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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聲污染防治辦法范文1
1 合理選擇排水管材。
隨著塑料管材的日益推廣,傳統的排水管材— 鑄鐵排水管已經基本在施工中不再廣泛使用,而被各種各樣的塑料管材取而代之。排水塑料管的優點在于:內壁光滑、重量輕、外表美觀、排水通暢,易于粘接,而且不會生銹,為廣大用戶所喜愛。但是,由于普通排水塑料管管壁薄,隔音性能差,管內有水流動時,會產生嘩嘩的水流聲,尤其是夜間,聲響更為明顯,直接影響了人們的正常生活。為避免塑料管材的以上缺點,設計時選擇內壁帶螺旋塑料管、芯層發泡管或者隔音空壁管等隔音塑料排水管材,可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噪音。
2 合理選擇坐便器。
坐便器的沖水方式分為三種:虹吸式、沖落式和半虹吸式。虹吸式沖水是依靠虹吸作用將污物引出馬桶,噪音比較小,在虹吸式中,虹吸渦旋式沖水方式同時利用虹吸和渦旋原理,產生的噪音在各種沖水方式中最小,一般都在35db以下,高檔潔具一般采用此沖水方式;噴射虹吸式采用獨特的噴射孔,所噴射的水流引起強烈的虹吸作用,產生的噪音也比較小。沖落式沖水是依靠水落差將污物沖掉,構造較為簡單,噪音最大,屬于淘汰產品。半虹吸式是一種介于虹吸式沖水和沖落式沖水之間的沖水方式,噪音也介于二者之間。坐便器的噪音大小,取決于水路設計的合理性,良好的水路設計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沖水時的噪音,設計人員在選擇坐便器時,可以根據建筑本身的定位,對坐便器區別選擇。
3 合理確定給水管管徑。
4 努力降低水泵房噪音
在高層住宅設計中,由于受空間限制,經常需將貯水池、泵房設在地下室中,水泵運轉時產生的噪音,水泵關閉時產生的水錘,水池進水管出流時的噪音,以及水泵和連接管道產生共振聲,這些噪音都會直接影響上層住戶。在工程設計中,為降低泵房噪音可以采取以下幾種措施:
(1) 選擇低轉速)1450轉/分,水泵、屏蔽泵或其他有消音作用的低噪音水泵。
(2)水泵基礎采用柔性基礎,如加裝減振器、橡膠墊圈等。
(3)對與水泵連接的管道,對其管道吊架采用彈性吊架。
(4)水泵出水管上設緩閉式止回閥,用以消除水錘。
噪聲污染防治辦法范文2
第一條為控制環境噪聲污染,創造安靜適宜的城市環境,保護人體健康,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條例》制定邢臺市環境噪聲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環境噪聲,是指在工業生產、建筑施工、交通運輸和社會生活中所產生的影響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
本《辦法》所稱噪聲污染,是指排放的環境噪聲超過國家制定的標準,妨礙人們工作、學習和其它正常黨活動的現象。
第三條凡在本市轄區內,向周圍生活環境排放噪聲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市、區、縣(市)人民政府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管理。
各級公安部門對機動車輛和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管轄范圍內排放噪聲的單位和個人,進行現場檢查,被檢查者必須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檢查部門和檢查人員有義務為被檢查保守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不受噪聲污染和義務,有對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控告的權利。
直接受到噪聲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個人,有權要求減輕、排除噪聲污染的危害。
第二章環境噪聲標準和環境噪聲監測
第七條國家“城市區域環境噪聲標準”中規定的各類區域,按照邢臺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邢臺市城市區域環境噪聲標準適用區域劃分規定的批復》(政字[1995]38號)執行。
第八條城市各工區域環境噪聲標準按《城市區域環境噪聲標準》(GB3096-93)執行。
(一)1類區:晝間:44dB(A):夜間:45dB(A)
(二)2類區:晝間:60dB(A):夜間:50dB(A)
(三)3類區:晝間:65dB(A):夜間:55dB(A)
(四)4類區:晝間:70dB(A):夜間:55dB(A)
夜間的概念:
冬季(11月15日-次年3月15日)22:00-次日6:30
春夏科季(3月16日-11月14日)23:00-次日6:00
第九條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監測機構,負責全市噪聲聲污染源的監督監測和全市噪聲聲污染糾紛的監測數據的技術裁定。
縣(市)、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監測機構為本轄區環境管理提供噪聲監測數據。
第十條凡超過環境噪聲排放標準的,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進行治理,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超標準排污費。征收的超標準排污費必須用于環境噪聲污染防治。
第三章工業噪聲污染防治
第十一條建設對環境有影響的項目,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
建設單位應在項目可行性研究階段,編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或填報環境影響報告表,經項目主管部門預審后,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建設項目投入生產或使用之前,其噪聲污染防治設施必須經過原批準單位檢驗,檢驗不合格者,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第十二條企業、事業單位向周圍生活環境排放噪聲,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廠界拜謝標準。
對排放噪聲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廠界排放標準,造成嚴重噪聲污染的企業、事業單位,必須限期治理。
省屬及省屬以上的企業、事業單位的限期治理,由當地環境保護部門提請省環境保護部門報省人民政府決定。市、縣或者市、縣以下人民政府管轄的企業、事業單位的限期治理,由市、縣人民政府的環境保護部門提出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決定。被限期治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必須如期完成治理任務。
第十三條向周圍生活環境排放工業噪聲的,必須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向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登記擁有的排放噪聲設施、噪聲污染處理設施和正常作業條件下排放噪聲的噪聲源種類、數量和噪聲強度,并如實提供防治環境噪聲污染的有關資料。
噪聲源的種類、數量和排放的噪聲強度有重大改變的,必須及時申報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拆除或閑置噪聲污染治理設施的,應當征得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
第十四條進行產生強烈偶發性噪聲活動的單位,應當在排放噪聲六天前向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部門提出局面申請,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公安部門審查批準,經批準后方可進行。上述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請后3天內作出答復,并在產生強烈偶發性噪聲前向社會公告。
第四章建筑施工噪聲污染防治
第十五條凡在本市建筑施工中使用機構、設備,其排放噪聲可能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施工場界拜謝標準的,必須在開工15日前向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按規定填寫出建筑施工噪聲拜謝登記申報表,經批準后方可施工。
第十六條嚴禁夜間在建成區內進行產生噪聲污染、影響居民休息的建筑施工作業,但搶險、救災作業除外。因生產工藝和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須經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五章交通噪聲污染防治
第十七條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備車等特種車輛安裝、使用警報器,必須持有公安部門核發的使用證。在執行非緊急任務時和禁止車輛使用警報器的地段,不得使用警報器。
第十八條拖拉機、柴三馬、農用車、機動平板車等車輛,未經公安部門批準,不得在劃定禁止行駛的街道行駛。
第十九條在市區內行駛的機動車輛,一律禁止使用氣喇叭、怪喇叭,禁止用喇叭喚人和在市區內道路上試驗喇叭。
在有禁鳴樗的地段禁止使用喇叭。
第六章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
第二十條在城區內,未經縣(市)、區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禁止使用大功率的廣播喇叭和廣播宣傳車。
第二十一條嚴禁在商業活動中采用發出高大聲響的方法招徠顧客。
第二十二條學校、公園、舞廳、影劇院及其它文化娛樂場所使用的間響發出的聲響,不得超過所在區域的環境噪聲標準。露天卡拉OK和其他音響設備應在夜間(冬季:22:00-次日6:30;春夏秋季:23:00-次日6:00)停止營業。
第七章罰則
第二十三條對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其他具有監督管理權的部門除責令其糾正外可以根據不同情節給予警告或者處以罰款:
(一)拒報或者謊報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排放噪聲申報登記事項的,處以1000元罰款。
(二)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閑置噪聲污染防治設施,排放噪聲超過規定標準的,處以1000元至3000元罰款。
(三)拒絕現場檢查或者在檢查時弄虛作假的,處以1000元至3000元罰款;
(四)未按照國家規定繳納排污費的責令補繳,并處以1000元至5000元的罰款;
(五)未經批準擅自施工或在禁止區域和時間內作業,排放噪聲超過規定標準不聽勸阻的,處以1000元至10000元罰款;
(六)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規定的,處以50元至200元罰款;
(七)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的,由交通、公安部門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生產和使用,并按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建設項目在噪聲污染防治設施未建成時即投產使用的處以2000元至10000元罰款。
(二)建設項目的噪聲污染防治設施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建設項目即投產使用的,處以2000元至6000元罰款;
第二十五條對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企業、事業單位,除按照國家規定加收超標準排污費外,可以根據所造成的危害后果處以10000元到20000元罰款,或者責令停業關閉。
罰款由環境保護部門決定。責令停業關閉,由做出限期治理決定的人民政府決定。
第二十六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造成噪聲污染損害情節嚴重的,對單位處以10000元至30000元罰款,并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還可視期情節對直接責任人處以50元至100元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15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噪聲污染防治辦法范文3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遼寧省城市城區的交通噪聲、工業噪聲、建筑施工噪聲和社會生活噪聲的監督管理。
第三條省、市、區人民政府環境保護部門是本轄區監督管理城市環境噪聲的主管機關。
公安機關按職責分工對交通噪聲和社會生活噪聲進行監督管理。
交通、城建等有關部門協助環境保護部門作好本系統的噪聲污染進行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機動車輛的行駛噪聲,不得超過國家《機動車輛允許噪聲標準》。超過標準的,不準在城區內行駛。
第五條機動車輛的喇叭最大音量,在車前方二米處不準超過一百零五分貝。嚴禁在設有禁鳴標志的路段或夜間(二十二時至翌日五時,下同)鳴喇叭。但消防、警備、救護和工程搶險車輛在執行任務時使用警報器除外。
第六條機動車輛裝置的擴音宣傳設備,未經當地公安機關、環境保護部門批準,不得使用。
第七條嚴格限制拖拉機在城區內行駛。進入城區送菜、運糞的拖拉機,必須按市公安機關規定的時間和路線行駛。
第八條新建、擴建、改建產生噪聲污染的建設項目,必須執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辦法》。
建設項目投入生產或者使用之前,其噪聲污染防治設施必須經過環境保護部門檢驗,達不到《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辦法》要求的建設項目,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第九條企業、事業單位產生的噪聲不得超過所在功能區域環境噪聲標準。超過標準的,禁止夜間作業,并應進行治理。
第十條對噪聲污染嚴重的企業、事業單位,由環境保護部門提出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決定,責令限期治理或者搬遷。
第十一條在居民、文教區附近不準建設產生噪聲污染的企業、車間或者作業點。
第十二條一切單位在城區內從事建筑施工產生的噪聲,不得超過所在功能區域環境噪聲標準。
第十三條夜間在居民、文教區從事建筑施工產生噪聲污染的,應經區以上環境保護部門批準,并采取控制措施,減輕噪聲污染。但搶險施工作業除外。
第十四條單位和個人在室外使用揚聲器,除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職工、學生做工間操、課間操以及車站、碼頭作業外,必須報經當地環境保護部門批準,并在規定的時間內使用。
一切單位和個人在室外使用揚聲器的音量,不準超過所在功能區域環境噪聲標準。
第十五條居民家庭使用音響設備不得干擾四鄰。
第十六條對執行本規定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或者環境保護部門給予表揚或者獎勵。
第十七條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由區以上環境保護部門根據情節,分別給予下列處罰:
(一)違反第九條規定的,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十一條規定的,處以三千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的,處以五百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第十四條規定的,處以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十八條建設項目的噪聲污染防治設施沒有建成或者沒有達到《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辦法》的要求,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由審批該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環境保護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可以并處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十九條對在限期內未完成治理任務的企業、事業單位,由作出限期治理決定的人民政府責令其停業或者關閉。
第二十條造成噪聲污染,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和道路交通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處罰。
第二十一條當事人對環境保護部門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內向作出處罰決定部門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裁決。
第二十二條作出罰款決定的部門收到罰款后應給被罰款當事人開具罰款收據。
第二十三條環境保護監督管理人員必須遵紀守法,秉公辦事。對,,情節輕微的,由其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縣城環境噪聲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噪聲污染防治辦法范文4
治理商業噪聲的法律困境
商業噪聲污染十分嚴重,治理噪聲污染也很困難。[1]法律明確禁止在商業經營中使用高音喇叭招攬顧客?!董h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44條“:禁止在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高音廣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發出高噪聲的方法招攬顧客?!边@條規定就是治理商業噪聲的規定,但是在實踐中,很多的商家在商店門口放置高大的音箱放音樂。有些是拿著話筒高喊。過去民間是使用嘴巴來喊叫?,F在科技發達了,商家使用擴音器來傳達促銷的信息。在周末,有些商家還搭臺唱歌、喊叫。這些商業促銷噪聲給周圍的居民帶來了很大的傷害。有些商家不知道法律有這樣的規定。有些商家知道了,但是很頑固,提醒、投訴、勸告,甚至環保部門和公安機關去勸告,也沒有效果。人一走,照樣使用高音喇叭喊叫。違反這規定,有什么法律后果呢?《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60條規定“違反本法第44條第1款的規定,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可以并處罰款?!痹诹⒎ㄉ弦幎ㄓ蓛蓚€不同性質的環保部門和公安機關共同執行。這規定實際執行的結果并不好。受到噪聲污染傷害的居民去找環保局,環保局說是公安局的責任;去找公安局,公安局說要環保局確定是否噪聲污染。居民抱怨“:向派出所投訴,派出所說這歸環保局管;打電話到環保部門投訴,對方又說噪音污染歸公安機關管,問題像足球一樣被踢來踢去?!保?]有關政府部門是這樣的態度。河池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隊政委曹建軍說:“商業噪音的治理關鍵在環保部門,因為商家有沒有超標,不是公安部門說了算,公安沒有專業的檢測儀器,必須有環保部門檢測為依據。沒有環保部門全程配合,公安機關執法會陷入被動。沒有檢測數據作支持,商家會矢口否認噪聲排放超標的事實。”[3]環保部門這樣回應。河池市環境監察支隊副支隊長郭生科說,“公安機關是法定的處罰主體,至于取證的資質問題,應該主動向有關部門請求配合。我們支隊同樣沒有檢測資質,在執法過程中,也要請求監測站提供數據支持。如牽涉其他行業領域的執法,也要主動向相關檢測部門請求支持?!保?]可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60條的規定存在立法缺陷。這規定在實踐中導致了部門間的推諉,導致了執行的困境。呂忠梅教授指出“:在中國一方面是環境立法的空前繁榮,各類法律、法規大爆炸;另一方面則是每一部法律都未能得到真正的實施,使老百姓感到這個法律的無用、無能?!薄案鱾€法律規定過于原則,可操作性不強夠,缺乏相應的配套法規,特別是缺乏程序性規定,導致一些法律制度的適應范圍不明,具體實施時困難重重?!眳沃颐方淌诿鞔_指出“:一些管理部門的法律地位不明,職權不定,難于實現法律規定的管理目標。”[5]執法部門之間互相踢皮球,導致違法者更加肆無忌憚;市民受害更加嚴重。
解決商業噪聲的途徑
1.提高居民反商業噪聲污染的法律意識如何解決這樣的問題?這樣的困境?首先是市民要有反對噪聲污染的法律意識,認識到排放高大噪聲造成環境污染是不道德的,同時是違反法律的。商家要有這樣的意識,受害的市民也要有這樣的意識。公民的防噪聲的意識提高了,特別是商家的噪聲危害性意識提高了,不排放噪聲,這樣就沒有受害者,也不需要政府部門去制止。如果商家的噪聲危害性意識不高,或者很頑固,這就需要法律的強制力,就需要政府為了社會公共利益去制止這樣的危害公共利益的行為。2.由環保部門統一行使調查取證權和處罰權法律要規定合理的分工,規定一個部門統一治理商業噪聲。呂忠梅教授指出:“管理系統的專門化和管理體制的單一權力機構,有助于減少決策、辦事過程中的消耗,可以增加效率,克服無責任性和混亂性?!保?]讓兩個部門治理噪聲污染,立法機關的愿望是好的,可以發揮兩個部門的積極性。但是實際上卻執行不好。在中國這樣的法制環境下,反而造成推諉,例如,廣東環保廳對于居民投訴惠州某服裝店的高音喇叭的答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禁止在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高音廣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發出高噪聲的方法招攬顧客;另據第六十條第一款規定:違反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可以并處罰款。根據以上規定,投訴人反映的商業噪聲問題應由公安部門進行處理。當地環保部門已將檢查情況函告當地公安部門,商請其依法作出處理。謝謝您的意見?!保?]這就是執法上的推諉。如果立法上明確由一個部門治理,那么這部門就沒有任何理由推諉?,F在是環保部門負責確定是否噪聲,而且測量的儀器和技術都是環保部門掌握。公安機關的優點就是24小時有人值班,隨時可以制止違法行為,對于違法行為具有威懾力,同時也有這樣的權力和技術手段制止違法行為。但是公安機關一般對噪聲污染不夠敏感,同時公安機關承擔的社會責任很多,有很多重要的事情要做,很多危害很大的,很棘手、很急迫的事情需要公安機關去處理。這樣公安機關的工作壓力很大,同時,公安機關沒有動力也沒有興趣處理這些貌似危險不大,不緊迫的噪聲污染。實踐中統一由一個部門執法的效果比較好。比如交警部門,既有調查取證權,又行使處罰權,兩者是統一的。工商案件,就是由工商部門統一行使調查取證和處罰權,調查取證權和處罰權是統一的。稅務案件也是由稅務機關統一行使調查取證權和處罰權,調查取證權和處罰權是統一的。林業、漁業等農業部門也是這樣的。通過這樣對比,說明從立法上重新調整《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對治理商業促銷噪聲的分工是必要的。鑒于商業促銷噪聲污染的嚴重危害性和頑固性,鑒于現在執行中的問題和困境,由環保部門統一執行和治理商業促銷噪聲是一個好辦法。規定環保部門具有取證權,同時具有處罰權,有利于統一執法。[8]如果出現嚴重的長期的商業促銷噪聲污染,就應追究環保部門的責任。形勢發展了,環保部門也有信譽、有技術手段、有權威性,不一定需要公安機關配合處理。當然保護環境、防止噪聲污染是整個社會的責任?!董h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7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聲環境的義務,并有權對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和控告。”所以,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保護環境。公安機關具體不行使處罰權,但是也可以按照法律的規定去制止噪聲污染的行為。把權力統一交給環保部門,具有取證權也有處理權,也能夠提高環保部門的執行積極性??傊?,造成商業促銷噪聲污染嚴重的一個很重要的原因是治理商業促銷噪聲的法律規定不合理。立法機關應修改《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60條的規定,把治理商業促銷噪聲的執行權統一交由環保部門行使。
作者:吳明智 單位:廣西教育學院政治經濟系
噪聲污染防治辦法范文5
一、行政處罰適用的案由及依據
(一)案由:未制定施工現場噪聲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定性條款:第十六條處罰條款:第三十八條
違法行為構成:施工單位未制定施工現場噪聲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裁量幅度:根據工程面積、開工時間、所處位置、居民投訴反映情況、施工現場管理情況等因素確定違法行為的情節。
情節較輕的,責令改正,并可處1萬元罰款;
一般情節的,責令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情節嚴重的,責令改正,并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二)案由:未把產生噪聲的設備、設施布置在遠離居住區一側
定性條款:第十六條處罰條款:第三十八條
違法行為構成:施工單位未把產生噪聲的設備、設施布置在遠離居住區一側。
“產生噪聲的施工設備、設施”包括:切割機、電鋸、水泥泵等運行噪聲大且相對固定的機械。具體目錄由市環保局會同市建委制定。
關于“遠離居住區一側”的認定,如施工現場僅有一側邊界遠離居住區的,則應將產生噪聲的施工設備、設施布置在遠離居民住宅的一側;有兩側以上邊界遠離居住區的,應布置在相對遠離居民住宅的一側;若施工現場四周均為居住區,施工單位采取有效防止噪聲措施的,不認定為本案由的違法行為。施工單位或舉報人有異議的,可向環境監測部門申請監測認定。
裁量幅度:根據施工現場產生噪聲的大小、所處位置、居民投訴反映情況、施工現場管理情況等因素確定違法行為的情節。
情節較輕的,責令改正,并可處1萬元罰款;
一般情節的,責令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情節嚴重的,責令改正,并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施工單位同時存在未制定施工現場噪聲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未把產生噪聲的設備、設施布置在遠離居住區一側的違法行為時,案由(一)(二)合并處理,最高罰款不得超過3萬元。
(三)案由:特殊時段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從事產生噪聲的施工作業
定性條款:第十七條處罰條款:第三十九條
違法行為構成:中考、高考期間及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特殊時段內,除搶修搶險外禁止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從事產生噪聲的施工作業。
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指醫療區、文教科研區和以機關或者居民住宅為主的區域(《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三條第三項)。
“產生噪聲的施工作業”包括:土方工程;澆注混凝土;支、拆模板;大型機械夜間清理施工現場;切割機、電鋸作業;夯實作業;捆扎鋼筋;破碎作業;拆除作業等。具體目錄由市環保局會同市建委制定。
“中考、高考期間”以中考、高考的實際日期為準。
裁量幅度:根據居民投訴反映情況和施工單位屬初犯還是多次發生違法行為等因素確定違法行為的情節。
情節較輕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處1萬元罰款;
一般情節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四)案由:未經批準夜間施工
定性條款:第十八條第二款處罰條款:第四十條
違法行為構成:施工單位未取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準予夜間施工的批準文件進行夜間施工。
對已經取得夜間施工批準文件的施工單位,可以《工作建議函》的形式抄告相關行政主管部門。
夜間:指晚22點至晨6點之間的期間(《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三條第四項)。
中高考期間未取得夜間施工批準文件進行夜間施工的,按案由(三)進行處理。
對已交付使用居民小區內的市政道路、管線維修工程,架空線工程、園林綠化施工、城區水系治理工程的夜間施工,因尚無相關部門開展許可工作,故日常工作中應以行政指導為主,加強提示、勸導、說服,暫不開展行政處罰工作。
裁量幅度:根據施工時間長短、居民投訴情況和施工單位屬于初犯還是多次發生違法行為等因素確定違法行為的情節。
情節較輕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處1萬元罰款;
一般情節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五)案由:進行夜間施工作業未公告相關內容
定性條款:第十九條處罰條款:第四十一條
違法行為構成:施工單位進行夜間施工作業未向周圍居民公告相關內容。
公告內容包括:施工項目名稱、施工單位名稱、夜間施工批準文號、夜間施工起止時間、夜間施工內容、工地負責人及其聯系方式、監督電話等。
裁量幅度:根據施工時間長短、居民投訴反映情況、公告內容是否齊全,及給居民造成的影響等因素確定違法行為的情節。
公告內容不全的,作為違法行為情節在自由裁量權幅度范圍內考慮處罰。
情節較輕的,責令改正,并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一般情節的,責令改正,并處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罰款;
情節嚴重的,責令改正,并處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二、工作要求
(一)各級城管執法和建設、環保部門要高度重視環境噪聲污染違法行為的管理和執法工作,加強領導,認真部署,切實落實工作職責。
(二)要加強溝通與協作,建立聯動工作機制,信息共享、溝通及時,形成管理與執法的合力,確保良好的環境秩序。建設和環保部門在日常工作中,發現施工單位有本意見涉及的施工噪聲違法行為的,采取相應的管理措施,收集必要證據材料,及時移送城管執法部門進行處理。城管執法部門應當將案件處理情況反饋或通報移送部門。
城管執法部門要加大對施工噪聲污染違法行為的執法力度。對實施環境噪聲污染違法行為的施工單位,需要管理部門采取進一步行政管理措施的,要以《工作建議函》形式將查處單位名單和處罰情況抄告建設和環保部門并提出管理建議,建設和環保部門定期將對管理建議的采納情況反饋城管執法部門。
(三)各級環保部門應當加強對建筑施工作業可能造成的噪聲污染行為的監督管理,提出防治施工噪聲污染的要求。
居民以施工干擾正常生活為由,對取得夜間建筑施工許可證的施工作業提出投訴的,由發證單位按照《*市建設工程夜間施工許可管理暫行規定》(京建施〔20*〕1115號)重新審核,對于不符合發證條件和程序的,可撤銷其夜間施工許可證。
(四)建設主管部門要對夜間建筑施工的許可和施工單位進行夜間施工作業設置公告的格式、位置進行統一規范。對準予夜間施工作業的,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對施工現場是否設有居民來訪接待場所,并設置專人值班接待群眾來訪等進行監督、檢查。
(五)城管執法機關要依法加大對施工環境噪聲擾民行為的檢查和執法力度。城管執法機關要加大對施工環境噪聲擾民行為的檢查力度,嚴格依法查處違法行為。同時在工作中充分運用行政指導各項措施,加強對施工單位的引導、服務、規范和監督。
噪聲污染防治辦法范文6
關鍵詞:噪聲污染;城市區域環境;監測方法;
中圖分類號:X83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4-1723(2013)02-0030-02
當今社會,發展日益迅速的城市現代化建設,一方面給人們創造了更為方便、服務周到的人居環境;另一方面,由此產生的各種噪聲污染也對城市居民正常生活、休息與工作造成了很大影響。如何有效監測城市環境噪聲污染,提供更好的環境管理服務,已經成為當前的熱點環境問題。
一、環境噪聲污染的概念及特性
聲音就是主觀聲人耳對物體震動的感覺。按照物理學的標準,聲音有樂音與噪聲兩大類型。樂音是聲音的有規律振動,而噪聲則是各種不同聲音的雜亂組合。所謂環境噪聲污染就是指已經對他人工作、學習和生活產生干擾,并且高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的聲音。噪聲污染具有很大的危害,它除了對人們正常的學習、工作、休息以及心情造成影響之外,還在一定程度上危害人類的腦血管、神經系統以及視力等。因此,噪聲污染同其他工業污染一樣,也是危害人類環境的一大公害。但由于城市噪聲污染主要來源于城市建筑施工、道路交通、居民生活娛樂等,所以它在本質上又不同于大氣污染等其他工業污染,它具有即時性、間接性、多發性的特點。
從以上城市噪聲概念的分析過程中,我們可以看出,噪聲污染屬于物理性污染之一,而非化學污染。所謂噪聲污染的即時性特點,指的就是這一污染不能采集到污染物,振動聲源停止,聲音馬上就消失,污染的積累不能形成于環境中,也不會產生持久傷害。噪聲污染的間接性特點則包含兩個方面:一是噪聲污染所產生的危害有著不致命、緩慢的特點,二是環境噪聲的影響范圍有局限性和分布分散性的特點。局部多發性也是噪聲污染的另一大特點。由于噪聲源在環境中廣泛分布,比較難以集中處理。加上噪聲判斷的標準,不是由一種聲音的配響度所決定,而是由聲音的頻率、連續性、發出的時間和信息內容所決定,其相關因素還包括發出聲音的主觀意志以及聽到聲音的人的心理狀態和性情等因素,這就決定了城市噪聲污染的多發性特點。
二、監測城市區域環境噪聲污染的主要方法
城市噪聲污染對人們的生產生活、學習工作等產生的影響不容忽視,因此環保部門有必要采取一定的措施,加強對城市噪聲污染的監測和防范。各城市環境監測部門的主要工作就是監測城市區域環境噪聲污染。
(一)測點選擇
根據監測對象和目的,可選擇以下三種測點條件(指傳聲器所置位置)進行環境噪聲的測量:
1.一般戶外。距離任何反射物(地面除外)至少3.5m外測量,距地面高度1.2m以上。必要時可置于高層建筑上,以擴大監測受聲范圍。使用監測車輛測量,傳聲器應固定在車頂部1.2m高度處。
2.噪聲敏感建筑物戶外。在噪聲敏感建筑物外,距墻壁或窗戶1m處,距地面高度1.2m以上。
3.噪聲敏感建筑物室內。距離墻面和其他反射面至少1m,距窗約1.5m處,距地面1.2~1.5m高。
(二)一般噪聲監測方法
對噪聲污染的空間分布狀況進行反映、對聲環境質量水平做評價以及對其變化規律和趨勢做分析體現的是城市區域環境噪聲污染監測主要動機。若出現聲源噪聲控制無法進行的狀況,一般可采用控制傳播途徑的方法,主要有吸聲、隔聲技術或安裝消聲器等等。監測的時間可選擇分別于晝間和夜間兩個時間段,監測的規定時間中,在每次每個測點的檢測等效聲級為1Omin。并且把噪聲的主要來源也記錄下來。晝間監測要選擇白天的正常工作時段,同時實現整個正常工作時段的全覆蓋;夜間也要從入夜進行整個時段的全覆蓋。選擇監測時間必須將節假日等非正常工作時段避開。要按照公式平均計算監測結果,以此獲得區域內整體的噪聲整體水平(晝間和夜間)。
(三)交通噪聲監測方法
對交通的噪聲狀況進行了解的主要渠道在于交通噪聲監測,以此可以對道路交通車流量、道路質量等因素與噪聲的關系做綜合的分析,并把交通噪聲的變化規律和趨勢總結出來。在監測點的選擇過程中,需要注意把能反映快速路、次干路等各種道路的交通類型、車輛速度、道路寬度等噪聲排放特征的監測點位置選好。同時可適當考慮行政區域的空間分布,以人群密集的公共場所、主要道路交通干線兩側區域(下轉56頁)(上接30頁)的設置為優先選擇點。具體可定1.2m的測點高度,在距離路面20cm的人行道上選擇設立。對道路交通噪聲監測每年需要一次,選擇春季或秋季作為測量時間。為了確保監測數據的準確真實,監測過程中必須注意非道路噪聲源等其他干擾因素。
(四)各功能區噪聲的監測方法
隨著人口密度的不斷增大,城市功能區的噪聲污染也日趨嚴重。要掌握城市各功能區的聲環境狀況,可以通過對城市區域內各功能區的噪聲監測得到準確反映,同時對其變化規律和趨勢做好分析。選擇城市功能區的監測點應注意三點,一是存在監測點與該功能區的平均噪聲水平之間,不能存在很大差距;二是監測儀器的長期、安全和可靠,因此在具體的監測點位置的選擇上必須慎重;三是固定噪聲源和反射面需要監測點要避開。
總之,在環保工作日益重要的今天,國家各級環境保護部門應高度重視城市區域環境噪聲的防治與監測工作。在城市建設規劃與經濟發展過程中,應對經濟、社會和環境效益做綜合的考慮,以有效的環境噪聲監測為手段,加大環境保護力度,確保區域噪聲污染得到有效控制,在促進城市環境質量提高的同時,確保城市的可持續發展。
參考文獻
[1] 杜帥.淺談城市噪聲污染及其解決辦法[J].中國環境管理,20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