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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財務制度核算辦法范文1
第一條為加強境內礦產品稅收征收管理工作,整頓和規范礦產品開采、加工企業單位和個人的納稅秩序,強化礦產品管理相關部門的工作協作與信息交流,加大稅收征收力度,防止國家稅款流失,增加財政收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境內從事有色金屬及其它非金屬等礦產品資源的勘探、開發、加工、銷售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統稱納稅人)的稅收征收管理,均適用于本辦法。
第二章登記管理
第三條納稅人除依法辦理有關許可證、照以外,必須按規定向生產、經營所在地國、地稅機關辦理稅務登記證件,依法接受稅務機關的稅務管理。
第四條納稅人未辦理營業執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或從事承包經營活動的應當自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合同等資料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第五條納稅人應當持稅務登記證件,在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開立銀行基本賬戶和其他銀行結算、存款賬戶,并將其全部賬號向稅務機關報告。
第六條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對轄區內已開業從事礦產品生產經營的納稅人逐戶進行實地調查摸底,建立《礦產品稅收管理生產基本情況登記表》,記錄納稅人的基本情況和生產經營動態,切實加強源泉控管。
第七條納稅人應分別向主管國稅、地稅機關按法定稅率和規定納稅期限進行納稅申報。
第三章賬簿、憑證管理
第八條納稅人應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會計制度的規定,配備專業財務會計人員,設置賬簿,根據合法、有效的憑證記賬,獨立進行財務核算。
納稅人設置賬簿應當包括總賬、明細賬、日記賬和其他輔賬簿,并如實記賬。納稅人的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完稅憑證、發票及其他有關涉稅資料,應當合法、真實、有效、完整,并按規定進行保存。
第九條納稅人開采生產的礦產品(精礦或毛礦)應全部回收入庫,填制《礦產品入庫單》履行產品入庫手續,如實核算礦產品生產成本。對實行作業組承包開采的礦產品,產品必須全部回收入庫。
第十條納稅人應準確核算企業存貨的收、發、存情況,企業生產領用或銷售礦產品必須填制《礦產品出庫單》,履行產品出庫手續,并對庫存產品、原材料進行定期盤點。
第十一條納稅人銷售礦產品(含副產品及尾礦)、讓售材料(如火工材料、工具、藥劑、水電及其他材料)和提供應稅勞務,必須按規定開具、使用銷售發票,并全部納入企業財務核算,如實計算應納稅額,及時向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第四章實物查驗、監管
第十二條納稅人向縣內外購進或銷售礦產品應當通知縣礦產品服務站或縣礦產品稽查隊進行實物查驗。
納稅人外購礦產品時,要與縣礦產品服務站電話預約查驗事項,主要內容有購入礦產品的來源、種類、數量、入境地點。入縣時,在縣礦產品服務站所設立的登記站點進行入境登記。登記站查驗人員應在《購進外縣毛礦登記憑證》上記錄購貨單位、供貨人、礦產品的名稱、數量、購入地點及運輸路線、承運車牌號、司機姓名、過路過橋費、稅票等內容。過路過橋費由登記人員粘貼于登記憑證存根背面備查,并在過路過橋費原件或復印件上加蓋“查驗”章。
外購礦產品到達卸貨地點后,由縣礦產品服務站負責人隨機指定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到企業實地全程參與購入礦產品的卸貨、過磅入庫、測算水分、抽取樣品等過程。查驗人員應在《購進外縣毛礦登記憑證》上記錄驗收地點、樣品編號、過磅單編號、驗收凈重等內容,并在企業的入庫過磅碼單上簽字確認。
納稅人外購礦產品經查驗機構登記和驗收確認后,由納稅人攜帶產品化驗分析報告單(化驗單必須標注有產品批號或產地)、縣礦產品服務站工作人員簽字驗收確認的入庫過磅碼單,到縣礦產品服務站辦理《購進縣外礦產品證明單》,各項資料齊全、數據準確的業務,及時加蓋縣礦產品服務站公章,出具《購進縣外礦產品證明單》。
第十三條納稅人生產的礦產品在縣內流通的,由納稅人向縣礦產品稽查隊申報辦理《采礦企業礦產品流向憑證》,憑證應載明收購企業名稱、地址、礦產品種類、數量、有效期限、運輸路線、車號、承運人等內容?!恫傻V企業礦產品流向憑證》一式三聯。分為存根聯、采礦企業聯、收購企業聯。
第十四條納稅人收購縣內礦產品(含采礦企業與加工廠之間的礦產品流通)時,應向縣礦產品稽查隊及時通報,憑采礦企業提供的《采礦企業礦產品流向憑證》驗收入庫。
縣礦產品稽查隊接到收購企業的申報時,應及時派出稽查人員到企業進行現場查驗。對采礦企業提供流向憑證的內容進行登記核對,并填報《采礦企業礦產品流向查驗憑證》。憑證一式四份,企業、礦管、國稅、地稅各執一份。
采礦企業、加工及經營企業均應將《采礦企業礦產品流向憑證》歸檔保管,作為年中、年末時綜合核查的重要依據。
第十五條納稅人向外縣銷售礦產品的,必須按規定到縣行政服務中心礦管局窗口辦理出縣《礦產品準運證》,并提供以下資料:
(一)國稅部門的外銷證明單;
(二)地稅部門的資源稅已稅證明單;
(三)工商部門的營業執照副本;
(四)裝載礦產品運輸車輛車牌號;
(五)采礦企業需提供《采礦企業礦產品流向憑證》。
窗口工作人員應及時將相關信息報告給縣礦產品稽查隊以便及時查驗。
縣礦產品稽查隊將采取定點或不定點、企業出庫時現場監督等方式進行查驗。
第十六條每半年(年中、年末)由縣礦管局牽頭組織縣財政局、縣國稅局、縣地稅局、縣工商局、縣工信局等部門組成核查小組,對各采礦、加工、經營企業的開采量、縣內外流通、縣外購入礦產品數量情況進行核查。
第五章稅款征收、管理
第十七條凡財務制度健全,賬務規范,核算準確,能嚴格執行國家財務會計制度和稅法有關規定,按期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稅款和報送會計報表的納稅人,采取查賬征收方式管理;對不符合上述查賬征收條件的納稅人,一律按照核定征收方式管理。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納稅人稅負水平應不低于采取查賬征收方式的納稅人稅負水平。實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納稅人不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納稅人征收方式一經確定一年內不變。對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對其應納稅額,應從高進行核定稅款。
第十八條礦產品采掘加工企業一律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要求進行管理,經主管國家稅務機關、地方稅務機關共同確認征收方式。每年由縣礦管局牽頭組織縣財政局、縣國稅局、縣地稅局等部門成立聯合核定產量小組,對納稅人進行生產產量核定,根據納稅人具體情況下達年度生產礦產品任務,采取“按月預繳、年終結算”的管理辦法,即采礦單位以核產小組按其實際耗用火工材料數量、礦山開發利用方案中的地質礦產品位換算的礦產品生產產量,申報并預繳資源稅、增值稅、所得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等各種稅費,年后45日內由主管稅務機關進行清算,多退少補。
第十九條納稅人達到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標準,符合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條件,不申請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或雖申請認定但財務標準未達到一般納稅人管理要求的,應按規定依納稅人全部銷售額,按一般納稅人適用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也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
第二十條實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納稅人,按以下方法計算確定其應稅銷售收入額:
(一)依照納稅人全年鎢礦產品開采限額指標數量,認定其當年各期鎢礦產品產量,加上同期其他金屬伴生礦回收數量,按各礦種同期全縣平均銷售價格計算確定納稅人自產礦產品應稅銷售收入額。
(二)依照納稅人申報采礦許可證時經國家有資質部門審核批準確定該礦區開采儲量中的當年生產耗用儲量數和相應的礦產品品位計算確定當年各期的礦產品產量,按各礦種同期全縣平均銷售價格計算確定納稅人自產礦產品應稅銷售收入額。
(三)依照納稅人當期購進并生產消耗的火工材料、電力數量和本縣國有礦山企業平均單位產品消耗量計算確定其礦產品生產量,按各礦種同期全縣平均銷售價格計算確定納稅人自產礦產品應稅銷售收入額。
(四)依照納稅人當期外購礦產品數量,按各礦種同期全縣平均銷售價格計算確定納稅人外購礦產品應稅銷售收入額。
(五)依照納稅人讓售火工材料和電力的購進價格,加上10-20%差價率計算確定納稅人當期讓售材料和電力的應稅銷售收入額。
(六)納稅人在基建期間所耗用的火工材料,原則上不折算產量,納稅人可憑縣礦管局、縣安監局核實并提供的證明,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經主管稅務機關復核無誤后,基建期間所耗用的火工材料不作核定征收依據。
第二十一條實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納稅人應納增值稅稅額的計算:
當期應納增值稅稅額=當期應稅銷售收入額×增值稅征收率或稅率
當期應稅銷售收入額=自產礦產品應稅銷售收入額+外購礦產品應稅銷售收入額+讓售材料或電力的應稅銷售收入額+其他應稅勞務收入額
第二十二條納稅人財務核算健全的,企業所得稅管理實行查賬征收,但對納稅人連續3年虧損或微利企業,按稅務機關規定實行稅負警戒線或核定應稅所得率管理。財務核算不健全的,統一按規定采取核定應稅所得率方式計征企業所得稅,應稅所得率為10%(開采加工一體化12%)。計算公式為:
應納企業所得稅額=應納稅所得額×所得稅稅率
應納稅所得額=應納稅銷售收入額×應稅所得率
第二十三條核定銷售價格應按照同行業、同礦種、同等規模、同等品位礦產品年平均或加權平均銷售價格確定。由稅務機關每季度下發一次產品銷售價格。
第二十四條納稅人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領購、使用、保管和繳銷發票,主管稅務機關應按照有關規定加強發票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條納稅人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如實報送企業基本信息,包括企業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員、財務人員、生產工人人數、礦床結構、設計生產能力、作業組數量、礦山管理模式、工資計算方法等基本信息。
第二十六條納稅人應嚴格執行現金及貨幣資金管理規定,強化貨款結算管理。納稅人購入或銷售礦產品貨款單筆(批)金額在5萬元及以上的,必須通過企業銀行賬戶轉賬支付。
第二十七條納稅人既從事礦產品采掘生產又經營礦產品生產加工業務的,應嚴格劃分自采礦產品和外購礦產品,并分別核算其產品的銷售和生產成本。
第六章部門協作、配合
第二十八條鑒于納稅人的稅收管理工作專業性強、操作難度大和點多面廣的分布特點,根據稅收征收工作的需要,由縣國稅局牽頭建立縣財政局、縣地稅局、縣工信局、縣礦管局、縣安監局、縣公安局、縣工商局、縣人社局等部門組成的聯席會議制度,定期召開聯席會議并及時通報情況,及時研究解決納稅人稅收征管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同時,要利用包括計算機技術在內的各種行之有效的方式和途徑,搭建礦產品企業稅收管理信息資料傳遞、交流平臺,以便于對礦產資源稅源變化情況進行監控與管理。
第二十九條縣工信局、縣財政局、縣礦管局、縣安監局、縣公安局、縣工商局、縣人社局以及民用爆破器材生產銷售企業等部門、單位(以下簡稱協作單位)必須支持、配合縣國稅局、縣地稅局做好稅收征管工作及開展聯合執法行動,形成各部門、單位齊抓共管、協稅護稅的良好局面。
第三十條各協作單位應當向縣國稅局、縣地稅局提供和傳遞如下信息資料:
(一)縣工信局: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準入情況;
(二)縣礦管局:采礦許可證辦理與年審情況;納稅人采礦指標、縣內外流通、縣外購入礦產品數量;查處走私罰沒數量;
(三)縣工商局:通報辦理登記注冊、核發營業執照情況;
(四)縣公安局:炸藥、雷管使用單位名單及使用數量;
(五)縣安監局:安全生產許可證、礦長資格證辦理情況;
(六)縣人社局:勞動用工情況;
(七)民用爆破器材生產銷售企業:購買單位和個人的名稱及實際購買數量情況。
第三十一條縣國稅局、縣地稅局之間也應定期相互傳遞有關納稅人征收管理方面的各種信息資料,不斷改進和完善強化稅收征管的各項措施和辦法。
第三十二條各協作單位對縣國稅局、縣地稅局提請協助的事項,要在職權范圍內及時予以協作和配合??h委、政府將把有關單位的執行情況作為年終考核的依據之一。
第三十三條縣礦產品服務站要做好外購礦產品的服務工作;縣礦產品稽查大隊要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嚴厲打擊礦產品走私活動,尤其是要按照《江西省保護性開發的特定礦種管理條例》規定,加強縣內采掘的礦產品管理,對不在縣內繳稅而銷售,且在縣外開具增值稅票的行為,要堅決查處,嚴厲打擊。
第七章責任追究
第三十四條對編報虛假的財務會計信息,進行虛假納稅申報的納稅人,由稅務機關提請財政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三十五條納稅人違反稅收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由稅務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給予處罰。
(一)納稅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1.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申報辦理稅務登記、變更或者注銷登記的;
2.未按照規定設置、保管賬簿或者保管記賬憑證和有關資料的;
3.未按照規定將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和會計核算軟件報送稅務機關備查的;
4.未按照規定將其全部銀行賬號向稅務機關報告的;
5.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稅控裝置,或者損毀、或者擅自改動稅控裝置的。
(二)納稅人未按照規定使用稅務登記證件,或者轉借、涂改、損毀、買賣、偽造稅務登記證件的,處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罰款。
(三)納稅人未按規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或者扣繳義務人未按規定期限向稅務機關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和有關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四)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均屬偷稅行為。對偷稅的納稅人,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以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50%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五)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編造虛假計稅依據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50000元以下的罰款。
(六)納稅人不進行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及其滯納金,并處以不繳或者少繳稅款50%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七)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屬抗稅行為。對抗稅的納稅人,除由稅務機關追繳其拒繳的稅款及其滯納金外,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輕微,未構成犯罪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拒繳的稅款及其滯納金,并處以拒繳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八)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逃避、拒絕或者以其它方式阻撓稅務機關檢查的,由稅務機關責令其限期改正,并處以10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對于嚴重違反稅法規定的納稅人,稅務部門應停止為其供應包括增值稅專用發票在內的各類發票。
第三十七條凡未辦理《采礦企業礦產品流向憑證》或未申報納稅手續的,將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無證經營:
(一)《采礦企業礦產品流向憑證》超過有效期限;
(二)《采礦企業礦產品流向憑證》準運數量的超過部分;
(三)礦種名稱、產地、運輸起止地點、運輸方式與《采礦企業礦產品流向憑證》記載不符;
納稅人財務制度核算辦法范文2
中國加入世貿組織后,在稅收上將面臨十大調整:
一、統一內外企業所得稅制(即兩法合并)。
目前主要的問題是內外資企業法定的稅率不統一,實際稅負相差很大,稅收優惠政策指向性太多、太亂,稅前扣除范圍與標準內外資企業不一致等。這些問題在加入世貿后明顯成為制約企業生存和發展的障礙。因此改革企業所得稅制是稅收調整的重點。統一后的企業所得稅法,核心的問題是要體現稅負公平和國民待遇原則。
1.名義稅率確定在什么水平。根據我國內外資企業近兩年的實際稅負水平與法定稅率比較,繼續采用比例稅率為好,經測算,統一以后的法定稅率確定在約24%左右的水平比較恰當,它低于現行所得稅制的法定稅率,但接近目前測算的內資企業所得稅實際稅負水平,而比涉外企業的實際稅負水平高。這一確定還考慮到改革后的所得稅前規范扣除,以及稅收優惠政策的制定及調整具體內容。因為統一稅收優惠政策與規范稅前會使原稅基縮小,但能體現內外資企業公平競爭原則。
2.納稅人如何界定。統一后的企業所得稅制的名稱,使用企業所得稅法比較符合我國的實際情況。法人是企業納稅的主體。今后企業或公司的組建都要按照《公司法》組建,從邏輯關系看這樣的企業組織一定是法人,法人便是企業所得稅的當然納稅人。
3.統一規范稅前扣除范圍及標準。這是有關所得稅稅基寬窄和稅負水平高低的重要問題。因此需要統一所有內外資企業的稅前扣除范圍和標準,這是一個基本的原則,處理好所得稅會計與財務制度的銜接,并明確一些原則規定十分重要,這是今后方便企業進行納稅核算和進行稅務調整的依據。
4.簡化、統一稅收優惠政策?,F行稅收優惠政策的最大缺陷是既多又亂。優惠政策調整的目標是進一步簡化和統一。但是為了保持政策的連續性,對于未到期的優惠政策執行到期;對于已經到期的將不再執行;對于新頒布的政策不論內外資企業一律執行。
二、改革生產型增值稅為消費型增值稅
增值稅轉型改革是我國現階段迫切需要改革的又一重要稅種。增值稅是一個科學的稅種,目前世界120多個國家在實行增值稅制。像我國這樣實行生產型增值稅的國家可以說很難找到。生產型增值稅最大的缺點是投資固定資產所含的進項稅額不準抵扣,加重了納稅者的負擔。隨著科技進步的加速,產業結構的調整,實現增值稅轉型改革勢在必行。生產型增值稅轉為消費型增值稅改革十分迫切。
1.從我國財政平衡的角度看,宜選擇不同方案,分步進行。(1)逐步轉型。先選擇高科技產業或國家鼓勵的其他產業轉型,或選擇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轉型;或者先實行對機器設備抵扣,后逐步擴大到建筑廠房等固定資產;(2)提高增值稅率,實行徹底抵扣辦法。因資本密集型、技術密集型、勞動密集型企業稅負差別很大,后者稅負明顯高于前者,但這樣的改革原則應不增加企業納稅人的負擔,需要認真測算再確定;(3)財政和企業共同負擔。關鍵是企業抵扣的比重能達到多少。如果企業進項抵扣少,等于未從根本實現轉型,意義并不大。因此,選擇第一種辦法要好于后兩種辦法。
2.擴大增值稅征收范圍。在增值稅轉型改革的同時,能否把現在實行征收營業稅的交通運輸、建筑安裝、郵電通訊等行業納入增值稅的征收范圍是需要考慮的。因為現在增值稅的范圍窄,帶來的許多矛盾無法解決。比如,營業稅納稅人不能給增值稅納稅人開其增值稅發票,影響正常交易和抵扣。另外,小規模納稅人與一般納稅人界限的存在,在客觀上阻礙正常的經濟交易,從長遠看也有取消的必要。
三、調整消費稅稅目,進一步體現特殊調節功能
消費稅是我國在1994年稅制改革時出臺的稅種。隨著經濟的發展與收入生活水平的提高,調整消費稅稅目也是十分必要的。
1.調整消費稅稅目,原則是消費稅稅目的調進與調出相結合。今后屬于生活必需品和日用消費品應當調出消費稅稅目,如部分化妝品和護膚護發品;有些如進口洋酒等應當調整進消費稅稅目中來;對影響和破壞環境的采掘及超標排放等經濟稅行為應當征收消費稅或開征環境保護稅。
2.體現消費稅特殊調節功能,應當改價內稅為價外稅,以真正體現誰使用誰負擔的原則。這樣做既可以做到簡便征收,又可降低稅收成本。
四、完善個人所得稅,調劑收入差距
近年來個人所得稅是社會議論的熱點話題。最集中的議論是提高起征點和如何加強對高收入者的征稅管理。但就個人所得稅的改革方向看,重點需要解決以下4個問題:
1.實行混合稅制。即工薪收入、承租承包經營和勞務報酬等收入以實行合并申報納稅,其他收入仍實行分項分別申報納稅。主要征收辦法是源泉扣繳與自行申報結合,并要制定相應的措施,加大對高收入者的監控力度。
2.提高起征點。隨著我國經濟實力和個人收入水平的提高,要求提高起征點的呼聲漸高。事實上在我國工薪者繳稅額所占比重上升快,已大約達到40%左右,而其他高收入者只占10%左右。另據調查,很多地區早已突破了法定800元人民幣的起征點標準,許多省市執行1000以上的扣除標準,個別省市達到1600元以上或更高。因此,與其讓法定的制度在客觀上被破壞,還不如名正言順地通過改革確定符合實際的標準。根據我國的現實情況,對于工薪收入等勤勞所得在免稅額中至少應當考慮4項扣除:生計扣除、贍養扣除、撫養 教育扣除和通貨膨脹扣除。此處還有臨時困難扣除等等。以減輕中低收入者的負擔。
3.相機出臺遺產稅與贈予稅作為個人所得稅的補充調節。這一稅種是對個人財富積累轉移的專門調節。但是,隨著近年來我國收入差距的拉大,應當考慮重新設計、提高其征點的問題。顯然30萬人民幣作為遺產稅的起征點是偏低的。此外,贈予稅的征稅標準也應根據具體情況確定。
4.相應綜合運用各種配套的征管措施。對個人所得稅的征管近年是有效的,但不是高效的。一方面征管在加強;另一方面偷稅也在增加。因此,構建一個相配套的機制是很重要的。這就是推行個人終生號碼制、財產申報制(包括一切動產與不動產)。所有收入申報制及存款實名制相配合。另外再加之信用制度的完善,可以大大減少稅收的流失。
五、開征社會保障稅,完善社會保障制度
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的建立是社會各界無不關心的重要問題。開征社會保障稅的根本意義在于保證資金的籌集?,F在全國已有19個省市的地方政府委托地方稅務局征收社會保障費,效果較好,這也為開征社會保障稅奠定了基礎。我國統一的社會保障稅是按項目分類設計,改革的主要內容是:
1.統一稅種。社會保障包括3個基本稅目:據測算,養老保障(考慮保值增值問題)稅率約為10%;醫療保障稅率約為6%;失業保障稅率約6%。綜合稅率22%,負擔比較適中。
2.統一賬戶?;镜霓k法是企業與個人共同交納,各負擔其中的50%,歸集為個人賬戶。3.統一管理。社會保障資金的管理是勞動與社會保障部,實行??顚S?,保證其保值增值。
4.擴大覆蓋面。為保證社會穩定,目前在我國特大城市和省會城市基本實現了社保廣覆蓋。浙江已宣布近年在農村也實行社會保障制度。我國今后將先城市后農村逐步推進社保制度,構建全面的社保體系。
5.建立完善的社保體系。如果將個人保障與商業保險相結合,再加上“兩保一低”,即政府支持的最低保障線(相當于國外貧困救濟,聯合國規定不能少于8美元/人/天)。這就是一個比較完備的社會保障體系。
六、加快稅費改革步伐,完善地方稅制,理順中央地方分配關系
1.農村稅費改革目前已在全國20多個省市進行,解決的主要問題是農村費改稅。從我國完善市場經濟體制的發展方向看,在費改稅的同時,改革和調整農村稅制也是重要的。目前在我國農村只保留農業稅和耕地占用稅是可行的。根據稅收統計,2002年每年來自農村的4稅大約為500億元左右,如果不征收農業特產稅和契稅,每年少征稅約100多億元,只占一年稅收入增量的1/20,但對減輕農民負擔和促進農業發展的作用是很大的。
2.費改稅是城市企業需要繼續解決的一個重要問題。目前對企業負擔重的基本分析是:收費負擔依然較重,稅收負擔存在不合理,不平衡的問題較突出。因此,在進行稅制改革的同時,必須進一步清理收費,政府與企業的分配關系以稅收調節為主。
3.完善地方稅制,合并、簡化、避免重復征稅。1994年稅制改革對大部分地方稅種未做改革,故應當在新一輪的稅制改革中解決。為了進一步理順中央地方的分配關系,按照加入世貿組織后政府職能和公共財政框架的要求,明確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的事權、財權、稅權及責權十分重要。應當考慮適當擴大地方稅權,確定支出和收入規模及責任,更好地限制地方政府部門亂收費。
4.明確中央與地方合理的分享關系。隨著稅制改革的推進,在所得稅與地方稅制的改革中要進一步明確所得稅的征管范圍劃分和科學的分成。從理順中央與地方的分配關系出發,特別需要在公共財政框架內考慮在事權確定的基礎上,合理劃分財權、稅權與責權,從根本上規范地方政府收入分配行為,避免追加稅收計劃和亂收費,加重企業負擔。
七、調整稅收政策,創造公平、有效、合理的競爭環境
現行稅收政策實際上是兩種類型:一種是對涉外企業的優惠政策;這是20世紀80年代起逐步建立形成的;另一類是對內資企業的多種政策規定。對涉外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主要是以所得稅優惠為主的鼓勵政策和以地區為主的鼓勵政策。
為了適應加入世貿組織的要求,體現政策的統一與透明性。稅收政策調整的方向是:由現行的以所得稅優惠為主其他優惠為輔,向以產業稅收優惠為主其他優惠為輔轉變。
從我國已經加入世貿組織后的實際情況出發,為了保持稅收政策的穩定性與連續性,對于過渡期的稅收政策處理問題應當在原則上堅持,未到期的允許繼續執行到期;已到期的原則上不再延長執行期;所有企業一律執行新公布的政策。
八、建立健全關稅機制
應用關稅特別條款和保護措施,保護我國企業在過渡期的利益。企業還應當做好信息準備、法律準備、技術人才等多方面準備,應用世貿組織規定的反補貼和反傾銷等措施,保護我國產業及企業經濟利益和國家合法權利。
2002年開始實行的“免、抵、退”出口稅收管理辦法,對于鼓勵出口是一個進步。但是覆蓋面畢竟有限,而且對于純外貿出口企業而言,也還有出口退稅指標的限制。因此逐步取消退稅指標分配辦法,逐步實行所有商品出口零稅率,并保證徹底退稅(不僅要退增值稅,而且還要退消費稅和其他流轉稅),是今后改革的方向。
九、推進財政稅收體制配套改革
財政與稅收體制實行配套改革主要需要研究解決的問題是:
1.解決所得稅稅前扣除規定與財務財會制度規定協調銜接;明確、細化有關的收入實現、費用、成本等方面的含義;明確壞帳準備金提取,風險金提取和商譽攤銷等等相關問題。
2.應采用國際通行的政策措施和辦法,如加速折舊、投資抵免、再投資退稅,以及不同行業、特殊產業采取差別折舊率等。
3.在分稅制的前提下,從產業政策導向、經濟結構調整的要求出發,進一步完善轉移支付制度,支持經濟貧困地區,加速實現資源優勢向經濟優勢的轉變。
十、完善和建立新的稅法體系
1.完善與構建新的稅法體系,需要按照世貿組織規則改革稅制,調整現行稅制的法律級次。
現行的稅收法律法規級次太低,是客觀存在,是今后要解決的問題之一。我國現行稅收法規內容有3大部分組成:稅務部門管理與組織征收的22個稅種;農業稅4個稅種;關稅(7300個稅目)和海關代征進口環節增值稅及消費稅。
在我國加入世貿組織之后,從宏觀層次把握、完善與建立新的稅法體系尤為必要。這就要擇機進行新一輪的稅制改革;同時適時調整不符合世貿組織規則的稅收政策。進一步完善稅制,盡快完成一些稅種的立法,提高稅收法律級次。
因此,為適應我國發展市場經濟體制和加入世貿組織的要求,應從以下幾個層次人手解決:對具有法律級次的、第一層次的稅法,應當進一步補充、修訂和提升;對具有條例級次的、第二層次的法規,應當進一步規范、明確、銜接和完善,以提高法律級次,上升為立法;對具有文件性質的、第三層次的國 務院、部門政策規定,應當清理、簡化、減少、并部分廢止,并要進一步增強統一性、透明性、針對性;對具有地方政府部門性質的、與中央政策規定不符的第四層次的規章、措施及辦法,應當堅決清理、審查、廢止。
2.完善與構建新的稅法體系,目標是為建立全面統一的中國稅制奠定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