鄉居(村)民的最低生活保障費。

第二十六條  保障金的使用應接受財政、審計和監察部門的檢查、審查和監督。

第七章  保障金的申請審批程序

第二十七條  保障對象申請保障金,由申請者戶主向戶籍所在地居(村)委會提出書面申請,填報《城鄉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一式三份),并出具單位及家庭收入等有關證明材料。

第二十八條  居(村)委會應在受理申請之日起10日內,對申請者的有關情況進行調查核實,簽署意見后將申請者有關材料和調查情況上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進行審核。

第二十九條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在10日內對申請者家庭情況進行審核,并簽署審核意見,報送所在地縣民政部門審批。

第三十條  縣民政部門應在10日內對申請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決定批準的,應確定救濟數額,將《申請表》一份報上級民政部門備案,一份留存歸檔,一份發回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作為發放保障金的依據,并同時下發《城鄉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以下簡稱《領取證》)。決定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三十一條  居(村)委會應及時將批準的保障對象名單、保障金額等張榜公布,接受群眾監督。

第八章  保障金發放程序

第三十二條  對經批準領取保障金的家庭,其領取日期應當自作出批準之日的當月計算,領取期限除城市“三無”人員為一年,其它人員為半年,領取期限屆滿后,應在屆滿前30日內重新申請,如不重新申請,則取消其保障資格,收回《領取證》。

第三十三條  縣民政部門每月將本級負擔的保障資金足額下撥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

第三十四條  保障金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每月按規定發放。保障對象持《領取證》、身份證和戶口簿,每月按規定日期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領取保障金。

第三十五條  每月保障金發放結束2日內,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將《××年××月領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登記表》(附本或復印件)報縣民政部門備案。

第九章  保障金變更轉移

第三十六條  縣民政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或居(村)委會必須定期對領取保障金家庭的收入變動情況和實際生活水平進行復核。

領取保障金的家庭應當如實反映其收入情況,接受民政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或居(村)委會的檢查。

第三十七條  領取保障金的家庭收入狀況發生變化的,應在當月向居(村)委會或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報告,辦理調整保障金發放數量和停止發放保障金的變更手續。

第三十八條  停發保障金的對象必須將《領取證》交回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交回縣民政部門核銷;調整保障金發放數量的對象應重新填寫《申請表》,進行再次審批。

第三十九條  領取保障金家庭的戶籍所在地因遷移發生變動的,應辦理保障金領取轉移手續。

第十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從事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部門、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擅自改變保障范圍和保障標準的;

(二)貪污、挪用、扣壓、拖欠保障金或收取賄賂的;

(三)玩忽職守,影響最低保障工作正常進行的;

(四)出具不實證明的。

第四十一條  對在領取保障金期間家庭收入等情況發生變化而不按規定辦理變更手續,繼續領取或多領保障金的,由發放保障金的部門對其進行批評教育,并追回其已經領取的保障金。

第四十二條  對采用虛報或者隱瞞實情、偽造證明材料等手段騙取、冒領保障金的,由發放保障金的部門追回其已經領取的保障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  申請保障金未得到答復,或者申請者認為自己符合條件而未被批準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

街道辦事處財務制度范文3

關于機關效能建設情況的報告

區效能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

我區自開展機關效能建設活動以來,東街街道黨工委、辦事處按照區委、區政府的統一部署和要求,堅持以市委九屆九次全會、市紀委六次全會、區委七屆四次全會和全區黨風廉政建設會議精神為指導,認真貫徹區加強機關效能建設會議精神。緊緊圍繞機關效能建設,教育機關干部樹立公仆觀念,增強服務意識;以轉變機關工作作風為重點,以塑造“為民、務實、清廉、高效”的政府機關形象為目標,加快機關管理制度化、規范化建設,真正把機關效能建設工作抓深、抓實、抓出成效。

一、辦事處效能建設的開展情況

1、深入宣傳,強化教育。主要是抓好三件事:一是強化學習。著重抓了《公務員法》和街道機關工作制度等相關知識的再學習。進入4月份以來,我們克服古城四條大街街景整治拆遷人員抽調比例較大、人員難以集中等不利因素,利用雙休日共上了三次課,做到學好文件,領會精神,統一思想,提高認識;二是加強宣傳力度。通過在機關院內以及各辦公室張貼效能建設標語等各種類型的宣傳形式,進一步營造機關效能建設濃厚氛圍,使全體干部提高對開展機關效能建設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認識,增強搞好機關效能建設的緊迫感和責任感;三是抓好結合。將機關效能建設與先進性教育長效機制有機統一起來,開展了黨員干部思想作風紀律教育整頓,進行正反典型的示范和警示教育,切實解決了機關干部工作作風漂浮、工作不深入,團結協作不足、互相推諉扯皮,服務能力較低、不能適應形勢發展要求等實際問題。

2完善制度,規范行為。加強制度建設是提高機關效能的“基礎工程”。活動開展以來,辦事處結合實際,主要抓了四方面的制度建設:一是為進一步理順管理體制,樹立辦事處“高效服務、高速發展”的良好形象,成立了機關效能建設辦公室,對辦事處工作任務和工作人員進行了調整分工;二是為加強機關內部管理,我們制訂了《東街辦事處機關工作管理考核的實施意見》,將街道年度考核的任務分解到個人,按每個人的工作性質、工作量,確定考核標準,并根據考核名次進行別類獎勵,并做到周、月、季度和年度考核的有效銜接。堅持街道一盤棋,堅持工作獎優罰劣,從而調動了機關干部的工作熱情;三是建立了重點工作責任制,出臺了限時辦結制、服務承諾制、績效考評制,進一步修訂完善了崗位責任制和首問責任制,規范了機關工作人員的行為,推進了機關效能建設的開展和深化。

3、加強督察,開門納諫。找準機關效能建設方面存在的問題,才能有的放矢地采取措施。為此,辦事處根據工作實際,一是建立了督查制度,采取聽取匯報會,召開座談會、查閱資料、實地查看或暗訪等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地對工作任務的執行情況進行督查。明確督查的職責和監督檢查的對象、內容,促進干部作風改進,服務意識增強,提升工作效能。二是設立了機關效能建設意見箱,并在各社區聘請了監督人員,開展以重點工作推進為主的效能監察,開展干部作風的明查暗訪。街道黨工委、辦事處將督查反饋的情況在匯報會上進行通報,對個案予以公開曝光、嚴肅處理,對整改情況進行跟蹤落實,加大對機關效能建設的督查力度。三是嚴格獎懲。對每次督查結果,將以附加分的形式計入機關、社區二級干部目標管理責任制考核得分中,并制定措施獎優罰劣。

4、圍繞中心,強化服務。對東街辦事處來說,古城開發的諸多項工作和轄區社會穩定是當前兩大工作任務,效能建設的各項工作,必須服從和服務于這兩大中心工作,努力營造文明、和諧、安全的生活環境和“干事、創業、為民”的工作環境,加快發展社區經濟。一是在轄區開展“優化古城開發環境,改善街道服務質量”大討論,統一思想,為推動古城開發服務。根據各自的崗位,圍繞和諧社區創建,提供優質服務,鞏固創建成果,維護社區穩定。二是以實際行動把提高服務意識和辦事效率落到實處,把效能建設深入到當前各項工作中。如針對“融入古城保護開發工程”活動,辦事處機關干部團結協作,全處一盤棋的意識有了新的增強,在街景整治拆遷工程中,利用最短的時間完成了最艱巨的拆遷任務,其中從辦事處抽調的人員均超額完成了政府下達的拆遷目標和任務。

5、狠抓重點,形成長效機制。一是完善學習教育機制。通過不斷營造和利用各種教育載體,有針對性的開展各個層面的思想教育,促進了黨員干部觀念的轉化和素質的提高。堅持理論學習與業務學習并重,開展創建學習型辦公室、爭當學習型干部的活動;二是狠抓機關及社區民主管理,完善了執行制度和責任追究相配套的管理體系。通過社區民主管理的一系列工作,東街民主管理工作已向制度化、規范化邁進。三是健全完善政務公開制。對辦事處財務制度、黨風廉政建設、干部管理、機關效能建設以及群眾關心、社會關注的問題堅持公開辦事程序、辦事標準、辦事結果。

二、存在的突出問題

1、機關辦事效率還有待進一步提高。部分股室辦事程序有些過于繁瑣,有的干部服務態度欠佳,服務質量不高,群眾對個別機關干部工作作風還有所反映,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機關形象。

2、制度建設執行上還不夠到位。開展機關效能建設工作以來,相應制定了一整套規章制度,但有的制度缺乏檢查監督機制,執行起來隨意性較大;有的只把制度寫在紙上,掛在墻上,講在嘴上,沒有落到實處,出現了有章不循,制度落實不夠到位的現象。

3、信息利用程度低。雖然辦事處機關局域網已經建立,并在辦公中得到了廣泛的應用,但部門之間未真正形成信息資源共享,導致信息的利用率低,同時造成了紙張、油墨等資源浪費。

4、督促檢查力度還有待進一步加大。機關效能建設整體性強、覆蓋面廣、工作量大與專職人員少、督促檢查力度小、整體素質提高慢的矛盾還比較突出;效能監督員隊伍的作用未能得到充分發揮等等。

三、下一步機關效能建設的主要打算

1、要進一步強化組織領導。街道工委、辦事處要充分發揮領導層的表率作用,形成黨工委統一領導,辦事處組織實施,各部門管好“自家人”,辦好“自家事”,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形成齊抓共管的機關效能建設領導機制和工作機制,確保機關效能建設工作扎實深入開展。

2、要進一步推進制度建設,嚴格依法依紀辦事。制度建設始終是機關效能建設的一項基礎性工作,必須不斷鞏固,完善和發展。要堅持與時俱進,不斷創新,對影響機關效能建設的重點環節進行改革和調整;要在抓好勤政制度建設的同時,加強廉政制度建設,從管理的薄弱環節和制度的漏洞入手,有針對性地建立健全規章制度,勤廉兼顧。要在制度落實上下功夫,加強對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對違反制度的行為要嚴肅處理,確保以制度管人管事機制的形成。

3、要進一步健全和完善政務公開制。政務公開是陽光工程,是民主管理的重要內容之一。要繼續對政務公開內容、公開時間、公開程序、公開方法進行規范。今后的政務公開工作要做好突出公開重點,各社區、各股室要繼續突出職能和辦事結果的公開,要從“實際、實用、實效”出發,公開辦事制度、程序、內容、結果。要加強收集、整理、處理、反饋群眾意見,充分發揮效能監督員和群眾的監督作用,加強對政務公開欄公開內容真實性、有效性的監督。

街道辦事處財務制度范文4

摘 要 行政事業單位會計因其采用了收付實現制的會計核算基礎、會計核算內容及方法有其特殊性,與企業會計存在很大不同。另外行政事業單位管理的資產是國有資產,如何加強國有資產的績效管理,避免國有資產流失,是大家共同關心的問題。本文將個人在多年審計工作中接觸到的各類型的行政事業單位做了簡單分類,就審計中發現的問題提出了根據相關政策法規提出了建議。

關鍵詞 行政事業單位 審計 存在問題 改進意見

行政事業單位會計包括行政單位會計和事業單位會計,是各級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和其他類似組織核算、反映和監督單位預算執行及各項業務活動的專業會計。

本人由于工作關系,經常會去一些行政事業單位,進行各種專項審計,在審計過程中會了解到一些情況、發現個別問題,按不同類型做了小結,在這里談幾點粗淺的看法。

一、小型行政事業單位

以派舉例,一般稱作**委員會,是一級財政預算單位,執行《行政單位會計制度》,無主管部門,經費預算形式為全額財政撥款。因為人員編制受到限制,一般沒有專職的財會人員,可能會由半路出家的工作人員兼任。日常業務非常簡單,就是核算財政撥款(即財政撥入的人員經費及日常公用經費)的收支。這些單位存在以下共性的問題:

固定資產賬實不符,主要原因有:

(1)應入賬的固定資產未按規定入賬:

①購置固定資產時僅列“經費支出-購置費”,未相應增加“固定資產”、“固定基金”;

②未按行政事業單位的固定資產標準認定固定資產,少計固定資產;

③因派的特殊性,可能會收到外單位或個人捐贈,但對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未入賬;

④由財政集中支付購置辦公電腦等,因本單位財務沒有發生支出,單位未做固定資產增加處理;

(2)資產減少時未及時按規定進行財產損失的報批核銷程序,并進行賬務處理:

①單位搬遷時,將舊電器、家具留在原辦公地點,可能被新搬入的其他單位使用或被變賣,單位未按規定辦理資產劃轉手續或核銷手續;

②將舊電器、家具等捐贈給其他單位;

③將電子設備用于抵債;

④電子通訊設備已被淘汰無使用價值,但未按規定報廢;

⑤汽車、電腦等被盜,但未按規定進行報批核銷手續。

對以上二類問題,按照《行政單位會計制度》及相關的國有資產管理的辦法,個人提出以下提醒,以供參考:

1.按照《行政單位會計制度》,購置固定資產應做二筆分錄,一是作為經費支出,二是同時增加固定資產及固定基金;

2.行政事業單位固定資產標準:一般設備單位價值在500元以上,專用設備價值在800元以上。另外,單位價值雖不足規定標準,但耐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類資產,也應做固定資產核算。

3.對于購置的計算機軟件,如隨計算機一同購買且不可分割的計算機系統軟件,無論是否單獨計價,應與計算機一起作為固定資產價值一并入賬。如是單獨購買且單獨計價的計算機應用系統,應作為無形資產單獨入賬;

4.接受捐贈的實物資產,應按規定入賬,借記“固定資產”,貸記“固定基金”;

5.發生被盜等資產損失,應及時報案,取得證據,應及時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后,待批復后進行賬務處理;

6.定期進行財產清查,發現盤虧、毀損、報廢等資產,應及時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后,待批復后進行賬務處理。

二、街道辦事處

一般稱作**區**街道辦事處,為一級財政預算單位,執行《行政單位會計制度》;主管部門:區人民政府,經費預算形式為自收自支,單位具備一定規模,設有街道財政所,有專職的會計人員,財務核算相對正規,但基層工作情況比較復雜,由于經濟工作的歷史變遷,形成的各種遺留問題,具體如下:

1.往來戶數較多,帳齡較長,長期掛帳未做處理。舉例如下:

(1)以前街道工業科、商業科、農業站、土地辦等都單獨設賬,這些單位的往來中還有以前各單位辦的實體撤銷后移交的債權債務,在移交給財政所時有的只提供了賬簿數字,沒有提供憑證,因為年代久遠,債務按已過訴訟時效,加上無法查找當初入賬時的原始憑證取證,也不能隨便核銷。

(2)有的與基建工程有關的往來掛賬,因街道人事更替,當年的當事人員已聯系不上,或原施工單位也無處查詢,使得無法進行這些往來款項核實工作,甚至給工程竣工決算都帶來困難。

2.有些街道自建的房屋土地性質是集體所有制,且存在其他歷史原因,房產未取得產權證。

3.由于基建項目的遺留問題,自建的辦公樓等資產因手續不全入賬困難。

4.因領導更替,前任領導支付的個別款項已支付多年,會計因繼任領導不肯簽字一直未做賬務處理,造成貨幣資金長期賬實不符。

以上問題的存在,個人認為不是可以由會計部門單方面能解決的,但有時因一些人對會計工作缺乏了解,會認為是會計人員工作不力。單位的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與有效執行應由全員參與,要靠各級領導支持、與各部門的配合,共同協調、處理日常工作中遇到的各種問題,給會計工作提供基礎的條件。

三、大型的事業單位

有些有二級、三級核算單位,主管部門:所屬廳局或部委。經費預算形式有全額財政撥款、差額財政撥款、自收自支等多種形式。設有專職的財會部門,有著成文的財務制度規定,財務部門分工明細,財會人員的素質相對較高。執行《事業單位會計制度》。

這些單位特別是下屬的二、三級核算單位,也存在上述小型行政事業單位共性問題,但由于這些單位會資產較多、有專項經費撥款、有的還有,他們還有自己的個性問題:

1.未能嚴格按“收支兩條線”的要求,將部分資產出租收入不入賬,而是直接用于職工福利等其他用途;

2.使用專項經費時,未能??顚S?。

3.用專項經費購置固定資產時,未作資產增加。

4.別單位基建項目的資金未專戶存儲,單獨設賬核算,與辦公經費混合使用。

5.有些單位有自己的食堂、培訓中心,單位開支的會議費就以食堂、培訓中西開具的行政事業單位結算憑證作為支出票據。

6.與上述小型行政事業單位的不同,一些大型的事業單位會定期盤點,發現盤虧、報廢的財產損失,經本單位的技術部門鑒定后,上報主管部門。年終決算前,財政部門尚未批復、備案前,為賬實相符,匆匆作賬務處理。

對于以上這些問題,按照事業單位會計制度及相關的國有資產管理的辦法,提出以下提醒,以供參考:

1.事業單位出租國有資產單價在規定限額以上的固定資產,需經主管部門審核,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規定限額以下的需報主管部門審批。取得的收入應納入單位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

2.專項經費應專款專用,用專項經費購置的固定資產必須入賬。

街道辦事處財務制度范文5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農村飲用水工程是指為解決農村居民飲用水困難和改善飲用水水質,需要新建或改建以村(自然村)為單位的小型農村飲用水工程。城市供水管網規劃區除外。

第三條農村飲用水工程建設采取“財政補助,村民自籌”的籌資方式,鼓勵采用股份制、合作社等多種形式籌資。通過項目實施,力爭到“十一五”期末,基本完成全區農村的飲用水改善和解困任務,逐步實現“水源可靠、水質潔凈、用水方便、管理科學”的目標。

第四條區政府成立農民飲用水工程建設領導小組,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全區農村飲用水工程建設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區水利局。

發改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落實好項目上報、計劃下達以及建設中的監管工作;

水利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編制全區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組織、指導項目的實施和運行監管,以及建設資金審核、撥付等工作;

財政部門負責項目建設的配套資金籌措、使用,以及建設資金監管等工作;

衛生部門(愛衛辦)負責項目建成前后的生活飲用水水質衛生檢測;

環境保護部門負責飲用水水源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

林業部門負責飲用水水源涵養區的植被恢復和保護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加強農村飲用水工程建設管理的領導,建立責任制,明確責任人,負責組織、協調、實施本轄區農村飲用水工程建設工作。

第二章項目申報

第五條申報農村飲用水項目應符合下列條件:凡在蓮都區范圍內(城區供水管網規劃區除外),水源可靠、水質達標,自籌資金落實,符合村鎮規劃要求的農村飲用水項目均可申報。項目申報以村為單位。

第六條農村生活飲用水水質應符合《農村實施<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準則》的要求。

第七條項目村申報時應提交以下資料:

1.有鄉鎮(街道)簽署意見的申請報告;

2.水源水質化驗報告單;

3.項目的設計方案及概算;

4.自籌資金落實情況;

5.村民“一事一議”決議;

6.工程呈報表。

第八條農村飲用水工程項目建設的主要內容:水源工程和管網工程兩部分,其中:水源工程主要指山塘水庫的修建擴建,修建新建堰壩、沉淀池、濾池、清水池,提水泵站等;管網工程包括管網槽開挖及回填、管材采購及安裝等。

第九條申請列入年度建設計劃的飲用水項目,各鄉鎮(街道)應于當年3月底前報送到所在區域基層水利服務中心站,中心站匯總后報區水利局。按照輕重緩急、分步實施的原則,結合本年度農村飲用水工程建設的實際情況,區水利局會同區發展和改革局、區財政局等部門研究后,下達年度實施計劃。村民自籌資金落實,村民建設積極性高的,優先列入年度實施計劃。

第十條農村飲用水項目的初步設計方案應以《蓮都區鄉鎮供水水源規劃》、《蓮都區農村飲用水工程建設實施方案》和有關規劃為依據,由具備相應專業設計資質的單位編制。

第三章項目建設和驗收

第十一條農村飲用水工程建設由項目申報村自主建設為主,對限額以上的項目按區有關規定實行招投標制。管網材料及安裝實行全區統一招投標。水源工程的土建(提水設施)、管網槽開挖及回填工程在限額以下的由村民委員會組織公開發包。

第十二條在項目實施過程中,區水利局應加強對項目建設施工的檢查監督和技術指導,并對項目建設的進度、工程質量、資金使用管理情況等進行指導和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加強項目建設的組織、指導和監督檢查工作。各項目村負責做好項目建設的有關政策處理,組織開展施工管理,保質保量按時建成投產。

第十四條飲用水工程項目竣工后,項目村應及時進行總結和自驗,并向區水利局提出驗收申請。區水利局在接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應會同區發改局、區財政局、愛衛辦等單位組織驗收。經驗收不合格或存在問題的,應出具限期整改通知書,項目村應及時整改。

第十五條工程竣工驗收需提供下列資料:1、工程竣工驗收單;2、項目竣工結算和竣工圖紙;3、村用水管理組織及用水管護制度文件;4、分戶水表安裝情況。

第十六條凡飲用水管理組織和用水管護制度不健全,分戶水表安裝不落實或者整改措施不落實的,不予驗收通過,并不予撥付補助資金。

第四章資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七條農村飲用水工程建設專項資金主要用于項目的前期費用、水源工程、管網工程直接費用的補助,其余資金由項目村自籌。進戶支管、水表等費用由用水戶承擔。

第十八條農村飲用水項目資金補助采取兩種方式撥付:管網材料及安裝補助資金按照區招投標合同統一撥付承包單位;土建等其他工程補助資金按小農水工程資金撥付程序撥付到項目村。

第十九條各村應根據下達的計劃加強項目建設的施工管理,確保項目在一年內完成,逾期未能建成,取消補助資金。

第二十條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應嚴格按照有關財務制度,實行??顚S?,嚴禁截留、挪用或轉作他用。

第二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如數退回財政撥付的專項資金,并視情況對直接責任人由有關單位給予處理:

(一)揮霍、浪費、截留、克扣、擠占專項資金的;

(二)項目自籌資金不落實,造成項目無法實施的;

(三)對騙取、套取、挪用、貪污資金的,除如數退回財政撥付的資金外,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有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第六章建后管護

街道辦事處財務制度范文6

第一條為促進廉租住房制度建設,逐步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是指城市和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范圍內,家庭收入、住房狀況等符合市、縣人民政府規定條件的家庭。

第三條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中,明確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目標、措施,并納入本級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和住房建設規劃。

第四條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指導和監督全國廉租住房保障工作??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廉租住房保障的具體工作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的實施機構承擔。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價格)、監察、民政、財政、國土資源、金融管理、稅務、統計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廉租住房保障的相關工作。

第二章保障方式

第五條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實行貨幣補貼和實物配租等相結合。貨幣補貼是指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發放租賃住房補貼,由其自行承租住房。實物配租是指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規定標準收取租金。

實施廉租住房保障,主要通過發放租賃補貼,增強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承租住房的能力。廉租住房緊缺的城市,應當通過新建和收購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實物配租的房源。

第六條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家庭平均住房水平、財政承受能力以及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人口數量、結構等因素,以戶為單位確定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

第七條采取貨幣補貼方式的,補貼額度按照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現住房面積與保障面積標準的差額、每平方米租賃住房補貼標準確定。

每平方米租賃住房補貼標準由市、縣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市場平均租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經濟承受能力等因素確定。其中對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以按照當地市場平均租金確定租賃住房補貼標準;對其他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可以根據收入情況等分類確定租賃住房補貼標準。

第八條采取實物配租方式的,配租面積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現住房面積與保障面積標準的差額。

實物配租的住房租金標準實行政府定價。實物配租住房的租金,按照配租面積和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租金標準確定。有條件的地區,對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以免收實物配租住房中住房保障面積標準內的租金。

第三章保障資金及房屋來源

第九條廉租住房保障資金采取多種渠道籌措。

廉租住房保障資金來源包括:

(一)年度財政預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資金;

(二)提取貸款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用后的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余額;

(三)土地出讓凈收益中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資金;

(四)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

(五)社會捐贈及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

第十條提取貸款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用后的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余額,應當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設。

土地出讓凈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

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應當按照國家財政預算支出和財務制度的有關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于廉租住房的維護和管理。

第十一條對中西部財政困難地區,按照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和中央財政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的有關規定給予支持。

第十二條實物配租的廉租住房來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新建、收購的住房;

(二)騰退的公有住房;

(三)社會捐贈的住房;

(四)其他渠道籌集的住房。

第十三條廉租住房建設用地,應當在土地供應計劃中優先安排,并在申報年度用地指標時單獨列出,采取劃撥方式,保證供應。

廉租住房建設用地的規劃布局,應當考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居住和就業的便利。

廉租住房建設應當堅持經濟、適用原則,提高規劃設計水平,滿足基本使用功能,應當按照發展節能省地環保型住宅的要求,推廣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廉租住房應當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

第十四條新建廉租住房,應當采取配套建設與相對集中建設相結合的方式,主要在經濟適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項目中配套建設。

新建廉租住房,應當將單套的建筑面積控制在50平方米以內,并根據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居住需要,合理確定套型結構。

配套建設廉租住房的經濟適用住房或者普通商品住房項目,應當在用地規劃、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或者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明確配套建設的廉租住房總建筑面積、套數、布局、套型以及建成后的移交或回購等事項。

第十五條廉租住房建設免征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

鼓勵社會捐贈住房作為廉租住房房源或捐贈用于廉租住房的資金。

政府或經政府認定的單位新建、購買、改建住房作為廉租住房,社會捐贈廉租住房房源、資金,按照國家規定的有關稅收政策執行。

第四章申請與核準

第十六條申請廉租住房保障,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家庭收入情況的證明材料;

(二)家庭住房狀況的證明材料;

(三)家庭成員身份證和戶口簿;

(四)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證明材料。

第十七條申請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應當由戶主向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

(二)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就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狀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進行審核,提出初審意見并張榜公布,將初審意見和申請材料一并報送市(區)、縣人民政府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

(三)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就申請人的家庭住房狀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審核意見,并將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的申請材料轉同級民政部門;

(四)民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就申請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審核意見,并反饋同級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

(五)經審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狀況符合規定條件的,由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予以公示,公示期限為15日;對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作為廉租住房保障對象予以登記,書面通知申請人,并向社會公開登記結果。

經審核,不符合規定條件的,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說明理由。申請人對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申訴。

第十八條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民政等有關部門以及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可以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狀況等進行核實。申請人及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第十九條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綜合考慮登記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收入水平、住房困難程度和申請順序以及個人申請的保障方式等,確定相應的保障方式及輪候順序,并向社會公開。

對已經登記為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凡申請租賃住房貨幣補貼的,要優先安排發放補貼,基本做到應保盡保。

實物配租應當優先面向已經登記為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的孤、老、病、殘等特殊困難家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第二十條對輪候到位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或者具體實施機構應當按照已確定的保障方式,與其簽訂租賃住房補貼協議或者廉租住房租賃合同,予以發放租賃住房補貼或者配租廉租住房。

發放租賃住房補貼和配租廉租住房的結果,應當予以公布。

第二十一條租賃住房補貼協議應當明確租賃住房補貼額度、停止發放租賃住房補貼的情形等內容。

廉租住房租賃合同應當明確下列內容:

(一)房屋的位置、朝向、面積、結構、附屬設施和設備狀況;

(二)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三)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四)租賃期限;

(五)房屋維修責任;

(六)停止實物配租的情形,包括承租人已不符合規定條件的,將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轉借、轉租或者改變用途,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或者未交納廉租住房租金等;

(七)違約責任及爭議解決辦法,包括退回廉租住房、調整租金、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等;

(八)其他約定。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省級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監督檢查,并公布監督檢查結果。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情況。

第二十三條市(區)、縣人民政府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按戶建立廉租住房檔案,并采取定期走訪、抽查等方式,及時掌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變動等有關情況。

第二十四條已領取租賃住房補貼或者配租廉租住房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應當按年度向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如實申報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變動情況。

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可以對申報情況進行核實、張榜公布,并將申報情況及核實結果報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

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變化情況,調整租賃住房補貼額度或實物配租面積、租金等;對不再符合規定條件的,應當停止發放租賃住房補貼,或者由承租人按照合同約定退回廉租住房。

第二十五條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不得將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轉借、轉租或者改變用途。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違反前款規定或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退回廉租住房:

(一)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

(二)無正當理由累計6個月以上未交納廉租住房租金的。

第二十六條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未按照合同約定退回廉租住房的,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退回;逾期未退回的,可以按照合同約定,采取調整租金等方式處理。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拒絕接受前款規定的處理方式的,由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或者具體實施機構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第二十七條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收入標準、住房困難標準等以及住房保障面積標準,實行動態管理,由市、縣人民政府每年向社會公布一次。

第二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不予受理,并給予警告。

第三十條對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審核同意或者獲得廉租住房保障的,由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對已經登記但尚未獲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取消其登記;對已經獲得廉租住房保障的,責令其退還已領取的租賃住房補貼,或者退出實物配租的住房并按市場價格補交以前房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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