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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企業資質管理辦法范文1
為實現上述工作目標,重點做好以下幾方面工作:
一、認真宣傳貫徹執行《條例》,依法加強建設工程安全工作《條例》是我國第一部規范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行政法規,對于依法加強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工作具有重大意義。為做好《條例》的宣傳貫徹工作,進一步提高我市建設系統安全生產管理工作,使廣大干部職工深刻領會《條例》精神,建委決定于上半年分期舉辦《條例》學習培訓班,并充分利用報紙、網絡等新聞媒介廣泛進行宣傳。各單位要認真制定學習貫徹《條例》工作計劃,企業內部要舉辦多層次、多形式的培訓班。特別是建筑業和工程監理企業要針對實際,開展好全員學習活動,重點對一線作業人員進行崗前培訓教育。
二、全面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的建立和實施是**年安全生產檢查的一個重點。各企業要建立健全嚴格的安全生產責任制,一級抓一級,逐級抓落實。同時要在責任制的落實上下大力氣,不斷探索,制定出符合企業自身特點的落實辦法,使安全生產責任制真正落到實處。
三、進一步加大檢查監管和處罰力度**年繼續落實遼寧省建設系統“十五”期間安全達標方案,廣泛開展施工現場安全達標和創建文明工地活動。同時轉變工作重點和工作方法,從重點監督檢查企業施工過程實體安全,轉變為重點監督檢查企業安全責任制的建立和實施狀況,以及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的落實和執行情況;從以告知性檢查為主,轉變為以隨機抽查及巡查為主。全年開展不間斷的抽查和巡查,將安全生產工作落到實處。充分利用網絡優勢,**年在錦州市建筑管理信息網上建立企業安全狀況、不良記錄和事故報送、處罰信息系統,凡出現重大事故的單位和責任人一律在網上予以公開曝光。并在全市實行《施工企業安全生產條件評價制度》,把安全生產條件評價結果作為企業資質年檢、晉升資質等級的基本條件,對發生重大安全事故的企業實行一票否決制,對事故多發企業和責任人將依法予以從重處罰,直至清出建筑市場。
四、加快制定與“條例”相配套的規章和辦法擬于**年制定《錦州市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辦法》、《建筑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考核管理辦法》、《特種作業人員培訓考核辦法》、《房屋建筑工程特種設備監督管理辦法》、《建設單位工程安全施工備案制度》、《施工企業安全資質考核制度》和《建筑工程事故報告制度》。加大對工程標準規范和有關法律法規執行的監督檢查,督促企業及時淘汰落后工藝和設備。
五、做好安全教育培訓工作做好安全培訓教育工作,組織建筑和工程監理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經理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考試、發證工作;組織《條例》和建設部制定的《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評價標準》的培訓工作;指導企業開展全員安全生產培訓和新工人及工人轉崗工作培訓;積極與有關部門協調在對農民工進行職業技能鑒定的同時,進行安全知識和安全技能的培訓。
六、繼續深化安全生產專項整治,著力解決多發事故和突出問題
建筑工程企業資質管理辦法范文2
關鍵詞: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承攬合同/區別
2008年10月,日照仲裁委員會受理了一起合同糾紛案件,案情大致是:申請人某鋼廠委托被申請人某起重機制造公司制造一個懸梁起重機,包括起重機的制作和安裝。合同約定竣工日期為2007年5月1日,每延誤一天,需支付合同價款萬分之5的延期違約金;合同履行中發生的一切糾紛,由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員會解決等。合同簽訂后,申請人按約支付工程款,被申請人未能按期交工,直到2007年9月14日才將起重機調試合格后交付申請人使用。工程交付后,由于雙方當事人對工期延誤違約金的計算發生爭議,申請人向日照仲裁委員會(起重機的安裝地)申請仲裁:要求裁決被申請人支付工程延期違約金40余萬元。被申請人則以“雙方當事人簽訂的合同實質內容是被申請人按照申請人的要求完成一個起重機的制作,而起重機的制作是在被申請人所在地進行的,因此該合同是承攬合同,被申請人住所地才是合同履行地”為由,提出管轄權異議,認為該仲裁委員會沒有管轄權。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現行的法律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以施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而承攬合同糾紛通常以加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因此,界定該合同的性質,決定了該仲裁委員會對該案是否享有管轄權。對此,該仲裁委員會內部有兩種不同的觀點,由此引起筆者的注意,特撰此小文。
《合同法》第251條規定:“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钡?69條規定:“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苯ㄔO工程合同,實際上是承攬合同的一種特殊類型。因此,《合同法》第287條規定:“法律對建設工程合同沒有特別規定的,適用法律對承攬合同的有關規定?!备鶕逗贤ā返囊幎?,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合同、工程設計合同和工程施工合同。由于工程勘察合同和工程設計合同與承攬合同較易區分,因此本文重點闡述工程施工合同與承攬合同的區別?,F實中,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又可分為土木建筑工程合同、裝飾裝修工程合同和安裝工程合同三類。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與承攬合同都具有以下相同的法律屬性:
1、均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為標的。在承攬合同中,承攬人必須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但定作人的目的不是工作過程,而是工作成果。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承包人也必須按照發包人的要求,或根據發包人提供的圖紙資料,完成一項工程,發包人的目的,也不是工作過程,而是按期得到一項完整的、合格的工程。
2、合同的標的物具有特定性。承攬合同是為了滿足定作人的特殊要求而訂立的,因而定作人對標的物質量、數量、規格、形狀等的要求使承攬標的物特定化,使它同市場上的物品有所區別,以滿足定作人的特殊需要,這是與買賣合同的最大區別之處。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同樣也是根據發包人提供的與眾不同的圖紙,為滿足發包人建設一項與其他建筑物不一樣的建筑物訂立的。
3、承攬人或施工人的工作均具有獨立性。兩類合同中,承攬人和承包人都是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勞力等完成工作任務,不受合同對方的指揮,獨立完成合同約定的質量、期限等責任,在工作成果和工程交付前,對標的物的滅失或工作條件惡化風險所造成的損失承擔責任。
4、均具有一定的人身性質。承攬人或承包人一般必須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勞力完成工作或工程,并承擔風險,不得擅自將承攬的工作或工程交給第三人完成,且對完成工作、工程過程中遭受的意外風險負責。
5、均是雙務、有償合同。承攬合同中,承攬人負有完成工作并支付工作成果的義務,而定作人則負有支付報酬的義務,兩者的義務是相互的、對流的、有償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承包人負有按期保質完成工程并交付工程的義務,發包人負有支付工程款的義務,兩者的義務也是相互、有償的。
對以上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與承攬合同的共同法律屬性,大家的意見是一致的,但對兩類合同的不同之處,可謂“仁者見仁、智者見智”,從網上搜到的以下兩個案例,也反映出兩種不同的觀點。
1、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浦東法院)2000年在審理上海東方上市企業博覽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東方公司)破產案時(見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網),就債權人上海市建筑設計研究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建筑研究所)申請優先受償工程欠款一案,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辦法》認定:建設工程合同的標的是特指基本建設工程,如果是為完成不能構成基本建設的一般工程的建設項目而訂立的合同,不屬于建設工程合同,而屬于承攬合同的范疇,因此破產申請人與債權人簽訂的合同應屬于建設裝潢工程施工合同,而非《合同法》286條所指的建設工程合同。浦東法院最終以建設裝潢工程施工合同不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而是承攬合同為由,裁決債權人不得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的規定行使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
2、乙方為甲方承建一塊大型戶外顯示屏,一審法院從合同名稱入手,認為該合同屬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而二審法院采納了被告的上訴意見認為:當事人雙方標明為“定制人”、“承攬人”,合同標的為可拆分物,主要依賴承攬人之技術特點進行施工,最終之安裝僅是制作過程之延續,并最終認定該案為“承攬合同糾紛”。
筆者認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和承攬合同的最大不同之處,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1、合同標的物的區別。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完成的工作構成不動產,即合同標的物是不動產物,包括民法意義上的完全不動產物和大部分類不動產物,而承攬合同完成的工作則不構成不動產的,即標的物一般是指動產。
國務院制定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2條第2款規定:“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薄督ㄔO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2條第2款規定:“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第2條第2款規定:“本規定所稱建筑業企業,是指從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裝修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等活動的企業?!睆纳鲜鲆幎梢钥闯觯航ㄔO工程包括土木建筑工程、安裝工程和裝修工程三類工程,三類工程的共同點就是:工程施工完成后,均構成了不動產物,包括完全不動產物和類不動產物。
(1)完全不動產物是指在物理上固定在土地上、不能隨便移動的構筑物。不動產物一般是指比較大而復雜、建設工程的要求比較高的土木建筑物和基礎建設項目,如辦公樓、廠房、碼頭、公路等,但也包括投資額小、工程技術要求比較簡單的建設項目,如民宅、垃圾站、傳達室等。
不動產物的建設,通常要涉及對土地利用的強制性規范的限制,當事人不得違反規定自行約定。例如,發包人擬投資建設一座廠房,必須經過有關部門的審批,辦理土地使用、占用手續,符合有關規劃要求,辦理開工許可證等。國家建設主管部門制定的工程類別及等級中,把工程類別分為房屋建筑工程、冶煉工程、礦山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水利水電工程、電力工程、林業及生態工程、鐵路工程、公路工程、港口與航道工程、航天航空工程、通信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和機電安裝工程十四類,從中可以看到,上述工程的共同點是,工程完成后均成為了完全不動產物。因此,凡是為施工完全不動產物而簽訂的合同,均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那么在不動產物上的施工行為,是否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內容呢?筆者認為:在不動產物上的施工行為,如果行為的后果添附在不動產物上,并最終形成了與不動產物一體的、不可分割、不可拆分的部分,由此簽訂的合同,筆者認為也應當定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而不能認定為承攬合同。例如室內裝修活動。該類工程雖然可能技術要求比較低、投資較小,但裝修行為的后果,通常成為了不動產物上不可分割的部分,因此也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內容,而不是承攬合同的內容。
實踐中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標的物有個誤區,即有人認為:建設工程合同的標的限于比較大而復雜的土木建筑等工程,建設工程的要求較高,因此為完成一般建設項目而訂立的合同不屬于建設工程合同,而應屬于承攬合同,如為個人建造住房與建筑隊訂立的合同就是承攬合同,而不是建設施工工程合同。筆者對此持不同看法:個人建造的住房,也構成不動產;個人住房雖然工程較小、難度比較小,建設要求不高,但也是房屋建筑,《建筑法》中已將建筑活動范圍明確界定為“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應當包括個人住房在內的各類建筑。另外,個人建造住房,同樣需要取得有關部門的許可,施工中同樣具有一定的危險性,同樣需要具有一定資質的人員進行施工,因此,為完成一般建設項目而簽訂的合同也應當定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2)部分類不動產物,包括鐵塔、管道、室外超大型顯示屏、平面及立體廣告牌以及或簡單拆除之鋼板車間等。有人認為:室外超大型顯示屏、平面及立體廣告牌以及或簡單拆除之鋼板車間等屬于類不動產物,不構成民法意義上的不動產物,歸屬于可拆分物,因此,該類合同主要是依據加工方的技術而簽訂,應當認定為加工承攬合同,方符合立法之精神。筆者認為:施工上述類不動產物時,不能孤立的只從物的分類來分析,還要結合下面第2個不同之處,即對合同主體的要求來分析。
2、合同主體的區別。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為特殊主體,法律對承包人有特殊要求,即承包人必須是經國家認可的具有一定建設資質的法人。而一般承攬合同在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合同雙方為一般主體。
(1)《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3條規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第1條規定:“為了加強對建筑活動的監督管理,維護公共利益和建筑市場秩序,保證建設工程質量安全,根據《建筑法》、《行政許可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由于建設工程施工過程一般較長,施工中需要一定的技術,過程存在一定的危險性,建設工程體現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事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因此需要由有技術、有能力的隊伍來建設,另外建設工程的質量的好壞,可能會涉及到社會公眾的人身安全和財產利益,國家對施工單位實行資質管理是十分必要的。因此,為了加強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國家對建筑業企業實行資質管理,以加強對建筑市場的管理。
(2)《建筑法》第26條規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單位應當持有依法取得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內承攬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業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第29條規定:“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招標投標法》第26條規定:“投標人應當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能力;國家有關規定對投標人資格條件或者招標文件對投標人資格條件有規定的,投標人應當具備規定的資格條件”;《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第2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實施對建筑業企業資質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第3條規定:“建筑業企業應當按照其擁有的注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業績等條件申請資質,經審查合格,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后,方可在資質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筑施工活動”。此外法律對建筑從業技術人員也有相應的條件限制。以上都是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違反上述規定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依法無效。
由此可見,建設工程合同對承包人不但有要求,而且對承包人的要求是十分嚴格的。企業承攬工程,必須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在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反過來講,凡是需要取得建筑業資質證書才能施工的項目,都是工程的范疇,圍繞工程簽訂的合同都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3)建設部會同鐵道部、交通部、水利部、信息產業部、民航總局等有關部門組織制定的《建筑業企業資質等級標準》將企業資質分為施工總承包企業資質、專業承包企業資質和專業承包企業資質三大部分。其中施工總承包企業資質包括房屋建筑工程、公路工程、鐵路工程、港口與航道工程、水利水電工程、電力工程、礦山工程、冶煉工程、化工石油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通信工程和機電安裝工程等12個專業資質。專業承包資質包括地基與基礎工程、土石方工程、建筑裝修裝飾工程等60個專業資質;勞務分包工程包括木工作業、砌筑等13各專業資質。從上述資質分類看,國家對從事上述工程的企業,包括施工總承包、專業分包和勞務分包,均實行資質管理,企業均需辦理相應的資質證書,否則,不能承攬工程,也不能承擔工程施工任務。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的承包人,必須具備相應的施工資質,才能承攬工程,否則,雙方當事人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會因為承包人沒有施工資質而無效。因此也可以說:凡是必須具備上述資質才能施工的項目,就是建設工程,為此簽訂的合同,就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現實中,當事人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安裝工程合同和承攬合同最容易混淆。從國家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的特殊要求可以看出:安裝工程合同與承攬合同的最明顯的區別就在于國家對合同中的承包人有無資質的要求。如果無資質的要求,就是承攬合同;反之就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安裝工程合同。
還要注意的一個問題就是:有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沒有資質或超越資質訂立的合同,只能認定合同為無效合同,而不能因為承包人沒有資質就認定合同是承攬合同。
3、結算方式的區別。通常情況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簽訂時,合同價款是不確定的、暫定的,需要雙方當事人根據合同履行情況,通過專門的工程造價咨詢單位,依據國家或地方編制的結算定額,計算出合同的最終價款。而承攬合同往往在簽訂合同時就約定了明確的價款或價款的計算方式,雙方當事人根據合同的約定,不需要通過專門的審計機關結算就能輕易計算出合同的最終價款。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需要進行工程結算才能確定最終價款。所謂工程結算是指承包人在工程實施過程中,依據承包合同中關于付款條款的規定和已經完成的工程量,并按照規定的程序向建設單位收取工程價款的一項經濟活動。工程結算關系到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的直接經濟利益,它是建設單位控制建設投資的最終環節和關鍵環節,同時也是施工單位實現經營收益的最終環節和關鍵環節。國家為此出臺了一系列關于工程結算的規定:如《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第2條規定:“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活動,均適用本辦法。”《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第2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適用本辦法?!睘榱私y一工程造價的結算標準,國家建設部和各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還制定了《全國統一建筑工程基礎定額》《全國統一安裝工程預算定額》《全國統一裝飾工程定額》《全國統一建筑消耗量定額》等計價依據。另外,國家對工程造價咨詢單位和人員也進行資質管理。
由于建設工程的結算比較復雜,而建設單位一般沒有專門的工程造價咨詢人員,所以建設單位一般要委托有資質的工程造價咨詢單位審核承包人編制的結算書。審核結果經雙方當事人認可后,才具有效力。通常情況下,如果依據約定不能直接計算出最終價款的合同,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反之就是承攬合同。
以上三個方面,就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和承攬合同的最大不同之處。一般情況下,只要對照上述三個方面,就能很容易的區別兩種合同?,F在再看前文提到的兩個案例。第1個案例中,(1)浦東法院既然認定債權人建筑研究所與上海東方公司之間簽訂的合同是建設裝潢工程施工合同,又否定建設裝潢工程施工合同不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顯然是前后矛盾;(2)國務院制定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以及建設部《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均明確規定建設工程包括裝修工程,而浦東法院引用失效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辦法》認定“建設工程合同的標的是特指基本建設工程,如果是為完成不能構成基本建設的一般工程的建設項目而訂立的合同,不屬于建設工程合同”,顯然與現行的法律法規相沖突;(3)根據現行的法律法規要求,從事裝修(包括裝潢)工程的企業必須具備相應資質,也說明裝修工程就是建設工程的一個分類。由此看出,浦東法院的認定和裁判是值得商榷的。
第2個案例中,乙方為甲方承建戶外顯示屏的合同,既包括了制作顯示屏的內容,也包括了安裝顯示屏的內容。戶外顯示屏的制作,可能對制作主體并無特殊的要求,但是戶外顯示屏的安裝,不是任何單位都可以施工的,也需要有相應資質的企業來進行,但二審法院忽視了這個關鍵,由此作出的裁判也值得商榷。對此,其實最高人民法院早于2003年3月26日《關于山東省青島東方鐵塔集團有限公司與河南省延津縣廣播電視局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指定管轄的通知》中,就作出了相應的規定。該《通知》中的案例與上述案件案情基本一致,但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見是:發射塔大部分零部件的加工行為是為履行施工合同而做的部分準備工作,因此雙方所簽合同不是承攬合同,應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應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筆者認為,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見無疑是正確的,但卻沒有從根本上指出區別兩種合同的辦法,導致下級法院在審理該類案件時仍無明確的依據,不能不說是個遺憾。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和承攬合同除了從上述三個最明顯的不同之處外,還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區分:
1、合同形式上的差異。承攬合同既可以是書面的也可以是口頭形式,而且在定作人為自然人時多采用口頭形式。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屬要式合同,應當以書面方式訂立。這是國家對基本建設進行監督管理的需要,也是由建設工程合同履行的特點決定的?!逗贤ā返?70條明確規定:“建設工程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钡蓪Τ袛埡贤o規定。
2、訂立合同方式上的差異。一般承攬合同在訂立時經合同雙方協商達成一致即可成立。而根據《建筑法》和《招標投標法》的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訂立一般應當經過招標投標程序,還應接受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依法對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督ㄖā返?9條規定“建筑工程依法實行招標發包”;《合同法》第273條規定:“國家重大建設工程合同,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和國家批準的投資計劃、可行性研究報告等文件訂立”;《招標投標法》第3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下列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必須進行招標:……”;第7條規定:“招標投標活動及其當事人應當接受依法實施的監督。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依法對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因此,無論是訂立合同的前提,還是訂立合同的方式,建設工程合同都比一般承攬合同嚴格許多。從意思自治方面來說,建設工程合同所受的限制比一般承攬合同要多得多,很多合同條款都由國家法律和法規,甚至規章都規定好了的。建設部、國家工商總局制定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和《建筑裝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就是根據《建筑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并結合我國建設工程實際以及相關國際慣例制定,現在已廣泛應用到建筑工程領域。
3、合同內容上的差異。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內容比承攬合同的內容范圍更窄,專業性更強。前者是進行工程建設,從狹義上講只包括土木建筑工程、安裝工程和裝飾裝修工程三類合同,但無論是土木建筑工程、安裝工程,還是裝飾裝修工程,均需交由有相關資質的單位進行。而后者是加工、定作、修理、復制、測試、檢驗,其外延更為廣闊。承攬合同中,國家對承攬人的資質并無強制性的要求。
4、監理制度的差異。在合同的履行過程中,建設工程施工根據《建筑法》第30條規定,“國家推行建筑工程監理制度”的規定強制推行監理制度,而承攬合同不強制性推行監理制度。
5、標的物的質量標準要求的差異。承攬合同的雙方可以自行約定標的物質量,但作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來說,標的物的質量必須符合國家有關建設工程標準的要求。如《建筑法》第58、59、60、61條規定:建筑施工單位對工程的施工質量負責;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壽命內,必須確保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的質量;建筑工程竣工時,屋頂、墻面不得有滲漏、開裂等質量缺陷;對已發現的質量缺陷,建筑施工企業應當修復;建筑工程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不得交付使用等等。
6、標的物保修的差異。承攬合同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保修問題,由合同雙方自行約定是否保修,以及保修期限,而國家對建設工程保修,包括保修范圍和保修年限,都有明確的規定。如《建筑法》第62條規定的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圍應當包括地基基礎工程、主體結構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電氣管線、上下水管線的安裝工程,供熱、供冷系統工程等項目。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40條規定: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為5年;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采暖期、供冷期;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等。
7、一方違約時的救濟方式不同。在承攬合同中,定作人解除合同后,承攬只能要求定作人賠償損失,而不能要求繼續履行;而在建設工程合同中,除特定情形外,一方違約時,對方當事人都可以要求其繼續履行。
建筑工程企業資質管理辦法范文3
建筑安全生產工作指導思想是: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以宣傳貫徹執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為契機,著力突出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兩個重點。深入開展創建文明工地活動,強化施工現場安全管理,加大安全生產隨機抽查和巡查力度,確保安全生產工作的全面落實。
全市建筑安全生產工作的主要目標是:
1、按照建設部頒發的《建筑安全檢查標準》(JGJ59-99),建筑企業施工現場合格率達到100%。其中一二級企業施工現場,優良率達到30%以上;三級企業施工現場優良率達到20%以上。
2、依據《遼寧省建筑施工現場文明施工管理規定》,樹立30個以上安全生產文明施工樣板施工現場,帶動本地區建筑施工現場達到標準。
3、杜絕使用國家有關部門指定淘汰的吊車。
4、死亡事故結案率達到100%。
5、建筑工程事故百億元產值死亡率控制在7人以內,減少一般事故,遏制三級以上重大事故發生,杜絕特大傷亡事故。
為實現上述工作目標,重點做好以下幾方面工作:
一、認真宣傳貫徹執行《條例》,依法加強建設工程安全工作
《條例》是我國第一部規范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行政法規,對于依法加強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工作具有重大意義。
為做好《條例》的宣傳貫徹工作,進一步提高我市建設系統安全生產管理工作,使廣大干部職工深刻領會《條例》精神,建委決定于上半年分期舉辦《條例》學習培訓班,并充分利用報紙、網絡等新聞媒介廣泛進行宣傳。
各單位要認真制定學習貫徹《條例》工作計劃,企業內部要舉辦多層次、多形式的培訓班。特別是建筑業和工程監理企業要針對實際,開展好全員學習活動,重點對一線作業人員進行崗前培訓教育。
二、全面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
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的建立和實施是20xx年安全生產檢查的一個重點。各企業要建立健全嚴格的安全生產責任制,一級抓一級,逐級抓落實。同時要在責任制的落實上下大力氣,不斷探索,制定出符合企業自身特點的落實辦法,使安全生產責任制真正落到實處。
三、進一步加大檢查監管和處罰力度
20xx年繼續落實遼寧省建設系統“十五”期間安全達標方案,廣泛開展施工現場安全達標和創建文明工地活動。同時轉變工作重點和工作方法,從重點監督檢查企業施工過程實體安全,轉變為重點監督檢查企業安全責任制的建立和實施狀況,以及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的落實和執行情況;從以告知性檢查為主,轉變為以隨機抽查及巡查為主。全年開展不間斷的抽查和巡查,將安全生產工作落到實處。
充分利用網絡優勢,20xx年在xx市建筑管理信息網上建立企業安全狀況、不良記錄和事故報送、處罰信息系統,凡出現重大事故的單位和責任人一律在網上予以公開曝光。
并在全市實行《施工企業安全生產條件評價制度》,把安全生產條件評價結果作為企業資質年檢、晉升資質等級的基本條件,對發生重大安全事故的企業實行一票否決制,對事故多發企業和責任人將依法予以從重處罰,直至清出建筑市場。
四、加快制定與“條例”相配套的規章和辦法
擬于20xx年制定《錦州市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辦法》、《建筑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考核管理辦法》、《特種作業人員培訓考核辦法》、《房屋建筑工程特種設備監督管理辦法》、《建設單位工程安全施工備案制度》、《施工企業安全資質考核制度》和《建筑工程事故報告制度》。加大對工程標準規范和有關法律法規執行的監督檢查,督促企業及時淘汰落后工藝和設備。
五、做好安全教育培訓工作
做好安全培訓教育工作,組織建筑和工程監理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經理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考試、發證工作;組織《條例》和建設部制定的《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評價標準》的培訓工作;指導企業開展全員安全生產培訓和新工人及工人轉崗工作培訓;積極與有關部門協調在對農民工進行職業技能鑒定的同時,進行安全知識和安全技能的培訓。
六、繼續深化安全生產專項整治,著力解決多發事故和突出問題
20xx年專項整治的重點在制度建設,完善建立安全技術方案論證,在嚴格執行標準和技術方案,重點環節的有效控制等方面做文章,達到標本兼治的目的。
一是強調各方責任的落實,重點落實審批、驗收、檢查等責任制度。
二是看有沒有方案,對土石方開挖、深基坑支護、地下暗挖工程、降水工程、高大模板工程、超重吊裝、腳手架工程等技術方案是否有論證、審查,論證審查的技術方案不得擅自隨意變動。
三是施工、監理嚴格驗收檢查,特別是在重點環節、重點內容上進行重點監控,確保標準規范的落實。
建筑工程企業資質管理辦法范文4
一、推廣應用預拌混凝土(砂漿)限期禁止城市城區(施工)現場攪拌混凝土(砂漿)工作是減少污染、降低能耗、節約能源、保護環境,提高散裝水泥使用量,推動散裝水泥發展的一項重要政策措施,也是保證工程質量,提高建筑施工現代化水平,實現資源綜合利用,促進文明施工的一項重要技術手段,對于節能減排,造福社會具有十分重要意義,應大力推進我縣使用散裝水泥和推廣應用預拌混凝土(砂漿)工作。
二、散裝水泥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環保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縣行政區域內推廣應用預拌混凝土(砂漿)禁止現場攪拌混凝土(砂漿)的組織管理工作??h發展散裝水泥辦公室負責日常監督管理與征收發展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工作。
三、預拌混凝土(砂漿)生產企業的布點要符合建設規劃和環保要求,新建的預拌混凝土(砂漿)生產企業應當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供下列文件:
(一)規劃許可證,環境影響評價報告(表)書;
(二)造址報告和建筑設計平面及生產工藝流程圖;
(三)國家規定的預拌混凝土(砂漿)生產企業資質審查的有關資料。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受理預拌混凝土(砂漿)生產企業的資質申請后,按照《建筑企業資質管理辦法》(建設部第87號令)的有關規定予以辦理,待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資質等級證書后,方可向社會提供預拌混凝土(砂漿)。
四、預拌混凝土(砂漿)生產企業,必須是全部使用符合標準要求的散裝水泥,應對售出的預拌混凝土(砂漿)質量負責并出具產品質量合格證和試驗報告。禁止使用袋裝水泥,定期向縣散裝水泥管理機構報送散裝水泥使用量,技術裝備、生產能力等方面的統計報表,并按縣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要求按時報送有關資料。
五、使用預拌混凝土(砂漿)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核驗預拌混凝土(砂漿)生產企業的資質等級證書,禁止使用未取得規定資質的企業生產的預拌混凝土(砂漿)。
六、預拌混凝土(砂漿)的價格信息由縣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按月公布、生產、建設、設計、施工單位參照執行。建設工程按預拌混凝土(砂漿)定額編制工程概算、預算進行工程決算。使用預拌混凝土(砂漿)的費用應列入工程造價。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投標人應將使用預拌混凝土(砂漿)費用列入投標報價。
七、三級(含三級)以上建筑工程施工單位不具備用散條件不準參加招投標,且在工程水泥總量中使用散裝水泥量須達到70%。
八、我縣城區規劃范圍內的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工程或一次混凝土使用量達到或超過30立方米以上的工程必須使用預拌混凝土,提倡使用預拌砂漿。自**年1月1日起要求建筑施工單位及房地產開發企業使用散裝水泥。**年起禁止城區施工現場攪拌混凝土,**年實施城市施工現場禁止攪拌砂漿。應按照省、市“禁現”具體時間要求開展此項工作。
九、縣散裝水泥行政主管部門應與質檢部門密切配合,加強對預拌混凝土(砂漿)生產企業產品質量和建設施工現場的監督檢查,做好各項協調服務工作。
十、預拌混凝土(砂漿)的運輸、使用應當符合國家和地方有關環保、交通、城市市容和衛生管理的有關規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對預拌混凝土(砂漿)攪拌運輸車和散裝水泥專用車輛發放特種車輛通行證,以保證其在城區內正常通行。
十一、建設單位(個人)在申辦規劃許可證之前,必須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積1.5元(袋裝水泥使用單位或水泥制品、預拌(砂漿)混凝土企業按每使用1噸袋裝水泥繳納3元專項資金)預繳專項資金由縣散裝辦征收。凡建設工程項目使用散裝水泥達不到70%的,預繳的專項資金不予退還。預繳專項資金的單位或個人,憑購買散裝水泥(或商品混凝土)的原始發票到縣散裝辦審核散裝水泥使用量和辦理退還專項資金手續,再由縣財政部門返還資金。
建筑工程企業資質管理辦法范文5
關鍵詞: 建筑工程 質量 管理 控制 問題 對策
中圖分類號: F253.3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建筑工程質量優劣,事關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直接影響到國民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的穩定,出現了質量問題,輕則影響施工工期、增加工程費用,嚴重的影響到建筑物的使用安全、使用功能并縮短建筑物的使用壽命,嚴重影響人們生命財產的安全,想要促進建筑行業的科學快速發展,必須要解決建筑施工管理中存在的質量問題,必須從政府、企業等各個方面找出原因,認真分析,不斷改進和加以完善,不斷提高我國建筑工程質量的管理水平。
1.現代建筑工程質量問題及原因
1.1設計方面的問題
在建筑項目的建設過程中往往由于設計單位質保體系不健全或設計人員的責任心不強、疏忽等原因,使工程設計留下了產生質量問題的隱患。在屋面防水設計中,發現有局部泛水檐高度不夠,也有伸縮縫出屋面墻壓頂設計部合理。自由排水的屋面上,檐部不作鐵皮泛水檐,而且卷材沒有探出挑檐的邊沿等。在樓地面的做法上,預制空心板上先抹平而后作面層,按這種設計施工的地面和天棚,絕大多數易產生裂紋。另外,由于設計問題,房屋墻體滲漏嚴重,門窗縫隙大,廁浴間地面倒坡、積水,滴水線向內斜導等現象也比較嚴重。
1.2 工程自身的特點
引發質量通病的因素諸如材料質量不過關、設計失誤、施工工藝不當、管理失誤、氣候影響等各種各樣,這導致了對工程質量問題判斷和處理的復雜性;
1.3 建設市場各方強勢弱勢錯位
建設市場的不規范,主要表現在: 造價低、工期短、行為亂、材料劣、檢測假、監理軟。市場的問題,主要來自于建設單位的強勢及工程建設參與方的弱勢,市場地位的不協調及對于建設單位監管的薄弱。
1.4建筑行業市場行為管理不規范的問題
由于我國有關建筑行業的法律法規還不夠完善,缺乏有效的監督和監管,出現了一些無證承建工程、建筑單位多層轉包的不良情況,建筑市場管理混亂,建設單位和承包商的各自為政,違規承包工程的行為頻繁出現,嚴重影響了建筑工程的質量。不顧工程質量,一味地追求工程進度會嚴重影響建筑使用的安全性和穩定性,一些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追求速度,顛倒施工程序,嚴重地忽視了工程質量問題。
1.5 施工人員質量意識薄弱,素質較低。施工企業缺乏責任意識,不把工程質量放在首位,而是以追求利潤為主。 施工單位壓縮成本、施工中出現偷工減料,造成“低價低質”和重進度輕質量等現象嚴重。 建筑施工管理涉及到對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和第三方監理單位的管理,投入勞動力眾多,人員的素質水平混雜,工人對于工程質量的觀念和安全意識認識不夠。
1.6.監理監督力度不足。首先,監理單位作為第三方的監督檢查單位,是工程質量管理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 有些建設單位不重視監理單位的作用,視監理單位可有可無,從而使得工程質量得不到保證, 出現問題得不到及時的糾正和解決,最終造成大的質量事故。 其次,監理隊伍的資質和能力還有欠缺,無法承擔起監理的工作職責。 在實際的工作中,對于工程質量的重要性認識明顯不足, 沒有合理的質量管理方案,甚至不負責任地借鑒類似工程的管理方式,完全不考慮建筑工程的特殊性和不可復制性。 管理僅是流于形式,監理單位管理的效果不明顯。
2.如何加強建筑工程管理提高建筑工程質量
2.1 樹立三個理念
2.1.1 差別化管理理念
對質量好信譽高的企業,從市場準入、招投標的管理、質量檢測上給予政策傾斜和扶植; 對一些質量差、管理弱的企業要實行更嚴格的監管,幫助和督促其提高質量水平。
2.1.2 轉變監督方式理念
按照國家財政部和發改委聯合發文的要求,從2009 年1月1 日起取消征收工程建設質量監督費用。這也明確了質量監督由接受建設單位的委托監督管理轉變為政府職能部門的監督執法,監督方式應由日常對工程質量的實體管理轉變為對工程參建各方責任主體的質量行為,以及對工程實體的質量抽查進行監督。
2.1.3 提高監督執法水平理念
質量監督是一項技術性很強的工作,質監人員執法水平的高低直接影響到建設工程質量的優劣。要提高監督執法水平,這要求質監部門要擁有一定的工程技術人員、配備一定的質量檢測設備,質量監督人員要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并通過建設行政部門的培訓考核上崗。
2.2 實施三項技術手段
2.2.1 計算機信息技術
計算機應用已成為各行業的基礎手段,工程質量管理中也同樣離不開計算機信息技術。土建工程質量管理應從傳統的粗放型的“土”向科技型的“高精尖”轉變,要利用建設工程質量信息,建立和建設工程質量指數,引導質量水平的提高。
2.2.2 監督檢測技術
運用先進的檢測技術手段,全面控制建設工程施工全過程質量問題。按照工程建設程序,根據工程設計文件的要求,工程主要部位及主要使用功能必須要經過相應有資質的檢測部門檢測合格并提供質量檢測報告,同時結合起來質監抽檢,以確保工程質量。
2.2.3 遠程監控技術
利用視頻監控和數字監控的遠程監控技術可以將政府監督做到資源最大化,能及時了解工地的動態過程,及時發現和解決問題。
2.3 把握三個階段
2.3.1 工程建設前期
嚴格依照基本建設程序,加強對勘察文件、設計文件審查的監督管理,做到相關文件通過圖紙審查機構的審查。
2.3.2 工程實體施工階段
應加強對參建各責任主體質量行為加強監管,查處各種質量違規行為,督促整改措施落實,促使工程質量保證體系有序運行。
2.3.3 竣工驗收階段
工程投入使用前嚴把質量驗收關,抽檢建筑物的主要使用功能,抽查工程的質量保證資料,審查由各責任主體出具的工程質量證明文件,監督由建設單位組織的竣工驗收過程、程序的合法性。最后對符合設計文件質量標準的工程項目出具《工程質量監督報告》。
2.4.借助三支力量
2.4.1 參建各方責任主體的力量
依據國務院2000 年制定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明確規定了參與建設活動的各方責任主體的責任和義務,各責任主體應建立健全質量責任制,并對自身的工作成果負責。
2.4.2 行業協會、中介機構的力量
充分調動行業協會和質量中介機構的積極性,搭建政府與企業溝通的平臺,運用協會中介力量,起到質量監管手的延長、腳的延伸和眼睛的放遠。
2. 4. 3 各管理部門力量
工程質量管理是一個系統工程,涉及面廣,應盡可能聯合一切可以聯合的管理部門,形成政府內部監督、監察、管理聯動的局面,加強對工程質量的綜合約束力。
2. 5 完善首席質量工程師制度
在建筑施工企業中,推出一批技術水平高、工作認真、質量管理經驗豐富的人員作為施工企業首席質量工程師,享受公司副總工程師待遇,提高質量工作者的地位和榮譽感。
2. 6 加強政府要監管
國家頒布了《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基本建設體制的改革得到深化,實現了工程質量監督領域的有法可依和依法執監?,F在工程監理實施很普遍,在這種情況下,對于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發生的角色和職能的變化要予以重視,深化其監督機構改革,探索新的思路和理念,建立一個工程質量監管的新模式。
2. 7 加快建設勞動力市場
建設工程領域的勞動力市場應該從幾個角度來開展:對于勞動力資源的開發要有限度,在工程產業的發展過程中,從擴張質量轉變為提高質量,重視工程建設人員的素質和專業技能的培養。
2.8做好設計方案的優選,打好工程的質量基礎。
抓工程建設質量,首先要把好工程設計這一質量關口,建筑工程設計質量的高低是關系工程質量的關鍵因素,通過分析研究,結合經濟性和科學技術性的分析,針對工程的具體要求和特點,做好設計方案的優選,為良好的工程質量奠定基礎。
2.9建筑行業市場準入制度。 完善民用建筑市場準入制度。 政府主管部門應按照市場經濟規律進行宏觀調控, 做好民用建筑市場的宏觀調控, 嚴格民用建筑市場的準入制度,嚴格民用建筑從業人員的許可制度和企業資質等。 這種管理制度對于有效約束民用建筑從業組織和從業個人,從事正當專業活動發揮著至關重要的作用。 我國的服務建設企業資質管理辦法需要進一步改革和完善, 制定和民用建筑相符的企業資質認證標準和相關的管理辦法, 統一協調管理民用建筑的設計、施工、監理等從業人員的從業資質, 使專業人員的作用得到發揮,強調從業人員的職業責任,從而形成與民用建筑相符合的建筑市場準入制度。
2.10嚴格控制材料質量成立采購評審小組,對各種建筑材料,由項目部推薦質量過關的供貨商,將產品樣品和資料評審小組,由采購評審小組審核。所有進場的材料,必須按照規定審查,包括材料名稱、數量、規格、型號以及其他相關資料等,審查通過后才進場使用。進場后的材料應進行監督抽樣檢驗,經檢查合格,監理工程師簽字確認方可使用;檢查不合格的材料,按控制程序進行處理。
3 結語
工程質量出現問題,不光要進行相應的工程返工,造成人力、物力資源的大量浪費,還會影響工程的進度,不能如期交工,從而無法取得預期經濟效益。如果產生了嚴重的質量問題,還會造成人民生命及財產的損失。如何正確認識質量管理的重要性,保證建筑工程的施工質量,是每一個建設人員都必須認真對待的問題.
[1]鄒文龍.淺議建筑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及對策[J].中國城市經濟, 2011.3
建筑工程企業資質管理辦法范文6
第一條為提高建設工程質量和工效,減少城市噪聲和粉塵污染,改善市容市貌,降低能耗,根據《*省建筑節能管理辦法》和商務部等七部門的《散裝水泥管理辦法》,結合我州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預拌商品混凝土,是指按工程施工標準和要求,將水泥加入其他建筑輔料,經集中拌制后,以商品的形式供給建設工程使用的混凝土。
第三條在本州行政區域內從事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經營、運輸和使用的單位和個人,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州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州預拌商品混凝土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
(一)宣傳貫徹執行國家、省、州關于發展預拌商品混凝土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負責預拌商品混凝土在全州的推廣和應用;
(二)編制預拌商品混凝土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
(三)負責預拌商品混凝土發展的宣傳教育、職工培訓、信息交流和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的推廣和應用;
(四)依法制止和查處違反本辦法的行為。
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州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領導下,負責本縣、市預拌商品混凝土的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環保、國土資源、*、工商、交通、質監、物價、稅務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配合做好發展預拌商品混凝土的工作。
第二章預拌商品混凝土的使用和供應
第五條本州縣、市城區范圍內的下列建設工程,應當全部使用預拌商品混凝土:
(一)按規定納入施工許可的新建、改建、擴建建筑物、構筑物和道路、橋梁等市政建設工程;
(二)磚混結構建筑工程的混凝土基礎部分,以及上部結構中一次澆搗混凝土量在10立方米以上的部分分項工程;
(三)混凝土框架結構的建筑工程以及一次澆搗混凝土量在10立方米以上的構筑物、道路、橋梁等建設工程。
第六條按本辦法第五條規定應當使用預拌商品混凝土的建設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現場攪拌混凝土,但建設施工單位應當事先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一)因不可抗力因素無法滿足使用單位需要的;
(二)因道路交通原因,運送預拌商品混凝土的專用車輛無法到達施工現場的;
(三)因建設工程的特殊需要,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無法生產的;
(四)其他確需在施工現場攪拌的。
第七條按規定應當使用預拌商品混凝土的建設工程,設計、建設、監理、施工單位在擬訂計劃任務書、擴初設計、編制概算、上報計劃、確定投資、編制預算(標底、標函)時,必須以預拌商品混凝土的價格為依據。屬招標的工程,還須在招標文件上予以明確。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將此類建設工程使用預拌商品混凝土的情況作為監理內容。
第八條預拌商品混凝土的市場指導價格,由州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物價部門,根據市場情況,參照國家、省、州有關部門的計價標準、現行的材料預算價格和預算定額等有關規定,適時擬訂。
第九條對于應急工程所需的預拌商品混凝土,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應當服從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統一調度,保障供應。
第十條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標準規范,對原材料、半成品進行檢驗,向使用者出具產品合格證明。建設施工單位必須使用具有合格證明文件的預拌商品混凝土。
第三章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的設立
第十一條凡在本州從事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的企業,應當先到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領取營業執照,再到州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資質初審,并經省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核發相應的資質等級證書后,方可從事預拌商品混凝土的生產經營活動。
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應當按核準的資質等級和經營范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第十二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土、規劃、環保等有關部門對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的設置,進行合理規劃布局。
第四章預拌商品混凝土的質量監督
第十三條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建立健全質量保證體系,確保預拌商品混凝土的質量,承擔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運輸環節的質量責任。施工、監理、檢測等單位承擔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運輸環節以外的澆筑、養護、檢測等環節的質量責任。
第十四條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必須按有關規定,將樣品送有資質的第三方檢測機構檢測。
第十五條使用預拌商品混凝土的建設工程,混凝土強度的檢驗評定,仍以現場取樣、制作、養護的標準試塊和同條件養護試塊為依據。
第十六條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必須接受質量監督機構依法實施的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應當按照《散裝水泥管理辦法》的規定,全部使用散裝水泥。
第五章罰則
第十八條對應當使用預拌商品混凝土的建設工程,擅自在施工現場攪拌混凝土的,由有關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對施工企業進行處罰。
第十九條單位和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資質管理規定予以處罰:
(一)未取得預拌商品混凝土專業企業資質證書而從事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經營的;