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討論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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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討論法

問題討論法范文1

【關鍵詞】高中政治課 問題討論法 實踐 思考

【中圖分類號】G633.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2095-3089(2013)06-0066-02

精當的教學方法是影響課堂教學效果的重要變量,是提升教學質量的關鍵因素。它可以把教師、學生、教材內容有效地連接起來,使各種要素整合起來,達到教學效益最大化。

問題討論法是符合“自主、合作、探究”的新課程理念,賦予學生學習主動權的一種方法。它可以通過討論來獲取新知識,也可以通過討論來鞏固復習知識,提高解題能力。高中政治課內容多,知識比較抽象和深奧,因此選用合適的教學方法是至關重要的。筆者從一些新課程教學實踐的案例中得到很大啟發,認為問題討論法與高中新課改的要求相適應,對于高中政治新授課、復習課等課型都具有適用性。

一、醍醐灌頂――一節公開課的啟發

每一個政治教師在教學生涯中都會去聽很多公開課,而聽別人上課其實也是對自己上課的一種啟迪和反思。他們會為開課老師與眾不同的教學方法和課堂構思而感到欽佩,同時也會思考同樣的課自己會怎么上?筆者曾到江蘇某重點高中聽了一節高三政治復習課:《實現人生價值》,感到受益匪淺。

這節公開課主要包括三個環節:第一環節:自主學習“讀一讀、背一背”。要求學生以填空題的形式誦讀主干知識,識記掌握考點;第二環節:分組討論,理清知識脈絡。要求學生抓住“價值”和“價值觀”兩個關鍵詞,討論得出兩條知識線索;第三環節:創設問題情境,典題討論分析。要求學生感受全國道德模范先進事跡以及黨的十報告中“生態文明”等情景資料,共同討論:“揚善洲的事跡是如何體現人生價值的,又是如何實現的?”“運用價值觀知識分析十報告中生態文明觀?”等問題,通過小組討論后交流解題思路。

三個環節的具體要求不同,但表現出了一個共同點,就是學生全身心投入,帶著問題背誦和討論,踴躍提出各自的見解,整個課堂氣氛熱烈,師生關系融洽。筆者由衷地欽佩這位老師,也讓自己真切地明白了高中政治課并不是枯燥乏味的,它也可以變得生動起來。如果每個政治老師都能認真鉆研教材,挖掘有意義的背景資料,巧妙地設置問題,筆者認為這樣一定能激發學生強烈的求知欲,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二、躬行實踐――一節新授課的演練

在以上案例中,這位老師在高三政治復習課中成功地運用了問題討論法開展教學活動,筆者也看到了問題教學法的許多優點,認為這種方法對課堂教學有較大的借鑒意義。因此在課堂教學中筆者也作出了新的嘗試,把問題討論法運用到了新授課中。在《市場配置資源》一課中,筆者設置了如下情景和問題:

第一部分導入環節:筆者以問題“每年的3月22日是世界什么日?”創設懸疑,讓學生討論聯合國為什么要規定“世界水日”這樣的日子,從而得出水資源短缺的現狀,進而明確合理配置資源的必要性。

第二部分新授課過程:筆者以“階梯式水價”這一背景材料,讓學生討論國家實行“階梯式水價”政策對企業生產和人們生活有什么影響?從而得出“價格”和“供求”兩大市場機制在資源配置中發揮的作用。然后再以“科勒”與“和成”兩大衛浴集團為例,討論“兩大集團如何在競爭中取勝?”,從而得出“競爭”機制的作用;接著筆者再以福建蔬菜基地“菜賤傷農”的時事材料,讓學生討論“材料反映了市場調節的哪些弊端與危害?”,最后筆者通過播放“地溝油”視頻,讓學生分角色討論“政府部分、企業經營著、消費者應如何處理好食品安全問題?”,從而導出維護市場秩序的措施。

課上,學生對創設的各種情景較感興趣,課堂討論很熱烈。每個組長都在組內發揮了帶頭作用,有的學生也敢于挑戰其他組同學的發言,表明自己不同的見解。課堂上有學生之間的競爭、也有合作,營造了一個民主、和諧的學習氛圍。

三、科學探究――問題討論法的思考

問題討論法是在教師的指導下,學生根據教師創設的熱點材料情景,通過學生合作學習,開展熱烈的討論,理清知識線索,構建知識框架,并從學生已掌握的比較充分的知識點出發提出問題,分析討論,把知識變活,總結出解決問題的有效方法。這種教學方法有助于發揚學生自主精神,提高學生學習思想政治的積極性;也有助于加強師生互動,實現知識、技能、情感三者共同發展。

問題討論法的實施不僅僅是一種形式的創新,更重要的是要把內容和形式統一起來,真正提高課堂實效。筆者認為問題討論法,必須階段式推進。對于教師來說,對學生定位不能過高,“一般要從鼓勵學生大聲說和大膽發言著手培養學生積極參與課堂討論,從而改變以往課堂上教師講學生聽的傳統教法” 。從教學對象看,高中生與初中生、小學生有著明顯的區別,很多學生已經不愛主動舉手發言了,所以在開始階段,教師要鼓勵學生與同桌大膽討論,主動站起來回答問題,對回答聲音響亮的同學給予大力表揚,即使有同學回答錯了,也要肯定其答案的合理性,給他信心。經過一定時間的訓練,教師在第二階段可以把全班分成幾個小組,盡可能優、良、中、差的學生搭配好,每組選出一個能力較強的學生當組長。在老師根據所設置的經濟、政治、社會生活中的情景材料提出問題后,由組長組織好討論,并推舉代表或每次確定主題發言人發表小組的見解。最后階段,教師可讓學生根據情景材料自己提出問題,教師對大膽提出問題的學生更要多加表揚,同時,教師也要主動加入到任意小組當中進行討論,與學生平等交流。

此外,問題討論法的實施要求教師更新觀念,成為學生學習的引導者、促進者,為學生創設豐富的教學情境,激發學生的學習動機,真正確立學生主體地位。 因此,教師要精心備課,不僅要備教材,更要備學生。既要細查學生的已知,也要分析學生的差異與心理特點。這樣才能靈活運用問題教學法,結出高效教學的碩果。

參考文獻:

[1]趙國忠:《有效教學最需要什么》,南京大學出版社,2010年9月第1版。

問題討論法范文2

前期模擬教育實習

學生教學能力的養成并非一朝一夕之功,要歷經“理論—實踐—再理論—再實踐”[3]的多次反復才得以成就.實習生在施教過程中真正統合理論與實踐時必會困難重重、問題叢生,因此,能使學生產生身臨其境之感的前期模擬實習就顯得至關重要.所謂模擬實習,是指學生在教師指導下,對從教應掌握的各種教學方法、技巧進行選擇性模擬[4],開展“縮微版”的備課、導入、講解示范、組織教學及評課等教學實踐活動.模擬實習一般要借助聲、像等手段,通過對某些技能或特定教學目標進行小規模的教學活動[5],訓練學生的組織安排能力與教學技巧.當學生進行模擬教學時,要對其“微型教學”(亦稱微格教學)全程同步錄像,之后回放教學片段并由教師逐一展開點評分析;再結合觀看優秀體育教師教學錄像光盤,即可使學生形成清晰的自我圖式和微觀系統的技能模式[6].微型教學牽涉范圍小且教學形式靈活,占用時間相對較少,還可以將教學內容或動作技能進行分解訓練,每位學生所選內容既可相同,也可異同,不失為一種方便有利且行之有效的優選方法.

聘請名師傳授經驗

學生參加教育實習本來是一種“走出去”的實踐活動,但為了讓學生真正實習時能較快地進入狀態,思想上提早作好各方面準備,學??梢詫⒔虒W經驗豐富的中小學優秀教師請進校園傳授經驗,引領學生增加對教育教學的感性認識,強化教育氛圍.常年工作在基礎教育一線的資深教育工作者,對中小學體育教材與教學特色的了解和掌控能力出色,而這正是高校教師技能方面的“短板”.由中小學教育專家傳授其實踐教學經驗,可以彌補高校教師在這方面能力不足的缺憾,中小學教師的切身體會可以使學生的感悟更直接、更準確、更真實.通過名師對過往成功經驗的預先傳授和教學中可能遭遇問題的預防性解讀,可以使學生獲得先期心理認知,在未來實習及教學工作中增強自信心,少走彎路,避免或減少許多問題的出現.

適時開展技能培訓

對于普通學科專業的實習生而言,擬施教課程的內容基本不會超越其已有認知范疇,但體育教育專業實習生卻可能會接觸到完全陌生的授課內容[1].為了應對中小學體育與健康課程的繁雜性,避免學生在實習初期因生疏而心生挫敗感,使學生能能順利進入實習狀態,特別制訂了肇慶學院體育教育專業學生專業技能培訓計劃:在第1~6學期每學期占用10~16學時安排1項專業技能培訓內容,分別為口令與隊列隊形、講解與示范、體育繪圖、運動損傷與急救、體育課解說(說課)和教學文件制訂.知識與技能是形成能力的二元基礎,缺一不可;理論知識主要源于課堂傳授及課余的廣泛涉獵,專業技能則唯有在實踐中養成.針對體育學科的專業特性,我們還有意識地在平時教學中增加裁判與訓練的相關內容,并讓學生適時參與裁判實踐,以期在潛移默化中引領學生為其未來職業生涯作好必要的技能準備,提高綜合運用所學知識的能力.

實習前期試教工作

從一般情況看,體育教育專業的教育實習安排在第7學期,在正式開始教育實習之前,于第6學期預先安排了教學實習———也稱一次課試教.指導教師專門抽出1~2周時間,幫助學生完成專業理論學習與實踐應用的合理對接.教師首先帶領學生快速重溫體育教學的規律、原則、內容與方法;之后,在分析“體育與健康”課程教材的基礎上設計教學計劃,主要涉及確定教學目標、選擇組織方法、教學手段運用、教案撰寫模式等內容.教師通過一系列具有針對性的指導,完成對教學行為的明確闡述,并從中概括出清晰的教學技能模式,使學生能夠構建合理的教學技能認知結構.教師指導的具體內容如下:組織學生進行分組備課,及時檢查其撰寫的教案;在預演中對學生的教態、講解與示范能力、組織與調動能力、時間與節奏把握能力、負荷與進程調控能力等進行點評.這種指導初期集中開展,在完成教案的一對一指導后,學生開始分組、分批次進行講解、示范等內容的片段演練.當學生遍歷此過程后,一次課試教工作正式進入“實戰演習”階段.全體學生輪流到試教學校承擔一堂課的完整教學工作,進一步熟悉、了解教學全過程,使之對教育教學由完全的理性認識升級至初步的感性認識,為后期的實質性實習帶來一個良好開端.

學生先期自我診斷

系統學習過“學校體育學”和“體育教育實習指導”等相關理論知識,又聆聽了名師的經驗之談,再經過模擬實習、技能培訓及一次課試教的歷練,學生在理論與實踐的融合方面有了真切的心得體會.他們開始嘗試用所學理論知識指導其教學實踐,期待自己在實踐中逐漸形成正確的教學理念,不斷深化專業知識并將之內化為教學能力.學生在一系列的實訓之后,已經能對自身執教能力作出初步判斷,對其在田徑、球類、體操、武術等體育術科方面的教學能力有所感知,對自己撰寫教案、組織教學、教法運用、示范與講解等方面的技能也能夠判定;能在總結前期成敗得失的基礎上,客觀評判自身的優勢與薄弱之處,從而在未來真正的教育實習中作好充足的思想準備,能知己所長并促其發揚,識己所短并及時彌補修正.當評價的主客體合二為一時,這種評價就成為自我評價,重視自我評價已成為現代教育評價的一種發展趨勢[7].學生對自我的先期評價,既幫助他們檢驗和肯定了其前期培訓、受教效果,也促使其抓緊實習前的時間在提升能力方面再下功夫.這有助于他們形成科學、規范和理性的教學觀念,將理想化的專業認知向更為切合實際情境的方向轉化,從而在理論與實踐的融合上能夠目標明確,少走彎路.

強化實習基地建設

實習學校在培養合格體育師資方面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建立穩定的實習基地是實踐性教學活動的基本前提和保證[8].在擴招等多種因素的綜合影響下,建好實習基地已成為保證實習質量的最優選擇[9].雖然與其他學科相比,基層中小學對體育學科教育實習的接納程度較高,但是選建實習基地還是應該慎之又慎,要充分考察各備選學校的規模建制.以下原則可在建立實習基地時參考和借鑒:其一,學校領導重視并鼎力配合支持實習工作,校方有將其學校列為實習基地的意愿;其二,交通條件便利,便于實習生和巡查教師往返;其三,具備安排實習生食宿等生活條件的能力,可使學生在實習期間無后顧之憂,能全身心投入工作;其四,場地、器材等體育設施完備,能滿足實習需要;其五,學校體育師資力量較強,能勝任實習生指導培養工作;其六,學校的體育管理制度規范、嚴格,教學秩序穩定,能夠為實習生營造良好的工作氛圍;其七,雙方前期協作基礎穩定,實習反饋意見良好,持續性合作意愿強烈.根據上述原則選擇相對固定的學校作為長期實習合作單位,可以有效避免“打一槍換一個地方”的隨機性,不失為一種保障實習質量的長效機制.

委托協作管理模式

體育教育實習為學生提供了整合運用既有理論知識和技能的真實教學環境,學生可從中驗證和再現已獲得的知識,逐漸形成自己的教學風格,這個過程耗時久且復雜艱辛,因此實習管理工作堪稱是一個多階段、多層次的系統工程.實習是學生由準教師完成最終職業蛻變的關鍵階段,實習學校及其指導教師對引導實習生調整角色,端正教育態度和規范教學行為發揮著重要影響.由于實習生逐年增加,昔日傳統的集中實習模式難以為繼,下派到各實習基地和分散實習點的學生,無法再由高校教師統一帶隊、集中指導,委托實習學校肩負起管理與指導實習生的主要責任勢在必行.近年來,高校已不再派教師跟隊駐點,而僅指派本校教師到各點巡回指導,解決疑難問題.高校對實習全程實施面上監控,而實習點的具體管理工作則委托實習學校全權負責,日常實質性監管交由校方與實習生隊長協同完成.為提高管理成效,大學與中小學之間應建立平等互利、精誠合作的伙伴關系[10].這種委托協作管理模式的益處如下:其一,解決了高校實習指導教師嚴重不足,選派人員長期駐點指導困難重重的問題;其二,有助于實習接收學校提高對實習工作的重視程度,促使其管理制度和措施更加嚴格到位;其三,能有效磨煉實習生的獨立工作能力,提高其解決突發問題的應變能力.在高校力所難及的情況下,委托實習學校對實習生的管理負主要責任,不失為一上佳解困良策.

問題討論法范文3

網絡銀行又稱為網上銀行,是指利用互聯網作為其產品、服務和信息的業務渠道,向其公司客戶提供服務的銀行。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曾定義:網絡銀行是指那些通過電子通道,提供零售與小額產品和服務的銀行。這些產品和服務包括:存貸、賬戶管理、金融顧問、電子賬務支付、以及其他一些諸如電子貨幣等支付的產品與服務。網絡銀行的出現,極大地改變了人們的生活方式和思維方式,同時也對建立在傳統社會制度上的現行法律制度提出了許多新的挑戰。

一般意義上的網絡銀行都包括三個要素:一是因特網或其他電子通訊技術;二是基于電子通訊的金融服務提供者;三是基于電子通訊的金融服務的消費者。由于網絡銀行具有成本低廉、效率提高、來源:()服務范圍廣、信息來源大等特點,自全球第一家網絡銀行“安全第一網絡銀行”(SecurityFirstNetworkBank,簡稱SFNB)于1995年在美國誕生以來,網絡銀行在短短幾年內幾乎席卷了全球的每個角落,對傳統銀行造成了前所未有的沖擊,以致比爾蓋茨斷言,傳統銀行猶如龐大的恐龍將會在下一世紀滅絕。根據美國研究機構調查,2000年元月有16%的家庭使用因特網上的銀行業務。在歐洲,網絡銀行的份額也在急劇擴大據統計,到2000年2月歐洲已有網絡銀行122家,網絡銀行的滲透力不斷增強,已有1/3金額約為1580億歐元的儲蓄通過互聯網來進行。

目前,中國已有20多家銀行的200多個分支機構擁有網址和主頁,其中開展網絡銀行業務的分支機構達50多家。隨著網絡銀行這一新生事物的迅猛發展,產生了許多新的亟待解決的法律問題,這些問題如果解決得不好,不僅會妨礙網絡銀行的發展,而且會影響我國社會整體化的信息水平。而我國現行的法律普遍對電子商務業務缺乏必要的規定,在網絡經濟面前往往顯得捉襟見肘。不斷健全和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對網絡銀行實施有效的監管是我國網絡銀行發展不可或缺的重要方面。

二、網絡銀行的法律性質

網絡銀行存在兩種模式:一種是完全依賴于Internet發展起來的全新電子銀行,這類銀行幾乎所有的業來源:()務交易都依靠Internet進行;另一種發展模式是目前的傳統銀行運用Internet,實現傳統的銀行業務的網上延伸,既為其他非網上分支機構提供輔助服務,也單獨開展業務。目前,我國的網絡銀行大多屬于這種模式。這種模式雖然是通過互聯網開展存貸等銀行業務,但其基礎是傳統銀行,其法人資格、組織機構等都屬于傳統銀行,可以說,這種模式的網絡銀行在本質上是傳統銀行利用Internet開展“網上銀行業務”。其法律性質和傳統銀行完全一致。

另一種模式以“安全第一網絡銀行”的成立為標志,常常被稱為“純網絡銀行”,這種模式下的網絡銀行與傳統銀行相比有了很大的區別,如其組織結構扁平化、業務經營虛擬化、無國界性等,但其以下的幾點還是比較容易理解和掌握的:(1)有獨立的組織結構、資本金和業務經營的物質條件,并以其財產獨立對外承擔有限責任。(2)以營利為目的,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3)以吸收存款、發放貸款等傳統的商業銀行業務為其主要業務。由此可以明確,“純網絡銀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第一,是法人企業;第二,是商業銀行。也就是說,網絡銀行是經營商業銀行業務的法人企業。

三、網絡銀行相關法律問題探討

(一)網絡銀行的市場準入、市場退出法律問題

銀行業是一個經營風險性極高的行業,世界各國對銀行業的進出問題都規定了嚴格的許可制度,我國也不例外。從2004年2月1日起實施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法》規定,在中國境內設立商業銀行的,應當經過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審查批準?!渡虡I銀行法》同時規定了設立商業銀行應當具備的5個條件。這種嚴格的市場準入制度,對我國這種銀行業發展不很完善的國家來說是必要的。但是,在互聯網技術和信息革命的推動下,網絡銀行市場進入成本大大降低,削弱了傳統商業銀行所享有的競爭優勢,這種相對公平的競爭可能會吸引更多的非銀行機構進入這個領域。嚴格的市場準入制度顯然與網絡銀行靈活、便捷的設立方式相矛盾。而任何一家銀行的倒閉或者破產,都可能引發“多米諾”連鎖反應,引起整個社會的金融動蕩。為此,《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和《商業銀行法》都對銀行業的市場退出問題做出了明確的規定。但與傳統銀行相比,網絡銀行更容易受突發事件的影響并發生經營風險。因此,如何解決網絡銀行的退出問題對銀行業的穩健發展至關重要。

(二)網絡銀行的賠償責任問題

無論合同責任還是侵權責任,網上銀行只要承擔責任,最終都會面臨賠償問題,從另一個角度來說,就是客戶能夠獲得的救濟問題。(1)可以考慮采用兩套并行的賠償機制:以有限責任為主,兼采完全責任原則。網上銀行因疏忽遲送、誤發支付信息的,其賠償責任限于傳遞費或支付命令金額加利息,除非它事先預見到會發生這種損失。如果銀行故意或欺詐性地泄漏客戶的商業秘密或更改、毀損客戶交易數據的,其賠償額應為客戶的全部損失。(2)有必要制定一項有關賠償責任的強制性法規以解決網上銀行與客戶責任問題。(3)在目前尚無法律規范的情況下,客戶與網上銀行需就相關問題達成協議,明確雙方法律責任,這屬于約定的賠償責任。(4)客戶可對一些重大交易指示投保,以便在遭到損害時從保險公司處獲得補償。

問題討論法范文4

國際私法上的物權不同于國內民法上的物權,因為國際私法上的物權含有涉外因素。但這并不等于說兩者之間毫無聯系,事實上,國內民法上的物權制度是國際私法上物權制度的基礎,國際私法上的物權制度是國內民法上物權制度的延伸和發展。含有涉外因素的物權關系即涉外物權關系,是國際私法的調整對象。在涉外物權關系中,由于各國關于物權的法律規定互不相同,往往會發生法律適用上的沖突,需要解決法律選擇問題。涉外物權關系的法律適用在國際私法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二、物之所在地法原則的產生和發展

物之所在地法,拉丁語表述為Lexlocireisitae,lexreisitae或lexsitus,即物權關系客體物所在地的法律。目前,在涉外物權關系中,物之所在地法是最普遍適用的法律。因此,物之所在地法也成為國際私法上經常用來解決有關涉外物權關系的法律沖突的一項沖突原則。

物之所在地法原則的產生可追溯至13、14世紀的意大利。當時,意大利“法則區別說”的集大成者巴托魯斯(Bartolus),針對意大利北部城市之間物權的法律沖突問題,提出了不動產物權應適用物之所在地法。但他認為,動產物權應依當事人屬人法。

隨著資本主義經濟關系的日益發展和鞏固,國際民事交往更加頻繁和復雜,不動產物權依物之所在地法這一作法得到資本主義國家的國際私法學者的廣泛支持和肯定。許多學者主張,不動產物權的法律適用問題,不管有關案件在哪個國家的法院審理,都應依物之所在地國家的法律來解決。在立法上,1804年《法國民法典》第3條第2款規定:“不動產,即使屬于外國人所有,仍適用法國法律?!?811年《奧地利民法典》和1865年《意大利民法典》同樣確定了不動產物權依物之所在地法的規則。英國和美國在審判實踐中也采納了這一作法。

前蘇聯和其他東歐國家在立法上也是肯定物權依物之所在地法這一規則的。例如,1961年《蘇聯和各加盟共和國民事立法綱要》第126條規定:“對物的所有權,根據該物所在國的法律來確定?!?/p>

發展中國家的規定亦復如此。例如,1948年《埃及民法典》第18條規定:“占有、所有以及其他物權,不動產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

我國1986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44條明確規定:“不動產所有權,適用不動產所在地的法律?!?988年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86條更加具體、明確地指出:“土地、附著于土地的建筑物及其他定著物、建筑物的固定附屬設備為不動產。不動產的所有權、買賣、租賃、抵押、使用等民事關系,均應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

上述可見,不動產物權依物之所在地法已成為國際私法上的一項得到普遍承認和爭執最少的規則。

至于動產物權的法律適用,目前,國際上一般主張同樣適用物之所在地法,但取得這樣的共識卻經歷了一個漫長的發展過程。我們知道,物之所在地法這一沖突原則是產生于13、14世紀的意大利的“法則區別說”的代表人物巴托魯斯首先提出來的,但他主張這一沖突原則只適用于不動產物權,而動產物權則依屬人法決定。隨后,在意大利“法則區別說”的影響下,歐洲各國發展和流行這樣的規則,即“動產隨人”(mobiliapersonamsequuntur)或“動產附著于骨”(mobiliaossibusinhaerent)或“動產無場所”(personaltyhasnolocality),這也就是說,動產物權適用所有人或者占有人的住所地法來解決。近代的一些法典曾采用了這一規則,如1794年《普魯士法典》、1811年《奧地利民法典》、1864年《波羅的法典》、1865年《意大利民法典》和1888年《西班牙民法典》。在美國,學者兼大法官斯托里(Story)曾說:“動產的轉移,如果依照所有人的住所地法是有效的,那么不論該財產在什么地方,都是有效的?!保邰伲葸@名話被視為“一般規則”。當時,之所以廣泛適用動產物權依住所地法的規則,是因為那時涉外民事關系相對來說還比較簡單,動產的種類還不是很多,其經濟價值與不動產相比也較小,不具有不動產那樣的重要性,而且它們一般存放于所有者的住所地。

然而,到19世紀隨著資本主義經濟和國際商品流轉的進一步發展,涉外民事關系越來越復雜,流動資本增加,動產數目增大,資本的國際活動范圍日趨擴展,動產所有者住所地與動產所在地經常不一致,一個動產所有者的動產可能遍及數國,并涉及數國的經濟活動,而動產所在地國也不愿意用所有人的屬人法來解決位于自己境內的動產物權問題。這樣,“動產隨人”這一古老規則已不能適應調整動產物權關系的實際需要,于是,遭到許多學者的反對和批判。德國法學家薩維尼就是其中之一,他倡導動產物權的設定和轉移適用物之所在地法,了舊的“法則區別說”所主張的規則,認為傳統的規則至多只能適用于動產的繼承和夫妻財產制。[②]

從19世紀末葉開始,許多國家逐漸在立法和司法實踐中拋棄了“動產隨人”原則,轉而主張不分動產和不動產,物權關系一律適用物之所在地法。例如,日本1898年頒布的《法例》第10條規定:“關于動產及不動產的物權及其他應登記之權利,依其標的物所在地法?!?939年《泰國國際私法》第16條規定:“動產及不動產,依物之所在地法?!?982年《土耳其國際私法和國際訴訟程序法》第23條規定:“動產和不動產的所有權以及其他物權適用物之所在地法律?!笨梢钥隙ǖ卣f,自本世紀以來,物之所在地法也成為解決有關動產物權法律沖突的基本沖突原則。

三、物權關系適用物之所在地法的理論根據

毫無疑問,物之所在地法原則已成為解決物權關系法律適用的普遍沖突原則,但其理論根據何在呢?學者們提出過種種學說對這個問題加以回答和論證。主要有:

(一)說。這是法國學者梅蘭(Merlin)提出來的。他認為,任何國家都有自己的,而是不可分割的;物權關系依物之所在地法是在物權關系法律適用方面的體現,因為任何國家都不愿意外國法適用于本國境內的物;如果在物權關系上適用外國法,那么,將喪失其不可分割的性質。

(二)法律關系本座說。德國法學家薩維尼(Savigny)于1849年在他的著作《現代羅馬法體系》一書第八卷中提出了國際私法上著名的“法律關系本座說”。他從他的法律關系本座說出發,認為物權關系之所以依物之所在地法,是因為物權關系的“本座”在標的物所在地,任何人要取得、占有、使用或處分某物,就必須委身于該物之所在地,并自愿受制于該地區所實施的法律。因此,有人又稱這種主張為“自愿受制說”。

(三)利益需要說。德國學者巴爾(VonBar)和法國學者皮耶(Pillet)持這種主張。他們認為,法律是為了集體利益而制定的,物權關系適用物之所在地法是“集體利益”和“全人類利益”的需要。如果包括動產和不動產在內的物權不受物之所在地法的支配,則物權的取得和占有都將陷入不確定的狀態,全人類的利益將因此受到損害。

總的說來,上述學說都未能充分揭示物權關系適用物之所在地法的客觀根據,但其中不乏含有合理的成分。我們認為,物權關系依物之所在地法,是物權關系本身的性質決定的,而歸根到底取決于社會物質生活條件。首先,從表面上看,物權關系是人對物的關系,但其實,物權關系同其他民事關系一樣,是人與人之間的社會關系,各國統治者從維護本國利益出發,總是希望以自己的法律來調整與支配同位于本國境內的物有關的物權關系。其次,物權關系也是一種人對物的直接利用的權利關系,權利人為了最圓滿實現這種權利,謀取經濟上的利益,只有適用標的物所在地的法律最為適當。再次,物權關系的標的只是物,故標的物在物權關系中居于十分重要的地位。而物權就是人對標的物的權利,標的物只有置于其所在地的法律控制下,物權才能得到最為有效的保障。再其次,物權具有排他性,權利人對物有無需借助他人行為的直接支配權,如果物權受到侵犯,或權利人行使物權本身產生的優先權、追及權和物上請求權,或其他人對標的物提出請求,也只有在適用標的物所在地法律的情況下才能實現。最后,對處于某一國家的物去適用其他國家的法律,在技術上有許多困難,會使物權關系變得更為復雜,影響國際物權關系的穩定。正是基于上述情況,在物權關系的法律適用上,物之所在地法原則在各國的立法和司法實踐中得到普遍的支持和肯定。

四、物之所在地的確定

既然物之所在地法是物權關系最普遍適用的法律,那么,物之所在地的確定在物權關系法律適用中的意義就自不待言了??梢哉f,要用物之所在地法來調整物權關系,首先需要解決一個如何確定物之所在地的問題。

物作為物權的客體,是存在于人身之外、為人力所能支配而且能夠滿足人類的某種需要的物體。物之所在地的確定,相對來說,不動產容易,而動產難;有體物容易,而無體物難。就有體物而言,物之所在地應為有體物在物理上的處所。

不動產是不能移動或移動就會損失其經濟價值的物,其處所是固定的,其所在地的確定自然十分容易。而動產是可以移動的物,其處所常常帶有短暫性和偶然性,不易確定,對于那些處于運動狀態的動產來說尤其如此,故過去有“動產無場所”之說。動產的這種特性給其所在地的確定帶來了困難。但如前所述,當今在動產物權關系的法律適用方面,物之所在地法原則已取代了傳統的屬人法原則。動產所在地的確定對物之所在地法原則適用于動產物權關系十分重要。在實踐中,對動產所在地的確定,一般采取如下兩種辦法加以解決:一是在沖突規范中對動產的所在地加以時間上的限定。例如,1948年《埃及民法典》第18條規定:“占有、所有以及其他物權,不動產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動產適用導致取得或喪失占有、所有或其他物權的原因發生時該動產所在地法?!庇秩?982年《土耳其國際私法和國際訴訟程序法》第23條第3款規定:“動產場所的變化和尚未取得的物權,適用財產最后的所在地法律?!痹偃?,1984年《秘魯民法典》第2091條規定:“在訴訟時效期間變更所在地的財產,其訴訟時效,由財產所在地法規定的時效屆滿時該財產所在地法確定?!绷硪皇窃跊_突規范中對一些特殊的動產物權關系的法律適用作例外的規定,即不以物之所在地這一連結點為法律適用的根據,而以其他的連結點代替,也就是不采用物之所在地法原則,而用其他的沖突原則取而代之。如上述《土耳其國際私法和國際訴訟程序法》第23條第2款規定:“運輸中財產的物權適用財產送達地法律?!?/p>

總而言之,物之所在地的確定就是對物之所在地的識別,也可以說是對有關物權的沖突規范中的物之所在地這一連結點的解釋。原則上,物之所在地的確定應依法院地法來判定。對于物之所在地加以時間上的限定,在物之所在地的確定中有著重要的意義,這在立法和司法實踐中都應給予重視。至于有些國家的有關物權的沖突規范對其中的物之所在地沒加時間上的限定,如何確定物之所在地就只有留待法官在司法實踐中去解決了。

五、物之所在地法的適用范圍

物之所在地法的適用范圍包括下列幾個方面:

首先,物之所在地法適用于動產與不動產的區分。在通常意義上講,動產和不動產的區別在于物是否能從一個地方移動到另一個地方,能移動之物為動產,不能移動之物為不動產。不過,在現實中,盡管各國法律對物之屬于動產或不動產一般都有明文規定,但往往并不只作上述這種簡單的劃分,且不盡相同。例如,1811年《奧地利民法典》規定池塘里的魚和森林中的野獸為不動產。德國民法將臨時房屋如展覽用房屋視為動產。英國法視土地權利證書為不動產。在我國,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86條規定:“土地、附著于土地的建筑物及其他定著物、建筑物的固定附屬設備為不動產。”這意味著其他物均為動產。由于各國在動產和不動產的區分上不完全一致,在國際民事交往中,當要決定某物為動產還是不動產時,國際上一般都主張依物之所在地法來進行識別。如1978年《奧地利聯邦國際私法法規》第31條第2款規定:“物的法律識別……,依物之所在地國家的法律?!?/p>

其次,物權客體的范圍由物之所在地法決定?;\統講,作為物權客體的物在范圍上是十分廣泛的,凡是存在于人身之外、能為人力所支配和控制并能夠滿足人們的某種需要的物,都能夠成為物權的客體。但各國在這方面的規定并不是完全相同的。譬如,對于作為物權客體的物是否限于有體物,各國法律就有不同的規定。普通法系國家法律和法國民法明確規定物為有體物和無體物。這樣,物權的客體既包括有體物,也包括無體物。而在德國民法和日本民法中,法典明確規定物為有體物,從而排除了無體物的概念,但在物權中明確規定權利可以作為物權的客體。此外,在哪些物可以分別作為自然人、法人或國家物權的客體方面,各國的規定也不盡相同。但無論如何,物權客體的范圍只能由物之所在地法決定。

再次,物權的種類和內容由物之所在地法決定。根據物權法定主義原則,物權的種類是由法律具體規定的。但是,在不同的歷史時期和不同的國家法律中,物權的種類是不一樣的。例如,1804年《法國民法典》規定了所有權、役權和擔保物權三大類。1900年《德國民法典》則規定物權包括所有權、地上權、役權、先買權、土地負擔、抵押權、土地債務、定期金債務、動產質權和權利質權等10類。舊中國民法將物權種類規定為所有權、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抵押權、質權、典權、留置權以及占有等9類。對于物權的種類和內容,各國一般都主張依物之所在地法確定。如1987年《瑞士聯邦國際私法》第100條第2款規定:“動產物權的內容與行使,適用動產所在地國家的法律?!?978年《奧地利聯邦國際私法法規》第31條第2款和1984年《秘魯民法典》第2088條也有類似規定。

第四,物權的取得、轉移、變更和消滅的方式及條件,一般由物之所在地法決定。物權的取得、轉移、變更和消滅是基于一定的法律行為或法律事實而發生的,各國法律對其方式及條件都有自己的規定。這些問題在實踐中一般根據物之所在地法決定。例如,1961年《蘇聯和各加盟共和國民事立法綱要》第126條之3第2款規定:“物的所有權的產生和消滅,依據該物在其所有權據以產生和消滅的行為或事實情況發生時的所在地國的法律確定。”又如,1978年《奧地利聯邦國際私法法規》第31條第1款規定:“對有形物物權的取得與喪失,包括占有在內,依此種取得或喪失所依據的事實完成時物之所在地國家的法律?!?/p>

對于物權變動的方式及條件,也有主張區別因法律行為而變動和因事實行為而變動而分別確定準據法的。在因法律行為而發生物權變動時,物權法律行為的成立和效力,一般應依物之所在地法。如1946年《希臘民法典》第12條規定:“物權的法律行為的方式適用物之所在地法?!钡珜Ξ斒氯诵惺刮餀嗟男袨槟芰Γ箨懛ㄏ蹈鲊话阒鲝堖m用當事人屬人法,《德國民法施行法》出于對本國貿易的保護主義,也主張兼采行為地法。英美普通法系國家則主張,物權的法律行為方式,例如登記或進行處分的法律行為方式(如土地抵押設定方式、房屋讓渡方式、財產租賃方式等),概依行為地法。但也有主張依行為屬于物權行為還是債權行為而分別確定準據法的。在因法律行為以外的事實(例如果實分割)或事實行為(例如無主物的占有、遺失物的拾得、埋藏物的發現等)而發生物權變動時,一般都主張只適用物之所在地法。物遭滅失的風險承擔、由于各國均認為應屬所有權人,因而依何種法律確定所有權轉移的時間是非常重要的。對此,一般主張依物權準據法(即物之所在地法)而不是依債的準據法來判定所有權的轉移時間。但1958年訂于海牙的《國際有體動產買賣所有權轉移法律適用公約》第2條主張適用買賣合同準據法。

最后,物權的保護方法由物之所在地法決定。當物權人在其物權受到侵害時,他可以依法尋求對其物權的保護。在民法上,物權的保護方法主要有物權人請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恢復原狀、返還原物、消除危險、確認其所有權或其他物權存在、損害賠償等。物權人是否有上述請求權以及如何行使均應依物之所在地法決定。

我國《民法通則》只規定:“不動產的所有權,適用不動產所在地的法律”(第144條)。但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86條卻指出,“不動產的所有權、買賣、租賃、抵押、使用等民事關系,均應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痹摗兑庖姟愤€規定,動產的租賃關系應適用出租人營業所所在地法。

六、物之所在地法適用的例外

雖然物之所在地法原則在物權關系的法律適用上運用得非常廣泛,但由于某些物的特殊性或處于某種特殊狀態之中,使某些物權關系適用物之所在地法成為不可能或不合理,因而在各國實踐中,這一原則并不是解決一切物權關系的唯一的沖突原則。歸結起來,物之所在地法適用的例外主要有如下幾個方面。

(一)運送中的物品的物權關系的法律適用

運送中的物品處于經常變換所在地的狀態之中,難以確定到底以哪一所在地法來調整有關物權關系。即使能夠確定,把偶然與物品發生聯系的國家的法律作為支配該物品命運的準據法,也未必合理。而且,運送中的物品有時處于公海或公空,這些地方不受任何國家的法律管轄,并不存在有關的法律制度。因此,運送中物品的物權關系不便適用物之所在地法。在實踐中,運送中的物品的物權關系的法律適用問題主要有如下解決辦法:(1)適用送達地法。如1987年《瑞士聯邦國際私法》第101條規定:“運輸途中的貨物,其物權的取得與喪失適用貨物送達地國家的法律”。土耳其和南斯拉夫的國際私法也作了類似規定。(2)適用發送地法。如1964年捷克斯洛伐克《國際私法及國際民事訴訟法》第6條規定:“依照契約運送的貨物,其權利之得失,依該標的物發運地法?!保?)適用所有人本國法。如1939年《泰國國際私法》第16條第2款規定:“把動產運出國外時,依起運時其所有人本國法”。在理論上,還有學者主張適用交易時物品實際所在地法或轉讓契約的準據法。

不過,運送中的物品并不是絕對不適用物之所在地法的,在有些情況下,如運送中物品的所有人的債權人申請扣押了運送中的物品,結果運送暫時停止,或運送中的物品因其他原因長期滯留于某地,該物品的買賣和抵押應適用該物品的現實所在地法。

(二)船舶、飛行器等運輸工具之物權關系的法律適用

由于船舶、飛行器等運輸工具處于運動之中,難以確定其所在地,加上它們有時處于公?;蚬?,而這些地方無有關法律存在,因此,有關船舶、飛行器等運輸工具的物權關系適用物之所在地法是不恰當的。國際上,一般主張,有關船舶、飛行器等運輸工具的物權關系適用登記注冊地法或者其旗國法或標志國法,如1978年《奧地利聯邦國際私法法規》第33條第1款規定,水上或空中運輸工具的物權依注冊國的法律,但鐵路車輛依在營業中使用該車輛的鐵路企業有其主營業所的國家的法律。此外,1982年《南斯拉夫沖突法》第18條第3款則籠統規定,有關運輸工具的物權關系,如南斯拉夫法律沒有其他的規定,應依該工具國籍國法。應注意的是,上述一般主張并不排除權利人行使法定留置權或法定扣押權時依物之所在地法,或者有關債權人把在外國領水內的船舶依其實際所在地法予以處置的權利。

(三)外國法人終止或解散時有關物權關系的法律適用

外國法人在自行終止或被其所屬國解散時,其財產的清理和清理后的歸屬問題不應適用物之所在地法,而應依其屬人法解決。不過,外國法人在內國境內因違反內國的法律而被內國取締時,該外國法人的財產的處理就不一定適用其屬人法了。

(四)遺產繼承的法律適用

遺產繼承的法律適用分別為兩類:一類為單一制,即不將遺產區分為動產和不動產,遺產繼承適用同一法律。在實行單一制的國家中,有的根本不考慮遺產繼承適用物之所在地法,而主張適用被繼承人的屬人法。如《布斯塔曼特法典》144條規定:“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包括繼承順序、繼承權利的數量和處分的內在效力,不論遺產的性質及其所在地,均受權利所由產生的人的屬人法支配”。另一類為區別制,即將遺產區分為動產和不動產,分別適用不同的法律。一般來說,實行區別制的國家主張,動產遺產的繼承適用被繼承人死亡時的屬人法,不動產遺產的繼承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例如,1972年《加蓬民法典》第53條明確規定:“繼承關系,(1)不動產,依不動產所在地法;(2)動產,依死者最后住所地法?!鄙鲜隹梢?,在遺產繼承方面,物之所在地法并不是處處適用的。

七、結語

國際私法上的物權問題是國際私法中的一個十分重要的問題,本文只對這個問題作了一些粗淺的討論。目前,我國學界對這個問題的研究尚不深入,對不少分支問題幾乎沒有涉及。例如,對與無形動產轉讓、流通票據、信托等有關的國際私法問題研究得很不夠。因此,筆者希望學界加強對這個問題的研究,期待更多高質量的研究成果問世。

問題討論法范文5

關鍵詞:交通事故交通肇事逃逸行為犯罪立法

隨著我國經濟的迅速發展,機動車早已進入了我們的日常生活。但是,在車輛快速增加的同時,交通事故也隨之增加。同時,由于許多車輛行駛者法制意識淡薄,缺乏足夠的社會公德意識和個人修養,在發生交通事故后,為了逃避賠償和制裁,一走了之,近年來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更是大幅度增加。為了突出對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打擊,刑法對有關交通肇事的內容進行修改,加重了對交通肇事逃逸的處罰?!缎谭ā返?33條對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問題作了這樣規定:“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痹趯嵺`中,對交通肇事“逃逸”的認定,以及有關交通肇事“逃逸”共同犯罪問題的討論,成為刑法學界的一個熱點問題。

關于“逃逸”概念所涵蓋的內容及其認定,現有一些司法解釋和教科書的學理解釋雖也做了一些努力,但仍不能盡如人意,實踐中一些問題仍不能得到圓滿的解答。本文試圖從交通肇事者的法定義務問題著手,從行為人刑事不作為的角度出發,分析交通肇事逃逸行為的故意犯罪性質,對逃逸問題在立法的深層價值取向上剖析立法本意,并對司法解釋中有關指使他人“逃逸”構成犯罪的問題嘗試作出解讀。

一、交通肇事后的核心義務是搶救傷員和聽候處理

發生交通肇事事故后,肇事者就自然產生了相關的法律義務。國務院《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7條規定,發生交通事故的車輛必須立即停車,當事人必須保護現場,搶救傷者和財產,并迅速報告公安機關和執勤的警察,聽候處理。根據這條規定,發生交通事故后,肇事者具有停車、保護現場、搶救傷者和財產、報警、聽候處理的法定義務。為什么一般的故意犯罪嫌疑人并無接受司法機關處理的法定義務,而交通肇事者卻具有接受處理的法定義務,一旦逃跑,就將受到刑罰的加重處理呢?我們認為這是由其過失犯罪的性質所決定的,也是與其相對較輕的刑罰尺度相一致的。交通肇事作為一種特殊的侵害行為,行為人由于其肇事的先行行為而產生特定義務,并且該義務也已由法律予以了確認。一旦違反該義務將得到法律加重的負面評價。

在法律規定的交通肇事者各項法定義務中,搶救傷員和聽候處理是這些法定義務中的核心義務,其余的義務是核心義務的附隨義務。停車是搶救傷員的附屬內容,保護現場是接受處理的附隨義務。但是這是由交通肇事過失侵害行為的本質所決定的。交通肇事行為通常造成人身的重大傷害,被害人在受傷后的特定時空條件下,生命權和健康權處于一個危急關頭,迫切需要救治,而此時加害人(交通肇事行為人)無論是在道義上還是法律上,都具有立即施救的責任。由于人的生命健康權在人的各項基本權利以及在人類社會關系中的基礎性地位,決定了救治傷員無疑是行為人的核心義務。同時,由于交通肇事屬于公共交通事故的組成部分,在認定事故區分責任等方面具有技術上的要求,因此,法律也將接受處理規定為交通肇事的義務之一。

需要指出的是:接受處理和救治傷員并不是同一層面的義務。司法實踐中有將肇事者主動報警接受處理的以自首論,但是沒有主動報警的,只要沒有逃跑的也不會處之以加重處罰。甚至于在特定的危急情形下,為救治傷員不惜以損害原始現場為代價的。以及因急救而未及時報警,但主觀上并無逃跑意圖的,都不能以逃逸認定之。換句話說,救治傷員和接受處理都是交通肇事的核心義務,但是救治傷員的義務,必須表現為積極的作為,但是對于接受處理的義務,則僅僅需要表現為不作為——即不故意逃跑。只要排除了故意逃跑的行為,行為人無論是不主動報警、不保護現場(故意毀損現場意圖逃避追究的除外),都不能說是違反了核心義務,處之以加重處罰。不保護現場雖然使肇事責任的認定產生一定程度的困難,但它并不從根本上否認肇事責任的存在,因此危害也不大不具有刑事可罰性;而不搶救傷者和財產將導致交通事故后的人身生命財產安全的挽救工作無法及時進行,使原本可以挽救的生命無法挽救、原本可以避免的更重大財產損失無法避免;從而造成遠遠超出過失犯罪所能容忍的社會危害性。而不聽候處理實際就是逃避責任追究,也是違背行為人相關義務并為過失犯罪性質所不能容忍的。所以說,搶救傷者以及財產的義務和聽候處理的義務才是這些法定義務中最重要、最基本的義務,如果履行了這兩項義務,其他附隨義務(如報警、保護現場)即使未全面履行都不能認定行為人肇事逃逸。二、如何準確界定“逃逸”

何謂“逃逸行為”,理論界與司法實踐中有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逃逸行為”主要是指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的當場以及與當場緊密聯系的時空(包括時空的延續)逃逸,從而延誤了被害人得到救助的寶貴時間。法律之所以規定逃逸是加重情節,是從考慮被害人的生命安全角度,避免被害人因為行為人的逃逸而延誤治療。

第二種觀點認為,此處的“逃逸行為”是指逃避法律制裁。即“逃逸行為”并不限于交通肇事的當場,只要是為了逃避法律制裁而逃逸的,即使行為人把被害人送到醫院后為了逃避法律制裁而逃走,也構成“逃逸行為”。

如江某交通肇事一案中,司機江某駕車肇事,致李某重傷,江某立即打電話報案,并組織將李某送至醫院搶救,終因李某傷勢過重醫治無效而死亡。公安機關依法將案件立為刑事案件進行調查,并對江某取保候審。在調查過程中,江某因害怕被判入獄,逃至外地,后被公安機關抓獲。在這個案件中,江某的行為完全符合“肇事后故意逃跑以逃避法律追究”的要件,僅從表面上看,應當屬于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性質,然而在司法實踐中,認同將江某的行為認定是肇事逃逸的可能寥寥無幾。本案中,江某在行車肇事后的特定的時空條件下,履行了在當時報警并接受處理、搶救傷員等法定義務,正因為其履行了上述兩項核心義務,因此在當時不能認定他交通肇事逃逸。在公安機關立案后,江某在特定的時空條件下的特定義務已經消失,此時江某畏罪逃跑,其逃避法律追究的行為不應處以法定的從重處罰(即認定為逃逸),而只能作為一個酌定情節作相應處理。

因此筆者同意第一種觀點,這種觀點也是符合交通肇事罪的立法原意的(當時我國交通肇事事故頻發而且被害人往往因為得不到及時救助而造成殘疾或者死亡案件較多)。如果依照第二種觀點把“逃逸行為”的范圍無限擴大到為逃避法律制裁而逃逸,是不符合立法原意的,而且對于行為人而言也是不公平的。比如對于交通肇事后及時救助被害人并向司法機關自首后又逃跑的行為,行為人也是為了逃避法律制裁,但是對于這種行為無論如何也不應當認定為交通肇事后逃逸并予以加重處罰,否則相對于交通肇事后置被害人生命安危于不顧而逃逸的行為人而言是不公平的。而且如果司法實踐中將之認定為交通肇事后“逃逸”,也不利于鼓勵交通肇事后的行為人及時減輕危害后果,這對于被害人和整個社會而言都是弊大于利的,因此對“逃逸行為”的認定應當作限制性解釋。

無疑,由于是“逃逸”而不是“見死不救”是交通肇事犯罪的法定加重事由,沒有在肇事后逃跑或者逃避法律追究的事實,是不能認定“逃逸”并適用相應的刑罰的。但是,我們從刑法條文背后立法者的價值取向來深究“逃逸”概念的實質,就會發現,對于交通肇事者來說,搶救傷員是他的道德義務,也是法律義務,更是其所有義務中的首要義務。在立法上對于“逃逸”作出否定評價的核心,在于行為人違背了搶救傷員這一最基本的義務,在特定的緊急的情形下,救治與否將對傷員的生命健康權尤其是生命權產生關鍵性的影響,在此時逃避法定義務,在某種意義上說,其性質的嚴重性不亞于故意傷害或故意殺人案件。并且二者具有明顯的可比性。(如類似于不做為)畢竟人的生命健康的價值是超出其他任何價值的最本質最核心的價值。而純粹的逃避法律追究本身,在故意犯罪者,是其的一個必然延續,對于過失犯罪者來說,破壞的是社會關系和社會秩序,其重要性的等級要明顯低于人的生命價值。從這個意義上說,逃避法律追究這個內容并不是刑法立法者將其規定為加重處理的立法本意。

問題討論法范文6

一、精選討論內容,把握討論時機

哲學告訴我們:內容決定形式。什么樣的內容決定采用什么樣的呈現方式。筆者認為,并非所有的教學內容都可以拿來討論,討論的內容值得商榷。第一,教學重點在教學過程中出現了爭執,有必要進行討論,以正本清源。通過討論,能使學生的觀點由分散到統一,使學生在討論過程中得到認識的升華。第二,對教學中的難點問題,教者可以考慮是否進行討論,因為討論這一教學形式本身就具有用集體智慧來解決難題的優勢。第三,討論的內容既要有一定的價值,又要使學生能夠接受。如在設計教學《藤野先生》這篇課文時,可以考慮把下面兩個問題確定為課堂討論的論題:(1)讀完這篇課文,你認為藤野先生具有怎樣品質?試結合課文說說理由。(在初讀課文后討論);(2)課文以“藤野先生”為標題,你認為恰當嗎?(在總結課文時討論)第四,把握課堂討論的時機同樣重要。遇到疑難問題時展開討論,能夠使討論成員仁者見仁,智者見智,彼此啟發,集思廣益,從而深化認識,順利解決問題;遇到意見不一,出現爭執時展開討論,可以使問題“越辯越明”,從而激發思維,強化正確的認識。為此,把握課堂討論的時機不但要求教師精熟教材,還要求教師要體察“生情”,對學生渴求明白的問題靈活開展課堂討論,往往能收到意想不到的效果。例如在教學《曹劌論戰》一文時,適時引導學生對魯莊公形象進行討論,既加深了對人物形象的理解,又培養了學生一分為二看問題的方法。

二、合理地組織安排

討論是初步解決問題的方法。為了便于討論,提高討論的效率,教師可以事先把學生的座位搭配好,按照好、中、差相結合的原則,把思維敏捷、學習成績好的優等生分散開,四人一組,就近組合。這樣,每組都有“領頭羊”,不但可以確保討論的順利進行,而且能夠朝著良性的方向發展,還可以培養學生的合作精神,培養學生策劃、組織、協調和實施的能力,更能培養學生的自主性,讓每個學生都能主動積極地參與討論。在分組討論中,教師要巡視各組并參與討論,適當點撥、啟發、反問和引導,這樣既可以打破僵局,拋磚引玉,引發學生的爭論,又能給學生指明方向,以幫助他們解決問題。因此,教師還必須是整個課堂討論的參與者。對小組討論還不能解決的重點、難點問題,應該再組織全班討論,教師因勢利導,引發學生積極思維,明辨是非,尋找結論,從而切實培養學生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

三、巧妙地引導

經過討論,有的問題解決了,但仍有不少問題沒有解決,或理解不夠深刻。這時,學生便寄希望于教師,此刻,教師重點講解的時機成熟了。為此,教師引導要力求生動有趣,言簡意賅,擲地有聲,富有啟發性。同時,教師引導應著重注意以下五個方面:新舊知識的結合;教材的重點、難點;理論和實踐的聯系;前后各課文之間、各單元之間和各階段之間的內在聯系;學生普遍關注且與教材密切相關的問題。把這幾個環節處理好了,不但能讓學生在輕松愉快中掌握知識,提高能力,還能極大地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進而提高自主學習的主動性和積極性。

四、恰如其分地評價

語文課程評價的目的不僅是為了考查學生達到學習目標的程度,而且是為了檢驗和改進學生的語文學習和教師的教學,改善課程設計,完善教學過程,從而有效地促進學生的發展。因此,在實施評價時,“應注意教師的評價、學生的自我評價與學生間的互相評價相結合”,而且“應以鼓勵、表揚等積極的評價為主,采用激勵性的評語,盡量從正面加以引導”。但也必須實事求是,既要肯定優點,特別要注意培養創新精神,要鼓勵學生作創造性的回答,又不能愛屋及烏,以偏蓋全,要注意委婉地指出學生分析的不足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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