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水運工程竣工驗收辦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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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水運工程竣工驗收辦法

公路水運工程竣工驗收辦法范文1

(一)施工單位水平漁目混珠

特別是有些以街道為業主的投資規模相對較小的項目,不實行招、投標,或施工單位與中標單位根本不同一家,這就折射出一些有資質的施工單位為了收取管理費,允許沒有資質的施工單位掛靠其名下,以他的名義承攬工程,但事實上這些施工單位沒有技術和資質,其管理水平也很低,是有名無實、虛有其表的偽施工企業。這些管理問題都是導致質量安全事故發生的原因,也給工程監管工作帶來很大難度。

(二)建筑材料質量參差不齊

目前,材料質量問題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1)鋼材引起的工程質量事故,一方面是鋼材本身材質的問題,另一方面是沒有嚴把質量檢驗關。(2)半成品或成品材料質量不穩定。拿橋梁橡膠支座為例,有一省道工程交工驗收時,競然有超過60%的橋梁橡膠支座不合格。(3)機械設備包括設計設施、施工機具、檢測設備等,這些設備是現代化工程建設和質量管理中不可缺少的設施。但在施工中未進行動態管理,未及時更新和檢修設備,定期校核計量用具、機械設備故障,這也給工程質量埋下安全隱患。

二、提高公路工程監管的幾點建議

針對公路工程中存在的種種監管問題和不足,為了提高公路工程的施工質量、施工效益,保證施工中的安全監管和建成公路的使用質量,在施工中必須要要對工程施工進行合理、科學的監管,從而保障道路工程的正常使用。其在施工中常見的加強措施和建議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制定切實可行的管理規章

2012年,隨著省政府300號令的頒布,省廳相繼出臺了《浙江省交通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管理辦法》、《浙江省交通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實施細則》、《浙江省交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實施細則》、《浙江省公路水運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實施細則》等配套規定,這些都為我們以后在工程監督管理提供依據。工程質量保證體系是貫穿整個工程建設全過程必不可少的組成部分,制度應跟隨著時代的進步而不斷更新,我們盼望相關的管理規章制度,是集工程開發、質量監督、工程監理三種管理方法之優點,能實現工程質量形成過程各階段各自職能與其參建施工單位之間的內部聯系并行成一個完整的質量保證體系,使其能在工程管理和施工管理中互相配合和互相傳遞信息,從保證工程整體最佳效益出發,在施工準備、建材采購、工序控制、檢驗試驗、工程竣工驗收、工程產品保護等各質量環節中有效地發揮其監督和指導作用[1]。

(二)加強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監管

根據《浙江省公路水運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安全標志和安全防護設施設置暫行規定》、《浙江省公路水運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管理辦法》嚴格監管施工現場,加強對安全生產人員的安全教育管理,特別是一線班組人員的安全交底程度等,規范安全生產臺帳的管理,監理應嚴格審批施工單位提供的施工方案,不走過場,從源頭把關。審查施工單位是否建立了以項目經理為第一責任人的安全管理組織體系;是否配備了足夠的經過安全知識培訓的安全管理人員;是否提供了負責安全的人員名單及聯系方式;安全管理人員崗位職責是否明確;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安全施工措施是否得力;施工安全標志標牌準備是否規范齊全等,對準備不充分,安全措施不到位的施工單位,不予審批。充分發揮企業自查和安全監督的作用。

(三)充分利用中介機構和社會力量做好工程質量監管

隨著市場經濟的逐步發展,監督管理工作應及時調整思路,省政府300號令的亮點之一就是在工程交(竣)工驗收階段引入了檢測數據市場化,重要部位的檢測數據交由中介機構來完成。突出建設單位是工程實施的主體責任單位。建設單位要重視對施工圖審查機構、監理公司、工程質量檢測機構發展的支持,充分依靠、發揮它們對質量監督的技術輔助作用,同時也要加強對其履行質量責任情況的監督力度,以此來達到施工圖設計文件以及實體質量符合強制性標準的目的。也就是說,政府工程質量監督機構不應對工程質量作任何直接的合格評價,而是通過對施工圖審查機構、監理公司工程質量檢測機構所作合格結論進行抽檢核查的方式來間接達到調控目的。

(四)加強對施工單位的安全教育

公路施工的安全問題“無時不在”,施工管理人員的疏忽大意就可能導致事故的發生,只有現場監督管理人員及全部施工人員都把安全意識徹底落實到自身身上,才能有效的杜絕道路施工中安全事故的發生。路政大隊應定期召開施工安全會,組織施工單位學習公路施工作業環境的特點、違章施工作業的危害性以及《公路施工安全管理辦法》、《公路養護安全作業規程》等施工安全方面的有關規定規程。提高施工人員的安全意識,要求其掌握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時刻緊繃安全弦,使安全培訓教育工作真正做到規范化、制度化、有效化、經?;痆2]。(五)加強質監機構的力量從事公路工程監督管理的工作人員,不同于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的專業人員,對執法人員的綜合素質要求比較高,不僅要求具有與所從事專業相適應的理論知識,要有工程一線施工經驗,還要有一定的法律知識和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質,我省縣級質監督機構起步晚,力量弱,加強人才引進和提高專業水平是今后發展的重點。

三、結束語

公路水運工程竣工驗收辦法范文2

第一條為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水運資源,加強航道建設、養護和管理,保障航道安全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納入各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及其下設的航道管理機構管理的航道、航道設施和與通航有關的設施的管理。

前款所稱航道,是指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沿海、江河、湖泊、水庫、人工水道內船舶、排筏可以通航的水域。

第三條自治區交通行政部門主管本條例第二條規定范圍內的全區航道管理工作,其下設的航道管理機構具體履行本條例規定的職責。

設區的市(地區)、縣(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及其下設的航道管理機構按照自治區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航道管理分工。履行本條例規定的職責。

水利、國土資源、水產、林業、公安、環保、建設、規劃、旅游、海事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做好航道管理工作。

第四條專用航道及其航道設施由專用部門建設、養護和管理,并接受航道管理機構的業務監督和指導。軍事專用航道及其航道談施,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施管理。

第二章航道規劃和建設

第五條凡可開發通航和已通航的江河、湖泊、水庫、人工水道和沿海,均應當編制航道發展規劃,并按照國家規定權限報經批準后實施。

航道發展規劃應當依據統籌兼顧、綜合利用水資源的原則,結合水利水電建設和鐵路、公路、水運發展規劃以及旅游資源開發規劃編制,并應當符合國家批準的流域綜合規劃和防洪規劃。在城市規劃區內,航道發展規劃還應當符合城市總體規劃。

第六條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通航標準、防洪標準和航運發展需要,劃定航道技術等級,并按照國家規定權限報經批準。

航道技術等級是航道管理和確定跨河橋梁、過船建筑物以及航道建設標準的依據。

第七條航道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航道建設納入本行政區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鼓勵依法多渠道籌集資金進行航道建設。

第八條航道建設的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應當符合航道發展規劃和航道技術等級、防洪標準和其他技術要求,并按照國家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序辦理有關手續。

第九條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審核與水利水電有關的航道工程設計時,應當征求水利水電主管部門的意見;水利水電主管部門審核與航道有關的水利水電工程設計時,應當征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有關部門對工程設計的意見不能協商一致時,應當按照航道管理權限報請同級人民政府決定。

第十條航道管理機構依法從事勘測、疏浚、拋泥、吹填、清障、維修航道設施和設置助航標志等航道建設、養護作業,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阻撓、干涉或者索取費用。

因航道建設依法在河灘、灘涂上挖砂、采石、取土的,任何單位、個人不得非法阻撓或者非法收取費用。

第十一條航道建設不得危及水利水電工程、跨河建筑物和其他設施的安全。因航道建設損壞或者需搬遷水利水電工程、跨河建筑物和其他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賠償、修復或者搬遷。

第三章航道保護

第十二條航道及其航道設施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破壞或者侵占。

第十三條航道管理機構應當加強航道的養護和管理,維護規定的航道尺度,保證助航標志符合國家標準,保持航道及其航道設施處于良好的技術狀態,保障航道暢通。

第十四條在航道的水上、水面、水下和岸線修建與通航有關的下列工程設施,必須符合航道發展規劃、國家規定的通航標準和技術要求,其可行性研究報告按照國家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序報請批準前,其中的工程建設方案應當征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一)攔河閘壩、水電站;

(二)橋梁、浮橋、棧橋、渡槽、架空電線、水下電纜、管道、隧道、滑道、涵洞。

(三)駁岸、護岸磯頭、船塢、碼頭、渡口、錨地、抽(排)水站、躉船、貯木場;

(四)其他攔河、跨(過)河、臨河、臨海建筑物或者設施。

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在收到工程建設方案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對符合航道發展規劃、國家規定的通航標準和技術要求的,應當出具認可的書面意見;對不符合航道發展規劃、國家規定的通航標準和技術要求的,應當出具書面修改意見。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的書面修改意見對工程建設方案進行修改。

第十五條修建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所列工程設施,建設單位或者個人開工前應當通知航道管理機構參與監督放線,在施工過程中接受航道管理機構監督;工程竣工后投入使用前,應當通知航道管理機構參加驗收。

第十六條修建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所列工程設施,涉及到通航安全和航道設施安全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通航標準和技術要求設置經航道管理機構認可的助航標志,并負責日常維護管理,也可以委托航道管理機構代設代管。

第十七條在通航河流上建設永久性攔河閘壩的單位或者個人必須同時修建與航道技術等級相適應的過船建筑物,妥善解決施工期間船舶、排筏的安全通航,并承擔建設和維護費用。

在規劃通航河流上建設永久性攔河閘壩,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同時建設與航道技術等級相適應的過船建筑物;不能同時建設的,應當按照規劃航道技術等級預留建設過船建筑物的位置。過船建筑物的建設費用,除國家另有規定外,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承擔。

過船建筑物的建設規模和設計、施工方案,必須經航道管理機構審查同意;工程竣工驗收,經航道管理機構確認過船建筑物符合設計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

攔河閘壩工程施工期間確需斷航的,應當按照航道管理機構核準的客貨臨時過壩方案修建臨時過船、駁運設施,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承擔。斷航前應當征得航道管理機構同意,并由航道管理機構斷航公告。

第十八條在巖石或者沙卵石河床的航道上建設橋梁或者其他永久性跨(過)河建筑物,在建筑物軸線的上下游各二百米范圍內,建設前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的通航標準和技術要求進行疏浚。

第十九條通航河流已建閘壩、橋梁和其他建筑物造成斷航、礙航和航道淤積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通航需要提出復航計劃或者解決辦法,按管轄權限報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誰造成斷航礙航誰恢復通航”的原則,責成有關單位或者個人限期補建過船建筑物,改建或者拆除礙航建筑物,清除航道淤積,恢復通航和原有通航條件。

第二十條在通航河流或者其上游新建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單位或者管理單位應當保證航道通航所需的最小流量,并事先與航道管理機構達成流量分配協議。

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單位或者管理單位需要減流、截流或者突然加大流量的,應當事先通知航道管理機構,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證船舶航行安全。

第二十一條單位或者個人在通航水域進行測量、打撈、鉆探、打樁、爆破以及其他水上水下作業,應當事先經航道管理機構審查同意,并由航道管理機構航道通告。作業時,不得影響船舶、排筏的通航安全。作業完畢必須按航道管理機構規定的時間清除遺留物;對通航安全有嚴重影響的圍堰、殘樁、沉箱、廢墩、錨具、海上平臺等遺留物的清除效果,必須經航道管理機構驗收認可。

第二十二條沉沒在通航水域的船舶或者有礙通航安全的其他物體,其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應當立即報告航道管理機構,同時按照有關規定設置助航標志警告過往船舶、排筏注意安全,并在航道管理機構規定的時間內打撈。委托航道管理機構代設代管標志、代打撈的,所需費用由委托人承擔。

在狹窄的內河航道,沉船、沉物造成斷航或者嚴重危害通航安全的,航道管理機構可以采取臨時封航措施,同時責令沉船、沉物所有人或者經營人立即清除;情況緊急的,航道管理機構有權立即代為清除,所需費用由沉船、沉物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承擔。

船舶、排筏在淺險段航行,因違章、超載或者走偏航道,發生擱淺,造成航道堵塞、航道條件惡化的,航道管理機構有權采取疏浚、改道等應急措施,所需費用由船舶、排筏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承擔。

第二十三條禁止在航運樞紐、過船建筑物、引航道過渡段、錨泊區上下游各五百米和整治建筑物上下游各一百米范圍內從事爆破、取土、開采砂石砂礦(以下簡稱采砂)。

禁止在過船建筑物的引航道內和口門外二百米范圍內修建碼頭、設置裝卸點、開設輪渡和傾倒各種物體。

第二十四條禁止下列侵占航道、破壞航道設施、影響通航安全的行為:

(一)在航道內傾倒礦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和其他廢棄物;

(二)在航道內設置攔河漁具和種植水生作物;

(三)在助航標志周圍種植影響其功能的高桿植物、修建建筑物或者堆放物品;

(四)在航道兩岸設置與助航標志相混淆的燈光;

(五)損壞、擅自移動助航導航設施、測量標志等航道設施;

(六)其他侵占航道、破壞航道設施、影響通航安全的行為。

第二十五條不得擅自在國界河流內采礦。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在通航河道內采砂的,應當符合河道主管部門制定的河道采砂規劃,并經河道主管部門會同航道主管部門審批,方可按照批準的范圍和作業方式開采。

河道采砂規劃應當包括禁采區和可采區、禁采期和可采期、年度采砂控制總量、可采區內采砂船只的控制數量等內容。

河道主管部門在制定涉及航道的河道采砂規劃時,應當征求交通等有關部門的意見。

第二十六條在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沿海、內河和其他通航水域內航行、施工、作業的各種船舶、排筏和浮運物體的所有者或者經營者,應當按國家和自治區的規定繳納航道養護費。

第四章監督檢查

第二十七條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及其航道管理機構有權依法檢查、制止、糾正和處理各種侵占航道、破壞航道設施以及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

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及其航道管理機構依法可以在水上檢查站、航道、碼頭、港區、船舶等場所,對航道規費繳納和船舶、排筏、浮運物體使用航道以及航道內施工作業等有關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及其航道管理機構調查航道違法案件時,對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和資料,有權查閱、記錄、錄音、錄像、照相和復制;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隱瞞。

第二十九條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及其航道管理機構的執法人員執行公務時,必須出示行政執法證件,未出示行政執法證件的,被檢查人有權拒絕檢查。

第三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及其航道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暫扣違法作業設備、作業工具,并責令當事人在十五日內到指定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航道管理機構接受處理:

(一)違法施工作業造成航道斷航或者礙航的;

(二)侵占航道或者破壞航道設施嚴重影響通航安全的。

第三十一條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及其航道管理機構在采取暫扣措施時,必須出具暫扣憑證,造具清單,由在場人簽名或者蓋章后,交被暫扣者一份。

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及其航道管理機構對所暫扣的物品應當妥善保管,不得動用、調換或者損毀。

被暫扣者依法受處理完畢后,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及其航道管理機構應當及時返還暫扣物品。逾期不接受處理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及其航道管理機構依法作出處罰決定,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修建與通航有關的工程設施未征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或者不符合航道發展規劃、國家規定的通航標準和技術要求的工程建設方案未按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的修改意見修改即進行修建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工程設施建設造成斷航或者惡化通航條件的,責令限期拆除,恢復原有通航條件,逾期不拆除的,強行拆除,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承擔;工程設施建設影響通航但尚可采取補救措施的,責令限期采取補救措施。

有前款規定行為之一的,視情節輕重可以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十六規定,修建與通航有關的工程設施,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在工程竣工后投入使用前,未通知航道管理機構參加驗收,或者未按規定設置助航標志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規定,未建或者未按照審查同意的規模和設計、施工方案建設過船建筑物的,責令限期補建過船建筑物或者采取補救措施;逾期不補建過船建筑物或者采取補救措施的,責令限期拆除攔河閘壩;逾期不拆除攔河閘壩的,強行拆除,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承擔。

有前款規定行為之一的,視情節輕重可以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四款規定,未建或者未按照航道管理機構核準的客貨臨時過壩方案修建臨時過船、駁運設施的,責令限期補建臨時過船、駁運設施,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造成通航條件惡化的,責令限期采取補救措施,可以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未經航道管理機構審查同意擅自在航道內從事水上水下作業的,責令停止作業,限期清除遺留物,逾期不清除的,由航道管理機構代為清除,清除費用由作業者承擔,可以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經審查同意的作業在作業完畢未按照規定時間清除遺留物或者對通航安全有嚴重影響的遺留物的清除效果經航道管理機構驗收未獲認可的,責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航道管理機構代為清除,清除費用由作業者承擔,可以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船舶或者有礙航行安全的其他物體沉沒通航水域未報告或者未按規定設置助航標志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未按照規定時間打撈沉船沉物的,由航道管理機構代為打撈,可以處打撈費用二倍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實施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禁止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除障礙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可以處警告或者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一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未經批準或者不按照批準的范圍和作業方式,在通航河道內采砂的,由河道主管部門或者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一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不繳納航道養護費的,責令其補交,每遲交一日加收應繳納數額千分之五以內的滯納金。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導致航道斷航、礙航或者航道設施損壞,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二條除本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的行政處罰外,本章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和行政措施,由縣級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門下設的航道管理機構決定。但重大、復雜的行政處罰和行政措施,航道管理機構應當報請所屬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決定。

第四十三條以暴力、威脅方式干涉、阻撓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及其航道管理機構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或者違反本條例其他規定,依法應當受到治安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及其航道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徹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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