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監理管理辦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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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監理管理辦法范文1

第一條(目的)

為了保證工程設備質量,提高工程設備投資效益,規范工程設備監理活動,根據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定義)

本辦法所稱的工程設備,是指各類工業工程設備和其他工業成套設備。

本辦法所稱的工程設備監理,是指依法設立的工程設備中介服務機構,接受委托方委托,在工程設備監理合同約定的范圍內,依據法律、法規和規章及有關技術標準,對工程設備的設計、采購、制造、安裝調試和試運行所實施的監督和管理活動。

第三條(適用范圍)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工程設備監理活動及其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主管和協管部門)

*市質量技術監督局(以下簡稱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對本市工程設備監理活動進行指導、監督和管理。

計劃、經濟、外經貿、建設和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實施本辦法。

第五條(行業協會)

*市工程設備監理協會(以下簡稱市設備監理協會)是本市工程設備監理機構的自律性組織,其主要任務是對工程設備監理機構的資質進行預先審核,組織工程設備監理工程師登記注冊,開展工程設備監理的業務培訓和交流。

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對市設備監理協會的活動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六條(監理原則)

從事工程設備監理活動,應當遵循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

第七條(監理保險)

本市提倡工程設備監理機構參加監理責任保險。

第二章工程設備監理機構及人員

第八條(監理機構組成形式)

設立工程設備監理機構,可以采取合伙制形式,也可以采取公司制形式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形式。

第九條(資質條件)

從事工程設備監理業務的,除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基本要求外,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一定數量與專業范圍相關的專職從業人員。合伙制的工程設備監理機構,其合伙人必須是經登記注冊的工程設備監理工程師;其他形式的工程設備監理機構,至少有5名經登記注冊的工程設備監理工程師。

(二)有固定的承辦監理業務的場所和相應的監理技術裝備。

(三)有工程設備監理的規章制度。

第十條(資質預審)

設立工程設備監理機構,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注冊手續,領取營業執照后,向市設備監理協會提出工程設備監理資質和專業范圍的申請,并提交有關材料。

市設備監理協會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20日內作出預審意見,并報送市質量技術監督局。

第十一條(資質核準)

市質量技術監督局應當自收到預審意見10日內,對符合條件的,作出核準資質的決定,并發給工程設備監理資質證書;對不符合條件的,作出不予核準資質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市質量技術監督局應當將有關工程設備監理資質情況抄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工程設備監理機構在取得工程設備監理資質證書后,方可承接工程設備監理業務。

第十二條(資質等級分類)

工程設備監理機構的資質等級分為甲級、乙級和丙級。

工程設備監理機構的具體資質等級分類條件,由市設備監理協會提出,報市質量技術監督局批準。

第十三條(資質等級管理)

新設立的工程設備監理機構的資質,自核發資質證書之日起1年內為暫定資質等級;1年后根據資質條件和實際業績,核定正式資質等級。

已定級的工程設備監理機構,自定級之日起滿2年的,可以根據資質條件和實際業績,按照資質報批程序提出資質升級申請。

工程設備監理機構應當根據資質等級的規定,在專業范圍內從事工程設備監理業務。

第十四條(監理機構資質的變更、注銷)

工程設備監理機構需要提高資質等級、變更專業范圍或者分立、合并、歇業、解散的,應當向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辦理資質變更或者注銷手續。

第十五條(雙重資質的監理機構)

在同一工程項目中,既從事工程設備監理業務又從事建設工程監理業務的監理機構,應當取得雙重監理資質。

第十六條(外省市工程設備監理機構)

外省市工程設備監理機構需要在本市承接單項工程設備監理業務的,應當持當地省級以上工程設備監理主管部門頒發的工程設備監理資質證書和營業執照等文件,向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辦理備案手續。

第十七條(*特別行政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和外國工程設備監理機構)

*特別行政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和外國的工程設備監理機構需要在本市承接單項工程設備監理業務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年度審驗)

本市對工程設備監理機構實行年度審驗制度。

逾期未辦理年度審驗,收到市質量技術監督局書面通知后60日內仍不申請的,其工程設備監理資質證書由市質量技術監督局予以注銷。

年度審驗不合格的,由市質量技術監督局提出整改要求。連續兩次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其工程設備監理資質證書由市質量技術監督局予以注銷。

第十九條(監理工程師注冊條件)

工程設備監理工程師應當取得工程設備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并經市設備監理協會登記注冊。

工程設備監理工程師登記注冊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經全國或者本市統一考試合格,取得工程設備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

(二)具有2年以上從事工程設備監理業務經歷;

(三)在監理工作中無重大責任事故。

本市工程設備監理工程師登記注冊辦法,由市設備監理協會提出,報市質量技術監督局批準。

第三章監理業務

第二十條(應當監理的工程設備)

下列工程項目中達到一定規模的工程設備,項目法人應當委托工程設備監理機構實施監理:

(一)財政性資金投資的工程項目;

(二)全部由國有資產投資或者由國有資產投資控股的工程項目;

(三)市重大工程和重點工程項目。

前款范圍內工程設備的制造和安裝調試階段必須實行監理,但監理業務涉及商業秘密的,可以按照工程設備監理合同關于保護商業秘密的約定,實施監理。其他階段必須實行監理的范圍,由市質量技術監督局根據本市工程設備監理技術發展水平規定。

國際金融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項目合同約定工程設備監理的,從其約定。

本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監理范圍,由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另行規定。

第二十一條(監理業務的取得)

項目法人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工程設備監理機構進行工程設備監理。

項目法人可以通過招標投標方式選擇工程設備監理機構。但應當監理的工程設備,項目法人應當通過招標投標方式選擇工程設備監理機構。

第二十二條(監理內容)

工程設備監理機構根據合同約定,可以從事下列監理業務:

(一)對工程設備的選擇使用提出意見;

(二)參與工程設備合同的簽訂或者修訂;

(三)審核與工程設備質量有關的資金使用情況;

(四)對工程設備的設計、采購、制造、安裝調試和試運行進行質量監控;

(五)對工程設備的進度進行協調和監控;

(六)合同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三條(委托方的委托)

委托方根據需要,可以委托1個工程設備監理機構承擔全部工程設備的監理業務,也可以委托2個以上工程設備監理機構分別承擔獨立的工程設備監理業務。

第二十四條(監理資質證書的提供)

工程設備監理機構在接受委托之前,應當出示工程設備監理資質證書及監理人員的資格證書,并如實向委托方介紹有關業務經營情況。

工程設備監理的項目負責人,必須是經登記注冊的工程設備監理工程師。

第二十五條(監理合同)

工程設備監理機構承辦監理業務,應當與委托方簽訂工程設備監理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六條(監理計劃)

工程設備監理機構應當根據合同約定編制監理計劃,提交委托方認可后,方可實施監理。

第二十七條(監理配合)

工程設備監理機構對委托方負責,按照合同約定的內容,代表委托方行使職責。委托方和被監理方應當對工程設備監理機構開展監理活動提供必要的協助和配合。

第二十八條(監理事項的協調)

工程設備監理機構在實施監理時,發現工程設備在質量、效益和工程進度等方面有問題,應當與委托方、被監理方及時溝通和協調。

第二十九條(資料管理)

監理項目竣工后,工程設備監理機構應當將合同、監理計劃、監理記錄和驗收報告等有關資料登記后妥善保管,并按合同約定向委托方提供有關資料。

第三十條(職業道德)

承辦監理業務的工程設備監理機構和人員應當遵守職業道德,維護委托方的合法權益,對在承辦監理業務中知悉的商業秘密和國家規定暫時不能公布的情況,依法負有保密的義務。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對工程設備監理機構的處罰)

工程設備監理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取得工程設備監理資質證書,擅自從事工程設備監理業務的;

(二)提交工程設備監理資質和專業范圍的申請材料時,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三)偽造、涂改、出租、出借、轉讓工程設備監理資質證書的;

(四)超越工程設備監理資質等級和專業范圍從事監理業務的;

(五)未按規定辦理資質變更和注銷手續的。

工程設備監理機構有本條第一款第(一)項所列行為且情節嚴重的,3年內不得在本市申請從事工程設備監理活動。

工程設備監理機構有本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行為且情節嚴重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應當收繳其工程設備監理資質證書。

第三十二條(對外省市工程設備監理機構的處罰)

外省市工程設備監理機構未辦理備案手續,擅自在本市承接單項監理業務的,由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責令其限期補辦備案手續,逾期不補辦備案手續的,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對工程設備監理從業人員的處罰)

工程設備監理從業人員、、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可以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工程設備監理的項目負責人未取得工程設備監理工程師資格的,由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給予警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3年內不得申請登記注冊工程設備監理工程師。

第三十四條(對項目法人的處罰)

項目法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給予警告,責令其限期整改,并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應當實行監理的工程設備未委托監理的;

(二)應當實行監理的工程設備,未通過招標投標方式選擇工程設備監理機構的;

(三)未將工程設備監理業務委托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設備監理機構的。

第三十五條(民事責任)

工程設備監理機構未按照合同要求履行監理業務,給委托方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建設工程監理的法律適用)

對建設工程的建筑活動實施的監理,適用《*市建設工程監理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

第三十七條(應用解釋部門)

建設工程監理管理辦法范文2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重大建設項目(以下簡稱建設項目),是指中央政府和省政府出資、融資的,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的建設項目。

第三條省發展計劃委員會負責組織和管理全省重大建設項目的稽察工作,任免稽察特派員。

依照本辦法組織稽察的建設項目名單,由省計劃主管部門商省政府有關部門后確定。

對建設項目的稽察,實行稽察特派員負責制。

第四條省發展計劃委員會設立省重大項目稽察特派員辦公室(以下簡稱稽察辦)負責建設項目稽察的組織和稽察特派員及其助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條項目稽察工作堅持依法辦事、客觀公正、實事求是的原則?;焯嘏蓡T與被稽察單位是監督與被監督的關系?;焯嘏蓡T不參與、不干預被稽察單位的日常業務活動和經營管理活動。

第六條稽察特派員履行下列職責:

(一)監督被稽察單位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方針政策的情況,監督被稽察單位有關建設項目的決定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制度規定的權限、程序;

(二)檢查建設項目的招標投標、工程質量、進度等情況,跟蹤監測建設項目的實施情況;

(三)檢查被稽察單位的財務會計資料以及與建設項有關的其他資料,監督其資金使用,概算控制的真實性、合法性。

第七條重大項目稽察的內容包括:審批程序稽察,項目法人稽察,勘察、設計稽察,工程招標投標稽察,開工條件稽察,施工和工程進度稽察,設備材料采購稽察,工程監理稽察,工程質量稽察,資金管理使用和概算控制稽察,建設環境稽察,竣工驗收稽察和項目預期效益稽察等。

第八條稽察特派員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對建設項目進行全過程稽察、專項稽察或單項稽察。稽察工作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聽取被稽察單位主要負責人有關建設項目的情況匯報,在被稽察單位召開與稽察事項有關的會議,參加被稽察單位與稽察事項有關的會議;

(二)查閱被稽察單位有關建設項目的財務報告、會計憑證、會計帳簿等財務會計資料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三)進入建設項目現場進行查驗,調查、核實建設項目的招標投標、工程質量、進度等情況;

(四)核查被稽察單位的財務、資金狀況,向職工了解情況、聽取意見,必要時要求被稽察單位主要負責人作出說明;

(五)向計劃、財政、審計、建設等有關部門及銀行調查了解被稽察單位的資金使用、工程質量和經營管理情況。

(六)根據稽察情況,必要時可以到相關的部門或單位開展延伸稽察。省計委應當加強同財政、審計、建設、監察等有關部門以及銀行的聯系,相互通報有關情況。根據工作需要,可以組織稽察特派員

與有關部門人員聯合進進稽察,也可以聘請社會中介機構或者有關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稽察工作。

第九條被稽察單位應當自覺接受稽察特派員依法進行的稽察,定期、如實提供與建設項目有關的文件、合同、協議、報表等資料和情況,并對其真實性承諾認真執行稽察辦公室制定的文件和資料報送制度、項目信息報表制度、重大事項報告制度等各項規章制度,及時報告建設和管理過程中的重大事項,不得拖延、拒絕、隱匿、偽報。

省政府和項目所在地政府各有關部門應當積極支持、配合建設項目稽察工作,如實反映情況,提供資料。

第十條稽察特派員對稽察工作中發現的問題,應當與被稽察單位認真核實,并聽取意見;被稽察單位提出異議的,省稽察辦會同有關部門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復核。

第十一條對建設項目稽察工作結束后,稽察組應及時提交稽察報告。

稽察報告的主要內容包括:項目建設基本情況,建設項目是否履行了法定審批程序,建設項目資金使用、概算控制的分析評價、招標投標、工程質量、進度等情況的分析評價,被稽察單位主要負責人經營管理業績的分析評價,建設項目存在的問題及處理建議,省發展計劃委員會或其它上級機關要求報告或者稽察特派員認為需要報告的其它事項等。

稽察報告由稽察特派員提交稽察辦審定,重大事項和情況,商計劃、財政和項目主管部門后上報省政府?;焯嘏蓡T在稽察工作中發現被稽察單位的行為有可能危及建設項目工程安全、造成國有資產流失或者侵害國有資產所有者權益以及稽察特派員認為應當立即報告的其他緊急情況,應當及時向省稽察辦及省計劃、財政部門通報情況。

第十二條對稽察過程中發現的問題,稽察辦依據職權,視情節做出下列處理決定:

(一)發出整改通知書,責令限期改正;

(二)對有關責任單位或責任人給予通報批評,涉及嚴重違法問題的,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三)建設財政部門暫停撥付、凍結使用、收回政府性撥款;

(四)建議金融機構停止貸款。對嚴重違規有可能造成貸款損失的,還可建議金融機構提前收回貸款,并追究借款人相應的法律責任;

(五)責成項目法人撤換該項目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總承包等相關責任單位及主要材料、設備供應商,依法重新進行招標;

(六)建議有關部門降低項目施工、勘察、設計、監理及總承包單位的資質等級,直至吊銷其資質證書:

(七)建議計劃及項目主管部門暫停項目建設;

(八)暫停有關部門、地區同類新項目的審批。

省稽察辦發出限期整改通知書后,應該跟蹤監測整改情況,并適時組織復查,直至達到整改目標。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根據稽察報告或整改通知書的內容和要求,認真進行整改,并將整改結果及時反饋稽察辦公室。重大的處理決定,應當報省政府批準。

第十三條稽察特派員及其助理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稽察特派員及其助理均為專職,并需經過專門培訓。稽察特派員由處級國家公務員擔任;稽察特派員助理由處級以下公務員擔任;

(二)熟悉并能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方針政策;

(三)堅持原則,廉潔自律,忠實履行職責,保守秘密;

(四)熟悉項目建設和管理,具有財務、審計或者工程技術等方面的專業知識,并有相應的綜合分析和判斷能力。

稽察特派員及其助理對建設項目的稽察實行定期輪換制度,負責同一建設項目的稽察一般不得超過3年?;焯嘏蓡T的派出實行回避原則,不得派至其曾經管轄、工作過的建設項目或者近親屬擔任被稽察單位高級管理人員的建設項目。

第十四條稽察特特派員開展稽察工作所需經費由省財政納入年預算撥付,不得轉嫁給項目單位。

第十五條稽察特派員及其助理在履行職責中,不得泄露被稽察單位的商業秘密;不得接受被稽察單位的任何饋贈、報酬、福利待遇;不得在被稽察單位報銷費用;不得參加被稽察單位安排并支付費用的宴請、娛樂、旅游、考察、出訪等活動;不得在被稽察單位為自己,親友或者其他人謀取私利。

第十六條稽察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發現的被稽察項目的重大違法違紀問題隱匿不報或者嚴重失職的;

(二)與被稽察單位串通,編造虛假稽察報告的;

(三)干預被稽察單位正常的建設活動,致使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

(四)泄露國家秘密或被稽察單位商業秘密的;

(五)違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廉潔從政有關規定和其它行政紀律的。

第十七條被稽察單位發現稽察特派員及其助理有違犯本辦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所列行為時,有權向省稽察辦和省發展計劃委員會報告。

第十八條被稽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紀律處分,直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拒絕、阻礙稽察特派員依法履行職責的;

(二)拒絕、無故拖延向稽察特派員提供財務、工程質量、經營管理等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建設工程監理管理辦法范文3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水利工程項目建設的管理,確保水利工程建設效益的發揮,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范的要求,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指的水利工程項目包括河道(含溪流)的綜合治理及清淤疏浚、砌坎護岸、清草保潔工程,山塘水庫的新建、修建、除險加固工程,農村飲用水工程,農村小水電建設工程,田間灌溉渠道、機埠(排澇站)、路渠配套的機耕路等小型農田水利工程。

第三條水利工程按規模和審批機關的不同分為二類:一類為需由縣發改局批準立項的規模投資項目,另一類為由縣水利水電局、財政局聯合下達建設計劃的面上補助項目。根據項目的不同,分別由縣、鎮(街道)、村(居)實施分級投資建設與管理。

第四條水利工程項目建設的管理分為項目前期、項目實施、項目驗收三個階段。

第二章項目前期管理

第五條項目前期管理工作包括水利工程項目建設規劃、分年度實施計劃的編制,項目的立項申請及相應的審查、審批,以及年度建設計劃的下達等環節。

第六條水利工程項目建設實行備選項目庫制度。原則上列入水利工程建設計劃的項目必須從備選項目庫中選定。

對要求列入下年度建設計劃的規模投資項目,項目法人應于當年的8月底前將項目基本情況及經審查后的項目建議書報送備選項目庫;

對要求列入下年度建設計劃的面上補助項目,項目建設單位應于當年的10月底前將項目基本情況及《縣面上水利補助項目申請表》報送備選項目庫;

水利工程備選項目庫由縣水利水電局規劃建設科負責管理。

第七條根據年度財政資金安排情況,由縣水利水電局負責對各項目進行審核,對同意列入年度建設計劃的項目,由縣水利水電局、縣財政局聯合發文下達建設計劃,或由縣發改局列入年度政府性投資項目建設計劃。

第八條根據下達的年度建設計劃,各項目法人和建設單位按不同的項目,參照有關規定或基本建設項目審批程序,負責進行項目的審報工作。

第九條各項目法人和建設單位必須嚴格按計劃抓好項目實施,項目計劃一經下達必須嚴格執行。確因客觀原因對計劃要求調整的,應履行相應的變更程序,由項目法人和建設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報原計劃的批準機關同意,確保變更過程公開透明。

第三章項目實施管理

第十條項目實施管理工作包括水利工程項目設計(含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招標投標、工程施工、資金管理等環節。水利工程項目的實施管理工作根據項目的不同,由縣水利水電局相關職能科室負責進行指導和管理。

第十一條強化勘察設計管理。水利工程項目的設計必須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設計,并視工程規模大小根據有關規定嚴格履行水利工程項目的初步設計審查、審批和施工圖審查。按規定必須進行審查而未經審查的施工圖不得用于招投標。

第十二條嚴肅招投標管理。所有水利工程項目的施工必須根據《關于進一步完善公共資源交易管理的若干意見》、《關于進一步完善限額以下項目招標采購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見》文的有關規定實行招投標,并按照招投標工作的程序要求,認真履行招標文件和工程招標預算標底的審核。任何工程不得以任何理由規避招標,或以集體討論代替招標,凡未經招投標的項目不得施工。

第十三條規范合同管理。要嚴格合同制管理,確保項目規范實施。工程實施過程中的所有合同應由初步設計批復中明確的項目法人或下達項目建設計劃任務文件中明確的建設單位與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檢測等單位(或承包者個人)簽訂,合同內容與招標文件、中標通知書等合同組成文件的內容相一致,明確權責。未經批準不得隨意變更合同內容和合同主體。

第十四條嚴格質量管理。水利工程施工建設必須嚴格按批準的建設內容進行建設,工程質量滿足設計要求。如果在施工過程中確應對工程建設內容和方案進行調整的,應編制工程變更聯系單,并按規定履行審批手續。

對規模投資項目必須按規定實行工程監理制,并向縣水利工程質量監督站申報質量監督。對工程質量不符合設計要求,或未經質量評定的,一律不得支付工程款。

對面上補助項目建設單位應建立質量管理組織,負責對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確保工程建設質量。并視工程規模實行工程監理。

第十五條加強項目資金管理。要進一步加強項目概預算管理和施工過程中的投資控制。精確項目預算編制,確保項目投資可控,堅決杜絕虛報預算套取資金現象。

對規模投資項目,工程投資應嚴格控制在批準的概算以內,否則應按規定辦理追加投資的審批手續。嚴格控制工程變更,原則上工程施工過程中變更引起的建安投資增加不得超過合同造價的10%。工程完工后應根據有關規定進行工程決算審計,并以審計結論作為工程結算依據。

對面上補助項目,項目投資應嚴格控制在下達的計劃以內,工程完工后建設單位應編制工程決算,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審核,并以審核結論作為項目補助依據。

第四章項目驗收管理

第十六條項目驗收管理工作包括工程資料驗收和工程實體驗收兩方面內容。

第十七條按照誰批準誰組織驗收的原則,面上補助項目由縣水利水電局、縣財政局聯合組織驗收。規模投資項目由縣發改局會同縣水利水電局、縣財政局按照部頒驗收規程聯合組織驗收。

第十八條規模投資項目應嚴格執行《水利水電建設工程驗收規程》的要求,做好工程各階段的驗收工作,確保水利建設工程驗收規范化,保證工程驗收質量。

第十九條申請驗收的工程應具備以下條件:

1、工程已按批準設計或下達項目計劃全部完成;

2、各專項驗收、階段性驗收已經通過;

3、工程各類資料齊全,工程實體質量達到合格標準以上;

4、工程竣工決算已編制完成;

5、鎮(街道)或工程管理單位已通過工程竣工自驗收,并簽署自驗意見;

6、驗收資料已準備就緒,竣工驗收主要工作報告已提交;

第二十條工程具備驗收條件時,項目法人或項目建設單位應在自驗的基礎上,整編好竣工資料,提出驗收申請。

第二十一條工程驗收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1、檢查工程項目是否按批準的設計(含變更)或下達的計劃任務完成建設;

2、檢查驗收資料是否真實完整;

3、檢查工程質量是否符合設計要求。對規模投資項目應核定工程施工質量等級;

4、審定工程造價及竣工決算;

5、對驗收中發現的問題提出處理意見;

6、形成書面驗收意見,參加驗收的驗收小組成員應當在驗收意見上簽字。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列入全國中央財政重點扶持的水利建設項目按中央、省和縣有關規定執行。

建設工程監理管理辦法范文4

北京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辦法全文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保障安全生產和綠色施工,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施工現場(以下簡稱施工現場)進行施工活動以及對施工活動的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施工活動包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新建、改建、擴建和拆除活動,搶險救災工程除外。

水利、鐵路、公路、園林綠化、電信等專業工程的施工活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施工現場監督管理工作,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施工現場監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負責有關施工現場揚塵污染、施工噪聲污染行政執法工作。

規劃、交通、市政市容、公安、安全生產、環境保護、質量監督、水務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施工現場進行監督管理。

第四條 農民自建低層住宅施工活動的監督管理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參照本辦法進行管理,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農民自建低層住宅施工活動的技術指導工作。

第五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相關部門應當加強對施工現場的監督管理工作,建立施工現場監督檢查工作制度,組織開展綠色安全工地創建活動。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應當根據施工現場管理要求,按照各方主體責任,做好施工現場管理工作。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舉報施工現場違法行為。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相關部門應當建立舉報制度,并根據職責對舉報及時調查、處理。

第二章 安全施工

第七條 施工現場安全管理應當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施工現場安全管理,消除事故隱患,防止傷亡和其他事故發生。

第八條 建設單位應當加強施工現場管理,履行下列責任:

(一)依法選定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

(二)組織協調建設工程參建各方的施工現場管理工作;

(三)設立專門安全管理機構;

(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支付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并督促施工單位落實安全防護和綠色施工措施。

第九條 施工現場的安全管理由施工單位負責。建設工程實行總承包和分包的,由總承包單位負責對施工現場統一管理,分包單位負責分包范圍內的施工現場管理。建設單位直接發包的專業工程,專業承包單位應當接受總承包單位的現場管理,建設單位、專業承包單位和總承包單位應當簽訂施工現場管理協議,明確各方責任。

因總承包單位違章指揮造成事故的,由總承包單位負責;分包單位或者專業承包單位不服從總承包單位管理造成事故的,由分包單位或者專業承包單位承擔主要責任。

第十條 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全面負責施工單位安全生產。施工單位的項目負責人負責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履行現場管理職責。

施工單位應當根據規定在施工現場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第十一條 監理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在施工現場配備與工程相適應并具備安全管理知識和能力的安全監理人員。

監理單位應當核驗施工單位資質、安全生產許可證和特種作業人員上崗資格證書等,并依法審核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和專項施工方案。

第十二條 進入施工現場的管理人員和施工作業人員應當達到崗位管理和技能操作的要求,按照規定持證上崗,并應當經過安全生產培訓,未經培訓的,不得上崗作業。

第十三條 施工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建筑業安全作業規程和標準、施工方案以及設計要求進行施工,并按照本市有關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管理的規定,建立健全用火用電管理制度。

施工中需要高處作業和動火作業的,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本市規定和國家標準進行,出現五級以上風力時,應當停止作業。

第十四條 施工單位應當建立施工現場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管理制度,在施工現場公示,并應當制定應急預案,定期組織應急演練。

第十五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文件,并按照施工組織設計文件進行施工。施工組織設計文件應當包括安全生產和綠色施工現場管理措施。

施工單位應當編制拆除施工方案,并按照拆除施工方案進行施工。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工程施工前向施工單位提供相關的地下管線、相鄰建筑物和構筑物、地下工程的有關資料。建設單位因建設工程需要,向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查詢有關資料時,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應當及時提供。

建設工程施工前,施工單位應當會同地下管線權屬單位制定管線專項防護方案,確保地下管線、相鄰建筑物和構筑物、地下工程和特殊作業環境的安全。施工中施工單位應當采取相應的地下管線防護措施,仍不能確保管線安全或者施工安全的,建設單位應當會同地下管線權屬單位對管線進行改移或者采取其他措施。

第十七條 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前,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并按照方案組織實施;達到國家規定規模標準的,專項施工方案應當經專家論證。

按照規定需要驗收的,施工單位應當組織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方可進入下一道工序。

第十八條 總承包單位負責對進入施工現場的大型施工機械進行統一管理,依法審核相關企業資質、人員資格、檢測報告和專項方案。

提供大型施工機械的單位應當對進入施工現場的設備做好日常維護保養,按照規定進行檢測,每月進行不少于一次的檢查,并做好記錄。大型施工機械應當按照作業標準和規程要求進行施工作業,任何單位不得違章指揮。

第十九條 建筑起重機械租賃單位應當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備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營業執照;

(二)建筑起重機械設備登記編號;

(三)建筑起重機械司機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

(四)符合作業要求的設備維修、存放場地證明;

(五)機械設備管理人員情況;

(六)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崗位責任制度。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本市建筑起重機械租賃單位信用信息管理平臺,對租賃單位備案情況及其信用信息進行公示,并實行動態管理。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中選擇租賃信用良好的租賃單位的建筑起重機械。

第二十條 施工現場發生事故時,施工單位應當采取緊急措施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并按照規定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施工現場發現文物、古化石或者爆炸物以及放射性污染源等,施工單位應當保護好現場并按照規定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三章 綠色施工

第二十一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綠色施工管理規定,做好節地、節水、節能、節材以及保護環境工作。

第二十二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嚴格限制施工降水。確需要進行降水的,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組織專家論證審查,取得排水許可,并依法繳納地下水資源費。

第二十三條 施工現場應當根據綠色施工規程的要求,采取下列措施:

(一)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標準在施工現場周邊設置圍擋,施工單位應當對圍擋進行維護。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因特殊情況不能進行圍擋的,應當設置警示標志,并在工程危險部位采取防護措施。

(二)施工單位應當對施工現場主要道路和模板存放、料具碼放等場地進行硬化,其它場地應當進行覆蓋或者綠化;土方應當集中堆放并采取覆蓋或者固化等措施。建設單位應當對暫時不開發的空地進行綠化。

(三)施工單位應當做好施工現場灑水降塵工作,拆除工程進行拆除作業時應當同時進行灑水降塵。

(四)施工單位對可能產生揚塵污染的建筑材料應當在庫房存放或者進行嚴密遮蓋;油料存放應當采取防止泄漏和防止污染措施。

第二十四條 施工現場出入口應當設置沖洗車輛設施。車輛清洗處及攪拌機前臺應當設置沉淀池,清洗攪拌機和運輸車輛的污水,應當綜合循環利用,或者經沉淀處理并達標后排入公共排水設施以及河道、水庫、湖泊、渠道。

第二十五條 施工現場應當設置密閉式垃圾站用于存放建筑垃圾,建筑垃圾清理應當搭設密閉式專用垃圾通道或者采用容器吊運,嚴禁隨意拋撒。施工現場建筑垃圾的消納和運輸按照本市有關垃圾管理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六條 本市禁止現場攪拌混凝土。

由政府投資的建設工程以及在本市規定區域內的建設工程,禁止現場攪拌砂漿;其中,砌筑、抹灰以及地面工程砂漿應當使用散裝預拌砂漿。

其他建設工程在施工現場設置砂漿攪拌機的,應當配備降塵防塵裝置。

第二十七條 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夜間不得進行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施工作業。因重點工程或者生產工藝要求連續作業,確需在22時至次日6時期間進行施工的,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到建設工程所在地的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方可進行夜間施工,并公告施工期限。未經批準或者超過批準期限,施工單位不得進行夜間施工。

第二十八條 進行夜間施工的,建設單位應當會同施工單位做好周邊居民工作,并采取有效的噪聲污染防治措施,減少對周邊居民生活影響。

進行夜間施工產生噪聲超過規定標準的,對影響范圍內的居民由建設單位給予經濟補償。具體補償辦法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發展改革、環境保護等部門制定,補償辦法應當包括補償范圍、補償標準的確定原則、爭議救濟途徑等內容。

建設單位應當委托環境保護監測機構測定夜間施工噪聲影響范圍,并會同相關居民委員會或者物業服務單位確定應當給予補償的戶數。建設單位應當與居民簽訂補償協議。

第二十九條 施工現場的各類生活設施,應當符合消防、通風、衛生、采光等要求,安全使用燃氣,防止火災、煤氣中毒、食物中毒和各種疫情的發生。

熱水鍋爐、炊事爐灶、取暖設施等禁止使用燃煤。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未經安全生產培訓上崗作業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進行處理。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未嚴格按照建筑業安全作業規程或者標準進行施工,造成事故隱患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未嚴格按照規定和標準要求進行動火作業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施工組織設計文件未包括安全生產或者綠色施工現場管理措施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未編制拆除施工方案或者未按照拆除施工方案進行施工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造成嚴重后果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未采取專項防護措施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進行處理;因未采取改移或者其他措施,造成管線損壞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未按照規定組織驗收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未按照規定進行檢查和維護保養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000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未按照規定采取措施或者采取措施不當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改正,處20xx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未設置沖洗車輛設施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未設置密閉式垃圾站、未搭設密閉式專用垃圾通道或者未采用容器吊運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現場攪拌混凝土、砂漿或者未按照規定使用散裝預拌砂漿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規定,未配備降塵防塵裝置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施工單位未經批準或者超過批準期限進行夜間施工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本辦法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20xx年4月5日市人民政府的《北京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建設工程監理管理辦法范文5

關鍵詞:人防工程建設;質量管理;管理辦法

進入21世紀,特別是“十一五”期間,人防工程建設呈現高速發展的態勢,但是,重數量輕質量、重戰時輕平時、重審批輕監管的情況普遍存在,設計布局不合理、功能不齊全、內部設備實施不配套等問題突出,導致人防工程出現“平時不好用戰時不管用”的現象。所以,如何能確保人防工程的建設質量,使得人防工程能切實的起到“平時防災、戰時防空”的作用,能突顯其“平時作用大,戰時能力強”的特點,能為維護國家安全、社會發展作出積極貢獻,已成為新時期人防工程建設的突出問題。

1 施工現場管理的特點及作用

人防工程施工現場處于地下,具有施工作業面狹小,多工種聯合作業,人員流動大,坑、地道工程及掘開式工程邊坡易塌方等特點,施工難度大,屬事故隱患多發地段。因此,加強施工現場管理能切實保障人防工程質量,有效降低事故發生率,實現施工現場的科學性、系統性管理。另外,在施工現場改善人、物、場所的結合狀態,減少或消除施工現場的無效勞動,能減少施工材料的消耗,有利于人防工程造價控制,為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節支增收。因施工現場管理不善,導致工期的拖延或趕工會直接影響施工質量、安全和成本因素。加強施工現場管理,提高合同履行率,還能確立企業信譽,保證企業效益。由此可見,施工現場管理意義重大,是人防工程建設管理水平的綜合反映,是整個施工企業管理的基礎。

人防工程在全部施工過程中,每個分項工程的質量隨時受到操作者、施工技術、原材料、施工環境等影響。工程質量往往會因某個因素而出現問題,通過加強施工現場的質量管理能有效防止不合格工程的出現。

2 城市人防工程建設的意義

城市一般都是戰爭潛力的聚集地和國民經濟的支柱。縱觀近期的戰爭實例,現代高技術局部戰爭大都是從城市拉開序幕,人民防空已被推到了空襲與反空襲斗爭的前沿。從當前我國城市建設情況看,人防建設滯后于城市建設。人防工程功能低,整體防護能力還遠遠達不到防空襲的要求;由于歷史上欠賬太多,致使人防工程數量少,質量差,與世界先進國家比較,我們的差距還比較大。當前人防工程質量管理中存在的缺陷,我國還不富強,城市人防工程雖然取得了一些成績,但我們應看到差距與不足,搞好人防建設,不僅在于防患未然,而且對國民經濟建設的作用也極其重要。我國歷年來興建的防空設施,已成為發展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地下防空設施在戰時發揮著軍事作用,在和平時期則發揮著商業和民用價值。城市中的地下商場,運營中的地下通道,都在創造著經濟價值。人防工程本身的投入,不僅在戰時成為人民生命財產的保護所,又為戰時的國民經濟、軍工企業提供了安全的場地,把戰爭的損失降低到最小程度??梢哉f,搞好人防工程建設,是國家經濟建設時期提高綜合國力的明智舉措。

3 加強人防工程建設質量管理對策

3.1 從源頭抓起,嚴把參建主體資質審查關

人防工程參建各方主體資質等直接影響工程建設質量。人防質量監督機構必須對工程設計、施工、監理、構配件及防護設備生產單位的資質等級和營業范圍進行嚴格審查。凡超越其資質等級、營業范圍的不予辦理人防工程質量監督手續。建設單位應依法對人防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進行招標,將人防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極的單位,不得支解工程、違法發包;設計、施工單位不得轉包或違法分包所承攬的工程;監理單位不得轉讓人防工程監理業務。

3.2 實行備案制度,完善資料檔案管理

依照我省有關規定,防空地下室須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人防部門出具認可文件;其他人防工程向人防部門備案。因此人防部門在出具防空地下室認可文件時,應將工程建設的相關資料收集齊全;其他人防工程在出具工程竣工驗收報告時,應督促建設單位提交規劃、環保、消防等有關部門出具的認可文件,同時督促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做好施工過程中的資料收集工作,確保人防工程檔案資料完整,以利今后備查。

3.3 制作工程建設流程圖,明晰質量管理程序

為便于參建各方實施質量管理,我們根據有關規定和實際情況,制定了人防工程建設流程圖,明晰了質量管理程序,即:防空地下室設計要求通知書施工圖設計施工圖審查行政受理簽訂“結建”責任書核發“結建”意見書申報工程質量監督開工前質量監督施工過程質量監督竣工驗收竣工備案或出具人防認可文件。

3.4 嚴格現場質量監督,確保每道工序達標

人防工程實體質量監督是人防質監站工作的重中之重,是保證人防工程建設質量的關鍵環節。一是提前向所有參建單位相關人員介紹人防質監站的職能范圍、人防工程報監程序等,增強一線人員的質量意識、責任意識,為質量監督工作全面展開鋪平道路。二是對所有開工建設的人防工程實施全過程監督管理,對每一道工序嚴格把關即驗槽、底板、墻體、防護設備預埋、頂板、主體驗收、設備安裝到位、竣工驗收每個分部、分項工程、每一個隱蔽階段全部要求進行報監報驗,對不合格部分進行整改、復驗,隨時控制工程質量問題,消除質量隱患,保證后期設備安裝的可靠性和完整性。

3.5 加強人防工程設計及審查,保證人防工程設計質量

人防工程施工圖設計質量是人防工程建設質量的基礎,沒有高質量的設計,就沒有高質量的工程。根據市場需要逐步調整人防專業設計院設計比重,強化非人防專業設計人員的業務培訓和考核,逐步完善人防設計系統的結構優化。首先設計階段根據省人防辦的具體文件要求審核設計單位是否具備人防工程設計資質、是否在業務允許范圍內從事人防設計。其次施工圖審查階段到省人防施工圖審查中心審查圖紙,審查合格后取得《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批準書》方可進行施工。

3.6 提高認識,加強人防工程檔案管理工作

加強人防工程檔案管理,充分利用人防工程檔案資源,使之更好地服務于社會、服務于經濟建設,戰時發揮自身作用為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提供可靠依據。提高認識,增強人防工程檔案管理責任意識。明確主管領導、分管領導、主管部門負責人及專(兼)職檔案員的組織機構,確保檔案管理工作有組織、有層次、有計劃的開展。形成人防工程檔案管理齊抓共管的良好局面。通過訂立協議,做到工程檔案管理組織落實、責任落實、人員落實、任務落實,形成建設、施工、監理等相關單位齊抓共管的良好局面。全程參與,確保人防工程檔案的系統完整。分類整理,及時完成人防工程檔案的歸檔工作。

4 結 語

人防工程的施工質量將決定或影響人防工程的生存能力和備戰能力,因此需要在工程實踐中結合各方力量,不斷總結和探索施工管理方法,以保證工程的整體性、實用性和完美性,保證工程質量。

參考文獻

[1]陳勇.城市的可持續發展[J].重慶建筑大學學報,2005,(2):11~15.

建設工程監理管理辦法范文6

第一條、為了加強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維護建筑市場秩序,確保工程質量,提高投資效益,保護招標投標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遼寧省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土木工程、建筑裝飾裝修、設備安裝、管線敷設等工程。

第三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項目總承包、勘察、設計、施工及重要建筑材料設備供應招標投標適用本辦法。

建設監理招標投標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條、招標投標活動必須遵循公開、公正、公平競爭和擇優定標的原則,不受部門及所有制形式的限制。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將應招標的工程指定發包,也不能干擾按規定確定的中標結果。

第五條、鞍山市建筑工程局是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的主管部門,市工程建設招標投標管理站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的管理工作,海城市、臺安縣、岫巖滿族自治縣的招標投標管理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招標投標的日常管理工作。

建委、計委、經委、財政、工商、統建開發等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與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工作。

第二章、招標

第六條、建設工程招標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招標工程相適應的經濟、技術管理人員;

(二)有組織編制招標文件和標底的能力;

(三)有審查投標單位資質的能力;

(四)有組織開標、評標、定標的能力;

不具備前款規定條件的,必須委托由招標投標管理機構批準的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中介服務機構招標。

中介服務機構不得同時接受招標單位和投標單位對同一建設工程的委托。

第七條、招標的建設項目一般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項目已正式列入國家、部門或者地方的年度固定資產投資計劃;

(二)已辦理項目報建手續;

(三)建設用地已經征用,房地產開發項目已取得建設用地中標通知書;

(四)已依法取得固定資產投資許可證;

(五)建設資金已經落實。

第八條、招標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一)公開招標:由招標單位通過建設工程交易中心招標公告;

(二)邀請招標:招標單位經招標站同意后向資質條件符合該工程要求的單位發出招標邀請書;

(三)議標:嚴格限制議標。采用議標方式的工程,限于涉及專利權保護、只有少量潛在投標人可供選擇、經公開或邀請招標無人報名投標以及有其他特殊要求的極少數工程。采用議標方式,必須報經建設工程所在地招標投標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參加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的投標單位不得少于五家;參加議標的單位不得少于三家。

第九條、凡政府投資(包括政府參股投資和政府提供保證的使用國外貸款進行轉貸的投資)以及國有企業、事業單位、集體企業和公有產權占主導地位企業投資的工程,工程造價人民幣50萬元或者建筑面積12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擴建、翻建和技術改造等建設工程項目,必須采用招標的形式發包。

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認涉及國家安全的保密工程、搶險救災等特殊工程,可以不實行招標。

住宅工程和公用工程無論其資金來源為何種形式,一律采用公開招標或邀請招標的形式發包。

招標限額以外的建設工程項目可以直接發包,也可以實行招標,采用招標方式發包時,必須執行本辦法;直接發包時,必須到招標投標管理機構備案并辦理相應手續。

第十條、省、市投資在海城市、臺安縣、岫巖滿族自治縣的建設工程,投資總額為1000萬元以上的工程項目的招標,由市招標投標管理機構審批。

第十一條、建設工程采取公開招標、邀請招標,必須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招標單位向招標投標管理機構遞交招標申請書;

(二)招標單位編制招標文件,并報招標投標管理機構審查;

(三)招標單位通過建設工程交易中心招標公告或者發出招標邀請書;

(四)招標單位審查申請投標單位的資質,報招標投標管理機構核準后,通知合格的投標單位,并向其分發招標文件;

(五)招標單位組織現場勘察,進行答疑;

(六)招標單位組織編制標底,建立評標組織,確定評標、定標辦法,并報招標投標管理機構審定;

(七)投標單位向招標單位報送投標書;

(八)招標單位在建設工程交易中心召開開標會議,組織評標、定標,決定中標單位;

(九)招標單位向招標投標管理機構遞交評定標資料及報告,申請簽發中標通知書;

(十)招標單位和中標單位在建設工程交易中心辦理工程建設的各項手續。

采用議標方式招標時,應當參照前款規定程序進行。

第十二條、招標單位編制的招標文件一般由商務部分和技術部分組成。

第十三條、經審定的招標文件一經發出,其內容一般不能變更或者補充,確需變更或者補充的,應當征得招標投標管理機構同意,并在投標截止日7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投標單位。

第十四條、招標文件發出后5日內,招標單位應當組織答疑會。答疑會紀要作為招標文件的補充,以書面形式發給所有投標單位,并報招投標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五條、招標單位編制標底必須以招標文件、設計圖紙、現行定額、取費標準、工程類別及有關資料為依據。標底價由成本、利潤、稅金及風險系數組成。

一個招標項目只能編制一個標底。

第十六條、參與審查、負責審定標底的單位和個人,不得參加標底的編制工作。

第十七條、有財政資金投入的建設工程,標底審定前可由財政等部門先行論證。

審定后的標底必須密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泄露標底。

第十八條、招標單位除不可抗力外,不得中止招標活動,如中止招標活動,除返還投標保證金外,給投標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給予賠償。

第三章、投標

第十九條、凡具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資質等級證書和投標證書的單位,均可按照本辦法規定參加與其資質的經營范圍相適應的建設工程投標。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位聯合投標的,應當簽訂合作承包合同,確定代表人,由其代表合作單位參加投標。

第二十條、在本市注冊的投標單位參加建設工程投標,應當向招標投標管理機構申領投標證書并按規定參加年檢。外省、市單位來我市參加建設工程投標,應當憑省招標投標管理機構發放的一次性投標證書和入鞍施工許可證到市招標投標管理機構辦理有關手續。

第二十一條、參加建設工程投標的單位應當按照招標公告或者招標邀請書規定的時間,向招標單位提交招標申請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資質等級證書、投標證書和取費證書、投標單位簡況、銀行出具的資信證明。參加材料設備供應投標的單位還應當提供生產經營許可證,產品證書等。

第二十二條、投標單位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制投標書,并加蓋單位的公章、法定代表人的印鑒,密封后送招標單位。

投標單位應當在報送投標書的同時,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數額,向招標單位交納投標保證金。

第二十三條、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串通投標,故意抬高或者壓低標價。

第四章、開標、評標、定標

第二十四條、招標單位主持開標、評標、定標活動,必須在招標投標管理機構的監督下,在指定場所進行。

第二十五條、招標單位應當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時間召開開標會議,宣布評標、定標辦法,公布標底,當眾啟封并宣讀標書的主要內容。

第二十六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投標書無效:

(一)未密封;

(二)未按照規定填寫,內容不全,字跡模糊不清;

(三)未加蓋單位和法定代表人的印鑒;

(四)有兩個以上不同的投標價,且未標明何者有效;

(五)投標報價超出招標規定的標價浮動幅度;

(六)投標單位未能出示投標證;

(七)投標單位未參加開標會議。

第二十七條、在標底無誤的情況下,中標單位若以高于標底的報價中標,執行標底價格,若以低于標底的報價中標,在有效幅度內執行投標報價。

第二十八條、定標后,招標單位應當持評標、定標報告向招標投標管理機構申請簽發中標通知書,并自簽發之日起7日內向中標單位發出,同時通知未中標單位,退還投標保證金。

招標投標管理機構有權否決招標單位不按照規定確定的定標結果,由此給投標單位造成損失的,由招標單位負責賠償。

第二十九條、招標和中標的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向招標投標管理機構繳納招標投標管理費。

第五章、合同的訂立與履行

第三十條、中標通知書發出后15日內,除不可抗力外,建設單位與中標單位應當依照有關規定使用統一制定的合同文本,簽訂承發包合同,并辦理合同簽證、施工許可證以及備案等有關手續。

第三十一條、建設單位、中標單位在簽訂承發包合同時應當互換各自開戶銀行出具的履約保證金存款證明,同時建設單位退還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存款證明在工程竣工驗收后退回。

第三十二條、定標后,中標單位拒絕簽訂合同的,其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給招標單位造成損失的,由中標單位負責賠償。

招標單位拒絕簽訂合同,除向中標單位返還投標保證金外,還應當賠償給中標單位造成的損失。

第三十三條、合同價、最終工程結算價應當與中標價一致。除由于設計變更和合同內容調整而引起的工程量的變化,可按照原中標單價進行調整外,其他均應含在風險系數中,不做調整。

第三十四條、發生合同糾紛,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屬于招標投標范圍的建設工程,未按規定招標投標的,由招標投標管理機構責令其按規定進行招標投標,并對建設單位處以工程造價的2%?5%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以1%、最多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辦法其它條款的單位和個人,由招標投標管理機構按照《遼寧省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條例》的有關條款給予處罰。

實施行政處罰的程序和罰沒財物的處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執行。

第七章、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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