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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應急預案范文1
一、我街道應急預案體系建設情況
我街道各級各部門制訂了一批既符合實際又具有操作性的應急預案,街道辦制定了《街道辦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街道社事辦、群工辦、安辦等部門根據自身部門職責制定了本部門的應急預案。全街道各級基層組織及企事業單位也根據自身實際制定了相應的應急預案。截止2014年底,我街道共編制應急預案60個,其中總體預案6個,專項預案8個,部門預案5個,基層組織、機關、企事業單位預26個。
根據制定的應急預案,我街道突出預防氣象災害、地質災害、森林火災、動物疫情、公共衛生、等重點,積極開展應急預案演練。2014年內共開展5次應急演練,其中街道辦事處組織2次,街道各單位組織3次。2014年街道內共舉行重大活動6次,制定重大活動預案3個。
二、應急預案體系建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
盡管我街道應急預案體系建設取得了一定成績,但是,我街道應急預案體系建設還處于起步階段,還存在困難和問題:
一是在應急預案的編制上,對應急預案體系認識不足,僅限于制定上級政府、部門安排的預案,結合實際制定的較少,部分內容沒有制定預案,部分應急預案缺乏有效的實施。
二是應急機制還存在薄弱環節。主要表現在應急救援力量分散,各單位根據自身特點建立了相對獨立的應急體系,由于應急力量的分散,應急力量和資源還缺乏有效整合和統一協調機制。
三是因為本級財政壓力大,資金投入不到位,應急裝備數量不足和落后,救緩能力差,應急保障能力有待加強。
四是應急演練上,雖然我街道組織了幾次較大的應急演練,效果比較明顯,但是其中暴露出來的缺失專業人才,公眾參與度低等。
三、加強應急預案體系建設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1、進一步強化業務培訓工作。街道做為最基層的單位,人員少、專業性技術不強,應急工作實踐不多。在組織業務工作培訓時,受工作范圍、實踐活動、業務層次等所限,影響效果的提高。建議縣應急辦組織適當的培訓交流,促進鄉街道應急響應能力的保持和提高。
事業單位應急預案范文2
一、應急預案體系初步建立
鎮政府制定了《先市鎮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鎮社事辦、群工辦、安辦等部門根據自身部門職責制定了本部門的應急預案。全鎮各級基層組織及企事業單位也根據自身實際制定了相應的應急預案。截止XX年底,我鎮共編制應急預案94個,其中總體預案1個,專項預案5個,部門預案5個,基層組織、機關、企事業單位預案83個。已基本形成多層次、廣覆蓋,相互聯動,操作性強的應急預案體系,為應急處置工作打下了良好基礎。
二、應急管理機構逐步完善
一是領導重視。我鎮將應急管理工作納入黨委重要議事日程,對全鎮的應急管理工作專項進行了安排部署,全面推進全鎮各項應急管理工作。二是健全機構。成立了由鎮長擔任組長,分管副書記和副鎮長為副組長,黨政辦、社事辦、群工辦、安辦和企事業單位的負責人為成員的應急體系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指導、協調全鎮應急體系建設規劃和實施工作。協調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鎮黨政辦,黨政辦主任兼任辦公室主任。目前,我鎮初步建立了一支以民兵預備役、社區民兵為骨干,以機關干部、派出所民警、協警、醫療救護等專業技術人員為主體的應急救援隊伍。在此基礎上,我鎮緊扣直接關系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重點領域,從抵御自然災害、預防事故災難、防范公共衛生事件、處理社會安全事件等方面入手,認真做好隱患排查、預測預警、防疫防災、矛盾化解工作,為應對突發公共事件打下了堅實的基礎。
三、應急管理制度不斷完善
一是制定了應急管理值班制度。要求各單位在節假日及汛期、高溫季節、全鎮重大活動期間加強應急值班工作,各單位主要領導帶班,做好值班記錄,切實做到在突發事件發生時,能發揮應急指揮平臺作用,及時進行應急處置。
二是制定了應急知識宣傳活動及科普宣教工作實施方案,不斷普及應急知識。我鎮在每年高溫季節、汛期都組織宣傳應急知識,通過自主宣傳、媒體宣傳、集中宣傳等多種形式,在各村(社區)、中小學校、企事業單位宣傳《突發事件應對法》等法律法規,普及防災減災基本技能和自救互救應急常識,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
三是制定了應急預案演練實施方案。我鎮根據制定的應急預案,突出預防氣象災害、地質災害、森林火災、動物疫情、公共衛生、群體性事件等重點,積極開展應急預案演練。XX年內共開展4次應急演練,其中鎮人民政府組織1次,鎮中小學組織2次,鎮直各單位組織1次。 XX年鎮內共舉行重大活動5次,制定重大活動預案5個。
四、各部門協同配合能力不斷加強
明確所有參加應急處置的工作單位、人員由鎮政府統一指揮,根據實際需要成立若干工作組,負責搶險救援、醫療救護、衛生防疫、治安警戒、交通管制、應急通訊、人員疏散和安置、社會動員、特別應急、綜合信息、新聞報道、應急物資經費保障、生活保障等工作。各工作組要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各司其職,協同作戰,互相支持,社會各方密切配合,全力以赴做好各項應急處置工作。各部門通力合作,對易激化、群體性、突發性事件做到早發現、早預防、早解決,努力把各類事件解決在基層,化解在萌芽狀態,同時,加強敏感時期的監控工作,有力地維護鎮的社會穩定。
五、整合資源,加強管理,確保快速反應
充分整合現有資源,通過資源共享、科學依法規范,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加強各部門的協調配合。一是提高財政保障能力,建立和完善公共財政應急反應機制,明確鎮財政在公共突發事件應急處置中的應急反應機制責任體系和應急響應體系,整合財力,落實工作經費。二是成立各類突發性應急救援隊伍,做好應急處置的各項準備工作,保證組織到位,應急救援隊伍到位,應急保障物資到位。同時充分動員和發揮鄉鎮、村(社區)、企事業單位、人民群眾的作用,依靠公眾力量,形成統一指揮、反應靈敏、功能齊全、協調有序、運轉高效的應急管理機制。
事業單位應急預案范文3
為認真貫徹落實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全面加強應急管理工作的意見》(渝府發〔2008〕67號)和全市第一次應急管理工作會議精神,切實加強應急管理工作,扎實推進我縣應急體系建設,現就有關事項做如下通知:
一、年內應急管理工作重點
(一)應急管理機構建設。各街鎮鄉人民政府(辦事處)、縣政府各部門和有關單位,要抓緊建立或明確應急管理辦事機構,落實應急管理工作人員,承擔應急管理的各項職責和任務。機構和人員情況報縣政府應急辦備案。同時,各街鎮鄉人民政府(辦事處)要督促轄區內的學校、企業落實應急機構和人員,并負責對其進行備案登記。
(二)應急預案體系建設。首先,各街鎮鄉人民政府(辦事處)、縣政府各部門和有關單位,要按照《**縣人民政府關于實施**縣突發公共事件綜合應急預案的決定》(足府發〔2008〕41號)文件要求,加強與縣政府應急辦和市級主管部門的溝通,完成各自的預案編制任務。其次,各街鎮鄉人民政府(辦事處)要督促轄區內的所有村(社區)、企事業單位因地制宜編制一套應急預案,并對村(社區)、企事業單位的應急預案進行備案登記。
(三)信息報告和預警。各街鎮鄉人民政府(辦事處)要在轄區內的所有村(社區)設立1名隱患監測信息員并進行備案,對各種非安全因素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力爭把事故消滅在萌芽狀態。
(四)應急救援隊伍建設。各街鎮鄉人民政府(辦事處)要建立一支以民兵為主體的義務救援隊伍,對隊伍情況做好備案登記,并實行動態管理。
(五)培訓演練。各街鎮鄉人民政府(辦事處)、縣政府各部門和有關單位,要加強對應急管理人員的培訓,年內組織一次應急演練,以提高應急管理水平和應急處置實戰能力。
二、有關注意事項
事業單位應急預案范文4
一、工作原則
保持泉水噴涌要堅持預防管理與應急措施并舉的原則,在做好引水保泉、封井保泉、節水保泉、水源涵養、人工增雨等日常管理工作的前提下,特殊情況按本預案采取應急措施。
二、適用范圍
本應急預案適用于趵突泉地下水位在28.15米至停止噴涌期間。
三、應急預案分級
應急預案分為三級:趵突泉地下水位降至28.15米時,黃色預警,啟動Ш級應急預案;趵突泉地下水位降至28.00米時,橙色預警,啟動П級應急預案;趵突泉地下水位降至27.60米時,紅色預警,啟動I級應急預案。
四、應急預案響應
(一)Ш級應急預案響應。
1.預警。趵突泉地下水位降至28.15米時,由市名泉保護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名泉辦)通過新聞媒體(*日報、*電視臺、*廣播電臺,下同)向社會黃色預警,啟動Ш級保泉應急預案,并將水情、氣象等有關情況報市名泉保護委員會和*警備區、市園林局、氣象局、水利局、市政公用局等相關責任部門。
2.應急措施。各責任部門應迅速進入應急準備狀態,認真落實崗位責任制,嚴格遵守值班制度,保持24小時通訊聯絡暢通,并按照人工增雨、水源置換、控采限用、回灌補源等工作分工,做好實施前的各項準備工作。
3.監督檢查。市名泉辦負責組織對Ш級應急預案啟動情況進行檢查,及時提出整改意見,并將具體情況向市名泉保護委員會書面報告。
4.預警解除。當趵突泉地下水位穩定至28.15米以上后,由市名泉辦及時報告市名泉保護委員會,并通知新聞媒體和各相關責任部門,解除黃色預警,進入正常泉水保護狀態。
(二)П級應急預案響應。
1.預警。當趵突泉地下水位降至28.00米時,由市名泉辦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橙色預警,啟動П級保泉應急預案,并將水情、氣象等有關情況報市名泉保護委員會和*警備區、市園林局、氣象局、水利局、市政公用局等相關責任部門。
2.應急措施。
(1)人工增雨。在南部山區實施人工增雨,加強泉水補給區范圍內的補源,該地區內布置的增雨火箭、高炮全部進入臨戰狀態,各火力點指揮員、操作員隨時待命,有適合天氣出現時,立即展開高強度、大密度的人工增雨作業。
(2)水源置換。停止采用鄰近市區泉群的地下水作為自來水水源,按照總量平衡的原則,改用地表水進行置換,依次停止西郊臘山、大楊莊、峨眉山地下水源地取水,減少地下水源供水10萬立方米燉日,增加玉清湖水庫供水10萬立方米燉日。
(3)控采限用。做好泉域范圍內工業用水大戶的用水調配工作,該范圍內自備井取水量核減10%;上述范圍內企事業單位的額定用水指標核減5%。建筑工地深基礎施工,施工企業應編制滲透堵漏方案,遇有地下水滲透流失,及時組織補救。
(4)回灌補源。利用臥虎山水庫蓄水,每日放水回灌30萬立方米,增加地下水補給量。
3.監督檢查。市名泉辦負責組織對П級應急預案啟動情況進行檢查,及時提出整改意見,并將具體情況向市名泉保護委員會書面報告。
4.預警轉換。當趵突泉地下水位穩定至28.00米以上后,市名泉辦及時報告市名泉保護委員會,通知新聞媒體和相關責任部門解除橙色預警,進入Ш級應急狀態。
(三)I級應急預案響應。
1.預警。當趵突泉地下水位降至27.60米時,由市名泉辦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紅色預警,啟動I級保泉應急預案,并將水情、氣象等有關情況報告市名泉保護委員會和*警備區、市園林局、氣象局、水利局、市政公用局等相關責任部門。
2.應急措施。各責任部門在落實П級應急預案的基礎上,再采取以下應急措施。
(1)水源置換。減少濟西地下水源地取水10萬立方米燉日,增加玉清湖水庫供水10萬立方米燉日;減少東郊地下水源地取水3萬立方米燉日,增加鵲山水庫供水3萬立方米燉日。
(2)控采限用。將泉域范圍內自備井取水量核減至20%,企事業單位的額定用水指標核減至10%。
(3)回灌補源。將臥虎山水庫回灌補源量增加至每日40萬立方米。
3.監督檢查。市名泉辦負責組織對I級應急預案啟動情況進行檢查,及時提出整改意見,并將具體情況書面報市名泉保護委員會。
4.預警轉換。當趵突泉地下水位穩定至27.60米以上后,由市名泉辦及時報告市名泉保護委員會,并通知新聞媒體和相關責任部門,解除紅色預警,進入Ⅱ級應急狀態。
五、責任分工
(一)本方案案由市名泉保護委員會負責監督執行,市名泉辦具體組織實施。
(二)*警備區和市氣象局負責應急預案規定的人工增雨措施的實施。
(三)市水利局負責應急預案規定的水源置換、控采限用、回灌補源等措施的實施。
事業單位應急預案范文5
[論文摘要]突發環境事件近年來頻繁發生,而企業在其中的環境義務的缺失是導致這一現象出現的重要的原因之一。企業一方面既是突發環境事件發生的前提——環境風險源的主要承擔者,同時很大程度上也是突發環境事件發生的直接造成者,其對突發環境事件的發生具有不可推卸的義務和責任。文章重點討論企業的應急處理義務,并對該項義務在我國現行法律法規中的規定情況進行分析,發現不足,提出完善建議。
[論文關鍵詞]企業 環境法律義務 企業環境義務 突發環境事件
一、我國突發環境事件中企業環境義務的規定
(一)企業環境義務的一般規定
企業作為我國影響環境行為的主要行為主體,其在環境保護中應盡的義務在我國現行法律中已經有不少的規定,其中既有法律層面的規定,也有法規規章層面的規定;既有環境法領域的專項規定,也有其他部門法領域中對企業環境義務的有關規定。
第一,相關法律規定
我國《環境保護法》第6條第1款規定:“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并有權對污染和破壞環境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和控告。”該條規定從根本上確立了企業環境義務的法律基礎。而第四章關于防治環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多數規定也為企業設立了具體環境義務,其中第27條規定了排污申報義務。我國《公司法》第5條第1款規定:“公司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誠實守信,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痹摋l款規定了企業要承擔社會責任,而企業環境義務正是其社會責任之一。
到目前,我國涉及企業環境義務的法律條文多數規定在《大氣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海洋環境保護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清潔生產促進法》、《環境影響評價法》、《漁業法》、《水法》、《水土保持法》、《防沙治沙法》、《礦產資源法》等中,為企業規制了控制污染、排污申報、環境影響評價、清潔生產、環境信息披露、環境信息報告等義務。
第二,地方性法規與規章的規定
2006年5月1日新頒行的《上海市環境保護條例》重點規定了上海排污企業所應承擔的義務,同時加大了相關的懲治力度,規定企業應履行如下的環境義務:第一,企業負有建設、運行和管理環保設施的義務;第二,企業須分開排污口與雨水口;第三,企業具有報告污染物排放狀況的義務;第四,限期治理的期限不超過十二個月,該期間排污最多不超過法定標準的一倍。2006年5月25日通過的《云南省清潔生產促進條例》規定了清潔生產驗收制度和具體的清潔生產義務。國家環??偩郑ìF在的環境保護部)2003年6月16日的《關于對申請上市的企業和申請再融資的上市企業進行環境保護核查的通知》規定了上市公司進行環保核查的義務:2003年9月24日的《關于企業環境信息公開的公告》與2007年4月11日頒布的《環境信息公開辦法(試行)》規定了公司環境信息披露的義務。地方政府還制定了一些地方規章為公司設定環境義務,如1997年《南京市飲食娛樂服務企業環境保護管理辦法》、2000年《寧波市飲食娛樂服務企業環境保護管理辦法》、1997年《武漢市飲食娛樂服務企業環境保護管理辦法》、2002年《深圳經濟特區服務行業環境保護管理辦法》等。
(二)突發環境事件中企業環境義務的規定
第一,有關法律規定
我國《環境保護法》第四章第31條規定:“因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單位,必須立即采取措施處理,及時通報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居民,并向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接受調查處理。可能發生重大污染事故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采取措施,加強防范。”
第二,作為突發事件一部分的突發環境事件,與突發事件一致,都應當由我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統一管理
我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22條規定:“所有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檢查本單位各項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實情況,及時消除事故隱患;掌握并及時處理本單位存在的可能引發社會安全事件的問題,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態擴大;對本單位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況,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報告”;第23條規定:“礦山、建筑施工單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運、使用單位,應當制定具體應急預案,并對生產經營場所、有危險物品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周邊環境開展隱患排查,及時采取措施消除隱患,防止發生突發事件”。
第三,在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理方面
我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20條規定了企業的應急義務,即“單位因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排放和泄漏有毒有害氣體和放射性物質,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大氣污染事故、危害人體健康的,必須立即采取防治大氣污染危害的應急措施,通報可能受到大氣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居民,并報告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接受調查處理”。而該法第21條規定了企業的接受環境核查義務,條文如是:“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監督管理部門有權對管轄范圍內的排污單位進行現場檢查,被檢查單位必須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在突發海洋污染事件的應急處理方面,《海洋環境保護法》第17條第1款規定了單位的應急義務、通報義務和報告義務、接受調查處理的義務,即“因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環境污染事故的單位和個人,必須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及時向可能受到危害者通報,并向依照本法規定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報告,接受調查處理”;第18條第4款規定“沿海可能發生重大海洋環境污染事故的單位,應當依照國家的規定,制定污染事故應急計劃,并向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在突發水污染事件的應急處理方面,《水污染防治法》用第六章近乎一整章的篇幅規定了企事業單位的應急義務、通報和報告的義務以及接受調查處理的義務。
第四,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制定方面
雖然還沒有統一的企業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制定義務,但是很多省市地區已經出臺了地區性企業原編制指南,對企業突發環境事件預案制定義務進行了規定。如江蘇省已經實施的《江蘇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編制導則(試行)(企業事業單位版)》,廣西壯族自治區制定的《廣西企、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編寫指南》,《上海市生產經營單位環境污染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編制框架指南》,廣東惠州市的《惠州市企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試行)》;以及一部分企業為對象的《化工類企業環境污染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編制導則》等。
二、突發環境事件中企業環境義務規定的問題分析
(一)義務內容規定不夠完備
筆者認為,企業在突發環境事件中的環境義務應該包括了一般性的環境義務和特殊的企業環境義務,也就是企業的應急處理義務。前者作為普適性的企業環境義務,在現有法律規定中應急有較為完善的規定,在此不另作討論。而企業在突發環境事件中的應急處理義務,依本文的設想,可以分為預防階段義務、環境報告義務和處置義務。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以及各級規章,規定的內容絕大部分都集中于報告義務和處置義務,而對事前的預防義務的規定則不夠充分。對企業預案編制的要求不夠具體,使得各企業在制定預案時比較茫然,制定出來的內容不是大同小異,就是大相徑庭。而即使是重點規定的報告和處置義務方面,也仍然存在諸多不足之處,對企業義務與政府部門職責之間的銜接沒有什么較為具體的規定。
(二)規定的操作性有待加強
《環境保護法》中對企業單位在突發環境事件中應當履行義務有了口號式的要求,但是如何落到實處,需要配套的法律法規的頒行才能見效。在突發事件領域,我國現有《突發事件應對法》、《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等多項法律法規,但是其中絕大多數規定都是強調突發事件中的政府職責,重點在于國家總體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部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和地方政府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而對企業突發環境事件中的環境義務則落筆甚少。
三、關于我國突發環境事件企業環境義務的具體構想
(一)突發環境事件中企業環境義務的法律體系設想
筆者認為,對于此項企業環境義務的法律應當通過不同層面的法律規定,將突發環境事件中的企業環境義務有指導性規范到具體內容規范都進行明確的規定,并掌握好個法律法規之間的銜接性,具體說來應當包括:
第一,法律層面規定
《環境保護法》作為環境保護領域的綜合基本法,起著指導環境保護法律工作的作用。其對企業環境義務,特別是突發環境事件中的企業環境義務,應當給予更具針對性的原則性規定,使之成為企業環境義務具體規定的上位法依據;《國家突發事件應對法》作為突發事件領域的上位法,應當對企業在突發環境事件中的環境義務予以明確的規定,使得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立法有章可循;各項環境保護的單行法律,如《大氣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環境保護法》等等,要對各自領域內的突發環境事件中的企業環境義務進行細致、可行的規定,而不是倡導性、原則性的口號式規定;非環境保護的其他部門法對可能涉及突發環境事件中的企業環境義務的條款規定應當盡量依照《環境保護法》以及《突發事件應對法》的規定,注意與環境法的相關規定的銜接。
第二,法規規章規定
有了法律規定,還要有逐層深入和細化的法規規章或者辦法、細則,才能真正將突發環境事件中的企業環境義務落到實處。《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以及各省市突發環境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應當對企業應急預案的編制程序和內容進行明確規定,使企業編制預案更為有效、方便管理。應當建立《企業環境風險源信息公開辦法》,嚴格規定企業不履行突發環境事件中的環境義務的不利法律后果。
(二)突發環境事件中企業環境義務的規定內容設想
按照本文的觀點,突發環境事件中的企業環境義務應當劃分為一般義務和應急處理義務。其中一般義務屬于普適性的企業環境義務,已有比較完備的規定。重點在于企業應急處理義務方面的內容的規定必須要加強和完善。而企業的應急處理義務又可分為:預防義務,報告義務以及處置義務。
第一,在預防義務方面
筆者認為應當明確人員培訓義務的內容,培訓義務內容具體包括:a.應急救援人員的專業培訓內容和方法;b.應急指揮人員、監測人員、運輸司機等特別培訓的內容和方法;c.員工環境應急基本知識培訓的內容和方法;d.外部公眾(周邊企業、社區、人口聚居區等)環境應急基本知識宣傳的內容和方法;e.應急培訓內容、方式、記錄、考核表;最后,企業對于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隊伍的組成人員應當辦理意外傷害保險,為應急隊伍人員提供相應的保障。
第二,在環境信息報告方面
筆者建議對于報告的時限要是突發環境事件具體情況的不同決定。對于初報義務,可以做出時限較為嚴格的規定,這樣可以督促企業加強自身活動的監測管理,盡早報告雖然存在誤報的幾率加大,但是基于突發環境事件的巨大危害性特征,早報有利于事件的有效控制和最終解決;而由于發生原因的復雜性和突變性,要求企業在事件過程中續報義務要更加科學,詳細。
第三,在處置義務方面
筆者認為該項義務應包括以下內容:第一,依據可用的急救資源列表,如企業內部或附近急救中心、醫院、疾控中心、救護車和急救人員的信息,迅速聯系,展開救援工作;第二,預備地區應急搶救中心、毒物控制中心的列表,防范中毒事件的發生;第三,根據化學品特性和污染方式,對現場傷員的分類;第四,針對污染物的不同屬性,采取相應的傷員現場治療方案;第五,根據傷員的分類,將不同類型傷員的安排至相應的醫院救治機構;第六,根據企業預案中明確規定的現場救護基本程序,建立現場急救站;第七,有計劃有步驟地按照救助方案及時轉運傷員。除此之外,還應當明確設立隔離區的范圍、方式,現場應急人員的安全保證等等。
事業單位應急預案范文6
為進一步做好我市應急管理工作,切實提高全市的應急管理水平,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做好應急預案的編制、修訂工作,完善應急預案體系
一是抓緊進行應急預案制定工作。應急管理工作的重心在基層,而現在我們應急管理工作薄弱環節也在基層。目前,雖然市、縣兩級應急預案體系已基本建立起來,但是,不少社區、鄉村、學校、企事業等基層單位還沒有應急預案,應急管理工作的隨意性大,規范性、程序性較差。因此,各社區、鄉村、學校、企事業等基層單位要按照《突發事件應對法》和《**省“**”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體系建設規劃》的要求,根據各地的總體應急預案和有關的專項應急預案、部門應急預案,緊密結合本單位實際,加快編制一批應急預案,形成基層應急預案體系,確保一旦發生突發事件,能迅速、有序、高效地進行處置。各縣、市、區政府和市政府有關部門要根據實際,對現有的應急預案進行增補,力爭將所有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納入到應急預案中來。同時,加強對基層單位應急預案編制工作的督促、指導和檢查,確保在“**”末真正形成“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的應急預案體系。
二是認真開展對已有應急預案的修訂和完善工作。應急預案的可操作性和實效性直接決定著應急預案的質量和應急管理工作的水平。各地、各部門要對現有的應急預案進行梳理,適時開展演練工作,查找應急預案中存在的問題,認真修訂完善,做到查出一處,修改和補充一處,使應急預案更加符合實際,更具可操作性,更富實效性,形成結構嚴謹、內容充實、運行高效的應急預案體系。
二、健全應急管理體制、機制和法制,實現應急管理的制度化、規范化和法制化
一是要建立健全應急管理組織機構。各地、各部門要成立由主要行政領導擔任負責人的應急管理工作指揮機構,負責領導本地、本部門的應急管理工作,各地、各部門主要行政領導是本地、本部門應急管理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各縣、市、區政府要在整合資源的基礎上,實行應急管理、政務值班和市長熱線辦理三位一體的工作模式,配齊、配強專職工作人員,強化應急管理辦事機構。市政府各有關部門要明確承擔應急管理工作的辦事機構,并明確具體辦事人員,責任到人。各級應急管理具體辦事機構要在本地、本部門應急管理工作指揮機構的直接領導下,具體負責本地、本部門的應急管理工作。各地、各部門要保證應急管理辦事機構工作人員的相對穩定性,避免人員流動頻繁。
二是要建立應急管理工作的協調聯動機制。加強各級各類應急管理機構的協調聯動,加快突發公共事件預測預警、信息報告、應急響應、恢復重建及調查評估等機制建設,實現預案聯動、信息聯動、隊伍聯動、物資聯動。要強化各專項指揮機構職能,充分發揮其在相關領域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作用。要充分發揮工會、共青團、婦聯、紅十字會、社區業主委員會等組織及志愿者在基層應急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形成基層應急管理的合力。
三是要認真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應急管理的法律法規,依法處置突發事件,使應急管理工作走上法制化軌道。
三、加大智力、人力和物力投入,為應急管理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一是建立健全各類應急專家庫。各地、各部門要根據本地、本部門實際,選聘應急專家,成立應急專家庫或專家組,為本地、本部門的應急管理提供決策咨詢和技術支撐。
二是建立應急救援隊伍。各地要結合實際,按照一隊多用和一專多能的原則,建設2支以上的專業救援隊伍。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要組織基層警務人員、醫務人員、民兵、預備役人員、物業保安、企事業單位應急隊伍和志愿者等,建立基層應急隊伍;居(村)委會和各類企事業單位可根據有關要求和實際情況,做好應急隊伍組建工作。要充分發揮衛生、城建、國土、農業、林業、海事、漁業等基層管理工作人員,以及有相關救援經驗人員的作用,使基層應急隊伍平時加強防范,險時立即集結到位,開展先期處置。要加強應急隊伍的建設和管理,配備必要裝備,開展教育培訓,嚴明組織紀律,強化協調聯動,提高綜合應對和自我保護能力。大中型企業特別是高危行業、企業要重視應急隊伍建設,并積極參與社會應急救援。鼓勵和引導有技術專長的公民參加應急救援志愿者隊伍,加強對志愿者隊伍的人員招募、培訓、演練和管理。
三是加大應急管理的資金投入和物資儲備。各級財政部門要按照現行事權、財權劃分原則,分級負擔公共安全工作以及預防與處置突發公共事件中需由政府負擔的經費,并納入本級財政年度預算,健全應急資金撥付制度,對規劃布局內的重大建設項目給予重點支持。建立健全政府、企業和社會相結合的應急保障資金投入機制,適應應急隊伍、裝備、交通、通信、物資儲備等方面建設及更新維護資金的要求。
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建立應急物資儲備制度,在對現有各類應急物資普查的基礎上,科學規劃各類應急救援物資的分布和儲備。要建立健全應急物資綜合管理調度系統,完善應急物資生產、采購、征收征用、市場調控與調運機制,充分發揮社會各方面在應急物資生產和儲備方面的作用,實現社會儲備與專業儲備的有機結合。
四、做好突發公共事件的預防和處置工作,維護社會穩定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一是積極開展風險排查工作。建立風險隱患的排查、登記、整改和動態監管制度,按照“誰檢查、誰簽字、誰負責”的要求層層建立排查責任制,及時發現并處理安全隱患、社會矛盾,努力將各類突發公共事件消滅在萌芽狀態。
二是妥善處置突發公共事件。規范應急處置程序。一般突發公共事件發生時,事發地縣(市、區)、鄉鎮政府負責處置,有關情況要及時報告市政府。較大、重大、特別重大突發公共事件發生時,事發地縣(市、區)、鄉鎮政府和有關部門要立即組織先期處置,采取措施控制事態發展,防止發生次生、衍生災害事件,同時,立即按程序報告上級政府,在省、市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妥善進行后續處理。要重視和加強信息、新聞報道工作的組織協調和歸口管理,按照及時準確、主動引導的原則和正面宣傳為主的方針,做好信息工作;新聞單位要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新聞宣傳紀律,自覺維護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
三是嚴格信息報告制度。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地政府是信息報告的責任主體,市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報告相關類別信息。一般、較大的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后,有關縣、市、區政府和市政府有關部門要在2小時內報告市政府;重大、特別重大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后,有關縣、市、區政府和市政府有關部門要在1小時內報告市政府,同時將情況及時通報相關部門和可能受影響的地區。要在居(村)民委員會、學校、企事業等重點基層單位建立專職或者兼職信息報告員制度,并探索建立社會公眾報告、舉報獎勵制度,拓寬信息報告渠道,通過接報系統掌握綜合敏感信息。對因遲報、漏報以及瞞報、謊報造成損失或重大影響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四是開展突發公共事件的評估和統計分析。建立健全突發公共事件評估制度。各地、各有關部門在對各類突發公共事件調查處理的同時,要對事件的處置及相關防范工作作出評估,并對年度應急管理工作情況進行全面評估。要結合突發公共事件的評估,加強案例庫建設。要加強應急管理統計分析工作,民政、安全監管、衛生和公安部門分別負責統計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的發生起數、傷亡人數、造成的經濟損失等相關情況,各相關部門要積極配合。
五、加強領導,保證應急管理工作順利推進
各縣、市、區和市直有關部門要把應急管理工作擺到更加重要的位置,將加強基層應急管理工作作為全面履行政府職能的一項重要任務,把應急管理融入到防災減災、安全保衛、衛生防疫、醫療救援、宣傳教育、群眾思想工作以及日常生產、生活等各項管理工作中。各級領導干部要對突發公共事件的復雜性、艱巨性、長期性有清醒的認識,增強責任感、緊迫感和使命感,加強應急管理知識學習,不斷提高處置突發公共事件的能力,在突發公共事件發生時,要深入一線,加強組織協調指揮。要建立和完善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工作責任制度、應急管理績效評估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把應急管理工作的情況納入干部政績考核內容,對預防和處置工作開展好的單位和個人予以獎勵,對有失職、瀆職、等行為的,依照法律法規追究責任。市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要切實履行協調、督查職責,定期對各地、各有關部門應急管理工作開展和落實情況進行督促和檢查,扎實推進全市應急管理工作。
六、進一步抓好應急管理培訓和應急知識宣傳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