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處理經濟糾紛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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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處理經濟糾紛范文1

今年6月16日,某縣工商聯(以下簡“工商聯”)經他人介紹與葉清簽訂了一份租賃經營合同。該合同載明:工商聯將其開辦的工商聯經濟服務部(申請注冊資金248600元)的營業執照出租給葉清經營一年,葉應向工商聯交納服務費1200元;葉清租賃期間,實行自主經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租賃期間所發生的債權債務等一切經營風險均由葉清承擔,工商聯不負任何連帶責任;工商聯在合同簽訂之日應向葉清移交《工商聯經濟服務部》公章一枚、企業法人代表資格證書一本、企業營業執照正、副本。合同簽訂后,雙方辦理了法定代表人變更手續,并移交了公章、營業執照。同年7月4日,葉清以工商聯經濟服務部的名義,在劉某開辦的名琴音響行賒購了12臺廈新DVD,共計貨款8640元,并由其本人執筆向劉某出具了一份收據,該收據加蓋了工商聯經濟服務部的公章。數日后,葉清攜這些DVD離開吉水縣城至今不歸。為此,劉某要求葉清和工商聯經濟服務部歸還貨款,并要求工商聯作為主管部門和開辦單位,在該企業注冊資金范圍內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二、裁判理由和結論

法院在審理本案過程中,有二種截然不同的處理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本案應裁定駁回劉某的起訴。其理由是:葉清以工商聯經濟服務部的名義向劉某賒購價值8640元的DVD,并出具蓋有“工商聯經濟服務部”公章的收據,爾后攜所購DVD逃走,其行為實屬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他人財物而涉嫌詐騙犯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1條規定:“人民法院作為經濟糾紛受理的案件,經審理認為不屬經濟糾紛案件而有經濟犯罪嫌疑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因此,法院就本案處理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并將案件相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立案偵查。

第二種意見,認為本案應徑直作出實體判決。其理由是:葉清的個人行為雖涉及到詐騙犯罪嫌疑,但并不影響本案的經濟糾紛性質,因為本案還直接涉及到工商聯應承擔民事責任的問題。根據《民法通則》第43條規定:“企業法人對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的經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惫ど搪撟鳛椤肮ど搪摻洕詹俊逼髽I的開辦單位,并將該企業的營業執照和公章租給葉清經營,理應對葉清的詐騙行為所產生的民事后果承擔民事責任。因此,法院就此案應作為經濟糾紛進行審理,且應徑直作出實體判決。

一審法院最終采納了上述第二種意見,判決如下:

葉清在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償清所欠劉某貨款8640元。此款由工商聯負連帶清償責任。

宣判后,工商聯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判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處理恰當,故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三、點評

筆者認為,法院的的判決是正確的。理由是:

1、本案處理的關鍵是:如何處理案件中涉及的財產犯罪和民商事糾紛的問題。人民法院在審判工作中對這個問題的認識不斷加深,從初期的先刑后民、重刑輕民,到現在的刑民分開或刑民并舉,這是人民法院審判工作逐步科學化理性化的的一個表現。刑事訴訟和民事訴訟在訴訟主體、客體、內容、性質、依據、目的等方面均不相同,對行為進行評判的標準和角度也不相同,不能放在同一范疇里進行直接比較,一般不存在訴訟程序上的沖突問題。本案中葉清涉嫌詐騙犯罪的行為并不意味著法人行為的必然無效,買方當事人內部人員葉清涉嫌犯罪,并不意味著賣方劉某民事權利的全部喪失。同樣,保護賣方當事人劉某無過錯一方的民事權利,并不導致買方當事人葉清涉嫌刑事詐騙犯罪的豁免,工商聯對外承擔民事責任并不意味著其經濟服務部經營人員葉清刑事責任的免除。

2、本案解決的是民事權利是否成立以及如何保護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3條規定:“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該單位的名義對外簽訂經濟合同,將取得的財物部分或全部占為己有構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外,該單位對行為人因簽訂、履行該經濟合同造成的后果,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第4條規定:“個人借用單位的業務介紹信、合同專用章或者蓋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書,以出借單位名義簽訂經濟合同,騙取財物歸個人占有、使用、處分或者進行其他犯罪活動,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構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借用人的刑事責任外,出借業務介紹信、合同專用章或者蓋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書的單位,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钡诎藯l還規定:“被害人因其遭受經濟損失也有權對單位另行提起民事訴訟。”本案中,葉清以工商聯經濟服務部的名義向劉某賒購貨物,即買賣關系成立。因葉清涉嫌詐騙犯罪逃匿,若被緝捕歸案后理應受到刑事制裁,這并不能免除工商聯作為“工商聯經濟服務部”企業的開辦單位和主管部門依法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因此,工商聯與葉清約定的“不負任何連帶責任”與上述司法解釋是相悖的。

如何處理經濟糾紛范文2

_____________________ 汽修廠是甲方出資設立的企業法人,為了搞活機制,提高經濟效益,現經甲、 乙、丙三方協商決定將汽修廠交由乙、丙承包經營,為維護各方合法權益,經三方協商一致,特簽訂本合 同如下:

1、乙方、丙方自愿承包汽修廠經營權;

2、甲方自愿將汽修廠經營權根據本合同轉讓給乙方和丙方;

3、乙方、丙方在承包期間擁有對汽修廠的生產、人事、財務等方面的管理權;由乙方、丙方經營,由乙方、 丙方納稅,甲方不得干涉其正常經營活動。

4、承包期間,乙方、丙方按月支付給甲方承包金;每月份承包金為人民幣___元整(¥______元),承包 金從合同生效后的第_個月起付,每月份的_號為支付承包金的日期。 5、甲、乙、丙三方應對承包前倉庫的各類汽車配件進行盤點,并決定如何處理所盤存的零配件;其余各類 生產設施、設備工具、辦公用品、工房、車間等地面建筑及其附屬設施作出清單并登記造冊;對各類建筑 及其附屬設施非經三方同意不得私自拆遷改動,承包期滿上述固定資產保質保量恢復原狀(合理損耗除 外)。固定資產清單作為本合同附件附后。

6、所附清單上的資產,甲方在合同期內不得以汽修廠名義或其它名義向銀行或其它第三人作抵押;甲方也 不得以汽修廠名義向他人借貸,由此產生的債務,乙、丙方不承擔連帶責任,甲方在與他人交易時,有作 此申明的義務。

10、所附清單上的資產,乙方、丙方在經營期間有謹慎維護的義務,但由于不可抗力所造成的相應損失由 雙方共同承擔;

11、合同期間汽修廠重大變更事項,須經三方協商一致,否則不產生變更效力;

15、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對承包前的債權債務作出清理。合同簽定之日為合同生效日,合同生效日前 的所有債權債務、所產生的經濟糾紛均與乙方、丙方無關,也不承擔連帶責任。合同生效日后產生的所有 債權債務、經濟糾紛與甲方無關。

16、乙、丙方應負責汽修廠的內部管理和安全生產,建立安全生產制度,對員工進行安全生產培訓。在承 包期內,汽修廠如果發生安全生產事故或交通事故及員工違法違紀情況,由乙、丙方承擔全部責任;

17、乙、丙方在承包期內應守法經營,如果其經營活動觸犯國家法律法規,乙、丙方應承擔全部責任;

18、鑒于汽修廠的土地是租賃的,如果出租方要收回土地,則本合同從土地收回之日起自行中止,三方可 以協商決定是否搬遷、繼續合作還是分割拆分等事宜;

19、各方均不得單方提前終止合同,否則視為違約。違約方須向非違約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按____計算。

如何處理經濟糾紛范文3

身份證號: 身份證號: 身份證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 汽修廠是甲方出資設立的企業法人,為了搞活機制,提高經濟效益,現經甲、 乙、丙三方協商決定將汽修廠交由乙、丙承包經營,為維護各方合法權益,經三方協商一致,特簽訂本合 同如下:

1、乙方、丙方自愿承包汽修廠經營權;

2、甲方自愿將汽修廠經營權根據本合同轉讓給乙方和丙方;

3、乙方、丙方在承包期間擁有對汽修廠的生產、人事、財務等方面的管理權;由乙方、丙方經營,由乙方、 丙方納稅,甲方不得干涉其正常經營活動。

4、承包期間,乙方、丙方按月支付給甲方承包金;每月份承包金為人民幣___元整(¥______元),承包 金從合同生效后的第_個月起付,每月份的_號為支付承包金的日期。 5、甲、乙、丙三方應對承包前倉庫的各類汽車配件進行盤點,并決定如何處理所盤存的零配件;其余各類 生產設施、設備工具、辦公用品、工房、車間等地面建筑及其附屬設施作出清單并登記造冊;對各類建筑 及其附屬設施非經三方同意不得私自拆遷改動,承包期滿上述固定資產保質保量恢復原狀(合理損耗除 外)。固定資產清單作為本合同附件附后。

6、所附清單上的資產,甲方在合同期內不得以汽修廠名義或其它名義向銀行或其它第三人作抵押;甲方也 不得以汽修廠名義向他人借貸,由此產生的債務,乙、丙方不承擔連帶責任,甲方在與他人交易時,有作 此申明的義務。

10、所附清單上的資產,乙方、丙方在經營期間有謹慎維護的義務,但由于不可抗力所造成的相應損失由 雙方共同承擔;

11、合同期間汽修廠重大變更事項,須經三方協商一致,否則不產生變更效力;

15、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對承包前的債權債務作出清理。合同簽定之日為合同生效日,合同生效日前 的所有債權債務、所產生的經濟糾紛均與乙方、丙方無關,也不承擔連帶責任。合同生效日后產生的所有 債權債務、經濟糾紛與甲方無關。

16、乙、丙方應負責汽修廠的內部管理和安全生產,建立安全生產制度,對員工進行安全生產培訓。在承 包期內,汽修廠如果發生安全生產事故或交通事故及員工違法違紀情況,由乙、丙方承擔全部責任;

17、乙、丙方在承包期內應守法經營,如果其經營活動觸犯國家法律法規,乙、丙方應承擔全部責任;

18、鑒于汽修廠的土地是租賃的,如果出租方要收回土地,則本合同從土地收回之日起自行中止,三方可 以協商決定是否搬遷、繼續合作還是分割拆分等事宜;

19、各方均不得單方提前終止合同,否則視為違約。違約方須向非違約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按____計算。

20、 本合同自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_年___月___日止,本合同經三方簽字生效。

如何處理經濟糾紛范文4

    一、國內協議管轄適用范圍問題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5條規定: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背本法對級別和專屬管轄的規定。第244條規定: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用書面協議選擇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法院管轄。選擇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管轄的,不得違反本法關于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由此可以看出:

    (一)國內民事訴訟和涉外民事訴訟關于協議管轄的適用范圍問題規定不同。國內民事訴訟協議管轄只能適用于合同糾紛案件,當事人對合同糾紛以外的其它民事、經濟糾紛不得協議管轄,而涉外民事訴訟協議管轄的范圍是合同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從立法體例上說,將國內民事訴訟和涉外民事訴訟分開并作不同規定,這在國際上是比較少見的,我們認為在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今天,這種不同規定顯然落伍了,市場經濟要求市場統一,市場的統一又要求市場規則(包括權利救濟規則)的統一。隨著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法律的制定和實施要和國際接軌,因此,國內與涉外民事訴訟協議管轄的適用范圍應統一起來。

    (二)國內民事訴訟協議管轄的范圍僅限于合同之訴,適用范圍過于狹窄。筆者認為,國內民事訴訟協議管轄的范圍僅限于合同之訴,顯然過于狹窄,已經不適應現代市場經濟的發展要求和國際民事訴訟發展要求,應當擴大為整個財產之訴(不包括與人身關系密切的人身權利之訴)。首先,有利于當事人充分行使“意思自治”和“處分權原則”,體現法律的人性化,而不是由法律的強制性來約束當事人。其次,將我國民事訴訟法協議管轄的范圍擴大至整個財產之訴,還可以減少管轄沖突。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協議管轄選擇的法院不管是明示的,還是默示的,其選擇的法院只能是一個,其他法院也因此失去了爭奪管轄的借口,也可以避免法院之間的推諉和扯皮,提高訴訟的效率,降低訴訟成本。另外,國外民事訴訟協議管轄的范圍多為財產之訴。如德國《民事訴訟法》第40條規定,財產之訴可以為協議管轄;非財產權的請求,或對訴訟定有專屬管轄的不得成立協議管轄。日本和我國臺灣地區《民事訴訟法》規定,人身之訴均為專屬管轄,財產之訴可為協議管轄的規定。

    二、國內協議管轄選擇連接點存在的問題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5條規定,國內民事訴訟協議管轄,當事人必須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進行選擇。法律規定的可供當事人選擇的法院僅限于該條列舉的五個連接點,即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標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如果超出了以上列舉的五個連接點,最高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4條規定,合同的雙方當事人選擇管轄的協議不明確或者選擇《民事訴訟法》第25條規定的人民法院中的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管轄的,選擇管轄的協議無效,依照《民事訴訟法》第24條的規定確定管轄。筆者認為,國內民事訴訟協議管轄的“五個連接點”的規定看似明確,實際在審判實踐中很難理解和操作,也不利于當事人合同契約的成立,主要存在以下幾個問題:

    (一)如何理解原告住所地法院

    根據法律規定,原告是公民個人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戶籍所在地,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為公民的經常居住地;原告為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營業地或者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該法條規定的本意是指雙方當事人住所地的法院,因為雙方當事人的任何一方,都有可能成為原告,誰先起訴,誰就是原告,在協議管轄條款中標準的表述應當是“甲方所在地法院、或乙方所在地法院”,這是理想化的模式。由于市場經濟運作存在風險和當事人自治意思的擴大化,在商務活動中,當事人很少按照標準化的模式約定案件的管轄,而是為了達到既制約對方,又促成契約成立的目的,而簽訂了非理想化、非標準的協議管轄,筆者略舉幾例,加以論述:

    1.合同雙方當事人約定“如發生糾紛由原告所在地或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轄”如何處理?這個約定從形式上看,顯然非常符合《民事訴訟法》關于約定管轄的書面規定。但是,一個案件有兩個甚至更多的當事人,但原告或被告只能代表一方當事人。如果雙方當事人按照協議管轄的約定,同時在自己的住所地起訴對方,應當都是原告,也應當都是被告,應如何處理呢?第一種意見認為:該協議管轄條款,應當是選擇了雙方當事人住所地的兩個法院管轄,應當屬于合同的雙方當事人選擇管轄的協議不明確或選擇《民事訴訟法》第25條規定的人民法院中的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管轄的情況,屬無效的協議管轄約定。第二種意見認為:該約定管轄從書面形式來看,完全符合協議管轄的書面規定,應為有效約定,先起訴立案的一方法院享有管轄權。最高法院《關于合同雙方當事人協議約定發生糾紛各自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如何確定管轄的復函》答復:合同雙方當事人約定:發生糾紛各自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該約定可認定為選擇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如不違反有關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則該約定應為有效。若當事人已分別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則應由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若立案是難于分清先后,則應由兩地人民法院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了的,由他們的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筆者同意第一種意見:盡管最高法院有答復,但是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該約定應當是協議約定管轄無效。因為這樣的約定,很顯然是選擇了兩個法院管轄,最高法院的答復,顯然與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沖突。答復中“若立案是難于分清先后,則應由兩地人民法院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了的,由他們的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顯然與公正效率原則相違背,這樣的“答復”,也給法院之間互相推諉,推脫責任提供了條件,達到了當事人一方利用管轄權異議拖延訴訟的目的。

    2.合同雙方當事人約定“如發生糾紛由守約方法院管轄”的約定如何理解?這種約定也基本符合約定“由原告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的約定”,但是該約定還涉及到實體問題,到底誰是守約方,誰是違約方,應當是經過當庭質證認證,經過法庭審理,最終裁判才能確定的,而不是在立案階段就能審查出來的,因為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管轄權異議的審理,主要是書面的和形式的審查,所以說這種約定管轄應當是約定不明的無效約定管轄。而在審判實踐中很多法院、法官都基于對法律條文的理解,作出認定這是有效的管轄裁定。

    3.雙方當事人約定“如發生糾紛可各自向當地法院起訴”、“如發生糾紛可向對方所在地法院起訴”、“如發生糾紛可選擇雙方當事人以外的、雙方共同認可的第三方法院管轄”如何理解呢?這種約定和“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轄”、“由守約方所在地法院管轄”的約定是相同的,既然最高法院批復認定“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轄”有效,那么,有些法院和法官認定類似的協議管轄為有效管轄并不是沒有道理。

    4.當事人如果約定“由一方當事人所在的某某地法院管轄”是否有效?如,當事人一方屬于山東省甲市,當事人約定由“山東省甲法院”管轄,該約定是否有效?該約定應當非常明確,但按照最高法院的規定,約定兩個法院管轄,應當認定無效。因為,“甲法院”是甲市中級法院,還是甲市區級法院?完全可以理解為約定了兩個法院,且這種約定可能違背了法院級別管轄的規定。如果案件訴訟標的額屬于基層法院管轄的級別范圍,則理解為“甲市基層人民法院即區級法院”;如果案件屬于中級法院級別管轄范圍,則理解為“甲市中級法院”,如果案件屬于省法院管轄的級別范圍,則理解為“山東省高級法院”。所以,筆者認為,最高法院關于當事人選擇兩個以上法院管轄無效的規定,對當事人要求太苛刻,對法官審理案件缺乏操作性,有欠科學。

    5.如果當事人約定了由“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標的物所在地、合同簽訂地”法院管轄,是否有效?按照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該條款選擇了兩個以上的法院,是無效的。但,筆者認為,這又是對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的干預。筆者認為,它是有效的,只要選擇其一法院,就可為管轄地。首先,這樣的約定是當事人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背《民訴法》第25條的法條本意。其次,最高法院《關于同時選擇兩個仲裁機構的仲裁條款效力問題的函》規定,當事人雖然約定了兩個仲裁機構,但約定是明確的,只要當事人選擇其一仲裁機構,就可進行仲裁。從本條復函可以看出,最高法院在掌握約定管轄方面掌握的政策不一致,但筆者更同意最高法院復函當中的管轄精神。

    (二)如何理解“合同履行地”

如何處理經濟糾紛范文5

剛來到xx市第一人民法院,有點亢奮,在這里我即將度過從學校走向社會的成人禮——實習。我有幸能按照自己填寫的志愿分配到與經濟糾紛有關的庭室——民二庭,并且跟了有十年庭審經驗的法官文姐。她的書記員是朱昉姐,一個從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畢業的研究生,在這里做書記員滿一年,主要是負責在辦公室內處理各種文書工作,接待和聯系當事人,我所在的辦公室只有七個人,而這個辦公室里唯一個男書記員強哥,也是跟著文姐做事,主要是負責跑外辦公,一大早就開車出去,忙的時候要晚上七八點才回到法院。他和朱昉姐可以說是里應外合的搭檔組合。辦公室的人里面還有另外一個南醫科大的實習生阿鉆,跟著另外一個法官蕾姐,蕾姐只有一個書記員舒姐,又由于手頭的案子也多,人手不足,盡管她只是在這里一個星期,就很熟悉這里的環境。能在一個辦公室遇到一個實習生,我很高興,有事情也會經常問她如何處理,偶爾還和她一起吃飯。

初來乍到,我并不是太熟悉法院書記員的日常工作,朱昉姐就抱了四五個文件袋到我的四方小桌子上,讓我歸檔以熟悉下民事訴訟程序。這幾個文件袋材料鼓鼓,是關于建筑工程糾紛的材料,里面涉及到許多建筑專業方面的術語,我拿處一堆材料卻不知方向的瀏覽,朱昉姐提示我看看判決,但是光看十幾頁的判決書就搞得我頭暈了,什么地基啊,什么樓板施工防水啊,什么板面裂縫啊,什么鋼筋板梁啊,掃了一個早上我都不知道自己看的是什么材料。第一個早晨在抽象的概念中暈倒過去。朱昉姐考慮到我不太能消化那些材料,就讓我轉移戰場,去打傳票,我才可以脫離苦海了。

第二周

xx市第一人民法院是目前國內唯一一家設立在鎮上的法院,由此可見這邊的案源數量非常龐大??偟膩碚f,這里工作的人工作節奏是馬不停蹄的,正如這里流傳的一句話:“這里的女人被當男人,男人是被當成牲口?!鞭k公室的人手有點不足,就連我這個來這里打醬油的人,也覺得自己相當的忙碌。除了要處理辦公室內的各種訴訟程序流程,如蓋各種章、打印、收發判決書、郵寄傳票、發公告、送印版、歸檔、打碼、送快遞、破產結算計算、打判決頭、打庭審筆錄頭、做筆錄等事情,別的辦公室一個電話,我也得跑過去幫忙,一天下來,真實連發呆的時間都沒有,算是過得很充實。

可能最容易做的事情就是歸檔,剛開始的時候確實是因為證據材料和訴訟材料數量繁多,搞得我頭暈,但是多接觸以后就很容易上手,首先看判決書內容就可以了解案件的大概情況,并了解證據排序,然后按照歸檔目錄來分類各種材料,同時要留心各種文書內容,不能只是粗糙的看開頭,就混在一起不按次序,還得有條理的按照舉證順序來分類。剛開始歸檔我很性子急,以為歸檔這種小事不需要太費腦神,做得很馬虎,經常被庭內的內勤成哥退回來,搞得我不好意思,朱昉姐也臉上無光,我會去詢問哪里出了錯誤,在下次避免犯同樣的錯。漸漸地,我發現整理檔案其實可以學習到的東西也是非常之多的。那些都是已經做出判決的完整一個案子材料,通過閱讀判決書,我可以了解不同經濟案件的糾紛涉及到的法律知識;翻看開庭筆錄,律師答辯狀,問話筆錄,我可以了解雙方律師打官司的技巧和方法,以及站在法官角度去觀察案件;整理證據材料,我可以知道某類型的案件是需要什么證據材料才可以有力證明自己的訴求;對比不同的法院文書,按照順序歸檔,可以培養自己的法律邏輯思維。從這個角度想,我赫然發現歸檔也不為是件很好玩的事情,而且文姐處理的案件多是疑難復雜的經濟合同糾紛案件,可以學習到的東西是相當多的。

第三周

來到法院已經有兩個星期,我還沒有外出辦公一次,由于出去辦公法定需要兩個工作人員在現場,對于不是法院正式工作人員的我們來說,是沒有必要出去外面,而且還浪費人力,辦公室也很缺人去招待當事人,所以通常這邊的實習生不怎么外出辦公。一同來的舍友李小玉是執行局的,而她的書記員主要活動就是在外執行,所以她經常有機會跑出去外面協助辦公,我心理特別羨慕同辦公室的實習生阿鉆能夠經常跟她的書記員出去外面送達、現場勘查的辦公活動,可能無意間流露出那種想法,被朱昉姐知道了,這周剛好強哥和舒姐需要出去外面送達、勘察現場和協助當事人調查取證,朱昉姐就決定自己留守辦公室,讓我和強哥、舒姐出門去辦公,我好不高興啊!

一大早,我們收拾好卷宗,就開著申請的車出門了。第一站是到住建局調查一建筑公司的員工資料,這個案子是一承包方因發包方接收發包工程但仍然未償還工程款項的糾紛,發包方答辯稱承包方沒有按照發包方的要求建房,并提出工程質量存在問題。承包方的律師手頭有發包方的工作人員簽字的驗收記錄,現在申請法院協助調查相關簽字人員的工作信息。由于該工程是招標工程,該工程的各種資料都在住建局有相關的記錄,所以我們讓他們協助拿出相關檔案記錄給我們查閱。調查并不是很順利,因為驗收記錄上的簽字時非?!八囆g”,我們很難看得懂上面是什么字,只能根據住建局提供的資料按照筆跡來確定。幾個檔案袋翻了好幾遍都沒確定到底是何人。

如何處理經濟糾紛范文6

李某與王某戀愛,李某計劃與王某結婚,同時王某買房時,李某匯給王某100000元。后雙方終止戀愛關系,李某以民間借貸的案由向法院起訴要求王某歸還借款100000元。王某則認為是贈送。法院經開庭審理后,對李某進行了釋明,李某變更案由為不當得利,法院重新指定了一個月的舉證期限,王某在法院告知后15天內以自己的經常居住地不在該院管轄范圍內為由提出了管轄權異議。

如何處理這個管轄權異議各個法官的意見也不一致:

第一種意見:認為在答辯期內未提出,即喪失了提出異議的機會,現提出已超過期限,法院不予審查,告知即可。

第二種意見:變更案由后即為一個新的案件,可以再提出管轄權異議,并進行審查,異議成立,裁定移送;異議不成立,裁定駁回。法院采用告知形式是不符合法律規定,剝奪了當事人的上訴權利。

第三種意見:如果釋明引起管轄權變動的,可以提出管轄權異議,否則不能再提出。

管轄權異議是程序問題,處理不當涉及到當事人的上訴權,程序違法就要被上級法院發回重審。因此有必要對這個問題引起重視,本人贊同并采納了第一種意見,后雙方對判決均未上訴。通過對個案的審理,對這個問題進行了思考與探討:

一、首先應當明確管轄權與釋明權、答辯期與舉證期限、法律關系與案由的概念與關系:

(一)管轄權異議:

1、民事訴訟中的管轄:管轄是指各級人民法院之間、同級人民法院之間,在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經濟案件中的分工和權限。有級別管轄、地域管轄、裁定管轄;地域管轄又有一般地域管轄、特殊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共同管轄、選擇管轄之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訴法”)對不同的管轄規定了不同標準,并對不同的管轄之間的效力也作了規定。

2、管轄權與管轄權異議:管轄權是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的規定,對具體案件行使審判權。各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性質,依照民訴法規定的管轄原則,確定對具體案件的管轄權。當事人一方對人民法院已受理的案件有權提出異議,民訴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倍疤峤淮疝q狀期間”根據民訴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的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睉獮槭盏狡鹪V狀副本后十五日內。

(二)釋明

1、釋明權的概念:釋明權,又稱闡釋權,是指法院為救濟當事人在舉證、質證過程中存在的能力上的不足和缺陷,通過發問、指導等方式以澄清或落實當事人所主張的某些事實,以引導和協助當事人對案件的主要事實和主要證據進行有效和積極辯論?!蹲C據規定》第三條、第八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九條都作了相應的規定。釋明權被多數大陸法系國家所接受也是為了克服訴訟效率低下、訴訟費用高昂等弊端。對應當釋明而沒有釋明,上級人民法院可以原審判決程序違法而予以撤銷。

2、舉證期限:我國民訴法沒有舉證期限的規定,但并不排斥限時舉證,舉證期限是針對過去證據的“隨時提出主義”而設定,為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出證明其主張的證據。有當事人雙方約定與法院指定兩種形式,并充分體現在逾期舉證的法律后果上,將導致證據失權。證據規定第三十五條規定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的,應當重新指定舉證期限。

(三)案由: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規定(試行)》于2001年1月1日起試行,案由包括兩部分:當事人訴爭的法律關系及其爭議。第一審法院立案時可根據當事人的起訴確定案由,當事人起訴的法律關系與實際訴爭的法律關系不符時,結案時以法庭查明的當事人之間實際存在的法律關系作為確定案由的依據?!蹲C據規定》第三十五條中變更訴訟請求,就涉及到案由的變更。

二、通過對不同意見的剖析,統一認識。

對上述案例中的管轄權異議問題的三種不同意見中,持第二種意見的理由為:

1、不同的案由確定的管轄原則是不同的。案例中原案由屬合同糾紛,可以由合同履行地或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轄,而變更后為不當得利糾紛,只能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轄。原則發生了變化,當然可以就新的案由提出管轄權異議。

2、民訴法規定管轄權異議應當在答辯期內提出,并未限制只能在案件受理后的第一個答辯期內提出,變更案由后應為一新的案件,應有新的答辯期。

持第三種意見的理由:釋明變更案由后并不是一個新的案件,但如果導致管轄權從有到無,或者為專屬管轄的,一方可以提出管轄權異議,法院應當進行審查。

分析三種意見的理由,需要澄清下列四個問題:

(一)變更訴訟請求后是否作為一個新的案件,并可以再提出管轄權異議。

一個案件一個法律關系,一個法律關系一個案由,法律關系性質變動,形成的是一個新的訴,很多法官就認為是一個新的案件。但事實上一個案件形式上包括從起訴受理、送達起訴狀副本到開庭審理、裁決的過程,變更案由后如何操作,如果還需變更方寫訴狀,法院再送達,應是一個新的案件 ,但這是程序問題,法律肯定會明確規定。但《證據規定》只規定了舉證期限,且當事人是可以“變更訴訟請求”,變更是允許把原告的請求進行改動,原來的請求不存在了,這個案件的訴訟請求即是這個新的請求,而且法院最終確認的也只有一個案由,也就是說證據規定第三十五條適用范圍是事實不變,基于這一事實的法律關系只有一個,是客觀存在,不以當事人的意志為轉移,因此案件仍只有一個事實、一個法律關系,一個案號。經釋明變更案由后重新給予舉證期限,是因當事人的訴爭的法律關系的性質發生了變動,給一方變更機會,也應當給予另一方公平的舉證機會,使當事人澄清自己的主張,雙方就原告最終主張的法律關系上訴辯,從而從程序公正保證實體處理的公正。因此,最多可以說從實體的處理上相當于一個新的案件,與真正新的案件是不同的。

一個案件只有一個答辯期,即收到副本后十五天內。變更訴訟請求后給予的是舉證期限,期間是不確定的。管轄權異議作為一種程序裝置在民訴法中加以規定,是具有嚴肅性,不能任意作擴大和縮小解釋,只能在答辯期內提出,否則都視為超過期限。

(二)變更訴訟請求對管轄權原則、管轄權的影響。

根據民訴法的有關規定,不同的案由有不同的管轄原則,這是正確的。但管轄原則是針對一般情況分類規定,就法院行使釋明權,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后,并不必然導致管轄原則的變動。如同一類案由的變動,其管轄原則是不變的。管轄原則與管轄權并不單一對應的,管轄原則不則并不必然導致管轄權的變動。根據管轄原則有幾個法院有管轄權,只存在當事人的選擇問題。而從民訴法的規定看,被告住所地是最一般原則,如果原告是向被告住所地以外的法院起訴,而變更訴訟請求后,根據案件性質原受理法院無管轄權,則存在管轄權的沖突,還有在涉及到專屬管轄、級別管轄,也會導致管轄權的沖突。但如果原告是向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訴,即使變更訴訟請求,并不影響法院的管轄權。上述案例即是該種情況,民間借貸糾紛變更為不當得利糾紛,是從合同糾紛轉變為權屬糾紛,但被告住所地法院對這二類案件均有管轄權,不存在管轄權異議。

(三)存在管轄權變動的情況下如何釋明:

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導致受訴法院沒有管轄權的情況,這是完全有可能。所以第三種意見就認為在這種情況下應當審查管轄權異議。但他們疏忽了管轄權異議的期限,把管轄權異議這一固定的法律概念與對管轄權有異議等同起來。在這種情況下,如果被告提出了異議,這已不是法律意義上的管轄權異議,而是實體處理上一種對法院釋明內容的抗辯意見,因此不存在法院審查管轄權異議的問題,如果正確,法院應當采納其意見,是以主動審查移送的形式。管轄權是程序問題,釋明的內容是對實體的處理,應當服從于程序。所以法院仍是釋明,但內容是原告可以撤訴后向有管轄權的法院再起訴,或變更訴訟請求后要求法院移送,也可以堅持原訴訟請求法院判決駁回。在這種情況下法院判決駁回,上級法院不會以原法院未釋明而發回,因為原法院已盡了釋明義務。但法官在釋明之前也應考慮到對管轄權的影響,與被告事先進行溝通,所以由被告來提出的情況也是少數。應當重視的是法院在釋明時發現如原告變更訴訟請求使原法院無管轄權,也不應主動移送。雖然法院主動審查的移送沒有時間限制,但因不同法院、不同法院對法律理解的差異,有可能會導致對同一問題認識的不同。經一個法院釋明后移送另一個法院,如果受移送法院不同意原法院的釋明內容,則存在第二次釋明,不僅會使當事人困惑,也會使法律的嚴肅性受到懷疑,因為釋明相當程度上體現了法院的意志。同時移送對受移送法院來說又是一件新的案件,變更后的訴訟請求成為了原告的起訴訴請,成了法院在主動幫當事人打官司,有違訴訟風險的承擔原則。因此根據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由當事人選擇。

(四)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是否都應作出裁定。

如前所述,管轄權異議是一個固定的法律概念,有其特定的內容:主體合法,即只能是本案的當事人;時間合法,即必須在法院受理案件后,并且在提交答辯狀期間。符合了這兩個形式要件,才是一個有效的管轄權異議,法院應作實質性審查,并根據審查結果作出裁定。超過規定期限提出的管轄權異議法院也一樣處理,當事人又有了上訴權,使一些當事人利用它來故意拖延時間,使另一方的權益受到損害。因此,1990年8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經濟糾紛案件當事人向受訴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期限問題的批復》第一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審經濟糾紛案件當事人在法律規定的答辯期限內對法院的管轄權提出異議的,法院應當就本院對該案件有無管轄權問題進行審議;逾期提出的,法院不予審議?!备鶕撆鷱途?,一個案件每個當事人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機會只有一次,未在規定期限內提出管轄權異議視為放棄了異議權利,超過期限提出的管轄權異議是沒有效力的,法院不予審查,當然也不用作出裁定,也不存在對當事人訴訟權利的剝奪,法院只要盡到告知的義務即可。法院發現無管轄權,應裁定移送管轄,不受期限限制,但通常是根據當事人提供的實體上證據來判斷。有關管轄權的材料是與管轄權異議相聯,超過期限對其材料是不審查。而民訴法中的證據是來證明自己主張的實體權利的,因此法院指定的證據的舉證期限都是針對案件的實體部分,所以管轄權的材料不能作為在舉證期限內提供的證據處理。

三、總結

(一)意義。

探討變更訴訟請求釋明過程中涉及管轄權異議處理,有三個方面內容,即釋明后當事人不能因此再提出管轄權異議;如釋明引起管轄權變動的,應當由當事人選擇法院移送或撤訴;釋明未引起管轄權變動的,應當由原受訴法院繼續審理。上述內容體現了訴權屬于當事人原則。由當事人決定是否起訴,由當事人決定向哪家法院起訴,由當事人引導訴訟的進行,處分自己的訴訟權利。這與《證據規則》的精神是一致的,訴訟風險由當事人分擔,是我國改變強職權主義模式,與當事人主義相結合的指導思想對實踐的指導,對保護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督促法院依法公正高效辦案有重要的意義。

(二)實踐中需注意的問題:

1、在釋明時應當雙方當事人均在場,以便法官及時聽取雙方的意見,及時作出相應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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