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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退休制度范文1
中圖分類號:G649.71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0059(2012)05—0087—05
一、美國高校教師養老金制度的歷史沿革
跟美國其他職業領域一樣,大學教師退休制度的推行依賴于養老金的獲得??▋然虒W促進基金會在其中發揮了核心作用。1905年,工業資本家安德魯·卡內基(Andrew Carnegie)捐資1500萬美元成立了卡內基教學促進基金會,向私立非教派院校的退休教師提供養老金??▋然B老金最初只向52所高校的退休教師提供。到1916年,參與養老金的院校增多,卡內基基金會的原始捐贈無法滿足需要,要求其他額外資金,于是卡內基基金會于1918年成立了美國教師保險和養老金協會(The Teachers Insurance and Annuity Association ofAmefica,TIAA)專門管理教師養老基金。
此后,TIAA繼續在卡內基基金會的方向下運作,直到1936年開始作為獨立的實體進行運作。作為按照紐約州的《保險法》進行運作的保險公司,TIAA向高校的聘用人員提供可在700所公私立高校、研究組織和基金會之間轉移的養老金。個人享有TIAA合同規定的全部收益,包括雇主為其繳納的養老金,不管教師個人將來的雇傭狀況如何。
1952年,紐約州議會通過了一項特別法案,根據該法案成立了大學退休金基金會(The College Retirement Equities Fund,CREF)。CREF是伴隨著TIAA養老金受通貨膨脹因素的影響而產生的。因為TIAA基金僅僅投資債券等低風險項目,收益有限,所以需要另外一個投資戰略為退休教師提供更多的回報。而CREF的投資和回報是以公司的股票資產為基礎的,可以抵抗通貨膨脹的影響。教師可以將個人和學校向其TIAA養老金賬戶繳納的養老金多達50%的金額轉入新的CREF賬戶,該資金被用于股票市場投資,而教師的TIAA賬戶余額則通過TIAA投資到一個固定收益的養老金項目。CREF提供的投資多樣性為退休人員提供了可選擇性的投資戰略。
二、美國高校教師養老金計劃的管理模式及其類型
(一)美國高校教師養老金計劃的管理模式
在美國高校,新雇員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決定參加什么養老金項目。每個州的時間規定有所不同。如賓夕法尼亞州規定教師在30天內要選擇一個養老金項目,佛羅里達州要求教師必須在90天內作出選擇,而在俄亥俄州,公立高等院校的新教師必須在120天內作出決定。在這些州,如果雇員沒有在規定期限內對養老金項目進行選擇,那么其所在州的養老金系統便是雇員的默認選擇。
高校教師的養老金項目一般包括兩種類型:固定收益養老金計劃(Defined Benefit Plan,以下簡稱DB計劃)和固定繳款養老金計劃(Defined Contribution Plan,以下簡稱DC計劃)。DB計劃屬于州公共雇員養老金系統,一般由州公共機構統一管理。社會保險系統是DB計劃最常見的例子。DC計劃屬于私營養老金系統,高等教育系統雇員的DC養老金投資計劃主要由TIAA和CREF進行管理。當雇員為一所高校工作時,該高校代表雇員向TIAA或CREF繳納退休金。高校及教師向TIAA和CREF所繳納的養老金都由這兩個機構負責進行投資和管理。TIAA的性質是一個保險公司,主要是將高校繳納的養老金向工商業提供長期貸款、房地產融資,以及通過房地產投資和公開買賣債券而獲得資產增值。而CREF主要通過股票市場投資而獲得收益。當雇員退休時,在聘用期間學校為其繳納養老金的投資賬戶就轉變為養老金賬戶,他就成為學校為他繳納的養老金及投資所得的所有人,并按照預定的支取方式領取養老金,直到去世。
(二)兩種養老金計劃的比較
1、固定收益養老金計劃(DB計劃)
DB計劃向參與者提供一個固定的終身養老金,該計劃中,高校和教師個人在每月發放工資時按照教師總收入的一定百分比向退休基金賬戶繳納養老金(在一些州,教師個人沒有繳款義務)。到教師退休時,管理機構通過一個數學公式對教師的工齡、年齡和工資進行計算,以確定教師每月應領取的養老金。養老金的數額也會考慮每年生活成本的上升,將通貨膨脹因素考慮進去。
典型的DB養老金計劃的年度養老金計算公式為:教師的工齡x教師最后平均工資×相應的養老金系數。在提供DB計劃的高校中,教師的年度養老金系數介于1%—2.5%之間,最常見的系數為2%,其次為25%、1.7%和Z2%。通常,最后平均工資是指教師退休前最后3年或5年的平均工資,或最高的3年或5年工資的平均數。
教師退休制度范文2
關鍵詞:退休政策;Gilbert分析框架;分配基礎
2008年以來,圍繞延遲退休的話題爭論不斷,學者及民眾都對此展開了激烈的辯論。退休制度與人們生活息息相關。而我國退休政策從1950年創建,經歷了幾十年的發展、改革,在政策的分配基礎有了一定的變化。本文主要從分配基礎探討退休政策的變化。
一、適用范圍:從選擇性到普遍性
退休政策在1950年到1955年間不斷完善,適用范圍擴大。
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關于退休人員處理辦法的通知》,適用范圍為過去有退休金(經濟條件較好)之機關、鐵路、海關、郵局等單位的職工。1951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簡稱《勞保條例》)、1953年修正公布的《勞保條例》將實施范圍擴大到規模較大的工廠、礦場和民營企業職工。1955年國務院頒布了《關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退休處理暫行辦法》。從此,企事業單位和國家機關普遍實行了退休(養老)辦法。并補充了集體所有制單位退休制度。
二、退休形式:從單一到多樣
自1950年《關于退休人員處理辦法的通知》后,退休政策歷經幾十年調整和改革,從普遍性規定退休年齡到主體退休政策和特殊退休政策并行,豐富了退休制度的內容。同時,為適應現狀,在延遲退休的制度設計上,也存在選擇主義到普遍主義的發展趨勢。
(一)主體退休政策
1950年到1978年,是主體退休制度創建和調整的主要階段。包括1951年《勞保條例》、1955年《國家機關人員退休處理暫行辦法》、1958年《國務院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1978年《關于安置老弱病殘干部的暫行辦法》,規定一般情況下,黨政機關、群眾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男工人、男干部60周歲、女干部55周歲、女工人50周歲,是法定退休年齡。除上海試行柔性延遲辦理申領基本養老金手續外,其他現仍然按照上述政策實施。
(二)特殊退休政策
1978年后,考慮到一些艱苦崗位和特殊工種人員提前退休、高級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退休年齡彈性延長等需求[1],一系列特殊退休制度陸續頒布。
1.早退政策
早退政策以選擇主義的觀點,較多基于診斷性評估。
早退政策有“內部退休”和“提前領取養老金”兩種情況。主要依據1988年勞動部《關于嚴格掌握企業職工退休條件的通知》、1993年國務院《國有企業富余職工安置規定》,對距退休年齡不到五年的、因年老體弱不能堅持正常生產工作的企業職工,經本人申請,企業領導批準,可以實行離崗退養。
1978年國務院頒布《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與《關于安置老弱病殘干部的暫行辦法》規定,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工人,以及工作條件與上述工人相同的基層干部;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由醫院證明,并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工人或干部;因工致殘,由醫院證明,并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工人或干部,可提前退休。
200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八十八條規定了公務員可以提前退休的情形,即工作年限滿三十年或距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滿二十年,經本人自愿提出申請,并經任免機關批準后可提前退休。
2.延退政策
延遲退休最初只針對部分高級專家、行業的骨干專業技術人員與女干部。
2.1早期政策
1983年國務院《關于高級專家離休退休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規定,副教授、副研究員以及相當這一級職稱的高級專家,可適當延長離休退休年齡,但最長不超過六十五周歲;教授、研究員以及相當這一級職稱的高級專家,可以延長離休退休年齡,但最長不超過七十周歲;學術上造詣高深、在國內外有重大影響的杰出高級專家,未設定退休年齡上限,并對高級干部進行了界定。1990年人事部《關于高級專家退(離)休有關問題的通知》中,補充關于一般女性高級專家延遲退休的規定。凡身體能堅持正常工作,本人自愿,可到六十周歲退(離)休。1983年國務院頒布《關于延長部分骨干教師、醫生、科技人員退休年齡的通知》,規定符合規定的骨干人員可將退休年齡延長一至五年,延長后的退休年齡,女同志最長不得超過六十周歲,男同志最長不得超過六十五周歲。1992年中央組織部、人事部《關于縣(處)級女干部退(離)休年齡問題的通知》規定,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縣(處)級女干部,以及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中擔任黨務、行政工作的相應職級的女干部,凡能堅持正常工作,本人自愿的,其退(離)休年齡可到六十周歲。
2.2目前趨勢
從上述政策法規中可以看到,延遲退休對象只限于高級專家、骨干技術人員和女干部。而從2008年開始,延遲法定退休年齡的話題不斷發酵,爭論不斷。到2012年,國家人社部關于醞釀延遲退休年齡的信息發出、“清華方案”出臺。[2]2016年3月,《十三個五年規劃綱要》提出要實施漸進式延遲退休年齡政策。國務院下發批轉發改委《關于2016年深化經濟體制改革重點工作意見的通知》,提出要制定漸進式延遲退休年齡方案。兩會期間確定延遲退休方案2016年會按照相關程序批準后推出,向社會征求意見,完善后再正式推出。也就是說,延遲退休將覆蓋到全體企業、事業單位、群眾團體等。方案制定基于三個考慮,即小步慢走,漸進到位;區別對待,分步實施;提前公示,預先預告。
從短期來看,延遲退休借鑒國外彈性退休機制的呼聲較高,即在延遲退休政策的基礎上提供一定的個人選擇空間。
三、退休待遇:雙軌到并軌
退休后待遇經歷機關與企業分離、合并、再分離、再合并的過程。
1950年《關于退休人員處理辦法的通知》規定,部分公共服務部門工作人員退休時可一次性領取退休費;1951 年《勞保條例》確立企業職工退休待遇。1955 年《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退休處理暫行辦法》將機關人員一次性發放退休金改為按月發放。此時機關與企業實施兩種不同的退休辦法。同等條件下(男年滿60歲,一般工齡滿25年,本企業或單位工齡滿10年;女年滿50歲,一般工齡滿20年,本企業或單位工齡滿10年。企業職工退休后每月領本人工資的35%-60%。機關工作人員領60%。)機關工作人員領取的普遍要多于企業職工(針對在機關工作的年限有50%、60%、70%、80%、不設限)。
1958 年國務院頒布《關于工人、職員退休處理的暫行規定》。這個規定普遍適用于國營、公私合營的企事業單位和國家機關、人民團體的工人與職員。統一了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職工的養老保險制度。
1978年頒布《國務院關于安置老弱病殘干部的暫行辦法》和《國務院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前者關于干部退休的決定,適用于黨政機關、群眾團體和全民所有制企事業單位的干部,以及因工作需要由組織委派到集體所有制企事業單位的國家干部。后者適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由于許多達到退休年齡的人員之前未得到妥善安置,所以國家首先調整的是機關事業單位的退休養老制度。這個文件,把原來干部、工人實行同一個退休辦法,再次改為分別實行兩個辦法。[3]1978年改革開放后引入養老保險制度,陸續的1991年《關于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1995年《國務院關于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對企業養老制度進行社會保障改革,實行“統賬結合”模式。[4]
此時,制度改革將企業最終納入社會保障體系,企業職工退休待遇轉變為職工養老保險,不再由國家包辦,責任主體轉變為企業和個人。企業按工資總額的20%向統籌賬戶繳費,職工按工資的8%向其個人賬戶繳費。而機關和事業單位卻沿襲計劃經濟體制下養老退休金制度的做法,而并未納入社保體系,養老退休金仍由國家財政統一發放,個人無需繳費。[5]自此,養老金雙軌制形成。當然,這里需要明確的是1978年《國務院關于安置老弱病殘干部的暫行辦法》的政策帶有分配中對政治壓迫后的“補償性”色彩。
到2014 年12月,國務院副總理馬凱代表國務院作關于統籌推進城鄉社會保障體系建設工作情況的報告時表示,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建立與企業相同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2015 年1月,國務院《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并軌。
四、結語
從建國之初的嘗試建立,到不斷發展和改革退休政策。退休政策的適用范圍從選擇性的標準到普遍性;退休形式從一般退休年齡,到適應于特殊群體或個人的“早退”“延退”與一般并存;退休待遇也在時展中不斷適應公民的要求、并體現公平性的原則。目前,新的延遲退休的實施方案正在制定中,也許會有更具福利性質、針對一般公民的彈性退休年齡。而普遍的提前退休現象是否存在不公平、給社會發展帶來負面影響;仍需要研究者、政府與民眾的共同研究。
【參考文獻】
[1]中國國際經濟交流中心課題組.我國退休制度歷史、現狀和挑戰――漸進式延遲退休年齡政策研究之一[J].經濟研究參考. 2015(04):2.
[2]韓克慶.延遲退休年齡之爭――民粹主義與精英主義[J].社會學研究.2014(05).
[3]郭磊,潘錦棠.養老保險“雙軌制”的起源與改革[J].時事觀察.2015(05).
教師退休制度范文3
一、高等學校養老保險法律制度的特殊性
1、高校教師群體的特殊性
高校是大學、專門的學院、高等??茖W校的統稱。一般包括普通高等學校、成人高等學校、民辦高等學校等。高等學校是高級知識分子聚集的地方,它是從屬于事業單位的一個典型組織。主要有以下基本特征:高等學校的服務宗旨以社會公共利益為目的不是只追求某個特定群體和集團的利益;高等學校屬于非生產經營組織,以生產精神產品和知識產品為主要勞動成果,在實現社會效益的同時,實現其經濟效益;高等學校不以營利為目的[1]。它的經費來源有的需要高家的財政支持,以及從事一些經批準的服務活動;高等學校是高級知識分子聚集的地方,總人數中有一半以上為專業技術人員,他們是培養人才主要依靠的力量;高等學校一般是獨立的實體組織,各高等學校之間沒有隸屬關系。
2、高校教師養老保險范圍的特殊性
在高校除合同制工人實行國家的基本養老保險政策以外,其余高校教師均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仍然停留在離、退休制度的階段。高校教師離、退休人員的養老金完全由國家財政部門和自己學校負擔,離、退休高校教師也由原單位進行管理。目前,我國現行的養老保險政策導致了不同地域、不同高校間養老保險待遇存在很大差異,特別是現行的養老保險政策把民辦教師的社會保障排除在外,使得我國教師資源配置不均衡。出現了偏好發達地區、公辦學校、重點院校的風氣。這將不利于我國高等教育事業的發展。
3、高等學校養老保險立法的特殊性
我國高等學校的養老金制度仍基本沿襲著二十世紀五十年代所確立的、資金現收現付的待遇確定型體制,養老金基本全部來自于政府當期財政撥款,個人也不需繳費,而且保障程度較高。然而,我國的高校教師養老保險法律法規散亂,制度缺乏規范化,也沒有明確可依的制度。我國高?,F行的養老保險制度目前仍然維持著傳統計劃經濟體制下養老保險制度,相比于企業,我國高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比較對滯后。
4、高等學校養老金支付的特殊性
我國高校教師的離退休費一直由國家和高校統一發放,每年列入國家和高校財政預算,實行現收現付,沒有建立基金積累制度。同時,離退休人員養老金全部在統籌基金中發放。另外,在人員流動方面,高等學校由于沒有建立專門的養老保險賬戶,養老保險關系無法進行銜接和轉移,這阻礙了人才的正常流動,損害了教師的正當權益。目前,我國大多數高校的養老金發放還是以退休前檔案工資為依據,這種辦法與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不銜接,待遇與繳費不掛鉤,不能體現效率優先、兼顧公平、權利和義務對等的原則。
二、完善高等學校養老保險法律制度的立法構想
1、建立基本養老、職業年金及一般商業保
險聯動的立法模式養老保險立法模式的建立與完善是衡量一個國家社會保障完備程度的重要標志。中國將步入老年型國家,而我國現有的養老保險立法(包括高校等事業單位)不能適應市場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要構筑公平合理的養老保險立法模式,必須立足中國國情建立統一的養老保險制度。高校的養老保險目標模式和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應與城鎮職工模式保持一致,不能再分割國家基本制度。要與國家機關實行同一制度,不能形成新的“二元制度結構”。同時,應妥善解決新老制度的銜接和待遇的平穩過渡,不能造成新的不穩定因素。建立職業年金制度是新的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試點方案的一個重要內容。應該堅持逐步實行與企業相同的替代率原則,同時建立職員年金制度。逐步降低高校基本養老金的替代率,這也是我國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既定目標。對于基本養老保險替代率下降所帶來的養老金差異可采取高于企業的過渡性養老金計發系數的辦法,更應通過建立補充養老保險制度來解決,即在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基礎上,建立高校職員年金制度,作為第二支柱。單一的基本養老保險一律執行同一養老保險標準,不能在養老保險待遇上拉開差距,不利于調動教師員工的積極性。因此,在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基礎上,需建立補充養老保險和個人養老保險制度。補充養老保險的實施,能有利于增強高校的凝聚力和創造力,使高校能不斷創新和發展。隨著知識經濟時代的來臨,高校要發展必須吸引人才,吸引人才最佳方式之一就是為職工免去后顧之憂,不僅在職期間給予職工優厚報酬,退休后還為其提供補充養老保險。從而促使職工勤奮工作,努力創新。
2、確定適合的高等學校養老法律制度的規則
在高校,建立新型的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計劃經濟時代留下來的退休工資制度,必然要涉及到廣大教職工的切實利益。因此,不可能一蹴而就,而是一種漸進過程。鑒于現有的退休制度與新的養老保險制度之間在給付水平上有較大差距,應根據實際情況,區別對待。例如可以實行“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中人過渡辦法”。其中最容易激發的矛盾就是“中人”的待遇問題,如何妥善解決這一部分人離退休問題是改革成敗的關鍵,解決的方法之一就是“過渡性養老金”,國家應承擔著解決這一問題的主要責任。對現行高校養老保險制度進行的改革,是一種打破舊體制,克服慣性的過程。從管理學和心理學的角度來講,人們往往習慣于采用原已熟悉或習慣了的方式方法,排斥生疏的、不熟悉的東西。但是如果不能從舊的體系方法中解脫出來,就不可能產生或實行解決問題的辦法,無法適應變的情況。舊的高校養老保險制度是在長期計劃經濟體制下形成的,現在將它徹底打破,建立起與時代相適應的養老保險制度,必然會受到觀念上的抵制。所以,必須加強宣傳和思想政治工作,解放思想,堅決排除來自各方面的阻力,加大力度推行與時俱進的高校養老保險制度。
三、完善高等學校養老保險法律制度的具體內容
高校養老保險制度的建立和運行是一項巨大的社會系統工程,包括繳費體系、支付體系、監督體系、資金保值增值等等,所有這些都必須以法律的強制性為基本保證手段。高校養老保險法律制度通過對權利和義務的配置,使高校養老保險關系主體的權利和責任明晰化、法制化,從而有利于高校養老保險制度的有效運行。高等學校養老保險質素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內容:
1、高等學校養老基金籌集機制
高等學校的養老金的籌集應按照國家法定的基本養老保險的來源方式,由國家、集體和個人三方合理負擔。從目前高校教師的工資水平看,雖然還不是太高,但人均收入有了很大的增長,個人繳費有了一定的物質保障。然而,個人繳納的比例要合理,讓他們能夠承受,同時隨著工資水平的提高,個人繳費的比例也該相應提高。高校養老金籌資渠道要多元化,應由財政撥付的部分要實行財政單保按時到位;應由個人繳納的部分要按時收繳,確保不遺漏。就國家、高校和個人三方如何分擔的問題,各方的分擔比例應該是多少等問題應當吸取企業養老保險制度的經驗,同時考慮各方的承受能力,合理劃分承擔比例。在高校養老保險基金方面應該保證國家、單位、個人三方籌資,同時采取多種方式加強高校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保證基金籌資和管理的安全。養老保險基金籌集機制包括擴大養老保險覆蓋面、提高參保率和征繳率、逐步增加國家和地方財政對養老保險資金的投入、部分國有資產變現、發行養老保險長期債券等。這些行之有效的辦法,要用法律的形式確定下來,使之成為穩定、可靠的養老保險基金籌措機制。
2、高等學校養老保險基金經營模式選擇
所謂養老保險基金經營,也就是對養老保險基金進行投資的過程,即將養老保險金投入經濟活動中以取得相應收益,促進養老金的保值與增值的過程。作為一種保險基金,高校養老金的經營成功與否不僅關系到養老金自身的安全與增值,還影響著高校老師的切身利益以及社會的穩定與經濟發展。因此,成熟的養老金經營模式是高校養老保險制度順利運行的關鍵所在。未來,高校養老金經營模式應多樣化,相對于集中壟斷型養老金運營主體模式而言,分散競爭型運營主體模式更有利于促進高校養老金經營的規范化,并有助于提高高校養老金經營主體的責任意識和效率意識,從而為更好地實現養老基金保值增值創造條件。因此,高校養老保險金應以企業年金運營模式為借鑒,實現養老金運營主體由集中壟斷型向分散競爭型、運營方式由保守型向積極型、由投資工具單一化向投資工具多樣化的轉變,以促進養老金的保值與增值管理規范化、風險可控化,高校養老金投資不僅注重保值,更應強調增值。
教師退休制度范文4
老人再就業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三種形式:
被原單位返聘。這種情況是大家最為熟悉和常見的老人再就業形式。一個對于工作的方方面面都非常熟悉的“熟手”退休后,不僅自己失落,有時也會對原單位的運轉產生消極影響。因此,在身體條件允許的情況下,退休老同志被原單位返聘回去的情況可謂屢見不鮮。在社區從事了多年基層工作的吳書記退休后,原單位的同志很快又到她家把她請了回來,原因一是她對工作十分熟悉,正好可以帶帶新同志;二是很多居民到社區辦事時就認她。
到私營企業打工。隨著社會的發展,私營企業在我國越來越呈現出茁壯成長的勢頭。據全國工商聯的統計,截止到去年9月底,全國私營企業已達419萬戶,占全國企業總數的50.5%。私營企業的大發展,不但為社會上的年輕人、大學畢業生提供了更多的就業機會,也為一些擁有豐富工作經驗的老同志提供了再就業的平臺。從某大型國有企業退休的葛女士,通過一個偶然的機會被介紹到一家同行業的私營企業上班。在經過了短暫的適應期后,她發現自己在這里大有可為,很快,對生產一線和管理宣傳都十分熟悉的葛女士在這家私營企業中成為了企業內刊的總編,并被聘為負責企業文化建設的中層管理干部。
創業。俗話說“有志不在年高”。對于創業這種最高形式的就業和再就業,年輕人和老人其實都有平等的機會,因為市場機會也是均等的,它并不會給予年輕人更多的青睞。現任某服裝營銷公司總經理的老許,他的創業想法是在年過半百的時候才清晰浮現在腦海當中的。在創業伊始,他從開辦日用小超市干起,雖經幾次失敗,但終于成就了一番事業,通過服裝品牌開創出了屬于自己的一片天地。
“老驥伏櫪,志在千里;烈士暮年,壯心不已。”當年曹操這首詩所表現的意境不但是老年創業者精神的寫照,也是今天所有老年就業者精神的寫照。相信這些“壯心不已”的老年人,在退休后的新崗位上一定會依靠自身特有的韌勁和吃苦精神,讓自己的夕陽之花開得更加艷麗。
編后語
教師退休制度范文5
青海省某高校教師對《南風窗》記者說,《條例》出臺后不久,學校就被通知,在青海持續工作滿30年,女性達到50歲、男性55歲可以申請提前退休,提交報告者一時潮動,聽聞僅青海大學一所學校就報了500多人。只差兩個月就符合條件的人更是遺憾“落敗”?!安贿^,少數人冷靜之后又把報告拿了回來,算了一下賬,提前退休損失的工資跟進入社保后減少的退休金差不多?!边@名教師說。
事業單位與企業養老保險并軌已成定局。經過了上世紀90年代開始的局部嘗試和2008年后的試點折戟,第一部系統規范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制度的行政法規為改革確立了依據和方向。不過,在具體方案出臺之前,不同屬性的事業單位、不同年齡層的員工如何差異化對待仍然未知。這也是讓部分“老人”恐慌、猜度的原因。
“頂層設計”初具,而后續的可操作方案以及是否將公務員也納入的政策選擇,才是對養老并軌的真正考驗。 試點失敗
眾所周知,當前超過3000萬的事業單位編制人員和700多萬公務員享受的福利性退休制度,與企業職工的保障性養老制度有著強烈反差。
盡管企業職工養老金已經實現了連續10年、年均10%的高增長,從2005年的人均714元漲至2014年的突破2000元,但養老金替代率仍不能達標,遠低于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預期的58.5%。相比之下,事業單位和機關的對應數字則分別為70%和100%左右。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的研究顯示,2013年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月人均養老金近1900元,事業單位月均養老金是企業退休職工的1.8倍,機關公務員退休人員養老金水平是企業的2.1倍。
早在上世紀90年代,伴隨著事業單位改革的啟動,部分地方開始了養老機制轉型的探索?!坝械牡胤絺€人也繳費了,但機制沒有理順,結果又退回去了?!比松绮扛辈块L胡曉義曾對媒體坦言改革的嘗試并不成功。
沒有統一協調的方案和配套改革,地方既面臨阻力,也缺乏動力。這注定了后來進行的試點也不會有實質性突破。
2008年2月,國務院常務會議確定在山西、上海、浙江、廣東、重慶五省市先期開展試點,與事業單位分類改革配套推進。然而,數年過去,幾個地方都無法為即將到來的全國性改革交出一份合格的“試點經驗”。
據中國人民大學教授王曉軍調研,5省市在試點過程中實施對象不一致,范圍有寬有窄,繳費基數也不統一,有的按檔案工資,有的按工資總額,還有的采取“雙基數”。繳費比例各地也差異較大,造成同崗同工卻待遇不同的狀況。
即便實現了“破冰”的廣東,也是“半吊子改革”,事業單位員工與普通企業職工一樣,按月繳納養老保險費,但退休時,待遇依舊按原有標準執行。
“5省市等于最后都停了,沒有搞下去。地方肯定是動力不足的,而且事業單位的人員比較抵觸―憑什么公務員不參加改革?”中國勞動學會副會長兼中國勞動學會薪酬專業委員會會長蘇海南說。除此之外,地方確實也有具體困難,如果當地事業單位的人數比較多,且以前沒有繳費的視同繳費的話,在當地從企業籌集的養老保險基金又不夠多的情況下,等于事業單位退休人員要分掉一部分養老保險基金,現收現付就會有比較大的壓力。而且承擔義務教育、基礎性科研、公共文化、公共衛生及基層基本醫療服務的公益一類事業單位,其職工按制度安排的工資水平不高,讓他們拿出一部分錢繳費,的確很難落實。 影響最大的群體
事實上,即便是實際收入較高的醫療機構、高校等公益二類事業單位,也對不充分的改革有怨言。
“事業單位雖然退休工資高,但是在職收入比企業低。以我為例,讀了很多年博士,又出國進修學習過,到現在工資才1萬塊錢左右,還不如我的研究生剛畢業的收入。而且,工資收入里只有3000元是財政給的,其他7000元是學校和學院發的。”中國人民大學公共管理教授劉昕說。據他所知,退休后績效工資和補貼就都沒有了,只有五六千塊。
公益類事業單位以教師和醫務人員為主體,他們將是受改革影響最大的群體。按照最新的統計數字,全國專任教師超過1400萬,醫務人員達到860萬。由于長久以來人員冗余、效率低下的社會形象,行政類事業單位對改革形成的阻力被看作是對既得利益的維護,在合理性上立不住腳。而教師和醫務人員則不同,他們不僅面向社會公眾、提供公共服務,具有天然的道德優勢,而且教師群體更是有《教師法》作為法理依據,這使他們在反對并軌時,比其他人更迫切和公開。
2009年全國“兩會”期間,正值試點方案不久。77名主要來自教育界的政協委員聯名提案,建議暫時停止在教師隊伍中進行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他們認為,《教師法》規定教師收入應當不低于當地公務員,自然也應該包括退休收入不低于公務員。
公務員獨立于養老改革之外,雙軌制便依然存在,只不過對比力量發生變化而已。過去幾年中,一直堅持先動事業單位,公務員暫時不動的思路已經被實踐證明無法走通,改革很難單兵突進。而現在,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已經被明確寫入《政府工作報告》,意味著公務員養老納入社保只是一個時間問題。由于公務員與事業單位切割而產生的阻力變小,成敗的關鍵便更依賴于改革的成本由誰負擔。 改革由誰埋單
養老金并軌后涉及的首先是籌資機制問題。按照財政撥款類型的不同,全額撥款、差額財政補貼、自收自支事業單位的欠費是由財政兜底還是個人補繳,老中青三代人群應該如何區分對待,個人繳費是否應該以漲工資為前提,都需要以全面的調研和測算為基礎。
有學者估算,按照8%的個人繳費率,如果3000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月平均工資2500元,每年空置的個人賬戶中少繳費用達720億。財政不可能為此全部埋單。
“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相對來說不會涉及很復雜的制度設計,而“中人中辦法”則會產生欠繳費如何補、補多少的問題。
“全額撥款或者差額撥款的事業單位,主要看財政能不能兜底,這些人已經欠繳費很多年了,退休之后要動用現收現付養老保險基金的部分錢,這可能會使某些地方的社?;鹦纬扇笨?。”蘇海南說,如果全國算總賬,事業單位退休人員退休金改由各地養老保險基金支付,不足部分由財政兜底,這一兜底壓力基本不會增加,但是對于財政吃緊、社保基金也不充足的地區,短期內肯定有影響。
在養老基金本身就面臨諸多問題的情況下,如果籌資的辦法不理順,新涌入的事業單位人員無疑會使養老基金的負擔加重。人社部最近的公報顯示,2013年各級財政補貼基本養老保險基金3019億元,比2012年再增加371億元。以財政補貼為重要來源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是否具有可持續性,因此也受到質疑。
中國社科院世界社會保障研究中心的《中國養老金發展報告2013》顯示,2012年有19個省份的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當期收不抵支;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缺口較2011年擴大約240億元?!斑@么多地方有缺口,肯定只能拆東補西,或者靠中央的轉移支付撥款勉強維持?!眲㈥空f。
而對于已經脫離了財政供養模式的自收自支單位來說,并軌之后要拿出一部分錢交養老保險是短期內最實際的問題?!坝行┦聵I單位經濟效益不好,沒什么創收渠道,而且當地財政一般不會為他們兜底,欠費需要單位自己拿錢去補。壓力當然很大。”蘇海南說。
不過,一些事業單位人員,也并不把進入社保看成壞事。據吉林省某重點中學教師萬代遠介紹,自己的收入中60%~70%是浮動工資。也就是說,按照目前的制度,退休后只能拿到2000到3000元?!半m然是國家白給的,但也太少了?!彼f,進入社保后,繳費基數如果按照實際收入算,退休后拿到的錢肯定會增加。
而在劉昕看來,養老并軌有助于解決事業單位人才長期不流動的問題?!笆聵I單位的人員想走但是又沒法走,離開的話退休金就沒有了,等于凈身出戶,必須在體制內退休。去企業的話,又沒有養老金累積。”劉昕說,并軌之后,可以使事業單位人才向企業流動沒有后顧之憂。 方案還有多遠
在《條例》中,與養老并軌同時提起的還有建立事業單位工資增長機制。這被公眾普遍認為是給事業單位漲工資的信號,并依此斷定改革并不會真正觸動事業單位人員的利益。而人社部新聞發言人在一次例行會上“建立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的表述更是讓輿論質疑:雙軌制還沒有破除,是否又會產生新的不公平?
如果并軌后事業單位建立相應的職業年金制度,則只能依賴單位創收或財政投入。相當于原有的利益非但沒有影響,還會增加新的福利。基于此,輿論的質疑也并非完全是一些事業單位人員所認為的心理不平衡。以往的社會保障并軌中,名義上的特殊待遇被取消,而以變種的名目繼續享受優待的“改革”并不是沒有發生過,這讓公眾不得不格外敏感。以醫療領域為例,取消公費醫療后,機關事業單位人員以不同名目享受“補充醫療補助”,需自付部分可進行“二次報銷”,與公費醫療待遇相當。
“職業或企業年金制度作為強制養老保險、補充養老保險、個人儲蓄養老保險三根支柱之一,設計出發點并不是拉大差距,而是減輕基本養老保險的壓力,更好地保障職工退休后的水平不比在職時大幅度下降,合理的差距可以有,但必須要有封頂,在制度上規范得更加細致嚴密?!碧K海南說。
其實,在基本養老保險尚沒有理順的情況下,人社部的表態更像是對事業單位人員的許諾性安撫,以減少改革的阻力。在劉昕看來,現在還談不上職業年金,養老并軌的方案恐怕也沒那么容易出臺。
據甘肅省一名市級單位公務員透露,他所在的市還沒有涉及事業單位進社保的問題,事業單位分類改革才剛剛開始推進,很多經營性事業單位還沒有轉企。2011年出臺的《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指導意見》留出了5年的靈活時間,也就是說,全國的事業單位行政、公益、經營分類最遲2015年才能全部完成。劉昕認為,在此之前,養老并軌的具體可操作方案很難拿出來。
教師退休制度范文6
關鍵詞:事業單位 養老保險 建議
中圖分類號:F840.67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4914(2010)07-056-02
1992年我國就開始了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探索,但改革的步伐比較緩慢。在新的歷史時期,改革基于單位保障的事業單位離退休制度,建立基于社會共濟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統籌城鄉養老保障制度、構建覆蓋城鄉居民社會保障體系的需要,任務艱巨,意義重大。
一、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的現狀
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關于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中指出,要“積極探索機關和事業單位社會保障制度改革”。黨的十六屆六中全會《關于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把“加快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作為“加強制度建設,保障社會公平正義”的一項重要任務明確地提了出來。黨的十七大報告也明確提出,“加快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保障人民基本生活”,“促進企業、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探索建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
1.改革的總體要求。
(1)一個目標。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目標是:建立與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相銜接、與機關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相協調、體現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特征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2)二個堅持。堅持既與現行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銜接又超越現行制度的改革導向: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應當與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相銜接,實行統賬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堅持既率先改革又與機關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相協調、與其他養老保險制度有接口的改革導向。
(3)三條原則:堅持待遇不降低原則、新老制度平穩過渡原則、轉制成本由責任人承擔原則。
2.改革的政策規定。2008年2月國務院下發了《關于印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試點方案的通知》(國發〔2008〕10號)文件明確了在山西、上海、浙江、廣東、重慶5省市試點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要求與事業單位分類改革配套推進。
《方案》的主要內容包括: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費用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退休待遇與繳費相聯系;遵循“老人老辦法,新人新制度,中人搞好平穩過渡”的原則;基金逐步實行省級統籌;建立職業年金制度;實行社會化管理服務等。改革的核心內容就是要使企業和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制度框架能夠相互銜接。對“改革的適用范圍”,也明確規定了“本方案適用于分類改革后從事公益服務的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p>
3.試點的進展情況。五省市試點方案早在2008年2月21日國務院常務會議就原則通過并下發了,然而2009年1月28日新華網卻了一條新聞“記者日前從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獲悉,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方案已正式下發,5個試點省市認真做好啟動準備工作。”據了解,時至今日兩年過去了,五省市事業單位改革試點幾乎毫無進展,不管存在何種理由,可以肯定地說,這個試點遇到了前所未有的阻力。
二、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推進難的分析
1.制度分析。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與有關法律相抵觸。一與《教師法》相抵觸。教師是事業單位人員的重要組成部分,《教師法》第6章第25條規定:“教師的平均工資應當不低于或者高于國家公務員的平均工資水平,并逐步提高。建立正常晉級增資制度?!钡?0條規定:“教師退休或者退職后,享受國家規定的退休退職待遇??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適當提高長期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中小學退休教師的退休金比例。”二與國務院有關規范性文件相違背。國務院審議通過的《關于義務教育學校實施績效工資的指導意見》,“決定從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國義務教育學校實施績效工資,確保義務教育教師平均工資不低于當地公務員平均工資水平,同時對義務教育學校退休人員發放生活補貼?!比c我國退休退職有關政策規定不符,即事業單位人員工齡35年以上的,退休費比例為90%,30~34年的退休費比例為85%。如此改革把教師的養老金與公務員待遇脫鉤,而與企業拉平,勢必會引起教師的強烈反應。
2.心理預期分析。改革前,事業單位與公務員的工資和養老保險待遇基本一致,因為都是國家財政撥款單位。事業單位與公務員都是國家的工作人員,他們只是分工不同,工作上沒有高低貴賤重輕之分。特別是由于我國體制問題,有許多事業單位直接擔負著行政執法工作,他們本身做的就是行政管理工作,換句話說,做的就是公務員的工作。如此改革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制度,公平性受到了輿論的強烈質疑。與公務員相比,事業單位養老金要稍低一些,但此次改革試點卻明顯沒有將公務員包括進來,并且公務員改革沒有預期,這自然成為事業單位攀比的參照系,這是事業單位感到不公平的原因之一;與企業相比,企業可以搞活,工資上不封頂,工效掛鉤,尤其壟斷性行業和企業的退休金要遠遠高于事業單位,而事業單位退休金只是一個能“過得去”的平均數,一輩子都在平均線上,退休前不能向高收入企業看齊,退休后卻要向低收入企業看齊,這是事業單位感到不公平的原因之二。
3.操作層面分析。從試點方案的操作層面分析,無論在繳費設計還是在待遇計發方式等方面,其絕大部分內容與企業養老保險幾乎一樣,那么,養老金水平下降就是不可避免的,在替代率上將要從80%~90%下降到50%。改革方案中沒有明確改革后養老金水平是否變化的預測和承諾,只籠統地提到要建立職業年金,但沒有任何具體細節和彌補措施,任憑改革試點單位和不參加改革的事業單位憑空想象和任意猜測。
三、進一步推進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的幾點建議
我國公務員和事業單位統一參加養老保險改革,這是大勢所趨;建立一個全民養老保險制度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必然要求。根據中央指示精神和我國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實際情況,圍繞“改革目標、改革導向、改革原則和改革方案”等問題,就進一步推進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提出幾點建議。
1.從立法的角度,減少實施的阻力?!渡鐣kU法》應對建立公共部門職業年金體系給出基本政策框架,讓4000多萬公務員和事業單位人員先有一個“定心丸”,這既可消除待遇差,獲得企業的贊許,又可提高政府公信力,贏得全社會的支持,還可順利推動改革?!渡鐣kU法》應在力所能及范圍內,明確公共部門職業年金體系的幾個基本原則:總體思路應與現行企業年金完全一致,所謂“給政策”,主要是指提供全國統一的運營方式,統一的投資工具,統一的繳費方案等。目前《社會保險法(草案)》規定,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辦法由國務院規定,但由于其基本養老保險改革和建立職業年金是不能分開的一件事,2008年五省市試點結果就是一個明證,鑒于此,《社會保險法》應對其過渡期和過渡辦法給出一個基本原則。機關和事業單位加入改革之后,原勞動社會保障部頒發的關于企業年金的“兩個部令”將顯過于簡單和有些落后,應適時予以修訂,甚至制訂《職業年金條例》。這是一個國際慣例,例如,美國《雇員退休收入安全法案》自1974年通過以來,年年都有若干修訂案,例如,2006年10月31日的版本已多達344頁。
2.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實行全國統籌,職業年金實行省級統籌。目前,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在全國絕大多數地區實行了省級統籌,并且自2010年1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實現了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改變了過去近2000個相互分割的統籌單位,各自為政,統籌單位間無法聯接、協調和共濟的區域自治格局。目前據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部透露,國家準備在2012年啟動養老保險全國統籌工作。就當前來看,事業單位的工資主要由基本工資和績效工資兩部分組成,基本工資全國統一,績效工資各地有別。與基本工資對應,基本養老保險應實行全國統籌,與績效工資相對應,職業年金應實行省級統籌。全國有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大致3000萬人,相對企業職工而言規模小了許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工資收入在全國范圍內實行國家統一的基本工資制度,工資收入比較穩定,工作關系也比較穩定,按照統一的基本工資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并實行全國范圍內統籌,不但具有可行性也具有必要性。為保證改革后的養老金待遇不降低,又體現各地區退休待遇的合理差別,以及符合大數定律的基本要求,同時應當將職業年金實行省級統籌。
3.實行法定強制性的職業年金制度。所謂職業年金,類似于企業年金,是指事業單位職工在依法參加國家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費用由單位或單位和個人繳納而建立的補充性養老保險。不同于企業年金的是,職業年金應堅持法定強制實施原則,符合條件的單位必須參加。事業單位應實行強制性的雙支柱養老保險制度,即基本養老保險和強制性的職業年金計劃。職業年金的替代率以現有待遇不降低為要求,大致按照替代率的20%~30%進行設計(強制性職業年金替代率=強制性職業年金待遇水平/全國事業單位平均基本工資水平)。職業年金基金也要通過市場化運營來實現保值增值,要把發展職業年金作為完善老年保障體系、緩解政府壓力和對付人口老齡化的重要手段,對職業年金采取一定程度的稅收激勵政策。
為了使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后退休的人員與改革前退休的人員在養老保險待遇水平上不致于出現很大落差,同時又有利于促進改革后事業單位“職業年金”的發展,建議在明確“基本養老金+職業年金”為我國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目標模式的前提下,應在改革后對“中人”采取“基本養老金+職業年金+過渡性退休津貼(或稱“過渡性生活補貼”,下同)”的過渡性模式。其中的“過渡性退休津貼”,可考慮按“中人”退休前若干年(如2年或3年)的月平均工資性收入,乘上本人在事業單位參加工作至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開始實施前的年數(即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前的工齡,如本人曾在企業或機關工作過一段時間的,可按照勞動保障部、財政部、人事部、中央編辦《關于在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流動時社會保險關系處理意見的通知》(勞社部發印[2001]13號)精神折算工齡),以及過渡性退休津貼系數加以確定。
4.實現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職業年金關系全國轉續“一卡通”?;攫B老保險關系在全國范圍內的事業單位之間轉移時,只轉移關系,不轉移基金;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在事業單位、機關單位、企業單位和其他用人單位之間轉移時,采用待遇分段計算的辦法,由最后退休地發放基本養老金;職業年金關系在省內的事業單位之間流動時,只轉移關系不轉移基金;職業年金關系在事業單位、機關單位、企業單位和其他用人單位之間轉移時,以及跨省流動時,職業年金基金隨職業年金關系一并轉移;新人的職業年金數額按實際積累額轉移,中人的職業年金按待遇不降低原則測算應轉移的基金數額由國家補足后轉移;如果接收地無法接轉該部分基金,可由原來的經辦機構管理,退休時一并計入基本養老金并參加待遇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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