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風險論文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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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風險論文

稅收風險論文范文1

風險投資是指在高風險的情況下,向處于起步階段或發展初期、具有市場前景和風險的高科技項目進行的投資,是一種高風險和高收益的長期投資,它不需要任何資本抵押和擔保,一般通過企業上市或收購、兼并獲得回報。從世界各國的實踐經驗可以看出風險投資在拓展融資渠道、克服高新技術產業化資金障礙、加快高技術成果轉化、促進高技術產業發展等方面發揮了重要的作用,它是知識經濟的重要支持體系。隨著經濟全球化步伐的加快,為了提高我國在世界市場上的競爭力,培育和發展風險投資體系在我國具有非常重大的理論和現實意義。本文擬從稅收政策的角度探討如何對我國風險投資進行扶持。

風險投資在我國的發展及存在的問題

我國的風險投資事業是在改革開放以后才發展起來的。1985年,中央在關于科技體制改革的決定中明確指出:“對于變化迅速、風險較大的高科技工業可以設立創業投資給予支持”。同年初,選擇以深圳為代表的華南地域四個經濟特區作為第一批研究風險投資可行性的調研地。9月,第一家專營風險投資的全國性金融機構一一中國新技術創業投資公司(中創公司)成立,1987年全國第一家風險投資基金在深圳成立。

90年代后期,我國的風險投資事業進入一個新的階段,一批超大規模的風險投資基金開始形成。例如,經過近一年的調查與研究,中國國家科技部、深圳市科技局、深圳市投資管理公司、深圳國際信托投資公司以及國情證券有限公司聯合發起,于1997年12月決定成立“深圳科技風險投資基金”,該基金的規模為10億元。再如1998年10月28曰由中青旅股份有限公司發起創立的“北京科技風險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其注冊資金為5億元人民幣。至1999年底,全國規模超過1億元的風險投資基金已經超過30個。

國外的風險投資資金也開始進入我國,例如,中外合資的“北京太平洋優聯風險技術創業有限公司(BPTV)”,它是美國國際數據集團所屬的美國太平洋技術風險基金會與北京市優聯科技發展公司共同創辦的。該公司擁有注冊資金1000萬美元,投資總額達3000萬美元。與此同時,我國一些企業也開始積極地引進外資,例如四通利方信息技術有限公司最初是在吸引500萬港幣種子貸金的基礎上創立的,它經過長期準備與精心挑選,終于得到美洲銀行羅世公司、華登國際投資集團、艾芬豪國際集團等三家高科技風險投資公司的650萬美元新投資。

顯然,我國的風險投資事業發展是比較快的,它在促進我國高新技術企業的創立和成長方面起到積極作用。但是,我們也看到,我國的風險投資業只經歷了較短的發展歷史,至今尚處于初始階段,還無法獨立支撐高新技術企業的發展,風險投資在發展中還存在大量的問題,其發展的主要障礙主要表現在:

1、風險投資資金來源不足。據統計,1990年我國科技成果轉化需要的資金總額為1257.3億元,而實際僅投入資金188.49億元,存在1068.8億元的缺口。

2、風險投資主體單一。目前,我國許多風險投資總會看到政府的身影,主角大多是政府,或者是帶有很明顯的行政色彩。

3、風險投資人才極度缺乏。搞風險投資既要有經驗豐富的風險資本家,又要有具備創新能力和創業管理能力的風險企業家或創業家。而我國這方面的人才還是比較匱泛的。

我國現行稅收制度不利于風險投資事業的發展

風險投資的最明顯特征,即這種投資行為具有較高的失敗率。從一些發達國家的有關數據可以看出,它的失敗率平均在50%以上。例如日本,1983年所進行的26項重要投資中,有10項最后成功了,另外16項卻失敗了。另外根據美國權威雜志《風險投資期刊》刊登的研究報告中對1969年至1985年接受了風險投資的393家風險企業進行統計表明,有6.9%的風險企業當初的投資在回收時翻了10倍,而投資收不回來的企業占60%。

正是由于風險投資具有高風險性,收益很不穩定,與傳統投資相比處于不利的地位。而我國現行的稅收制度卻不利于風險投資事業的發展,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

1、從企業所得稅來看,主要存在兩個問題。首先,風險企業的無形資產(技術投入)投入比重大,資產更新換代的時間短,而當前折舊速度不夠快,往往是資產的自然壽命尚未到達就因為技術進步而不得不被淘汰。其次,當前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措施重產品和企業,輕研究開發過程,但風險企業的研究開發費用往往占企業支出的相當大部分。

2、從增值稅來看,生產型的增值稅不利于鼓勵投資。接受風險投資的企業通常是高科技企業,一般都是知識密集型企業,尤其是軟件開發行業的風險企業,其產品附加值高,銷售收入也較高,但由于它消耗的原料較少,而且由于技術轉讓費不能抵扣,所以風險企業增值稅的進項稅額就低,因而事實上承受了比一股企業更高的增值稅負擔。

3、從個人所得稅來看,沒有年度抵扣制度,不利于發揮風險資金提供者的積極性。對于投資者來說,他們進行投資必然希望獲得一個較高的收益,而風險投資者的收益具有很高的不確定性,有的年度可能會獲得很高的收益,而有的年度則一無所獲,甚至要承受較大的虧損。而個人所得稅是累進的,并且沒有虧損前轉或后轉的條款,顯然這非常不利于風險投資者的經營,在他們獲得較高收益時,他們要承受較高的個人所得稅邊際稅率,在虧損時則只能完全自己消化,而虧損的情形對于風險投資者來說又是經常發生的。而且,國家對高科技企業有一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對高科技企業的投資者卻沒有所得稅方面的優惠。

我國應該制定促進風險投資事業的稅收政策

從理論上講,稅收政策的制定者在設計稅收制度時,必須考慮稅收的兩個基本原則,即公平原則與效率原則。筆者認為,從稅收原則的角度出發,我國應該制定促進風險投資的稅收政策,它既有必要性又有現實可能性。

前面已經討論,風險投資由于它獨有的特征,使得它在稅收負擔方面與傳統投資相比處于不利的地位,即處于劣勢地位。而通過對它實行稅收上的優惠政策,讓政府也分擔部分投資風險,這顯然可以降低風險投貿的風險程度,從而使風險投資的競爭條件有所改善,使之與其他類型的投資處于相對公平的競爭環境下。從這個意義上說,對風險投資實施稅收激勵措施具有必要性,它有利于維護稅收的公平原則。

稅收效率原則要求稅收制度的設計應該有利于提高資源在全社會配置的效率,從而提高整個社會的經濟效率,即通過稅收的征收,引導或促使資源從低效率部門流向高效率部門,并促進人們更有效地利用現有資源,積極探索開發新資源,以此提高全社會的勞動生產率,促進社會的進步。對風險投資實施優惠的稅收政策,可以促進風險資金的形成,推動對高科技企業的投入,加快高技術成果的轉化,從而可以把資金引導到效率更高的部門,提高整個社會的效益和效率,帶動整個國民經濟的發展。所以,從稅收效率的原則來看,對風險投資實施稅收激勵措施是可行的。

我國促進風險投資的稅收政策措施選擇

既然對風險投資實行稅收優惠政策既有必要性,

又是切實可行的,那么,我們究竟應該采取什么樣的稅收激勵措施呢?筆者認為,可以從以下三方面著手:

首先,企業所得稅應當給予風險投資適當的優惠。企業所得稅是對企業生產經營所得和其它所得依法征收的一種稅,它直接關系到企業凈收益的多少,影響著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最終結果。風險投資是一種高風險的投資活動,其收益也具有不確定性,因此,在對風險投資適當給予企業所得稅上的優惠時,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允許接受風險投資資金的企業在計提折舊時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高新技術生產部門是風險投資的主要對象之一,它們所采用的生產設備及技術更新速度大大高于傳統生產部門,經常在它們的自然壽命結束之前就不得不被淘汰,因而,對于這類資產應當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計提折舊,以支持其技術發展。2、允許把風險投資的損失直接用于抵減其他投資的資本利得。風險投資發生虧損的情況是很常見的,這項措施可以直接降低風險投資的風險,有利于增強風險投資者進行投資的愿望和信心。3、對風險投資者實行再投貿減免。也即如果風險投資者把從其風險投資中取得的收益再用于風險投資,則這部分收益應當免征所得稅。從理論上說,這項措施可以促進新風險投資行為的發生,加速風險投資資金積累。4、適當降低風險投資企業的所得稅邊際稅率,或者實行所得稅的適當減免。這是最直接的措施,也是最有效的措施,許多國家已經實際采取了該項措施,例加瑞典的稅收改革之一就是實行企業所得稅的減免,其減免總額達到股東所獲股利的70%,減免額最高達到70萬克郎。這樣做可以鼓勵小企業支付股利,從而促進小企業的股票交易,增加小企業吸引權益資本的可能性。

其次,結合風險投資企業及被投資企業的特征,應當改革當前增值稅的征稅方法,即由生產型增值稅改革為消費型增值稅。生產型增值稅不允許把購入固定資產所含增值稅額作為進項稅額去抵扣當期的銷項稅額;收入型增值稅則允許隨著固定資產的使用而分次把其所含增值稅額納入進項稅額進行抵扣;而消費型增值稅則允許把購入固定資產所含增值稅額一次性地用于抵減當期銷項稅額。顯然,消費型增值稅對于新企業和生產設備更新速度快的企業來說是一個有利條件。這也有利于扶持風險投資的發展,因為風險投資企業大多投資于那些高技術產業,相對而言,它們所投資的企業一般都是比較年輕的企業。由此可見,實行消費型增值稅可以促進接受風險投資的企業加速生產設備更新,提高產品的技術含量,從而鼓勵風險投資行為的發生。

再次,促進風險投資行為還要注意發揮風險投資資金提供者和管理者的積極性,這主要從個人所得稅上入手。為了確保風險投資者不至于在稅收上處于劣勢,可以采取一種求平均的方式,即對于投資于風險行業所取得的收益,在每年年末按其實際收益適用稅率預交個人所得稅,然后按照一定的期限(例如5年)確定該期限內每年的平均收益,并根據這個平均收益選擇適用的邊際稅率.按照該稅率計算出風險投資者在此期限內(投資期限內)應該繳納的稅款。假設該稅為B、而投資者實際已繳納的稅款為A,比較B與A,以此來決定是否應當對投資者退稅或補征稅款,若B大于A,則應當對其退稅,反之則應當補稅。而對于投資管理者,從某種意義上說,他們其實也在進行投資,只不過他們所提供的不是貨幣資金,而是人力資本,他們代表了一種先進的管理理念,體現了管理技能與資金的結合,世界上大多數國家都是對其進行扶持的,因此,對他們的個人所得也應該適當照顧,給予一定的稅收優惠,以促進他們更好地進行風險運營,具體采取的措施可以是提高他們的免征額,或者專門為他們制定一個減稅條款,降低其所得適用的邊際稅率。

對促進風險投資稅收政策措施的效應分析

那么,對風險投資實施稅收優惠,將會產生什么樣的結果呢?我們不妨以個人所得稅為例來分析一下實施這些稅收優惠措施的效應。

我們現在假設有一個風險投資者,其擁有的資金總額為Q,市場利率為r,稅率為t,他們可以投資于三個方案,其投資項目稅前收益的概率分布情況

A方案相當于進行儲蓄,B方案是一般性的投資方案,而c具有風險投資的特性。該投資者投資于A,B,c方案,稅前收益的期望值都為r,(A方案顯然是r,而對于B方案,為:

-r×15%+O×20%+r×35%+2r×40%=r,對于C方案,為:一2r×20%十(-r)×40%十O×O十r×5%十2r×5%十5r×15%十6×15%=r)

可以看出,這三種投資方案的稅前預期收益率相等,但我們接著再考慮稅后的情況,則會發現c方案將處于很不利的地位。由于現行個人所得稅一般沒有虧損后延的做法,所以這三種方案的納稅情況加下表2:

從表2可以看出,投資于方案A,該投資者預期繳納的稅收頗為Qrt,投資于方案B,該投資者預期繳納的稅額為Q(O.35rt+O.8rt),而投資于C方案,預期繳納的稅額為Q(O.O5+O.1+O.75+O.9)rt=1.8Qrt。顯然,C方案明顯處于不利的競爭地位,而且,如果我們注意到絕大多數國家奉行的都是累進的個人所得稅制。則這種稅收上的不利地位將會更加突出。如果不給予其一定的稅收方面的優惠。顯然,任何理性的投資者都會把資金從這種方案撤出,造成大量類似c方案的投資項目不能獲得足夠的資金,不利于新興企業的成長與發展。

而扶持新興產業,尤其是高科技產業,是大多數國家的一貫做法。從稅收方面,我們前面已經說過,可以采取一些措施來彌補這種不平等的狀況。假設我們對高風險產業實行減稅的政策,減稅率為50%,則經過計算后,可知C方案應納稅額將降為O.9Qrt,此時c方案在稅收上不僅沒有處于劣勢,還擁有一定程度上的優勢。就一般情況來說,任何產業都會經歷產生、發展、成熟和衰弱四個階段,從此意義上說,風險投資行業目前可以被歸入處于發展階段的行業,它具有很大的發展潛力,尤其是在以高科技為競爭基礎的當今,它的發展對于國民經濟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應該對其采取一定的扶持措施。因此,對c方案實行減半征收后,稅收負擔為O.9Qrt,這在短期內可能被看作是產生了新的不公平(不考慮到實際中的累進稅制,情況也許未必如此),但從長期的產業發展計劃來看,這其實是符合公平原則的,因為所謂公平并不是平均主義,對弱者的扶持就是對強者的激勵,只有采取相應的支持策略,才會有更多的弱勢產業成長為強勢產業。

另外,從表現來看,對c方案實行減稅后,國家就會減少從類似c的產業中獲得的稅收收入,便如本例中該投資者所交納的稅收額將會減少0.9Qrt,但注意到長期的效應,我們就會發

現情況就未必如此了,假設實行優惠措施后,該投資者的經營積極性被充分調動起來,他的投資資金迅速成長為3Q,那么盡管稅率下降為以前的50%,但稅額反而多于減稅之前的稅額。因此,對c方案實行一定稅收優惠措施,從長期來看,并不會導致國家稅收收入的減少。

總之,一系列實踐和理論證明,稅收激勵措施對風險投資行業有重要的促進作用,至少它可以使風險投資相對于其他類型的投資而言不會處于不利的地位,并使之在“公平的基礎上”競爭。許多發達國家從相關的稅收政策方面給予了風險投資一定的優惠,我國也應及早重視和完善有關的稅收政策。

注釋:

①見《風險投資:理論、政策、實務》第217頁經濟學出版社99年12月黃寶印等著

②《風險投資和中國經濟建設》《中國對外貿易》99年第5、6期作者:張海燕

②《資本利得—一無原則的稅種》《稅收譯叢》99年第5期羅寧、杜毅輝譯

參考資料:

王峻峰主編:《風險投資:實務與案例》,清華大學出版社2000年6月

Venturecapital作者:MIKE·Wright

Ken·Robbiel994

BuildingEuropeanVentures編者:SUE.BIRIEY1995

RISKYASSETSANDTHECHOICEOFTAXBASE作者:IBA·KOBOWITZANNR.KOROWITZ

稅收風險論文范文2

風險投資是指在高風險的情況下,向處于起步階段或發展初期、具有市場前景和風險的高科技項目進行的投資,是一種高風險和高收益的長期投資,它不需要任何資本抵押和擔保,一般通過企業上市或收購、兼并獲得回報。從世界各國的實踐經驗可以看出風險投資在拓展融資渠道、克服高新技術產業化資金障礙、加快高技術成果轉化、促進高技術產業發展等方面發揮了重要的作用,它是知識經濟的重要支持體系。隨著經濟全球化步伐的力0快,為了提高我國在世界市場上的競爭力,培育和發展風險投資體系在我國具有非常重大的理論和現實意義。

一、風險投資在我國的發展及存在的問題

我國的風險投資事業是在改革開放以后才發展起來的。1985年,中央在關于科技體制改革的決定中明確指出:“對于變化迅速、風險較大的高科技工業可以設立創業投資給予支持”。同年初,選擇以深圳為代表的華南地域四個經濟特區作為第一批研究風險投資可行性的調研地。9月,第一家專營風險投資的全國性金融機構——中國新技術創業投資公司(中創公司)成立,1987年全國第一家風險投資基金在深圳成立。20世紀90年代后期,我國的風險投資事業進入一個新的階段,一批超大規模的風險投資基金開始形成。

國外的風險投資資金也開始進入我國,例如,中外合資的“北京太平洋優聯風險技術創業有限公司(BPTV)”,它是美國國際數據集團所屬的美國太平洋技術風險基金會與北京市優聯科技發展公司共同創辦的。該公司擁有注冊資金1000萬美元,投資總額達3000萬美元。與此同時,我國一些企業也開始積極地引進外資,例如四通利方信息技術有限公司最初是在吸引500萬港幣種子貸金的基礎上創立的,它經過長期準備與精心挑選,終于得到美洲銀行羅世公司、華登國際投資集團、艾芬豪國際集團等三家高科技風險投資公司的650萬美元新投資。

顯然,我國的風險投資事業發展是比較快的,它在促進我國高新技術企業的創立和成長方面起到積極作用。但是,我們也看到,我國的風險投資業只經歷了較短的發展歷史,至今尚處于初始階段,還無法獨立支撐高新技術企業的發展,風險投資在發展中還存在大量的問題,其發展的主要障礙主要表現在:

1.風險投資資金來源不足。據統計,2000年我國科技成果轉化需要的資金總額為1257.3億元,而實際僅投入資金188.49億元,存在1068.8億元的缺口。

2.風險投資主體單一。目前,我國許多風險投資總會看到政府的身影,主角大多是政府,或者是帶有很明顯的行政色彩。

3.風險投資人才極度缺乏,搞風險投資既要有經驗豐富的風險資本家,又要有具備創新能力和創業管理能力的風險企業家或創業家。而我國這方面的人才還是比較匱乏的。

二、我國現行稅收制度不利于風險投資事業的發展

風險投資的最明顯特征,即這種投資行為具有較高的失敗率。從一些發達國家的有關數據可以看出,它的失敗率平均在50%以上。例如日本,1983年所進行的26項重要投資中,有10項最后成功了,其余16項卻失敗了。另外根據美國權威雜志《風險投資期刊》刊登的研究報告中對1969年至1985年接受了風險投資的393家風險企業進行統計表明,有6.9%的風險企業當初的投資在回收時翻了10倍,而投資收不回來的企業占60%。

正是由于風險投資具有高風險性,收益很不穩定,與傳統投資相比處于不利的地位。而我國現行的稅收制度卻不利于風險投資事業的發展,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

1.從企業所得稅來看,主要存在兩個問題。首先,風險企業的無形資產(技術投入)投入比重大,資產更新換代的時間短,而當前折舊速度不夠快,往往是資產的自然壽命尚未到達就因為技術進步而不得不被淘汰。其次,當前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措施重產品和企業,輕研究開發過程,但風險企業的研究開發費用往往占企業支出的相當大部分。

2.從增值稅來看,生產型的增值稅不利于鼓勵投資。接受風險投資的企業通常是高科技企業,一般都是知識密集型企業,尤其是軟件開發行業的風險企業,其產品附加值高,銷售收入也較高;但由于它消耗的原料較少,而且由于技術轉讓費不能抵扣,所以風險企業增值稅的進項稅額就低,因而事實上承受了比一股企業更高的增值稅負擔。

3.從個人所得稅來看,沒有年度抵扣制度,不利于發揮風險資金提供者的積極性。對于投資者來說,他們進行投資必然希望獲得一個較高的收益,而風險投資者的收益具有很高的不確定性,有的年可能會獲得很高的收益,而有的年度則一無所獲,甚至要承受較大的虧損。而個人所得稅是累進的,并且沒有虧損前轉或后轉的條款,顯然這非常不利于風險投資者的經營,在他們獲得較高收益時,他們要承受較高的個人所得稅邊際稅率,在虧損時則只能完全自己消化,而虧損的情形對子風險投資者來說又是經常發生的。而且,國家對高科技企業有一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對高科技企業的投資者卻沒有所得稅方面的優惠。

三、我國應該制定促進風險投資事業的稅收政策

從理論上講,稅收政策的制定者在設計稅收制度時,必須考慮稅收的兩個基本原則,即公平原則與效率原則。筆者認為,從稅收原則的角度出發,我國應該制定促進風險投資的稅收政策,它既有必要性又有現實可能性。

稅收效率原則要求稅收制度的設計應該有利于提高資源在全社會配置的效率,從而提高整個社會的經濟效率,目口通過稅收的征收,引導或促使資源從低效率部門流向高效率部門,并促進人們更有效地利用現有資源,積極探索開發新資源,以此提高全社會的勞動生產率,促進社會的進步。對風險投資實施優惠的稅收政策,可以促進風險資金的形成,推動對高科技企業的投入,加快高技術成果的轉化,從而可以把資金引導到效率更高的部門,提高整個社會的效益和效率,帶動整個國民經濟的發展。所以,從稅收效率的原則來看,對風險投資實施稅收激勵措施是可行的。

四、我國促進風險投資的稅收政策措施選擇

既然對風險投資實行稅收優惠政策既有必要性,又是切實可行的,那么,我們究竟應該采取什么樣的稅收激勵措施呢?筆者認為,可以從以下三方面著手:

首先,企業所得稅應當給予風險投資適當的優惠。企業所得稅是對企業生產經營所得和其它所得依法征收的一種稅,它直接關系到企業凈收益的多少,影響著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最終結果。風險投資是一種高風險的投資活動,其收益也具有不確定性,因此,在對風險投資適當給予企業所得稅上的優惠時,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受風險投資資金的企業在計提折舊時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高新技術生產部門是風險投資的主要對象之一,它們所采用的生產設備及技術更新速度大大高于傳統生產部門,經常在它們的自然壽命結束之前就不得不被淘汰,因而,對于這類資產應當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計提折舊,以支持其技術發展。(2)允許把風險投資的損失直接用于抵減其他投資的資本利得。風險投資發生虧損的情況是很常見的,這項措施可以直接降低風險投資的風險,有利于增強風險投資者進行投資的愿望和信心。(3)對風險投資者實行再投資減免政策。也即如果風險投資者把從其風險投資中取得的收益再用于風險投資,則這部分收益應當免征所得稅。從理論上說,這項措施可以促進新風險投資行為的發生,加速風險投資資金積累。(4)適當降低風險投資企業的所得稅邊際稅率,或者實行所得稅的適當減免。這是最直接的措施,也是最有效的措施,這樣做可以鼓勵小企業支付股利,從而促進小企業的股票交易,增加小企業吸引權益資本的可能性。

其次,結合風險投資企業及被投資企業的特征,應當改革當前增值稅的征稅方法,即由生產型增值稅改革為消費型增值稅。生產型增值稅不允許把購入固定資產所含增值稅額作為進項稅額去抵扣當期的銷項稅額;收入型增值稅則允許隨著固定資產的使用而分次把其所含增值稅額納入進項稅額進行抵扣;而消費型增值稅則允許把購入固定資產所含增值稅額一次性地用于抵減當期銷項稅額。顯然,消費型增值稅對于新企業和生產設備更新速度快的企業來說是一個有利條件。這也有利于扶持風險投資的發展,因為風險投資企業大多投資于那些高技術產業,相對而言,它們所投資的企業一般都是比較年輕的企業。

稅收風險論文范文3

關鍵詞:稅收監管;最優;交易費用理論

一、 文獻綜述

西方發達國家通常有著相對成熟和高效的稅收監管體系。稅收監督機構的專業化和職責分工的明晰化、稅收監督主體的多元化、稅務監督手段的信息化、稅收監督程序的規范化、稅收監督審計的專業化、稅收監督執法的嚴格化和稅收執法監督的制度化充分體現出其成熟性和高效性。而在我國現行的稅收監管體系中,多重主體對監管客體獨立實施監管,監管結構平板化,職能交叉引發職責不清;信息不能有效共享導致重復監管和監管真空并存;對監督主體的監管缺位埋下了有法不依和執法不嚴的隱患。

由于我國在稅收監管方面存在一系列亟待解決的問題,如果得不到及時的處理和改進,很有可能阻礙政府職能的充分發揮和威脅經濟社會的長久穩定健康發展。所以,必須采取有效的措施加強和改進稅收監管。在稅收監管措施的規范性研究方面,程新、王麗(2000)認為稅收監督需要引入人大審計機構強化對政府的監督;強化財政監管職能和強化對社會審計機構的管理,充分發揮“經濟警察”的作用。于關悅(2003)針對現行稅收監管模式存在的主要問題,提出了以下幾點建議:(1)建立部門責任制度。(2)建立微機聯網制度。(3)建立稽查情況及文件資料相互移送制度。周藎2005)在評估我國稅收風險的基礎上,指出了稅收的重要意義,并提出了通過稅收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和限制公權力,從而提升國家的稅收汲取能力的觀點。雷炳毅(2009)認為要降低稅收風險,加強稅收監管關鍵環節是:(1)明確稅收風險識別的具體對象。(2)有效收集稅源風險信息。(3)建立相對固定與靈活的稅收風險識別分析指標體系。洪連埔(2010)借助風險管理的理論框架,構建了以風險識別、評估、控制和管理效果評價為框架的基本的稅收風險管理機制,以期提高國家(政府)、稅務機關以及稅收執法人員防范、抵御、應對、化解稅收風險的能力,以加強稅收監管。

在稅收監管措施的實證性研究方面,李建瓊(2004)借鑒COSO模型搭建了稅收風險評估模型,在定義稅收風險的內生因素、外生因素、風險修正因素和制約因素的基礎上提出了企業防治稅收風險和政府加強稅收監管的有效路徑。楊伊、鄧兵(2008)根據稅收征管過程中的信息不對稱現象,對稅收征管博弈模型進行了多重博弈的擴展分析,并在此基礎上提出了一些解決納稅者偷漏稅問題的對策建議,可以從加大檢查和懲罰力度、建立納稅信用等級制度和加強內部監督管理等方面提升監管效率。吳武清、陳敏等(2009)則首次應用雙重委托―模型對稅收監管問題進行了經濟分析,認為稅收的監管成本應該越小越好,應采用完全不合作策略。鄭新舉(2012)運用CTAIS征管系統,就如何深化中央稅收監管,從監察的內容、重點、方法等方面提出了具體的工作思路,并就監察工作如何促進稅收制度的完善提出了建議。

二、 交易費用的理論邏輯

1. 交易費用理論的基本假設前提。交易費用理論是由科斯首先提出??扑乖谄?937年《企業的性質》中指出企業存在的邊界就是由于交易費用的存在。阿羅(1969)指出:“市場失靈并不是絕對的,最好能考慮一個更廣泛的范疇――交易成本的范疇,交易成本通常妨礙――在特殊情況下則阻止了市場的形成”。交易費用理論經過威廉姆森的發展得到了極大的完善,威廉姆森認為交易費用主要包括事前的和事后的費用,持同樣觀點的還有巴澤爾以及馬修斯等。

根據威廉姆森的研究,交易費用存在主要取決于三個影響因素:有限理性主義、機會主義和資產專用性。有限理性指的是交易參與人因為受到自己個人的情緒、偏好等限制,在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的時候所產生的約束性的條件。由于有限理性的存在,交易者不能完全掌握契約的真實性和完整性,同樣也不能預測契約執行過程中所發生的變化,因此,有限理性的存在會使得交易費用必然發生,這種影響貫穿整個交易契約的始終,因此所產生的交易費用既包括事前的談判、簽訂等費用,也包括事后的執行費用。

機會主義是指交易參與者雙方都存在為自己牟利的投機行為,無論是合作還是競爭關系,機會主義的存在都增加了契約執行的難度。特別地,機會主義行為更多地表現在契約簽訂以后。一般而言,在簽訂契約之前,交易雙方都會隱藏個人的真實信息,進而爭取契約的達成,而一旦完成契約簽訂后,投機行為就會不斷顯現。為了防止交易雙方對契約的破壞,必須要成立一個監察審計部門,這個交易費用是非常昂貴的。

資產專用性是指用于特定環境下的某些資產很難再用作其他方面,否則資產的價值可能會貶值甚至可能成為無用資產,這是與沉沒成本直接相關的資產。在不同市場結構類型下,不同的行業對投入的要素有具體的要求,要素的交易費用與行業的壟斷程度、保護程度甚至壁壘的厚度直接相關。

2. 稅收監管的交易費用理論邏輯。稅收實際上是一項契約,由于實際征稅過程中有限理性和機會主義的存在,為了保證征收工作的有效運行會產生大量交易費用,因此,應當盡可能通過多重治理方式避免或減少交易費用的產生。從征稅程序來研究最優稅收立法,實際上就是要分析交易費用對最優征稅的影響。這里所涉及的交易費用主要包括兩個方面,第一是征稅程序的成本,第二是征稅過程中的附加成本。

征稅過程中涉及的成本分為顯性成本與隱性成本。顯性成本本來是一個生產者選擇理論的核心概念,主要是指企業在生產要素市場上購買或者租用要素的能夠在會計賬簿上反映出來的成本。但是顯性成本的外延是很寬闊的,把顯性成本引用到稅收的征收程序來看,應該包括以下兩部分內容:一部分是稅收執法人員作為稅收征管投入的要素的報酬支付,即稅務工作者的工資,這一部分構成稅收執法顯性成本的主要組成部分。另一部分是稅收執法程序所投入的固定成本,包括像稅務機構的建筑、固定設備等固定資產的投入,這部分成本與稅務工作者的工資構成稅收執法過程中的主要顯性成本。隱性成本同樣是生產者選擇理論的概念,主要是指廠商使用自我擁有的、自我雇傭的資源的機會成本。引用到稅收征管程序中來看,征稅的隱性成本主要包括:稅務工作者放棄從事其他工作的最高收入和資產專用性的機會成本。在我國,稅務工作者屬于公務員編制系統內部人員,其專業知識以及才能并不一定是稅務的層次,因此這些從事稅務工作者的人員可以參加其他工作,一般將從事當前工作而放棄從事其他工作所獲得的最高收入稱為稅務工作者的機會成本,當然,這種機會成本很難去進行具體的衡量,因為其機會成本是不確定性的。資產專用性的機會成本主要是指稅務固定資產的機會成本。

在稅收的具體征收過程中,除正常的顯性成本和隱性成本外,還有一些可能帶來灰色收入的成本,即征稅的附加成本。征稅過程中的附加成本主要包括兩個,第一是征稅者的索賄;第二是納稅者的行賄。一般來說稅務工作人員享受公務員待遇制度,而公務員的基本工資收入實際上是比較合理的,但是公務員的職權可能會引發權力尋租行為,尤其是許多執法人員為了一己之利,私自幫助納稅人尋找法律漏洞進行逃稅漏稅等,從其中拿回扣,這是典型的索賄行為,也是最常見的,即稅務執法人員與納稅人形成非法合作。另外一種關于征稅者的索賄則是強制性的索賄行為,也就是通過權力的威嚇來迫使納稅人被動行賄。比如以納稅不合格等理由警告或者威脅納稅主體停滯經濟活動,針對企業而言,就是如果納稅不合格,企業可能面臨倒閉的風險等。征稅者的索賄和納稅者的行賄是同一事物的兩個方面,但是兩者發生的原因有可能存在差異。從納稅者角度來看,他們的行賄可能是被動的,但是更多的是主動行賄。主動行賄屬于一種利益尋租,納稅者的尋租行為致使自身利益得到了改善,但是卻使得整個社會外部成本不斷增加,社會總體利益下降,效率受損。

三、 最優稅收監管的交易費用治理模式

為了確保稅收立法最優,從程序法上實現稅收的公平和效率,必須要對征稅程序中的交易費用有針對性地提出治理模式。由于稅收監管實際上是對稅收作為契約的執行過程進行監督和審查的過程。稅收監督和稅收審查從本質上來說是契約的治理過程。根據新制度經濟學關于交易費用理論的三個假設前提在實際契約簽訂過程中的作用,可以將契約的內在信息進行有效反饋并折射出隱含的簽約過程。

根據有限理性、機會主義和資產專用性在一項契約的參與中所起作用的不同對隱含的簽約過程的影響,當契約簽訂主要是受機會主義和資產專用性的影響時,很顯然這項契約的參與者是有預謀的或者說有計劃的;如果機會主義在一項契約的簽訂過程中無關緊要,契約簽訂主要受有限理性和資產專用性影響時,則表示該契約的參與人是一個言而有信的;如果資產專用性在某項交易中不重要,起作用的是有限理性和機會主義時,則表示該項交易是充滿著競爭的。另外,如果一項交易中,有限理性、機會主義和資產專用性都很重要,則該項契約需要治理,也就是說這個交易會產生大量的交易費用或成本。

從稅收的征管過程來看,一方面,征管者的有限理性使其無法有效甄別納稅人的信息;另一方面,征管者的機會主義傾向又使其具有與納稅者結成同盟損害國家稅收利益的可能性。同時,稅收的監管具有資產的專用性,意即表明稅收的監管不是一個競爭的市場。因此,從交易費用角度出發,稅收的征管是需要治理的,才能實現最優。

稅收的征收實際上是一種典型的委托―模型,稅收征管過程中的監管就是對國家作為委托人將征稅的權力委托給國稅局與地稅局這種契約進行治理的過程,它需要有特殊的治理機制。日本著名經濟學家青木昌彥在《比較制度分析》一書中提出了不同的契約的治理機制及其實施條件。根據交易雙方的關系溫和程度,治理機制分為個人信任一直到國家法制系統,顯然這是從弱到強的信號表示。契約的實施者也是從內部協調實施到外部強制性實施,而預期行動決策規則也是從對欺騙行為的報復到對欺騙行為的依法懲罰。稅收征管過程中的監管不僅僅需要稅收管理體制內部治理,還必須要借助于外部司法體系的強制干預。

對于那些由國稅和地稅部門的內部治理而引發的交易費用,主要是指由于有限理性和資產專用性而產生的成本,應該采取“俱樂部規范”治理模式,這是一種典型有效懲罰機制。作為稅收征管的人,國稅和地稅部門就相當于是國家稅務系統的“會員”,由于都是屬于系統內的成員,因此可以看成它們的行為活動是內生性的。作為委托人的國家顯然知道國稅和地稅部門的策略集是有差異的,能夠最大程度地使得自己的目標函數得以實現就要靠激勵機制?!熬銟凡恳幏丁敝卫淼念A期行動決策規則是將不誠實的交易者從“俱樂部”中驅逐,當然在現實的稅收征管中,不可能說隨意取消某個征稅部門。內部治理的“驅逐”策略集中體現在稅收政策的優惠,包括補貼、返還、減免等,即一但委托人發現人存在舞弊或者投機主義行為,就會剝奪其享受稅收補貼等優惠政策,但是從現實應用來看,內部治理只能夠有效降低稅收系統內部的交易費用。從威廉姆森的垂直一體化理論和楊小凱的迂回生產理論來看,如果取消地稅局,而將稅收事務完全托付給國稅部門去管理,那么由國稅與地稅劃分而產生的交易費用將會轉為內部控制成本,這可以有效促進稅收效率的提高。

對于由機會主義產生的交易費用,主要是指由于征收管理過程中產生的附加成本或外部成本。對于外部成本的治理需要通過第三方的強制實施或國家的法制系統來治理。這就需要在稅收立法中通過稅收的行政處罰和刑罰處罰來實現稅收征管的監督和審查,以強制性的方式避免或消除機會主義行為。這就要求第三方或國家法制系統中帶有公正性、規范性和強制性的部門以懲罰的形式實現有效的監督和審查。如果第三方能做到公正和規范,則可以有效降低外部成本。稅收的行政處罰和刑罰處罰構成了稅收監管立法的重要內容,這同樣是要建立是“稅收法定主義”和“稅收基本法”的基礎上,并從公平和效率的視角實現稅收監管的最優化。

四、 結論及政策建議

交易費用的存在是稅收征管中真實存在的問題,也是征管程序中最難控制的問題,它不僅僅會直接影響稅收立法的效率性,同時還會間接影響稅收立法的公平性。稅收征管的交易費用包括由有限理性和資產專用性產生的內部成本和由機會主義產生的外部成本。

內部成本可以通過“俱樂部規范”以剝奪其享受稅收補貼等優惠政策的“驅逐”策略進行內部治理。從內部治理結構來看,稅收本來就屬于財政的范疇,而這主要是由財政部門直接負責,如果將其再次分配給國家稅務總局,然后再進行地方稅務局的分攤等,使得程序太過繁雜,治理成本非常高昂。從威廉姆森的垂直一體化理論來看,合并國稅和地稅部門或者取消地稅部門的垂直一體化的措施可以將由于國稅與地稅劃分而產生的交易費用轉為內部控制成本,從而可以在內部治理中得到化解,使得稅收的效率必然提升。可以將國家稅務總局改為國家稅務局,從屬于國家財政部。財政部下達的各種關于稅收的財政政策由國家稅務局統一執行,然后統一傳輸到地方的財政局下屬的相關稅務機構,從而以減少交易費用的路徑提升稅收的效率。

外部成本主要表現是在征管過程中可能存在利益勾結和聯盟等,對于外部成本的治理需要通過第三方的強制實施或國家的法制系統來治理。這就需要在稅收立法中通過稅務行政處罰和刑罰處罰來實現稅收征管的監督和審查,以強制性的方式避免或消除機會主義行為。而法制系統強有力的約束性要能夠實現有賴于“法定主義”和“稅收基本法”的實現,因此加快“稅收法定主義”和“稅收基本法”的建設仍然是我國最優稅收立法的基礎。

參考文獻:

[1] 甘行瓊,蔡飛.國外稅收監督管理略覽[J].財政監督,2000,(6):49-51.

[2] 程新,王麗.財務稅務監督新模式:監督與再監督[J].經濟研究參考,2000,(6):44-48.

[3] 馬國強.稅收服務偏差及其矯正[J].涉外稅務,2002,(8):16-18.

[4] 于觀悅.實行稅收聯合監管的機制[J].稅務研究,2003,(12):73.

[5] 王國清.論稅收制度建設的外延性與內涵性[J].經濟學家,2003,(3):91-98.

[6] 周.中國稅收風險問題研究[D].成都:西南財經大學學位論文,2008.

[7] 雷炳毅.實踐稅收風險管理.推動稅源管理科學化[J].中國稅務,2009,(2):53-54.

[8] 洪連埔.淺談稅收風險管理機制的構建[J].涉外稅務,2011,(3):66-70.

[9] 李建瓊.企業稅收風險管理機制研究[D].成都:西南財經大學學位論文,2007.

基金項目:江蘇高教優勢學科建設工程(PAPD)(項目號:蘇政辦發[2011]137號);江蘇省法學會課題“新制度經濟學視角下我國最優稅收立法問題研究”(項目號:SFH2013D17);江蘇高校品牌專業建設工程資助項目 英文標志簡稱:TAPP;偵查學科研創新團隊(2015SJYTS01-01)研究成果。

稅收風險論文范文4

關鍵詞:房地產企業 稅務內控體系 構建意義和方法

1.稅務內控的背景、定義和目標

公眾普遍認為房地產企業是涉稅風險很高的行業,偷稅漏稅現象十分嚴重,并且房地產企業投資額巨大,涉及的稅種多,稅收在總投資額中所占的比例又很大,所以,房地產企業在建立一套完整的內控體系的同時建立一套適合本行業的稅務內控體系體系是十分有必要的。2008年5月,財政部等五部委聯合印發了《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自2009年7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圍內實施,并鼓勵非上市的大中型企業執行。2009年5月5日,國家稅務總局以國稅發[2009]90號文印發了《大企業稅務風險管理指引(試行)》。2010年4月,財政部、證監會、審計署、銀監會、保監會聯合頒布了《關于印發企業內部控制配套指引的通知》。根據《企業內部控制指引》,上市公司建立完善有效的內部控制制度,對加強企業的經營管理、保護企業的財產安全、保證企業會計信息真實、提高企業經濟效益等都有積極的推動和促進作用。在構建完善的的內部控制體系的同時,結合企業自身特點建立適合的稅務內控體系對于企業防范涉稅風險將起到積極的作用。由此可以看出,稅務內控已經逐步走入人們的視野,并越來越引起人們的關心和注意。作為企業內部控制一個重要組成部分的稅務內控,業界對此還沒有完全明確的定義,我國學者普遍認為稅務內控是由企業董事會、管理當局和全體員工共同實施的,旨在保證企業實現“在防范稅務風險的基礎上,創造稅務價值” 這一最終目標的一整套流程、規范等控制活動。由稅務內控的定義可以看出,企業實施稅務內控的最終目標有兩大類:一是防范稅務風險;二是創造稅務價值。

2.房地產企業構建稅務內控體系的意義

在當今政府對房地產業宏觀調控的影響下,政府部門(尤其是稅務管理部門)對房地產企業的管理日趨嚴格。從2002年起,房地產企業一直被國家稅務總局列為當年度稅收專項檢查對象。房地產企業投資額巨大,涉及多種不同的稅種,稅收成本在總投資額中所占的比例很高。所以房地產企業要想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生存、發展、獲利就必須高度重視稅務問題。房地產企業結合自身特點構建一套稅務內控體系無論是對企業本身還是整個國民經濟都有重大的意義。

3.構建適合房地產企業稅務內控體系的方法

為了盡可能的規避稅務封風險,為企業創造更大的價值,房地產企業應該在深入學習和研究《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和《大企業稅務風險管理指引(試行)》等文件的基礎上,積極探索適合本企業的稅務內控管理實踐,現結合所學知識,提出幾點房地產企業建立稅務內控體系的方法。

3.1為了提高企業稅務內控管理水平,應盡量在財務管理部門下設立專門的稅務管理機構,沒有能力設立專門的部門,也應設立專人專崗,專門來負責企業具體的稅務管理工作,并明確稅務管理人員的崗位職責。涉稅崗位不僅僅指稅務崗的人或者財務部門的人,還包括與公司稅收聯系緊密的其他人員,還應當有房地產公司領導層的支持。稅務管理的職責包括:稅務申報表的填制、管理發票、評估、處置和監督稅務風險事項;收集并整理分析財政稅收政策的最新變化,確定與房地產企業相關的有效涉稅業務信息;對各業務部門進行稅務指導,杜絕經營過程中的潛在稅務風險;盡量參與公司投資、籌資稅務管理評價,并能提出有效的稅務評價意見。

3.2對各環節的風險管理流程進行控制

作為內部控制制度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企業要進行稅務內控管理,就必須建立科學的內部涉稅事務管理組織與標準,加大對稅務工作事前籌劃和過程控制的力度,實現各個業務流程稅務價值的最大化。房地產可以根據自身的情況,對各個涉稅環節的風險點進行控制,即建立一套各稅環節的風險控制流程,通過這些流程的有效運行,對涉稅風險進行有效控制,最終達到防范涉稅風險,創造稅務價值。房地產企業主要涉及以下幾個業務環節,開發建設環節主要涉及土地增值稅;交易環節,即房地產企業的銷售環節,涉及營業稅、城市建設維護稅、教育費附加、土地增值稅、印花稅和企業所得稅等多個稅種,是房地產企業涉稅最多的環節;保有環節,即出租取得租金收入或以房地產入股聯營分得利潤,這個環節所涉及的主要有房產稅、營業稅、城市建設維護費、企業所得稅等。

3.3建立完健全企業內部風險匯報制度

風險匯報,包括匯報制度與匯報標準兩個方面,主要作用是明確各級涉稅人員的責任,提高房地產企業對涉稅風險的反應速度。匯報制度以公司管理的高度, 明確重大涉稅事項,必須要向公司領導及時匯報。重大涉稅事項的確定,很難一概而論,必須根據實際情況進行針對性的分析,一般而言稅務檢查、稅收籌劃、重大涉稅合同、重大稅收優惠政策的應用、稅額超過萬元以上的涉稅風險等都屬于必須匯報的事項。匯報標準決定各部門涉稅人員如何進行匯報,是一個流程標準的問題,以便于匯報文本在不同部門、不同人員簽字流轉中的統一理解。

3.4建立內部稅務風險測評制度

建立風險測評制度,就是從房地產管理的角度對稅務風險測評進行明確,并將其作為房地產企業日常管理的一部分。

一是要提高每個員工的風險控制責任感和敏感度。這一點可以通過加強培訓來實現,尤其對涉稅業務崗位、生產經營人員進行基本稅務知識的培訓,使其對涉稅風險有全面認識和深刻理解,同時培養端正的風險效益觀。

二是各涉稅部門應當定期(每月或每季度)對本部門的業務進行涉稅風險評估,對于存在的風險應當及時整改,消除風險,對于可預見的將要發生的風險可以合理規避,防患于未然。

三是稅務風險測評制度要根據稅收政策的變化,房地產內部管理體系的變化及時進行調整。信息的交流和溝通對整個納稅風險管理工作來說是必不可少的一部分,房地產企業各部門、房地產企業和其他企業以及公司和稅務機關之間都要加強信息交流和溝通,特別是要加強和稅務機關的友好聯系,同時對風險管理結果進行分析,并做好下一步的納稅風險預測。

4.結論

以上是本人結合房地產公司的行業特點和涉稅事項以及內控體系的流程提出的幾點適合房地產企業稅務內控體系構建的方法,希望對房地產企業構建完整、系統高效的稅務內控體系和對房地產企業防范涉稅風險能起到一定的積極作用。

參考文獻:

[1]方紅星,王宏譯.(美)COSO制定.企業風險管理——整合框架[M].東北財經大學出版社,2005.

[2]郭偉、肖大勇.稅務內控為企業筑牢“防火墻”[N].中國會計報,2008.

[3]林鳳羽.企業稅收風險產生的原因及控制對策[J].金融經濟,2007(16).

[4]張紅玫.論企業稅收內控[J].現代商貿工業,2010(2).

[5]李建瓊.企業稅收風險管理機制研究[D].西南財經大學碩士論文,2007.

[6]張舒.加強房地產企業稅收征管的思考[J].財政監督,2007.

稅收風險論文范文5

【論文關鍵詞】會計規定;稅收規定;涉稅風險

稅收的無償性及強制性決定了稅法的執行結果總是偏向于國家稅收。企業所得稅等法律法規在企業涉及稅務處理時,如果會計制度、會計準則的規定與稅法不一致,要以稅法的規定為準。企業的財務人員對會計制度和會計準則的熟悉程度遠遠高于稅法,而兩者的處理方式存在沖突,致使很多企業在繳納稅款上出現偏差,增加了企業的企業的稅款、罰款、滯納金等經濟風險,情節嚴重的還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因而會計人員在會計核算時嚴格按照會計制度和會計準則的規定,提供真實反映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的會計信息,供利益攸關者決策使用;但當會計與稅收規定不一致時,應以稅法規定為準處理涉稅事宜。

我所在的企業是一個國有中型工業企業,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企業歷史較長、負擔較重,企業辦社會現象嚴重,產品銷路還可以。財稅處理的差異很多,集中體現在價外費用的處理,居民用水、煤氣、電的處理,非生產經營單位管理,進項稅發票的管理,廢舊物資管理,關聯企業交易的稅收管理,稅收優惠政策的利用,混合銷售與兼營非應稅勞務的劃分,稅務稽查的應對等方面。本人結合在實際工作中的具體做法,與同行分享,不當之處,敬請指正。

一、價外費用的處理

價外費用是指在貨物銷售之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及其各種性質的價外費用。稅法規定:價外費用,無論其會計制度如何核算,均應并入銷售額計算交納增值稅。

我公司日常產品銷售火車發運較多,客戶把產品運送到站所需款項全部轉到公司,發生的一切費用由該公司支付?;疖嚢l貨涉及主產品外的其他費用,有本單位提供的麻繩費、蓬布租金、鐵路專用線過軌費以及車間人員裝車費,由附近農村裝車隊提供的裝車費,由個人提供的送蓬布費,有保險公司的保險費,有火車站車務段收取位的費。會計核算時把本單位提供的麻繩費、蓬布租金全部隨主產品繳納增值稅。對所有代收的款項均計入“其他應付款”科目,并全額支付給了各單位。

按稅法規定,這樣處理的結果,不僅本單位提供的麻繩費、蓬布租金、鐵路專用線過軌費以及車間人員裝車費要全部隨主產品繳納增值稅,而且所有代收的款項均應隨同主產品繳納增值稅。

針對上述情況,本人的建議做法是:

(一)將本單位提供的麻繩費、蓬布租金、鐵路專用線過軌費由子公司-物流公司負責,我公司只負責主產品的銷售與貨款收取。這樣一來,我公司只繳納主產品的增值稅,物流公司的麻繩款繳納增值稅,蓬布租賃費、鐵路過軌費繳納營業稅。

(二)車間人員裝車費單獨注冊個裝車隊,領取裝卸費發票,只需按3%的稅率交納營業稅即可。

(三)取消代收款項,和客戶簽訂合同時只包含主產品,其他費用可以代為辦理,但必須由客戶單獨付款、單獨取得發票。

二、居民用水、煤氣、電的處理

我公司遠離市區,不僅要生產經營,還要兼管職工的生活。職工生活區的一切服務都由企業負責,再向職工收取費用。

稅法規定:納稅人將外購貨物用于非應稅部門的應轉出進項稅額,將自產產品用于非應稅部門的應視同銷售,交納增值稅。我公司將非生產用用水、煤氣、電均記入了管理費用,收取款項時直接沖減了管理費用。稅務稽查時往往認為外購的水電氣在計入管理費用時就應該作進項稅額轉出或提取銷項稅額處理,實際上計入管理費用的水電氣不僅是職工用的,而且還有辦公用的。

針對這種情況,建議將職工生活區用的水電氣一律計入“其他業務支出”科目,待按表收取水電氣后再計入“其他業務收入”科目,并提取銷項稅額,水、煤氣按13%的稅率提取,電按17%稅率提取,因收取的職工款項為含稅收入,應換算成不含稅收入計算。

三、非生產經營單位管理

我公司有職工食堂、幼兒園、賓館、物業管理,全部在一個帳套核算,這樣就造成了原始發票混亂,如職工食堂、幼兒園采購的東西大都是二聯單、白條,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不允許扣除;另外象幼兒園、職工食堂免企業所得稅的也都并入收入交納了企業所得稅。物業管理所需材料又領用企業倉庫材料,進行稅額轉出較多。

針對上述情況,建議作如下處理:

(一)職工食堂單獨設帳套管理,和企業以往來賬聯系,職工食堂免稅,相對來說單獨核算。

(二)幼兒園、物業管理的收付款等業務也從企業脫離,讓他們自主經營、自負盈虧,按約定需付給他們的工資或其他補助可從企業福利費支出。

(三)企業的賓館單獨辦理營業執照及稅務登記帳,和企業的一切往來規范運行,賓館只繳納營業稅。

四、進項稅發票的管理

進項稅是構成增值稅的重要部分,也是歷次稅務機關稽查的重點。企業掙錢不容易,但進項稅發票的管理不善往往就給企業帶來了資金損失。經辦會計往往只重視進項稅發票的認證,認為認證即可抵扣。而忽略了對進項稅發票管理,財務記賬的進項稅往往和認證抵扣的進項稅不相符,發票傳遞不及時,材料入庫較慢,有的進項稅發票超過了認證期限。

針對上述情況,建議作如下處理:

(一)要強調對進項稅發票的取得,要求采購所有物資都從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單位采購,應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必須取得增值稅發票。

(二)要加強對進項稅發票的審核,堅持發票開具方與貨款掛賬名稱、貨款支付名稱一致,杜絕不合格、不合理的發票流入。

(三)對稅法規定的免稅商品,或者購進用于消費的商品,即使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也不得抵扣。

(四)把好材料的出庫關,對已抵扣稅款的材料,出庫時用于外銷、職工福利、個人消費或如幼兒園等非生產經營性部門的一律要視同銷售,按市場價格計算銷項稅。

(五)嚴格增值稅發票的傳遞程序,從業務員取得發票辦理入庫,到審計人員進行價格審計,再到各級領導簽字審批,最終到財務部記賬、送交稅務會計抵扣,都要有時限要求,并且有臺賬記錄、經辦人員簽字。

(六)加強進項稅發票的核對,財務賬面和已抵扣發票稅額不相符時不要急于結賬,一定要找清原因后再結賬。

五、廢舊物資管理

我公司廢品收入較多,一個月就有二百余萬元,廢品品種也較多。企業成立了廢舊物資管理部門,專門負責企業的下腳料、廢油、煤灰、廢舊固定資產的收集與銷售,在對外開具普通發票時,銷貨名稱一律寫成了“廢品”,會計人員按17%的稅率計提了銷項稅額。

根據財稅[2009]9號文件,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于條例第十條規定的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按照簡易辦法依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于是建議要求企業今后應當分別核算廢品收入,對報廢的固定資產或轉讓的舊固定資產,收到款項時應記入“固定資產清理”科目的貸方,并按4%征收率減半計算交納增值稅,銷售煤灰、煤渣等廢舊物資一律按17%的稅率計提銷項稅額。

六、關聯企業交易的稅收管理

我公司將生產過程中的一部分水煤氣、蒸汽直接銷售給了關聯企業,水煤氣、蒸汽市場價格不明顯,雖然當時雙方確定價格并不低,但長時間價格未進行調整,且企業處于行業虧損狀態,成本高于銷售價格。稅務機關往往就此事進行評估、稽查,企業雖認為沒有少繳納增值稅,但依照稅法就得補稅、罰款。

針對上述情況,建議企業與稅務機關達成預約定價安排。按稅法規定,企業在同時滿足年度發生的關聯交易金額在4000萬元人民幣以上、依法履行關聯申報義務和按規定準備、保存和提供同期資料三個條件時,可以與稅務機關就未來年度關聯交易的定價原則和計算方法通過預備會談、正式申請、審核評估、磋商、簽訂安排和監控執行等程序達成包括單邊、雙邊和多邊等形式的預約定價安排。預約定價安排自企業提交正式書面申請年度的次年起3至5個連續年度有效,在此期間,只要企業遵守安排的全部條款及其要求,各地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均按照安排內容執行。既然我公司存在金額較大的關聯交易,且該項關聯交易已引起稅務機關的注意,就應努力與稅務機關達成預約定價安排,避免企業關聯交易稅收風險。

七、稅收優惠政策的利用

我公司生產有免稅產品,在經營方面,免稅產品銷售方法和應稅產品一樣,沒有充分利用優惠政策來為企業服務。稅務會計師從和客戶簽訂銷售合同時籌劃,要求以產品送到價格“一票制”結算,即只給客戶開具一張產品發票,運雜費等由企業承擔并加到產品銷售價格內。這樣企業發生的運雜費等不用繳納任何稅款,將該費用計入“營業費用”,雖然價格提高了,但相應的“營業費用”也增加了,不影響企業所得稅。

八、混合銷售與兼營非應稅勞務的劃分

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貨物又涉及非應稅勞務,為混合銷售行為。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的企業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應當征收增值稅;納稅人兼營非應稅勞務的,應分別核算貨物或應稅勞務和非應稅勞務的銷售額。不分別核算或者不能準確核算的,其非應稅勞務應與貨物或應稅勞務一并征收增值稅。

我公司有一個建安分廠,該廠除為本企業提供檢修服務外,還對外進行機加工、吊裝等業務,并且到外地提供安裝、維護設備勞務。會計人員將其全部收入計入了“其他業務收入-建安分廠收入”,雖然建安分廠提供的有非應稅勞務,但按規定不能分別核算,就得計征增值稅。

為減少稅收支出、合理納稅,建議企業對建安分廠實行單獨核算,將其變成獨立法人的子公司。這樣不僅方便了建安分廠對外業務發展,而且建安分廠提供的業務主要是設備維護、吊裝等,為營業稅納稅人,只需交納營業稅,不用繳納增值稅。

九、稅務稽查的應對

稅收風險論文范文6

論文關鍵詞征管體制稅收管理員稅務專管員稅源管理

稅收管理員是基層稅務機關分片、分業管理稅源的工作人員,其工作職責主要是對各類稅源的日常動態監控和細化分析,提出初步性工作意見或建議,為納稅人提供優質高效的納稅服務。實施稅收管理員制度是強化稅源管理、夯實管理基礎、落實管理責任、優化納稅服務的重要舉措。

一、我國稅收征管體制的歷史沿革

從建國到現在,隨著社會生產水平的不斷發展,同時為了滿足稅制改革的客觀要求,我國的稅收征管模式也在不斷推進。以現行稅法的頒布為界限可將其變革劃分為以下兩個階段:

(一)1994年以前稅收征管體制的變革

我國自50年代至80年代實行征管于一身的模式,即以稅務管理員為核心的管理模式。這種模式的特點是“一人進廠,各稅統管,征、管、查合一”。其組織形式表現為征管查由專管員一人負責,按具體情況設置稅務工作崗位,稅務人員對納稅戶進行專責管理。稅款征收方式為稅務人員上門催款。

20世紀80年代中后期,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原有的征管模式與經濟的發展不相適應。為此,國家稅務總局在1988-1994年進行了以建立征、管、查分離模式為核心內容的稅收征管改革,在稅務機關內部實行征管權利的分離和制約,同時實行專業化管理。

(二)1994年以后稅收征管體制的改革

1995年,國家稅務總局提出了“以納稅申報和優化服務為基礎,以計算機網絡為依托,集中征收,重點稽查”的新模式,并于1997年在稅務系統全面推行。各地稅務機關在推行這一模式的過程中,取消了原來專管員管戶制度,建立了辦稅服務廳。加上計算機網絡體系在稅收征管過程中的廣泛運用,我國的稅收征管走向了由傳統的粗放型管理向現代化、集約化、規范化管理的道路。

以2000年年底召開的全國稅務工作會議為重要標志,我國稅收征管改革進入了專業化與信息化并存的新的歷史時期。在這次會議上,國家稅務總局提出了以“科技加管理”的工作方針。隨后,國家稅務總局在稅收征管改革中又再次突出了“強化管理”的要求,

2004年稅管改革又提出“簡稅制、寬稅基、低稅率、嚴征管”的稅收改革方向,并在部分地區試行稅收管理員制度。這代表了新征管模式下的一種分類管理與服務形式。

二、稅收管理員和稅務專管員制度的異同分析

新的稅收管理員制度既不是稅收專管員制度的翻版,也不是對其的全面否定。它是在客觀、全面、辯證的分析過去專管員制度的基礎上,對其進行繼承和發展,在新形勢和新條件下賦予其新的內容。

(一)稅收管理員和稅務專管員制度的相同點

實行稅收管理員和稅務專管員制度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加強稅源的管理。這一優勢主要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一是監控管理有實效,管理員與企業保持著密切的聯系,對企業的生產經營情況、資金流動、財務核算水平等有著直觀適時的了解,能夠有效的監督各種稅收政策的實施。二是分戶、分類到人的做法使得稅源管理責任明確,落實到人,便于內部管理和責任劃分。

(二)稅收管理員和稅收專管員制度的不同點

1、征納關系的改善

稅務專管員時期的稅款征收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種強制執行的行政行為,稅收任務以政府的政策和指令性計劃的方式下達。而稅收管理員制度下的征收工作卻是一種“協作管理”的行為,它建立在納稅人自行申報制度的基礎上,不再對納稅人各項涉稅事務進行承攬包辦,從而劃清了征納雙方的責任界限。

2、征管職能的轉變

稅務專管員集“征管查”三項職能于一身,而稅收管理員的職能范圍明顯收縮。它的定位側重于管理環節。另外,在稅收管理員制度下,法律和一系列的制度保障措施都已經逐步完善,這就避免了專管員制度下權力過于集中,缺乏監督制約現象的再度發生,管理員的權限得到了限制。

3、管理手段的進步

稅務專管員的工作主要靠手工完成,實行粗放式管理,效率較低,且管理質量難以保證。而如今,信息化手段使得稅收管理員從大量重復性的人工操作中解脫出來,稅收管理效率大大提高,稅源管理和精細化成為可能,稅收執法透明度和稅務行政管理的水平也得以提高。另外,在稅收管理員制度下,各項征管質量考核指標的建立使得管理質量有了一定的保證。

4、業務素質的提高

稅源的急劇擴大和稅源狀況的復雜性,是專管員制度下的“單兵作戰”無法勝任的。現在的稅收管理員,不但要掌握相關的稅收實體法,對各個稅種的征收管理標準有清楚的認識,而且還要按照程序法的要求,約束自身的行政行為,工作要求大大提高。但是,稅收管理員制度建立在專業分工、集中管理、信息化和法制化的基礎之上,它能有效發揮稅務機關的整體優勢,應對復雜的稅源情勢。

三、實施稅收管理員制度的意義

(一)加強稅源監督管理,防范稅收風險

按照屬地原則落實分類管理要求,全面建立稅收管理員管戶責任制度,使得稅收管理員對轄區內的稅源和管戶責任及其權限得以明確。通過稅收管理人員及時掌握納稅人各種涉稅動態信息,全面掌握納稅人履行納稅義務的情況,把科學化精細化管理落到實處,推動稅收管理員對稅源的積極管理,采集全面的、動態的一手稅源資料,減少了稅源漏管的可能性。

稅收管理員稅源信息共享制度的建立,將稅收管理員掌握的各類稅源資料按照“一戶制”管理的要求納入管理系統中,實行集中管理,信息共享。這也在一定程度上強化了稅源的管理和監控。

另外,稅收管理員制度中的納稅評估也是強化稅源管理的重要內容和手段。稅收管理員作為納稅評估工作的主體,可以最直接的了解分管納稅人的有關情況,并在評估發現問題時進行實地調查,采取對應的措施。這不但可以有效控制稅源,還在一定程度上防范了稅收風險。

(二)提高納稅服務水平,優化納稅環境

首先,實行稅收管理員制度后,對納稅人的服務變得更加直接。稅收管理員可以直接下戶,或者通過現代化技術手段,對自己的管戶進行面對面的宣傳、輔導,并對納稅人提出的問題進行直接的收集和反饋,這種直接服務順暢了雙方溝通的渠道,提高了辦稅效率。

其次,主動服務成為了稅務機關對納稅人服務的一大特色。稅收管理員制度要求稅務機關了解企業的動態,為企業在稅收政策上答疑解難,并自覺接受納稅人的監督。由于稅源管理更加精細化,客觀上要求納稅服務也必須更加細致、周到。這在一定程度上也使稅企關系得以融洽。

再次,稅收管理員制度使得稅收管理員直接面對納稅人,因此,稅務機關容易在第一時間獲得納稅人情況的第一手資料,并對該納稅人進行有針對性的宣傳、輔導,為納稅人提供更具個性化的服務。

最后,稅收管理員需要下戶了解管戶情況,因此,其接觸到的人員就不僅僅是辦稅的財務人員,而是與生產、經營有關的各方面人員,這樣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的服務面就更廣泛了。

三)提高稅收征管效率,降低征管成本

實施稅收管理員制度使征管質量和效率明顯提高。一方面,稅收管理員按照規定與納稅人保持制度化的聯系,提供專業的納稅服務和指導,幫助納稅人及時準確申報納稅,保證稅務管理工作的高效率。另一方面,通過稅收管理員的實地調查報告,稅務機關能夠掌握稅源戶籍、財務核算、資金周轉和流轉額等關鍵的涉稅信息,從而提供針對性的、有效的稅收管理,充分發揮稅收在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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