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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分包管理辦法范文1
【關鍵詞】分包;違法分包;法律
目前水利工程建筑市場分包現象普遍存在,違法分包更是屢禁不止,且其隱蔽性越來越好,不深入調查,幾乎很難發現。通過在水利工程實際調查中發現,幾乎每個施工項目都存在以勞務分包、設備租賃或內部項目承包等形式對主體工程進行違法分包的現象,甚至同一個分包商承攬多項分包合同任務的現象也較為常見,有時兩種現象共存,如:有的將一項施工內容分解成勞務分包和設備租賃兩種合同分包給同一分包商施工,有的分包商在同一個標段承擔多項施工任務。
1 分包的法律層面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以下簡稱《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以下簡稱《質量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以下簡稱《招投標法》)等法規都對分包的情形進行了規定,但分包的分類和定義并不完全相同,“分包”、“施工分包”、“工程分包”、“專業工程分包”、“勞務作業分包”等名詞也沒有統一解釋,很容易混淆。
1.1 有關法規、規章對“分包”的定義情況
(1)《建筑法》沒有說明“分包”的定義,但明確了一定條件下“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
(2)《質量管理條例》沒有說明“分包”的定義,總承包單位可以依法將建設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但明確規定了“違法分包”的具體行為(如“施工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的”等)。
(3)《招標投標法》沒有定義“分包”概念,明確了一定條件下可以將中標項目的部分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進行分包。
(4)《水利建設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規定》(水建管[2005]304號)中,將“施工分包”按分包性質分為“工程分包”和“勞務作業分包”。并明確了相應的概念:
“工程分包”是指承包人將其所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與分包工程相應資質的其他施工企業完成的活動。
“勞務作業分包”是指承包人將其承包工程中的勞務作業發包給其他企業或組織完成的活動。
(5)《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24號)中,將“施工分包”分為“專業工程分包”和“勞務作業分包”,并有相應定義如下:
“專業工程分包”,是指施工總承包企業將其所承包工程中的專業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其他建筑業企業完成的活動。
“勞務作業分包”,是指施工總承包企業或者專業承包企業將其承包工程中的勞務作業發包給勞務分包企業完成的活動。
1.2 關于“違法分包”
各法規、規章均允許“分包”,但分包需要有一定的條件或前提,不得進行“違法分包”。其具體內容的表述稍有不同。
(1)《建筑法》規定“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施工總承包的,建筑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同時“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2)《質量管理條例》規定的“違法分包”行為主要包括:“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的;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中未有約定,又未經建設單位認可,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部分建設工程交由其他單位完成的;施工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建設工程再分包的”。
(2)《招標投標法》規定:“可以將中標項目的部分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完成”,但“應當在投標文件中載明”;同時規定“接受分包的人應當具備相應的資格條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3)《水利建設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規定》規定的“違法分包”主要包括:“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人的;將主要建筑物主體結構工程分包的;施工承包合同中未有約定,又未經項目法人書面認可,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他人的;分包人將工程再次分包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違法分包工程的行為”。
(4)《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管理的通知》(國發辦[1999]16號)明確要求“總承包單位如進行分包,除總承包合同中有約定的外,必須經發包單位認可,但主體結構不得分包。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1.3 上述各項法規、規章盡管對“違法分包”的行為有明確規定,內容也基本相近,但相互之間協調不一致,且由于相關內容不夠具體,使一些違法分包行為難以界定。主要情況有:
(1)對“主體結構”和“關鍵性工作”的定義不明確,用詞多樣化,易產生理解偏差、界定困難等問題,因此關鍵是要對分包單位的實質工作內容進行必要的規定,否則中標人往往將施工工作進行分解依項“分包”,以使違法分包“合法化”,如租賃設備、采用商品混凝土、外尋勞動作業人員隊伍等。
《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施工分包管理暫行規定》(建管[1998]481號)和交通部1996年7月11日頒布的《公路建設市場管理辦法》中曾對分包工程量占合同總額的百分比方面進行了規定(如一般規定分包工程量不得超過承包合同總額或總工程量的30%),但現行的《水利建設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規定》和交通部《關于修改的決定》及《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交公路發〔2011〕685號)》已經沒有了分包工程量的限制,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對“違法分包”理解和操作的難度。
(2)未對分包單位應具有的“資格(質)條件”的具體內涵進行規定。
(3)“分包”雖然都要求經過認可,但認可的主體和具體程序與水利工程建設管理體制還不能完全適應。
(4)“再分包”問題。由于工程專業分包與勞務分包已形成各自市場,一些分包單位的性質與中標人基本相同(缺少自有的施工操作隊伍),他們仍然需要另尋其它勞務分包隊伍進行施工,這種分包是否屬于“再分包”無法界定。
如:水利部規定的工程分包沒有明確工程分包單位是否可以將勞務作業進行分包,而建設部明確規定專業承包單位可以將其承包工程中的勞務作業發包給勞務分包企業完成。
1.4 分包單位資質與中標人資質的關系
從水利工程調查情況看,幾乎所有中標人都需要將部分工程分包出去,至少是將勞務作業分包出去。分包單位的資格條件比中標人普遍偏低,往往是一級或特級資質的中標人,其分包單位則為三級施工資質,特別是在勞務作業分包中更為明顯,許多勞務作業分包單位甚至沒有明確的分包資質,且水利部也沒有這方面的規定,僅《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明確要求勞務作業分包單位必須具有相應的資質。
由此可見,現行法律、法規缺乏分包單位與中標人資格(質)的關聯性要求,造成實際過程管理脫節,無形中削弱了中標人高等級資質的作用,相對工程建設成果而言并未發揮該施工企業的實質性效用。因此可參照聯合體投標資格條件要求,在招標文件中明確規定,要求分包單位與投標人具有同等資質等級。
2 “違法分包”的常見表現形式
2.1 違法工程(專業)分包
通過調查了解施工單位對外簽署的合同文件及相應合同款支付情況,可以發現一些違法工程(專業)分包的形式:
(1)施工單位將主體結構或關鍵性工作分解成勞務作業和機械租賃兩項,通過分別簽訂勞務分包、機械租賃合同或內部責任考核等形式實施工程分包,規避監理、項目法人的審批程序。
(2)中標人將工程分包給個人或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人,分包人資質證明材料往往已過期或正在辦理或根本沒有,甚至掛靠其它單位資質。
(3)施工承包合同中未有約定,又未經項目法人書面認可,中標人將工程分包給他人。
2.2 違法勞務作業分包
(1)勞動合同存在違規,主要表現在不與勞務人員簽訂勞動合同或不辦理社會保險,甚至不簽訂任何勞動合同,而以勞務費的方式支付款項。
(2)與沒有勞務資質的企業或組織簽訂勞務作業分包合同,有的直接掛靠資質,甚至與個人簽訂勞務作業分包合同。
調查發現,勞務作業分包單位能提供相應資質證明材料的很少,能提供的也多僅是營業執照經營資質;有的施工單位雖然與具有資質的單位簽訂勞務作業分包合同,但工程結算款支付給個人,疑似掛靠單位進行分包;更有甚者,施工單位直接與個人簽署合同,將勞務作業分包給個人。
也有的施工項目部以成立“架子隊”的形式將勞務工作以內部承包的方式委托給個人(非項目部職工),該受托人被聘為“架子隊”隊長,實質上是將勞務作業分包給“架子隊”隊長個人。
2.3 通過簽訂陰陽合同,隱蔽的層層分包現象
個別分包人或個人承攬到分包工程后,再層層分包,簽訂陰陽合同,表面是看不出再次分包的。
將工程分包給個人或純管理性的施工企業或組織,必然還需要尋找其它隊伍來完成施工作業任務,這些隊伍要么是正規的小型施工企業,要么是施工或設備或勞務的拼湊混合,這種再分包情況就很難調查取證。
如某標段橋梁施工被“包工頭”舉報,在舉報信中有兩份合同,一份是施工單位與分包人個人簽訂的橋梁工程施工協議,另一份是該分包人再分包給“包工頭”個人而簽訂的施工協議。“包工頭”是實質上的橋梁施工勞務分包人,但上述兩份協議均為非正規合同,只能是各合同雙方的“君子協定”,而在施工單位保存的是其與“包工頭”施工勞務人員簽訂的勞動合同。
3 違法分包對水利工程建設的影響
分包作為一種社會資源的配置形式,在各類工程建設中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分包管理做不好可能給工程建設帶來一系列安全、質量和社會影響。
(1)違法分包的實施單位或個人不能完全、有效地履行總包合同所規定的義務,增加了建管、監理單位管理難度。
(2)違法分包的分包單位或個人資質或能力達不到投標要求,可能對工程安全、質量和進度造成嚴重影響。
(3)違法分包后承包人不能很好的控制實施單位,容易產生層層分包或轉包。
(4)違法分包后,極易產生惡意拖欠農民工工資等經濟勞務糾紛。
4 如何防止“違法分包”
(1)項目法人和建管單位要嚴格合同管理,監督檢查監理、施工單位的合同責任履行情況,對合同違約行為進行嚴肅追究。
(2)監理單位應加強對工程分包和勞務分包的監控,嚴格分包合同的審批、備案程序,及時掌握有效資源投入,認真查擺施工單位存在的違法分包、轉包問題并督促整改落實,確保工程質量、進度目標的實現。
(3)承包人應嚴格履行投標承諾,確保主要管理人員、流動資金及其他資源投入滿足工程建設需要。
(4)建議有關主管部門依據國家有關法規,結合水利工程特點以及工程建設實際,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對施工分包(工程分包及勞務分包)統一認識,規范合同分包管理。
5 結語
本文先從法律層面上對分包進行探討,再結合水利工程工作實際,梳理分析目前水利工程建設中分包的表現形式,以及掩蓋這些違法違規行為所常用的手段,最后提出一些建議、措施,希望能對規范目前的水利建筑市場起到一定作用。
【參考文獻】
[1]劉暉,蔣才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分包及轉包糾紛的預防措施分析[J].價值工程,2011(01):67-68.
建設工程分包管理辦法范文2
律師:分包單位必須具備相應的施工資質?!督ㄖā返诙艞l規定:“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也就是說,分包單位必須具備相應的施工資質。
結合《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第五條相關規定,不論是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還是勞務分包,承包人均只能在持有的資質證書許可的業務范圍內承接工程。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法釋[2004]14號)(下稱《施工合同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無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承接工程所簽的合同為無效合同。同時,根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第十八條規定,違法分包的分包人及接受違法分包的承包人,均將面臨行政處罰。
不得就工程總承包范圍內的主體結構進行分包?!督ㄖā返诙艞l規定: “……施工總承包的,建筑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根據該規定,總承包單位不得將建筑工程的主體結構進行分包,即只能對主體結構以外的專業工程或勞務工程進行分包。
專業工程的分包必須經發包人同意。發包人基于對承包人施工能力、專業技術及管理水平等綜合因素的信賴選擇其承建工程,最終目的是獲得符合合同約定要求的建筑產品。專業工程的質量及施工進度影響著整個工程的質量及進度,因此,發包人對是否同意分包有著決定權。故《建筑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發包人認可……”《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專業工程分包除在施工總承包合同中有約定外,必須經發包人認可。專業分包工程承包人必須自行完成所有承包的工程。勞務作業分包由勞務作業發包人與勞務作業通過勞務合同約定。勞務作業承包人必須自行完成所承包的業務。”據此,專業工程的分包必須經過發包人的同意,勞務作業分包則無需經過發包人同意。
讀者:違法分包主要存在哪幾種情形?
律師:分包人不具備相應的施工資質。如前所述,專業工程的分包人及勞務作業的分包人應取得按照《建筑業企業資質等級標準》中設立的資質證書,并在該資質證書許可的范圍內承接業務。如分包人不具備相應的施工資質,即構成違法分包。
未經發包人同意分包專業工程。對于發包人同意分包的專業工程施工范圍既可約定在招投標文件中,也可約定在雙方的施工合同中,還可根據施工的實際情況在過程中達成同意分包的補充協議,且必須有相應的書面文件或者其他證據予以證實,否則將構成違法分包。
將總包范圍內的主體結構進行分包?!督ㄖā返诙艞l明確規定,主體結構工程只能由總承包人自行實施完成。如果總承包人將主體結構分包的,構成違法分包,還可能構成非法轉包。
就依法分包的工程或勞務作業再分包。專業工程的承包人或勞務作業的承包人,將承接該項分包內容后,不得將所承接的分包工程或勞務作業進行再分包,否則構成違法分包。
讀者:違法分包會產生哪些法律后果?
律師:分包合同無效。根據《施工合同司法解釋》第三條及第四條的相關規定,承包人違法分包與他人簽訂施工合同的行為無效,行為無效則分包合同無效,但如果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雙方仍然可以參照合同約定結算工程價款。
收繳已經取得非法所得。一是工程的利潤,二是違法分包的發包人收取的管理費。一般情況下,承發包雙方均會約定一定的管理費。如該費用已由分包工程的發包人實際取得,則依法應予以收繳。
行政處罰。違法分包的承發包雙方均面臨行政處罰。對于實施違法分包的發包人,按照《建筑法》《招標投標法》及《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予以處罰;對于接受違法分包的一方當事人,則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回
建設工程分包管理辦法范文3
摘要:EPC項目管理;影響;措施
1、EPC項目管理存在的影響因素
EPC項目管理的組織模式和對成員的素質要求有別于傳統的施工企業組織班子。EPC工程項目一般采用矩陣式的組織結構。根據EPC項目合同內容,從公司的各部門抽調相關人員組成項目管理組,以工作組(Work Team)負責工作包(Work Package)的模式運行,由項目經理全面負責工作組的活動,而工作包負責人(專業技術負責人)全面負責組員的活動和安排。管理部門根據公司的法定權利對工作組的工作行使領導、監督、指導和控制功能,確保工作組的活動符合公司、業主和社會的利益。在EPC合同執行完畢后,工作組也隨之解散。
盡管工程建設企業過去在國內外EPC項目管理上取得了很大的成績,但總體上在國外比國內要發展得順利,概括起來主要有兩個方面的原因,一是企業外部大環境的影響,另外一方面是企業內部問題。
(1)、企業外部大環境的影響
1.企業對總承包管理的認識有誤區。人們對總承包管理的概念認識不清,誤解較多。主要是計劃經濟體制下各行各業各系統都有自己的基建隊伍,在行業壟斷、部門分隔的情況下,實施總承包阻力較大。對總承包管理的概念模糊不清,誤解較多,認為總承包管理就是施工費再加管理費,是加大了管理費的“扒皮”承包方式,是皮包公司行為。“小業主、大監理、總承包”的管理理念未得到根本理解和貫徹。20世紀90年代初期我國引入FIDIC條款及歐洲采用的建筑師負責制,使我國企業對國際承包管理的通用做法有了一些了解,并在國內一些重點工程上收到了較好效果。但對CM模式、NC模式、BOT/PFI模式了解還不多,研究不深不透,這對于我國總承包企業面對加入WTO后的機遇與挑戰,面對國外承包商的競爭非常不利。
2.業主行為制約了我國EPC項目的發展。在我國目前體制下,業主類型較多,由于業主的建設目的不同,對建筑法、招投標法的運用理解有所不同。有些業主為避開有關法規的限制,把大工程解肢,進行分塊,分段招標,這種情況很不利于開展工程總承包管理。
3.二級分包市場有待形成。國際大承包商一般不具有自己的施工隊伍,總承包之后可能將大部分工程的不同專業分包給專業分包商。而我國《建筑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具有總承包能力的企業在取得總承包任務之后,至少結構工程要獨立完成,不能分包。這種規定是對我國建設企業開展施工總承包管理的制約。國內建設企業分包項目往往僅限于各單位的二級公司(分公司),內部進行行政干預、保護,也是制約總承包市場的一個不利因素。
4.工程總承包的法律法規很不健全。加入WTO以來,我國建設領域與國際接軌步伐逐步加快,工程總承包企業的發展已成大勢所趨,工程總承包項目也會逐漸增多。然而,我國目前與工程總承包模式相配套的法律法規還很不健全。雖然工程總承包已推行多年,但由于認識上的不一致,多年來沒有制定工程總承包的有關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建筑法》、《招標投標法》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只對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招標等有規定,而對于工程總承包這種國際通行的工程建設項目組織形式,在我國的法律法規中沒有相應的規定。在招投標管理上,國家有關部門已出臺了《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招標投標辦法》和《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但缺乏工程總承包招投標辦法。由于對工程總承包沒有相應管理法規、部門規章、實施細則和標準合同文本等,導致了地方政府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不知道如何對工程總承包規范管理,這些都制約了工程總承包的發展。
5.總承包組織結構不合理。因長期受計劃經濟影響,形成了企業、部門和地區三重割據局面,短期內很難形成專業協作下的經濟規模。建筑行業全方位綜合改革的政策還不明朗,如對勘察、設計單位改制,還未把推進工程總承包作為主導方向等。
6.政府扶持政策力度有待加強,缺少配套政策。各級政府管理部門認識不統一,對工程總承包和項目管理工作支持不力,有的建設行政主管自己認識不清,只承認施工總承包,不承認建設部頒發的工程總承包資格證書;推進工程總承包和項目管理工作相關的配套政策。
(2)、企業內部軟環境的影響。
1.沒有建立適應總承包的組織機構和管理架構。目前,除少數已改造為國際型工程公司的建設企業外,我國大多數勘察設計、施工企業沒有建立與工程總承包相對應的組織機構,開展工程總承包的組織機構不健全。開展EPC總承包時,依然沿用過去的施工總承包的組織模式。項目管理組織體系不健全,企業管理職能交叉,缺乏資源支持,程序指導文件、管理手冊以及先進實用和系統的工程總承包項目管理軟件,加上項目管理信息技術和管理手段落后,很難體現工程總承包對項目全生命周期集成化的、符合環境和歷史的目標要求。
2.復合型管理人才缺乏。21世紀的競爭,主要是人才的競爭,工程總承包企業也不例外。我們缺乏的不僅是大量高素質的大型工程項目投標工作、合理確定報價、合理承包并商簽合同的商業人才,還缺乏能夠按照國際通行項目管理模式、程序、方法、標準進行管理,熟悉各種合同文本和各種項目管理軟件,能夠進行質量、投資、進度、安全、信息控制的復合型高級項目管理人才。
3.技術創新不足。大量的工程企業技術和項目管理的學習流于一種行業標準學習模式,企業缺乏內部競爭和創新機制,在設計、咨詢與管理方面尚處于“技能”層面,創新嚴重不足,缺乏獨特的技術,造成市場競爭力提升緩慢。
4.重視項目分包施工,忽視高層次總承包管理。首先:我國對項目分包施工的實踐,在降低成本、提高工程質量、縮短建設工期方面取得了重大的進展。但是,實踐證明我國企業在進行大型工程的總承包管理時與下屬分包的項目經理部管理方式完全不同。其次:我們對于施工總承包研究較多,也取得了很大的成績,但是沒有系統地總結國內外EPC管理模式的方式、方法,開展EPC管理還停留在施工總承包管理的經驗積累階段。再次:項目管理體系有待完善,項目管理水平和能力較低。
2、提高總承包管理水平
針對總承包管理存在的問題,必須從內外兩個方面修煉內功,提高總承包管理水平。
(一)爭取較好的外部環境。
1、建立和完善項目管理的法律和法規。目前我國建筑市場比較混亂,項目管理極不規范,“無法可依,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的現象極為普遍。為此必須貫徹國家有關的方針政策,建立和完善各類建筑市場管理的法律、法規和制度。做到門類齊全,互相配套,避免交叉重疊,遺漏空缺和互相抵觸。同時政府部門也要充分發揮和運用法律、法規的手段,培養和發展我國的建筑市場體系,確保建設項目從前期策劃、勘察設計、工程承發包、施工到竣工等全部環節都納入法制軌道。
2、在《建筑法》修改時,明確工程總承包的法律地位,規范對工程總承包的市場管理,這是當前急需要做的一件事情。與有關部門一起抓緊研究、制定有關工程總承包招標投標的管理辦法,積極培育工程總承包招投標市場;參照FIDIC條件,制定適合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的總承包合同條件范本。
3、加強宣傳,統一思想認識。工程總承包推行難度較大,關鍵是政府管理部門、行業主管部門、業主對工程總承包的認識不夠到位。要加大對推行工程總承包的宣傳力度,一是向社會宣傳報道工程總承包的特點、優勢和典型事例,使工程總承包逐步得到社會的認可;二是與有關部門以及企業管理協會等單位,開展不同層次的EPC總承包研討會、研討班,對業主進行培訓。
4、規范業主行為。我國已頒布《建筑法》及實施項目法人負責制,施工總承包管理等法規,但目前管理力度不夠,建筑行業應加快制定業主行業規范的制度研究,防止業主將工程切塊、分塊或分段投標。另外,逐步根治目前業主壓價承包、墊資承包、索要回扣、拖欠工程款4種難于克服的病癥,創造更多的機會實施工程總承包管理。
(二)、加強企業自身建設,提高企業核心競爭力
1、組織召開高層次的專題研討會,對EPC總承包的組織模式、運作機制、目標控制等方面進行系統的總結,形成比較成熟、有我國特色的EPC管理體系和模式。
2、調整組織結構,建立適合EPC管理的組織機構和管理體系。參考國外大型建筑業集團在內部成立總承包部專門從事EPC總承包工作。在項目部的組建上,可以參考CPECC的做法,它們分別是大項目部的管理模式、以我為主進行項目管理,施工進行分包的管理模式、聯合體模式、純項目管理模式。
3、學習國外經驗,大力培養滿足EPC管理需要的復合型人才。積極開展工程總承包項目管理的國際交流與合作。通過舉辦各種學術研討會,專題出國考察與交流,促進行業高層人員同世界最新管理趨勢接軌。
4、繼續組織對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的培訓。應進一步開展工程總承包和國際工程項目管理的專業培訓,培養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以適應國內外工程建設市場的需要。還要培養和造就一批具有工程實踐經驗的工程設計、設備采辦、施工管理、質量控制、計劃控制、投資控制等方面的人才。
5、建立6大控制體系,通過規范項目管理運作,提高工程總承包管理水平。要建立完善進度、質量、造價、安全、合同、信息6大控制目標的管理程序,形成標準化管理。
6、創新企業融資渠道,增加EPC實力。EPC項目管理需要總承包商具有很強的融資、籌資能力。很多大型企業集團擁有較寬的融資渠道,可以通過發行股票、債券、長期借款,信貸等方式獲得大量資金。
建設工程分包管理辦法范文4
一、指導思想
以規范建設市場秩序為總體目標,綜合采取法律、行政和經濟等多種手段,強化建設市場管理,規范建設市場各方責任主體的市場行為,推進建設市場的誠信建設,達到標本兼治的目的,促進建筑業健康、持續、穩定發展。
二、進一步加強對全區建設市場管理的組織領導
為切實加強對全區建設市場管理的組織領導,區政府對原*區建設市場綜合管理領導小組成員作進一步調整,由區政府主要領導任組長,各鎮街、園區及區有關職能部門負責人為成員,實行目標管理責任制,并落實領導責任。各鎮政府、街道辦、園區也要成立相應的領導小組,由鎮長、街道辦主任、園區主要領導任組長,分管城建的副鎮長、街道辦副主任、園區副總為副組長,健全組織領導機構。鎮、街道辦、園區的主要領導思想上要高度重視,分管的同志要親自抓,確保認真履行職責,層層落實工作責任。
三、進一步明確各鎮街、園區及區有關職能部門管理職責和責任
(一)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進一步明確各鎮街、園區的建設市場管理責任
1.各鎮街、園區應建立健全工程項目申報制度,嚴格按照工程建設程序辦事。凡鎮街、園區直接投資建設的工程項目,按照“誰投資、誰負責”的原則,必須嚴格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建設程序到區有關職能部門(如:發改局、國土局、規劃局、建設局、建工局、房產局等)辦理各項工程建設手續。各鎮政府(街道辦)、園區的建設管理機構具體負責該工程項目的開工立項報告、土地、規劃、施工圖審查、招投標、質監、安監、施工許可、竣工備案等手續的上報和辦理工作。
2.各鎮街、園區轄區內由業主投資建設的工程項目,各鎮街、園區的建設管理機構要切實履行督查、督辦的責任,指導、幫助并督促相關建設、施工等單位辦理、完善各項建設手續,在辦理土地手續時就應告知其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到區有關職能部門辦理各項工程建設手續。
3.各鎮街、園區的建設管理機構承擔對本鎮街、園區轄區內違反國家建設程序、工程手續辦理不完善、不齊全的違章建設項目的巡查、上報責任,加大巡查、督查力度,發現違章建設應及時作出停工整改通知,并上報區有關職能部門,協助、配合區有關職能部門進行查處,完善應辦的各項工程手續。對嚴重的違章建筑應采取立即停建和強行拆除的措施。
4.各鎮街、園區要認真按照“雙清”工作“屬地管理負責制”的要求,認真督促本轄區內工程項目建設主體做好工程款和民工工資支付,若發生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資事件,不論投資主體是誰,必須就地解決,不得將矛盾上交。
(二)按照部門的工作職責,進一步明確區有關職能部門的管理責任
1.涉及辦理工程建設手續的區發改局、國土局、規劃局、建設局、建工局、房產局等部門負責各鎮街、園區工程建設項目各項手續(如:項目立項、土地、規劃、施工圖審查、招投標、質監、安監、施工許可、竣工驗收備案等)的審批和辦理工作,做到既服務好全區經濟建設大局,又要按照國家法規政策嚴格審查、把關。區發改局負責工程項目立項的批準,對無立項批準的工程項目進行嚴肅查處;區國土局負責工程項目用地手續的審批,對土地手續不完善的工程項目進行查處;區規劃局負責工程項目規劃許可的審批,城市行政執法大隊負責對規劃手續不完善的工程項目進行嚴肅查處;區建設局要加強對各鎮街城建管理所的管理,做好鎮、村規劃,負責對鎮(街)建設工程項目的巡查、督查,對違規工程項目實施查處,同時要加強對施工圖的審查,強化對勘察、設計市場的監管,規范勘察、設計單位的市場行為,從源頭確保工程質量,負責對勘察、設計單位出賣資質、掛靠等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區建工局負責工程項目的招投標、施工許可證發放及工程項目的質監、安監督查和工程竣工驗收及竣工驗收備案的管理,負責對各鎮街、園區轄區內未辦招投標、質監、安監、施工許可等手續的建設工程項目進行查處;區建工局質監站、安監站負責對工程項目施工中工程質量、安全生產的監督;公安消防、人防(民防)、水利、林業、交通等部門按照各自權限做好前置審批和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工作。
2.區屬各部門、各企事業單位直接投資建設的工程項目,按照“誰投資、誰負責”的原則,必須嚴格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到區有關職能部門辦理各項工程建設手續。
3.各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按照“雙清”工作“行業歸口負責制”的要求,實行分口管理。有關部門直接投資的工程以及交通、水利、市政、教育、衛生等行業的工程由所投資或管理的部門負責,將矛盾消化在行業內部。區勞動局要加強對建筑工地勞動用工管理,認真審查勞動用工合同及勞動保險,對沒有簽訂勞動用工合同的要予以查處。
4.對區重點產業項目,各有關職能部門要按照職能分工,超前服務,主動服務,在手續辦理、工程質量監督、安全監督等方面做好與重點產業項目的對接,并擬定出在合法的前提下提前介入的工作措施和方案。
四、進一步強化對建設市場各方責任主體的監管,規范市場行為
(一)建設單位監管
1.建設單位應自覺遵守《建筑法》、《招標投標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條例的規定,在辦理招投標手續前,必須具備:立項批復、有資質的設計院出具的正規設計圖紙、資金到位證明(工期不超過一年的工程項目資金到位率不低于50%,跨年度工程項目資金到位率不低于30%)。
2.建設單位應按照《招標投標法》等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所有應招標或直接發包的工程項目必須進入*區建設工程交易中心進行發包,接受區招標辦的監管。需進入區建設工程交易中心發包的具體范圍如下:
(1)工程監理發包。
(2)工程施工發包包括土方工程、地基處理工程、市政道路橋梁工程、土建及水電安裝工程、裝飾裝璜工程、設備(含消防、空調、電梯、綜合布線等)安裝工程、附屬(區內道路、管線)設施工程、園林綠化工程等。
(3)工程重要設備和材料采購發包包括消防設備采購、空調設備采購、電梯設備采購、強弱電設備采購、大宗建材以及裝飾材料采購等。
(4)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發包,除基坑支護、樁基、綜合布線、高檔內外裝修、消防、網架、鋼結構等專業性強的工程可單獨招標發包外,一般分部分項工程不得單獨發包;尤其不得將門窗、防水、水電安裝等工程單獨發包;分部分項工程不得以暫估獨立費方式進入投標報價,不得指定分包。
3.所有建設項目必須嚴格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根據工程項目性質和投資資金來源的不同性質及其比例,確定工程發包方式。屬于招標范圍的項目必須招標發包,屬于公開招標范圍的必須公開招標:全部使用國(公)有資金或者國(公)有資金投資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必須公開招標;使用國(公)有資金不占主導地位(使用公有資金小于50%)的項目可以采用邀請招標方式;國(公)有資金投資低于蘇政發〔20*〕48號文規定的招標規模標準的小型建設工程項目,按照*市建委、市監察局《*市國有資金投資小型建設工程發包管理規定》(寧建招字〔20*〕410號),可以采用競爭性談判、詢價等方式進行發包;工程項目投資總額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下的或不涉及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且不使用國有資金、國家融資、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的,可以采用直接發包方式。
4.建設單位應按照與施工企業簽訂的《施工合同》條款約定按時向施工單位支付工程款,不得另簽定“黑白合同”、“陰陽合同”;并督促施工單位按時支付民工工資,負責協調解決工程款和民工工資支付過程中發生的矛盾和糾紛。
5.建設單位應督促施工企業在本區依法屬地納稅,并只接收在本區屬地納稅的稅務發票。
6.建設單位在工程項目建設過程中應強化對施工、監理企業的監督管理,督促施工、監理單位抓好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管理,自覺接受區行業主管部門的監督。不出現商業賄賂行為。
7.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江蘇省建設工程現場文明施工措施費計價管理辦法》的規定及合同約定及時向施工單位支付現場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不得隨意壓縮中標的合理工期。
8.建設單位在辦理竣工驗收備案之前必須完成工程決算,并在區造價辦登記。建設單位憑決算證明、屬地納稅證明和施工單位出具不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資的證明,方可到行業主管部門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手續。
9.建設單位因未嚴格履行職責,導致工程項目應招標而未招標、施工總承包工程和專業承包工程未進入*區建設工程交易中心交易或在施工期間出現違法分包、非法轉包造成拖欠民工工資、發生工程質量、安全生產事故的,對建設單位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省、市有關規定進行處罰。建設單位惡意拖欠工程款的,給予全區通報批評,對其在建工程暫停辦理竣工驗收備案,對其新建項目暫不辦理發包方案登記、招標手續。
(二)施工企業監管
1.施工企業應自覺遵守國家、省、市相關法律法規條例的規定,在工程建設過程中不得出現非法轉包、違法分包、掛靠、私招亂雇、商業賄賂等違法違規行為;強化工程質量、安全生產管理,不發生工程質量、安全生產責任事故;不拖欠分包工程款和民工工資;依法在本區屬地納稅。
2.對外地進入*的建筑企業實行登記制和市場行為年度考核制度。在辦理登記手續時,除提供企業資質證書、營業執照、《安全生產許可證》等材料外,還必須提供專業分包企業資質(勞務分包資質)證書、營業執照等以及所有用工的勞動合同、社會保險證明材料,不能提供相關手續的不得參加招投標活動。對《信用管理手冊》中有拖欠民工工資及工程質量、安全生產事故等不良記錄的企業,不得在我區參與工程項目投標、從事工程建設活動。對存在有商業賄賂等不良行為的施工企業堅決清出*建設市場。具體監管和考評工作由區建工局負責。
3.外地進入本區的施工企業須提供民工工資擔保保函或交納民工工資保障金,不能出具保函或不交納保障金的企業不給予簽發中標通知書,視為該企業放棄中標資格。
4.施工單位在投標報價時,未按《江蘇省建設工程現場文明施工措施費計價管理辦法》(蘇建價〔20*〕349號)的規定單列現場安全文明施工費用或計取費用低于現場規定標準的,不得推薦為中標候選人。施工單位挪用現場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或安全生產、文明施工措施不落實的,由區建工局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進行處罰。
5.建筑施工企業的大型施工機械(如:塔機、井架等)在安裝前實行申報登記制度。無資質或資質、信譽不符合條件的拆裝隊伍不得進行拆裝工作。未經檢測合格的施工機械不得使用。
6、施工單位應切實強化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管理,區建工局應加大對建筑施工企業的質量、安全措施、安全防護情況督查、巡查,發現隱患要求立即整改,對拒不整改和限期整改不到位的,要加大處罰力度,責令其停業整頓(停止在*承接新的工程業務)。
7.施工企業中標的項目經理與施工現場組織施工的項目經理應相一致,不得隨意變更現場項目經理,如遇特殊情況,項目經理必須變更的,需經建設單位和項目總監同意批準并到區建工局備案。施工單位負責組織施工的項目經理不到崗到位,或變更未備案或現場項目經理與施工單位無勞動合同的,區建工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作出處罰。
8.施工單位不得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施工企業名義承攬工程,不得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承攬工程,不得將工程違法分包、層層轉包給其他施工企業或個人。對施工企業轉讓、出借企業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企業名義承攬工程的或非法轉包、違法分包的,區建工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9.施工企業未履行管理職責,導致承接的工程項目發生工程質量、安全生產責任性事故的,實行“一票否決制”,給予公開曝光,同時清出本區建設市場;施工企業管理混亂或惡意拖欠民工工資,導致發生群體性上訪、越級上訪、妨害公共秩序等影響社會穩定事件的,視情節輕重予以通報批評、記入不良記錄、暫停在本區投標、清出本區建設市場等處罰。
10.施工企業應當依法誠信經營,應嚴格執行與建設單位簽訂的《施工合同》中的條款內容,誠實守信,對市場信譽差、違反施工合同條款約定惡意討要工程款、擾亂建設市場秩序、失信的施工企業清出本區建設市場。
(三)監理企業監管
1.對外地進入*的監理企業實行登記制和項目考核考評制,未在區建工局登記的監理企業不得在我區從事監理業務。監理企業在登記時,應具備與所監理的建設工程項目相應的資質等級,必須配備與工程建設規模相應的總監理工程師和主要專業的監理工程師,須出具《誠信自律承諾書》,違反承諾內容的,主動退出*建設市場。對監理企業以項目為單位進行考核考評,考核考評不合格的監理企業取消在*區域內承接監理業務的資格。
2.區建工局應加強對監理合同的審查,主要審查合同中有關內容是否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相關條款是否與中標通知書中相一致。審點是:監理企業的資質是否與承擔的監理項目相適應;項目監理部總監、監理工程師和技術人員資質條件、專業是否與承擔的項目相符;監理收費標準是否符合國家收費規定。
3.監理單位應當認真審查施工企業的分包行為,督促施工企業依法分包,足額支付民工工資,監理單位所監理的工程項目如發生違法分包、非法轉包,既制止不了,又沒有及時向主管部門匯報而導致拖欠民工工資或發生工程質量、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的,責令其停業整頓(停止在*承接新的工程業務)。
4.監理單位應當把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工程質量監管作為重要控制環節,項目總監應在崗在位,對項目業主負責,對安全生產、工程質量事故承擔責任。如現場項目總監與備案登記的人員不一致,又無合法變更手續,予以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責令其停業整頓;區建工局應加強對監理企業履行安全、質量監督管理職責的檢查、督查,如發現監理單位對安全、質量措施監管不到位造成事故隱患的,責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責令其停業整頓。
5.監理企業未履行管理職責,導致所監理的工程發生工程質量、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的,實行“一票否決制”,清出本區建設市場。
(四)招標機構監管
1.區外進入本區的招標機構實行登記制和項目考評制,招標機構的登記、監督、考評由區建工局負責。未登記的招標機構不得在本區從事招標業務。
2.受建設單位委托或授權的招標機構在資格預審中,應嚴格審查施工企業的資質及信譽,審查項目經理、安全、質量負責人及專業技術人員的資格、信譽情況,對相關資質、資格不符合規定的或有不良記錄的企業和項目經理及專業技術管理人員不得通過資格預審。
3.招標機構在招標文件中應當明確:“施工企業不得進行違法分包、非法轉包,不得拖欠民工工資,依法屬地納稅,并落實各項安全、質量控制措施,強化工程質量、安全生產管理”等規定。
4.招標機構要按照《江蘇省建設工程現場文明施工措施費計價管理辦法》(蘇建價〔20*〕349號)的規定,將現場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在招標文件中單獨計取,費用取費標準要符合蘇建價〔20*〕349號文件規定。對招標機構不按規定在招標文件中單獨計取現場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或費用取費標準不符合規定的,責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對招標文件不予以備案。
5.招標機構應依法誠信經營,對建設單位負責,自覺接受行業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在公告、資格預審、招投標活動中應做到公開、公平、公正,嚴禁與建設、施工、監理單位串通,私下交易,如在活動中存在有違法違規行為,取消該企業在本區的招標資格。
6.招標機構因未嚴格履行職責,導致工程項目出現違法分包、非法轉包、克扣施工企業的安全設施費用而造成拖欠民工工資、發生工程質量、安全生產事故的,是招標機構的責任,取消該招標機構在*地區1年以上的招標資格。
7.區建工局加強對招標機構各項業務活動的監督考評,實施動態管理。對考核不合格的招標機構,取消該單位在*承接業務的資格或上報資質管理機關作出相應的處理。
(五)預拌砼企業監管
1.對在*行政區域內從事預拌砼經營和生產的企業實行企業登記和項目考核考評制度,未登記的企業不得在*行政區域內從事預拌砼生產及相關業務活動。具體登記和項目考核考評工作由區建工局負責。
2.預拌砼企業的產品生產、使用、檢驗、檢查應符合國家、省、市有關法律、法規規定。
3.區建工局在開展建筑工程質量監督抽查中,應加強對施工現場預拌砼質量保證資料、實體砼質量的監督抽查,對有質疑或不合格砼,堅決予以查處。
4.各施工單位或建設單位在預訂或簽訂預拌砼施工合同時,應選用經在區建工局登記的預拌砼生產企業,否則不得進行合同簽訂和對預拌砼的使用。
5.建設、監理單位要切實加強對工程中所使用的預拌砼質量的監督和管理,對于使用沒有在區建工局登記的預拌砼生產企業提供的預拌砼應予以制止。
6.區建工局應通過對施工現場預拌砼的質量監督,加強對區內從事預拌砼生產企業的監督管理和考核考評,對每一家企業均要建立考核考評臺帳,健全考核考評機制。考核考評不合格的企業,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間,不得在*行政區域內承接預拌砼業務。對在生產、運輸、使用、檢驗等環節上存有弄虛作假行為的預拌砼生產企業,應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及市建工局《關于進一步加強我市預拌砼、砼預制構件質量監督管理的通知》等有關規定,對其進行處罰,除要求其承擔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取消其在*行政區域內承接預拌砼業務外,情節嚴重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六)建設工程分包行為監管
1.全區建設工程分包工作的監督與管理由*市建筑工程分包管理服務中心*分中心負責,所有建設工程的分包均在*區建設工程交易中心內進行承發包。嚴禁承發包雙方進行場外交易。
2.建設工程分包是指建筑業企業將其所承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中的專業工程或者勞務作業發包給其他建筑業企業完成的活動。分包分為專業工程分包和勞務作業分包。分包工程承包人必須具有相應的資質,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業務。嚴禁個人承攬分包工程業務。
3.分包中心應當加強對建設工程分包活動和分包企業的監管,所有有資質的專業施工企業以及勞務分包企業應當在分包中心備案,分包中心應建立一套完整的分包企業檔案。
4.部分專業工程需要進行發包、施工總承包單位需要將工程的部分專業工程分包的,應按照《*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的要求,施工總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統一簽訂《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示范文本),分包合同中必須明確承發包雙方的職責、權利、義務和范圍,以及約定支付工程款和勞務工資的時間、結算方式以及保證按期支付的相應措施,確保工程款和勞務工資的支付。分包合同報區建工局備案,在施工現場公示并出具分包明示牌。
5.在承發包雙方進行分包合同登記備案時,分包中心應書面告知施工企業在分包工程的工地設立分包工程公示牌,掛在工地醒目位置,并標明總包單位、分包單位、分包項目等內容。
6.區建工局在辦理安監登記和質量報監手續時,將該工程的分包備案手續作為辦理安監登記、質量報監手續的必備條件之一。
7.按照建設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建設部第124號令)規定,嚴格規范分包活動。特別是針對轉包、違法分包或者允許他人以本企業名義承攬工程及無證、越級承接工程以及使用非成建制、無分包企業資質的專業承包及勞務隊伍和私招亂雇行為,加大處罰力度,嚴格按照《建筑法》、《招標投標法》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發現一起、處理一起、曝光一起。
8.建設單位不依法分包,或者與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企業串通,允許其轉包、違法分包,甚至強行指定轉包、違法分包的,給予通報批評與曝光。對監理單位所監理的工程有轉包、違法分包或者掛靠行為的,按《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予以處罰,并取消其在*區域內承擔新的工程項目監理業務和參與投標資格。
五、進一步嚴肅責任追究制
(一)各鎮鎮長(街道辦主任)、園區總經理是本轄區范圍內建設市場管理與監督的第一責任人,分管工程建設的負責人是直接責任人,并層層落實各級工作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各鎮街、園區建設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本轄區范圍內建設市場監督管理,并配備專職管理人員負責日常工作。
(二)各鎮(街道辦)、園區和區屬各部門、各企事業單位直接投資建設的工程項目違反招投標管理規定、未按國家相關法定程序辦理完善各項工程手續,導致工程因違規建設而發生重大工程質量、安全生產責任事故和國(公)有資產流失的,將首先追究該鎮(街道辦)、園區和單位主要負責人第一責任人的行政與法律責任,并層層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行政與法律責任。
(三)因鎮(街道辦)、園區對本轄區內業主投資項目的監督、巡查不到位;工程項目違反建設程序、工程手續不完善擅自開工建設導致發生重大工程質量、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的,將追究該鎮(街道辦)、園區主要負責人的行政與法律責任,并層層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行政與法律責任。
(四)對鎮街、園區已完善工程手續的項目,因對該工程安全生產、工程質量監督不到位,未及時消除質量、安全隱患,導致發生重大工程質量、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的,將追究有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和相關責任人員的行政與法律責任。
建設工程分包管理辦法范文5
一、總體要求
1、工作要求。年是“十二五”規劃開局之年,是特區建設30周年,也是全面推進島內外一體化建設的關鍵一年。我區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生產文明施工工作總的要求是: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屆五中全會、省委八屆十次會議、市委十屆十三次全會精神和中央、省、市經濟工作會議精神,緊緊圍繞區委區政府提出的“積極融入島內外一體化發展大局,不斷深化產業發展、新城建設‘雙輪驅動’和工業化、城市化‘兩化并進’”的戰略部署,從構建和諧社會、保障民生、以人為本,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戰略高度出發,堅持科學發展、安全發展理念,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和“百年大計、質量第一”的方針,認真貫徹落實國家、省、市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生產文明施工各項工作部署和任務,繼續深化“安全生產年”、“責任落實年”工作,把加強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的一系列政策措施真正落實到實處,促進我區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生產文明施工工作再上臺階。
2、主要任務。進一步強化和落實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生產文明施工意識和責任,進一步健全完善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管理制度和監管體系,確保完成市、區下達給我局的年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生產文明施工責任控制目標和工作任務。全區建筑施工死亡總人數控制在2人以內,不發生建筑施工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不發生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工程質量事故,控制發生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工程質量事故,受監工程質量合格率達到100%;“省級文明工地”創建數量不少于5個,“市級文明工地”創建數量力爭不少于在建工程總量的30%,創建國家、省、市優良工程數量多于年。
二、工作重點
1、加強重大危險源的監督管理。加強建筑起重機械、高大模板、腳手架、深基坑、高邊坡等危險性較大部位和環節的安全監管。一是嚴格執行《市區建設局關于加強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管理的通知》,加強對建筑起重機械租賃、安裝拆卸、使用、檢測單位履行安全責任的監督。加強建筑起重機械使用備案登記管理,本區建筑起重機械操作人員按梯逐項登記備案建立臺賬,確保操作人員持證上崗,完善安全員上下班排查記錄建筑起重機械安全隱患制度。建立重大危險源巡查檢查制度,委托第三方檢測單位定期對建筑起重機械進行監督檢測。二是貫徹執行《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辦法》,切實落實重大危險源施工方案審查和專家論證制度。三是加強模板和外腳手架分部工程的監管。杜絕不按方案施工的野蠻行為,對一些模板工程存在扣件式鋼管立柱采用搭接接長,立柱頂部未設置可調頂托、利用扣件向鋼管立柱傳遞豎向施工荷載、腳手架連墻點設置不足等問題,采取有力措施,堅決予以制止。四是加強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監督管理。各建筑工地必須使用符合標準規范要求的非阻燃安全網,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進場使用。消防設施、動火審批手續、防火安全教育必須符合相關要求。開展好全區建筑工地開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宣傳、大培訓、大練兵”活動。
2、加強住宅質量監督。貫徹建設部5號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和《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實施辦法》,創新監督機制,轉變監督觀念,規范監督模式、監督內容、監督程序、監督行為,完善工程質量安全動態管理辦法,進一步提升工程質量監督水平。合理配置監督人員,實現對監督工程全面掌控。貫徹落實《市住宅工程質量通病防治若干技術措施》(試行),積極防治住宅工程質量通病,提高我區住宅工程建設質量,滿足現階段廣大住戶對住宅質量、功能的客觀需求。加強工程質量檢測監督工作,密切質量監督與質量檢測的聯動,加強主體結構和主要使用功能質量(如樓板、砼強度、鋼筋、樓層凈高、滲漏等)檢測抽查,充分發揮檢測數據聯網作用,嚴厲打擊假冒偽劣建筑材料設備,規范檢測行為。開展建筑材料監督抽測工作,有效地控制建筑結構和重要使用功能的質量。
3、加強建筑工地文明施工。以在建工地市容管理納入市考評委季度常規考評為契機,推進城市戰役的深入開展,加強我區建筑工地的文明施工工作。一是推廣使用市建設與管理局組織編寫的《建設工程文明施工圖集》,所有在建工程推行文明施工標準化,文明施工標準化整治取得實效。二是堅持開展創建文明施工示范工地活動,完善文明工地評選辦法,做好抓典型、樹樣板工作。三是開展以治理場容場貌“臟、亂、差”、施工揚塵、噪音擾民、未凈車上路為重點的專項活動。四是開展文明施工考評活動。關鍵施工節點要達到文明施工要求,否則應進行停工整改,文明工地創建考評與季度安全生產大檢查相結合,推進考評工作常態化。五是將工地的垃圾收集及處理納入區市政環衛部門管理范圍。
4、加強對執業人員到位履職的監管。一是認真貫徹《省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人員配備暫行辦法》,嚴格施工管理人員管理,進一步規范施工企業的工程質量安全生產文明施工行為,促進施工企業項目班子到位履職。二是以貫徹落實市建設與管理局出臺的《市建設工程監理企業資質備案管理辦法》和《市建設工程項目監理機構人員配置標準與管理辦法》兩份規范性文件為切入點,通過建立工程監理企業備案管理信息系統,實現對監理企業動態管理,從企業備案、招投標、施工過程等環節規范監理企業管理和項目監理人員配備,同時倡導在施工現場建立指紋考勤制度,促進監理人員到位履職。三是啟用“省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管動態信息系統”,對責任人(施工項目負責人和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在質量安全管理過程中的違規行為,采取記分、行政處理和行政處罰相結合的方式進行監管。四是加強建筑市場和施工現場的聯動機制。在施工過程嚴格審核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投標承諾配備的班子人員到位履職。加強對人員到位履職情況的監督檢查,推行飛行檢查方式,每季度對各項目的施工單位、監理單位人員到位情況進行通報,通報并記錄不良行為。
建設工程分包管理辦法范文6
就其研究采取具體措施,旨在規范建筑勞務市場秩序,使其健康發展。
【關鍵詞】建筑勞務市場;治理;措施
The construction labor market governance
Wang Jian,Sun Wen-jian
(Nanjing University of Civil Engineering Nanjing Jiangsu 211816)
【Abstract】according to the labor market problems, from a financial, legal, market, rural migrant workers in four aspects analyzes reasons, and then the research to take specific measures, is to regulate the market order of building services, make its healthy development.
【Key words】Construction labor market;Governance;Measure
1. 序言
隨著我國建筑業的不斷的改革和開放,建筑業產業結構也發生了深刻的變化,建筑施工企業管理層和勞務層的“兩層分離”,開始出現建筑二級市場建筑勞務市場。同時國家政策和法律法規的不斷健全,建筑勞務市場已有的長足的進步和健康穩定的發展。但同時也存在一些問題,特別是我國建筑企業推進施工作業勞務分包的進度相對滯后,“包工頭”帶隊仍是建筑勞務的主要形式,施工作業使用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或個人的情況較為普遍,二級及二級以下資質企業的施工作業仍使用零散勞務班組。由此引發的問題諸如市場公平競爭、施工質量、安全生產、勞務權益保護等關系到社會和諧與穩定等方面的問題仍普遍存在。政府雖然強制規定勞務分包必須以勞務企業形式交易,但仍然存在通過 “掛靠”等方式維持實質上的“包工頭”交易模式。
2. 建筑勞務市場問題的原因分析:
2.1 財務經濟因素影響。
非正規組織的勞務分包隊伍的農民工機會成本比較低,而且沒有注冊成本和稅收的壓力,施工成本低廉且具有機制靈活如利潤分配機制便于調動積極性、財務機制靈活便于尋租。其管理結構簡單、管理層次少,包工頭負責組織施工、農民工負責施工建設,不會給今后施工企業帶來不必要的經濟負擔。而成建制勞務企業的支出成本要高很多,成立勞務企業的成本往往較大,具體包括:(1)注冊成本,繳納注冊費和手續費。按照現行規定,木工、砌工、石制、鋼筋、混凝土、油漆、抹灰等作業分包企業資質的標準都規定注冊資金在30萬元以上。(2)運作成本,一旦成立就必須付出固定成本和可變成本,如購買必要的勞保、安全設備,支付勞務工資、日常開支。(3)稅收成本:按照規定總承包企業已經按照工程總額交納了營業稅了,但成立勞務企業責任要繳納營業稅,勞務企業承受著雙重稅賦負擔。(4)其他成本:按照建設部有關規定,勞務企業要支付勞務人員的醫療保險、養老保險、失業保險;成立工會組織要支付會費、活動經費等??傊闪⒊山ㄖ苿趧掌髽I的凈收益要遠遠小于包工頭勞務制度的凈收益。效率高于保障的價值取向,使得工程建設業主在發包工程時,必然在事實上將低標價列為評標的首選條件,項目業主的這一需求,通過利益鏈傳遞給在同樣價值取向支配下己經具有最大限度降低成本意愿的中標人。其結果是,工程承包人在其技術、管理能力所及的范圍內降低成本的效果已經不能滿足需要,迫使企業超越法律和制度的限制,尋求低成本競爭途徑,從而為“包工頭”交易模式打開了廣闊的空間。
2.2 法律法規的不健全。
《建筑法》中規定“工程主體結構必須由總承包企業自己完成”,但從1984年開始的基于“項目法施工”的建筑施工企業管理層和勞務層的“兩層分離”,企業往往只保留少數技術型、管理型的工人,企業本身沒有能進行主體施工的勞務人員,絕大多數實際的現場操作都是由企業外部的勞務來承擔,這就造成一些外來勞務分包隊伍與施工總承包企業緊密協作形成較為牢固的內部分包的依附關系。而這些為大型施工總承包企業提供建筑勞務作業人員的建筑勞務企業,為了追求最大利潤,偷稅漏稅,他們又不愿意申請營業執照和領取勞務資質。這就造成建筑勞務市場存在許多沒有資質,沒有執照的勞務分包隊伍。同時由于他們和施工總承包企業關系密切,且有多年的工作關系,其自身的施工質量有保證,深受施工總承包企業的青睞。
2.3 市場監管機制缺乏。
由于推行建筑勞務分包制度的時間較短,業內各方認識不到位,仍不同程度地存在“重總包,輕勞務”的觀念,忽視了對建筑勞務分包管理的政策宣傳、引導和研究。各地有形建筑市場服務范圍僅涵蓋建設工程承發包,對勞務包監管服務比較缺失。加之,國家對勞務作業分包僅停留在勞務分包企業資質管理層面,如2007年6月26日建設部的《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第159號令)規定“施工總承包企業可以對所承接的施工總承包工程內各專業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將專業工程或勞務作業分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承包企業或勞務分包企業”。勞務分包缺乏明確強制性的法規政策依據,各項管理監督機制不健全,勞務分包市場的培育發展滯后。我國的《招標投標法》以及建設部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中并沒有規定勞務分包必須采用招標的形式。這就造成許多勞務分包合同都是進行私下協商和簽訂的。施工總承包企業為了自身利益和其他方面原因不會考察對方的企業資質有否,而由于是私下交易,作為市場監管機構的相關部門也無法進行干預,這就造成許多非正規的勞務分包隊伍在市場存在。
2.4 農民工自身。
我國的農民工是一個特殊的群體,他們是農民戶口,但他們又從事著非農產業的工作;他們生活在城市,但又不能完全融入城市的生活。從傳統意義上講,他們既不是真正的農民,也不是真正的工人。特別是很多農民工都是從事農業作業的農民,只是在農閑時節進城進行工作,來增加一些額外收入,由于其工作時間短,經濟性明確所以這些農民工不愿進一些既要浪費時間又要浪費金錢進行培訓的正規的勞務分包企業,而是靠血緣、地緣、人緣“三緣”關系進城務工,自然而然的進入包工頭散兵游勇式的用工中。促進了包工頭式用工的泛濫,轉包、掛靠、違法分包等違法違規行為的大量出現。
3. 規范建筑勞務市場健康發展的措施:
3.1 扶持勞務分包企業發展。
成建制勞務企業制度的建立需要政策的傾斜與支撐。由前面分析得出,其他雇用模式向成建制勞務企業轉化的關鍵在于缺乏經濟原動力。為此,行政主管部門應制訂相應優惠政策,積極鼓勵其他非制度化形態向制度化形態的轉變。降低成建制勞務企業的準入門檻,降低其成本費用,具體說如降低企業注冊資金、消除總承包企業與勞務分包企業雙重上繳營業稅的問題、財務制度應允許勞務企業留有一定比例的“活動空間”,在稅收扶植、減免行政管理費、工程發包等諸多方面給予優惠政策,當然這需要建設部門會同財政部門、稅務部門的積極配合,盡量降低成建制勞務企業的成本,增加其凈收益,讓勞務企業有利可圖。為勞務企業制度建立創造良好的政策環境。
3.2 健全配套法規,建立良好的制度環境。
應制定結構合理、層次分明、符合實際、競爭有序的分包格局的一系列法規和規章,使市場準入界定、分包交易、勞務合同管理、勞動用工合同規范以及勞務培訓制度、待證上崗制度等有法可依。對有關現行法律法規進行適時適當的修改,如《建筑法》規定:“總承包企業必須自身完成工程主體結構”等條款作出修改,促進大中型總承包和專業承包企業盡快向管理密集和技術密集型企業轉型,盡快剝離企業所屬的和依附掛靠的勞務分包隊伍,引導其向成建制勞務企業轉化,以獨立法人和市場主體參與勞務分包市場的競爭。
3.3 加強對建筑勞務市場的監管。
建立勞務分包有形交易市場, 從規范總包企業工程分包管理入手, 制定建設工程分包市場準入管理辦法, 明確分包工程交易規則, 為建設工程總分包提供交易場所和信息平臺, 使工程分包交易進入有形建筑市場。有形交易市場的主要功能應包括: 分包企業市場準入管理、提供勞務分包信息、分包合同備案管理、工程分包咨詢服務、分包業務的監督等。一方面要規定勞務分包企業必須在交易市場進行資質登記備案, 淘汰那些無資質的包工頭式零散用工、超資質承包工程等行為, 嚴格市場準入管理。另一方面要求總承包企業必須使用在交易市場進行資質登記備案的勞務分包企業, 防止勞務分包企業的墊資、施工企業的任意壓價、拖欠勞務費等擾亂建設市場秩序的行為。通過勞務交易市場的建立來規范總分包交易行為, 遏制交易雙方不簽訂合同、簽訂陰陽合同等行為, 杜絕違法分包、暗箱操作等情況的發生。
3.4 加強農民工權益維護。
建立建立勞務基地,促進勞務輸出,改變農民工現在邊務農邊工作的狀態,讓其從農村土地中脫離開來,形成專業化,規?;漠a業工人。同時充分發揮現有培訓基地和技能鑒定機構的作用, 多渠道、多層次、多形式開展培訓與鑒定工作。要創新培訓與鑒定工作模式, 加強培訓鑒定工作的針對性、實用性, 廣泛開展訂單培訓和定向培訓, 促使農村剩余勞動力轉移為合格的建筑勞務人員。要發展一批具有地方特色和專業技術優勢的建筑勞務基地, 促進建筑勞務的專業技能和組織化程度的提高。積極發展市州級建筑勞務基地, 制訂相關扶持政策。同時要保證農民工的合法權益,工資保障方面,可探索創新農民工工資支付方式,通過銀行、郵政等按月工資的試點,逐步對農民工工資支付進行全程監控,推進農民工工資支付實現“日清月結”,進一步預防農民工工資拖欠問題發生。社會保障方面,目前,國家正在抓緊制訂農民工基本養老、醫療保險辦法。一旦頒布實施,建設、勞動部門應當加強協調配合,推動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建立。
4. 總結
我國的建筑勞務市場處于高速發展階段,快速的發展同時也伴隨著諸多的問題產生,這就需要我們客觀地對待利弊,具體分析問題根源所在,促進我國建筑勞務市場和諧健康發展。
參考文獻
[1] 魏歡,孫文建.建筑勞務市場治理結構探討[J]建筑經濟,2010 年第12期.
[2] 嚴和平.建筑施工勞務分包機制研究[J].建筑管理現代化,2004年第4期.
[3] 戴國琴.關于發展建筑勞務經濟的思考[J].建筑經濟,2004年第6期.
[4] 黃志勇.建立長效管理機制,促進建筑勞務市場健康發展[J].建筑施工,第26卷第2期.
[5] 廖林書.完善建筑勞務市場的思考[J].建筑經濟與管理,2008年第1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