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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觀經濟與微觀經濟的區別范文1
關鍵詞:管制;規制;監管;干預;調控;市場監管法;市場規制法
中圖分類號:D912.29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6723198(2007)10023803
1管制、規制與監管
管制、規制與監管都是英文“regulation”的不同翻譯,對于日本學者的著述傾向于將它譯為規制,如金澤良雄在《經濟法概論》一書中第一編第四章所談及的問題就是“經濟法中的規制”,植草益的《微觀規制經濟學》等。對于英美學者的著述則更傾向于使用管制,如丹尼爾•史普博的著作是《管制與市場》,施蒂格勒的《產業組織與政府管制》等。而在國內的經濟學著述中,管制與規制的運用也無統一的規范,如王俊豪所著《政府管制經濟學導論》,馬昕等所著《管制經濟學》,謝地所著《政府規制經濟學》,王雅莉所著《公共規制經濟學》,張維迎的《管制與信譽》等。在經濟法學著述中,結合經濟法的調整對象和調整方法,學者們大多數使用的是市場規制,如漆多俊在《經濟法基礎理論》第十章所述內容即是“市場規制法原理與制度體系”,監管在經濟學領域很少見,但是在法學領域,有的學者將市場監管法和市場規制法并列為微觀經濟法范疇,是干預市場微觀領域的不同手段。如盧炯星認為,市場監管法與市場行為規制法同屬于微觀經濟法范疇,但兩者卻各有不同。有的學者認為,在與法律密切聯系的層面上,管制、規制與監管并無本質區別,既包括與此相關的政策,也包括為實施政策而制定的法律法規。還有學者認為:管制原意是指有系統地進行管理和節制,并含有規則、法律和命令的基本含義,通常理解為政府對經濟活動的管理和限制,要比監管的范圍大的多,監管只是管制的一種,是從維護安全,降低風險角度進行的管制。管制與規制并無不同,只是“regulation”的不同翻譯而已,無論管制更多的適用于政策性討論也好,規制側重于管制法律表現形式也好,這些區別對于實質性研究并無意義,因此我們的研究重點不應該是刻意追求到底是該用規制還是用管制,而是應當著眼于經濟運行的整體來掌握適用的范圍以及與其他經濟管理方法的區別。
1.1管制(規制)的性質
丹尼爾•耶金在他的一書《制高點――重建現代政府與市場之爭中》寫到的管制(規制)在戰前與戰后被接受的程度和內容有非常大的差別,這是什么原因呢?在查看了相關資料后得出這樣的結論:戰前的管制(規制)才是真正意義上的管制,政府的手伸向市場的各個微觀領域,因此它指的是對微觀經濟領域的直接監督和管理。而凱恩斯主義則將政府從微觀拉向宏觀,主張管理總體經濟而不是具體的市場運作。因此,凱恩斯主義被賦予了另外一種名稱“政府干預”,用與區分政府管制(規制)。丹尼爾•史普博認為管制是由行政機構制定并執行的直接干預市場配置機制或者間接改變企業和消費者的供需決策的一般規則或者特殊行為。金澤良雄認為規制可以理解為是對于一定的行為規定了一定的秩序,而起到限制的作用,經濟法規制的對象就是經濟生活涉及到生產、交換、分配、消費等經濟循環的全部過程,并包括與此有關的金融、運輸等。維斯卡西認為,政府管制是政府以制裁手段對個人或組織的自由決策的一種強制性限制,政府的主要資源是強制力,政府管制就是以限制經濟主體的決策為目的而運用這種強制力。植草益認為,政府管制是社會公共機構依照一定的規則對企業的活動進行限制的行為。我國學者王俊豪則將管制定義為具有法律地位的、相對獨立的政府管制者(機構),依照一定的法規對被管制者(主要是企業)所采取的一系列行政管理與監督行為。因此,管制(規制)的性質是對微觀經濟領域和主體的干預。
1.2監管及市場監管法
監管,有學者將其解釋為監督和管理,但其并不是監督和管理的內涵的簡單相加,而是有特定的含義。國外有學者認為:監管是國家憑借政治權力對經濟個體自由決策所實施的強制性限制。國內也有學者認為:監管就是由監管者為實現監管目標而利用各種監管手段對被監管者所采取的一種有意識的和主動的干預和控制的活動。盧炯星給監管下了這樣一個定義:監管就是市場運作的條件下,以矯正、改善市場機制為目的,政府對市場經濟行為的干預和干涉,或者說,監管就是政府根據法律制定與執行規章的行為,因此,市場監管就是監管主體制定各類市場的行為規則,并通過執行這些行為規則來減少市場失靈、構建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權益、促進市場競爭及實現資源優化配置。市場監管法作為經濟法需要研究的一個新興領域,是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政府與市場的矛盾不斷加深,而逐漸進入法學家們的研究視野中。目前學界關于此方面系統化、專門化的研究不多。但是,市場監管法在微觀經濟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它是調整市場在運行過程中,監管主體對市場主體及其市場行為進行監督管理所產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總和。市場監管法不僅是市場主體進行市場運營的準則,也是市場監管主體依法監督、持續審慎監管、有效監管的依據,對于保障市場的安全與秩序、維護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保障市場公平有效的競爭有著不可替代的作用。
對市場監管法進行研究的學者們一致認為,它是屬于經濟法,而且應當是經濟法的獨立組成部分。它與市場規制法雖然都是調節微觀經濟的法律,但是作用的領域卻各不相同。經濟法學界注意力普遍集中在體現調整國民經濟總體運行的宏觀調控法和維護市場競爭的微觀市場規制法,對于市場監管法很少提及,這在各個法學著述中可以發現大多學者將經濟法的內容分為宏觀調控法和市場規制法,如漆多俊的《經濟法基礎理論》、《經濟法學》,邱本的《自由競爭與秩序調控》等。有的則用市場規制法包含了市場監管法,但是對于兩種微觀領域的調控措施又沒能很好的協調兩者的差異。在研究微觀經濟立法時,沒有必要區別市場規制與市場監管,因為微觀經濟活動的配置應該交給市場,政府只是在市場失靈時的一個次優選擇,所以微觀經濟領域的立法就應該本著少管,間接管理的原則。當需要管理一項經濟事務時,根本不用區別是規制范疇還是監管范疇,我們的著眼點應該是什么時候管以及如何管的問題。
2干預與調控
干預一詞在國家與市場的博弈過程中似乎歷來就被視為國家或者政府的一項權力,在讀了丹尼爾•耶金的《制高點――重建現代政府與市場之爭》一書后發現,在英美國家,管制與干預有過一次巧妙的交鋒,而分水嶺就是1929年的經濟危機。此后大多數文獻都使用的是干預,以區分危機前的管制。探究其中的原因,是凱恩斯和他的著作《就業、利息和貨幣通論》所引起的變化。眾所周知,經濟危機后,美國民眾強烈呼吁政府出來“主持大局”,他們一方面迫切希望政府能夠利用自己的權力增加就業、降低通貨膨脹、恢復市場等,而另一方面,特別是曾經一度控制市場的資本家們,害怕政府的介入會影響到他們的活力和發展,不想再回到20世紀初那種被管制的時代,更不需要一個什么都管的政府。因此,在這種躊躇中,管制逐漸淡出美國人民的經濟生活,政府發現他們試圖再次激活管制的計劃有些力不從心。
調控一詞在西方很少被使用,而在我國的經濟學和經濟法學領域被使用的頻率很高,特別是當與另外一個詞――宏觀一起使用時,就構成了通說認為的國家調整經濟的兩大手段之一,即宏觀調控。調控與上述的干預在特定語境下有著同樣的內涵,就是國家對宏觀經濟生活的管理與監督。
2.1干預
即使是對政府干預最具權威性的斯蒂格利茨的著作《政府為什么干預經濟》中,也沒有對干預一詞進行解釋。但是他有一段形象的描繪來說明政府干預是對的,這對于理解干預有一定幫助:保險公司不能完全區分高風險與低風險的客戶,對同樣巨額財產保險收同樣的保險費吸引的往往是高風險的客戶,低風險的家庭買保險的可能性比較小。有那么多高風險客戶,保險公司的賠償金額巨大,所以公司進行“干預”限定保險范圍,不讓人們想保多少就保多少,這樣做可以激勵人們安裝防火系統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來降低火災風險。又如勞資關系,純市場體系,假定雇主掌握每個雇員的大量信息,那就可以經常調整工資以便使每個人生產出最多的產品,偷懶的工資少于勤快的。但是雇主并不掌握所有這些情況,所以走捷徑采取某些“干預”,如補貼午餐費,以提高積極性從而提高平均生產效率。從中文詞義來講干預的意思是過問別人的事情。干預是一種外在力量的影響,市場有著自身的運作機制如供求機制、價格機制、價值規律等,政府對其進行干預的確是一種外來權力的干涉,相對于政府來說,市場的確是“別人的事情”。在看看資本主義國家經濟法發展歷史,由于過度的競爭導致壟斷妨礙了自由的市場環境,于是政府通過制定法律來規范市場主體的行為,簡單來說就是先有市場和市場失靈從而產生了經濟法。這也足以說明,在私有制度國家,使用干預一詞是非常的貼切,雖然即使學者們也沒有做如此的區分,如馬克•波爾曼在他的文章《美國聯邦政府的歷史演變與國家的經濟角色》中談到19世紀末政府的經濟政策時使用的是:干預的加強,并沒有使用當時流行的詞語管制。在國家與市場不斷協調的今天,用干預來表示宏觀領域的調節,用管制來表示微觀領域的管理更加符合經濟發展的方向。
2.2宏觀調控
漆多俊給宏觀調控的定義是:國家用以調節經濟的各種引導促進方式發達并形成系統后的綜合體現,是國家運用引導促進系統調節經濟的基本方式,國家從社會經濟的宏觀和總體角度,運用國家計劃、經濟政策和各種調節手段,引導和促進社會經濟活動,以調節社會經濟的結構和運行,維護和促進社會經濟的協調、穩定和發展。從這個定義可以看出,由于國家經濟調節的本質是宏觀和總體的,作為國家調節基本方式之一,國家所運用的引導促進方式也主要是對社會經濟宏觀和總體上的引導和促進。國家引導促進的主要著眼點和目的是社會經濟的宏觀結構和總體運行,所實施的措施重在影響社會經濟的全局,而不僅僅觸及某些局部和個體。宏觀調控的作用方式具有指導性,并非強制干預或者直接參加經營活動,而是按照宏觀規劃目標和方向,給社會經濟活動者以指導、鼓勵、幫助和服務,引導促進社會經濟發展。調控本身具有內在力量自發作用于外在的意思,中國政府相對于中國的市場經濟來說是一個內部的力量,是政府建立了市場,并且運用自身的權力來規范市場運行。可以說是自己建立自己管理。因此用調控代替干預來說明政府在宏觀領域的調節更加符合我國經濟發展歷史和國情。
3我國的選擇――以規制(監管)為重心的探索
中國經濟政策的選擇和發展方向以及經濟法的制定,應當有自己的特點,不能一味的效仿英美國家或者采用單一的手段,而應該是:立足宏觀調控,微觀領域重在研究哪些規制(監管)是現階段必須但是長遠要“退出”的,哪些無論是現階段和長遠都要“退出”的,哪些現階段很“弱”而長遠需要加強的,哪些是現階段和長遠都是必須的。并且完善和發展宏觀調控法、以及市場規制(監管)法,明確二者的界限,發現二者的聯系,從而能夠靈活的運用于實踐當中。
在研究經濟立法時,我們要有這樣一個邏輯起點:具體的政府市場經濟活動和經濟立法到底是怎樣一種關系。徐杰老師用了一個很貼切的詞語――互動。首先要考慮政府經濟活動及其變化是如何影響法律體系的建構和運轉,其次是法律的制定和適用又是如何影響政府管理經濟秩序的形成。在經濟立法研究過程中,應當把政府規制(監管)視為研究的重心,這不僅因為宏觀調控的理論研究遠遠豐富于對微觀經濟領域的研究,更重要的是,政府規制(監管)是直接作用于各個市場主體和具體的經濟活動中,一旦政策有所偏差,市場參與者將是最直接的受害者。微觀經濟運行和資源配置,市場這個看不見的手是主導,所以對于市場規制(監管)的研究更側重于個案的分析。我國有著很深的計劃經濟傳統,如何將傳統的計劃經濟體制過渡到現代市場經濟中的規制(監管),這也是為什么政府規制(監管)確實應當成為經濟法研究重心的深刻的體制原因。
有了這樣一個邏輯起點,我們的研究應該遵循這樣的邏輯不斷深入:(1)國家規制(監管)市場經濟的度;(2)國家對經濟的管理如何影響經濟立法;(3)我國經濟法應該有怎樣一種體系框架。
3.1確定政府規制(監管)的度
理論界對于這方面的研究從來就沒有間斷過,可是并沒有太大的突破,因為面對千變萬化的市場活動,要作一個定量分析是非常困難的,而且這個度也不是一成不變的,它是一個動態發展的過程,在受許多因素影響下,不斷維持這一種動態平衡。
3.2規制(監管)程度對經濟立法的影響
法律規范對政府規制(監管)權限的界定以及對政府取得、行使規制(監管)權程序的規定,在加大了政府管制成本的同時,又對政府管理活動形成了監督,因此在防止政府過度規制(監管)或者濫用規制(監管)權方面具有提高政府管理效益的作用。但是由于政府規制(監管)要發揮作用主要還是依賴政府機構主動行使權利如處罰權,因此規制(監管)的效率又會因這一制度安排而降低,在這些情況下,甚至會導致政府規制(監管)失敗。因此,我國經濟立法應當一方面加強對政府權力的限制,防止權力尋租的出現如將行政壟斷納入反壟斷法調整范圍,另一方面在一個個具體經濟法律關系中努力發掘傳統法律救濟的資源,關注行政處罰、私人訴訟以及公益訴訟等多種救濟手段的有效結合。
3.3我國政府規制(監管)發展前景
在放松規制(監管)還是加強規制(監管)上,理論界普遍認為,應當放松經濟性規制,加強社會性規制。筆者認為,加強社會性管制是不置可否的,因為社會性管制涉及勞動保障、消費者安全健康衛生、環境保護、公共物品的提供等方面,這些都是與社會利益息息相關的領域,所以加強社會性規制(監管)是增加社會福利的有效途徑。對于經濟性規制(監管)是要放松還是加強,可以從事情的本原即政府規制(監管)的原因來入手,分析是否需要管制、管制多少的問題。當一項經濟活動需要政府干預的成本大于收益,或者政府干預不能達到預期的效果和目的,那么在此領域就可以放松規制(監管)或者讓政府放手而完全交給市場。在有些領域,并不是一概而論是放松規制(監管)還是加強規制(監管),應當結合市場經濟發展趨勢以及我國經濟發展環境來考慮。例如,電信行業屬于自然壟斷行業,傳統理論認為自然壟斷行業由于存在定價悖論、效率悖論、負外部性以及信息不對稱等缺陷,所以現階段政府進行規制(監管)是非常必要的。但是我們應該看到,隨著中國加入WTO,電信市場的開放勢在必行,允許國內外新企業進入,強化市場競爭力量對經濟效率的刺激作用,從而使優勝劣汰的競爭規律成為一種普遍規律。電信行業是一個需求彈性很小的領域,基于對公共利益的考慮,電信市場的放松規制(監管)是一個慢慢放手的漸進過程。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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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觀經濟與微觀經濟的區別范文2
【關鍵詞】 價值鏈;國家政策;競爭環境
一、房地產價值鏈及成功因素
1、房地產行業價值鏈分析
房地產價值鏈中各環節包括投資策劃、土地獲取、土地開發、規劃設計、施工管理、營銷管理和物業管理。
(1)投資策劃能力體現房地產公司核心能力,包含對宏觀經濟和微觀經濟的分析和判斷,還需要對目標市場準確的把握,對政策走向的預測,投資策劃能力體現房地產商的綜合素質,中小房地產商投資策劃能力偏弱;
(2)土地獲取,土地資源的供給量和價格也是影響房價的重要因素,這考驗著房地產商的規劃能力、融資能力、以及與政府的關系;
(3)土地開發,在投資策劃和土地獲取之后,土地開發方面就順理成章了,在此展現不了很大的區別,因為多數開發商的此環節是以外包的形式實現;
(4)規劃設計,房地產開發商會把這部分工作外包,但對于開發商來說人員經驗和辨別能力非常重要;
(5)施工管理,這部分技術含量不高,體現不出開發商的核心競爭力,但要保證資金的運轉;
(6)銷售管理,這部分也是外包給第三方;
(7)物業管理,這部分也常由第三方來運營,但業主和物業經常發生爭執、矛盾。
2、房地產標桿企業狀態特征
對房地產標桿企業進行分析有如下特征:(1)經營規模大、抗風險能力強。如:滬深上市房地產10強公司平均資產規模和主營業務收入達到81.91億元和27.04億元;(2)股東回報穩定,盈利持久。如:滬深10強公司2003-2005連續三年的平均現金紅利收益率為2.14%,三年平均現金紅利支付率為32.35%;(3)強大的資金優勢和土地儲備。如:G萬科A、金地集團等,分別擁有1000和600萬平方米以上的土地儲備;(4)區域性分化特征明顯。如:在深圳房地產類上市公司中,除萬科、招商局、華僑城、金地集團實行了較大規模的跨地域開發經營且業績良好外,其余都有明顯的地域特征。(5)優勢企業行業集中度進一步提高。
二、房地產商面臨的政策環境
1、土地調控,從源頭上穩定樓市價格;
2、抑制投機,征稅重心從交易環節轉向保有;
3、信貸政策,監管房地產開發的信貸管理。
宏觀調控的政策對我國房地產行業的發展產生了重大的影響,可能帶來我國房地產業的重新洗牌,對資產結構不合理、經營管理不善的房地產企業來說是一個重大的挑戰;另外,房地產行業與宏觀經濟形勢的緊密相關性決定了房地產市場與我國宏觀經濟發展的走勢必須基本一致,才能使社會經濟保持穩定發展,使房地產行業朝著規范、穩定的方向發展。
三、中小房地產商的發展策略
1、中國房地產發展趨勢以及中小房地產的競爭環境
中國的地產開發,經歷了計劃經濟和市場化初期兩個階段,目前處在市場化時期。
房地產核心競爭力的培養可以分解成“三個競爭力”的提高:(1)市場競爭力,由單一項目市場競爭力模式到系統性市場細分、客戶定位清晰化的市場競爭力模式;(2)管理競爭力,由短期完成項目任務的管理模式到適當集權和分權、整合資源、優化流程的扁平式管理模式;(3)治理結構競爭力,由股東配給資源的管理模式到以股東價值最大化為價值取向的轉變。
中小房地產發展商的環境比大型房地產開發商更惡劣。在本地受到全國性的房地產開發商、本土新增長的房地產開發商、本地區優勢房地產開發商、國際房地產投資機構等競爭。
中小房地產開發商在融資渠道和規模上、在土地儲備和規劃能力上不及全國性的房地產開發公司;在政府關系和多方位產品開發運營方面不及本地優勢房地產開發企業。只能揚長補短、準確的戰略定位,借機發展壯大。
2、發展策略
中小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確定專業化戰略、區域化戰略、差別化戰略,合理分配資源,逐步增強核心競爭力。通過提高項目開發管理水平、加強專業化人才隊伍建設、積極進行外部資源整合、強化價值鏈關鍵環節的掌控能力、實施品牌構建等戰略舉措,培育房地產企業的核心競爭力。
(1)專業化戰略:中小房地產開發商欲在行業中做大做強,必須確定專業化發展戰略。只有集中資源在投資策劃、土地獲取等這種體現核心競爭力的方面人為形成一種局部優勢的局面,以獲得提升,再把這種優勢逐步擴大、繼續加強,那么中小房地產商就會占據對己有利高度。當這種形式得以鞏固,就可以完善管理體制、提高對宏觀經濟、發展政策、金融環境的研究和預測,形成創新發展的機制。
(2)區域化戰略:中小房地產開發商應該立足于當地,確定區域化戰略,結合當地經濟發展,產品開發、投資策劃等體現房地產競爭力的方面都應與區域經濟相結合。應該發揮政府優勢關系,在為當地客戶服務方面形成局部優勢,樹立良好品牌形象,成為一家有影響力的專業化的提供高品質房地產產品的房地產企業,通過優質的產品贏得客戶的滿意。
(3)差異化戰略:確定差異化戰略,使己方優勢得以體現,弱化整體實力和規模效應產生。另外,人們對房地產的個性化需求越來越高,不僅要滿足居住的需要,也要滿足生活情調與文化品味的需要,這就要求在設計方面以人為本,提供優異的“質量-價格-功能”組合,滿足特定消費人群的差異化要求;同時通過差異化經營確定競爭優勢,而建立差異化競爭的關鍵在于:①市場定位;②規劃設計;③物業服務。
3、融資渠道的拓寬
宏觀經濟與微觀經濟的區別范文3
【關鍵詞】工程經濟 資金時間價值 市場經濟理論
1 工程經濟自身的基本理論與方法
1.1 工程經濟與技術經濟的主要區別
技術經濟一詞來自東方,以前蘇聯為代表。工程經濟一詞來自西方,以美國為代表。7 O年代前,原技術經濟中基本方法多為靜態分析方法( 或采用單利計算),采用靜態經濟指標,而工程經濟自1915年就提出了復利計算, 一向用動態分析方法,采用動態經濟指標。如今事實證明技術經濟就是工程經濟,并全用動態分析方法與動態經濟指標了。
1.2工程經濟的含義
工程經濟是運用經濟學中的理論、名詞、術語及方法研究技術先進、工程技術方案的優選及可行的技術本身的經 濟效果問題,以使先進的可行技術與最佳的經濟融洽的結合。因此,工程經濟除了主要研究工程投資的經濟分析、經 濟評價、控制、決策等理論外,還擔負了研究工程經濟與社會需求、生態資源、環境條件等之間關系的協調任務,這也是人類永續的話題,更是人類行為的宗旨與理想的目標。
1.3工程經濟學科屬性
由工程經濟的含義可見,工程經濟學是經濟學中的分支,是應用經濟學;工程經濟學是自然科學與社會科學相融的邊緣學科,而且是人類追求高質量生活行為的基礎學科,在很多發達國家已相當完善與普及。
1.4工程經濟的基本理論
1.4.1資金時間價值理論
關于資金時間價值的含義、條件、考慮方法等問題都已被一致默認。在進行等值計算時可有十多個公式,但其基本公式可以歸結為一個復利終值公式( F = P ( 1 + I ) n ) ,因為其他所有公式都是由此公式推導出來的,關鍵在于清楚推導前的假設條件。資金時間價值理論、等值計算方法、計算技能是工程經濟的最基本的理論、方法、技能與核心內容。
1.4.2市場經濟理論(意識)
這里更強調的是市場經濟理論(意識)與資金時間價值理論間的關系,通俗地說兩者如同綠葉與紅花。市場是人、物、財、生態、資源協調發展的中心,不按人的主觀意志轉移,而能自覺遵守客觀的經濟規律并融自然規律為一體;市場經濟理論(意識)是資金時間價值理論得以充分發揮、充分應用的充分與必要條件。資金時間價值理論是客觀的經濟規律,不是由人主觀承認與否而決定的,因此,應該深入地研究,自覺地應用。然而,在接受、學習、研究與運用資金時間價值理論時一定要有市場經濟理論意識。
1.5工程經濟的基本方法
不同的工程經濟和技術經濟類書籍與教材有不同的提法與分類。不同的經濟問題應當并可以采用不同的工程經濟分析方法;同一問題也應該并可以用許多工程經濟分析方法,因此可以見到許許多多工程技術經濟分析方法,同時也伴隨著許許多多的工程技術經濟問題。其實,工程技術經濟的基本方法僅有兩大類,靜態與動態之分。其中靜態方法并不始于工程經濟,因此,工程經濟中的基本方法可歸結到考慮資金時間價值的方法(即稱動態方法)。事實證明將原有的靜態指標考慮資金時間價值后即可得到動態的同名指標,相反,動態的方法不予考慮資金時間價值后便可得到同名的靜態方法。事實還可證明真正掌握了資金時間價值理論、計算方法與技能的人,是有可能進行某工程技術經濟問題分析的。對進行經濟分析的許多問題、項目、方案也可歸納為兩大類。需要強調的是在此提出了基本理論、基本方法雖然濃縮到了一個內容,但絕非指學習本學科時專門學習這一內容就能獲得這一內容“知識理論方法”的,因為工程經濟涉及的知識面很廣,尤其是可應用的面更寬、更廣,為此本文須闡述工程經濟外延的基本理論與方法。
2 工程經濟外延的基本理論與方法
1)從工程經濟的功能及適用性看,工程經濟能應用于任何行業的技術與工程,應用于一切部門、單位、企業管理乃至家庭。然而不同行業( 專業) 應 用工程經濟理論、方法的同時,應該具備各行業技術獨有的基本理論與方法。如化工、農業、藥業、工業與民用建筑、水利工程等專業等等,應首先具備本專業的基本理論、方法及其行業標準、規范與規定以及本專業的“工程經濟特色”理論。
2 ) 從工程經濟是經濟學分支的屬性看,掌握、應用工程經濟時,必須掌握一定的宏觀、微觀經濟的基本理論與方法,應該熟悉財稅等方面的基本理論、制度、政策及規定等。
3 ) 從工程經濟是自然科學與社會科學相融的邊緣學科看,在掌握、理 解工程經濟時,必須具備一定的概率與統計、高等數學、運籌學等方面的基本知識與方法,以及對社會的深刻認識與責任感等。
宏觀經濟與微觀經濟的區別范文4
【關鍵詞】融資租賃業;發展的現狀;完善的啟示
由美國的次貸危機引發的全球金融危機波及到了實體經濟,我國大多數企業也都深陷于融資困境。尤其是在后金融危機時代,融資租賃業務已經成為解決資金與設備的融通問題最有效的方式,而融資租賃機構作為金融機構,在企業融資過程中無疑發揮著至關重要的作用。目前,我國融資租賃的需求迅速膨脹,國際跨國金融財團在我國紛紛設立了分支機構,以占先的公司戰略,以求更大的全球融資租賃市場份額。經驗豐富的外資機構早已將市場深入我國大型工程和交通運輸等領域,而我國融資租賃業務起步較晚。隨著我國入世的深入進行,金融市場的逐步開放,本土的專業融資租賃機構的成長是特別艱難和曲折的。為了我國融資租賃業蓬勃健康的發展,本文對比了國內和國外融資租賃業的發展現狀,分析融資租賃業發展較慢的原因并吸取國際財團豐富的業務經驗。
一、融資租賃
融資租賃業務最早出現在二戰后的美國,是一種集金融、貿易和租賃于一體的新型融資方式。這種融資方式極大地滿足了的企業擴大投資的需求,解決了戰后缺少資金而又急于恢復經濟的國家和地區的融資問題。我國于改革開放時首次將融資方式引入國內市場,經過二十多年的探索,融資租賃業的發展正在進入關鍵戰略機遇期。對于融資租賃機構的建設,國家已經意識到其重要性,并且繼續加大對其投資的力度,從而為融資租賃產業的發展保駕護航。融資租賃是指實質上轉移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風險和報酬的租賃。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依據承租人對出賣方及標的物的指定,向出賣方購買標的物,承租人為使用該標的物而承諾分期支付租金的合同。一般標的物的資產價值較高,償還期也較長,因此承租方簽訂合同的目的主要是融資,區別于一般意義上的租賃。此外,融資租賃業務的會計處理能夠美化資產負債表,提高投資者投資的信心。融資租賃機構的資金來源和資產專業管理的優勢是推動企業技術進步和提高營運能力的重要力量。融資租賃專業機構肩負著企業擴大再生產和廠商設備適銷對路以及完成產業結構迅速升級的重要使命。
二、國外融資租賃業發展的現狀
1952年第一個融資租賃公司出現在美國,標志著融資租賃市場的興起。這種新的融資方式很快受到了大多數企業的歡迎,于是大量的融資租賃專業機構出現在西歐和日本等發達的經濟體,從宏觀經濟和微觀經濟的層面上來講,融資租賃業務對經濟的貢獻遠遠超出預期。據不完全統計,至今為止,三分之一以上的投資采用了融資租賃方式,融資租賃已然成為僅次于銀行信貸方式的關鍵籌資手段,將以小搏大的財務杠桿效應發揮到了極致。雖然融資交易額近年來迅速膨脹,融資租賃額占投資總額的比例不斷攀升,但是融資租賃市場主要集中于美日德等發達經濟國家和地區,這些國家和地區的融資租賃市場份額占總的融資租賃市場80%以上,這些國家的專業融資租賃機構憑借龐大的資金來源和豐富的融資經驗,在金融風暴中依然能夠向投資者提供較高的回報率。而過度依靠傳統的金融市場和金融衍生工具市場的其他國家則面臨者巨大的財務危機。但是這些國家有著廣闊的市場潛力,特別是后金融危機時代,各個國家都面臨著資金短缺與技術進步的壓力。
隨著融資租賃市場發展和競爭的日益激烈,世界融資租賃市場按照客戶所在行業的細分標志著融資租賃業的進一步成熟。傳統標的物飛機、汽車和工程機械融資依然處于市場的主導地位,近年來,船舶、醫療設備、包裝印刷設備、鐵路運輸設備、高??蒲袑嶒炘O備以及芯片制造設備、IT設備、軟件和IT相關服務等呈現迅猛發展態勢。2012年融資租賃市場的潛力正隨著第三次科技革命的推進紛紛展現出來,其中高新技術產業的融資租賃的交易額占全部融資交易額的三分之一以上。特別值得注意的是,在歐美發達國家中小企業融資租賃占到整個融資租賃市場90%以上。并且美國日本英國等國家自1962年起長期奉行扶持本土融資租賃業的政策,這些優惠政策主要包括企業投資稅收減免優惠政策、金融機構的優惠貸款傾斜政策以及投資相關的保險和信托等業務組合,除此之外,這些政府還紛紛出臺與規范融資租賃市場相關經濟活動的法律法規來保護當事人的權利,特別是對開發海外的融資租賃市場給予關稅抵免的優惠,為融資租賃市場的發展開辟了一條綠色通道。例如:美國政府制定投資稅收抵免制,司法機關通過經濟復興稅法,中央銀行通過貸款大力支持融資租賃,保險公司為跨國租賃業務提供風險保險;日本采用投資促進稅額減免制度,政府制定政策性融資政策為融資租賃提供信用擔保和風險保障等具體措施。
宏觀經濟與微觀經濟的區別范文5
關鍵詞:政府公共政策公共管理
“市場經濟中各國政府究竟怎樣管理企業”的問題,既需要政府通過調節市場活動實施間接管理,也要用直接管理和間接管理相結合的辦法管理少數公營企業。與計劃經濟中政府“管理”企業的傳統觀念不同,在市場經濟中政府著眼于充分發揮市場機制和彌補市場缺陷,而不參與各類企業的經營管理?,F代市場經濟中政府部門的經濟職能,除了實施宏觀調控,還要制定公共政策來調節和完善市場機制,平等地對待市場中的所有各類企業,創造企業發展的良好環境,因而也稱公共管理。這是政府通過市場間接引導企業行為的重要職能。
一、政府在市場經濟中的作用
我們收集了當代市場經濟國家的資料,其中有盎格魯撒克遜模式:美國和英國的自由競爭型市場經濟;歐洲(萊茵)模式:德國的社會市場經濟、法國的有計劃調節市場經濟,瑞典的福利國家市場經濟;東亞模式:日本、韓國和新加坡各有特色的政府主導型市場經濟。它們的經驗,既有一般市場經濟的共性(規律性);又有因歷史、政治、社會、文化背景不同的個性(差異性)。因此需要對各國政府干預市場活動(而不是直接干預企業經營管理活動)的程度和方式進行研究和比較。
在市場經濟中企業是市場的主體。通過社會分工提高生產效率,通過市場交換產品和服務,以市場作為資源配置的基礎,經濟活動要遵循價值規律,以使交易成本最低,在若干條件下實現稀缺資源的有效分配(即“帕累托最優”)。這是一般市場經濟概念。由于市場并非萬能,存在著不完全競爭和無法消除壟斷、外部不經濟性而導致損害社會收益、無法滿足社會對公共產品的需求、經濟信息的不完全和不對稱、以及對收入均等化無能為力,必須提供若干條件克服這些“市場缺陷”或“市場失靈”,需要政府干預市場運作,并通過市場有效地配置資源。
企業是組織生產、配置資源的基本單位。無論公營企業還是民營企業,應具備的基本條件是:(1)企業產權邊界必須明確界定,否則會因外部性的存在而造成資源浪費和“搭便車”等偷懶行為;(2)企業應有充分的自,包括生產品種和產品組合的決定權、定價權、自由進入和退出的權利,并有權拒絕任何人在法律規定范圍之外的個別干預;(3)要以經營單位的個人財產或法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完全責任或有限責任。這是市場機制有效運作和政府有效干預的基本前提。
政府在市場經濟中的作用,首先是建立市場經濟基本框架和完善經濟活動環境。市場本身不能有效地提供的、具有使用上“非排他性”的以及利益上“非占有性”的公共貨物需要由政府提供。其中,有些公共貨物(在使用的排他性低時)應當是免費和開放的,有些公共貨物(具有使用的排他性時)應當根據交易成本的狀況決定是否需要限制消費。政府通過建設基礎設施提供市場經濟活動的物質條件(硬件);通過制定法律和建立行政機構提供市場經濟活動的制度條件(軟件);政府為市場經濟的運行提供金融、信息等服務;政府為公民提供一定程度的社會保險和福利,并采取某些強制儲蓄的方法為此提供資金;政府為公民提供一部分教育和醫療保健的費用和條件,并保障其機會均等。
政府職能運行需要投入和消耗一定的資源,政府籌集資金的手段是公共財政,一般有三種方式:稅收(主要方式)、發行公債和擴大貨幣發行。稅收涉及到納稅人的積極性,并影響到價格體系;赤字舉債可以在短期內刺激經濟;擴大貨幣發行容易引起通貨膨脹。公共財政對效率、財富分配和宏觀經濟運行有著顯著的影響。
市場是企業經營活動的舞臺。市場經濟中的政府干預是對“市場缺陷”或“市場失靈”的干預,以及對公共部門的公益事業和少數公營企業的干預。政府對經濟活動的干預有不可混淆的兩個層面:
一是政府對宏觀經濟的宏觀調控或曰宏觀管理,指對經濟總量(如總供給與總需求的水平、總的物價水平、就業水平)所進行的調節。宏觀調控的措施主要是財政政策和貨幣政策。從70年代后起,各國進行需求管理和調節的同時,加強了供給管理和調節,側重于長期發展的經濟增長政策、提高勞動力素質的人力政策和經濟國際化的對外經濟政策。
二是政府對微觀領域的公共政策或曰公共管理,通過行政機構和行政法規對經濟活動進行的干預,稱為對市場中企業和私人微觀行為的規制。英文regulation一詞譯為管制不如規制確切,因為它由政府出面干預,經過一個消費者、企業和政府之間的談判、協調和討價還價的過程,建立起針對市場供求雙方的規則,糾正市場失靈,增進經濟效益。具體地說,規制在下述情況下是必要與合理的:①規模經濟,某行業如果存在規模經濟,就適合獨家生產,因為比多家生產的成本低,但要對其行為加以規制;②防止過度競爭,這時政府要制定最低限價而不是最高限價;③提供全面服務,要求公司以合理的價格向所有的消費者包括一些邊遠小社區的消費者提供服務,于是出現服務成本差異,需要用“補貼”的辦法由公司內部調劑。要保證公司有能力維持內部補貼,就得由政府保護公司在其它地區賺錢,即需要政府為市場守門,對新進入者實行限制;④保護消費者和公司職工,防止他們由于信息不對稱等原因被公司欺騙。規制的內容大體由兩個部分構成:其一,對于市場機制能夠基本發揮作用的領域(市場領域),政府實施維護和促進競爭的政策,即反壟斷政策(或稱產業組織政策),其主要內容是禁止壟斷、合謀行為,限制不公正交易,限制企業過度集中等。其二,對于市場機制不能有效發揮作用的領域,如公共性、外部性、自然壟斷性較強的領域,實行經濟性規制政策,即對自然壟斷和公益事業等進行有關準入、退出、價格方面的直接管理。這兩類政策可以覆蓋全部產業。此外,在市場機制對某些領域可以形成“有效”資源配置,而從倫理道德上可能產生不良后果的(如),還要實行社會性規制,如防止公害政策等。
二、公共政策和公共管理是政府部門調節市場的重要職能
市場經濟中政府部門針對市場缺陷采取政策措施的職能是公共政策和公共管理,需要掌握好調節的范圍、層次、力度和方法。
1.管什么?管市場——調節與企業經營和消費者相關的市場機制
1)限制壟斷和促進競爭。制訂反壟斷法,依靠法制影響市場結構和競爭關系。政府不斷地監督企業經營狀況,但不涉及企業內部的經營方式。美國限制造成壟斷的不公平競爭,而不反對現有的壟斷企業,禁止的企業行為是:壟斷和固定價格協議、破壞競爭的兼并、價格歧視、搭配銷售和傾銷,反壟斷機構是司法部反壟斷局和聯邦貿易委員會。歐洲的限制壟斷法不如美國嚴格,允許經過有關當局或法院裁決的聯合定價。日本的反壟斷和維護競爭政策由公正交易委員會負責,由于對跨行業壟斷集團的限制較松,以致一些集團膨脹、金融滲透、行業默契、業務排外等合謀和壟斷行為泛濫。
2)經濟規制和社會規制。政府的綜合與專業部門協調一致規制市場行為。美國政府的規制機構由國會立法建立龐大的規制體系,分為兩大類:經濟規制機構規制特定行業的市場進入、價格和服務;社會規制機構規制所有行業的某一方面,例如環境保護、職工勞動保護等。
經濟規制又稱行業規制,是針對某些自然壟斷行業的規制。自然壟斷行業具有強烈的規模經濟效應,并需投入大量“沉淀資本”才能開業,而且大多是公用事業和公共產業。盡管在這些行業采取自然壟斷是有效率的產業組織形式,但由政府直接經營這類企業容易產生經營管理官僚化的弊病,各國政府一般采取授權人的辦法,甚至授權私人企業予以經營;而政府則加強直接監督和規制。經濟規制由精干的行業主管部門負責,目的是保障公眾得到良好的服務并支付合理的價格,而不破壞市場經濟的效率。當行業性質因技術進步而變化和生產力發展到一個新階段時,規制措施要相應改革。
社會規制適用于社會上所有的廠商和消費者,包括保護消費者權益(如收受投訴、有關信息公開、防止假冒偽劣產品、防止誤導消費需求等)、保護工業安全和工人勞動安全、保護環境和控制污染。社會規制的目的是界定和維護財產權,對于某些廠商或個人的經濟決策可能經過非市場的價格手段直接侵害其他廠商的成本函數或社會的財產利益的情況,政府通過立法司法予以規制。社會規制還要區分外部效應和內部效應,并比較保護措施的成本和效益。例如美國保護消費者權益的措施,對于外部效應造成的環境污染,國會在70年代初通過了清潔空氣法修正案和聯邦水污染控制修正案,并由環境保護局實施。而產品質量和勞動保護是基于內部效應,環境規制還要把外部效應內化,于是制定了許多針對產品質量和勞動安全的規制。如食品、藥物和化妝品法,由食品藥物管理局負責實施;消費品安全法,由消費品安全委員會負責實施;工作場所健康和安全規制由勞動部職業安全和健康局負責。社會規制在日本由通產省、環境廳、厚生省、企劃廳國民生活局及地方自治體負責;在韓國由經濟企劃院協調各部門實施。
3)政府直接管理公用事業和公共產業,承擔其資源配置,對市場供應不足或供應不夠有效的貨物予以補充。政府控制戰略性資源和為公眾提供服務,在某些產業發揮主導作用和彌補市場缺陷的調節作用。自然壟斷性公營企業側重于控制國防工業和經濟命脈(如道路交通、能源電力、航空和金融等基礎設施),積極發展公益事業(如郵政通訊、供水供電、市政環衛,以及海關、審計、稅務管理等行政和社會服務性部門),優先滿足社會目標,較少體現盈利目標。由于其經費不能全部直接從服務對象收取或投資回收很慢,這類企業的直接經濟效益偏低,致使政府財政(來自稅收)負擔很重。近年來,發達國家一方面精簡政府機構,減少行政開支;一方面更加慎重地選擇公共物品的范圍,盡量減少壟斷性公營企業的數量,并把一些公營企業公司化或私有化。
4)培育新興產業和先進技術。在市場經濟基礎上由政府主導經濟結構演進的政策被稱為“產業政策”,它是國家在發展的趕超階段采取的經濟政策。政府出面對產業間資源配置進行干預并扶植新興產業,以幫助本國企業進行國際競爭,縮短經濟現代化進程。19世紀中葉德國和美國曾對本國產業資本實行保護政策。二次大戰后日本的產業政策,除了在一段時期內對進口貿易和外資引進實行全面控制,已不同于幼稚產業保護和蕭條產業調整層次上的政策,而相似于歐美的“目標政策”,提出不同時期的“產業結構設想”,對一些特定產業重點扶植,給予減免稅、優惠融資支持,促進了產業結構高度化;隨著趕超過程結束,其有效性到70年代已經減弱。戰后美國的國防政策成了實際的產業政策,還對不同產業實行差異稅率,在一定時期對鐵路、木材行業免稅并給予政府補貼,對住房建筑和農業提供優惠貸款。但美國政府從未正式承認它有產業政策,而是從80年代起提出“技術政策”,并被各國采納為經濟快速轉型的競爭政策,對研究開發減稅,鼓勵政府研究機構與企業的技術轉移、合作研究、先進技術計劃、小企業創新計劃和企業對研究開發的投資,通過發展高新技術產業不斷獲得新的國際競爭力。
2.怎么管?構筑法律基礎,間接管理為主,完善企業發展環境
1)規范企業產權和企業行為,依法分類管理。在企業法律類別上,依財產來源和壟斷或競爭屬性把企業分成兩大類,規范其產權和行為:①按公法或特殊法案并參照民法一般準則管理,適用于全資公營企事業,包括公益性事業和自然壟斷性公營企業,以社會目標為主,在一定程度上需要政府財政補貼或政策性補貼。在法律上,按照公共財產的歸屬分級所有:即中央政府所有(國有)和各級地方(省和市鎮)所有,與中央或地方財政預算體制掛鉤,各級政府之間有明確的財產邊界,上級政府對下級政府所有的資產無權支配和受益。②按民法類的公司法管理:適用于非直接公營的、競爭性領域的一般企業,包括按公司法運作的國有混合股份公司。以盈利目標為主,在市場機制下實行平等競爭,優勝劣汰。西方市場經濟實行以私人所有為主的多種所有制,其中包括國家所有制、合作社所有制和工會所有制等。各種所有制的實現形式是法律規范的幾種公司體制和內部治理結構,市場法規指導企業的經營行為,政府部門依法加強執法監督。
2)發展基礎設施,調整收入政策,健全社會保障體系。各國的中央和地方政府負責規劃和投資公共基礎設施,并以參股方式促進能源、交通、金融部門的發展。發達的市場經濟國家已經基本健全了社會保障體系,建立起比較完善的失業保險救濟、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事故保險等制度,形成了比較穩定的社會環境。新加坡的國家工資理事會負責調整工資水平,穩定勞資關系;其特殊的中央公積金制度包括了全國就業人員,使職工退休后得到基本生活保障,還可以用公積金購房、支付醫藥費和資助子女上學,少數資金可用于投資。
3)對企業的服務、指導、鼓勵和扶植。各國政府部門通過經濟發展戰略和技術政策表明政府的發展意向和國際經濟趨勢,為企業經營提供信息服務和行政手續上的方便。德國的“雙元制”職業技術培訓為企業提供了各種層次的人力資源。“行政指導”是日本政府管理微觀經濟的一大特點,以通產省對制造業指導“產業合理化”著名,通過與行業團體和產業界經?!皽贤ā裾f、交涉”,指出調整投資生產結構、提高效率的方法,鼓勵在新技術領域建立“官、產、學”相結合的研究開發組合。從50年代到70年代初,日本通產省制定“合理化計劃”和“扶植計劃”,納入“扶植對策”的產業有鋼鐵、合成纖維、合成樹脂、石油化工、醋酸纖維、焦油工業等,尤其對重化工、電子、汽車、造船和航空工業的扶植取得了有效進展。韓國60年代中期提出“出口立國”的方針,形成一套“刺激體系”,包括減免稅收、優惠貸款、信函貸款和扶持貸款、損耗補貼、對注冊出口廠家的最小資金扶持、以及對成就突出者的獎勵。在不同時期用刺激措施推動繁榮的有:出口、關鍵工業、中小規模公司、地方工業發展、技術革新、外國投資、逆循環投資、能源保存和環境保護、資源開發等。各國普遍實行對中小企業的扶植政策,為它們提供經濟信息和咨詢培訓,鼓勵出口和國際化。日本政府制定了《中小企業現代化促進法》,設立專門機構對中小企業的經營管理、技術人才、發展方向進行指導和扶植,并設立“中小企業金融公庫”、“中小企業振興事業團”等金融機構,提供更優惠的貸款。
4)發揮市場中介機構的作用。德國工商大會是分布在各地的83個工商會的全國最高組織和企業與政府間的橋梁,有215萬戶工商企業和小經營者為其成員,開展咨詢、鑒定、職業培訓、促進訂貨等活動。日本層層相套的行業組織是聯系通產省和產業界的基本通道,70年代就有500多個。由著名財界人士組織的經濟團體在經濟政策制定中發揮較大作用。政府機構中設立審議會(如產業結構審議會)或推動某個行業(如鋼鐵)合理化的產業重組委員會,通過“官民協調”方式提出對策方案。
3.不管什么?政府部門不管一般企業的經營管理活動
公共管理是政府部門通過調節市場活動對企業進行間接管理,企業行為受市場機制和公共政策的引導和制約。由于企業產權和企業行為已通過立法和不斷完善的市場規則予以規范,政府的行政職能是一視同仁的執法監督和服務。政府部門如果該管的不管,不該管的管多了,就會發生職能錯位而擾亂市場秩序;甚至由于和低效常態、自身利益驅使的“尋租”腐敗、以及掌握信息的不充分性而導致“政府失靈”,這在西方各國政府并不乏見。“球場裁判”的政府行為理論,是說政府是市場“競賽規則”的制定者,又是解釋和強制執行這些已被決定的規則的裁判者,市場機制和市場規則可以大大縮小政府直接參與競賽的程度。所謂“政府失靈”是:(1)政府部門的過度干預。超出應該規制的范圍、層次、力度,不僅沒有彌補市場缺陷,反而妨礙了市場機制正常發揮。(2)政府部門的無效干預。規制的范圍、層次、力度不夠,或干預方式及預期選擇不當而不足以彌補市場失靈和維護市場運作,因此要不斷提高政府部門和官員的宏觀調控和公共管理素質。既然市場失靈和政府失靈在一定程度上都難以避免,只有存利去弊,將市場機制同政府的適度干預有機地結合起來,才能使市場經濟有效運轉。
三、各國政府在公共管理中不同的干預方式和規制改革
各國政府公共政策的內容和公共管理的方式,具有處于市場經濟不同發展階段的特征和各國因歷史、文化傳統不同而形成的差別;而且某一時期對某一領域的規制是為了以后減少干預或規制。
1.市場經濟中各國政府干預經濟活動的特點
美國實行“自由企業制度”,從18世紀起就有過國家干預主義思潮和經濟自由主義思潮。戰后40年代中期到70年代初期,凱恩斯的國家干預論還曾盛行,那時受到經濟規制的行業有:鐵路、公路貨運、航空、有線電視、石油、天然氣、電訊等。70年代以來,經濟規制逐步減少,對健康和安全方面的社會規制日益增加。法國具有源遠流長的國家干預主義的歷史傳統,戰后經歷了三個變動的經濟發展時期:1945-1974年的強化政府干預時期,1974-1981年的經濟自由化時期,1981年至今的交替變動的調整時期,在西方市場經濟中是政府干預經濟活動較多的國家。日本和韓國實行過以儒教為基礎的國家干預的“統制經濟”。戰后日本的政企合作程度高于其它市場經濟國家,政府部門甚至幫助某些企業斡旋銀行貸款。韓國由于市場基礎較弱,政府部門的行政干預較多:通過市場的間接干預,用金融、稅收、獎勵措施來刺激企業的生產和投資方向。在特殊情況下的直接干預,是對某些不響應政府號召或產品質量差的企業采取行政命令或不予貸款。除了為企業提供信息技術服務,還通過半官方的貿促會支持出口者在國外的貿易活動,如幫助打官司和聯絡生意等。日本、韓國政府對企業的直接干預相對地多,也就是造成“尋租”的機會較多,盡管對腐敗現象懲處嚴厲,腐敗問題仍然比較嚴重。
宏觀經濟與微觀經濟的區別范文6
關鍵詞:公司治理活動公司治理費用治理費用識別原則
一、引言
筆者認為,有必要將公司治理費用從費用中單獨區分出來。首先公司治理費用有其獨特的內涵,它與管理等方面的費用有著質的區別,它是因治理活動而發生,只要承認公司治理活動存在,那么公司治理費用的發生就是不言而喻的;其次,隨著公司經營環境的變遷,公司治理活動在企業活動中扮演著越來越重要的角色,其費用也呈現明顯的上升趨勢。單獨對公司治理費用進行歸集與披露就顯得越來越迫切。根據我們的研究,將公司治理費用與其他費用進行區分,其意義在于,可以通過公司治理費用的精細計量,發現治理費用與治理績效的關系,從更深入、準確的角度來揭示公司治理的實質,客觀中立地、深層次地探討公司治理問題對微觀經濟的促進作用,以及對宏觀經濟的影響,提高公司治理研究的科學性;同時,通過對公司治理費用信息揭示與披露,運用直接與間接指標,對公司內部提供良好可靠的的分析數據,使經營者能更加準確地分辨治理因素對公司制度、公司績效以及公司未來發展走向的影響程度,為有效地洞察公司治理風險,建立快速反映的公司治理糾錯機制,為公司的科學決策提供依據;對公司外部,通過詳細指標披露為廣大利益相關者及潛在的投資人評價公司,提供更加可靠、優質、有效的服務。通過對治理活動的細分及公司治理費用的歸集,便于動態地把握公司治理的內涵,及時感知外部環境變遷對公司治理的要求,敏銳洞察公司組織制度的前瞻性,為公司的穩步發展發揮促進作用。
二、關于公司治理費用的文獻回顧
在具體實務中公司治理費用往往與公司管理費用,營業外支出等聯在一起,費用歸集時,明顯模糊了公司治理與公司管理的界線,不易于洞察每個因素各自對公司績效的影響作用。如對薪酬的研究就存在博弈問題:與經理層收入有關的治理費用(包括監督機制的支出)及管理費用的博弈,當治理費用足夠大時,管理費用一定是下降的,否則一定會通過手中的權利,加大管理費用的支出,企業剩余與控制權收益必然存在一個杠桿效應。在實務中人們往往是通過具體費用來進行研究。如對審計費用的研究,對薪酬的研究等,再如將公司管理費用與公司收入最高的管理人員的報酬進行了相關性研究,發現隨著三高收入的增加,平均管理費用比率情理費用\主營業務收入)呈下降趨勢。而高管人員的報酬是典型的狹義公司治理成本的內容。自從美國Sarbanes-Oxley法案頒布后,公司治理情形發生了深刻變化,相應的公司治理費用發生了急劇的增長,人們逐步認識到研究公司治理費用的重要性,如ThomasE.Hartman Foley & Lardner LLP于2004年所做的關于公司治理費用變化和治理效率的調查報告《The Cost of Being Publicinthe Era of Sarbanes-Oxley》。對于Sarbanes-Oxley法案,很多公司給出了應對的解決機制,如Oracle公司做出的調整《Reduce the Costand lncrease the Effectiveness of Internal Controls Compliance with Oracle Internal Control Manager》。但是,真正從公司治理費用的角度系統地分析研究界定公司治理費用的文獻到目前為止還沒有發現。
三、關于公司治理費用的識別原則與定義
公司治理費用的識別是基于兩個基本前提,一是公司治理費用完全符合會計原則要求。在公司會計核算過程中,凡是符合會計準則中確認與計量原則的費用支出,實際上已納入了會計核算信息系統,并已按照確認、計量與報告的程序,在公司對外報告中進行了披露。因此研究公司治理費用只是對已確認與計量的費用進行一次重新歸集與分配。二是公司治理費用的研究邊界與公司合并報表的邊界相一致。在這兩個前提下,嚴格從公司治理定義出發,推出公司治理活動的識別原則,再根據識別原則對具體公司治理活動進行識別,將由公司治理活動產生的費用稱為公司治理費用,由此歸納出公司治理費用的定義。
(一)由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產生的活動所帶來的費用劃歸為公司治理費用 基于產權觀的企業理論,公司治理問題是由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引起的,如果將兩權沒有分離狀態下的公司活動稱為公司經營活動,由此產生的費用稱為管理費用或其它費用(支出),而因兩權分離而產生的活動就是公司治理活動。由此產生的費用稱為公司治理費用。在兩權分離前后,公司的運行框架變化大致如圖1所示。
從圖1可以看出,在兩權分離以前,股東大會、董事會與經理層集于一體,他們運用計劃、組織、領導與控制的方法,實現組織的整體目標。兩權分離以后,股東大會推選董事組成董事會并委派經理層,于是出現了問題,由此引出了一系列公司運作費用的增加,如股東大會的會費、董事會的辦公費、外部審計費用等。在這些費用中,存在形態最為復雜與難以辨識的是經理層的報酬問題。在兩權合一的狀態下,企業所有者與經營者集于一人,公司的剩余索取權和剩余控制權集于一身,報酬計人管理費用是無爭議的。在兩權分離的情況下,企業的所有者擁有剩余索取權和一部分剩余控制權,由于企業經理層經營工作的特性決定了他們往往擁有更多的剩余控制權,因此所有者一定要將自己的部分剩余索取權讓渡給經理層,以此來達到剩余控制權與剩余索取權的某種對稱(2004,聶祖榮)。
(二)企業治理費用重要性識別3原則從圖1還可以發現,在兩權分離以后,所有權與控制權并不是絕對的分離,而是部分的讓渡,公司的三會及經理層所從事的工作,一部分是管理工作,另一部分是治理工作,這在所有的公司治理原則中,已經由對股東、董事會等的主要權利、職能與義務的規定,清晰地呈現在了人們面前。我們通過對“OECD公司治理原則”的詳細解構加以說明。在OECD中規定:基本股東權利應包括所有權登記方式;股份交易;及時、定期獲取與公司有關的充分信息;參加股東大會并行使投票權;選舉或撤換董事會成員;分享公司的利潤。董事會的主要職責是:對公司治理有效性進行監督與修正;決定主要行政人員的報酬;確保董事會成員提名的正規性與透明度;監督經理層、董事會成員與股東同公司間潛在的利益沖突;確保公司會計與財務制度的完整性;監督信息交流與披露的過程等。由此可見,沒有兩權分離這些活動不可能產生,很容易將其活動產生的費用識別為公司治理費用。
OECD還規定:“股東有權參加公司決策,并在與公司的根本性變化有關的決策事件上獲取足夠的信息,如修改公司章程、大綱或其他類似文件;新股發行的授權;導致出售公司資產或損害股東資本的非正常交易,包括產權交易?!薄岸聲男刑囟ǖ穆氊?,
包括審查、指導公司的戰略、重要行動計劃、風險政策、年度預算和商業計劃;決定公司的業績目標;監督業績目標的執行情況和公司行為;監督重大的資本支出、收購和出售等行為?!庇纱丝梢?,股東與董事會不僅參加公司的產權交易活動還參加公司的戰略活動,而戰略制定與產權交易決策是典型的管理活動。對于戰略制定與產權交易決策屬于管理問題,在認識上存在混淆,人們普遍認為是介于治理活動與管理活動之間的公司行為,而事實上并不是由兩權分離而派生出來的活動,而是在兩權沒有分離時就存在了。在初始創業時期的投資與兩權分離以后的企業投資本質上是沒有區別的,唯一不同的是,初始投資的可行性研究支出是不能抵稅的,而企業投資的可行性研究是可以抵稅的。如果可以認為原始的投資行為是企業管理活動的起點,那么,兩權分離后無論是股東董事會或是經理層從事的投資及產權交易活動都是管理活動。關于戰略決策的產生活動也可以以此類推為,董事會研究戰略是在從事公司的管理活動。
由此,我們認為股東與董事會所承擔的工作中有一部分是管理活動,但是較之與所從事的治理活動只占很小的一部分,如圖2所示。根據會計中的重要性原則,引入第二個公司治理費用確認原則:在管理活動與治理活動有交叉的情況下,根椐所從事活動的重要性,來識別其費用特征。如果發生的費用易于區分,要按活動的性質決定是應該計人管理費用還是治理費用,或其他費用,如果不易區分,則以主要作業特征來判斷費用的歸屬,并計人相關費用。如公司召開董事會討論總經理人選,確定聘請審計師事務所,同時討論公司戰略問題,其費用仍然界定為公司治理費用。
(三)外部利益相關者的費用識別原則 根據上述原則,大部分公司治理費用與管理費用都是可以區分的,但對于捐贈、專職黨辦費用、工會經費等等,應該如何識別呢,有必要再引入第三個公司治理費用識別原則,即外部利益相關者原則。實際上,外部利益相關者即不是基于狹義的公司治理定義,也不是完全基于廣義的公司治理定義,而是基于它與公司管理作業的相關性較遠,又與廣義公司治理定義更相關的角度來劃分的。LuigiZingales曾經提出:“最近十年,公司治理結構文獻的焦點已經集中在所有權的配置上(這些文獻被稱之為企業的產權觀點)。另一方面,除了物理資產的所有者之外,這一定義具有排斥其它利益相關者的缺點,而這些利益相關者對于我們理解企業是非常重要的?!钡髡卟]有深入研究,也沒有指出這個缺點產生的深層次原因及解決方法。隨著公司治理概念由狹義向廣義的延伸,這個問題似乎顯得并不那么重要了。我們認為,這兩者之間其實并不是絕對的排斥,廣義的公司治理概念是對狹義公司治理概念的補充,廣義的定義更觀利益相關者的權益。從圖2A可以看出,沒有兩權分離實際上也已經存在公司治理問題了,只是治理問題淹沒在管理問題之中。正是基于這些思考,我們提出了第三個公司治理識別原則,即與公司經濟利益間接相關、旨在協調外部利益相關者的非經營活動所發生的費用也稱為公司治理費用。這類費用在目前的報表中,主要反映在管理費用與營業外支出中。
(四) 因公司治理不當造成的直接損失應計入公司治理費用 我們認為所謂公司治理不當是指公司因公司治理制度安排不當,以及公司治理機制運行失靈所造成的損失。界定公司治理“不當”的尺度有:一是沒有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設計本公司的公司治理結構,由此制度安排的缺陷造成的損失;二是由于沒有按即定的制度安排進行操作所帶來的損失;三是雖然不屬于前兩者,但確實是由于公司治理結構問題所造成的損失,也應計入公司治理費用。關于“直接損失”的界定有兩個重要要點,一是這個損失是可以貨幣化的,二是這個損失是直觀的或者說是顯性的,如公司治理結構導致了公司治理的低效率運行,這個代價很難測定也不直觀,這種情況產生的損失將在下一步的研究中加以解決。
通過對以上識別原則的詳細分析,我們認為,公司治理費用是指公司(企業)因經營權與所有權分離所派生的治理活動所引起的費用,為協調外部利益相關者而發生的費用,以及由于公司治理不當產生的損失。它的研究邊界與會計合并報表的邊界相一致。
四、公司治理費用的歸集、披露及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