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學和經濟管理的區別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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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學和經濟管理的區別范文1

關鍵詞:市場經濟;積極經濟管理;消極經濟管理

消極經濟管理和積經濟管理作為政府對市場經濟進行管理的重要手段,都是政府采取的具有法律性、經濟性的管理方式。在目前的市場經濟下,現實經濟已經很接近古典的經濟理論模型了,也就是說經濟管理已經實現了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體系的最優化配置。但是政府認為這樣的資源平配置率并不是最理想的,因此為了實現經濟資源的最優化配置和其他社會目標,消極經濟管理和積極經濟管理兩種管理模式得到了運用。通過對兩種經濟管理模式的深層次分析,了解兩種管理模式的形成原因、目的和實施手段,完善經濟管理體系。

一、提出經濟管理問題

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在政府對其進行管理的過程中,管理手段、管理方式以及具體的操作過程等問題隨之出現。在問題的提出以及解決的過程中,我國的經濟管理理論的內容不斷地得到完善,同時也積極地推動著我國國民經濟的快速發展。在經濟管理的方面,我國和其他國家存在的問題不同,持有的看法自然也不同。中國的經濟學認為政府在市場經濟發展的過程中的職能不僅僅只是糾正和調節經濟市場中存在的問題,達到保證市場中的人員的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還要在管理市場資源的的基礎上,保證市場經濟的安全性。因此出現了積極經濟管理和消極經濟管理兩種管理模式,前者通過利用法律法規等手段管理市場經濟中的人權和產權,同時引導經濟朝更好的方向發展;后者主要用過相關的法律法規約束市場經濟制度。

二、消極經濟管理概述

(一)形成原因

當現實經濟不符合古典經濟的理論模型假設時(市場經濟假設、完善市場經濟假設和價格彈性假設),消極經濟管理出現了,它是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必然產物。西方的經濟學理論認為,經濟體只有在符合古典經濟的理論模型假設時(市場經濟假設、完善市場經濟假設和價格彈性假設),商品的轉換率和替代率達到對等,經濟達到“帕累托最優”,從而才能達到經濟資源配置最優化。但是實際情況是,這種情況不是時時存在的,要完善市場經濟假設就要以市場經濟假設為基本條件。是否符合完善市場經濟假設這種問題只存在于市場經濟中,價格彈性假設作為對完善市場經濟的補充存在著。在現實的市場經濟都不符合三種假設的時候,就需要運用消極經濟管理模式,以此來達到人身權利和財產權的資源配置最優化。

(二)使用目的和手段

目的:實現現實市場經濟朝著市場經濟假設、完善市場經濟假設和價格彈性假設三種古典經理理論假設靠近,讓市場經濟更有有統一性、開放性、競爭力和有序性。手段:消極經濟管理中采取的手段主要有三種——法律手段、行政手段、經濟手段。采取法律手段主要是依法保護相關的財產所有權、經營權、獲益權和支配權,明確市場經濟中勞動者的相關權利。通過制定各種經濟活動的信息公示法來及時地、準確地、完整地來展示相關的經濟信息和數據。制定相應的反壟斷方法,破除有的地區實行經濟封鎖和行業壟斷,對于存在外部性的經濟行為進行相應稅收收費,給予對應的補貼。壟斷也是市場經濟發展過程中的必然產物,學術界一部分人認為壟斷應該被抑制,因為其影響了市場中的自由競爭;另一部分人則持相反的觀點,他們認為不需要對壟斷行為采取任何措施,因為壟斷行為會促進生產的發展。壟斷對經濟的積極影響在于,它能夠通過發揮規模經濟來促進技術的發展,從而實現計劃制的經濟以及減少資源的浪費。同樣,壟斷行為的存在也維護著我國的經濟安全,例如當外企進入我國發展的時候,國內的公司會因為競爭和壓力,通過各種方法來提高公司的競爭力,以此來和國外的大公司抗衡。

三、積極經濟概述

(一)形成原因

隨著怎樣優化配置市場有限的資源,怎樣實現經濟的安全管理等問題的出現,積極的經濟管理出現了。市場經濟在一定程度上能夠進行自我調節,但是其自我調節能力是有限的。因此政府采取了一定的管理手段(積極經濟管理)對市場經濟進行適度調節,來實現市場經濟中的資源最優化配置。積極經濟管理的目的是在有限的資源總量下,讓資源充分發揮其具有的經濟價值。市場經濟活動中市場經濟的安全性是一個重要的問題,在全球經濟一體化的進程中,政府采取積極經濟管理措施能夠保證我國市場經濟的安全性和穩定性。

(二)管理手段

政府采取積極經濟管理主要是通過金融和金融手段來同時實現市場經濟發展的速度和效益兩大目標。政府可以通過參與市場經濟活動來向私人企業發出政府的偏好信息,從而達到引導市場發展主方向的目的。此外,政府還可以用平等經濟體的身份進行市場經濟活動,提供相應的商品或者消費一些特定的商品,以此來影響市場的供給結構和需求結構,優化市場經濟的速度和效益。在國家市場經濟安全性方面,政府通過運用國家對國內企業采取一定的保護措施,對國外企業進行相應的合理限制,從而保證我國企業的利益。

四、積極經濟管理和消極經濟管理的去區別和聯系

(一)兩者形成原因和目的之間的關系

就兩者成因和目的方面進行分析。消極經濟管理的出現是因為現實經濟受到客觀條件的約束,不能夠達到和理論假設的統一。此時政府通過采用此管理方式,在保證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的同時,優化社會資源配置,來調整市場經濟的發展。積極經濟管理出現的原因是政府不僅僅要考慮到資源的最優化配置,還要考慮其他方面的社會發展目標。由于有時候政府的管理方向和市場的發展方向不盡相同,所以用積極經濟管理方式代替市場經濟管理。下面從消極經濟管理模式角度進行深入分析。由于消極的經濟管理方式的目的是為了實現經濟利潤的最大化,所以消極經濟管理的成因也就是包括在積極經濟管理的形成原因中的。在實現市場經濟利潤最大化的目標之后,需要重新設計財產權利和人身權利體系,此時就需要市場經濟具有自我調節的能力。綜上所述,政府需要合理的、科學的將積極經濟管理和消極經濟管理結合起來,前者是以后者為基礎和依據的。所以采用積極經濟管理對市場經濟進行調節時,要遵守原有的市場運行秩序和經濟平等原則。同樣,在積極經濟管理中重新設計人身權利等相關權利體系是為了讓消極經濟管理發展和進步地更好。因此,政府需要高度重視積極經濟管理和消極經濟管理兩種管理方式的相互配合。

(二)管理手段間的關系

積極經濟管理和消極經濟管理具有相同的構成元素(經濟計劃、管理決策、協調組織),但是兩者的內部構成元素是不盡相同的,而內部構成元素的不同在實際的應用中便能夠體現出來(有些情況下,沒有界定的必要性)。例如,在一個大的經濟管理體系中,不同的子模塊可有不同的作用,有的主要職能是指揮和協調,但是這個職能對于其他的經濟管理來說卻起著決定性的作用。雖然積極經濟管理和消極經濟管理的手段和方法措施都不相同,但是兩者在實際的經濟活動中沒有一個明確的界限。需要根據實際情況,是兩者合理共存,以此促進市場經濟的穩定發展。

參考文獻

[1]范廣智.消極經濟管理與積極經濟管理的關系淺析[J].經貿實踐,2015,(15):89.

[2]張曉翠.淺析消極經濟管理與積極經濟管理[J].青春歲月,2014,(22):603.

[3]張蔚冉.論積極經濟管理與消極經濟管理[J].中國集體經濟,2015,(24):39-40.

[4]徐春雷,高月格.淺析消極經濟管理與積極經濟管理的相關性[J].消費導刊,2015,(6):144-144.

經濟學和經濟管理的區別范文2

經濟學是研究稀缺資源優化配置及其社會經濟關系的一門科學,經濟數學是一種嚴密、精確、實用的思維工具,是一門用數學方法來研究經濟問題,以解決稀缺資源如何優化配置的科學?;谫Y源存量與流量的可度量性,為了使資源配置更加合理、公平,效率更高,經濟必須借助于數學。經濟活動的實踐證明,經濟的發展離不開數量,并且在經濟發展中運用數學的程度與數學本身的發展密切相關。盡管數學的概念和結論極為抽象,但是它們都是從生產實踐來的,并且能在其他學科中、在社會生活實踐中得以廣泛應用。正如恩格斯所說,應用數學來發展現實世界的這種可能性根源在于:數學從這個世界本身提取出來,并且僅僅表現這個世界所固有的關系的形成部分,因此能夠一般地加以應用。

由于現代化生產發展的需要,經濟學中定量分析有了長足的進步,數學分析、線性代數、概率統計、微分方程等已引入經濟學,出現了數理統計學、經濟計量學、經濟控制論等分支,這些新分支統稱為數量經濟學。數量經濟學的目的在于探索客觀經濟過程的數量規律,以便用來指導客觀經濟實踐;在經濟應用數學中,“成本函數”、“收益函數”、“需求函數”和“供應函數”等,得到廣泛的應用,把“二次函數”和“分式函數”擴展為“多項式函數”和“有理函數”,并用它們構造了總成本函數、收益函數、利潤函數、庫存總量函數、邊際函數等。所有這些函數思想在大學的應用數學得到了進一步的發展和利用,并且與現代企業經濟管理相結合,集中體現了經濟數學思想在經濟管理中的應用。以下論述中我們針對企業管理的特點,重點闡述企業管理中的若干經濟數學思想,以求對企業管理實務工作者有所裨益。

二、企業管理中的若干經濟數學思想

在企業管理中,成本利潤、收入需求、價格等經濟量是決策中必需考慮的因素。為了達到利潤最大、成本最小、價格最合理,就要把握最佳產量、最佳銷售量,最佳銷售價格,這常用到求函數的最大、最小值問題,即經濟學中的最優化問題,其實質就是求得能夠使目標函數達到極值時的選擇變量的代數值。

1、成本與利潤函數

企業成本分為兩類,第一類成本的特點是短期內不發生變化,即不隨商品產量的變化而變化,稱為固定成本(廠房、設備等固定資產的折舊、管理者的固定工資等);第二類成本的特點是隨商品產量的變化而變化,稱為變動成本(通常有能源費用、原材料費用、勞動者的工資等等)。固定成本與變動成本之和為總成本,即TC(q)=FC(q)+VC(q),其中q為企業的產品產量,這就是企業的成本函數。利潤就是生產者收入扣除成本后的剩余部分,即收益與成本之差,L(q)=R(q)-C(q),這就是企業的利潤函數。

生產者提供商品的首要目的就是獲取利潤,決定生產規模也是獲得最大的利潤。對于生產者來說,成本總是隨著產量的增加而增加的,因而生產決策者不能只盲目地追求產量,還需要根據利潤的變化情況確定適當的產量指標。利潤函數L(q)=R(q)-C(q)=0時,此時生產者既不贏利也不虧損,即收支相抵,我們將滿足收支相抵的點稱為盈虧平衡點(又稱為保本點)。盈虧分析常用于企業經營管理中各種定價或生產決策。

2、邊際分析

在經濟研究中,若以原函數代表成本、收入、利潤等,通常稱之為總函數,如總成本函數,總收入函數,總利潤函數等,而對應的導數就稱之為總函數的邊際函數。邊際是對經濟與企業經營管理進行數量分析的一個重要概念:邊際成本在經濟學中,把產量增加一個單位時所增加的總成本或增加這一個單位產品的生產成本定義為邊際成本,邊際成本就是總成本函數在所給定點的導數。邊際成本在一定產量水平以下,隨著產量的增加而降低,在一定產量以上,會隨著產量的增加而提高,此時,成本會隨產量的增加越來越高,這是由于在生產能力得到充分利用后,要再增加生產需投資新的設備或增加工人工作時間等造成成本的增高。因而在生產管理中,邊際成本的分析是一個不容忽視的問題。

3、需求彈性分析

在經濟學中,把某變量對另一變量變化的反應程度稱為彈性。需求函數彈性就是物品的需求量對價格變化的反應程度。需求彈性Ep為需求變化百分比與價格變化百分比的比值。需求彈性有其實際的經濟含義是表示當某種商品的價格下降(或上升)百分之一時,其需求量將增加(或減少)的百分比。經濟學中,當Ep<-1時,稱需求量富有彈性,也就是價格的變化將會引起需求的較大變化,這時需求量對價格的依賴是很大的,換句話說,適當漲價會使需求較大幅度上升從而增加收入;當-1<Ep<0時,稱需求量是缺乏彈性,即商品需求量的相對變化小于價格的相對變化,此時價格的變化對需求量的影響較小,在適當漲價后,不會使需求量有太大的下降,從而可以增加收入;當Ep=-1時,稱需求為單位彈性,這是需求量的相對變化與價格的相對變化基本相等,即商品的漲價或降價對商品的銷售基本無大的影響。

在企業管理運用彈性進行經濟分析時,應該考慮以下幾點:(1)考慮影響需求價格彈性的因素。影響需求價格彈性的因素主要有:商品的性質,如生活必需品的價格彈性小,奢侈品、可有可無的商品需求價格彈性較大;商品的替代性強弱,可替代的物品越多,性質越接近,彈性就越大;商品的消費支出在總支出中所占的比例,如果一種商品其消費支出占家庭消費總支出的越小,則其需求價格彈性越小;商品用途的廣泛性,用途越廣泛,需求價格彈性就可能越大;時間因素,同樣的商品,從長期看,其彈性越大,從短期看,其彈性小。(2)考察價格與需求價格彈性的關系。在產品富有彈性的情況下,提高價格反而使銷售收入減少,降價卻能增加銷售收入。但隨著價格的下調,需求價格彈性也隨之降低,因此降價促銷是有限度的。近幾年的彩電大戰、VCD大戰實際上是降價大戰,其結果是不利于企業的生存、發展。因此,彈性理論為我們提供了具體而有效的實戰依據。(3)考察需求交叉彈性。交叉彈性Exy是指一種產品的需求量對另一種相關產品價格變化的敏感程度。當企業的產品有互補關系時,就其中一種產品,定價較低可能會減少這部分產品的收益,若其互補品的銷量迅速增加,導致企業總的利潤增加,則此降價方案可行。Exy越大,說明競爭越激烈。因此,企業決策人員應了解掌握本企業產品的需求交叉彈性,除了采用靈活的價格策略外,更應把功夫放在開發產品、改進市場、降低成本等方面上,以保證企業的持續發展。

4、最優化問題

在經濟管理中,常常要尋求經濟函數在一定范圍內的最大、最小值,這就是最優化問題。利潤最大化是企業決策的最終目的,選擇利潤最大的產出水平是經濟數學在經濟管理中最顯著的應用。設利潤函數為L(q)=R(q)-C(q)(q≧0),為求出使利潤最大的產出水平,首先必須滿足必要條件,即利潤函數的—階導數等于0,此時,邊際收益等于邊際成本;其次,還必須滿足充分條件,即當利潤函數的—階導數等于0時,二階導數小于0。滿足這樣的充分必要條件的產出水平將使利潤最大。最優化問題在企業生產經營決策中也經常碰到。

三、運用數學分析方法進行企業經濟管理決策時需要注意的幾個問題

1、正確處理經濟學與數學的關系

經濟學和數學在研究對象和科學性質上是完全不同的兩門科學,二者的發展規律和趨勢是迥然不同的。二者在發展過程中可以互相影響、互相作用、互相滲透和互相利用。數學作為一種語言和方法,實現了經濟理論的模型化,使之對具有高度復雜性的經濟系統能夠得以在嚴格的假定條件下進行有效的研究,并利用現代信息手段進行加工處理,從中得出一般性的結論,直接為經濟實踐過程提供科學的理論依據。同時,數學方法的運用,大大拓展了經濟理論的研究領域,提高了經濟理論的實用價值,從而推動了經濟理論的發展。

然而,經濟學不能變成為一系列抽象假定復雜公式的堆積,因為經濟活動的規律純粹用數學公式是推導不出來的,而且,經濟發展規律和經濟實踐過程相當復雜和多變,同時還可能會遇到諸多不確定因素的干擾和影響。如果能夠科學、恰當地運用數學語言和方法,把經濟學和數學有機地結合起來,就能夠極大地推動經濟理論研究和經濟實踐工作的發展。相反,如果不顧主客觀條件的允許,盲目地生搬硬套各種公式和模型,把錯綜復雜、或明或暗的經濟現象設計成一堆龐大且難以處理的數學符號,可能導致經濟學成為一種完全虛構的假說。這樣,無論對經濟理論研究,還是經濟實踐過程,都將產生嚴重的誤導作用。

2、正確處理好經濟分析中定性與定量分析的關系

經濟學是一門定性分析與定量分析相融合的嚴密科學。經濟理論在研究過程中,必須處理好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的辯證關系。質是事物在性質上區別于其他事物的內在規定性。量是事物所固有的、客觀存在的。任何量總是具有一定質的量,量以質為基礎,而量的變化達到一定的程度,就會引起質的變化。經濟理論研究如果僅僅局限在定性分析上,勢必導致經濟理論的抽象化、空洞化和理想化,使其缺乏足夠的說服力和解釋力;如果只片面強調數學語言和方法的運用,而沒有把經濟理論作為依存的基礎和條件,這種分析則缺乏科學性和可信度,也會導致經濟理論的簡單化、模型化和僵硬化。因此,數量關系所反映出來的社會經濟現象的本質聯系,必須以經濟理論所論證的社會經濟發展規律作為基礎。在企業經營決策中,我們也應該處理好決策中質與量的關系。

經濟學和經濟管理的區別范文3

所謂宏觀調控是指國家或政府為彌補市場失靈而采取的各種辦法的綜合,其基本目標是經濟穩定增長、重大經濟結構優化、物價總水平基本穩定、充分就業、公正的收入分配、國際收支平衡等,宏觀調控是現代市場經濟的基本特征和必要條件。

宏觀調控是一種國家行為,而國家行為必須由一定的代表機構來實施,為此,國家必須設立專門機構以法律的形式賦予其職權。因此,國家這種行為和實施的手段在法律上表現為國家的特定權力及其行使職權的各種形式。

對國家來說,宏觀調控是其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所承擔的新的職能,是在過去的政治職能、社會職能的基礎上增加的經濟管理職能。國家要以宏觀的調控者和管理者的身份,積極地介入經濟運行。而從國家的一般理論出發,國家的一切活動不外乎對經濟運行的規劃、協調、引導、限制和禁止,就國家功能的角度而言,這些活動都是管理活動。因此,在一定意義上可以說,國家的宏觀調控就是國家的管理;在法律探究方面,也就可以從國家經濟管理權方面展開對經濟法的熟悉。

經濟管理是隨著人類社會的產生、發展而產生和發展的,自有人類社會之始,即有了經濟管理。經濟管理作為社會化生產的必然要求,首先是對物的管理,即對生產、分配、消費、交換過程的經營、處理和協調。只是到了階級社會,有了國家,管理才變成了對人的統治。我們這里所理解的經濟管理,應該包括對物的管理和對人的管理兩方面,它不僅僅是行政管理,也不僅僅是利用行政權進行的控制、取締、監察等行為,而是以行政管理為主的多種形式和內容的綜合體系。

國家的經濟管理職能既是一種權力又是一種責任,為探究的方便,我們從權力的角度來界定國家經濟管理職能,考察國家權力在經濟運行中的規律及特征,這便是經濟管理權。直言之,經濟管理權是指國家經濟管理職能部門依法行使的對經濟運行的猜測、決策、組織、指揮、監督等諸權力的總稱。它是國家行政權力在經濟保護領域的運用和實施。

國家經濟管理權的產生是現代社會市場經濟發展的必然要求,是保護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

(一)傳統經濟體制的不足

經濟體制是指一國經濟發展的基本模式。在近現代史上,世界上曾出現了兩種極端的經濟發展模式,即市場機制和命令經濟。而這兩種經濟組織形式或經濟體制都存在不足。

在完全的市場機制下,社會的一切活動都要通過市場來進行,市場在資源的配置上起著基礎,市場機制通過價格信號來反映各類資源的相對稀缺程度,調節和實現社會資源的分配。但是,市場并非萬能,它在許多方面存在明顯的缺陷。假如對于市場機制調節不足國家采取放任自流的態度,其結果將是直接危及一國的政治經濟秩序,本世紀二三十年代大規模的經濟危機正是在這樣的背景下產生的,這也從實踐上證實了國家擔當宏觀調控職能的必要性。

傳統的計劃體制下,雖然政府擁有包括經濟管理在內的社會經濟管理權,但由于忽視和排斥市場主體的功能,將動態的社會經濟運行過程和經濟保護的關系當作靜態的事物對待,并不能很好地調控經濟。

(二)國家經濟管理權是一種社會管理權

傳統市場體制和計劃體制在經濟管理方面的缺陷和不足表明了國家經濟管理權存在的必要性以及獨立性。單純市場機制對社會整體利益的無功能顯示了國家必須在經濟運行方面發揮功能;而計劃體制或命令機制對經濟運行調控的不足則顯現出國家單純依靠行政命令手段保護經濟的缺陷。由此,我們認為國家經濟管理權是一種社會管理權,它是現代國家的一項基本職能。

國家經濟管理主要是通過計劃、規劃、引導、激勵、促進、限制、扶助和救濟等手段,采取對有害于整體經濟利益行為的事前預防辦法以及發生危害社會公共利益事件后的迅速、緊急排礙辦法和其他適當辦法。因此,它需要行政權的運用,需要國家或政府的積極參和。因此,很多人都據此認為經濟管理權就是行政權,甚至認為經濟法就是行政法。然而,深入分析便不難發現,經濟管理權和傳統的行政權存在著顯著區別摘要:

1.經濟管理權產生于國家的社會經濟管理職能,是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彌補市場失靈的必要補充。其目標是解決個體營利性和社會公益性的矛盾,兼顧效率和公平,促進社會和經濟的良性協調發展,經濟管理權產生的基礎是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而行政權產生于國家的警察職能,是維護社會生活秩序和公共平安的必要手段,其目標是在不干預經濟個體自由意志的前提下,維護自由競爭的市場秩序,維持公共平安,傳統行政權產生的基礎是國家利益。2.國家經濟管理權是一種積極的主動的干預權,它具體地表現為國家采取各種手段和辦法,積極主動地對經濟個體的自由意志施加影響,通過禁止、促進、激勵、誘導、扶助等各種方式對經濟個體和經濟有關的行為進行干預,以保證經濟政策目標的實現。尤其是在宏觀調控的思想指導下,事前的預防辦法在國家經濟管理權的行使過程中有更為重要的功能。而傳統行政權則是一種消極的限制權,它是在市場主體的行為嚴重侵害社會或他人利益以至造成后果時才發揮功能,并且僅將其范圍限制在恢復原有秩序的范圍之內,行政主體不得干預市場主體之間的經濟關系,更不得直接參和到他們的關系之中去。

3.經濟管理權的行使既包括傳統的權力手段,通過國家經濟管理機關的行政行為直接地對相對人進行管理,以命令方式單方面為相對人設定權利義務;還包括非權力手段,行政計劃、行政合同、行政指導、行政扶助等各種非權力手段在經濟法中得到了廣泛運用。并且從某種意義上說,非權力手段運用得更為廣泛和普遍。傳統的行政權的行使主要是依靠權力手段,行政機關在有限的裁量權范圍內行使行政權力。

4.經濟管理權行使的主體比較廣泛,它尤其重視經濟發展的社會性特征,尊重社會管理權的自治,并且保障公民參和,廣泛地吸收公民和社會團體參加經濟管理的猜測和決策。傳統行政權的行使主體比較單一,僅限于行政機關及其法律授權的組織,強調行政的統一性,和相對人之間不存在協商或妥協的關系。

誠然,隨著現代社會的發展,傳統的行政權也顯現出各種變化,其行政范圍、行政手段、行政辦法也適應現代社會的發展作出了相應的變動。但是,我們看到摘要:這些變動恰恰是國家職能的變化和擴展的結果,正是這些變化引起了新的權力理論的產生和新的權力的確立。因此,傳統行政權的變化既是國家經濟管理權產生的基礎,又是國家經濟管理權產生的結果。從理論上正確地熟悉國家經濟管理權的性質和特征是把握經濟法的性質和特征的又一角度。

二、國家經濟管理權行使的非凡方式-經濟行政合同和經濟行政指導

如前所述,國家經濟管理權作為一種積極的主動的干預權,具體地表現為國家采取各種手段和辦法,積極主動地對市場主體的自由意志加以影響,通過禁止、促進、激勵、誘導、扶助等各種方式對市場主體和經濟有關的行為進行干預,以保證經濟政策目標的實現。在宏觀調控的思想指導下,事前的預防辦法在國家經濟管理權的行使過程中有更為重要的功能。

為適應國家經濟管理目標實現的需要,國家經濟管理權的行使既包括傳統的權力手段,即通過國家經濟管理機關的行政行為直接地對相對人進行管理,以命令方式單方面為相對人設定權利義務;還包括非權力手段,行政計劃、行政合同、行政指導、行政扶助等在經濟法得到了廣泛運用。由于權力手段在過去的經濟法探究中已有很多成果,且從本質上看,權力手段是國家行政權在經濟領域的直接運用,法律必然賦予這類手段以強制執行力,因而,它們應該也必須遵循行政法的基本原則和程序。而非權力手段則不然,雖然它們也經常由國家或政府所采用,但是,國家或政府在運用這類手段時,主要是積極地鼓勵和誘導,不能對市場主體采取強制辦法,因而,這類手段并不具備也不可能具有強制執行力。國家宏觀調控政策或鼓勵誘導辦法能否得到實效,必須取決于市場主體的接受和認可。僅此而言,就不難發現經濟法中權力手段和非權力手段的巨大差異,對于經濟法規范中的這一非凡現象,應該進行更為深入的探究。在此,僅探究非權力手段中運用最普遍的兩種-經濟行政合同和經濟行政指導。

(一)經濟行政合同

經濟行政合同是經濟管理機關之間、經濟管理機關和相對人之間為保護和改善經濟,依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確立、變更或消滅相互間權利義務的協議。它作為合同的一種形式,必須具備合同的基本屬性;同時由于其前提和基礎是管理和被管理關系,它又具有一般民事合同所不具有的特征。概括地說,經濟行政合同具有如下特征摘要:

1.經濟行政合同是一個雙方法律行為。這是作為合同的必備條件,合同必須是確立、變更和消滅雙方相互間權利義務的法律行為。對經濟管理機關而言,這是一種非凡的管理行為。它和經濟管理機關依單方面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行政命令不同,是一種雙方法律行為,沒有相對人的意思表示,該行為不能成立。

2.經濟行政合同要求雙方意思表示一致,但又答應經濟管理機關保留一定的特權。前者表明了合同的基本屬性,和民事合同一樣,沒有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關系不能成立。例如,在某單位和經濟管理機關之間簽訂的經濟保護承包合同中,雙方顯然是管理和被管理的關系,但若無相對人的承諾,合同關系便不能成立。后者表明了合同的“行政”屬性,即經濟行政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經濟管理機關又具有某些單方意思表示的特權。由于經濟和經濟新問題的廣泛性、復雜性,經濟管理機關有權根據經濟新問題和經濟管理目標的變化,及時指揮合同的履行,在經濟狀況發生重大變化時,有權變更甚至解除合同等等。但是,即使是這種特權也不同于單方面性的經濟行政行為摘要:第一,經濟管理機關的這種特權是以合同為基礎的,它是經濟管理相對人認可的一種特權。單方面的經濟行政行為基于雙方當事人的地位不平等無需經過對方的同意即可發生效力。第二,經濟管理機關在合同權的行使以社會公共利益之必需、且當事人的行為違公共利益為前提,以給予適當的補償為代價。單方面的行政行為則不具備這一特征。簡言之,經濟行政合同的訂立必須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經濟管理機關的特權也必須照顧相對人的利益??梢哉f,這是一種內在的意思表示一致。

3.必須以經濟管理機關為一方主體。這一特征使經濟行政合同符合一般行政行為的特征而不同于民事合同。民事合同是平等主體之間的協議,對合同雙方而言,當事人可以自由選擇另一方。而經濟行政合同只能是經濟管理機關之間、經濟管理機關和相對人之間簽訂的合同,合同至少有一方必須是經濟管理機關,當事人不得自由選擇。民事合同的雙方,在確定、變更、終止民事關系時,相互之間始終處于平等地位。而經濟行政合同的雙方,在確定、變更、終止合同關系前,是基于管理和被管理的關系;在合同關系成立后,也以一方享有特權為特征。經濟行政合同仍體現了雙方當事人地位不平等性這一行政行為的基本特征,因此,它不是民事行為,而是行政行為。它不同于民事合同,目的不在于直接的經濟利益,產生債權債務關系。民事合同尤其是經濟民事合同的結果可能客觀上有利于整體經濟利益,但它最直接的目的是法人或公民的自身利益。而經濟行政合同的直接目的是為了實施經濟管理,有利于公共利益,因此,它不能完全遵循自愿平等、互利和等價有償的原則。

經濟行政合同是一種靈活的行政行為,它作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和保留經濟管理機關一定特權的有機統一體,在經濟管理中發揮著日益重要的功能摘要:

1.經濟行政合同既能發揮相對人的積極性又保留了管理者的一定特權。從經濟行政合同的特征可以看出摘要:它既不像經濟行政命令那樣僵硬,又不像民事合同那樣隨便。在經濟行政命令中,相對人處于消極的被動地位,只負責執行而無須負責執行的結果,但在經濟行政合同中,事先確定了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相對人必須對執行的結果負責,因而有利于發揮他們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并且,假如發生相對人違約的情況,經濟管理機關有權依合同追究其責任。

2.經濟行政合同在很大程度上可以彌補單純行政命令的不足,彌補法律規定不完善、地方規章效力不足的目前狀況,并可根據不同的情況,作出嚴于法律、法規的約定。在我國,多種經濟成分并存,不同經濟利益群體的出現,使得經濟管理不可能單純依靠行政命令手段,必須以經濟的、法律的手段加以補充。而在目前我國的經濟管理法規尚不十分完善、地方立法更欠完備的情況下,經濟管理機關可以根據經濟管理的目標和職能,以經濟行政合同的方式彌補其不足。

3.經濟行政合同是遵循經濟管理社會性、靈活性特征,靈活管理的有效手段。經濟管理必須以價值規律、市場機制的功能充分發揮為前提,且對于經濟的管理,是自然過程和社會過程的統一,以強硬的行政命令手段是難以奏效的。然而,國家為實現管理經濟的職能,使經濟的發展符合協調發展的要求也必須表現出一定的意圖,這時,采用經濟行政合同的方式比單純的行政命令要好得多。經濟行政合同既便于實現國家管理經濟的意圖又保留了制裁對方違約的可能性,而且可以發揮相對人的主動性和創造性。經濟管理部門通過合同的形式,將管理建立在科學的、符合經濟自身發展規律的基礎之上。

經濟行政合同的訂立,較之于民事合同,在訂立的權限、方式和相對人選擇上受到一定的限制,一般不如民事合同自由。經濟管理機關作為國家意志的執行機關,無權自由處分公共權力。

經濟行政合同的締結權限,即經濟管理機關訂立經濟行政合同的依據是什么,這是一個尚存爭議的新問題。在我國目前情況下,經濟行政合同的締結大多根據經濟政策,而缺乏法律的明確規定。但從長遠來看,必須以法律形式確定經濟管理機關簽訂經濟行政合同的權力,以保證經濟行政合同的穩定性及其運用范圍,克服相對人的怕變心理。

國家經濟管理機關只能在其管轄的經濟事務范圍內簽定經濟行政合同,但由于現在我國經濟管理機關的權限因種種原因尚不穩定,因此,凡涉及重大新問題且有權限爭議時,應由政府協商,并取得明確授權。

經濟行政合同的條款,是經濟行政合同的核心,它直接反映著合同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同時也是當事人履行合同的基本依據。經濟行政合同的主要條款應包括三大類摘要:第一類是一般行政合同所應具備的主要條款,包括標的、經濟指標、價款和酬金、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等五項。這是任何合同都必須具備的條款。第二類是根據法律的規定或按經濟行政合同的性質所必須具備的條款。這是各種具體合同中所特有的必備條款,其內容取決于經濟法的明確規定或合同的具體性質。第三類是當事人一方要求必須規定的條款,如經濟管理機關因其非凡性所享有的特權并經相對人認可的非凡要求。

經濟行政合同的履行在實踐中存在的新問題較多。從合同訂立的情況來看,有兩個重要的特征不可忽視,一是經濟管理機關在合同履行中享有特權,二是當事人雙方的合同責任有較大的差別。一般來說,相對人一方的責任及其獎罰都是明確具體的,而經濟管理機關的責任則難以明確具體,根據現有的各種合同中有關經濟管理機關一方義務的含糊措詞很難依法追究其責任。因此,解決經濟行政合同的法律依據新問題,是保證合同履行的一個重要條件。

(二)經濟行政指導

經濟行政指導是指經濟管理機關為謀求經濟保護目標的實現,期待相對人任意的協作、自發的行動而提出的勸告、建議、指示、希望等非權力行為的總稱。它是一種事實行為。這種行為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國家經濟管理中的存在是必要的摘要:

1.經濟領域廣泛復雜且技術化、專業化程度很高,經濟管理機關在無適當立法辦法的情況下,必須肩負管理責任,以彌補法律的不存在或不完善。

2.經濟管理機關可以不通過命令或強制辦法圓滿靈活地實現預期的經濟保護目標,而不引起摩擦或反抗,同時也保障對方主張自己意見的機會。

3.經濟發展的高度專業化、技術化以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事項的復雜化,使得經濟管理機關也有必要向社會和公民提供知識和技術。

經濟行政指導是一種由經濟管理機關通過向對方做工作,期待對方實施管理機關意圖的行為。它從法律形式上不具有對相對人的強制力或法的拘束力,相反是在相對人任意合作下實現管理目的的行為形式。因此,經濟行政指導和經濟行政行為有著顯著區別,它是一種非權力手段。但是,由于經濟行政指導是經濟管理機關的行為,而經濟管理機關在法律上或事實上享有的統治地位使經濟行政指導可以發揮重要功能。

1.抑制功能。指在某種意義上,對相對人的行為事實上具有抑制效果。如技術監督局認為有違反經濟法非凡規定的行為時,對相對人的違法行為進行糾正勸告,或勸告可能遭受危害的企業、居民采取必要辦法等。

2.協助功能。指保護相對人并予以協助的功能。例如建設局對建設單位進行必要的指導。

3.調整功能。指調整相對人的利益關系。當企業相互間或企業和居民間發生的經濟糾紛有可能影響經濟和社會秩序的維持時,通過關系人的互讓和協作來調整其利害關系。如企業和消費者發生糾紛時,工商行政管理局對該糾紛當事人雙方或一方進行勸告,促使其達成協議。

4.引導功能。指為實施或實現一定的政策或計劃而引導相對人的行為的功能。

從經濟行政指導的功能可以看出,它對相對人不具有法的拘束力。但由于經濟管理機關往往通過向服從行政指導的人提供一定的利益(如綜合利用產品的價格優惠、稅收優惠等)或以國家權力為背景的經濟管理機關的支配地位,經濟行政指導對相對人具有事實上的強制力,但不是法律上的。因此,對不服從經濟行政指導者,不得強迫執行經濟行政指導的內容,或對該不服從者適用罰則。

經濟行政指導在各國經濟法中都得到了廣泛運用,但對這一新問題的探究卻不夠深入,有關經濟行政指導的各種法律新問題,如經濟行政指導和依法授權、法律對經濟行政指導的拘束、經濟行政指導中的裁量權、經濟行政指導和經濟行政救濟等等,均是值得進一步探究的新問題。

「參考文獻

1.呂忠梅、劉大洪摘要:《經濟法的法學和法經濟學分析》,中國檢察出版社1998年版。

2.應松年主編摘要:《行政法教程》,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88年版。

3.王清云等摘要:《行政法律行為》,群眾出版社1992年版。

4.李昌麒主編摘要:《經濟法學》(修訂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6年版。

經濟學和經濟管理的區別范文4

[論文摘要]經濟法是調整國家宏觀調控經濟活動中形成的經濟法律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民法是調整市民社會關系的法,是調整作為民事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非法人組織之間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經濟法與民法之間不僅存在差異、分界點,經濟法干預與民法干預也有所區別。

一、經濟法與民法的差異

(一)起源差異

民法是商品經濟的產物。從事交易的人們漸漸需要一個共同遵守的交易規則來維護交易秩序,保障商品流通,于是,商品交換的習慣產生,進而習慣發展為法。這就是民法的起源。民法既然以保護交易利益為主要內容,因而必須適應商品交換的要求,即人格之獨立性——能以自己獨立意志從事交易,所有權之確定性和訂立契約的自由。

經濟法則是商品經濟高級階段的產物。在19世紀末20世紀初,資本主義進入壟斷階段,生產社會化與個人壟斷產生矛盾。此時無論是采用民法的平等手段或者行政法的強制手段都難以解決矛盾,必須以市場之手與國家之手的結合來解決。因此經濟法作為經濟發展的必然結果而產生。它是社會化生產與社會關系矛盾運動的產物,是經濟管理的社會化與現代國家介入經濟生活的必然產物,是無形之手與有形之手的協調產物,是縱向經濟關系與橫向經濟關系平衡結合的產物,是經濟集中與經濟民主對立統一的必然產物,也是法律、法學包括經濟法自身發展的必然產物??梢哉f,經濟法的產生改變了社會利益的配置模式,它從極為宏觀的角度維護著社會經濟利益。

(二)本質功能差異

保護利益的不同,必然導致法律本質功能的差異。民法維護商品交換,而商品交換要求平等和自由,要求交換者以自己意志設定權利和義務。因此,民法的本質是市民社會的法,是私法,是“天生的平等派”,也是權利法。其功能主要是維護民事主體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商法的本質功能基本與此相同。經濟法以社會整體經濟利益為保護重心,為解決民法無法解決的社會經濟問題而產生。它的本質是國家管理經濟的法,是平衡協調國民經濟運行的法。

(三)調整方式差異

民法是私法,以自由平等為核心,其調整方式相應地采取意志自治原則,即由當事人自己意志設定其權利和義務,國家并不予以過多干涉。

經濟法是公私兼顧的法,既強調市場之手,也強調國家之手。因而,其調整方式既有意志自治的因素,也有強制性因素。正如有的學者所說,基于經濟法的本質,經濟法對經濟關系的調整顯示了與傳統法律大不相同的機制功能。例如在《產品質量法》中,不但包含對傳統產品責任的規定,而且還包含大量對產品質量管理的規定,甚至對產品質量的責任包括管理責任。這也正反映出經濟法的特色。

二、經濟法干預與民法干預的區別

初次干預導致了民法的產生,而再次干預導致了經濟法的創制。民法和經濟法都是公權的干預載體,通過這些載體國家發揮其職能,以民法為載體的干預與以經濟法為載體的干預在以下方面存在差異。

(一)干預對象不同。公權的干預緣于干預需求,這種需求則緣于某種關系或機制出現危機而不能自行克服。不同的基礎性關系或機制的干預需求導致公權不同的干預供給。以民法為載體的干預是公權對自然狀態的介入,它是決定財產歸屬的主要力量。以經濟法為載體的干預則是公權對權利的干預,是對已有法律狀態的一種干預。從這個角度說,民法是一種制度創造,而經濟法則是一種制度替代。

(二)干預目的不同。在制度經濟學者的視野中,私法、公法和經濟法都是由公權制定的制度,這些制度的功能在于或減少沖突,或促進合作,或提升效率,或提供安全,或保障公平等。這些功能都是這些法律所共有的。就總體的干預目的而言,民法形式的干預主要在于確認私權,并向社會民眾提供一種形式上的公平,從而提升效率,它是經濟法干預的前提之一;而經濟法形式的干預則主要在于限制、保障及服務私權,從而提升效率、提供安全和在一定程度上保障公平。但在公平、效率和安全的提供上,民法和經濟法的側重點是有差異的,對效率、公平與安全的理解也是有差異的。

(三)干預手段不同。確權性干預與限權性干預構成了民法與經濟法的主要區別。經濟法提升效率著重于公權直接介入私權內部,這與公權對私權的確認只涉及到私權表層形成鮮明的對比。就權利界而言,民法界定私權邊界的主要方式是權利確認,因為公權的權威性和合法的強制性;經濟法界定私權的主要方式是對私權的限制和剝奪。兩者在提升效率這一點上的路徑和方式也是不同的。民法提升私權效率主要是通過對利益的明晰界定和歸屬確認而實現的,經濟法提升私權效率則是通過對私權的減損、保障及服務等方式實現的。

(四)有效干預的前提不同。民法干預主要是對自發演進秩序的確認,民法制度主要是演化而不是設計的,因此干預的客觀性較強;而經濟法是一種典型的設計規范,經濟法干預更側重于設計,因此干預的主觀性較強。簡言之,民法是一種演進的制度,而經濟法則是一種設計的制度。這種有關制度演進和設計上的區別使民法和經濟法在有效性的前提上產生重大差異。

三、經濟法與民法的分界點

法的價值在于實現由一定經濟條件所追求的正義、自由和秩序的要求,經濟法與民法也不例外。但不同的部門法又因為所調整的社會關系不同而形成不同的正義觀。民法法系從亞里士多德意義上的矯正正義中發展了形式正義。形式正義從根本上說是和法律普遍性聯系的,它要求對同等的人給予同等的對待。在民法中,形式正義表現在:第一,法律規范本身的邏輯體系形式的追求,試圖構建歐幾里德式的法律規范體系,建立“類科學”的法律制度。第二,在具體實施中強調同等的對待所有情況相類似的人,以契約為代表的民事法律行為是其典型表現。從根本上說形式正義是追求理念化的概念體系的結果,這種思維方式使法律思維中忽略了社會運動和現實生活中各種情況的具體性和復雜性。形式正義引起社會實質不公正,導致了新的正義觀及相應法律規范的出現,經濟法正是其中一種,它所要實現的法的價值首先在于實質正義。實質正義是相對于形式正義而言的,強調對不同的情況和不同的人給予不同的法律調整。經濟法所調整的是本國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社會關系,這種社會關系既不同于民法所調整的市民社會中平等主體間所形成的具有私法自治性質的社會關系,又區別于公法所調整的政治國家領域中主體間所形成的具有隸屬性質的社會關系。首先,因為經濟不僅是市民社會的重要內容,同時也是現代政治國家所關注的主要領域,國家在協調經濟過程中所產生的社會關系跨越了市民社會和政治國家兩大領域。這種社會關系打破了市民社會和政治國家分別由私法和公法來調整的相對獨立的二元社會結構,把市民社會和政治國家通過對經濟的調整聯系、交織在一起。其次,國家對協調經濟的過程中所產生的社會關系的調整具有引導性、間接性和促進性的特征。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國家對于經濟的協調要符合經濟發展的規律,要有適合經濟發展的調控政策和方式,這主要表現為國家利用宏觀調控政策和措施對經濟活動進行引導、促進。這表明,經濟法的制定與實施是建立在人們對于社會經濟發展規律的科學理性的認識基礎上的,有利于經濟利益在全社會范圍內的合理分配,促進社會利益的整體提高。再次,國家對于經濟的調控是以社會為本位的整體利益。社會整體利益的提高并不應是功利意義所倡導的社會利益總體數量的最大化,而應當是平等意義上的全體社會成員利益的普遍增加。但這并不意味著平均主義??梢哉f,平等意義上的社會整體利益并不要求個體利益為社會利益作出犧牲,它強調在社會經濟發展的政策取向上體現出社會整體利益優先的選擇。相比而言,民事關系“私法自治”的品格是建立在近代民法基礎的平等性和互換性兩個基本判斷上的,構建于“個體是其利益的最佳判斷者”的個人本位之上的。如在經濟法的經濟責任制當中,一方面和傳統部門體系一樣,行為人違反義務要引起否定性評價,另一方面它體現為一種積極的角色責任,強調特定的身份職務所具有的權利(力)、職責,這是對經濟法追求實質正義的一個很好詮釋。

實質正義體現法律調整手段的多樣化。實質的法律調整手段多樣化更體現在經濟法為糾正社會不公而采取的種種積極措施或手段上。民法中的形式正義只要實現平等對待就足夠了,經濟法的實質正義則不同。形式正義的平等對待和針對各種主體設定的標準可能違背其要求,因而它可能采取對特定主體而言在形式上、表面上不公正但求結果和實質公正的措施。

這種措施既可以是法律的規定對于不同主體有所傾斜,或者規定模糊,或只作原則性規定,并要求執法者根據實質正義在適用具體或不具體法律規范時進行自由裁量。民法和經濟法在經濟關系調整中是相輔相成的,民法中“誠實信用”、“公共道德”和“公序良俗”等條款是經濟法與民法的分界與連接點。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買方之間、賣方之間和買方與賣方之間就商品、服務、價格、質量及其他條件進行的較量由民商法調整,而當這些競爭不利于經濟發展時,經濟法就會承擔起維護競爭及公眾利益的責任。

[參考文獻]

[1]應飛虎.需要干預經濟關系論——一種經濟法的認知模式[J].中國法學,2001(2).

[2]潘靜成,劉文華.經濟法[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0:60.

[3]陳乃新.經濟法是增量利益生產和分配法——對經濟法本質的另一種理解[J].法商研究,2000(2).

經濟學和經濟管理的區別范文5

宏觀經濟學是經濟與管理類本科學生必修的專業基礎課,在經濟與管理類專業的教學中歷來受到重視。普通高等院校由于自身教學資源和生源情況的限制,必須在教學目標和教學方法上進行合理的設計才能實現良好的教學效果。在現有條件下采取什么樣的措施才能達到良好的教學效果并為以后經濟管理各專業課程的學習打下良好的基礎,是許多普通高等院校經濟與管理類教師以及教學管理人員共同關注的問題。

阮守武認為西方經濟學的教學最重要的是教會學生像經濟學家一樣思考。對于經濟學專業的學生而言,最主要的目的并非是掌握前人的理論和觀點,而是要學會經濟學的思考方式,能夠像經濟學家一樣運用經濟學的分析范式來進行思考和解決實際問題。同時,他認為教學目標是選擇教學手段和方法的依據,明確了教學目標才能選擇合適的教學方法去實現它[1]。方福前認為西方經濟學的教學主要是教給學生經濟學原理和分析問題的方法[2]。他認為在教學中僅僅教給學生西方經濟學的假設、核心概念和分析方法是不夠的,在教給學生分析方法的同時還要讓學生具有研究實際經濟問題的能力。成新華認為宏觀經濟學的教學目的不是僅向學生傳授理論知識,更重要的是培養學生認識問題、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而能力的提高依賴于創造性思維的培養。這就要求教學以一定的創造性思維為基礎,同時培養學生的創造性思維能力[3]。要使宏觀經濟學研究性教學達到目標,需以厚實的理論知識和豐富的數據資料為基礎,以教學團隊形式和教師的科研來推動實施,要重視指導學生掌握研究經濟問題的方法,引導學生學會觀察問題并改變錯誤的認識,要關心學生學習并為之提供必要的認知條件。郭南蕓認為在當前的社會環境下,具有研究能力的學生是高校經濟學教學的培養方向[4]。她在研究產業經濟學的教學中提出,經濟學教學中應該培養學生的研究能力。要針對學生的學習需求,以專題式教學啟發學生思考,在教學中鼓勵學生演講、討論,挖掘學生的潛能,以案例分析激發學生興趣,以課程論文培養學生系統分析的能力。

1 普通高等院校宏觀經濟學課程教學現狀

宏觀經濟學課程的學習一般安排在微觀經濟學課程之后,以經濟和經濟管理學科本科生為授課對象的宏觀經濟學課時數一般為 50~60,根據筆者掌握的資料,課時數最多的院校為 64(渤海大學),最少的為 48(內蒙古工業大學、華東理工大學),大部分集中在 50~56 之間。完成微觀經濟學學習的學生已經具有一定的經濟學基礎知識,同時宏觀經濟學涉及到的一些內容可以經常從媒體上看到相關的報道。因此,相對于微觀經濟學課程而言,學生學習起來更容易入門。但是筆者在宏觀經濟學課程的實際教學過程中發現,學生學習的難度并不比微觀經濟學低。這一點從期末考試成績情況就能看出來,宏觀經濟學課程的期末平均成績與微觀經濟學的平均成績水平基本相當,通過查閱對比過去 5年的成績,筆者發現內蒙古科技大學經濟和管理學學科每一屆學生的微觀經濟學平均成績與宏觀經濟學平均成績差距都在 2.5 分之內。

1.1 教材的選用與學生學習能力不匹配

普通高等院校學生的學習能力相比重點大學有一定差距。但是,現在各個普通高等院校在選擇教材的時候都要求選擇各種規劃教材,而這些教材往往是重點院校乃至名牌大學的教師編撰的,編撰之初是針對本校學生的學習需求的。按這樣的教材進行教學,要求普通高等院校的學生掌握教材所包含的知識點,超過了一部分學生的學習能力范圍。

1.2 學生對課程模糊的感性認識造成學習困難

由于日常的媒體接觸可以了解到一些零散的甚至似是而非的宏觀經濟學知識,學生較容易接受基本概念的同時,也在學習該課程之前就有了初步的想法,這反而不如學習微觀經濟學課程的時候從一張白紙開始更容易展開教學活動。媒體報道中使用的大量名詞,甚至政府報告中使用的各種詞匯,和課本上的叫法大相徑庭。學生學習并在實際中印證宏觀經濟學知識的時候經常會發生困惑。例如筆者在教學中經常遇到學生詢問這樣的問題:“適度寬松的貨幣政策是不是就是課本上所說的擴張性貨幣政策?”而且,很多學生反映學習過程中對現實越來越看不懂了,原來以為很明白的事情也不明白了,這些感受影響了學生的學習積極性。

1.3 教師缺乏參與宏觀經濟學研究和實踐的機會

國外高校一般要求教師在畢業后必須有實際工作經驗才能應聘,國內雖然近年也有這個趨勢,但僅限于頂尖大學的個別情況。大部分普通高等院校的經濟管理學科教師都是研究生畢業后直接進入高校工作的,本身缺乏實際經濟管理的工作經驗。同時,普通高等院校的教師也很難有機會像名牌高校的教師那樣成為政府的顧問,從宏觀的層面對經濟有所了解。因此給學生傳授的宏觀經濟學知識主要以書本知識和自己日常的閱讀積累為主。從科研促進教學的角度來看,普通高等院校的教師申請政府資助的宏觀經濟學研究的課題難度很大,一般選擇申請區域經濟學、微觀經濟學、金融學等領域的比重要大的多。因此,通過這一路徑來促進教師提高教學水平也是有難度的。

1.4 教學條件有限

重點大學依托自身學術、經費等方面的便利條件,經??梢耘e辦各種講座和論壇,邀請學術界、企業界和政界的人士進行演講并同師生交流。這些活動很大程度彌補了本校教師在實踐方面的不足,對于學生在經濟學課程方面的學習有很大的幫助。但是,普通高等院校受學校經費以及學術環境的限制,很少有機會舉辦類似的活動,學生也很難通過這樣的活動來獲取課本以外的知識。另外,近年廣泛推行的多媒體教學在普通高等院校的使用也受到硬件條件的限制。許多院校也配備了多媒體教室,但是往往因為經費原因,教室數量不足。有些教師難以排上多媒體教室,有時候為了平衡各個專業對多媒體教室的需求,給同一名教師一周中不同時間的同一門課程有的安排多媒體教室,有的安排普通教室。更多的情況是,在多媒體教室建設完成之后沒有足夠的經費維護,許多投影儀的燈泡壽命到了之后無法更換。因此使用多媒體教學,用影像資料來輔助教學等手段在普通高等院校實現起來也有難度。

2 普通高等院校宏觀經濟學課程教學目標

宏觀經濟學作為一門經濟學專業基礎課,在普通高等院校教學過程中,教學目標與同屬于西方經濟學課程的微觀經濟學有所不同。

2.1 幫助學生學會像經濟學家一樣思考

從第一門經濟學課程開始,向學生傳授經濟學知識的同時,也傳授分析方法,但最重要的目的還是培養學生以經濟學家的方式來思考解決問題的習慣。按照斯蒂格利茨《經濟學》的說法,這就是教會學生像經濟學家一樣思考。像經濟學家一樣思考是指遇到問題做出理性決策的 4 個步驟,這 4 個步驟依次是:明確機會集合;確定取舍關系;把機會成本、沉沒成本和邊際成本考慮在內,正確的計算成本;根據成本和預期收益,做出決策。

1)明確機會集合其實就是明確什么是可能的,找出面對問題的可行解的集合。例如從北京去西安,可以乘火車、乘飛機、乘坐長途客運汽車,也可以自駕,乃至騎自行車甚至步行,但是不能坐船,因為坐船不是一個可行解,而前面幾種就是這個問題所面對的機會集合。

2)確定取舍關系就是明確不同選擇之間的替代關系,由于任何決定的執行都面臨著預算約束和時間約束的限制,所以在機會集合中選擇一個選項意味著放棄其它一個或者幾個選項。例如上述從北京去西安的各種選擇中,選擇坐火車就意味著放棄坐飛機,在做出決策之前必須明確每一個選項和其它選項之間的取舍關系。

3)正確計算成本。正確計算成本要求將機會成本、沉沒成本和邊際成本考慮在內。機會成本是指將一種資源用于某種用途時,可供選擇的次優用途可以帶來的收益,這是一種資源使用的最真實的成本。例如,一個大學生上大學的成本并不僅是在大學中的學費、住宿費和生活費等支出,還應該計算上如果這個學生沒上大學而去工作了,這 4 年可以獲得的收入。沉沒成本是指一項開支付出之后,不管做出什么樣的選擇都不能收回的成本,這種成本在決策的時候應該不予考慮。例如,花 50 元買了一張電影票,電影開演了發現非常難看。此時是否離開的決定不應該考慮 50 元的電影票,因為無論離開與否都不能收回了,此時僅僅需要考慮電影本身是否能夠帶來愉悅。邊際成本是指專門為做某件事付出的額外成本。邊際成本是用來和邊際收益相比較的,也就是說有些選擇必須要做出,只是說做到什么程度而已。例如一個人需要買一輛汽車,如果決定了要買,那么選擇貴一點的汽車比選擇便宜的汽車所付出的額外成本就是邊際成本。是否應該付出這部分成本要看所獲得的邊際收益是否能夠彌補邊際成本。所以正確計算成本的方式是計算機會成本、忽略沉沒成本,將邊際成本和邊際收益進行比較,最終得到支持這一決策的成本因素。

4)根據前面計算出來的各種可行解的成本對比決策可能獲得的預期收益,做出最終的決策。這 4 個步驟是經濟學家面對問題做出理性判斷的思維方式,也是幫助學生運用經濟學知識分析問題的一個良好習慣。

2.2 通過分析宏觀經濟問題來鞏固使用經濟學的方法分析問題的習慣

從微觀經濟學課程開始培養學生使用經濟學的分析方法來分析問題,經過一個學期的時間,應該對經濟學的分析范式比較熟悉了。此時,再通過宏觀經濟學課程的學習,進一步鞏固這種分析方法在分析經濟學問題中的應用,就可以讓學生能夠比較容易地進入后面的專業課程學習。例如在貨幣政策內容的教學中,針對 2010 年下半年開始的物價上漲,引導學生在現有經濟環境下對央行可能采取的貨幣政策以及原因進行分析。在分析的過程中要求學生用前述 4 個步驟闡述。2.3 進一步培養學生學習經濟學專業的興趣興趣是最好的老師,對學生學習興趣的培養在經濟學入門的幾門課程中尤其重要。只有在學習經濟學之初激發出學生的學習興趣,才不至于讓學生在后面難度較大的專業基礎課和專業課的學習中畏懼困難而逐漸喪失學習的動力。

3 宏觀經濟學課程教學改革的實踐措施

針對上面提出的教學目標和前述分析的普通高等院校宏觀經濟學教學的實際情況,筆者提出 4條宏觀經濟學教學改革的實踐措施。

3.1 詳盡講解“像經濟學家一樣思考”的決策步驟

要想真正貫徹斯蒂格利茨提出的像經濟學家一樣思考的決策步驟,必須理解很多專業的經濟學詞匯,了解一些相應的理論背景。大部分的內容在國內流行的西方經濟學教科書中都是難以見到的,或者不做詳細描述的,例如理性經濟人的概念、稀缺的概念、沉沒成本的概念等等。但是這部分內容的學習對于培養學生分析問題的習慣非常重要,因此對于這些概念,在課程教學開始的階段,筆者堅持安排 4 課時的時間來詳細講解“像經濟學家一樣思考”的相關理論和知識背景,并且通過一些發生在學生身邊的案例來向學生解釋這種決策方法的理念,并讓學生通過進行課堂案例分析(如前述的一個本科生上大學的成本分析)加深對相關概念的理解。這一做法固然會擠占原來的授課時間,甚至有可能減少原定的授課內容。但是,普通高等院校經濟管理類專業的培養目標是培養應用型經濟管理人才,學生掌握經濟學的思維方式不僅比多學習一些經濟學經典理論更加重要,同時也對以后學習更多的經濟學和管理學理論有促進作用。所以這樣的調整對實現教學目標是有益的。

3.2 在教學分析中堅持使用經濟學的分析方法

讓學生在學習過程中學會并習慣于使用經濟學的分析方法,是經濟學教學的目的之一,也是宏觀經濟學課程的教學目的之一。讓學生學會并習慣使用經濟學分析方法,從假設到經濟原理的運用分析以及得出結論等都使用規范的經濟學分析方法。學生這種習慣的養成可以通過教師的課堂引導來完成。教師在授課過程中,每一次分析經濟案例,不論是教科書上的例子,還是教師準備的實際案例,都堅持采取規范的經濟學分析方法來和學生一起分析。在一次次的分析過程中學生會受到教師的影響,將這套分析方法固化為自己的使用習慣。3.3 使用最新的現實案例進行案例教學現在學生生活在信息時代,特別是經濟管理專業的學生比較活躍也關注現實經濟問題。教科書上提到的經濟案例大多發生時間久遠,和他們生活脫節比較嚴重,難以引起學生的興趣。教師在教學過程中盡量使用最近發生的熱點經濟事件和正在發生的經濟事件作為案例來進行案例教學和案例討論。這種做法容易引起學生的興趣,促使學生運用已有知識分析當前經濟問題,推動學生學以致用。這種采取最新的現實案例進行教學的方式,對教師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方面,要求教師本身關注熱點經濟問題,注重新的經濟資料的收集;另一方面,要求教師自己能夠對經濟問題有比較深入的分析,這樣才能在分析中引導學生。此外,這種案例教學必須仍然使用“像經濟學家一樣思考”的決策步驟和規范的經濟學分析方法進行,這在沒有現成材料可用的情況下對教師也提出了新的要求。例如筆者在 2011 年春學期開始之前對宏觀經濟學教學案例進行更新,將我國 2010 年實施的適度寬松的貨幣政策和積極的財政政策寫成案例,加入了教學內容。在講授奧肯定律的內容時,將美國出現的“無就業增長的經濟復蘇”作為新出現的情況加以分析,將這部分內容和經濟增長理論中提到的“偏向資本的經濟增長”進行聯系解釋。

3.4 鼓勵學生用公開的宏觀經濟數據進行一些初步的研究活動

有目的的研究、有目的的收集數據和分析是應用經濟學知識進行實際工作的一個良好的練習。學生在對真實數據的搜集和分析過程中更容易理解已經學過的經濟學理論到底是如何從現實中總結出來的,也能夠理解政府采取的各種經濟政策背后都有哪些依據。雖然作為剛剛入門的經濟管理類專業學生也許不能得到比較深入的結論,但是對于他們的學習也有良好的促進作用。學生為了讓自己能夠盡早完全理解這些現象,也更加有動力去學習新的理論和知識。在宏觀經濟學教學中一直使用的讓學生分析的問題是計算國民經濟各個組成部門在 GDP 中的比例以及變化趨勢。要求學生運用國家統計局網站的數據和美國經濟分析局(BEA)網站提供的數據進行計算,并對結果進行分析。對比的結果使學生非常容易理解為什么許多經濟學家提出的要提高消費在國民經濟中的地位以及為什么政府近年來一再強調要擴大內需增加居民消費等問題。必須要注意的是,這種研究性活動如果沒有教師的指導和監督就很容易流于形式,而且現在信息技術發達,學生提交的結果有很大可能是互聯網上得來的甚至復制或者簡單修改別人的作業得來的。因此,對于這種作業的區別需要教師花比較大的精力。更加理想的方式是教師一定程度上參與到指導學生的研究性活動中來,例如筆者近年將以往習題課上一起做課后題的做法改變成了和學生在課堂一起進行計算和分析。由于筆記本電腦的普及率在學生中不斷提高,以往在課堂僅有老師使用多媒體教學設備演示的情況現在已經轉變成了近一半的學生用攜帶的筆記本電腦和老師一起進行計算。教學實踐中出現新問題的原因是有相當數量的學生Excel 使用能力欠缺,不會使用函數和畫圖等功能,教會學生使用這兩項功能往往要占據 0.5 課時。

經濟學和經濟管理的區別范文6

[關鍵詞]國際經濟法學科界定基本原則

一、廣義國際經濟法的“水果拼盤說”

廣義國際經濟法學說認為國際經濟法是調整國際(跨國)經濟關系的多門類、跨學科的邊緣性綜合體,是一門獨立的法律學科。

這一學說的立論基礎在于,對某一涉外經濟關系進行法律調整的過程中,既要涉及調整經濟流轉關系的法律規范,又要涉及調整經濟管制關系的法律規范;其法律淵源既包括雙邊條約、多邊條約、國際習慣、國際慣例等國際法規范,也包括涉外民商法、涉外經濟管制法以及沖突規范等國內法。廣義國際經濟法學說由此得出結論:國際經濟法成為一個獨立的法學部門是“國際經濟法律關系本身極其錯綜復雜的忠實反映;也是科學地調整這種復雜關系,對其中的法律癥結加以‘綜合診斷’和‘辨證施治’的現實需要。”

由此可見,廣義國際經濟法學說最大的特點在于,它從對某一類社會關系進行共同調整的角度出發,認為凡與此相關的法律規范便足以獨立地形成一個法學門類。這一學說立足于實用主義,對于解決現實問題確實可以發揮一定的作用。但是,廣義說的觀點將不同性質的社會關系作為一個整體進行調整,將不同性質、不同部門的法律規范雜糅在一起,難以真正成為一個獨立的法學部門。造成這一問題的癥結何在?筆者認為,廣義國際經濟法學說混淆了“法學分科”與“法律運用”這兩個不同層面的法律問題,因而在立論基礎上存在嚴重缺陷。

誠然,國際經濟關系涉及的主體繁多,錯綜復雜,的確需要對其中存在的各種法律癥結進行綜合診斷與辨證施治。但這是法律運用層面的問題,而不是部門法學分科層面的問題。我們并不能由法律運用上的綜合性要求必然地推論相關的法律規范應當成為一個獨立的法學部門;不同法律部門的綜合運用并不等于相關的法學分支就應雜糅成為一個獨立學科。

事實上,在對國際經濟關系進行法律調整的過程中,不僅會涉及到廣義國際經濟法學說中所述及的各種法律規范,相關國家的刑法規范(如一國關于“信用證詐騙罪”的規定)也可能在特定情形下得以適用。如果按照廣義說的論證邏輯,調整國際經濟關系中的刑法規范豈不是也應納入廣義國際經濟法的范圍當中。

以此類推,內國經濟關系雖不如涉外經濟關系復雜,但同樣有必要對其中的法律癥結進行綜合診斷與辨證施治。對內國經濟關系進行法律調整的過程中也會同時涉及內國民商法、內國經濟行政法和內國經濟刑法等法律規范。試問,按照廣義說的理論邏輯,這些相關的內國法律規范是否也應混合成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呢?

再進一步而言,我們必須從深層次來探討如下一個問題,即法律運用的綜合性能否替代法學分科的必要性和嚴整性呢?也就是說從法理的角度而言,法學分科的意義何在?尤其是在學科界限日益模糊、例外情形層出不窮的新情形下,傳統的法學分科的是否仍有必要?筆者認為,某一部門法學所調整的社會關系內部具有本質上的共同性,構成一個有機聯系的整體。通過法學分科可以形成一種嚴整的知識體系,便于認識、分析、運用和預測。學理通說上以獨立的調整對象作為劃分部門法學的標準,“獨立調整對象”不僅要求以某一特定領域的社會關系作為調整對象,而且要求這一特定領域的社會關系必須具有質上的共同性。試以民法為例:平等主體之間物權法律關系、債權法律關系、知識產權法律關系、婚姻法律關系和家庭法律關系雖然相對獨立,但上述各種法律關系仍然可以抽象出其質上的共同性,形成民事法律關系,形成民法總則中的各項內容。不僅如此,民事法律關系中最為核心的精神又可以抽象出民法的基本原則。析微而知著,一個嚴整的法學分支必須能夠形成“基本原則—基本法律關系—具體法律關系”的邏輯體系。我們并不是為了刻意追求邏輯體系的完整性,而是因為只有這種“從抽象到具象”、“從一般到具體”的邏輯體系才是真正有助于我們便捷地認識事物、分析問題和預測發展的,尤其是有助于我們把握事物發展的本質和規律。人類創設各種各樣的學科,其目的就在于此。廣義國際經濟法學說認為其以跨國經濟關系作為調整對象,似乎具有獨立的調整對象。但事實上,誠如廣義說自己所承認,跨國經濟關系既包括跨國經濟流轉關系,也包括跨國經濟管制關系,而這兩類社會關系在性質上殊有不同。廣義說將經濟流轉關系和經濟管制關系這兩類不同的社會關系放在一起進行調整,既無法進一步抽象出兩者之間的共同性,無法形成學科的總論,也無法真正提出學科的基本原則,難免帶有人為拼湊的色彩。由此可見,我們決不可因為法律運用中的綜合性否認了法學分科的價值。這或許并不是學術領域紛爭的問題,而是人類認識事物規律的本質要求。

誠然,隨著“公法私法化”、“私法公法化”、國際法與國內法相互滲透等趨勢的出現,傳統法學分科的界限日益模糊,學科界線周邊出現了許多“灰色區域”。但我們認為,決不可因為灰色區域的存在而否定法學分科的必要性;相反,例外情形的存在更有助于我們在一個新的角度上認識事物的本質。理論是清一色的,涇渭分明;但是社會關系卻是模糊的,黑白之間存在諸多灰色的過渡。學科分類時必須在這一灰色區域中厘定臨界點,因此種種例外情形的存在在所難免,不足為奇。對于灰色區域中的例外情形,可以個案處理,也可以作為例外情形以特殊的方式予以解決。但正如我們不能因為有了萘李、騾子等雜交品種后便否定門、綱、目、科、屬、種等生物學分類;同樣道理,我們亦不能因為法學分科中一些特殊情形或例外情形的存在而否認了法學分科的價值。任何科學都不可能、也沒有必要百分之百地貼近現實,也不可能為我們認識事物提供完全正確的結論;科學的作用只是通過初略的分類為我們認識事物提供基本正確的結論。

綜上而言,部門法學的分科應當是嚴整的,但在部門法學的運用上卻應當是綜合的。廣義國際經濟法學說雖注重了法律運用的綜合性,卻忽略了法學分科的嚴謹性,將法律運用和法學分科這兩個問題混為一談。廣義說所主張的國際經濟法猶如一個水果拼盤:從營養結構和口味搭配出發,人們食用時需要的是各種水果相互搭配的水果拼盤;但我們卻難以承認水果拼盤是另成一類的水果,更不可由此而否認水果分類的價值。

二、國際經濟法的學科界定

那么,如何對調整國際(跨國)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進行學科分類呢?筆者認為,如下兩點論斷是我們分析的出發點:

(1)國際經濟關系當中既包括橫向的經濟流轉關系,也包括縱向的經濟管制關系;

(2)對國際經濟關系進行法律調整,既涉及各國的國內法規范,也要涉及各種形式的國際法規范。

由此出發,我們可以將所有調整跨國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分成四大部分(如下表所示):

經濟流轉關系經濟管制關系

國內法規范(1)沖突規范/民商法(3)經濟行政法

國際法規范(2)國際商法(4)國際經濟法

表:調整跨國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分類示意圖

(1)調整跨國經濟流轉關系的國內法規范是各國的沖突規范(如我國《民法通則》第八章“涉外民事關系的法律適用”的規定)及其指引的內國民商法(如我國的新《合同法》);

(2)調整跨國經濟流轉關系的國際法規范則是作為統一實體規范的國際商法(如《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

(3)調整經濟管制關系的國內法規范為各國的經濟行政法(如我國的《對外貿易法》);

(4)調整經濟管制關系的國際法規范則構成國際經濟法(如《建立WTO協定》及其附件)。

上述四個部分配合在一起,共同對跨國經濟關系中涉及的不同層面的法律問題進行調整和規范。在這四個部分中,國際商法可以通過優先直接適用成為成員國國內國民商法的組成部分;而國際經濟法規范則通過間接適用,轉化為成員國的內國經濟行政法。

上述分析中亦可看出,廣義國際經濟法學說將上述四個部分糅合在一起,構成一個水果拼盤,貌似完整,卻忽視了每一部分各自的特點,無法形成一個真正的、嚴整的獨立法學學科進行研究和學習。

同時,將國際經濟法界定為調整國際經濟管制關系的國際法并不是簡單地回歸到狹義的國際經濟法學說。本文所主張的國際經濟法,與狹義說所主張的國際經濟法有如下兩點區別:

(1)部分學者主張,調整國際經濟流轉關系的國際法規范是狹義國際經濟法的組成部分。但是,經濟流轉關系與經濟管制關系在性質上殊有不同。筆者認為,調整國際經濟流轉關系的國際法規范應獨立地構成國際商法體系,與內國民商法對應,而不宜納入國際經濟法的范疇之中;

(2)本文所界定的國際經濟法是建立在對跨國經濟關系的法律調整進行綜合分析的基礎上的,同時也汲取了廣義國際經濟法學說關于法律運用綜合性的觀點。

因此,至多而言,我們只能說本文對國際經濟法所做的學科界定是在一定程度上、在一個新的視角上對狹義國際經濟法學說的回歸。或許人們對事物的認識總是一個“肯定—否定—否定之否定”的過程。

有的學者在批判廣義說的基礎上,提出“國際經濟法是調整跨國間經濟協調關系以及經濟管理關系的法律規范的體系”,認為國際經濟法包括“經濟的國際法”(本文上表中第(4)部分)和“涉外經濟法”(本文上表中第(3)部分)兩大部分。筆者認為,這種觀點從調整對象的同質性出發將調整經濟管制關系的國際法規范和國內法規范作為一個整體予以研究,具有一定的科學性。但是,國際法與國內法畢竟是兩個相對獨立的法律體系,其在調整對象、制定、效力、實施等方面均存在顯著區別。因此,調整經濟管制關系的國際法規范與國內法規范雖然具有一定的相關性,但兩者仍不可同日而語。否則,內國涉外民商法與國際商法在性質上也有共同性,是否也應把各國的涉外民商法納入國際商法的范疇當中呢?

綜上,筆者認為,應將國際經濟法界定為“調整跨國經濟管理關系的國際法規范”較為妥當。同時我們亦主張,在解決一個具體的跨國經濟問題時,不僅要運用國際經濟法,還要綜合運用內國沖突規范、內國涉外民商法、國際商法、內國涉外經濟管理法等不同法律部門或不同法律部門的分支。

三、國際經濟法學科基本原則的重塑

誠如前文所論及,一個真正的法學部門應當能夠形成“基本原則—基本法律關系—具體法律關系”的邏輯體系。換言之,無法提出學科基本原則,這一“法學部門”并不是真正意義的法學分支學科。

從法理學的角度而言,“原則”是相對于“概念”和“規范”而言的法的三種要素之一。與一般原則相區別,基本原則應當貫穿于其調整對象內的各個領域,貫穿于其法律關系的始終,用于指導立法、司法、執法和守法。“國際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指的是貫串于調整國際經濟關系的各類法律規范之中的主要精神和指導思想,指的是這些法律規范的基礎和核心?!?/p>

持廣義國際經濟法理論的學者提出了“經濟原則”、“公平互利原則”、“全球合作原則”等作為廣義國際經濟法學科的基本原則。如果廣義國際經濟法學說的理論是嚴謹的,這些基本原則就都應貫串于國際貿易法、國際投資法、國際金融法、國際稅法等國際經濟法分支領域,都應當既適用于調整國際經濟管制關系的法律規范,也適用于調整國際經濟流轉關系的法律規范。但事實上,廣義國際經濟法學說所提出的這些原則都難以真正滿足作為法學基本原則的要求,因此也難以發揮基本原則對于整個學科的指導作用。試舉一例說明:甲、乙是營業地在不同國家的兩個公司,雙方簽定某一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并在合同的履行過程中產生糾紛。試問,甲乙雙方的這一跨國經濟關系與一國的經濟有何直接關系?與不同國家間的公平互利有何直接關系?與南北合作和南南合作又有何直接關系?

由此可見,目前“公認”的廣義國際經濟法學基本原則似乎無法滿足作為部門法學基本原則的要求,廣義說理論無法提出大一統的國際經濟法學的基本原則。由此亦可佐證,廣義國際經濟法難以真正成為一個獨立的法學門類。

以下,筆者將就本文所界定的國際經濟法,即調整國際經濟管制關系的國際法規范,提出指導這一學科的三大基本原則:

(1)經濟自由化原則:經濟自由化原則要求各國在管制跨國經濟交往中應當逐步降低關稅,取消非關稅壁壘,為外國資本、技術和服務提供市場準入;應當逐步擴大外國資本的準入;應當逐步開放本國資本市場,允許資本自由流動。經濟自由化原則的經濟學基礎是大衛李嘉圖在國際貿易領域提出的“比較利益理論”(theoryofcomparativeadvantage)。這一理論主張各國出口具有比較優勢的產品,進口不具有比較優勢的產品,并且得出國際貿易將提高各國的福利水平這一重要結論。

(2)經濟公正化原則:經濟公正化原則有四重內涵:其一,一般情形下,要求各國在管制國際經濟交往時應當符合“非歧視(non-discrimination)”的要求。一方面要求各國要平等對待外國人,給予外國貨物、資本和服務“最惠國待遇”,另一方面還要求一國應平等對待本國人與外國人,給予外國貨物、資本和服務“國民待遇”。其二,允許一國在管制跨國經濟活動中,對他國政府和企業的扭曲自由經濟的措施采取對應措施(counter-measure),例如允許一國針對他國企業的傾銷行為或他國政府的補貼行為征收反傾銷稅或反補貼稅等。其三,允許一國在管制跨國經濟活動中,針對危及本國根本利益的事項,臨時采取一些限制經濟自由交往的措施,例如WTO協定中關于保障措施的規定,關于一般例外和安全例外的規定等。其四,由于歷史上西方列強對殖民地國家的侵略和掠奪,由于各國現實經濟發展水平參差不齊,尤其是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在經濟發展上的巨大差異,要求發達國家在管制跨國經濟交往中,單方地給予發展中國家更為優惠的措施,例如發達國家單方面給予發展中國家的“普惠制待遇”。

(3)經濟便利化原則:隨著電子商務的發展,隨著運輸與通訊方式的不斷改善,隨著關稅壁壘的大幅度消除,國際經貿的快速發展對各國經濟管理便利化形成日益強烈的訴求。經濟便利化與自由化既有聯系,又有所區別。經濟便利化不僅要求在執行非關稅措施措施時程序應簡化和協調,不應有過多的文件要求;而且各國有關涉外經濟管理的各種程序應當具有透明度,政府應當采用信息技術等現代化設備,政府各部門之間應當有效配合。

綜上而言,經濟自由化、經濟公正化和經濟便利化正成為三股重要的潮流,推動和指導各國的跨國經濟管理行為。之所以將上述三項原則確定為國際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是基于如下三個方面的考慮:

(1)上述三項原則是以全球經濟一體化的蓬勃發展為背景所提出的。雖然存在種種質疑和批評,但是經濟全球化的潮流勢不可擋,這已無庸置疑。20世紀90年代的10年間,全球GDP的年均增長率僅為2.3%,而全球貿易額年增長率卻達到7%,貨物貿易與服務貿易總額已達到全球GDP總額的29%。與此同時,跨國直接投資迅猛增長,從1990年的2,060億美元上升到2000年的12,700萬億美元。據統計,在2001年,全球6.3萬家跨國公司,其年銷售額超過14萬億美元,幾乎控制了近50%的全球產出、60%的世界貿易、70%的技術轉讓和90%的國際直接投資。經濟自由化、經濟一體化和經濟便利化正是在這樣的國際經濟發展背景中提出的,旨在協調各國外經貿管理行為,使其順乎經濟全球化的發展潮流。

(2)上述三項基本原則體現了國際經濟交往的內在訴求。部門法學基本原則的提出,應當從其調整對象出發,應當體現其所調整的社會關系的本質訴求。平等、公平、意思自治、誠實信用以及公序良俗之所以成為民商法的基本原則,根本緣由在于它們都體現了平等主體之間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本質,是市民社會健康運作的內在訴求。經濟的本質是無國界的,經濟全球化要求各國管制跨國經濟交往的行為必須在維護基本的經濟公正的基礎上,促進經濟自由而便捷地開展。由此,經濟自由化原則、經濟公正化原則和經濟便利化原則應運而生。

(3)上述三項原則是真正從法的價值層面提出的法律原則。筆者認為,部門法學的基本原則必須從法價值學的層面來概括,才能真正發揮對具體規范的統率和指導作用。部門法學在邏輯體系上總是從調整對象中汲取其價值層面的精神實質,并將其法律化為法律的基本原則,再由這些基本原則來統率具體的法律規范。以目前研究最為成熟的部門法學——民商法為例,前述平等、公正、意思自治、誠實信用、公序良俗等基本原則,其實都是自由、正義、效率等法價值在部門法學的具體體現。將經濟自由化、經濟公正化和經濟便利化確立為國際經濟法學的基本原則,其實也正是自由、正義和效率這三個層面的法價值訴求在這一學科的體現。

反觀廣義國際經濟法學說所提出的一些基本原則:公平互利原則亦是從法價值層面提出的原則,其在同一調整對象范圍內可以納入本文提出的經濟公正化原則當中;但全球合作原則則是從手段上提出的,無論南北合作還是南南合作其實都是實現經濟自由化、公正化和便利化的方式,將其作為一項獨立的法律原則似乎有所不妥。學者在研究WTO規則時,提出將非歧視、互惠、最惠國待遇、國民待遇、市場準入、關稅減讓、取消數量限制、公平貿易、透明度等作為WTO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則,這些原則其實均可以經過整合,納入貿易自由化、貿易公正化和貿易便利化的框架之中。

本文沒有將經濟原則作為國際經濟法的基本原則,但這并不是說經濟無關緊要,也不等于我們主張在國際經濟管理中放棄經濟。毋庸置疑,經濟始終是國際經濟交往的重要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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